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農村現行改革的制度問題論文

時間:2022-01-05 02: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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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農村現行改革的制度問題論文

類似的口號在20世紀30年代就被當時的國民政府提出過,然而占據鄉村權威治理空間的鄉村士紳體系、占據鄉村行政管理空間的保甲制度、傳統的宗族力量和殘缺的農民土地所有權制度、政府包辦式農民合作運動等,都不足以支撐國民政府實現新農村建設的看似宏大的構想。現在,全國都在“新農村建設”的口號下積極解決三農問題。“新農村建設”確實是一個好口號。

農村改革制度智慧:制度變遷是一場自由主體締約的過程

一項涉及到農村最根本產權制度的變革,經歷5年而終于完全被國家合法化。但是這項制度最終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實際上是在2002年,也就是改革開放實行近25年之后。2002年,全國人大通過《農地承包法》,確立農戶家庭承包責任制的法律地位。按照這部法律,全部農地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都長期承包給農戶;“集體”仍是農地在法律上的所有者,但其全部經濟職能就是到期把所有農地發包給農民。農民在這個過程中獲得一系列權利,這些清晰界定且長期具有法律效力的產權束給農民一種長久的激勵,使他們愿意在土地上長久投入各種生產要素。

因此,改革是一組新的契約取代舊的契約的過程,本質上是一個重新締約過程,但締約的前提是締約者的自由選擇權。我國農村改革30年的主要經驗,就是尊重微觀行為主體的自主選擇。改革成功推進的過程,就是不斷賦予農民各種合法權利的過程。當農民有了自由選擇權的時候,此時的締約才真正可以稱得上是公平、正義的締約,締約的合法性才存在。

1962年7月7日,鄧小平在接見出席共青團三屆七中全會的全體與會者時說:

現在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如實行包產到戶、責任到田、五統一等等。以各種形式包產到戶的恐怕不只是百分之二十,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這樣的問題應該是百家爭鳴,大家出主意,最后找出個辦法來。

合作社之路:從分散的小農到組織化的“大農民”

我國的合作社運動,最早是一批知識分子從歐洲和日本等地將合作社的制度移植到中國來,在中國農村不遺余力地推廣合作社。但是,由于合作社制度是簡單地由外國引進,因此就不可避免地遇到水土不服的問題,20世紀20年代以來,知識分子們能辦好而且能夠長久持續的合作社寥若晨星。

第四階段,1980年代之后,農民合作社出現嶄新態勢,合作社在農民自愿、自發的前提下,如雨后春筍般迅速發展,到現在,我國農村的合作社組織有15萬家左右。通過大量的田野調查,我深切地感受到,農民合作社有旺盛的生命力,也有很大的發展潛力。

因此,合作社的成功,取決于三個因素:第一條,就是合作社一定要實現“自由人的自由聯合”。這是馬克思所設想的未來社會的重要標準。合作社也是如此。惟有實現“自由人的自由聯合”,惟有賦予每一個合作社社員自愿加入和自愿退出的權利,合作社才會有效率,也才會有持久的成功。如果剝奪了合作社社員的退出權,合作社社員不是自愿加入也不是自由退出,那么合作社就失去生命力。

第二條,合作社的成功必須依賴于一定的生產力條件。在一定的生產力條件下,農民會自發產生合作的需求,借以改善自己的生產條件和市場環境。但一定不是拔苗助長式地不顧客觀的生產力條件而硬性推行合作制度。超越生產力條件,不尊重農民的自發需求和自主意愿,其結果只能是與初衷背道而馳。歷史上的教訓不可不汲取。

第三條,合作社的成功必須有賴于農民內在的合作精神的發揚。很多辦合作社的朋友對我說,農民素質低,難以搞好合作社。我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實際上,不是農民的素質問題,而是農民對歷史上的那種合作社心有余悸,因此對建立合作社抱有警戒心理和誤解。他們擔心加入合作社后會失去自由,擔心合作社這種制度會剝奪他們的一些權利。農民的觀望和懷疑是有道理的,這說明農民是一個高度理性的群體,他們的保守,是現有資源約束條件下和抗風險能力條件下的一種理性選擇。政府、媒體、學術界的使命,就是要向農民介紹正確的合作社理念,讓這種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發揮他們偉大的合作精神。

