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5-22 15: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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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理論探索
摘要:即將實施的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這對我國征地補償制度的改革具有重大意義。如何更好地制定落實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接下來各地政府的一項重要課題。本文在梳理征地補償制度變遷和典型地方模式的基礎上,分析了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本質、制定原理、優越性及存在問題。結果表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本質是政府壟斷價格,其具有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實現同地同價、趨向彈性化和考慮了土地增值分配的優越性的優點,同時它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如“不同地同價”隱患、土地價值不明晰、結果科學性存疑和與現實情況不兼容等。針對存在的主要問題,本文從4個方面提出了建議,以期為政府更好落實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提供參考。
關鍵詞: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補償;土地制度改革;失地農民;地方實踐
回顧改革開放40年,中國在世界歷史發展的潮流中創造出了一次又一的“經濟奇跡”,其迸發出的經濟活力前所未有。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土地制度改革不僅拉開了中國經濟增長的閥門,還促進了中國經濟、社會和政治結構的深刻變革。1987年9月,深圳市分別以協議、招標和拍賣方式出讓5塊土地,敲響了土地使用權作為商品進入市場交易的第一鐘。此后,中國城市中出現了土地征收、土地出讓的熱潮。全國范圍內的土地出讓金在1993-2016年間由300億元飆升到3.56萬億元,增長了119倍[1]。雖然被征土地為城市建設提供了載體、高額的土地出讓金為城市發展注入了資金活力,但其也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大量的農用地被征收嚴重威脅我國的糧食安全;二是大量的農民失去了他們賴以生存的土地,征地制度不完善伴隨的征地補償標準偏低、征地程序不公等問題嚴重損害了農民的權益,據統計,農用地征收中農民的補償費只占土地出讓收益的3%~16%之間[2]66-72,由征地誘發的社會沖突不僅在頻率上日漸增加,在規模、激烈程度上也呈現擴大、加深的趨勢。各界對調整現行征地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新《土地管理法》應運而生。新規表明,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地補償新標準首次以“價格”的形式正式出現在土地管理法中,意味著我國征地補償向市場化方向邁進了至關重要的一步。基于以上大背景,本文從新《土地管理法》中的征地補償新標準入手進行理論探索,在梳理建國以來征地補償制度變遷的基礎上,分析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本質,探討區片綜合地價的優越性及存在問題,并提出相關建議與解決措施。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研究簡況
目前學術界對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關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內涵,國內學者側重于其價格構成分析,認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主要由農用地質量價格、社會保障價格、糧食安全價格和生態安全價格組成(朱道林,2005;張裕鳳等,2009;吳煥發,2010)[3-5],這符合農用地的價值內涵[6]。在評價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上,學者們有共識也有分歧。學者們認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具有提高征地補償、實現同地同價、維護失地農民權利、提高制度運行效率和嚴謹性的優點(壽程杰,趙水陽,2009;許傳剛,2013)[7-8]。同時,有學者通過實地調研,得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存在土地補償與安置補償費比例難以明細、區片層級過多級差過大、地方政府和農民不滿“不同地同價”等問題(孫立峰,2010;孫宏艷,2011)[9-10]。也有學者從制度創新角度出發,指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存在混淆土地真實價格、有效性存疑、與原征地補償制度難兼容和與宏觀經濟制度相悖等問題(李明月,史京文,2010;左靜,2016)[11-12]。區片劃分和區片價測是制定區片綜合地價的兩個步驟。關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分區和測算,學者們運用的方法并不統一,采用疊加法、集對分析法、因素定級法、工業基準地價剝離法、社會保障法和收益還原加權法的都有(程文仕,2009;鮑海君,曾蓉等,2011;張志,龔建等,2016)[13-15]。學者們還對測算結果進行了分析討論,認為部分地區存在分區過細的現象(葉艷妹,孫帥,2011)[16],以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是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測算的關鍵(田燕,楊喜會等,2018)[17]。通過以上文獻的梳理可以看出,眾多學者對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在價格的構成、其優劣勢和測算方法上給了詳細解答,但上述研究也存在著不足,比如沒有對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本質進行闡述,也沒有對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在實施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進行解答。本文和既有文獻的不同之處在于:一是研究背景不同,本文是基于《新土地管理法》中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目前在這一背景下的相關研究寥寥無幾,背景不同導致其蘊涵的概念、測算指標、方法皆有所差異;二是梳理我國征地補償制度變遷的歷史,并簡要分析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典型模式;三是從級差地租和區位地租等經濟學理論出發,分析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本質和制定原理;四是通過已經公布最新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省市,并結合以往的實施情況,深入分析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優越性和可能存在問題,據此提出相關建議,為政府在未來制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學術界進行進一步研究提供參考。
