創業板公司審計風險與控制

時間:2022-04-27 09:29:54

導語:創業板公司審計風險與控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創業板公司審計風險與控制

〔提要〕本文闡釋了創業板公司的特點,歸納了IPO審計的要點,分析了創業板公司IPO審計的風險及成因,提出了創業板公司IPO審計風險防范的具體措施。

〔關鍵詞〕創業板;IPO審計;風險控制

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申請創業板上市的企業數量越來越多,創業板公司IPO過程中的審計風險問題已引起社會的普遍關注。如何提高創業板公司IPO審計的質量,有效地控制創業板IPO過程中的審計風險已經成為會計師事務所行業發展的一個新的命題。

一、創業板公司特點及IPO審計的特點

(一)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多為高新技術企業,具有較強的成長性,但這些公司一般成立時間較短,規模不大。相對于主板市場來說,在創業板上市的門檻較低,目的是給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一個更寬松的發展環境。相比于主板公司,創業板公司的營運資金用于研發的比例較高。若公司的研發產品被市場接受,其利潤可能呈指數增長;若市場需求發生變化,公司也有可能很快倒閉??梢姡瑒摌I板上市公司的特點是高風險與高收益并存、經營具有很大不確定性。此外,創業板公司的發起人一般較少,其盈利時間相對較短,公司的管理模式不是很成熟,缺乏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二)創業板公司IPO審計特點。由于創業板上市公司具有經營規模小、經營風險大、創新能力強的特點,容易產生以下審計風險:一是持續經營風險。創業板上市企業主要經營一種業務,這會限制其多元化經營,并會形成產品單一的局面。一旦產品銷售受到阻礙,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將受到嚴重威脅。二是內部控制風險。由于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多為處于成長期的高新技術企業,其內控制度尚不健全,因此企業提供的財務信息的可靠性是值得審計人員考慮的。三是無形資產估值風險。由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無形資產占總資產比例較大,審計人員對企業無形資產項目的認定以及估值的評判存在一定難度。四是關聯方交易風險。相對于較完善的主板市場,審計人員更難以察覺創業板市場被蓄意隱瞞的關聯方交易,這會增加審計風險。

二、創業板公司IPO審計風險及成因分析

(一)創業板公司IPO審計風險。1.公司經營風險大,重大錯報的風險高。創業板企業大多處于初期發展階段,尚不具有成熟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及控制制度,企業管理人員水平相對較低,風險控制能力較低,在面臨變化較快的創業板市場和缺乏政府補貼稅收優惠時,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受到巨大的挑戰,持續經營的風險大。由于公司治理不完善,管理層的地位將凌駕于會計內部系統,惡意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掩蓋關聯交易,會計人員選用的會計政策與估計不當等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提供的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風險。2.創業板入市門檻低。由于上市條件變更為“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使得創業板的上市門檻變得非常低。一些別有居心的企業利用創業板寬松的上市政策,對其財務報表進行包裝和粉飾,從而達到上市的目的。審計對象的不規范和復雜性使得創業板上市企業的審計業務難度加大,會計師事務所所面臨的審計風險無疑也將增大。3.造假處罰的違法成本低。我國對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對創業板上市公司審計失敗的處罰大部分是行政處罰,涉及大金額的民事賠償很少。對財務造假已經“成功”上市,并且給投資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公司以及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證監會的處罰手段也比較乏力,仍然停留在沒收業務收入的層次上,并且處罰金額相對較少,甚至無法彌補投資者的損失。而且就算取消事務所的證券資格,原來的事務所也只是被分散并入了其他的事務所,其注冊會計師仍可參與非上市公司審計。4.審計程序不規范。從證監會對IPO公司造假的處罰公告中可以了解到,其實公司財務造假的手段并不高明,多數都是通過虛構客戶來虛構交易合同,建立虛假的銀行賬戶來達到虛增收入和利潤的目的,或者是通過預付賬款和在建工程來虛增資產,如果注冊會計師對銀行和大額交易的客戶進行函證,對銀行對賬單和客戶應收賬款的回函加以重視和復查,是能夠發現異常點的。審計程序的不規范導致審計人員未能發現企業的財務造假行為,從而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發表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引發了IPO的審計風險。(二)我國創業板公司IPO審計風險的成因分析。1.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存在缺陷。不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是IPO財務造假的溫床,創業板公司大部分屬于中小型民營企業,且大多從家族企業過渡而來,其治理結構不完善,一股獨大的現象非常常見,董事會和監事會容易被大股東操縱,對構建內部控制制度不夠重視。企業缺乏良好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很可能導致管理層的舞弊動機增加,在業績不佳或者希望通過上市來募集更多的資金時,管理層對財務報表進行粉飾的可能性更大。2.民事責任制度不健全。我國證券市場起步較晚,法規體系不夠健全。相對于公司上市獲得的超高募資金相比,IPO財務造假的違法成本可謂微乎其微,投資者蒙受了巨大的損失卻得不到應有的賠償。而對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的處罰大部分是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會計師事務所因參與審計造假而承擔的損失遠低于收益,因此審計報告的串通舞弊行為屢禁不止。3.會計師事務所行業的過度競爭。由于IPO審計收費相比于會計師事務所的其他審計業務要高出許多,所以IPO審計業務也就成為了事務所相互競爭的主要目標。為了爭奪IPO審計這份大蛋糕,會計師事務所會降低收費標準,迎合被審計單位的不正當要求,同時為了節省成本,常??s短必要的審計時間、減少必要的審計程序,導致審計質量低下,審計風險增大。很多會計師事務所為了自身利益,甚至會選擇和保薦機構聯手,在保薦機構的提示下對IPO公司進行財務包裝。會計師事務所的過度競爭成為創業板IPO“變臉門”的推手,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也影響了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聲譽。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質量控制措施不完善。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在業務承接的事前階段在決定是否接收業務時僅考慮經濟效益和市場份額,欠缺風險防范意識。在審計實施的事中階段,會計師事務所存在審計程序不規范,為了降低審計成本無法到現場取得審計證據時也缺乏必要的替代程序;審計方法的不恰當以及審計復核工作得不到有效執行等問題。在審計業務完成的事后控制階段,審計報告已出,事務所的內部檢查普遍為形式檢查,不會牽涉實質性內容。這些事前、事中、事后階段質量控制措施的不完善亦增加了的審計風險。

