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細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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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了規范對外承包工程,促進對外承包工程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對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承包境外建設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工程項目)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提高對外承包工程的質量和水平。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促進對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對外承包工程服務體系和風險保障機制。
第四條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員的合法權益。
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應當遵守工程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注重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
第五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對外承包工程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對外承包工程有關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對外承包工程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有關對外承包工程的協會、商會按照章程為其成員提供與對外承包工程有關的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依法制定行業規范,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維護公平競爭和成員利益。
第二章對外承包工程資格
第七條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對外承包工程資格。
第八條申請對外承包工程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工程建設類單位還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級或者一級(甲級)資質證書;
(二)有與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從事對外承包工程的經歷;
(三)有與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相適應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最近2年內沒有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問題和較大事故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業信譽,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約行為和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第九條申請對外承包工程資格,中央企業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單位(以下稱中央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央單位以外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請書和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和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受理申請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頒發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的情況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吊銷其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
第三章對外承包工程活動
第十一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對外承包工程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定期有關國家和地區安全狀況的評估結果,及時提供預警信息,指導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做好安全風險防范。
第十二條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不得以不正當的低價承攬工程項目、串通投標,不得進行商業賄賂。
第十三條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與境外工程項目發包人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第十四條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加強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管理,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章制度。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將工程項目分包的,應當與分包單位訂立專門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分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并對分包單位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不得將工程項目分包給不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的單位;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部分不得分包給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境內建筑施工企業。
分包單位不得將工程項目轉包或者再分包。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分包單位不得將工程項目轉包或者再分包,并負責監督。
第十五條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員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許可,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員中介服務。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通過中介機構招用外派人員的,應當選擇依法取得許可并合法經營的中介機構,不得通過未依法取得許可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中介機構招用外派人員。
第十六條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依法與其招用的外派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向外派人員提供工作條件和支付報酬,履行用人單位義務。
第十七條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有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保護外派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并根據所承包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定保護外派人員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方案,落實所需經費。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安全狀況,有針對性地對外派人員進行安全防范教育和應急知識培訓,增強外派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八條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為外派人員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九條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存繳備用金。
前款規定的備用金,用于支付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拒絕承擔或者無力承擔的下列費用:
(一)外派人員的報酬;
(二)因發生突發事件,外派人員回國或者接受其他緊急救助所需費用;
(三)依法應當對外派人員的損失進行賠償所需費用。
第二十條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與境外工程項目發包人訂立合同后,應當及時向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報告。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接受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在突發事件防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外派人員保護等方面的指導。
第二十一條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境外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妥善處理,并立即向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和國內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預防和處置并重的原則,建立、健全對外承包工程突發事件預警、防范和應急處置機制,制定對外承包工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十二條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定期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其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的情況,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統計部門的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業務統計資料。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對外承包工程信息收集、通報制度,向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無償提供信息服務。
有關部門應當在貨物通關、人員出入境等方面,依法為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未取得對外承包工程資格,擅自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內對外承包新的工程項目;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發生較大事故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吊銷其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對工程建設類單位,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
(一)未建立并嚴格執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章制度的;
(二)沒有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保護外派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或者未根據所承包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定保護外派人員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方案并落實所需經費的;
(三)未對外派人員進行安全防范教育和應急知識培訓的;
(四)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在境外發生突發事件,未及時、妥善處理的。
第二十六條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內對外承包新的工程項目;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發生較大事故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吊銷其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對工程建設類單位,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
(一)以不正當的低價承攬工程項目、串通投標或者進行商業賄賂的;
