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法律法規范文
時間:2023-06-15 17:41:0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耕地法律法規,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土地;資源管理;問題;解決
引 言
我國擁有960萬km2的國土,地大物博,幅員遼闊,但是我國可利用的土地資源并不充裕,從最為受關注的耕地資源來講,我國可利用的耕地資源現狀并不樂觀,雖然總量大,但是人均耕地資源占有量少,高質量耕地資源少,耕地后備資源少,因此完善土地資源管理、更加有效地保護和節約土地資源是我國土地管理工作的當務之急。土地資源管理,近些年相關部門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調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許多問題,比如土地資源管理相關法規不健全,法規執行力度不夠,落實不到位等問題。
1 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現存問題
1.1 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雖然當前我國已經具有了規定土地資源管理的專項法律法規,但是由于法規制定較晚,發展時間不夠,因此具有很多不完善之處,比如某些方面法律約束的缺失,或者法律條文中某些含義模糊的字詞,都會給土地資源的依法管理增加難度。例如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規定的“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這里對“公共利益”一詞并沒有明確的界定,這就使得管理時的土地征收過程中容易產生異化問題。再如,第十八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這里“總量不減少”并沒有提出需要保證耕地質量和生態條件的等值,這就很有可能造成占優補劣現象。另外,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不完善還體現在其滯后性,由于我國當前的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的適用對象偏向城市,對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約束和完善相對較少,因此在應對新出現的問題特別是農村地區的問題時沒有相對應的法律規范可以遵從,例如在解決特殊群眾集體性土地資源糾紛時無法可循,這使得我國土地資源管理容易趨向于被動形式。
1.2 法律法規執行力度不夠
法律法規執行落實效果差是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現存的又一重要問題,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已有成文規定,但是卻由于多種原因沒有被有效的落實執行,比如雖然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禁止單位和個人非法征用土地,但是許多地區濫征土地現象嚴重并且無人制止。
1.3 管理體制不健全,責任落實不到位
土地資源管理體制不健全,某些部門存在責任劃分不明確,職能重合,這種現象容易導致在出現問題時互相推諉責任,從而降低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的執行效率。
2 我國土地管理現存問題解決措施
2.1 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
對土地資源管理相關法規特別是《土地管理法》的完善,首先需要明確政府的保護耕地的職能,用法律來要求各級政府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保護耕地,維護排灌等相關服務設施。其次,對占用耕地的規定,如果是經批準的非農業性建設,應該遵循“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并明確開墾土地質量和生態條件與被占用耕地相當。再次,要規定明確的土地用途改變批準流程,土地使用權的享有者或承包經營者利用的土地為耕地時,應限制其使用權和承包權,如果權力享有者想變更土地用途,將土地變為非耕地,應按照正規審批流程爭得縣級以上政府批準,方可進行變更。最后,由于基層管理部門與群眾聯系緊密,對我國土地管理問題也有更切合實際的了解,因此縣級及以下基層土地管理部門應該積極配合土地資源管理相關法律的立法單位,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及時向上級反映當前土地管理工作的新趨勢和新動向,做好高層與基層的溝通,促進土地資源管理立法更加實用和有效。
2.2 完善土地管理體制建設
完善土地管理體制建設,主要是對土地管理部門職能進行明確規定和詳細劃分,在保證明確無異義的前提下,將土地管理的各項責任落實到不同部門當中。
2.3 加大土地管理執法力度
促進土地資源管理的法制建設需要加大執法力度,如發現有濫征耕地和土地破壞性開發的現象,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并依據“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責令破壞者進行土地資源的修復和功能完善。其次應該建立健全領導問責制,當相關的領導在決策上出現失誤,以及由此造成的嚴重損失,甚至是群眾極度不滿事件的發生,都要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2.4 提升管理人員素質
促進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的法制建設,更加根本的一環就是提升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法律意識,土地資源管理工作涉及的知識技術層面較多,如果要實現對土地資源的依法治理,需要提升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并注重培養高素質專業人才,將經濟、法學、管理學、區域學等諸多學科的人才集中起來,組建完備的土地資源管理隊伍,以更好地實現土地資源的依法有效管理。
3 總 結
經過近些年的建設和發展,我國土地資源管理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是仍存在很多問題,今后我國土地資源管理工作的改革和進步方向,仍是完善土地資源法制建設,促進依法管理。首先需要完善立法,當前我國的土地資源管理法律還不夠完善,特別是法律條文的細節和含義方面,應該更加細致明確,讓法律的約束效力更加充分的發揮。其次需要完善管理部門的體質建設,明確部門之間的責任劃分,避免出現職能交叉現象,再次,應該提升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提升其法律意識,并注重健全管理隊伍的人才建設,保證管理過程對多學科知識應用時有專業人才負責,從而有效保證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的依法有效進行。
參考文獻
[1]李丹,符海峰.新形勢下土地資源管理現存問題及解決措施[J].科技向導,2014,(3):52,60.