二、征地補償的制度變遷和地方模式簡析
土地利用沖突及土地管理制度創新
1引言
中國發生土地利用的沖突事件越來越頻繁,國內外不僅引起了的關注,同時國內的學術界也越來越重視。我國的土地利用現狀存在著很多問題急需解決,城市化的進程越來越快、普遍存在違法用地、耕地的保護難度越來越大,造成依法對土地形式進行管理非常嚴峻、政府和農民集體征地沖突日益加劇、現有的土地利用沖突管理方法不足等,都是導致我國土地利用沖突的根本問題.怎樣解決這一問題顯得非常重要。
2我國土地資源利用以及管理的現狀分析
2.1基本狀況
為了使土地資源更好的發展,需要各地方政府的大力扶持,而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該地的工業發展有著密切的聯系,為了能夠合理的規劃土地,必須要有科學的規劃和論證,進而更好的解決土地的使用問題和就業問題,這樣將使地方經濟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同時良好的利用土地資源和土地制度也是良好經濟環境的保障。
2.2土地利用的基本內容
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與土地管理研究
1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與土地管理問題
1.1概念和目標模糊。在開展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過程中,首先需要明確其概念和目標。但是在實際開展相關工作的過程中,大部分人將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理解成新農村建設。實際上這兩種形式屬于不同的概念,這種模糊的概念,導致相關人員在制定目標的過程中缺乏針對性。部分人對社區的真正內涵把握不準確,使得社區各個層面的功能無法發揮,工作人員不能正確認識到這項工作的意義,導致土地管理問題得不到解決,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工作難以開展[1]。1.2難以保障就業與轉型。在建設新型農村社區的過程中,需要讓村民來到城鎮的新型社區,但是這種方式會導致其需要離開原來的土地,失去原來土地的管理權。在這種情況下,村民需要考慮謀生的方式,經常會被現實問題所困擾。雖然在對土地進行流轉的過程中,農民群眾可以取得更高的收益。但是實際上,土地流轉制度并不完善,農民的耕地難以集中,導致其組織化程度較低。農民的就業難以得到保障,在轉型過程中也會出現較多問題,其不僅會失去土地的所有管理歸屬權,還可能會導致新農村社區建設無法滿足要求。1.3資金缺乏。在建設新型農村社區的過程中,需要以充足的資金作為基礎,這樣才能夠讓土地管理機構對土地進行監督管理。但是我國在實施城鄉公共財政投入體制的過程中,對農民的財政投入較少,無法滿足實際需求。農村經濟基礎一直以來比較薄弱,沒有較大的優勢,難以吸引社會資本。在開展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過程中,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較少,沒有足夠的融資來源,導致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無法實現多元化要求[2]。1.4農民向市民轉變存在阻礙。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要求農民向市民身份進行轉變,這不僅是一種身份上的轉變,還要求其轉變生活觀念以及方式,甚至要求其在文化意義上實現較大的轉型。但是在實際開展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過程中,農民的自身內涵轉變還是存在一定的困難,農民職業的非農化會導致其在這個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阻礙。雖然政府在開展相關工作的過程中,會幫助其實現轉型,制定相關的政策,但是工作的實施還是流于表面,難以使得農民向市民進行實質性的轉變。
2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與土地管理思路
2.1增大宣傳力度。在開展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工作的過程中,首先需要增大宣傳力度,使得農村居民能夠了解相關的概念。在這個過程中,各部門需要加強重視,并且用新的理念對群眾進行引導,使得系統建設能夠得到群眾的支持。這個過程中,政府工作人員需要承擔相關的責任,對這項工作進行推進,使得農民能夠積極參與進來,提升土地管理實際效用。2.2加強產業發展。產業發展是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與土地管理的重要內容,雖然農民在社區的生活開支有所增加,還會得到更加完善的服務。但是要使其生活水平得到實質性的提高,就需要發展相關的產業,讓農民從家務以及土地勞動中解脫,從而轉變成城市經濟社會的相關勞動。因此就需要利用多余時間發展產業,提升其實際收入,實現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高水平發展[3]。2.3開展融資工作。融資工作的開展主要是針對當前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土地管理工作的資金短缺問題進行的。在開展相關工作的過程中,政府需要對市場化融資渠道進行探究,為了保證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專項資金能夠增長,需要建立相關的體制對其進行保證。在這個過程中,政府需要充分利用農村土地,由于農村住房中存在較多的危房,在建設新型農村社區的過程中,就需要利用社區進行招商引資,使得新型農村建設質量得以提升。政府需要對相關的設施項目進行溝通,還需要廣泛吸引社會資金,利用金融資金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相關的投資模式,開發金融產品,使得資金問題得以解決。2.4明確社區建設與土地權屬管理關系。在開展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過程中,需要明確其權屬管理的關系。在這個過程中,政府需要保證每位成員的利益不受侵害,這樣才能夠實現和平民主的目標,使得自治和平等原則能夠得到保障。政府需要將用于商業開發的土地進行轉讓,使其能夠轉變成建房用地。在這個過程中,政府需要針對新型社區建設與土地權屬管理關系進行分析,保證土地建設的房屋不能被城鎮居民出售,這樣才能夠使得社區的居民能夠有充足的土地資源。
3結語
