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學生管理自律責任管理規定

時間:2022-11-09 0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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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學生管理自律責任管理規定

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提高學生綜合素質,規范學生管理工作,強化依法治校意識,明確學生在校期間本人(及其家長)與學院各自的責任,由信陽職業技術學院(甲方)代表學院與學生(乙方)及其監護人(丙方)簽訂本責任書。

第一條學院尊重和保護學生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和自由,為學生實現學院規定的各項權利創造條件。

第二條學院要求學生愛國愛校、關心集體、誠實上進、勤奮學習、愛護公物、遵守公德、艱苦奮斗、勤于實踐,養成良好的集體生活習慣,培養優良的個人道德品質,注重全面發展。

第三條學院根據國家《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教育法律規范和有關政策對學生實施全方位的教育、管理。學院對品學兼優的學生依規定進行獎勵、授予榮譽稱號并發相應的獎學金。學院依規定協助經濟困難的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商業助學貸款,對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依規定實行資助。

第四條學院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因學院原因(或部分原因)造成學生人身傷害或損失的,學院承擔相應的責任,并按有關規定采取積極措施加以解決,學生和學生家長應積極配合。

第五條學院有義務協助學生(及其家長)處理因非校方原因意外事件中學生的損失事宜。由此發生的醫療、搶救、交通等臨時性費用,學生及其家長有義務支付、補償。

第六條學生家長有配合學院對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的權利和義務。有權提出旨在培養教育學生健康成長的意見或建議。

第七條學生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院的規章制度,自覺履行相應的義務。學生應履行繳納學、雜費的義務。對不履行學院相應義務者,學院有權依規定對其進行紀律處分和學籍處理。學院禁止任何形式的違法違紀行為。禁止學生私自到校外租房、居住、或晚歸、外宿、串宿、留客住宿;禁止在寢室私拉電線、燒煤爐、酒精爐、點蠟燭等;禁止任何人參加非法、邪教組織。對任何形式的曠課、考試作弊、酗酒賭博、打架斗毆、網絡違規、不道德等行為及其他違禁行為,依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八條學生因疾病、自殘、自殺、自行出走或自己過錯、過失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者,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承擔相應責任或義務。學生因過錯或過失行為造成他人或集體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由過錯或過失行為學生(及其家長)承擔相應賠償、補償責任。行為構成違法或犯罪者,交有關司法部門處理。

第九條學生參加學院組織或批準的集體活動,應遵守活動紀律及有關規章制度,否則,造成本人、他人或集體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由該學生(及其家長)承擔責任。學生參加未經批準的活動,若發生意外,由直接責任人及組織者承擔相應責任。學院禁止組織有可能發生危險和意外的活動。

第十條根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傷害后果的事故,學院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國家及學院規定的應當離校的節假日、寒暑假期間,學生自行滯留學院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院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第十一條學生參加教學實驗、生產實習,應遵守操作規程、實習規定及有關紀律,因學生違規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由該學生(及其家長)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學生及其家長承諾:學生在校期間因突發性疾(傷)病、意外性傷病須緊急搶救治療時,學生家長委托學院有關人員為其民事權利人,在搶救等有關醫療文書上簽字,其法律后果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承擔。學院承諾:要積極組織治療,并及時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聯絡人。公務員之家

第十三條學生及其家長承諾: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學院有關規定,不損害學院任何利益或影響校園管理秩序,否則,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本責任書適用于信陽職業技術學院在籍統招的專科生、中專生。其他類型學生參照執行。同意本責任書者,方可成為信陽職業技術學院的學生。其他未盡事宜遵從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本責任書一式三份,分別由院學生處、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簽名蓋章,學院、學生家長、學生本人各執一份,效力相同。自三方共同簽訂之日起生效。學生報到注冊,須先將家長和本人簽名的本責任書交院學生科后,方可辦理其他報到注冊手續。

第十六條本責任書解釋權在院學生處。

(以下請用碳素或藍黑鋼筆填寫)

甲方:班主任(簽名):

系(部)意見:

信陽職業技術學院:

乙方:學生(簽名):

學生所在系(部):

學生所在班級:

丙方:監護人(與乙方關系):

監護人簽名:

監護人身份證號

監護人詳細通信地址(單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