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促進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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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了優化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在本經濟特區內依法設立的中小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
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企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相應的政策和措施并督促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納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標,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和考核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企業發展協調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中小企業經濟運行分析會,協調解決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和本省中小企業政策、規劃,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提供服務,引導和鼓勵中小企業發展。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中小企業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六條省統計部門會同省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健全中小企業統計指標體系,加強對中小企業進行統計調查和動態監測,建立中小企業運行情況分析報告制度,為政府決策和管理提供服務。
第七條中小企業的財產權、經營權、公平競爭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業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義務,依法經營管理,誠實守信,增強社會責任,不得損害職工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資金支持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沒有設立專項資金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財政支持。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業的事項:
(一)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
(二)支持信用擔保體系建設;
(三)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技術進步、資源綜合利用和信息化建設;
(四)支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開展培訓、咨詢和信息服務等工作;
(五)支持中小企業承擔和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
(六)支持中小企業專業化、集聚化發展以及與大企業的協作配套;
(七)支持中小涉農企業、鄉鎮企業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
(八)用于與國家扶持中小企業資金的配套;
(九)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市場;
(十)其他支持中小企業的事項。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建立政府公告、社會推薦、專家評審等制度。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設立專項資金的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和有條件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信用征集、信用評價、信用檔案和失信懲戒等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數據庫,并按國家和本省規定向社會公開。財政、稅務、工商、環保、質監、勞動保障、住房公積金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中小企業的基礎信用信息。
人民銀行和有關金融機構應當支持地方信用體系建設。
第十條工商、稅務、財政、中小企業行政主管等部門,中小企業行業協會、金融機構等應當指導、培訓、幫助中小企業建立健全財務報表、經營賬冊制度,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對財務制度健全、經營規范的中小企業,金融機構可以優先評級授信和給予貸款。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融資溝通協調制度,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國家、本省產業政策,且信用等級高的中小企業給予信貸支持,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應中小企業發展需要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金融機構,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可以在增量的指標上,單獨安排中小企業信貸規模,并簡化貸款程序,縮短審批時限,滿足企業融資的需要。
有條件的省內金融機構可以設立中小企業信貸部門,為中小企業的信貸、支付結算、財務咨詢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展和規范產權交易市場,推動資本的流動和重組。鼓勵、引導和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通過股權融資、債券融資、項目融資、融資租賃和股權質押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方式直接融資。
第十四條鼓勵中小企業資本參與設立村鎮銀行,參股*農村信用社,發揮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在中小企業發展中的融資平臺作用。
企業和個人資本可以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會同證券監管機構引導中小企業優化資本結構,完善法人治理,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培育中小企業上市資源,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融資和發行企業債券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擔保機構的引導和監督,建立、完善省和市、縣、自治縣擔保體系。省級擔保機構可以采取聯保、再擔保等方式開展擔保業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出資設立或參股設立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
引導、鼓勵社會各種資本依法設立擔保機構,參與省和市、縣、自治縣擔保體系建設。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擔保業務的,享受有關稅費減免的優惠。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用于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擔保業務的信貸風險補償、資本金補充和業績獎勵。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擔保機構應當在注冊登記后三十日內到同級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鼓勵、引導中小企業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互融資擔保。對中小企業成立的互助擔保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參照第十七條的規定給予扶持。
第三章創業扶持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護中小企業依法參與市場公平競爭的權利。凡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中小企業均可投資和經營。
第二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中小企業實行直接核準登記制,市、縣、自治縣工商行政部門可以委托轄區工商所核準登記。對符合注冊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設立中小企業可以實行注冊資本分期繳付制。注冊登記后1個月內注入的首期出資應當不少于注冊資本總額的10%,1年內注入的出資應當不少于注冊資本總額的50%,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登記后的3年內注入,設立投資公司應當在登記后的5年內注入。
對分期注入注冊資本金的中小企業,應當在營業執照中載明實收資本。在規定期限內不能繳足或無法繳付注冊資本的,應當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二十三條中小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可以自主決定經營項目和經營方式,但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建設規劃中合理安排必要的場地和設施,為創辦中小企業提供條件。對與大企業大項目開展協作配套生產的中小企業集群,或具有區域經濟特色的中小企業集群的發展用地,應當優先統籌規劃和安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利用存量建設用地、閑置廠房等改造建設小企業創業基地。
鼓勵社會各類資本利用現有開發區(園區)資源建設小企業創業基地、產業化基地和共性技術服務平臺,引導中小企業聚集發展和產業化經營。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鼓勵和引導中小企業進入開發區(園區)聚集發展和產業化經營。
第二十五條下列中小企業,依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一)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員、自主擇業的復員轉業軍人、大中專畢業生創辦的中小企業;
(二)當年招用失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中小企業;
(三)符合國家、省支持和鼓勵發展政策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
(四)在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創辦的中小企業;
(五)安置殘疾人員的中小企業;
(六)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中小企業。
第二十六條民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小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中小企業投資者及招聘的高等學校畢業生、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可以依照規定在本省落戶。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前款規定人員的子女就近入幼兒園或者入學提供幫助。