“公司領辦型合作社”:當前中國的非經典路徑

當前,農民合作社發展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2007年7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進入了一個法制化、規范化的新階段。

堅持經典模式的合作社流派強調合作社的發展應該遵循歐洲合作社的經典模式或曰古典模式(classicalmodel)。這些模式可以用“羅虛戴爾原則”來概括,其中的核心原則是一人一票的民主決策制度、限制股金分紅和按交易額分配的利潤分配制度、為社員服務及社員身份的平等性與同質性。這些最經典的合作社原則在一個多世紀以來通行全世界,逐漸被全世界所廣泛接受。這些原則也是國際合作社聯盟(ICA)所倡導的主要原則。但是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各國的經濟形態、市場競爭形態、社會階層形態、外部環境等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堅持經典模式的合作社發展思路越來越不能適應市場競爭帶來的挑戰,也不能適應社員的新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合作社的發展模式也必須與時俱進。于是就出現對經典模式進行修正的合作社流派。

那么,第一個問題是,公司領辦型地合作社為什么在中國當前大量出現?我認為,我國公司領辦型合作社廣泛存在的根本原因應該從我國現有的社會經濟基礎去尋找。

首先,我國當前農村市民社會基礎薄弱。歐洲經典合作社的誕生與發展,是與歐洲的市民社會的興起分不開的。市民社會的興起,使得人們的民主意識、自我意識、合作意識等大為增強,這才有了經典合作社產生的基礎。我同意浙江大學徐旭初教授和社科院苑鵬教授的觀點,他們都談到市民社會基礎這個話題,這是要害所在。農村普遍缺乏市民社會基礎,則農民的民主意識、自我意識、合作意識很差,在一個組織中很難通過民主管理和民主決策來實現自己的目標,也不懂得如何通過民主程序、通過討價還價和妥協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其次,我國當前農村市場發育基礎和農民市場意識薄弱。經典合作社的出現是與一定的市場發育基礎聯系在一起的。我國當前的農村市場發育不完善,農民的市場意識比較薄弱,這就導致由農民自發產生組建合作社的想法的幾率大大降低。

再次,農民合作意識基礎薄弱。這是與市民社會基礎的薄弱聯系在一起的。同時,我國農民合作意識的薄弱,還與我國合作社發展的特殊歷史過程有關系。我國在上個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政府運用政治力量大力推動合作社發展,結果導致農民喪失獨立的自主權,出現一大二公式的超前的,使農民的利益受到極大的影響。所以,農民對于合作社有很多誤解,根本不了解真正的合作社是什么樣的,對合作社發展心存疑慮,這也導致其合作意識薄弱。

最后,農村競爭環境基礎惡化。現在,隨著農業產業化的逐步推進,資本對農業產業的滲透和控制逐步加深,這就導致農村中競爭環境的惡化,單純由農民組建的合作社在資本規模、生產規模、技術層次、人才競爭力方面很難與大型資本相競爭。可以說,我國當前的農村競爭環境,是不利于純粹的農民合作社發育和發展的,他們在市場上根本不可能占有一定地位。

第二,利潤分配的不公平。有些專家認為,公司領辦型合作社容易造成龍頭企業剝削農民社員的現象。龍頭企業在利潤分配中有可能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方案,從而侵蝕農民社員的利益。特別是在內部治理結構十分不規范的情況下,這種情況尤其嚴重。

第三,容易造成政府支農資金被龍頭企業侵占的現象。很多龍頭企業之所以積極參與合作社構建,除了降低生產成本動機之外,還出于套取政府支農資金的動機,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

以上分析了我國當前農民合作社異化現象的表現、社會經濟基礎以及其弊端。我們的結論是:第一,異化是有其社會經濟基礎的;第二,異化是一個全球現象,不是一個孤立現象;第三,我們需要做的,是尋找異化的原因,而不是簡單地指責這種異化。

那么,問題就落在這樣一個命題上:如何讓公司領辦型合作社獲得健康的發展?

