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時間:2022-01-27 0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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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國家、省、市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依據,進一步深化中小學校管理體制、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實現體制轉換、機制創新,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符合基礎教育特點、充分調動廣大教師積極性和創造性的用人制度和運行機制,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提高教師隊伍素質,加快基礎教育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堅持精簡高效原則。各校要從本單位實際出發,科學核定中小學編制,合理設置內部機構,明確具體工作崗位,嚴格控制學校領導職數。
2.堅持合理配置原則。區教育局要根據各校的辦學層次、規模、編制、隊伍狀況等情況,引導超編教師向缺員學校流動,逐步實現校際師資力量總體均衡。
3.堅持按崗定責、以責定薪原則。實行按勞分配、優質優酬的分配辦法,努力實現責任與效益相統一。
4.堅持創新原則。在符合實際的基礎上,積極創新學校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5.堅持積極穩妥原則。嚴格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堅持“先競聘、后安置”和改革中財政撥款額度不減少的辦法,積極穩妥,扎實推進,避免骨干教師的流失和增加不必要的財政負擔,確保改革順利進行和教師隊伍穩定。
(三)工作目標
完善中小學校領導管理體制,做到人權與事權相統一;實行聘用合同制,加強崗位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進能出、擇優聘用、競爭上崗的用人機制和用人制度;建立形式多樣、自主靈活的分配制度;建設一支結構優化、素質優良、專業化強的中小學教師隊伍和管理人員隊伍,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和管理水平。
二、主要內容
(一)完善教育行政管理體制
6.落實市及區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對中小學教師資格認定、招聘錄用、職務評聘、調配交流、培訓考核等管理職責,其他部門不得越權聘用、辭退或調動教師。
7.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精神,理順農村中小學管理體制,明確職責,實行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撤銷鄉(鎮)教育管理機構。有關農村成職教育、農民教育、掃盲工作、中小學教育教學業務管理等工作,在區教育局領導下由鄉(鎮)中心學校負責,中心學校可增設1-3名視導人員。
(二)加強編制管理,合理設置內設機構和崗位
8.積極穩妥地做好編制核定工作。根據省、市、區核定下達的編制,區教育局核定所屬各校編制。若有余缺,在總編制不變的前提下,自行調劑解決。編制不足部分,由區教育局和區編委根據所屬各學校實際,在科學設崗的基礎上,提出增編及具體編制配備意見,報市教育局統一匯總后報市編委,作為向省爭取追加編制的依據。在省、市核定給我區的補充編制下達之前,各校可先進行崗位設定和人員競聘工作。
9.科學核定中小學教師工作量。按周課時數核定標準為:高中教師(含職業中學)12--14節;初中教師14—16節;小學教師16—22節。該標準周課時數是以語文、數學和外語為基準確定的,其他學科周授課時數由各校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但應不低于上述標準周課時數的上限。實施新的課程改革后,中小學教師工作量按相關要求核定周課時數標準。
10.科學設定學校內設機構及領導職數。中學內設機構設教導處(室)、總務處(室),重點中學和24個班以上的學校可增設1-2個內設機構;完全小學內設機構設教導處(室)、總務處(室),其中12個班以下的小學只設管理崗位,不設內設機構,可配備教導主任和總務主任各1人。中學和完全小學規模在12個班以下的核定校級領導職數1-2職(農村小學核定1職);13到23個班的核定校級領導職數2-3職;24個班以上的核定校級領導職數3職。鄉(鎮)中心學校在原編制和領導職數基礎上增加編制1-3名,增加領導職數1職。
(三)完善校長管理體制
11.區教育局要分別對所屬中小學校長選拔聘任、培訓、調整和獎懲等實行歸口管理。高級中學、完全中學校長按隸屬關系由區教育局提名、考察或參與考察,按干部管理權限任用和聘任,并相應負責管理。其他中小學校由區教育局任用管理。
12.積極推行中小學校長競爭上崗、擇優聘任。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合同管理。中小學校長競爭上崗和選拔任用工作,由區教育局組織實施。
13.實行中小學校長任期制和交流制。根據校長的德、能、勤、績和工作需要確定任期。每屆校長任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同一學校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區教育局要制訂校長交流計劃,建立校長交流機制。
14.積極探索、試行中小學校長職級制。
(四)實行教師聘用制和教師職務聘任制
