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所風險點及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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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金融衍生品 市場監管 監管模式
一、金融衍生品監管的涵義
金融衍生品是從傳統金融工具中衍生而來的新型金融工具。根據國際互換和衍生協會在一份報告中對金融衍生品的描述:“金融衍生品是指有關換現金流量和旨在為交易者轉移風險的雙邊合約。合約到期時,交易者所欠對的金額由基礎商品、證券或指數的價格決定。”金融衍生品的誕生是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必然結果,是金融市場體系完善到一定程度的內在產物。
金融衍生品監管是指金融衍生品監管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利用職權對監管對象進行的管理和監督。金融衍生品的監管包含四層幾層含義:首先,金融衍生品的監管主體主要是一國的金融衍生品主管機構,并且也包非官方的機構。其次,金融衍生品的監管對象及其監管的范圍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參與人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動。再次,金融衍生品的監管需要以法律為依據。最后,金融衍生品的監管目標是控制金融衍生品行業的整體風險。
二、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現狀
目前,我國的金融業采取的監管體制是分業監管,既根據不同機構主體及其業務范圍的劃分而分別進行監管。而主要的監管模式是一線多頭模式,即金融監管權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級,由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等多個中央級的金融監管結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金融衍生品市場實施監管。從長遠看,這樣的監管模式,容易出現重復監管與監管真空,很難滿足金融衍生品發展的需要,也不能較好的進行風險控制。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存在的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
1. 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法規不健全,立法滯后。由于我國金融衍生品起步較晚,金融衍生品市場還處于初級階段,相關的法規體系建設還不完善、監管體系建設還不健全。目前,我國專門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規只有2004年3月起實施的《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金融機構開辦衍生品交易所受的約束大多散見于金融監管當局的各類管理規定,如《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等,缺乏統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不能適應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需要。
2. 監管主體過于分散。目前,我國的金融衍生品監管主要由“三會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中央銀行)進行監管,各監管結構之間尚缺乏一個統一的協調結構,同時也缺乏戰略規劃共識。這不利于信息交流和監管應有效能的發揮,也不利于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高效運行。
3. 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不突出。行業自律是金融業自我管理、自我規范、自我約束的一種民間管理方式,它可以與官方金融監管機構一起來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然而,我國的衍生品交易場所是在政府的推動下建立起來的,政府取得了監管的優勢地位。這種情況下,交易所更多被動地依賴政府監管,缺乏管理部門的有效授權,行業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發揮,協會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4. 跨國監管與國際監管合作不足。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各國的金融體系高度交叉融合,國際監管協調與合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和國內金融機構跨出國門,金融創新的步伐不斷加快,金融衍生品交易引起的巨額虧損事件在不斷增加,這些都提出了跨國金融監管問題。我國現行法律對我國機構參與境外期貨交易存在監管“真空”,監管結構難以進行跨境監管。
三、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制度的措施
一個健康有序的金融衍生品市場是健全我國金融市場體系、維護金融穩定、完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和宏觀金融體系的重要條件。我國的金融衍生市場由于嚴重監管不足問題,造成了整個金融衍生品市場對政府監管的依賴性太強,遏制了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活力。要避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這些問題,就需要在構建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時候積極思考相應的長期有效的指導性原則,以避免重復建設并為長期、高效的市場監管指明發展的方向。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制度也就成了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首要任務。
1. 完善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
首先,應盡快制定金融衍生品監管法。目前我國的金融衍生拍市場還不成熟,可以按衍生品的基本分類來指導并制定相應的法規制度。其次,要同步完善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金融衍生品作為一種跨行業的綜合交易,是與其他相關產品密切相關的,在制定專門的金融衍生交易監管的法律法規的同時,必須考慮其他相關的《公司法》、《擔保法》等法規,增加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內容,使相關的法律法規更完善,以解決目前金融衍生品交易監督中很多方面無法可依的問題。
2. 建立統一的監管模式
金融衍生品市場是一個涉及多個金融領域,運用多種技術的“金融合成品”市場,對其實施的監管制度就必須具有跨市場、跨行業的綜合特征。隨著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斷發展,證公司、保險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研發了層出不窮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這便使得傳統金融監管效力大大降低,我國的分業監管在高速發展的衍生品市場中出現了明顯的滯后現象,實施統一監管勢在必行。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統一監管模式要求制度結構的內在統一和組織體系的相互協調,監管機構以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導向組織并配置職權。統一監管模式主要包括:
(1)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機構的統一。即建立統一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金融衍生品市場,有效監控金融系統風險。由于金融衍生品設計的復雜性和多變性會使得衍生品的現實監管容易造成沖突和真空的問題,在同一的監管機構體系下,有利于提高系統風險的防范效率,改善信息質量,避免信息的重復收集,使得監管人員從更高的角度來監控整個金融市場,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危機,采取措施解決隱患,也使金融機構更加明確內部風險控制的重點,從整體上降低了金融系統風險爆發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的效率。
(2)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目標的統一。即設定統一的監管目標,并為實現這個目標劃分金融監管權,明確監管機構的權利、責任及義務,避免出現重疊或缺位的現象。統一監管機構在設置各個監管部門時,應遵循部門監管目標一致的原則,減少所謂“摩擦成本”;同時,通過內部協調合作機制的強化,將外部監管機構間的沖突通過內部機制予以消化。
(3)多層次金融監管的統一。即從多個角度,多個層次對金融衍生品市場進行立體監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監管當局和行業自律組織監管、金融機構自控的協調和合作。首先,在政府監管方面,政府主管部門必須加大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力度、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法規、頒布相關的行為準則、對市場參與者施行宏觀管理等。其次,在行業協會自律管理方面,金融衍生品行業協會應為保證金融衍生品市場良性運行而實施一系列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措施。例如:制定行業協會宗旨、強化職業道德規范、負責會員的資格審查和登記工作、監管經營情況和調節糾紛、協調會員關系等等。最后,在交易所自我管理方面,交易所是進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場所,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應包括對交易所會員和業務的管理、對交易所加以規制的管理、建立健全交易所的財務保障體系和對進入衍生品交易活動的信息披露等等。
統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突出保障了監管目標實現的宗旨,更好的實現了市場的有效監管并提高了系統風險防范效率。此外,統一監管模式也反映了進入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場、證市場、銀行市場、基金市場等多個經濟領域,統一監管模式通過監管目標統一明確、監管職權合力配置、內部責任制和外部責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監管主體的不確定性使進入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臨的巨大風險,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
3.加強與國際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合作
從金融衍生品交易逐漸跨越國界成為國際性市場開始,國際組織主導下的監管協調和合作就貫穿于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始終。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國際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趨勢進一步加強,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相互依賴性不斷增強,各種風險在國家之間、市場之間相互轉移、擴散和滲透,金融衍生品的國際性特點日益突出。所以,加強我國與國際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合作迫在眉睫。首先,要向國際規范和慣例靠攏,遵守各主要國際組織聯合制定的金融衍生品風險監管準則和對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規定;其次,應積極參加國際合作項目,建立多邊協調及信息共享機制,成立多國合作監管機構,負責對區域性甚至全球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進行監督;最后,要加快國內監管體制改革,盡量縮小與國際先進監管體制在監管理念、監管法規、監管手段等方面的差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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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靈穎: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制度.[J].企業導報.2009年第10期
篇2
一、防止系統性風險和區域性風險是上海世博會期間加強市場監管工作的重點
市場監管的系統性風險是指對經濟發展全局或整體市場秩序產生重要影響的問題,市場監管的區域性風險是指對區域市場秩序或者和區域經濟發展秩序產生影響的問題。系統性風險和區域性風險對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嚴重而深遠的影響,很多時候其影響甚至超出了單純的市場范圍,形成了相當程度的社會影響。由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發育還不夠成熟,各地市場化發展不平衡,消費市場的發展也不平衡,市場運行的法制化水平和市場監管的水平還不高,所以系統性風險和區域性風險很容易出現,有一些問題直接涉及市場經濟運行秩序或者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影響社會穩定。
上海世博會開幕在即,要確保舉辦一屆成功、精彩、難忘的世博盛會,首要的是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而市場秩序和消費環境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確保安全穩定也是世博會期間市場監管工作的基礎和底線,尤其對于容易產生系統性風險和區域性風險的市場問題,更是世博會期間市場監管的重點。近年來,上海工商部門不斷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加強監管機制創新,營造和維護了上海良好的市場環境,上海的市場秩序保持可控有序,消費環境保持繁榮穩定。但是,上海的市場環境與舉辦世博會的要求相比,還存在差距,包括一些系統性和區域性問題,還需要創新工作思路、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加以解決。
當前,既是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也是社會矛盾凸顯期,各種因素和問題相互交織、相互影響,必定在市場經濟秩序方面反映出來。比如無照經營問題、食品安全問題等,越來越突出,有些成為頑癥,矛盾復雜,特別是在世博會這樣的重大敏感活動時期,一旦發生問題,影響很大。因此,2010年,上海工商部門的市場監管責任非常大。任務非常重。要確保世博會期間良好的市場環境,確保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就必須在鞏固以往市場監管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入梳理和分析系統性和區域性存在的問題,把防止系統性風險和區域性風險作為世博會期間市場監管的重點,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切實加強市場監管,優化市場環境。
