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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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嚴格執行民工就業的準入制度。
1、建立民工的花名冊和暫住證辦理情況的臺帳。仔細審閱身份證的有效性,對童工、未成年人、無效證件者拒絕吸納為職工,并與當地公安部門聯系,由公安部門下派二名協管員下駐項目部,專門到現場為民工辦理暫住證,確保每一位民工的進場時間和出場時間都能反映在臺帳中。
2、對新增民工采取“一條龍”的方式辦理相關手續,具體如下:由區隊長帶領新增民工在24小時內到項目安全部報到,安全部對民工進行安全“三級教育”和本工種的安全技術交底;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制;然后到合同部簽訂勞務用工合同;再到財務部辦理工資卡(農行卡);后到保安、協管員處辦理暫住證;最后由安全部開具可以上崗的通知單,民工憑此通知單到本隊進行相應工種的上崗。
二、工資發放方法:
1、財務部對每個民工建立農行卡,由每個民工親自到財務部領取銀行卡,并簽名,然后每月30日各隊將考勤表及工資表交財務部,財務部在10日將民工工資打到農行卡中,民工直接到銀行領取工資。
2、最低工資控制:版權所有
項目部對每位民工的工資進行審閱,現民工工資最低800元。
三、項目部經常與民工進行就業交流,采取坐談會形式,由項目經理親自主持,及時了解民工的心理動態和對本企業管理的合理化建議。
篇2
為規范地對員工的薪資進行管理,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范圍
公司各部副經理級以下員工。
3.職責
公司行政部為員工薪資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財務部為協作部門。
4.員工薪資的組成
本公司實行按崗定酬,計效、計質、計件的薪資制度。并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和公司的經營效益對員工進行獎勵。
4.1工資的組成:崗位工資+效益工資(效益獎)+加班費+其它
4.2崗位工資:
員工按實際聘任的崗位享受相應的崗位工資。
4.2.1公司以崗位為對象確立工資標準,對每一崗位工作的難易程度、責任大小、相對價值的多少進行評價,并納入薪酬級別;
4.2.2員工崗位工資的確定是針對某一具體崗位而非擔任崗位職務的個人,要求人崗匹配,即選擇合適的人到相應的崗位;
4.2.3本公司崗位分為五大系列:輔助工人、生產工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營銷人員。每類人員的薪資分成若干等級,每級對應一定的薪資標準(參照表一);
4.2.4員工崗位工資的等級由公司薪酬審定小組確定,確定標準是按照崗位的不同,綜合該崗位員工的學歷、職稱、工齡、職務、工作能力、責任心及工作業績等因素每年審核一次;(薪酬審定小組由總經理任組長,成員包括各部門經理和人力資源主管。)
4.2.5對新入職的大專以上學歷的應屆畢業生,公司規定試用期間崗位工資為每月600元。轉正后如繼續在生產一線工作的,享受所在崗位的崗位工資并享受所從事工種的效益工資;如到其它崗位工作的,大專畢業生的崗位工資為每月700元,大本畢業生的崗位工資為每月800元。
4.2.6崗位工資的調整
4.2.6.1員工崗位工資的調整原則上每年一次,由薪酬審定小組根據員工在過去一年的工作業績、工作態度、知識及技能的提高情況、年終考核成績等進行綜合評定,以此決定員工崗位工資的增減;
4.2.6.2員工崗位工資的調整由部門經理提出調整意見后報人力資源主管,經審核后將調整名單報總經理批準。人力資源主管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部門及本人,自通知下發之日起,重新計發薪資;
4.2.6.3公司及部門也可對員工的崗位工資進行臨時調整,經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4.3效益工資(效益獎):
公司對員工按所在部門、崗位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考核方式發放效益工資(效益獎)。
4.3.1公司按當月的經濟效益和崗位的設置確定獎金基數,各部門針對員工當月的工作業績、工作量、日常表現等確定獎金數額。
4.3.2效益工資(效益獎)發放的考核方式:
a. 機加工人、裝配工人、鉚焊工人按當月完成的工時數量發放效益工資。對在工作中發生的回用工時和工廢工時,質檢科要進行嚴格考核并按規定罰款。在工作中發生的機修工時、料廢工時按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b. 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輔助工人:公司依據當月完成的商品產值及利潤指標實現情況,核定應發效益獎數額,按比例發給各部門。各部門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貢獻大小進行考核,確定每位員工的獎金數額,由部門經理審核報總經理批準發放;
c. 營銷人員:按公司當月回款額的1%對營銷人員予以獎勵,主要考核合同項目的簽定和回款情況。具體實施辦法按照營銷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4.4加班費: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5福利待遇
4.5.1年終獎金
員工年終獎金:依據公司經營狀況及員工一年的工作表現,經公司考核后,按考核結果發放年終獎金。
4.5.2最佳員工津貼
對被公司評為年度“最佳員工”的員工,在下一年度中每月增加特別津貼100元,對累計三次被評為“最佳員工”的員工,將一直享有特別津貼每月100元。“最佳員工”稱號作為員工升級升職的主要參考要素之一。
5.工資的支付
5.1本公司員工的薪資為月薪制,經過申報,計算、審核、批準后,在每月15日支付上月薪資;
5.2新入職員工、離職員工的薪資,以崗位工資為基準,以當月實際出勤天數計算支付;
5.3扣款:對違反公司各項管理規定的員工,在當月工資中扣除罰款;
5.4員工對薪資的計算如有不明之處,報經直屬主管向人力資源主管查明處理,不得自行理論。
篇3
(討論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明確項目竣工資料管理主體責任,加強項目資料的過程管理,提高項目竣工資料歸檔的辦理效率,徹底轉變“重現場、輕資料”的觀念,特制訂此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由XXXXX解釋。
第二章 油田產能項目
第三條油田產能無損檢測項目竣工資料的出具,項目檢測任務結束后(由XXXXX統計確認),由現場檢測項目部負責該項目的機組長及時核對檢測工作量,此項工作一周內完成(由XXXXX監督完成)。
第四條現場檢測項目部將核對完成的現場資料移交內業資料項目部,出具檢測報告,簽字蓋章,并完成資料審核。合同金額50萬元及以下的項目,5個工作日內完成;合同金額在50-100萬元的項目,7個工作日內完成;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9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五條竣工資料的認證由現場檢測項目部負責,由于現場檢測機組須確保現場檢測進度,此項工作暫不規定具體辦理時限,原則上不超過兩個月,且應在項目竣工年度內完成。
第六條完成認證的竣工資料移交XXXXX,并辦理移交單。
第七條油田產能項目資料歸檔由XXXXX統一負責。
第三章 油田外埠項目
第八條油田外埠項目竣工資料應按照項目業主、監理的要求辦理,且應與項目進度同步。
第九條XXXXX安排專人負責竣工資料管理工作,負責檢查督促各項目部竣工資料的質量和進度,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協助辦理。定期向中心提交外埠竣工資料編制進度清單。
第十條外埠項目部項目經理是竣工資料第一負責人,負責協調辦理竣工資料的編制、審查、組卷及歸檔工作。項目文控(資料員)對項目經理直接管理,負責竣工資料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外埠項目結束后,項目經理應及時與業主單位溝通,辦理竣工資料的歸檔。該項工作時限為:合同金額為500萬元及以下項目,不應超過50天;合同金額為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及以下項目,不應超過70天;合同金額為1000萬元以上項目,不應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 外埠項目竣工資料歸檔工作期間人員績效獎金,由該項目部總體獎金中考慮,不得占用其他項目績效獎。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三條 鑒于無損檢測工作量大、工作面廣,此辦法以提高竣工資料辦理效率為主,提升員工對資料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程度。突顯公司及中心對竣工資料工作的重視。以獎懲為手段,促進此項工作。
第十四條 油田產能項目項目部能夠按時完成第三條中規定,單項工程每提前一天獎勵10元,依次累加,單項工程獎勵不超過50元。未能按規定時限辦理完成的,單項工程每延后一天,罰款5元,罰款不設上限。
第十五條 內業資料項目部負責檢測報告的出具,能夠按時完成第四條中規定,單項工程每提前一天,獎勵10元,依次累加,單項工程獎勵不超過50元。未能按規定時限辦理完成的,單項工程每延后一天,罰款5元,罰款不設上限。
第十六條 按照項目管理要求,油田產能項目本年度完工的項目資料認證應同步辦理,未能在本年度內辦理認證并移交項目管理中心的,單項工程罰款500元。