(二)未與分包單位訂立專門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或者未對分包單位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的;
(三)將工程項目分包給不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將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給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境內建筑施工企業的;
(四)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分包單位不得將工程項目轉包或者再分包的。
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項目轉包或者再分包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照前款規定的數額對分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問題,或者發生較大事故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與境外工程項目發包人訂立合同后,未及時向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報告的;
(二)在境外發生突發事件,未立即向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和國內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未定期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其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的情況,或者未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業務統計資料的。
第二十八條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通過未依法取得許可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中介機構招用外派人員,或者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為外派人員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者未按照規定存繳備用金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內對外承包新的工程項目。
未取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許可,擅自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員中介服務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商務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對外承包工程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對外承包工程涉及的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人員出入境、海關以及稅收、外匯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以投標、議標方式參與報價金額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規定標準以上的工程項目的,其銀行保函的出具等事項,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承包特定工程項目,或者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確定的特定國家或者地區承包工程項目的,應當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中國內地的單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承包工程項目,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篇2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年—2010年)》和有關規定,為了加強對水利工程的質量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單位(包括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是指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地方投資以及其他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批準的設計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對興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五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機構受水利部的委托負責本流域由流域機構管轄的水利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指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第六條水利工程質量實行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
水利工程質量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全面責任。監理、施工、設計單位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對各自承擔的工作負責。質量監督機構履行政府部門監督職能,不代替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設各方均有責任和權利向有關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反映工程質量問題。
第七條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質量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單位在工程現場的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在工程現場的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單位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對質量工作負技術責任。具體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第八條水利工程建設各單位要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采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和施工工藝,依靠科技進步和加強管理,努力創建優質工程,不斷提高工程質量。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提高工程質量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獎勵。
第九條水利工程建設各單位要加強質量法制教育,增強質量法制觀念,把提高勞動者的素質作為提高質量的重要環節,加強對管理人員和職工的質量意識和質量管理知識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的激勵機制,積極開展群眾性質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議活動。
第二章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條政府對水利工程的質量實行監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
第十一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設立,經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方可承擔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質量監督工作機制,完善監督手段,增強質量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對貫徹執行國家和水利部有關質量法規、規范情況的檢查,堅決查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以及的行為。
第十二條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對流域機構、省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統一規劃、管理和資質審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級以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統一規劃管理和資質審查。
第十三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在其資質等級允許范圍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工作;負責檢查、督促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單位建立健全質量體系。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國家和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標準和設計文件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對施工現場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實施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方式,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監督抽查后的處理工作。工程竣工驗收時,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定。未經質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得交驗,工程主管部門不能驗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根據需要,質量監督機構可委托經計量認證合格的檢測單位,對水利工程有關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抽樣檢測。
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數據是全國水利系統的最終檢測。
各省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所出具的檢測數據是本行政區域內水利系統的最高檢測。
第三章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和水利部有關規定依法設立,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規模和工程特點,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通過資質審查招標選擇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并實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圖紙、資料、工程、材料、設備等的質量標準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
第十八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要加強工程質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查體系,根據工程特點建立質量管理機構和質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按規定向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應主動接受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施工中應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工程質量驗收、簽證。
第四章監理單位質量管理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必須持有水利部頒發的監理單位資格等級證書,依照核定的監理范圍承擔相應水利工程的監理任務。監理單位必須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監理資格質量檢查體系及質量監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水利行業法規、技術標準,嚴格履行監理合同。
第二十三條監理單位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向水利工程施工現場派出相應的監理機構,人員配備必須滿足項目要求。監理工程師上崗必須持有水利部頒發的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一般監理人員上崗要經過崗前培訓。
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應根據監理合同參與招標工作,從保證工程質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發,簽發施工圖紙;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措施;指導監督合同中有關質量標準、要求的實施;參加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和工程驗收工作。