二、圍繞重點領域和環節。切實解決市場監管中的系統性風險和區域性風險
市場監管的系統性風險和區域性風險,不同地域、不同時期、不同階段,其具體內容是不同的。在上海當前的發展階段,并結合世博會的特殊要求,從上海工商部門的實踐經驗分析,主要的系統性和區域性問題有四個方面:無照經營監管、食品流通安全監管、世博會商標保護、虛假違法廣告整治。圍繞營造上海世博會期間良好的市場環境這個目標,2008年以來,上海工商部門以落實上海市“迎世博600天行動計劃”為契機,突出工作重點,創新工作方式,加大工作力度,不斷加強市場監管,取得了較好成效。
一是突出重點開展無照經營整治工作。上海工商部門深刻認識到無照經營問題可能帶來的潛在風險,近年來,一直以高危重熱點行業無照經營為監管重點,并完善工作機制,制定了《高危及重熱點無照經營劃分標準及工作目標》、《工商所重熱點(高危)行業無照監管問責辦法(試行)》,深入開展無照經營整治,努力化解無照經營隱藏的重大風險。比如,2009年,上海工商部門共取締無照經營29817戶,疏導辦照15096戶,立案查處6934件。目前,全市無證無照娛樂場所(KTV、游藝機房)基本消除,無照市場整治累計完成率達到98%以上,全市“黑網吧”基本消除,南京路步行街、淮海路、豫園商城等正在創建消除無照經營示范街(區)。
二是強化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切實維護食品消費安全。食品安全關系到千家萬戶,當前,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上海工商部門一直高度重視食品安全監管。根據上海市有關職能部門職責分工調整的要求,從2009年6月1日起,上海工商部門承擔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上海工商部門認真落實《食品安全法》,積極開展食品流通環節的許可和監管工作,加強與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的協調,確保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序銜接;積極開展市場防控高致性禽流感工作、糧油和肉類市場專項執法,確保市民食品消費安全。
三是深入推進世博商標保護工作。世博商標保護是世博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點內容。世博商標尤其是世博會標志專有權’的保護工作直接關系到世博會成功與否,而且影響到上海乃至中國在國際上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聲譽。上海工商部門充分認識到世博商標保護的重要性,近年來,積極在全市開展商標專用權保護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商標假冒侵權行為,加大對侵犯世博標志專有權行為的查處力度,查處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商標違法案件。會同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和上海世博局,先后舉辦了上海工商系統和全國工商系統世博會標志保護工作培訓,提高世博商標保護工作效能。
四是加強整治虛假違法廣告。虛假違法廣告尤其是低俗廣告不僅是市場經濟的毒瘤。而且容易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在世博會舉辦期間,防止廣告領域的問題更是工商部門的重點工作之一。近年來,上海工商部門不斷完善綜合治理機制,結合上海廣告市場的實際,堅持以保健品、醫療服務、房地產、職業中介、教育培訓和投資理財等領域廣告為重點,深入整治虛假違法廣告。特別是2009年以來,相繼開展了戶外廣告各項清理、企業牌匾專項檢查、互聯網非法“性藥品”廣告和性病治療廣告整治、迎世博凈化報刊版面等專項整治,取得了良好成效。目前上海廣告總體監測違法率控制在l%以下,廣告市場規范有序。
2010年是上海世博會籌辦舉辦的決戰之年。上海工商部門將繼續圍繞重點領域和重點環節,深入解決市場監管的系統性和區域性問題。一是不斷加大無照經營監管力度,優化“疏堵結合、分類監管”工作方法,完善疏導機制,進一步解放思想,破解難題,真正使疏導成為整治無證無照經營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基本解決高危重熱點行業無照經營的基礎上,使全市無照經營總量明顯減少,防止世博會期間發生因無照經營引發的突發事件和社會公眾事件。二是完善監管體系,確保流通領域食品
安全。要著重完善食品流通許可體系、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和食品質量監測體系,確保世博園區內流通環節不發生集體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事件,確保全市流通環節不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三是繼續加強世博會標志保護,重點保護參展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官方標志、檢驗印記。加強世博會組織機構、贊助企業的商標保護。大力整治重點市場商標侵權假冒行為。按照“打防并舉、堵疏結合、標本兼治”原則,配合做好保護世博商標全國統一執法行動,推進建立“上海為核心、長三角為重點、輻射全國”的保護世博商標全國聯動機制,落實世博商標執法整治和防控侵權的管理措施。四是繼續開展戶外廣告專項整治,清理不良內容,大力整治低俗廣告,規范企業牌匾標示,加強世博園區商業廣告的預警巡查和世博主題廣告監測,保持上海廣告市場規范健康發展。
三、加強市場監管體制機制建設。努力防止監管的系統性風險和區域性風險
市場監管的系統性風險和區域性風險產生的根源是市場經濟自身的發展變化和市場監管體制機制的不健全,主要包括市場監管的法制欠缺、方法陳舊、手段落后等。因此,要防止系統性風險和區域性風險,必須不斷解放思想,加強創新,加大監管體制機制的建設力度,努力提高市場監管效能。結合上海世博會市場監管工作的要求和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實際,當前,上海工商部門需要進一步推進職能轉變。加強市場監管體制機制建設。
一是大力推進依法行政和規范執法。世博會期間的市場監管工作,更容易引起社會各界和媒體關注,關系到上海的形象,關系到黨和政府的形象,更要強調依法行政、依法監管。要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分期分批對全體執法人員開展法制培訓,加強依法行政意識的教育和依法行政能力的訓練。進一步梳理執法流程,細化執法標準,嚴密執法程序,完善行政執法信息化應用系統,保留執法痕跡,推進陽光執法,提高執法公信力。加強執法監督,督導執法人員進一步做到嚴格執法、規范執法、文明執法、公正廉潔執法。
二是不斷完善應急預案,提高應急反應能力。認真貫徹落實《突發事件應對法》,圍繞重要風險點,對世博會期間市場秩序可能引發問題的領域進行預研、預判、預測,進一步完善市場監管突發事件和社會公眾事件應急反應預案,健全應急指揮系統,完善應急響應程序,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強化應急演練,嚴格落實值班制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加強輿情監測,建立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深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及市場監管的公共政策等重要信息。同時。加強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新型傳播領域等新興市場監管問題的探索研究。
篇3
一、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廣大干部職工對廉政風險和市場監管風險的認知能力
重點圍繞什么是廉政風險和市場監管風險搞好學習教育,使同志們明白廉政風險和市場監管風險的性質及開展廉政風險和市場監管風險防范的重要意義。我們認為,廉政風險和市場監管風險是工商部門履行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過程中的客觀存在,不以哪一級組織哪一個人的意志為轉移。其中,廉政風險存在于工商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防范不好可以導致貪污賄賂類犯罪和瀆職類犯罪,其發生有制度缺失及監督不到位的因素,但更多的是因為道德缺失引發的道德風險,主觀故意突出。從大處講是黨性不純,宗旨觀念淡泊,黨風不正;從私下講是個人私欲膨脹,欲壑難填,貪得無厭,將黨和國家賦予自己的神圣職責和權力當作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形成對權力的濫用。因此,對廉政風險防范要從教育入手,堅持加強個人修養與接受教育監督相統一;市場監管風險主要存在于工商行政管理各項業務工作中,表現為履行職責中的不作為和亂作為,有時還表現為侵權行為,防范不當會誘發、、等瀆職類犯罪,其發生主要緣于制度缺失及監督制約不到位,主觀惡意較少。對市場監管風險的防范主要應從強化責任意識入手,加強制度建設和制度落實,加大監督制約力度。但二者并沒有天然的界限和不可逾越的鴻溝:廉政風險的存在會導致甚至加劇市場監管風險的發生,市場監管風險發生的背后常常有腐敗行為在作怪。開展廉政風險和市場監管風險防范工作,實現紀檢監察工作和工商系統各項業務工作的融合,把黨風廉政建設和懲防腐敗體系建設的各項要求落實到基層,落實到系統上下的各個崗位特別是重點崗位、關鍵環節,達到預防在先、防患于未然的目的,有利于從源頭上預防廉政風險和市場監管風險的發生,有利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提高工商部門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行政效能和整體水平。
為增強教育工作的針對性,我們組織有關人員對本市發生的“*.*”大火導致從事注冊登記工作的兩名同志判刑入獄的典型案例及系統內部發生的其它*個案件進行了深入剖析,查擺了風險所在,使大家明白開展廉政風險和市場監管風險防范是加強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需要,也是加強對自身保護的需要。是對國家負責、對單位負責、對群眾負責,也是對家庭負責、對個人負責。通過以案說法,提高了同志們對開展廉政風險和市場監管風險防范工作的認識,增強了參與這項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二、突出工作重點,科學界定廉政風險和市場監管風險的主要方面和風險點
廉政風險和市場監管風險防范工作開展必須立足工商部門職責,通過對工商部門權力運行軌跡、運行范圍、運行程序的分析評估和對主要節點的控制,達到加強教育、健全制度、強化監督、提高效能的目的。從本質上講,它是完善工商部門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改革創新,是懲防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內容上講,它涉及到工商業務工作和隊伍建設的方方面面,各個環節,是做好各項業務工作加強隊伍建設的抓手,也是推動各項工作和隊伍建設上臺階上水平的助力。其領導體制、工作機制和懲防體系建設的領導體制,工作機制是一體的,要在市局黨組的總體領導下,紀檢監察部門牽頭,各部門全員參與,齊抓共管。
全員參與不等于人人過關。從工商工作的實際出發,工商部門的廉政風險和市場監管風險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思想道德方面的風險。包括執行黨的政治紀律、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及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等;二是履行法定職責方面的風險。主要涉及行政審批權、行政執法權等權力行使事項;三是內部管理方面的風險。主要是干部任用、大額資金使用、資產處置等決策事項。三類風險防范的重點對象包括市、縣兩級工商機關、機關領導干部特別是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基層工商所長及許可審批、登記發證、年檢、行政處罰。人、財、物等關鍵部位、關鍵環節、關鍵崗位上的具體工作人員。抓好這三個方面的風險和重點對象的防范,是確保廉政風險和市場監管風險防范的關鍵。通過開展深入的宏觀分析和細致的微觀查找,我們把思想道德方面的風險和相應的行政、業務工作相結合,初步排查了五個方面的*個風險點。
(一)行政許可、行政審批類風險點:
*、受理審查環節:對不符合規定的名稱予以核準和對符合規定的不予核準;符合受理條件的不受理或者刁難、拖延,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違法給當事人增加義務;
*、核準登記環節:對不符合注冊登記條件的予以核準。特別是以為廢除法定行政許可就可以促進發展,而置環境保護、資源保護和宏觀調控政策而不顧的做法,風險特別突出。符合條件的不予核準;拖延、刁難,不兌現服務承諾;
*、檔案管理環節:擅自借閱、涂改、抽取、調換檔案材料;
*、年檢驗照環節: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年檢;對符合條件的不予年檢;違法給當事人增加義務;
*、動產抵押環節: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拖延、刁難,不兌現服務承諾;
*、特殊類廣告登記和備案環節;
*、協助當事人申請馳名商標和推薦認定省著名商標環節;
*、推薦省級和國家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環節。
(二)行政執法類風險點
*、不按規定辦理案件,瞞案不報、有案不立、擅自處理案源,導致案源流失;不按規定程序立銷案;
*、隨意改變行政處罰定性、種類、幅度,大案小辦、小案重罰或不予處罰;濫用裁量權,重責輕罰或輕責重罰,導致行政復議被撤消或行政訴訟敗訴;
*、截留私分、變相私分、提前預收罰沒款的,可能導致不廉潔現象和行政復議撤銷和行政訴敗訴;
*、在案件調查取證環節中,未按照程序規定依法取證,遺漏證據,導致案件定性、裁量不準確,導致行政復議被撤消或行政訴訟敗訴;
*、在查辦案件環節中,未堅守辦案紀律,向當事人泄漏案情,或利用職權收受當事人的好處,不能嚴格執行案件處罰裁量權標準,可能導致行政處罰出現畸輕畸重現象,導致行政復議被撤消或行政訴訟敗訴;
*、暫扣及罰沒物品沒能及時進行登記、入庫,物品清單中對物品型號、數量等登記不詳,可能導致物品損毀、丟失、侵占、挪用、數量型號出現差錯等不良后果;
*、對巡查中發現的案源線索等不上報,不登記,可能產生收受當事人的好處等不廉潔行為;
*、對發現的違法隱患查處、指導不及時,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或重大影響;
*、對巡查發現的問題,未按法定程序進行登記、錄入,未及時留存文書檔案,以及發現的安全隱患不及時給予制止,不及時上報、函告相關單位,可能造成工作失職;
*、對不參加年檢的企業,不認真核查,造成數據不清,錯誤吊銷,可能導致行政行為不合法;
*、年檢、驗照期間,故意刁難企業或設置不必要條件,可能產生給予好處后,才通過年檢、驗照;
*、年檢、驗照審核不嚴格,使不該吊銷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被誤吊銷,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可能引起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申訴;
*、對無照經營現象熟視無睹,不按規定予以取締;
*、廣告審查不嚴格、廣告宣傳監督不到位、轄區內可能出現嚴重違法廣告;
*、對轄區內的有形市場索證索票制度監督檢查落實不到位,可能使假冒偽劣產品、不合格產品進入市場,出現食品安全或人身安全事故,造成出現的問題無法追溯;
*、在處理消費者申訴、調解消費者糾紛過程中,不公平、公正,可能導致申訴人向一級*或群訪等后果。
(三)干部管理風險點:
*、在人事管理、干部任用、考核、評先等方面,不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具體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可能導致領導決策失誤;
*、在人事管理、干部任用、考核、評先等方面,不深入基層調查,偏聽偏信,可能造成失察失誤;
*、在人事管理、干部任用、考核、評先工作中,泄露相關信息,可能造成不應有的影響。
(四)財務管理風險點
*、違反財務規定制度編制和執行財務預、決算;
