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方案

時間:2022-03-14 0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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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方案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提高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省人民政府第134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環境保護職責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堅持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公開。

第四條**省環境保護局成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研究解決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長由局領導擔任,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負責其日常事務工作。

第五條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建立健全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指導、協調各成員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編制、定期更新適用本辦法的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

各處(室)、各單位按照《規定》和本辦法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并制定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措施。

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監察室負責對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每年對全局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評,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第七條下列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

(一)機構設置、職責范圍和辦公地址、電話等聯系方式;

(二)環保政務和管理工作的動態信息;

(三)環保法規、標準和規范性文件;

(四)環境保護規劃;

(五)全省環境質量狀況公報;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主要污染物削減完成情況;

(七)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八)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九)環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標準和依據;

(十)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十一)環境違法案件和掛牌督辦情況;

(十二)經調查核實的公眾對環境問題或者對企業污染環境問題的信訪、投訴案及其處理結果;

(十三)環保科研項目、申報、立項、結題情況;

(十四)生態文明、環境保護文化建設、環境宣傳教育情況;

(十五)人事任免、公務員考錄情況;

(十六)黨風廉政建設情況;

(十七)本局機關職責范圍內的其他應當依法主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的信息。

第八條主動公開程序

(一)各信息擁有單位(指信息內容的主管處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及真實性審查;

(二)信息擁有單位依照本辦法,對本單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提出意見(包括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形式等),并填寫《**省環保局擬公開政府信息審批報告單》(以下簡稱《審批報告單》,見附件1);

(三)信息擁有單位負責人對需要公開信息的內容、公開形式等進行審核后,在《審批報告單》上簽注意見并簽字;

(四)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統一報送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經辦公室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對外公開;對于公開重大敏感性信息,應報請局領導批準后,按照相應的方式公開;

(五)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審核手續的擬公開信息,根據確定的公開形式及時公開;

(六)對需經有關部門同意后方可公開的信息,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報請有關部門同意,未經同意不得。

第九條主動公開的方式

(一)本局門戶網站;

(二)新聞會;

(三)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四)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條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本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向本局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可從本局門戶網站下載申請表,見附件2);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第十二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用途描述。

第十三條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對收到的書面申請進行登記、編號,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見附件3),并根據申請公開的內容和部門職能分工在2個工作日內轉交相關處室(單位)辦理。涉及多個處室(單位)的,由牽頭單位匯總辦理。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相關承辦單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依法申請公開范圍的,經批準后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經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后,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它適當形式提供;

(三)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予以明確;

(四)依法不屬于本局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經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后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第十四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作區分處理的,承辦單位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如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由承辦單位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承辦單位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五條承辦單位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自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恢復計算。

以上所有告知或答復,均需以書面形式。各承辦單位需在答復規定期限前的3個工作日送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審核。

第十六條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

(二)涉及商業秘密;

(三)涉及個人隱私;

(四)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第十七條本局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收費標準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局辦公室、監察室負責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局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和建議。

第十九條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動接受社會各界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評議,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當認真整改。

第二十條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應納入年度預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一條局辦公室會同省環境信息中心負責本局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局法規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及時審查,凡符合《行政復議法》受理規定的,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作出復議決定;對提起行政訴訟的,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應訴工作。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給工作帶來不利影響、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環境保護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