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論文摘范文

時間:2023-03-30 10: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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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論文關鍵詞:食品安全 社會公眾 監管模式

2009年我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出臺,對于遏制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國食品安全事故仍然頻頻發生,現行“政府單中心監管”體制卻顯得乏力,出現了監管機構日益龐大,監管成本不堪重負,監管規則堆積如山,監管人員卻身心疲憊、無所適從的情況。“政府單中心監管”體制下,政府承擔了市場監管的全部職能,行業協會、企業和消費者等社會管理主體在監管中缺位,政府人員的行政性而非專業化監管難以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因此在食品安全監管領域,應當重視社會監管力量的納入。通過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消費者等社會管理主體的全方位參與,擴大監管主體的參與程度,強化已有監管機構的效力,重塑“事前監管”的先進理念,加強監管保障措施的力度,建立全方位的與國際先進水平接軌、具有我國特色的食品安全監管方式創新性體系,以達到整合監管資源,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的事半功倍的食品安全監管效果,營造健康和諧的食品安全環境。

一、完善食品安全社會公眾監管模式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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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基本原則 全程監管 信息公開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則是食品安全法基礎理論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靈魂,它體現著食品安全法的根本價值,反映著食品安全法的本質,并對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貫徹執行起著普遍的指導作用。客觀、準確、科學地概括、分析、提煉我國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則對于我國食品安全法理論和實踐都具有重要的意義。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則,使我們能夠正確認識《食品安全法》的本質,有利于建立科學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有利于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制內容,更好的指導食品安全活動,滿足國家在調節社會食品安全活動中所產生的對食品安全關系調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范疇、任務和目標與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獨特的基本原則。

一、分段監管原則

分段監管原則是指在堅持按照食品生產、加工、流動每一個環節由一個行政部門負責下,采取以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各盡其責為主導方針的多機構分段監管原則i。

分段監管原則首先形成與美國,1906年6月30日,美國通過了第一部《食品和藥品法》,之后的32年為了適應食品安全發展的需要,美國先后頒布了五部法案,進行了兩次大的修改,確立了詳細的檢驗標準和檢驗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藥品安全的法律不斷得到完善,這些法律涵蓋了美國所有的食品領域,使各個食品環節在監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監管原則在美國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體現出來。為了更好地完善這種分段監管原則,美國在1998年成立了“總統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來協調全國的食品安全工作。這樣就形成了由一個委員會總協調,六個部門來進行分管,對各自領域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分段監管從分落實了分段監管的特。

2004年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心》將《食品衛生法》的監管體制變為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充分體現了分段監管原則在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頒布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我國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監管原則,對應的實行分段監管體制。在這種分段監管的原則下我國形成了與之適應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這種監管體制是國家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采取的組織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的分段監管體制,國務院設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國務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共有15個部門參加。至此我國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層面由一個總體機構協調,具體監管由五個部門在各自領域分別管理的分管監管體制。因此,我國現行的監管體制就是在分段監管原則的指導下構建的,他直接體現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監管原則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開原則

信息公開原則,是指為了實現公眾的知情權、食品監管部門、食品生產經營者,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信息外,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任何信息應向公眾公布的準則。iv《食品安全法》始終堅持信息公開原則,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規范、不統一,會造成消費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規定,我國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開制度,堅持信息公開原則。食品安全關系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廣泛關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總體情況、標準、監測、監督檢查(含抽檢)、風險評估、風險警示、事故及其處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首先,明確了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根據食品安全信息的內容,及其重要程度、影響范圍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門主要有:(1)衛生部負責公布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即現行體制下的省衛生廳、直轄市衛生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統一公布其影響限于特定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這些信息的特點是影響力限于特定區域。(3)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縣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門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報告、通報制度。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獲知《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預防性原則

預防性原則,它是一項行動原則,是指將來很有可能發生損害健康、或者以現有的科學證據尚不足以充分證明可能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現有科學證據尚不足以充分證明因果關系的成立,為了預防損害的發生而在當前時段采取暫時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預防原則意在將食品安全事后規制變為重點預防事故的發生,這是對食品安全監管理念的重要轉變。預防原則和風險分析原則是相對應的,它針對的是風險,而不是損害。風險是將來發生損害的可能性,一旦這種可能性成為現實,那就是實際損害。預防的目的并不是將風險降為零,因為從實際情況來講,即便根據預防原則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將 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的根源在當前消除為零。

預防原則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紀80年代德國的Vorsorge法則。2002年《歐盟食品基本法》該法第7條第2款對預防原則的具體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據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應恰如其分,對貿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實現共同體所選擇的高水平健康保護所必須的、技術經濟上可行的,以及考慮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應在適當時期根據鑒定作出的風險對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質及所需科技信息種類,澄清科技不確定性并開展更全面的風險分析。”vi美國采取的開放政策和歐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認為對風險預防原則的過度適用將阻礙技術的進步、妨礙貿易自由,因此必須給予一定的限制。

我國規定的預防性原則的內涵和外延要比歐美更加寬泛,預防性原則在我國《食品安全法》中體現在下具體內容:第一,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條件、程序,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第二,食品安全標準制度。制定并且實施嚴格的食品安全標準是真正實現食品安全源頭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條件。食品安全標準為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應成為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的科學依據。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第三,食品安全強制檢驗制度。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不準出廠銷售。對于不具備自檢條件的生產企業強令實行委托檢驗。第四,食品安全標簽制度。食品標簽是粘貼在產品外包裝上的標識。食品標簽提供了食品的內在質量信息、營養信息、時效信息及食用指導信息等,是消費者選擇食品的重要依據。食品標簽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食品與標簽應當一致。

四、風險分析原則

風險分析(riskanalysis)原則是指的是對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進而根據風險程度來采取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風險并且在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的全過程中保證風險相關各方保持良好的風險交流狀態。viii這一原則是對食品安全進行科學管理的體現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標準的重要依據已成為國際公認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風險分析是對人體接觸食源性危害而產生的已知或潛在的對健康不良影響的科學評估是一種系統地組織科學技術信息及其不確定性信息來回答關于健康風險的具體問題的評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歐盟委員會鐵于歐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則委員會綠皮書肋歐盟食品法確定了6個基本目標“確保法規主要以科學證據和風險評估為基礎”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歐盟關于食品安全自皮書》,該自皮書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則中認為風險分析必須成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礎歐盟必須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項風險分析的運用之上:風險評估(科學建議和信息分析)、風險管理(管理與控制)和風險交流同時認為如果合適的話預防原則將應用于風險管理的決議中。

在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確地規定了風險預防原則。探索該原則實現的法律機制,其實質在于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貫徹執行與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的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標志著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從經驗監管向科學監管、從傳統監管向現代監管逐步邁進。

篇3

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法 懲罰性 賠償原則 身體健康

社會越是發展食品安全就變得越來越重要,在我們國家的發展過程中科學技術和經濟的發展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這些發展卻并沒有提升食品安全的程度,而且隨著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提升,國家、政府以及社會大眾對食品安全的關注程度也隨之升高,人們更加向往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健康的飲食方式,但是這其中最關鍵的就是飲食安全,國家和政府也在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在不斷完善食品安全法,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我們國家的食品安全法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尤其是在食品安全法的適用方面,本文主要針對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原則的使用性展開分析和研究。

一、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原則概述

(一)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含義

食品安全法的設立主要是為了保障人們的飲食安全,同時也是為了保障人們的身體健康,因為一些不合法律規定的食品可能會影響人們的身體健康,隨著近幾年來社會上各種各樣的怪病的發生率的提升,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性也隨之提升。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原則主要是指食品安全法中關于一些嚴重的違規行為需要進行法律懲罰的行為,在對這些行為對社會正常生產和發展給社會帶來的影響和補償界定的一些法律規定和約束,但是從法律的意義上來說懲罰性賠償是補償性的賠償,因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的人必然會給社會和大眾帶來影響,而且這些影響是不可磨滅的,嚴重的甚至可能會影響人們的身體健康,因此進行懲罰性賠償不僅是社會的需求,也是國家政府設立法律的需求。設立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的主要價值在于盡可能地降低由于食品安全問題給人類帶來的損失。