*、私設小金庫、賬外賬;
*、利用職務之變,貪污、挪用公款,違規開支、報銷;
*、利用編制、審核財務預決算、財務支出等權力謀取私利;
*、違反規定濫發津補貼;
*、票據管理工作不規范,票款不分離,不嚴格執行票據領用、核銷制度和收繳分離制度。
(五)基建、物資采購風險點
*、不按規定實施招投標和政府物資采購程序,或在實施中弄虛作假,串通作弊;
*、不嚴格監督工程質量,不嚴格執行預結算;
*、在基建、物資采購以及解決機關干部福利等活動中,利用職權,收受回扣、收受賄賂或照顧熟人、親友等謀取其他私利;
*、對物資采購、資產管理、接待工作不嚴格執行報批和登記制度,出現盲點。
目前,我局在廣泛宣傳發動和調研的基礎上已起草了《*市工商局關于開展廉政風險和市場監管風險防范工作的試點意見》,在征求意見后將正式下發實施。
三、堅持統籌兼顧,加強制度建設,深入推進廉政風險和市場監管風險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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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論是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世界性經濟金融危機之后提出的。這種理論認為,監管的基本出發點就是要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公眾利益涉及千家萬戶、各行各業,維護公眾利益只能由國家法律授權的機構來行使。市場難免存在缺陷,純粹的自由市場必然會導致自然壟斷與社會福利的損失,并且還存在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公平問題。在現實經濟中通常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市場失靈:自然壟斷。假設在社會理想的產出水平下,只有一個廠商從事生產,該產業的生產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時的市場就是自然壟斷市場。處于該行業中的每個公司都會在利益驅動下爭相兼并擴張,之后形成壟斷市場而不是自由競爭的市場。壟斷者通過限制產量、抬高價格,使商品價格超過邊際成本而獲取超額利潤,必然帶來導致市場效率的喪失。"外部效應。外部效應是指未被交易雙方包括在內的額外成本或額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務時,如果社會利益或成本與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間存在差異,那么自由競爭就無法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盡管私人之間可能通過協議來解決外部效應問題,但達成協議的交易費用往往過高,而市場監管卻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在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信息分布往往不對稱,一般而言生產者比消費者擁有更多的信息。生產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而不是按優質優價的原則來出售商品。這樣在相同的價格水平下,銷售質量更好的生產者被迫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質量較差的生產者則乘機占領市場,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現象。信息不對稱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費者能夠據此區分產品質量的高下,監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場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論認為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對其實施監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前,證券市場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體改委、國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機構及上海、深圳兩地地方政府參與管理的形式。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以后,證券監管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委的執行機構,承擔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任務。國務院撤銷了證券委,同年確認中國證監會為證券監管的主管機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如《公司法》、《國庫券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證券法律法規均已頒布執行。作為根本大法的《證券法》的出臺,進一步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規范的框架。以滬深交易所設立為標志,中國證券市場短短十幾年走過了國外證券市場上百年的自然演進的發展過程,應當說政府的積極推進功不可沒,然而毋庸諱言,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在快速成長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監管制度缺乏長遠規劃。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于市場發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于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發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盡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采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后的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后性和弱效性。盡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后性和弱效性。
滯后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如“中科創業”、“億安科技”操縱股價行為在發生數年以后才被發現,而“瓊民源”事件的查處過程竟長達兩年。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弱效性。對違規行為處罰顯得過輕。如民源海南公司動用銀行貸款和透支操縱“瓊民源”股價非法獲利))萬元,查處后除了沒收非法所得以外,僅處以警告和罰款了事。實際上,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卻轉嫁到公司股東身上,并無過錯的中小股東往往受害最深。對應承擔直接責任的違規公司的高管人員處罰過輕,弱化了監管效果。"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決定了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唯一監管機構,一方面提高了證券監管決策實施的權威性,但另一方面卻可能有損決策的科學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作為政府代表,除了承擔監管職責以外,還擔負著培育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職能,而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的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不同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于與其他金融管理機構處于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發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投資者教育機制。對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風險教育,有利于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進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投資者訴訟機制。投資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訟,并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投資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范系統風險的緩沖機制,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目前,我國的投資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并發揮作用。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可以預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監管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與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高效率的證券監管是保障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以下從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上市公司監管、獨立董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等四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和建議:對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問題,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確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證券監管機構法律地位的條款和細則;加強立法建設,增強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整體性;增強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強化法制內容的實效性;-’建立健全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實施機制,杜絕有法不依的現象,加大執法力度;適應證券網絡化和市場開放的發展趨勢,盡快制訂適宜的相關監管規章制度。!從規范和發展兩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在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同時,努力為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監管激勵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加強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能,建立健全派出機構監管績效考評機制。重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制度建設,切實搞好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獨立董事制度。首先,確立獨立董事應有的社會地位,提高獨立董事參與上市公司最大決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其次,明確區分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不同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強關于獨立董事的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的監督,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建立一個主體多元化,結構多層次,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逐步改變目前僅由證監會單方面壟斷監管規則制訂的局面,縮小行政監管直接作用于市場的范圍。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監管主體來填補行政監管收縮后留下的空白,強化自律監管對行政監管的制衡,多方面約束并盡可能減少政府機構執法中腐敗現象的發生。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對監管者的監督在我國幾乎還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動監管的法制化和市場化,建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包括內部制衡機制和外部制衡機制,保障公眾及媒體的監督權力,強化社會輿論監督。
摘要:證券市場是信用制度與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一個風險高度集中的市場,具有風險來源廣、傳導性強和社會危害巨大等特點。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與飛速發展的現實要求還存在很大的差距。本文從證券市場監管的理論依據出發,分析了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證券市場;自律監管;行政監管
證券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及其重要的推動作用。證券市場特有的籌集資金、資產重組、公司價值發現及風險提示等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國經濟健康、穩定運行的必要條件。由于證券市場運作機制復雜、資本虛擬性等原因,產生風險的可能性極大。實踐表明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可以提高運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風險,使證券市場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
參考文獻:
曹鳳岐等,證券投資學(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鄭燕洪,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與市場紀律———國際金融監管新趨勢的模型解析特區經濟
篇5
關鍵詞:證券市場;自律監管;行政監管
證券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及其重要的推動作用。證券市場特有的籌集資金、資產重組、公司價值發現及風險提示等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國經濟健康、穩定運行的必要條件。由于證券市場運作機制復雜、資本虛擬性等原因,產生風險的可能性極大。實踐表明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可以提高運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風險,使證券市場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
