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的主體范文
時間:2023-06-04 10: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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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金融學;市場需求;實踐教學;創新體系
引言
我國金融業改革已進入關鍵時期,為進一步推進中國金融改革進程,必須實施金融人才戰略,充分滿足中國金融經濟建設的需要。從我國經濟金融改革與發展對人才和人力資源的需求結構來看,社會既需要高素質的創新型研究人才、高端經營管理人才,更需要大量既受過系統化金融理論熏陶又精通金融實務運作的復合型應用人才。
本文立足于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及其對金融人才的需求趨勢,探討改革實踐教學體系,以培養一大批既有扎實的理論基礎,又能夠在金融業務實踐中嫻熟地運用金融分析技術,具有較強的處理各種金融業務能力的高素質的應用型金融專門人才的方略。
一、金融人才市場的供求關系現狀
我國金融人才市場需求量巨大,雖然每年我國相關經濟專業的畢業學生人數眾多,但是由于符合金融機構人才需求標準——實踐動手能力強的復合型專業人才較少,因此,出現了金融人才市場的供求失衡情況。
從我國目前金融教育的供求關系看,一方面,國內許多金融類企業面臨專業人才缺乏現象,金融專業人才成為緊缺人才;另一方面,從國內各大財經院校和其他綜合類大學經濟類專業畢業的大學生數近兩年大幅上升(如圖1所示),其中有相當一批大學生畢業即面臨就業壓力,就業形勢嚴峻。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國金融學專業人才培養的質量和專業結構還遠遠不能滿足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可以說,目前金融專業人才質量和教育結構的矛盾已成為我國各大高校金融專業建設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以上海為例,上海銀監局一項關于“銀行業業務創新與競爭力情況”調查顯示,在16家中資商業銀行中,有9家銀行認為專業人才缺乏是阻礙本行創新業務發展的第一或第二重要因素。各大國際金融中心城市中,倫敦和紐約金融從業人員占就業人員的比例均為11.5%以上,而上海目前的比例只有2.2%。
金融專業課程是培養金融學專業學生實踐能力的知識基礎,因此,向學生傳授關于本專業學科體系的重要知識和基本概念、原理,培養學生把握概念的復雜性,并能在具體情境中靈活運用,尤其為今后的金融一線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和培養良好的學習能力、創新能力以及國際化技能,是金融學專業課程教學的重要目標。
在學生能力培養方面,我們必須解決好兩個問題:一是如何適當引入多樣化教學形式,增強課堂師生互動,增強理論學習的趣味性,激發學生接受新知識、新方法的積極性和參與性;二是如何在課堂教學中引入實踐教學環節,培養學生學以致用的能力,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
二、建立金融學專業實踐教學創新體系
(一)《金融學》課程實踐教學模式設計的原則
1.因材施教原則。教學設計的一切活動都是為了學生的學習,教學目標能否實現,要在學生通過自己認識和發展的學習活動中加以體現。要對學生進行分析,包括分析學生對特定的學科內容的學習、已經具備的有關知識與技能的基礎,以及對相應的學習內容的認識與態度。在實踐教學模式的設計上應充分遵循“因材施教”原則,為每位學生建立特征檔案,通過學生和指導老師的雙向選擇機制,共同制定對不同個體的學習方案,并在實踐教學環節有針對性地給予相應訓練,發揮每位學生的特長。
2.供求平衡原則。按照金融人才市場需求,有針對性地培養合適人才。可以通過建立目標人才評估模型的方式來實現這一目標。運用翔實的計量檢驗方法,在大量采集和分析社會金融行業人才需求特征指標數據的基礎上,建立科學合理的應用型金融人才特征指標體系,并根據這些詳細指標特征,構造應用型金融人才培養目標。同時,結合學生自身素質特征模型數據,構造既符合學生應用能力發展,又滿足市場需求的創新培養模式。 轉貼于
3.創新原則。包括教學生態創新和教學內容創新兩個部分。從教師—學生兩元單向信息傳遞的教學模式,轉變為教師—人才需求方—學生多元多向信息傳遞的教學創新方式,構建更加和諧的大學教育生態,讓學生有更多的機會到業界中去,讓業界人士參與到教學活動中來。教學內容創新,意指課堂授課應不拘泥于某本教材,而應該打開視野,改變現有由教師設計教學框架、主宰教學過程、評價教學結果的模式,轉由學生主宰相關模式,引導學生面向社會重要問題,開展主動實踐和研究型學習。
(二)建立基于市場需求的金融學專業實踐教學創新體系
1.學生素質分析
以“因材施教”原則為指導,從微觀角度設計對教學對象的學習能力和素質的問卷,輔以實地調研以及外部評價的基礎,通過大量數據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構建學生的綜合素質模型,并運用多因素分析法以及主成分分析法,勾勒出每個學生的特征因素表,分析參與課程學習學生的共同特征和各自獨特特征。之后,通過第二步的人才市場需求特征表對應分析,找出差距和優勢,并通過課程實踐教學體系來彌補差距、發揚優勢。
2.人才市場需求特征分析
以金融機構人才需求問卷調查數據為實證基礎,通過多因素分析法構建培養方案實施效果指標體系(外部環境因素分析),制定各環節、各流程的質量標準,配套系統規范了執行方案的途徑、方法與手段,建立質量監控系統、保障系統和支持系統,分析培養方案實施過程中的薄弱環節和亟待加強因子,結合學生素質(內部環境因素分析),科學分析,因材施教,以培養一大批既有扎實的理論基礎,且具有較強處理各種金融業務能力的應用型金融人才。
3.基于市場需求的立體教學模式
創新教學管理方式。課堂多媒體教學和課堂討論、課后作業要有機結合。課堂討論可以有效地鍛煉學生的表達能力與歸納能力,提高學生分析問題的能力。這種互動式教學能有效提高學生自主學習的積極性,同時可以及時檢驗教學效果和學生學習情況。課后創新實驗的練習則強調靈活運用能力,以分析當前金融事件為主。課程小論文的寫作則有利于提升學生收集資料、獨立研究的能力。同時,將學生積極參與課堂和課后創新實驗計劃的表現作為其學習成績的重要參考,以鼓勵同學們積極參與討論、主動學習的能動性。
建立立體教學模式。從教師隊伍的建設來看,采用教師專任制和業界人士聘任制相結合的方式,形成教師—實踐專家—學生的三主體多向信息傳導模式;從學生學習方案設計來看,綜合分析學生個體特征和人才需求目標特征,為每個學生設計個性化學習方案,并在階段性教學方案中增強創新實驗計劃的實施,培養學生領導能力、主動實踐能力、人際溝通能力、團隊合作能力、獲取信息能力和批判性思維能力。情景模擬的設計,參照人才市場通用的晉升和淘汰模式,同樣建立榮譽學生制度和末位淘汰機制。
參考文獻
[1] 錢穎一.美國大學的經濟學教育[J].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03,(2):54-61.
[2] 趙何敏.貨幣銀行學的創新與互動[J].中國大學教育,2007,(7):34-40.
篇2
【關鍵詞】內部融資 金融交易范式
一、“金融交易范式”解析
(一)“金融交易范式”交易結構
(二)“金融交易范式”簡要說明
以上三張圖展示了“金融交易范式”的三種情形。其共性是都充分利用了企業工會這一社會團體法人,企業員工通過信托或委托方式將資金交付給工會,由工會作為投資主體認購信托計劃、入伙合伙企業作為有限合伙人或購買資管計劃。
二、內部融資原因
“金融交易范式”連接企業和企業員工兩頭。企業是融資方,員工是投資方。先說企業。與其向金融機構融資,付出一定的成本,不如向企業內部職工融資,既融到所需資金,又能為員工謀福利,亦能增強企業凝聚力。內部融資需要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開展,這也是“金融交易范式”存在的前提。
再說員工。目前投資渠道本來就不多,加上投資風險比較大(比如股市、基金),而投向自身賴以生存、休戚相關的企業是相當不錯的選擇。
三、內部融資是否非法
(一)是否構成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非法集資必須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征要件,而在“金融交易范式”下,集資是向企業內部職工這一特定的對象進行,不向社會公開宣傳,因此,其行為不具有社會性和公開性。這樣企業內部融資就不構成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是否構成“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我們將“金融范式”與“非法集資刑事解釋”第六條中關于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的規定對比可以看出,企業內部融資并不涉及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因此不構成“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四、為什么選擇工會
根據《合伙企業法》中對人數以及投資上限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工會組織可以將企業員工個人無法開展的投資業務開展起來,其集中的人數以及集中的資金額可以遠超最低要求。工會代企業員工開展投資,其投資主體為1個,符合人數上的規定。
五、員工與工會的之間的法律關系
(一)信托關系
根據《信托法》相關規定,員工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將其財產(一般是貨幣)委托給工會,由工會以其名義開展投資活動,此行為并不違反信托法。
(二)委托關系
按照《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員工可以委托其所屬工會這一社會團體法人開展投資行為,也即企業工會企業員工開展投資并不違反“民法通則”規定。當然,工會作為人需要在權限內開展活動,這需要相關協議中約定明確。
六、工會信托、受托投資行為是否合法
從國務院《關于清理有償集資活動堅決制止亂集資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62號)的規定,只要工會在集資活動中,本身并沒有收取報酬或以營利為目的來舉辦有償集資活動,就沒有被禁止。
國資委《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中提到,國有企業不得以企業名義組織各類職工的投資活動。這里有幾個方面可以探究,一是主體國有企業;一是企業名義。
主體國有企業。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關于劃分企業注冊類型的有關規定》規定國有企業僅僅是注冊類型之一,并不能完全涵蓋所有企業。而我們打交道的企業通常都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交易方式”下的企業往往都是有限責任公司,如此,其并不違反“意見”。
企業名義事宜。“金融交易范式”并沒有利用企業名義而是利用工會名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及《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均允許工會投資興辦企業,即賦予工會投資能力,對其投資行為亦也予以認可,這樣工會的投資行為沒有受到限制。
七、工會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宗旨如何維護
根據《工會法》,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群眾組織,其基本職責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不以營利為目的。工會受托開展投資活動,而投資活動一般是盈利性的,兩者之間可能存在矛盾。
(一)員工與工會委托關系分析
若通過委托建立員工與工會的法律關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進一步明確當事人的無償委托事項,簽訂無償委托合同,合同中明確工會的具體職責,以便明確在受托過程中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給工會自身帶來損失。
(二)員工與工會信托關系分析
若通過信托建立員工與工會的關系,根據“信托法”規定,“信托法”可以通過書面文件約定受托人的報酬,據此,員工與工會之間的信托事項,也可以約定為無報酬之信托。至此,工會在“金融交易范式”下沒有盈利也不以營利為目的,并不違背其宗旨。
篇3
關鍵詞:反洗錢;數據挖掘;聚類分析;范例推理
反洗錢的主要工作是要從可疑金融交易信息中識別可能隱藏著洗錢犯罪交易的線索,從而在資金交易領域筑起洗錢犯罪的屏障。利用科學的信息技術手段已經成為各國金融機構打擊洗錢犯罪的重要手段。如何從海量的金融交易數據中有效識別可疑金融交易成為反洗錢工作能否順利開展的關鍵問題。數據挖掘作為一門新興的數據處理技術,能夠從海量數據中提取出有用知識,已經越來越受到人們廣泛的關注。本文分析了數據挖掘技術在可疑金融交易識別中的應用現狀,并探討了范例推理技術和聚類分析在反洗錢中的應用,為數據挖掘技術在可疑金融交易識別中的應用提供新的途徑。