(二)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主要特征

從立法的角度來說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主要特征包含三個方面的含義:首先就是懲罰和杜絕類似的食品安全實踐發生,因為食品安全一旦出現問題危害到的人群就會非常廣泛,而且食品安全嚴重的話威脅到的就是人們的生命安全,因此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主要的特征就是懲罰食品安全的威脅者,而且以此來杜絕此類現象的再次發生,從而達到保障人們飲食安全的目的;其次就是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的是否賠償以及賠償金額的多少必須要由依法機關的確認和審核,不能隨便確定,這主要是由食品安全事件的重要性以及其社會危害程度決定的,而且我們國家法律規定所有的法律案件的賠償都必須要經過仲裁機關以及社會公正機關的共同認定,這也是為了保障社會公平和公正,避免引起惡性社會事件的關鍵;最后就是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不僅具有法律意義也有補償意義,因為它一方面確保了社會法律的公平正義,確保所有危害食品安全的不法分子都能夠受到法律的嚴懲,另一方面也保證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補償和保障,這不僅是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設立的意義同時也是其基本的屬性和特征。

二、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性以及存在的問題概述

(一)食品安全法中關于懲罰性賠償的違法行為認定不夠明確

食品安全法關于違法行為的認定是確立違法行為、確定懲罰性賠償以及賠償程度的關鍵,但是在我們國家的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違法行為認定還不夠明確,這就在很大程度上縱容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不完善開展違法犯罪活動,面對這些犯罪行為法律沒有足夠的約束力,這從一方面也會促進這些違法犯罪活動的猖獗。例如我們國家的食品安全法中并沒有關于食品安全違反法律認定的單位作出明確的規定,這就導致很多的食品安全案件沒有明確的單位認定,就會使得違法人士認為不經過認定的就不算是違法犯罪活動,這樣很容易使得社會上的食品出現重大安全問題但是卻無人監管,由此可見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以及對社會的影響,在社會的發展中這個問題必須要得到社會和政府的重視和關注,否則對社會和大眾的影響將是巨大的。

(二)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沒有關于違法行為的確定

從目前的發展形勢看來大多數社會上危害食品安全的問題都表現在:一是為了保證食品的保質期,一些生產商會惡意地在食品中添加一些不合規定的添加劑,最終保證了產品的保質期,但是產品的安全性卻沒有了確定的保障,二是一些商家為了謀取高額利潤在實際的產品生產和制造過程中偷工減料,或者是采用一些不健康但是成本極低的替代品來生產和制造商品,這樣降低了成本,但是以與市場相同的價錢銷售就可以獲得更高的利潤。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這里只是簡單地列舉了幾個比較常見的例子,但是可以很明顯地看出這樣的行為確實給食品安全帶來了非常嚴重的損害,因此政府和立法部門有必要對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違法行為以及各個行為的賠償措施進行明確的規定和設置,這不僅僅是為了保證法律的效率,更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健康。

(三)食品安全法中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不夠合理

關于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賠償金的核算也是食品安全法很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的人員的主要懲罰措施和政策,但是我們國家在實際的立法過程中關于賠償的金額以及賠償的方式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食品安全案件的賠償對象主要是消費者,因此賠償的金額必須要根據這些食品安全案件對消費者以及社會造成的影響來確定,就比如說曾經我們國家最大的食品安全事件之一的三鹿奶粉事件,這個事件涉及到的人群之廣,對社會造成的影響之大是任何一個事件無法比擬的,在面對最終的賠償時三鹿集團也只是表示會對所有的消費者進行賠償,但是這個事件造成的社會影響,以及如何證明自己就是其消費者都是問題,因此在面對這些類似的食品安全事件時必須要首先確定賠償金以及賠償范圍,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還可以提升法律的適用性。

(四)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還有很多遺留問題沒有解決

關于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我們國家還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法律的完善性以及法律的可行性方面我們國家發展的空間還很大。比如說一個已經困擾立法者很久的問題就是:雙倍賠償的問題,消費者希望得到生產者的雙倍賠償主要是由于消費者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了損害,而且自己的身體健康也受到了威脅,但是消費者卻沒有明確的證據來證明,由此就產生了消費者舉證困難的局面,而生產者則認為自己沒有必要進行雙倍賠償,這是我們國家食品安全法中遺留實踐最長同時也是最影響食品安全法實施的一個問題,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已經影響到了社會的穩定和發展以及食品的安全性。

三、提升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使用程度的建議和措施

(一)明確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使用范圍

關于明確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使用范圍對于保證食品安全法的順利實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是必須要明確賠償的范圍,賠償的人群和賠償金的分配等,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開展的主要作用就是補償受害消費者,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次是在這個法律的實施過程中必須要保證賠償金的落實,這不僅僅是為了保證法律的效力,同時也是為保證食品安全法的效力;最后是明確范圍有利于食品安全法的準確落實和實施,因為一旦確定了范圍就確定了法律的界限和懲罰的規定,這樣食品安全法就有了實施的界限和范圍約束,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實施也才會更有效率。

(二)提升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賠償金計算的科學化和合理化

提升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賠償金計算的科學化和合理化是為了保證賠償金的準確性,不僅是為了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保護,而且也是為了保證產品生產者的合法權益,因為過多的賠償對于生產者來說是不公平的,過少的賠償對于消費者來說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的規定必須要確保雙方的權益的公平性和對雙方的保護性,既要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又要維護生產者的正當權益,總之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必須要保證科學性和合理性,這也是為了法律的正當效益,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法律能夠準確實施,法律也才能夠有正當的實施權益。

(三)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相關制度和適用機制

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相關制度的完善和適用機制,對于確保食品安全法的正確實施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關于這方面一是要擴大請求主體全的范圍,按照理論來說所有的產品消費者都有權利對違背食品安全的生產者要求進行賠償,這些賠償或許是對于身體傷害的賠償,也可能是對身體傷害的賠償,總之消費者對自己消費的產品有權利要求賠償;二是必須要對消費者的舉證難的問題進行解決,關于這一點消費者要學會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進行產品消費時必須要索要專業認證的產品發票,這是確認消費者進行過消費的唯一最有力的證據,也是消費者解決舉證難最有利的途徑;三是完善食品安全法的相關機制和制度,只有這樣才能確保這些法律的有效實施,確保人民的健康和安全,這是法律的責任也是立法機關的義務,在未來的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發展和完善過程中必須要注意到這些問題,并及時解決。

篇4

[論文關鍵詞]食品安全 刑法保護 完善措施

食品質量關系到國計民生,關系到社會的安定團結。為了更好地構建和諧社會,確保食品質量安全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近年來,國內媒體對一些食品安全質量問題事件進行曝光,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我國相關部門已經將食品安全上升到法律層面,并在打擊偽劣食品方面收效顯著。然而,由于諸多原因,在執行的過程中,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本文重點探索食品安全的刑法保護。

一、食品安全概述

從法律層面上講,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在制作和銷售過程中,必須符合國家法定標準,并且,食品中禁止含有對使用者可能造成損害的有毒或者有害成分;食品安全領域并不僅僅局限于生產以及銷售環節,還包括原材料的種植以及加工和運輸等流程。由此可見,在法律層面上,食品安全的定義偏重于對食品可能帶來的危害的監管,并且,執法人員的監管工作是動態進行的。