一、公共利益論簡述
公共利益論是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世界性經濟金融危機之后提出的。這種理論認為,監管的基本出發點就是要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公眾利益涉及千家萬戶、各行各業,維護公眾利益只能由國家法律授權的機構來行使。市場難免存在缺陷,純粹的自由市場必然會導致自然壟斷與社會福利的損失,并且還存在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公平問題。在現實經濟中通常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市場失靈:自然壟斷。假設在社會理想的產出水平下,只有一個廠商從事生產,該產業的生產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時的市場就是自然壟斷市場。處于該行業中的每個公司都會在利益驅動下爭相兼并擴張,之后形成壟斷市場而不是自由競爭的市場。壟斷者通過限制產量、抬高價格,使商品價格超過邊際成本而獲取超額利潤,必然帶來導致市場效率的喪失。"外部效應。外部效應是指未被交易雙方包括在內的額外成本或額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務時,如果社會利益或成本與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間存在差異,那么自由競爭就無法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盡管私人之間可能通過協議來解決外部效應問題,但達成協議的交易費用往往過高,而市場監管卻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在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信息分布往往不對稱,一般而言生產者比消費者擁有更多的信息。生產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而不是按優質優價的原則來出售商品。這樣在相同的價格水平下,銷售質量更好的生產者被迫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質量較差的生產者則乘機占領市場,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現象。信息不對稱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費者能夠據此區分產品質量的高下,監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場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論認為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對其實施監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前,證券市場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體改委、國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機構及上海、深圳兩地地方政府參與管理的形式。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以后,證券監管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委的執行機構,承擔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任務。國務院撤銷了證券委,同年確認中國證監會為證券監管的主管機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如《公司法》、《國庫券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證券法律法規均已頒布執行。作為根本大法的《證券法》的出臺,進一步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規范的框架。以滬深交易所設立為標志,中國證券市場短短十幾年走過了國外證券市場上百年的自然演進的發展過程,應當說政府的積極推進功不可沒,然而毋庸諱言,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在快速成長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監管制度缺乏長遠規劃。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于市場發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于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發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盡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采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后的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后性和弱效性。盡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后性和弱效性。
滯后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如“中科創業”、“億安科技”操縱股價行為在發生數年以后才被發現,而“瓊民源”事件的查處過程竟長達兩年。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弱效性。對違規行為處罰顯得過輕。如民源海南公司動用銀行貸款和透支操縱“瓊民源”股價非法獲利))萬元,查處后除了沒收非法所得以外,僅處以警告和罰款了事。實際上,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卻轉嫁到公司股東身上,并無過錯的中小股東往往受害最深。對應承擔直接責任的違規公司的高管人員處罰過輕,弱化了監管效果。"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決定了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唯一監管機構,一方面提高了證券監管決策實施的權威性,但另一方面卻可能有損決策的科學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作為政府代表,除了承擔監管職責以外,還擔負著培育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職能,而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的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不同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于與其他金融管理機構處于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發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投資者教育機制。對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風險教育,有利于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進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投資者訴訟機制。投資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訟,并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投資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范系統風險的緩沖機制,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目前,我國的投資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并發揮作用。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可以預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監管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與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高效率的證券監管是保障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以下從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上市公司監管、獨立董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等四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和建議:對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問題,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確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證券監管機構法律地位的條款和細則;加強立法建設,增強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整體性;增強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強化法制內容的實效性;-’建立健全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實施機制,杜絕有法不依的現象,加大執法力度;適應證券網絡化和市場開放的發展趨勢,盡快制訂適宜的相關監管規章制度。!從規范和發展兩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在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同時,努力為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監管激勵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加強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能,建立健全派出機構監管績效考評機制。重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制度建設,切實搞好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獨立董事制度。首先,確立獨立董事應有的社會地位,提高獨立董事參與上市公司最大決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其次,明確區分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不同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強關于獨立董事的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的監督,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建立一個主體多元化,結構多層次,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逐步改變目前僅由證監會單方面壟斷監管規則制訂的局面,縮小行政監管直接作用于市場的范圍。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監管主體來填補行政監管收縮后留下的空白,強化自律監管對行政監管的制衡,多方面約束并盡可能減少政府機構執法中腐敗現象的發生。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對監管者的監督在我國幾乎還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動監管的法制化和市場化,建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包括內部制衡機制和外部制衡機制,保障公眾及媒體的監督權力,強化社會輿論監督。
參考文獻:
曹鳳岐等,證券投資學(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鄭燕洪,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與市場紀律———國際金融監管新趨勢的模型解析特區經濟
篇6
【關鍵詞】創業板;風險構成;傳導機制
一、引言
證券市場是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創業板市場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重要推動力。完善的金融資本市場需要形成多層次的市場結構和體系,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需求,我國的資本市場自主板建立到創業板運行以來,已經開始形成具有我國特色的資本市場結構,特別是創業板市場更具有典型性。
2009年10月30日,我國創業板正式運行。由于我國資本市場機制的不健全、監管制度的不完善和市場參與者的非理性等因素存在,嚴重影響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扭曲了資本市場應有的功能。主板市場的不成熟和外部條件的制約使得我國創業板的推出經歷了數年之久。而創業板自運行至今仍未推出退市機制,運行也存在著種種制約,這些問題最終都會增加創業板市場的風險。
由于我國創業板市場自身的缺陷,因此自創業板市場運行之初,就應當深入分析其內在的市場風險狀況,綜合考慮各種風險造成的市場不確定性,同時借鑒歐美發達國家創業板市場風險管理的經驗,結合我國的資本市場環境尋求完善我國的創業板市場的途徑,以充分發揮創業板市場資源配置的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本文綜合研究和分析當前我國創業板市場風險,重點研究創業板市場風險的構成、傳導和防范,并提出合理化的政策建議,為我國創業板市場的穩定發展提供思路。
二、國內外文獻綜述
國外理論界對于創業板市場風險構成與傳導的研究大多以美國納斯達克市場為主要目標,同時結合其他國家主要創業板市場進行對比性分析和實證研究,其研究結果對于新興市場國家的創業板市場風險的監管和防范均具有指導意義。
Yiuman Tse,Erik Devos(2004)通過對納斯達克與Amex對比研究認為,從Amex轉到納斯達克的上市公司整體表現為基差增大、收益增加,機構投資者增多,其風險監控和管理制度也更為嚴格。Bong-Soo Lee,Oliver Meng Rui,Steven Shuye Wang(2004)對納斯達克市場與亞洲創業板市場的信息相關性進行研究,認為納斯達克對亞洲創業板市場具有波動溢出效應和收益滯后效應,并且這兩種效應也廣泛存在于主板市場對于創業板市場的影響中。J.Cunado,L.A.Gil-Alana,F.Perez de Gracia(2005)對1994年6月至2003年11月納斯達克市場股票指數的合理性泡沫進行了檢驗,其結果表明泡沫的存在取決于研究中所取樣本的頻率,當采用月度數據所得出的結果與采用日均數據和周數據的結果剛好相反。Lee.Joy研究了中國設立創業板的條件和方式,以及設立創業板后對內地資本市場和香港創業板市場的影響,同時分析了中國創業板市場的影響因素。Frederick Tsang則認為中國創業板市場建立將有利于中國促進私營企業的發展,并且有利于整個國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