第四章創新推動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不斷增加對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的經費投入,可以設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以風險投資、貸款貼息、撥款資助等方式支持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組織中小企業申報國家各類科技型計劃項目,并對計劃項目給予扶持。
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以及為大企業產品配套的技術改造項目,各級人民政府及金融機構在貸款、貸款貼息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十九條省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和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和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中小企業投資公司給予政策支持和風險補償。對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依法實行投資收益稅收減免或投資額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鼓勵中小企業自主建立或者合作建立研發機構,開展同行業的共性技術研發,提供技術信息、技術咨詢、技術成果中試、技術成果轉讓、技術中介等服務,提升產業技術創新與擴散能力,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
中小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第三十一條中小企業在科技成果引進、轉化及生產過程中,技術開發費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
中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
第三十二條鼓勵引導中小企業積極申請、保護、實施專利和商標,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中小企業申請國內外發明專利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資金支持。
第五章市場開拓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中小企業參與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改組、改制、改造,對其可以采取不同方式給予適當補貼。對中小企業出資重組經營困難的國有企業或者購買國有企業產權,資金支付暫有困難的,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經營公司同意,可以分期支付,但首期支付金額不得低于收購總價的30%,分期支付的總期限不得超過3年,并按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在稅后支付利息。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到境外投資,參與國際貿易,開拓國際市場,參加國際性展覽展銷、建立國外營銷網絡和研發機構,參加境外投(議)標等活動。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或者鼓勵、支持商會、行業協會組織中小企業參加全國性或區域性的商品展覽展銷會,舉辦本省中小企業產品展覽、推介、促銷活動,幫助中小企業開拓市場。
第三十五條省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省產業發展重點,每年扶持一批具有發展潛力的特色產品拓展市場。
扶持中小企業參與農產品運銷、促進城鄉貿易、搞活商品流通。對有突出貢獻的企業,由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三十六條鼓勵中小企業為大企業、大項目配套,通過建立專業化分工協作關系和產業技術聯盟,促進中小企業的產品進入國內外大企業的產業鏈或者采購系統。
引導大企業從中小企業選購配套件和零部件,鼓勵大企業將部分產品、零配件委托給中小企業生產,帶動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中小企業參與城鎮供水、供氣、公共交通、污水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采取幫助爭取國債、延長特許經營年限、利用價格杠桿等手段加以扶持,以保證投資者獲得合理的投資收益。
第三十八條政府采購應當在政府網站上公布有關信息,引導和方便中小企業參與競標,優先安排向中小企業購買商品或者服務。
政府采購應當安排一定的比例,向中小企業購買產品或者服務。具體比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鼓勵中小企業開展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等國際標準認證,參與制定相關技術標準,為中小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中小企業開展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等國際標準認證,可以向商務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申請資金支持。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扶持中小企業加快信息化建設,改善電子商務運行環境,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升管理水平,增強其開拓市場能力。
第六章社會服務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服務體系,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建立各類中介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創業輔導、技術支持、管理咨詢、信息傳遞、人才培訓、市場開拓、法律支持、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服務。
政府資助建立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或者低收費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第四十二條省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中小企業網,為中小企業創業、融資、技術創新、市場開拓等提供信息服務。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相關信息。
省中小企業網應當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有關的工商、財稅、融資、產業投資、勞動用工、人才檔案管理、戶籍管理、社會保障、子女入學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信息,并建立和充實科研機構、科技項目、科技人才信息庫,促進中小企業與科研機構合作,引進科技項目和人才。
省中小企業網應當及時通報國內外市場動態、經貿活動等市場信息,為中小企業產品供需信息提供服務,并不得收取贊助費。
第四十三條鼓勵中小企業開展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和技術人才培養。企業當年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中小企業出資組織招用的失業人員到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并與招用的失業人員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職業培訓補貼。
第四十四條中小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并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四十五條中小企業可以自主建立或者自愿參加行業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
行業自律組織應當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反映中小企業的建議和要求,建立、健全自律性管理制度和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幫助中小企業提高素質,拓展國內外市場,推動行業振興和行業誠信建設。
第七章權益保護
第四十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改變企業的產權關系,非法占有或者使用企業財產;
(二)侵犯中小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自和用工自;
(三)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提供贊助、接受有償服務、加入協會或者訂購報刊雜志和其他資料;
(四)違反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要求中小企業參加培訓、達標、評比、鑒定或者考核等活動;
(五)在履行管理職責時,為中小企業指定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產品質量認證等中介機構;
(六)截留、挪用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或者其他扶持資金;
(七)其他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中小企業因配合環境保護、城市規劃、道路建設或者其他城市建設項目,經營活動受到影響或者需要拆遷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予以妥善安置和相應補償。
第四十八條政府有關部門對中小企業申請辦理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對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審批要求和需要補齊的材料。對不符合條件不予辦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執法部門的年度檢查計劃,應當統籌安排;兩個以上執法部門對同一事項進行檢查的,應當聯合檢查;未經部門委派,執法人員不得擅自對企業實施檢查。
行政執法人員需要進入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或者需要中小企業配合檢查的,應當出具載明檢查時間、內容和人員等的檢查通知書和有效證件。未出具檢查通知書和有效證件的,中小企業有權拒絕檢查。
第五十條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中小企業生產、經營的產品抽查檢驗應當依法進行,并不得收取檢驗費用。抽取樣品不得超過技術標準、標準規范要求的數量。經檢驗證明合格的產品,應當在檢驗后五日內返還;不能恢復原有價值的,應當按照原價值給予補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購買抽取樣品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公示收費項目、標準、范圍和依據。
收費單位向中小企業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時,應當出示收費許可證,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憑證,如實填寫收費項目、收費金額、收費單位和收費人員姓名。不按照規定進行收費的,中小企業有權拒絕交費。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受理中小企業對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機制,公布受理程序和方式,依法查處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篇2
