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國際化對我國影響
時間:2022-03-12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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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國際化是以證券為手段的國際資本的自由流動。從廣義上理解,證券市場國際化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證券業務的國際化;二是證券投資國際化;①三是證券融資國際化。⑦本文涉及的證券市場國際化僅指第三種情況——證券融資國際化,即以企業跨國上市③為核心的證券融資國際化對中國證券監管的影響。
一、對中國企業境外上市監管的影響
就監管依據而言,中國證券立法滯后于證券市場的發展,除了《證券法》第238條對境外上市必須審批進行概抒I生規定外,對跨國發行與交易的具體規定則主要依據于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些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層級較低,效力不高,內容不全,基本上屬于應急性質,很不穩定。由于立法滯后,監管往往是靠倉促出臺的政策,或靠行政措施干預。這根本不能滿足證券市場國際化的要求。因此,中國應完善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為證券市場國際化提供法律依據?!爸袊鴳诳偨Y境外證券融資實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由證券主管機構起草,國家立法部門審議,制定出一部專門性的境外證券融資綜合法規,以使中國在海內外發行和交易外幣債券、H股、B股、存托憑證以及改革A股、利用海外證券基金等各項活動,完全做到于法有據,依法辦事,有法保障?!盜】就監管機構而言,目前對境外上市的監管集中于對企業是否符合境外上市條件的審查及對符合條件企業的申請進行審批。由于中國對企業境外上市規定了苛刻的條件,這使企業為籌資和發展,不得不規避法律繞道境外上市。中國的監管機構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下屬的事業單位,從法律上其權威有限,不具備國際上其他國家證券監管機構的準司法權性質,對企業繞道境外上市的行為不能及時有效的打擊。梁定邦先生認為,強有力的監管機構應該至少享有以下五項權力:(1)調查權力,即有權調查任何涉嫌未能遵守任何證券法規的人士或機構;(2)指示的權力,即有權指示持牌人士或機構以監督管理機構指示的方式進行業務,以保護投資者或金融市場的健全性;(3)起訴的權力;(4)互相協助的權力,即監督管理機構可代表海外監督管理機構對涉及該海外證券市場失當行為的個人或機構進行調查,而這種協助雙方均可提供;(5)制定規章的權力,即可詳細說明證券法的某些條文如何遵循。因此,中國應賦予證監會行政機關的地位,并賦予其強大的監管權力。
中國證券市場長期以為企業融資、促進經濟增長為目標有關。實際上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也都有促進經濟增長和保護投資者利益等組合職能,只是任何國家都不能將促進經濟增長的職能凌駕于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職能之上。國際證券監管機構甚至把保護投資者利益作為證券監管的最終目標。因此,中國的監管機構也應加強制度性的建設,重視后續監管,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在加強證券業自律性組織的作用方面,對境外上市的監管除了要靠政府公權監管的努力,還應充分發揮證券自律性組織在市場監控中的作用。政府監管機構由于管理行為的性質所限制,其監管難以涉及證券市場的方方面面,而且單憑監管機構的力量無法應對復雜多變的證券市場。中國應使證券業自律性組織發揮更大作用。尤其是在對間接上市的監管方面,通過自律性組織對其成員(中介機構)的監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繞道上市現象的發生。
二、外資公司直接進入A股市場的影響
從世界各國證券市場開放的發展歷程來看,各國是否允許本國企業境外上市和外國企業境內上市,取決于各國經濟的市場化和對外開放程度、金融業發展水平和證券市場的發達程度,以及采取什么樣的匯率制度。事實上,只有在實力相當的國家之間相互開放,才能實現雙贏。對于長期積貧積弱、體制落后的發展中國家而言,對外全面開放國內市場只能導致被動接受發達國家盤剝的不公平結果。20世紀8O年代末90年代初,墨西哥在經濟基礎薄弱、宏觀調控不力的情況下全面開放本國的金融證券市場,以致爆發金融危機,甚至殃及整個拉美股市。對于這類現象,已經有學者指出,“現在的金融體系及其自由化僅使那些已經享有并且主宰世界經濟的國家受益,代價卻由發展中國家,特別是由它們當中最窮的國家承擔。”塒對于外資公司進入A股市場的立法監管,從中國現階段的法律規定來看,只有《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于中國企業境外上市的規定,對于接受海外證券境內上市還是空白。中國需要制定調整境外企業境內上市的法規,而這一法規的制定不僅應考慮證券市場的成熟程度,還要考慮其是否與中國總的經濟發展相適應,既要逐步開放,又要有效控制開放可能帶來的風險。
三、中國證券市場需要跨部門的聯合監管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不斷顯現。金融混業經營有利于資金的有效利用,利于發揮金融領域各方面的協同作用,利于風險的系統監管,是中國金融改革的目標之一。針對混業經營、監管的趨勢,在2006年第三屆國際金融論壇年會上,部分專家提出組建超部委金融監管協調機構。成思危提出,鑒于“在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情況下,只要本部門沒風險就不管,實際上是將風險趕到其他部門,對整個國家而言,其風險可能更大。因此建議成立超部委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并賦予其實權”It]。這一觀點的提出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中國人民銀行鄭州培訓學院院長王自力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認為:一行三會①‘傘形監管”優于“超部委金融大監管”。
第一,職能沖突。中國人民銀行在法律上定位是代表國家從事金融業協調和宏觀管理,維護金融穩定的權威合法機構,它的視野不僅包括銀行體系自身還包括證券、保險在內的整個金融體系,它專門設立了金融穩定局,從宏觀上組織統籌全國的金融穩定事宜。如果在此基礎上再增設一個“超部委的金融大監管”,此機構的行政規格就會高于人民銀行和各部委,其行政權力高度集中必定會削弱各監管部門法定職能,也會使中央銀行權威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作用大打折扣。
第二,從許多國家和地區金融監管體制來看,主要有美國以美聯儲(FRB)為核心的傘形監管模式以及英、日、德等國的統一監管模式(又稱功能性監管)。兩種監管架構在提高監管效率、鼓勵金融創新上都具有明顯優勢。尤其是美國傘形監管模式,構筑了以中央銀行為核心、各金融監管機構為組成的監控體系,有效地組織了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的外部監督和約束,順應了金融混業發展的要求。傘形模式中的主監管者權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專業監管部門的牽制,監管效率還不能達到最佳。統一監管則是一種新興的監管理念,也是一種更高級的監管模式,由單一機構行使監管職能,能夠很好地適應金融業務相互交叉的發展趨勢,監管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但目前運行模式仍然不太成熟。從現行“一行三會”的實際情況看,中國現階段將各監管職能統一到一個機構下,進行統一監管仍存在較大困難。因此,借鑒美國做法,近期內加快建立以人民銀行為主導,由銀監、證監、保監部門組成的類似傘形監管架構比較符合中國國情[51。中國2008年初進行了大部委改革,但并沒有提到建立金融大部委,關于建立金融大部委的說法或將告一段落了。
中國目前盡管沒有建立“超部委金融大監管”的必要,但是多方面探討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仍然是必要的。經國務院同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8年1月16日在北京正式簽署了《中國銀監會與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銀保深層次合作和跨業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備忘錄旨在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健全監管協調機制,規范銀行業和保險業之間開展深層次合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進一步提高跨業監管的有效性。備忘錄的簽署,是銀監會和保監會為適應市場發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協調機制,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協調配合的重要舉措。中國證監會作為中國三大金融監管機構之一,應積極探索與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保監會的合作監管機制,除簽訂備忘錄是加強三部門合作監管的有效途徑外,還應積極探索其他的、更有效的合作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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