三、創業板公司IPO審計風險的控制措施

(一)健全創業板IPO公司的內部控制。創業板上市公司應加強營造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加強管理層對內部控制的意識,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從而充分發揮內部控制的真正效用。董事會應定期對公司內部制度的執行情況做出評價,發現不足并提出修改意見。監事會作為獨立于董事會的監督機構,負責監控公司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活動。同時公司應建立有效的內部審計制度,在監事會下設立合理的內部審計機構,重視內審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強化對內部控制的監督。IPO公司每年末應由董事會出具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并由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對其進行審核后,與審計人員出具的審核意見一同對外披露,使內部控制達到預期效果。(二)健全IPO市場制度。我國正處于推動注冊制改革的階段,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往往只進行形式審核,不進行實質判斷,從而導致認購單位很難確認發行單位的可靠性,增加了市場風險。證監會應針對擬上市的首發申請材料成立專項檢查組,進行實質性披露,并分定期抽查及不定期抽查IPO在審企業及保薦機構,嚴防虛假上市。針對被審單位、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的失職一律給予嚴厲處罰。(三)完善IPO審計監管體系完善。IPO審計的監管體系,各個監管部門明確其職責和監管范圍,保證各個監管部門相互獨立,避免出現多頭監管或者法律和準則之間相互矛盾的現象。同時監管部門應充分利用媒體力量,與公眾一起監督和發現IPO市場造假行為,并及時處理公眾提出的IPO財務造假質疑,一旦發現財務造假必將嚴懲。(四)健全民事賠償機制。IPO造假曝光后,相關會計師事務所雖然受到嚴重的行政處罰,并被取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但實際上,原審計項目組仍可以被分散并入其他的事務所,并參與非上市公司的審計項目。由于IPO項目牽涉的主體多,我國應針對IPO項目成立專門負責該項目的民事糾紛裁決委員會,界定和劃分審計失敗中各方的責任,并追究責任。針對涉事企業,應責令其以高于發行價的價格回購本公司股票,最大程度地挽回投資者的損失;針對中介機構,應在沒收其業務收入的同時給予高額的經濟處罰。這種機制的建立會使參與IPO造假的各方清楚其將承擔高昂的違法成本,遏制其IPO造假的動機,降低IPO審計風險。(五)強化事務所審計質量控制體系。事務所應加強內部質量控制程序的執行力,同時強化監督、檢查和評價職能。在承接業務時,事務所應做好事前風險預測;在執行業務時,應做好事中風險防范;在完成業務后,應做好事后控制。事務所應建立自下而上的分級復核制度,確保各個級層對下級提交報告中的關鍵事項進行認真審查,從而保證審計報告的準確性及合理性,提高審計質量。(六)規范競爭,營造良好的執業環境。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更多的應是戰略合作關系,而不是單一的雇傭關系。創業板公司應重視中介機構的專業水平并合理利用其專業服務來幫助企業提升財務管理水平。事務所則應摒棄低價競爭,維護審計的獨立性,實施規?;瘧鹇?,在事務所做大做強的同時,把發展的重心放在如何提高服務質量上,以此來實現事務所的收入增長,更好地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共同營造良好的執業環境。為了進一步規范IPO審計中會計師事務所的競爭,應該改革現行IPO審計項目招標制度,評標和選標時不能只注重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費用報價,還應關注事務所的業務水平和誠信狀況。

作者:李愛華 楊一凡 單位:沈陽大學工商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