篇2
關鍵詞:耕地保護;環境;法律;甘肅
中圖分類號:F3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2-0206-01
1 甘肅省在耕地法律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
(1)甘肅省耕地質量水平低,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規傾斜也是一個重要的方面。
眾所周知,甘肅省位于我國西北部,是少數民族的聚集區,生態環境惡劣,水資源短缺,這給耕地保護工作的開展帶來了很大的難題。然而近些年來,國家政策也在這方面有所傾斜,如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然而,甘肅省那種長期重用地、輕養地,重化肥、輕有機肥,重產出,輕投入,重眼前利益,輕長遠利益的觀念并沒有多大的改變。這無疑是耕地保護工作的開展的障礙。同時,使耕地超負荷應用,導致耕地退化、質量逐年下降。政府引導經濟快速發展的時候,大力高經濟建設,加大城市化進程和建設新興城市和衛星城市是經濟指標上升的因素,也是最看得見得效益。因此,甘肅省政府在制定各項地方性法規的時候也把這放在首位。筆者認為是有失偏頗的。經濟建設和農業的長足發展都是至關重要的,在法規的制定層面上也應是公平公正的。
(2)甘肅省出臺的關于耕地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和條例,在有些地區沒有落到實處,保護耕地的法律意識還很淡漠。
目前,甘肅省已經出臺了多部關于耕地保護的條例和地方性法規,也確實在一些地區取得了很好的成績。但是不能排除個別地區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把大片的耕地轉化為建設用地。土地利用的短期行為和盲目行為造成了耕地資源的浪費和破壞,如農村的磚瓦房占用耕地的現象就較為常見。還有就是部分的小城鎮擴大、超前用地,擠占周圍的菜地和良田,多占或占而不用也占很大的比例。究其原因,一是農村鎮規劃部合理,在良田和經濟建設方面置有關法律法規于不顧;另一方面是隨意占用集體土地而不報批,各級政府越權批地也時有發生。
2 完善我國耕地保護,謀求可持續發展的立法構想
2.1 我國耕地保護法律的制定應以“堅守耕地紅線,節約集約用地”為目標
首先,堅守耕地紅線,節約集約用地,構建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的新機制,就要健全完善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機制,提高土地調控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健全完善土地調控的目標、政策工具、傳導機制和配套辦法,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其次,堅守耕地紅線,節約集約用地,就要落實保護耕地的共同責任。保護耕地不僅是國土資源部門的法定職責,也是有關部門的責任。要正確處理保障發展與保護資源的關系,圍繞堅守18 億畝耕地紅線的總目標,嚴格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嚴格執行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等四項指標。再次,堅守耕地紅線,節約集約用地,就要開源節流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要科學規劃、統籌安排各類用地。挖潛開源,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2.2 完善我國關于耕地保護的立法,尤其是除基本農田保護之外的配套制度的實施
在我國,按照法律規定,我地耕地保護的對象是基本農田,而對于基本農田外的其他類型未作特別的保護要求。這導致地方政府或基層組織經常擅自調整土地利用規劃以變更基本農田,違法用地。因此應耕地保護客體的范圍拓寬,可以凡是地力沒有遭受嚴重破壞,能夠轉化為耕地的園地、養殖地、休閑地等,或者通過復墾、整理等能夠轉為耕地的潛在用地都應該被列入耕地保護的范圍。筆者認為,應借鑒國外經驗,完善農村集體土地權屬,利用土地權屬限制農地轉用。另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本工具,但是,目前土地利用規劃因缺乏嚴格法律地位而常被隨意調整,未來的法律體系應當設立專門的土地利用規劃法,合理完善的土地利用規劃是確保耕地保護成功的關鍵性因素。
2.3 各級政府加大耕地保護的法制宣傳工作,提高廣大民眾尤其是農民的耕地保護法制觀念
我國的耕地的使用者大多是農民,因而他們的意識和行為方式對耕地的保護來說是至關重要,無可替代。但大多數農民受教育程度較低,自身經濟條件較差,法律觀念淡薄,在我國國家和集體兩種土地所有權并行的體制下,有些省份集體的土地已承包到各家各戶,因而很多農民認為土地是自己的,想怎么用酒怎么用,很少會想到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這種行為的后果就是土地利用的隨意性,當違法行為發生時也不去告發,使其陷入了無序的狀態。筆者認為,要有效而長期地保護好耕地,必須讓耕地使用者以及全社會公民觀念發生轉變,自覺地保護好我們的生命線。達到這一目標,必須強化宣傳,提高全民保護耕地的法律意識。各級政府應利用相關平臺如報紙、廣播等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創新宣傳形式和方法,送法律法規下鄉。有條件的政府和地方還可以把工作做的更細一些,把法律法規宣傳資料送到每家每戶,召開法制宣傳會議,及時講解和解決農民關于耕地保護的問題等。
2.4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積極探索完善有關耕地保護以及管理的法律法規
就目前來說,我國現行的土地所有權制度已經不能適應市場對土地的利用和調整。目前有一部分學者提倡將集體土地所有權改為集體使用權,使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其只有使用權。另外,對那些已經違法用地的行為,建議出臺一個處理政策,作出統一的處理。對那些新發生的違法行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在審批上,建設規劃部門要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形成協調統一的機制,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和措施。此外,根據國土資源執法工作的特點,建立健全國土資源執法聯合機制。對那些違法占用耕地的建設堅決予以拆除。公安機關積極做好安全保衛,把工作做在前面,避免矛盾激化。若是涉及對人的處理,紀檢部門及時介入,及時查清事實,及時處理。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起職責,把力量聚集成一股合力,給違法行為堅決徹底地打擊。
參考文獻
[1]安國輝.土地利用規劃[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8.
[2]董艷敏.論農村耕地立法[J].山西農經,2002,(2).
篇3
近年來,我州各級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政策,嚴格耕地保護、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依法管理土地,有力地推動了全州城鎮化、工業化進程,促進了全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但是從年土地衛片執法檢查和國家土地督查成都局例行督查我州土地利用管理情況看,有的縣在土地利用管理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用地現象還比較嚴重,突出表現在: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未報即用、未批先用、邊報邊用、違法占用土地;違法轉讓、出租、買賣土地;不嚴格執行土地出讓招拍掛政策,不執行土地出讓金收支兩條線管理,擅自減收免繳土地出讓金和耕地開墾款;違法辦理土地登記;制訂出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優惠政策。依法整頓土地管理秩序,規范批地、管地、用地行為,進步加強土地執法監察工作,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土地執法監察工作
土地執法監察是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管理的最終目的是實現管理者依法管地,用地者依法用地。各縣要高度重視國土執法監察工作,在當前國家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形勢下,土地執法監察工作顯得尤其重要。各縣要進一步加強土地執法監察隊伍建設,在新一輪機構改革中,要充實配強人員,改善土地執法監察工作裝備,配備必要的監察車輛和通訊工具,切實發揮土地監察在巡回監察和案件查處工作中的職能作用,確保土地執法監察工作順利開展。
二、強化土地法制宣傳,增強干部群眾法制觀念
各縣要廣泛深入宣傳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關土地犯罪條款以及國土資源部、監察部、人力資源部等五部委出臺的《違反土地管理問責辦法》(15號令),要把宣傳的重點放在領導層,教育廣大干部模范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有關土地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紀檢監察、公安、司法機關要主動支持和協助國土管理部門搞好土地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法律和規定的宣傳教育,有選擇地披露和曝光違法用地責任人的查處情況,提高宣傳實效,形成各級政府依法行政,社會自覺守法的良好風氣。