第十七條 外埠項目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竣工資料移交的,合同金額為500萬元及以下項目,一次性獎勵1000元;合同金額為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及以下項目,一次性獎勵1500元;合同金額為1000萬元以上項目,一次性獎勵2000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下發之日起執行,由XXXXX負責解釋。
附件1:油田內部現場資料移交單(樣表)
篇4
第二條公辦學校(包括公辦中小學、公辦幼兒園)的一切資產所有權屬國有,任何集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三條市財政局(國資辦)對教育系統的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對公辦學校資產產權變動、處置進行審批和監督檢查。
市教育局對所屬公辦學校管理、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組織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市教育局對轄區內公辦學校資產進行管理,負責處置村小、完小閑置不動產。
公辦學校對本單位管理、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第四條公辦學校按有關規定負責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人。對所管理、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定期清查,避免閑置、浪費,防止資產流失。
第五條撤并公辦學校的資產處置要求。
(一)撤銷、合并學校,成立由當地鄉鎮(街道)負責人以及學校負責人、財會人員、資產管理人員、職工代表組成的資產清理移交小組,負責資產的清理移交工作。
(二)撤并學校資產、資金、債權、債務應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并在此基礎上編制移交方案,報市教育局、財政局(國資辦)批準后實施。
(三)撤并后的閑置校舍優先用于教育事業,確保小學教育、學前教育、成人教育等所需。在滿足教育事業需求后,可用于其它社會事業。在滿足教育事業及其他社會事業后,可以以出租出售形式處置。
第六條撤并公辦學校的資產處置方式。撤合并學校的資產統一并入新學校,閑置資產的處置按無償調撥、出租、出售、報廢等國有資產處置有關程序辦理,辦理后憑國有資產動態網絡系統資產處置單,調整有關資產賬目。
(一)無償調撥。指學校閑置資產在不變更所有權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形式。
(二)出租。指學校閑置資產經批準后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資產處置形式。
(三)出售。指學校閑置資產以有償的方式變更所有權或使用權,并收取相應處置收益的資產處置形式。
(四)報廢。指學校閑置資產按有關規定超過使用年限或經質量監檢部門鑒定無法使用,予以報廢的資產處置形式。
第七條撤并公辦學校的資產處置程序。
(一)動產的處置。學校對所管理、使用的動產(桌凳、微機、儀器設備等物品),通過國有資產動態網絡管理系統報批后處置。
(二)初中、中心學校、中心小學等學校閑置不動產(土地、建筑設施等)的處置。
1.需用于當地教育事業或其它社會事業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市教育局、財政局(國資辦)同意,報市政府批準。
2.需出租的,由學校提出申請,經市教育局、財政局(國資辦)同意,報市政府審批。
3.需出售的,由學校提出申請,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經市教育局、財政局(國資辦)同意,報市政府審批。市政府審批后,經具有國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市財政局(國資辦)核準,由市公共資源招投標交易中心組織公開拍賣。
(三)村小、完小閑置不動產的處置,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市財政局(國資辦)、教育局備案。
第八條撤并公辦學校的資產處置收益分配。
(一)撤并學校后,出租出售閑置初中、中心學校、中心小學、幼兒園等學校資產的收益全部上繳國庫,用于全市教育事業。
(二)鄉鎮(街道)轄區內撤并學校后,出租出售閑置公辦小學、幼兒園資產的70%收益返回鄉鎮(街道)用于當地教育事業。
(三)出租出售完小、村小的資產收入,用于當地教育事業。
第九條在公辦學校閑置資產處置中,嚴格財經紀律,嚴禁擅自或越權處置、轉移或隱匿財產,捏造、隱瞞債權債務。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處置公辦學校資產的,將追繳處置資產所得的全部收入,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在處置過程中,對使公辦學校資產受到嚴重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將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共資源交易行為,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優化公共資源配置,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包括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實行綜合監督管理與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行政監督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分離的監督管理體制,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交易平臺、統一服務標準、統一信息公開、統一專家管理。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二章 管理與服務機構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管委會,下同)設立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研究解決本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中的重大問題,統籌協調公共資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項,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履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業務指導和考核。
第六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和管理制度,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用體系;
(二)對本級公共資源交易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依法受理公共資源交易投訴,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中的違法行為;
(三)建立和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專家庫;
(四)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協調公共資源交易執法工作;
(五)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信息化建設;
(六)對區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指導、協調;
(七)法律、法規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區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并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七條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規劃、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衛生計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監察、審計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監察、審計。
第八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為全市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務和監督支撐,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及服務,并按照規定整理保存交易資料、現場監控音像資料及文字記錄資料;
(二)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現場工作流程,依法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服務;向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協助調查;