二、國內食品安全刑法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 立法理念缺乏適應性

這種不適應主要體現在:無法同風險社會的背景以及公民期望相適應。首先,目前的立法意識與風險社會背景之間缺乏適應性。近年來,“風險社會理論”已經受到了世界范圍內法學界的廣泛關注。該理論指出:隨著工業的快速發展,在為人們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的同時,也孕育了更多的潛伏性危險,例如核輻射等。這些危險一旦爆發,將會為全社會帶來巨大的災難。在這一背景下,刑法的功能理應從“對傷害結果進行懲罰”轉向“控制風險的發生”。然而,國內的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出發點仍然是“危害行為”,而對“潛在危險”有所忽視。

另外,當前的立法理念同民眾的安全意識未能有效匹配。面對風險社會當中的“風云變幻”,民眾的安全意識逐漸增強,甚至將其視為“高于一切”。因此,公眾非常希望食品安全刑法保護能將對公民安全造成影響的“違法行為”做到“零容忍”,進而有效地保證人民的生命安全。然而,現階段的食品安全刑法保護多數是采取“事后懲處”,并沒有真正地從食品的安全防范入手,從而致使各類食品安全問題仍存在。

(二)立法實踐中存在的不足

1.犯罪構成缺乏完善性。刑法中規定,食品的生產以及銷售者是食品安全犯罪的主體。然而,食品安全環節中還包括原材料生產以及養殖等多個環節。這些環節都有可能影響到食品安全。例如:農藥殘留或者環境污染等。現階段,刑事司法解釋中僅僅將“動物養殖”列入本罪調整范圍,然而,像“農作物培育”等環節,卻沒有相對應的司法解釋對其進行規制,這便為很多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

2.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在食品安全刑法保護中,闡述問題時存在大量的抽象、籠統的語言,并且沒有對其進行司法解釋,從而使得該法律規范不符合罪行法定原則,同時亦為司法適用制造難題。例如:在安全標準食品罪中,對生產以及銷售行為造成的危害程度的表述就非常模糊,常常用“嚴重”以及“足以”等字眼進行表述,但是這些詞語并不能進行具體的量化。類似的還有“不安全食品”等,這些模糊概念的使用,常常為司法執行增加難度,并且很可能被違法人員利用,為自身脫罪。

3.刑法設置缺乏完善性。首先,罰金刑的規定缺乏合理性。《刑法修正案(八)》對罰金刑進行了修改,更改為“并處罰金”,并且沒有規定罰金的上限。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大對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的懲罰力度,但是具體實施是由法官的主觀判斷決定的,而且未規定最低限額,無法對原刑法中罰金額過低的詬病予以消除。另外,食品安全刑事立法中缺乏對資格刑方面的規定,進而無法取得防范犯罪分子再犯此類罪的效果。

4.持有型犯罪缺失。盡管刑法學界多次呼吁增設持有型犯罪,但是在最新的刑法修改中并沒有得以體現,而對其的增設是非常必要的。首先,持有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質。持有者囤積違禁物品并不是根本目的,其是要在日后通過銷售獲取暴利,而這一持有行為,則是銷售的前端,所以持有行為具有潛在的危險性,對其的刑法管制,符合風險社會的刑法需求。反之,如果在刑法中并沒有明確持有型犯罪,犯罪分子便會“有恃無恐”,而且會造成公眾恐慌,刑法的威懾力亦會受到影響。

5.缺乏完善的食品犯罪刑法體系。刑法體系主要是指:由與刑法具有淵源或者有關聯的事物構成的有機整體。其共同構成了功能強大的立法體系。食品安全刑法體系缺乏完善性主要表現在:附屬刑法規定的缺失。其直接影響到相關的政策法規同刑法典之間的有效配合與銜接。

三、國內食品安全刑法保護改進措施

(一)明確現代化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理論

要想真正地將刑法保護貫徹落實,就必須擁有先進的立法理論加以指導。首先,促進法律擬制概念的有效運用。所謂的“法律擬制”就是指對于某些可能發生的事情,無論其是否存在,都認定其為既定事實的假設。目前,在國內的食品安全刑事立法領域,有必要將這一概念引入。其實質上是增設持有型犯罪的重要理論基礎,不僅能夠在食品安全監管中將刑法提前介入,還能夠極大地消除潛在的安全隱患,從而提升司法效率。

另外,還要在刑法中突出“以人為本”的法制理念。強調刑法的“服務對象”。食品安全犯罪問題的處理過程中,同樣要將“公眾期望”放到首位。近年來,社會中的食品安全事件屢見不鮮,公眾已經不只是希望對犯罪分子進行懲處,更是希望將類似的危險徹底解決。而現實的刑法則是以現存的危險作為懲治“對象”,并沒有充分地考慮到公眾的期望,所以在立法的完善過程中,要將“以人為本”的理念體現出來。

(二)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具體完善措施

1.首先,進行罪名的罪狀表述修改。例如:將有毒或者有害食品加入方式中的“摻入”進一步細化,可修改為“摻入、滲入或者涂抹”;其次,擴大罪名規制范圍。例如:“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行范圍就較為狹窄,應將其修改為“全部導致有毒或有害食品流入市場的行為定為犯罪行為”。其罪行范圍既包括生產、銷售環節,還包括原材料的種植以及養殖等環節;最后,增設持有型犯罪。

篇5

論文摘要:“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是事關千家萬戶的幸福與安康,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和保障,歷來是黨和國家關心的大事。當前,我國生鮮食品檢測存在重城市、輕鄉鎮;重事后檢測,輕事前預警以及檢測設備和技術不能適應新型經營業態的發展需要等問題。對此,從鄉鎮食品檢測、組織結構調整和檢測信息網絡平臺搭建等幾方面給出對策建議。

1食品和生鮮食品安全現狀

2006年衛生部通報全國食物中毒事件報告情況,衛生部共收到全國食物中毒報告596起,中毒18063人,死亡196人,涉及100人以上食物中毒17起。報告主要涉及生鮮商品的殘留農藥中毒和自由往來物性食物中毒,其中起數和中毒人數最多的是微生物性食物中毒。

生鮮及其加工食品是食品的一種特殊種類,生鮮配送中心作為超市生鮮及其加工食品的供應主渠道,同時也是保障消費者安全消費的最主要的一道防線,應加強對其進貨渠道的監控及檢測,并對生鮮超市在銷售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商品及時予以退貨或銷毀,以引起供應商的高度重視,確保消費者的利益就顯得尤為重要。

因此,加強對生鮮及其加工食品檢測流程的管理和優化,確保生鮮及其加工食品的安全意義重大。

2生鮮食品安檢的現狀分析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衛生監測制度逐漸暴露出弊端:缺乏市場競爭機制,監測結果不能反映食品衛生的整體水平;企業自身監測缺乏可信度和法律認可;監測收費制度影響衛生監督執法力度,等等,具體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1)安檢部門的職能分散,對生鮮食品的監察力度不夠。現行安檢部門的職能分工是農業部門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質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衛生的日常監管,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質量監管,衛生部門負責餐飲、食堂消費環節的衛生許可和衛生監管,商業管理部門負責生豬定點屠宰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管、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從當前源于產地批發市場,途經銷地批發市場,最后流入農貿市場(或超市)的主流通渠道分析,這種檢測網絡看似嚴密,實質上存在較多漏洞。

2)安檢重心偏向于事后檢測,疏于事前規劃和風險預警。當前,安檢部門重在對流通渠道中的產品進行傳統式、突擊式和運動式抽查,檢測工作沒有一套科學、規范的執行程序。對產品的產地檢測不重視,類似頭痛治頭、腳痛治腳,缺乏預先風險防范機制。監測力度在大中城市較強,而在鄉鎮非常薄弱。檢測標準對農產品的品種劃分不明確,生鮮食品尚沒有作為一個獨特的類別進行管理,而是依附于加工產品的管理條例。