三、加大土地案件查處力度
各縣要加大土地案件查處力度,土地執法監察工作要貫徹“五個并重,五個為主”的原則,即:農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監察并重,以城市和城鄉結合部土地監察為主;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和查處責任人并重,以查處責任人為主;查處和預防并重,以預防為主;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并重,以內部監督為主;面上巡查和重點區域(工業園區、礦山、重點項目建設區)巡查并重,以重點區域為主。各縣對轄區內的違法用地案件,要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重點查處違反規劃批地用地、未報即用、未批先用、違法土地登記;弄虛作假,核發土地證書;擅自減免土地出讓金、耕地開墾款和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對土地違法行為查處不力或不依法查處的,州國土資源局將實行下查一級,處罰上收一級,土地收益和罰沒收入全部解繳州級財政。要建立土地動態巡查責任制,分片包干,責任到人。要提高土地違法案件的發現率、制止率、查處率。
篇4
關鍵詞:農村;宅基地管理;措施及對策
中圖分類號:F320文獻標志碼:A
1 宅基地管理目前存在的問題
目前,在宅基地管理上,隨著相關管理政策的逐步推進, 農村宅基地管理不斷規范化,在宅基地管理上取得了一些成績,但由于某些環節上還存在一些不規范的現象,導致了宅基地管理還存在很多問題。通過對存在的問題分析,探討了提升農村宅基地管理水平的相關對策。
1.1 法律法規建設不完善,管理難度增加
國土資源部于2004 年以部門意見的形式,頒布了《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法律自身的效能相對比較低,這與立法較為完善的城市房地產管理對比來看, 宅基地管理立法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導致法律存在真空,內容也不細致。宅基地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的不完備性,導致管理難度進一步增大,特別是在農村宅基地管理中出現的一些新問題, 很難得到有效的解決,給執法帶來一定難度。現在建設用地行為違法多,農村村民違法用地是宅基地管理混亂的重頭戲,農民建房選址存在盲目性,未批先占、不批亦占現象嚴重,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有關規定的滯后,加大了宅基地管理難度。關于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方面的規范性政策文件數量少,目前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依據僅限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相關政策性文件和個別條文,這些法律法規和文件,操作性不強,缺乏系統性和針對性,相互之間缺少銜接,因此造成宅基地管理上的不規范,給土地行政執法和民事司法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1.2 宅基地規劃存在滯后性,“空置住宅”現象普遍
宅基地規劃存在一定的滯后性,一些政策未落實到點上,也沒有針對村莊布局展開深入詳細的規劃,規劃所起到的控制、引導作用并不夠,也不能科學確定農村宅基地用地規模與布局,這勢必在某種程度上減緩城鎮化的進程, 使得農村宅基地在使用上呈現失控的態勢。相關資料顯示, 農村存在大量的“空置住宅”,特別是隨著城鎮化進程的進一步提速,相關的配套設施不能實現與時俱進,宅基地管理未步入良性軌道。
1.3 居民點布局混亂,浪費土地現象嚴重
農民建房浪費土地現象嚴重,基本上沒有統一規劃,哪里地勢好就在哪里建,選址多數選擇在自家的承包地、自留地或交通較為便利的道路兩旁,有些城郊村見縫插針,造成農村居民點布局分散,沒有形成集中布局的形勢。新房舊房錯綜復雜,極為混亂,且占用耕地較多,環境質量低劣。多數村莊建設缺少科學合理的總體規劃,村莊的平面布局、規模、空間結構都缺少科學性,造成土地的嚴重浪費。
1.4 一戶多宅和超占現象嚴重,“空心村”、閑置、空置宅基地較為普遍
據調查,現在農民超占現象嚴重,約15%的農戶擁有多處宅基地,空置住宅面積不斷增加。農民在新的地點建房,但舊房又拆除,形成了的空心村。在某些地區各種特權人群利用各種關系和優勢,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住宅,一戶多基和超占面積現象更為突出。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在目前相關配套改革滯后的情況下,農村住宅空置現象更為普遍。
1.5 產權不明晰,宅基地流轉機制缺失
由于宅基地相關配套工作的滯后,導致農村宅基地情況不清,產權不明,宅基地缺乏規劃。農村集體土地非法入市,農民私自出租宅基地、非法轉讓,私下協議,未辦理合法手續,農村宅基地的市場流轉面臨體制性制約,但經濟利益驅使隱形交易的存在,宅基地和住宅的非法交易禁而不止,交易量呈增多趨勢。缺少必要的指導與規范,出現的隱易行為,嚴重制約了土地市場的正常運作,并且也加劇了農村宅基地流轉中的產權糾紛,擾亂了土地市場的正常秩序,加劇了土地權屬混亂和產權糾紛,增加了土地管理的難度。
2 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措施及對策
2.1 制定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規,推進農村宅基地的集聚化建設步伐
首先,制定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從當前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實際出發,出臺農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法律,進一步明確農村宅基地土地流轉、宅基地登記等方面的實際問題。其次,推進農村宅基地的集聚化建設步伐。按照城鎮化、經濟發展實際情況以及工業化的實際情況,預測農村的用地規模、居民點實際數量。然后充分結合土地規劃的修訂工作與新農村建設,進一步完善鄉村的規劃,設立專門的資金來編制具體的村莊建設用地規劃,全面發揮好對村莊的引導與控制作用,一定要實事求是,開展分類指導,科學規劃城鄉建設性用地,進一步規范農村居民點用地,改善農村面貌。而對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發展好的地區,可以嘗試將其納入到城鎮規劃,采取整體搬遷方式,逐漸實現向城鎮集中。而針對那些零星的住宅區、靠近城鎮的區域,都不能盲目推進農民生活公寓化,對遠離城鎮的村莊,也不能強力推進居民生活公寓化,需要從生產、生活的實際出發,創建中心村。
2.2 建立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和流轉制度
首先,建立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盡全力打破傳統性的宅基地使用區域界限,進一步加快農村宅基地向小城鎮或者是中心村集中。統籌考慮好當地農村經濟發展以及廣大農民的實際承受能力的差異。堅持采用農村宅基地的有償性使用,并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先在經濟發達城市進行試點,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可以在全國逐漸推行。其次,建立農村宅基地流轉制度。當前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流轉權限制在了村莊內部的集體性質的經濟組織間,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去購買宅基地,這實際上是禁止農村宅基地的流轉,也不能很好地創建城鄉協調機制,構建資源節約型社會。與此同時,大量的農民開始到城市內打工,農村宅基地的閑置量進一步增加。在科學的農村宅基地流轉制度框架內,農民在進城之后, 宅基地也將會逐漸變成農村非農建設用地市場的有機載體,該市場的創建與完善,也有利于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創建農村宅基地使用方面的流轉制度, 根據土地承包權的未來改革走向,適當調整農村宅基地產權的設置。認定每一塊宅基地使用需要按照規劃,進行新增或者是適當減少宅基地的使用面積。許可廣大農村宅基地能在居民內部實現有序流轉。全面建立與農村宅
基地流轉相匹配的財稅制度與土地產權制度等。
2.3 建立農民不動產登記制度,推進農村宅基地的整理
進一步確定在登記發證中的一些具體的政策界限,并且能實現徹底解決出現的超面積、一個住戶多套住宅的情況,進一步加快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的步伐。在對農村宅基地進行全面普查后,建立檔案。掌握當前的宅基地現狀與未來發展的規劃,實現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規范化。土地管理是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抓手。全面面推進農村宅基地的整理,開展增加城鎮建設用地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互匹配間的試點工作。針對耕地資源儲備相對匱乏的地區,可以將建設用地收益反哺到農村土地的整體利用上,使之成為新農村建設中建設用地整理的重要投資渠道,全面緩解土地整理方面的資金問題。
