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稅收制度范文

時間:2023-04-13 08: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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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稅收公平;個人所得稅;分類稅制模式;混合稅制模式;調節功能;公平分配

一、引言

近年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社會公平問題,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強調“要更加注重社會公平,加大調節收入分配的力度”。然而,由于轉型期的一些制度不完善,導致我國收入分配差距呈不斷擴大趨勢,貧富差距正在逼近社會容忍的“紅線”。從基尼系數看,我國自2000年起就已越過0.4的國際公認警戒線,目前學界普遍認為已達到0.47。從最高與最低收入群體的收入差距看,我國最高收入10%人群與最低收入10%人群的收入差距已從1988年的7.3倍上升至2007年的23倍。當前,如果我國不盡快遏制貧富懸殊和分配不公加劇的勢頭,則可能會危及經濟社會的穩定健康發展,甚至出現社會動蕩。因此,必須采取各種切實有效的措施,特別是要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公平分配的獨特功能,逐步縮小貧富差距,實現社會公平目標。

個人所得稅調節功能的發揮程度,從根本上說取決于稅制本身的公平性。所謂稅收公平,是指國家征稅要使各納稅人承受的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應,并使各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均衡。一般說,它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稅收橫向公平。即納稅能力相同者應繳納相同的稅。二是稅收縱向公平。即納稅能力不相同者應繳納不同的稅。稅收公平與否,不僅直接影響到各經濟主體之間的平等競爭和收入公平分配,而且也是保證稅收制度正常運轉的必要條件。所以,長期以來,公平原則已成為各國稅制建立的基本原則。然而,由于現行個人所得稅在稅制模式、稅率結構、費用扣除等方面的缺陷,導致其本身公平缺失非常嚴重,根本無法承擔起遏制貧富差距擴大和公平收入分配的重任。正如著名經濟學家光所言:“個稅沒有體現公平,只是增加政府收人”。因此,依據稅收公平原則,對個人所得稅制進行全面改革,將是勢在必行。 二、相關文獻

從稅收公平角度研究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文獻已有很多,其主要觀點可分為兩大類。一是主張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模式。這是十六屆三中全會就已明確提出的稅制改革目標,也是近年來大多數學者的觀點。如,岳樹民(2004)認為,應通過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課征制、調整稅率設計、調整勞務報酬和稿酬等收入的稅前扣除等措施,以體現個人所得稅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徐蓉(2005)認為,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在橫向公平、縱向公平和社會公平方面存在問題,難以體現稅收公平,并建議采用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減少超額累進稅率檔次、提高法定費用扣除標準等。楊衛華(2006)指出,現階段我國個人所得稅應以實現公平為主要目標,但現行“個稅”的目標欠明確,制度不健全。因此,必須調整“個稅”制度,包括實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合理設計稅率、適時調整費用扣除標準等措施,實現公平目標。董洪(2008)分析認為,由于實行分類所得稅制、稅率設計不合理、費用扣除標準有失公平、稅收征管效率低下等因素,導致個人所得稅制在公平方面的扭曲。他建議,實行綜合為主、分類為輔的課征制,適當降低邊際稅率和減少累進檔次,合理設計扣除費用,建立嚴密有效的征管機制。劉春明(2010)也認為,由于分類征收制、稅率設計不完善、費用扣除標準不合理等因素,導致現行個人所得稅稅制要素缺乏公平,并建議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征收制,合理調整超額累進稅率和確定費用扣除標準。二是主張實行綜合稅制模式。如,崔治文和杜延軍(2005)認為,現行個人所得稅無法衡量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稅負水平和生計費用扣除存在不公平性。所以,應逐步改為以家庭為納稅人和以個人為納稅人的綜合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根據家庭結構確定生計費用,并適當調整稅率。高鳳勤(2010)也認為,現行個人所得稅由于分類課征模式、稅率設計不當、費用扣除標準和征管模式不合理等弊端,導致其逆向調節作用明顯,難以實現分配正義目標。所以,應當構建交叉型課稅模式(接近于綜合型課稅模式),以消除分類課征的弊端。 以上的研究成果對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和完善,均具有一定的啟發意義。然而,不難發現,它們提出的改革建議大都只是原則性的,非常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所以,本文將從稅收公平的角度。對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進行深入的探討。 

三、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公平缺失分析

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是在1994年稅改時建立起來的。經過十幾年的不斷發展,個人所得稅在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收入公平分配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其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已從1994年的1.4%快速提高到2009年的6.8%,成為我國稅收體系中的第四大稅種。通過2006年1月1日和2008年3月1日兩次調高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前者是從800元調高至1600元,后者是從1600元調高至2000元),我國個人所得稅在減輕中低收入階層的稅負、改善其收入的65%來自于工薪階層的不公平狀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其自身公平缺失的嚴重性,導致這種小的“修補”改革根本無法有效“撬動”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公平分配的功能。

(一)分類稅制模式導致個人所得稅的“先天性”公平缺失,難以有效發揮其調節收入公平分配功能

我國個人所得稅自1994年開征以來就是實行分類稅制模式。這種模式與我國當時的特殊國情是相吻合的,主要表現在公民納稅觀念相當淡薄、收入渠道較為單一、征管手段非常落后等。但是,隨著十幾年的經濟快速發展和分配制度的調整,我國個人收入的來源和結構均發生了較大變化。在高收入群體的收入來源中,工資性收入的比重呈下降趨勢,多數占其總收入的一半左右,甚至更低;而其他收入如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第二第三職業收入等的比重呈上升趨勢。在收入渠道多元化的情況下,分類稅制模式無法對個人的全部或主要收入適用超額累進稅率進行綜合課征,從而導致個人所得稅的橫向與縱向“雙向”公平缺失,難以有效發揮調節收入公平分配功能,甚至出現逆向調節作用。

1 個人所得稅的橫向公平缺失分析

在分項征稅條件下,由于應稅所得項目的來源不同、取得所得的次數不同,即使納稅人取得相同收入,也會導致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嚴重不平,違背了稅收橫向公平原則。如,假定甲、乙、丙、丁四人的全年所得額均為12萬元,但其所得項目類別有差異(如表1)。從表中看出,盡管四個納稅人的 全年所得額完全相同,但他們所承擔的所得稅負卻有天壤之別。其中,乙的所得來源相對分散,既有工薪所得,又有勞務報酬所得,稅負最輕,而丁的所得為生產經營所得,其稅負最重,分別比甲、乙、丙多繳稅額為5850元、7050元和1350元。然而,在綜合稅制或混合稅制模式下,四個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往往是相同的。可見,現行稅制模式有悖于稅收橫向公平原則,使個人所得稅公平收入分配作用失效。

2 個人所得稅的縱向公平缺失分析

在分項征稅條件下,由于應稅所得項目的來源不同、取得所得的次數不同,還可能會導致個人所得稅的縱向公平缺失,對納稅人的收入分配產生逆向調節作用。如,假定甲只有勞務報酬收入,全年取得收入共20次,每次收入均為2000元,全年收入為40000元;乙只有工薪收入,每月工薪收入4500元,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此時,甲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4800元,而乙全年應納稅額僅為3000元,比甲少納稅1800元。顯然,分類稅制模式不利于貫徹“多得多征、少得少征”的稅收公平原則,甚至使公平收入分配程度惡化。

(二)費用扣除制度欠合理,難以體現量能負擔原則

費用扣除制度的合理化,不僅可以體現量能負擔原則,而且能夠鼬突稅收的人文關懷精神。現行個人所得稅是采用分次分項的定額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結合的費用扣除制度。這種做法雖簡便易行,特別是1994年稅改初期,在稅收征管手段比較落后,不能對稅源進行有效監控的情況下,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但是,這種過于簡化的費用扣除制度存在明顯的不合理性。

1 “一刀切”的費用扣除制度不能充分體現量能負擔原則

目前我國的費用扣除制度沒有考慮納稅人贍養家庭人口多寡、健康狀況、小孩和老人等因素,而是采用“一刀切”的費用扣除標準,根本無法體現量能負擔原則。如,假定甲和乙兩個納稅人取得的收人數量、性質等條件完全相同,惟一不同的是兩人的家庭狀況。甲是四口之家的惟一勞動力,需供養老人、妻子和小孩;乙是三口之家的主要勞動力,妻子有一定的收入,兩人共同供養小孩。在現行的費用扣除制度下,甲、乙兩人的費用扣除額和應納稅額均完全相同,但是,他們的實際納稅能力卻有較大的差別,乙的納稅能力要比甲大得多。此外,在分次分項扣除費用的情況下,很容易誘發納稅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等違法行為。如,假定甲、乙、丙三個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均為6000元,同時,假定甲為一次性收入;乙為兩次收入或能通過不法手段將其一次性所得“分解”為兩次所得,即4000元和2000元;丙為三次收入或能通過不法手段將其“分解”為三次所得,即3000元、2000元和1000元(如表2)。按稅法規定,甲可按20%的比率扣除費用1200元,應納稅額為960元;乙可定額扣除費用和應納稅額分別為1600元、880元;丙可定額扣除費用和應納稅額分別為2400元、720元。可見,三個納稅人的所得總額及性質均完全相同,僅僅因取得收入的次數不同而導致稅負相差較大。這顯然嚴重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也很容易引誘納稅人違法犯罪。