在處理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與土地管理問題的過程中,需要明確相關的關系。政府需要增大農村社區建設以及土地管理的宣傳力度,保證社區產業能夠得到充分的發展。還能夠開展融資工作,推進我國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發展。
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研究
摘要:新時期土地管理越來越多的將互聯網和電子信息技術應用其中,有效提高了土地管理水平。目前,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已經有了初步發展,但在實際建設工作中,仍存在較大的問題,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解決。文章主要對新時期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總結了加強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的措施。
關鍵詞:新時期;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研究
1新時期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概述
1.1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的內容。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主要是以地理信息系統作為支撐,在實踐工作中掌握信息化技術,從而構建科學有效的管理。在進行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中,信息技術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建設工作的關鍵內容。地理信息技術指的是全球定位系統、地理信息系統以及遙感技術相結合形成的一種與人類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地理空間抽象概括。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中采用GIS技術,依靠最先進的現代科學信息技術,實現了輸入、存儲、檢測、顯示以及綜合分析和應用,能夠提高土地管理的效率和質量[1]。1.2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的意義。土地資源作為我國重要的基礎性資源,能否得到合理的利用,直接影響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主要意義:(1)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改善了傳統土地管理工作中任務繁雜、不易總結的缺點,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土地管理工作效率。(2)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能夠有效的與其他信息技術相結合,提高了土地資源的利用率,而且應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建立土地管理系統,為土地規劃、開發、利用等工作提供了科學依據,大大提高了土地管理質量。通過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可以改善傳統土地管理中的不足,有效提高土地管理的效率和質量,推動土地管理現代化發展。
2新時期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雖然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已經取得了初步發展,但在實際建設工作中管理人員水平、信息化認識以及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較大的不足,影響了土地管理質量和效率的提升。首先,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中管理人員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國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處于初期發展階段,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低、管理經驗不足,管理人員信息技術把握不到位,導致管理工作中存在各種技術缺陷,使得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不能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同時土地資源管理部門對信息化管理認識不足,忽略對管理隊伍的建設,限制了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推進。其次,管理人員對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認識不足,在信息化技術的應用僅僅局限于表面,信息化管理不夠深入。最后,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管理制度不完善,使得信息化土地管理沒有制度約束,在管理工作中缺乏標準規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土地管理的效率和質量[2]。
農村土地管理現狀分析及解決策略
摘要:隨著農業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農民通過土地經營與開發實現了較大的經濟效益。但是,農村土地實施管理過程中的問題也初露端倪,對新農村的建設和發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該正視農村土地管理出現的問題,并結合農村土地管理現狀采取相應的對策,以促進新農村建設穩步發展。
關鍵詞:農村土地管理;現狀分析;對策
當前由于農村土地管理體制尚未完善,縣鄉鎮等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在實施土地資源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缺乏懲治,使得農民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全面維護,這對土地流轉工作產生了一定的阻礙,尤其是對新農村的建設和發展產生了不利的影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該正視農村土地管理出現的問題,并結合農村土地管理現狀采取相應的對策,以促進新農村建設穩步發展。