第五章設計單位質量管理
第二十五條設計單位必須按其資質等級及業務范圍承擔勘測設計任務,并應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等級及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設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設計過程質量控制,健全設計文件的審核、會簽批準制度,做好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條設計文件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工程勘測設計技術規程、標準和合同的要求。
(二)設計依據的基本資料應完整、準確、可靠,設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可靠。
(三)設計文件的深度應滿足相應設計階段有關規定要求,設計質量必須滿足工程質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設計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設計文件及施工圖紙,在施工過程中要隨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優化設計,解決有關設計問題。對大中型工程,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立設計代表機構或派駐設計代表。
第二十九條設計單位應按水利部有關規定在階段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中,對施工質量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提出評價意見。
第六章施工單位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按其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攬工程施工任務,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和質量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必須依據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規程、技術標準的規定以及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進行施工,并對其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不得將其承接的水利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進行轉包。對工程的分包,分包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并對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質量向總包單位負責,總包單位對全部工程質量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工程分包必須經過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的認可。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制定和完善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及考核辦法,落實質量責任制。在施工過程中要加強質理檢驗工作,認真執行“三檢制”,切實做好工程質量的全過程控制。
第三十四條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監理單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報告,并保護好現場,接受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認真進行事故處理。
第三十五條竣工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的工程標準及設計文件要求,并應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提交完整的技術檔案、試驗成果及有關資料。
第七章建筑材料、設備采購的質量管理和工程保修
第三十六條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由采購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十七條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采購單位具有按合同規定自主采購的權利,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
第三十八條建筑材料或工程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三)產品包裝和商標式樣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
(四)工程設備應有產品詳細的使用說明書,電氣設備還應附有線路圖;
(五)實施生產許可證或實行質量認證的產品,應當具有相應的許可證或認證證書。
第三十九條水利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移交證書寫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規定。
工程質量出現永久性缺陷的,承擔責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四十條水利工程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一般由原施工單位承擔保修,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八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水利工程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應嚴肅處理。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或收繳資質證書;對責任人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因水利工程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責任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受損方經濟賠償。
第四十三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或其它紀律處理。
(一)未按規定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進行已完工程驗收就進行下一階段施工和未經竣工或階段驗收,而將工程交付使用的;
(四)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第四十四條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經濟處理按合同規定辦理,觸犯法律的,按國家有關法律處理:
(一)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接任務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的;
(三)設計文件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要求的;
(五)未按規定實行質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濫造、偷工減料、偽造記錄的;
(七)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及時按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八)經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工程質量等級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第四十五條檢測單位偽造檢驗數據或偽造檢驗結論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因偽造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對不認真履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職責的質量監督機構,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上一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撤換負責人或撤銷授權并進行機構改組。
從事工程質量監督的工作人員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者、貪污受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篇3
【關鍵詞】 施工企業 工程項目 責任成本 建議
近幾年來,我國經濟發展進入白熱化的發展階段,施工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過程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同時,施工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面臨著嚴峻的考驗,要增強施工企業的行業競爭力,合理降低成本耗費是一個有效途徑,因此關于項目工程責任成本管理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責任成本管理就是將企業中可能發生成本和費用耗費的各個部門劃分為不同的責任中心,各個責任中心依據企業統一編制制度對屬于自身管轄責任范圍的生產單位進行責任預算,通過依靠簽訂合同的方式進行承包管理的一種方法。責任成本管理強調的是一種全員管理、全過程管理。實行施工企業工程項目的責任成本管理,合理的制定項目工程的目標成本,不斷完善成本考核體系,進而為提高施工企業經濟效益提供合理保證。
一、施工企業工程項目責任成本管理存在的問題
1、員工對于工程項目責任成本管理意識淡薄
施工企業的責任成本管理強調的是全員共同參與,進行全過程管理的一項活動。對項目工程進行成本控制的主體是施工單位自身和直接從事項目建設的生產人員。但是,一些施工企業的管理層并沒有意識到工程項目責任成本管理的重要性,僅僅將責任成本管理停留于理論層面,并沒有將理論與實踐緊密的聯系起來,分析其原因發現施工企業對于員工關于責任成本管理理念的教育工作并沒有深入到基層的每位員工,員工對于新事物的學習能力跟不上時代的快速發展。施工企業的基層員工認為企業的責任成本管理工作屬于領導層的工作范圍,與自己毫無關系,但領導層可能會認為成本管理工作是企業相關部門的事情,導致企業全體員工對于責任成本管理缺乏主動的局面。近幾年來,另外一些施工企業逐漸認識到責任成本管理的重要性,將成本管理理念引入到項目工程的日常建設工作中,但由于對責任成本管理的認識不全面,簡單的認定工程項目的責任成本管理屬于施工企業財務部門份內工作職責,應當有財會人員全權負責完成,項目工程的技術人員只是負責項目的質量和技術處理工作,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單單的負責工程項目的生產過程、工程進度核材料的采購、發放工作。這種分工模式表面看起來科學合理,但是并沒有將成本管理深入到項目工程的各個環節中,如果各個部門的人員只為保證自身利益最大化,就可能忽視成本控制,進而可能導致項目工程的成本大幅度增加,不利于施工企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2、施工企業管理機構不健全,責任成本管理工作效率低下
一些施工企業內部并沒有設置專門的成本管理部門。由于企業的成本管理是一項全方位的管理活動,前期需要編制工程項目的相關組織方案并依據此方案確定項目工程的施工量,接著需要編制項目工程的成本預算體系,確定項目的責任成本目標。編制整個方案體系需要一個專門的管理機構來完成。施工企業缺乏專門的成本管理部門就可能會影響到項目工程成本管理后續工作的順利開展。一些施工企業內部缺乏一套完善的成本管理體系,雖然企業內部制定了相關的規章制度,并確定了相關的責任成本目標,但由于責任中心不明確,施工企業并沒有對目標成本進行詳細的二次分解,各項指標難以落實到不同的責任部門。不能形成一套完整合理的工作流程,對于造成項目工程虧損的責任追究工作不能順進行。另外,一些施工企業管理層次復雜,導致工程項目責任成本管理工作效率低下。有的施工企業設立了關于工程段的管理組織,此工程段的人員工資及其日常的開銷都會進一步加大項目工程的總成本,同時,管理層次的不斷擴大會進一步加大上級命令傳達工作的難度,進而影響到責任成本管理工作效率。施工企業工程項目的責任中心的劃分并不是越復雜越好,在劃分過程中應當考慮成本歸集過程的便捷性和科學性,有效合理地劃分責任成本中心才能保證施工企業健康發展。
3、施工企業責任成本管理的考核體系不健全
施工企業開展責任成本管理工作的最終目的就是通過劃分不同的責任中心,充分調動全體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從而實現企業效益最大化的目標。一些施工企業對不同的工程項目進行了責任成本管理工作,但并沒有出臺相應的成本控制考核體系。沒有相應的獎懲文件或是出臺的獎懲文件過于籠統,考核的指標劃分不明晰,不能有效的與實際考核相聯系。另外,考核指標不明確,施工企業采取的考核方式過于單一,僅僅流于一種書面形式,就不能發揮其重大作用,可能導致施工企業工程項目的成本管理責任混淆,出現管理混亂的局面。例如,一些施工企業在制定工程項目的成本考核指標時通常是依據經驗或是按照一定的比例來確定的,并不具有科學的依據,這樣制定出來的考核指標比較寬泛,不能起到責任成本管理對于企業員工的控制作用。有的施工企業在考核過程中可能只是比較注重考核結果和對責任主體的絕對指標的考核,對分析過程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也沒有意識到相對指標綜合考核的重要性。由此可見,施工企業不完善的成本考核體系不能夠保證責任成本管理的有效性的發揮。
二、完善施工企業工程項目責任成本管理的相關建議
1、增強施工企業員工關于工程項目責任成本管理的理念