3)檢測對象集中在交易型產品,對自產自銷的生鮮食品疏于檢測。近兩年糧油價格上漲對農村產業結構影響較大。諸多農戶重新分配耕地面積,減少谷物種植而增加蔬菜、瓜果栽培。面對我國農產品的流通困境(收購商數量少,規模小),多數菜農、果農只能就近出售。產品從田間直接進入鄉鎮農貿市場出售,除肉禽外,蔬菜、瓜果均未經檢測。事實上,面對生態環境不斷惡化,農戶通過傳統的栽種技術和經驗,對農藥、化肥、添加劑的依賴性較以往更強,成品中的有害物質超標嚴重。 轉貼于

3生鮮食品安檢的對策建議

圍繞我國生鮮食品的安檢現狀,具體給出以下幾條改進建議:

3.1調整組織結構,加強安檢部門的職能整合

從組織觀點看,現行的檢測機構組織是職能型組織,農、工、衛是三大并列的職能部門。采用職能型組織結構,權責規范,工作程序明確,能夠較好地進行工作控制,但是在開展項目式檢測工作時,沒有直接對項目負責的權力中心;各職能部門不以目標為導向,獨立開展工作;最嚴重的是各部門協調困難。隨著一些新型經營業態的出現,如生鮮食品配送中心、生鮮超市,檢測工作實質上以項目形式展開。

3.2建立多級防御式檢測體系和食品安全風險防范機制

我國小生產、大流通的農業形態決定了在相當長時間內,流通組織建設和流通渠道建設的艱巨性。以產地批發市場、銷地批發市場和零售商組成的流通網絡是當前生鮮食品流通的主干渠道,受到多數專家和管理者的推崇。多級防御式檢測體系就是圍繞主干流通渠道,對產品進行多層級檢測,防止支流產品流入,樹立主流產品的標桿形象。配以對賣場非主流產品的嚴厲打擊,迫使為數眾多的小流通商進入主干流通渠道,以商或者契約合作者身份收歸安檢部門直接管轄。根據流通順序,建議實施“三大”檢測步驟:增設以大型種植基地、養殖基地為主的半成品粗檢程序。

3.3整合檢測資源,建立面向社會服務的公共檢測平臺

突破現有的體制障礙,集成分散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技檢測資源,建立面向社會服務的檢測中心,實現分散服務到“一站式”服務的轉變。集分析、測試、校準、技術診斷服務、科研開發和經營運作于一體,拉攏區域檢測業務,支撐區域優勢產業發展。公共檢測平臺的搭建將盤活資金投入,提高設備利用率,減輕檢測人員在檢測高峰期的負荷,消除懈怠厭煩情緒引發的粗略檢測現象。在賣場(超市),消費者甚至可以親自在終端機上查詢所需產品的具體信息而減少導購人員。

4結束語

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是醫藥衛生的重點建設項目;作為生鮮食品的輸出大國,食品安全更關系到民族聲譽和進出口貿易的長期合作。隨著農業技術發展,食品種類迅速增加。轉基因食品、合成食品、無公害食品相繼出現,對傳統的檢測手段和檢測技術提出了嚴峻的考驗。農、工、衛等職能部門肩負著檢測和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使命,但是檢測效率低、檢測頻次低、檢測的地理覆蓋面窄,甚至對部分不合格產品檢測不出等諸多問題逐漸暴露出來。對此,調整組織結構和搭建信息網絡平臺以整合現有檢測資源;引進或研發先進檢測設備和技術;加強落實鄉鎮生鮮食品檢測這三大任務必須提到議程上來。

篇6

關鍵詞: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研究現狀;發展前景

前言

食品是人類生存發展的根本,食品的安全關系甚大。對于食品的解釋就是把食品按照其用途和特性進行制作保證食用不會損害到食用者的健康。但是現在食品安全已經成為人們的隱患了,越來越多的不健康食品在侵害人們的身體健康。

食品檢測技術在人民生活中應用的范圍越來越廣泛,而且也是現狀科技研究中的熱點。食品檢測技術既包括食品材料的檢測也有各種食品添加劑的檢測。食品的種類非常的多,這也為食品安全檢測提高了難度。

一、關于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的研究現狀

1.檢測食品的設備不夠先進,不能夠完全滿足食品檢測的需求

食品的復雜多樣性對于食品的安全檢測室個難題,而食品安全檢測設備需要有更高的技術才可以。也是因為資金的問題,不能對檢測食品安全的設備做到經常更新,這就導致了在檢測食品安全上的不到位,在經濟與技術都飛速發展的時代,既為人民生活帶來了便利,也留下了許多弊端,在利益的驅使下,一些不法食品商違背國家關于食品的規定而制造不健康食品,最常見的方式就是加入不被法律所允許的食品調味劑,一些調味劑的成分需要先進的設備才能夠檢測出來。而檢測設備的落后造成無法有效的檢測出食品中的不健康成分,這也是我國食品安全檢測方面的主要弊端。

2.食品安全檢測技術不夠全面

現在的科學技術發展的很快,雖然對于食品安全的檢測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一些不法食品商也利用先進技術來制造不健康的食品,這就需要檢測技術比造假技術更高一籌才可以。我國的食品安全檢測機構在檢測食品安全上使用的技術還比較落后,在自身落后的情況下沒有及時的從外引進先進技術,專業導致我國的食品安全檢測方面比較薄弱。雖然食品檢測室現在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但是國家還不是足夠重視,對于技術沒有積極引進。現在的檢測技術只能進行簡單的食品檢測,對于需要新技術;才能檢測出來不健康成分的食品很難檢測出食品的危害性。現在的食品現狀令人堪憂,國民的食品健康沒有保障。

2.對于檢測技術掌握的不熟練,用法不正確

專業人士的缺少是我國現在企業機構普遍面臨的現狀,而在食品安全檢測上因為專業人員的專業素質不夠導致食品檢測結果不準確也是常用的事情。導致專業人才缺失的原因一個是國家對食品安全檢測不夠重視在人才選拔與培養上沒有加大力度,在一個就是檢測環境的制約導致對技術掌握的不熟練。一些檢測人員對于設備的使用不是很明確就輕易造作很容易早晨檢測結果的不真實,也會造成很大的影響。在工作中需要的不僅是專業知識更需要認真對待工作的態度,在食品安全檢測中要足夠靈活,根據食品的特點而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測。

二、常用的食品安全檢測技術

在食品安全檢測中根據食品的特性、種類的不同,需要專門的技術進行檢測。下文分析了一些常用的食品安全檢測技術:

1.色譜技術

色譜技術是在食品安全檢測中比較常用的一種技術。色譜技術對食品安全進行檢測室利用的是物理化學分離的方法,利用一些外在條件把不同物質進行分離開來。不同物質的分配系數不同,利用一些物理手段溶解、揮發、吸收等處理不同物質組成的混合體,從而把物質進行分離。現在色譜技術已經發展的非常成熟了,擁有檢測靈敏度高、操作簡單、樣品用量少等優點,被廣泛的應用在食品安全檢測上。

1.1氣相色譜法

氣相色譜法對于檢測食品中含有的農藥殘留成分有很好的作用,對于一些未知的成分也能夠分析出未知成分的相對分子含量,對于計算未知成分的化學式了解其化學結構和物理特性有很大的幫助。

1.2液相色譜法

液相色譜法與氣相色譜法相比在于對檢測成分的處理上一個呈現氣態一個呈現液態。液相色譜法一般被用于測量高沸點、熱穩定性差的化合物,而且也適用于多組分析,對于成分復雜的物質多用這種方法進行檢測。

2.免疫學技術

免疫學是研究抗原和抗體的一門學科,利用免疫學技術檢測食品不用對食品的細菌進行分離直接就可以與需要檢測的細菌產生反應,很是方便。但是因為抗原與抗體會產生不同的反應,這也導致免疫學方法的多樣性,但是在食品安全檢測中最常用的免疫學技術是免疫磁珠分離法。

