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傷保險交流材料

時間:2022-01-11 0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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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傷保險交流材料

按照規定,*市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基準費率暫按一類行業0.5%執行,并按行業基準費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基準費率5年調整一次。

符合參保條件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在20*年6月30日前發生工傷的,已按過去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的,其原享受的工傷待遇不變;在此前因工作原因已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未進行工傷認定,也未按過去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的,其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未超過1年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統一按照《工傷保險長期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符合參保條件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后,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其老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用、舊傷復發費用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同時納入統籌基金支付。但個別傷情較重,有長期醫療依賴,或者工傷費用支出較大的單位,應一次性繳納10年費用后,再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過去已按有關規定一次性處理或者已經辦理工傷退休列入養老基金支付有關待遇的,不再重新納入統籌或變更。

凡是符合參保條件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最晚應于20*年10月20日前按隸屬關系分別到市、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需要財政撥款的單位由于財政預算等原因不能按時繳費的,可以從20*年1月1日起繳費,參保登記從20*年7月1日起計算,20*年7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視同繳費,其職工發生工傷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有關待遇。未在20*年12月20日底前辦理參保登記的,從實際繳費日計算參保時間,實際繳費以后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其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