一、數據挖掘在可疑金融交易識別中的應用現狀
所謂數據挖掘(Data Mining),是指從大量的數據中發現并抽取隱含的、未知的、有潛在應用價值的知識過程。數據挖掘的目的是為決策者提供有效的決策支持。面對成千上萬的金融交易報告數據。如何利用數據挖掘技術識別可疑金融交易是反洗錢工作中的關鍵問題。目前,已經應用在可疑金融交易識別中的數據挖掘技術主要包括孤立點分析(Outlieranmysis)、序列模式挖掘(Sequential pattern mining)、鏈接分析技術(Link Analysis)、決策樹技術(Classifi-cation)等。
結合洗錢行為的異常特點,運用數據挖掘技術可以使用孤立點分析來檢測異常資金量的轉移;序列模式挖掘也是反洗錢技術中的一種選擇,它可以用于分析具體一段時間內具體個人的行為,并可能得出異常訪問模式的特征;鏈接分析可以從大量不同類型的目標中找出其關聯關系,其目標包括自然人、銀行賬號、企業、電匯和現金存款,找出它們的聯系并顯示出合法活動和非法活動的關系圖:決策樹技術也是一種比較好的選擇方案,它可根據先前規定的可疑交易數據的分類規則對各種報告數據進行分類,以樹狀的決策結構顯示出來。該技術得出的結果可為分析者提供一系列彼此相互分離的獨立路徑,從而為分析者提供一個推理框架,幫助其摸清整個洗錢活動的過程,并了解某一具體的洗錢操作在整個洗錢鏈條中所起到的特殊作用。總之,這些數據挖掘技術可以識別出一些重要的活動關系和模式,有助于調查人員進一步關注可疑金融交易并進行深入調查。
一些發達國家在利用數據挖掘進行反洗錢系統建設方面已經取得了一定成績,他們不僅建立了專門分析和收集情報的金融情報中心,同時還建立了功能強大的反洗錢系統。例如,美國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FinCEN)的-FAIS(FinCE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ystem)系統利用數據挖掘的一些算法如聚類分析等技術,實現對可疑交易報告進行分析和評估。澳大利亞交易分析與報告中心(Australian Transaction Reports and Analysis Centre,AUSTRAC)開發的ScreenlT系統,通過運用數據挖掘中的多種技術實現可疑交易報告自動篩選。其他地區如歐盟、加拿大應用數據挖掘技術進行可疑金融交易識別也比較成熟。在我國,中國人民銀行于2004年4月成立了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建立支付交易監測系統,國家外匯管理局也于2005年開發了反洗錢信息輔助核查平臺。但總體而言,我國反洗錢系統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利用信息技術進行可疑金融交易識別的水平仍然較低,未能充分運用數據挖掘技術識別可疑金融交易信息。
二、數據挖掘前沿技術的可疑金融交易識別研究
洗錢犯罪日新月異,識別可疑金融交易信息的技術也必須不斷改進以適應變化。目前,反洗錢應用中的數據挖掘技術從孤立點分析、序列模式挖掘、鏈接分析、決策樹等傳統技術,逐步轉向數據挖掘中的一些新技術如聚類分析、基于范例推理等,在此分別探討聚類分析和基于范例推理在可疑金融交易識別中的應用情況。
1、聚類分析技術的可疑金融交易識別研究。
聚類分析(Clustering)通過將數據對象分成多個類或簇,實現在同一個類中的對象之間具有較高的相似度,而不同類中的對象之間差別較大。聚類分析在聚類過程中可以選取不同屬性和不同聚類方法,實現將具有相似交易行為的個人或者企業的賬戶聚為一類。針對個人和企業的金融交易數據,選取不同的數據屬性進行多角度分析,并從中識別出可疑交易數據,有助于調查人員作深入調查。此外,聚類分析可作為反洗錢系統中數據預處理的一種方法,用于發現表面上毫無關聯但實質上有關聯的若干主體。例如,通常通過聚類分析可以將屬于同一生產制造業且資金流量相似的企業聚為一類,但若其中一家公司被聚類到其他行業如服務行業中,則有可能認定該公司是一個“空殼公司”,為調查人員提供重要線索。一些發達國家已經應用聚類分析協助反洗錢的調查分析,如美國FinCEN的FAIS系統。
針對可疑金融交易識別問題,在選定聚類方法的同時,需要考慮金融交易數據的特點并選定聚類的屬性。在分析金融數據的特點時,可知對于洗錢者的銀行賬戶,洗錢資金必定要經過流入與流出兩個階段。因此,可從資金流入和流出兩個角度分別考慮,一定時期內同時具有大額、高頻率資金流入和流出賬戶的洗錢嫌疑較大,應作為重點懷疑對象。所以,對資金流入和流出的兩種情況下分別進行聚類分析,將資金流入或流出情況相似的聚集在一起,通過比較高頻率、高流入量的可疑賬戶與高頻率、高流出量的可疑賬戶作進一步分析,同時對可疑賬戶按照洗錢嫌疑的程度進行等級排序。
為了進一步說明聚類分析方法如何應用于可疑金融交易信息識別領域,可以分別從交易金額和交易頻率兩個角度對金融交易數據進行分析。例如,可以將個人賬戶看作為同等類型、同等規模的個體,對其進行數據分析時直接考慮一定時間內的交易金額和交易頻率即可。同時,考慮到一天之內每筆個人交易金額都相對較小,為了體現不同個人交易行為的差異性,可選取一定的時間段(例如一年)作為時間周期。
在應用該識別流程時,首先選取源數據分析其是否適合聚類分析。例如,選取身份證號作為聚類分析中每條交易數據的身份標識號碼(identification,ID),年交易金額和年交易次數則作為聚類分析的屬性。在聚類分析時根據每條交易的屬性的相似程度進行聚類,當聚類結果顯示,在聚類過程中所選取的所有屬
性都能發揮較大的作用則說明聚類結果顯著;若聚類過程中某一屬性如年交易金額并沒有使用,則僅使用年交易次數作為實際聚類過程中的聚類屬性,或者聚類過程中沒有太多使用任一個屬性,在此情況下說明所選取的屬性都不合適,從而認為聚類效果不顯著。同時,聚類分析是一個循環反復的過程。若聚類結果不夠顯著,需要將異常數據從源數據中剔除,并將異常數據列入需要深入調查的可疑名單專門保存。然后對處理過的源數據進行再次聚類。此外,為了避免與上次聚類的結果重合,需要改變聚類方法,依次類推,直到聚類結果顯著為止。最后,將在聚類過程中的所有異常類數據進行匯總保存,所得數據即為可疑數據,從而以賬戶為主題確定出可疑名單。按照此應用流程分別對資金流入和流出兩種情況進行分析,所獲得的兩份可疑名單的交集作為重點可疑對象進行深入調查,而將其并集作為一般可疑對象。
2、范例推理技術的可疑金融交易識別研究。
范例推理是一種基于歷史經驗的推理方式,具有很強的自學習能力。范例推理可以設計成為反洗錢系統中用于識別可疑金融交易的關鍵部分,利用金融交易數據信息,識別出具有可疑特征的交易活動。典型的范例推理系統包括四個連續的過程:檢索(Retrieval)最相似的范例;重用(Reuse)能夠解決當前問題的舊范例;修改(Revise)所建議的解決方案;保存(Retain)有價值的新范例。在實際操作中,確定為可疑交易活動的新范例會被加入到范例庫中,而范例庫中冗余的范例會被刪除,或修改其解決方案作為新范例保存。針對一個交易活動的原始交易數據,用戶根據要求提取能夠準確表達問題特征的指標,并將其表示成范例,同時通過一定的索引規則從范例庫中檢索范例。若檢索到一個或者多個相似范例,則從中確定一個最相似的范例,對其進行范例調整。根據實際情況對具有可疑特征的交易確認其解決方案是否滿意,如果滿意就確定其為可疑交易,同時將其保存在范例庫中。否則,就需要對解決方案不斷調整直到滿意為止:若沒有檢索到相似范例,則重新分析該交易數據,結合反洗錢領域知識和經驗確定是否為可疑交易。如果是可疑交易的范例,就將其作為新范例保存在范例庫中,否則直接退出。因此,基于范例推理在反洗錢中的應用涉及的關鍵技術涉及到范例庫建立、范例檢索、范例調整和保存等問題。
在此對范例庫建立和范例調整、保存作重點說明。范例庫中存儲具有可疑特征的洗錢范例,包括可疑交易活動的具體問題描述,主要是提取能夠準確反映交易活動的特征,還有針對可疑金融交易活動的處理方案,如根據可疑交易的嚴重程度是否能表明其涉嫌洗錢犯罪等信息。如何準確表示可疑交易活動的范例,如何組織這些具有可疑特征的范例,如何建立范例庫的索引,是建立范例庫的關鍵問題。范例庫中,范例間的組織可以采取線性、層次和網狀的方式。若系統能夠檢索到最相似的范例,決策用戶就需要對其做調整,使解決的方案能夠符合當前可疑金融交易活動的情形。由于洗錢手段日新月異,最終提交用戶的交易數據一般與范例庫中的范例情形不一樣,如交易金額和交易類型不一樣,那么相應的解決方案也不一樣。在確定最相似的范例后,對其解決方案需要不斷的調整直至決定滿意為止,并保存在范例庫中。這里涉及對范例調整的機制問題,雖然通過計算機可以實現自動調整,但系統仍需要采用人機交互過程來完成,即結合相關專業人員的經驗完成調整過程。同時,所有確定為可疑金融交易的信息都需要保存,以備將來出現類似情況時加以應用。
三、結論
篇4
金融互換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者之間,直接或通過中介機構簽訂協議,互相或交叉支付彼此的貨幣種類、利率基礎及其他金融資產等現金流的交易行為,是在利率浮動與匯率波動的情況下因規避風險的需求、銀行的推動下以及科學技術的進步等因素綜合影響而進行金融創新的產物。與傳統風險管理手段相比,金融互換具有更高的靈活性、時效性、可選擇性、更低的成本,能實現雙贏等優勢,因而發展迅速。但金融互換也是一把“雙刃劍”,其自身的信用風險與身俱來。金融互換運用不當,也可能導致新信用風險的集中和突發,甚至引發骨牌效應,造成系統性金融風險。因此在思考引入金融互換、豐富發展金融市場的同時,對其信用風險進行必要的防范和管理就顯得尤其有意義。
傳統意義的信用風險是指由于交易對手違約而帶來的損失。現代意義的信用風險不僅包括違約風險,還應包括由于交易對手信用狀況和履約能力上的變化導致投資組合中資產價格發生變動遭受損失的可能性。由于金融衍生交易的特殊性,交易對手出現財務危機并不必然導致信用風險的發生,而僅在合約持有者持有盈利部位且交易對手違約的條件下才發生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關注風險頭寸的暴露及對方違約發生的概率。
巴塞爾銀行協議規定:信用風險指金融衍生交易中合約的一方出現違約所引起的損失的不確定性。據此,根據損失的不確定性信用風險可以分為二類:現實性信用風險與潛在性信用風險。現實性信用風險指的是對于交易一方因另一方無法在到期日做出償付行為而帶來的風險。現實信用風險只有金融互換交易的一方需要面對,即歸于該交易方的金額是正值,它將受制于另一交易方可能違約的事實。另一交易方由于應付的款項要大于其應收的款項,歸于該交易方的金額是負值,因此不存在現實性信用風險。潛在性信用風險是指交易對手在未來具有違約的可能性,因而導致的風險,這種風險對交易雙方而言都有可能面對,它具有轉換性。
二、金融互換信用風險內涵與外延
國際金融互換交易的信用風險表現為互換交易的一方違約不支付或者支付可能性發生變化時,交易對方所承擔的風險。據此,金融互換信用風險可以分為交易對手風險與支付風險。
(一)交易對手風險 在交易對手喪失清償能力時,守約方是否遭受損失主要取決于守約方是處于正值(盈利)狀態還是負值狀態,即如果守約方處于正值狀態,那么它將蒙受損失,反之,則沒有損失。因此交易對手喪失清償能力,并不一定會導致守約方的損失。
(二)結算風險 互換交易通常涉及多國貨幣,要求雙邊支付。如果一方先行支付,該方就可能會承擔另一方未支付的風險。當跨時區進行貨幣互換時,支付風險顯得尤為突出。即使是延遲支付,也可能會影響守約方的流動性。
三、金融互換信用風險分析
金融互換信用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信用級別差異性 在金融市場中,不同的市場主體信用等級不同,存在著信用差值,既有銀行等評級較高的主體,也有評級較低的主體。市場參與者對交易對手的信用等級有不同的風險偏好。以銀行為例,巴塞爾委員會聯手國際清算銀行頒布的《巴塞爾協議》,目的在于在國際范圍內建立一個確定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統一框架。在該框架下,銀行必須對自身金融交易風險的暴露,配置相應的資本,以此抵補其所承擔的信用風險。顯然,不同的資本充足率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銀行不同的信用級別,對于交易對手而言,意味著信用風險也不同。《巴塞爾協議》規定,不同的金融交易所占的風險權重不同,銀行和其他受到監管的主體必須遵循監管當局確定的最低資本充足率。
(二)信用風險轉換性 在互換交易開始時,若對手之間進行現金流的初始互換,一般是不存在任何信用風險的。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交易市場條件(尤其是利率)的變化使交易雙方在正負效益之間進行轉換。當交易一方處在正效益狀態時,就面臨著交易對方可能違約而產生的信用風險。而且這種轉換和風險暴露的數額無法提前預測。
由于參照的金融變量對交易雙方都有正負雙向影響的可能,所以交易雙方都有違約的可能,使互換交易的信用風險具有雙邊性。傳統金融交易和其它衍生金融交易的信用風險卻不具有雙邊性特點。以傳統的國際貸款為例,貸款人在放款給借款人及借款人歸還貸款前要承擔較大信用風險。與之相比,金融互換交易雙方在定期結算支付前各自承擔對方的信用風險。同為衍生品交易的期權,買方在規定時間內擁有買賣某一金融資產的權利,故而買方有權在到期日或者之前市場情況選擇行使或者放棄該權利,買方擁有的是權利而非義務,如果到時不履行合約,買方僅損失少量的權利金,因此期權合同的風險主要來自賣方違約產生的風險,其信用風險是單方的。
篇5