2 部分應稅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偏低

在2006年和2008年兩次調高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之后,我國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嚴重偏低的不合理狀況得到了較大程度的改善。然而,由于其他所得項目如勞務報酬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在近十幾年來均未作任何調整,結果又導致工薪所得與其他所得之間的稅負嚴重不公。如,假定甲、乙兩個納稅人每月的收入均為5000元,但是,前者收入為工薪所得,后者為一次性勞務報酬所得。根據稅法規定,甲每月應納稅額325元,乙每月應納稅額800元,乙每月比甲多繳納所得稅475元。可見,同屬于勤勞所得的兩個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嚴重不公,加劇了收入分配矛盾。

(三)稅率結構設計不合理,導致部分應稅所得項目之間的稅負嚴重不公

1 生產經營所得的稅負明顯高于工薪所得稅負

在現行的稅率結構中,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所得)是適用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工薪所得適用5%-45%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雖然后者的最高邊際稅率45%遠高于前者35%,但實際上,前者的稅負往往要遠高于后者。如,對全年工薪所得為96000元(平均每月所得為8000元)的多數中產收入階層來說,其年納稅額為9900元,適用最高稅率為20%;而對全年生產經營所得為96000元的個體工商戶來說,其年納稅額(費用扣除按表1中的方法)為13410元,適用最高稅率為35%。可以看出,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比工薪所得多繳納稅額3510元,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比工薪所得高出15%。實際上,現行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為960000元的居民企業也只適用25%的基本稅率。可見,這種不合理的稅率結構導致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嚴重不公,具有明顯的歧視“生產經營所得”之嫌,與當前我國鼓勵“全民創業”的政策相悖。

2 勤勞所得的稅負有時會遠高于非勤勞所得的稅負

現行稅法對工薪所得和各類生產經營所得都是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對勞務報酬所得還有加成征稅規定,但對利息、股息、紅利、中獎等所得則實行20%的比例稅率。在這種稅率結構下,可能會造成勤勞所得的稅負要遠高于資本性收入或偶然所得的不合理狀況,出現一種逆向調節作用。如某個人在購買彩票時中獎500萬元,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應納稅額100萬元,而具有相同所得(指全年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或取得工薪的納稅人,則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分別為35%和45%,應納稅額分別為147.235萬元和205.47萬元。可見,生產經營所得和工薪所得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分別比中獎所得高出15%和25%,應納稅額分別達到中獎所得者的1.47倍和2.05倍。這種勤勞所得的稅負要遠高于非勤勞所得稅負的不合理稅率結構,從根本上違背了稅收立法精神。

(四)稅收征管不力,導致個人所得稅公平缺失加重

1 沒有真正將自行申報納稅和代扣代繳制度落到實處

現行稅法并沒有強制要求所有納稅人都必須自行申報納稅,所以,主動申報納稅的個人非常少。而且,即使主動申報,其納稅申報質量也不高,瞞報、不報的情況相當普遍。對于代扣代繳制度,盡管1995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但作為一個部門性稅收規章,其法律效力較低,加之對代扣代繳義務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不夠明確,導致部分代扣代繳單位的領導不夠重視,一些應稅項目的代扣代繳責任難以落實,故意漏扣漏繳的現象屢見不鮮。這樣,必然會造成納稅人之間的稅負不公平。

2 未建立起嚴密的個人收入監控體系

近年來,稅務部門逐步加強了對高收入群體的重點稅源管理,推行了全員全額管理辦法,初步建立了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但是,這與嚴密的個人收入監控體系建設還有很大的差距。目前我國個人收入財產登記制度仍未建立,許多交易活動都是通過現金形式實現,特別是 銀行、工商、海關、房產等相關部門都沒有與稅務部門形成計算機聯網,甚至國稅與地稅部門之間都沒有實現計算機聯網。所以,稅務部門根本不可能完整、準確地掌握納稅人的收入和財產信息,使許多收入渠道廣、隱性收入多的高收入者偷逃稅現象難以得到有效控制。這部分偷逃掉的大量稅款成為許多非工薪高收入者暴富的一個重要原因。相反,工薪階層的工資單比較透明,應納稅款一般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結果造成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主要管住了工薪階層,個人所得稅調節貧富差距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甚至還起到了逆向調節作用。

3 對偷逃個人所得稅行為的處罰不力

近年來,我國加強了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對偷逃稅的個別典型“明星”、“大腕”進行了打擊,使一些高收入者的偷逃稅行為有所收斂。但是,可以看到,真正受到嚴厲查處的高收入者寥寥無幾。因為,需要繳納較高個人所得稅的高收入納稅人,一般都是具有一定地位和名望的各種“名人”、“權貴”,稅務部門在查出他們偷逃稅時大多只是要求補繳稅款,很少會采取嚴厲處罰措施,有時甚至“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了事。這也使得一些高收入者認為偷稅被查出后頂多是再補繳稅款,不會有其他更多的麻煩,從而造成偷逃稅現象難以得到有效抑制。

四、依公平原則改革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構想

在借鑒國際經驗和立足國情的基礎上,依據稅收公平原則,按照“轉變模式、調整稅率、規范扣除、強化征管”的思路,對我國個人所得稅制進行全面性改革,提高其公平性,充分發揮其調節功能,實現社會公平目標。

(一)轉變稅制模式,消除“先天性”公平缺失

在國際上,個人所得稅的稅制模式分為三種類型,即綜合稅制模式、分類稅制模式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又稱混合稅制模式)。這三種模式各有優缺點,綜合稅制模式最具有公平稅負的優勢,但對相關征管條件和配套措施的要求很高;分類稅制模式的公平性最差,但對征管約束條件相對寬松些;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能較好地兼具前兩者的優點,既能在較大程度上體現稅收公平原則,又能適應稅收征管和配套約束條件不是很完備的稅收環境。目前,除少數發達國家采用綜合所得稅制和少數發展

(三)規范費用扣除項目,體現量能負擔原則

目前我國采用“一刀切”的費用扣除制度,沒有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家庭狀況、健康狀況等因素,根本無法體現量能負擔原則。在轉變稅制模式后,應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科學合理地設計費用扣除項目與扣除標準。主要思路如下:(1)對于個人綜合課征所得項目,其費用扣除應包括兩大類:第一類為成本費用扣除項目,即納稅人為獲取收入而必須支付的直接有關的成本費用。各類所得項目的成本費用扣除方法如表6所示。第二類為生計費用扣除項目,即納稅人用于維持本人及家庭成員基本生活的各種費用。為操作簡便且又體現量能負擔原則,建議目前只考慮五種生計扣除,即基礎扣除、配偶扣除、撫養扣除、特殊扣除和附加扣除,如表7所示。同時,為保證稅收公平,建議全國實行統一的生計費用扣除標準。在稅制運行一定時期后,視情況是否增加個人保險支出、醫療支出、家庭教育支出等費用扣除項目,以及基礎扣除費用是否引進稅收指數化方案等。(2)對于個人分類課征所得項目,其費用扣除標準可繼續按現行稅法規定執行。

(四)強化稅收征管,實現稅收管理公平

1 完善征管制度,實行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納稅并重的征管方式

進一步完善包括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自行申報納稅等征管制度,明確代扣代繳單位的主要負責 人、財務部門負責人等有關人員的義務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并提高征管制度的法律層次,增強其權威性,使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納稅落到實處。同時,為保證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制順利實施,不斷增強公民自行申報納稅意識,減少國家稅收流失,除應繼續重視代扣代繳的征管方式外,還應重視和加強對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管理,實行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納稅并重的征管辦法。具體說,對于個人綜合課征所得項目,采取每月(或每次)按預扣率預扣預繳、年終自行申報、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征管辦法;對于個人分類課征所得項目,采取每次按稅率代扣代繳和年終自行申報的征管辦法。

2 盡快建立嚴密的個人收入監控體系

稅務部門應充分利用現代化征管手段,盡快建立嚴密的個人收入監控體系。這是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制的關鍵環節。 (1)加快建立健全所有個人,特別是高收入行業和高收入群體的納稅檔案建設步伐,強化納稅人稅務登記號管理。可借鑒國外經驗,以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個人納稅編碼為標識,按照“全國統一,一人一號”的原則,歸集所有個人的基礎信息、收入及納稅信息。稅務機關根據所掌握的涉稅信息,定期對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扣繳申報情況和個人自行納稅申報的情況進行交叉稽核、分析評估。(2)盡快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將納稅人的財產、收入顯性化,為稅務機關掌握個人財產和收入信息創造有利條件。(3)加快稅務部門與海關、銀行、工商、出入境管理、公檢法等部門之間的計算機聯網,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作和資源共享。(4)通過銀行管理體制改革,大力推進個人信用卡或支票結算制度,強化現金管理,從資金流上掌握稅源變動情況。(5)應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中介機構的監督作用,減少偷逃稅現象。