施工企業工程項目的責任成本管理與傳統的成本管理模式是有比較大的差別的,為了保證工程項目的傳統的成本管理逐漸向細化管理轉變,施工企業的各部門的領導者首先要樹立起責任成本管理理念,充分認識到責任成本管理必要性以及復雜性的特點,為企業的其他各部門的普通員工樹立一個良好的榜樣。只有施工企業的全體員工真正意識到責任成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才能保證全體員工從思想上重視轉化為行動上的具體體現。具體來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在施工企業內部要加大對于責任成本管理的宣傳力度,對企業的全體參建員工開展關于成本控制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其次,保證工程項目的總負責人、工程項目的管理層和基層參建人員具有一定的經濟理念和成本觀念,各機構的總負責人應當親自參與到成本管理的工作中去,并對成本管理過程進行全面的規劃、檢查,并及時聽取相關的情況匯報,為成本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一定的組織保證。最后,施工企業中主管生產經營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對工程項目的成本費用進行預算、計劃、控制、核算和考核,進而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提高施工企業的行業競爭力。
2、完善工程項目責任成本預算體系和管理制度
施工企業工程項目責任成本管理中的預算體系的編制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企業應當在項目中標以后就要開始編制相關的預算體系。施工企業在編制責任成本預算體系時,可能會由于工程項目處于不同的環境條件,編制的責任成本預算可能差異較大。施工企業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在工程中標以后,及時到施工現場全面勘察,并依據現場的實際情況,及時調查項目工程所需要的原材料、設備、人力等的供應價格,為科學合理預測工程項目的成本提供保證。編制完成的預算體系可能會出現變化,比如在項目工程建設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原材料價格大幅度變化,進而導致編制的責任成本預算與實際情況有較大的差異。施工企業面對這樣的狀況,應當及時做出合理規定,對預算成本進行適當調整,重新對設定的目標成本進行測算來適應實際狀況,相關工作人員在調整目標成本過程中要遵循謹慎性原則,進而保證工程項目責任成本預算工作的權威性特征。同時,施工企業內部要建立專門的開展責任成本管理工作部門,部門應當以項目成本管理為核心,進行全方位的責任成本管理工作。還應當設立專門的成本核算中心,及時對工程項目的成本進行控制,并對項目工程進行合理成本分析,制定成本分析與報告的相關管理制度。以便找到項目建設中出現的漏洞,進一步降低項目的成本耗費,保證施工企業建立健全的管理職能,提高施工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3、完善工程項目責任成本管理工作的考核體系
施工企業的工程項目持續時間一般都比較長,工程涉及的范圍比較寬廣,因此建立完善的責任成本考核體系就顯得十分重要。對工程項目進行定期考核是責任成本管理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只有建立合理的成本考核體系才能充分調動施工企業參建員工的工作積極性。進行責任成本考核的主要標準是施工企業各責任中心的成本預算,具體的考核方法應當依據工程項目當月實際的完工量乘以責任成本預算體系的單價,并結合不同責任中心當當期實際發生的成本耗費來確定該責任中心本期是盈利或是虧損。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要明晰各部門的責任,其中工程項目的總經理是項目成本的總負責人,責任成本管理工作要以此為核心建立一個完善的管理體系,并建立科學合理的責任制度,對各責任中心的工作職責進行明確劃分,真正做到每一件事都有人負責,每一項工作都有章可循,并建立一定的獎懲機制,使得施工企業的員工真正做到自我約束、自我監督,提高工程項目責任成本管理效率。另外,在制定具體的考核指標時,要結合施工企業自身的管理水平,將各個考核指標進行不斷的分解和細化,責任成本考核指標不能規定的過高或是過低,過高的考核指標難以有效發揮成本管理的作用,也不能有效的對項目進行成本控制。過低的考核指標又可能損害企業員工的利益,進而降低員工工作積極性。總體來說,單一的或是不夠科學合理的成本考核體系都是不利于施工企業成本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的。因此,在制定具體考核指標時要將絕對指標和相對指標相結合,并及時發揮配套的責任指標的輔助作用,進而建立一套完善的責任成本考核體系,這樣才能提高施工企業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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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適應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埋設在地下(含水下)的給水、排水、燃氣、通訊、電力、熱力、交通設施、廣播電視等光(電)纜和管(溝、隧)道。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是指在地下管線工程的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電子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四條
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的檔案事業,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有關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具體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業務指導和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及提供利用等工作。
市規劃、公用事業、通訊、電力、廣播電視、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門應當協助做好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在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移交、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管理工作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移交和收集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已有地下管線進行普查和補充測繪,所形成的測繪成果和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由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統一接收和管理。
第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移交已形成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和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專業管線現狀圖及有關資料。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下列檔案材料:
(一)地下管線工程規劃、設計、施工批準文件及其他前期審批文件;
(二)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技術文件及施工原始記錄;
(三)地下管線測量成果及技術報告;
(四)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圖;
(五)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
第九條
屬建設項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與建設工程檔案一并移交或者單獨移交。
第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必須完整、準確、真實,不得涂改和偽造。
第十一條
辦理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時,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報送要求。
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符合要求的,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接收手續;不符合要求的,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補正內容和要求,由建設單位重新編制后移交。
第十二條
廢棄的地下管線,管線產權單位應當自地下管線廢棄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地下管線廢棄情況書面告知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第十三條
在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應當由具有相應測量資質等級的單位,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程對地下管線進行竣工測量。
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包括對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的驗收。
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收集、整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并對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的完整性出具書面意見,書面意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時一并備案。
第三章保管和利用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工程設計前,應當到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及有關部門查清該地段的相關地下管線情況,并將有關資料提供給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未建檔的地下管線時,應當立即通過建設單位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等相關單位查明地下管線性質、權屬,責令原建設單位或者管線產權單位向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有關檔案。
第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據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和各專業管線管理部門的專業管線圖,及時修改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圖。
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根據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修正情況及時更新相應的電子信息資料。
第十八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管理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確保其完整性、準確性和系統性。
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對接收、收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應當及時登記、整理并編制檢索工具,做好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保管、保護工作。
第十九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開發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信息資源,向社會提供信息服務。
建設單位或者管線產權單位查閱本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市城市建設檔案館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對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密管理,并完善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條
鼓勵建設單位和管線產權單位進行地下管線資源和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信息資源協作,實現資源共享。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損毀、丟失、涂改、偽造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湖南省檔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管線產權單位未按規定向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管線產權單位未按規定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或者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查清施工地段的相關地下管線情況而組織施工,造成地下管線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檔案、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的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城鎮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七條