內容提要: 離岸金融業務經營監管是指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本國法律的規定對離岸金融從業者的經營活動所進行的管理,通常涉及離岸金融運作的資本金、交易對象、經營范圍、交易貨幣等問題。在構建中國離岸金融業務經營監管法制的過程中,對于離岸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可以參照國際上的通常做法,采取間接控制的方式;對于離岸金融的業務范圍應當采取一個適中的標準;對于離岸金融業務的交易對象應明確其主要為非居民,但一定條件下居民也可以參與交易;關于何種貨幣可以在離岸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的問題,應在明確可自由兌換貨幣的交易貨幣地位的同時,為人民幣成為交易貨幣留下空間。
離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一般指不具有金融市場所在國國籍的當事人在金融市場上從事的貨幣或證券交易行為。為了全面參與國際金融競爭并爭取國際金融秩序的話語權,中國大陸應當逐步全面開展離岸金融業務、建立一流國際金融中心,而這方面少不了對離岸金融的業務經營做出充分的監管安排。離岸金融業務經營監管,是指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本國法律的規定,對離岸金融從業者的經營活動所進行的管理。業務經營監管涉及離岸金融運作的各方面,包括資本金、交易對象、經營范圍、交易貨幣等問題。
一、資本金要求
離岸金融機構的資本金,一般指有關金融機構在成立的時候向主管當局所注冊的實收資本。
資本金對離岸金融機構的良好運營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是保證離岸金融機構信譽和降低離岸市場風險的重要措施。但一般來講,各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在規定資本金要求的時候,并不將其作為直接的要求;也就是說,市場所在國不會直接規定,從事離岸金融業務須擁有多少資本金。這無論是在內外業務混合型離岸會融市場上還是在內外業務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上都是如此。在倫敦和香港的離岸金融市場上,境內業務與境外業務合賬處理,沒有專門的離岸金融機構或者專門的離岸賬戶,因而也就沒有特殊的資本金要求;而在美國和日本的離岸金融市場上,許多經營離岸業務的金融機構只是在其機構內另設立一個專門賬戶,管理當局對這些金融機構也沒有特殊的資本金要求。
但是,市場所在國通常會在準入形式或者業務范圍方面對資本金的問題加以間接控制。由于市場所在國一般要求國際銀行以分行的形式進入離岸金融市場[1],那么,得以通過分行的形式進入離岸金融市場并開展業務的跨國銀行總行是否要符合一定的資本金要求呢?答案顯然是肯定的。比如,1990年《馬來西亞離岸銀行法令》第11條規定,資本金未扣除虧損前不足1000萬林吉特或其他等額貨幣的,任何申請人不得被發給離岸銀行執照,任何領有執照的離岸銀行也不得經營離岸銀行業務。又如,根據《香港銀行條例》第1節,在香港的三級銀行體系中,持牌銀行最低資本金要求為1,5億港元,有限持牌銀行為1億港元,接受存款公司為2500萬港元,而各級銀行所能從事離岸金融的業務范圍與其資本金成正比。
此外,為了防止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的不~致以及由此引發的不良后果,有的國家特別規定了離岸金融機構實收資本的限額。比如,按照《新加坡銀行法》第9條的規定,外國銀行須保持600萬新元的最低限額的實收資本以及另一筆新加坡金融管理當局批準的300萬新元的資產額。
二、業務范圍的限制
所謂業務范圍的限制,是指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對在本國離岸金融市場上的從業者所能夠具體從事的離岸金融業務作出的限定。
離岸金融業務包括貨幣業務和證券業務兩大類,其中每一大類又涵蓋了很多具體類型的業務,比如貨幣業務包括存款業務和貸款業務,而存款業務又包括短期和中長期存款等等。至于證券業務的具體類型,更是包括債券、股票、期貨、期權等多種。不同的業務對離岸金融從業者的資質,以及離岸金融市場的法制建設程度有不同的要求,并會帶來不同的金融風險,市場所在國必須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予以考慮。對于如此繁多的離岸金融業務類型,市場所在國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故而對離岸金融從業者的業務范圍進行限制,是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圍保障本國金融政策實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手段。
一般來講,業務范圍的限制主要受到兩方面因素的影響。
第一個方面是離岸金融市場的模式[2]。內外業務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通常管理較為嚴格,相應地,從業者在該類市場上的業務范圍也受到較大限制。內外業務混合型離岸金融市場由于允許金融從業者混合經營離岸與在岸業務,其對離岸業務范圍的規定一般沿用在岸業務范圍的規定,故而相對于內外業務分離型市場而言,業務范圍限制較小。而虛擬業務型離岸金融市場由于為了最大限度地吸引外資,管理相當寬松,故而其業務范圍也就最為廣泛。
第二個方面是離岸金融從業者的資質。顯然,如果市場所在國對離岸金融從業者的資質有所區分的話,那么相應地,具有更高資質的從業者將獲得更大的業務范圍,而資質較低的從業者則只能在較小的范圍內從業。對于從業者資質加以區分的~個重要標準,就是資本金要求。在那些對離岸金融機構的資本金要求上做出了不同層級的規定的離岸金融市場上,滿足不同資本金要求的從業者將得到不同的業務范圍許可。前面已經說過,香港實行三級銀行制,從持牌銀行到有限持牌銀行再到接受存款公司,法律規定了不同的資本金要求。相應地,在業務范圍方面,香港的持牌銀行所受限制最少,它們不僅既可以從事離岸貨幣業務也可以從事離岸證券業務,而且接受存款的數額也不受限制;有限持牌銀行業務受到了一定限制,它們只能接受較大額的企事業存款,不能接受公眾的小額存款;而注冊存款公司的業務限制最多,它們只能接受不少于5萬港元,期限為3個月或以上的定期存款。
受到上述兩個方面因素的影響,各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關于業務范圍的規定就有著或多或少的差別,這大體可以分為三類情況。第一類情況是: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把離岸業務的范圍限制在較為傳統的銀行業務上,即銀行與非居民的資金往來關系定位為存款和借貸關系,并明確規定離岸賬戶內資金不可做外匯買賣、票據交易、證券買賣和掉期交易;東京離岸金融市場即屬于此種情況。第二類情況是: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家或地區將業務范圍規定得相對較為寬泛一些,即擴展到債券和票據業務等,但不包括所有證券業務和金融創新項目;美國國際銀行設施、新加坡亞洲貨幣單位、馬來西亞納敏離岸金融中心和臺灣地區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等均屬此類情況。第三類情況是: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家或地區對從業者的業務范圍規定得十分廣泛,包括銀行傳統業務、債券、信托、保險、基金以及金融服務等領域,內外業務混合型離岸金融市場和虛擬型離岸金融市場大都屬于這種情況[3]。當然,上述業務范圍的情況僅僅是指有關市場所在國家或地區所允許的最大限度的業務許可,有關的離岸金融機構是否能夠享有這些業務范圍許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享有這些許可,要看其自身資質(尤其是資本金)是否符合有關國家法律的要求。
三、交易對象的限制
所謂交易對象的限制,是指依據市場所在國法律的規定,離岸金融從業者在某一離岸金融市場上,僅能同限定的主體進行離岸金融交易。
對離岸金融交易對象做出限定,一般是為了隔離在岸金融市場和離岸金融市場的聯系,使得資金在兩種賬戶之間不得隨意流動,從而起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作用。因此,這一限制的具體內容實際上是與市場模式息息相關的。對于內外業務混合型離岸金融市場以及虛擬業務型離岸金融市場而畜,限制交易對象沒有太大必要。但對于內外業務混合型離岸金融市場而言,這種限制就是必要的了,只不過基于各國的實際情況差異,存在一個限制或大或小的問題。
這就可以看出,對交易對象作出限制的焦點,主要在交易主體的國籍上,也就是說,是否只有非居民才能參與離岸金融交易?進一步的問題是,應采取何種標準判斷交易主體(尤其是跨國金融機構)的國籍,是注冊地標準,還是資本來源地標準?除此以外,還有少數的市場所在國對交易對象的組織形式也做出了限制,即限制有關主體以自然人的形式成為離岸金融交易的對象。
因此,對于離岸金融業務的交易對象,內外業務混合型離岸金融市場(比如倫敦和香港)的管理當局一般不作限制,居民與非居民皆可從事交易。
而在內外業務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上,交易對象限制是普遍存在的,但其程度有所區別。總的說來,在內外業務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上,交易對象一般被限定在非居民的范圍內,而在判斷跨國金融機構的國籍的時候,多數國家采取的是注冊地標準。比如,盡管知道其資本來自于本國,但美國還是將本國金融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構也算作非居民。有的市場所在國雖為內外業務分離型,但為了適應其自身較高的內外業務滲透程度,允許居民有限地參與離岸金融交易。比如,新加坡允許居民用離岸賬戶投資和借款;馬來西亞允許離岸銀行接受居民的外幣存款并向居民發放100萬林吉特等額以下的貸款(若超過100萬林吉特等額則需監管部門批準)。但也有少數市場所在國(如日本)把交易對象限于最嚴格意義上(兼采注冊地標準和資本來源地標準)的非居民,將本國的海外分支機構排除在交易主體之外,并禁止個人(即便是非居民)從事離岸金融交易(注釋1:據日本有關法律的規定,“特別同際金融交易賬戶”是記錄從非居民取得的存款以及從其他非居民籌措的資金和對非居民的貸款以及對非居民資金的運用的離岸交易專用賬戶;從事境外業務的銀行或機構要確保交易對方確實足非居民以及所貸出的貸款確實用于境外的營業活動,如果外匯銀行或機構對交易對象的屬性小確認,那么大藏省町以停止其外匯業務并對末確定交易對象屬性的業務按非離岸業務進行處理。參見左連村、王洪良著:《國際離岸金融市場理論與實踐》,中山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93頁。)。而在中國大陸的離岸金融試點中,主管當局采取了最普遍的交易對象限定方法,即交易限于非居民(包括中資境外注冊機構)之間(注釋2:國人民銀行《離岸銀行業務管.哩辦法》第4條規定,“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冊的中國境外投資企業)、政府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包括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支持機構,但不包括境內機構的境外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
四、交易貨幣的限制
所謂交易貨幣的限制,即指依據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的法律規定,何種貨幣可以在該市場上進行交易。
基于離岸金融的國際性,離岸金融交易的貨幣必須是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因此,市場所在國對交易貨幣的限制,主要集中在是否允許本國貨幣作為交易貨幣上面。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之所以對本國貨幣是否能夠作為離岸金融交易貨幣做出限定,通常是出于以下幾種考慮:第一,隔離本幣市場與外幣市場,把金融風險控制在外幣市場;第二,本幣業務在市場上的份額太少;第三,本幣尚未成為可自由兌換貨幣。
盡管存在以上多種考慮因素,但其中最重要的考慮因素,還是本幣是否屬于可自由兌換貨幣的問題。很多發展中國家的離岸金融市場之所以禁止本幣交易,主要原因就是其本國貨幣尚未成為可自由兌換的貨幣。而在本幣為可自由兌換貨幣的前提下,其成為離岸金融交易貨幣就是大勢所趨。因為,既然本幣是可自由兌換的,那么本幣市場與外幣市場就不可能被隔離,外幣市場的任何波動,都會影響到本幣市場;如果硬性地將本幣排除在離岸金融交易貨幣之外,反而會妨礙本幣充分發揮其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作用。此外,市場份額少不是限制本幣進入離岸金融市場的原因,相反,較少的份額恰恰意味著本幣業務在離岸金融市場上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因此,如果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的貨幣不是可自由兌換的,那么有關的離岸金融交易不能使用本幣;如果市場所在國的貨幣是可自由兌換的,那么如今的趨勢是有關的離岸金融交易可以使用本幣。
具體到各國而言,美國IBF和日本JOM都允許使用本幣進行離岸金融交易,實際上,這兩個市場上的交易也多數是本幣交易,大量本幣的回流不僅改善了兩國的國際收支狀況,而且鞏固了紐約和東京的主要國際金融中心地位。這其中,日本當局為了確保交易的本幣是從境外回流的,還規定離岸賬戶和普通賬戶之間的資金流入、流出和每天從境外賬戶的凈流入要控制在上個月非居民所運用資產平均余額的10%以內,同時在當月中凈流入額的合計不能超過凈流出額的合計。