免疫法檢測食品安全精確度很高,可以輕易的分析出食品中含有的某種細菌,而抗原與抗體反應時間短,檢測過程就比較短。利用免疫法檢測出來的細菌可以進行分離并采集,對采集后的細菌進行特性分析,可以有效的防止細菌危害人們的身體健康。

3.對于殘留農藥的檢測技術

用于制作食品的原材料在農業種植中很多都是噴灑了過量的農藥,這些農藥殘留在農作物上,農作物被加工成食品,食品被人食用就會影響人的人身安全。有很多的技術是專為了檢測食品的殘留農藥而科研出來的,例如電子俘獲檢測器、火焰光度檢測器、熒光檢測器等。

4.生物檢測技術

生物檢測技術今年來在食品安全檢測中應用很廣泛,是一種新興的技術。食品的制作原材料大多都來自于自然界屬于生物的范疇,所以可以利用生物本身的特性而進行區分。

食品中含有的化學物質會與它相關的生物材料產生反應,這是生物檢測技術的原理。利用生物監測技術可以快速的精確的判定結果,有很強的特異性識別功能。現在在食品安全檢測所應用的生物檢測技術有生物傳感器、PCR技術等。三、食品安全檢測的發展前景

食品現在已經不僅僅是民生問題,不僅關乎著人們的身體健康,也涉及到國家的政治與經濟當中,食品安全現在是全球關注的問題,不健康食品的頻繁曝光讓人們對食品安全的關注越來越高,如果不能及時解決食品問題,民眾可能會對政府失望,采取一些激烈手段來抗議政府的不作為。現在國家政府已經把食品安全上升到與國家安全同樣的高度,加大對食品安全檢測的深度與打擊不法食品商的力度。

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為食品安全檢測帶來了更多先進的技術和檢測儀器,但也因為技術的發展而造成現在食品造假更加的隱秘難以被查出。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也帶來了科學技術的引進與流出,食品安全技術也不再是單一模式,現在更加多元化,對食品中的危害成分的辨別更加容易,對于未知物質的鑒定可以分析出其成分和特性。

現在分子生物學領域發展的非常好,這也為食品安全檢測提供了很好的技術支持,分子生物學技術的特點是速測化、高技術化和便攜化等。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也更加關注食品的質量,所以快速、高校的檢測方法是現在食品安全檢測技術所需要研究的方向。傳統的食品安全檢測技術已經不能滿足現在社會發展的需要,一些生物學技術也越來越多的應用在食品安全檢測上。

總結:

從現在的食品安全檢測技術來看,快速檢測技術是未來科研的方向,也更能滿足民眾的需要。生物檢測技術在食品安全檢測中越來越重視,目前關于生物檢測技術也在向多元化方向發展,其中生物芯片技術是生物檢測技術中應用在食品安全檢測中最常用的一種檢測方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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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湖北省荊門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李旭. 我國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研究現狀綜述[N]. 中國質量報,2008-11-1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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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名人代言 虛假廣告 民事責任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商家利用名人做廣告拉近與消費者的距離。但是,名人代言有時也超越了真實廣告的界限,成為虛假廣告,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對于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應從法律的角度,通過民事責任加以規制。

一、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民事責任的爭議

《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此外,“正在修訂的《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已把名人代言行為納入規范范圍,將要承擔連帶責任”。但自《食品安全法》開始實施以來,關于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承擔連帶責任卻一直爭議不斷。

(一)堅決反對食品代言連帶責任規定

一些明星認為,如果明星要承擔連帶責任,那電視臺、新聞媒體、國家質檢等部門也應負連帶責任。因此,他們認為這個規定是片面的、不公正的。如果要明星負責,那所有的質檢部門也應負連帶責任。

(二)法律責任性質爭議

一些學者認為,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應承擔法律責任。但其所侵害的對象是社會公共利益而非具體權利主體利益。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由公法而非私法來保護,因此,除少數情節極其惡劣、理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作為廣告代言人的名人主要應承擔行政責任。多數人從產品責任的角度出發,認為應承擔民事責任。

(三)歸責原則爭議

從《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來看,名人代言虛假食品廣告,不管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民事責任,即采納了無過錯責任原則,但一些學者認為應設計為過錯責任更適宜,理由是“代言人的代言行為雖然隱含著一定的危險,但這種危險并不屬于高度危險,因而不適宜納入無過錯責任之下”,而且不符合法律正義等。也有人對無過錯責任持支持意見,認為“對于名人代言食品虛假廣告的侵權責任,《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應作為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此外,對于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是承擔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也存在不同的理解。

二、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和理由

一般來看,產品責任首先是產品不合格造成的,但廣告代言人應承擔民事責任仍有其依據。

(一)名人代言應遵守誠實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則

名人代言廣告,是行使私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私權的行使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又衍生出公共利益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名人代言廣告,應當顧及而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以損害他人為目的。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不僅是公共利益,而且是人類最基本的福祉,名人代言廣告必須維護這類公共利益,不能濫用自己的私權。當名人代言虛假廣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自然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名人代言應履行注意義務

名人在消費者心目中有較高的地位和較強的示范效應,基于此,消費者會購買名人代言產品或者產生購買的沖動。也就是說,消費者基于對名人的信賴,購買了產品,名人代言實際上有鼓勵購買,甚至說服購買的實質作用。名人對消費者施加了影響,就應履行一般的注意義務。而“一個行為只要違背了注意義務的一般要求就(已經是不法的)”,就構成了侵權行為,應承擔侵權責任。

(三)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民事責任源于共同侵權

如前所述,名人代言虛假廣告并不能單獨或直接侵犯消費者權益,是與產品制造者、銷售者一起共同侵害消費者權益。共同侵權有意思聯諾說、共同過錯說、關聯共同說、折中說。我國《侵權責任法》并未明確采納哪種學說,但立法者認為“共同”包括共同故意、共同過失、故意與過失相結合。從共同侵權的構成來看,名人代言虛假廣告侵權一般是生產者、銷售者的故意和名人的過失相結合。因果關系上,產品缺陷或質量問題是根本原因,但名人代言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消費者的選擇,二者也具有相當的因果關系,所以在因果關系上形成了“關聯共同”。違法性和損害自不待言。當然,名人代言虛假廣告不構成共同侵權同樣要承擔責任,后文詳述。

三、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探討

名人代言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但在責任的具體認定上仍存在不同看法。

(一)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

從立法來看,2009年初出臺的《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2009年底出臺的《侵權責任法》明確了“無過錯責任原則”,但侵權責任法關于特殊侵權的規定中并沒有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的內容,那是否就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呢?《侵權責任法》第20條規定,“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就從法律適用上明確了侵權責任法和其他特別法的關系,承認其他特別法的效力。相關立法者也認為,“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案件,所適用的是本法或者其他法律關于無過錯責任的具體規定”。據此,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無過錯責任在法律上沒有障礙。

從法理來看,不少學者否認無過錯責任是一種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是與企業發展和保險制度聯系在一起的,代言行為并不具備這樣的基礎,而且按無過錯責任會限制代言人行為選擇的自由,因此過錯責任更合適。然而,不管學術怎么爭論,《侵權責任法》明確了無過錯責任原則,立法者也認為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并存是共識。而且,食品安全關系廣大民眾的健康和生命,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從產品責任的角度出發,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應承擔無過錯責任。另外,無過錯責任理論之一是“報償責任論”,名人代言虛假廣告一般會獲得巨額報酬,損害消費者權益,承擔責任是理所當然的。也就是說,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無過錯責任是為了免除消費者證明名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使作為弱勢群體的消費者更容易獲得賠償。