國內學者對于創業板市場的研究則歷經了從主板到中小板,從風險到機制的一個研究思路的轉變。許長新(2001)認為發達國家和地區證券市場的穩定和繁榮,離不開其完善的上市公司退市機制的保障。我國上市公司退市機制的建立應側重于完善退市標準和機制,細化退市程序,增強規則的可操作性,從而為證券市場的良性運作創造條件。
陳爾瑞(2001)認為我國主板市場的退市制度存在弊端,真正實行退市的企業相對較少,證券市場體系不完整,因此應從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角度予以完善。
董輔(2002)認為創業板市場的建立存在風險,如果開設創業板市場失敗,會帶來一系列的問題,因此應采取必要措施防范風險。同時認為創業板的退市機制應當盡早建立,拖延的時間越長,會積累越多的風險,不易于創業板市場的穩定發展。
周乃敏、韋洪興(2003)對二板市場的概念、發展狀況、自身特點、市場效率、制度創新及做市商制度對創業板市場支持度等六方面進行了比較研究,對建立適合我國的創業板市場運行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進行了研究。
金棟、凌傳榮(2004)從創業板市場監管模式與體系比較了海外三種不同的監管模式,結合我國的國情提出了我國創業板市場必須采取集中統一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模式,同時要建立完全市場化的多層次監管體系。
項雪平(2005)研究了上市公司退市的相關損失和賠償問題,通過對世界主要證券市場損害賠償確定的規定進行了比較研究,同時結合我國的客觀實際,提出完善上市公司退出損害賠償責任確定的措施。
蔣大興(2005)認為我國現行的退市監管無論在監管理念還是在制度構架方面均存在問題,上市公司退市機制應該體現公司自治,退市監管權應該保持一定節制,特別是監管權力需要進行重新配置。
三、我國創業板市場的現狀
截止到2011年10月28日,我國創業板上市企業由最初的28家迅速增加到271家,總發行股本達389.69億股,上市公司市價總值達到8308.59億元,平均市盈率達43.13倍。在兩年的時間里,創業板市場的整體表現遠超預期,實現了創業板的跨越式發展。
為了進一步了解創業板的現狀,需要對創業板上市企業的行業結構及所屬行業的企業狀況進行分類研究,我國創業板上市企業基本狀況如表1所示。
資料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省略/main/chinext/scsj/jyjg/,數據截止到2011年10月28日
從表1可以看出,當前創業板271家上市公司中,企業數量和規模占前三位的行業分別是制造業、信息技術行業和社會服務行業,其中制造業企業179家,總市值達到5336.98億元,占創業板市場總市值的64.23%;信息技術企業52家,總市值達到1340.1億元,占創業板市場總市值的16.13%;社會服務行業14家,總市值達到682.31億元,占創業板市場總市值的8.21%。三大行業市值占整個創業板市值的比重達到88.57%,構成了創業板市場的絕對主體,這充分說明了創業板上市企業具有行業集中的特點。
從上市企業的地域上分布來看,創業板上市企業主要集中在東部沿海經濟較發達的省份和地區,如京津、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中西部地區企業創業板上市較少。從具體省份來看,廣東省以60家居全國首位,北京市以38家居第二位,江蘇、浙江兩省以26家居第三,上海、山東等省緊隨其后,六省市上市企業數量占到創業板企業總數的68.63%,構成了創業板上市企業的地區性主體。
由于創業板上市企業所屬行業和經營狀況的差異,上市企業融資規模差距較為明顯。創業板上市企業整體表現出高市盈率、高發行價和高超募資金的特點,使得整個創業板市場處于高風險運行區間。從凈利潤和營業收入增長率來看,創業板企業遠低于同期的中小板,創業板上市公司整體業績表現欠佳。
四、我國創業板市場的風險構成及成因
創業板市場風險是證券市場風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創業板市場特點來看,其風險要大于主板市場,而且難以監管和控制。要明確創業板市場的風險問題,需要對創業板市場的風險構成進行分析,明確創業板市場風險的成因,以真正把握創業板市場的風險。
(一)我國創業板市場的風險構成
從整體看,我國的創業板市場風險可以分為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風險兩大類,具體如下圖所示。
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的劃分是根據風險是否可以消除來進行劃分的。從圖1看出,根據兩大風險的分類,宏觀經濟運行、制度性因素、創業板市場的運行及創業板自身風險等屬于經濟運行和經濟制度本身產生的風險,這些風險是無法通過風險預防和風險分散手段消除的,因此屬于系統性風險;而投資者、上市公司、證券中介及市場監管等產生風險,由于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因此可以通過各種措施降低甚至避免風險的產生。
從我國證券市場的運行來看,創業板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主要是由于創業板市場運行的環境決定的。就我國宏觀經濟環境而言,通貨膨脹風險、匯率風險、利率風險和國際影響風險構成了宏觀經濟風險的主題。制度性風險則主要來自于創業板市場制度的不完善,其中最重要的風險是退市制度的缺失,這種基礎性制度的缺失增大了系統性風險的影響。市場運行的風險主要體現在各種突發性因素對創業板市場的影響,這種風險與主板市場的運行風險基本一致。此外,創業板市場的自身風險,如上市標準低、上市企業結構相對單一、高市盈率導致的風險性問題等也不同程度的加劇了創業板市場的系統性風險。
創業板市場的非系統風險主要來自于創業板市場不同的參與主體。由于創業板市場各參與主體的目的性不同,其行為的分散性導致了非系統性風險的產生。投資者、上市公司、證券中介等不同的交易和服務主體,其在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時由于自身條件和目標的限制,導致大量的交易主體非法操縱市場、違規證券操作、逃避市場監管,形成了創業板市場的交易和監管風險,這些風險大多來自于市場主體的交易性操作,并且與規避制度性因素密切相關,因此這些非系統性風險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進行分散和規避的。
創業板市場風險的劃分是分析創業板風險結構及成因的基礎,通過對創業板市場風險的分類研究,進一步明確我國創業板市場風險的成因及其傳導機制,從而為創業板市場風險的預防和管理提供針對性建議。
(二)我國創業板市場風險的成因
由于創業板市場運行環境的復雜多變,創業板市場風險的形成原因也具有多樣性。從整體上看,創業板風險的形成既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一般而言,創業板市場的系統風險大多是客觀風險,而非系統風險大多屬于主觀風險,即操作類風險。對于兩類風險成因的劃分,主要基于風險是內生性還是外生性導致的。
1.主觀風險
主觀風險,即操作類風險,是由創業板市場主體操作引發的風險。創業板市場主體的主觀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類:一是上市公司管理層隱瞞企業的財務狀況,如出具虛假的財務會計報表,信息披露不準確及時以及誤導投資者投資等;二是上市公司管理層對利潤進行的人為干預,例如虛報或者隱瞞利潤以獲得高額薪酬等;三是上市公司管理者對企業資本的侵吞和挪用等;四是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與上市公司合謀操縱市場,抬高或者打壓股價的行為;五是證券交易所及證監機構對于上市企業風險監管和控制的缺失,不能及時發現和糾正上市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創業板各個市場主體基于自身利益的操作,構成了我國創業板市場風險的主觀成因。
從根本上說,造成這些風險的原因主要是委托-問題,委托問題是由于委托人與人的目標函數不相同,因此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人有可能偏離委托人的目標函數,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與此同時,由于信息的缺失,委托人對人難以進行有效的觀察監督,因此出現人為獲得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損害委托人利益的現象。這些現象表現在創業板市場上就是上市公司管理層出現各種違法違規活動,而證券中介機構與上市公司合謀操縱市場,損害投資者利益,造成了我國創業板市場的主觀風險。
2.客觀風險
客觀風險,即內生類風險,是創業板自身的因素引發的風險。我國創業板客觀風險的成因可以從創業板制度、創業板監管、創業板運行三個方面進行研究。
創業板制度的不完善是我國創業板客觀風險形成的主要原因。我國創業板制度的不完善主要表現在基礎制度的缺失,具體表現在創業板退市制度的缺失。自2009年10月創業板上市運行至今,創業板遲遲未推出退市制度,加大了創業板市場的運行風險。此外,對于上市公司業績考核評價等制度也不完善。創業板的市場監管問題也是創業板市場客觀風險的成因之一,由于創業板上市公司大多具有高市盈率、高風險的特點,其風險要遠遠大于主板市場,而這些企業的財務和監管制度相對不完善,這就加大了監管的難度,造成了創業板市場監管難的狀況,增加了創業板市場的隱形風險。創業板市場的運行風險主要是由于國家的經濟政策和制度變化引起的,由于創業板企業大多是高新技術企業,對于經濟的波動和國家政策變化的敏感性強,一旦國家政策發生變化,這些企業就會受到直接影響,進而影響到創業板市場的穩定運行,而這種影響一般具有行業性特點。
創業板市場風險的成因具有多樣化特點,每種風險的形成都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因此對我國創業板市場風險的研究需要進行針對性的分類,從風險的產生、傳導到作用影響進行分析,才能真正把握創業板市場的風險,從而為創業板的風險監管提供思路。
五、我國創業板市場風險的傳導分析
創業板市場風險的形成和傳導,可以從風險基礎、風險誘因兩個方面進行分析。從創業板市場本身來說,創業板具有相對較高的收益率,根據收益風險配比原則,其風險因子相對較高。當創業板市場風險高位運行時,一旦出現風險事件,則風險基礎立即會被催化,如果此時創業板市場監管缺失,必然引發創業板市場風險。
從圖2可以看出,創業板市場風險構成的基礎性因素有經濟環境變動因素、資本市場制度因素、市場主體理性因素和市場預期因素四個方面,四大因素涉及了創業板市場運行的宏觀經濟條件、市場制度規范和監管、市場主體及其對創業板市場發展的預期,這些因素形成了創業板市場風險的基本環境,成為創業板市場風險的載體。
從創業板風險的發生來看,除具備環境條件外,還需要具備相應的風險誘因,即具體的風險事件引發創業板風險,具體的創業板風險誘因包括市場供需異常、資產價格波動異常、資金流動異常、市場違規操作及非抗力因素等。風險誘因的存在使得創業板市場風險的發生具有隨機性,即每次創業板風險的發生和發展具有不同的特點,這種風險發生的隨機性加大了風險預測和監管的難度。
從創業板風險形成的基礎和誘因看,創業板的風險基礎是創業板市場風險的必要條件,經濟環境的變動導致了創業板走向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必然引發創業板市場風險。資本市場制度是創業板市場風險控制的重要因素,市場主體的理性因素會導致創業板交易中操作風險的產生,市場對未來的預期會加大風險的波動程度。創業板的風險誘因是創業板市場風險的充分條件。創業板市場的供需異常變化與資產價格波動、資金的異常流動密切相關,它們的變化都能引發創業板市場風險。從創業板風險的引發事件來看,市場違規操作是導致風險產生的重要因素,特別是上市公司和券商的違規操作影響更為嚴重。此外,非抗力因素也是導致創業板市場風險產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由于創業板本身蘊含的風險因素,一旦具有催化作用的風險事件發生,將會引發連鎖反應,導致整個創業板市場風險的發生和蔓延。由于創業板市場運行的特點,風險的預測和監管具有很大難度,即使能夠監測到風險因素,要在短期內消除潛在風險也具有很大難度。而一旦風險發生,其產生的效應將難以抑制,使得整個創業板市場陷入風險之中。
從風險產生和發展的各環節來看,其中最重要的環節是監管環節。創業板市場監管重要性程度最高,其難度也最大。由于引發創業板風險的因素大多是來自市場主體的操作因素,因此,對于創業板市場風險的監管應當主要放在對上市公司和券商的市場行為監管上。風險環境因素是不能避免的,因此應當將減少風險事件作為控制創業板市場風險的主要措施。
六、我國創業板市場的風險防范與監管
無論是從其他國家創業板市場風險規律來看,還是結合我國創業板市場風險的特點,必須要加強創業板市場風險的監管和防范,才能保證資本市場的正常運行。針對當前我國創業板市場風險的特點,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來解決這些問題,完善創業板市場的基本制度,降低創業板市場運行的整體風險。
(一)建立退市機制,完善基本市場制度
創業板市場退市機制的缺乏是造成我國創業板市場風險的重要因素。創業板市場退市制度是創業板市場的基礎性制度,基礎性制度的缺乏導致了我國創業板市場存在根本性缺陷,這種缺陷增加了創業板市場的基礎風險,并擴大了風險的影響范圍和程度。
從主要發達國家的創業板市場來看,均具有健全的退市標準和相關執行措施,而且其退市機制與上市標準相呼應。這種前后一致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降低創業板市場的風險,將風險控制在源頭上,避免上市公司利用“殼資源”進行關聯交易或者進行后門上市,從而影響創業板市場的穩定。
(二)簡化監管程序,提高風險監管措施的可執行性
盡管《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對創業板市場風險監管的標準和程序進行了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在針對性和操作性上仍然存在問題,需要進一步對各項指標進行細化和量化,通過具體的數量化指標,建立相對較完善的可執行的量化標準的監管體系,提高不同風險監管的區分度,提高各項指標的操作性。
簡化監管程序的目的在于提高我國創業板市場風險監管的效率,通過減少監管的環節,使得創業板市場風險在發生之初就能被有效監管和控制,避免由于監管程序的問題導致風險蔓延,盡可能減少創業板市場風險波及的范圍,降低市場損失。簡化監管程序需要對原有的監管體系進行調整和優化,以達到程序簡化、效率提高的目的。
(三)防范操作風險,加強對市場主體的行為監管
創業板市場風險的監管屬于市場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操作風險是創業板市場風險最重要的成因,且面臨較大的監管問題,這就需要加強對創業板市場主體的行為監管,特別是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對上市公司操作風險監管主要集中在對其財務指標、資產負債和持續經營狀況的監管,要通過監管及時發現上市公司在經營期間的風險,并責令其限期改正,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創業板市場的平穩運行。
對于創業板市場主體的行為監管,要特別加強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問題,及時全面的對上市公司的各項財務指標和重大事項進行公開,使投資者能夠充分了解上市公司存在的風險,從而降低上市公司的操作風險,保證創業板市場的穩定。
(四)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建立風險防范和處理的配套機制