相比之下,由于倫敦曾經主要經營歐洲美元,基本沒有本幣業務,故而英國政府規定英鎊不作為倫敦離岸金融市場上的交易貨幣。但是,這種做法無疑是自己困住了自己的手腳,作為可自由兌換貨幣的英鎊卻不能參與本國離岸金融市場上的交易,等于將一大塊業務拱手讓人。事實上,從1997年開始,倫敦的銀行開始經營歐洲英鎊存款業務了,只不過這種交易需要通過英國的海峽群島離岸金融中心達成。由此可見,只要市場所在國貨幣為可自由兌換貨幣,那么利益的驅動以及競爭的壓力將促使本幣成為離岸金融交易貨幣(注釋3:如有學者所指出的,主要發達目家離岸市場的交易幣種本幣化是個趨勢。參見連平著:《離岸金融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頁。)。
但是,在本幣仍然不可自由兌換的發展中國家,即使建立了離岸金融市場,本幣也不能成為交易貨幣。比如在馬來西亞納敏離岸金融市場上,離岸銀行一般不得從事涉及林吉特的業務。因此,本幣是否可以成為交易貨幣,取決于其可自由兌換的程度。
五、中國離岸金融業務經營監管法制的構建
在進一步改革金融體制,構建全面離岸金融業務的真正的國際金融中心的過程中,作為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中國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國法律的規定,對離岸金融從業者的經營活動從資本金、交易對象、經營范圍、交易貨幣等方面進行監管。
(一)資本金要衷
對于離岸金融機構的資本金,我國可以參照國際上的通常做法,采取間接控制的方式。
前已述及,各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在規定資本金要求的時候,通常不將其作為直接的要求,而在準入形式或者業務范圍方面對其加以間接控制,有的國家還特別規定了離岸金融機構實收資本的限額。這種間接控制的做法,我國是可以采納的。
具體來講,在準人形式上,我國可以要求跨國銀行以分行的形式進入中國市場[4],由于對這些分行的資本金無法規定,故而我國只能就其總行的資本金作出規定;但即便如此,對于總行撥給這些分行的營運資金,也應規定一個最低的限額。一般來說,對于離岸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可以按照業務范圍的不同,劃定不同的檔次,全能型銀行的資本金應當最高,限制瓔銀行次之,離岸銀行再次之,其他離岸金融機構最低。
筆者認為,可以根據所要頒發的牌照,規定不同的離岸金融機構的最低資本金要求:全能型銀行為1億美元,限制型銀行為5000萬美元,離岸銀行為2000萬美元,其他離岸金融機構為1000萬美元;而且資本金的50%必須實繳,資金應在兩年內到位。對于離岸金融分支機構從其總行或總部獲得的營運資金,筆者認為其最低限額應當達到總行或總部資本金的10%(注釋4:據中圍《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8條,日前在在岸市場上,我國對外資銀行在我囤境內設立的分行的最低營運資金要求,也是10%。)。
(二)業務范圍
對于離岸金融的業務范圍,我國應當采取一個適中的標準。
前已述及,目前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關于業務范圍的規定大體可以分為狹窄、適中、寬泛三類情況。實際上,業務范圍的大小,跟離岸金融市場模式和基本政策導向乃是息息相關的。多數國家和地區在建立離岸金融市場的時候,都并未將離岸金融業務范圍限制在傳統的貨幣業務上,僅有少數國家(如日本)將離岸金融業務范圍限定在存貸款業務上。顯然,若要充分發揮離岸金融市場的籌資融資作用,將業務范圍限定在存貸款上是不明智的。由于我國未來的離岸金融市場很可能采取內外業務分離型市場模式,加之建立離岸金融市場的目的不是像日本當年那樣為了回流海外本幣,而是充分籌資引資,因此我們沒有必要將離岸金融的業務范圍限制得過死;但同時為了防范金融風險,并使金融市場的開放與中國國情(比如外匯管制暫時不能取消、金融混業暫時不能推行)相適應,我們對離岸金融的業務范圍也不能放得過寬。
盡管在目前的離岸金融業務試點中,我國確實僅開展了部分離岸貨幣業務的試點,試點單位也僅限于部分銀行,但這畢竟不同于正式的實施離岸金融市場建設。試點的業務范圍絕不等同于未來中國大陸離岸金融市場的業務范圍。更何況,目前中國金融改革開放的步伐進一步加快,所推出的一些改革措施,實際上已經觸及離岸證券業務的范疇(注釋5:這其中的代表性措施就是QFII和QDII機制,堪管QFII和QDII還小是真JF意義上的離岸金融,但兩者一個是非居民投資l}l陶證券市場,一個是居民投資海外證券I仃場,都具有較強的圍際性,一旦內地的離岸金融市場啟動,有關的機構就可以順勢將這兩種業務襤合并移植到離岸金融市場這一個平臺上。更醇要的是。這兩款涉外汪券投資金融工具的推出,本身就已經說明中國金融改革的目標不僅僅限于貨幣業務。)。由此可以看出,盡管目前的離岸金融業務試點局限于傳統的銀行存貸款業務,但是未來的離岸金融市場上,業務范圍應當既包括離岸貨幣業務,也包括離岸證券業務。
但隨之而來的一個問題是,若允許開展離岸證券業務,那么應如何具體規定離岸金融業務的范圍?也就是說,除了傳統意義上的貨幣和證券業務,其他金融衍生產品的離岸業務是否可以開展?從國際上的做法來看,有的國家允許市場主體從事離岸債券、離岸股票和離岸票據業務,但是沒有將更多的金融衍生產品列入可交易的行列;而有的國家則允許所有的金融產品,包括層出不窮的金融衍生產品進入離岸金融市場進行交易。從中國的國情來考慮,筆者認為應該采取第一種做法,即將債券、股票、期貨等傳統的證券業務列入離岸業務范圍,而不將其他金融衍生產品列入離岸金融范圍。這首先是因為,一般只有虛擬業務型離岸金融市場和內外業務混合型離岸金融市場才可能在最廣泛的程度上規定離岸業務范圍,而內外業務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一般采取適中的業務范圍,中國大陸沒有可能選擇前兩種市場模式,采取適中的業務范圍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了。其次,離岸金融衍生產品在全部離岸業務中所占的份額一般比較少,將其排除不會影響離岸金融市場的建設質量。再次,金融衍生產品發展迅速、機制復雜、風險較大,即使在監管相對較嚴格的在岸市場上都很難加以規制,如果在監管相對寬松的離岸市場上開展此類業務,更容易因監管法制的失位而導致風險。最后,考慮到中國大陸金融市場開放的進度,目前多數金融衍生產品即便是在在岸市場上都不能經營,要將想這些產品搬到離岸金融市場上交易,就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了。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如果法律對離岸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做出不同的要求,那么符合不同資本金要求的離岸金融機構將享有不同的業務范圍。
此外,在目前的離岸金融業務試點中,已經出現了部分離岸銀行(尤其是外資銀行分行)利用離岸業務的復雜性所造成的某些監管真空,超出許可范圍經營的情況,這說明我國在這方面的監管措施還不到位、效果還不理想。除了需要解決目前的監管真空問題之外,更要注意的是,在以后建立離岸金融市場的過程中,應高度霞視對業務范圍的監管,并采取有力的監管措施以保障離岸市場的基本秩序。
概言之,在業務發展策略的選擇上,我國未來的離岸金融市場應同時發展離岸貨幣業務和離岸證券業務,但其中的離岸證券業務應僅包括傳統的證券業務,而不包括諸多金融衍生產品業務。
(三)交易對象
對于離岸金融業務的交易對象,我國應明確其主要為非居民,但一定條件下居民可以參與交易。
從國際層面來看,對于離岸金融、№務的交易對象,內外業務混合型離岸金融市場的管理當局一般不作限制,居民與非居民皆町從事交易;而在內外業務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上,交易對象限制是醬遍存在的,但其程度有所區別。
由于我國很可能選擇內外業務分離型巾.場模式,故而對交易對象的限制也是理所當然的。為了符合離岸金融徹底的國際性,并保障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的分離,交易對象應該主要限于非居民。但是,居民在一定條件下也是可以參與離岸金融交易的。
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我國應適當允許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的滲透[5],這也就意味著居民可以有條件地參與離岸金融交易;而依據確認市場主體資格的標準,在中國大陸注冊但其主要營業地不在中國大陸的法人可被視為非居民[6],這就意味著本國金融機構的附屬性海外分支機構也應被納入交易對象的范圍中——盡管從嚴格意義上講這些附屬性的分支機構仍然只是“居民”的一部分,但這樣做可以有利于投資于海外的來源于本國的資金的回流,從而起到繁榮本幣業務的作用。
(四)交易貨幣
關于何種貨幣可以在離岸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的問題,我國應在明確可自由兌換貨幣的交易貨幣地位的同時,為人民幣成為交易貨幣留下空間。
離岸金融交易必須使用可自由兌換的貨幣,這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市場所在國的本幣是否應當成為交易貨幣呢?綜觀各離岸市場的發展,本幣業務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紐約和東京的離岸市場建立時間不久就取得如此成績也是與本幣交易的繁榮分不開的,在這種壓力之下,倫敦也開始進行變相的本幣交易,可以說,在主要發達國家的離岸市場上,交易幣種本幣化是一個趨勢。于是,我國將面臨的一個關鍵問題就在于,人民幣是否可以成為離岸金融交易貨幣?前面已經指出,如果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的貨幣不是可自由兌換的,那么有關的離岸金融交易不能使用本幣;如果市場所在國的貨幣是可自由兌換的,那么如今的趨勢是有關的離岸金融交易可以使用本幣。從《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來看,“離岸銀行業務經營幣種僅限于可自由兌換貨幣”。這似乎意味著,只要人民幣成為可自由兌換貨幣,就可以被用于離岸金融交易。因此,這一問題的解決取決于我國外匯管制的策略選擇、尤其是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問題的策略選擇。人民幣是否成為可自由兌換貨幣,對于中國離岸金融市場建設關系重大。
眾所周知,有的國家不實行本國貨幣可自由兌換,主要是為了保持本國金融政策的獨立性與穩定性,并防止國際會融市場劇烈波動危及本國金融秩序與安令。就目的的國際規范而言,《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儀要求實現經常項目的可兌換,不把放松對資本項目的管制作為成員國的義務,IMF僅可在特定環境下要求國家加強資本控制。因此,中國目前的外匯管制狀況,也是符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要求的。然而這里的問題在于,若要推行離岸金融業務乃至建立離岸金融市場,這樣的低標準顯然是不夠的,不解決外匯管制的問題,就無法順利地建立中國大陸自己的離岸金融市場。
目前的外匯管制問題的焦點,還是在人民幣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問題上。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下的完全可自由兌換,是中國政府的一個長期策略,也是實現離岸金融市場建設的關鍵一步。因為離岸金融徹底的國際性,必然要求交易貨幣為可自由兌換貨幣,如果市場所在國的本幣不能實現可自由兌換,那么該離岸金融市場就很難建立起來,即使建立起來了,在激烈的國際金融市場競爭中也很難占到優勢。
但關鍵在于,是否因為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下的完全可自由兌換是一個長期的步驟,中國大陸的離岸金融市場建設也就只能繼續等待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相反,我們可以選擇一些短期的策略,從而既能夠立即推進中國大陸的離岸金融市場建設,又能夠與逐步完全取消外匯管制的長遠規劃相適應[7]。
因此,在短期策略上,我國可以暫時維持人民幣資本項目下的管制,同時將本幣業務排除在允許的離岸金融業務范圍之外,或者先由本國金融機構試點辦理本幣業務。而從長遠看,我國應當取消外匯管制,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下的可自由兌換,從而使人民幣作為本幣,成為本國離岸金融市場上的交易貨幣。
故而筆者認為,在我國有關建立離岸金融市場的法律中,應規定:“用于離岸金融交易的貨幣應是可自由兌換的貨幣。”這就為人民幣成為交易貨幣埋下了伏筆,實際上意味著一旦人民幣(至少在試點地區)實現可自由兌換,就可以在我國離岸市場上成為交易貨幣。
注釋:
[1][7]羅國強.論中國建立離岸金融中心的策略選擇[J].經濟界,2009,(1).
[2][5]羅國強.離岸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與模式[J].廣東金融學院學報,2010,(2).