2.4 農民建房嚴格依法審批,實行一戶一宅制
要嚴格規范審批手續,實行村民安置建房新模式,加強農村宅基地規劃和用地計劃管理。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民建房管理。建立宅基地審批“三到場”制度,進一步規范了宅基地審批程序。要提高效率,要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制度、拆舊建新制度。根據我國土地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如果一戶農民擁有了兩處以上宅基地就構成違法,并依法進行管理,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2.5 對農村宅基地進行整理規劃,建立嚴格的宅基地監督管理制度
農村宅基地管理,必須堅持合理布局、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及節約集約用地原則,農村宅基地整理規劃工作,要堅持高起點、高標準,認真貫徹建設新農村的指導思想。對進行宅基地整理的村莊規劃,要堅持以人為本,把改善農村居民的生活生產環境條件放在首位。強化宅基地規劃在宅基地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強化批后監督的措施和手段,正確處理政府干預和市場機制的關系,充分發揮政府干預職能,建立嚴格的宅基地監督管理制度,強化宅基地的動態監管和權利保護。
2.6 強化基層國土部門的法律地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隨著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到位,在宅基地管理中,要充分發揮國土資源管理所在土地管理中的有效作用。并在法律上予以明確規定,為其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據。要加強宅基地立法體系建設,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并完善現行法律制度,現行的法律制度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雖然作了規定,但操作性不強,某些方面還不夠完善。所以,加快宅基地立法工作,盡快出善相關法律法規,使農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真正納入法制化軌道。
2.7 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和流轉機制,盡可能減少占用耕地建住宅
要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和流轉機制,首先是要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補償機制,為農村廢棄宅基地復墾整理創造條件。其次是建立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推動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其三是建立農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制度,調整農村宅基地的產權設置。最后是建立規范、有序的農村宅基地市場體系,集中起來建設中心村。同時盡可能減少占用耕地建住宅,改變住宅和養殖混在一起的臟、亂、差局面,使村容村貌得到根本性的改觀。盡可能的利用村內閑置地或者集中開發、治理老村。
3 小 結
篇5
一、主動學習,提升自身法律水平和法律素養
她作為一名國土資源局法制工作者,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和較強的法律運用水平,不斷提升法律專業水平。面對近年新的法律法規政策的相繼出臺實施,該同志認真利用工作之余研究條文,同時對照工作環境,集中學習探討如何結合實際開辟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兩年多來,陸續參加了自治區、地區、縣政府多次法律法規培訓,例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檢查監督條例》、《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規定》、《行政許可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培訓,更進一步加深了對法規政策的理解,為法制工作帶來不少的幫助。
二、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專業法的宣傳教育
作為國土資源局法制工作者,每年借助 “4.22”地球日、“6.25”土地日、“8.29”測繪法宣傳日及“12.4”法制宣傳日的契機,年年協助主管領導組織并參與豐富多彩的《土地管理法》、《行政許可法》宣傳活動。通過拉橫幅、擺攤設點集中宣傳,數千份宣傳資料全部分發到群眾手中,強化群眾合法用地的觀念,提高了群眾用地審批過程中的相關權益的認知和維權意識;另外,還利用各鎮的廟會集場,參與縣政府組織的“三服務”下鄉活動,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工作,做到土地法律法規宣傳到村、到組、到戶, 努力使保護耕地、合理用地,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行政許可法觀念深入人心。同時加強內部培訓,積極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制學習教育,利用法規監察工作會議的機會對各所所長、監察人員進行了專門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培訓,做到行政執法人員知法懂法,在工作中對法律運用自如。
三、規范行政執法和行政許可
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協助科室領導,團結科室同志從事好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執法監察、以及法制工作。把好處罰關,對承辦查處的所有處罰案卷做到證據確鑿、運用法律正確、程序到位;
篇6
1.1耕地資源流失問題
目前,農村公路建設中耕地資源浪費的現象屢有發生。其原因主要有:某些施工責任方違法或違規,使得施工主體工程濫占和分割土地,由此增加了填挖土方工程量,造成對耕地資源和施工場地地質地貌的破壞;第二,某些地方政府為了打造其表現政績的所謂“形象工程”,在當地公路規劃和設計階段,未能做到因地制宜,不顧環保因素和經濟因素,盲目追求建設的高標準。在規劃和設計公路時往往廢棄舊道,甚至有些施工者,為減少土石方、減少用工、節省資金投入而多占良田沃土,增加臨時用地,導致不必要的耕地浪費。這不僅影響到我國農村經濟發展,也會引發其它經濟發展環節的連鎖反應,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帶來額外的壓力。因此,必須采取可行措施,確保耕地資源不流失少流失。
1.2水土資源保持問題
隨著我國農村經濟建設取得突出成就,逐步凸顯的環境資源問題也正在破壞著我國農業的基礎條件。公路建設對水土資源的破壞表現為:違反水土保持規定,在施工過程中使有害物質進入土中,干擾地表水、地下水流向,改變地下水資源埋藏和運動的條件,導致水流與數量的變化;在公路建設過程中,由于承包商或施工方在設計規劃、資金籌措或不嚴格執行相關法規等因素,不顧及路域地形地貌,任意挖砂、采石、取土,使得工程所在地的地形地貌和地質結構遭到破壞,極易形成塌方、泥石流等安全隱患。加之對水土流失疏于防護,流失的棄渣、礫石、棄土、廢水等又對路域耕地造成侵蝕。
1.3動植物資源保護問題
我國農村公路的建設和運營還可能導致周邊自然景觀失去原始狀態,破壞生態系統的功能結構和多樣化物種的生存環境,打破相對穩定的生態系統,導致生態平衡的喪失。
因此,在山區地帶的開辟新道過程中,應注意保護當地動植物資源,特別應保護珍貴樹木和古木。在山區公路建設工程中,應結合當地實情,遵循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觀,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保護當地動植物資源。我國《森林法》對于森林保護也有詳細的規定:對于建設過程中需采伐林木的,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數量進行采伐。公路建設對自然生態系統的擾動,對動植物資源的負面影響,應納入我們制定對策的范圍,以有效扭轉當前農村公路邊建設、邊破壞的被動局面。
2.應對農村公路建設資源環境問題的對策
2.1科學規劃并制定環保評價制度
堅持科學發展觀,改變農村公路與環境保護脫節的現狀,就要把生態保護觀念融入到建立科學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去。公路建設應實施規劃環境評價,把環境目標作為農村公路項目規劃和項目決策要素之一加以考慮,從建設伊始就對當地農村交通發展決策和布局做出環境影響評價,最大限度避免和減少因公路建設造成的負面環境影響。評價細則應包括:生態工程評價、土地資源評價、礦物資源評價和科學管理評價等指標體系,抓好公路建設事前評價和營運期事后評價,建立全程動態評價系統。對于環境影響評價體系的設立,應做到理解和尊重當地農民的意愿和選擇,使他們能夠在環保評價體系制定、施工過程監管和環保資金監督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