[關鍵詞]中小企業;稅收;法律扶持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8-128-01
在我國,中小企業是市場經濟中的一支基礎力量。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之中所表現出來的優勢十分明顯,尤其是中小企業在推動就業、增加財稅收入、推動技術創新、拓寬出口方面有其自身得天獨厚的優勢。但是,中小企業的劣勢也同樣很突出。因為自身的人員素質、資金規模、信息渠道的限制,中小企業無法避免存在競爭力弱、難以有效維護自身權益等問題。這種劣勢要求各國政府需要通過合適的制度安排來盡可能地彌補其發展中所顯現出來的先天不足。因此,建立和完善促進中小企業健康快速發展的法律制度,也是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高度關注的問題。
一、中小型企業的法律定義
2011年6月,由工信部牽頭了最新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該規定了中小企業標準。這次對企業的劃分,第一次引入了微型企業的標準,確立了中、小、微型三種中小企業類型。具體的企業劃分標準,依據企業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和從業人數劃分,不同行業的具體數額不一。這次標準制定涵蓋面廣,涉及了“84個行業大類,362個行業中類和859個行業小類,分別占大、中和小類的比重為88.42%、91.41%和94.09%,基本涵蓋了國民經濟的主要行業。”同時標準還規定,標準沒有涉及到的行業的中小企業劃分以及個體工商戶的劃分參照這個標準執行,這也擴大了標準的使用范圍。
我們從中可以看出中小企業最基本的特征是:獨立擁有和獨立經營;企業生產規模無法在所屬行業中占支配性地位;人數較少,資金有限。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從業人數、資本總額以及銷售收入是各國對中小企業的界定的三大指標。二、我國中小企業稅收法律扶持探討。
鑒于于中小企業的發展對一國經濟和社會穩定至關重要,一個國家必須要從國家戰略層面上對其發展和壯大的遠景進行考量,因此各國對中小企業的發展往往提供長期的政策和立法支持。通過確立稅收優惠的法律制度對中小企業進行扶持,是各國政府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普遍采用的方式。
(一)中小企業稅收扶持法律制度的作用
確立稅收扶持法律制度來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是西方各國普遍采用的方式。這是因為雖然各國法律都對企業公平競爭做出了規定,但是中小企業與大企業相比,在許多方面處于始終處于弱勢地位,在具體的市場經濟活動中要實現公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完全平等競爭只是理想狀態,這就對政府提出要求,“它要求建立一種有效的課稅機制,對市場實施差別征稅,以消除各種不平等競爭障礙”。
(二)我國中小企業稅收法律扶持現狀與不足
我國以建立起了一套對中小企業稅收扶持的法律規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小企業促進法》以及部門和地方行政性規定等。《企業所得稅法》修訂后于2008年開始實施。這部稅法最大的變化是將我國的內外資企業稅率進行了統一,均為25%。這一改變有利于提高我國中小企業的競爭力。同時該法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可按20%的優惠稅率進行征收。新稅法也規定了多種優惠手段如減免稅、費用稅收扣除、稅額抵免以及加速折舊等。這部新的稅法還通過對一些產業比如農林牧漁、環保節能、基礎設施以及高新技術等進行稅收優惠,來達到鼓勵企業發展創新、提升研發能力和安置人員的作用。
《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增值稅暫行條例》中也有對中小企業稅收扶持的規定。如《中小企業促進法》規定國家通過稅收政策鼓勵對中小企業的風投,《增值稅暫行條例》則規定對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率減半至3%征收,同時“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統一按照3%的稅率征收。”另外在我們國家其他部門的一些行政法規中,也對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做出了規定。國家對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的法律法規,在地方上得到進一步推廣和落實。地方立法機關和地方政府也制定并實施了地方性法規。比如上海市為落實對中小企業的幫扶政策而出臺《上海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條例中從幾個方面對中小企業發展進行了稅費扶持:減免所得稅鼓勵中小企業開展創新活動;運用財稅資金支持中小企業技術研發;此外還對小微企業和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等行為依法給予稅收減免。
雖然我國有一些法律法規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進行了優惠,但是整體上來講還是存在一些不足。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立法形式存在缺陷。這種缺陷表現在對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立法的法律立法目的不明確、系統性不強以及位階較低幾個方面。另一方面立法內容存在不足。這種不足表現為對優惠內容表述的不足和對優惠手段采用的不足。
篇3
一、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現狀
自從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的經濟得到了迅速發展,但是我們也可以看到,國際市場經濟仍舊動蕩不安,整體的發展到了白熱化階段,國內各種市場壟斷的現象層出不窮,嚴重制約了我國在世界市場中的競爭與發展。隨著人民幣的不斷升值,企業的稅收也越來越多,這種現狀就使得中小企業的融資更加的困難,大型企業正好利用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現狀對其進行各種形式的吞并,可以說,中小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岌岌可危。中小企業的大量消失對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結構平穩有著十分不利的影響,因此,當地政府要合理利用《反壟斷法》,提高執法力度,從而更好的對中小企業進行保護。
二、反壟斷法下保護中小企業發展的策略
1.完善企業分型界定,明確法律條例
在我國《反壟斷法》的第12則條例中指出,“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從這項規定中我們只能確定經營企業與普通職業的區分,但是對于中小型企業與大型企業的劃分說明卻模糊不清,這種法律定位使得很多企業無法準確定位自己的權限和義務,在市場經濟的競爭中,中小型企業往往很難收到法律的保護,從而導致經營的困窘,對于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是十分不利的。因此,為了更好地在反壟斷法的規定下保護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當地政府和法律部門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法律中小企業分型的界定,讓法律條例的描述更為明確,從根本上對中小企業的權益進行保護,在市場競爭中給予一定發展的機會,從而在最大限度上保護中小企業的發展。
2.重視法律運用范疇,促進企業發展
在保護中小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有利地位,從而維持市場平衡,讓各型企業不斷發展的過程中,當地政府要根據我國憲法的國規定,明確法律范疇,從而讓本地的企業競爭與發展一直處在良性的循環中。在《反壟斷法》的規定范疇中曾說明,中小型企業是產業政策的一部分,對于其利益及保護應遵循產業政策法的條例規定。在中小型企業的發展過程中勢必會與大型企業的發展產生沖突和矛盾,大型企業往往會造成一種甚至數種商品的產業壟斷,這種情況對于中小型企業的市場競爭是極為不利的。在《反壟斷法》的第7條前款中規定,任何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因此,作為一個合格的企業領導者,要重視法律范疇,利用法律條例中的規定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
3.控制市場合并份額,平衡市場競爭
為了更好的應用反壟斷法,在中小型企業的發展中,政府可以給與適當的干預,控制市場合并的份額,平衡市場的競爭,讓中小企業的生存發展獲得更為有利的保證。在企業的合并方式中主要包羅橫向合并、縱向合并以及混合合并,在市場競爭中,適當的企業合并能夠讓產品的來源獲得更加安全的保證,對于市場競爭的平衡有著一定的穩定作用。但是反壟斷法對于市場合并在中小型企業發展的保護中起到的一種間接、片面的作用,大型企業對于中小型企業的合并可以會超出一定的平衡范圍,導致中小型企業數量急劇減少。只有利用政府進行市場的市場合并干預,細化反壟斷法,這樣才能使中小型企業得到正常競爭發展的機會。
4.強化企業訴訟制度,提高執法力度
從某種程度來講,有了權利的爭執就會有平衡的救濟,因此,只有強化企業的訴訟制度,提高反壟斷法的執法力度,才能讓中小企業在大型企業不斷壟斷市場的過程中獲得發展的機會。在我國《反壟斷法》第8條中就有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也就是說,當地政府對于市場競爭的干預并不是完全的,只能適度,那么中小企業要想獲得發展,就只能利用企業訴訟制度。因此,為了實現當時市場經濟的多元化,鼓勵群眾進行自主創業,政府要加大企業訴訟的執法力度,對于受到壟斷損害的中小型企業給予適當的經濟援助,明確非法企業壟斷行為的懲罰賠償條例,從而讓市場經濟競爭更加規范和諧。除此之外,在進行企業訴訟的判定時,還可以考慮建設專門的反壟斷和解賠償部門,從而減少市場恐慌,維護所有人民的公共利益。
篇4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副局長劉萍在出席跨國公司CEO圓桌會議時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貸人條例》草案已經提交國務院法制辦。這意味著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按照上述要求注冊從事放貸業務的《放貸人條例》立法終于進入實質性階段,一旦條例通過,在不非法吸收存款、借貸利率不超過基準利率4倍的前提下,符合自有資金、無不良信用記錄等條件的企業和個人都將有望合法注冊從事放貸業務。
有關專家指出,這是中國首次宣告銀行在信貸市場的壟斷地位即將被徹底打破,民間借貸陽光化在國家立法層面得到了確認。該人士還表示,中小企業融資與貸款難的局面將有望在高達20萬億人民幣的民間儲蓄被激活基礎上得到緩解,國內保增長資金的民間資本部分也將有了政策出入口。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一名負責人對《小康》記者表示,民間融資與銀行資金是融資鏈中不同的環節,兩者將形成互補。他指出,《放貸人條例》的出臺將使中國信貸業進入一個全新時期,也將緩解原本堵塞的金融市場,對整個中國的經濟有一定促進發展。
“這是中國商業銀行對金融體系主題的必要補充。”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在接受《小康》記者采訪時指出,設立民間放貸機構是整個金融市場的進步。
“打個比方,以后貓頭鷹也能白天飛行。”巴曙松說。
融資難上難
福建地處東南沿海,是全國最早一批開放的沿海城市。由于地處優勢和特殊的地
理環境使不少當地人都選擇外出海外打工,因此大量海外資金涌入國內,而福建也被喻為中國第二大僑鄉。大量海外資金的流入使福建的民間借貸達到白熱化,以福清、長樂、連江尤為盛行。這些地方的大規模地下錢莊在高峰時期,每天進出的資金帳目可高達上千萬甚至上億,而日出十幾萬到百萬的小錢莊則更舉不勝數。
一位從事借貸的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每個地方借貸的月息、利息都有所不同,而且不少地方年終還會上浮,但一般以4分5到6分之間較為常見。如果是企業貸款的話,有些借貸機構還會漲至一角五到兩角。
