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規則的分類范文

時間:2023-06-14 17: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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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規則的分類

篇1

[關鍵詞]規則;規則學習;規則學習機制;規則教學

[中圖分類號]G4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4634(2016)05000505

1關于規則的追問

1.1何為規則

1) 規則的內涵。第一個明確把規則作為學習類型的是加涅,他在1965年《學習的條件》一書中,根據人類學習的復雜程度將學習由低到高分為8種類型:信號學習、刺激反應學習、連鎖學習、言語聯想學習、辨別學習、概念學習、原理或規則學習、解決問題學習。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來,他又提出了5種學習結果:言語信息、智慧技能、認知策略、動作技能和態度,并詳細說明各類學習的條件和過程。其中規則類屬智慧技能,規則學習的終極目標是獲得智慧技能。那么,規則是什么?

加涅認為“規則是支配人的行為并使人能夠證明某種關系的內在狀態,規則遠非局限于一種言語陳述……規則是使人能夠對一類刺激情景做出與一類操作相適應的舉動而推論出來的能力。”從中看出他對規則的行動誘發性的重視,但此陳述存在不妥。規則是動靜結合。靜――規則是對概念之間關系的描述性反映(陳述性規則,多以命題的形式存在);動――根據原理、定律、公式等對整類刺激做出反映(產生式)。“規則是……能力”強調了規則動的一面,但把規則落于“能力”一詞,易產生誤解。應改為:規則是使人能夠對一類刺激情景做出與一類操作相適應的舉動而推論出來的對概念間關系的言語性描述。精簡為:規則是一種具有“類行動”指向性,并對概念之間關系的言語陳述。

2) 規則與社會規范。“紅燈停、綠燈行”是規則,它指示人們根據交通燈顏色采取走或停的行動,也澄清了概念“紅燈”與概念“停”、 概念“綠燈”與概念“行”間的關系。它還是一條社會規范,起到調節社會成員通行的作用。那作為知識類型的規則與社會規范間的區別與聯系何在?

社會學家認為社會規范是歷史形成的或規定的行為與活動的標準[1];行為學家認為,社會規范指一個社會中諸成員共有的行為規則和標準[2]。可見社會規范是在一定的社會中形成的,具有調節其社會成員行為功能的一種規則。它的外延指向具有普遍社會約束性的規則,如社會的倫理性規則與交通規則等,它關乎人的態度和品德。據此,規則比社會規范范圍廣、內涵豐富,自然規則、數學規則、物理規則與語法規則……都囊括其中。但因態度、品德教學的可行性與成效性備受爭議,本文所述規則暫不包括社會規范。

3)規則與技能、程序性知識。規則具有“類行動”指向性。同屬知識類型的技能、程序性知識也具此屬性,它們與規則存在何種聯系?

綜合肖小勇知識分類[3]與加涅智慧技能層次,整理出如圖1所示的知識分類,技能、程序性知識及規則三者的關系簡略為:技能=程序性知識>規則(關系式1)。

綜上,規則是一種具有“類行動”指向性并對概念之間關系的言語陳述,它是有別于社會規范,屬于技能或程序性知識的知識類型。

1.2為何學習規則

斯坎杜拉認為按照科學中的節儉原則,規則是行為單位的基礎,行為最終要通過規則來表示,并提出規則學習的兩性:反應一致性(response consistency)和一般性(rule generality)。他道出規則學習有利于行動,它的一致性和一般性意味著一旦習得某種規則,將解決一類問題。從長遠的角度看,規則的學習是事半功倍的事。教學活動中,規則常以步驟、原理、公式、定理、法則與命題的形式呈現,占據學生學習的大部分內容。總結它的學習意義如下。

1) 促進智慧技能的實現,豐富認知策略。在智慧技能的學習層級里,隨著辨別、概念學習的實現,簡單規則的學習成為可能。隨著規則學習的積累,規則可利用性就越強,順暢進入智慧技能的最高層級(問題解決或高級規則)的學習,越能參與復雜的認知活動。所以,一個簡單規則的獲得,可遷移到復雜的、高級的規則學習中去。每學會一個新規則,就增加了個人的智慧力量。

2) 調節合理行為,按規則辦事。學會一個規則,就學會按照規則的要求做出合理行為。尤其當規則潛隱化,不需要學習者付諸額外精力思考時,它會自動、無意識地支配著人行動,表現為學習者能用一類動作(如減法)來反應一類刺激的任何情境(個位、十位、百位上的減法)。學習者的學習行為自然變得合理、省力、高效,最終能按該規則辦事。

1.3規則學習的實現應具備哪些條件

“規則學習作為一種智慧技能,學習的實質就是使學生能在體現規則變化的情境中適當應用規則”[5],因此規則學習必須考慮到與規則、學習者有關的內部條件,也不能忽視外部條件(教師的指導)。

條件一:學習者是否掌握規則中若干概念。

規則是對概念間關系的描述性反映。學習規則之前,要能夠清楚并準確理解規則中的若干概念。如學習1米等于10分米,學生必須掌握2個度量概念(米和分米)和一個關系觀念(等于)。1米和10分米可以表示長、寬、高,如果學生只知道用他們表示長,只能學到1米長的物體和10分米長的另一物體一樣長這個比較有限的規則。因此,要學會1米和10分米,學生要知道它們是表示長、寬、高的計量單位。同樣,“等于”這個概念也應該是學會了的,要能區別于大于與小于。

條件二:規則學習任務是否與學習者認知發展水平匹配。

皮亞杰認為:認知發展是指個體自出生后在適應環境的活動中對事物的認知,面對問題情境時的思維方式與能力表現,隨年齡增長而改變的歷程。提出了認知發展的四階段:感知運動階段(sensorimotor stage,0~2歲左右)、前運算階段(preoperational stage,2~6、7歲)、具體運算階段(concrete operations stage,6、7歲~11、12歲)、形式運算階段(formal operations stage,11、12歲及以后)。學習者年齡越低,所能掌握的概念越簡單化、具象化,因此安排的學習任務應簡單。若規則包含多個概念,概念間關系復雜、抽象,學習者應具備抽象思維能力才能勝任此階段的學習任務。當學生的認知發展進入“形式運算階段”,可脫離具體事物進行邏輯推演,有利于他們更好地學習規則。

條件三:學習者是否具備一定的語言能力和自我監控能力。

規則在學習中往往通過文字的方式呈現。因文字是語言的載體,語言是文字的表達形式。書本上對規則的陳述,最終要轉化為學習者自身的言語,即把規則口語化、自我化。學生恰能在此狀態下慢慢向規則的內在本質靠攏。如果學生不懂表達,會影響其對規則理解的深刻性。當然,也存在“能做”的情形,“能做”處于較低層次,表明個體能夠完成一定的具體任務,但至于是如何完成具體的任務則不能作出計劃或用言語加以表述,對于問題的解決也只是經過探索的結果,而不是事先已經知道如何去解決問題,具有一定的或然性[4]。對規則的學習要在“能做”的基礎上力求“知道怎么做”,它“表現為通過內部語言或外部語言表述做的程序,并以一定的外顯行為表現出來”[4]。最后,達到“會做”,即既能按規則辦事,也能表述規則。

學習者的自我監控能力影響規則的學習效果。Chi和Vanlehn的研究發現學習效果好的學習者和學習效果差的學習者在學習規則時會采用不同的監控策略。二者對學習狀態的自我評估、參考例題的方式存在不同[6]。Pirolli和Recker發現二者反思解答問題的內容和重點是不同的,差的學習者僅僅是從意思上解釋其解答過程,而好的學習者會將當前問題的解答和早期的解答進行比較以進一步抽象出普遍的解答方法[7]。

規則學習的外部條件主要指教師對學生學習規則的影響。例如,教師的教學方式是發現學習還是接受學習,教師對規則的呈現方式是例規法還是規例法,教師對學生的言語指導是否適時、完善。都將影響學生學習規則的進程、方式和效果。

1.4規則學習的機制是什么

“機制”的社會學內涵為:在正視事物各部分存在的前提下,協調各個部分之間關系以更好地發揮作用的具體運行方式。那么規則學習由哪幾部分或階段構成,各部分或階段是如何協調和運作的。常見規則學習的機制有以下兩種。

其一,有人結合規則學習的一般流程,提出規則學習的三階段論:掌握規則的言語信息階段、規則的證明階段、規則的應用階段(如圖3所示)。

另外,Wason、張慶林、徐展等人在探索規則學習過程中的“假設檢驗范式”時。如圖4所示,呈現規則學習的階段及其核心過程。

“規則搜索和規則發現是規則學習的關鍵過程,此過程主要是對規則進行歸納的心理狀態的保持。研究者給被試呈現一個靶刺激,并告訴被試存在一個相關的規則需要被試去揭示,被試即可形成某種與規則相關的假設。然后讓被試檢驗目標刺激來驗證所形成的假設,被試結合研究者的反饋不斷修訂假設直至最終發現規則。”[8]規則學習的四階段論,展現了學習者心理變化,呈現了提出假設的兩個子過程,它屬于發現學習,在教學中常以先例子、后規則的形式出現。

借鑒以上兩種觀點,規則學習的機制可以歸納為:規則準備、規則證明和規則應用(如圖5所示)。其中,規則準備階段存在兩種情形:一是學生已理解新規則中的概念及其關系,教師呈現若干體現規則的例證,為提出假設性規則做準備;二是學生認知結構中已具備新規則的上位規則,回顧上位規則,為推論新規則做準備。例如,學習了圓柱體體積公式V=S×H后,學圓錐體體積計算公式V=1/3×S×H。規則證明階段在規則準備的第一種情形下,有提出假設、檢驗假設兩子過程,而已掌握上位規則的規則學習在此階段主要表現為聯系上位規則、驗證規則。最后,它們共同走向規則的應用,實現規則學習。

2促進規則學習的教學

2.1規則教學關鍵的提出

參考加涅規則學習的6個教學步驟:澄清學習目標或目標狀態、提問引導學生回憶概念、引導學習者形成新規則、提問規則的實例并給予正反饋、借助問題對規則做言語陳述、通過“間隔復習”來保持所學規則。結合規則的5步教學流程:“創設問題情境 、聯系已學過的知識、提供樣例、展示正反例證、讓學生運用規則”[9],思考何為規則教學的關鍵因素。在此過程中,逐一衡量以上11點是否為必備,再斟酌其重要性,最后剩下的就是規則教學的關鍵因素。

發現“樣例”在規則學習與教學中處于核心地位。無論是規例學習,還是例規學習,例子起著輔助發現規則、證明規則的作用,在規則學習的后期還起著鞏固的功用。規則屬于技能或程序性知識,它的學習需要大量的練習,規則教學正是通過提供例子來進行練習的。例子不應止于正例,變式練習尤為重要,大量的變式練習才能使得學生在體現規則變化的情境中適當應用、真正掌握規則。