2.2落實環保資金確保技術支持到位
當前,我國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主要來源于國家投入、地方政府配套、社會捐助及群眾集資等,而實際情況是國家投入資金有限,其余渠道資金數量難以保證,造成修建環保型公路標準難以達到。基于此,應從資金規劃階段著手,使環保用資金專款專用,并要求各級財政撥出資金設立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專項基金,同時注重完善環保資金使用監管流程。其次,應從保證公路建設生態資源保護的技術支持角度著手,確保農村公路施工的技術水平。注重引進公路環境工程專業人才,逐步提升環保技術開發和實際應用能力。
2.3加強法律法規宣傳,切實制定當地實施條例
目前,我國環境資源保護的法律體系已基本完善。這些法律法規使環境資源保護有法可依,對公民和法人造成環境損害必將承擔的法律責任給以明確的規定。我國農村公路建設中破壞環境資源的違法違規現象屢有發生,其主要原因即是對環保法律法規掌握不夠,環保意識淡薄。因此,相關交通部門及責任者應提高宣傳意識,加強環保法律法規的教育和宣傳。目前道路交通部門應特別加強對《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明確公路建設中的各項法律義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4加大對資源環境破壞行為的執法力度
篇7
由政府引導,利用各種形式進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宣傳,特別要加強土地所有權方面的權利教育,增強廣大群眾在土地管理方面的國家集體意識,增強義務觀念,形成土地是國家、集體所有的共識。同時,要加強土地管理執法人員和縣、鄉鎮、村、組領導干部和相關單位工作人員有關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業務知識培訓,避免政府違法、領導違法。特別要把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與促進經濟發展結合起來,要用足用活上級政策,在可操作和程序上下功夫,切實履行好土地管理方面的經營和管理職責,扎實做好統一思想和行為的基礎性工作。
二、建立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制度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網絡
建立縣、鄉(鎮)、村三級動態巡查機制,形成三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網絡。調動村級監察網絡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基層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員的監督作用,使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處理”。繼續堅持“預防為主,以事前防范與事后查處相結合”的方針,把土地違法案件消滅在萌芽和始發狀態,以減少經濟損失。
三、要充分利用規劃、計劃的調控作用
要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土地利用的整體控制和統籌協調作用,協調好各類相關規劃 (城市規劃、交通等基礎設施規劃、產業規劃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所確定的各類建設用地規模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安排。充分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作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實施規劃的重要工具,在第二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編制的特殊時期,要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發展實際,制定科學合理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使每個建設項目都做到合理的用地規模、用地布局、土地用途,能少用地的就不多用,能用劣地的就不用好地,節約每一寸土地尤其是耕地,大力提高集約用地水平。
四、要充分利用閑置土地,提高現有土地利用效率
要認真組織開展建設用地普查評價,對現有建設用地的開發利用和投入產出情況做出評估,把空閑、廢棄、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作為今后土地開發利用的重點,努力提高建設用地利用率。
首先要全面清查,摸清底數,讓閑置土地無處藏身。然后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把工作重點轉移到加快處置方面,主要對城市內影響較大,閑置時間較長的閑置土地進行疏理,在分析找準原因的基礎上,提出每一塊地的處置方案,并以此為突破口,帶動整個閑置土地的處置工作。針對閑置土地成因復雜的現實情況,本著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考慮歷史因素,重在解決問題,最大程度發揮土地效益的原則,提出對不同類型的閑置土地區別對待,分類處理。從處置閑置土地的實踐來看,采取收回是一項必不可少的強力措施,但收回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督促開工、加快建設才是目的,只有讓閑置土地動起來才能達到發揮土地效益的作用。
在對原有閑置土地進行處置的同時,要加大用地管理力度,加強批后監管措施,嚴防出現新的閑置土地。通過進一步規范用地審批,嚴把建設用地預審關、報批關、批后跟蹤管理關,及時掌握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狀況,定期進行評價分析,加強對建設用地的監管和對項目單位建設進度的跟蹤監督,使新開工項目基本不再出現閑置現象。
五、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完善建設用地儲備制度
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提出,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完善建設用地儲備制度。我國的土地市場正處在由政府行政配置向市場配置的轉變中,為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解決我國土地市場早期出現的總量失控,資產流失,促進土地市場健康發展,建立了土地儲備制度。
通過土地儲備,使政府掌握了土地的“統一收購權”,逐步加強對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供應,確保土地供應的合法性,減少違法用地、多頭供地、越權批地等現象的發生,有效調控土地供需市場,為逐步建立一個公開、公平、公正、高效的土地市場打下了基礎,并盤活了存量土地資產,有助于土地供應實現由“增量為主”向“存量為主”的轉變。建立土地儲備,也是推行招拍掛出讓等市場方式配置土地資源的現實需要。
六、要做好土地開發整理,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
要守住18億畝耕地不能少。非農建設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對于確需占用耕地的,要“占一補一”,實現耕地的占補平衡。
切實加強土地開發整理質量管理,把補充耕地的質量作為耕地占補平衡考核內容,強化驗收工作,確保補充耕地質量與建設占用耕地質量相當。通過整理和復墾,改善農村和礦區的生態環境。堅決杜絕毀林開荒、亂墾草場和破壞濕地等現象。要根據區域經濟結構調整方向和土地資源適宜性,因地制宜確定開發整理后土地的用途,使土地開發整理成為推動結構調整的重要手段。
篇8
關鍵詞:土地復墾;法律法規;土地復墾條例;新變化
土地復墾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生產建設和生態環境破壞的必然產物。它涉及生態、環境、法學等多門學科,而且土地復墾的過程也是恢復生態系統、保護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的過程[1]。由于土地復墾工作的綜合性特點,復墾過程需要多方向同時治理,以達到綜合治理的效果。因此建立健全的土地復墾法律法規制度體系顯得尤為重要。20世紀70年代后期,世界各國相繼制定了專門的土地復墾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土地復墾規劃內容、驗收標準、復墾資金來源、各政府部門的職責及復墾技術作了詳細的規劃[2]。由于其完整的規劃體系及嚴格的執行制度使得大多數發達國家土地復墾率達到50%~80%左右[3]。我國土地復墾工作起步相對較晚,為了加強土地復墾工作的開展,國務院于1988年制定了《土地復墾規定》(簡稱《規定》),由于相關規定的不健全,使得我國平均土地復墾率低于20%,有的地方甚至不足10%,這些都與我國“建設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的目標相背離。
1 我國《土地復墾條例》新的變化