15.改革中小學現行的用人制度,實行中小學教師聘用合同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將按照老人新機制、新人新辦法的合同管理機制對中小學教師實行聘用合同制。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權利和義務,實現中小學校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由行政任用關系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系轉變。
16.各中小學校按照有關規定,根據各自學校的內設機構、編制和崗位設置等實際情況,在廣泛征求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學校教職工崗位聘任制實施方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區教育局批準后公布實施。
17.全面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嚴格按照《教師資格條例》做好教師資格認定、持證上崗工作,建立優化教師隊伍的新機制。
18.對工齡已滿25年或者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聘用人員,本人申請并經組織審核符合條件者,學校可以與其簽訂聘用至該人員退休的合同。
19.中小學實行教師職稱、職務評聘分開和教師職務聘任制。中小學教師的專業技術職稱作為任職的資格,與工資待遇不直接掛鉤。學校在區教育局核定的教師職務數額內,根據學校的規模、編制和教師隊伍狀況,科學合理地設置教師職務崗位。
20.建立辭聘、辭職和解聘、辭退制度。經區教育局批準,中小學校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按照法律程序和勞動合同的約定解聘或辭退不合格教師;教師有權依法辭聘或辭職。
(五)實行中小學后勤服務社會化
21.按照《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事業單位后勤服務社會化的意見的通知》(哈政辦發[20*]14號)和《關于事業單位推進后勤服務社會化實施意見》(哈人聯[20*]14號)精神,積極推進中小學校后勤服務社會化。
22.對中小學校工勤人員實行“老人新機制、新人新辦法”,按照空一收一、走一減一的原則,逐步取消工勤編制。
(六)改革分配制度,實行結構工資制
23.受聘人員可不受職務限制,可以高職低聘,也可以低職高聘,逐步實現教師職務聘任與崗位聘用的統一。
24.教職工工資由區政府統發,區政府要保證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25.建立與聘任制相適應的教師工資保障和分配激勵機制。中小學校實行工資總額動態包干,在科學合理定編的基礎上,實行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工資節余部分由學校自主分配,超額部分由學校自負的工資分配管理辦法。
26.中小學實施以職務崗位工資為主要內容的分配制度改革。將教職工原工資劃分為固定工資和動態工資兩部分,動態工資按照職務崗位、責任、工作態度、工作量、效率、獎勵等因素重新分配。中小學校要建立動態工資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由原工資構成中津貼部分、全口徑工資包干節余資金及學校投入的資金三部分組成。
(七)進一步調整優化教師隊伍結構
27.區教育局要針對教師隊伍整體優化和調整的需要,建立促進人員合理流動的導向機制,引導教師進行合理有序流動,鼓勵超編教師到缺員學校任教。
28.要進一步完善“學校對口支援、教師輪換”制度,有計劃地組織城市優秀教師、骨干教師到農村學校任教,為當地培養、培訓青年教師,解決農村骨干教師缺乏、教師整體素質不高的問題,促進城鄉教育均衡發展。
29.認真做好教師隊伍清理工作。清理在編不在崗人員,清退臨時代教人員,大力精簡、壓縮非教學人員,將不具備教師資格人員調整到其他崗位。
(八)建立和完善教師考核制度
30.加強聘期管理,健全和完善教師考核制度。按照客觀公正、民主、公開和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制訂科學的考核指標體系,明確考核程序和辦法,建立考核寫實檔案。要把考核結果與教師的聘用、評職、晉級、獎勵掛鉤,使考核成為教師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的重要內容。
(九)妥善安置未聘人員
31.各單位要積極做好未聘人員的安置工作。對因機構編制精簡、崗位撤并、專業不對口等原因未被聘用上崗的人員要以單位和行業內部消化為主,采取高職低聘、內部交流、轉崗聘任、跨行業和跨系統調劑、創辦經濟實體和服務實體等形式進行妥善安置。
32.20*年12月31日以前,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女工人年滿45周歲)或工齡滿30年的未聘人員,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參照《哈爾濱市直及所屬事業單位未聘人員安置意見》(哈辦發[20*]31號)辦理內退,由本單位納入退休人員管理。
三、組織領導
33.為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成立*區中小學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中小學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教育局。
34.各校可參照本方案,根據實際制訂本校具體方案,報區中小學校人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后組織實施。
四、時間安排
35.本方案自下發之日起施行,20*年1月15日之前完成中小學校長聘任工作。20*年1月16日開始進行教師聘任工作,20*年1月26日前完成。
36.區教育局所屬事業單位、幼兒園,參照此方案實行。
37.本方案由區中小學校人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