(三)承擔市級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的維護和管理;
(四)法律、法規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交易目錄管理
第九條 下列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一)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政府采購項目;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礦業權出讓項目;
(四)農村集體產權交易項目;
(五)國有產權交易項目;
(六)醫用物資采購項目;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其他交易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市發展改革等部門擬訂,經公開征求意見并組織論證或者聽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對公共資源交易目錄進行調整的,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市發展改革等部門擬訂調整方案,經公開征求意見并組織論證或者聽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一條 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接受監督管理,禁止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外進行交易;未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可以自愿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第四章 交易程序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具備法定條件的,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應當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辦理項目登記手續,并在國家、省規定的媒體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交易信息公告;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在不同媒體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的交易信息應當一致。
第十三條 參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審的專家,應當從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組織相關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法律、法規對專家的產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交易文件、交易過程、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提出,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在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作出答復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暫停交易活動的,暫停交易活動。
第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應當自依法確定公共資源交易競得人之日起15日內,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向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交易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和公共資源交易競得人,應當在交易文件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約期限、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應當與交易文件和成交承諾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簽訂背離上述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將合同報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章 交易行為管理
第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二)擅自暫停、終止交易;
(三)拒絕簽訂合同或者提出額外附加條件;
(四)與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或者專家成員惡意串通違規實施公共資源交易行為;
(五)拒不配合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應當遵守交易程序和交易規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他人名義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項目競得資格;
(二)惡意串通或者通過行賄等違法手段謀取競得資格;
(三)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證明材料進行質疑或者投訴;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應當遵守交易程序和交易規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應當保密的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與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競爭主體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三)在交易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
(五)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偽造、變造交易文件;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條 參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審的專家,應當按照交易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征詢確定公共資源交易競得者的意向;
(二)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性意見;
(三)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玩忽職守等瀆職行為;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的異議答復不滿意的,可以依法向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投訴者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不得阻礙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受理投訴,并依法予以處理:
(一)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在平臺外進行交易的;
(二)不遵守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現場工作規程的;
(三)法律、法規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由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受理投訴的。
對不屬于前款規定情形的投訴,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回復給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移送時間不計算在投訴有效期時間內。
第二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處理投訴時,有權查閱、復印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繼續進行影響投訴處理的,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暫停相關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二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建立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處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五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工作信息化、電子化建設,實現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主體信息、交易信息、監管信息的集中交換和同步共享。
