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我國國有銀行開展委托業務論文
時間:2022-11-01 0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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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國有銀行治理結構中的委托關系主要存在于股東—經營者、股東—債權人之間,其缺陷是影響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效率的關鍵因素。文章對完善國有銀行的委托關系提出建議。
關鍵詞:國有商業銀行;治理結構;委托
隨著我國銀行業的逐步開放,國有銀行治理結構的改革無疑是國有銀行擺脫困境、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的最重要環節,而在我國國有銀行治理結構的改革過程中,不合理的委托關系越來越成為制約銀行改革最大的因素之一,因此,完善國有銀行的委托關系對我國國有銀行的改革具有重大意義。
一、理論基礎
本文將國有銀行的治理結構界定為在國有銀行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前提下,所有者(政府)、董事會、經理層和債權人之間的制衡性制度安排。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公司治理存在兩個基本矛盾:一是所有者和經理層之間的矛盾,具體包括二者潛在利益的不一致、信息不對稱及承擔的責任和風險不對稱;二是所有者(股東)和債權人之間的矛盾。
從不同角度來看,國有銀行的治理結構包含不同的內容:從產權角度看,國有銀行的所有權規定了銀行的邊界,是控制公司權利的基礎。從委托——的角度看,國有銀行實際上是委托人和人的合同網絡。從經濟學的理性假設出發,委托人和人具有不同的目標函數,人的行為是理性的、自我利益導向的,因此具有道德風險、搭便車等驅動和行為。從利益主體的潛在沖突角度看,國有銀行的治理結構則是處理和協調與國有銀行相關的利益主體在銀行運行中存在的沖突和矛盾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委托關系是一個或多個行為主體根據一種顯明或隱含的契約,指定、雇傭另一些行為主體為其服務、同時授予后者一定的決策權利,據后者的服務數量和質量對其支付相應的報酬。授權者是委托人,被授權者是人。通過前者委托后者進行生產經營管理,形成委托關系,實現兩者共同受益。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由于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存在合約不完全問題,使兩者容易因為利益分配產生委托關系問題。委托人為控制風險,必須對人的經濟行為進行有效激勵和監督約束,從而付出激勵費用、監督約束費用,與“效率損失”一起形成成本。因此,有效的銀行委托應當是在明晰的產權邊界的基礎上由所有者選擇和監督人;在清晰的制度框架下給予人充分的自主權以適應市場的快速調整。否則就是無效或低效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國有銀行的治理結構必須包括如何在制度構建上合理安排契約關系確保委托人(國家)的權益不被侵害和濫用,采用最有利于降低委托成本的治理結構,促使銀行最有效地運行,保護投資者和相關利益者的利益在國有銀行中得到協調。
二、股東—債權人矛盾模型
企業股東和債權人之間也存在利益上的矛盾,債權人和股東之間雖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委托關系,但是銀行是以高杠桿率經營的特殊企業,按照傳統的企業治理理論,債權人是銀行治理的重要因素。在我國,凈資產收益率(ROE)標準是評價上市公司業績的最重要指標,ROE=■,其中,R為企業收益,E為企業權益。總資產收益率(ROA)是另一個衡量企業收益能力的指標,ROA=■,其中,A為企業總資產。如果用D表示企業的負債,那么A=D+E,可以建立起總資產收益率與凈資產收益率之間的關系:
ROE=■=■×■=ROA×L(1)
上式中,L=■為財務杠桿(即權益比率)。當企業沒有負債(企業的資產全部由權益組成),L為其最小值1;當企業運用了非權益的外部資金(有一定的負債)時,L>1。財務杠桿通過采用固定成本的債務代替股東權益希望提高股東的收益。但是財務杠桿并不總是能達到預期的目標。當營業利潤低于一定的數值,杠桿將減少股東的收益。如果將引人杠桿后所可能導致的股東收益的變化看成股東收益風險的增加,那么財務杠桿就是一把雙刃劍:它在增加股東預期收益的同時也增加了其收益的風險。運用ROE與ROA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這一過程:
ROA=■(2)
其中,T為企業的平均稅率,I為支付的全部利息,EBIT為企業的息前稅前收益,D為企業的負債,設i為企業資產的平均利率,則I=iD。這樣,(2)式可以寫成:
ROA=■=(1-T)[EP-i■]=(1-T)[EP-i(1-■)]
■為企業息前稅前與總資產之比,表示全部資產創造收益的能力,用EP表示,將上式代入(1),有
ROE=ROA×L=(1-T)[EP-i(1-■)]×L
=(1-T)[EP×L-i(L-1)]
