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服務的經營范圍范文

時間:2023-06-29 17:27:5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商業服務的經營范圍,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經營范圍不同郵政的普遍服務業務以私人信件、包裹為主,快遞業務以商務文件、資料、小型物品為主。服務對象不同。郵政的普遍服務面向社會全體成員,以提供社會成員之間基本的通信服務為準則。快遞服務則主要針對經濟貿易領域內的特殊客戶,以個性化的特殊服務為準則。?

服務標準不同郵政的普遍服務注重服務的標準化和統一性;快遞服務更注重滿足客戶的個性化需求,提供“門對門”、“桌對桌”的便捷服務。郵政業與快遞業屬于兩種不同的服務類型。

傳遞渠道不同郵政服務是通過郵局之間的連續投遞進行的,國際間的郵政服務通過萬國郵聯協議進行。而非郵政的國際、國內的快遞服務,是通過快遞公司自身的跨國或全國的網絡,或兩個航空貨運公司之間進行的。

定價機制不同郵政普遍服務的訂價,遵從萬國郵聯關于讓所有人可以接受的低價原則,制定并執行全國統一的具有公益性質的低價的固定資費標準;而快遞企業的服務價格,則是遵從價值規律,按照其服務效率與服務程度不同,以市場供求關系決定其價格水平。

企業運行規則不同承擔普遍服務義務的郵政企業作為國家公用事業單位,雖實行企業化管理,但對于出現政策性虧損時,會由國家財政給以專項補貼,因此郵政企業不會倒閉,郵政職工可以有調整但不會失業,可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而快遞企業只能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運行,實行自負盈虧、自我發展、適者生存、優勝劣汰。快遞企業時時面臨著市場經濟的考驗,快遞員工的收入只能根據企業的效益情況來決定,因此具有一定的不穩定性。

篇2

關鍵詞:商業地產、模式、經營模式

中圖分類號:F713.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商業地產模式的確定需要以產業價值鏈作為核心理論來指引

如何確定商業地產的模式,首先就是要依據產業價值鏈的核心理論。價值鏈的構成是由相互聯系的一系列諸如從供應商獲取原材料,到最終售后服務之間的每一個環節之間的相互聯系與影響等活動構成。在商業地產中,其產業價值鏈狹義概念為:包括以地產開發商為主,整合零售商、運營商、金融業和商業服務企業而形成的價值增值過程。體現該價值觀的目的是通過尋求投資者、商業運營商、商業服務企業和關聯的產業介入,來實現商業地產開發效益,進而共同完成項目。因此,我們必須樹立正確的產業價值鏈觀念,只有這樣,才能樹立正確的開發理念,選擇正確的開發模式和業態布局。

2、商業地產模式的分類和選擇

2.1傳統意義,我國的商業地產模式根據實施主體和業態定位不同,可分兩種。

(1)“開發模式”即“綜合性商業地產開發及運營商”和“專業性商業地產開發及運營商”。(2)“商業模式”即分為“將商業地產與高級酒店、影視文化、連鎖百貨、住宅地產相結合的模式”和“將商業地產與金融、開發、管理相結合的模式”和“將住宅與商業地產、酒店相結合的模式”等幾大板塊。

2.2商業地產模式的選擇。在選擇商業地產模式時,必須進行市場的細分,根據所處的區域,位置,服務對象等的不同來詳細的分析、論證和定位,進而選擇合適的業態組合。例如:

2.2.1、整體業態定位:在商業繁華地段可選擇休閑娛樂為主的業態,而非建材家具城模式。因經驗表明,建材家居城在郊區和在繁華區的效益是一樣的,容易造成土地資源浪費和引起城市交通問題等。業態細分最好有別于鄰近商業,采用各自側重購物、餐飲、休閑娛樂等的商業模式,使大家都有獨特的經營品類,如此還能起到優勢互補,避免同質化競爭,為顧客提供更具針對性的服務方式或消費場所。

2.2.2、平面業態定位:中心區片可選擇以主題購物型為主的商業模式,必須引進幾個大型商家(或主力店),眾多商家為輔的多元化綜合型模式。在這里,要注意的是在主力店的選擇上,要合理控制同類別主力店數量;同時,不同業態主力店搭配方面,根據商業體量可考慮百貨、超市、數碼城、影視城等共存形式,以吸引不同層次的消費者,增加人氣,提高商業整體效益。再有就是要合理控制主力店的數量,一般規模最好不要超過3-5個。

另外,我們也可選擇專業性的區域中心商業模式。如將諸如服飾購物中心、家居購物中心、家裝建材購物中心等店鋪集合在一起,以達到打造大型社區商業和生活鄰里中心幕的,這也是當前比較流行的一種模式。該模式商業主要為滿足大型社區生活需求,家庭需求,讓片去居民,在家門口就能實現購物、休閑、娛樂和金融等需求,基本實現一站式服務。

3、商業地產的經營模式

當前,我國商業地產的開發經營模式,與住宅是有很大區別的。住宅,主要采用的還是開發銷售自住或出租的單一模式;商業地產,因其復雜化程度高,往往需要多個團隊來共同實現,故一般開發商和經營者不敢輕易涉足。它所采用的開發經營方式也比較多,存在多樣化。一般來說,可分為:整體出售、整體出租、出售出租混合、出售自營混合、出租自營混合、出售出租自營混合等,除此之外,售后包租、售后返租、售后托管等形式,當前被一些開發商采用。下面從開發商角度,就其中的三種做一些概念性論述:

3.1、分零租賃,統一經營,不售產權的模式。這一模式主要適用于大型購物中心或大型購物廣場,目的為了統一經營與管理,充分體現商業服務與品質。該模式,在設計之初就要把經營管理與規劃設計統籌到一起,并由一個組織體系統一運作。該模式的一大好處是充分尊重顧客選擇權,使其能夠實現一次性滿足的需要,避免了類似又賣LV又買牙刷牙膏等小百貨共存局面的出現。另外,其全業態的一站式購物服務,能大大的吸引相應層面的消費者,為區內業主爭取到最大的顧客群。這種大型購物中心高度復合的業態也同時代表著商業及商業地產發展的一種趨勢。不過,其缺點也很明顯,尤其是資金成本方面,前期的資金投入大,資金的回籠卻需要較長的時間,容易造成開發商資金上的周轉不利。

3.2、租售并存與整租不售兩種方式混合的模式。該混搭模式也是近些年興起的,其主要的目的就是通過部分只租不售、部分又售又租,一方面確保項目建設資金,另一方面保證項目業態的合理性。通過出租部分,激活人氣,從而起到示范帶頭作用,來帶動項目銷售。這一模式一般的操作是,通過出售計劃好的一部分優質鋪位回籠資金,然后交由投資者自行出租或是自營;剩余物業完全屬于開發商自有,通過自主招商引進超市、電玩影視城或百貨公司,來確保人流和經營格局的完善,也容易得到地方政府支持。但其不足在于主力經營范圍與其他經營商戶的客戶群體經營范圍不一定完全符合,大型整租模式,某種意義上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商戶的經營范圍。

3.3、整體租賃,不售產權的商業模式。這一經營模式因存在的弊端較多,資金要求也很高,一般采用教少。弊端主要是在建之初,如果沒有做好商業定位,沒有專業商業管理公司的介入,容易出現經營上的失誤和商業經營中的風險。交付使用后,容易造成被動包括租金和設計調整等。如果建設初期,尤其是方案設計階段,專業商業公司能及時指導或并簽訂經營協議,也是非常不錯的選擇。它既可以確保項目穩定收益,有效的規避建設中的重復浪費和“結構死局”的產生,又能最大限度的減少空置期,達到經營收益的最大化。

結語

目前我國的商業地產正處于高速發展的階段,雖然還存在著一些盲目的開發,但不可否認的是,越來越多的商業地產開發者正在逐步的國際化,通過引進歐美和東南亞等著名的商業管理公司進入我國的商業地產領域,這不僅促進了我國商業地產業的發展,也為我們國家商業地產帶來了新的融資渠道、投資模型和管理方式。只有明確的了解我國的商業地產模式,積極引進國外的先進的管理理念,才能不斷地提高我國的商業地產的各級水平,助推我國的經濟的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1]王健蕾.淺析中國商業地產的運營模式[J].中國商貿2009,(13).

[2]祁斌.我國商業地產市場需求及其發展趨勢探討[J].現代商業,2010,(23)

[3]肖軍.商業地產發展模式述評與借鑒[J].上海房地,2011(3)

[4]劉建堤.試論我國大中型零售企業的發展方向⋯ .安徽商業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0.1

篇3

承租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_________節柜臺總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給乙方,用在甲方店內從事商業經營。柜臺座落于_________.

