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監管體系論文

時間:2022-04-09 02:20:00

導語:中國銀行監管體系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中國銀行監管體系論文

一、銀行監督管理體系概述

所謂銀行業監管是指金融主管機關或監管執行機關根據金融法規對銀行機構實施監督和管理,以確保金融經營機構的安全和盈利。

對這個定義,我們可以從監管主體、監管客體以及監管內容等方面進一步理解。

1.監管主體

狹義的監管主體是指中央銀行官方機構;廣義的監管主體則把銀行放在整個國民經濟的大背景下來看。包括兩個部分:內部監管主體和外部監管主體。內部監管主體也是最基本的監管主體即銀行機構本身,這一部分的監管也稱為內部控制。與之對應的是外部監管主體,包括官方監管機構、社會監管機構和行業公會等。

2.監管客體

它包括商業銀行和經營存、貸、匯業務及名稱同銀行有異的金融機構。

3.監管內容

監管內容即監管的法律權限,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1)檢查監督權。中央銀行或監管當局針對銀行機構的經營狀況,可以及時索取及查閱銀行機構的各種憑證和報表;對銀行機構的經營活動可以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現場或非現場的檢查;對銀行機構進行項目評級和綜合評級,并根據不同級別的銀行機構施以不同的監督和管理。

(2)管理權。包括預防性風險管理,例如銀行開業登記、銀行資本充足性管理等;援救性管理,對遇到臨時清償困難的商業銀行提供緊急資金援助,幫助其渡過難關,避免倒閉事件的發生s事后補救管理,如存款保險制度,即銀行倒閉后由政府、中央銀行等組織賠付全部或部分存款。

(3)制裁權。包括對經營上不符合要求的銀行給與警告;對存在較大問題的銀行勒令其暫停營業;針對問題嚴重,已無存在必要的銀行,吊銷其營業執照并關閉。

對銀行業嚴格監管就是為了確保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和信心,以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重大風險。

二、我國銀行監管體系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1991年我國以中央銀行為核心的銀行監管體系已經初步形成。近年來,該體系在組織、立法、監管等方面均有一定的進步,特別是1995年在立法方面取得很大的成績。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承擔對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實施監督和管理的職能。除此以外還有《商業銀行法》、《儲蓄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及《擔保法》等的頒布和實施。但是,我們也應該清楚的認識到我國目前的銀行監

管體系仍然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1.監管目標不明確

如前所述,銀行監管體系的目標是為了維持一個穩定,高效,健全的銀行制度,然而在我國銀行監管很大程度上是為貨幣政策服務的,換言之是為了穩定幣值來服務的。通貨膨脹率高時,限制銀行貸款范圍及銀行發展規模;反之,則放寬銀行貸款及對銀行新增業務的限制。銀行監管的重點不是放在增加信息透明度以保障投資人利益或者對銀行機構的安全性進行經??己伺c評估,而是放在限制銀行經營范圍和整體規模上下

2.監管主體單一

我國的銀行監管體系長期以來是中國人民銀行獨家監管的局面,而這樣的監管體系無疑會產生以下問題:(1)監管力量薄弱。人民銀行要監管全國所有的銀行機構,無論在財力上還是在物力上都顯得力不從心。(2)人民銀行本身由誰監管。人民銀行也是銀行業的一部分,銀行監管體系當然也應該包括對人民銀行的監管,而人民銀行作為唯一的監管主體很難保證監管的客觀性。(3)人民銀行擔負著制定貨幣政策和監管銀行機構兩大職能,由人民銀行獨家監管很可能導致人行向某一職能的傾斜,以其中一種職能為主導。(4)監管主體的單一為設租尋租創造了條件。在單一管制主體的條件下,被管制者更容易通過疏通的辦法讓管制為他們增加福利,從而使管制最終保護生產者,而不是消費者。