=(1-T)[L(EP-i)+i](3)從(3)式,可以討論凈資產收益率ROE與收益能力EP以及企業負債平均利率之間的關系:當L=1時,有ROE=(l—T)EP,這時EP>ROE;當L>l時,若EP>i,則ROE隨L的增大而遞增,這時L為有利的財務杠桿。若EPi。由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EP>i情況下,加大杠桿L可以提高企業的凈資產收益率。
若把(3)式改寫為另外一種形式,得到
ROE=(1-T)[L(EP-■)+■]
=(1-T)[L×EP-■(L-1)](4)
其中L-1≥0。從(4)式可以看到,其它條件不變時,企業負債總額(D)與凈資產收益率(ROE)是正相關的。
從這一分析過程可以得到兩個結論:1、能夠滿足配股要求的上市公司,其收益能力一定大于其負債的平均利率;2、滿足配股權要求的上市公司,加大其資本結構中的負債比重有利于凈資產收益率的增長(當其它條件不變時)。
由此,可以看到上市公司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矛盾,股東和債權人都希望提高自己在公司資產中的比例以提高公司的收益水平,在公司規模不變(A固定)的情況下,過高的杠桿率會給銀行帶來更大的經營風險,這顯然是一對矛盾。對于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而言,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股東,當把國家看作國有銀行唯一的“股東”時,國家與企業債權人之間就存在嚴重的利益矛盾。但現實情況是,盡管債權人是銀行治理的重要因素,但是銀行的主要債權人——存款人是高度分散的,不可能直接參與銀行的治理,因此對于由股東和債權人的矛盾造成的委托缺陷本文不加深究。
三、國有銀行委托關系現狀及其缺陷的分析
我國國有銀行經過多年的改革,雖然解決了很大部分的表層問題,但國有銀行總體利潤水平低、產權不明晰、體制老化等問題依然存在。而在影響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效率的眾多因素中,其治理結構中的委托關系不合理問題已經成為最為關鍵性的因素之一。國有銀行現存的委托關系不僅與世界上先進制度存在較大差距,而且自身也存在許多缺陷。橫向上看,我國國有銀行治理結構與世界上先進的治理結構和巴塞爾協議的要求都存在較大差距。
比較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與國外商業銀行的治理結構,可以看出,目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缺陷突出表現在:
1、國有銀行的產權主體虛置,委托人不明確。全體國民作為國有資產的最終所有者,是國有商業銀行委托鏈條中的初始委托人。但實際上無論是全體公民作為一個整體,還是其中的個人,都不具備理論中的委托人所必備的談判、訂立契約的行為能力。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人格化的產權主體像真正的財產所有者那樣,有巨大的內在動力和內在壓力來關心國家財產權的所有者收益,產權虛置直接導致國有銀行治理結構有效性低下。
2、國有銀行產權主體的虛置直接導致國有銀行銀行家缺位,進而出現治理結構優化主體缺位。由于國有商業銀行的產權主體地位是虛擬的,其委托權必須由科層組織授權給官員并由其實施,國有銀行控制權實際上為政府官員高度集中使用,而國有銀行的剩余索取權屬于國家而不是政府官員,導致政府官員與國家目標的不一致,缺乏改善治理結構的動力,出現了治理結構優化主體缺位問題。
3、內部人控制。基本上無需承擔財產風險的經理人員和下級行員工共同取得了對國有銀行資產事實上的控制權和支配權,使得經理層和員工有機會合謀運用銀行的資產為局部和個人牟取利益。內部人控制缺少對經理人控制權的必要約束,在這種委托關系下,人和委托人的目標不一致。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由于信息嚴重不對稱,在委托人與人的討價還價過程中,委托人的利益被有意無意地忽視或侵吞,而人的利益得到充分體現,可以說只有利益,沒有責任。
4、委托風險。締結委托——契約可以取得規模效益和分工優勢這一結論隱含的前提是人努力為委托人工作,幫助委托人獲得最大收益;委托人對人的努力程度及工作成績能夠準確地評價,并給予適當的激勵。而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由于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及激勵不相容的問題,從而出現委托風險。委托風險有二:一是逆向選擇問題,委托人不了解人的信息,從而導致委托人選配人失誤,造成企業經營重大損失;二是道德風險問題,人從事經濟活動時做出不利于委托人利益的沖動。
5、政府與國有銀行的委托關系異化。我國政府與國有商業銀行的委托關系是建立在行政授權,而不是資本授權基礎上的,是一種非經濟性的委托關系。一方面政府作為銀行所有權的主體和外部出資人將銀行資本委托給銀行經營,并以國家信用做擔保吸收巨額存款,希望銀行能按國家利益最大化目標進行良好運作。另一方面,銀行從經營管理者的任免,到銀行業務類型的制定,再到銀行貸款等經營活動等各方面都被政策所左右,不能完全按商業化原則進行獨立運作。同時,政府作為國有商業銀行的委托人,不能對國有銀行的經營者實行硬性約束機制,導致了大量國有資產的流失。