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發展,建設占用耕地需求不斷增大,然而實踐過程中經濟建設損毀和環境破壞土地嚴重,為了使土地復墾工作順利進行必須加大資金投入、明確復墾義務人和加強公眾參與力度,于是原有的《土地復墾規定》必須加以修改[4]。經過多年的論證分析,2011年3月5日,正式頒布實施了《土地復墾條例》,遵循原《規定》合理部分的同時,修改和增加了相應的條例,使其更能夠符合現今中國的土地發展狀況,并在2012年12月11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明確了詳細的實施細則。首先對《土地復墾條例》新的變化作如下總結:
1.1 定義的變更 《土地復墾條例》第2條對土地復墾的概念進行了重新的定義:本條例所稱土地復墾,是指對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以及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或者恢復生態的活動[5]。相對與《規定》中的定義而言,增加了歷史遺留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地的整治,同時要達到恢復土地的生態活動能力的目標。增加了復墾土地的類型,擴大了復墾土地的面積,由簡單的強調破壞土地的恢復上升到生態修復,在原有的經濟效益的基礎上增加了土地復墾工作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增加土地復墾范圍的同時提升了復墾的宗旨。
1.2 強化了土地復墾責任主體 《土地復墾條例》規定,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生產建設損毀土地的土地復墾義務責任人由造成破壞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同時復墾義務人需要按照相關規定編制土地復墾方案,落實復墾費用、實施土地復墾工程和投資預算、報告有關情況,并對不依法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給于處罰,同時對在土地復墾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于表彰或者獎勵。《條例》中對歷史遺留廢棄地和自然災害毀損地能夠復墾的,首次提出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復墾,有效明確了這部分損毀土地的責任主體。
1.3 加強了土地復墾監督管理體制 《土地復墾條例》把土地復墾方案作為申請工礦用地或建設用的必要程序,同時也是監督復墾義務人履行復墾義務的重要依據和手段。規定中指出,在申請建設用地等使用權前必須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未按要求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或者方案不符合要求時,不得頒發采礦用地許可證或不得批準建設用地。對于土地復墾工程建設費用應設置專項土地復墾資金,并將其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資金的使用要按照土地復墾方案規劃中提取。同時相關主管部門應督促復墾目標在規定的時間保質保量的完成,如土地復墾義務人不復墾或者復墾質量不達標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土地復墾費,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代為組織復墾。使監督管理部門起到應有的作用。
1.4 支持土地復墾科研創新,明確法律責任 國家鼓勵并且支持與土地復墾相關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特別是對于歷史遺留和自然損毀地,其土地復墾義務人不明確,應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利益主體投資和政府的資金投入等多種籌集資金的渠道。這樣既落實了土地復墾義務,又激勵了社會投資主體及地方政府的參與,同時使土地權利人獲取應有的利益。《條例》中首次規定了國家監管人員不履行職責,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不按規定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繳納復墾費用、非法使用復墾資金等根據情況不同給予不同形式的懲罰,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2 《土地復墾條例》存在的不足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現《條例》相對以前的《法規》,從基本概念到資金管理形式、公眾參與的鼓勵方式、政府的監督機制及相關的法律責任上都更有針對性、更全面完善。這對于現今我國土地復墾現狀有很大的作用,對相關法律體系的完善更加明確,為了保證土地復墾的有效實施所頒布的《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也明確細化了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和歷史遺留地與自然災害損毀地的土地復墾方案的目標、任務、生產建設過程中應遵循的原則、土地復墾專項規劃的內容、復墾驗收原則、土地復墾激勵措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等。對于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提供了有效的依據和重要的指導。但是相對我國土地復墾工作的復雜、長期性,《條例》并未從根本上改變我國土地復墾法律體系的現狀,現存的很多實際問題也需要解決。
2.1 我國土地復墾法律體系不完善 雖然現行的很多法律法規中都相應的對土地復墾有初步的定義,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七十四條和七十五條規定對破壞土地應進行復墾,對不履行義務者給于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第十八條、二十八條、四十一條和四十四條作出了同上類似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第十七條和三十一條對采礦權人應履行的義務作出了詳細描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對損毀的土地資源的恢復、治理辦法、資金籌措方式等都有不同形式的規定;還有比較廣泛的地方性規章或規定都為土地復墾工作提供了相應的依據。但是,在這么多不同形式的法規中,除《土地復墾條例》比較全局性的針對土地復墾項目制定外,并沒有專門的土地復墾法律,不同的損毀土地復墾只是零星的出現在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中。這些法規對土地復墾的規定相對比較簡單,隨著經濟建設的增大,用地需求的緊缺,使得現行的一些法律、法規不能在較高層次解決土地復墾問題。地方性的規章沒有深入實踐,未能依據不同地區地質、地形條件、采礦用地規模等出臺相應的復墾規章。這些都說明我國土地復墾法律體系的不完善性。
2.2 專門的土地復墾管理機構缺乏 土地復墾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因此需要有專門的管理機構來執行此項工作,但我國到目前為止并未設置此類型的專業機構,相關工作基本都是由國土資源管理機關的耕地保護部門負責。由于土地復墾涉及的學科較多、領域比較廣,使得單一部門開展工作時相對比較困難,一是缺乏專業性和技術指導,二是與其他相關學科領域的協調機制較弱,最終導致土地復墾工作開展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和低效性。
2.3 土地復墾法規缺乏針對性 我國土地面積較大,地形比較復雜。而政府并未針對不同地區出臺不同性質的土地復墾法規,如西北地區水資源短缺,氣候惡劣;礦山開采地區荒漠化嚴重,存在一定的地質災害等,這些都沒有很好的土地復墾技術支持,這與我國在土地復墾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方面的不足有關,這些都使現存的土地復墾法律法規顯得很“脆弱”。
2.4 公眾參與形式缺乏多樣性 雖然《土地復墾條例》中規定了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但是具體的參與形式、程序并未明確規定,使得公眾并未參與決策過程、參與功能并不明顯,缺乏群眾基礎。
3 結束語
面對目前我國嚴重的人地矛盾問題的嚴重性,土地復墾是解決用地不足的有效手段,同時對保護土地也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因此建立健全的土地復墾法律、法規體系,加大土地復墾工作的資金投入,研究先進的復墾技術,加強政府的管理機制,鼓勵公眾的參與力度變得尤為重要。
近年來,雖然我國已形成一些比較成熟的復墾方法和技術,但由于土地復墾工作起步相對較晚,各項管理機制、法律法規不健全,并且待復墾面積大,復墾資金投入不足,加之公眾認識度不高,使得土地復墾率一直較低。為了緩解這種矛盾,近兩年國土資源部和地方政府不斷補充和完善土地復墾的政策法規,但由于損毀土地類型較復雜,歷史遺留問題較多,并且復墾技術理論研究又落后于實踐工作,至今仍然未形成一套完整、適合的土地復墾體系來指導土地復墾工作。要健全科學使用的土地復墾法律、法規。就要適應土地復墾工作范疇的擴展和工作要求的提高,加強管理技術體系,優化和補充復墾技術研究,加大公眾參與力度,完善資金來源與使用程序,細化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復墾方法,投入土地復墾工作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的改善我國土地復墾的現狀。
參考文獻
[1] 田新凱.土地復墾法律法規問題研究.山西財經大學,碩士,2012.