篇6
關鍵詞:金融市場結構變遷;金融市場結構決定條件;金融市場結構制約因素
文章編號:1003-4625(2009)09-0036-05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金融市場結構是指金融各個子市場及其組成要素在經濟體系中的存在、分布、運行以及相互適應、相互作用與相互聯系的框架狀態。金融市場結構優化是指對金融市場結構進行帕累托改進,使之不斷接近于帕累托最優狀態的過程。調整和優化金融市場結構既是一國金融市場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轉變一國經濟增長方式的客觀需要。
一、決定金融市場結構變遷的基本條件
從根本上說,一個國家(或地區)的金融市場結構主要是由其經濟金融發展過程中的內外條件所決定的,各國金融市場結構之所以出現差異,則是因為形成其金融市場結構的基本條件不同。一般說來,決定金融市場結構及其變遷的基本條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濟金融發展水平
金融發展具有雙重表現,即金融總量的增長和金融結構的優化。金融總量和金融結構優化是金融發展的兩個不可或缺的有機組成部分。金融發展與金融總量增長和金融結構優化之間存在著相互影響、相互促進的關系。金融總量的增長是金融結構調整與優化的基礎,只有在金融總量不斷增長的基礎上才可以實現金融結構的優化,而只有經過金融結構的不斷優化才能實現金融發展的質的飛躍。反之,如果金融結構不合理,金融總量的增長必然失去持續的動力。金融市場結構的調整與優化是金融市場在發展過程中的內外因素共同作用下逐步形成與演變的結果。金融發展水平越高,意味著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分化和演進的越充分,當然也意味著金融結構特別是金融市場結構越復雜。而金融市場的發展變化始終反映了經濟金融發展的內在要求,是與一國經濟金融發展的階段相對應的。換句話說,處于一定發展階段的經濟體中的最適金融市場結構應當隨著經濟金融的發展變化而作相應的內生演變。最適的金融市場結構應當及時適應這些特性,克服金融交易中的不對稱問題,節約交易成本,實現資金的優化配置,促進要素稟賦結構、產業結構和技術結構的快速提升,最終滿足經濟的又好又快發展。從金融市場的產生和發展歷史來看,金融市場結構的升級與轉化的特點總是從簡單到復雜、從低級到高級、從粗放到集約、從僵化到創新以及從封閉到開放的有序變遷過程,而這一過程也總是與經濟金融發展過程相伴隨。正是由于經濟金融的發展,多元化的金融交易主體、豐富多彩的金融工具、有效的交易價格、合理的交易方式、高效的監管機制以及完善的政策法規框架才得以產生和建立。可見,金融發展的階段和水平乃是金融市場結構變遷最重要的決定條件之一,它直接決定了金融市場結構調整與優化的層次和水平。
(二)金融制度安排
金融制度是關于金融交易的一系列規則、慣例和組織安排。具體地說,它是一個國家通過法律、規章制度和貨幣政策等形式所確定的關于金融交易主體、交易規則和交易環境以及金融交易主體的地位、作用、職能和相互關系的一系列安排的總和。金融市場是一種特殊的契約制度安排。作為制度的金融市場,也是從事金融活動的當事人之間關系契約的網絡,其發展變化必然會受制于金融制度。金融制度對于金融市場結構變遷的決定作用主要是通過金融制度對于金融市場發展的影響而發生的。其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金融制度為規范金融市場交易行為提供了制度保障。在金融市場交易中,由于機會主義的廣泛存在,會造成金融市場運行的紊亂和低效率,導致交易費用的上升,而金融制度的機制和規則可以有效監督、約束和懲罰機會主義行為,從而規范金融市場交易行為,提高金融市場交易效率。其次,金融制度有助于降低金融市場中的金融風險。借助于一定的金融制度就可以把金融市場中的金融風險轉移分散給那些愿意承擔風險的機構和個人。同時,金融制度提供的某些規則和慣例也能夠使金融市場主體形成穩定的預期,減少其金融交易的盲目性。再次,金融制度有助于金融市場發揮其自身的功能。金融制度所提供的規則或機制能夠促使金融市場主體產生積極從事金融交易活動的內在動力,界定市場主體的選擇空間,約束市場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從降低金融市場的運行成本,減少金融市場交易中的不確定性,這樣金融市場的動員儲蓄功能、配置資源功能、分散金融風險功能以及集散經濟信息功能等就容易發揮出來。可見,金融制度安排也是一國金融市場結構變遷的基本決定條件之一,它決定了金融市場結構調整和優化的方向和力度。
(三)金融創新力
所謂金融創新力,是指將創新思想具體應用于金融發展過程中所表現出的能力。對于金融市場而言,創新力具體表現為在制度創新、機構創新、管理創新、服務創新、工具創新、功能創新、定價創新以及技術創新等方面的能力。金融市場的創新力越大,新的金融市場、金融機構、金融產品、金融工具、交易方式以及交易技術等就會越多,相應的,金融市場結構的升級和轉換就越快。對于成熟市場國家而言,金融市場的基本框架比較完善,基本功能都已齊備,金融創新往往是指金融衍生產品的開發與使用等。但對于經濟轉型之中的新興市場國家來說,金融市場的基本框架尚未完全建立,金融市場的基本功能尚未發揮出來,這時的金融創新并不僅僅是指金融衍生產品,而且是指金融市場的整體基礎設施建設和金融市場基本功能的建立與健全,包括理順各個子市場之間的關系等也是一種創新。因此,對于市場管理者來說,要善于引導和把握金融市場創新的方向和節奏;對于創新主體來說,要善于觀察和抓住一切創新機會,在一定的法律和監管框架內有序地推進各種創新,使更多的創新不斷滿足社會經濟發展對于金融市場結構的客觀要求。從世界范圍看,金融創新越活躍的國家,其金融市場結構的調整與優化就越充分、越合理和越有效;反過來,合理的金融市場結構越有利于金融市場整體功能的發揮,越有利于金融市場的持續健康繁榮發展。這說明金融創新和金融市場結構的變遷是一種高度的正相關關系。從歷史階段上看,哪個時期的金融創新多,哪個時期的金融市場結構的調整與優化就越及時、越主動和越到位,相應的,其金融市場發展就越好越快。可見,金融創新對于金融市場結構變
遷的影響也具有決定性作用,它是金融市場結構調整與變遷的基本推動力。
(四)金融開放度
所謂金融開放度,是指一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程度的指標體系,它具體由銀行業的開放度、證券市場的開放度以及保險市場的開放度等加總而成。金融開放是一國金融發展中的一種特定狀態,它不僅是一國金融現代化的要求,也是國際貿易自由化的重要前提。對于一國的金融市場來說,金融市場開放對其金融市場結構具有很大的影響。一般說來,在開放經濟條件下一國的金融市場結構在相當程度上會受到外部因素的支配與影響,特別是與本國金融關系密切的發達國家。它們通過金融機構的進入、金融業務和交易技術的帶人以及資本流動等形式,將使東道國的金融市場結構發生變化。這種變化的基礎在于金融市場運行的主體發生結構性變化和功能性變化:一方面,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使東道國金融市場活動的主體發生結構性變化;另一方面,東道國金融市場活動主體的經營行為也會相應發生變化,其參與國際金融市場的頻率與規模明顯增加,致使其國內金融市場結構發生功能性變化。金融開放使金融市場的參與主體、監管主體、金融交易工具以及金融中介等呈現多元化,尤其增加了新的市場參與主體和交易工具,使其對外依賴程度大大增強,原有的金融市場運行機制受到巨大沖擊。可見,金融開放度也是金融市場結構變遷的基本決定條件之一,而且金融開放程度對其金融市場結構的影響是長期的、深刻的和全面的。金融開放也為一國金融市場結構向高級化和梯度化的升級和轉換提供一個重要的機遇和平臺。
(五)科學技術水平
金融市場的發展總是與科學技術的進步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技術進步不僅是推進產業革命,而且也是推進金融革命的重要動力。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在金融領域的廣泛應用,導致金融市場及其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特別是在推進金融市場結構的高級化方面表現更為突出。現代科學技術對于金融業的影響首推電子計算機及其網絡技術在金融活動中的應用,其直接結果是數據處理由手工操作轉變為電子計算機自動化運作;金融交易與支付實現了網上操作,大大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金融服務信息實現了全球計算機聯網,實現了金融信息的及時對接和披露等。具體地說,以電子計算機及其網絡技術為代表的現代科學技術在金融領域中的應用對金融市場結構產生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推進新型金融市場產生。現代計算機及其網絡技術的應用,不僅推進了新型金融市場的產生和發展,而且也為金融市場國際化提供了技術保障,從而使金融市場在層次結構、地域結構等發生重大變化。第二,促進新型金融機構誕生,提升金融機構層次。如網絡銀行、貨幣市場互換基金、銀行持股公司、金融資產公司等新型機構的問世,無疑推進了金融機構結構的變化。第三,創新金融工具,促進金融工具結構的高級化。第四,引起金融監管技術的創新和金融監管方式的變化。可見,以電子計算機和現代網絡技術為基礎的信息技術在金融市場中的廣泛應用,將對金融市場發展和金融市場結構的變遷也具有深刻的決定性影響。金融技術促進了金融市場結構向著合理化、高級化和梯度化的方向發展。
二、制約我國金融市場結構優化的內生性因素
我國金融市場結構的優化將遵循一定的內在規律,是客觀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但能否順利實現金融市場結構優化的目標,還會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約。一般來說,制約我國金融市場結構完善與優化的內生性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金融市場參與主體的理性化程度
金融交易主體的理性化程度越高,對金融市場需求就越旺盛,相應的金融業務、金融交易、金融機構以及金融工具的種類就越多,投融資的方式與渠道也越多,金融市場結構層次就越高、梯度化就越明顯,這樣就越有利于金融市場結構的調整和優化。隨著金融市場的深入發展,各市場參與主體對金融產品、金融工具以及金融服務的現實需求呈現出多樣化、多層次、多梯度的特點,需要有相應的金融市場結構與之配合。這就提出了對現實金融市場結構進行調整與優化的強烈愿望。第一,從居民家庭來看,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居民收入水平也不斷提高,他們對收益與風險對等加深了理解,從而產生了更高的理財要求和更便利的投融資需求。他們開始關注金融機構的服務效率,強調個性化服務等,進而對金融服務和金融市場提出細分和精細化的要求等。這些需要都將會對金融市場提出更高的創新要求,從而引起金融市場結構的變化。第二,從企業角度看,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建立,它們對金融市場結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需要一個發達完善的資本市場加以支持和保證;二是對融資方面的市場化要求;三是現代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問題也對金融市場結構提出了市場化的要求。顯然,這些方面都對中國金融市場結構提出了更加緊迫的調整和優化要求。第三,從金融機構的角度看,集中表現為對其自身的改革需求上。例如,中國目前的商業銀行體系能否有效地發展直接制約著中國經濟改革的順利進行,而商業銀行面臨兩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即資本充足率問題和不良資產問題。這兩個問題的根本解決需要對金融市場結構進行較大的調整。第四,從政府角度看,表現為政府籌資活動和調控活動的市場化要求。政府對經濟的調節也開始向“市場守夜人”的角色轉換,而運用經濟手段調節的載體是結構優化的金融市場。可見,金融市場參與主體的理性化程度與金融市場結構的調整與優化息息相關。
(二)金融市場效率的高低
金融市場效率既是金融市場結構的合理化的最根本體現,也是制約金融市場結構合理化的根本因素。一方面,合理的金融市場結構有利于金融市場整體功能的發揮和金融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金融市場效率的高低也直接反映出金融市場結構的合理化程度。因此,金融市場效率是制約金融市場結構優化的關鍵因素。金融市場效率具體包括市場運營效率、市場交易效率、市場定價效率、資金配置效率以及競爭效率與信息集散效率等。衡量金融市場效率高低的標準,就是看其能否將資金配置到回報率最高的產業部門和企業,促進實體經濟的快速發展。這說明,金融交易的機制或效率直接決定著一國金融市場的均衡結構,這種結構總是隨著金融交易效率的變化而變動。
(三)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完善程度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是指保證金融市場正常運行的基礎性制度、中介服務體系、法規框架、稅收待遇以及會計審核標準等。它是金融市場有效價格機制形成的基礎,是市場交易主體公平公正交易的平臺和市場主體在交易過程中財富不被掠奪的保護機制。我國金融改革的初始條件同其他發展中國家有許多相似之處,同時我國又處于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過程中,這就決定了我國金融改革是涉及社會、經濟多方面
的系統工程。同時,我國金融改革的系統性、復雜性特點,決定了在金融改革中要統籌兼顧、瞻前顧后、突出重點、相互促進。目前,我國金融市場上仍面臨著法制建設和執法環境不配套、市場主體運作不規范、市場結構仍需要完善,以及監管工作有待進一步加強和改善等方面的挑戰。應在金融改革中大力發展和完善我國金融市場,促進金融市場的均衡發展。同時,要通過貫徹科學發展觀,加強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解決市場的深層次矛盾和結構性問題,形成市場穩定運行的內在基礎,不斷完善市場功能,推動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因此,不斷加強市場基本性制度建設,乃是金融市場結構調整和優化的有力保證。
三、制約我國金融市場結構優化的外生性因素
在制約我國金融市場結構完善與優化的諸多因素中,除了上述的內生性因素之外,還有一些外生性因素,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金融制度及其創新程度
不同的制度安排及其創新程度對一國的金融市場結構具有重要的影響,這具體表現為:第一,經濟和金融體制的不同安排對金融市場結構影響顯然是不同的。在計劃經濟的金融體制下,金融機構高度統一、融資方式簡單、金融要素單一,所以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金融市場,當然也就沒有金融市場的結構問題。而在市場經濟的金融體制下,各種金融要素,如金融機構、金融工具、金融業務以及交易方式等都是多元化的,金融市場比較發達,因而相應的金融市場結構也是相對復雜的。第二,金融監管體制的不同安排對于實行不同監管體制的國家和對于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來說,其金融市場結構的形成將是不同的。一般來說,在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體制下,由于金融機構、金融業務、金融工具以及市場參與主體的細分,會使金融市場結構更為細密復雜;隨著監管體制由分業監管逐步地向混業監管方式的轉變,其金融機構、金融業務、金融工具以及市場參與主體必將發生相應的變化,在此情況下金融市場結構自然也發生巨大的變化。第三,金融制度的內容安排將會直接影響金融市場結構調整與優化的全面性。一般來說,金融制度的內容越豐富,對于金融市場結構的合理性調整就越有利;反之,如果金融制度內容方面存在某些漏洞,就會造成金融市場結構的先天性缺陷。第四,金融制度的創新安排對于金融市場結構的影響是巨大的。一方面,金融市場制度和機制的創新可以大幅度地提高金融市場效率和金融市場化程度,從而金融市場結構的優化和升級才有現實的可能;另一方面,金融市場要素的創新可以極大豐富金融機構、金融資產、金融工具以及交易組織方式的內容,從而使金融市場結構得到極大的改善與優化。可見,金融制度及其創新對于金融市場結構調整與優化具有重要的影響,它是金融市場結構優化的主要推動力。
(二)金融改革與開放進程
金融改革是指對一切不合適的金融規則所進行的調整和改變。金融改革的內涵一般包括三個層次,即消除金融抑制,優化金融結構和實現金融發展。金融改革的目的在于消除金融抑制,提高金融對資源配置的效率,增強金融體系的整體功能,在開放中更好地利用國際金融市場的優勢。金融改革的過程是一個與金融深化密切聯系,逐步實現金融發展和金融結構優化的過程。中國作為發展中的經濟大國,金融深化理論對于中國金融改革與發展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中國的經濟金融改革與開放實踐乃是金融深化理論在中國的具體運用,是與金融深化緊密聯系的。事實證明,中國的金融體制與經濟發展之間也存在著一種相互促進和相互制約的關系。金融深化的過程就是經濟金融改革開放的過程,就是金融市場得以發展的過程,也是金融市場結構得以調整和優化的過程。從某種意義上說,中國金融改革與開放的進程是中國金融市場發展和金融市場結構優化的前提和基礎。沒有金融改革與開放,金融市場結構的調整與優化就會失去動力。
(三)金融市場參與主體的文化、習俗與偏好