第二條 租賃期共_________年零_________個月,甲方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將出租柜臺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第三條 租金每月為_________元(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則由雙方協商確定)租金交納期限為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收回柜臺:

1.擅自將承租柜臺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柜臺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嚴重違反有關部門的規定或甲方單位的管理制度;

4.給甲方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5.拖欠租金累計達_________個月的。

第五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權利:

(1)組織乙方來店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政策,制訂依法經營的具體規章,建立健全各項有關管理制度,并有權要求乙方遵守;

(2)有權監督檢查乙方遵紀守法,文明經營情況,對乙方違反有關規定及出售假冒偽劣商品和“雇托”經營欺騙消費者等行為進行教育和管理,并報告有關執法部門;

(3)有權要求乙方更換違紀人員。

2.甲方義務:

(1)嚴格執行《_________市商業服務業企業出租柜臺管理暫行規定》;

(2)不得擅自提前終止合同,將柜臺轉租他人;

(3)對乙方損害消費者利益行為的后果承擔連帶賠償損失責任;

(4)對乙方人員經營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享有自主經營權;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

(3)有權抵制甲方的各種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關部門反映。

2.乙方義務

(1)嚴格執行《_________市商業服務業企業出租柜臺管理暫行規定》,承租柜臺明顯處懸掛承租柜臺標志,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自覺遵守甲方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甲方利益及聲譽;

(2)嚴格依法經營,明碼標價,現貨交易不得超范圍經營,不搞批發業務,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雇托”經營;

(3)遵守國家物價及有關政策,照章納稅,文明經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換、包修,保證商品質量,講求信譽;

(4)愛護柜臺及其他設施,不得損壞,如有損壞應負擔全部修理費用或照價賠償,租賃期滿乙方應完好歸還承租的柜臺。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_________.

第八條 雙方違約責任

_________.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期滿前_________日雙方如愿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4

服務貿易一般以金融、保險、運輸、電訊、廣告、會計、房地產、商業銷售、法律服務等一切非物質生產部門的交易活動為其主要內容。最基本的特點是其無形性,即服務的本身是不能儲存的。這一基本特點要求服務在同一時間和同一地點發生。因此,對外直接投資或在國外設立商業機構成為向外國市場提供服務的主要方式。

各國對服務貿易領域實行的貿易保護主義政策主要體現為對外國服務業的市場開放所采取的限制性法規或措施。在關貿總協定的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各國就開放服務貿易市場進行了多邊談判協議,以逐步推動服務貿易自由化。各締約方亦在1994年4月15日正式簽訂了服務貿易總協定,作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基本法律文件之一。中國是該協定的談判國與起草方,已與其他各方談判了服務貿易市場準入問題并作了相應承諾。中國正式加快加入wto的進程,并已與美國在1999年11月達成了關于中國加入wto的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中最基本與最重要的規則,集中表現為以下五項原則:

1.最惠國待遇

根據gats第2條的規定,任何一個締約方給予另一締約方的有關服務貿易的待遇必須無條件地同等適用于任何其他締約方。由于許多締約方(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仍堅持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主張最惠國待遇應根據施惠國服務業的競爭能力來確定,因此gats第2條又同意締約方可以采取與無條件最惠國待遇不一致的措施,但這項措施必須列入免除這一義務的附錄中。

2.透明度

gats第3條所規定的透明度原則要求各締約方最遲在該協定生效時公布其有關服務貿易的法律、法規、行政命令以及習慣做法,若有任何新的法律措施或對現行法律措施的任何變更修改,也應通知締約方全體。

3.市場準入

市場準入是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具體表現,意味著本國市場對外國服務業開放,允許其自由進入。主要體現為分別對各個服務部門作出準入的具體承諾,并載入“承諾表”。其具體內容包括:同意外國服務商進入的部門、條件或限制,以此作為準予其他締約方的服務進入本國市場的先決條件。

4.國民待遇

按照gats第17條(國民待遇條款)的規定,每一締約方在已承諾開放服務部門和承諾表所規定的條件和資格方面,給予其他締約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以不低于本國相同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所應得的待遇。不過gats實行的是有條件的國民待遇原則。其一,各締約方只是按其承擔義務的計劃安排(承諾表)所規定的條件和資格給予外國服務業以國民待遇。其二,國民待遇原則并不能改變國內法的有關規定。

5.逐步自由化

gats第19條和第20條所規定的逐步自由化原則包括以下內容:(1)應根據締約方各自的國家政策目標與發展水平來決定服務貿易自由化進程。對于發展中國家則應根據其發展情況來逐步擴大市場準入的程度。(2)締約方應在各個服務部門制定承擔其具體義務的計劃安排(承諾表)來實現逐步自由化的進程,并且每一計劃安排應詳細說明承擔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方面的義務,以及完成承擔義務的時間表和生效日期。(3)在gats協定生效后,所有締約方應就進一步擴大服務貿易自由化問題定期舉行實質性談判。

二、商品零售批發的范圍與特點

商品服務貿易是指服務貿易協定所確認的12類服務行業中的銷售服務,由商品批發業和商品零售業組成。批發商業是指批發商從生產者處成批購得商品,然后再轉售給其他工商企業的商業銷售,這些工商企業一般將所購商品出售給銷售者,或者也可自己使用這些商品,因此批發商實際是商品的生產制造者和許多商品用戶之間的中間商,或者主要為制造商和零售商的中介。批發商所經營的商品種類可以從初級產品到復雜工業品,無所不包。商品批發經營不僅指批發銷售本身,還包括對所經營商品的貯藏、運輸、保養和維修等各個環節。零售商業是指直接向消費者出售商品的零售商銷售,其形式多樣,既有大商場、聯營商店、百貨公司,也有彼此獨立經營的小商店、雜貨店,乃至小攤販,零售業經營品種多樣,應有盡有,直接面向最終消費者。

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簽訂,要求我國商品零售批發業的對外開放,因為gats五大原則無一例外都涉及到批發零售業,意味著要接受gats五大原則的制約。

對我國批發零售業來說,如果無條件履行上述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這兩項具體義務,必然會帶來很多問題。貨物貿易在一國的市場準入,可以通過海關關稅、國內稅、技術標準與數量限制等措施予以控制。而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則難以通過上述手段予以有效調整。商業零售業一旦全面放開,外國資本必將迅速與這行業融為一體,在經營權、經營手段等方面憑借其跨國經營手段,形成對國內商業的不公平競爭。因此我國可以利用gats允許發展中國家逐步自由化原則和采取緊急保障措施的有利條件,對批發零售業制定有限程度的開放,制定出合乎中國利益的批發零售業開放政策。一般而言,商品批發零售業具有以下特點:

1.商品批發零售服務在我國亦稱商業服務,包括批發與零售兩部分,而零售業作為直接為消費者提供商品的服務業,往往以本地消費者市場作為其經營活動的中心。但自70年代以來,西方發達國家國內市場日趨飽和,一些大型零售企業開始在國外尋求發展空間。進入90年代,商業零售業在全球范圍內迅速擴展業務,國際化已成為零售業最主要的目標。

2.國外的零售服務業集團紛紛以連鎖的面目出現。隨著超級市場的發展,為了爭取生存的小型零售店與不景氣的批發業以及許多制造廠聯合起來,形成了自愿式連鎖店,并在零售的基礎上發展批發業務。在市場上形成了較大的實力,具備了雄厚的規范化經營管理技術,形成了自己的特有商品。因此,連鎖業的國際化經營已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它是連鎖經營模式憑借自身優勢,在更大范圍內進行資源配置,尋求發展空間的必然結果。

3.跨國連鎖集團競相爭搶海外市場,因為誰占領了更大的市場,誰就掌握了經濟發展的主動權。在連鎖經營國際化趨勢下,中國市場受到了特別的沖擊,外國許多著名的跨國連鎖集團把進軍中國市場作為今后發展的首要目標。從批發零售服務行業的特點看,中國有12億人口,并且經濟發展很快,消費水平和購買能力正在迅速提高,正是大型連鎖集團市場擴張的投資重點。

