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發展觀的社會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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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歷史和現實造就了“國土”意義的“科學發展觀”,即一種“人本關懷”兼容“和諧有序”的社會發展理念。從法社會學視角講,“科學發展觀”的實踐起點在于具體制度的構建。首先,“以人為本”應當根除“人治”而迎合“法治”;其次,“社會和諧”需要彌補“法律真空”,尋求法律與道德協調整合的秩序機制;再次,“可持續發展”要求摒棄“權力法律觀”,推演“權利法律觀”與“生態法律觀”的優化嫁接。
關鍵詞:科學發展觀,法治,秩序,法律觀
從“大干快上”到“科學發展觀”之演進,知名國情研究專家胡鞍鋼先生予之評價為:“是新中國半個世紀以來發展經驗教訓之總結,符合中國國情和全球發展趨勢,是中國第二展戰略。”1據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報告,“科學發展觀”即“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客觀地講,“科學發展觀”之降生,是繼“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先富裕起來”的第一展戰略之后,中國又迎來新一輪深層矛盾(如人口壓力、城鄉差距、貧富懸殊、資源危機、環境惡化、貪污腐敗等等)的關鍵時刻,基于反思歷史和維度現實的適時性“人本化”回應。“發展觀”的變換,細細品味起來不外乎是社會運行模式的調整。中國前提下的發展套路多年來一直受一呼百應式“集權控制”影響,由此引發了“”、“”等運動型冒進和后20年單項突擊“GTP財富中心”的掠奪型擴張。換言之,建國50多年來社會主義道路的探索歷程是在經受“挫折”和“損失”之后被迫“重點轉移”,施之“吃祖宗飯、斷子孫路”來急求“惡增長”以緩解十幾億人的生存壓力。但是,這種“掠奪型”的強制推進目前已經極限到徒步艱難的程度,現實場景對“人本關懷”兼容“和諧有序”社會的期求,不再是虛浮于政治層面那種不厭其煩地流傳的“理想口號”,而是一種“有實有價”的具體制度化的實踐構建。有鑒于此,本文擬將從法社會學視角多維度探索這一問題。
一、“以人為本”的“法治”選擇
顯然,“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既是黨政國策的“人性”復活,更是社會發展的“目標”真求。所謂以人為本,“就是把造就人、善用人、造福人作為基本著力點……”2“以人為根本,以人為核心,以人為基礎,以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為最終目的……”3正如佩魯所言:“市場是為人而設的,而不是相反;工業屬于世界,而不是世界屬于工業;如果資源的分配和勞動的產品要有一個合法的基礎的話,即便在經濟學方面,它也應該依據以人為中心的戰略”4
提及“以人為本”,常與百姓“心理寄望”聯系在一起的是“親民皇帝”、“親民總理”、“親民官員”諸如此類,這是長期以來集權主義“官文化”過度擴張的結果。在“官僚化”社會控制模式的前提下,幾乎把該社會場景的一切都交與“掌權者”處置,民眾無法獲得以“制度”約束“權力”的權利空間,以至阻卻了“親民制度”觀念的普遍生成。事實上,無論何等邏輯起點的文字假說,都解脫不了“人治”陰影對個體人性的愚弄與封鎖。前些時日,于全國鬧得沸沸揚揚的“嘉禾事件”就是經典的現實反思材料。在湖南嘉禾縣多數民眾眼中,周余武是個百里挑一的“好書記”,好在這位縣委書記雷厲風行、“為改變嘉禾的面貌”而不遺余力,為官清廉,素有“盒飯書記”之稱。然而,最好的書記卻因強拆“珠泉商貿城”事件被淪落為“最失敗的共產黨員”。原由是在強拆“珠泉商貿城”時,置國法不顧暴力阻止新聞報道、隨意拘捕“拒拆者”、株連無辜工作人員等等,甚至放言:“誰影響嘉禾發展一陣子,我影響他一輩子!”,終獲“濫用權力、違規違法、損害群眾”之定性而引咎辭職,直至被撤消職務。