軍事、人防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管理。
篇5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水利工程")檔案管理工作,明確檔案管理職責,規范檔案管理行為,充分發揮檔案在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水利檔案工作規定》及有關業務建設規范,結合水利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水利工程檔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實施、竣工驗收等各建設階段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水利工程檔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有關單位應加強領導,將檔案工作納入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中,明確相關部門、人員的崗位職責,健全制度,統籌安排檔案工作經費,確保水利工程檔案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檔案管理
第五條水利工程檔案工作應貫穿于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的各個階段。即從水利工程建設前期就應進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簽訂有關合同、協議時,應對水利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確要求;檢查水利工程進度與施工質量時,要同時檢查水利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情況;在進行項目成果評審、鑒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階段驗收與竣工驗收時,要同時審查、驗收工程檔案的內容與質量,并作出相應的鑒定評語。
第六條各級建設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檔案業務主管部門,認真履行監督、檢查和指導職責,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檔案工作。
第七條項目法人對水利工程檔案工作負總責,須認真做好自身產生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應加強對各參建單位歸檔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項目法人,應設立檔案室,落實專職檔案人員;其他水利工程的項目法人也應配備相應人員負責工程檔案工作。項目法人的檔案人員對各職能處室歸檔工作具有監督、檢查和指導職責。
第八條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應明確本單位相關部門和人員的歸檔責任,切實做好職責范圍內水利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屬于向項目法人等單位移交的應歸檔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審核工作后,應及時提交項目法人。項目法人應認真做好有關檔案的接收、歸檔和向流域機構檔案館的移交工作。
第九條工程建設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是歸檔工作的直接責任人,須按要求將工作中形成的應歸檔文件材料,進行收集、整理、歸檔,如遇工作變動,須先交清原崗位應歸檔的文件材料。
第十條水利工程檔案的質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質量的重要依據,應將其納入工程質量管理程序。質量管理部門應認真把好質量監督檢查關,凡參建單位未按規定要求提交工程檔案的,不得通過驗收或進行質量等級評定。工程檔案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項目法人不得返還其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十一條大中型水利工程均應建設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符合規范要求的專用檔案庫房,配備必要的檔案裝具和設備;其他建設項目,也應有滿足檔案工作需要的庫房、裝具和設備。所需費用可分別列入工程總概算的管理房屋建設工程項目類和生產準備費中。
第十二條項目法人應按照國家信息化建設的有關要求,充分利用新技術,開展水利工程檔案數字化工作,建立工程檔案數據庫,大力開發檔案信息資源,提高檔案管理水平,為工程建設與管理服務。
第十三條項目法人應按時向上級主管單位報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情況登記表》(附件1)。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還應同時向水利部報送《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表》(附件2)。
第三章歸檔與移交要求
第十四條水利工程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短期三種。長期檔案的實際保存期限,不得短于工程的實際壽命。
第十五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表》(附件3)是對項目法人等相關單位應保存檔案的原則規定。項目法人可結合實際,補充制定更加具體的工程檔案歸檔范圍及符合工程建設實際的工程檔案分類方案。
第十六條水利工程檔案的歸檔工作,一般是由產生文件材料的單位或部門負責。總包單位對各分包單位提交的歸檔材料負有匯總責任。各參建單位技術負責人應對其提供檔案的內容及質量負責;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提交的歸檔材料應履行審核簽字手續,監理單位應向項目法人提交對工程檔案內容與整編質量情況的專題審核報告。
第十七條水利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應符合《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000)。歸檔文件材料的內容與形式均應滿足檔案整理規范要求。即內容應完整、準確、系統;形式應字跡清楚、圖樣清晰、圖表整潔、竣工圖及聲像材料須標注的內容清楚、簽字(章)手續完備,歸檔圖紙應按《技術制圖復制圖的折疊方法》(GB/T10609.3-1989)要求統一折疊。
第十八條竣工圖是水利工程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做到完整、準確、清晰、系統、修改規范、簽字手續完備。項目法人應負責編制項目總平面圖和綜合管線竣工圖。施工單位應以單位工程或專業為單位編制竣工圖。竣工圖須由編制單位在圖標上方空白處逐張加蓋"竣工圖章"(附件4-1),有關單位和責任人應嚴格履行簽字手續。每套竣工圖應附編制說明、鑒定意見及目錄。施工單位應按以下要求編制竣工圖:
(一)按施工圖施工沒有變動的,須在施工圖上加蓋并簽署竣工圖章;
(二)一般性的圖紙變更及符合杠改或劃改要求的,可在原施工圖上更改,在說明欄內注明變更依據,加蓋并簽署竣工圖章;
(三)凡涉及結構形式、工藝、平面布置等重大改變,或圖面變更超過1/3的,應重新繪制竣工圖(可不再加蓋竣工圖章)。重繪圖應按原圖編號,并在說明欄內注明變更依據,在圖標欄內注明"竣工階段"和繪制竣工圖的時間、單位、責任人。監理單位應在圖標上方加蓋并簽署"竣工圖確認章"(見附件4-2)。
第十九條水利工程建設聲像檔案是紙制載體檔案的必要補充。參建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各自產生的照片、膠片、錄音、錄像等聲像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歸檔的聲像材料均應標注事由、時間、地點、人物、作者等內容。工程建設重要階段、重大事件、事故,必須要有完整的聲像材料歸檔。
第二十條電子文件的整理、歸檔,參照《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18894-2002)執行。
第二十一條項目法人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不同文件材料的歸檔份數,但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項目法人與運行管理單位應各保存1套較完整的工程檔案材料(當二者為一個單位時,應異地保存1套);
(二)工程涉及多家運行管理單位時,各運行管理單位則只保存與其管理范圍有關的工程檔案材料;
(三)當有關文件材料需由若干單位保存時,原件應由項目產權單位保存,其他單位保存復制件;
(四)流域控制性水利樞紐工程或大江、大河、大湖的重要堤防工程,項目法人應負責向流域機構檔案館移交1套完整的工程竣工圖及工程竣工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具體內容參見附件3)。
第二十二條工程檔案的歸檔與移交必須編制檔案目錄。檔案目錄應為案卷級,并須填寫工程檔案交接單(見附件5)。交接雙方應認真核對目錄與實物,并由經手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確認。
第二十三條工程檔案的歸檔時間,可由項目法人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分階段在單位工程或單項工程完工后向項目法人歸檔,也可在主體工程全部完工后向項目法人歸檔。整個項目的歸檔工作和項目法人向有關單位的檔案移交工作,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完成。
第四章檔案驗收
第二十四條水利工程檔案驗收是水利工程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應提前或與工程竣工驗收同步進行。凡檔案內容與質量達不到要求的水利工程,不得通過檔案驗收;未通過檔案驗收或檔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或通過工程的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水利工程竣工驗收,應有檔案人員作為驗收委員參加。水利部組織的工程驗收,由水利部辦公廳檔案部門派員參加;流域機構或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工程驗收,由相應的檔案管理部門派員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有關工程項目的驗收,由組織工程驗收單位的檔案人員參加。
第二十六條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驗收前要進行檔案專項驗收。其他工程的檔案驗收應與工程竣工驗收同步進行。檔案專項驗收可分為初步驗收和正式驗收。初步驗收可由工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委托相關單位組織進行;正式驗收應由工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的檔案業務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七條水利工程在進行檔案專項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組織工程參建單位對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與歸檔情況進行自檢,確認工程檔案的內容與質量已達要求后,可向有關單位報送檔案自檢報告,并提出檔案專項驗收申請。
檔案自檢報告應包括:工程概況,工程檔案管理情況,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與保管情況,竣工圖的編制與整編質量,工程檔案完整、準確、系統、安全性的自我評價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檔案專項驗收的主持單位在收到申請后,可委托有關單位對其工程檔案進行驗收前檢查評定,對具備驗收條件的項目,應成立檔案專項驗收組進行驗收。檔案專項驗收組由驗收主持單位、國家或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流域機構等單位組成。必要時,可聘請相關單位的檔案專家作為驗收組成員參加驗收。
第二十九條檔案專項驗收工作的步驟、方法與內容如下:
(一)聽取項目法人有關工程建設情況和檔案收集、整理、歸檔、移交、管理與保管情況的自檢報告;
(二)聽取監理單位對項目檔案整理情況的審核報告;
(三)對驗收前已進行檔案檢查評定的水利工程,還應聽取被委托單位的檢查評定意見;
(四)查看現場(了解工程建設實際情況);
(五)根據水利工程建設規模,抽查各單位檔案整理情況。抽查比例一般不得少于項目法人應保存檔案數量的8%,其中竣工圖不得少于一套竣工圖總張數的10%;抽查檔案總量應在200卷以上;
(六)驗收組成員進行綜合評議;
(七)形成檔案專項驗收意見,并向項目法人和所有會議代表反饋;
(八)驗收主持單位以文件形式正式印發檔案專項驗收意見。
第三十條檔案專項驗收意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工程檔案管理情況:
1、工程檔案工作管理體制與管理狀況
2、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質量與數量
3、竣工圖的編制質量與整編情況
4、工程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性評價
(三)存在問題及整改要求。
(四)驗收結論。
(五)驗收組成員簽字表。
第五章附則
篇6
關鍵詞 責任成本管理 預算分解 成本分析 考核兌現
隨著越來越激烈的市場競爭,施工企業生存的環境更加艱難,加之低價中標、工期壓縮、物價上漲等各種因素,目前施工企業主營業務利潤率非常低。盡管多數施工企業都采取了通過擴大施工規模增加利潤總額,但因管理人員不足、綜合管理水平不高、成本費用加大的問題導致利潤率再次下降,把企業推向一個惡性循環的危險處境。所以,施工企業要想改變施工企業的現狀,獲得長遠發展,就必須從企業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入手、從精細化管理入手。執行項目責任成本管理是一條必經之路。本文就施工企業如何加強責任成本管理、提高效益談幾點意見。
一、責任成本管理概述