三、我國批發零售業市場開放現狀

我國長期以來不允許外商投資于商業領域,只有經濟特區和對外開放城市作為特殊試點。這是考慮到引進外資會給國內商業帶來沖擊,要保護國內商業,必須限制外商投資商業領域。其實,引進外資商業將給國有商業帶來競爭,使其不斷改善經營管理。而且引進外國大型零售企業,可以借鑒現代化商業管理經驗。雖然難免給國內零售業帶來沖擊,但引進一定規模的外資對發展我國零售行業很有必要。零售行業是具有較高投資回報率的行業,目前國內資金在總體上處于短缺狀態,因此引進外資可以彌補資金的不足。其次,開放批發零售業有利于改善城市面貌,為商業服務提高經營檔次和硬件設施,這對改善購物環境和開發城市新的商業區建設將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同時,利用外資還有利于促進零售商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培養人才,與國際先進管理模式接軌。而且,通過利用外資,開辟國內高檔消費購物的場所,可滿足國內高收入階層的特殊需要。最后,對外開放零售業可以吸引外資投向城市新商業區的開發,使城市商業布局能夠均衡發展。

1.我國商品批發零售業市場準入承諾

準許外資進入我國的零售批發業,實際上涉及到我國商業體系中國有商業主導地位的問題,因此在市場準入方面我國的開放程度極為有限。在地點上,也限于經濟特區和對外開放城市。同時在國民待遇方面,也存在現實的障礙。1992年7月以前,中國禁止外商開辦獨資或合資的零售商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條沒有將國內商業(零售、批發)列入允許合資經營的范圍。《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規定:國內商業等行業禁止設立外商獨資企業。在這一階段,我國政府有條件地允許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建立營銷網點,自行銷售其自己的產品,但不能從事專業零售或批發經營。

根據我國在烏拉圭回合中作出的零售業開放承諾,1992年7月,國務院作出《關于商業零售領域利用外資問題的批復》,同意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廣州、大連、青島六個城市和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五個經濟特區試辦中外合資或合作經營的零售企業。并且規定,試辦期間,外商投資于商業的項目,由地方政府報國務院審批,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僅限于百貨零售業以及進出口商品業務,不得經營商業區批發和進出口業務。經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享有進出口經營權,進出口經營權的總原則是出大于進,外匯自行平衡。但進口商品僅限于本企業零售的百貨類商品,年度進口總量不得超過本企業當年零售總額的30%.

2.我國批發零售業市場開放立法

1995年6月,國務院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將商業零售列入“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乙類項目,允許有限度的吸收外資投資,但不允許外商獨資。對屬于國務院規定的審批限額以下的項目建議書由國務院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則按照項目的建設性質,分別由省、市有關部門審批,并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備案。同年10月,國務院批準在北京或上海開辦兩家中外合資連鎖商業企業,并規定必須由中方控股51%以上,并掌握重大問題的決策權,經營年限不超過30年等。1997年2月,國務院批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修訂本,其中國內商業仍屬于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的乙類,不允許外商單獨投資經營,必須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導地位。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商業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推動國內市場建設,使擴大商業領域利用外商投資試點健康有序地進行,國家經貿委與外經貿部于1999年6月25日聯合《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該法規進一步擴大開放力度,允許外商投資于我國商業領域的批發與零售業。

3.我國商品批發零售業市場開放的形式

我國零售業的對外開放主要采取利用外資的形式,按照國家現行政策與法律,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中外合資經營的形式。這類中外合資零售企業必須經由國內貿易部審查合資方的資格,由國家計委批準成立,然后再由外經貿部審批相應的外經貿權,并享受國家試點政策的優惠待遇。

第二類是中外合作經營的形式。凡中外合作經營零售業,均由地方政府批準建立,合作經營方式可靈活多樣。

第三類是租賃經營的形式。一般由中方企業將一定規模的營業面積出租給外方開展零售業務,也是由地方政府批準。

除上述正式批準的中外合資零售商業企業外,外商還通過采取相應的變通措施,進入零售商業領域。有的生產型中外合資企業利用在華再投資的機會,與中國企業聯營舉辦零售商業;有的是中外合資或合作的生產加工制造企業,在中國國內開設自銷產品的專賣店或專柜,或通過特許經營權的轉讓,向國內商店提供專用品牌的商品;有的是通過房地產開發項目,進入零售業領域;有的通過承包、租賃、委托經營等方式,由外商取得中國零售商店的經營權。

在以上基礎上,從1999年6月25日開始,我國批發零售業對外開放形式一律按《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辦理。該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外國公司、企業同中國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或合作商業企業(以下簡稱中外合營商業企業)。暫不允許外商獨資設立商業企業。”

4.我國商品零售業市場開放的特點

1992年國務院同意北京、上海、天津、大連、青島、廣州六個城市和五個經濟特區各試辦中外合資或合作經營的商業零售企業。但只許經營零售,不許批發;投資方式可合資或合作,但不準許獨資。在政策指定的上述六個城市和五個經濟特區中,已批準成立了多家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如北京燕莎友誼商城,天津華信商廈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上海東方商廈有限公司等。世界最大的零售集團沃爾瑪(wal-mart)也在深圳開辦了兩家商場-沃爾馬購物廣場和山姆會員商店,于1996年8月同時開業,盛況空前。其中后者的最高日營業額達到200多萬元,創深圳記錄。

進入中國市場的外國快餐連鎖店發展最快,“麥當勞”、“肯德基”、“比薩餅”、“大快活”等品牌的分店現已遍布中國的主要城市,并保持著火爆的發展勢頭。服裝行業的“鱷魚”、“真維絲”、“佐丹奴”、“皮爾·卡丹”等著名品牌的專賣店也已遍布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商業區。此外,法國家樂福在北京、上海開出了兩家大型連鎖超市,并準備一兩年內在北京開出10家規模相當的超市,而八佰伴在上海浦東建立的新世紀商廈是目前亞洲最大的購物中心。至今為止,國務院批準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零售企業已有19家,加上地方政府批準的中外合資零售商業企業共有200多家,外資已成為我國零售領域中日益重要的一股力量。這些中外合營的商業零售企業的主要特點是集購物、餐飲、娛樂、寫字樓、商住樓為一體的綜合性商業中心。上述19家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外合資零售企業均享有進出口經營權。這些合資百貨商店可在國內市場進行零售,亦可從外國進口貨品。

許多在中國設有合資生產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均利用他們的內銷權開拓內地的零售市場,其中最普遍的做法是由合資企業與擁有零售執照的國內公司合作。如上海的鴻翔和伊勢丹百貨公司等,均由中方提供場地及零售權,而外商則投入資金和管理技術,并負責百貨公司的日常營運。其他的一些合資經營零售項目則涉及中外雙方合伙人共同進行房地產開發,待項目完成后,參與的發展商可以把指定的營業面積出租給經營購物商場和娛樂設施的商戶。中國現有的大部分合資百貨商場的合資年限為30年,這些百貨商店享受國內其他類型的外資企業享受的一切優惠待遇,其中包括根據合作期限享受的3年或5年的稅收減免待遇。

外資進入中國零售業的另一種方式是直接租用百貨公司內的專柜,或在百貨公司內寄售產品,或給予中國零售商特許,以及聘用地區或地方銷售等。例如香港的佐丹奴和鱷魚t恤,在中國大陸30個城市擁有50家分店。從1999年6月開始,我國又正式將開放范圍從零售業擴大到批發業,開放地區也不再限于上述六個城市和五個經濟特區。根據《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設定中外合營商業企業的地區由國務院規定,目前暫限于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

5.我國批發零售業市場開放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外資準入的審批不規范。雖然政府規定試點期間中外合資零售企業設立的審批權屬于國務院,但由于政策本身不夠完善,又未能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公開,因而缺乏約束力。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種種變通的方式越權審批了大量未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外合資合作零售企業,這些變通方式為外商進入我國零售業提供了方便。據統計,地方越權審批的合營項目10倍于國務院審批的合資零售企業的數量,使外資實際進入我國零售市場的企業數量和業務范圍大大超過了中央政府控制的范圍。

(2)缺乏嚴格的引資標準。對外商投資零售企業的投資比例、合營年限、合作形式等,我國雖然有些政策性的規定,但缺乏嚴格而明確的法律規范,從而降低了零售業對外開放的實際效果。在試點的10家中外合資零售企業中,外商控股的占一半以上,中方控股的只有兩家,其余為中外雙方各占一半,合資期限也明顯較長,平均高達32年,最長的50年,最短的也有17年。外商控股并長期經營,很容易造成外商長期控制我國零售市場的局面,對中國的民族商業形成沖擊。