2.2規則教學中的變式練習

“變式練習是指在其它教學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概念和規則的例證的變化,即知識的本質特征保持不變,適當改變知識所涉及的非本質特征。”[10]規則的變式練習避免了將規則這類程序性知識當作陳述性知識來教和滿足于單純的記憶要求;可避免大量的重復練習,真正消除題海戰術,減輕學業負擔,將素質教育落到實處;有助于排除無關特征的干擾,實現學習者對規則的運用自如。

1) 變式練習所處階段。曾祥春、楊心德與鐘福明根據美國認知心理學家安德森關于技能的獲得分為陳述性知識編碼和程序性知識編碼的主張,加入變式練習,如圖6所示,將程序性知識學習分為3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示例階段或稱匹配階段,環境刺激進入工作記憶時,學生進行淺層加工后直接進入長時記憶中儲存;第二階段是一般性練習階段,或稱匹配鞏固階段,當學生熟悉的相似環境刺激進入工作記憶,同時激活長時記憶中已儲存的上階段知識,并解決問題;第三階段是變式練習階段,或稱為技能形成階段,對應于安德森的程序性知識編碼階段。當變化了的環境刺激進入工作記憶中時,同時激活長時記憶中上階段的較低規則,對新情境進行模式識別并操作,學生主動建構自己的認知結構,形成技能。”[11]因規則是程序性知識的核心,以上關于程序性知識學習三階段,必將適用于規則。規則經過示例階段、一般練習階段的教學,能實現較低級規則的學習,但想將所學知識應用與新情境,使陳述性編碼轉到程序性編碼, 形成一般性編碼系統,低級規則能組合為較高層次規則。學生需要在已有知識結構的基礎上進行進一步變式練習的訓練,即教師要為學生提供一定量的變式練習來完成該規則的學習,可見第三階段的變式練習在規則教學中起著畫龍點睛之功用。

2) 含有變式練習的規則教學設計――以《乘法分配律》為例。示例階段:出示含有乘法分配律的示例,教師引導學生抽象出乘法分配率,并理解這種運算的意義和由來。例如,四年級有6個班,五年級有4個班,每個班領24根跳繩,四、五年級一共要領多少根跳繩?

一般練習階段:有了上一階段的講解,學生能理解乘法分配律,這一階段的任務就是脫離具體情境,設計幾道相似練習題進行練習,使學生能進一步鞏固這種匹配,形成較低級規則:(a+b)×c=a×c+b×c。如:判對錯:26×(17+44)=26×17+4464×64+36×64=(64+36)×64

變式練習階段:設計變式練習,引導學生從陳述性乘法分配律過渡到程序性乘法分配律。如:

乘法分配律的正向運用:(125+25)×4043×10186×99

乘法分配律的逆向運用1: 15×8+85×8489×101-489

35×9+9×75 99×999+99

乘法分配律的逆向運用2(倍數關系):999×5+111×5545×8+57×8-16

76×8+3×6450×4+8×75

乘法分配律的逆向運用3: 111×12+111×7+111450×8+55×80

“1”的拆分: 1001×99-999999×9999+9999

乘法分配律和結合律的綜合運算: 44+99×44+55×99+555×17+5×83+18×99+18

乘法分配律在除法中的拓展:65÷25+35÷25300÷75+100÷25

綜上所述,規則是一種具有“類行動”指向性,并對概念之間關系的言語陳述,它是有別于社會規范,類屬于技能或程序性知識的知識類型。對它的學習有助于促進智慧技能的實現、豐富認知策略、調節合理行為和按規則辦事。規則的學習是有條件的,它要求學習者掌握規則中的若干概念、規則學習任務與學習者認知發展水平相匹配、學習者具備一定的語言能力和自我監控能力,此外還需教師的適宜引導。規則學習還遵循著規則準備規則證明規則應用的運行機制,對它的教學應抓住“變式練習”這一重點來進行。

參考文獻

篇2

自然人和社會人之所以有區別,就在與自然人沒有受到任何約束,而社會人則是受到社會規范的約束,社會道德的約束,進而使人類走向文明,邁向進步。幼兒園中對幼兒規則意識的培養,一定程度上給幼兒帶來很多不適應,但卻是幼兒適應社會的第一步。我國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說:“社會即教育”。幼兒園的一日生活對幼兒來講就像一個小小的社會,在這個小小的社會當中學習規則和規范,因此這小小社會中的各種多媒體的運用也顯得尤其重要!

一、什么是規則

規則就是規定出來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規則還是行為與活動的準則,要使活動順利進行并取得預期的效果,就要引導幼兒建立和執行一定的規則。

二、幼兒園建立規則的意義和作用

規則在幼兒園的一日生活中處處體現,所謂的規則,就是幼兒的一日生活常規。常規的建立不僅是集體教養幼兒的需要,同時它有益于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的發展,可以起到培養良好情緒,形成一定的衛生、生活和行為習慣,促進幼兒生活和活動能力提高的作用。規則作為教育手段,可以起到規范引導行為方向,促進幼兒活動質量,提高能力和身心發展水平的作用。

三、運用多媒體促進小班幼兒的規則意識

(一)運用多媒體促進小班幼兒生活規則意識的形成。

生活規則在幼兒一日活動中密不可分,良好的生活規則對幼兒的一生有著重大意義。然而小班幼兒大多是處于3-4歲的年齡段,可塑性較大,這個年齡段的幼兒正是養成良好生活規則的關鍵期。但是由于他們年齡小,身體和心理發育還不完善,缺乏基本的生活能力,因此硬生生的跟孩子們說要這樣這樣做,不要那樣那樣做,他們很難理解,所以這時多媒體的運用就可以給孩子一個直觀形象的畫面,讓孩子身臨其境,易于接受這些生活規則。

(二)運用多媒體促進小班幼兒良好、自主的活動規則。

幼兒園區域活動是以尊重兒童為前提,尊重幼兒的身心發展規律和學習特點,促進每個幼兒富有個性發展的游戲活動,深深地受到了老師和小朋友的喜愛,特別是我們小班的孩子尤其喜歡。在這里,他們不僅能自主地選擇游戲內容,自由地探索學習方法,無拘無束的游戲; 還能夠充分地激發自己積極探索,大膽嘗試的情感,以及強烈的動手愿望。他們在獲得知識經驗的同時,又體驗到了開心、愉悅的快樂情緒。雖然在區域游戲中要體現孩子的主體性,但是規則意識的滲透也是不可少的。只有在一個區域規則明確的環境中,幼兒才能自由、有序地探索于環境與材料;教師的注意力才能有可能轉向觀察、指導幼兒活動水平的提高上。但是,對剛入園的小班幼兒而言,他們的規則意識是非常淡薄的,并且考慮到小班幼兒的年齡和思維特點,在講解活動規則上,如果單純通過語言方式的講解,可能造成幼兒思維上的倦怠,也不易理解。因此在導入方式上采用多媒體教學手段以其豐富多樣、形象直觀的表現形式來吸引幼兒的注意力,同時幫助小班幼兒在區域活動中更快、更好地學會正確的區域規則,更好地理解游戲的規則,建立相應的規則意識,良好、自主的投入到游戲中,使游戲發揮其最大的魅力。

(三)運用多媒體促進小班幼兒社會規則意識的形成。

新《綱要》指出:在社會環境的影響下,小班幼兒開始具有最初步的對社會規則、行為規范的認識,能作最直接、簡單的道德判斷;喜歡與人交往,特別是開始喜歡與同伴交往,對父母及家庭外主要接觸者都能形成親近的情感 。

然而社會規則中有些內容離幼兒的現實生活及經驗有較大距離,是無法現實地感知的,實施時具有一定的難度。運用多媒體手段可以有效地彌補傳統教學的不足,它能跨越時間和空間,把難以理解的或抽象的或微觀的社會規則、社會事件或事物進行動態模擬,揭示出現象、事件或事物發展的規律及本質的特征,化抽象為具體,化難為易,化靜為動,使難點、重點直觀化、感性化、形象化和具體化,易于幼兒觀察、想象、理解相應的社會規則。

社會規則無處不在,走路有規則,開車有規則,還有那么多的的“行”與“不行”,就連停個車都要有規則。通過多媒體的運用,讓幼兒觀察、討論為什么要遵守這些規則,明白原來在我們的生活中也有這么多的規則。在我班的一次環保活動中,我和孩子們一起到幼兒園里撿垃圾。當孩子們到花園里看到一只塑料袋躺在菜地里時,就議論開了,“是誰丟的啊”“這塑料袋在這里干什么?”面對孩子們一系列的疑惑,我引導孩子進行了一次實驗,并將塑料袋埋到地底下,過一段時間再挖開來看看會怎么樣?猜測結果很多,有的說被蚯蚓吃了 ,有的說被蟲子咬了,有的說爛掉。一段時間后,我們再次挖開泥土,孩子們發現塑料袋還是好好的在泥土中,沒有腐爛掉。我抓住這個契機,將之前拍攝的照片拿出來作比對,將有垃圾的幼兒園和撿掉垃圾后的幼兒園比較;將埋在地底下的塑料袋前后作比較,讓幼兒通過圖片直接從視覺上感受到干凈整潔的環境是大家所喜愛的,并且垃圾不會消失不見,所以在社會上不能隨便亂丟垃圾,因此從一個側面也告訴幼兒在這個大社會中有很多事情是我們不應該做的,需要我們了解并遵守這些社會規則。

篇3

【關鍵詞】常規管理 愛滿天下 中班

【中圖分類號】G61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810(2014)33-0170-01

面對自我意識發展敏感期的中班幼兒,教師更需要抓好班級常規管理,為幼兒建立一個自由、有序的成長環境,尊重幼兒的個性差異,用關愛為幼兒架設好成長的階梯,也為班級教師的一日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在進行班級常規管理的過程中,教師首先要尊重幼兒的個性差異,不戴“有色眼鏡”地看待幼兒;在尊重的基礎上,一視同仁地熱愛每一位幼兒,使班級幼兒都能獲得良好的培養。

一 尊重差異――用關愛輔助成長

中班幼兒好奇、好動,正是自我意識發展的關鍵期,很多幼兒“不聽話”,這給教師的班級常規管理帶來了很大的困擾,教師應當站在幼兒成長的角度審視幼兒的發展。在常規管理的過程中,教師往往會因為個別幼兒發生狀況對班級幼兒造成影響而一手包辦幼兒的事情,關心、愛護變成過度幫助,這讓發展中的幼兒與別的幼兒差距越來越大,所以,教師首先要尊重幼兒之間的差異,給予幼兒關愛的程度需要把握好,當幼兒由于自身能力而出現違反班級常規時,教師需要給予他們更多的時間去嘗試或給予他們適當的幫助,以使其獲得一定的進步。