責任成本管理是按照工程項目經濟責任制的要求,在工程項目組織系統內部的各個責任層,分解工程項目全面預算,確定各責任層成本控制指標,簽訂責任承包合同,以“責任目標”為成本控制指標,通過兌現獎罰增強自主管理積極性,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一種管理模式。責任成本管理的優越性主要表現在:一是責任成本管理可以促進職工和基層領導轉變思想觀念,克服只管干不管算,重視完成產量不重視資源投入,重視完成施工產值不重視效益的現象;調動工程項目全體人員的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施工過程中的各項成本,增加職工收入;扭轉過去要我算轉變成我要算,人人算,上下算,增產節約,不斷提高經濟效益;二是提高全體人員工期、安全、質量意識,正確處理工期、安全、質量與成本之間的關系。
二、建立責任成本管理體系
責任成本管理的有效實施,要以正確的組織領導機構、科學、有效的控制方法和規章制度,以及嚴密、完善的基礎臺賬作為保障。
1.責任成本管理組織機構建設。組織機構建設是責任成本管理順利執行的保障。以國有施工企業為例,一般需要按照集團公司、工程公司、工程項目三級管理模式執行。在集團公司及工程公司設立專職的責任成本管理機構,配備充足的管理人員,在工程項目成立領導小組,指定牽頭部門。集團公司作為責任成本監管層,主要任務是負責建立以體制、機制和操作模式為主要內容的責任成本管理體系,制定有關成本管理的辦法和其他相關措施,以及對下督查指導。工程公司作為責任成本的管理控制層,主要職能是制定項目管理細則,審批下達項目責任預算,審批項目部效益工資總額等。項目部作為責任預算的執行層,負責落實責任預算,組織生產,對各責任中心實施考核兌現,在確保完成上交款的同時,通過降低成本來提高職工收入等。
2.責任成本管理制度建設。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是執行責任成本管理的前提。推行工程項目責任成本管理需要建立的制度包括:《責任成本管理操作指南》、《責任成本預算編制辦法》、《工程項目責任成本分析制度》、《責任成本管理考核兌現實施細則》等。
3.責任成本管理臺賬建立。責任成本管理臺賬是推行責任成本管理的基本工作。工程項目需要建立的責任成本管理臺賬主要包括:工程數量臺賬(包括清單量、施工圖量、責任預算批復量、實際發生量等要素)、物資管理臺賬(包括責任預算量、實際采購量、實際發生量、庫存量等要素)、計劃合同臺賬(工程量價值對比、驗工計價、合同、清概索賠)、機械設備核算臺賬、清概索賠和變更設計以及其他日常管理類臺賬。
三、工程項目責任成本管理操作流程
工程項目責任成本管理涉及工程項目的方方面面,凡是有成本支出的地方,就要有責任成本管理。責任成本管理的具體流程為:熟悉施工方案建立責任成本管理體系調查現場核實工程數量編制責任成本預算責任分解現場成本控制成本分析考核兌現。
四、責任成本管理操作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幾點事項
1.責任成本管理預算編制。責任預算編制是開展責任成本管理工作的基礎,對責任中心可控成本確定目標值,亦是簽訂責、權、利相結合承包合同的依據。責任成本預算的確定是否合理,是責任成本管理成敗的關鍵。一是堅持四項責任成本預算編制原則,即可控性原則、一致性原則、及時性原則和動態調整原則。二是責任成本預算編制依據必須充分。責任成本預算編制依據包括審批的施工組織方案、核算的實際工程數量和企業內部定額,按企業責任成本預算編制辦法和調查的材料市場價格,確定工、料、機等直接費用和現場管理費用。三是理清責任成本預算編制思路,準確編制責任成本管理預算。
(1)復核施工圖紙,進行現場調查,確定現場實際工程量,核實量差,為變更索賠工作找準目標。復核施工圖紙是編制責任成本預算時工程數量確認的前提工作。實際工程數量是責任成本預算編制的基礎,必須通過現場測量或通用圖紙計算。對施工圖紙工程數量進行復核,清理施工圖中的差、錯、漏、碰內容。通過工程量的清理將施工圖數量與合同數量比較,分析出施工圖設計與初步設計的變化內容及原因,分析合同單價變化情況,利用不平衡報價等各類可利用因素,抓變更,創效益。
(2)準確套用企業定額,調查現場實際編制責任成本預算。根據清理的實際工程數量,按照企業責任成本編制辦法,套用企業定額,確定工、料、機和措施費及現場管理費用。工費按企業定額消耗量和工日單價計算;材料費用按照市場調查價和當地公布的材料信息價格確定編制期單價;機械費按市場租賃價或企業機械臺班單價確定;措施費、現場管理費按照企業相關規定計算。
(3)結合工程項目現場實際及企業定額中不適用條目,按照對施工現場的調查、合同要求及承諾條款,結合項目特殊情況,對項目大小臨工程、趕工費用等進行調整。綜合考慮投標、施工組織、施工方案等各方面原因確定項目施工管理效益、變更索賠效益。
(4)對于編制完成的責任成本預算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建設方案、標準、規模或者國家政策性的調整等原因造成與編制預算時不相符的內容,應及時進行動態調整,調整后重新確定各責任中心的控制指標,簽訂責任成本承包補充合同。
2.責任成本預算分解。責任成本預算分解前首先要合理劃分責任中心,分解的原則應該與責任預算編制原則一致,項目所需發生的所有成本都必須分解到各責任中心或責任人。
(1)責任成本預算分解依據。一是劃分的責任中心及崗位職責;二是現場實際優化后的施工組織設計;三是各項主體工程、臨時工程、措施費、管理人員責任工資等責任預算金額;四是核定的工程量清單(或實測工程量)或責任范圍;五是勞務人員工費及材料實際購入價;六是成本定額及機械臺班費用定額。
(2)責任成本預算分解一般按照縱向和橫向兩個方向同時分解。橫向分解要涉及工程項目的各個職能部門甚至個人;縱向分解要逐層向下,按照從項目部到作業隊、到班組甚至到個人的順序。各項成本控制指標至少應該細化到各單項工程,每一個責任中心的分解內容需要包括上級責任中心批復的控制指標、分解指標和本級責任中心調控或節余指標。
(3)責任成本預算分解后各級責任中心根據預算控制指標還要建立相應的各類臺賬,各類明細臺賬至少需要包括批復(或下達)的預算控制指標、本責任中心實際發生成本和對比盈虧(節余)要素。
3.責任成本承包合同的簽訂。編制的責任成本預算或分解后的各責任中心責任預算是簽訂責任成本承包合同的主要指標。責任成本承包合同簽訂采用自上而下的原則,上一責任中心在優化本中心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各類配合比等基礎上負責對下一責任中心簽訂合同。責任成本承包合同必須有明確主要工作量(附屬工程數量及工作量清單)、費用總額及責任預算總額、責任中心工作標準、完成目標責任的獎勵標準及成本節約的分配方案和處罰措施及標準等。
4.責任成本分析及考核兌現。在對責任成本分析時,工程技術、物資設備、計劃、財務等部門必須密切配合,準確核對剩余工程量,認真盤點物資庫存量,確保成本歸集準確,關聯數據準確,重視賬外成本的統計。項目部要準確把握項目盈虧、考核兌現,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就需要定期召開成本管理分析會,逐項逐條的梳理各項成本與責任預算控制指標的差額,對應各中心的控制指標,分析成本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找出成本節超原因,研究解決辦法,制定糾偏措施,及時化解或規避潛在的經營風險。成本分析報告包括項目綜合盈虧狀況、本期盈虧情況和詳細的盈虧原因、對上期問題的整改結果說明和下期需要改進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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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成本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部分,加強責任成本管理是施工企業精細化管理的重要課題。在施工企業中,進行責任成本管理,是提高核心競爭力關鍵。本文首先概述了施工企業責任成本管理的概念和意義;第二部分,分析了目前施工企業責任成本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第三部分,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施工企業責任成本管理的相關對策。
關鍵詞 施工企業 責任 成本管理
一、施工企業責任成本管理的概念和意義
責任成本管理指的是,施工企業根據“誰承擔誰負責”的原則,對項目成本管理進行集中控制,讓相應的責任人成為成本管理控制的主體。從這個定義本身來看,我們不難看出,責任成本管理主要是“責任到人”的形式,先確定施工項目成本控制的責任人,再對企業進行全面的成本管理[1]。在這個過程中,企業根據施工成本的不斷變化,對責任人進行控制,這種方式一方面可以加強企業對責任人的控制,另一方面可以提高企業對施工項目的管理水平。
施工企業進行責任成本管理和控制,有諸多方面的作用和好處。首先,可以實現企業經營理念的更新,促進企業更長遠的發展。其次,施工企業實行責任成本管理,可以幫助企業增加經營收入,還有效推動企業的管理體制,加快企業機制的改革和發展。第三,責任成本管理可以將責任人和一線員工的積極性調動起來,集中力量共同促進企業的發展,反過來促進了企業管理水平的提升。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點,進行責任成本管理可以降低企業成本,優化企業資源配置,實現企業效益最大化,提升企業在市場上的綜合競爭水平,真正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施工企業責任成本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責任成本管理意識薄弱
在責任成本管理方面,很多施工企業存在“三化”現象:責任成本意識薄弱、責任成本管理軟弱、成本管理行為缺失,這些都嚴重影響了施工企業的成本管理和全方位的成本控制[2]。同時,責任成本預算編制不及時、不科學,也是責任成本管理意識薄弱的一個重要表現。
(二)責任成本管理執行不到位
施工單位與其它單位之間沒有實現有效配合,各司其職,各掃門前雪,不積極參與到成本管理中,責任成本管理把控不夠。
(三)忽視責任成本管理過程的控制
有些施工企業的責任人認為財務成本管理單是財務部門的職責,這種觀點需要得到糾正。成本控制需要在生產的各環節進行把控,從設備的選購和物料的運輸等方面,都需要嚴格的成本控制。
(四)成本管理控制理論和技術方法落后
隨著經濟的發展,技術化手段也越來越多利用到財務成本管理中來,但是很多施工企業仍采用傳統落后的方式,未充分利用計算機技術,實現各部門內容共享和積極互動,未構建財務成本管理系統,也無法在第一時間發現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傳統成本管理,內容僵化、方法老舊,對施工企業成本管理和控制,降低成本提高收益有很大的阻礙作用[3]。
(五)責任成本管理業績考核激勵機制不健全
責任成本管理相應的考核與監督機制不完善,在企業發展過程中,這些機制也一成不變,無法適應企業不斷變化的發展要求。
三、加強施工企業的責任成本管理
(一)增強全員的責任成本管理意識
施工企業加強成本管理與控制,首要的是強化責任成本管理意識,提高成本管理的重視程度,只有意識到成本管理與控制的重要性,才能將成本管理與控制貫穿到各項施工項目之中。企業組織員工進行責任成本模擬管理,明確自己的責任,增強員工成本管理意識。
(二)編制切實可行的責任成本預算,明確編制程序與關鍵
企業要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和企業發展方向,制定切實可行的責任成本預算,避免預算過高或是過低。制定的預算,一方面要滿足項目正常運轉,另一方面要具有彈性,滿足施工管理的要求。另外,企業要明確編制的程序和關鍵,保證責任成本管理實施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保證責任成本管理有章可循。
(三)提高責任成本管理的執行力
首先,要完善成本管理制度,為施工企業的責任成本管理提供前提條件。完善的成本管理制度,是施工企業進行責任成本管理的前提,施工企業要制定精細化的目標管理和階段管理,將成本管理分解到各個部門和各個施工項目之中。通過財務制度規定財務人員的工作,同時也對施工的工作進行規范。
其次,施工企業要加強責任成本控制,必須建立健全完善的生產經營統計分析系統,對生產部門的各項指標和數據進行科學管理和分析,對真實、準確的數據進行分析,反映企業運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行之有效的責任成本管理和控制。
第三,施工企業要加強責任成本管理的反饋控制,不斷循環提高責任成本管理水平。在施工過程中,要及時對責任成本管理的執行情況進行反饋,并及時進行問題的解決,實現良性互動,促進管理水平的不斷提升。
(四)執行企業的全方位成本管理
要實現施工企業全方位的成本管理和控制,要進行事前計劃、事中監督和事后的控制,提高施工企業的管理水平,增加施工企業的綜合效益。
施工企業的責任成本控制需要各部門和全員參與和控制,首先,施工企業的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成本管理,這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成本管理效果的好壞;其次,施工企業要做好責任成本目標的分解,落實到部門和責任人;第三,施工部門與財務等部門之間要溝通配合,及時做到信息的互通,互相配合,實現成本管理和成本控制的目標效果;第四,施工企業內部的一般職工對每項費用的支出和工作成果,都要反映到成本管理中來,這樣才能更全面、更有效地進行成本控制。
另外,施工企業要將成本控制主要放在技術部門和成本管理部門,通過提升技術水平來有效減少材料費用的投入支出,降低折本的損耗,可以有效進行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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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全面加強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使用中央財政性資金的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電子政務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項目主要是指:國家統一電子政務網絡、國家重點業務信息系統、國家基礎信息庫、國家電子政務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相關基礎設施、國家電子政務標準化體系和電子政務相關支撐體系等建設項目。
電子政務項目建設應以政務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為主線,以國家統一電子政務網絡為依托,以提高應用水平、發揮系統效能為重點,深化電子政務應用,推動應用系統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建設符合中國國情的電子政務體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發揮電子政務對加強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和改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的作用。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建設單位是指中央政務部門和參與國家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的地方政務部門。項目建設單位負責提出電子政務項目的申請,組織或參與電子政務項目的設計、建設和運行維護。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審批部門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審批部門負責國家電子政務建設規劃的編制和電子政務項目的審批,會同有關部門對電子政務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申報和審批管理