(3)外資的待遇標準問題。作為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合作零售企業普遍享受著各種優惠,尤其是稅收的優惠,導致我國內外資零售企業間的不平等競爭。這使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市場上的競爭處于優勢而使內資企業處于劣勢。實際上,對我國零售業的外商直接投資已不需依賴減免稅等優惠措施的激勵,因為中國巨大的市場和投資環境已經有足夠的吸引力,所以,應該逐步取消零售業一般性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縮小內外資企業在待遇政策上的差異,創造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

(4)對中外合資合作零售商業的行業管理有待完善。從國家批準的中外合資零售商業企業來看,普遍存在著合資項目規模偏大,建設周期過長,外商占有股份比例偏高(一般超過50%)的問題。目前由地方政府越權審批的中外合資合作商業批發,連鎖企業,或由地方政策擅自批準外商獨資經營商業零售業務在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此外,實踐中存在的以物業開發和參與企業管理等多種形式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進入零售商業及大批國外名牌專賣店的設立的做法。其中不少與國家現行法規和政策相抵觸,有待規范。不少中外合資合作零售商業企業的建立沒有征求零售商業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也缺乏合理的規劃。如任其盲目發展,也將直接影響到一批國內零售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現行政策已有規定,中外合資合作零售企業應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導地位,但實際與此要求相差太遠。外資控股容易造成外商壟斷市場,而合資企業的合資年限過長會使中方利益直接受到損失,所以必須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外商投資零售業由中方控股。此外,合資中方企業普遍存在資金不足的問題,如果不能從地方或銀行得到財政支持,中方也難以控股。為此,對外商投資零售企業的規模有必要進行一定的限制,以保障中方控股的實現。對目前已批項目中外方控股的應盡可能采取中方增資擴股方式來限制外方擴股。

四、我國對商品服務業開放的法律調整

(一)專項法規

由國家經貿委和對外經貿部聯合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我國調整外商投資商品批發零售業的專項法規,其中對外資進入條件、中外合營商業企業資格、設立程序、經營范圍等均作了具體的規定。現分述如下:

1.外資進入條件

根據該辦法第五條規定,合營商業企業的投資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外國合營者或外國合營者中的主要合營者(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應為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先進的商業經營管理經驗和營銷技術、廣泛的國際銷售網絡、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業績的企業,且能夠通過擬設立的合營商業企業帶動中國產品出口。

申請設立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外國合營者,申請前3年年均商品銷量額應在20億美元以上,申請前1年資產額應在2億美元以上。

申請設立從事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外國合營者,申請前3年年均商品批發額應在25億美元以上,申請前1年資產額應在3億美元以上。

2.中外合營商業企業的法定條件

根據該辦法第六條規定,合營商業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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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所在城市商業發展規劃;

(3)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中西部地區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從事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于8000萬元人民幣,中西部地區不低于6000萬元人民幣;

(4)采取3家以上分店連鎖方式經營的合營商業企業(便民店、專業店和專賣店除外),中國合營者出資比例應達到51%以上;其中對合營商業企業本身經營情況較好,外國合營者已從國內大量采購產品,并能借助外國合營者的國際營銷網絡,進一步擴大國內產品出口的合營連鎖商業企業,經國務院批準后,可允許外國合營者控股;

開設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營商業企業和連鎖方式經營的便民店、專業店、專賣店,中國合營者出資比例應不低于35%;

從事批發業務(包括零售企業兼營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中國合營者出資比例應達到51%以上;

(5)合營商業企業的分店只限于中外雙方直接投資、直接經營的直營連鎖形式,暫不允許發展自由連鎖、特許連鎖等其它連鎖形式;

(6)經營年限不超過30年,中西部地區不超過40年。

3.設立中外合營商業企業的程序

根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立合營商業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中國合營者向所在試點地區經濟貿易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計劃與經濟委員會,下同)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及有關文件,試點地區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內貿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征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意見后審批。

(2)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后,由試點地區外經貿部門按規定程序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上報合同、章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合同、章程予以審批。

(3)獲得批準設立的合營商業企業,應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1個月之內,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4.中外合營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

根據該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規定,合營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包括:

(1)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

-商業零售(包括代銷、寄售)經營;

-組織國內產品出口業務;

-自營商品的進出口業務;

-經營相關的配套服務。

(2)經營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

國內商品和自營進口商品的國內批發,組織國內產品出口。

此外,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經批準可兼營批發業務。但合營商業企業不得從事商品進出口業務。

合營商業企業經營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而且,合營商業企業年度商品進口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當年商品銷售額的30%.

(二)其他法規

除了上述有關外資進入商品批發零售業的政策法規外,外資以中外合資等方式進入商業零售業后,其經營活動也應受我國有關商品流通法律的調整。所謂商品流通管理法,是指調整商品在交換、分配、消費等環節中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篇5

服務貿易一般以金融、保險、運輸、電訊、廣告、會計、房地產、商業銷售、法律服務等一切非物質生產部門的交易活動為其主要內容。最基本的特點是其無形性,即服務的本身是不能儲存的。這一基本特點要求服務在同一時間和同一地點發生。因此,對外直接投資或在國外設立商業機構成為向外國市場提供服務的主要方式。

各國對服務貿易領域實行的貿易保護主義政策主要體現為對外國服務業的市場開放所采取的限制性法規或措施。在關貿總協定的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各國就開放服務貿易市場進行了多邊談判協議,以逐步推動服務貿易自由化。各締約方亦在1994年4月15日正式簽訂了服務貿易總協定,作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基本法律文件之一。中國是該協定的談判國與起草方,已與其他各方談判了服務貿易市場準入問題并作了相應承諾。中國正式加快加入wto的進程,并已與美國在1999年11月達成了關于中國加入wto的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中最基本與最重要的規則,集中表現為以下五項原則:

1.最惠國待遇

根據gats第2條的規定,任何一個締約方給予另一締約方的有關服務貿易的待遇必須無條件地同等適用于任何其他締約方。由于許多締約方(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仍堅持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主張最惠國待遇應根據施惠國服務業的競爭能力來確定,因此gats第2條又同意締約方可以采取與無條件最惠國待遇不一致的措施,但這項措施必須列入免除這一義務的附錄中。

2.透明度

gats第3條所規定的透明度原則要求各締約方最遲在該協定生效時公布其有關服務貿易的法律、法規、行政命令以及習慣做法,若有任何新的法律措施或對現行法律措施的任何變更修改,也應通知締約方全體。

3.市場準入

市場準入是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具體表現,意味著本國市場對外國服務業開放,允許其自由進入。主要體現為分別對各個服務部門作出準入的具體承諾,并載入“承諾表”。其具體內容包括:同意外國服務商進入的部門、條件或限制,以此作為準予其他締約方的服務進入本國市場的先決條件。

4.國民待遇

按照gats第17條(國民待遇條款)的規定,每一締約方在已承諾開放服務部門和承諾表所規定的條件和資格方面,給予其他締約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以不低于本國相同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所應得的待遇。不過gats實行的是有條件的國民待遇原則。其一,各締約方只是按其承擔義務的計劃安排(承諾表)所規定的條件和資格給予外國服務業以國民待遇。其二,國民待遇原則并不能改變國內法的有關規定。

5.逐步自由化

gats第19條和第20條所規定的逐步自由化原則包括以下內容:(1)應根據締約方各自的國家政策目標與發展水平來決定服務貿易自由化進程。對于發展中國家則應根據其發展情況來逐步擴大市場準入的程度。(2)締約方應在各個服務部門制定承擔其具體義務的計劃安排(承諾表)來實現逐步自由化的進程,并且每一計劃安排應詳細說明承擔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方面的義務,以及完成承擔義務的時間表和生效日期。(3)在gats協定生效后,所有締約方應就進一步擴大服務貿易自由化問題定期舉行實質性談判。

二、商品零售批發的范圍與特點

商品服務貿易是指服務貿易協定所確認的12類服務行業中的銷售服務,由商品批發業和商品零售業組成。批發商業是指批發商從生產者處成批購得商品,然后再轉售給其他工商企業的商業銷售,這些工商企業一般將所購商品出售給銷售者,或者也可自己使用這些商品,因此批發商實際是商品的生產制造者和許多商品用戶之間的中間商,或者主要為制造商和零售商的中介。批發商所經營的商品種類可以從初級產品到復雜工業品,無所不包。商品批發經營不僅指批發銷售本身,還包括對所經營商品的貯藏、運輸、保養和維修等各個環節。零售商業是指直接向消費者出售商品的零售商銷售,其形式多樣,既有大商場、聯營商店、百貨公司,也有彼此獨立經營的小商店、雜貨店,乃至小攤販,零售業經營品種多樣,應有盡有,直接面向最終消費者。