[2] 路文麗,郭穎良,譚鋒等.土地復墾體系構建研究[J].現代農業科技,2012(6) .
[3] 金丹,卞正富.國內外土地復墾政策法規比較與借鑒[J].中國土地科學,2009,23(10) .
[4] 鄖文聚,范金梅.中國資源枯竭城市土地復墾研究[J].中國發展,2012,12(5) .
篇9
一、述職
一、加大“五五”普法依法行政力度,對系統干部和全市新任村級主職進行法律法規培訓
*年6月21日,由局黨委決定組織了由全體局機關干部職工和每所兩人參加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培訓會。會議上確立了全市的動態巡查制度和方案,旨在把違法案件消滅在萌芽狀態,減少執法本錢。
7月5日,局組織全系統全體工作職員參加了《全省文明執法教育考試》,7月16日組織局機關、二級單位全體工作職員參加了《麻城市“五五”普法》考試。達到參考100%,合格100%。8月29日下午,局機關和二級單位全體職員學習觀看了全省文明執法巡回報告專題會錄像,
11月月25日至28日,為了深進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宣傳、普及國土資源的法律法規,做到節約集約、公道開發利用資源,我科積極協助組織麻城市新當選的715名村支部書記和主任進行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培訓。邀請黃岡市局專家進行了深進淺出的講解和剖析,使培訓干部對國土資源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系統的把握。培訓期間還協助局組織部分村支部書記召開了座談會,積極聽取基層干部對國土部分的意見,收集和整理與會代表的意見及建議130多條。
凡是局的重大活動,我科都力所能及地組織收集了影視、音像、文字資料,為“五五”普法積累資料,20*年迎接省廳的普法依法行政檢查得到充分肯定,我局還被省廳作為典型在全省發言作經驗交流,年終拉鏈檢查也得到黃岡市及檢查團肯定。
二、嚴把國土違法案件的審批和備案關
*年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告知書登記備案148件,其中土地違法案件98件,礦產違法案件登記立案50件;行政處罰決定書登記78件,其中土地違法案件61件,礦產違法案件17件;移送法院強制執行13件,其中土地違法案件移送7件,礦產違法案件移送6件;向公安機關刑事移送破壞耕地5件,舉辦兩次聽證會。*年的國土資源行政執法立案較之上年有所下降。我科繼續鞏固“百日行動”成果開展清房行動,一環扣一環,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的反響,廣大群眾都是拍手稱快,我們執法工作者也是經歷了多少不日不夜。我科全年共發放342個違法案件號碼,這些案件沒有一件引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三、邀請“國土監察專員”,“察”土地“納”賢言
為了迎接第十八個“土地日”的到來,我科協助局組織了國土資源監察專員,由市人大、市政協委員組成的“國土資源特邀監察專員”的邀請工作,并于6月25日召開座談會,聽取“國土資源特邀監察專員”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讓“國土監察專員”“察”土地“納”賢言,真正起到監察的作用,為國土資源發展建言獻策。
四、進一步暢通訊訪渠道,做到“保護與保障”雙贏
*年總量為136件,其中村組干部越權批地17件,破壞耕地采砂、建窯、建房33件,非法占地29件,補償費題目15件,采礦17件,權屬糾24件,其它題目1件。辦理國家局轉辦件1件,省廳3件,辦理黃岡市局4件,辦理市局及市人大交辦件7件,局辦接訪75件,集體訪和聯名訪共6件。上訪反映越權批地和毀壞耕地、采砂等題目尤為嚴重,矛盾最突出,不穩定的因素非常大,是*社會建設的重大隱患。固然這些題目在的過程中通過初訪的調處,轉辦立案等手段得到漸時平息,但這些題目要想從根本上得到解決,除了執法職員加大巡查力度,防患未燃,還要局領導建議政府加強對村組干部的法律法規教育,及懲處手段到位,才能得到遏制。20*年的接訪率100%,初信初訪調處率95%以上,回復率100%,沒有一件是在我科后又轉上訪到湖北省的案發生。
為了保證國土工作治理正常運轉,保護國土局不被推上行政執法的被告席,我科經一旦發現題目,決不坐視不管,馬上向局領導提出報告和建議,如木子店為了招商園的上訪件、中驛采砂破壞土地整理項目,假如不是及時發現,留住訪案,及時處理都有可能發生嚴重后果。
五、積極配合局黨總支的中心工作,完玉成年工作計劃
在20*年的土地違法專項行動、清房、農村宅基地清理、“二調”等重大活動中積極配合行動,完成任務。局黨委安排的各項中心工作一樣也不落,順利完玉成年的土地違法案件月報、季報及其他五個年報;的月報、維穩排查月報等五樣月報表的報送工作。我科還積極帶頭的落實局黨委提出的國土政務信息報送工作:20*年撰寫國土工作經驗交流探討調研文章以及政務信息新聞報道通訊短評共300余篇,被國家級報刊、電臺、網站等媒體采用137篇,省級采用53篇,黃岡級采用75篇,市采用10余篇。及時全面的報道了我市國土動態,很好的宣傳和提介了麻城國土,營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圍。
二、述廉
我在20*年擔任執法監察科科長期間,還兼任辦公室主任,我能認真學習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條例。能參加局組織的黨員學習及解放思想的討論活動,能進步素質,凈化黨員思想靈魂,能以一個優秀*員的標準要求自己。在工作上能嚴格要求自己,細心耐煩的作好接待工作,力所能及的解決群眾困難,執法監察方面能認真審閱法律文書,堅持事實清楚。法律運用正確,我可以自豪的說:經我科審閱的案卷沒有一起發生錯誤。處事公道正派,無論是處理還是執法都能堅持原則。我科的“五五普法”依法行政及工作得到省,市的肯定。我能廉潔自律、嚴以律己。
篇10
關鍵詞:耕地保護城鎮化建設 土地集約化利用
中圖分類號:U412文獻標識碼: A
1前言
法律規定要保護耕地,但經濟要發展,我們要進行經濟建設,需要占用耕地,因此要真正保護耕地必須解決好耕地保護與建設的關系。城鎮化建設所占用的耕地數量尤其大,因此本文僅就耕地保護與城鎮化建設的關系進行討論。
2耕地保護與城鎮化建設之間的復雜關系
2.1.城鎮化建設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城鎮化建設天然具有大量的土地需求,給豐縣耕地保護工作的開展造成很大壓力。