第二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實施主體、競爭主體、中介機構、專家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基礎數據庫和信用管理制度,健全公共資源交易誠信評價體系,開展信用評價,并及時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布評價結果,實現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二十七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過程和履約行為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查處,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處理決定抄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當事人的違法違規不良行為記錄依法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行業協會在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活動,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外進行交易或者規避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由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暫停交易活動:
(一)未在規定的媒體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交易信息公告的;
(二)確定競得人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交易情況書面報告的。
第三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取消其1至3年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永久取消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參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審的專家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至3年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參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審的專家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永久取消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參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審的專家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中介機構以及參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審的專家被取消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資格的,由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條公 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6
一、監理資料管理一般性規定
1.監理資料的形成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和相應規范、設計文件及有關工程合同的規定。
2.監理資料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收集整理及時、真實有效、完整齊全、分類有序,具有可追溯性。
3.總監理工程師為項目監理機構資料的總負責人,并指定副總監或辦公室主任主管,資料由專業監理工程師及資料員具體管理。
4.專業監理工程師應隨著工程項目的進展負責收集、整理本專業的監理資料,進行認真檢查,不得接受經涂改過的報審資料,并于每月編制月報之后將審核整理過的資料交與資料員存放保管。
5.資料應保證字跡清晰,簽字、蓋章手續齊全,簽字應符合檔案管理的要求。計算機形成的工程資料應采用內容打印,手工簽名的形式;要長期保存的應采用針式或噴墨打印,不能用激光打印,紙張采用A4或A3紙。
6.項目監理機構應建立監理文件資料的收文、傳閱及發放制度。
7.在監理工作過程中,監理資料應按監理資料分類建立案卷盒,分專業存放保管,并編目錄,以便于跟蹤檢查。
8.對于已歸資料員保管的監理資料,如本項目監理機構或其他人員借用,須按一定程序和規定,辦理借用手續,資料員負責收回。
9.利用計算機建立監理資料管理的系統文件,長期保存的文件應及時形成電子文檔形式,歸檔時刻錄成光盤上交。
二、內容及其要求
1.施工準備階段
(1)監理機構組織形式、人員構成和總監理工程師及主要監理人員名單,以監理單位進駐現場報告給建設、施工單位;監理站標準化建設,圖表、制度上墻。
(2)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3)設計文件、施工圖紙審核中有關問題的報告。
(4)承包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審查意見。
(5)工程開(復)工審查報告。
(6)建立健全各類監理工作臺賬:單位工程開工報告臺賬、工程進度臺賬、驗工計價臺賬、安全監理臺賬、環水保工程監理臺賬、設計變更臺賬、監理見證及平行檢測試驗臺賬、施工單位(含分包單位)及主要人員資質審核臺賬、監理指令臺賬(停、復工令;質量問題通知單;監理工程師通知)、監理人員培訓考核臺賬、工序檢查及質量驗收臺賬等。
(7)監理站文件收發文登記、轉閱記錄。
2.施工階段
(1)簽報承包人月、季、年驗工計價表;編報監理月報、季報、年報。
(2)承包人編制的年、季度計劃和控制工程進度計劃或計劃變更的審查報告。
(3)工程項目造價目標風險分析及防范措施的報告。
(4)監理日志、施工工序檢查及質量驗收記錄登記資料。
(5)有關監理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安全等問題的專題報告及重要工程例會紀要。
(6)工程質量嚴重問題停工、復工報告;監理各類指令資料。
(7)工程質量事故報告。
(8)由建設單位規定或授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有關報告審核。
(9)承包單位要求費用索賠,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向建設單位提交詳細的有關資料或報告。
(10)承包單位申請工程延期,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向建設單位提交報告。
3.工程竣工驗收階段
(1)全部單位工程驗收合格后,簽署工程初驗報審表,同時提交竣工報驗單及驗收記錄。
(2)在工程初驗前提交本標段工程質量評估初步意見。
(3)按建設單位要求督促承包單位上報工程竣工文件及檔案資料,上報監理竣工文件及檔案資料。
(4)按《委托監理合同》的規定,提交竣工結算審批表,簽署有關工程驗交證書。
(5)監理工作總結、安全工作總結。
(6)總監參與工程竣工驗收,會簽“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4.工程質量保修期
(1)根據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和有關規定,審核質量缺陷返修工程的數量和費用,簽署返修工程驗工計價表報建設單位審定。
(2)檢查督促完成竣工文件,完成其中監理文件的編制(含移交建設單位及監理公司的監理資料)。
(3)經審查合格并辦理了交接手續,總監會同建設單位、接管單位共同簽發“工程質量保修終止書”。
三、監理資料移交存檔
1.移交給建設單位存檔的資料:監理工作總結;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資料;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工建設單位要求的其他資料。
篇7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速公路建設和管理,促進高速公路事業的發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維護高速公路投資者、經營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高速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高速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確保質量、保障暢通、保護環境、建設改造與養護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從政策、資金、土地利用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發展。