第六條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文件規定和國家電子政務建設規劃,研究提出電子政務項目的立項申請。
第七條電子政務項目原則上包括以下審批環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對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及特殊情況的,可簡化為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
第八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編制
要求》(附件一)的規定,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評估后審核批復,或報國務院審批后下達批復。項目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建議書階段應專門組織項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報告送項目審批部門組織專家提出咨詢意見,作為編制項目建議書的參考。
第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要求》(附件二)的規定,招標選定或委托具有相關專業甲級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評估后審核批復,或報國務院審批后下達批復。
第十條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項目審批部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編制要求》(附件三)的規定,招標選定或委托具有相關專業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委托專門評審機構評審后審核批復。
第十一條中央和地方政務部門共建的電子政務項目,由中央政務部門牽頭組織地方政務部門共同編制項目建議書,涉及地方的建設內容及投資規摸,應征求地方發展改革部門的意見。項目審批部門整體批復項目建議書后,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務部門分別編制,并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應按照項目建議書批復要求審批地方政務部門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務部門的意見。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審批方面有專門規定的,可參照地方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需要申請中央財政性資金補助的地方電子政務項目,應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1號)的規定,由地方政務部門組織編制資金申請報告,經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審查并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補助資金可根據項目建設進度一次或分次下達。
第十三條項目審批部門對電子政務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
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的批復文件是項目建設的主要依據。批復中核定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總投資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標原則上應嚴格遵守。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建議書批復內容有重大變更的,應重新報批項目建議書。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有重大變更或變更投資超出已批復總投資額度百分之十的,應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有少量調整且其調整內容未超出已批復總投資額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時以獨立章節對調整部分進行定量補充說明。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責任制,并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確定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責任人,并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項目責任人應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設計變更、建設進度、概算控制等情況。項目建設單位主管領導應對項目建設進度、質量、資金管理及運行管理等負總責。
第十六條電子政務項目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并遵從優先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原則。
第十七條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法并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時核準的招標內容和招標方式組織招標采購,確定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中標單位。項目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訂立合同,并嚴格履行合同。
第十八條電子政務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有關規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統工程相應監理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進行工程監理。
第十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應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項目審批部門、財政部門報告項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設進度和概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條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復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實施項目建設。如有特殊情況,主要建設內容或投資概算確需調整的,必
須事先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調整報告,履行報批手續。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重大設計變更而導致超概算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再受理事后調概申請。
第二十一條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嚴重逾期、投資重大損失等問題,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審批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可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和暫停項目建設。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可申請項目前期工作經費。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主要用于開展應用需求分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的編制、專家咨詢評審等工作。項目審批部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批準下達前期工作經費,前期工作經費計入項目總投資。
第二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獲得批復及具備開工建設條件后,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申請,項目審批部門將其作為下達年度中央投資計劃的依據。
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未獲批復前,原則上不予下達項目建設資金。對確需提前安排資金的電子政務項目(如用于購地、購房、拆遷等),項目建設單位可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資金使用申請,說明要提前安排資金的原因及理由,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后,下達項目建設資金。
第二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財政資金,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接受項目審批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項目審批部門負責對電子政務項目進行稽察,主要監督檢查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項目建設單位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以及項目招標投標、工程質量、進度、資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況。對稽察過程中發現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及批復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緩撥付建設資金、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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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責任
0引言
當前,監理單位是否應當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成為了監理行業所熱議的話題。目前,包括政府監督部門的建設單位大多都對監理的服務性質以及監理的權利與義務都缺乏全面的了解,甚至還有部分政府部門認為在監理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監理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并推行了相關的處罰條例。但,如此做法是否合理?監理單位是否應當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或是應當承擔哪部分責任?很多時候這些問題連相關的管理部門、建設單位以及監理單位都并不是十分清楚。因此非常有必要對建筑工程監理過程中監理安全管理的責任進行探討。
1監理責任概述
監理工程師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規、法規、章制度,包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以及相關的建設規范、標準與相應的政府規章制度。如若其存在違規行為,則必須為其行為所產生的后果負上相應的法律責任。監理工程師的工作內容包括了建設工期、質量以及資金使用等。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有可能發生以下違約行為。①失職。如該審批的文件不認真審核就隨意批準或直接不審批;該檢查驗收的項目,未按標準要求進行檢查驗收或不檢查驗收的;該在限定時間內發出的指令并沒有按時完成或發送錯誤的指令;該旁站的未旁站;該巡視的未巡視等等一系列不恰當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②越權。不在監理委托合同授權范圍內的監理行為,均有可能屬于越權行為。例如,工程發生變更時,由業主單方面授權監理進行工程變更,而監理在未得到圖紙設計方的認可時就擅自指令承包商對工程進行變更,這無疑超越了監理的權利范圍,實際上屬于一種越權行為。③未盡職。監理工程師的盡職與否決定著監理工作的質量優劣,監理工程師的不盡職雖未必會給業主帶來損失,但這也是一種違約行為。
2監理安全責任分析
“工程安全事故”指的是與工程建設或工程生產相關的生產設備或臨時設施的損毀、人員傷亡,工程實體沒有達到相關安全標準,或在交付使用后由于自身安全隱患而導致的倒塌。正確了解“工程安全事故”的概念,有利于監理安全責任的明確。而通常情況下,“工程實體質量安全事故”與“工程安全生產事故”是工程安全事故中最常見的兩種形式。筆者將從這兩方面著手,對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監理安全管理的責任進行分析與探討。
2.1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監理責任分析