周余武于《我的反省書》中自言道:“……權力用得不好則會傷害群眾,甚至造成災難性的后果。為此,政府必須轉變職能,嚴格依法依程序辦事。……我在嘉禾縣的成績廣大群眾看在眼里,記在心里,使我的威望越來越高,我對自己的決策能力也就越來越自信。在這種自信心的驅使下,我對調查研究有所忽視,對群眾路線有所淡忘,把信任凌駕于群眾之上,把決策建立在熱情之上,以至在研究珠泉商貿城工作中出現許多違規的‘激情決策’。”5周余武的反省“表白”已經略略透析了該事件的癥結所在,值得我們進一步關注的是,由此折射的“控制論”和“發展觀”的另一個認知哲理:“以人為本”的發展觀,從根本上講是排斥“賢人專制”為著眼點的潛伏著本性固有而無法克制的“無預期風險”的這種治理模式的。
“制度的發生、形成和確立都是在時間的流逝中完成的,是在無數人的歷史活動中形成的……是人類行動的產物,是演化的產物。”6鄧小平早在20多年前就提出:“政治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標……就是民主與法治相結合……”7事實上,“中國多年來持續的經濟增長……無論是自發的制度演進還是有意的模仿,法律制度都是一個決定性的因素。”8可見,根除“人治”而迎合“法治”并非追寵潮流,實為或必將為我國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現代化過程的客觀選擇。至于“法治”,亞里士多德在公元前四世紀并做過經典解釋:“法治應包含雙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9英國著名法學家戴雪則進一步細化為:“1、絕對的或超越的法,反對政府有專斷的、自由裁量的無限制的特權;2、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不分階級都屬于同一法律體系,為同一法院所管轄;3、憲法……,是個人權利與自由的結果,任何人的權利受到他人的侵害,都有權通過法定的救濟辦法獲得補救。”10哈耶克更是把法治的“人本化”內涵推向了頂峰,他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動中都要受到事前規定并宣布的規則的約束—-這種規則使得一個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預見到當局在某一情況中會怎樣使用他的強制權力,和根據對此的了解計劃他自己的個人事務……在已知的競賽規則之內,個人可以自由的追求他私有的目的和愿望,肯定不會有人有意識地利用政府的權力來阻撓他的行動。”11的確,法治由于靠的是法律這種公共權威,這種普遍、穩定、明確的社會規范,而非人格權威、特權威嚴及親情,在調整社會向高層次發展中,能自動地排除或抵制偶然性、任意性及特權的侵害,使社會在嚴密的規范化、制度化的良性運動中,形成一種高度穩定有序的秩序和狀態。其次,法治對人們的生活安排方面,它要求個人之間、個人與政府及組織之間有一種默契,一種自我調節的機制,這種“默契”和“調節機制”經法律的確定性配置后,能促成人類生活的高度和諧。另外,法治的終極追求,是對人的自由與尊嚴的最大化保障,讓人有絕對的權力,不依賴于階級或國家,設計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滿人性關懷的生活模型。
二、“社會和諧”的秩序基礎
與“人本主義”立場關聯的“科學發展觀”還包含“全面發展”和“協調發展”。謂之“全面”,即指“發展”延及經濟、政治、文化、自然等全方面;謂之“協調”,即指發展的諸方面相互銜接、相互促進、良性互動。“全面發展”與“協調發展”共依共存,前者是后者的目標,后者是前者的手段。系統論認為:“社會是一個統一的有機體……是社會的(經濟的、政治的、思想的)現象和過程的綜合……”“社會系統進步的重要標準……是社會系統各要素的平衡與協調一致……。”12可見,全面、協調發展是任何社會階段都必須注重的經常性問題。但是,中國多年來一直經受著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和精神文化建設此消彼漲、相互脫節之圍困,其結果是以“后來人”遭受或必將遭受“以牙還牙”乃至災難性打擊之懲罰作為“報賞”。