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簽訂,要求我國商品零售批發業的對外開放,因為gats五大原則無一例外都涉及到批發零售業,意味著要接受gats五大原則的制約。

對我國批發零售業來說,如果無條件履行上述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這兩項具體義務,必然會帶來很多問題。貨物貿易在一國的市場準入,可以通過海關關稅、國內稅、技術標準與數量限制等措施予以控制。而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則難以通過上述手段予以有效調整。商業零售業一旦全面放開,外國資本必將迅速與這行業融為一體,在經營權、經營手段等方面憑借其跨國經營手段,形成對國內商業的不公平競爭。因此我國可以利用gats允許發展中國家逐步自由化原則和采取緊急保障措施的有利條件,對批發零售業制定有限程度的開放,制定出合乎中國利益的批發零售業開放政策。一般而言,商品批發零售業具有以下特點:

1.商品批發零售服務在我國亦稱商業服務,包括批發與零售兩部分,而零售業作為直接為消費者提供商品的服務業,往往以本地消費者市場作為其經營活動的中心。但自70年代以來,西方發達國家國內市場日趨飽和,一些大型零售企業開始在國外尋求發展空間。進入90年代,商業零售業在全球范圍內迅速擴展業務,國際化已成為零售業最主要的目標。

2.國外的零售服務業集團紛紛以連鎖的面目出現。隨著超級市場的發展,為了爭取生存的小型零售店與不景氣的批發業以及許多制造廠聯合起來,形成了自愿式連鎖店,并在零售的基礎上發展批發業務。在市場上形成了較大的實力,具備了雄厚的規范化經營管理技術,形成了自己的特有商品。因此,連鎖業的國際化經營已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它是連鎖經營模式憑借自身優勢,在更大范圍內進行資源配置,尋求發展空間的必然結果。

3.跨國連鎖集團競相爭搶海外市場,因為誰占領了更大的市場,誰就掌握了經濟發展的主動權。在連鎖經營國際化趨勢下,中國市場受到了特別的沖擊,外國許多著名的跨國連鎖集團把進軍中國市場作為今后發展的首要目標。從批發零售服務行業的特點看,中國有12億人口,并且經濟發展很快,消費水平和購買能力正在迅速提高,正是大型連鎖集團市場擴張的投資重點。

三、我國批發零售業市場開放現狀

我國長期以來不允許外商投資于商業領域,只有經濟特區和對外開放城市作為特殊試點。這是考慮到引進外資會給國內商業帶來沖擊,要保護國內商業,必須限制外商投資商業領域。其實,引進外資商業將給國有商業帶來競爭,使其不斷改善經營管理。而且引進外國大型零售企業,可以借鑒現代化商業管理經驗。雖然難免給國內零售業帶來沖擊,但引進一定規模的外資對發展我國零售行業很有必要。零售行業是具有較高投資回報率的行業,目前國內資金在總體上處于短缺狀態,因此引進外資可以彌補資金的不足。其次,開放批發零售業有利于改善城市面貌,為商業服務提高經營檔次和硬件設施,這對改善購物環境和開發城市新的商業區建設將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同時,利用外資還有利于促進零售商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培養人才,與國際先進管理模式接軌。而且,通過利用外資,開辟國內高檔消費購物的場所,可滿足國內高收入階層的特殊需要。最后,對外開放零售業可以吸引外資投向城市新商業區的開發,使城市商業布局能夠均衡發展。

1.我國商品批發零售業市場準入承諾

準許外資進入我國的零售批發業,實際上涉及到我國商業體系中國有商業主導地位的問題,因此在市場準入方面我國的開放程度極為有限。在地點上,也限于經濟特區和對外開放城市。同時在國民待遇方面,也存在現實的障礙。1992年7月以前,中國禁止外商開辦獨資或合資的零售商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條沒有將國內商業(零售、批發)列入允許合資經營的范圍。《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規定:國內商業等行業禁止設立外商獨資企業。在這一階段,我國政府有條件地允許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建立營銷網點,自行銷售其自己的產品,但不能從事專業零售或批發經營。

根據我國在烏拉圭回合中作出的零售業開放承諾,1992年7月,國務院作出《關于商業零售領域利用外資問題的批復》,同意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廣州、大連、青島六個城市和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五個經濟特區試辦中外合資或合作經營的零售企業。并且規定,試辦期間,外商投資于商業的項目,由地方政府報國務院審批,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僅限于百貨零售業以及進出口商品業務,不得經營商業區批發和進出口業務。經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享有進出口經營權,進出口經營權的總原則是出大于進,外匯自行平衡。但進口商品僅限于本企業零售的百貨類商品,年度進口總量不得超過本企業當年零售總額的30%.

2.我國批發零售業市場開放立法

1995年6月,國務院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將商業零售列入“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乙類項目,允許有限度的吸收外資投資,但不允許外商獨資。對屬于國務院規定的審批限額以下的項目建議書由國務院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則按照項目的建設性質,分別由省、市有關部門審批,并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備案。同年10月,國務院批準在北京或上海開辦兩家中外合資連鎖商業企業,并規定必須由中方控股51%以上,并掌握重大問題的決策權,經營年限不超過30年等。1997年2月,國務院批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修訂本,其中國內商業仍屬于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的乙類,不允許外商單獨投資經營,必須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導地位。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商業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推動國內市場建設,使擴大商業領域利用外商投資試點健康有序地進行,國家經貿委與外經貿部于1999年6月25日聯合《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該法規進一步擴大開放力度,允許外商投資于我國商業領域的批發與零售業。

3.我國商品批發零售業市場開放的形式

我國零售業的對外開放主要采取利用外資的形式,按照國家現行政策與法律,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中外合資經營的形式。這類中外合資零售企業必須經由國內貿易部審查合資方的資格,由國家計委批準成立,然后再由外經貿部審批相應的外經貿權,并享受國家試點政策的優惠待遇。

第二類是中外合作經營的形式。凡中外合作經營零售業,均由地方政府批準建立,合作經營方式可靈活多樣。

第三類是租賃經營的形式。一般由中方企業將一定規模的營業面積出租給外方開展零售業務,也是由地方政府批準。

除上述正式批準的中外合資零售商業企業外,外商還通過采取相應的變通措施,進入零售商業領域。有的生產型中外合資企業利用在華再投資的機會,與中國企業聯營舉辦零售商業;有的是中外合資或合作的生產加工制造企業,在中國國內開設自銷產品的專賣店或專柜,或通過特許經營權的轉讓,向國內商店提供專用品牌的商品;有的是通過房地產開發項目,進入零售業領域;有的通過承包、租賃、委托經營等方式,由外商取得中國零售商店的經營權。

在以上基礎上,從1999年6月25日開始,我國批發零售業對外開放形式一律按《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辦理。該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外國公司、企業同中國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或合作商業企業(以下簡稱中外合營商業企業)。暫不允許外商獨資設立商業企業。”

4.我國商品零售業市場開放的特點

1992年國務院同意北京、上海、天津、大連、青島、廣州六個城市和五個經濟特區各試辦中外合資或合作經營的商業零售企業。但只許經營零售,不許批發;投資方式可合資或合作,但不準許獨資。在政策指定的上述六個城市和五個經濟特區中,已批準成立了多家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如北京燕莎友誼商城,天津華信商廈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上海東方商廈有限公司等。世界最大的零售集團沃爾瑪(wal-mart)也在深圳開辦了兩家商場-沃爾馬購物廣場和山姆會員商店,于1996年8月同時開業,盛況空前。其中后者的最高日營業額達到200多萬元,創深圳記錄。

進入中國市場的外國快餐連鎖店發展最快,“麥當勞”、“肯德基”、“比薩餅”、“大快活”等品牌的分店現已遍布中國的主要城市,并保持著火爆的發展勢頭。服裝行業的“鱷魚”、“真維絲”、“佐丹奴”、“皮爾·卡丹”等著名品牌的專賣店也已遍布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商業區。此外,法國家樂福在北京、上海開出了兩家大型連鎖超市,并準備一兩年內在北京開出10家規模相當的超市,而八佰伴在上海浦東建立的新世紀商廈是目前亞洲最大的購物中心。至今為止,國務院批準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零售企業已有19家,加上地方政府批準的中外合資零售商業企業共有200多家,外資已成為我國零售領域中日益重要的一股力量。這些中外合營的商業零售企業的主要特點是集購物、餐飲、娛樂、寫字樓、商住樓為一體的綜合性商業中心。上述19家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外合資零售企業均享有進出口經營權。這些合資百貨商店可在國內市場進行零售,亦可從外國進口貨品。