不同的社會文化、習俗與偏好,通過對人們經濟行為和金融行為的作用而在金融市場結構的形成中具有重要的影響,這樣在長期的歷史進程中,逐漸形成了本國特有的金融市場結構。我國長期以來一直處于計劃經濟的體制下,各金融市場參與主體在對金融產品、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方式以及金融服務形式的要求上缺乏能動性,習慣于被動接受或繼承過去的做法,因而形成一定的路徑依賴,比如居民偏好儲蓄存款、企業偏好從銀行貸款等,這些習慣做法雖然近些年有所改變,但仍然是決定金融服務種類和形式取向的主流。同時,作為金融產品、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務的提供者,金融機構也在自身行為上存在習慣勢力,缺乏創新的動力。由于沒有真正從需求者偏好的角度出發,因而所推出的創新品種常常遭遇無人問津的尷尬境地。這種狀況乃是導致我國金融市場結構不能得到及時轉換和升級的重要原因。另外,社會心理和歷史文化背景對金融市場結構的影響表現在:一是中國傳統文化和民眾的心理偏好相對保守,缺乏必要的冒險精神;二是中國歷史文化長期形成的勤儉持家、量入為出和無債一身輕的觀點也對金融市場結構產生一定的影響。這些將從金融市場需求方面制約金融市場供給的創新,對金融市場結構的多樣化、分層化以及梯度化等都是很不利的。可見,金融市場參與者的文化、習慣與偏好等對金融市場結構產生的影響也是不可輕視的。
(四)金融市場的科技吸收能力
科技進步歷來都是促進經濟結構變化進而推進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這對金融市場也不例外。現代科技的日新月異變化及其在金融業的廣泛應用,已經并將繼續導致金融市場結構發生巨大的變化。其中,最為突出的是微電子技術及其計算機網絡技術在金融市場中的廣泛運用,改變了傳統的金融市場結構。金融業務處理電子化、資金流轉電子化、信息處理電子化以及交易電子化等方面的新進展,為多種新型金融工具、新型金融業務、新型金融交易方式以及新型金融管理模式的產生提供了基本的技術支撐。實踐證明,中國金融市場的改革與發展始終是與科技進步緊密聯系在一起的。例如,網絡銀行的出現推動了網絡貨幣市場和網絡外匯市場的形成;網絡技術與傳統證券市場、保險市場以及期貨市場的結合,產生了網絡證券市場、網絡保險市場和網絡期貨市場。同時,由于網絡技術的應用,使金融市場突破時空的限制,形成了全球金融市場一體化。這為金融市場結構的高級化和梯度化發展無疑奠定了堅實基礎。可見,新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廣泛應用是金融市場結構高級化的本質反映。
另外,金融生態環境對于金融市場結構同樣具有重要的影響作用,也是我國金融市場結構調整與優化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參考文獻:
[1]李健著.中國金融發展中的結構問題[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篇7
10月23日―26日,在貴陽舉行的“世界眾籌大會暨全球創客博覽會、全球創客狂歡節”,將以“世界為你我眾籌――眾聯、眾創、眾包、眾享,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為主題,向世界展示貴州乃至世界尋求創新發展的激情與努力。
本次大會是一個眾籌大舞臺,將為全球各行業領籌人、交易商、服務商、天使投資人、PE、VC及創客和夢想創業者提供展現、融資、投資、成長的空間。
貴陽熱情擁抱“眾籌時代”,致力于建設“世界眾籌之都”,“大數據產業在貴陽風生水起時,一場關于金融革命的探索與創新也在這里悄然興起”。貴陽將“舉全市之力辦好眾籌大會”,并通過構建以眾籌金融交易所為核心的眾籌金融生態,培育“未來中國西部省份的創新性金融要素市場”,為貴州“守底線、走新路、奔小康”注入活力與動力。
金融創新為眾籌提供支持
抓住“互聯網+金融 ”的時代機遇,貴陽立足金融創新,正進行區域發展戰略轉型升級。圍繞體制創新、大數據金融、眾籌金融、互聯網金融、移動金融,貴陽在不斷培養創新意識,大力支持創新者的行為和行動。
貴州省委常委、貴陽市委書記陳剛說,貴陽要圍繞服務全省乃至面向西南的需求,堅持外地金融機構引入和本地金融企業培育雙管齊下,整體設計各類金融業態的發展,構建適度超前、符合市場需求的金融體系。“把金融工作放在城市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金融業作為現代服務業的龍頭加快發展,不斷強化金融業對實體經濟的推動作用”。
《貴陽市科技金融和互聯網金融發展規劃(2014―2017年)》認為,因為在移動支付、金融IC卡電子現金、公用事業互聯網繳費等方面的技術及應用實踐均處全國領先地位,并且金融產業發展服務環境明顯改善,“貴陽發展互聯網金融支付產業、互聯網應用與傳統銀行相融合的態勢初步形成”。
“一個載體、三大產業、四項體系、十大中心”,是貴陽金融創新規劃設定的基本格局。這種格局所要達成的目標,是實現金融機構的多元化、金融產品的多樣化、金融市場的多層次化、金融業務的特色化和金融服務的精細化,以科技金融和互聯網金融引領金融業加快發展,提升金融業的綜合實力和服務地方經濟的能力。
具體而言,即建設中關村貴陽科技園作為載體,發展電子商務、互聯網金融、大數據三大產業,完善科技金融和互聯網金融組織體系、科技金融和互聯網金融市場體系、科技金融和互聯網金融中介體系、科技金融和互聯網金融生態體系四個體系,打造中國西部互聯網金融創新中心、電子商務結算中心、金融大數據清洗中心、金融后臺服務中心、農商行發展聯盟數據運營中心、私募股權基金中心、科技金融和互聯網金融研發中心、區域性股權金融資產交易中心、信托行業大數據管理中心、民間借貸登記服務示范中心十個中心。科技金融和互聯網金融是貴陽將要打造的兩張金融業名片。
移動金融是貴陽在互聯網金融方面邁出最早的一步。2014年5月19日,國家發改委、央行聯合下發《關于組織開展移動電子商務金融科技服務創新試點的通知》,明確貴陽等5個城市為試點定點申報城市。今年1月份,貴陽正式獲批成為移動金融試點城市。
貴陽互聯網金融、移動金融產業發展,采取了“前店后廠”模式。其中,“前店”是一個“互聯網金融特區”,以貴陽國際金融中心為平臺,著力發展網絡信貸、電商金融、第三方支付等機構的管理、結算、研發等業務;“后廠”基地位于貴陽清鎮市,將著力發展移動金融相關機具設備生產、大數據清洗、金融服務外包等業務。
目前,在“前店”,宜信、人人貸、北京金店聯行等一批互聯網知名金融企業已入駐,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移動金融專業委員會、全國農商行聯盟、中國新興產業大數據信用西部示范基地、中國并購公會貴陽分會、互聯網金融千人會貴陽分會以及眾籌金融交易所已入駐“前店”。在“后廠”,駐有上海思科、無錫視美樂、背景華科建業、九次方等產品制造商。
貴陽“金融規劃”明確提出設立眾籌融資、P2P等互聯網金融企業,形成資源聚集效應。“眾籌金融是互聯網金融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互聯網時代和大數據時代到來以后金融創新的一個重要模式。”貴陽是副市長王玉祥說,貴陽將集全國近200家互聯網金融眾籌平臺之力,共同建設貴陽眾籌金融生態體系,爭創全國“雙創”試點城市。
建構眾籌金融生態體系
當前,貴陽市正在以眾籌金融交易所為核心,建設涵蓋世界眾籌大會、眾籌金融學院、眾籌金融研究院、世界眾籌金融小鎮在內的眾籌金融生態體系,竭盡全力打造“世界眾籌之都”,最終實現金融創新助推實體經濟跨越發展。
5月27日,眾籌金融交易所上線運營。眾籌金融交易所將通過建設200條各領域企業及產品眾籌跑道,每條產品跑道將由全國各行業具有權威性的領籌人選取和推薦優質創新企業,并規劃了股權、債權、經營權、產品、知識產權五大類眾籌交易板塊,引入合伙人、領籌人、交易商、經紀人等市場參與主體。
眾籌金融交易所是貴陽眾籌生態的價值載體,同時也承擔著引領眾籌行業標準建設的重任。
“讓天下沒有難籌的夢想,讓眾籌所成為天下創新者的成功搖籃。”眾籌金融交易所董事長劉文獻說,貴陽及相關眾籌機構將努力把眾籌金融交易所建設成為中國眾籌創新版金融市場、創新版或眾創版證券市場,并將為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降低一切進入門檻和掃除一切投資障礙。
“眾籌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的影響越來越大,成為實業界、產業界、百姓投資理財、金融界創新的交叉點、交匯點、熱點,成為民間資本市場最好的路徑、小企業發展的好模式。” 劉文獻認為,在主板、創業板、中小板、新三板之后,眾籌將成為新五板交易市場。未來,在中國可能會有四五家眾籌金融交易所,貴陽眾籌金融交易所則率先在這一領域進行了探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楊東也相信,貴陽眾籌金融交易所將成為繼上交所、深交所、新三板和各地股交中心之后,中國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中重要的基礎組成部分之一,并努力建設成為中國最活躍、最富有生命力和最富有成長性的五版交易市場之一。
作為貴陽眾籌生態體系的時間及物理載體,世界眾籌金融小鎮以26萬平方米的規模,承載loft及創客基地、眾籌部落、眾籌金融研究院、眾籌銀行、眾籌保險、眾籌小微證券公司、眾籌信托、眾籌基金平臺等眾籌機構。
眾籌金融小鎮的“鎮長”,是擁有“中國火鍋皇后”稱譽的何永智女士,她說要把小鎮打造成貴陽“非去不可的目的地”。小鎮所有的島、橋、廣場、雕塑,甚至是一磚一瓦,都會采取眾籌方式建設,可以是籌資、籌人、籌資源。
而眾籌金融研究院將為貴陽眾籌金融生態提供學術與理論支持。眾籌金融研究院由來自中國社科院、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人民大學等國內外研究互聯網的專家學者發起設立的智庫研究機構。其以互聯網+金融為研究核心,旨在為中國經濟成功轉型升級提供理論和資源支撐,為中國經濟新常態探索新的制度供給――眾籌制度。
世界眾籌大會是貴陽眾籌生態體系的時間載體。會議期間將展開多形式、多樣化、多品種的眾籌現場交易活動,預計大會前后交易額意向達到100億元人民幣以上。阿里眾籌、京東眾籌、百度金融、餐飲百強、眾籌家、中關村、體育金融眾籌等30多個眾籌方陣推薦的創客夢想眾籌項目,將通過小組賽、淘汰賽、晉級賽層層選拔出500個世界好夢想好項目,在世界眾籌大會上進行現場PK、路演,優勝者將在眾籌金融交易所上線掛牌發行交易。大會也將為世界眾籌小鎮遴選300家優秀創新創業企業。
篇8
國際金融管理是社會經濟結構穩定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自美國金融危機出現后,國際金融管理從金融危機的經濟發展規律中,總結金融管理運行的基本問題,實現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進一步優化發展,結合當前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在實際應用變革中存在的不利變革因素進行分析,對未來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變革發展提供發展新趨勢,同時,在國際金融監管制度變革發展的基礎上,總結世界國際金融監管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指導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逐步優化與發展,推進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管理適應世界整體經濟發展結構的創新與發展。
關鍵詞:
金融危機;國際金融;管理;法律問題
社會主義社會經濟發展逐步與世界整體經濟發展相互融合,經濟全球化是當今世界經濟管理的主要發展趨勢。美國金融危機對世界經濟結構的發展帶來了不利影響,導致世界經濟發展的整體結構變化較大,金融危機后,世界金融監管制度實施全面化改革,實現了新的國際金融監管制度適應世界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實現了國際經濟交易運行管理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同時,穩定的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管理環境,促使我國緊緊抓住世界經濟運行發展趨勢,穩步提高我國經濟發展水平。
一、金融危機對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影響
金融危機是資本主義經濟結構的周期循環組成部分,金融危機導致了世界各國經濟運行的支出比重大于收益比重,各國經濟發展在房貸、存款人、消費者、投資者的經濟利益降低,社會經濟發展的資金運行狀態處于不穩定狀態,世界金融管理制度無法應用完善的監督控制系統進行資源應用監控,金融危機的發生,導致世界各國經濟運行發展狀態處于“一邊倒”的發展轉臺,金融投資管理風險性提高,社會經濟結構的運行穩定性降低;另一方面,世界金融危機導致世界經濟交易制度處于架空狀態,受美國金融危機影響的資本主義國家只能依靠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進行簡單資金運行,對世界經濟的發展造成了嚴重的不利影響。
二、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變革
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合理運行是促進世界經濟運行發展的重要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危機是資本主義經濟運行的周期性的重要體現,隨著國際經濟全球化的運行趨勢,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實施全面性合理改革,金融危機影響下,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欠缺主要表現為:
(一)監管作用下降
國際金融監管制度是國際金融管理的主要手段,金融危機前國際經濟運行主要是以美元為核心的經濟貨幣交易形式,金融危機后,美元在國際金融交易中的作用大大受到打擊,世界各國經濟交易的形式和交易結構也受到嚴重沖擊,導致世界各國經濟的運行發展結構出現較大的經濟管理問題,國際金融監管制在各國經濟運行監督管理控制中的作用降低,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經濟管理結構也受到金融危機的嚴重沖擊,不同形勢的貨幣匯率問題中的管理體系存在漏洞,世界國際金融監管制度處于不完善被動管理狀態,對世界各國經濟的穩定流發展帶來了不利影響。
(二)經濟管理主體單一
金融危機后,世界金融交易平臺的恢復逐漸形成全球化、多元化的經濟結構發展方向,金融監管體制在進行分析控制應用中的作用得到逐步拓展,但金融危機前,國際金融監管制度主要是以資本主義國家為核心的經濟管理制度,金融危機后逐步興起的第三世界和發展中國家,應用舊的國際金融監管制度與世界經濟發展之間存在著較大的脫節,對世界各國經濟的發展造成了不利因素,需要適度進行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改革,以適應多元化的經濟發展新模式,金融危機后,需實施金融監管相關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與改革,引導不同經濟結構的科學性變革發展,為穩定世界各國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三)國家經濟管理比重
金融危機使世界經濟結構發生變化,結合金融危機前國際經濟發展水平來看,傳統金融監管制度在實際經濟劃分中資本劃分的公平性較低,國家經濟管理比重在國際整體金融管理中的公平交易保障性較低,社會經濟交易的金融監管作用性較低,金融危機后,各國以國家經濟利益導向的金融監管制度受到嚴重沖沖擊,世界經濟交易秩序處于逐步變革階段,社會效益的重視程度在國際金融交易中所占的比重逐步增加。實現金融危機后金融監管制度的改革,應當重新劃分國家經濟利益中經濟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比重,推進社會經濟結構的逐步完善與全面性變革發展。
三、危機以來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基本發展趨勢
(一)金融監管制度的管理廣度延伸
從以上對金融危機后,金融監管制度運行表現出來的問題和社會發展的整體經濟趨勢來看,對金融監管制度實施全面化變革。金融監管制度在管理上注重廣度的延伸,社會經濟管理中,以美元為中心的金融管理制度已經無法適應當前多元化的經濟趨勢,需要強化金融監管制度的管理范圍,例如:金融貨幣交易結構進一步科學化分配,從國際交易金融債券等投資運行比重等因素進行分析,實現金融管理與國際金融交易同步變革,逐步拓展金融交易中資產債券的優化,拓展金融管理在多元化經濟交易中的作用,發揮金融監管制度的功效。
(二)金融監管制度中的法律結構逐步完善
國際經濟交易在金融危機后趨于多元化發展趨勢。實施金融監管制度的逐步優化。經濟發展是文化與政治發展的物質保障,實現金融監管制度的法律結構及國際經濟政治新秩序的逐步完善,例如:2010年,國際社會經濟實施新資本主義國家協議,近年來,國際金融管理體制的發展逐漸從世界金融交易管理法等方面,實現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與國際法律制度的逐步融合。此外,實施國際金融監制度各國之間的監督管理,為世界各國經濟提供了新金融管理引導,為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執行提供了制度結構保障。
(二)金融監管制度的社會性提高