據記者調查了解,福建的地下錢莊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民間標會性質,其借貸主體大多數以福建市民為主,月息在1分至1分5之間。而另一種則為企業借貸性質,此類錢莊規模與后臺都比較雄厚,借貸主體多為當地借貸無門的中小企業主,這些老總苦于無法從銀行獲得大量貸款,而企業發展又急需資金,只能把目光投向地下錢莊。他們的月息一般是5分到2角間不等,根據實際情況來調整利率。
“如果不是沒有辦法,誰愿意這樣,誰讓我們小企業借不到錢呢。”福建東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盧健對記者直言道。
盧健是一名建筑商,他多數承接各類開發商的樓盤以及政府建筑項目。2008年因受到經濟危機的影響,整個建筑業都受到很大嚴重的打擊。而從4月份起,全國的鋼材、燃料、動力購進價格比2007年同期上漲12%,此外,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2008年工業企業從業人員勞動力報酬也增長了16%以上,這些無疑給他這種勞動密集型企業帶來了沉重壓力。為度過難關,盧健不得已向地下錢莊借了1毛的月息貸款。他給記者算了一筆帳,以5分―1毛的月息來計算,按照單利折算成年率已經高達60%~120%,而民間借貸基本都實行“利滾利”的方式,這就意味著如果不能按期歸還,復利年息將在80%到310%之間。
“這么高額的利率不到萬不得已誰也不愿意走這條路。”盧健無奈的說道。
事實上,融資難早已是中國中小企業發展長大的瓶頸和制約不爭的事實。一份業內的報告指出,眼下全國的銀行貸款當中僅有7%是貸給小企業。
中國中小企業協會會長、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李子彬告訴《小康》記者,中國中小企業間接融資只占2%,直接融資占98%。“ 千軍萬馬都擠在銀行貸款上”,但是,銀行不給貸,高利貸又借不起,一些中小企業只好關門歇業。李子彬表示,次貸危機、人民幣升值、原材料、勞動成本畸高加上信貸收縮,中國中小企業已經被逼進了一條“死胡同”。
借貸兩方雙雙觀望
在此情形下,民間借貸成為中小企業融資中不可缺少的中流砥柱。據2008年央行研究局對全國31個省區最新調查發現,中小企業的民間借貸平均利率大概在12%~15%。其中,從2006年末截止2008年3月末,中小企業民間借貸戶均余額增長36%,自然人民間借貸戶均余額增長45%。除私募基金、合會或抬會、“地下錢莊”外,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大量參與民間借貸,組織化程度都有所提高。
在最新的《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央行對民間借貸的評價則更為‘積極’:“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困難,有利于打破我國長期以來由商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壟斷市場的格局,促進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
盡管如此,地下錢莊的老板們卻并不興奮。他們表示,陽光化只是合法了身份,并不會帶來更好效益,反而會增加些許不安定的因素。
“其實我們也在觀望,”福建晉江市恒誠小額貸款公司總經理劉燕英對即將出臺的正規條例并不持樂觀態度。這是福建首家持有正式牌照的小額貸款公司,雖然持有“護身符”,但面對記者的采訪,這位負責人依然表現的相當謹慎。
“陽光化之后,地下錢莊只是從下往上浮了,并不是新增的融資渠道。之后,整個行業的借貸利率和行業監管將如何控制?這些都是未知數。”在具體條例細則尚未出臺之前,這位老總仍然憂心重重,“現在傳得比較多,但其實大家都是在等,我們只是靶子。”
一位長期從事民間借貸的人士告訴記者,《放貸人條例》規定,放貸人利息不得超過央行基準利率的4倍,以目前一年期貸款6.66%來計算,即年息為26.64%。這樣一來,就會出現低利率的合法放貸人,那么急需款項的借款人自然不會選擇高利率的借貸,從而影響整個行業利率水平的下降,競爭會相當激烈。
自2008年以來,浙江、廣東等沿海發達地區相繼發生中小企業倒閉與停工事件,使更多的地下錢莊老板也謹慎起來。
“雖然不少企業是被迫把眼光轉向地下錢莊的,但現在是‘五虎下山’,再加上國人的信譽又無法得以保證,誰也不會把風險押得這么大,還是少做長期的好。”一位地下錢莊的老板說。
中南財經大學教授喬新生認為民間借貸如果得到規范合法化,中小企業融資將多了一條途徑,就不用背負過高的利率壓力。
但不少中小企業的借貸人擔心地下錢莊在陽光化之后,按照《放貸人條例》的4倍利率,卻依然存在利滾利,那么一旦不能及時還款,他們就只能等著破產,因此整個條例的出臺也沒有讓其興奮。
“是好是壞誰還都不知道。”多數業內人持觀望態度。
法律保障才是根本
“民間小額貸款的特點和優勢就在于限定在一定范圍內運作、信息高度對稱和信息成本相對較低。但陽光下肯定有一部分人不愿意走向陽光,還會按照他固有的機制在生存。”福建師范大學經濟學院博士生導師張國在談及放貸機構監管模式時,表示可參照國外村鎮銀行模式。張國介紹,目前在國際上很多國家的銀行金融體系都很細化,在歐洲整個放貸機構細化已經滲透到每一行業,這些機構就猶如超市一樣方便。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副所長、“中國小額信貸之父”杜曉山也建議,放貸人需要有固定的注冊資本金的限制,并存放于監管機構下的指定商業銀行,這樣不僅可以做到約束,也可對放貸人的審查更為簡便。另一方面,除了對放貸方的監管之外,也需要其他機構對借貸人的信用資質進行審查監管,以保證借貸雙方的交易更加合法有效,也可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壓力。
“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并存,一旦發現有非法吸儲行為立刻吊銷其營業執照,也要對守法企業有所扶持。此外,還可以讓社會各界進行監督,設立暢通的投訴舉報機制。”
不過他指出,如果合法化的地下錢莊依然可以采用“利滾利”的做法,那么在原材料、勞動力、能源價格上漲影響而不斷走低的情況下,使用高利率的民間借貸依然存在著極大的風險。萬一發生情況,民間融資的負面影響不容忽視,規范處理不當,就可能滋生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高利貸、金融欺詐等活動。所以除了要防范風險,放貸人條例還應該為民間借貸提供一定的發展空間。
“有法律的保障才是最重要的。”杜曉山說道。
據央行一份材料顯示,隨著2004年以來國家宏觀調控措施的逐步實施,民間融資行為逐漸轉向半公開化或公開化,融資行為漸趨理性,引導民間融資公開登記、規范民間融資合規經營已經十分必要。
“一定要有一部分民間資本走向陽光化,這樣才能夠做大做強。從中國十多年來300多個大部分由國際組織支持的中國小額貸款的成功與失敗的教訓來看,活動范圍太小,限制太多的小額貸款組織是很難商業化運作的。全世界的經驗都證明,成功的商業化運作的小額貸款一定要有較大的規模。當然任何一個機構總有一個發展過程。一個長期發展的空間和一個較好預期是必不可少的,這樣才會完整。”中國銀監會政策法規部一位負責人對記者直言道。
多年來,民間借貸活動多以無形的方式存在,規模不一致,利率不均衡,并且總能在合適的地方找到生存的空間。而陽光化與規范化的則意味著約束和限制,正規軍與地下部隊始終千差萬別。
有分析人士認為,目前對民間資本放開了這一步,能通過陽光化準入門檻的民間資本,都不是一般的小規模。既然允許多種所有制金融機構準入,就要求有一定規模,財務上具有可持續性,能夠正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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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中小企業 融資 途徑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小企業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國民經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占企業總數的99.5%強。我國中小企業的工業總產值和實現利稅分別占全國總數的60%和40%,提供了大約75%的城鎮就業機會,全國出口總額中約60%來源于中小企業。盡管中小企業在我國的經濟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但中小企業的成長卻依舊困難重重:資金、人才、管理等,無一不給中小企業的發展帶來障礙,其中資金不足首當其沖。因此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也是本文研究的對象。
一、規避企業自身不足造成融資難的途徑
1.提高自身素質
提高中小企業整體素質,一是要強化內部管理,提高中小企業內部資金的使用效率。二是增強中小企業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中小企業要根據自身的行業、區域特點建立合適的組織模式或與大企業聯合,同其形成協作配套關系或在中小企業之間開展聯合、組成中小企業聯合體或企業集團,只有這樣才能使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三是積極完善中小企業會計制度。中小企業的財會人員應該定期學習,參加培訓,企業內應該建立會計賬簿,完善會計制度。四是盡快提高中小企業的信用等級。這不僅包括企業避免違約現象,對投資者保持高度的信用度,還包括對企業相互關聯者保持較高的信用等級。
2.開辟新的融資渠道
(1)無形資產擔保融資。無形資產擔保融資是指企業以取得的無形資產作為擔保向銀行申請貸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無形資產都可以作為貸款質押物。以無形資產為擔保進行貸款在我國還屬于新鮮業務,隨著我國法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完善,一些擁有高科技產品和服務的中小企業渴望通過無形資產擔保而向銀行貸款。當然,以無形資產擔保融資需要國家逐步加大對專利權的管理和保護,以使銀行減少被欺詐的可能,中小企業自身也要積極進行創新,以期望通過這一方式緩解暫時的資金問題。目前,以無形資產擔保融資在我國還屬于新鮮業務,僅有少數企業通過這種方式獲得過貸款,其具體操作方法還有待進一步探討和完善。
(2)租賃融資。融資租賃對中小企業具有以“融物”代替“融資”、緩解債務負擔、還款方式靈活、資金使用效率高、盤活存量、加速折舊、優化財務結構、推動技術進步、增強資產流動性、強化資產管理等多項功能,在中小企業融資和發展中發揮著獨特的作用,是最適合中小企業的融資新途徑,應該得到有關政府部門的充分關注。融資租賃在西方發達國家已經是僅次于銀行信貸的金融工具,目前全球近三分之一的投資通過這種方式完成。中國大多數企業、大多數地方政府對此認識不足,融資租賃的金融杠桿作用基本沒有得到發揮。美國以中小企業貸款和消費信貸為主的租賃公司目前有1000多家,資產規模達到1萬億美元,而我國的租賃公司的資產規模最多是幾百億元。
二、規避社會化運行體系造成融資難的途徑
1.發展股權市場
從當前中小企業的資信狀況和融資能力看,中小企業融資活動中最為顯著的特征是缺乏完整、透明、連續的經營信息,加劇了融資活動中的信息不對稱程度。許多中小企業為業主所有,這當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本,但是容易形成向信貸者轉嫁風險的沖動。同時,中小企業的資金來源中,最為缺乏的是長期性的資金來源。在這一背景下,中小企業外源融資中股權融資就顯得十分重要。
2004年5月17日證監所批復同意在深交所設立中小企業板塊,6月25日中小企業板塊正式在深交所掛牌交易。中小企業板是專門為有成長潛力的中小企業而設立的證券市場。中小企業上市,最直接的效應是擴大了融資規模,擴寬融資渠道,為企業可持續發展積累了足夠的資本。中小企業板相對寬松的市場條件為那些中小企業提供了絕好的上市融資機會。
2.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
國外發展中小企業的一個顯著特點是,通過立法手段制定一套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并借助中小企業管理機構在實際中加以實施。黨的十五大明確指出:“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一項基本制度”,并已寫進憲法。但各項相關的法律法規尚未修改,制定各種法律法規定及執行還受到根深蒂固的舊觀念的抵制。因此,我國迫切需要制定《中小企業法》、《中小企業銀行管理條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條例》及與中小企業融資相關的條例和制度,用法律形式規范政府機構、中小企業金融機構等金融機構主體的責任范圍、權利義務、融資辦法和保障措施,明確中小企業的法律地位,為中小企業提供各種政策保護,創造一個良好的軟環境。另外,建立專門的中小企業管理組織機構,可以考慮設置以中央政府為主導、地方政府為基礎、民間團體為補充的管理體系,協調政府各部門有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政策和管理問題,規范和管理中小企業,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3.建立信用擔保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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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依法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企業。