第五條 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設、經營高速公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區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屬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職能。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高速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經營、管理和保護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高速公路規劃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公路路網規劃和本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九條 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高速公路按照規定實行特許經營。
高速公路特許經營項目應當依法采取招標投標方式選定投資者,并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投資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第十條 高速公路建設按照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項目資本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設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建設應當遵循基本建設程序,執行國家規定的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規范以及技術標準,保證合理的設計和施工周期,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對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編制安全專篇。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運行完成后應當進行驗收評價。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防護、排水、安全設施,監控、通信、收費系統,養護管理、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執勤執法營房、超限運輸檢測、交通量觀測等專用場所、設施,以及經營服務設施,應當與高速公路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使用。
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未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建設前款規定的系統、場所和設施的,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負責補建。
第十四條 高速公路建設應當避免損壞其他公路和設施;確實無法避免的,應當按照不低于該公路和設施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高速公路建設需要使用其他公路用地的,其他公路的經營管理者應當配合。
第十五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檔案,對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屬設施調查核實、登記造冊。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檔案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移交建設項目相關檔案資料。
第三章 經營服務
第十六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依法從事高速公路經營、服務、收費活動,完善服務區功能以及交通安全、環保、監控、收費等設施。
第十七條 經營管理者依法享有高速公路收費權、廣告經營權和服務設施經營權。
高速公路權益的轉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單獨轉讓高速公路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或者采取委托的方式進行經營管理的,應當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期限收取車輛通行費。
載貨類汽車應當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計重收費的規定交納車輛通行費。經營管理者用于計重收費的計量衡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檢定合格,定期維護、校核,保證其計量符合規定要求。
第十九條 收費高速公路實行全區聯網收費,推廣使用電子不停車等智能收費系統。不聯網不得收費。
高速公路聯網收費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
第二十條 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全區高速公路聯網收費方案,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高速公路建設單位、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聯網收費方案的要求建設和完善高速公路收費、通信、監控等設施,經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測試合格后并入全區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系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聯網收費系統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統一組織調度聯網系統中的路網通信資源。高速公路聯網收費、路況監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行政執法管理以及有關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等需要調度使用路網通信資源的,經營管理者應當無償提供。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區聯網收費的高速公路通行費進行清分結算。
通行費清分結算所需經費由經營管理者共同承擔,按照當年通行費清分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計提比例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協商確定,并由經營管理者撥付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經費按規定納入預算管理,專款專用。
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經營管理者公開前款規定的經費收支和使用情況,接受監督。
第二十三條 車輛通行高速公路收費站時不得有妨礙高速公路交費通行秩序的下列行為:
(一)強行沖卡;
(二)故意堵塞收費道口;
(三)刁難、侮辱、威脅、毆打收費人員;
(四)其他妨礙高速公路交費通行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車輛通行高速公路應當按照規定交納車輛通行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調換通行憑證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憑證;
(二)以跳磅、沖磅、墊磅、繞磅等方式妨礙計量器具正常計重;
(三)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車輛交費優惠證明;
(四)假冒法定免費通行車輛;
(五)假冒鮮活農產品綠色通道免費通行車輛;
(六)采用其他手段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五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車流量的需要開通足夠數量的收費道口,必要時采取調整進出收費道口、啟用便攜式收費機等應急措施,對車輛進行疏導。
第二十六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堅持守法經營、誠實服務,公開服務標準和收費價格,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服務區、停車區等服務場所、設施的規范化管理,為司乘人員提供安全、便捷、文明的服務。
第二十八條 經營管理者不得隨意關、停服務區、停車區等經營服務設施。因維修作業需要關閉服務區、停車區的,應當報告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入口處、服務區以及重要路段設置電子信息牌、公告欄或者以其他方式及時交通管制信息和交通運行信息。
