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英國安全生產行政機制
時間:2022-12-19 0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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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運強工作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際交流合作中心
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定義和種類2003年,原英國安全健康委員會(HSC)在其公布的《行政許可制度政策聲明》[4]中闡述了安全健康許可的定義和分類。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是指某項特定生產活動的開始或者持續,需要獲得安全監管主體的同意、許可證、結論信函,或者安全報告(safetycase或safetyreport)被其認可或批準。在所有的情況下,責任主體只有按照安全健康監管機構的要求,用文件記錄危害、風險和控制措施后,才被允許進行作業。行政許可是對安全健康法律總體框架的補充。按照上述定義,英國實施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主要有兩種方式:(1)依據具體的行政法規(regulation)的規定程序,對符合條件的責任主體(企業、雇主或個人)發放許可證、出具結論信函、資格證書等書面憑證,如生產或儲存爆炸品的企業須向HSE提交書面申請材料,經HSE審查,向企業頒發許可證;(2)責任主體(企業或雇主)編寫安全報告,經HSE認可或批準。如陸上設施按照《1999年重大事故危險控制條例》(COMAH)的要求、海上設施按照《2005年海上設施(安全報告)條例》要求,分別編制安全報告(safetyreport或safetycase),提交給HSE,HSE負責對其安全報告進行評估,在確認符合要求后審查同意或批準其安全報告,完成行政許可過程。實施許可制度,旨在確保對設計、建造、生產和報廢等不同階段的危險活動實現系統化管理。目的是實現風險能夠得到適當控制,提高公眾對職業安全健康的信心。安全健康行政許可制度并不降低或轉移責任主體(企業或雇主)管理風險的法律責任,也不對責任主體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安全健康保證。企業仍是安全健康的責任主體。安全健康監管機構通過對企業提交的安全健康文件進行審查,并作出同意、批準或許可的決定。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基本原則2000年9月,HSE的《高風險行業監管:問題與探索》[5]中明確了開展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可歸納為四方面:(1)高風險許可原則。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應用于社會特別關注的高風險行業,如礦山、核設施、海上石油、陸上重大危險源等;(2)企業主體責任原則。責任人必須進行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并記錄以上信息。控制措施應包括設計與硬件、系統程序和人因。責任人必須實施控制措施并保持控制措施的更新。責任人必須制定并檢驗應急管理措施,降低后果影響;(3)目標設定型原則。目標設定型的靈活性更有利于進行特殊條件下的風險控制措施,通過安全狀態報告的不斷更新保持對風險的控制;(4)監管有效性原則。許可制度給安全監管部門提供了額外的控制手段,有利于實施更有效的監管。責任人的安全狀態報告文件為安監部門的目標監管提供了部分基礎。但“許可”不能為企業的生產運行提供安全保證。
范圍目前,英國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制度的范圍或行業包括:1)礦山(煤礦)、2)核設施、3)海上設施、4)陸上重大危險源、5)轉基因生物相關的工作、6)天然氣儲運、7)石棉、8)爆炸品生產和儲存、9)石油儲存。法規依據英國沒有統一的成文法規定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安全健康基本法-《1974年職業安全與健康法》也沒有對需要進行安全行政許可的行為或活動作出明確規定,只是在第44條對有關行政許可的上訴作出了規定:任何人認為其權利受到法定許可證頒發當局決定的侵害,可以向國務大臣進行上訴。這些決定包括拒絕頒發許可證、變更許可證或吊銷許可證等。各行業的行政許可由各行業專門法規進行規范。具體見表1:3.3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根據英國《1974年職業安全與健康法》和《1998年安全健康(執行機構)條例》等法規規定,英國職業安全與健康執行局(HSE)主要負責工廠、礦山、核設施、海洋石油、危險化學品和高危設施的安全監管監察工作。根據上述職責,HSE具體負責礦山、核設施、海上設施、陸上設施、爆炸品生產與儲存、石棉、生物制劑等行業或領域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工作。
我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情況近年來,國家制定實施了一系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初步形成了安全生產準入的行政許可體系。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制度作為政府有效的安全監管手段之一,在我國的安全生產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截止2011年12月,我國安全生產領域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涵蓋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職業安全衛生、安全培訓、評價及檢測等方面。其中由安全監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有23項[6]。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我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地方行政許可權限過于集中、行政許可實施不規范、許可程序復雜、行政許可缺乏事后監管等[7]。需借鑒國外全生產行政許可制度的經驗和做法,進一步簡化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不斷完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制度。中英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比較通過對我國與英國的安全生產許可進行比較發現,兩國在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方式、種類、范圍和程序等方面既存在一定的相同之處,也有較大的差異。1)許可種類方面。我國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種類主要包括許可、認可和核準(審核、審查)等,這與英國的安全行政許可種類基本相同。2)許可范圍方面。我國的安全生產范圍既涵蓋了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業,又包括安全培訓、評價和檢測機構的資格認可。與英國相比,我國的安全行政許可范圍更為寬泛,項目更多。3)法律依據方面。我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主要依據是《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其他專門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規章。這與英國的基本類似,但英國沒有諸如我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專門規定行政許可的法規,《1974年職業安全健康法》中也沒有具體條款。4)實施主體方面。我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法定實施主體是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英國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是職業安全健康執行局。兩國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基本相同,但英國的執行機構權限更大,人員素質更高,執法力度更大。
英國較早的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體系,安全健康立法完善,監管機構健全,安全生產狀況全球領先。英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制度的四個基本原則為提高安全許可的有效性提供了根本保證。安全生產許可作為一種嚴格和有效的監管手段,為促進英國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證。應充分學習借鑒英國的先進經驗和做法,不斷完善我國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體制和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制度,創新安全監管方式,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