第三條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應當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對中小企業的發展進行統籌規劃,并督促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企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和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中小企業的特點和發展狀況,以制定中小企業發展產業指導目錄等方式,確定重點扶持和優先發展的產業,對全省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中小企業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六條統計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統計制度,完善統計監測體系。
第七條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利用、環境保護、質量技術、財政稅收以及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資金支持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業的事項:
(一)創業輔導、咨詢、服務和培訓;
(二)建立信用擔保、信用管理和社會化服務體系;
(三)支持形成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創新、技術進步和信息化建設;
(四)支持開拓國內外市場和國際合作交流;
(五)支持集群發展、實施品牌戰略、與大企業協作和發展循環經濟、推行清潔生產;
(六)國家扶持資金的配套;
(七)其他事項。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中小企業申請國債貼息資金、國家科技計劃經費、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其他專項資金和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支持中小企業開展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知識產權融資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直接融資;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申請發行企業債券和在境內外上市融資。
鼓勵融資租賃和典當業為中小企業的融資提供服務。
鼓勵民間資本和各類風險投資機構投資中小企業。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當完善對中小企業授信制度,擴大信用擔保貸款,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咨詢、投資管理等服務。
鼓勵商業銀行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改進服務方式,增加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
支持有條件的地方依法組建面向中小企業的區域性中小銀行和合作金融機構。
第十一條省、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產權交易市場,完善風險資本的進出機制,為中小企業結構調整、資產流動、產權交易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金融、稅務、工商、環保、質監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用征集、信用評價、信用檔案和失信懲戒等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其有關內容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工業經濟、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完善信用擔保機構享有的優惠政策,建立健全擔保機構準入、信用評估和風險控制等制度,加強對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中小企業發展的各種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用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
第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設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
鼓勵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投資設立商業性信用擔保機構和企業間互擔保機構。
第三章創業扶持
第十五條法律、法規未明令禁止的領域,中小企業均可以平等進入。
鼓勵中小企業投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公用事業、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投資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行業;投資金融服務領域;參與山區、邊疆、貧困地區和農業產業化開發建設;與大企業開展協作配套。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在城鄉建設規劃中安排必要的場地和設施,推進中小企業創業輔導基地建設,支持創辦各類中小企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中小企業的人才引進給予優先支持。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中小企業進入省級重點工業園區和特色產業園區集群發展。省級重點工業園區和特色產業園區應當創造良好的軟硬環境,吸引全省中小企業進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將存量建設用地、閑置廠房等改造為中小企業創業基地。
第十八條中小企業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對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依法批準,可以使用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中小企業。
第四章技術創新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建立中小企業技術服務平臺或者區域性、行業性技術中心,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用于技術進步的專項資金,應當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重點支持擁有核心專利技術的中小企業。
第二十條省級重點工業園區和特色產業園區建立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地、產業化基地和科技企業孵化基地,享受國家和省的相關優惠政策和資金支持。
鼓勵中小企業發展高科技產業,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科技計劃項目和科研開發項目。
第二十一條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實施技術創新專利化,專利產品標準化;采用先進適用技術、生產工藝和設備,開發新產品,提高產品質量。
中小企業自主創新成果申報國內外專利或者申請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指導、服務和資金支持。
第二十二條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建立研究開發機構,提高企業自主研發能力、推動技術創新。經認定的省級以上中小企業技術研發中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技術創新資金支持。
鼓勵中小企業與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大企業(集團)開展產學研合作,研發新技術,開發新產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三條中小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定的投資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免征進口設備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等稅收優惠。
第二十四條中小企業用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費用支出,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五章市場開拓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創造條件,扶持成長型、科技型、生物資源開發型、農特產品加工型、外向型的中小企業開拓省外和國際市場。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對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產品,實行首購和訂購制度。
第二十七條鼓勵民間資金投資建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區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業性產品購銷中心。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中小企業開展對外考察、招商、商品展銷等活動提供便利。
鼓勵中小企業開展進出口貿易、加工貿易、服務貿易等多種貿易形式和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對外投資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中小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設備、原材料以及零部件依法享受出口退稅及相關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條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環保等部門應當支持中小企業通過質量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等國際標準認證,鼓勵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技術標準,提升產品質量。
中小企業的產品被授予中國名牌產品、國家免檢產品、地理標識產品、省級名牌產品和中國馳名商標以及省著名商標稱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六章社會服務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鼓勵社會力量建立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技術支持、管理咨詢、信息傳遞、人才培訓、市場開拓、法律支持、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服務。