同時,無過錯責任并不意味著名人要承擔絕對責任。比如,某些產品缺陷連專業人員或設備都很難檢測,甚至是“國家免檢”產品。名人如果盡到注意義務,可以向法官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

(二)確立連帶責任的理由

如前所述,如果名人代言虛假廣告與產品生產者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現實一些情況是名人代言不存在過失,代言只是為產品缺陷侵害消費者權利創造了條件,并不符合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有學者據此認為不應承擔連帶責任,而是按份責任。

實際上,共同侵權與連帶責任的適用范圍并不完全重合。“數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因,除了共同侵權行為外,還有其他一些適用連帶責任的情形”,所以,名人代言虛假廣告不構成共同侵權與承擔連帶責任并不矛盾。事實上,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連帶責任源于共同侵權,但理由并不局限于共同侵權。《食品安全法》并不是傳統民法,而屬于經濟法領域。當前,食品安全問題頻出,嚴重影響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背離社會正義理念,從經濟法社會本位的性格出發,必須要從嚴控制。連帶責任對侵權人來說較為嚴重,但它的制度價值恰恰在于被侵權人更容易得到救濟,更容易得到全額賠償。這契合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理念。在“報償責任論”的框架下,也表明若名人代言了虛假廣告,既應該承擔民事責任,也有承擔責任的賠償能力,因此應承擔連帶責任。

同樣,連帶責任的規定并不會妨礙名人代言的自由,也并不意味著所有產品侵權會通過名人代言的連帶責任來解決,這只是為消費者提供一條救濟的途徑。更重要的是,連帶責任的規定是為了促使名人代言時更審慎、更嚴謹,履行好注意義務,是對名人的“提醒”。退一步講,名人即使承擔了連帶責任,還可以根據連帶責任內部追償制度或者與商家的代言合同獲得補償,并不會背離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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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轉基因食品已經逐步進入我們的日常生活,食品與人類健康密切相關。隨著今年來轉基因技術的迅速發展及其在農業生產應用范圍的擴大,轉基因農產品和其安全性逐漸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

轉基因食品是基因修飾生物體(geneticallymodifiedobjects,GMO)中的一類,又稱基因修飾食品(geneticallymodifiedfood,GMF)。GMF是現代生物技術的產物,它利用現代分子生物學技術,將某些生物的基因轉移到其他物種中去,改造它們的遺傳物質,使某些生物的基因轉移到其他物種中去,改造它們的遺傳物質,使其在性狀、營養品質、消費品質等方面向人們所需要的目標轉變。這種以GMO為食物或為原料加工生產出的食品就是GMF。現階段的GMF主要以GMC為食品(比如轉基因番茄)或以GMC作為原料而加工的食品(比如利用轉基因大豆生產的豆奶)。轉基因技術既給人類帶來了巨大的利益,也存在著一些潛在的危險。

一、GMF發展概況

1994年,第一例進入市場的GMF(轉基因番茄)在美國誕生。現在至少有13個國家種植了GMF,其中美國的種植面積最大,達3030萬公頃,68%;其次是阿根廷1000萬公頃,23%;加拿大300萬公頃,7%;我國50萬公頃,占1%。

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確定的GMF品種達43個,有60%以上的加工食品有轉基因成分,GMF的銷售額達百億美圓;有調查顯示,美國、加拿大兩國的消費者大多接受了GMF,僅有27%的消費者我食用GMF可能對健康造成危害。

我國已批準了6種GMF的商品化,其中食品3種:抗病毒甜椒、抗病毒番茄、延遲成熟番茄。隨著我國對GMF的研究和開發,我國的GMF品種會越來越多。目前,研究重點是開發轉基因水稻、轉基因魚等食品。

根據GMF的來源可以將GMF分為植物源GMF、動物源GMFH和微生物源GMF。現階段的主要是植物源GMF,涉及的食品或食品原料包括:轉基因大豆、轉基因玉米、轉基因番茄、轉基因油菜、轉基因馬鈴薯等。全球轉基因種植中,轉基因大豆種植面積最大2580億公頃,占全球GMF的58%。

二、轉基因食品的特點

GMF與傳統的食品比較:傳統食品是通過自然選擇或人為的雜交育種來進行。雖然轉基因技術與傳統的以及新近發展的亞種間雜交技術相比,在基本原則是并無實質差別,但生產GMF的轉基因技術著眼于從分子水平上,進行基因操作(通過重組DNA技術做基因的修飾或轉移),因而更加精致、嚴密和具有更高的可控制性。人們可以利用現代生物技術改變生物的遺傳性狀,并且可以創造自然界中不存在的新物種。比如,可以殺死害蟲的食品植物,抗除草劑的食品植物,可以產生人體疫苗的食品植物等。其具有如下特點:

(1)成本低、產量高。成本是傳統產品的40%60%,產量至少增加20%,有的增加幾倍甚至幾十倍。

(2)具有抗草、抗蟲、抗逆境等特征。其一可以降低農業生產成本;其二可以提高農作物的產量。2000年的GMC達4420萬公頃,其中抗除草劑的有3280萬公頃,占74%;抗蟲性狀的有830萬公頃,占19%;抗蟲肩抗除草劑的占7%。

(3)食品的品質和營養價值提高。例如,通過轉基因技術可以提高谷物食品賴氨酸含量以增加其營養價值,通過轉基因技術改良小麥中谷蛋白的含量比以提高烘焙(bei)性能的研究也取得一定的成果。

(4)保鮮性能增強。例如,利用反義DNA技術抑制酶活力來延遲成熟和軟化的反義RAN轉基因番茄,延長貯zhu藏和保鮮時間。

三、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

1998年,英國蘇格蘭研究所的ArpadPusztiai教授用轉基因馬鈴薯喂老鼠,1998年秋在電視上宣布大鼠食用后,引起器官生長異常,體重和器官重量減輕,免疫系統受損。此事引起國際轟動。這是對轉基因食品提出的最早的,有所科學證據的質疑,并在英國及全世界引發了關于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大討論。雖然,英國皇家學會于1999年5月宣布此項研究“充滿漏洞”,從中不能得出轉基因馬鈴薯有生物健康的結論。

1998年3月,美國專利和商標局批準了一項由美國農業部和DPL(DeltaandPineLand)公司聯合申請的所謂“終結者”技術(terminatortechnology)專利,“終結者”技術獲得專利后引起國際社會的強烈反響。因為該技術不是一般性技術,利用這個技術可以使作物第一年種植獲得的種子不育,在第二年種植時,種子會自動死亡。“終結者”技術是將一種終止子基因插入到作物基因組中得到轉基因作物種子,種子公司在種子出售前,在種子表面噴上一種誘導劑,農民播種后,種子可以長成正常的植株,結出成熟的種子。但是在誘導劑的作用下,插入的終止子基因會在種子成熟時激活啟動,產生毒素殺死種子胚胎,因此收獲的種子在第二年再種植不能正常發芽,但這種種子在油脂、蛋白質等方面完全正常。

美國農業部發言人聲稱,“終結者”技術是為了保護基因工程技術的知識產權。1998年10月,國際農業研究磋商小組(CGIAR)在華盛頓召開會議,明確提出禁止“終結者”技術,理由主要有:外觀上不能辨認終結者技術生產的種子,易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通過花粉非故意傳播造成生物安全風險。

1999年5月,康奈爾大學一個研究組報告,一個斑蝶食用了轉蘇云金桿菌的殺蟲蛋白基因(bt)玉米花粉后44%死亡,表明GMF可能存在安全隱患。此事引起科學家對GMF的廣泛爭論。Bt玉米中的殺蟲晶體蛋白CryLA是特異毒殺鱗翹目害蟲,斑蝶屬于鱗翹目昆蟲,自然會受到bt蛋白的影響。事實上,Science、Nature拒絕發斑蝶的文章,審稿人認為,這并不反映田間的情況,最后在Nature上以簡訊的形式報道。但該事件卻成為《紐約時報》、《華爾街日報》、《今日美國》等報刊的頭版消息。最后,該事件被科學界否定。