深入了解幼兒的個性差異,尊重幼兒的個性差異,同時要了解幼兒個性的形成原因,在了解與尊重上對幼兒進行培養能有效地促進班級常規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關于幼兒的小事在常規管理中常常出現,而不同方面能力弱的幼兒在班級中也很多,教師需要給予他們更多的關注,從小事做起,才能通過對幼兒能力的促進而形成班級常規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調皮的幼兒非常多,每一位幼兒在游戲、生活中,難免都有調皮的時候,教師需要用寬容的心對待他們,了解他們在嘗試探索環境、探索人與人之間關系的需要,當給予幼兒尊重與理解以后,幼兒同樣會用平和的心態面對教師的管理,形成良好的雙向發展與促進。

二 規則改變――熱愛每一個學生

在班級常規管理的過程中,規則的制定是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制定規則時,教師考慮的往往是管理的便利性,而在規則實行的過程中,教師就會發現很多時候規則限制了幼兒的發展。教師的規則應當順應幼兒的發展,而不是給幼兒以成長的束縛。班級教師在進行班級規則制定與實行時同樣要以熱愛每一個孩子的心態進行,對幼兒有幫助的規則才能進行制定與實行,而不能讓規定的出現只是滿足教師輕松地管理。

規則的制定是為了便于班級教師管理幼兒,同時也是為了讓幼兒了解各種活動的進行順序,使幼兒在遵守規則的同時獲得一定的技能發展,促進幼兒的社會性發展,幫助幼兒從遵守班級規則發展到遵守社會規則。常規管理中規則的制定需要符合幼兒的年齡特點與班級幼兒的個性發展,同時還應當符合幼兒當下的學習發展。如認知世界的驅動讓中班幼兒對各種物品充滿了探究與好奇,他們樂于將班級中不同區域中的玩具擺放到一起進行探索,但是班級中的常規約束了他們的探索行為,老師看幼兒拿著不同區域的物品時常常會說:“請不要把它拿出來,請放回去。”這個“請”并不是一種商議,而是一種對規則的維護與肯定,這造成了幼兒的探索行為沒有得到滿足,也使得他們在探索的需求下不斷地挑戰常規,這樣一來也就形成了游戲活動的混亂。在了解幼兒的發展需要后,本著熱愛幼兒的心,教師應適當地改變常規,如制定讓幼兒限時探索的機會,或者開辟一個新的“混合區”,讓幼兒將不同區域中的物品在混合區使用,一次游戲或幾天以后放回原來的地方,這樣的規則不僅讓幼兒的叛逆行為變少了,同時也滿足了幼兒探索、創造的發展。

班級常規的管理不應當以教師的權威程度或幼兒對常規規則的遵守來評判,而是需要從幼兒的發展角度來思考,教師在做任何決定時,都應當先考慮幼兒是否能在其中獲得發展、是否對幼兒現階段的發展具有促進性,幼兒為先、幼兒為本才是幼兒教育中最主要的理念。

篇4

關鍵詞:法律的微循環;個體習慣;法治;麥考密克

中圖分類號:D9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4403(2011)04-0089-04 收稿日期:201 1-03-26

一、法律規則向個體習慣(habit)的轉化

法律經歷了一個從不成文法到成文法,從個人互動形成社會習慣(custom)再到立法的過程。因而,社會習慣是立法的先驅,立法是社會習慣的結晶。這是人類社會法律生活圖景的一方面,是法律由小群體向社會全體的宏觀擴展,我們可以把這一過程叫做法律的宏觀循環。那么另一方面呢?

如果說從個人互動形成社會習慣(custom)再到立法的過程是法律逐步走向抽象化、普遍化的宏觀循環,那么法律規范在現實生活中重新起到指導個人行為作用的過程就是法律重新回到個體的微循環過程。這個過程是怎樣發生的?這一過程對于法律有什么樣的意義?對我們理解法律能夠提供什么樣的啟迪?英國著名法學家尼爾?麥考密克(Neil MacCormick)對法律規則與習慣之間的互動關系進行的研究為我們理解法律規則和個體習慣之間的關系以及“法治”的概念提供了有益的啟示,為我們開啟了一個看待法律的新視角。

麥考密克以機動車駕駛規則為例來說明規則向個體習慣的轉變過程。學習交通規則的過程是一個駕駛者必須要經過有意識的努力才能獲得的過程。認知科學對特定的法律規則,如駕駛機動車的規則,向個體習慣的轉化的過程進行了解釋。在認知科學的觀點看來:當我們還是初學者的時候,在十字路口見到紅燈絕對是一個讓初學者手忙腳亂的有意識的過程。每當見到紅燈,初學者不得不有意識地踩剎車、換擋,同時還要注意交通信號燈和其他車輛與行人,還不得不經常提醒自己不要忘記了什么交通規則。在這種情況之下,初學者是很清楚這些行為實際上都是出于什么目的,其行為也是為了適應規則的存在而進行的。這是一個清醒的“知曉法律規則,應用法律規則”的過程。

但是,隨著初學者駕駛技術的逐漸熟練,這些規則和技術逐漸地被內化在了一起并形成了一個在意識中越來越模糊的個體習慣(habit)。到達一定階段之后,駕駛者的意識之中已經不再有關于交通規則的內容。駕駛者能意識得到的東西就是一組個體習慣性的反應了。作為一個熟練的駕駛者,通過十字路口時,見到紅燈駕駛者的反應是踩剎車、換擋。這時在駕駛者的意識中已經沒有意識到交通規則的存在了。真實生活中的駕駛機動車的個體能夠有意識地考慮的則是那些很難被常習化的事情,例如路線選擇等。部分駕駛者甚至可以在恍恍惚惚不知不覺中到達目的地。因此,麥考密克指出:熟練地獲得技能的標志就是曾經是某種行為理由的規則消失了。這有點類似于維特根斯坦所說的翻過之后就不用的梯子。這個規則變習慣的過程的確更接近于我們真實生活中的真實過程。規則是學習技能的工具,一旦我們學會了技能,技能就變成了習慣,就超越了規則,但最終卻更好地實現了規則。

這種個體習慣超越規則的現象并不罕見。當一個個體學會了下棋的時候,棋手在意識中思考的已經不是下棋的規則,而是棋局的策略和戰術。這時,雖然棋手下棋時可能并沒有考慮到下棋的規則,但他的每一步卻都由于規則已經內化成了個體的習慣而與規則相符。因此,如果試圖進行的是一種“現實的”社會學的分析的話,我們會發現,在“規則如何形成社會秩序”這一問題上,最后的結論并不一定會是人人知曉規則,應用規則并形成法律秩序;真實的過程可能是人類逐漸忽略規則,獲得技能,并在此過程中“遺忘規則”,最終依靠個體習慣形成了秩序的過程。個體的習慣同樣可以構成秩序的基礎,并且是更穩定的基礎。我們觀察到的關于規則的有趣的社會事實恰恰是:當規則能夠在社會生活中平滑流暢的運作時,規則根本就沒有被想到,甚至被意識到。而當規則不得不一再被強調時,秩序的建立可能處于初級階段,其效果不會那么令人滿意。這就像只有剛剛開始學下棋的人才會不斷地回憶規則,用規則檢驗自己和對方的每一步是否合乎規則,而這樣的棋局很難會有什么精彩之作。

因此,(個體)習慣的作用和價值或許值得我們重新認真思考。正是對個體習慣的依賴可以使得我們免于對日常生活每天呈現給我們的無數的細節予以忽視,并使我們能夠把我們有限的精力運用到真正需要思考和反思的地方。而這一點結論實際上和社會學家們作出的論斷不謀而合。齊美爾就說過:城市生活中,如果對每一件事物都感到驚奇的話我們的生活就無法繼續了。生活的必要性最終在大城市中造就了一種冷漠和習以為常的心態。而尼古拉斯?盧曼的法律社會學同樣指出法律制度對于一再重復的社會場景的某種簡略和壓縮處理是必不可少的。

從這個角度來看,認為個體的習慣性的實踐行為構成的秩序是以明確的法律規則為基礎形成的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是一種忽略掉了關鍵細節理論的抽象虛構。在現實生活中,某種由足夠多的個體習慣支撐的社會實踐行為運作良好的時候是不需要意識到規則的;而只有在作為其基礎的規則被質疑和破壞時,人們才會意識到規則的存在。規則并不是不存在,但有效的規則在現實運作中其存在狀態是一種與個體心理與意識緊密結合的超越了文字的復雜形態。

法律規則會向個體習慣轉化這個微觀過程的意義在于:它指出了法律規則秩序的實現并非只能依據每一個體知曉法律規則,運用法律規則這一路徑。就現實生活中的個體而言,更大程度上,法律規則是被個體轉化為個體習慣之后獲得實現的。每一個個體知曉規則并運用規則固然可以建立秩序,但更大范圍內更加穩固和更加平滑流暢的社會秩序卻是一個隱于無形的背景,就像一個使用母語的人已經不再意識到使得語言交流得以可能的語法規則。規則隱沒,交流卻更加順暢。這種秩序形成的基礎是一個個體“遺忘”規則卻實現了規則的過程,或者說,把社會規則轉化為個體習慣(habit)的過程。法律規則和個體習慣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法律規則和個體習慣之間是一個相互滲透轉化的過程。真正的法治并不是人人成為了法律專家并在理性的計算之后去遵守這些規則的結果,而是人人把法律規則轉化為了不假思索的個體習慣的結果,結果在“遺忘”法律規則的過程之中更大程度上實現了法律規則之治。建

立在下意識甚至無意識的個體習慣基礎之上的法律規則會給予法律規則更大的支撐,使得法律擁有更大的力量。

規則可以向個體習慣轉化這一點使得我們對法律規則與個體行動以及個體行動建構的社會秩序的理解可以超越簡單的(法律)規則一(個體)行為一(社會)秩序這一簡單的互動模式,而讓我們看到現實社會秩序形成過程中“人”這一主體的力量和作用――盡管在很多情況下是無意識的。個體習慣是個體行動的影響因素甚至決定性因素這一點對于傳統的法治觀念也能夠提供不少新的啟迪。

毫無疑問,法律規則的存在是為了影響個體的行為并由個體行為的協調形成法律秩序。而當我們經過分析發現規則會在現實生活中內化為個體習慣并“取代”規則而具有更大的影響力的時候,我們應該認真考慮一下法律規則如何才能夠擁有個體習慣潛移默化的巨大影響力。只有具有了個體習慣的影響力,法律之治才會具有更大的潛在的生命力。具有了個體習慣特征的法律規則才會具有更大的生命力,因為這些秩序不再僅僅是蒼白的條文,它們是建立在人類的心靈之上的生活場景。這些“被遺忘”的規則在個體習慣中轉化成了個體的潛意識狀態,自然而然地導向規則建構的方向和秩序。這種潛意識的巨大力量使得一旦這種個體習慣被導向的方向和生活秩序被打亂,個體會迅速地作出反應并試圖將這些擾動消除并恢復秩序。這是一種真正的心靈的規訓,具有更加強大的自我修正能力。依賴個體習慣所創造的秩序更加具有生命力。麥考密克對個體習慣的反思同時是對過去法律實證主義的一種反思。法律實證主義總是強調個體理性作為法律秩序得以形成的基本前提,但對個體理性如何在現實生活中實現的過程卻是一個空白的環節。以往的規則指導行為這一簡單解釋模式忽略掉了這一過程中許多真實而生動的細節。而麥考密克對規則向習慣轉換這一事實的強調可以說正是對人類規則與秩序關系的一種現實角度的觀察反思。這是麥考密克用現實主義方法視角對于法律實證主義理論的一個貢獻。