從世界經濟變革發展的整體經濟發展趨勢來看,完善國際金融監管制度。注重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實際應用,注重金融貿易雙方經濟管理中的應用分析階段,從單一的注重貿易雙方的經濟效益向注重雙重效益的發展趨勢進行變革發展。例如: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在實施國際金融監督管理中,注重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交易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加強不同國家經濟交易的公平性和社會效益,進一步優化不同世界不同區域之間的合作共贏。例如:亞峰會議等地域性經濟金融發展的共贏長遠戰略合作,推進世界不同國家之間的經濟交流與貿易。此外,實現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全面性改革與創新,實現例如買賣雙方經濟效益與國際社會整體實力的綜合性應用,從而實現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在調節國際整體經濟效益之間的關系中發揮積極作用,推進國際公平交易新金融環境的建立與完善。
四、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對我國金融發展的啟示
國際金融監管制度是國際經濟交易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相關法律制度的分析研究,對促進我國經濟的長遠性發展,完善我國經濟發展結構,適應變革的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實現新常態經濟結構下不同經濟結構的逐步完善及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結構的逐步完善發展都有深遠的意義。
(一)金融管理理念的全方位
從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整體趨勢來看,在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模式下,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結構的逐步完善,推進金融投資管理理念的全方位發展,結合國際經濟金融管理的基本運行發展趨勢,應用多元化經濟結構的變化理念分析我國經濟發展趨勢,積極防范我國金融投資運行管理的風險,實現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基本規律相結合,例如我國經濟管理實施自由競爭為主體,國家運行宏觀調控,國家經濟金融交易要從國際金融監管制度改革的發展新趨勢入手,積極做好我國經濟運行投資的國際投資合理化管理。
(二)金融管理風險意識
增強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實施全面性變革,促使加強我國金融投資管理的風險意識。國際金融危機的出現,對我國金融管理的作用分析,主要從社會經濟中受到的后期影響進行分析,加強國家經濟金融運行的風險管理。例如;金融管理對國家內部金融管理、債券投資管理、房地產管理、信貸應用管理等多方面的資產管理,結合國際經濟運行發展情況及國家內部經濟實際運行情況進行分析,優化不同形式的經濟管理比重,推進不同經濟管理結構的科學性發展及不同形態的經濟管理模式綜合性發展。例如:我國實施金融企業新型資本運行協議,合理應用國際金融監管制度進行國家經濟內部管理形式的逐步優化,從而進一步加強我國金融投資管理企業的風險意識,實現我國金融管理的科學性發展。
(三)合理應用國際金融關系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實現我國經濟結構逐步完善,一方面,將金融危機后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改革發展新趨勢與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相適應,推進社會主義經濟結構的逐步完善,另一方面,充分應用金融危機后,逐步完善的國際經濟新環境,應用完善的國際金融監管制度,保障我國經濟在國際金融交易結構中的利益,推進社會主義經濟結構發展與國際金融交易發展之間相適應。例如;我國開展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在國家經濟結構中發展金融交易管理,可以與人民幣交易匯率穩定之間關系進行分析控制,實現我國經濟結構的逐步完善,逐步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經濟發展新趨勢。國際金融監管制度是保障世界各國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制度,結合當前國際經濟發展整體經濟結構趨勢,對國際金融監管制度在危機過后重建的改革重點進行分析,推進世界金融管理結構的逐步完善與發展,為建立相對完善的金融貿易環境提供理論指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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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澤云.巴塞爾協議Ⅲ、宏觀審慎監管與政府財政角色安排.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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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劉坤.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俄羅斯中東歐轉軌國家金融發展與金融安全.東北財經大學.2012.
[5]張志遠.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國金融監管以及金融風險的博弈研究.吉林大學.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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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郭金良.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危機市場化處置法律制度研究.遼寧大學.2014.
[8]潘靜.中國影子銀行體系監管的路徑選擇與制度構建.西南財經大學.2014.
篇9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監管邊界 金融消費者
一、互聯網金融中市場主體的變化決定了監管邊界的變化
(一)互聯網金融擴張了投資者概念的范疇
由于互聯網特有的廣泛性和傳播性,先募集資金后對接項目,容易形成資金池,甚至為支付前期貸款利息而采用的龐氏騙局,通過眾多的互聯網金融投資者的擴散,影響社會穩定,同時風險的鏈條式傳染,會傳導到正規金融體系,誘發系統性風險。例如P2P網貸平臺的出借人多為普通自然人,容易被平臺宣稱的高收益所吸引,購買了與自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產品,其準確理解互聯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難度較大,[1]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就更為普遍了。
因此,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為普通民眾提供了可得性較強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原本相對獨立的證券投資者、保險投保人、銀行存款人等身份逐漸模糊、趨于融合,且隨著投資門檻的降低,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相應下降,在購買金融產品中面臨的投資風險更高。加之普通投資者人數的放大,個體利益損失時的救濟能力明顯不足,相比于機構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更處于弱勢地位,因而需要將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作一定的延伸和擴張理解,對金融消費者予以監管保護和獨立考量。
(二)金融消費者理論的提出決定了監管邊界的延伸
傳統學說認為,金融消費者是指因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金融創新使分業經營狀態下,原本涇渭分明的銀行存款人、股市投資人以及保險投保人等普通金融主體的界限開始變得模糊,[2]進而產生了外延更為廣泛的"金融消費者"概念。[3]但鑒于消費者概念和消費者的權利保護的宗旨是為了平衡社會利益,保障交易雙方中的弱勢群體,[4]因此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范圍不應擴大至非生活層面或者非個體市場行為,否則就違背了市場競爭環境中自由和平等的基本交易規則。[5]
所以,金融消費者理論的提出,擴大了金融監管的目標范疇,延伸了監管邊界。雖然金融消費者概念并非發端于互聯網金融,但互聯網金融在普惠金融和金融可得性方面的貢獻,促使大量普通投資者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提高了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于我國而言,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中受到的直接沖擊不大,金融消費者的直接損失并不明顯,故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動力相比于其他國家稍顯不足,但是2010年左右開啟的互聯網金融時代,則再次強化了金融消費者概念的重要性和拓展金融監管邊界的必要性。
二、克服傳統法律規制弊端的解決路徑
(一)金融法保護的滯后
首先,在分業經營的格局下,金融法同樣表現為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的分立,且基本以金融組織法和金融行為法作為法律文本的主要構成部分,金融公法的成分與色彩更為濃重,掩蓋了金融私法和金融交易的本質特征,無法適應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復合性,特別是對于不在交易場所公開交易的非標類產品,往往成為監管的陰影區域。
其次,金融行業主導下的金融立法,缺乏包括金融消費者在內的市場主體的充分博弈,過多強調了金融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金融系統穩定,保障金融安全的代價往往是由包括金融消費者在內的投資者承擔損失或消化風險,無法完整地反映包括金融消費者在內的金融市場參與主體的利益訴求和價值平衡。
再次,由于金融法分業監管和分業立法導致規則的不一致,容易形成制度的套利空間。例如合格投資者規則在公司、合伙企業、私募投資基金、信托等領域的法律法規中并不統一,在投資者數量上,采取有限合伙企業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50人;采取有限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50人;采取股份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200人;采用信托形式的非公開募集基金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人數上的差異使得采取不同組織形式可以調整投資者數量限制。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不適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其在實際適用過程中,因為強調"消費需要"作為是否符合"消費者"身份的構成要件和判斷依據,導致金融投資者被排除在消費者保護法的理論范疇之外。但中國消費者協會在其編寫的《全國消協組織投訴調解案例選編》(內部資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案例精選集》[6]中收錄金融保險方面的投訴案件共計17宗,其中保險投訴案例為11宗,由此推斷,消費者協會將調解保險投訴案件視作協會的固有職能,投保行為屬于生活消費范疇。
另外,由于我國行政機關處于"條塊分割"的局面,金融法由一行三會作為金融監管機構來執行,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由國家工商總局負責實施,中國消費者協會及各地消費者協會分別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歸口管理或者代為管理。[7]工商局只能針對金融機構設立登記等事項行使行政職能,對于金融消費者保護則往往難以直接依法行權,亦造成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尷尬,即便將金融消費者納入該法保護對象范疇,由于執法主體的局限,亦無法實際實現對金融市場中的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三、金融消費者的概念界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對象是消費者,屬于典型的經濟法范疇,若考慮經濟法的功能之一是維護市場健康運行,平衡市場與行政監管之間的平衡與良性互動,彌補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實現可持續發展,則可以將金融消費者納入經濟法的保護對象范疇,以彰顯法律職能。在我國,政府的規范性文件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費者"概念的是銀監會于2006年12月頒布的《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此后,在一行三會層面相繼成立了消費者保護局。
(一)金融消費者概念的提出與差異化立法
隨著金融業務的復合與重疊,以及金融創新的不斷推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覆蓋面越來越廣泛,這些投資者已經脫離了傳統意義上的證券投資者、保險投保人和銀行存款人的概念,形成獲得特定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消費人群,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性質也逐漸向生活性商品和服務過渡。因此,金融消費者概念的提出不僅擴展了消費者含義的外延,而且也拓展了金融機構經營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性質。
英國在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Financial Service and Market Act,簡稱FSMA)中首次使用了"金融消費者"的概念,[8]排除了因貿易、商業、職業目的而接受金融服務自然人。此外,還在兩個方面做了新規定,其一是金融監管的目標之一界定為"確保對消費者利益保護的適當水平"。其二"投資商品"覆蓋領域擴大到存款、保險、集合投資計劃單位、期權、期貨以及預付款等。在界定金融消費者概念時,英國將其區分為兩類投資者:專業消費者(Professional Consumer)和非專業消費者。2010年4月成立消費者金融教育局(CFEB),并于從同年7月開始頒布了《金融服務法案2010》,規定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和對金融機構行為的約束。
美國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中把"金融消費者"定義為:"主要為個人、家庭成員或家務目的而從金融機構得到金融商品或服務的個體。"而在2010年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個人消費者保護法案》中,則將保護金融消費者作為重要的立法目標之一,法案要求在聯邦儲備委員會下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以保障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時能夠獲取全面、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防止在住房貸款、信用卡消費等金融產品購買環節出現欺詐,以防范金融機構提品和服務時侵害消費者權益。其中,消費者包括"個人或人、受托人或代表行使的個人代表",而金融產品或服務則包括"主要為了個人、家庭成員或家用目的而獲得的金融機構提供的任何金融產品或者服務,但不包括保險業務與電子渠道服務"。此時,該法案對于金融消費者尚局限于信用卡、儲蓄、房貸等金融消費領域。而對于投資高風險金融產品的個人投資者則被列入投資者而非金融消費者保護領域,如投資累計期權產品的投資者。[9]
日本從1996年始效仿英國開展金融"大爆炸"改革,但由于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缺乏足夠的重視,導致金融產品不斷地規避法律框架,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故而在2000年《金融商品銷售法》和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均規范了金融機構在銷售金融產品時的勸誘和宣傳方式。在《金融商品銷售法》中,"金融消費者"被定義為界定為"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為金融需要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主體"。[10]總結出來,金融消費者包含兩個要件:,所有金融行業的消費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在《金融商品和交易法》中,由于日本用統一監管取代了之前的分業監管,故而"金融產品"的概念拓展到有價證券、貨幣、外匯、金融衍生商品以及富有投資特點的金融產品,如外幣存款及衍生存款、以外幣計價的保險、變額保險和年金和商品期貨等。[11]