1當前形勢下農村土地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1缺乏規范化的管理。土地管理和使用環節中缺乏統一的規劃是當前影響土地資源管理的主要因素,如某些地區的農戶在申請和實施建房過程中,以方便農事作業、日常生活為主要考慮因素,而對于所建房屋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不作考慮,因此占用農田建房的現象較為普遍。此外,部分農戶對農村土地自行流轉,轉讓后出現了雙方的糾紛或土地棄管、撂荒的現象,這樣的問題持續下去就會導致農村的耕地總量逐漸減少,對實施集約化、區域化、規模化農業生產極為不利。1.2沒有比較正規的管理機制。在農村土地管理工作中,目前針對一些違法行為沒有處理的法律依據,處理流程尚未完善,因此土地違法案件處理比較遲緩,此外,土地產權制度尚未健全,因土地管理權屬事宜損害農民的合法權益時有發生。不僅如此,土地管理相關規章制度不完善也會增加管理難度,從而制約農業農村的發展。1.3缺乏科學系統的總體規劃。對農村土地管理實施系統科學的規劃極其必要,但現實情況是,很多農村尚未形成統一系統的規劃方案,建筑規劃不盡合理,道路缺乏維護,占用公共土地堆積秸稈、放置廢棄物現象屢見不鮮。土地資源管理工作人員在維護土地管理中的隨意性較大。一些地區的農戶存在誰使用土地就歸誰的偏見性認識,在劃分建筑用地過程中沒有進行全面、系統的規劃,導致農村建筑用地的使用權缺乏確認環節,各種土地使用權屬糾紛時有發生。
2當前形勢下強化農村土地管理應采取的策略
土地使用轉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根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市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市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前款所稱的出讓金,包括土地的級差地租、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土地開發費。
第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一般應采用拍賣或招標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也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出讓。
第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位置、面積、用途、控制性規劃指標、年限、出讓方式等條件,由市土地管理局會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計劃委員會、市規劃管理局、市房地產管理局共同擬訂方案,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報經批準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實施。
第五條地下自然資源以及其他埋藏物屬國家所有,不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范圍內。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或個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具備下列條件的,均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制度
第一章
第一條為保證土地管理部門正確、及時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違法者的法律責任,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和國家的土地管理,拎根據國家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土地違法案件,是指違反土地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應當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案件。
第三條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必須以事社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事恰當、手續完備、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職責權限。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仿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管轄
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思考
摘要: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主要自然資源,是社會發展進程中的寶貴財富,它不僅具有使用價值,還具有勞動價值。本文簡單闡述了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與變遷,分析了現階段我國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即法律意識薄弱,執法能力低、管理模式欠缺、補償制度不完善這三個問題,重點從供給側結構下創新土地管理制度、制度化管理視角下完善土地管理制度討論了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有效策略,以供參考。
關鍵詞: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與變遷;有效策略
1土地制度的改革與變遷
改革開放40多年以來,土地要素市場已經成為社會主義市場體系的基礎組成部分。根據各個時期經濟發展的差異,我國土地制度的改革與變遷主要分為五個階段:1.11949-1977年:建立了整體所有、統一經營的土地制度。新中國成立后土地制度的改革為廣大農民的生活帶來了便利,提高了農民生產積極性。部分缺乏材料的農民為了處理生產過程中的問題,根據自愿與互利的原則在私有資產的前提下開始協作,互。幫互助團結統一。到1978年,通過研究恩格爾系數,表明我國農民生產狀況還停留在絕對貧困狀態,因此成了必然。1.21978-1993年,形成了“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通過不斷探索新道路,人們發現實行農戶經營才是正確道路。1978年全國范圍開始推行改革開放的政策,即對內改革對外開放;1993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上通過了《農業法》,其中總則明確鞏固了農民在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地位,并提出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至此制度基本已經正式確立。1.31993-2008年,土地承包經營權穩定時期。為了完善土地承包制度,提高生產率,增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以及穩定收入,1993之后國家開始出行一系列相關政策提升土地的利用率以及生產率。2007年《物權法》進一步提高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濟地位,保障勞動人民的利益,維持制度穩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探索以及發展,調動了農民的勞動干勁和激情,維護了土地利用率,推動了統籌城鄉發展的進程。1.42008-2013年,土地確權。2008年提出“為農民提供更加充分的土地經營權”的改革目標,一直到2013年為了進一步適應農村土地市場的經濟發展需求,國家推行了“土地確權”的實質性策略。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行過程中因農民的產權意識模糊的影響,實踐中遇到了一系列的困難,引起了勞動力下降、效率降低等問題,“土地確權”的提出有效地解決了此類問題。1.52013年至今,“新”的提出。土地確權的建立解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所引起的問題,也為“新”的提出建立了基礎。2013年,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確立了“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奮斗目標,之后又繼續相關政策文件,進一步提出“三權分置”、“三項改革”等,象征著我國土地制度改革已經跨入了新時代,面臨著新的挑戰[2]。