6、國有銀行內部委托層次過多導致效率損耗。國有商業銀行各總行和分支行之間的業務經營管理與人事任免仍實行行政命令為主導的委托制。在其多級委托的鏈條上,中央政府賦予各國有銀行總行法人資格,各級分支行在總行法人的授權下經營,這樣在中央政府、總行法人、分支行之間形成了層層的關系。即由中央政府作為所有者,通過各商業銀行總行逐級向下輸入所有者目標,逐級進行所有者約束。在這種委托制度的安排下,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呈現了由一個總委托人和多個人引致的委托鏈條過長,且上級人又代下級委托人身份的奇特格局。根據張維迎的“變壓器”理論,國有銀行委托效率取決于國家“初始輸入電壓”、委托鏈條長度、上級行對下級行的控制能力。國有商業銀行初始輸入電壓有國務院、人民銀行、財政部、稅務局、銀監會等,不同的部門出于不同的考慮,輸入的內容不同,造成輸入電壓混亂。國有商業銀行鏈條從國有銀行總行行長開始,歷經分行行長、支行行長、分理處主任等,每一層次都相當于加進了一個降壓器,最終輸出電壓較小。這樣,在一個層層的系統中,將形成“所有者約束遞減”規律,即每經過一個層次的,所有者約束的程度便遞減一次,而眾多的層次完全可能將所有者約束的強度減少到趨于零的程度,從而使所有權在處于鏈條終端的者幾乎不能得到約束。
7、國有銀行不完善的委托關系加劇了我國銀行業的脆弱性。伍志文通過定性指標和部分定量對中國整個銀行體系測度所做出的綜合評估結果表明,中國整個銀行業在1978—2000年之間有11年是不穩定的,尤其是1992年和1998年前后更為突出。在對中國銀行體系脆弱性的成因進行分析時,伍志文指出我國銀行體系的脆弱性更多的來源于制度層面特別是中國現有產權制度安排的缺陷。目前,四大國有銀行的資產和貸款占全部銀行資產和貸款的75%左右,結算業務則超過80%,處于絕對壟斷地位。因此,國有銀行治理結構的缺陷是加劇我國銀行業脆弱性的最重要原因。
四、完善國有商業銀行委托關系的對策
1、解決“內部人控制”問題。英、美制公司治理是一種典型的“外部人控制”。可借此模式,分步將國有銀行改制為多元化產權主體的現代股份有限公司,使產權制度有實質性轉變,最終實現國家參股,但不控股。在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引進戰略投資者包括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以及先進的外資銀行等投資人參股,使股權多樣化,實現企業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妥善解決所有者、經營者與其他利益關聯者之間的責、權、利關系,使所有出資者收益共享、風險共擔,從而形成有一定剛性約束的資本經營機制,從根本上解決內部人控制問題。
2、控制風險。一是激勵機制設計。委托理論的目標就是完善企業內部機制和契約,提供一個在委托人與人之間風險、收益和動力相分享與承擔的制度安排。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國有銀行行長產生機制,明確所有者同經營者之間委托——合同的有效期限,業績評價體系、經理人員的問責條款,促使經營者行為的長期化。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實現經營業績與薪酬的有機結合,從根本上轉變國有商業銀行原有的僵化的人事分配制度。二是監督制度的設計。為抑制可能的道德風險,委托人要增加監督系統上的投入,以掌握人的更多信息,減輕委托人與人之間信息不對稱現象,并將人報酬多少與監督系統反饋的信息相聯系。三是企業治理結構的制度安排。形成委托人、董事會、監事會、職工間的一套合理制度安排,形成企業內部的激勵監督約束機制,以控制人(經營者)的道德風險。公務員之家
3、政府的所有權職能與監管職能完全分離。政府要盡可能減少對銀行監管的政治干預,不應參與國有銀行的日常管理。國家應充分利用國有商業銀行的公司結構(通常是股份公司),即國家作為惟一股東一旦確定了國有商業銀行的目標,就應允許國有商業銀行董事會獨立負起職責。尊重董事會的獨立性,允許董事會獨立于可能引起利益沖突的政治影響履行受托職責(如董事為政府官員或有明顯的政治利益時)。但這并不妨礙國家作為所有者為銀行制定總體目標的權利。
4、改善國有商業銀行內部組織結構。強化國有商業銀行的核心管理,整合管理架構。英、美矩陣式的組織機構為銀行公司治理提供了有效的管理架構,其中董事會起到了監督評價作用,獨立董事制度運作良好,董事會與高級管理層之間形成了相互制衡的關系。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可以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在水平層次上,總行重新定義和劃分權限和責任,簡化中間環節,采用職能部門負責,各業務部門的考核、薪酬與任命由總行歸口部門負責。第二,垂直方向上的授權以業務單元為單位多路徑平行向下,彼此不存在交叉,地區中心分行為中間環節,與分行相比更偏重于業務管理。第三,縮減現存的科層制的委托鏈條,從地區性的金融市場中退出,縮減分支網絡。
5、健全債權人治理機制。在制度和實際做法上,具體、完整、合理地確立債權人在公司治理中的直接參與權、參與程度和各種有效的參與形式,確保銀行債權人合理有效地參與銀行的經營決策,保障他們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建立完善的償債保障機制,強化公司控股股東和其他內部人的償債責任,既要保證銀行得到杠桿效益又要保護債權人資金的安全和正常收益;根據銀行資產負債的利率敏感性制定合理的資產負債比率,確保銀行保持合理的資本結構,降低由杠桿比率過高帶來的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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