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廳公務員交流制度

時間:2022-03-14 0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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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廳公務員交流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機關公務員交流工作,加強機關公務員隊伍建設,增強機關活力,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廳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機關公務員交流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堅持“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著眼于培養鍛煉干部,優化隊伍結構,提高工作效率,促進機關勤政、廉政建設。

第三條廳機關公務員可以在機關內部交流,也可以交流到其他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廳機關公務員交流到事業單位工作的,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

第四條機關公務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進行交流:

1、在廳機關同一處級領導職位任職滿5年的,應進行交流。

2、在同一處級領導職位任職雖未滿5年,但在本處(室)工作已滿10年的。

3、新提拔擔任處級領導職務在本處(室)工作已滿10年的,均應異處(室)交流任職。

4、機關調研員、助理調研員和處級以下公務員在同一處(室)工作滿10年的原則上都要交流。

5、雖未達到以上任職年限,但因工作需要交流或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回避的。

第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進行交流:

1、機關公務員年齡男超過57周歲、女超過52周歲的。

2、因健康原因影響正常工作的。

3、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審查而尚未作出結論的以及其他有明確規定不適合交流的。

第六條為保證機關公務員交流工作順利進行,防止和克服公務員交流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必須嚴格執行以下紀律:

1、必須嚴格履行干部交流工作的程序,廳黨組集體研究確定交流方案。不準個人或少數人指定交流對象,不準借交流突擊提拔干部或排斥異己。

2、任何處(室)必須堅決執行廳黨組關于公務員交流的決定,公務員本人必須服從組織作出的交流安排。

3、公務員接到交流通知后,須盡快辦理工作交接手續,10個工作日內必須到新的處(室)工作。

對違反上述干部交流紀律的公務員,根據有關規定,視情節予以處理。

第七條機關公務員交流采取雙向選擇和組織安排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每年交流的公務員占機關公務員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5%。

第八條干部交流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廳人事處負責,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廳人事處每年11月份提出下年度應交流干部的處(室)名單,應交流干部的處(室)提出本處(室)下年度要交流的一般干部名單,處級干部由分管廳領導提出名單。

2、下年度要交流的一般干部和副處級干部與有關處(室)進行雙向選擇,有關處(室)選擇接受交流的一般干部和副處級干部前要征求分管廳領導意見。應交流的處長根據本人意愿,由分管廳領導提出意見。雙向選擇落選的干部應服從組織安排。

3、人事處根據雙向選擇的情況擬訂干部交流方案,報經廳黨組同意后,負責辦理有關手續。次年3月底前干部交流應全部到位。

4、干部交流前,廳領導或人事處負責人要與被交流的干部本人談話,做好思想工作,并要求他們按時到新崗位工作。

第九條本辦法適用于廳機關各處(室),廳直屬事業單位處級領導干部需交流的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