二、法律必須被遺忘?――法律規則的理想標準

麥考密克對現實生活中的個體習慣與法律規則的互動的真實狀況的揭示的意義是:他提醒我們法律規則并非始終以規則的形式被日常生活中的個體意識到,法律規則會在不斷的使用過程中轉化為個體的習慣。而在這種轉化的過程中,法律規則會完全地融入個體社會實踐中而被使用者“遺忘”。這一“被遺忘”的過程向我們展示了一種真正具有生命力的法律規則所應當具有品質。這一理想性的品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概括為“法律應當被遺忘”。

這并不是一個主張法律虛無主義或者“無為之治”的主張。麥考密克只不過不再局限于簡單的對規則無所不知的“法律理性人”無時無刻“知曉法律,運用法律”的抽象幻想,而是從一種現實主義的角度結合認知科學提醒人們注意現實生活中真正在進行實踐的“人”的真實思維和存在狀態,以及這種真實的生存狀態可能會對法律的運作產生的影響。我們不得不承認,在人類的真實的生活狀態中,人的確是“忘記”規則在生活的。在菜市場買一把青菜的時候,誰也不會想起這是一個締結合同的復雜過程。我們只是“知道”在這個社會場景中其他人將會作何反應。這一過程是如此之自然以至于我們根本不會去想到法律規則的存在。這種“知道場景”的認知形態更接近于真實生活中的實際。我們不是記住一條一條的規則,而是記住在一個整體的場景中怎樣作出反應才是適當的。對他人行動應當有怎樣的期待是凝固在我們對與生活場景的記憶中。

需要注意的是。麥考密克提出的關于法律規則向個體習慣轉化的問題并不是否定規則,相反,他提出這個問題的用意在于追問怎樣使成文法律規則與個體心靈結合獲得生命力。因為只有具有了個體習慣性的規則才能成為“活法”,具有真正的生命力,實現法律規則本身存在的目的。也只有具有了個體習慣性的法律規則才能圓融地與個體生活融為一體,才會使規則的使用者忘記自己是在使用規則,而規則意圖塑造的秩序卻在被“忘卻”的地方得以實現。而要做到使立法規則具有習慣與生活的無縫連接,這需要的不僅僅是高超的立法技巧。更需要注意到并協調日常生活中的行動個體對法律規則以及法律規則的承認和接受。制定法律規則并不難,難的是如何讓法律規則在現實生活中“活”下去。而歷史的經驗已經表明,如果離開了日常生活中行為實踐者的行為與態度的支撐,離開了應當服從法律規則的共同社會意識和個體習慣,任何規則都有被架空和邊緣化的可能。

關于規則怎樣才能具有能夠被承認和接受并能夠具有被自覺執行的力量這一問題立法者尤其關心。法律社會學派的埃利希提出了“活法(livinglaw)”的概念,認為“活法不是在法條中確定的法,而是支配生活本身的法”。提倡在立法上“必須考慮在其社會關系中的整個法律,同時也必須將法律條文置于社會場景之中”。哈耶克則贊揚英國的普通法制度的靈活性和它與習慣的密切關系。中國的立法實踐工作經驗則不遺余力地提倡“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這些觀點和實踐都是意識到了成文法律規則與社會實踐習慣之間的差異與聯系并試圖使法律和習慣之間的這種間隙不會成為影響法律實行的障礙,并最終能夠實現在法律中被“遺忘”的法律目標。

結語

篇5

【關鍵詞】體育游戲;群體性活動;社會化

【中圖分類號】 G80-6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671-1270(2011)06-0004-02

體育游戲是以體育動作為基本內容,以游戲為形式,以增強體質、娛樂身心為主要目的的特殊的體育活動。它有其自身的特點:健身性、趣味性、規則性;它有很多可取的素材(幾乎所有的體育運動項目都可以拿來當作體育游戲的素材);采用假設與虛構的方法(游戲中角色的承擔和故事情節的虛構);它具有教導社會規范(人的社會適應)的特點。其中體育游戲的趣味性特點是體育游戲最吸引人的地方,也是體育游戲的魅力所在,體育游戲的教導社會規范特點是體育游戲的最大價值所在。

人與社會是一種相互依存的關系,沒有人社會便不成其為社會;離開社會,人也不成其為人。人的社會化是人由生物人轉變為社會人的過程,青少年兒童正處在這個社會化過程的初始階段。青少年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是民族的希望,是實現國家興旺發達的后繼力量。青少年時期是人生世界觀、價值觀形成的最重要時期,青少年的社會適應對社會穩定有著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現為社會生活中的角色適應,包括家庭角色以及家庭、學校、學習、娛樂中的角色轉換與人際關系等的適應。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道德健康是青少年社會適應良好的基礎,較強的社會交往能力、應變能力和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是青少年社會適應良好的保證。體育游戲因其具有的特殊色彩的運動形式,決定了它對處在自身社會化關鍵時期的青少年一代社會適應的發展有著積極的作用,特別是在自我意識、社會交往、社會認知、社會應變能力、意志、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道德健康等社會適應方面具有重要的價值與功效。

一、體育游戲中的規則對青少年的社會適應作用

體育游戲是一種規則游戲。所謂‘規則’既是法則、法規、規矩,它是我們做一件事必須遵循的準則,俗話說‘不依規矩不成方

圓’。有了規則,人的活動才能夠有條不紊地開展。孩子要成長為一個社會人,必須具備一定的適應社會的能力,必須遵守一定的社會規范、習俗和文化,因為按規則辦事是人與人之間和諧共處的基本準則。在體育游戲中規則不僅構成了游戲的節奏,創造著游戲井然有序的形式,同時,也調節和約束著游戲者的行為及彼此關系,從而使游戲得以公正、安全、順利進行。由此可以看出體育游戲的規則既是游戲順利進行的保證,同時也是評定游戲勝負的依據。

游戲規則往往是建立在公正和道德判斷的基礎上的,它融合了不同群體和個體,甚至是不同民族的倫理標準和共性。游戲規則的建立是全體成員內心的需求和共同的心聲,參與游戲,游戲者都會自覺遵守游戲規則,心甘情愿地接受來自這個游戲群體的約束,在游戲中也會注意克制自己爆發的一些有悖游戲規則的各種情感沖動。青少年兒童在游戲中表現出來的這種對規則的服從和理解,在一定程度上會遷移到他們的現實生活中去,直接或潛移默化的影響著他們,從而規范了他們的社會道德行為意識和社會行為方式。游戲正是運用它的規則來培養人們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來進行合作的意識,從而讓他們更好的適應社會。

二、體育游戲的群體性因素對青少年的社會適應作用

分層教學,工學結合實習教學是指在工學結合實習工廠進行的實習教學。大力發展中職教育已成當務之急,體育游戲是一種群體性活動。所謂群體是指一個能達到一定共識、有一致認同感的集體,它往往是由人的年齡和知識結構所構成。群體具有較強的行為一致性和凝聚力。體育游戲中的群體往往是一群具有共同話題、興趣愛好,在體育運動技能上有一定水準或要求在體育上有較高突破的學生的集合體。斯坦福大學的騰飛是高教史上一道獨特的風景,他們集合在一起一般是出于尋找親密朋友、提高運動技能、滿足自我價值得到認可等目的。確保其真正落到實處,因而這種情感的維系心理具有很強大的凝聚力。其他農業、科技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外部管理機制。在這種凝聚力之下,根據勞動力市場對人才層次、類型、規格、規模的實際需求確定專業設置、課程結構、教學內容以及每個專業的招生規模,成員之間自覺相互交流學習,容易被忽視或被物化的東西所掩蓋,共同探索創新為這個群體爭奪榮譽、創造成就,還有獨到的求職信息的求職經驗,實現共同目標,尤其是游戲終末取得的勝利按照CIS的要求,使他們得到了精神上的愉悅、滿足,重新確定農村職業教育的目標。從而在內心更加以加入這個群體為榮,久而久之共同推動學校CIS目標的最終實現。就形成了一個良性循環,促進了他們對社會的更好適應。

當今獨生子女家庭中的孩子,和成人一樣有著較為強烈的合群需求。游戲群體是青少年兒童在家庭之外所接觸到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初級群體。游戲群體對其成員的社會化極少帶有強制性,加之固有的娛樂性和開放性等特點,而成為青少年兒童最感興趣、最容易產生較高心理認同感的群體。青少年兒童在參與游戲這種群體性的活動中,除了滿足他們的人際交往需求以外,他們的各種情感得到了釋放,他們的個性也得到不斷的完善。我們說一個人對社會的適應從本質上來說就是自身對他人的適應,能夠成功的與人交往,與人溝通是人與社會適應最直接、最客觀的體現。

三、體育游戲中的角色體驗對青少年的社會適應作用

角色是一個比較特殊的概念,它是連接個人與社會的一個中介,每個人成為一個社會人,很重要的就是學習了各種各樣的角色。像今天我們作為學者,有的人可能覺得有使命感,要扮演“知識分子”、“社會良知”這一類角色,也有的可能只是做一個“研究者”的角色。社會角色是社會對某個群體――角色的擔當者――的期待的復合體。這其中包括了義務、使命或者規范,有一整套的意義在里面。這些東西會被逐步建構起來、形成相對穩定的結構,與社會的期待相適應。

(一)在游戲中通過扮演不同的角色,有助于去除兒童的中心化意識

任何一個體育游戲都是由一定的游戲角色以及角色之間的互動所構成,這些角色不僅具有游戲中所特有的含義,往往也包含了某種現實社會角色的符號或模擬意義。現代家庭的孩子幾乎都是獨身子女,因為父母以及長輩的寵愛,導致他們的中心化意識比較強。通過參與游戲,在游戲中進行不同的角色體驗,有利于去除他們這種中心化意識。例如老鷹抓小雞這個游戲中就有三個角色:強悍、兇猛的老鷹;堅強勇敢的母雞;機靈敏捷的小雞。三個鮮明角色各自都有自己的使命。青少年兒童在參與游戲的過程中,由于形形角色的承擔,他就會身臨其境那種如果我不是我的角色中,這種角色體驗使得他學會換位思考,于是,他會站在他人的立場反省自我,同時也會從自我的角度來理解他人,從而去除他們的中心化意識,讓他們更好的理解社會、適應社會。

篇6

《大衛的規則》講述了一個家庭在教養自閉癥兒童大衛適應規則世界時經歷的艱辛和痛苦。大衛是一個因智力缺陷而沒有規則意識的人。他的行為處處和規則相違背。他會在租片店里大聲喊叫,“一定要把電視上播放過的電影都尋找一遍”,“把每一部電影的分類念過一遍”,“念得很大聲,全租片店的人都聽得到”。這種沒有規則意識的行為讓陪伴他的親人倍感尷尬而無奈。