政府資助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當向中小企業提供免費或者低收費服務。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以及財政、稅務、工商、科技、國土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媒體、網絡等方式及時公布有關中小企業發展的產業政策、發展規劃、投資重點、市場需求等信息,為中小企業用地、環境保護、工商、財稅、融資、勞動用工、社會保障等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務。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教育、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在戶籍和檔案管理、子女入托入學、社會保險等方面給予中小企業員工平等待遇并提供相關服務。
第七章權益保障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公示收費項目、標準、范圍和依據。除依法設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外,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向中小企業新增收費項目。
向中小企業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應當執行收費登記卡制度,并出具省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不按照規定收費的,中小企業有權拒絕。
第三十四條有關部門在辦理企業年檢、年度復核、年度審驗時,應當主動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辦理相關手續,不得重復對中小企業進行檢查和檢驗、檢疫,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企業年檢、年度復核、年度審驗事項,中小企業有權拒絕。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中小企業加入協會、提供贊助、訂購報刊雜志、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有償服務;不得強制要求中小企業參加評比考核等活動;不得對中小企業同一項目重復評估、審計;不得強制中小企業到指定的中介機構接受有償服務;不得侵犯中小企業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和用工自。
第三十六條中小企業認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國家賠償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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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正規金融;中小企業融資;法律規范
文章編號:1003-4625(2012)02-0062-04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志碼:A
非正規金融,是相對于正規金融而言的,在我國主要是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以及其他經濟主體之間以貨幣資金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有調查表明,全國中小企業約有1/3的融資來自非正規金融途徑,主要表現為親戚朋友等個人之間的借貸、企業之間的借貸、私募籌集資金等,而建立相關的法律引導監管體系也成為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中小企業融資中非正規金融的現有法律規范
目前中小企業融資中非正規金融活動的存在尚未有專門的、統一的立法,相關的法律規范主要分散在各個法律、司法解釋、行政法規和規章中,詳見表1。
二、中小企業融資中非正規金融現有法律規范的問題
(一)有關中小企業與個人之間借貸的法律沖突
我國現代經濟生活依然保留著農業經濟時代的“熟人社會”的特征,人與人之間通過血緣、工作單位、居住地等方式成為“熟人”并彼此信任,這種道德層面上的信任為中小企業通過非正規途徑融資奠定了基礎,當中小企業特別是其中的家族企業資金不足時,首先想到的就是向親戚朋友及其“熟人”融資,同時,中國的文化傳統使得民眾普遍有節儉和儲蓄的習慣,而近年來物價不斷上漲的現實使得銀行儲蓄不再能實現利益的最大化,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將手中的資金進行投資,首要的選擇便是身邊熟人的介紹或是自身熟悉的中小企業所提供的投資渠道。因此在民間,中小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便成為了一件“你情我愿、互惠互利”的“好事情”。
但在法律的層面上顯然并非如此。國務院1998年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的《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中,都把是否“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作為判斷金融活動是否合法的重要標準,如果單一的以這一標準來判斷,絕大部分中小企業與個人間的借貸都未經批準,都是非法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對中小企業而言,向個人而不是銀行借貸重要原因恰恰是因為非正規金融的手續簡單甚至完全無需審批,這一規定明顯不符合經濟發展的要求。
2007年《物權法》實施后,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的這一規定也與《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相沖突。《物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第六十五條規定:“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根據《物權法》的這兩條規定,財產所有權人可以依法對自己的財產行使所有權,那么財產所有權人將自己擁有的財產投入到中小企業中并獲取利息的行為,實質上就是行使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只要不違反國家有關利率、平等自愿等方面的法律規定,均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按照我國法律效力層級的劃分,《物權法》是上位法,行政法規、規章是下位法,這種上下位法之間的沖突,使得行業監管和司法審判對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問題觀點往往不一致,不利于法律監管和引導。
(二)有關中小企業間借貸的法律沖突
由于中小企業融資難,關聯企業或者有良好合作關系的企業之間,常常會互相借款,用于短期周轉,但對其是否合法沒有明確的、統一的規定,現有法律規范也存在著沖突。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的《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最高人民法院l990年的《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四、關于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二)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從上述兩個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對企業間借貸是明令禁止的。
但1999年《合同法》出臺后,上述規定就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相沖突。《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根據上述兩條規定,企業依法可以成為借款合同的主體,企業之間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所規定的無效合同或被撤銷合同情況,并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有關合同形式規定的要求,就應當受到《合同法》的保護。這種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給中小企業的利益保護帶來了障礙,也無形當中增加了司法的成本。
(三)引導、監管機制面臨的困境
根據1998年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相關規定:民間融資的監管主體是中國人民銀行。而2003年12月出臺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將監管權限賦予了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也就是我們俗稱的銀監會。這實質上確立了一種以行政管理為主、以刑罰懲罰為輔的管理模式,時至今日,這種管理模式面臨著兩個方面的困境:第一,銀監會如何掌握中小企業通過非正規途徑融資的情況?非正規途徑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利弊是什么?哪些非正規金融活動是要重點打擊的?諸如此類的問題得不到梳理,也就無法得出制定相關法律制度的第一手資料;第二,我國沒有專門的、統一的監管制度和準入制度,通過哪些法律制度來引導和制約非正規金融?哪些非正規金融機構可以在監管下從事活動?這些問題都沒有辦法回答。這兩個方面的困境帶來的后果就是:一方面對非正規金融更傾向于打壓和管制,忽視了非正規金融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有利之處;另一方面把刑罰懲罰作為“最初的”而不是“最后的”防線,“出了事才去管”,對非正規金融中的非法行為沒有有效的預防。
(四)對利率的限制過嚴帶來更大的風險和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3倍。”而2001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高利貸認定標準問題的函》中規定:“借貸利率高于法律允許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3倍的為高利借貸行為”。由上述規定可見,按照我國目前法律規定,利率超過同期貸款利
率的3倍即為高利貸,而超過4倍即為非法所得,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以2011年為例:銀行五年以上貸款年利率為7.05%,以此為基數,年利率超過28.2%的即為非法,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但在現實生活中,大部分借貸利率要遠遠高于這一規定,同樣以2011年為例:2011年6月,溫州民間借貸綜合年利率水平為24.4%,對于一些急需資金的中小企業來說,“六分利”(年利率72%)、“八分利”(年利率96%)、“一毛利”(年利率120%)也很常見,江蘇浙江部分地區甚至達到過月息30%。這些數字表明,放貸方對于利潤的預期值已經大大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標準,由于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對放貸方來說無疑是一種風險,因此,其會竭盡所能將這種風險轉嫁到借款人身上,例如將“高利息”事先從借貸本金中扣除,或者將“本息合計后的數字”寫在借據上,這就使得借款方的風險增加;甚至可能出現一些連帶性的負面影響,例如甲、乙、丙原本都有資本放貸,甲、乙期望的利率為40%,而丙期望的利率為60%,由于40%的利率超過了現有法律的規定,而降低利率甲、乙又覺得與所承擔的風險不符,因此甲、乙決定放棄放貸,那么作為唯一放貸方的丙,面對急需資金的中小企業,會毫不猶豫地要求60%甚至更高的利率……這樣惡性循環下去,會使得本來已經不堪重負的中小企業雪上加霜,甚至會使得資本更多的流向那些善于規避法律的主體,增加法律執行的成本。
(五)家族企業的特點給定罪量刑帶來的阻礙