3 建立個人誠信納稅檔案,嚴厲懲處偷逃稅行為

在大力做好稅法宣傳的基礎上,應建立個人誠信納稅檔案。這既可為稅收監控提供重要信息,又可為建立社會信用體系提供可靠依據。同時,應加強稅務部門與工商、銀行、公檢法等部門之間的密切配合,加大對偷逃稅行為以及不依法代扣代繳單位和個人的稽查與處罰力度,增強公民自覺依法納稅意識,樹立“納稅光榮、偷稅可恥”的社會風氣。

篇2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稅前扣除 問題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費用的扣除標準為3500元,相比原先的2000元的征稅標準,這一改變使得我國納稅人繳納的稅金減少了,有利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整體改革。接下來,筆者圍繞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前費用扣除的問題進行詳細論述。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前費用扣除的做法

所得稅主要是對凈所得征收的費用,這就要求征收所得稅時應當從征稅范圍的各種毛收入中,將所有的成本費用、納稅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費用進行扣除。因此,所得稅的扣除就是將超過了納稅人及其家庭成員生活最低生活費用的部分作為課稅對象。對于該部分費用扣除的程度往往取決于兩個因素,分別為保障納稅人及其贍養者的基本生活水平與現行流轉稅或者是其他稅的征稅數量。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順序主要是按照成本費用扣除--個人基本免稅額--受撫養人和受贍養人扣除--個人特許扣除--再分配性或者是鼓勵性扣除。

目前,扣除個人所得稅稅前費用的方法較多,有的國家主要是采用按照一個標準數額進行法定扣除,有的國家主要采用分項扣除的方法,另外也有部分國家將以上兩種扣除方法進行聯合使用。其中,分項扣除的方法具有較強的適應性,該方法能過對本國的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因此這種方法能夠做到按照能力進行納稅,但是這種納稅方法的計算方法較為復雜,對稅收管理水平的要求相對較高,因而往往發達國家會采用此類稅收方式。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中存在的問題

(一)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范圍較窄且標準欠缺

由于我國稅基較為狹窄,這就造成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扣除范圍相對較為狹窄。當前我國處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方式主要是“一刀切”的方式,并沒有充分考慮到我國納稅人個人的具體情況,造成收入相同的納稅人因自身實際情況不同,導致稅收上不公平。比如有的納稅人的家庭成員相對較多,生活經濟壓力相對較大,負擔較重,而同樣收入的家庭卻家庭成員較少,生活開支較小,而兩個家庭卻需要繳納相同的費用,這必然會導致個稅不公。

(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存在國內與國外的差異

目前,我國對在我國境內工作的外國人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相對較高,其稅前扣除標準為4800元,高于我國普通居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3500元。這種差異的產生與我國的經濟的發展存在一定關系,主要是由于改革開放初期,為了能夠吸引外國人才到我國工作、定居,也為了能夠吸引更多的外商,因而我國向國內工作的外國人制定了較高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而這種差異實際上與稅收公平原則相違背。此外,自從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要求給予外籍居民的待遇應該與本國居民的待遇相同,因而這種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差異也與世界貿易組織的精神相違背。

(三)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中未考慮通貨膨脹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物價也隨之上漲,人們的工資也得到了提高,再加上人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與消費水平得到了提高,而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標準卻沒有相應的變化,這就必然會增加我國納稅人的生活負擔,加大生活日常開銷。因此,在制定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中沒有充分考慮通貨膨脹的問題,會加重納稅人的負擔,進而導致納稅不公。

(四)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中按照地區差異扣除的問題

個人所得稅稅前費用扣除是否應該考慮不同地區之間發展的差異,這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前費用扣除中存在的一個普遍問題。對收入水平較高的發達地區,提高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而對于收入水平較低的欠發達地區,降低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費用,這種納稅方式會導致收入水平低的人需要納稅,而收入水平較高的人不需要納稅的現象,這種方式不僅違背了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公平分配的作用,同時還會拉大不同地區之間地收入差距,從而影響全國范圍內個人收入水平的調節,進而也會影響欠發達地區對高素質人才的引進。因此,對于部分地區存在的提高或者是降低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做法,應該及時進行糾正,從而保障全國范圍內收入分配的公平性,進而加快資源的快速流動。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我國稅收制度中,個人所得稅占有重要的地位,對人們的生活具有重要的影響。因此,完善我國稅收制度,制定符合我國居民實際情況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真正實現稅收的公平,這樣能夠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并能夠減少稅款的流失,進而能增加財政收入,保障國民經濟健康、快速地發展。

參考文獻:

[1]張海霞.論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與完善――基于居民收入公平分配視角[J].學術交流,2013,(4):83-86

篇3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的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日益上升,成為我國的第四大稅種和財政收入的一項不可替代的重要來源,在現今收入分配不公的局面日益嚴峻以及貧富差距進一步拉大的背景下,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逐漸受到社會的關注和重視。然而,雖然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制度和政策雖然經過了多次的完善和修改,但是仍然具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現行的稅制模式仍然不夠完善、稅源隱蔽難以監控、稅收負擔出現不公平的局面以及費用扣除不合理現象日益凸顯,需要及時的進行完善和改革,才能適應最新形勢的需求。關于改革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的有效途徑和方式,以下幾點將作出比較具體化的良好說明。

一、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的辦法,按照十一個項目征稅,運用不同征收方法和標準處理不同的稅收來源,雖然具有簡單透明的特點,但是欠缺公平,不利于收入調節的不斷完善和創新。因此,在我國現有條件的情況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方向可以嘗試選擇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模式,在適合我國國情的前提下不斷的完善各項工作細節。雖然從一定意義上說,分類所得稅具有可以差別對待不同性質的稅種等優點,但是難以體現出量能負擔的原則以及更大程度的公平,阻礙了我國的稅收制度的長足發展。從我國目前的征稅手段來看,在稅收征管中電子計算機的運用力度還不夠成熟,在對納稅人的收入監管方面也存有漏洞,因此綜合性稅收制度也無法滿足長遠的發展要求。在這樣的發展現狀和歷史情況下,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不僅能夠將兩者的優點發揮的淋漓盡致,可以針對納稅人的不同性質實行不同的策略、堅持了量能負擔的原則,而且有效地避免了兩者的缺點的阻礙。與此同時,諸如利息、紅利所得、股息等事宜分類的所得稅征收方式,而工薪資金、生產經營、財產租賃以及勞務報酬等則運用綜合征收的手段比較合適,如此一來就更加地體現出了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的重要意義,并且只有不斷地改革和創新這種模式,才能獲得長足發展。

二、健全費用扣除制度以及收入監控機制

在個人所得稅的建立和完善進程中,費用扣除是一個至關重要的環節和問題,個人所得稅最明顯的特征便是按照純收入征稅,而且我國個人所得稅款流失嚴重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稅源監控力度不足,因此該措施的實行將為我國個人所得稅的長足進步提供良好的契機。詳細一點來講,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大體可以分為生存發展所需要的生計費以及獲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有關費用兩個大的類別,應當根據真實情況扣除生存和發展所需的生計費,可以嘗試實行費用扣除指數化,保障納稅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而且要根據納稅人的婚姻、健康、年齡以及贍養老人等現狀來確定合理的扣除標準。與此同時,在收入監控機制方面,要對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范圍進行重新的界定和確定,并且明確規定免稅項目,為收入監控機制的不斷完善打下堅實有力的基礎。還有,可以嘗試借鑒美國的稅務號碼制度,即相當于“個人經濟身份證”的制度模式,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必須到當地政府機關領取和確定納稅身份并終身適用,在實行銀行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前提下使得個人收入的透明度得到增強,帶動公民自覺納稅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總而言之,健全費用扣除制度以及收入監控機制,不僅是完善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重要舉措之一,而且也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典范說明。

三、加大稅法宣傳力度,并運用現代化征管技術

稅法宣傳力度的加強不僅是增強居民納稅意識和法制意識的有效措施,而且為依法納稅良好氛圍的形成提供了更多的活力,運用現代化的征管技術可以促使稅管工作獲得事半功倍的成效。具體來說,各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開展宣傳教育活動、稅收知識有獎競答小活動等獨具特色的方式加強宣傳力度,使得依法納稅的觀念深入到社會公眾的內心深處,促使他們正確的納稅行為的發生。同時,在現代化信息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科學技術在稅收征管方面的運用雖然已經成為普遍的事實,但是仍然不夠具體和完善,因此稅務主管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的吸納專業型人才,并且對他們進行有關稅收制度方面知識的培訓和教育,讓他們熟悉稅法規定,增強他們的工作責任心和納稅意識,確保及時的將各項工作細節落實到實處,減少稅款流失等不良現象的發生。要及時以及經常性的通過稅務稽查等科學的形式對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監督,深入了了解和掌握他們的工作情況和工作態度,對于表現優異的員工要給予嘉獎和鼓勵,以帶動其他工作人員工作的主動積極性和熱情,確保工作效率的不斷提高以及工作質量的不斷增強。總而言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現代化技術的運用以及不斷地加強稅法宣傳力度,是大勢所趨,也是完善個人所得稅制的強有力的活力。