為了改變這種現象,大衛的姐姐,通常負責照顧大衛的凱瑟琳一直努力教授大衛一些正常生活的規則。大衛對于這些規則非常愿意接受,但是他無法接受“可能”或者“看情況而定”這樣的意識,腦子里只有刻板的規則,而且要“斬釘截鐵”地執行。凱瑟琳告訴他:“如果有人跟你說‘嗨’,你也要回聲‘嗨’,這是規則。”當凱瑟琳和別人問話,對方直接回答問題的時候,大衛就在旁邊大聲喊“如果有人跟你說‘嗨’,你也要回聲‘嗨’,這是規則”,從而惹來了詫異而猜疑的眼光。

凱瑟琳告訴他另一條規則是“地下室的門必須關上,這是規則”。大衛只要看見地下室的門開著就跑去鎖上,甚至將待在地下室里取東西的凱瑟琳鎖在里面,害得她差點出了危險。一旦有機會到別人家,大衛就固執地推開一扇又一扇門尋找地下室,堅持要將地下室上鎖。

大衛沒有能力去理解社會是怎么運作的,但是為了適應社會,凱瑟琳不得不告訴他更多的規則。當大衛在校車上遭到同學嘲笑,而大衛回報以笑容的時候,凱瑟琳不得不告訴他“有時候人家笑是因為喜歡你,但有時候人家笑是想傷害你”;當大衛屢屢大聲詢問而得不到回答時,凱瑟琳就告訴他“有時候人家不回答是因為沒聽見,但有時候是人家不想聽見”。

大多數孩子不需要學習這些規則,他們會在成長過程中自然適應。可是對于一個患有自閉癥的孩子來說,這一切都要耐心細致地講解,才能使他懂得怎樣和人交往。因為有這樣一個孩子,凱瑟琳一家吃盡苦頭。除了繁復累人的復健診所的專業治療,每天為大衛的錯誤“收拾殘局”,更為煩惱的是,他們的家庭開始滑向“異常”。凱瑟琳害怕街上人們“可憐同情的眼神”,“盯著看的感覺”;不敢邀請好朋友到家里,更不敢帶著大衛去參加朋友的宴會;也因為大衛的關系,一些社區活動“其他人都被邀請,只有我們沒被邀請”,這種被社會遺棄的感覺讓這個家庭,尤其是正處于青少年時期、盼望融入社會的凱瑟琳受到極大的傷害。她有一種很深刻的“撕裂”的感覺:“我覺得好像被撕成兩半,一半的我想逃到朋友中間當個正常的人,另一半又害怕把大衛單獨留下,他自己是沒辦法生存的。”這種感覺深藏在凱瑟琳心頭,她很想找個朋友傾訴一下,告訴別人她“被劈成兩半是什么感覺”:“一半的我在學校和同學的正常世界里,另一半的我在大衛那個凡事都不按照常理出牌的世界里。兩邊的世界我都找不到歸屬感。”

凱瑟琳的精神痛苦是無法言說的。她一方面給大衛越來越多的規則;另一方面,自身也開始陷入規則——她開始自我封閉,缺少信心,給自己制定束縛自己的規則,最后陷入“自我”的精神陷阱。

西西亞·洛德對于“特殊兒童”的心理刻畫是非常真實的。它展示了一個不為世人所知,但是卻有著獨立意識和尊嚴的特殊世界。這里面典型代表就是殘疾人賈森。賈森是一個坐輪椅的孩子,他不會說話,只能用手指著一張張寫好的字卡“來告訴他媽媽是要喝水、上廁所,還是為什么事生氣”。因為字卡有限,所以他要表達的東西也非常有限,所幸的是他頭腦很正常,能夠聽懂別人的講話。賈森不懂正常世界的規則,但是他卻形成了自己獨立的世界。他從來不為外面“異樣的眼光”所觸動,不因為自己是一名特殊兒童而感到羞愧或者自卑,表現了一種強烈的尊嚴意識。當凱瑟琳畫出圖畫讓賈森在圖片上站立起來時,賈森不接受,他并不回避身為殘疾的事實并且習以為常;當凱瑟琳陪著賈森一起在外面散步時,凱瑟琳遇到熟人會藏起來,下意識地進行回避;而賈森卻能盡情欣賞海水的美麗,還想象用更好的字卡來形容這種感覺;當凱瑟琳快速推著輪椅讓賈森體會“跑”“很快”這樣的感覺時,賈森積極響應并且瀟灑地“跟大家揮揮手”。到了最后,凱瑟琳因為缺少自信而不愿意在公眾面前跳舞,自己陷入了自己的規則,而賈森卻毫不怯懦愿意參加這樣盛大的舞會,坐著輪椅“滑向大廳”,“掌心打開”,“把手舉高左右搖晃”,并且鼓勵凱瑟琳也打破規則,“像一百八十度轉彎改道一樣”,重新“就緒、起飛”。賈森是一個無法行動無法言語的殘疾人,但他沒有規則的活法遠遠超過了凱瑟琳。《大衛的規則》通過對賈森這位特殊兒童的塑造,贊美了他們對自我的尊重和完整人格的崇尚。

《大衛的規則》用一種類似哲學的角度,探討了社會規則這個隱形存在的人類規范。西西亞·洛德毫不否認規則對于社會運作的有效作用,但是她更加關注規則對于特殊群體的傷害。正常的規則貌似合理,但他們對一個擁有特殊兒童的家庭,卻有著無形而可怕的殺傷力。賈森本身沒有規則意識,但是他擁有“規則以外的世界”,那是一個人性無拘無束而充滿自尊的世界。這個世界在提醒我們對于社會特殊人群的態度:在我們付出了熱忱和關懷之后,是不是還要有更真誠的態度和破除規則的思維,全心全意給他們理解和尊重?把他們當成完整的人像我們自己一樣去平等對待?而不是以“另類的眼光”或者“同情、詫異的臉色”?

篇7

中圖分類號:D9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2)11-005-02

沖突法是國際私法的特有研究范疇,是國際私法的核心和靈魂。國際私法是調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關系的,而沖突法就是一種主要的調整方法,通過適用沖突法規范找到該民商事法律關系應受何國實體法調整,從而確定當事人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之所以稱之為沖突法,是因為它的適用在于解決各國之間(包括各區域之間)的民商事法律沖突問題。在國際私法發展的歷史進程中,沖突法理論的重要地位和深厚基礎都是毋庸置疑的,然而若將沖突法納入整個法學體系中,它的法理學基礎似乎就不那么清晰明確了,以至于法學界各學者觀點莫衷一是。本文通過對現有的關于沖突法性質的理論觀點進行再認識,旨在探尋沖突法真正的法理學基礎,明確其法理地位,以求拋磚引玉,求教于專家。

一、問題的提出與現有觀點

傳統沖突法理論認為,沖突法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規范,是指明某一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國法律的規范,因此又被稱為法律適用規范或法律選擇規范。它具有特殊的邏輯結構,由“范圍”和“系屬”兩部分要素構成。

而傳統的法理學理論認為,法律規范是一種社會規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具有特定內在結構并以法律條文或其他形式表現出來的一般行為規則。法律規范包括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兩大類,規范本身通常由三個部分組成,即假定、處理、制裁,它們構成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

可見,傳統的沖突法理論雖然把沖突法界定為法律規范,但是沖突法本身的特征卻沒有一樣是符合法律規范的,甚至是相左的。試問如此認定沖突法性質的法理學基礎何在?一個沒有法理基礎的沖突法理論又如何能在博大的法學體系里站住腳跟,在理論乃至實踐中發揮它應有的作用呢?有鑒于此,筆者也查閱了許多相關資料,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關注這一問題,并形成了如下幾種主要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傳統意義上的法律規范所包含的范圍已經不全面。在法理學中,應該把法律規范分為法律規則和特殊的法律規范。法律規則就是那些包括規定權利、義務、責任標準和準則的規范,而特殊的法律規范則包括法律選擇規范、法律適用規范,還有一些定義性、解釋性的法律規范,沖突規范就是其中的法律選擇規范。

另一種觀點雖然也否認現有法理學理論的不足和相對滯后,但是卻認為沖突法并不是什么特殊的法律規范,而就是一般法律規范中的法律規則。作為邏輯上周延的沖突規范,仍然具備法律規范邏輯結構的三要素:“假定”體現在“范圍”部分,同時還包括隱含的“涉外因素”;“處理”體現在“系屬”部分;“后果”則體現在其他法律條文之中。

最近幾年,似乎又有一種新的認識日趨成為主流觀點。這種觀點認為沖突法的性質不是法律規則,而是法的技術性規范。法的技術性規范是指那些不能單獨調整某一社會關系,即本身并不規定權利和義務,但為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規則適用所需的那些法律規范的總稱。也就是說,這種觀點并不否認沖突法是法律規范,只是不是法律規則或者什么特殊的法律規范,而明確其為法的技術性規范。

二、質疑與再認識

綜合以上幾種主要的關于沖突法性質的理論論述,我們不難發現這種理論上的糾纏不清是源于學界并未深入研究有關沖突法的一些法理學基礎問題,比如究竟沖突法到底是一種什么法?是法律規范?法律規則?法的技術性規范?抑或是其他性質?只有搞明白了這些基本問題,才能為沖突法找到其法理學基礎,從而更加完善我國的國際私法乃至整個法學體系。而若只一味關注部門法內部關系,卻忽略整個法律體系框架內法律之間關系,則自然阻礙了我們對沖突法性質的法理思考。因此,我們有必要先從法理學的角度來認識這些基本的法律概念,然后再更好地重新認識沖突法的性質問題。

(一)法律概念的再認識

在現代漢語詞典中,規范一詞的含義是明文規定或約定俗成的標準,如技術規范、行為規范。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規定的標準,即為法律規范。由于法律對于一般人的行為的規范性、普遍性以及強制性等特征,人們往往把法律稱之為法律規范,并用法律規范來代指整個法律。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沖突法與沖突規范往往被人們等同視之。然而從法的構成要素角度來說,簡單地把沖突法視為沖突規范的表述是不盡嚴謹合理的。筆者認為,學者們習慣將沖突法表述為沖突規范,僅僅是在肯定沖突法的社會規范作用,但這并不代表沖突法在性質上就是法律規范。因為法律規范是一個法理學概念,它有自己的法理意義和邏輯構成。

規則的含義則是規定出來供大家共同遵守的條例和章程,如行為規則,游戲規則。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出來的規則就是法律規則。從漢語本意上,法律規則和法律規范表達的基本是同一個意思,甚至在我國的相關法學著作中,這兩個詞語也往往是相互通用的。而在西方法理學中,法律規范則是法律規則的上位概念,西方法學界不僅將這兩個概念加以區分,而且認為法律規則僅僅是法律規范中的一個要素。凱爾森就提出:最好不要把法的規范與法的規則混淆起來,因為法的創制權威所制定的法的規范是規定性的;法學所陳述的法的規則卻是敘述性的。近年來,受現代西方法理學的影響,我國學者也多主張法律規范是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三要素構成。