從社會學角度講,社會系統中各要素或子系統之間的互動協調是邁向統一發展目標的動力機制。可以肯定的是,一切形態下的社會系統均由經濟、政治、文化三大基本領域構成,終極意義上講,這“三大領域”又是由特定的經濟制度、道德制度、法律制度、宗教制度等等共同維系的結果。由此,如果某種“現代化”模式要求該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全面推進,其實質是維系“三領域”的經濟、道德、法律、宗教等等具體制度的“現代化”過程。所以得出結論,一定階段的各類具體制度(體系化)的均衡互動,是促成該社會全面、協調發展的現實基礎和深層保證。
與西方“個人主義”的宗教哲學觀不一樣,“中華民族早在公元前26世紀之前就把道德教化作為政治斗爭的必要手段,用以融合、同化其他集團,達到穩定人心、鞏固統一的目的……在長期的封建社會中,統治者們始終以明德、親民、止于至善以及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等儒家思想為教育目的……至今教育的這種痕跡還十分明顯……”13不過,深刻的社會變遷特別是“市場經濟”的確立,促使了社會價值主體的分化和“多元化”,千百年來以“家庭倫理”為核心的單一社會利益主體結構迅速分化,而以承認個體利益合理性為前提的多元利益主體結構在社會中國快速形成。由此,秩序構建的基點:從“身份關系”向“契約關系”轉移,“利益單一性”原則的儒家宗法制在綿延兩千多后不得不退出“博弈社會”的主戰場,取而代之的是所謂“能理順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制度。14可見,歷史和現實并沒有讓西方的“基督文明”融入中國社會,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主要行為規范中,惟有“道德”和“法律”獲得了絕對生存空間。
但是,當我們今天毫無疑義地暢談“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時,必須指出,法律并不是“市場經濟”的“救命稻草”,單憑“法制手段”根本無法做到理想化的所謂“能理順各種社會關系”。首先,法律具有遲滯性。法律只能呆板地調節既已出現的利益沖突,不能做到隨機應變。其次,法律具有封閉性。法律條文只能規制已錄述的行為,對未列絡行為無從涉及。再次,法律具有依賴性。法律規范的效能依托于司法、執法、守法及立法的完善,一旦某一環節缺損,法律力量就會形同虛設。最后,法律具有僵硬性。法律只能漠然地干預人的外在行為,無法顧及人們五彩繽紛的內心世界,包括動機和思想。法律功能的局限,是由法律規范與生俱來的“不足”決定的。特別是在諸如見義勇為、幫貧濟困、價值淪喪等社會領域,法律往往是望塵莫及的,出現所謂的“法律真空”現象,致使這些領域的“無政府”秩序混亂。因此,法律不可能覆蓋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有的利益關系和矛盾,并且,由法律本性功能缺損引發的而又相應地成為法律調控絆腳石的亂局,依靠法律本身是無法化解的,天然地存在著對能補己之過的法律外力量的依賴。15如此看來,動不動就把貪污腐化了、信用危機了、權錢交易了、坑蒙拐騙了等等,“眉毛胡子”不分地通通怪罪于“法制不全”的思維定勢,與其說不那么科學,不如說是一種逃避現實的不負責任的“推卸”。
之所以出現“法律萬能”的認識偏差,并非“法律”之過,也非“社會”之過,主要是對“法治”概念過于機械化理解的結果。“法治”強調的是“法律至上”及“法律主治”,絕非唯“法”之治。關于這一點,謝暉、徐顯明先生做過類似論述:“從清末立法始、中經民國立法再到共和國八屆人大期間以平均28天立一部法律……法律的大量堆砌不但沒有給中國帶來法治的現實,而且整個20世紀是中國歷史上人治最為猖獗的時期之一。……雖然,法治必以規范(良法)為前提,但法治不只是表證規范的概念,除良法規范外,與良法規范相配套的觀念、組織(主體)、行為、監督等皆為法治之必需。”16顯見,此類主張“和諧秩序”乃“法治之法至法治之制”相關語境,始終致力于“良法”并非必然導致“法治”之澄清,但,這些論述仍不足以解決既已存在的“法律外”難題:法律缺位的“無政府主義”地帶如何規制?