許多在中國設有合資生產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均利用他們的內銷權開拓內地的零售市場,其中最普遍的做法是由合資企業與擁有零售執照的國內公司合作。如上海的鴻翔和伊勢丹百貨公司等,均由中方提供場地及零售權,而外商則投入資金和管理技術,并負責百貨公司的日常營運。其他的一些合資經營零售項目則涉及中外雙方合伙人共同進行房地產開發,待項目完成后,參與的發展商可以把指定的營業面積出租給經營購物商場和娛樂設施的商戶。中國現有的大部分合資百貨商場的合資年限為30年,這些百貨商店享受國內其他類型的外資企業享受的一切優惠待遇,其中包括根據合作期限享受的3年或5年的稅收減免待遇。

外資進入中國零售業的另一種方式是直接租用百貨公司內的專柜,或在百貨公司內寄售產品,或給予中國零售商特許,以及聘用地區或地方銷售等。例如香港的佐丹奴和鱷魚t恤,在中國大陸30個城市擁有50家分店。從1999年6月開始,我國又正式將開放范圍從零售業擴大到批發業,開放地區也不再限于上述六個城市和五個經濟特區。根據《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設定中外合營商業企業的地區由國務院規定,目前暫限于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

5.我國批發零售業市場開放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外資準入的審批不規范。雖然政府規定試點期間中外合資零售企業設立的審批權屬于國務院,但由于政策本身不夠完善,又未能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公開,因而缺乏約束力。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種種變通的方式越權審批了大量未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外合資合作零售企業,這些變通方式為外商進入我國零售業提供了方便。據統計,地方越權審批的合營項目10倍于國務院審批的合資零售企業的數量,使外資實際進入我國零售市場的企業數量和業務范圍大大超過了中央政府控制的范圍。

(2)缺乏嚴格的引資標準。對外商投資零售企業的投資比例、合營年限、合作形式等,我國雖然有些政策性的規定,但缺乏嚴格而明確的法律規范,從而降低了零售業對外開放的實際效果。在試點的10家中外合資零售企業中,外商控股的占一半以上,中方控股的只有兩家,其余為中外雙方各占一半,合資期限也明顯較長,平均高達32年,最長的50年,最短的也有17年。外商控股并長期經營,很容易造成外商長期控制我國零售市場的局面,對中國的民族商業形成沖擊。

(3)外資的待遇標準問題。作為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合作零售企業普遍享受著各種優惠,尤其是稅收的優惠,導致我國內外資零售企業間的不平等競爭。這使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市場上的競爭處于優勢而使內資企業處于劣勢。實際上,對我國零售業的外商直接投資已不需依賴減免稅等優惠措施的激勵,因為中國巨大的市場和投資環境已經有足夠的吸引力,所以,應該逐步取消零售業一般性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縮小內外資企業在待遇政策上的差異,創造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

(4)對中外合資合作零售商業的行業管理有待完善。從國家批準的中外合資零售商業企業來看,普遍存在著合資項目規模偏大,建設周期過長,外商占有股份比例偏高(一般超過50%)的問題。目前由地方政府越權審批的中外合資合作商業批發,連鎖企業,或由地方政策擅自批準外商獨資經營商業零售業務在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此外,實踐中存在的以物業開發和參與企業管理等多種形式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進入零售商業及大批國外名牌專賣店的設立的做法。其中不少與國家現行法規和政策相抵觸,有待規范。不少中外合資合作零售商業企業的建立沒有征求零售商業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也缺乏合理的規劃。如任其盲目發展,也將直接影響到一批國內零售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現行政策已有規定,中外合資合作零售企業應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導地位,但實際與此要求相差太遠。外資控股容易造成外商壟斷市場,而合資企業的合資年限過長會使中方利益直接受到損失,所以必須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外商投資零售業由中方控股。此外,合資中方企業普遍存在資金不足的問題,如果不能從地方或銀行得到財政支持,中方也難以控股。為此,對外商投資零售企業的規模有必要進行一定的限制,以保障中方控股的實現。對目前已批項目中外方控股的應盡可能采取中方增資擴股方式來限制外方擴股。

四、我國對商品服務業開放的法律調整

(一)專項法規

由國家經貿委和對外經貿部聯合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我國調整外商投資商品批發零售業的專項法規,其中對外資進入條件、中外合營商業企業資格、設立程序、經營范圍等均作了具體的規定。現分述如下:

1.外資進入條件

根據該辦法第五條規定,合營商業企業的投資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外國合營者或外國合營者中的主要合營者(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應為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先進的商業經營管理經驗和營銷技術、廣泛的國際銷售網絡、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業績的企業,且能夠通過擬設立的合營商業企業帶動中國產品出口。

申請設立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外國合營者,申請前3年年均商品銷量額應在20億美元以上,申請前1年資產額應在2億美元以上。

申請設立從事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外國合營者,申請前3年年均商品批發額應在25億美元以上,申請前1年資產額應在3億美元以上。

2.中外合營商業企業的法定條件

根據該辦法第六條規定,合營商業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P>(2)符合所在城市商業發展規劃;

(3)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中西部地區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從事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于8000萬元人民幣,中西部地區不低于6000萬元人民幣;

(4)采取3家以上分店連鎖方式經營的合營商業企業(便民店、專業店和專賣店除外),中國合營者出資比例應達到51%以上;其中對合營商業企業本身經營情況較好,外國合營者已從國內大量采購產品,并能借助外國合營者的國際營銷網絡,進一步擴大國內產品出口的合營連鎖商業企業,經國務院批準后,可允許外國合營者控股;

開設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營商業企業和連鎖方式經營的便民店、專業店、專賣店,中國合營者出資比例應不低于35%;

從事批發業務(包括零售企業兼營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中國合營者出資比例應達到51%以上;

(5)合營商業企業的分店只限于中外雙方直接投資、直接經營的直營連鎖形式,暫不允許發展自由連鎖、特許連鎖等其它連鎖形式;

(6)經營年限不超過30年,中西部地區不超過40年。

3.設立中外合營商業企業的程序

根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立合營商業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中國合營者向所在試點地區經濟貿易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計劃與經濟委員會,下同)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及有關文件,試點地區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內貿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征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意見后審批。

(2)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后,由試點地區外經貿部門按規定程序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上報合同、章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合同、章程予以審批。

(3)獲得批準設立的合營商業企業,應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1個月之內,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4.中外合營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

根據該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規定,合營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包括:

(1)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

-商業零售(包括代銷、寄售)經營;

-組織國內產品出口業務;

-自營商品的進出口業務;

-經營相關的配套服務。

(2)經營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

國內商品和自營進口商品的國內批發,組織國內產品出口。

此外,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經批準可兼營批發業務。但合營商業企業不得從事商品進出口業務。

合營商業企業經營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而且,合營商業企業年度商品進口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當年商品銷售額的30%.

(二)其他法規

除了上述有關外資進入商品批發零售業的政策法規外,外資以中外合資等方式進入商業零售業后,其經營活動也應受我國有關商品流通法律的調整。所謂商品流通管理法,是指調整商品在交換、分配、消費等環節中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商業組織管理的法律規定

外資進入商業零售領域后,首先要受到我國有關商業組織管理的法律的調整。我國商業組織法就是有關商業行政管理和商業企業的組織機構、職責權限和活動原則的法律規定。在我國,商業行政管理機構分為兩個系統;一是商業部及其地方機構,二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地方機構。商業部及其地方機構的職責是組織商品流通、管理所屬商業組織、調整商業組織和企業的經濟活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地方機構的職責主要是監督工商業活動中執行國家政策、遵守法律的情況以及罰處違法經營活動、維護經濟秩序,其日常工作是企業登記、市場管理、商標管理、必要的合同管理等。

我國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企業按商品流轉環節劃分,有批發商店和零售商店。批發商店是負責收購工農業產品,以供應生產部門再生產和供應零售商業轉賣的商業企業,也稱為批發公司。零售商店是以商品直接供應消費者、社會集團和單位的商業企業。

商品市場的管理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對商品市場設立的審批和登記;對進入市場經營者的資格、市場交易行為以及對商品的出售、市場衛生等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2.商品市場的法律規定

有關商品市場的法律主要適用于商品批發銷售,目前外資尚未進入,今后一旦放開,則必然受其法律調整。

建立和開辦各類商品市場,應由當地政府組織辦理,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注冊登記。一般要經過兩個步驟;第一步是由開辦單位提出申請,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按城市規劃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占地審批。第二步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注冊,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市場登記證。