四、結束語

中國現代化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可以劃分為黃金發展期和矛盾凸顯期兩個階段,主要矛盾之一就是收入分配問題,而收入分配制度的優化客觀上要求個人所得稅發揮重要的調節作用。各級稅務負責部門要不斷地總結實踐經驗和借鑒精華,探索更多利于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良好途徑和方式,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重要的催化劑作用。

參考文獻:

[1]韋小虹.《淺議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價值工程.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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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稅收制度  稅收征管  協調

綜觀世界各國稅收實踐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稅制改革,實現稅制優化的最大問題就是忽視了稅制的實施條件即稅收征管,稅制的超前性和征管落后性的矛盾使既定的稅制目標因不易操作而落空,有限的管理能力成為稅制改革的制約因素。因此,有必要把稅收征管納入稅制優化的研究范圍,將優化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有機地結合起來,在稅制設計時充分考慮征管能力,選擇可操作的“有效稅制”。

一、我國稅收征管對稅收制度的制約機制及其表現

稅制與征管的內在聯系使稅務管理工作必須把征管因素作為衡量稅制優化的標準之一。然而,過去我國稅務工作中對稅收管理的關注不夠,人們過分關注做什么而忽視了怎樣做,稅收制度的表面情況與其實際運行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偏差。下面以幾個主要稅種為例,描述這種偏差的具體表現:

(一)增值稅制與稅收征管的差距

增值稅制的征收環節、專用發票以及申報辦法管理漏洞較多。例如,增值稅征收環節的異常申報現象居高不下,存在大量的零稅負低申報現象。這里面雖然有企業購銷不均衡等方面的原因,但是更多的則是企業利用征管漏洞有意偷稅造成的。稅務機關對此種現象缺乏有效的監管,也缺乏嚴厲的處罰,這也是導致企業異常申報現象居高不下的原因。

(二)企業所得稅制與稅收征管的差距

企業所得稅制的運行,從稅收征管來看,存在對匯總納稅成員的管理不配套、對改組改制企業的征管落后以及非稅務部門與稅務部門多頭管理等問題。例如,目前我國對改組改制企業的所得稅征收管理相對滯后,造成稅款流失,管理混亂,無法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主要表現在:

1.在納稅主體的確定上情況不明,操作困難。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不是以法人資格確定納稅人的,稅法規定要同時符合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和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的企業才是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在合并、兼并、分立或股權重組等改制后,內部管理要做相應調整,稅務部門不可能參與每一戶企業的改制過程,使所得稅納稅人的確定變得復雜且操作困難。

2.企業改制后新舊企業的所得稅納稅事宜銜接困難。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按年計算征收的稅種,而企業改制是在年度中間進行并完成的,分立、合并企業改制前后的工資、利息、捐贈等項目的基數、標準及調整如何銜接,應納稅款、已納稅款、應補應退稅款如何銜接,企業在改制前進行的資產清查中核銷的資產損失部分如何過渡到改制后的企業中去,企業發生的以前年度欠稅的承擔和清理等等問題難以解決。

3.企業改制后投資主體呈多元化,以資本為紐帶跨地區、跨行業企業集團的形成,直接沖擊著稅制改革時,按隸屬關系、投資主體劃分所得稅收入歸屬的規定,為各級稅務部門在稅源管理上帶來了新的難題,也對企業所得稅的日收管理產生消極影響。

(三) 個人所得稅的稅制設計與征管水平的差距

由于個人所得稅社會經濟目標的多元性和自身特點,目前國際上公認個人所得稅比其他稅種對征管的要求更嚴格,標準更高。如果個人所得稅管理水平達不到要求,所產生的消極效應較之其他稅種更大。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目前逐漸暴露出一些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矛盾和問題。其中存在一個重大缺陷,即稅制設計與征管能力不相協調,使得個人所得稅征管效率低下,稅收流失嚴重。如,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制度得不到較好的落實。近年來,工資薪金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占個人所得稅總額的45%左右,成為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但就是這一塊公認扣繳比較好的稅源,地稅機關征收的稅款一般也僅局限在易于控制的賬面上的工資和薪金,而賬外發放的獎金、福利補貼、實物、代幣購物券等,由于支付單位大多采取巧立名目、多頭發放和小金庫支付的辦法,并且一些支出是以非貨幣化的實物形式如福利住房、公車私用等形式發放,地稅機關根本無法監控。又如,由于勞務報酬所得通常是由個人獨立提供勞務,且所得形式一般是以現金支付的,接受勞務方為減少支出,往往同提供勞務方結成“統一戰線”,不扣或少扣稅款,使得目前對勞務所得征稅基本是“空白地帶”。

稅收制度與稅收征管之間存在的偏差影響后果表現為:一是稅收收入流失,稅收制度的彈性減小;二是稅法與現實的偏差損害了稅制的公平。

二、稅收制度與稅收征管協調配合的對策

稅制改革中對稅收管理問題的解決方式可以從三個方面入手:改變征納稅環境,改革管理方式和完善管理制度。

(一) 改變征納稅環境

首先,改變政府形象。任何國家的稅收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不可避免地反映一個國家的本質。如果這個國家腐敗盛行,稅收管理也就不會成為一塊沒有腐敗的圣地。改善政府形象有兩條途徑:一種是采取納稅人教育運動,以便使納稅人相信稅收是支付給社會的公共費用。另外一種方法是徹底改變政府形象,使納稅人相信政府征稅是為了改善人民生活而不是增加人民負擔。

其次,盡可能增加使用像所得稅這樣能用較令人信服的方式將支出和稅收聯系起來的工具,以逐漸改變人們對稅收的態度。

最后,遵循稅制公平原則。稅制公平與否也是影響納稅人態度的一個要素。但是,希望通過這一種方式來解決問題短時間內比較困難。

(二)改革管理方式

首先,培養優秀的稅務管理干部。稅收管理是公共服務的一部分,如果稅務管理部門中存在大量低報酬、缺乏訓練、沒有動力的公務員,難以避免造成管理漏洞,甚至腐敗。創造一個優秀的稅務管理干部群體可以通過改革現行稅收體制,利用制度約束來提高稅務干部的管理水準;還可以通過采用先進的管理技術如計算機來提高稅務干部的管理水平。

其次,精簡管理機構,提高管理效率。一般來講,發展中國家的稅務機關通常具有機構臃腫、缺乏培訓、地位低、工資低和設備陳舊短缺等特征。改變這些狀況最有效的措施有:修改法律,建立信息對稱制度并使信息得到充分利用;機構扁平化,減少管理層次和信息損失;為稅務人員設定考核目標,建立績效制度等。

最后,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體制。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建立了不同的內外部監督制度。如我國現行的三分離模式,即稽查、管理、征收三分離模式實際上就是一種內部監督制度。國外還有一個經驗,就是盡量減少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因為稅務人員與納稅人之間談判的空間越大,納稅人行賄、稅務人員索賄以及雙方合謀的空間就越大。這就要求稅收制度必須明確、廣為人知并且標準客觀,具有可操作性。

(三)完善管理制度

減少稅收管理對稅收制度的限制最好的辦法就是在設計稅制之前,摸清稅收管理現況。如果稅收管理不進行顯著的改革,或者在進行稅制改革時不同時進行稅收征管改革,稅制改革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任何政策均不可能在其實施前存在,實施方式是決定政策效果的真正因素。

首先,建立自我強化的稅收制度。目前我國推行以增值稅制為主的稅收制度,雖然增值稅制被稱為具有自我檢查性質的優良稅種,但實際上在許多國家包括我國實施的效果并不理想。我國目前推行的信息化管理,包括增值稅發票交叉稽核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都是在管理上進行的補救和改進。而調整小規模納稅人政策和清理優惠政策,以及促進適時轉型則是制度本身強化的需要。

其次,構建適應稅制結構的稅收管理制度。很多人認為,由于發展中國家稅收管理的基礎條件差,沒有實行所得稅的空間。例如,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自我申報繳納,并采取分項所得稅制,偷稅面很廣。設計稅制時如果將現實征管條件如現金交易制度等因素考慮進去,并出臺相應的約束法規,相信這個稅種的征管會順利得多。

再次,建立嚴格的稅收懲罰制度。偷騙稅行為是納稅人與稅務管理當局之間的一種博弈,偷騙稅者被抓住的可能性越小,他被處以重罰的可能性也越小。因此,建立一套與各稅種匹配的、明確并可強制實施的制裁措施顯得更為重要和迫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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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

