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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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一、為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進縣人民政府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參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有關規定,結合拜城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縣人民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地區行署的決定、命令,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管理體制,建設法治政府。
三、縣人民政府是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行使職權,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各自職權范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切實貫徹落實縣人民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四、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縣委的領導和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虛心聽取縣政協、派、群眾團體的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作用。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五、縣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
六、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主持領導縣人民政府的全盤工作。常務副縣長協助縣長主持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縣長外出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主持政府工作。縣長助理、委員會主任、局長在縣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縣長負責。
七、縣長召集和主持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鄉鎮(場)長會議。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縣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及時向縣長匯報。涉及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和重大問題由集體討論決定。
九、縣長助理協助縣長、副縣長負責分管的工作。
十、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定期向縣人民政府報告主要工作進展情況。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縣長或分管副縣長請示、匯報。各部門負責同志向縣長報告工作,應說明分管副縣長的意見。需要向縣委、人大反映和匯報的,由政府向縣委、人大匯報(緊急情況除外)。
十一、各工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縣人民政府的各項工作決定、規定和指示,認真完成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受縣人民政府委托,按人大會議議題,代表縣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
拜城縣審計局在縣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三、按照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要求,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實現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
十四、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五、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政策和相關政府規章,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并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六、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七、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政府規章等重大決策,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
十九、各部門提請縣人民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論證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有關鄉鎮(場)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充分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縣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國家的方針政策;符合自治區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決定、命令。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要報縣人民政府備案,由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并定期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二十三、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議案和縣人民政府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四、嚴格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構的職責和權限。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作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加強行政監督
二十五、縣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備案行政規章;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六、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二十七、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審查備案制度和行政復議法,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鄉鎮(場)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八、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縣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二十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應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縣人民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政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三十一、縣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討論的政府規章草案、縣人民政府召開的全縣性會議和制發的公文等事項,形成縣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發執行。
三十二、各鄉鎮(場)人民政府(管委會)、各部門要認真落實縣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全面落實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責任制的各項任務,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工作情況。縣人民政府適時作出通報。
第八章會議制度
三十三、縣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制度。
三十四、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出席,由縣長或縣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地委、行署和縣委的重要決定、指示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決定和部署縣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報國內外重大事件和全縣政治經濟形勢;
(四)討論其他需要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全體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鄉鎮場和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五、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組成,由縣長或縣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地委、行署和縣委的重要決定、指示;
(三)討論決定向地區行署和縣委上報的重要報告、請示;
(四)討論決定提交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
(五)審議通過政府規章;
(六)討論研究提交縣人民人代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提交縣人代會審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及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七)聽取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鄉鎮(場)人民政府(管委會)的工作匯報,研究決定所請示的重大事項。
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六、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或委托其他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分析研究一個時期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部署安排政府近期工作;
(二)研究處理一個時期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需要縣長、副縣長協調的有關重大事項;
(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及有關鄉鎮(場)人民政府(管委會)就某一專題的匯報,決定有關政策措施;
縣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
三十七、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縣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
三十八、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應向縣長或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的副縣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三十九、副縣長受縣長委托或按照分工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領導同志審核,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發。
四十、縣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會議,按議題內容,一般由分管的副縣長參加,也可責成主管部門的負責同志(政府組成人員)代表政府參加。
四十一、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全縣性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原則上一個部門召開全縣性會議一年不超過一次。由部門組織在我縣召開的區域性行業性會議,必須經縣人民政府審批。
四十二、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的業務工作會議,一般不邀請各鄉鎮(場)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人出席。縣綜合經濟部門召開的全縣性工作會議,如確需邀請鄉鎮(場)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同志出席,須報縣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批準。
四十三、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盡量壓縮會議時間,精簡會議人員,提高會議質量和效率。
公文審批制度
四十四、縣人民政府上報地區行署及其所屬部門的公文和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各鄉鎮(場)人民政府(管委會)報送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十五、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場)人民政府(管委會)報送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領導同志分工和辦文的有關規定呈批。
四十六、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干部任免、向縣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縣長簽署。
四十七、以縣人民政府名義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地區行署審批的文件和下發的重要公文,由縣長簽署,縣長外出不在時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簽署。
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簽發。屬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職權范圍內的發文由辦公室主任簽發;各部門要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的,須經分管副縣長審核后,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簽發。
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四十八、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鄉鎮(場)人民政府(管委會)報送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必須由部門、鄉鎮(場)的主要負責同志簽發。除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四十九、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職責,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確有必要聯合發文的,應明確主辦部門。
五十、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時,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要主動與協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協商,不得把未經認真研究、協商的問題上交縣人民政府,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經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與協辦部門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意見,提出建設性意見報縣人民政府,由分管副縣長進行協調處理。
五十一、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應要求縣人民政府批轉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要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十章公務活動制度和作風紀律
五十二、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縣人民政府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化管理等方面知識。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參加,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
五十三、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隨行和陪同人員,輕車簡從,食宿從簡,不要陪餐,不吃請,不收禮。
五十四、除縣委、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以外,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門、各單位安排的接見、照相、頒獎、剪彩、首發首映式等事務性活動。
五十五、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的工作會議簽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
五十六、地區行署各部門及各地州市政府領導來拜城縣考察、洽談工作,縣人民政府一般按照對應原則接待,具體活動日程、陪同人員及迎送事宜,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同政府接待科統一協調安排。
五十七、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自治區、地區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帶頭廉潔自律。做到廉政、勤政。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五十八、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人民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五十九、副縣長、縣長助理較長時間出差或因其他原因離開工作崗位,應事先報告縣長,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縣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要經縣人民政府縣長或分管領導批準。外出期間,要及時向政府分管領導通報情況。
六十、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范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鄉鎮(場)人民政府(管委會)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一、本工作規則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