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的自由化趨勢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11 1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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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的自由化趨勢研究論文

摘要:隨著經濟一體化的逐步深入,國際直接投資迅猛發展,最近以來,國際投資呈現出自由化的發展趨勢,我國在積極參與到投資自由化過程中時,也要認識到投資自由化的局限性,聯合其他發展中國家促進建立更公平的國際投資法律制度。

關鍵詞:國際投資;自由化;局限性

20世紀80、90年代以來,信息技術革命的蓬勃發展和跨國公司在全球的大幅擴張使得資本、信息、技術等生產要素打破國界限制在全球范圍內實現著自由流動和優化配置,經濟一體化成為不可抵擋的潮流。投資領域的自由化作為其重要組成部分,也通過國際投資法律不斷趨于自由化的調整和轉變表現出來。

一、國際直接投資的發展狀況

國際直接投資作為生產資本國際流動的重要形式,已成為經濟全球化的主要動力。自上世紀80年代后期,國際直接投資得以迅速發展,其速度已快于國際貿易。根據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公布的數據,國際直接投資在2000年達到13880億美元,達到了創紀錄的高水平。雖然從2001年到2004年分別下降到8176億美元、7161億美元、6326億美元、6481億美元,2006年又恢復到12000億美元。

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后,各國跨國公司紛紛破產倒閉或者撤回海外投資,國際直接投資又出現大幅度的下滑。國際直接投資規模呈現出大起大落的態勢,考慮到經濟發展規律和投資增長存在的周期波動的規律,從長遠來看,國際直接投資在經濟復蘇后仍會呈現出增長的趨勢。國際直接投資活動的不斷發展為國際投資條約與協定日益增多提供了客觀基礎,同時也對國際投資協定內容的更新和規則的完善提出來更高的要求,出現了國際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和規范化的趨勢。

二、國際投資的自由化發展趨勢和表現形式

為了從總體上把握國際直接投資自由化的發展趨勢,我們首先從定義進行分析。所謂投資自由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減輕或者消除會導致市場扭曲的措施;第二、加強外國投資者享有的特定待遇標準;第三、加強保證市場正常運行的監督機制。投資自由化旨在突破傳統投資法的規定,消除對于投資的各種限制,并且在投資者及其投資之間實行非歧視性待遇,使投資成為全球性的活動。從上世紀80年代后期起各國國際投資立法都呈現出減少對外國投資的限制,加強對外國投資保護的自由化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在投資準入方面,東道國享有外資準入管轄權,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允許或根據什么條件允許外國投資者進入本國投資,對一些準許外資進入的行業或部門,也有權施加種種履行要求。最近投資條約的一個引人注目的變化就是美式雙邊投資條約(BIT)、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等將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引入投資準入領域,要求外資在進入東道國前后都享有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這將極大削弱東道國對外國投資進入領域和進入條件的普遍審查權,使得外資在進入的程序、領域等方面享有極大的自由。這些多邊條約的自由化準入規定,預示出發達國家今后在多邊立法場合對準入問題可能采取的基本態度:力圖將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推廣適用于從準入前到準入后的各個階段,并限制東道國履行要求方面的外資管轄權。

第二,對外資的保護上,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長期以來矛盾的焦點集中在征收及其補償上。發達國家通常主張對外資征收應根據國際法給予“充分、及時、有效”的補償,即采用“赫爾三原則”,發展中國家堅持認為應該按照東道國國內法給予適當、合理補償。但從1998年的研究表明,大多數BIT都使用“赫爾公式”,從ICSID和美國—伊朗仲裁庭的實踐來看,幾乎所有的案件都采用“充分”補償或“全部”補償標準。

第三,在投資爭議解決的方法、安排上,最近投資條約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自主選擇權,并呈現出擴大仲裁管轄權范圍、削弱東道國管轄權的態勢。國際投資爭議中最復雜而且最難以解決的爭議就是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爭議。解決這類投資爭議的主要途徑是協商調解、東道國當地救濟、外國法院訴訟、外交保護和國際仲裁。長期以來,在選擇何種方法解決國際投資爭議的問題上,兩類國家存在著嚴重分歧:發達國家及其投資者傾向于選擇外國法院訴訟、外交保護、國際仲裁等方法解決爭議,而發展中國家一般傾向于選擇本國當地救濟或由發展中國家創設的仲裁機構解決投資爭議。最近越來越多的BIT明確放棄了“當地救濟”的要求,或規定一旦雙方協商不成,外國投資者即可提起仲裁,或規定提起“當地救濟”與否應由外國投資者決定。

最近投資條約采用仲裁方式呈現兩大特點:一是仲裁提起需要雙方同意。據對1985年以后締結的BIT研究表明,絕大多數采取強制同意型條款,這極大削弱了東道國的管轄權。二是引入了選擇性仲裁制度。越來越多的投資條約中規定了多種可供選擇的仲裁途徑,備選對象主要有ICSID仲裁體制、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體制、國際商會仲裁院仲裁體制以及其他特設仲裁體制。