國內貿易部1994年12月的《批發市場管理辦法》規定:“中心批發市場必須經國內貿易部批準方可設立;地方批發市場必須經省級(含計劃單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批準方可設立”,批發市場應設立管理委員會。中心批發市場管理委員會由國內貿易部、發起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的代表和專家組成。地方批發市場管理委員會參照中心批發市場管理委員會的模式設立。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批準市場管理規定、章程、交易商管理規則、交易規劃、工作人員守則等有關規章制度;批準交易品種、交易方式;協調處理批發市場籌建和運行中涉及的有關政策問題和部門、地區之間的關系;審批理事會的報告;對批發市場交易活動進行監督和指導。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7月的《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市場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對各類市場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其職責是:通過對商品市場的登記管理,確立市場開辦單位的法律地位,監督管理市場交易活動,查處違章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具體有:審核批準市場開辦單位的申請,進行登記注冊,頒發市場登記證;監督市場開辦單位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審批市場開辦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確認經營單位的經營資格;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等。

3.商品市場交易的法律規范

目前,我國對于商品銷售業中的市場經營者應履行的行為規范、被禁止的行為及相關的法律責任,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中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經營者市場交易中的行為規范主要有: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必須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必須持有營業執照和國家規定的許可證明;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內各項規章制度;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足額納稅繳費;經營的各類商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衛生等方面的規定。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禁止的行為主要有:

禁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等假冒偽劣產品;不得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嚴禁銷售應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商品;不準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計量器具弄虛作假,缺尺短秤;嚴禁國家法律禁止的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除此以外,經營者在批發市場的交易中被禁止的還包括下列行為:蓄意串通,制造虛假供求和價格;故意捏造或散布虛假的、容易使人誤解的信息,以操縱市場為目的,連續抬價或壓價買入或賣出同一種商品,以其他直接或間接方式,操縱或擾易;未經批準進行中遠期合同競價交易;未經批準開展批發業務;從事批發業務收受章程規定的手續費以外的報酬。

4.有關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定

我國于1993年9月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對不正當競爭行為所下的定義是:“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同時又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有9種,具體表現以下方面:

(1)假冒行為。以下四種行為為假冒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a.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b.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c.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d.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

(2)限定專購行為。該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立地位的經營者或者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3)賄賂行為。該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以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來達到銷售或購買商品的目的。

(4)虛假宣傳行為。該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5)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6)低價競銷行為。依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確定,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只有在排擠競爭對手的情況下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如有正當理由,不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是允許的。

(7)搭售行為。該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其在經濟和技術等方面的優勢地位,在銷售某種具有市場優勢的商品時強迫消費者購買其不需要的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從而擴大銷售量。

篇6

這不免讓人想起2000年的TOWNHOUSE年,經歷過激情和冷靜的掙扎、糾纏,TOWNHOUSE走上了模式革新的道路,所以隨后的寬HOUSE取得了成功。某種形態發展到一定階段,總是要面對前期透支留下的問題和隱患,而在此過程中,誰能夠高瞻遠矚,率先變革,誰就能把握市場機會,取得成功。

定位模式:特色取勝

從定位來看,中國的商業地產走過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以百貨業的建設和商業改造為定位;第二階段是1996年后大型超市和賣場的興起;第三階段是商業街和購物中心的建設浪潮,由此,中國的商業地產走進了MALL時代。

房地產投資中經典的一句話是:“地段、地段、地段”,但是很多商業地產的 失利證明了投資者和發展商在考慮地段的硬件因素外,更要考慮項目定位、商戶結構、經營管理、營銷推廣等軟性因素。商業地產中開業調整、經營難以為繼,甚至清場整頓,乃至轉型經營的現象并不少見,這些都是因為定位不準確所引起的。

對于開發商來說,最重要的就是定位,對于那些盯著資本利益而貿然進入商業地產的開發商更是如此。定位就是要根據項目的各種影響因素,整合可利用資源,找出項目最根本的優勢和差異,以營造出商業地產的特色功能。“一站式購物”是一個很好的商業服務形態,但是卻導致了同質化嚴重的趨勢;而一味地追求“大”賣場規模效應,對項目所在區域的輻射聚合能力認識不足,則容易導致場大人稀的凄冷境遇。目前商業地產已經進入追求特色、追求個性的時代,特色正在成為商業地產的生存與發展的靈魂,個性就是競爭力,有特色的項目才能在競爭中取得有利的地位。開發商應在定位上進行全面考慮。

決策模式:三位一體

決策是定位的基礎,只有在合理決策模式前提下,才能做出科學的定位,并為以后的持續經營做好鋪墊和準備。目前商業地產所面臨的市場環境越來越復雜,市場競爭也日趨激烈,只有在對市場動態和競爭項目以及其它影響因素進行全面把握和分析,才能做出正確的決策,而這項系統工程僅依靠開發商是很難做好的。商業地產失敗案例,根源在于定位,而定位不準確往往是由于開發商的經驗主義所導致,在對環境把握不充分,未進行深入調研和綜合分析的情況下盲目開發,必然會導致失敗。

商業地產不僅是城市功能的必備形態,也是城市發展的重要動力。城市擴大化會帶來商業地產的繁榮,而商業地產的發展也會為城市穩固經濟基礎,在這種互動關系下,城市規劃要考慮商業形態的格局,而商業地產的開發也必須適應城市規劃的整體要求,因此政府宏觀決策是首要前提。

另外,咨詢策劃調研等服務機構由于具有豐富的市場調研和項目營銷推廣經驗,從前期的區域消費能力、經濟需求調研到區域經濟形態特性的定位考慮,再到項目的招商和推廣都能起到支持作用,而專業的商業經營管理公司在商業地產運營管理方面能夠為發展商解決很多項目發展方面的問題,特別是在項目初期的策劃階段,讓有經驗的商業經營管理公司介入定位,是確保商業地產項目成功的重要因素。

在政府宏觀決策的前提下,利用咨詢策劃公司的外腦優勢、經營管理公司的運營經驗和開發商本身的開發能力和資源整合的三位一體決策模式,將更能保證項目的穩定發展和永續經營。

開發模式:區域運營

只有具備輻射聚合能力和一定消費規模的城市才能夠提高商業價值,并為商業現代化、多元化提供實際的載體和平臺,只有豐富的商業地產形態才能為城市的經濟發展提供最有效的經濟發展支撐。

商業規劃是城市規劃的一個重要因素,但是商業規劃只有適應城市規劃才能獲得持續發展的土壤。許多商業地產開發商由于對城市商業規劃的認知和理解不夠準確和全面而造成了定位失誤,導致黯然出局,這不僅影響了開發商自己的利益,也破壞了城市建筑格局和商業格局,也影響了業主、經營者及消費者的利益。

目前的商業規劃仍然缺乏前瞻性,對規劃細節缺少必要的市場研究和可行性考證,在項目定位和商業形態界定上考慮不全面,在經營管理方面專業水平不高,這就使得房地產商無形中成為了商業規劃的主體,從而使城市商業布局整體失控。

商業物業對于城市的區域發展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它有利于提升區域整體的商業競爭力和商圈的形成、促進消費能力提高、增大消費規模,但是作為和社會公眾密切聯系的地產形態,商業地產的開發應該站在區域運營的高度,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努力完善區域商業形態,營造社會公共商業空間,協調業主、經營者、管理者的關系,在提升區域經濟力的同時發展自身開發水平。

“政府規劃、企業經營、統籌開發、創造價值”應該是較為理想的開發模式。

經營模式:純粹物業

商業物業的經營模式大致分為三種模式:一是純銷售;二是租售并舉;三是純物業經營。這三種模式也是物業經營模式發展的三個階段。在商業地產剛興起的時候,開發商為了快速套現,通常采取純銷售的模式,但是它明顯不能體現出商業物業價值,是商業地產在極不成熟階段的過渡產物;第二階段的操作模式中開發商根據前期制定的銷售比例和招商情況進行二度調控,劃定銷售范圍,并明確經營范圍和法律手續,同時,對于大部分物業仍然采取出租模式,以便在資金回收相對平衡的條件下保持物業的持續經營,開發商能夠通過產權出售和租金收益來雙重獲取利潤。第三階段是商業地產發展到較為成熟階段的必然產物,在歐美國家采用較多,開發商在物業前期依靠合理的商業運作,獲取穩定的租金收益,經過若干年的正常經營,或包裝上市或通過資產評估而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或將部分產權出售以套現,此階段的售價已經遠遠高于物業經營前期的價格。