2001年7月9日聯合國開發計劃署承認,GMF可能會破壞生態平衡,它們可能把自身的基因傳遞給相關物種,產生超級雜草,也可能會對其他植物或動物產生意想不到的有害影響。有關GMF和GMC的潛在危險和安全性的許多問題,有待于進一步研究才能下結論。因此,對GMC和GMF的種植于市場化要慎重,否則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雖然目前沒有發現GMF對人類健康有害的案例,并不表明沒有危害,因為它進入人類的時間還太短,其潛在危害在短時間內不會表現出來。直到目前為止,人類長期食用是否安全仍然成疑,而科學界對這些食品是否安全也沒有共識。世界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及經濟合作組織這些國際權威機構都表示,人工移植外來基因可能令生物產生“非預期后果”。即是說我們到現在為止還沒有足夠的科學手段去評估轉基因生物及食品的風險。國際消費者聯會(成員包括全球115個國家的250個消費者組織)表示“現時沒有一個政府或聯合國組織會聲稱轉基因食品是完全安全的。”目前大量的轉基因技術的應用,給我們帶來了巨大的利益,但從上述的分析中我們仍可以看出,轉基因食品目前還沒有可以評估的安全性,轉基因食品是否安全還有待進一步的研究和時間上的驗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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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轉基因食品;安全性;預防

論文摘要 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進行了討論,闡述了其對人類的直接影響和對生態系統的影響,并提出對轉基因風險的預防措施。

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越來越關注食品安全。但是,轉基因食品領域的安全性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我國轉基因作物的種植面積居世界第4位,排在美國、阿根廷、加拿大之后,雖然我國已制定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轉基因進口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但處于轉型時期的中國經常有法律法規較為先進而執行不力的現象,更何況在這方面的制度還做得遠遠不夠。轉基因食品的安全問題有其特殊性,因為它較少引起急性中毒而帶來轟動效應,而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局限于知識、財力、時間,不可能深入探討這個問題,只能依靠現行漏洞百出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捉襟見肘地應對出現的情況與問題。前些年關于轉基因水稻的那場討論,已暴露出某些學者和官員已成為利益集團的代言人。因此,加強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研究和控制,切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1對人類的直接影響

轉基因食物對人類本身將帶來一系列直接或潛在的安全影響。

1.1沒有經過長期的安全性研究

轉基因食物從1993年出現到現在僅10多年,改變了人類食品的自然屬性,未經過長期的安全性試驗,沒有人知道轉基因食品是安全的。我們知道許多認為安全的藥物可能數年后才顯示出隱患,食物的效應應更為長期。

1.2減少食物的營養價值或降低食物中重要成分

轉基因食物的主要動機是滿足某種商品價值,如更高的產量、更好看的外表,而食物的某種成分的改變并沒有引起人們的注意。如美國有報道,在具有抗除草劑基因的大豆中,異黃酮類激素等防癌成分減少了。

1.3引起人類過敏反應

轉基因技術會在生物中產生不能預見的變態反應源。如把巴西胡桃的基因移植到黃豆上去,結果卻使一些對胡桃過敏的人在吃黃豆時產生過敏反應。

1.4產生對人類不利的毒素副產品

轉基因作物產生不可預見的生物突變,使原來的毒素水平提高,產生新的毒素或副產品。1999年Losey等試驗發現,在一種植物馬利筋葉片上撒有轉基因Bt玉米花粉后,普羅克西普斑蝶食用葉片減少,長得慢,4d的幼蟲的死亡率變為44%,而對照組(飼喂不撒Bt玉米花粉的葉片)死亡率為0%。轉基因作物產生的殺蟲劑毒素可由根部滲入周圍,但尚不清楚會產生何種影響。

1.5產生抗菌素耐藥性細菌

基因技術采用耐抗菌素(如抗卡那霉素、鏈霉素等)基因來標識轉基因化的農作物,這就意味著農作物帶有耐抗菌素的基因。英國的研究顯示,轉基因作物中的突變基因可能會進入到生物有機體,突變的基因如跨越種群和轉移至細菌,其結果可能會導致新的疾病;如出現無法治療并廣泛傳播的、對生物造成嚴重威脅的疾病,其后果不堪設想。

1.6 直接引起人類急性中毒

有些基因在治病同時可能引起某些人急性中毒效應。如《南方周末》2006年10月19日報道,美國一名病人在接受生物藥品臨床試驗的過程中死亡,導致當時正在進行的12個基因治療項目全面遭禁。后來其他的一些病人也因為新增的基因而患上癌癥,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下令中止此類試驗。

2對生態系統(包括環境)的影響

生態系統是各種動物、植物與環境的一種動態平衡系統,而轉基因食品是人為對特定物種進行干預,改變其性狀,因而也改變了該物種在食物鏈和生態系統中的位置,引起一系列不可預料和復雜的變化。

2.1轉基因技術本身的不足

雖然基因技術發展可以將DNA進行切割,將一異源基因引入另一生物,但不能完全準確地預見作用后產生的新的蛋白質的性狀是否完全吻合我們的要求。

2.2物種多樣性的破壞

基因技術加上商業營銷將使某類作物如超級水稻為某一公司壟斷供應種子,使原來多個品種減少為同一基因的單一品種,當真菌、病毒、蟲害侵襲這種植物時,會發生嚴重的產量減產,也引起生態平衡的變化。

2.3基因的污染

轉基因技術可能使某些基因流入自然界,引起難以預料的影響;基因化的生物、細菌、病毒等進入環境,保存或恢復是不可能的,其較化學或核污染嚴重,危害是不可逆轉的。

2.4引進自然界不存在的新物種

轉基因技術可能使自然界不存在的新物種出現,如超級雜草、超級昆蟲等,可能對地壤、野生近緣種、普通作物、相鄰的植物及環境造成破壞。

2.5環保的影響

有資料證明,基因化的農作物對除草劑具有抵抗力,實際耐用藥量高于正常的3倍,農民知道其對除草劑有抵抗力,會直接或不直接地提高除草劑等化學藥物的使用量。

2.6生態系統的破壞

轉基因技術使某種物種的性狀改變,如A昆蟲以B植物為食物,我們認為改變B植物為轉基因抗蟲植物,提高了B植物產量,但A昆蟲因缺乏食物使蟲的密度大幅下降,引起以A昆蟲為食物的天敵C生物的生存危機,進而引起整個生態平衡的破壞,將來可能暴發某種蟲害大面積流行等。

3對轉基因風險的預防

3.1嚴格控制境外轉基因食品進入

對國外轉基因食品進入我國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程序審批,可以在WTO框架下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進行限制,這方面檢驗檢疫系統應有較大作為空間。

3.2加強國內市場控制

雖然我國農業部已一系列對轉基因食品的管理措施,但是我國國內市場的管理是較為混亂,如轉基因水稻還未批準上市,但有眾多報道轉基因水稻已流入市場。因此,必須完善這方面的法規,嚴格執法,重罰甚至采用刑法嚴懲不法商人,當然這也依賴于整體執法環境的改善。

3.3加強轉基因生物的檢測技術研究

目前國內有眾多機構對轉基因生物的檢測技術進行研究,但食物加工從原料到成品經過多個加工環節,要嚴格區分轉基因成分存在較大困難,可采用以下檢測方法:①檢測轉基因成分所獨有的DNA序列。采用人工檢測或儀器檢測對堿基對進行測定,可精確確定轉基因成分。②采用PCR技術進行檢測。《國門時報》曾報道,檢驗檢疫科學院采用“親合吸附-PCE Hyb-ELISA”檢測方法,能特異的檢測35S啟動子和Nos終止子核酸系列,這2種核酸系列存在目前已知的絕大部分轉基因成分中。③基因ID法進行檢測。由John B. Fugan于2000年提出的新方法,或采用異酸胍鹽抽提法以避免DNA的降解和污染。④農作物身份識別系統。美國ADM公司稱他們建立了一套農作物身份識別系統,可以保證向國外供應農產品時,不含轉基因作物。