三、中國雙邊投資條約的自由化發展及應注意的問題

我國對外投資條約實踐,主要是與他國訂立BITs。自1982年與瑞典簽訂第一個中外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以來,截止2005年年底,我國對外共簽訂了119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這些協定的簽署,對促進我國和有關國家經貿關系的進一步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國早期簽訂的BIT,只能說還處于投資自由化的萌芽階段?!爸袊臈l約在用語上變化非常顯著。條約實踐經歷了一個漸進的過程。早期的條約以謹慎和不情愿丟棄傳統保守觀點為特征”。規定也較為簡單,反映出來的自由化程度也較低。在隨后簽訂的一系列BIT中,投資自由化的特征日趨明顯。這可簡單地概括為:BIT調整范圍的擴大;各項待遇標準的到位;投資保護水平的提高;爭端解決機制的更為有效;投資自由化力度的加強。目前我國所簽定的中外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定義條款,投資待遇,資本和收益的匯回,征收和國有化,爭端解決等。從雙邊投資條約的某些主要條款的變化中可以發現,我國在對待自由化投資條款的立場上有所松動。在對外資實施國民待遇問題上,我國在準入階段不實施國民待遇,在對外資的經營管理階段,20世紀80年代對外簽訂的投資條約也沒有真正確立國民待遇原則。近年來,我國在對外資經營方面的國民待遇問題上進行了調整,將給予外資經營的國民待遇作為我國外資政策的主要目標。

在投資爭端解決方面,最近我國對外締結的大多數BITs規定,可將爭端交由東道國法院或國際仲裁管轄,不再堅持事先應尋求“東道國當地救濟”的要求。公務員之家

此外我國對外投資條約中關于外資保護,也與國際投資規則的自由化趨勢保持一致,我國承諾除非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對外資實施國有化及征收。在國有化、征收的補償標準上,中外協定中的有關規定也與發達國家堅持的赫爾公式(即“充分”、“及時”、“有效”)非常接近。

但是我們也要意識到,發達國家作為全球投資自由化的鼓吹者和倡導者,對其發展演變具有決定性的作用。投資自由化不僅是發達國家生產資本尋求利潤最大化的內在要求,而且是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壟斷資本要求消除阻礙其追逐全球利潤的各種形式壁壘的外在表現。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我國在參與投資自由化的過程中應該注意到以下問題。

第一,投資自由化的內涵是減輕或消除市場扭曲影響,提高給予外國投資者的待遇標準,但投資自由化政策不能與吸引和促進外資增長的政策等量齊觀。就引資而言,在制定政策時應根據自身實際狀況,實行逐步或漸進式的自由化政策,引進的目的在于發展本國經濟,不能為追求或迎合西方發達國家的標準置本國經濟發展的根本于不顧,把引進外資作為發展經濟的唯一推動因素對待。

第二,外國投資對東道國的消極影響。誠然,我國吸引外資的同時可以引進外國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增加政府稅收,擴大就業規模,促進本國企業的競爭與效率的提高,開拓進入國際市場,增加產品出口的新途徑等等,但同時也存在著不利的影響。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方向、經營策略往往與東道國的宏觀經濟政策不一致,如果對其采取放任的態度,或疏于管理,也可能會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帶來不利影響,如民族工業受損,環境受到污染,資源遭到破壞乃至經濟命脈受到外國投資者的控制。如1994年墨西哥爆發的那場嚴重的金融危機,就是墨西哥對外國投資,特別是對美資在外資準入方面出現導向失誤,以及全面取消對外資的業績要求所至,以至引進外資非但沒有促進本國經濟發展,反而擴大了外貿逆差,使其最終爆發了金融危機。前車之鑒,后世之師,我們應對此予以高度關注。

第三,投資自由化政策應當與投資環境中的其他因素結合配套互動才能達到引資目的。外資進人不僅取決于一個國家是否實施投資自由化的外資政策,更重要的取決于經濟因素,諸如國內市場的大小、國內經濟增長的速度、經濟運行狀況的穩定性、政治普遍的安定、國內潛在市場的存在、基礎設施的完善、法制健全與否等這些因素,它們共同構成一國的投資環境系統中的諸多因素。那種把外資法的自由化和投資自由政策的實施,認為是對吸引外資具有決定性影響的觀點是不符合實際的。

第四,我國應聯合其他發展中國家積極參與在國際層面上建立或制定投資協議。在參與投資自由化過程中,廣大發展中國家有著較為一致的利益,應注重在多邊或區域性投資協議問題的協調行動,加強外資政策的統一立場,力爭建立一個能被廣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所認同的、統一的、透明的投資自由化標準和更公平的投資制度。同時避免利用投資自由化政策時的競相攀比。東南亞金融危機中,多米諾骨牌式的連鎖反應,對世人的警示和教訓,也從另一個角度折射出投資自由化政策不應被當作一種相互競爭外資的工具加以使用。

參考文獻:

[1]余勁松.論國際投資法的晚近發展[J].法學評論,1997(6).

[2]盧進勇,余勁松.國際投資條約與協定新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M.Sornarajah.TheInternationalLawonForeignInvestment[M].London: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4:234.

[4]葉興平.外國直接投資最新發展趨勢與變遷中的國際投資規則———宏觀考察[J].法學評論,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