2現階段我國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2.1法律意識薄弱,執法能力低。新時代我國堅持“依法治國”的根本策略,法律的作用在人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得到了體現,大多數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或者干好本職工作加強了對法律知識的重視和學習。但是還存在著相當一部分人沒有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其中就包括土地管理工作者,他們缺乏法律意識運用法律來秉公執法的能力,導致土地管理工作的開展也面臨著與多問題2.2管理模式欠缺。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我國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礎工作已經得到了實質性的實行,但目前為止土地管理模式還延續著以前了管理模式,缺乏創新性以及策略性,難以適應時展的要求。管理工作實施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效率低、質量低等一系列問題,導致了土地管理利用率下降。2.3征收、補償制度不完善。現階段,經濟飛速發展的背景下工業化已經成為新型的發展趨勢,大量的農村土地被征用為工業用地,但因補償制度的不完善常常會與勞動人民產生不可避免的矛盾。如今土地征收過程中存在的第一大問題就是利益劃分不明確,勞動人民不能分辨出是國家利益還是私人企業利益,在征收過程中產生抵觸心理。第二大問題則是補償資金偏低,失去土地的勞動人民不能享受到同等的補償,導致他們對國家土地管理制度產生不滿情緒,嚴重影響了政府的地位以及國家與人民的關系。
土地權屬爭議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依法處理土地權屬爭議,保護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處理土地權屬爭議,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因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問題而發生的爭議。
第三條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
第四條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處理,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條土地權屬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具體工作。
關于認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決定法律性質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土地管理局:
現將《關于認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決定法律性質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關于認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決定法律性質的意見,收回土地使用權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一項重要的行政行為,主要采取行政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兩種方式進行。《行政處罰法》頒布施行后,除行政處理決定仍舊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外,土地管理的各項行政處罰必須依照《行政處罰法》由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實施。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行政處罰法》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區分行政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的界限,切實做到依法行政,現對認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決定的法律性質提出如下意見:
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的;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依法收回用地單位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屬于行政處理決定。人民政府依照該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收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其批準權限應與征用土地的批準權限相同。
二、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臨時使用土地,期滿不歸還的,或者依照該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門責令交還土地,并處罰款的行為,屬于行政處罰決定。
三、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九條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屬于行政處理決定。
四、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未獲批準的,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屬于行政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