我國的中小企業中有相當大一部分是家族企業或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經營,“夫妻店”、“父子廠”比比皆是,很多中小企業的經營活動和企業主的個人活動往往是交織在一起的,這給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帶來了一定的阻礙。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集資詐騙罪的首要構成要件就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1月了《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對于家族企業通過非正規途徑募集到的資金,究竟是用于生產經營活動還是個人活動,往往在司法實踐中難以界定,以轟動全國的“吳英案”為例:吳英以募集來的資金購買了法拉利在內的大量高級轎車,公訴方認為吳英此舉是為了個人的享受,符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要件,而吳英的辯護律師則辯稱,吳英所購買的這些轎車是給本色集團下的婚慶公司做業務時使用的,是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這種爭議成為吳英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的焦點。由此可見,如何區分家族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中企業主的個人行為和生產經營行為需要進一步的確定標準。
三、中小企業融資中非正規金融法律規范的完善
(一)細化《中小企業促進法》的相關規定,鼓勵中小企業利用民間資本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各省的實施辦法包含很多彈性、原則性條款,而且已經實施了近十年,在目前社會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都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的情況下,首先應進一步細化中小企業融資的相關規定,例如允許中小企業間的相互借貸,以實現資本的有效流轉;特別是對其中的非正規金融活動制定詳細的法律規定,鼓勵中小企業利用合法的非正規途徑融資,有效的利用民間資本實現自身發展。
(二)盡快出臺專項性法律法規,有針對性的解決現有法律規范中的問題
我國應盡快出臺《放貸人條例》、《高利貸法》、《民間金融管理法》、《中小企業融資法》等專門性的法律法規,并針對現有法律規范中的問題,汲取經過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經驗,參考中國香港《放債人條例》、南非的《高利貸豁免法》等內容,在以下方面進行重點規定:
1.建立專門性的監管機構
根據中國香港《放債人條例》的相關規定:香港設立有專門的放債人注冊處對民間放債行為進行監管;放債人注冊處處長由公職人員擔任,主要負責放債人資格的審查、管理和牌照的發放;放債人在提出申請是除提交必要的資料外,還要經過警務處處長的調查。我國法律可以參考其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設立專門的非正規金融監管機構,在各省和各市設立二級、三級非正規金融監管機構,建立統一的監管系統。
2.建立監管制度和配套措施
第一,實行準入制度。非正規金融主體想要從事相關活動,必須經過申請、審查和登記。各級非正規金融管理機構在進行審查時,可以充分利用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和公安機關的聯網系統,對申請人的信息特別是信用記錄進行審查,以保證那些遵紀守法、信用度高的放貸人能夠從事非正規金融活動。
第二,實行培訓制度。在各級非正規金融監管機構下設專門的“培訓拓展處”,為獲得審批的非正規金融主體提供人員培訓和能力建設支持,拓寬其融資渠道,實現規模經營。
第三,實現信息支持制度。逐步建立“中小企業信息庫”,對中小企業通過非正規金融融資的對象、資金用途等信息進行登記。一方面為獲得審批的非正規金融主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實現非正規金融機構和中小企業的信息對接,協調各地區非正規金融主體間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另一方面,為司法部門打擊非正規金融活動中的犯罪行為提供證據支持,特別有利于集資詐騙罪等需要確定資金去向的罪名的定罪量刑。
3.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多層次的利率形成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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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小企業;立法模式;比較;借鑒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6-0120-02
中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利于滿足社會需要,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屬于中小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中國現有各種類型中小企業800多萬家,占全國注冊企業總數的99%,其工業總產值、銷售收入、實現利稅、出口總額分別已占全國的60%、57%、40%和60%左右。流通領域中小企業占全國零售網點的90%以上,中小企業還提供了大約75%的城鎮就業機會。目前,中國經濟70%以上的產值是由非國有經濟創造的,有60%以上GDP來自非國有經濟,而非國有企業中的大多數均為中小企業。因而,中國的中小企業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和地位。本文擬對中國中小企業的法律界定及立法模式與國外進行比較研究,分析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議和意見。
一、關于中小企業的法律界定比較
(一)國外對中小企業的法律界定
1.日本對中小企業的法律界定。日本700萬個企業中中小企業的比例占有98.2%,從業人員的比例占有90%。中小企業在日本的經濟發展、技術創新和勞動力就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一是推動市場競爭,促進經濟新陳代謝;二是不斷創新技術,開創新興產業;三是吸納員工,如同就業的蓄水池;四是促進地區經濟發展,對工商業區域集聚起到核心作用。可以說,沒有中小企業就沒有現在的日本經濟。
日本立法對中小企業的界定具體明確。根據日本《中小企業基本法》的規定,不同行業的中小企業標準不同,在工業、礦業、運輸業和其他產業(不包括商業和服務業)中,資本金在1億日元以下、職工在300人以下的為中小企業;在零售業和其他服務業中,資本金在1000萬日元以下、職工在50人以下的為中小企業;在批發業,資本金在3000萬日元以下、職工在100人以下為中小企業。此外,固定職工在20人以下(商業和服務業是5人以下)的,被稱為“超小企業”。日本立法之所以作如此詳細規定,是因為政府對不同規模的中小企業采取不同的對策措施,包括政策上的扶持、稅收和貸款方面的優惠等方面。企業越小,得到政府的扶持、優惠等就越多。
2.歐盟對中小企業的法律界定。由于在共同體和成員國層面上存在著對中小企業的不同界定,使對中小企業的政策缺乏公平性和一致性,從而扭曲了企業之間的競爭,許多援助中小企業的項目是由成員國和歐共體、歐洲投資銀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和歐洲投資基金(European Invest-meritFund)共同投資的,成員國之間對中小企業的不同界定影響歐共體政策的實施效果,不利于中小企業之間的平等競爭。為此,歐共體委員會在1996年5月3日通過了《中小企業定義的建議》。根據該建議規定,中小企業是指:(1)雇傭人數少于250人;(2)每年的營業額不超過4億歐洲貨幣單位,或者每年的資產負債平衡總量(balance-sheet total)不超過2.7億歐洲貨幣單位;(3)遵循獨立性原則。小企業是指:1)雇傭人數少于50人;2)每年的營業額不超過0.7億歐洲貨幣單位;3)遵循獨立性原則。該建議還對獨立性原則作了具體說明,所謂獨立企業是指那些有1/4或更多一點的資金或投票決定權不屬于自己所有,而其余的屬自己所有的企業,否則就不屬于定義之中的小企業。但有以下兩種情況例外:一種是由上市的投資公司、風險投資公司或者公益社會團體投資者所投資的企業;另一種是資金的分配方式不可能由投資者決定的企業或企業公開聲稱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企業。此外,中小企業只是一個相對于大企業的概念,考慮到歐共體經濟條件的變化,該建議規定,歐共體委員會根據需要,從該建議實施起每隔四年,可以對其中的營業額和資產負債平衡總量的最高限額進行調整,以使歐共體關于中小企業的定義具有一定的適應性。
可見,歐共體委員會對中小企業的界定是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在定性上,它認為中小企業有四個要件:從業人數、營業額、資產負債平衡總量、獨立性。相應地對這四個方面進行了量化,并有可操作性。為了加強共識,以利于該建議的實施,該建議對選擇這四個要件及其數量的規定進行了論述。首先,從業人數的標準,毫無疑問是一個重要而必需的方面;而經濟標準也是一個必要的補充,這樣才抓住了企業的重要方面和企業行為的實質,反映了企業在競爭中的地位。然而把營業額作為唯一的經濟標準是不合理的,因為從事商業貿易和批發業務的企業的營業額自然要比那些從事制造業的企業的營業額要高,因此,營業額標準必須與資產負債平衡總量標準相結合,這樣才能反映一個企業的全貌。其次,獨立性也是一個基本的標準,因為屬于某個大團體的中小企業更易于獲得資金和其他的援助,而對于相等規模的競爭者則不易獲得。這樣就有必要將由中小企業組成的法律實體排除在中小企業之外,因為它們形成了一個集團,實際的經濟實力比單個的中小企業要強。最后,歐洲投資銀行和歐洲投資基金不要被那些形式上符合定義要求而實際上由某個大企業或由幾個大企業聯合所控制的企業所規避。
(二)中國對中小企業的法律界定
2003年2月19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制訂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中小企業標準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第4條對各行業的中小企業標準進行了具體規定,比如,工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0000萬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其他如建筑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等行業也規定有具體標準。
但是,中國現行立法關于中小企業的法律界定仍存在有諸多不足之處,比如未有規定獨立性標準,對于屬于某個大團體的中小企業與相等規模的一般中小企業沒有區別對待,可能導致市場的不公平競爭。因而,中國應當遵守國際慣例,立足中國國情,在立法上明確規定獨立性原則,以利于中國與國際經濟接軌,促進與其他國家的國際經濟合作與交流。
二、關于中小企業的立法模式比較與借鑒
(一)國外中小企業的立法模式及經驗
1.日本的中小企業立法模式。日本關于中小企業的立法主要體現為以下特點:一是對中小企業采取專門立法的方式,凡是涉及企業經營發展的問題,都在立法體系中載明;二是在立法體系中,既有基本法又有一系列涉及企業經營發展方面的專項法律;三是屬于政策性立法,具有明顯的階段性、靈活性和誘導性等特點,各部立法一般不設法律責任的章節或條款。
日本關于中小企業政策的實施體制依法有序。通過中小企業立法,日本建立了一套專門制定和實施中小企業政策的組織結構體系和政策運行機制。一是依法設立統一的中小企業政府機構,即通產省中小企業廳,各都、道、府、縣的中小企業局和各級政策審議會,主管中小企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并管理和指導專門的中小企業事業機構;二是依法設立各種專門的負責實施中小企業政策業務的事業機構;三是通過有關立法和政策的引導和支持,將中小企業的民間社團組織和社會服務組織吸引到積極參與支持中小企業的經營活動中來;四是這套組織結構由于是依法設立、依法行事,因此在中小企業政策的運行過程中,基本實現了責任明確、順序分明、相互協作、運作高效。總之,通過立法體系確立的這一機制,保證了中小企業政策措施的有效實施,為中小企業的創業、經營和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