“法律缺位”的了斷問題,著名學者張曙光先生認為:“法律制裁(他律)和道德自律的一致和結合才是最有效的。”17張先生的制度經濟學視野的法律與道德互動關系及秩序觀,至少提供了這樣的啟示,我們完全有理由從法社會學的立場找到法律與道德的內在連接點,為“法律真空”的彌補尋求道德契機。
所謂道德,“是人們關于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光榮與恥辱、公正與偏私等觀念、原則和規范的總和。”18道德規范奉行的是自尊、自覺、自律和教化約束,依靠內心信念和社會輿論、傳統習慣來維系,實際上是通過社會成員的自覺性來發揮作用。它要求人們動機高尚、善良,倡導一種“圣人”標準,對人們的行為心里進行“內在”性的影響。道德的這種影響力一旦形成,就會特別的穩固而深遠。但是,由于道德規范缺乏明確的統一標準,當人們對道德上的權利、義務發生爭執,乃至嚴重危害他人或社會利益的行為時,道德就只能譴責而不能制裁,十分突出地表現出了約束弱化這一固癥。然而,面對商場如戰場、你死我活地較量、無情無義地拚搏的利益爭斗情景,一方面要對不道德者的惡行給以嚴厲地懲處,盡量增大作惡者為惡的機會成本,甚至使其血本無歸,另一方面,要對有道德的善行以巨大的激勵,提高有德性者為善的預期收益。惟有這樣,道德宣傳和道德教化才能真正收到成效,也只有在多次博弈中使這種情況不斷重復,深入人心,才能在全社會形成合作博弈比不合作博弈更有利的普遍預期,人們才會對那些不道德和不正當的盈利行為形成自律和自我約束,誠實、信任、善良、純樸的社會道德和道德社會才能最后形成。可惜的是,這些僅憑此道德良心是無法得以解決的。因此,道德也面臨著滿載君子標準而難以徑行的無奈,并且道德的這一天性弱點,依靠道德本身是不能彌補的,同樣存在著對能創生硬性威懾效果的道德外的力量之渴求。
事實上,“道德是一種非常個人化的實踐,而法治關注的又是非個人的和一般化的社會關系。”19于“法律”而言,制定的嚴格過程性及高成本,決定了法律規范是永不能觸及所有社會生活的,法律的缺陷是其本性固有,通過法律自身是無法彌補的,可以肯定,面對瞬息萬變的時代韻律,等待法律的自身完美來徹底解決社會關系的調控矛盾,永遠只是一個夢想。于道德而言,隨機應變恰恰是其追趕時代弄潮兒的看家本領,作用力弱化又常常讓道德站在時空的最前沿而無能去鏟除玷污和侵吞新事物的惡魔。正是因為“強制性”有余而“靈活性”不足的法律規范,與“靈活性”有余而“強制性”不足的道德規范之間的這種天然性的互引需求,在法律和道德之間很容易構架起與法律、道德相關聯又明顯區別于法律、道德的第三種力量,并且,此“第三力”一旦創制,它就會游歷于法律和道德之間,一方面,積極供給法律規范的“靈活性”需要;另一方面,全力彌補道德規范的強制力不足。此“第三力”之實質,是法律為獲求道德“靈活性”彌補而根據自身的需要對道德予以的授權性“強制力”讓渡。“第三力”既非純法律力量,也非純道德力量。它是法律作用于道德后的整合力,即法律強制力經授權性讓渡后“硬”化了的道德強制力,是法律與道德兩種資源于一定控度上的契合。20
至于如何再造“第三力”問題不在本文打算之列(請見拙文《資源再造:法治與德治及“第三力”》),我想就此作個小結,“法律真空”是中國社會秩序的一大隱痛,問題的徹底解決,必須依賴法律與道德的協調整合。如果把問題的層面提高一點,經濟制度、道德制度與法律制度的協調與否,難道不正是“和諧社會”實踐構建的具體起點嗎?