第三十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對高速公路養護、收費等從業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從業知識,熟悉有關法規和操作規程,
掌握崗位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公安、消防、商務、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環保等部門應當加強高速公路經營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自高速公路兩側用地外緣起向外80米范圍內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規劃。
設置高速公路廣告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不得影響高速公路通行安全,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公路養護
第三十三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高速公路進行養護,并做好高速公路綠化、美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保證高速公路經常處于良好技術狀態。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高速公路養護狀況實施監督檢查,督促經營管理者依法履行養護職責。
第三十四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養護巡查,并制作巡查記錄;發現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有坍塌、坑槽、水毀、隆起等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情形,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組織力量修復;對三類以上橋梁、A 類隧道、危涵,應當及時采取維修加固、大修等措施排除險情,并報告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
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規范的要求,及時清理路面雜物等交通障礙,排除積水等行車不安全因素,保持高速公路路面整潔和暢通。
第三十五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設置和維護交通標志、標線,保持交通標志和標線清晰、準確、完好。因高速公路路網結構變化或者交通管理需要,經營管理者對標志、標線進行調整的,應當報告高速公路管理機構。
第三十六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編制高速公路年度養護計劃,并將養護計劃報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七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養護施工作業現場管理,及時處理因養護施工作業造成的交通堵塞;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高速公路養護作業路段加強監督檢查,維護高速公路正常的養護施工秩序和交通安全。
養護施工作業應當注意保護環境,施工產生的垃圾、雜物等廢棄物應當在路面以外統一堆置,并做好棄置場所的環保工作。
第三十八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建立公路損毀、交通流量等互聯互通養護信息系統,并及時向社會公布高速公路運行養護信息。
第三十九條 已建成通車的高速公路實行養護保證金制度,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侵占、損壞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附屬設施等行為,管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保障高速公路正常通行,依法維護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專用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在轄區高速公路上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統一標志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第四十二條 高速公路用地的范圍,以征地界線為準。高速公路沿線人民政府應當對高速公路建設依法使用土地給予支持和協助,在高速公路建設項目開工前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竣工驗收合格后核發土地使用證書。
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征地標準為:高速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以外不少于1米;高速公路兩側無邊溝的,為高速公路緣石或者無截水溝上邊坡坡頂以外不少于5米;高速公路橋梁垂直投影面外緣起不少于1米。
第四十三條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按照水平方向進行測算,其劃定標準為高速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30米,屬于互通立交或者特大型橋梁的,為其用地外緣起向外50米。
高速公路彎道內側的建筑控制區范圍根據滿足行車視距的要求確定。
第四十四條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區范圍,由高速公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劃定并公告。高速公路經營者和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劃定的建筑控制區范圍設置界樁、標樁。
第四十五條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置其他設施,不得侵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地面、上空或者地下的范圍。
第四十六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在高速公路及其橋梁、隧道的入口以及相關跨越高速公路的設施設置車輛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志。超過標準的車輛,不得在高速公路及其橋梁、隧道內行駛。
第四十七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自治區內高速公路的超限檢測站點進行統一規劃和設置。設置和撤銷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應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在前款規定的固定治超檢測站點實施車輛超限檢測和處理。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情況下,也可以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出入口、服務區、停車區使用移動檢測設備對車輛進行超限檢測和處理。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根據計重儀器、監控系統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超限超載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章 應急管理
第四十八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和應急管理工作體系,完善監控、預警、救援和應急處置等工作機制,組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需的設備及物資,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第四十九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區高速公路車輛救援站點布局規劃,指導高速公路經營者按照規劃要求設置施救站點,并向社會公布救援服務站點、項目和價格等信息。
當事人可以選擇經營管理者設置的施救站點實施救助,也可以選擇其他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救援機構,也不得妨礙和阻止當事人委托的救援機構進場服務。
車輛救援服務應當符合和遵守相關規定,按照核定的標準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