按照這三條標準,我認為,要使得公司領辦型合作社有一個健康的發展,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

首先,要完善公司領辦型合作社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治理結構是一個合作社的靈魂所在。理事會、監事會和社員大會都要有切實的權利和義務,社員在合作社運行中要賦予切實的權利,不能流于形式。與分配模式、社員同質性等指標相比,內部治理結構更為重要。

其次,要實現公司領辦型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民主決策。這要基于一個完善的內部治理結構。合作社的內部治理最終要實現民主管理和民主決策。這樣,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平衡龍頭企業的權利,使農民社員的權益得到保障。

再次,利潤分配制度要完善,既要保護資本的利益,更要保護社員的利益。如果在利潤分配中不保護社員的利益,而是偏向資本所有者,那么合作社就沒有舉辦的意義。

最后,農民必須有自由退出權,這是所有這些措施里最核心的東西。自由退出權是保證一個合作社內部治理和制衡結構有效的必要條件。在一個合作社中,不管是由農民發起的合作社,還是公司領辦型合作社,只要農民有自由退出權,就可以對內部治理造成一種壓力;如果合作社嚴重侵害社員的利益,社員就可以實施自由退出權,最終使這樣的合作社歸于解體。

在公司領辦型合作社中,自由退出權意味著對龍頭企業行為的一種制約,當社員退出合作社,實現“用腳投票”的時候,龍頭企業不得不修正和調整自己的行為方式,以使得合作社繼續運轉下去。這是對龍頭企業的一種制衡機制。

農民合作社的未來:全要素合作與政府角色

從兼業“小農”到組織化“大農”,是未來農村發展的基本趨勢。合作社的發展,意味著農民自組織能力的增強,也意味著農村微觀經濟主體發生巨大而深刻的變遷。農民合作社可以從以下六個方面改善農民處境:第一,提高小農抗擊農業風險的能力。第二,增加農業生產的邊際收益,阻遏內卷化效應;第三,提升農業生產的規模效應和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第四,促進農業的適度產業化發展;第五,提高農民作為弱勢群體的自助自救能力,避免農民的破產危機;第六,加速農村各種生產要素的流動與整合,提高農業生產要素配置的效率。這六個方面的作用,已經被實踐充分證明。

其二是農民的全要素合作。農民通過合作社要達到什么目的呢?從本質來說,農民參與合作社,是要實現各種要素的共享與互助。農業生產涉及多方面的要素,這些要素包括勞動力、土地、資金、技術、管理、信息等各個方面。

農民合作社的發展與政府行為密切相關。目前,各級政府已經充分認識到發展農民合作社的必要性。比如,浙江省政府最早出臺地方性法規,鼓勵和規范農民合作社發展;北京市政府,通過財政、稅收、培訓等多種手段,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壯大。各地在支持合作社發展方面都出臺很多政策,也搞了很多創新性手段。但是,從全國層面來說,很多地方的政府部門對于合作社還不是很了解,不知道何為合作社的政府官員大有人在。同時,對于如何支持合作社,如何規范合作社,也存在很多行為偏差。概括來說,大體可以歸結為三大偏差:

其一,以政府意志代替農民合作社意志。合作社是農民自愿組建的互助性民間組織,合作社本著為合作社成員服務的精神組建,其精髓是“合作、自愿、互助、民主”。而很多地方政府往往把政府意志強加到合作社身上,這就違背了合作社原則。其二,政府對合作社的支持手段比較簡單化,大部分采取直接撥款補助的方法,這導致政府很多資金支持都沒有效率。其三,在合作社組建過程中,直接以政府名義組建各種合作社,對合作社組織形式和內部治理結構進行嚴格控制,使合作社實際上成為政府的一個派出機構。