一 引言

個人所得稅在發達國家是政府最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也是國家執行社會再分配職責、實現社會公平的重要手段。而在我國,個人所得稅卻是公認的稅收流失最嚴重的稅種之一,這一問題已經對經濟領域各方面都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這與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制不健全以及征管能力不高有著直接關系。

二 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分析

(一)現行分類個人所得稅模式不合理

我國個人所得稅立法所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是“調節高收入,緩解個人收入差距懸殊矛盾,體現多得多征,公平稅負的政策”。而我國現行的分類課征稅制不能就納稅人全年各項應稅所得綜合計算征稅,易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人不納稅或少納稅;而所得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多交稅,不能體現“量能負擔”原則,也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真實納稅能力,加重了稅負的不公平,難以調節收入差距。此外,在分類稅制下,容易引發納稅人分解收入,合理避稅,導致稅源流失,從而給稅收征管增加難度。

(二)稅務執行機構存在的問題

1.征管人員不到位

目前我國基層稅務部門沒有專職負責個稅征管的人員,只有已辦理了稅務登記證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才有稅務管理員進行管理,而那些沒有單位但取得了應稅收入的人員,則游離于稅務機關征管之外,至于從幾處取得收入的個人,稅務機關也很難掌握。這就使得各地稅務機關對整體的個人收入狀況缺乏通盤認識,不能對稅源進行有效監控。

2.收入信息不對稱,稅源監控乏力

納稅人既可直接從征稅部門,也可間接從報刊、網絡及其他新聞媒介或社會中介機構獲取所需信息;反觀稅務機關,其計算機未能實現與海關、企業、銀行、工商等外部單位的聯網。稅務機關所掌握的納稅人納稅信息太少,第三方不承擔向稅務部門提供信息的義務,這樣,征稅人來自第三方的信息就非常有限,稅務機關要想掌握納稅人真實收入是很困難的。

(三)納稅人方面的問題

高收益與低成本導致納稅人存在“僥幸”、 “贏利”心理。一方面,我國缺乏完善的個人財產制度和信用制度,這使得很多收入都沒有通過銀行賬戶反映出來,直接導致了稅務機關不能確切地掌握納稅人收入。此外,稅收征管制度也缺乏對稅務人員的制約及監督的相關規定,在不同征管環節及稅務人員之間沒有完備的制衡體系。因此,納稅人便會利用自己的經濟地位和社會關系網鉆法律空子,與一些稅務人員進行體制外交換來獲取利益。這時,逃稅者付出的成本并不多,而收益卻很高。納稅人在對成本和收益進行考慮后,會認為體制外交換是一種理性行為,由此產生對逃稅的僥幸、贏利心理而不愿意繳稅。

(四)稅收制度環境的不利影響

1.現金交易普遍

在我國社會經濟交往中,現金交易普遍,數量巨大。這一方面是因為支付系統不能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務,另一方面是因為交易雙方因心理習慣或為逃避監管而樂于采取現金交易。現金交易的后果是沒有留下交易相關記錄,使個人收支信息更具隱蔽性,難以監控和核查,使稅務機關在征納博弈中完全處于信息劣勢的地位,給個稅征管增加了難度。

2.協稅護稅網絡和機制不健全

社會各相關部門的配合尚未形成制度化、法律化,這使得各部門難以形成治稅合力。在實踐中,稅務部門許多涉稅案件都得不到有關部門配合,有時還會由于要求有關部門配合而增加處理的難度。這說明:若整個社會沒有足夠的協稅護稅意識,那么,偷逃抗騙稅收的違法違章行為就很難遏制和受到有力打擊。

三 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對策建議

(一)建立綜合所得稅制模式

綜合所得稅制模式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充分考慮到了納稅人的負稅能力,更能體現公平負擔原則。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應采取以家庭為基本納稅單位,以綜合收入為稅基,實行單位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為特征的申報方式。正常工資收入個人所得稅由單位代扣代繳,除此之外的其它收入由職工自行主動申報,到年終再在自我申報基礎上,按綜合所得稅制所采用的稅率和費用扣除標準,進行綜合衡量,匯算清繳,多退少補;與此同時,財政、稅務部門通過運用稅收的再分配屬性對低收入貧困人群進行政策傾斜,制定相應的稅收優惠、福利性政策和措施,以充分發揮個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

(二)加強稅務執行機構的執行程度

1.加強戶籍管理,充分發揮稅收管理員的作用

建立和完善納稅人稅務登記管理制度。稅務機關需要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的自然人納稅登記代碼制度。作為自然人惟一納稅代碼,可結合新的居民身份證的頒發為個稅納稅人設立終生有效的納稅編碼,將居民身份證號碼與納稅及社會保障編碼相統一,使該代碼與自然人所有生產經營活動、社會信用等相關聯。通過建立個人納稅檔案,實現稅收管理信息共享,及時發現未登記納稅人,使應當登記的納稅人與實際登記的納稅人之間的差距最小,從而解決個稅漏征漏管問題。

2.建立規范的個人收入監控體系

首先,要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征管制度。稅務機關應采用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聯合申報的做法,借助銀行信息,在法人申報與個人申報之間建立起嚴密的交叉稽核體系。具體來說,凡取得應稅所得的納稅人應每月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來自各個渠道的收入,年終上報本年度個人收入人情況,并對全年個人所得稅進行清算匯繳,扣繳義務人按月向稅務機關申報收入支付及個稅代扣代繳情況。

其次,要加強對高收入者的重點管理。實行重點納稅人收入監控并采取半月匯報制度,主動對重點納稅人進行納稅提醒,加強宣傳輔導和溝通協調,促進重點納稅人年終匯總自行申報簽名,按時將所有數據存入納稅檔案中。

(三)進一步優化稅收制度環境,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程度

1.建立個人財產實名登記制度

首先,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的所有財產均需到相關部門登記備案,明確納稅人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同時加強對個人實物收入管理,對納稅人獲得的工薪之外的實物按市場價值計入應稅所得,將納稅人財產顯性化以進 一步拓展稅源。

其次,不但要在所有銀行之間聯網實行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來進行信息交換和共享,而且應在銀稅聯網的基礎上實行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這將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決稅源不透明、不公開、不規范的問題。這種做法可以將納稅人財產收入顯性化,有效促進稅務機關對個稅的征管工作。

2.建立“四合一”的個人信息管理體系

稅務機關應盡快建立以個人身份證件號碼為基礎的個人身份信息、社會保障信息、收支信息和納稅信息四合一的個人經濟身份代碼。這個代碼稱作“全息碼”,它是個人資金往來和收支結算的唯一賬號,個人所有經濟活動必須通過它來辦理。金融監管機構對公民私人賬戶實行聯動管理,通過計算機系統可以全面掌握其資金往來和收支情況。這樣,既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對個人收入和財產的監控問題,提高個人所得稅征管效率,也有助于防范和打擊腐敗、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

3.強制推行非貨幣化個人收入結算制度,規范和限制現金交易

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引導市場主體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減少現金流通量,以信用卡和個人支票取代當前的收付現金制,讓納稅人經濟活動都通過銀行進行結算和支付,從根本上解決多頭開戶、化名存款、收入來源不清等問題,堵住稅源流失漏洞。同時,要設定單筆和每期現金存取限額,超限額交易必須通過銀行支付結算,由金融主管部門定期將大額現金交易信息傳遞給稅務等相關部門,稅務部門將超限額使用現金的單位和個人列為監控重點。

4.建立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護稅制度

具體來講,一是要加強與相關部門如海關、國土、司法、審計等行業的橫向配合,互通信息以全面掌握個人有關收入、財產的資料信息,盡量避免漏征漏管現象的發生。二是要通過稅務征管部門定期與工商、地稅和銀行、社保、公安等部門配合,通過采取集中拉網式清理,規范稅務登記屬地管理,對轄區內非屬地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聯合不定期清理,責令限改,使漏征漏管戶納入正管責任區管理。

小結:

  完善個人所得稅征管,必須從我國客觀實際出發,走“寬稅基、中稅負、簡稅制、嚴征管”之路,即在稅制上,應選擇綜合所得稅制;在完善稅制同時,建立科學合理、嚴密有效的個人所得稅征管體系,并進一步優化稅制環境,全面提高公民納稅意識和責任。

參考文獻

1宋鳳軒,蒙廣林《提高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的建議》,載于《經濟論壇》2010年3月

2黃文懿《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問題及其成因分析》,載于《湖南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0年4月