第五十條 遇有高速公路嚴重損毀、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情形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情況,依法采取限速通行、關閉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自治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關閉高速公路的,應當征求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意見,經營管理者應當積極配合,及時將有關交通管制信息向社會公告,對通行車輛進行提示。關閉高速公路的情形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高速公路正常通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設置的廣告設施不符合規劃要求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置其他設施,侵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地面、上空或者地下范圍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篇8
六、安全獎、標準化獎按集團公司規定的標準執行。
分類 安全獎 質量標準化獎 范圍
科級 副科 科員 工人 科級 副科 科員
井下 生產
一線 800 650 500 300 300 200 100 采煤、掘進、維修等
生產
輔助 700 600 450 200 200 100 50 通風、運輸、皮帶、運轉、機電、信息中心、瓦斯等
職能地面 生產 700 600 450 100 200 100 50 洗煤、機電廠、物資供應站等
輔助
后勤 600 500 350 100 150 50 50 水暖科、煤質科、汽車隊、小車班、行政科、物業、保衛科、醫院等
機關七、采煤隊、掘進隊、綜采準備隊、綜掘準備隊、維修隊工人實行計件工資。
1、計件范圍
采煤隊、掘進隊、綜采準備隊、綜掘準備隊及維修隊工人全部實行計件工資。
2、實行計件單位的正職、見習技術員由礦單獨支付工資。4、采、掘、準、修隊管理人員工資
管理人員執行計件超額倍數:
隊干正職計件平均超額2.5倍(由礦單獨支付),見習技術員得技術員的0.8倍(由礦單獨支付),副職、技術員工資由本單位自行按分分配,但標準不能超過礦規定的2.2倍及1.7倍。
平均超額工資=(計件工資總額-級差-輔助工資-激勵工資)/計件工人人數5、實行計件工資員工工資計算方法:
月工資總額=計件工資+級差+加班工資+輔助工資+激勵工資
其中級差=浮動系數×工資基數/21.75×計時工數
計件工資=個人計件分數×分值(每個計件工人平均超額工資之和/每個計件工人實得分數之和)
6、定額管理
勞資科定額員要認真負責,按實際生產情況制定計件單位定額,月初制定各工作面的定額單價,報生產礦長審批后,月末按定額單價計算工資。
7、采煤隊、掘進隊、維修隊及準備隊實行綜合定額,園班計件、分班計量、個人按量計分、按分分配。
八、井下輔助單位
1、井下輔助單位實行間接計件工資,實行間接計件單位的純地面工人實行計時工資。
2、機電隊、皮帶隊、運轉隊、運輸區、通風區、瓦斯科、信息中心等單位實行間接計件。4、間接計件的單位實行出勤率考核,單位出勤率在95%以上,其單位得工資全額,出勤率每下降1個百分點工資總額扣減2000元,以此類推,(職工考勤按當月法定出勤天數考核,以考勤機計算出勤率)。
5、實行計件工資的單位必須先計算出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級差和安全獎、標準化獎以后再按計件分數分配計件工資。
6、瓦斯科打鉆隊繼續實行計件工資,-780打穿煤鉆單價為每米60元,其它地點打鉆其巖石鉆每米8.14元,煤鉆每米6.46元,礦另外支付入井費、保健費、夜班費。
7、管理人員工資按本單位的計件工資執行超額工資倍數,正職由礦單獨支付,其倍數為正職2.5倍,副職、技術員由礦打入計件工資總額,由本單位自行分配(其標準不能超過2.2倍及1.7倍),見習技術員為技術員的0.8倍(由礦單獨支付)。
篇9
關于征求《河南省氣象行業資料共享管理辦法》意見的函
各省轄市氣象局:
為了加強我省世界秘書網版權所有,氣象行業資料共享,發揮國家投資的最大效益,努力使氣象資料更好地為我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河南省氣象條例》、《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了《河南省氣象行業資料共享管理辦法》。現發給您們征求意見,請認真修改,并于2005年10月25日之前將書面修改意見發給河南省氣象局政策法規處。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四日
河南省氣象行業資料共享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氣象行業資料共享,使氣象工作更好地為我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河南省氣象條例》、《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氣象行業部門之間實現行業資料共享的活動應當遵循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氣象行業資料,是指我省各級氣象行業主管機構組織收集并存檔的各種氣象觀(探)測記錄,以及由這些記錄加工處理而成的各類氣象數據集、各種氣候統計值和數值分析資料等以及各行業部門組織收集加工的氣象、農業、水文、水利、地質、地震、交通、環保,對當地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有關的氣象資料。
第四條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省氣象行業資料共享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行業資料共享管理工作。
第五條實施氣象行業資料共享工作應當遵循共同發展、相互支持、協商協調、互惠互利的原則。
第六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構建氣象信息共享平臺,通過共享平臺積極加強與行業部門的溝通和聯系,不斷拓展氣象工作領域。
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與同級行業部門溝通,對實施氣象行業資料共享的站點、資料范圍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解決,進一步拓寬行業各部門的服務領域。
第七條氣象行業資料屬國家所有。各部門應當從國家利益出發,最大限度地發揮各級政府對氣象行業投入的總體效益,減少重復建設、重復勞動,充分發揮氣象行業優勢,為當地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
第八條有關部門和單位與氣象部門之間進行資料交換、共享或合作開展業務和科研項目所需的氣象資料,按照雙方建立合作關系時商定的原則和方法,簽定合同后進行。
第九條氣象行業部門之間獲得的共享資料應當堅持公益性和免費的原則,實時資料共享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歷史資料的共享只收取交付資料所需的成本費。
負責氣象資料提供工作的單位,向用戶提供從事其它部門交換來的氣象資料,必須遵守有關氣象部門提供資料交換時附加的使用條件。
第十條雙方應當嚴格遵守資料保密制度,通過共享獲得的資料可以在內部分發,或存放在僅供本單位使用的局域網上;不得與廣域網、互聯網相連接,不得向外公布、轉讓,不得進行經營性活動,不得用作向外分發或外部使用的數據庫、產品和服務的一部分,不得間接作生成它們的基礎;不得對這些氣象資料進行單位換算、介質轉換或量度變化以及對其進行實質性加工后形成新的資料后進行轉讓。
第十一條實施共享的氣象行業資料除國家規定可以在互聯網上的,其他資料應當通過專線進行傳輸。資料共享雙方應當根據需要,提供必要的資金進行維護。
第十二條我省各級共享氣象資料提供單位,只負責本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收集和存檔的氣象資料。
除省、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共享氣象資料提供工作的單位外,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氣象資料提供工作。
第十三條為了適應氣象事業發展的需要,促進氣象行業的聯系與協作,推動我省氣象行業管理工作,應當建立氣象行業協調會議制度,每年召開一次協調會議,進一步促進氣象行業資料的共享工作。
第十四條本辦法未做規定的事項應當按照中國氣象局的《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篇10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扶貧生態移民工程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扶貧生態移民工作順利進行,根據《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省扶貧生態移民工程規劃(2012-2020年)》、《省扶貧生態移民工程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省的有關扶貧開發方針政策,結合我市整合各級資金的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扶貧生態移民工程資金,是指各級財政及部門用于扶貧生態移民工程的資金。
扶貧生態移民工程資金的范圍主要包括下列資金:
(一)中央財政安排的扶貧生態移民專項資金(發展資金);
(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扶貧生態移民專項資金;
(三)省級整合其他中央資金用于扶貧生態移民的資金(包括易地扶貧搬遷、廉租住房建設、農村危房改造工程等);
(四)市級財政安排的專項扶貧生態移民資金;
(五)市本級財政安排的專項扶貧生態移民資金;
(六)整合本級其他用于扶貧生態移民的資金;
(七)國家開發銀行專項發展基金及PPP引導基金;