建設工程監理指的是具有專業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以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對工作建設實施監督與管理工作。其監理內容主要有:協助被監理單位對工程方案進行可行性研究;并協助其選出最優設計方案;控制工程建設工期;控制工程建設質量;審查設計文件、監督建設工程合同實施情況等。《建筑法》中規定“監理應依照相關國家法律法規、建設標準、規范與承包合同等,對工程建設的工期、質量與資金使用進行管理與監控。”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可知,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內容主要是對工程工期、進度、質量以及資金使用進行把控,然而,其職責并未包括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所以監理本不需承擔相應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建筑法》是以建設工程中的管理與協作關系作為主要調整對象,工程安全事故責任的判定應遵循《建筑法》中的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是界定監理應不應該承擔工程安全管理責任的重要依據之一,其中對建設監理單位的工作內容、職責以及相應的要求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是我國工程建設的管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對監理工程師的工作職能部分也并未提及有監理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內容。依據我國有關建筑法律法規可知:“建筑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循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加大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力度,盡可能地降低安全生產事故以及人員傷亡的事故的發生率”、“建筑施工單位的法人須對其工程安全生產負責”。由此可知,建筑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應該是施工單位承擔。雖然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管理以及安全生產事故與監理并無直接法律上的責任,但卻不代表監理可以將施工安全的管理與監督拋于腦后,出現失職與不盡職等違約行為。除此之外,監理單位還有諸多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工作需要完成。如:重視安全生產與工程進度間的矛盾,督促施工單位在遵循安全生產制度的基礎上把握好工程進度;落實安全員的工作職責;嚴格監督施工質量、工藝與安全技術交底等內容。近幾年來,我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頻繁發生,呼吁建設工程監理對施工安全生產負責的聲音越來越多。施工安全事故的發生,往往與安全管理不嚴、施工管理混亂脫不了關系,所以,如果說監理不需對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承擔任何責任,是多數人無法接受的。監理公司有責任對施工方案、施工設計以及施工安全措施進行嚴格的審查,并確保其得以落實到位。然而,當前我國現行法律并未有具體的規定指出監理應承擔施工安全監督的責任,一味追究監理在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面的職責,顯然是缺乏法律依據的。近年來,部分地方政府針對當前的情況,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規定,將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目標、內容與措施都納入監理的工作范疇內,明確了監理對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這極大程度提升了監理對于施工安全管理的力度。但筆者認為,在強調監理的安全管理責任的同時,相應增加一些監理的權益與利益,會更顯公平。
2.2工程實體質量安全事故監理責任分析
明確監理在工程施工質量控制中的責任,是分析工程實體質量安全事故監理責任的重要前提。依據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標準規范可知,建設工程監理在工程實體質量控制中主要承擔以下責任:①審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組織設計的責任。監理工程師應嚴格對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查,及時發現其中的隱患與問題,尤其是違背工程建設原則以及法律標準等內容,應責令改正。②審批開工條件的責任。監理工程師應確保施工單位符合開工條件后才簽字確認,并對其負責。③審批工程設備與材料的責任。監理工程師應嚴格抽檢工程設備、工程材料以及構配件等,可采取見證取樣的檢驗方式或平行檢驗的方式來進行抽檢,確保其達到質量要求與使用標準時簽字確認,并對其負責。④審查施工測量成果的責任。監理工程師應詳細檢查施工測量成果,確保數據無誤,達到標準時簽字確認,并對結果負責。⑤驗收分部以及分項工程的責任。監理工程師應嚴格檢查、驗收分部工程與分項工程,確保其達到驗收標準時予以簽字確認,并對結果負責。⑥督促、檢查、責令整改的責任。監理工程師在監理過程中,應采用平行檢驗、見證旁站以及巡視的方式來檢查被監理單位的行為,一旦發現違規、違約行為應立即責令整改。⑦對工程安全問題與質量隱患進行簽發停工令的責任。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工程安全問題、工程質量隱患或其他需要進行停工整改的問題,應嚴重遵循相關程序對應簽發停工令,待整改合格后方可進行施工。⑧參加竣工驗收、出具質量評估報告的責任。監理工程師組織工程的初步驗收工作,工程達到驗收標準后進行簽字確認,并對驗收結果負責。此外由監理工程師出具質量評估報告,并對報告內容負責。⑨向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隱患或事故的責任。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工程師雖無法消除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重要安全、質量隱患,或改變其中的重大違規行為,但有責任也有義務向主管部門報告。由上述分析可知,安全管理屬于質量控制的范疇,監理單位有義務對工程實體的質量進行檢驗。在監理過程中,如若監理工程師發現工程實體中存在著安全隱患或質量缺陷,并沒有對其進行簽字確認與接受,則被監理方應當立即補救或整改,直至工程實體符合驗收標準。在監理工程師已切實履行其自身的義務前提下,如若工程實體出現質量問題、垮塌或人員傷亡的情況,監理工程師并不需要承擔責任;如若監理工程師在監理過程中未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檢驗,或檢驗錯誤,并對工程實體進行簽字接收時,就構成了一種不盡職或失職的行為。如果工程實體在建設期間出現重大質量隱患、垮塌或導致人員傷亡,則監理也理應與被監理方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嚴重的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3結語
建設工程監理是負責工程安全的關鍵內容。明確建設工程監理工程安全責任,不但能有效提升工程監理的效率與質量,而且能有效維護工程監理的合法權利。雖然當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并未對工程監理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進行明確的規定,但監理工程師仍需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章程,盡力做好工程安全生產監理工作,應加大對工程建設的監管力度,認真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提高工程安全生產力度,最大程度地降低安全事故的發生率。除此之外,相關政府部門在強調監理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安全管理責任的同時,也應積極明確監理單位的權利與利益,以有效調動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觀能動性,從而達到降低工程安全事故發生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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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水利工程;造價管理;路徑選擇
1 我國水利工程造價管理的現狀
1.1 缺乏全過程、動態的工程造價管理 在我國現行的經濟體制和市場環境下,市場的調節作用對水利工程造價管理的影響己經越來越大。國內水利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職能應隨形勢發展及時轉變,即實現由靜態管理向動態管理、由微觀控制為主向宏觀調控為主的轉變,真正貫徹“統一領導、分工協作、歸口管理、各司其職”的項目管理原則,使水利工程項目的造價管理真正實現全過程動態控制。但是,我國目前沒有做到對水利工程建設全過程進行動態的造價管理,難以找到一個部門,能真正對一個項目的全過程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負責,工程建設各階段和各環節的造價確定和控制脫節。無論政府公告和市場信息都普遍滯后于應用的時期。如新型材料的和價格信息等。
1.2 預算定額難以適應市場環境的變化 我國現行的水利工程項目預算定額及取費標準是由政府有關機構組織測算制定的,反映的是一定時期內的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整個定額體系從測算到頒發實施歷時較久,更新周期較長。在這過程中,施工手段和施工方法日趨先進,市場條件不斷變化,現行定額法存在諸多問題:不能聯系單個工程情況;勞務單價不能按崗位和等級確定;材料不能按實際消耗、損耗和管理水平計算;設備投入與消耗不能按機械小時生產率和實際工況組合確定;施工管理費不能按施工規則與布置計算;成本加成無法結合工程具體風險、利潤和不可預見等因素分析和計算;不能準確反映當地當前實際的水利工程造價。
1.3 各類費用的統計混淆 對于施工企業而言,當其在造價管理工作中采用統一定額和取費標準編制報價中標后,由于造價方法、費用內容與實際施工手段和施工方法脫節,在施工過程中,合同單價不能作為施工項目成本支出的依據,因此,許多施工企業要在施工期間回歸自身的實際水平,在造價收入的盤子內,調劑平衡,編制內部預算單價,進行成本控制。這樣往往使許多費用難以平衡,費用混淆,造成施工項目成本管理失控。有些地區和行業,費率按施工企業資質等級或企業隸屬關系劃分,造成同一水利工程不同施工企業工程造價管理不一致的局面。以致出現了高資質施工企業中標、再轉包給低級別施工隊伍以從中獲取級差的現象。
2 提高水利工程造價預算審查質量的方法分析
2.1 全面審查法 水利工程造價預算審查的基礎是工程項目施工圖紙,審查中圖紙確定的項目必須結合現行定額、承包合同,以及相關造價計算的規定和文件等,全面地審查工程數量、定額單價以及費用計算。全面審查法比較適用于剛剛參加工作的工程預算人員,他們比較容易通過施工圖紙發展預算草案中存在的問題和弊端,進而提出自己的觀點和建議。
另外,在部分投資較小的水利工程項目造價預算審查中,全面審查法能夠有效提升審查的質量與效果,是審查工作中不易出現漏洞和偏差。全面審查法的缺點主要表現為:工作量大、時間較長、勞動負荷大等幾個方面,但是都是在人為可以控制的范圍之內。
2.2 對比審查法 水利工程造價預算審查工作中,如果想全面檢驗審核質量是否達到相應的標準和要求,就必須要選定一個作為比較的參照物,這種方式就叫做對比審查法。對比審查法一般比較適用于大眾型的水利工程造價預算審查中,因為這類工程項目造價審核的內容較多,而且極容易出現誤差,而采用對比審核法則在客觀上樹立了審查的標準,可以有效控制審查工作中較大誤差和錯誤的發生。但是,對比審查法是施工過程中,參照資料和案例的選擇是十分重要的,因為如果對比的內容不能夠保證真實性和準確性,就必然會導致水利工程造價預算審查工作出現失誤。
3 水利工程造價管理路徑選擇的強化措施
3.1 加強前期及靜態投資的管理 在水利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中要逐步推行限額設計,按設計程序分階段控制總投資,對設計單位切實實行節獎超罰,以調動設計人員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嚴把審批關,未達到設計深度的項目堅決不審批。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嚴重超概算的項目應著重分析原因。
3.2 加強設計階段的造價管理 很多人認為水利工程施工階段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控制施工的費用支出也就控制了工程造價,從而普遍忽視了設計階段的工程造價管理,而把工程造價管理主要精力放在工程施工階段,即審核施工圖預算、工程造價款的結算上。這樣雖有一定效果,但往往是“亡羊補牢”,事倍功半。工程造價控制貫穿于水利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至項目竣工投產的全過程,應切實做好設計階段的造價管理。
3.3 加強預算定額的動態管理 水利工程項目造價管理工作中加強預算定額的動態管理的途徑主要有:①盡快按照“量”與“價”分離的原則對現行定額進行修改和完善。②重視定額的時效性,定期調整定額。③建立健全物價信息網絡。健全的物價信息網絡是工程造價動態管理的基礎。為有效合理地確定和控制各階段的工程造價,應盡快建立權威的水利工程造價信息網絡。有關單位還應盡快研究制定企業定額,推行實物計價法,與國際逐步接軌。
4 結束語
在我國水利工程項目建設中,各項管理工作的重點都是圍繞工程項目的經濟收益與社會效益來開展和進行的。水利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是對于水利工程項目整體資金的系統調配與監管,客觀來說也是保障工程進度和質量的基本因素之一,因此,國家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及水利工程參與單位都要強化對于水利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意義和作用的認識和理解,以強有力的制度和規定對其進行合理、有效、科學的管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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