篇6

一、基本內容

特朗普稅制改革方案的基本內容包括五個方面。一是將企業所得稅稅率從35%下調到15%;二是將個人所得稅稅率等級從7檔調至3檔,將個人所得稅稅率分別調整為10%,25%和35%;三是廢除替代最低限稅和遺產稅;四是將夫妻聯合報稅的標準扣除額調高一倍至24,000美元;五是將對美國企業留存海外數萬億資金實行一次性征稅。在美國的財政收入中,所得稅占據比重最大,個人所得稅收入+企業所得稅占總稅收收入的75%-80%。在所得稅中,又以個人所得稅為主。美國現行稅制下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按照已婚人士合并申報、已婚人士分別申報、單身人士、家庭戶主的稅率分為七檔,稅率分別為10%、15%、25%、28%、33%、35%、39.6%。在此次特朗普稅制改革方案中,將七檔個人所得稅合并簡化為三檔,即10%,25%,35%,最高一檔從39.6%下調至35%。同時,將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大幅提升,比如,原來已婚人士合并申報標準扣除額為12700美元,此次稅改方案調高至25400美元,并為有子女和附屬成員的家庭提供稅收優惠。同時,特朗普政府簡化了納稅規則,包括撤銷主要讓富人受益的稅收優惠,除了抵押貸款利息和慈善稅收減免之外,還將消除個人的所有扣稅。此次稅制改革方案將廢除遺產稅、“奧巴馬醫保”稅、替代性最低稅等稅種。還將取消多項稅收減免政策。在企業得得稅方面,特朗普稅制改革方案將企業所得稅率從35%大幅下調至15%,并且實行屬地稅收制度,對于美國公司在海外持有的數萬億美元將實行“一次性稅”,目前稅率尚未確定。

二、主要目標

特朗普稅制改革的主要目標:刺激增長,擴大就業、簡化稅制、降低稅率。包括大幅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以最大限度地提升企業的創造力、競爭力和活力;降低個人所得稅稅率,大幅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以減輕美國家庭尤其是中產家庭的稅收負擔。特朗普稅制改革背景:一是由于美國稅收制度和稅收體系嚴重過時,稅制改革成為特朗普政府上臺后的“優先事項”;二是通過大幅降低過高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釋放企業的創造力、競爭力和活力,增加就業崗位,促進美國經濟增長;通過合并和降低個人所得稅稅率、大幅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使美國家庭擁有更多財富,擴大中產階級收入,提高社會福利水平;三是通過簡化過于復雜的稅制,便利納稅人,促進國家稅收體系公平公正;四是通過此次稅改“讓美國企業將數萬億美元的海外資金匯回國內”。

篇7

相較于一些發達國家,中國稅收制度在促進居民收入公平分配方面的功能偏弱,未來必須加快稅收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切實使稅收在調節居民收入分配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稅收制度在促進居民收入公平分配方面的作用機制

1.稅制結構的安排對稅收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功能具有明確的導向作用。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收結構模式,更多是在籌集財政資金,保證稅收收入穩定增長方面發揮作用。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在促進居民收入公平分配方面能夠起到更加顯著的調節作用。商品勞務稅和所得稅雙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則是一種綜合性模式。

2.不同稅種在促進居民收入公平分配方面具有不同的作用路徑。第一,個人所得稅通過對居民收入所得征稅直接調整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一是對于個人所得進行征稅,可以對收入分配情況進行直接的調節。二是可以通過實行累進稅率,高收入群體負擔更高的邊際稅率。三是通過設定一定的免征額,使一些最低收入群體免于納稅,并且通過設計詳盡的費用扣除標準,從收入總額中扣除一些基本負擔支出再予以征稅,減少低收入者的應稅所得額,可相對增加低收入群體的實際收入。

第二,消費稅通過影響商品和勞務的銷售價格對居民收入分配格局起到間接調節作用。消費稅的稅負可以轉嫁給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征稅后,商品和服務提供者勢必會提高銷售價格,從而影響到居民的消費支出,使得消費者成為真正的負稅人。因此,通過針對奢侈品或奢侈行為征收消費稅,可以增加這些高收入群體的消費支出,從而調節收入分配。

第三,財產稅通過對財富存量征稅直接影響到居民財產狀況。擁有財產的多少就直接反映了納稅能力的大小,擁有財產多的多納稅,擁有財產少的少納稅,有利于減輕社會財富的不公平分配。同時,財產稅也是直接稅,其稅負難以轉嫁,調節作用就更加明顯。另外,廣義上講,遺產與贈與稅是針對財產轉移征收的一種稅收,屬于財產稅的范疇,通過征收財產稅可以消除財富代際轉移所帶來的收入不平等問題。

第四,社會保障稅在征收和使用兩方面影響到居民收入分配情況。從稅收征收層面來看,社會保障稅往往采取的是按固定比例征稅,因此,具有一定的累退性質。但從資金的使用層面來看,作為社會保障資金的主要來源,可以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加強對低收入群體的保障,實現收入的再分配,從而達到促進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標。

3.稅收征管能力是稅收調節效果的重要保障。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最終效果與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直接相關。只有通過不斷提高稅收征管能力,使合理的稅收制度得到強力有效的貫徹實施,才能更好保證稅收調節功能的更好發揮,因此,提升稅收征管能力至關重要。

中國稅收制度在促進居民收入公平分配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間接稅占比過高的稅制結構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功能偏弱。目前,中國的間接稅仍然占據絕對比重,對于收入分配具有直接調節作用的直接稅的比重一直較低。這嚴重制約了稅收對中國居民收入分配調節功能的發揮。中國間接稅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基本維持在60%-70%之間,盡管近幾年呈現了持續下降態勢,2015年這一比重仍為58.83%(見D1)。

2.個人所得稅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有待進一步加強。第一,個人所得稅收入規模仍然偏小且覆蓋面較窄,嚴重影響到調節的力度與廣度。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20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初66個發展中國家數據分析的結果表明,個人所得稅占GDP和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分別為2.03%和11.9%,該比重在21個工業化國家的平均值則分別為8%和29%,而2014年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占國內生產總值和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分別僅為1.15%和6.19%。據統計,美國2015年大約有54.7%的家庭需要繳納聯邦個人所得稅,日本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人口也占人口總數的50%左右。而中國只有2800萬人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到人口總數的2%。

第二,累進稅率設計不夠合理。在目前中國個人所得稅的11個征收項目中,只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工資薪金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所得,以及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勞務報酬所得這四項采用了超額累進稅率,其余各項均采用比例稅率。對于高收入群體而言,股息、利息、紅利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其他收入也是其收入的主要來源,而這些都使用比例稅率,對收入過高的并沒有實行差別稅率,從而使得個人所得稅調節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能力大打折扣。

第三,費用扣除設計仍需改進。一是所得稅主要實行分類征收,采取分項確定扣除的辦法。這就使得同等收入水平的情況下,收入渠道越多的個體,獲得更多的稅前扣除,收入渠道少的個體,扣除費用相應較少。二是現行扣除標準沒有考慮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物價水平不斷提高等因素的影響。三是費用扣除存在“一刀切”的問題,并沒有充分考慮到家庭狀況、健康狀況等生活成本支出方面的不同,這就加大了納稅人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四是不同分項的扣除標準存在較大的差異,導致相同收入的個人因來源渠道不同,承擔的稅負明顯不同。

第四,對資本性所得的調節力度有待加強。截至2014年,中國工資、薪金所得占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比重達到65.34%。同時,高收入群體的收入來源更為多樣,工資、薪金所得占其總收入的比重較小,資本性所得占了較大比重,但目前對資本性所得的稅制設計不合理,征稅力度較小。同時很多應繳所得稅收并沒有得到有效地征收監管,偷漏稅情況較為嚴重,使得稅負主要由工薪層為主的中等收入群體承擔,但對高收入群體的征管力度不夠,產生嚴重的逆向調節現象。

3.消費稅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有待進一步優化。第一,稅收的征收范圍較窄。一是目前的征稅產品包含一些日常消費品。對這些商品課征消費稅,會加重中低收入群體的負擔;同時,一些高檔消費品并未納入征稅范圍。二是對于資源環境乃至生命健康造成損害的,不建議消費的一些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產品未納入到征稅范圍。三是現行消費稅只對消費品課稅,而不對消費行為課稅,使得一些奢侈消費行為沒有納入征收范圍。

第三,調整征收環節,改變計稅方式,實行價外稅。應加快研究將目前在生產(進口)環節的征稅改為主要在零售或批發環節征收,相應的計價方式也由價內稅改為價外稅,在消費者購買商品時繳納消費稅,分別標出商品的購買價和消費稅額,使消費者明確獲知所承擔的消費稅稅負,提高征稅透明度,使得消費者能夠做出有效選擇,強化消費稅的價格引導作用。

4.不斷改革完善財產稅體系,強化對財產全環節特別是財產保有以及贈與繼承環節的征稅。第一,總結上海、重慶兩市的試點經驗,加快推進房產稅制度改革。一是逐步擴大征收范圍,將個人住房納入范圍之內。二是完善稅率設計,整合現有交易環節的稅種,強化對于投資性房產持有環節的征稅力度。三是不斷完善中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與不動產價格評估制度。

第二,適時開征遺產與贈與稅。2013年2月,國務院批轉的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已經明確提出,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征遺產稅問題。建議借鑒國際做法,結合國內基礎條件的逐步完善,落實《意見》要求,適時開征遺產與贈與稅。