配套機制的建設是保護創業板市場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機制,也是降低創業板市場風險的重要措施,而配套機制正是我國創業板市場風險監管和防范的重大障礙。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的復雜性和大量基礎性制度的缺失,導致風險發生后大量的問題難以解決,這就擴大了創業板市場風險的影響范圍,延長了風險的影響時間。因此,需要建立一整套風險防范和處理機制,特別是關于對受到風險波及的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例如對投資者的司法救助問題,投資者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通過何種程序追究責任,應當追究什么責任,以及相關賠償的標準等都需要一一明確,而目前我國的創業板市場尚不具備這樣的配套機制,因此建立風險和處理的配套機制對于降低市場風險,保證創業板市場穩健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綜上所述,要降低我國的創業板市場風險,既需要借鑒其他國家創業板風險防范和控制的經驗,又要根據我國創業板的實際情況制定具有針對性的措施;既要完善各項基礎性制度建設,又要簡化監管程序,提高監管效率;既要防范市場主體的操作風險,又要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完善風險防范和處理的配套機制建設。因此,我國要加強創業板市場風險的監管力度,降低創業板市場整體的風險水平,以促進創業板市場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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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黃金市場;場內交易;場外交易;法律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9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09)06-0038-05
一、國際主要黃金市場監管模式與立法概況
隨著黃金市場的不斷發展,為保證市場的公正和公平。國際各黃金交易市場都建立了各自的監管體系,主要分為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兩大模式,與此相對應分別形成了以場內市場與場外市場為側重點的黃金交易市場。
(一)政府主導的黃金市場監管模式
美國作為世界上最重要的場內黃金交易的代表得益于其政府為主導的市場監管模式與立法體系。美國對黃金市場實行多頭監管,主要由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監管,相關監管法律數量頗多,構成一個相對完善的法律監管體系。期貨經紀商在接受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監管的同時,還受到全國期貨協會制定的相關自律規則以及交易所制度的約束。此外,行業組織如國際互換與衍生品協會(ISDA)制定了一系列行業準則或地區標準,對交易各方起到監管作用,還有其他組織如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FASB)等也對金融機構的交易行為和信息披露做出了規定。美國法律還對不同類型交易商注冊申請的內容和方式做了詳細規定,同時要求注冊的期貨經紀商和介紹經紀人應始終滿足委員會規定的最低財務要求,以保證其履行注冊人義務。
(二)行業自律主導的黃金市場監管模式
以市場自律為主導的監管模式是國際上發達場外黃金市場的重要特點之一,倫敦金銀協會(LBMA)與香港金銀業貿易場為其主要代表。
就管理機構而言,倫敦黃金市場被視為金融市場的一部分,由英國金融服務局按照《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的要求對黃金市場是否遵守普遍性的金融規章制度進行行政監管,而英格蘭銀行作為英國中央銀行負責國家黃金儲備管理。倫敦黃金市場既沒有特定的黃金交易所,也沒有一個系統的交易程序和交易章程,對于市場的參與主體也無特別的限制。市場監管主要靠做市商的自律維護,所有的風險,包括信用風險,都由交易雙方共同承擔。
場外交易的最大特色在于做市商通過自主報價維護價格的穩定,使得市場變得連續而有序。但是場外交易不易進行監管,同時做市商的資質監管也很成問題,1985年倫敦發生了由于黃金交易做市商破產導致客戶資金損失的風險案例。倫敦黃金交易市場的自律監管主要通過主體準入監管控制場外交易風險。倫敦金銀市場協會要求每一個申請人在申請人會時指定三名倫敦金銀市場協會已有會員作為保證人,同時保證人需提交一份與申請人業務往來說明。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對場外交易主體進行監管時,考察重點包括資本充足率、內控系統、交易報告、大額交易協議以及交易對手資產分離等方面。此外,《倫敦城經營守則》還對經紀商等的行為做出了更為清晰的描述。
(三)國際主要黃金市場立法監管的經驗與借鑒意義
從各國經驗來看,注冊機制是非常重要的風險控制手段。無論是場內交易還是場外交易,各國均對交易主體的資質進行了嚴格法律規定,特別對財務狀況如資本充足率等實施嚴格監管。此外在場內市場監管方面,美國紐約商品交易所注重對機構投資者服務與監管,對交易商會員根據不同的法律監管標準進行等級劃分,以此確定不同的業務資質;但場外交易具有一定的自主性,特別是對機構間的大額交易,各國只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監管義務,除進行必要的資質審查和監控外,更多地留有空間讓市場自我調節以促進場外市場發展。
除對市場主體的監管外,各國還對上市產品實施一定程度的監管或引導。美國要求只要合約符合商業需要和公眾利益,能夠有效防止價格操縱,就可以上市交易,甚至排除了對合格參與者間場外交易的監管。英國在黃金交易產品核準上奉行行業自律審核,依靠黃金市場自律組織根據市場發展的需要進行產品的核準上市。在金融產品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各國對上市產品更多地采取寬松的監管方式,刺激金融創新和金融交易的同時也隱藏著巨大的風險。
二、我國黃金市場發展現狀及主要法律監管制度
2002年10月30日,國務院批準設立了上海黃金交易所,以此為標志并經過多年發展,一個以產業為支撐,集實物交易與投資易為一體的綜合性、多層次的黃金市場雛形已經建立,并初步形成了由上海黃金交易所黃金現貨交易、商業銀行黃金業務、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共同組成的黃金市場體系。與此對應的是各黃金交易品種所屬的市場監管法律逐漸完善,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與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共同對我國黃金市場行使監督管理權。
(一)我國黃金市場的發展現狀與監管法律框架
在場內交易方面,機構投資者可以委托黃金交易所的會員單位進入黃金交易所進行現貨交易和現貨延期交收業務;個人投資者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在商業銀行設立的二級交易平臺也可以進行實物黃金的投資。此外,投資者以方式通過期貨公司進入上海期貨交易所,可以實現對黃金的間接投資。
在場外交易方面,商業銀行開展的黃金理財產品和黃金投資或咨詢類中介機構開辦的黃金保證金交易等在場外黃金市場占據主導。與商業銀行的場外業務相比,大量存在的黃金投資或咨詢中介機構開辦的“炒外盤黃金”、黃金保證金交易,由于其非標準化、缺乏透明度等特點,加之缺乏必要的監管和規范,市場風險極大。
當前,我國對黃金市場的監督和管理主要是指人民銀行、銀監會與證監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黃金市場行使行政監管。人民銀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監督管理黃金市場,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根據《行政許可法》、《金銀管理條例》和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管理黃金進出口。二是對上海黃金交易所進行監管。三是與中國銀監會按職責分工,共同監管商業銀行的黃金業務。銀監會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開辦黃金業務進行準人性監管及有關內控風險管理,商業銀行開辦黃金業務均需得到中國銀監會的審批或備案通過。證監會依據國務院頒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對黃金期貨市場進行集中統一監管,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黃金期貨交易及相關活動。
(二)我國場內黃金市場交易的制度安排與法律監管
在監管法律制度方面,由上海黃金交易所與期貨交易所制定的一系列交易監管規則是場內黃金交易監管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場內黃金市場監管模式方面,上海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現貨交易
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上海期貨交易所的黃金期貨定位于商品期貨范疇,其業務活動受中國證監會監管。上述監管主要集中于交易主體監管與交易行為監管。
在交易主體監管方面,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都是實行會員制的組織形式,只有會員可以直接進行交易,非會員應當通過會員的業務參與交易。黃金現貨和期貨交易會員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基本一致。經交易所批準,會員資格可以轉讓。但是以發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轉讓會員資格或交易席位是被禁止的。同時,為了保證黃金交易的安全性,當會員存在重大違規情況時,經理事會批準,可以取消其會員資格。交易所會員被取消資格或會員資格發生變更時,應報主管部門備案。
我國黃金交易行為的監管主要依靠交易所會員監督管理制度。在場內黃金交易的各類業務中,會員從事業務往往是風險集中爆發點,因而也是監管的重點。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不受侵犯,相關法律法規從風險披露、業務隔離、風險管理、責任劃分等方面予以詳細規定。
根據現行黃金期貨相關法律規定,個人投資場內黃金期貨產品必須通過期貨交易所的經紀會員進行。個人購買場內的黃金現貨只能通過金融類會員進行,綜合類會員目前還不能個人買賣黃金。
為了加強對場內黃金交易業務的風險管理,黃金交易所與期貨交易所均制定了《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從保證金制度、漲跌停板制度、限倉制度和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等方面對交易風險進行集中監控。
(三)我國場外黃金市場交易的制度安排與法律監管
雖然《中國人民銀行法》賦予人民銀行監督管理黃金市場的職責,但有關黃金市場交易和監管的法律法規至今尚未出臺,立法滯后使得場外黃金市場發展存在一定的監管盲區。
近兩年來非法場外黃金交易層出不窮,他們往往通過設立交易平臺,提供黃金交易服務,并要求投資者在其指定賬戶存人交易資金,扮演類似做市商角色,并根據國內或國際黃金市場交易情況,提供黃金買賣報價,獲取點差收入或交易手續費收入。因其沒有向任何監管部門進行業務和資質申請,從而使其游離于監管視野之外。
許多場外黃金交易組織者打著黃金實物交易的名義,利用延遲交付與保證金交易規則模擬黃金期貨交易模式,搭建網上黃金市場,然后誘騙投資者直接在這個市場和自己進行交易。在交易過程中,經營者不僅能獲取不菲的傭金費,同時還能針對黃金行情走勢通過隨意變更交易頭寸。形成“市場對賭”。牟取巨額非法利益。這些非法交易多采用現金結算,具有預約性和隨機性,連任何賬務記錄都沒有,蘊藏著巨大的交易風險。以最為普遍的中介機構經營黃金保證金交易為例。違規主體充分利用目前我國黃金市場監管政策存在的漏洞,誘騙投資者參與高杠桿、高風險的境外黃金保證金交易。收取高額的服務費。此類交易提供的資金杠桿比率往往高達50到100倍,帶有明顯的變相期貨交易性質,一旦金價出現小幅波動都可能給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市場交易風險極大。
目前,我國對非法場外黃金交易懲處方面的法律依據不足。1994年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關于取締自發黃金市場加強黃金產品管理的通知》,出臺于黃金市場嚴格管制時期,主要針對黃金走私問題。而在對“非法集資”的界定中,也沒有專門涉及黃金投資領域。因而對于黃金市場違規者,目前多是按照非法經營定罪,非法經營最多判有期徒刑三年,與對黃金市場正常交易秩序造成的難以估算的沖擊相比,違法分子的犯罪成本較低。
(四)我國黃金市場法律監管存在的問題
我國黃金市場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許多問題:法律規范的缺失、監管職責劃分不明確、期貨與現貨市場沒有聯動發展、市場參與主體結構單一、產品創新缺乏相關指引、場外交易沒有納入監管范圍,損害客戶利益的事件時有發生。
從法律法規框架構建層面看,目前規范黃金市場的法律法規主要是《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金銀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法》只原則規定了人民銀行負責監督管理黃金市場,對市場主體資格準入、業務監督、統計信息監測以及違規處罰等具體管理權限缺乏具體明確的法律規定。《金銀管理條例》由于制定時間較早,大部分條款已經被國務院的決定陸續廢止,并且該條例主要內容是規范黃金資源的“統購統銷”行為,對場外交易、境外資金的參與、中介機構的規范以及黃金市場的監督管理等方面并未涉及,所以造成我國場外黃金市場混亂,也對非法黃金場外交易的認定帶來一定的難度。此外由于缺少對黃金投資產品開發的規范和指引,客觀上助長了黃金交易產品監管混亂與監管規避。
從黃金市場結構完善方面看,由于當前黃金現貨和黃金期貨分別屬于兩個不同市場,其監管口徑(各自分別為人民銀行和證監會)、交易主體以及交易規則等諸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影響了黃金市場功能全面發揮,不利于形成統一的戰略發展思路,也不利于市場信息的有效傳遞與溝通。在市場參與主體方面,除上海黃金交易所及部分開展黃金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外,國內參與黃金交易的機構主要集中于一些產金用金企業,市場的深度和廣度都無法滿足黃金市場發展的需要。
從黃金交易監管層面來看,一是由于當前相關法律法規均未涉及場外黃金市場,特別是對黃金市場交易主體的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黃金市場場外交易一直處于放任自流的狀態,無序競爭導致市場秩序嚴重混亂,為偷稅、走私、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二是針對不同的黃金業務歸口不同的監管部門的做法使得各個子市場信息溝通困難,容易產生監管盲區,使得黃金交易風險加大。同時多頭監管在權力分配、監管效率以及執法力度上也會引起諸多問題,這些問題直接影響了黃金市場的管理與運作。
三、完善我國黃金市場監管的法律建議
為了應對未來黃金市場快速發展,應該加快我國黃金市場的法律監管制度建設,借鑒國際發達黃金市場的立法監管經驗,結合我國黃金市場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黃金市場監管法律制度,促進黃金市場穩健發展,盡快實現向國際化黃金市場的轉變。
(一)加快黃金市場立法,完善黃金市場監管體系
目前關于黃金市場立法調整的呼聲也日漸高漲,相關部門紛紛調整其管轄范圍內的黃金政策,但是從法律框架體系來看,缺乏從法律法規的高度重新定義黃金市場,因此適時制定與當前市場狀況相符的黃金交易法律法規顯得十分迫切。
從立法效力層級來看,應當盡快出臺《黃金市場交易管理條例》,明確黃金市場監管主體地位、監管范圍,對場內、場外黃金市場進行法律界定并明確相關的監管措施,特別是將一些處于監管盲區的場外非法交易納入監管。通過建立核準經營制度使一些符合條件的黃金經紀公司的“地下”經營活動正規化、合法化。而將那些不符合條件的交易主體排斥于市場之
外。監管內容則包括市場主體的準入、交易規則及操作規程、交易數據信息的監測、合法黃金交易行為的界定、違法交易行為處罰等方面。
(二)明確黃金市場監管模式,加強監管部門的溝通協作
由于黃金具有商品與金融雙重屬性,同時參與主體各自所屬的監管機構不同,多頭管理現象現階段無法改變,因此有必要從自律監管與監管協調兩方面進行制度完善。為了避免監管盲區,提高監管效率,應當建立相應的監管協調機制。
在黃金場內市場自律監管方面,應當重視發揮交易所自我監管功能,鼓勵借鑒國外發達黃金市場交易所的立法監管經驗,不斷完善交易規則與監管機制,明確會員、經紀機構以及結算機構之間的職責,落實交易監管措施與違規責任。
考慮到我國黃金市場組成機構的多樣性,可以考慮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會同工商總局、海關總署、銀監會、證監會等相關職能部門組建我國黃金市場監管協調小組,共同協調規劃黃金流通體制改革的總體方案,協商制訂黃金市場主體的資質標準和準入條件,協調監督與管理黃金市場秩序。