社會的快速發展,城鎮化水平的不斷提高,使得大量農村人口進城,并轉變為城鎮人口,推動城鎮規模不斷擴大。同時,隨著經濟的發展,老城區不斷現代化建設導致舊城的更新改造。新城區建設逐年推進,規模不斷擴大。新城區的建設和老城區、建制鎮的擴大是豐縣整個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城鎮現代化的客觀表現,是社會發展的必然。但是,城鎮化進程的加快,造成了豐縣城鎮周圍耕地的迅速減少。
2.2.城鎮化建設加速現代農業的發展,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和糧食產量,緩和耕地保護的壓力。
城鎮化進程是一個農村人口不斷向城鎮集聚的過程,隨著大量人口的轉移,農村勞動力的絕對數量也在持續減少,為農業現代化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農村人口的減少會導致農村人均耕地面積的增加,推動農業生產的機械化和和集約化,有利于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和糧食產量,緩解由于城鎮化建設導致耕地減少所形成的耕地保護壓力。
3豐縣城鎮化建設中土地利用存在的問題
在城鎮化建設過程中,城鎮周圍的耕地大量被占用,特別是開發區大量優質耕地被占用搞城鎮建設,導致耕地總量的減少,耕地質量的下降,產生糧食生產和經濟建設之間的矛盾。這就在處理耕地保護和城市發展的關系問題上存在著問題。
3.1.城鎮用地增長速度超過實際需要
城鎮化建設天然具有大量的土地需求,隨著城鎮化水平提高,城市發展、人口增長都需要相應的土地供應,從而占用部分耕地,這是符合社會需要的。但是,隨著豐縣城鎮化進程的快速推進,部分地方存在盲目擴大占地規模,把城鎮的合理發展變成盲目擴張、占用耕地。在開發區建設中缺乏科學規劃,大規模進行房地產開發,圈占耕地。
3.2土地利用效率低
近年來,城鎮發展速度持續加快、規模不斷擴大,但“攤大餅”的發展方式,使得城鎮規模無序擴張、粗放增長,土地利用效率低下,這必然導致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
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土地利用程度不夠。盡管國家多次出臺相關政策對閑置土地進行回收和罰款,但是由于土地升值預期較高,致使開發商土地征而未建、拆而未建、用但不優等現象依然存在。二、存量閑置土地還有一定比例,沒有全部有效處置。開發區土地利用粗放,效率低下。一方面開發區用地數量多、面積大;另一方面,開發區基礎設施配套投入遠遠超過地方投資能力,致使開發區資金投入不足,開發程度不夠,部分開發區土地閑置,造成土地浪費。
3.3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
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還有待加強完善。由于法律體制的不健全,土地及相關產業巨大的利潤不可避免地成為腐敗分子謀取個人利益的動機,各種違反法律法規的土地投機行為和破壞耕地的行為依然存在。
4.對策措施
城鎮化建設與耕地保護之間客觀上存在矛盾,城鎮的發展和擴大必定要占用一部分耕地。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處理城鎮發展與耕地保護之間的關系。我們要發展,滿足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們也要切實地保護耕地,使兩方面得到協調和統一。
4.1盤活存量土地,減少耕地占用
我縣城鎮土地閑置率較高。盤活存量建設用地, 提高閑置土地利用率,可更好地挖掘土地潛力。對各類存量土地要進行全面調查,并全面研究分析,制定科學合理的使用方案,保證在有存量土地可用的情況下,盡量不使用增量土地。我縣城市建筑容積率低。提高舊城改造后容積率,可以節約用地。應嚴控城區向外延擴張,想方設法不占、少占耕地指標,向舊城區要地。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和提高容積率在提供充足的土地資源的同時,減少了新增建設占用耕地的數量。把粗放型土地利用方式轉變為集約化經營土地。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4.2實施土地復墾開發項目,實現耕地占補平衡
隨著城鎮發展,科技與經濟水平將不斷提高,進而推動了農業科技水平的提高和農業現代化的發展。隨著城鎮的發展,資金和技術儲備的不斷充足,加大土地后備資源和復墾荒蕪的土地的開發和投資力度,有利于增加耕地數量;伴隨著農業科技的發展使農業先進的技術不斷得到應用,耕地質量不斷提高,糧食產量不斷增加,反過來農業的發展又保證和促進了城鎮化發展。
開發土地后備資源,增加的耕地,可以對城鎮建設占用耕地進行有效補充,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實現保護耕地與保障城鎮建設的雙贏。
4.3加強宣傳,提高執法力度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 要通過各種途徑大力宣傳耕地的緊缺程度和危機感,普及土地及其管理的法規和政策知識, 讓廣大干部和群眾懂得哪些耕地什么情況可以占用, 哪些耕地什么情況不可以占用, 形成全民監督亂占、濫用耕地的氛圍和網絡, 樹立起人人珍惜土地、節約用地、依法用地的良好社會風尚。同時,建立和完善土地執法監察制度, 強化土地管理的執法監督工作。地方政府和執法部門要對管轄區內的違法占地、閑置浪費耕地、破壞耕地、假復墾、不開發等現象加強監管。對于違法破壞耕地的行為,要綜合運用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嚴格執法。
5.結語
堅守耕地紅線是保證國家糧食安全的基礎。總理曾說過:“在土地問題上,我們絕不能犯不可改正的歷史性錯誤,遺禍子孫后代。一定要守住全國耕地不少于18億畝這條紅線。堅決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耕地資源是糧食安全的生命線,是維護國家社會經濟安全穩定發展的基礎資源,其重要性不容置疑。加強保護耕地,是滿足我國未來人口和國民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將為農業生產、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快速發展起到保障作用。
參考文獻:
[1]章葉飛. 淺談城鎮土地的集約利用. 紹興市國土資源局,浙江紹興 312000
[2]趙敏娟.保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經濟解釋.西北農業大學學報
[3]張建.經營城市過程中的耕地保護問題研究.南陽師范學院學報,2004
精品范文
10耕地價值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