5.改進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更加有效發揮社會保險制度在調節居民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一是加快完善中國社會保險制度,合理確定社會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逐步整合規范各險種費率、費基及相應的參保待遇,做到更加公平合理。二是出臺管理辦法,改變費用征收工作的管理體制不順的問題,規定由一個單位統一負責對社保費的核定、管理、征收、稽查等工作,防止出現協調不順而造成征繳不力。三是提高征管工作中的信息共享程度,可以將社保費征管與稅收征管信息相結合,提升信息資源的利用效率。

篇8

無論從建立現代稅收制度體系以更好地適應我國日趨發達的經濟發展水平的角度來看,還是從更為有效地調節我國不同群體間業已存在的收入差距的現實需要來講,加快改革與完善我國現行稅收制度,逐步提高直接稅在整個稅收中的占比,顯得十分迫切而且意義重大。

在我國現有的稅制體系中,屬于直接稅的主要有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房產稅等。圍繞逐步提高直接稅比例這一目標,結合當前的經濟發展形勢和現實條件,目前我國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制已經并軌和統一,稅率提升的空間已經很小,遺產稅和真正意義上的房產稅的開征恐怕還需要等待合適的時間窗口,改革與完善個人所得稅制成為時下備受關注的一個重點。

如何改革與完善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筆者以為,終極方向是,通過改革與完善,逐步建立起以分類征收與綜合征收相結合并向綜合征收為主過渡,以源泉預征和個人年度申報納稅相結合并向個人年度申報納稅為主過渡的新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在趨近終極目標的過程中,還有許多的工作要推進。具體而言:

一是要對現行個人收入的分類進行整合與歸并。包括將個人的勞務報酬收入與工資薪金收入合并、將個人的財產性收入與投資性收入合并,等等。

二是要在整合歸并個人收入種類的基礎上,進一步簡化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征管辦法和征繳程序,提高稅收征繳過程的透明度,降低稅收征繳雙方的成本。

三是要逐步從目前簡單地考慮一個相同免征額的不盡公平合理的所得額扣除,逐步向更為全面合理地考慮個人實際贍養家庭費用的扣除轉變,以更好地體現個人所得稅稅負的公平合理。

四是除了定期獲得的諸如勞動報酬類收入可在源頭做適當的預征外,其他一次性收入原則上可按年度計算,在次年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由個人進行申報納稅,并對上年度個人所得稅納稅情況進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目標的實現,離不開一系列配套性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建立及其有效執行的支撐。否則,改革的目標也只能是空中樓閣。要解決稅務部門在征收個人所得稅過程中的信息對稱性問題,所需的配套性制度和政策措施至少包括以下幾項:

個人信息實名登記的制度。實名登記的內容包括個人的身份、就業單位、銀行賬戶、家庭成員及其房產、誠信及其失信的記錄等。

個人收入通過銀行等第三方支付的制度。國家應明確規定,法人單位要以銀行轉賬等通過第三方支付方式向個人支付各類收入作為法定的責任和義務,應把法人單位以現金直接向個人支付收入的現象減少到最低限度。

個人信息可征詢的制度。稅務、公安等相關執法部門因工作需要,按規定程序并履行相關手續后,可查詢個人的相關信息,并在限定范圍內使用。

個人信息全國聯網的制度。以高科技和信息化建設為基礎,逐步形成全國統一的個人信息聯網制度,最大限度消除個人信息的區域性盲點。

篇9

(佳木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黑龍江 佳木斯 154007)

摘 要:本文以我國雙主體稅制結構為研究對象,分別分析了我國稅制結構的現狀,存在的問題,以及稅制結構未來走勢。并提出相應對策:調整稅種結構、完善雙主體稅制結構;弱化流轉稅、強調效率注重公平;改善執法環境、加強所得稅體系管理。

關鍵詞 :雙主體稅制;流轉稅;所得稅

中圖分類號:F81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4)13-0100-02

一、現代世界各國的稅制結構

現代世界各國的稅制結構一般都是由多個稅種構成的復合稅制,其中主體稅種的選擇是確立稅制結構模式的關鍵所在。主體稅種是一個國家稅制結構中占據主要地位、起主導作用的稅種,它標志著稅制結構的不同形態和特征。根據主體稅種的不同,當今世界各國主要存在三種類型的稅制結構模式:一是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二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三是流轉稅和所得稅并重的“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研究認為,實行“雙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是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稅制結構的最優選擇。一國稅制結構中間接稅和直接稅的合理配比,是稅制改革需要研究的重要問題之一。

二、我國雙主體稅制結構的現狀分析

(一)以流轉稅為主體

目前,我國的稅制結構與多數低收入國家的稅制結構相似,均表現出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特征。據統計,2013年,收入為110497億元,較同期上漲9.8%,季度環比3.71%,流轉稅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56%,所得稅占27%,其中個人所得稅占7%,其他稅種約占10%。這種稅制結構格局是與我國生產力發展狀況以及經營管理水平基本適應的。但必須指出的是,2010年的稅制改革過于強化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在稅種的設計上過于突出增值稅的作用,使得該稅所占比重過大,而對經濟具有內在穩定功能的所得稅則比重較低,尤其是個人所得稅的比重過低。

(二)以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為協調

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目前在我國實行的兩套企業所得稅制,不利于市場競爭的要求和國內統一市場的建立。因此,應按照國民待遇的原則,盡快創造條件實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合并,建立統一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

2.逐步完善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顯著的提高,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向個人傾斜,使個人所得稅的稅源豐富,并且成為目前中國最具收人潛力的稅種。但是,由于我國稅收的征收管理水平較低,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還存在著明顯的漏洞,稅收流失嚴重,因此,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改善執法環境成為稅收工作的當務之急。

三、我國雙主體稅制結構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稅種結構不合理

經過多次的稅制改革,我國已形成了以所得稅和流轉稅為主體,以資源稅、行為稅、財產稅為輔助稅種的復合稅制體系,且這種稅制體系已經與世界稅收的制度順利接軌。但是從主體稅種的收入來看,所得稅的收入一直持續在一個低水平的狀態,僅為20%;流轉稅(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卻占據了稅收總收入的70%,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收制度在保障稅收增長的同時,弱化了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

另外,個人所得稅主要來源于工薪階層,來源于高收入者的比例非常小。從2012-2014年稅收情況來看,個人所得稅中工薪階層的個人所得稅占的比例分別為46.53%、52.32%、54.13%。根據統計,2011年中國7萬億元的存款中,人數不到20%的富人的資產占了80%的比重。但其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卻不到10%。至今。這一狀況仍未得到改變。

公平的稅收調動社會成員的積極性,特別是在現在全球性金融危機不斷蔓延的形勢下,有必要果斷改變我國當前的稅制結構,這樣才能應對我國經濟存在的下行風險。[2]

(二)征收標準不合理

以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為例:從我國當前的法制建設實際水平和稅收管理的狀況來看,增值稅的征管成本比較高,且稅收損失較重。增值稅的主要問題是增值稅的設計與征管環境的不協調,使得偷稅.逃稅現象屢禁不止,且日益嚴重。然而個人所得稅是更值得注意的稅種,對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方法不同、項目之間稅率的不同、稅負輕重的不同,標準多樣化導致個人所得稅在征收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在整個稅收體系中,個人所得稅是納稅人最容易逃稅的、范圍最大、受各方面影響最重,征收難度最大的一個稅種。[3]

(三)征管方式不合理

自2009年的新稅收的制度實施以來,各地區在征收管理方面下了很多功夫。但是從實際運行的情況來看,很多地方還停留在以往的征收大廳的建設層面,稅收工作人員的能力不高,征管過程中存在很大的問題。由于各級政府部門存在權力的劃分,所以過分關注本級政府可以使用的稅金的現象普遍存在,越權減稅、欠稅、截留等現象十分常見。使得我國現行的稅收管理體系的有效實施大打折扣,稅收弱化的問題十分嚴重。

四、我國雙主體稅制結構未來的走勢

根據主體稅種的不同,當今世界各國主要存在三種類型的稅制結構模式:一是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二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三是流轉稅和所得稅并重的“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在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下,“雙主體”稅制作為稅制結構模式的穩定態勢成為稅制改革的國際趨勢,我國也將不可避免地順應這一趨勢采用雙主體稅制。研究認為,實行“雙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是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稅制結構的最優選擇。

(一)調整稅種結構 完善雙主體稅制結構

我國現行稅制體系中稅種結構失衡,間接稅占比遠超過直接稅占比,與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直接稅居于主體地位相比,反差相當明顯;在這一稅制結構下,商品與服務最終消費的稅收負擔難以有效降低,而所得稅促進社會公平的職能也難以有效體現;因此,今后一段時期稅制改革方向應該是逐步有效降低間接稅比重、提高直接稅比重,有效縮小二者差距,完善“雙主體稅種”的稅制結構。