(三)制定黃金市場準入規則,加強交易實時監管
成熟黃金市場對場內外交易主體均要求在相關部門注冊登記后才能夠從事相關業務的辦理,而且在申報時需要提交一定材料,方便監管機構對交易主體資質進行核查。參考成熟黃金市場對交易主體監管的立法經驗,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應從基本業務信息、資本充足率、公司治理結構、商業信用等方面對黃金市場申請主體進行核查。判斷申報者是否具備從事黃金交易的基本資質。針對場內交易主體和場外交易主體,由于市場風險的不同,可以制定不同的市場準入條件。
事實上,在交易主體進入市場后,對其在后期交易中進行實時監管是十分重要的環節,甚至比初始市場準入審查更具有現實意義。后期實時監管應包括資本充足率是否滿足要求,是否保留了詳細交易記錄,補償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情況如何。是否存在重大申訴事件等方面。監管機構可以設立抽樣監督機制,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主體進行特別檢查,確保將市場風險控制在最低程度。
(四)完善黃金市場參與主體結構,提高市場流動性
進一步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進入國內黃金交易市場,提高市場交易規模和市場流動性,促進我國黃金交易市場的國際化發展。在引進外資機構進入時,需要注意兩方面問題:一方面,針對我國目前人民幣在資本項下不能自由兌換的現實背景,對經營黃金進出口業務仍然要繼續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但可以簡化業務審批手續,加強出口申報與核銷的管理措施,杜絕利用黃金進出口進行走私和套利行為;另一方面,在“風險控制、逐步開放”的前提下,除了吸收境內部分外資金融機構作為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還應當進一步細化引入境外機構會員單位的操作方案,在交易、清算、交割調運、實物進出口、資金管理、風險控制等各個環節落實可操作性步驟,同時允許境外機構申請黃金實物進出口額度。用于境內黃金交易的對沖平盤。
(五)明確黃金市場產品創新監管方式,引導市場健康發展
參照國外的監管經驗,許多成熟黃金市場允許場內市場擁有一定自主性,通過行使規則制定權鼓勵市場主體積極進行產品創新。相比于其他黃金市場,我國現階段黃金市場管制仍然較為嚴格,隨著我國黃金市場化發展的進一步擴展與深化,我國也應適當放寬對場內市場的監管,實現場內交易品種的不斷升級和擴大,充分滿足社會公眾對風險可控投資產品的需求。
對于場外交易產品,應明確市場準入條件,包括合約目的、交易范圍、風險控制、以及防止市場操縱等方面的規定,可以借鑒日本的相關規定,要求對創新金融產品進行一定期限的試運行,證明其對社會無危害后,才可以批準正式上市交易。同時應當通過立法建立科學的黃金市場產品創新機制,制定黃金市場產品創新的相關指引,鼓勵和規范產品創新。對風險性較小的非保證金黃金現貨交易產品可采用備案制,而對風險較大的保證金衍生交易產品應當事先進行嚴格的評估,并對交易主體資格采用嚴格的審批制。
(六)加大創新,逐步實現場內期貨與現貨市場結合
充分利用上海黃金交易所的平臺推出黃金期貨交易,一方面可以實現期現結合,低成本地滿足黃金交割、保證金管理、抵押品管理等要求;另一方面投資者可以順利地實現在期、現市場跨市套利,黃金市場資金的流動性將大大增強。
在同一交易場所就能同時進行期、現貨交易固然是最便于投資者的交易方式,但為了保證市場競爭的最大化,在兩個交易場所之間實現互聯互通也是確保黃金市場健康發展的必經之路。目前,國內期貨與現貨黃金市場在市場價格、參與機構、交割品牌注冊標準等方面的差異正在縮小,實現連通的可能性越來越大。
此外,考慮到期、現兩市場之間的交易標的流通性,還應當促使兩個市場實現倉單互換和統一結算交割,實現兩個市場的直接交割,使客戶在現貨市場買入的黃金能夠順利地在期貨市場賣出,共同形成市場合力。
(七)規范交易,鼓勵創新,促進場內、場外市場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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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股指期貨 風險 防范
隨著金融市場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發展金融期貨的環境和條件日益成熟,股指期貨作為一種金融期貨品種,可有效規避系統性風險,但是由于股指期貨交易機制的特點,存在巨大的交易風險,如果不能有效規避風險,將嚴重阻礙我國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有效防范股指期貨風險是當前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股指期貨概述
所謂股指期貨,是指以股價指數位標的物的標準化期貨合約,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的某個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確定的股價指數的大小,進行標的指數的買賣。我國股票市場缺乏賣空和融券功能,缺乏具有針對系統性風險的管理手段,而股指期貨作為基礎性風險管理工具,具有價格發現、套期保值、資產配置等功能,可以彌補以上空白,從而健全我國的證券交易市場。
二、股指期貨的風險分類
(一)金融衍生產品共有風險
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可作如下分類:(1)市場風險。市場風險是指由于股票指數發生變動引起股指期貨價格劇烈變動而給投資者帶來的風險。(2)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交易合約及其內容與相關法律制度發生沖突致使合約無法正常履行所造成的風險。(3)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由于人為因素和管理失誤而產生的風險。如人為的錯誤、電腦故障、操作程序錯誤或內部控制失效等。(4)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經濟主體由于金融資產的流動性的不確定性變動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可能性。(5)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指交易對手不履行合約而造成的風險。
(二)股指期貨交易的特殊風險
股指期貨交易的特殊風險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基差風險,基差風險是股指期貨相對于其他金融衍生產品的特殊風險。二是標的物風險,股指期貨的標的物是市場上各種股票的價格總體水平,只有當股票品種和權數完全與指數一致時,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鎖定風險,但幾乎不存在這種可能性。三是交割制度風險,股指期貨采用現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其風險更大。四是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是指類似的合約品種,在相同因素的影響下,價格變動不同。
另外,由于現貨市場的交易機制不完善,交易主體結構失調也帶來一定風險。同時,由于我國股票市場具有“政府驅動性”特征,政府干預的不確定性會加劇股市的不確定性,從而轉嫁給股指期貨,其潛在風險巨大。
三、股指期貨交易的風險防范措施
(一)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加強對股指期貨市場監管力度
為保證股指期貨交易安全運作,應健全法律法規,為股指期貨的開展提供法律保障,建立嚴密的法規與監管體系,健全交易者行為,保證股指期貨市場的公平競爭和平穩運行,實現行政主導的監管機制向市場化監管機制的轉變,加快期貨業協會建設,為股指期貨的市場監管提供有效保障。
(二)建立健全股指期貨交易制度,加強股票市場與股指期貨市場的協調和合作
股指期貨市場具有高杠桿效應,交易風險比較大,為有效規避風險,將交易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建立嚴格的市場交易機制是至關重要的措施。我國可考慮借鑒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成功經驗,針對我國的實際現狀,進行科學合理的股指期貨合約設計。同時,應不斷加強股票市場和股指期貨市場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協調管理,建立風險聯合管理和控制機制,嚴厲打擊違法操縱行為。
(三)加強對股指期貨市場交易主體的監管
完善的股指期貨市場應具備三類交易主體:即套期保值者、套利者和投機者。為加強對市場交易主體的監管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構建完善的交易主體結構,鼓勵發展大型機構投資者,并正確引導整個市場理性投資,避免投資的盲目性。(2)建立規范的準入制度,加強對市場交易主體的資信情況和風險負擔能力的認定和考察,嚴格落實證券市場準入制度。(3)建立完善的現貨市場,嚴格限制以投機為目的的股指期貨交易。
(四)健全中觀和微觀層面的股指期貨風險防范機制
交易所是股指期貨中觀層次監管的主體,是對交易風險進行監管的第一道防線。因此應明晰交易所的性質,科學定位指數期貨標的物,確定合理的保證金水平,實施分級結算制度、漲跌停板制度、風險準備金制度、強行平倉制度、實時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等。微觀層面風險控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強期貨經紀公司的風險管理,健全內部控制機制,拓寬內部員工的業務知識面,提升其業務素質,增強員工對股指期貨的了解,并進行相應的職業道德培訓。二是提高投資者綜合素質,加強風險意識與投資技巧的教育和培養,促進投資者理性投資。
股指期貨的推出,能夠適應投資者規避風險的迫切需求,促進期貨和現貨市場規模的不斷增大,培育市場交易主體,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規范化和可持續發展,但股指期貨的交易風險也不容忽視,我國應建立完善交易風險防范機制,以有效防范股指期貨的交易風險,從而不斷促進我國股指期貨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為我國金融體制改革輸入新鮮血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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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汪寒寒.淺析我國股指期貨業務風險以及防范措施[J].中國證券期貨,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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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證券;證券市場;證券市場監管
證券業具有長期資本籌集、企業價值評估、資源流動、重組,以及風險提示等功能,是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證券業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問題會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產生重大的負面影響,因此,加強對證券業的監督、管理、預測和引導,降低多元化的經濟風險,使證券市場能夠高效的運行,盡可能發揮其積極的作用,以防止或減少證券業帶來的不利影響。
一、證券的涵義及起源
1.證券的涵義
證券是各類財產所有權或債權憑證的通稱,是用來證明證券持有人有權依票面所載內容,取得相關權益的憑證。從一般意義上來說,證券是指用以證明或設定權利所做成的書面憑證,它表明了證券持有人或者第三者有權取得該證券擁有的特定權益,或證明其曾經發生過的行為。所以,證券的本質是一種交易契約或合同,該契約或合同賦予合同持有人根據該合同的規定,對合同規定的標的采取相應的行為,并獲得相應的收益的權利。
2.證券的起源
由于資本主義大工業的發展,企業生產經營規模都在不斷的發展壯大,由此而產生的資金問題也隨之加重,資金的短缺制約著企業經營和進一步的發展,這種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應運而生,股東共同出資經營,將籌集資本的范圍擴展至社會,產生了股票這種形式,投資者投資入股,并按出資額的大小享受一定的權益和承擔責任義務的憑證,向全社會各個階層發行,以此吸收了社會上的零散資金,實現了融資的目的,確保了企業的正常經營和運轉。
1603年,在共和國大議長奧登巴恩維爾特的主導下,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成立。他們創造了一個前所未有的經濟組織,它是第一個聯合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出于對財富的渴望,荷蘭政府也成為了東印度公司的股東之一,大大的增加了東印度公司的信譽,政府將一些只有國家才能擁有的權利賦予它,這增加了東印度公司的權限,由此,成千上萬的國民愿意把他們的積蓄投入到了這項利潤豐厚和巨大風險并存的商業活動之中。不久,他們還創造了一種資本流轉的制度,在阿姆斯特丹誕生了世界歷史上第一個股票交易所,使東印度公司的股東們可以隨時通過股票交易所,將自己手中的股票兌現,這也是一些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將安身立命的積蓄投入在了如此大風險的股票中的原因之一。股票交易所成為了當時整個歐洲最活躍的資本市場,幾乎所有的荷蘭人都前來從事股票交易,甚至于許許多多的外國人也紛紛前來。
現今,股票只是資本證券的一部分,資本證券中海包括債券和新股認購權證書等等,資本證券是有價證券的表現形式,狹義的有價證券僅僅包括資本證券。有價證券還有一種概念,就是廣義的有價證券,包括商品證券、貨幣證券和資本證券。商品證券是證明持有人有商品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憑證,取得這種證券就等于取得相關商品的所有權,持有人對這種證券所代表的商品所要權受法律保護。商品證券包括提貨單、運貨單、倉庫棧單。貨幣證券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商業證券,主要包括商業匯票和商業本票;另一類是銀行證券,主要包括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證券至今已有幾百的歷史了,證券公司的變化和發展產生了證券形態的融資等活動,產生了交易的需求,促進了證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使企業、股份公司等實現了籌資等目的,它們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共同發展。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發展現狀
1.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的發展