政府支持合作社的領域多種多樣。首先,合作社面臨的最大問題之一是資金瓶頸。政府在解決合作社資金瓶頸方面可以發揮較大作用。政府一定要清楚,在大部分時候,帶有約束性和激勵性的貸款比直接的財政撥款更有效。現在,政府對合作社每年投入很多資金,大部分資金是直接撥付的,不需要償還,也沒有任何約束和激勵機制。這種撥款的效果往往是很差的。同時,政府也可以通過委托專業機構貸款、支持銀社合作、發起創建抵押擔保和貼息等機制來解決合作社融資困境。

另外,人才是政府扶持合作社的重要領域。政府可以和高校以及科研機構進行合作,對合作社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進行定期培訓,提升其人力資源素質。在我考察的京郊合作社中,他們最迫切需要的人才就是技術、營銷、對外貿易等方面的人才,而合作社又難以提供有吸引力的薪酬待遇,所以根本留不住人才。因此,政府一方面可以加大對現有人才培訓,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人才招聘方面有所作為,比如對高素質人才進行補貼,或利用“村官”等機制為合作社配置人才。高校也可以與合作社進行合作,合作社為高校學生提供實習和調研機會。

2007年頒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還有一個局限性,那就是對聯合社的成立沒有給予相應的明確規定。在各地工商部門為合作社辦理注冊登記的過程中,凡是帶有聯社字樣的合作社,一般都被拒之門外。

合作社的合作是合作社的自愿聯合。只有實現聯合社,實現合作社的合作,要素才能在更大范圍內得到更自由、更有效的配置。聯合社與合作社一樣,也是本著自愿原則,由各合作社自行組建。現在,各地合作社之間自發地進行合作,由于不能注冊,只好采取很多迂回的“曲線救國”的方式。比如,如果“板栗生產銷售聯合社”的牌子得不到注冊,就改稱“栗聯專業合作社”,實際上還是起到聯合社的作用,只不過在注冊的時候不能叫“聯合社”。這樣就規避了法律。不過,這樣的規避畢竟只是一種權宜之計。法律應該明確規定聯合社的地位和作用,并以清晰的條文規定聯合社的組建程序和法律要件。

目前,全國合作社盡管很多,但是合作社自我生存能力普遍不高,合作社競爭實力還有待加強。很多合作社規模小,獲利能力低,對社員的凝聚力差,管理效率低。我們在京郊合作社調研,發現一個奇怪現象:農民合作社中,真正由農民自己組建和運營的合作社其實很少。這些比較大型的優秀合作社要么由政府組建,要么由企業家組建,要么由改制之后的供銷社人員組建,要么由專家發起組建。農民合作社的組建方式反映其自生能力有待增強。

結束語:合作精神培育、制度激勵與農民的自由選擇

中國未來的合作社教育首先是對農民的合作意識的教育,即旨在提升農民的合作意識和合作精神,確立合作的價值觀,使他們理解合作社的運作機制和基本內涵。第二是對農民和合作社領導人的經營管理技能的教育,這里面涉及很多操作性的東西,如市場營銷、內部治理、人力資源管理和財務管理等。第三個是對政府部門的合作社教育。在這里面,我覺得現在大家普遍忽視的是對政府相關部門的官員的合作社教育。我認為,合作社發展的外部動力很大程度上在于地方政府的積極推動,這些地方政府的官員懂得合作社,理解合作社的功能和作用,明白合作社的運作機制,因此這些地方的合作社在政府的積極推動與制度激勵下實現了快速的成長;同時,合作社發展的外部阻力大部分來自于地方政府設置不必要的障礙,這些地方政府的官員對合作社了解甚少,甚至處于無知狀態,不僅不鼓勵合作社的發展,而且設置各種障礙阻撓合作社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