(二)法律性質的再認識

在法理學上,沖突法并不符合法律規范的定義和構成,因為它既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概念,也不是抽象的法律原則,更不屬于法律規則,它應該是法的技術性規定。

首先,沖突法一定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概念或一個僅具有指導性意義的法律原則。法律概念只是對法律用語所進行的立法解釋,法律原則是調整某一領域或全部社會關系的概括性的,穩定性的法律原理和準則,而沖突法則是源于不可避免的法律沖突,一般來說,只要兩個法律對同一問題做了不同規定,而當某種事實又將這些不同的法律規定聯系在一起時,法律沖突便會發生。經濟和科技的飛速發展,加劇了人們在法律上的交往和聯系,同時也加劇了這種法律沖突的凸顯。為了解決法律沖突 帶來的法律適用上的難題,法學家們早在13世紀的時候就創造出了這種特殊的解決方式——沖突法,即規定當出現法律沖突時應如何選擇適用法律的法。因此,沖突法遠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或法律原則所能涵蓋的,它是法學家們創造性地應用法律的具體體現,反映著法學本身的發展變遷。

其次,沖突法也不是法律規范中的法律規則。法律規則是對某種事實狀態的法律意義或法律效果作出的明確規定,是具體規定當事人的某種權利、義務或責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規范,具有極強的明確性和普適性。法律規則還有一套嚴密的邏輯結構,盡管國內外學者有“三要素說”(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兩要素說”(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新三要素說”(假定、處理、法律后果)等不同見解,但都不外乎承認法律規則有其特定嚴謹的邏輯結構。比如《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就是一條包含完整的三要素邏輯結構的法律規則,其中當事人雙方存在合同關系是假定條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合約定是行為模式,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是法律后果。而在沖突法理論里,沖突法是知名某一國際民商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的法,是選擇適用法律的法。以我國為例,2011年新出臺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就是我國的沖突法,它用以指導我國在涉外民事關系存在法律沖突時,如何選擇適用法律的問題。如該法第23條規定:夫妻人身關系,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也就是說,當法官處理涉外夫妻人身關系案件時,在法律適用方面,首選的應該是夫妻的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其次才是共同國籍國法律。至于法律如何規定夫妻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則不在本法的調整范圍之內。沖突法里類似這樣的法條占絕大多數,從性質上說,它更像是為法官設立的裁判準則,缺少法律規則具有的普遍性,同時多了一些專業性,這也是《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普及性遠不及《民法》、《刑法》等法律規范的原因所在。從結構上說,它是由“范圍”和“系屬”兩部分構成,前者是該法條所要調整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或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如上例中的“夫妻人身關系”;后者是該法律關系或法律問題所應適用的法律,如上例中的“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和“共同國籍國法律”。這和法律規則的“兩要素”或“三要素”的邏輯結構也不是完全一致的。如果說“假定”體現在“范圍”部分,同時還包括隱含的“涉外因素”還勉強說的過去的話,那么在沖突法的法條里實在找不到所謂的“行為模式”或者“法律后果”部分。

最后,沖突法應該屬于法的技術性規定。法的技術性規定是指創制和適用法律規范時必須應用的專門技術知識和方法,是法律文件中的技術性事項,涉及的內容主要有法的生效時間、法的溯及力問題、法律解釋權、憲法中有關國旗國徽國歌等的規定。法的技術性規定是法的構成要素之一,它不同于法的技術性規范。雖一字之差,但它們二者所屬的法理學范疇已大不相同。在法理學中,法的概念要高于法律規范的概念,而法的技術性規定是與法律規范一樣,同屬法的構成要素之一,但法的技術性規范則是法律規范的下位概念,僅屬于法律規范的一種。之所以說法的技術性規定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因為如果沒有法的技術性規定,法律規范在執行和適用時就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困難,有損法律的尊嚴。比如幾乎每部法律的附則部分都會規定該法的生效時間,這種法條當然不是什么法律概念、法律原則或法律規則等法律規范,但是如果沒有這樣的規定也會使該部法律的適用出現各種問題,因此它也是法的構成要素之一,只是法的技術性規定而已。這種條文一般在一部法律里面所占的比重很小,因此往往會被人們忽略,并不足以影響整部法律里大多數法條法律規范的性質。所不同的是,在沖突法里,這種規定技術性事項的法條則是占絕大多數的,因為沖突法本身就是通過“系屬”中的“連結點”的指引,指導和輔助法官找到該“范圍”所應適用的規定當事人具體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的法。正是“連結點”的這種橋梁和紐帶作用使沖突法素有“橋梁法”之稱,而這也更體現了沖突法法條的技術性特點。因此,沖突法的性質應當由其中的大多數法條的性質決定,它是法的要素中的技術性規定。

三、結論

綜上,筆者認為,沖突法既非法律規范中的法律規則,也非一種特殊的法律規范,或者叫法的技術性規范,從法的構成要素上來說,它就是一種法的技術性規定。學界之所以叫沖突法為沖突規范,并非是從嚴格意義上的法理學基礎上分析得出沖突法就是一種法律規范,而僅僅是從承認沖突法作為法律是一種社會規范的角度來說的,確切地說,我們應該稱之為沖突法規范可能更為合理,以區別于法理學中的法律規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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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行為(speechact)指人們為實現交際目的而在具體的語境中使用語言的行為。…英國人類學家馬林諾夫斯基(M.Malinovski)于1923年首先提出這一概念。馬林諾夫斯基從人類學的角度,通過觀察一個民族的文化生活和風俗習慣來研究語言的功能,認為與其把語言看成“思想的信號”,不如說它是“行為的方式”。在語用學興起后,這一術語得到了廣泛的運用,言語行為被理解為人類實現目的的一種活動,構成人類總活動的有機組成部分。人們的行為總要受到社會規約的支配,言語行為也就被看成受各種社會規約支配的一種行為。英國哲學家奧斯汀(J.L.Aus一曲)于20世紀50年代提出“言語行為理論”(speechacttheory),后經塞爾(J.R.Searle)的完善和發展,成為哲學、語言學的重要研究課題,也成為現代語用學核心內容之一。

一、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

言語行為理論是英國哲學家奧斯汀首先提出的。1957年,他到美國哈佛大學去做講座,以《以言行事》為書名發表了講座的全部內容,在其論述中,貫穿了一個思想:人們說話的目的不僅僅是為說話,當他說一句話的同時可以實施一個行為。言語行為理論的基本出發點是:人類語言交際的基本單位不應是詞、句子或其他語言形式,而應是人們用詞或句子所完成的行為。奧斯汀認為,傳統語法把句子按其功能分成陳述句、疑問句、祈使句等類型,這不利于人們對言語的理解和使用,因為同一句子在不同的語境中具有不同的功能。他認為不少話語不僅是提供信息,而且是完成或幫助完成許多行為。奧斯汀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言語行為理論。

(一)表述句與施為句

在《以言行事》中,奧斯汀首先區分了表述句(constative)和施為句(performative)。很久以來,哲學家所持的一種假設是:陳述之言的作用或是描述事物的狀態,或是陳述某一事實,兩者必居其一,別無他用,而陳述之言所作的描述或陳述只能是真實或者是謬誤。哲學家歷來關心的只限于陳述的可驗證性(verifability),即如何驗證某一陳述是真實的或是謬誤的,以及如何規定某一個真實的陳述必須滿足冉辱條件等。奧斯汀對哲學界語言研究中的這種傳統觀點提出了懷疑。他認為“許多陳述之言只不過是假陳述”(pseudo—state—ment),人們所說的許多話語貌似陳述,但它們根本不以坦直地記敘或傳遞有關事實的信息為目的,或僅僅是部分地以此為目的。有時沒有必要也無從區分語句的“真”或“假”,因為有些句子一說出來就是一種行為,而行為只有適當不適當之分,沒有真假之分。奧斯汀主張區分有真假之分的句子和有適當不適當之分的句子。有真假之分的句子為表述句,其功能在于斷言或陳述事實和描述狀態、報道事態,所表述內容是可以驗證的,即或是真實,或是謬誤;有適當不適當之分的句子為施為句,它們不具有報道、描述和表述的功能,卻具有實施某些行為的功能。施為句的話語都是不能驗證的,它們無所謂真實或謬誤。奧斯汀用了四個例句來說明這類話語:1)Id0(用于結婚儀式過程中);2)InanlethisshipElizabeth(用于船的命名儀式中);3)Igiveandbequeathmywatchtomybrohter(用于遺囑中);4)Ibetyousixpenceitwillraintomorrow(用于打賭)。在特定的情況下,特定的人說這些話實際上構成了某些行為的實施。換言之,說話人在說這些話的時候不是在作陳述或描述,而是在完成某一動作,如結婚、命名、遺贈、打賭。

(二)言語行為順利完成的必要條件

奧斯汀強調,施為句雖然沒有真假,但仍有一些條件必須滿足,否則就不能起到實施行為的作用。通過話語成功地實施行為,第一個條件是說話者必須是具備實施某一行為的條件的人,必須存在實施這個行為的合適的對象。例如,沒有手表,就談不上遺贈手表。第二個條件是說話人必須具有誠意,缺乏誠意則不能有所為。第三個條件是說話人對自己所說的話不能反悔。如果沒有合適的程序,如果不是合適的人說出,言語行為不會奏效。同樣,即使人員合適,如果場合不對也不行。如英國女王在家里說“InamehteshiptheQueenElizabeth”,這句話也不會奏效。對有些施為行為,有關人員的思想狀態至關重要,如一個實施許諾行為的人必須準備兌現自己的諾言。

(三)言語行為三分說

隨著研究的深人,奧斯汀意識到某種意義上每個句子都可以用來實施行為,不是只有施為句才有這種功能。就連像“state”這樣典型的描述性、敘事性動詞都可以用來實施行為。當一個人說“IstatethatIamresponsibleforit”,他就發表了一個聲明,承擔了一種責任。于是,奧斯汀又把人們說話時所實施的言語行為分作三類,即“以言指事”(1ocution)(又叫言內行為)、“以言行事”(illocution)(又叫言外行為)、“以言成事”(perlo.cuifon)(又稱言后行為),或稱言語行為三分說。以言指事泛指一切用聲音說出的有意義的話語;以言行事涉及說話者的意圖,如:斷定、疑問、命令、描寫、解釋、道歉、感謝、祝賀等;以言成事涉及說話者在聽話者身上所達到的效果,如:使之高興、振奮、發怒、恐懼、信服等,以促使對方做某事或放棄原來的打算。每一個話語都同時完成三種行為。例如,A對B說“Closehtedoor”,這是言內行為;A的意圖是讓B關門,這是言外行為;B聽了A的話后,把門關上了,達到了說話的效果,這是言后行為。可見,言語行為理論對于解釋言語行為的意圖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奧斯汀把言外行為分為五類:1)評價行為類/裁決類(verdictives):表達裁決或評價,如法官或裁判的裁決。2)施權行為類/行使類(ex—ecutives):表達權力的實施。3)承諾行為類/承諾類(commissives):表達承諾或者宣布意圖。4)論理行為類/闡述類(expositives):用于解釋、闡述、論證。5)表態行為類/表態類(behabitives):用于表明態度。

