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五種車輛管理意見

時間:2022-06-04 0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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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五種車輛管理意見

為切實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社會治安防控能力,預防和減少農村道路交通事故和“兩搶一盜”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逐步解決農村無牌無證“五種車輛”(二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和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比率高、查控力量不足的問題,經研究決定,在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巡警大隊、各派出所設立交管室,確定兼職交警,在縣交警大隊的指導下,加強對“五種車輛”的管理,履行部分交通管理職責,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及工作目標

指導思想:加強和改進農村“五種車輛”管理,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以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提高治安防控能力為重點,整合警力資源,推動警務前移,在派出所開展“五種車輛”掛牌、辦證、年檢、年審工作的督辦與服務,逐步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適應的警務工作機制。

工作目標:力爭通過集中治理和整頓,到2008年底,農村道路交通事故明顯減少,“兩搶一盜”案件顯著下降,農村“五種車輛”安全監管和源頭基礎管理失控、無序現象得到根本改變,“五種車輛”及駕駛員辦牌、辦證率達到90%以上,年檢、年審率達到80%以上。

二、兼職交警的工作職責及相關規定

兼職交警在業務上受交警大隊和縣局治安大隊的指導,主要職責:

(一)協助交警大隊開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落實鄉鎮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實施交通安全綜合治理,排查登記轄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協調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落實整改措施。

(二)維護轄區縣鄉道路交通秩序,指揮疏導交通,查處適用簡易程序的“五種車輛”交通違法行為。對于其他機動車輛交通違法行為,可以對車輛先行查扣并及時移交交警大隊處理。

(三)協助交警大隊開展農村“五種車輛”駕駛員源頭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基礎臺帳,開展“五種車輛”和駕駛人辦牌、辦證的前期受理工作和導辦工作。

(四)協助交警大隊先期處置轄區交通事故(搶救傷員、保護現場、疏導交通等),并依照規定處理財產損失1000元以下,沒有人員傷亡,當事人無異議的輕微交通事故。

(五)法律法規和上級公安機關及其相關部門規定的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職責。

兼職交警履行工作職責,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兼職交警處理轄區內農村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及辦理其他交通管理業務,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其相關程序規定和工作規范,統一領用交警大隊的法律文書。

(二)兼職交警實施交通管理執法的文書和扣留、收繳的車輛、證件應按規定移交交警大隊。

(三)兼職交警上路執勤要規范,要嚴格、公正、文明執法,防止“三亂”問題發生。兼職交警應遵守安全防護規定,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傷害。

(四)兼職交警應當定期向交警大隊報告“五種”車輛管理、處理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等工作情況,并按規定參加上級業務部門和交警大隊組織的業務培訓和相關活動。

三、人員配備及經費保障

(一)兼職交警須經交警大隊業務培訓和交警支隊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考核合格的兼職交警由縣交警大隊報市局交警支隊政工部門審查、市公安局政治部備案。

(二)各單位為兼職交警提供適當的辦公場所,增掛“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大隊駐XX派出所(治安大隊、巡警大隊)交管室”牌子,并購置計算機、檔案櫥等辦公設備,安裝使用公安信息網和交通管理信息系統,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和執法執勤裝備。

(三)兼職交警履行交通管理職能時,統一使用交警大隊的執法規費票據,其經費、財務帳目納入交警核算體系統一管理。交管室適用簡易程序對“五種車輛”交通違法行為的罰款列入縣財政預算,用于工作經費。

四、管理考核

(一)加強組織領導。加強和改進農村“五種車輛”管理,是推進“三基”工程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各單位一定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有重點地開展工作。要樹立大局觀念,加強協作,緊密配合,發揮優勢,形成合力。

(二)嚴格管理和考核。交警大隊應當加強對兼職交警的指導,經常檢查指導執勤執法工作,定期分析通報交通安全形勢,合理安排農村道路巡邏勤務,針對農村道路突出的交通問題,組織兼職交警開展集中整頓。治安大隊、巡警大隊和各派出所要積極配合、支持兼職交警開展交通管理工作。兼職交警的交通管理工作由縣交警大隊和治安大隊負責考核。

(三)嚴格執法。工作中要教育兼職交警及交管員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辦法,依法履行職責,不斷提高執法質量和執法水平,堅決防止不公正、不嚴格、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的發生。要正確處理嚴格執法與熱情服務的關系,在嚴格公正執法的同時,講究工作的方式方法,文明執法,禮貌糾違。要嚴格執行上級的各項禁令,加強經常性的監督檢查,隨時糾正和查處民警在執勤執法活動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對發現的違法辦理牌證和違規收費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在按有關規定進行紀律處分的同時,責令其停止繼續履行交通管理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