而2011年臺灣地區頒布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第四條:"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專業投資機構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所以,將三、四兩個條款綜合分析,臺灣地區界定的金融消費者主要指"接受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的人,但專業投資者以及有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除外。"[12]
從理論界來看,學者們對金融消費者概念的詮釋主要集中在"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系并接受金融服務"、"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金融商品"或"因生活需求購買或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的"自然人"這些核心概念上。也有學者從個人的金融需求角度對金融消費者的內涵作進一步的界定--"個人的金融需求包括支付結算需求、信用需求和金融資產運用需求,因此,辦理銀行存貸款、購買保險合同、投資股票債券、申請信用卡等諸多滿足個人金融需求的主體都是金融消費者。"[13]
(二)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延伸解讀
互聯網金融時代,金融交易在交易標的、交易內容、交易方式等方面顛覆了傳統金融交易模式,因而互聯網金融消費的特殊性決定了引入金融消費者保護理念的必要性。
第一是交易內容的信息化。互聯網金融交易中,大量采用了高度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復雜性信息組合,在信息的解讀能力和風險的識別能力方面不足,會導致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相比于普通消費者更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劣勢局面。
第二是交易標的的無形化。互聯網金融交易中,不僅區別于普通商品服務交易的有形動產或無形服務,而且也不同于金融交易中的憑證單據,消費者無法從網絡中獲得產品或服務的直觀感知,消費者在交易決策中嚴重依賴于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信息披露。
第三是交易方式的電子化。互聯網技術在金融交易中的廣泛適用,導致大量資金劃撥依賴于電子結算機制,在為消費者提供便捷的金融交易渠道的同時,對技術的過度依賴也加大了互聯網技術風險。
第四是交易文本的格式化。由于互聯網金融的交易基本通過網絡平臺來完成,故而作為投資方的金融消費者無法與融資方進行溝通,在文本選擇和條款修訂方面獲得機會。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不僅要承受普通格式合同的合同風險,而且因信息不對稱加重了風險承擔。[14]
第五是互聯網營銷方式的高度勸誘性。金融產品和服務通過互聯網平臺進行銷售,往往會通過特定的網頁設計、點擊程序安排,誘發消費者的激情消費。譬如正常瀏覽新聞或社交網絡頁面時,通過彈窗設計,吸引注意力,同時對高收益進行顯目宣傳,忽略或者需要通過多次點擊方能獲悉該產品或服務的全部信息及風險提示。
如上所述,互聯網金融的特殊性決定了應當把包括互聯網金融在內的投資行為界定為消費行為,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則。對于傳統金融產品,由于監管機構設置了投資者適當性規則,需要滿足合格投資者條件,方能進入市場進行投資。但互聯網金融所面對的客戶群體則缺乏投資門檻限制,目前也不作投資者適格性的限制,故而可以通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來彌補目前投資者適格性規則的欠缺。
在互聯網金融加劇混業經營情況下,將來監管應當統合監管,而不僅僅是對互聯網金融經營者進行監管。立法必須突破權力主導和機構監管的傳統思維。防止行政權力在中間的濫用,而是要以權利保障作為互聯網金融立法與監管的基本宗旨。在互聯網金融時代,用戶至上、權利本位的精神應該成為將來立法的指導思想,金融監管者的主要任務是平衡互聯網金融經營者和金融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只有這樣,互聯網金融才能真正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身份的界定
金融消費者身份的界定主要考慮兩大要素:其一,是否考察消費者的專業知識、投資經驗及財產狀況?其二,是否引入金融產品與服務的風險識別與評級以區分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投資者?以下詳述:
第一,高風險或專業性金融產品或服務對投資者的適當性要求較高,包括專業知識、投資經驗和財產狀況均設置最低門檻。所以,根據風險程度所區分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可以視作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投資者之間的界定標準。
第二,經濟學中投資[15]與消費[16]是相互排斥的兩個概念,區別在于投資屬于高風險行為,投資財產既有增值的可能性也有減值的可能性,但消費則屬于低風險乃至無風險行為。傳統觀念中,證券市場交易行為屬于投資行為,而以個人或家庭身份的存款、保險等行為屬于消費行為。[17]但由于傳統觀念中的投資行為和消費行為的邊界逐漸模糊。現代社會中個人或家庭不僅通過銀行存款、購買理財產品、保險產品或接受類似金融服務,還傾向于將資產投資于證券市場以優化家庭資產配置,實現財富增值。[18]因而證券市場投資者出現大眾化趨勢。此外,傳統觀念中,投資者直接投資于發行人發行的有價證券,而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投資者和融資方之間的中介機構越來越復雜,并隨著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的加入而不斷拉伸交易鏈條,投資者和有價證券發行人,即融資方之間形成投資關系,而投資者與金融中介服務機構之間則構成金融服務關系,此時的投資者應當界定為金融消費者。
綜上,金融消費者是指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系,購買金融產品、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其中具有專業知識、投資經驗和財產規模的消費者,由于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而購買高風險金融產品或接受高風險金融服務,應當區分為金融投資者,故而金融消費者是總概念,金融投資者成為金融消費者當中的子概念。即便具有專業知識、投資經驗和財產規模的消費者,如果不投資于高風險的金融產品,不接受高風險的金融服務,只購買簡單的理財產品甚至銀行存款,則依然屬于金融消費者序列。由此,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界定,應當采取行為標準和主體標準的雙重標準予以明確。
四、監管邊界的厘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利的內涵分析
要實現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必須首先明確消費者在互聯網金融領域進行消費活動時的權利內容。
(一)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安全權
互聯網金融非常依賴于網絡技術,因而信息安全和技術穩定成為保障互聯網金融交易的重要條件。消費者安全權是保障其參與互聯網金融交易的重要權利,其權利客體主要是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其中隱私保護和信息安全是人身安全的重要內容,而資金安全則是財產安全的重要部分。
互聯網金融交易中,大量信息通過網絡來傳送數據和信息,故而信息安全保障異常重要,一旦發生信息泄露,不僅導致提供信息的消費者受到損失,而且平臺信息的泄露會波及該平臺的其他消費者利益。譬如第三方網絡支付最重要的風險表現在平臺資金賬戶信息安全問題。為防止第三方支付平臺企業在消費者信息系統維護方面存在道德風險,銀監會于2014年4月17日頒布了10號文《關于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其"為切實保護商業銀行客戶信息安全,保障客戶資金和銀行賬戶安全,維護客戶合法權益",要求商業銀行"做好客戶信息安全與保密工作。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開展各項業務,對涉及到的客戶金融信息管理,應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的規定,嚴格遵照客戶意愿和指令進行支付,不得違法違規泄露。"當然,不只是第三方支付平臺,包括P2P、股權眾籌等互聯網金融機構均在向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的同時,也根據消費者提供的年齡、住所、資產規模、收入水平、聯系方式,運用大數據分析提取消費者的需求信息,以便針對性營銷。但若該信息因過失泄露而被他人惡意使用,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重大損害。
(二)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知情權(right to know)通俗而言是"公民對與自己有關的事務或者有興趣的事務及公共事務有接近和了解的權利"。[19]在金融產品和服務逐漸豐富與專業的同時,交易雙方不斷失衡的信息不對稱決定了金融消費者容易因誤導和欺詐而受損,[20]金融消費者無從知曉其購買的產品或服務的實際運作情況,只能依賴于金融機構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客觀、全面。[21]具體到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知情權主要指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時,應當知悉該產品或服務的影響其投資決策的必要信息。目前多數互聯網金融平臺在營銷過程中對于產品和服務的介紹、風險等級的說明、相關法律法規與行業政策風險等不同程度地出現不完全披露。同時,現行金融法規缺乏對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具體規定,且由于政出多門,各類相似金融產品的披露標準和程度有所差異,為經營者提供了政策套利的空間。
(三)互聯網金融消費者選擇權
與前述權利相似,金融消費者選擇權是消費者法定的自主選擇權在互聯網金融交易中的延伸與復制。選擇權的核心內涵包括兩點,其一是自主判斷自主決策,其二是自擔風險自負盈虧。其中,自主判斷自主決策要求能夠保證主觀上的自愿和客觀上的自由。金融消費者選擇權的法理依據是金融消費者的對投資資金的所有權和金融交易的平等權。孔令學根據金融牌照制度,將金融機構業務分為準行政性業務、準壟斷性業務和競爭性業務,并區分對應不同內涵的自主選擇權。[22]互聯網金融多屬于競爭性業務,牌照特征并不明顯。消費者在購買互聯網金融產品或接受其服務時,常見的三種減損其自主選擇權的條款分別是金融機構免責或限制其自身責任的條款、金融機構單方收費條款和金融機構對于合同有爭議的模糊地帶擁有終局解釋權的條款。
所謂的"自主選擇"在互聯網金融語境下的含義即包括三個層面:其一是金融消費者有權自主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金融機構或第三方不得強迫其進行金融消費;其二是金融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交易對手和交易平臺,不受限制;其三是金融消費者有權與交易對手自主約定爭議解決方案。通過這三個維度的"自主選擇"能夠確保互聯網金融交易雙方法律地位的平等。
注釋:
[1]干云峰:《互聯網金融發展和監管問題研究》,載《上海商學院學報》2014年第2期。
[2]于春敏:《金融消費者的法律界定》,載《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10年第4期。
[3]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Part I. 5(3).
[4]孫穎:《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頁。
[5]馬建威:《金融消費者法律保護:以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為背景》,載《政法論壇》2013年第6期。
[6]中國消費者協會編:《保護消費者權益案例精選集》,中國工商出版社2005年版,第126-178頁。
[7]葉林:《金融消費者的獨特內涵--法律和政策的多重選擇》,載《河海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5期。
[8]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Part I. 5(3)
[9]參見黎金榮:《后危機時代"金融消費者"的法律界定與立法建議》,載《財政與金融》2012年第2期。
[10]參見張天奎:《英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評析》,載《商業時代》2010年第8期。
[11]參見劉迎霜:《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路徑探析--兼論對美國金融監管改革中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借鑒》,載《現代法學》2011年第3期。
[12]杜晶:《"金融消費者"的界定及其與金融投資者的關系》,載《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13年第4期。
[13]何穎:《金融消費者芻議》,載《金融法苑》2008年總第75期。
[14]李健男:《金融消費者法律界定新論--以中國金融消費者特別保護機制的構建為視角》,載《浙江社會科學》2011年第6期。
[15]投資是指犧牲或放棄現在可用于消費的價值以獲取未來更大價值的一種經濟活動。
[16]消費則指換取社會產品來滿足現實需要的行為。
[17]何穎:《金融消費者芻議》,載《金融法苑》2008年總第75期。
[18]杜晶:《"金融消費者"的界定及其與金融投資者的關系》,載《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13年第4期。
[19]熊玉梅:《論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以美國CFPA法案為視角》,載《金融與法律》2010年第3期。
[20]樓建波、劉燕:《情勢變更原則對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基礎的沖擊--以韓國法院對KIKO合約糾紛案的裁決為例》,載《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
[21]全面性是指金融機構應當就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務的特點向金融消費者進行全方位的介紹,不能只介紹有利信息而不介紹不利信息;客觀性是指金融機構在對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服務進行宣傳、介紹時,要實事求是,不得作虛假宣傳或進行虛假陳述&及時性是指金融機構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信息披露,使金融消費者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得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把握時機并及時作出相應的判斷和決策,否則可能會導致金融消費者投資的預期落空。
篇10
金融制度是一個國家用法律形式所確立的金融體系結構,以及組成這一體系的各類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職責分工和相互聯系。金融制度是在長期發展中逐漸形成的。已演化成復雜而又脈絡清晰的系統。所謂的金融制度是指銀行系統及其相應的制度規定。構成西方國家金融制度主體的是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
體系
(1)金融制度的最上層是法律、規章制度和貨幣政策,即一般意義上的金融活動和金融交易規則;
(2)金融制度的中間層是金融體系的構成,包括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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