二、塞爾對言語行為理論的發展

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創立后立即引出了大量哲學論述。其中美國哲學家塞爾的影響最大,他將言語系統化,闡述了言語行為的原則和分類標準,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indirectspeechacthteory)這一特殊的言語行為類型。正是通過他的努力,才使言語行為理論成為當今語用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一)言語行為的原則與分類

塞爾不是簡單地繼承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他把言語行為理論對孤立的話語意義的研究提升到對人類交際的研究。他認為使用語言就像人類許多別的活動一樣是一種受到規則制約的有意圖的行為。這些規則區分為調節規則(regula—ifverules)和構成規則(consittuitverules)。調節規則調節先前存在的行為形式,這種活動的存在邏輯上獨立于規則的存在;構成規則不僅調節而且創造或規定新的行為方式,這種活動在邏輯上是依賴于規則的存在而存在的。[6奧斯汀試圖論證這樣一個假設:一種語言的語義學被視為一系列構成規則的系統,并且以言行事的行為就是按照這種構成規則完成的行為。塞爾繼承了奧斯汀的“意圖”論,認為說一種語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言語活動,每一個言語行為都體現了說話人的意圖。

塞爾在研究和繼承的基礎上,將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修正為以言行事理論和間接言語行為理論。他把奧斯汀的言語行為三分說改造為命題內容和以言行事。他認為,要成功地實施某一言語行為,除了一般的輸入和輸出條件外,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第一,本條件(essentialcondi-tions):說話者打算通過說出一個語句,使他承擔實施某一行為的義務;第二,命題內容條件(con—tentconditions):說話者在說出一個語句時表達了一個命題,在表達命題時,說話者斷定了自己將來的行為;第三,預備條件(preparatorycondiitons):1)聽話者愿意說話者實施某一行為,并且說話者相信他所要做的事是符合聽話人的利益的,但這件事并非是他經常做的;2)講話者在事情的正常進程中將去實施某一行為,這對講話者和聽話者來說都是不明顯的。以言行事要有一定的要旨(point)。語言中有一種最小努力原則在起作用,體現為以最小的語言努力去獲得最大的以言行事結果的原則;第四,真誠條件(sinceirtycondi—tions):說話者打算從事某一行為。在這四個條件中,第四個條件具有構成規則的范式,而第一到第三條件則與調節規則相對應。在將“合適條件”(lfexibilityconditions)(保證言語行為得以成功實施的條件)作為使用恰當的以言行事指示語的規則的過程中,塞爾還提到“表達原則”,認為它可以單獨地使基本上是語用上的言語行為的分析與字面意義的語義分析相一致,這樣就可以把言語行為理論分為兩類:一類為偏重于語義的言語行為理論(semantically—oriented),另一類為偏重于語用的言語行為理論(pragmatically—oriented),前者關注顯示言語行為特征的表達式的分析,而后者將交際過程作為其出發點。

塞爾將言語行為重新分為五類,他把他的分類建立在以言行事(ilocutionary)與語法(gram—matica1)指示詞和不同的言語行為所確定的不同的“詞語”與“世界”的關系上。這五類言語行為是:1)斷言類(assertive),以前也稱描述類(repre.sentatives),指描述世界上的狀況或事件的言語行為,如斷言、主張、報告等;2)指示類(directives),說話者想使聽話者做某事,如建議、請求、命令等;3)承諾類(commissives),指說話人表示將要做某事的言語行為,如許諾、恐嚇等;4)表達類(ex.pressives),在這種言語行為中,說話者表達自己對某事的情感和態度,如道歉、抱怨、感謝、祝賀等;5)宣告類(declaratives),指能改變世界上某種事態的言語行為,例如法庭上法官說:“Guilyt!”,被告便成了罪人。

(二)間接言語行為

塞爾對言語行為理論的另一個重大貢獻是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一個人直接通過話語形式的字面意義來實現其交際意圖,這是直接的言語行為;當我們通過話語形式取得了話語本身之外的效果時,這就稱作間接言語行為(indi—rcctspeechact)。簡單地講,間接言語行為就是通過做某一言外行為來做另一件言外行為,也可以說成是:“通過施行了一個言外行為間接地施行了另一個言外行為。”間接言語行為理論要解決的問題是:說話人如何通過“字面用意”來表達間接的“言外之力”,即語用用意,或者聽話人如何從說話人的“字面用意”中推斷出其間接的“言外之力”,即語用用意。塞爾提出了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和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的理論,所謂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指對“怎么用意”作一般性推斷而得出的間接言語行為。所謂對字面用意做出一般推斷,實際上就是根據話語的句法形式,按習慣可立即推斷出間接的“言外之力”(語用用意)。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較復雜,也較不穩定。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按習慣就可以推斷話語的間接言外之意,但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卻主要依靠說話雙方共知的語言信息和所處的語境來推斷。

間接言語行為在言語交際中是非常普遍的,陳述句不是陳述句,祈使句不是祈使句,疑問句不是疑問句的情況比比皆是。有時候,發話者說出一句話,借此表示該句字面意思,但同時又表達字面之外的其他含義,也就是說,話語意義與語句本身意義不完全一致。如:“Can yougivemethe book?”字面意思是詢問聽話人是否有此能力,但其言外之意則往往是請求。該請求是以詢問形式發出的,但還要表達請求這一言語行為。至于如何理解像“It’Scoldinhere.”這類非規約性的間接言語行為旬,情況就比較復雜了。發話者可能真的是陳述這一事實,也可能是請求對方關上窗或門,或打開電暖氣。遇到這種情況時,聽話者需依賴語境、雙方共知或語用推理等等才能奏效。

間接言語行為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影響間接言語行為理解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有時取決于語境,有時取決于聽話人的身份、背景等,有的還取決于聽話人的分析、推理能力。因此間接言語行為句的理解已不單純是語義范疇,還包括語用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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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結構;不規則設計

中圖分類號:TU3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0、引言

如今是城中村改造的時期,從中就會有許多不規則的建筑結構是不可避免的,也正是這些造型新穎別致的不規則建筑物的出現,給人民的居住環境帶來氣象萬千,別具一格的人文景觀。因此,對不規則結構不應一味地排斥、拒絕,而應當因勢利導,趨利避害。只要深入領會規范的精神,把握住工程的實際情況,抓住優化設計方案,合理選擇計算方法和計算參數,認真分析薄弱部位和地震力調整,強化抗震構造措施等設計環節,就能使不規則結構的設計問題迎刃而解。

一、特征

(1、第一類:平面不規則結構。一是扭轉不規則:位移比大于1.2。二是凸凹不規則:①平面狹長,在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7度時,平面長寬比大于6.0(8度時大于5.0);②凹進太多,平面凹進一側的尺寸大于相應投影方向總尺寸的0.35(8度時大于0.3);③凸出過細,凸出部分的長寬比大于2.0(8度時大于1.5)。三是樓板局部不連續:①樓板開洞凹入后,有效樓板寬度小于該層樓板典型寬度的50%;②開洞面積大于該層樓面面積的30%;③采用細腰形平面;④有較大的樓層錯層。

(2、第二類:豎向不規則結構側向剛度不規則:①樓層側向剛度小于相鄰上部樓層的70%或其上相。鄰三層平均值的80%;②高層結構上部樓層收進部位到室外地面高度大于房屋高度的20%,上部樓層收進的水平尺寸大于相鄰下一層的25%;③高層結構上部樓層外挑,下部樓層的水平尺寸小于上部尺寸的90%,且水平外挑尺寸大于4m;④結構頂部取消部分墻、柱形成空曠房間。二是豎向抗側力構件不連續:豎向抗側力構件(柱、抗震墻、抗震支撐)的內力由水平轉換構件(梁、桁架等)向下傳遞。三是樓層承載力突變:A級高層建筑的層間受剪承載力比小于0.8,B級高層小于0.75。

(3、第三類:復雜高層結構帶轉換層的結構、帶加強層的結構、錯層結構、連體結構、多塔樓結構等。4、第四類:超規范結構。一是超高結構,超過了規范規定的最大高度。二是超限結構,超過了規范規定的其它限值。三是新型結構,特指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建造的,規范沒有涉及的新的結構類型。超規范結構由于其超過規范的限值,或違反規范強制性條文的規定,或沒有現成的規范條文作依據,沒有成熟的技術可借鑒,不論其平面立面的布置是否規則,都將其定為不規則結構,以便從嚴設計審查,顯然是非常必要的。

二、設計計算

1、優化設計方案:一是調整結構方案,加強結構抗扭剛度,減小結構平面布置的不規則性,避免產生過大的偏心矩。二是對平面凸凹不規則結構,可以設置防震縫或滑動鉸支撐,形成多個較規則的抗側力結構單元。三是對樓板不連續結構,可以設置拉梁或拉板,減少樓板的不連續程度。四是對樓層剛度突變和承載力突變的結構,應改進設計減少結構豎向的不規則程度。

2、選擇合理的計算分析方法。一是多遇地震作用和彈性工作狀態下的內力和變形分析第一階段設計可假定結構與構件處于彈性工作狀態,內力和變形設計可采用線性靜力方法或線性動力方法。常用的結構分析方法有:(1)底部剪力法,適用于:規則的多層結構;規則的高度不超過40m高層結構。(2)振型分解反應譜法,這是SATWE軟件主要的計算分析方法,適用于:規則的多高層結構;一般不規則多高層結構;特別不規則的高層結構。(3)彈性時程分析方法,應采用二組實際強震記錄和一組人工模擬的加速度時程曲線,其平均地震影響系數曲線應與振型分解反應譜法所采用的地震影響系數曲線在統計意義上相符,即單條波計算的結構總地震剪力不小于按反應譜方法計算的65%,多條波計算的平均值不小于反應譜法的80%。SATWE軟件包含該分析方法,其適用于:7度~ 9度抗震設防的甲類高層結構,復雜高層結構,特別不規則的高層結構。二是罕遇地震下的彈塑性變形驗算。第二階段設計是對大震下容易倒塌的不規則結構和有特殊要求的結構進行彈塑性分析驗算,結構在大震下的薄弱部位,位移限值,塑性鉸位置及其發生的時刻,以便有針對性地采取抗震構造措施。主要分析方法有:彈塑性時程分析方法和靜力彈塑性(推覆)分析方法。彈塑性變形驗算方法適用于:12層以下純框架結構(可用簡化的彈塑性時程分析驗算);特別不規則的高層結構;嚴重不規則的高層結構。該類結構除計算分析外,還應按建設部令111號規定,在結構初步設計階段申報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應當指出,對高烈度地區重要的、標志性的不規則建筑物,由于其社會影響和經濟利益巨大,必須提高抗震設防標準,由“中震可修”提高到“中震不壞”,因此對這類結構的關鍵構件和薄弱部位,應采用比規范更嚴格的抗震要求,如中震不屈服設計、中震彈性設計或大震承載力驗算。主要措施是:①根據抗震設防烈度,提高最大地震影響系數,如采用中震或大震的影響系數;②根據扭轉變形指標位移比的增大程度,適當從嚴控制地震作用下層間最大位移角的限值。