3、監管內容方面的缺陷

各國監管內容側重點各不相同,這一點可以在管理當局對銀行檢查評級的考核指標清楚的反映出來。下面,我們把我國的稽核評價百分比法與美國的“駱駝評級體系”作個比較。

(1)對資產安全性的重視程度。表示資產安全性的兩個指標主要是資本充足性和資產質量。在美國的“駱駝評級體系”中,資產安全性的的權數達20%,而在我國的稽核評價百分比法中,其權數僅為5%,由此可見,我國對資產安全性的重視程度不如美國。

(2)對盈利狀況的重視程度?!榜橊勗u級體系”中,盈利性指標權數達20%,而我國的權數僅為10%,由此可見,我國對盈利狀況的重視程度也不如美國。

(3)對銀行業務范圍的重視程度。在我國的稽核評價百分比法中,經營業務合法性的權數為20%,信貸規模適度的權數為10%。雖然經營業務合法性與信貸規模適度也是對銀行經營安全性的一種考察,但是他們的著眼點不是經營水平上的安全,而是對經營范圍的限制。

4.監管程序輕重安排不合理。

我國現有的監管程序過分強調對銀行新網點、新業務、增資擴股等方面的嚴格審批,而在對投資人權益保護方面則力度不夠。這種不合理可能帶來兩個結果:(1)銀行業務范圍狹窄,不能較好的分散風險。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除開一些備用信用證和承諾擔保等業務以外,很少直接參與金融市場交易。(2)便利了腐敗的滋生。過分繁瑣的審批程序從一定意義上說是在規范和防范的名義下設租和尋租。監管越嚴,租金越高,尋租越風行,腐敗也就越嚴重。

三、加入WTO后我國銀行監管體系所面臨的挑戰

1997年12月12日,世界貿易組織近100個成員共同通過了《金融服務自由化多邊協議》,內容包括:(1)取消對外國金融服務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設立方面的限制。(2)提高外國公司在東道國銀行和金融服務業中可以擁有的股權份額,允許其超過50%。(3)居民能夠使用以外國為基地的銀行業、投資和保險服務。

這意味著如果加入WTO,我國將批準成立一些外資金融機構,允許他們在限定的范圍內,依據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為我國境內的企業提供一定的銀行服務。這對我國銀行監管體系會產生哪些影響呢?

1.監督客體的多樣化。監管客體將從國有商業銀行擴大到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并存。

2.監管內容的擴大化。隨著金融衍生工具不斷推陳出新;銀行的業務范圍開始涉足保險、證券等行業,監管內容也隨之擴大。

3.監管主體的多元化和國際化。監管主體應該從中央銀行獨家監督擴展到中央銀行社會有關機構、行業公會和銀行機構本身的全方位立體監管。

同時,當銀行從事國際業務能輕而易舉的將其業務從一個國家轉移到另一個國家時,一國的銀行監管者沒有能力和知識去密切監督其在其他國家的業務,這就要求各國的銀行監管主體能夠互相合作,實現銀行監管的全球化。

面對這樣的發展趨勢,我國應該如何改革銀行監管體系以維持銀行業高效,安全的運行呢?

首先是建立全方位立體型監管體系,以中央銀行為主導,銀行機構本身為基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共同參與審核銀行機構的報表和憑證,行業公會制定行業經營規范。這里要強調兩點:(1)加強財政部對中央銀行的監督。財政部可以通過預算監督,審核中央銀行財務收支,制定財務會計制度等手段實現對央行的監督。(2)加強銀行機構的內部控制。

除此以外,由于銀行也開始涉足保險及證券等領域,銀行的監管主體也應該與保險和政權的監管當局協調行動。

不僅如此,我國也要與其他國際監管機構及國際金融組織合作,努力實現跨國銀行業務的全球統一監管。

其次要動態調整監管內容。一方面要遵循“管制一創新一再管制一再創新”的規律,不斷增添新的內容,另一方面要按照國際通行的監管標準來完善本國的銀行監管的法律法規及監管程序。

再次是監管程序的規范化和全程化。規范化是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杜絕監管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疏通”。全程化是指對監管過程中的預防性措施,援助性措施和事后補救性措施都予以充分的重視,而不是像現在過分重視某一環節,而忽視其他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