3.4加強對轉基因作物投入商業應用的安全性評價

篇10

論文摘要:我國已加人wto,世界大門已經向我們打開,這是前所未有的良好機遇。然而,我們必須遵守世界的“游戲”規則,按照世貿組織的規定進行活動。發達國家以環保標準、.綠色標志和市場準入條件為借口阻止 發展

1 綠色壁壘的產生

綠色壁壘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后期,興起于90年代。在人類社會發展進程中,環境問題一開始僅是局部的、點的問題,主要被認為是一國國內的問題,應根據本國自身的環境法來進行管理。隨著世貿組織的發展,全球經濟一體化和國際貿易自由化使得各種關稅和傳統的非關稅壁壘大大削弱,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環保手段被各國用來作為貿易保護手段加以廣泛應用,并通過將環保措施納入貿易規則和條約目標最終予以加強。于是綠色壁壘應運而生,并開始蔓延,對當今世界的經濟貿易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2 綠色壁壘的 法律 依據及立法發展

2.1 綠色壁壘法律依據

(1)gatt/wt0框架中的環境貿易規則。

wto非常重視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問題,但是目前其環境貿易規則并不像投資、知識產權等問題那樣是以單獨文本的形式出現的,而是在《wto協議》及其所附屬的幾個協議中都有所涉及環境問題,環境貿易規則分散在wto的有關補貼、農產品、sps, tbt、知識產品和服務等數個協議和協定中。

(2)各國國內的環保法規、標準。wto中的環保規則為各國在國際貿易中采取環境措施的國內立法奠定了基礎。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出于保護環境的目的,或為維護本國商業利益,以保護環境為名實行貿易保護主義,也制定了一系列國內環境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對國際貿易加以限制,其中最有影響且日趨嚴格的是綠色壁壘措施。

(3)國際環境管理系列標準。國際上廣泛使用的國際環境管理系列標準是國際標準化組織(iso) 公布實施的is014000系列標準,它是繼國際標準化組織1987年3月推出的工iso9000以后又一重要系列標準。is014000系列標準是非政府間組織推出的,是否采用該系列標準是自愿性的。該系列標準雖然不具有條約或者法律上的強制性,但是基于該系列標準的權威性、普遍適用性、在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中的重要性,其作為國際慣例對綠色壁壘貿易措施有重要影響。

2.2 綠色壁壘的立法發展

西方發達國家已經通過立法手段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包括綠色壁壘在內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法律制度。目前,西方發達國家的相關立法呈現出以下發展態勢。

(1)一些任意性立法有向強制性立法轉化的趨勢。西方國家最初的一些立法具有較強的自愿性和示范性,法律法規所確認的技術標準也同樣如此。例如iso14000所確立的各種環境標志認證、haccp認證等都屬于自愿性措施,生產者完全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申請認證。隨著經濟與技術的不斷發展,近年來,西方發達國家逐漸出現了將任意性、自愿性的立法措施向強制性立法轉化的趨勢。例如,歐盟最初要求必須加貼環保標志的商品僅有19種。后來歐盟修改了法律,規定到2005年必須加貼環保標志的商品達30種之多,其法律的強制范圍明顯擴大。

(2)產品的環保標準越來越高。隨著經濟技術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西方發達國家具備了提高產品質量和環保標準的條件。近些年來,西方發達國家依照國內 政治 、經濟和社會生活發展的需要和貿易的變化,不斷史新產品的環保技術標準,要求越來越嚴格。比如美國的《易燃紡織品法案》規定床單易燃程度不能超過十分之一秒;英國規定玩具涂料含鉛量不得超過百力一分之一。近年來,歐盟加大了對紡織品和服裝環境保護的力度,主要對有害化學品的限制和禁止作了明確規定。對紡織品生命周期中的各個階段,包括纖維生產、棉花種植和處理,產品的加工和制造(紡、織、印、染、洗、燙及整理),消費者使用等都提出了高標準的具體要求,如禁用一些染料、有機氯載體、甲醛殘留量、防腐劑、可溶性重金屬殘留物、農藥(殺蟲劑),對獸藥殘留量、紡織酸堿度(ph值)、染色牢度,特殊氣味(如霉味、惡臭味、魚腥味或其他異味),提出了具體要求,禁止使用破壞臭氧層的物質,而抑制或消滅一些有害病菌、生產過程中排放的污染物不能超過國家標準。過去國際上對農藥有毒殘留檢測的指標只有幾十項,現在增加到100多項,日本對大米的檢測項目已達102項。

(3)西方發達國家環保技術指標的變動頻率也在逐年加大。例如,日本政府宣布,將用3年時間新設約200種農藥殘留標準。2006年后,將全面禁止含有未設定標準農藥的進口農產品的流通;歐盟從2003年起開始加強利用環境保護法規設置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力度,將環境標準從以前的 工業 廢物廢水的排放擴大到對產品本身的設計和結構上來。從2004年開始,歐盟已正式禁止了320種農藥在歐盟銷售,其中有60余種屬于我國種植業使用的常態農藥。

(4)對食品的安全管理加大了立法力度。自2002年以來,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加強了對食品安全管理的力度,積極打造食品安全新體制。建立相應的國家機構對食品安全進行管理是許多西方發達國家創設新體制的核心內容。例如日本國會2002年12月21日通過決議設定食品安全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代表國家在食品供應的各個環節進行質量管理,爭取必要的措施;歐盟根據178/2002號建立了歐盟食品飼料快速預警機制(rasff),并計劃組建歐洲食品安全局;美國1998年8月成立了總統食品安全委員會,并于2003年12月開始實施《反生物恐怖法》,以加強對食品進口 企業 的控制力度。

3 綠色壁壘對我國的影響

由于發達國家的科技水平和公眾的環境意識普遍較高,他們對環境標準的要求非常嚴格,不僅要求末端產品符合環保要求,而且規定從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包裝、運輸、使用、循環再利用等整個過程均需符合環保要求。這無疑給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及出口帶來很大的障礙。而且,隨著 經濟 全球化的 發展 ,在傳統的關稅、非關稅貿易壁壘等貿易保護手段受到了有效限制和弱化的背景下,為了限制發展中成員方優勢產品的大量輸入,發達成員方日益將綠色壁壘為代表的新型壁壘作為主要的貿易限制手段,綠色壁壘將成為今后國際貿易中最重要的壁壘之一,并且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愈演愈烈

3.1 綠色壁壘對我國的消極影響

(1)對貿易方面的影響。主要是出口貿易方面。從整體上來說,我國出口產品環保水平較低,在綠色貿易壁壘面前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戰,許多出口產品很難跨越發達國家高環保標準這道門檻而被阻擋在國際市場之外。我國傳統出口產品,主要是機電產品和紡織產品,占我國產品總出口額80%以上。然而我國環保材料發展落后,目前這些產品大多是附加值低,加工程度淺,技術含量低的勞動和資源密集型產品,達不到進口國嚴格的環境標準,從而制約了這些傳統的產品的出口額,其市場占有份額日益降低。

(2)發達國家大量向我國轉移污染產品和有害廢棄物。由于我國環保 法律 、法規不健全,環保標準較低,起不到綠色保護的作用,造成了低標準產品的大量涌入。如許多進口食品經多次市場抽查都表明存在質量低劣等問題,法國洋酒牛血粉事件就是一個鮮明的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