1.先確立制度,后實現結構。 “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理論并不要求在當前就要實現“雙主體”,而是將“雙主體”作為稅制改革的目標模式,對現行的稅收制度進行結構性的調整,先建立“雙主體”稅收制度,再實現“雙主體”的稅制結構。“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的形成是以經濟發展為基礎,以收入分配政策調整為前提,并伴隨健全的法制、先進的管理水平、良好的納稅意識等條件的成熟。

2.更加注重籌集收入。 “雙主體”并不是要使得所得稅和流轉稅在比重上平分秋色、旗鼓相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由于受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制約,我國的雙主體稅制結構應更偏重于流轉稅。另外在理解“雙主體”上,不僅要注重其所籌集收入在整個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的大小,還要重視其對實現稅收政策所起到的調控作用。[1]

(二)弱化流轉稅 強調效率注重公平

從我國的實際出發,我國的稅制結構應該有一個較大的調整,逐步達到弱化流轉稅而強調效率的目標,加大所得稅注重公平的力度,真正實現以流轉稅和所得稅并重的“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增值稅與營業稅并存且營業稅依行業設置不同稅率,使得流轉稅法變得復雜和非兼容。

(三)改善執法環境 加強所得稅體系管理

應積極推進該稅種的改革,建立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并盡快實行儲蓄實名制,建立規范、嚴密的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以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籌集財政收入、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作用。因此,我們可以通過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形式,進行收入再分配,適當縮小收入差距和貧富懸殊,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個人三者之間的分配關系。通過完善所得稅體系,協調各稅種的比重變化,最終實現“雙主體”模式。 [5]

參考文獻:

[1] 安體富,關于宏觀稅率與稅制結構問題的思考,《稅務研究》 2012(4).

[2] 李林木.國際視野下的我國稅制結構優化:現狀、走向與路徑[J].貴州經濟學院學報,2011.(2).

[3]李強等,我國社會各階層收入差距分析,《科技導報》2010(11).

[4] 王春萍等,中外稅制改革與借鑒,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2011(5):169~170.

篇10

一、中國稅收制度改革的宏觀分析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結合稅制改革,考慮稅種屬性,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1994年確立分稅制改革是按照分事、分稅和分管的中性稅制思想設計,以此確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稅收來源,但現實情況是偏離了這種中性稅制構想。

1. 中央和地方政府收支不平衡,有悖“分事”的中性稅制。從中央財政平衡角度看,關注其支出,2014年中央財政總支出為69673.77億元,包括三部分:其一是補充中央預算調節基金,占中央總支出的1.67% ; 其二是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占中央總支出的69%;其三是中央本級支出,占中央總支出的29%。可見,中央財政的財源僅有29%用于本級支出。

從地方財政平衡角度來看,關注其收入,2013年地方財政總收入為117156.51億元,分為四部分:其一是地方財政收支差額,占地方財政總收入的3% ; 其二是地方財政調入資金,占地方財政收入的0.13% ;其三是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占地方財政總收入的41%;其四是地方財政本級收入,占地方財政收入的59%。可見,地方財政支出中只有59%是依靠自身籌集的財政資金,而41%則要依靠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來完成。

在整個財政管理體制中,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處于互不平衡的狀態。中央財政財權很大,但本級支出比重卻很小,還不到30%;地方政府財權較小,只有59%是自身籌集的財政收入,但支出卻很大,要依靠中央對其轉移支付進行補充。

2. 地方政府有限的財權管理有悖“分管”的中性稅制 。我國實行的是一級財政一級預算,各級預算相對獨立自求平衡。按照這種管理機制,對于地方政府來說就應該有相對獨立的收支管理權和預算平衡權。但是面對龐大的轉移支付規模占到地方政府收入很大一部分,某種意義上來說,地方政府能夠自身支配的收入有限,其支出很大程度上依賴中央的轉移支付才能完成,地方政府這種有限的財權管理現狀降低了財政努力積極性。如果這種格局一直存在,甚至體制化的話,必將使得地方政府難以有獨立的收支管理權和預算平衡權,從而違背中性稅制設計的原則。

二、中國稅收制度改革中稅收結構微觀分析

1.個人所得稅改革分析。 “十一五” 時期闡述了個人所得稅由目前的分項征收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方向推進。目前對個人所得稅政策調整主要是提高起征點、調整累進稅率檔次來緩解居民稅負公平。這無法從根本上緩解居民之間的貧富差距,因此,個人所得稅要發揮籌集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功能,發揮稅收公平功能,應該借鑒美國個人所得稅制。 其一,個人所得稅率問題。美國里根政府(1981-1989年)和小布什政府(2001-2009年)時期,主張減稅政策,降低了最高邊際稅率,同時提高了最低邊際稅率,減少累進級次調節個人所得稅來刺激經濟。我國自1986年正式開征個人所得稅,邊際最高稅率為 55%,2011年調整了個人所得稅率和超額累進稅率檔次,邊際稅率為3%-45%。從中國和美國邊際稅率可以看出,首先,美國的邊際稅率比中國要窄,并處于變動之中,這種靈活的方式有助于稅收政策適應宏觀經濟形勢發展的需求。其次,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國民再分配的有效工具,對于具有較高邊際消費傾向低收入者,增加可支配收入,刺激消費。 其二,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收入中的地位。個人所得稅作為生成要素收入稅,中國和美國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比重差距很大。美國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比重大概在40%左右,而中國則只有6%左右。這也體現了兩個國家的國民財富分配不一致,美國財富主要集中的居民手中,個人所得稅主要來源于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納稅人,個人所得稅在調控經濟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我國大量財富由國家和集體控制,家庭收入主要是勞動所得,居民個人手中收入財富有限,從而使得個人所得稅作為籌集財政收入、縮小貧富差距的功能弱化。

2.房產稅改革困境分析 。自2011年在上海、重慶試點房產稅改革,歷經3年時間并沒有得到預期的改革成果。房產稅改革的方向是要建立在房產登記制度和評估制度的基礎上對存量房產進行征稅制度。目前房產稅改革仍然存在很大阻力:其一,房產稅制改革牽動面太大。房產稅改革涉及契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及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多個稅種,在沒有營造合適的制度環境下,造成居民的抵觸心理和社會成本。這種制度環境首先要對房產稅立法,只有上升至法律層面,才能破除各方面的阻力,為保證房產稅試點的有效執行提供保障。 其二,房產稅收入歸屬問題。按照財政分權理論,房產稅應該劃入地方財政收入中,但是中國目前是五級政府,省級以下包括省、市、縣、鄉鎮政府,房產稅歸屬范疇又擴大了,特別是對有財政困境的基層政府來說,如果能成為各級政府自主性財源,從而可以減少基層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穩定房地產市場,維護整個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另外,我國也是典型的城鄉二元結構,在推進城鎮化過程中,城鄉緊密結合在一起,城鎮房產和農村房產性質不一樣,房產稅的實施也存在困難。

3.環境稅開征難點分析 。2015年1月1日起要施行剛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新環保法的通過加強了社會公眾對保護環境的社會意識。修訂后的環保法從法律層面加大了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企業的經營成本,對于違法排污企業明確了懲罰措施。然而以“費改稅”征收環境稅的這項工作醞釀六年之久也沒有正式出臺,究其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其一,“費改稅”一步到位比較艱難。“費改稅”之后的環境稅政策框架與排污費有很大區別,因為污染排放收費的范圍很寬,這就對征稅范圍確定帶來很大的困難。這個困難在稅目的確定上,目前有幾種觀點:一是環境稅應該設立污染排放稅和碳稅兩種稅目; 另一種看法是將污染排放稅和碳稅合二為一。當然還有一種看法環境稅特指污染排放稅,而把碳稅獨立出來。因此如何設置環境稅成為一個爭論的焦點。 其二,環境稅的負擔率界定難題。環境稅率如何界定,稅率太低,可能對保護環境起到的作用有限,稅率太高,企業承擔了更重的稅收負擔。因此,確定合理的環境稅稅率水平,如何均衡國家宏觀經濟發展與企業稅負的微觀經濟效應關系至關重要。 其三,相關的配套措施仍有待完善。環境稅的征管模式是以環保部門認定、稅務機關進行征收,這就要求環保部門和稅務部門要建立起相關的配套設施,比如技術人員配備、設備維護和運行、環保部門機構運行、經費等要有相應的保障,特別是環保部門如何認定、審核環境稅的事務至關重要,否則征收環境稅收就可能存在不公平現象,這是環境稅制的難點和關鍵。

三、小結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保持了高速增長,這與財稅改革的推進密不可分。然而,盡管我國稅制經過不斷調整和完善,但稅制結構總體基本格局沒有很大改變,隨著經濟總量的持續增長,經濟結構失衡、收入分配不公、資源環境瓶頸等社會矛盾日益凸顯,財稅制度作為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并沒有完全發揮調節經濟結構和發展方式的重任,非中性稅收制度與經濟發展的現實弊端逐漸顯露,對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仍存在阻礙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