三、“可持續發展”的法律觀之構
何為“可持續發展”,1987年,挪威首相布倫特蘭夫人在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的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中將之定義成為:“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21張文顯先生對該命題進一步分析時提出:“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并且一部分人的發展不應損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前者強調的是體現未來取向的‘代際平等’問題,后者是強調整體觀念的‘代內平等’問題。”22從定義看來,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是人與自然、人與人自身的普適性協調問題,本文不想過多地停留于概念、由來等相關內容,僅就“可持續發展”法律觀的構建略表看法。
觀念是制度的靈魂,是制度得以產生和運轉的指導思想和精神動力。在我看來,凡人類經閱之法律觀,大致有三類:一是傳統型權力法律觀;二是近現代型權利法律觀;三是(后)現代型生態法律觀。23
傳統中國社會由于權利觀念的極端貧乏和狂熱的皇權崇拜,權力本位和義務本位成為法律文化內容的兩項核心。于是,權大于法,法律服從于權力的觀念邏輯從思想到實踐自然被演繹得淋漓盡致,我們謂之“權力法律觀”。謝暉先生在《權力缺席與權力失約》一文中提出:當代中國權力缺席之因由是“國家主義法律觀”、“暴力主義法律觀”、“管理主義法律觀”之結果。24實質而言,“國家主義”、“暴力主義”和“管理主義”顯屬于典型的權力法律觀。權力法律觀的利弊得失大有人論之,本文勿庸多言。值得肯定的是,受市場經濟內生力、西方法治思想、權利意識等因素影響,權力法律觀在遭世人詬詰后不得不走向最終的宿命。
權利法律觀,其來歷源遠流長。從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到近代西歐的是洛克、盧梭、孟德斯鳩,再到現代美國的龐德,一路摧毀柏拉圖鼓吹的“哲學王”,把法治大廈經營得風雨不動、深入人心。法治的精髓就是限制國家權力與保障人權,正如徐顯明先生所言:“法治意味著權利制度受到保障和社會自由原則的確立。權利的保障制度開始形成于法律對權利的宣告。權利告示的法治原理在于:法律每宣告公民的一項權利,就等于同時宣告了國家權力的禁區。”25近代中國社會始入“法治的觀念啟蒙”,26接下就是該如何讓權利法律觀發揚光大起來。雖然此類論說時下已經響徹大江南北、牽動國人心懸,但還是必須指出,對權利構建相關理論的研究,不能動不動就來個徹底西化的“三權分離”。要知道,“即使一個總體上說來是有用、有益的制度也不是萬能的,不存在只有好處沒有缺點的制度。”27因此,注重國情的多維視野才是法學家們的現實著眼點,頗有啟發意義的比如:朱蘇力先生提出的“國家立法兼容‘地方知識’的法律多元”28;謝暉先生提出的“實現國家‘大傳統’與民間‘小傳統’的融通”29等。
幾乎與此同時,對于國人來說,“權利法律觀”之“翅”還羽翼未豐,生態法律觀之“膀”卻又不得不跚跚而來,這大概就是半世紀來“經濟先行”路數下快進“現代化”的結果。近年來大規模的植被破壞、資源的過度開發、能源的無限消耗、不節制的都市化進程、廢棄毒物的超量排放等等,將人類推向資源枯竭、潛力喪盡的增長極限。于此,人與自然共存共進的思想迅速得到警醒,難堪的社會場景不斷對先前發展模式提出質疑,思想者們也卷入了對這種發展理念進行揚棄和更新的事業中。30這一前提下,中國政府偕同全球步伐制定了國情特色的可持續發展戰略。31
可持續發展的“代內平等”與“代際平等”要求,具體涉及到環境問題、資源問題、人口問題、社會問題、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建設等方面,是一種多角度的、立體化的發展要求,具有系統論的內涵,它不是對經濟增長的否定,而是揚棄,其著眼點是全人類的持續、協調、有序、健康發展,其實現途徑是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控制人口、防止災害等等。32顯然,這一新的發展觀的實踐運作必然推動人類政治、經濟、文化、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的變革,進而給法律帶來強烈的沖擊。法的調整范圍從原來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拓展到人與自然的關系;法的正義價值從個體的比較正義推演成為社會正義,從當代人的權利和利益過渡到現代與未來各世代的權利和利益;33法的秩序界域從要求人類社會的井然有序延伸到自然界的有序;法的自由賦予受到了自然承載力限制,法的效益算度計入了自然成本衡量;環境資源保護、和諧共處責任相關“定律”將重重地影響著法律部門、法律規則、法律原則、法律意識的筑建。34如此等等,法律制度始終圍繞著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而精心設計,既滿足個體人的權利寬限,也保障整體的生態自然權,從而在人與自然、今人與后人之間架構起法律規制的高度契合,此為,謂之“生態法律觀”。
“生態法制”的興起,讓現代“法治”早已超越“人本中心”的視界,兼容人與自然于一體。即便如此,還是必須指出,在國人“權利”尚欠的今天,“以人類為根本、以人類的幸福為目的”35的“權利法律觀”仍萬萬不能缺。這個意義上講,可持續發展法律觀的構建實則需要“權利法律觀”與“生態法律觀”的優化嫁接。
注釋
1查鑫:《中國發展之路:“大干快上”到“科學發展觀”》,/20040926/n222251384.shtml/.