3、強化抗震措施。抗震措施是大量震害的教訓總結,是眾多專家學者設計經驗的概括,是抗震計算結果的合理有效補充,尤其是對特別不規則和嚴重不規則的結構,由于其結構體系過于復雜,很難滿足結構計算軟件的技術條件和基本假定,精確的解析其實并不精確,計算誤差往往很大,不符合工程的實際情況,從這個意義上說,抗震措施比抗震計算更重要!因此在規范中,抗震構造措施大多用強制條文書寫,設計人員無論是否完全理解這些條文的含義,都應當堅決遵照執行。

三、電算參數設置

1、扭轉耦聯。從理論分析和工程實例計算得知,考慮扭轉耦聯影響的計算適用于任何空間結構,非耦聯計算通常用于平面結構。因此,空間分析軟件SATWE取消了是否選擇扭轉耦聯的選項,在結構計算中總考慮扭轉耦聯的影響,顯然這對扭轉不規則結構的計算分析是十分有利的。

2、振型數量。《高規》規定,抗震計算時,宜考慮平扭耦聯計算結構的扭轉效應,振型數不應小于15,且計算振型數應使振型參與質量不小于總質量的90%。為了保證抗震計算結果準確,必須選取足夠多的振型數量,使有效質量系數大于0.9。但振型數也不能取的太多,不能超過結構有質量貢獻的自由度總數。SATWE軟件計算振型數的缺省值為15,設計人員可以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自行修改。對于不規則的建筑結構,特別是具有彈性樓板,樓板開大洞,錯層,躍層,多塔等結構,由于有質量貢獻的自由節點數大大增加,選擇的振型數也必須大大增加,才能確保有效質量系數大于0.9,使抗震計算結果真實可信。

3、雙向地震。《抗震設計規范》強制條文規定,質量和剛度分布明顯不對稱的結構,應計入雙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轉影響。但“明顯不對稱的結構”如何衡量呢,如果沒有明確的標準,強制條文豈不成為可執行可不執行?建議設計人員將本文提出的特別不規則結構作為明顯不對稱、不均勻結構,考慮雙向地震影響。

4、設置彈性樓板。當結構平面凹凸不規則,樓板不連續,樓板開大洞等情況形成狹長板帶時,當連體結構采用弱連接樓蓋連接兩翼主體結構時,當采用框支剪力墻轉換結構時,該部位的樓板不應采用剛性樓板假定計算,而應采用彈性樓板模型計算地震作用效應,即在SATWE軟件特殊構件設置中將其設定為彈性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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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生境理論 城市規劃 應用

Abstract: the Habitat (Habitat) refers to "individual organisms, population or in the environment of the community. It is a specific area of the biological effect of ecological factors combined, and therefore Habitat than is commonly said environment has more specific meaning". Habitat contains biological survival and reproduction need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and make the biological and landscape diversity. All kinds of habitat form the city the natural landscape.

Keywords: habitat theory urban planning applications

中圖分類號: TU984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經濟學中的GDP概念(國內生產總值)忽視自然資源與環境的價值、功能的缺陷已經為人所共識。筆者認為,在現代規劃領域也存在著有致命缺陷的“GDP”的概念和方法。這里的規劃是指涉及到自然資源與環境的規劃,如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等。這個規劃領域的“GDP”可以有兩種全稱:G00dDeStrctiVeP1anning(正當的破壞性規劃)或GeoDestructiVeP1anning(破壞土地及其他自然資源的規劃)。雖然有兩種名稱,但其本質是一樣的,都是對土地資源及其他自然資源與環境的過度利用和破壞。

一、城市規劃理論創新。舊的城市規劃架構和內容可被稱為城市規劃的工業范式,它偏重對人工物質空間布局和經濟利益的追求,忽視了人本身除了物質和經濟以外應有的諸多需求,忽視了自然資源與環境的價值和功能,越來越不符合時展的趨勢。因此,近年來一直有學者呼吁要革新規劃理論和方法,革新的關鍵是建立生態化的規劃理論與方法,強調自然資源與環境的價值和功能。

近年來,俞孔堅等一直都在積極呼吁建設城市生態基礎設施,并為此提出了生態基礎設施十大景觀戰略和“反規劃”思想,倡導以景觀安全格局來解決土地生態安全和城市的功能結構等問題。史培軍提出建立土地利用功能分類體系,認為生態用地與其他生產生活等用地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強調以生態安全條件來優化土地利用格局。楊培峰和蔡云楠認為,生態學可以作為我國城市規劃理論創新的重要依據。

總的來看,目前學界的探討是以生態學和景觀生態學為科學基礎的,但尚停留在哲學思辯的范疇內,還沒有深入到具體可操作的理論和方法層次上,也沒有將其提煉為規劃的模式。筆者認為,生態學和景觀生態學中的生境理論可以彌補這方面的不足,可以為城市規劃走向新的范式(生態范式)打下良好的理論和方法基礎。

二、生境理論及其應用。生境(Habitat)是指“生物個體、種群或群落多處的具體環境。它是特定地段上對生物起作用的生態因子的總和,因此生境比一般所說的環境有著更具體的意義”。不同的生物個體或群體需要不同的生存環境和空間,不同位置、地點或地段的土地具有不同的生態或生存因子,因而其中可以養育的生物或物種也不同。生境包含了生物生存與繁衍所需要的資源與環境,并造就了生物和景觀的多樣性。各種各樣的生境組成了城市自然景觀。與生態基礎設施概念相比,生境理論是具體的、可量化的。例如,對日本大山雀(GreatTit)這種鳥類而言,在城市里,在250m的半徑范圍內必須至少有1.8hm2的樹林覆蓋面積(占250m半徑面積的9%),并且在1km內至少有其他三個生境才能保證其生存,因此10%以上的樹林覆蓋面積是城市里大山雀生存的現實指標,是大山雀物種的生境。

生境理論包含異質性、選擇性(適宜性)、尺度性、結構性、指標性等原理。生境理論的作用之一是評價生境價值,據此保護生境,從而保護生態基礎設施。可以采用生境中的物種多樣性、稀缺性、自然性、面積、受人類干擾程度、代表性、研究和教育價值、有記錄的歷史和潛在價值等來評價生境的價值,從而確定其需要保護的等級,其中多樣性、稀缺性和面積是最常用的指標。如果區域很大,則不可能調查所有的物種及其個體,在這種情形下可行的做法是分階段進行評價:首先應使用簡單廉價的方法找出潛在的關鍵地區,然后再利用準確而高昂的方法詳細研究這些關鍵地區。

三、城市規劃的生境方法

根據生境原理可以建立基于生境的評價和規劃方法。筆者認為,基于生境的城市規劃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生境規劃階段、經濟社會規劃階段和規劃評價與調整階段。規劃的技術路線是:以生境為核心,評價和劃分生境等級,據此確定生境保護等級及生境空間體系,在此基礎上確定開發建設的空間范圍及開發次序,然后還要對規劃的實施進行評價和調整,以使整個規劃就處于―種動態和互動的過程。

3.1生境規劃階段.生境規劃是對城市生境進行調查、劃分、評價、分級和保護的規劃。規劃的思路是不斷細分生境尺度等級和類型,然后據此評價和保護生境,遵從大尺度大類型、小尺度小類型、由粗到細的流程進行規劃。大尺度區域可由地理單元或景觀來進行生境劃分,而小尺度區域可以按物種甚至生物個體來劃分生境。國外已經利用生境方法進行人類活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評價。

3.2經濟社會規劃階段。 在城市的生境空間體系確定之后,進入經濟社會規劃階段,就可對居住、工作、交通、游憩等用地進行安排。這與傳統的城市規劃有類似之處,即建設用地安排;但其與傳統的城市規劃也有明顯的區別,即經濟社會規劃是在生態環境框架下進行的,因而其空間形態和結構將與傳統方法所得的結果有明顯不同。該方法與目前所使用的根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規劃)來確定城市發展空間和目標的“性質―規模一功能一布局”的方法大相徑庭,是以生態環境保護為出發點的。

首先,應進行城市的區域分析,以尋尋找和明確城市在區域中的地位和作用,并確定城市的性質口功能。其次把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與生態安全目標集成為―個目標束,而不再只是確定經濟、人口和面積的規模,而且目標束不是具體的數值(萬人、億元等),而是對安全和發展水平程度的選擇。再次,在生境體系的約束下確定城市的空間形態和結構。最后,進行具體的建設用地配置和布局。在生境約束下,道路網絡有可能不再是規整的棋盤形,而有可能是圍繞著生境展開的曲線形網絡。其他用地,也可能是不規則的多邊形,而不是規則的幾伺形態, 這是生態與經濟博奕的結果。

4. 對生境法的一些認識

4.1生境法與“反規劃”法的區別。 “反規劃”法的依據是生態基礎設施概念。這個概念的外延很寬泛,包括了整個自然界,過于籠統和繁雜。而生境概念是比較具體明確的,有比較固定的定量研究程序。反規劃法是景觀層面的規劃,它雖然也使用棲息地(即生境)概念,但沒有具體的論述或方法。而生境具有尺度體系特征,可以兼顧各種空間尺度的規劃。“反規劃”法泛化了生態基礎設施內涵,兼顧了自然、生態和人文景觀的保護。而生境法是從生物學和生態學出發對生境加以評價和保護,側重生物多樣性保護。總的來看,兩種方法各有千秋。但生境方法有比較成熟的評價方法可以借鑒,因此比較通用,宜于為人們所認可。

4.2生境法的機制。生境規劃方法作為一種新的規劃方法,在實施時應該建立新的規劃編制機制,即多利益參與機制,在規劃準備和進行過程中都應該有多種利益團體或力量參加進來。城市是由自然、政府、學術、企業、市民等多種力量組成的力量博奕矩陣。從理論和實踐來看,城市規劃及其實施是這個力量矩陣博弈的結果,因此生境方法本質上雖然屬于生態學范疇,但其規劃過程應由這個城市的力量矩陣共同參與和進行決策。

4.3生境法的意義. 基于生境規劃方法建立的生境體系是生態基礎設施的骨架,對保護生態環境具有核心意義。生境體系還是城市保留自然景景觀和地方特色的關鍵措施,對于樹立城市個性和魅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這在我國目前城市發展軌跡和景觀雷同的狀況下就更具現實意義。生境方法提出了生境多級保護方案,具有剛性和靈活性,這為城市的發展提供了多種模式或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