2.歐盟的中小企業立法模式。歐共體的中小企業的立法宗旨非常明確,即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的行政、經濟的、技術的、法律的等外部環境,加強其市場競爭力,最終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因此,它的內容主要是中小企業的信貸融資、稅收、簡化行政管理、技術創新的法律支持的規定。歐共體非常重視中小企業的立法規劃工作,根據不同情況先后三次制定了其立法的行動計劃,這也是其立法內容形成分工明確、內部和諧統一的整體的原因。
歐共體的中小企業立法具有明顯的層次性。第一層次是以有“歐共體憲法”之稱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羅馬條約》作為基礎,這是歐共體中小企業立法的基石;第二層次是各成員國的《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等具體規定中小企業的組織形態,這是民商法層次上的中小企業法;第三層次是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門立法,這是中小企業法的基本內容,是經濟法層次上的中小企業法。這三個層次的中小企業法構成一個倒三角形的結構,上部是經濟法層次,中部是民商法層次,下部是憲法層次。其內部既有分工,又互相配合,構成了一個內部和諧統一的中小企業法律體系。
(二)中國中小企業的立法模式及比較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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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認真貫徹我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五年規劃》,進一步推進依法辦事,規范辦事程序,有效制約違規行為,提升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根據<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計劃》安排和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計劃。
一、指導思想
2010年的依法行政工作,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緊密圍繞全市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工作,認真貫徹實施《鄉鎮企業法》、《中小企業促進法》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以及我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五年規劃》,以推進本部門依法行政為重點,加強督促檢查,狠抓制度落實,促進工作開展,為全市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營造優良的法制環境。
二、重點工作
1、認真開展依法行政知識學習培訓工作。本局全體干部職工要認真開展本地本部門依法行政知識學習培訓工作,著重培訓《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公務員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陜西省依法行政監督辦法》、《陜西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辦法》、《陜西省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辦法》、《陜西省政府關于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商洛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陜西省政府關于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的通知》等內容,學習貫徹各部門的專業法律法規,切實增強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不斷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2、大力宣傳和深入貫徹《鄉鎮企業法》、《中小企業促進法》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宣傳和普及中小企業法律知識,引導中小企業加強管理,依法經營。加快制定落實省委、省政府《加快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指導意見》的實施辦法。
3 、以市中小企業、鄉鎮企業、非公有制經濟信息網站和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工作交流》簡報等信息化服務體系為平臺,加大相關政策、辦事程序等政務信息的公開工作力度。局政務公開專欄要及時全面公示政務、人事等各類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4、修訂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5、配合勞動部門認真執行《勞動合同法》,完善勞動保障的配套制度,依法保護非公有制企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6、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作為配合政執法部門,具有執法證件的人員要嚴格按照《陜西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的規定,按時參加資格審核和法律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和責任意識。
7、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及時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按照調處責任上,實行實施分層負責和首問負責制;在處理方式上,必須實行依法辦事;在保障措施上,實行跟蹤問效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及時化解矛盾,解決爭議。矛盾調解化解力爭達到100%。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不力,引發或者激化矛盾,或因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認識,加強學習,積極提高個人知法用法能力。全局干部職工要充分認識依法行政的重大意義,要認真學習中、省、市有關依法行政的政策規定,增強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在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的同時,還要提高工作水平和質量。各位領導干部要不斷提高對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認識,不斷增強責任意識,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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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2011年的依法行政工作,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緊密圍繞全市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工作,認真貫徹實施《鄉鎮企業法》、《中小企業促進法》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以及我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五年規劃》,以推進本部門依法行政為重點,加強督促檢查,狠抓制度落實,促進工作開展,為全市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營造優良的法制環境。
二、重點工作
1、認真開展依法行政知識學習培訓工作。本局全體干部職工要認真開展本地本部門依法行政知識學習培訓工作,著重培訓《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公務員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陜西省依法行政監督辦法》、《陜西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辦法》、《陜西省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辦法》、《陜西省政府關于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商洛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陜西省政府關于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的通知》等內容,學習貫徹各部門的專業法律法規,切實增強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不斷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2、大力宣傳和深入貫徹《鄉鎮企業法》、《中小企業促進法》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宣傳和普及中小企業法律知識,引導中小企業加強管理,依法經營。加快制定落實省委、省政府《加快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指導意見》的實施辦法。
3、以市中小企業、鄉鎮企業、非公有制經濟信息網站和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工作交流》簡報等信息化服務體系為平臺,加大相關政策、辦事程序等政務信息的公開工作力度。局政務公開專欄要及時全面公示政務、人事等各類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4、修訂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5、配合勞動部門認真執行《勞動合同法》,完善勞動保障的配套制度,依法保護非公有制企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6、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作為配合政執法部門,具有執法證件的人員要嚴格按照《陜西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的規定,按時參加資格審核和法律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和責任意識。
7、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及時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按照調處責任上,實行實施分層負責和首問負責制;在處理方式上,必須實行依法辦事;在保障措施上,實行跟蹤問效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及時化解矛盾,解決爭議。矛盾調解化解力爭達到100%。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不力,引發或者激化矛盾,或因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認識,加強學習,積極提高個人知法用法能力。全局干部職工要充分認識依法行政的重大意義,要認真學習中、省、市有關依法行政的政策規定,增強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在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的同時,還要提高工作水平和質量。各位領導干部要不斷提高對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認識,不斷增強責任意識,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