(八)金融信貸資金;
(九)群眾自籌資金;
(十)其他資金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市轄區范圍內政府投資及融資管理的扶貧生態移民工程。
第四條扶貧生態移民工程由市政府統一授權的單位(或平臺公司)作為項目實施單位,采取自行組織實施或委托實施的方式建設。
第五條扶貧生態移民工程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帳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六條扶貧生態移民工程資金,專項用于扶貧生態移民工程年度實施確定的各項建設任務,包括移民住房、基礎設施、產業發展、公共服務設施、技術技能培訓、土地整治、生態環境建設、項目管理等與扶貧生態移民有關的建設。
第七條項目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項目管理費總額控制數以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投資總概算為基數,參照省發改委1.5%的比例標準提取項目管理費,報市財政局審批。已獲得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支持的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從財政專項扶貧生態移民資金中提取任何管理費用。
項目管理費實行專賬管理,專項用于規劃和實施方案編制、政策起草、調研、檢查驗收、成果宣傳、項目公告公示、檔案管理、項目和績效評估等與扶貧生態移民工程相關方面的經費開支。
第二章項目預算管理
第八條市移民局作為扶貧生態移民工程項目實施主管單位,在每年10月底前會同市發改局、市財政局、項目實施單位根據扶貧生態移民工程年度實施任務提出下年度資金需求和籌措方案,報市政府審定。
第九條扶貧生態移民工程應嚴格按照經市政府批復的項目實施方案實施,嚴格控制項目超規模、超概算、超工期。實施方案應按照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設計的規模、標準、工期、概算要求編制。
第三章融資管理
第十條市移民局牽頭,市金融辦、市財政局、項目實施單位配合負責做好項目融資工作,應根據經市政府審定后的年度資金需求和籌措方案,制定年度具體融資計劃,落實融資方式、期限、成本和還款來源,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項目實施單位作為籌措扶貧生態移民工程資金融資主體,積極爭取開發性金融貸款支持。
第四章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扶貧生態移民資金必須實行專戶管理。項目實施單位需在銀行開設一個扶貧生態移民資金專用帳戶(以下簡稱生態移民專戶),專項用于歸集各級財政扶貧生態移民專項資金、國開發展基金、PPP引導基金、群眾自籌資金及其他資金等;開設一個貸款資金專用帳戶,專項用于核算融資資金;開設一個償債資金專用帳戶,專門用于存放償付貸款本息,其他資金不得轉入該帳戶核算,嚴禁將其他資金存入償債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市財政局負責生態移民專戶資金及貸款資金的監管工作。項目實施單位需向市財政局提供合作合同,市財政局根據合同約定將政府購買服務支出、財政補貼支出逐年列入財政預算。市財政局要及時按照財政支付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項目投資產生的收益,由項目實施單位在收益實現后3個工作日內上交市財政局,原則上市財政安排用于扶貧生態移民項目的政府購買服務支出、財政補貼支出。
第十五條扶貧生態移民專項資金實行報賬制。中央、省、市級、本級財政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相應的資金管理制度規定程序報賬。
第十六條為了充分發揮財政扶貧生態移民工程資金的引導作用,拓寬扶貧生態移民工程投入渠道。按照“統籌安排、集中使用”的原則,各級財政扶貧生態移民專項資金及整合資金按規定程序審核后,由市財政局撥到相應的資金主管單位,資金主管單位將資金歸集到生態移民專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開發展基金、PPP引導基金由收到劃入基金的單位直接轉入生態移民專戶;群眾自籌資金、其他資金由各鄉鎮存入市政府重點項目辦專戶,市政府重點項目辦將資金匯集后統一轉入生態移民專戶。
第十七條項目實施單位開設的生態移民專戶和貸款資金專戶中所有資金的使用,應由項目實施單位填制《投融資管理資金支付用款申請單》(詳見附件1)并附上相關資料,經市移民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核,市財政根據簽訂的項目合作協議范圍、內容及有關政策要求進行審核,市投融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復核,經簽章后,報市政府分管領導簽批,再向資金監管銀行申請支付項目資金。
第十八條監管銀行根據審核同意《投融資管理資金支付用款申請單》的額度從監管賬戶中支付相應資金,否則不得予以支付。
第十九條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財政財務制度規定,設置獨立機構或指定專人做好財務會計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建設項目資金收支計劃執行報告制度。項目實施單位每月末應向市財政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項目資金使用情況表,年終報送全年項目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同時抄送市移民局。
第二十一條扶貧生態移民有關工程項目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及物資的采購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五章項目決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扶貧生態移民工程實行預決算評審制度。工程預算由項目實施單位委托市投資評審中心評審,經評審的工程預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貼的計算依據,以項目工程結算審計結果作為扣減或增加政府購買服務支出等的結算依據。
第二十三條項目實施單位應在項目完工后及時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經審核簽署意見后,向市財政局報送規范、完整的工程竣工決算資料及項目主管部門意見。對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后,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后應編制竣工財務總決算;市財政局依據有關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結果進行批復;項目業主依據批復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反映項目建設成果。
第二十四條市移民局應建立貧困戶及資金使用臺賬,將年度扶貧資金規模、來源、項目安排去向、項目實施單位、受益群體以及實施效益等情況進行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利用公開欄(墻)、項目竣工牌、會議及告示等形式將本年度扶貧生態移民的投資規模、資金來源、資金用途、受益對象、補助標準、補助環節及項目完成情況在項目實施地進行事前、事后公示公告,增加資金使用的透明度,確保群眾的知情權,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市移民局應當加強扶貧生態移民項目檔案管理,與項目相關的文件、階段性總結、資金審批和審計報告、工程監理報告、技術資料、統計數據、圖片照片資料等應當及時歸檔,按安置點獨立建檔。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市移民局要加強對扶貧生態移民工程資金和項目的監督檢查,配合市審計局、監察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互通情況,避免重復檢查。
第二十八條各鄉(鎮)人民政府、項目主管單位要加強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實施進度,及時報賬和驗收,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市移民局會同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對項目實施情況定期和不定期進行檢查并及時向市政府匯報,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應當進行重點監督,對重點扶貧生態移民項目進行跟蹤監督,并配合市監察局對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違紀案件進行查處。
第二十九條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所需資料,確保項目建設質量、資金使用安全和投資效益。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扶貧生態移民工程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由市審計局、財政局、監察局追還被挪用、截留資金,停止撥付后續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