我國證券市場發育于20世紀80年代初期,其監管體制發展演變經歷了幾個階段,每個階段成立了相應的監管機構,同時也使監管的制度不斷的改革和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在起步階段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管理司負責監管,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等其他政府機構和深圳、上海兩地政府參與管理,上海和深圳都頒布了有關股份公司和證券交易的地方性法規,建立了地方性的監管機構。隨著證券行業的發展,我國成立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全國性的專門監管機構,實行對全國證券市場的統一監管。這是的證券市場監管依然是分散的,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證券經營機構進行監管。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后,我國政府深知金融風險對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性,進行了調整,1998年后,再次實行了重大的改革,國務院決定撤銷國務院證券委,將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能并入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成為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集中統一管理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直接領導地方證券部門。1999年7月1日,中國證監會36個派出機構統一掛牌,我國證券管理職能由分散走向集中,建立了由中國證監會集中統一監管的證券監管模式。2001年,證券市場步入持續四年的調整階段,股票指數大幅下跌,新股發行和上市公司融資難度加大,證券公司等都遇到了嚴重的經營困難,全行業都收到了影響。此后,中國證券市場又一次推行了改革措施,完善證券市場的基礎制度,使證券市場出現轉折。
2.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發展現狀
我國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統一型監管模式,即政府主導型模式。其特點是強調立法管理,具有較為完備的證券法律、法規體系,設立統一的全國性的證券管理機構承擔監管職能。但是,根據國外證券市場監管實踐表明,僅僅依靠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很難實現對證券市場的全面監管,需要建立一個功能完善,包括自律管理在內的監管體系,在監管手段上,我們仍注重行政手段,將指令性行政計劃管理手段照搬證券市場,這種違反證券市場運作規律的管理方法成為證券市場無秩序的誘導因素。從目前來看,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人員在數量和素質上,特別是在綜合素質上,難以適應我國證券市場迅速發展條件下監管工作的需要,因此,提高監管的綜合素質也是提高證券監管的重要環節。
三、證券市場監管的策略及建議
1.完善證券市場的監管制度
證券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應該是維護證券市場的公正、公平,讓證券市場成為正常、有序的交易場所,要為所有的投資者創造平等的投資環境,能夠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爭取合理的收益。由于中小投資者的信息獲取能力弱,承擔風險能力差,因此也必須嚴肅并及時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證券市場的建立、規范和發展,證券市場是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必須以法律制度來規定市場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約束各種危害社會整體利益的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沒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證券市場只能處于盲目無序狀態,不可能健康發展。應當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制度,規范的證券市場,能夠引導資源用于生產效率較高的經濟部門,讓更多的優秀企業得到更多的融資機會,促進國民經濟發展。而一個秩序混亂的證券市場,則可能破壞國民經濟的正常發展進程,甚至引起社會動蕩,證券市場的規范化建設對證券業的發展以及經濟的發展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2.國家監管和行業自律
法律是證券市場監管的依據和保障,國家的監督管理和行業自律是相互聯系,共同作用的。隨著證券市場自由化、國際化的發展,對監管法律法規建設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歷程都表明了,為了有效地控制風險,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需要一個強有力的監管機構對市場實行有效管理。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時間短,法制不完善,市場參與者不成熟,這更加說明了證券監管的重要性。
在注重法制和國家監管的同時,證券市場還必須強調自律,證券市場組織者、參與者都要進行自我管理、相互監督,證券市場參與者眾多,交易過程復雜,影響制約因素多元化,單憑國家監的管機構的監管遠遠不夠,這就需要證券市場的所有利益主體都進行相互監督和自我約束,自律對各方自身利益也是息息相關。
3.加強國際監管合作
我國早已成為全面開放的證券市場,由于對外開放和經濟的增長,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形成了嚴峻的挑戰,其他國家由于證券監管的不完善造成的金融危機比比皆是,應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今后應進一步加強與各國證券監管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協調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提高證券監管人員的綜合素質,增強證券市場地域金融風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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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品期貨;風險管理;金融市場
1我國期貨市場發展現狀
我國期貨市場經歷了超常規發展的初創期,也經歷了問題迭出的整頓期,但相較于國外市場而言國內市場還是一個新興的市場。我國期貨市場的成長具有明顯的超常規發展特征。從時間跨度來看,在十余年的時間里,我國期貨市場跨越西方期貨市場百年發展歷程,呈現出跳躍式發展態勢。期貨市場的超常規發展一方面迅速彌補了我國傳統經濟體制的缺陷,利用“后發優勢”進行跳躍式發展;另一方面也為我國期貨市場的規范發展帶來了潛在的隱憂。
此外,政府推動是我國期貨市場成長的又一顯著特征。與美國和其他國家由現貨交易商和行業協會自發組織建立期貨交易所的模式不同,我國期貨市場的建立是國家高層管理機構從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和解決經濟運行過程所存在的實際問題出發,由上至下地推動期貨市場的組建與發展。政府出面組建期貨市場,有助于節約組織成本,但也極易助長政府對期貨市場不應有的行政干預,從而使我國期貨市場呈現較強的行政性特征。
我國期貨市場經過近年來的治理與整頓逐步進入規范、有序的發展階段,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期貨市場硬件設施實現了現代化,期貨市場軟件設施日趨完善。形成了以期貨交易所為核心的較為規范的市場組織體系。經過十余年的試點與發展,尤其是經過1994年以來的清理整頓,我國的期貨市場由分散建設逐步趨向集中規范,初步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期貨市場組織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期貨交易所是核心,已上市期貨品種的交易基本穩定,由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形成的網絡基本可以覆蓋整個市場。
2我國期貨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我國期貨市場組織機制正步上日趨完善軌道,我國期貨市場的固有功能亦得以發揮。但其間也存在很多問題,限制了我國期貨市場的正常發展。
2.1交易品種不足。
期貨品種是期貨市場生存和發展的根本資源,期貨市場功能的發揮只有依托于期貨市場交易才能展開。品種稀缺不僅影響實體經濟發展,也會使交易所缺乏競爭力、走向邊緣化。長期以來我國期貨品種稀少已經成為期貨市場功能發展的障礙。目前,我國經中國證監會的批準,可以上市交易的期貨商品有以下種類。①上海期貨交易所:銅、鋁、鋅、天然橡膠、燃油、黃金、鋼材期貨。②大連商品交易所:大豆、豆粕、豆油、塑料、棕櫚油、玉米、pvc期貨(聚氯乙烯)。③鄭州商品交易所:小麥、棉花、白糖、pta(精對苯二甲酸)、菜籽油、稻谷期貨。
品種需求不僅來自實體企業,也來自市場投資者。作為我國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期貨市場理應成為投資資金的重要選擇。但事實上,資金并未得到分流。主要原因就是期貨品種太少,而且結構不合理。除了部分農產品和原材料期貨品種外,占全球市場80%的金融期貨在我國還是一個空白;為期貨投資套期保值、規避風險的期權產品,更屬空白;就連國際期貨市場占交易份額大頭的原油期貨,至今未能推出。
目前的期貨品種,上市程序較為復雜,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制約期貨創新的關鍵。只有改革調整現有期貨品種上市制度,積極鼓勵期貨品種創新,才能推動市場發展。
2.2投機成分過重。
目前在我們的市場上,大部分的市場參與者在交易的過程中,投機的心理往往占了上風。甚至在需要參與市場進行套期保值的企業中,也有不少做投機交易的,比如有些糧油加工企業在期貨市場上卻成為了空方的大戶等等。在這種情況下對價格的炒作便成了唯一的主題。根據現代經濟學的分析,期貨市場是屬于“不完全市場”的范疇。在這種市場,商品價格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買賣雙方對未來價格的預期,而遠遠脫離了這種商品的現時基礎價值,從而可能導致了價格“越買越貴”或“越拋越跌”的正反饋循環。在這種情況下就很容易出現價格往極端發展的風險。而正因為期貨市場品種少,不僅使大量需要規避價格風險的企業沒有適合的風險規避場所,也成了不理性投機的根源。
2.3市場參與者不夠成熟。
由于目前我國的專業投資管理公司和專業的經紀人隊伍還沒有建立和規范起來,所以實際的投資大部分還得依靠投資者自己來完成,其投資行為必然具有很大的盲目性。中國在進入WTO后國際貿易總量已經上升到全球前列,作為發展最快的經濟實體,中國的國際貿易總量不斷上升,對大宗原材料如石油,鋼鐵,有色金融的需求量也猛增,這勢必對這些商品的價格產生巨大影響。這些商品在國際市場的價格波動也會給中國的企業帶來巨大的風險,因此,使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衍生金融工具規避風險是這些企業進行風險管理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但是,這是一項專業性極高的工作,必須具備一支高水平、有經驗的從業團隊及管理人員隊伍。如果這些高素質的人員不到位,缺乏有效的風險管理和監控機制,不但不能規避風險,反而會加大風險的暴露,造成巨額損失。
2.4期貨市場的弱有效性。
目前我國的市場還是一個弱有效的市場,由于信息的不透明,將使市場的參與者不得不支付更高的社會交易成本,這樣就降低了期貨市場這個經濟體系的運行效率。期貨交易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交易,他具備回避風險及價格發現功能,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有利于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現貨市場的穩定。期貨交易所是期貨交易的唯一場所,它的規范運作是保障期貨交易順利完成的關鍵。
3我國期貨市場發展潛力和方向
3.1我國期貨市場發展潛力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發展步伐的加快,在國際市場的影響越來越重要,我國期貨市場的發展潛力不可估量。
3.1.1我國大規模發展商品期貨市場的潛力與需求巨大。
我國已經成為世界許多大宗商品的集散地,在全球經濟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但由于目前國內期貨市場還處于初步發展階段,國內相關商品價格的發現功能是在國外相關期貨市場的帶動下完成的。當我們在購入大宗商品時,定價權卻掌握在國外政府或賣方手里。這是非常不合理的,不僅損害了我國相關企業的利益,也使得我國在國際經濟舞臺的地位降低。從發展的角度看,我國大規模發展商品期貨市場的潛力與需求是巨大的。
3.1.2我國發展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潛力與需求巨大。
期貨市場的最終發展離不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以及我國金融體系的改革,單一的市場交易模式已經無法滿足控制風險的要求,越來越多的專業型投資機構呼喚對沖機制的形成。3.1.3維護國家利益要求大力發展我國期貨市場。
由于期貨市場與國家經濟發展息息相關,在國際經貿往來中發揮重要作用。在我國,盡管許多的商品在國際市場也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但由于我們期貨市場的價格功能在國際市場還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很多情況下必須參照美國以及其他國家的產品價格進行交易,每年不僅使國家損失大量外匯,也使得商品競爭能力下降。從維護國家經濟利益的需求考慮,我們也必須發展我國期貨市場。
3.2我國期貨市場的發展方向
3.2.1期貨市場各個組成部分的創新功能將得到加強。
期貨市場的產生、發展與創新密不可分,我國期貨市場的發展也必然在創新中不斷前進。隨著我國期貨市場的發展,新品種將不斷被開發,各個交易所在自身核心品種的研究和創新方面也會不斷努力,并設計出適應市場需求的產品。完善我國期貨市場價格發現和定價功能,應該做到:第一、加快更多交易品種的上市交易,并且設置更加合理的交易合約的交易規則;第二、倡導價值投資和套期保值觀念,多投資者進行投資者再教育,使其更加理性的看待市場并從學習中成熟自己的交易習慣。第三、加大國家相關交易機制的研究投入,多向西方發達國家學習有關期權、套保的經驗,避免再出現如國有航空公司在燃油套保上的簡單性操作。第四、加強相關監管機制的監管力度,對于即時信息的披露制度要做到客觀公正。
3.2.2我國市場化體系逐步完善。
期貨市場擴容,需要完備的市場監管體系、健全的市場結構。管理層應將新品種開發和審批放到交易所,以市場化思路來調整期貨品種上市程序,讓市場來做主。
期貨市場的監管原則是實施監管的依據,也是監管目的的具體化,是由監管目的(保證市場的有效性、保護投資者利益、控制市場風險)決定的。所以必須堅持六點原則:
(1)充分競爭原則。充分競爭指的是信息充分性、較低的市場進入與退出成本、大量較小的投資者。這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市場運作透明度,防止和制止壟斷與操作市場行為,保證市場的充分競爭。
(2)規范性原則。這主要是指完善制度,監管應該是在完善的制度框架下進行,包括法律、法規這些正式的制度安排,也包括非正式的章程、公約、道德準則等。完善的制度能夠保證市場的完備性和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
(3)安全性原則。期貨市場是杠桿性及風險集中性,使得安全性成為監管的重要原則。
(4)穩定性原則。穩定性原則指期貨市場監管要保證市場運作的穩定性和監管政策的連續性。保證市場的穩定性主要是合約內容、交易交割規則保持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認為加大市場風險,造成市場秩序混亂和是投資者無所適從。而監管政策的連續性則依賴于法律法規等制度的完善健全,唯有如此,才能體現監管的嚴肅性,而不能隨市場的變動隨意變更監管的制度措施。
(5)系統性原則。期貨市場監管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多方面協同努力、多種因素綜合作用才能事先監管目的。
(6)靈活性原則。期貨市場發展日新月異,新產品、新技術層出不窮,國際期貨市場打競爭也越來越激烈。而期貨市場監管法規與政策有一定的滯后性,如果一成不變,很有可能束縛期貨市場的創新與發展,不利于提高本國期貨市場的競爭力。因此,期貨市場風險管理必須根據期貨市場實踐的發展,進行及時調整,在穩定性基礎上保持一定靈活性。
參考文獻
[1]中國期貨業協會編.期貨市場教程[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