2錢伯華:《以人為本的基本著力點》,人民日報,2004年8月12日。
3王偉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哲學分析》,人民日報,2004年5月31日。
4法佩魯:《新發展觀》(中譯本),M,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7頁。
5譚劍等,《關于“嘉禾事件”的反思(四篇)》,《新華文摘》,J,2004年17期,第45—50頁。
627朱蘇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www.china-/fwsq/xyl.asp.
7《鄧小平文選》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6-179頁。
8夏業良:《制度性變革的預期選擇及其延滯效應》,www.china-/fwsq/xyl.asp/.
9亞里士多德:《政治學》,M,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99、276頁。
10英戴雪:《英憲精義》,M,英文版第10版,第202-203頁。
11哈耶克著,滕維藻等譯,《通往奴役的道路》,M,商務印書館,1962年版,第73-74頁。
12蘇B.T阿納西耶夫著,賈澤林譯:《系統與社會》,M,北京,知識出版社,1982年版,269-279頁。
13沈曙虹:《中國傳統哲學理念及其現實影響》,/html/.
14仲越海:《論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InstallDir_ChannelDir].
1520參見韓世強:《資源再造:法治與德治及“第三力”》,J,寧波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4年3期,第72-75頁。
16謝暉、徐顯明:《法治之法與法治之制》,轉引謝暉《法的思辨與實證》,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0—261頁。
17張曙光:《走向市場經濟的制度結構:市場、政府和道德》,www.china-//zxscjjdzdjg.htm
18沈宗靈:《法學基礎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68頁。
19朱蘇力:《把道德放在社會生活的合適位置》,轉引《閱讀秩序》,山東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頁
21“Developmentthatmeetstheneedsofthepresentgenerationwithoutcompromisingtheabilityoffuturegenerationstomeetstheirneeds.”G.Brundtland,OurCommonFuture:ReportoftheWorldCommissiononEnvironmentandDevelopment,OxfordUniversity,1987.
22張文顯等,《法制與可持續發展的法哲學分析》,轉引《法理學論從》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20頁。
2334參見陳泉生:《可持續發展與法律變革》,轉引張文顯、李步云:《法理學論叢》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6——67頁。
24參見謝暉:《權力缺席與權力失約》,轉引《法的思辨與實證》,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2—334頁。
25徐顯明:《論“法治”構成要件》,《法學研究》,1996年第4期,第37頁。
26參見姚建宗:《反省意識與法治啟蒙——關于劉涌案件的各種爭論的一個透視》,www.law-/detail/.
28參見朱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41-89頁。
29參見謝暉:《大小傳統間的溝通理性》,轉引《法的思辨與實證》,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6——311頁。
30參見汪勁:《環境法律的理念與價值追求》,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1——156頁。
31《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頁。
32參見周珂:《生態環境法論》,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32頁。
33EdithBrownWeiss,ThePlanetaryTrust:Conservationandintergenerationalequity,EcologyLawQuarterly,11,pp.495——581.
35參見馬克斯·韋伯:《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中譯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87年版,第200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