租售并舉是目前中國大部分開發商運用的經營模式,在現階段的經濟環境和城市發展情況下,這種操作模式較為靈活而且能更好地滿足開發商的利潤獲取要求。但是,它存在一定弊端,因為在租售比例的控制上,很多開發商往往把握不當,通常租售比例應該控制在7:3之內才能較好地維持資金回籠和持續物業經營,如果出售比例太高、投資成分太大,經過混亂的易手后,將會造成商業形態無法統一協調,由此影響商鋪的入駐率,這樣不僅使業主的產業無力增值,同時也使出租能力下降,從而使項目難以穩定經營。因此,中國的商業地產開發者和經營者應提高自己的商業運作能力,以便使純物業經營模式成為可能,這種模式最重要的在于前期的商業運作,只有這個階段成功了,后續的經營才能維系,并在經營增值后使抗風險能力提高,這是商業地產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商業地產成熟的表現。

管理模式:專業外包

商業物業的管理無疑是一個致命的軟肋,有很多商業地產占據黃金地段,人流量也很大,開張的一段時間里紅紅火火,不久便出現了商戶撤柜、業主停租的慘狀,偌大的商場門可羅雀。

現有的商業物業管理隊伍中,大部分都是由住宅物業管理人員兼管,而很多物業公司還是開發商旗下的分支公司。住宅物業和商業物業在管理上是具有明顯區別的兩種管理形態,商業物業要求管理人員在經濟、管理、零售行業及特許經營行業都具有專業完善的知識,同時還要具有很強的商業網點和零售點的整合能力,而且對于商業物業來說,從后勤支持到供應鏈運輸,從物品儲存到清倉促銷各個方面都需要有專業人員才能執行,而一旦其中有環節出錯,帶來的影響將是不可估量的。

在2003年的管理關鍵字中,外包成為了一個重要字眼,因為外包以其可以有效降低成本、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等特性成為越來越多企業采取的一項重要商業措施。在商業物業發展的同時,國內部分專業經營管理團隊逐漸成熟起來,因此,開發商應該積極轉變觀念,利用外包管理的方式將商業物業的管理水平提高,以保證物業的永續經營。

營銷模式:回歸產品

商業地產的營銷是一個從產品到概念再回歸產品的過程。商業地產在初級階段推廣過程中僅僅停留在產品本身,其推廣思路的展開,是圍繞著商鋪的支持點而發生延伸并從中去尋找商鋪本身的特質,這種營銷模式樸實無華,顯得比較單薄,但對于一些低端商業物業卻仍然是比較有效的方法;在商業地產較為成熟的階段,營銷工作者將商鋪和概念相互結合起來,使其產品附上一定的概念價值,這種營銷模式往往在概念上做足功夫,對產品本身的描述卻顯得較為含糊,不能完全體現出商鋪的投資價值,雖然能吸引部分經營者和投資者,但是如果概念和產品本身的結合不夠緊密,而且產品根本無法支撐這個概念的話,將對此項目產生極其不利的影響。

現階段很多商業物業的營銷停留在概念營銷階段,但是從其發展軌跡來看,和住宅地產一樣,營銷最終要回歸產品,而且商業地產除了要考慮其自身的商業結構外,對于區位環境的分析更為重要,只有通過客觀的分析和詳實的數據來展現項目的升值空間和潛力,才能被日益理性的投資者認可。同時,商業地產的前提是“本土化”,只有通過準確的時間調研和消費力評估,才能有效進行項目自身的開發、運作和發展。

招商模式:統籌策劃

雖然有大部分開發商認識到出租商鋪是物業增值的重要手段,但是現實仍然存在的問題是在招商過程中的混亂和粗放。很多開發商在招商之前并沒有一個明確的商業規劃和招商策劃,其認識仍然停留在只要能招到商就一定能保證物業經營提高物業價值的階段,因此行業中大量存在“為招商而招商”的現象,在地域上全面撒網,在行業上交叉吸收,缺乏通盤的商業組合和商戶經營范圍部署,為后期的經營和管理帶來諸多隱患。

集約經營和互補經營是商業形態中較受歡迎的形式,因此,開發商在進行招商之前,應該對本區域的商業形態進行全面的調查和研究,對消費者的消費能力、消費層次、消費規模進行通盤分析,以顧客為導向,最終確定項目的商業主題,然后對主題的產業鏈進行分析,以確定在本項目內的商戶范疇,然后在招商的過程中遵循嚴格控制和靈活調整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維持項目的利好經營。

贏利模式:動態收益

商業地產的贏利模式總體而言是“通過物業資源創造價值,借助商家資源實現價值”。

在目前的商業地產中,開發商為了盡快回籠資金,減少資金壓力,非常重視銷售,并以此作為主要的贏利模式,其實這是一個發展弊端,雖然開發商賺取了物業本身的價值,卻失去了物業資源固有的土地價值,而且在這個銷售過程中,投資的比例占據了很大部分,這就使市場混亂,商業形態無法控制,甚至是空置率上升,導致后期租賃缺乏資源,難以形成商業效應,使項目開發難以為城市服務,對開發商的持續發展設置了重大的障礙,這與商業物業依靠持久經營獲得的動態收益宗旨背道而馳。

篇7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涉外調查的規范和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調查機構和調查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涉外調查,包括:

(一)受境外組織、個人或者境外組織在華機構委托、資助進行的市場調查和社會調查;

(二)與境外組織、個人或者境外組織在華機構合作進行的市場調查和社會調查;

(三)境外組織在華機構依法進行的市場調查;

(四)將調查資料、調查結果提供給境外組織、個人或者境外組織在華機構的市場調查和社會調查。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市場調查,是指收集整理有關商品和商業服務在市場中的表現和前景信息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社會調查,是指市場調查之外,以問卷、訪談、觀察或者其他方式,收集、整理和分析有關社會信息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境外,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境內,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

本辦法所稱境外組織在華機構,是指經我國政府批準,境外組織在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常駐代表機構。

本辦法所稱涉外調查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機構。

第四條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對全國的涉外調查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涉外調查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家統計局和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涉外調查管理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條從事涉外調查,必須遵守我國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條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進行可能導致下列后果的涉外調查:

(一)違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和的;

(三)竊取、刺探、收買、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的;

(四)違反國家宗教政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社會穩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宣傳、迷信的;

(七)進行欺詐活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國家實行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制度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制度。

第九條涉外市場調查必須通過涉外調查機構進行,涉外社會調查必須通過涉外調查機構報經批準后進行。

境外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境內直接進行市場調查和社會調查,不得通過未取得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機構進行市場調查和社會調查。

第二章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和管理

第十條國家統計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對申請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機構進行資格認定。

任何個人和未取得涉外調查許可證的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外調查。

第十一條申請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經營范圍或業務范圍包含市場調查或者社會調查內容;

(三)具有熟悉國家有關涉外調查管理規定的人員;

(四)具備與所從事涉外調查相適應的調查能力;

(五)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開展三項以上調查項目,或者調查營業額達到三十萬元;

(六)有嚴格、健全的資料保密制度;

(七)在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

第十二條業務范圍中含有市場調查內容的境外組織在華機構,具備第十一條第(三)、(六)、(七)項條件的,可以申請涉外調查許可證,在境內直接進行與本機構有關的商品或者商業服務的市場調查;但是,不得從事社會調查。

第十三條申請涉外調查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涉外調查許可證申請表;

(二)用以證明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所列內容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申請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機構,調查范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向國家統計局提出;調查范圍限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出。

國家統計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逾期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決定批準的,頒發涉外調查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國家統計局頒發的涉外調查許可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頒發的涉外調查許可證,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十六條涉外調查許可證應當注明調查機構的名稱、登記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住所和頒發機關、頒發日期、編號、許可范圍、有效期等項內容。

第十七條涉外調查機構的名稱、登記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住所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頒發機關申請變更涉外調查許可證。

第十八條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

涉外調查機構需要延續涉外調查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頒發機關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的,將不再延續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十九條終止涉外調查業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后三十日內,向原頒發機關繳回涉外調查許可證。

涉外調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屆滿后三十日內,向原頒發機關繳回已過期的涉外調查許可證。

第二十條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偽造、冒用或者轉讓涉外調查許可證。

第三章涉外調查項目管理

第二十一條國家統計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對涉外社會調查項目的審批。

第二十二條涉外調查機構申請批準涉外社會調查項目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涉外社會調查項目申請表;

(二)涉外調查許可證復印件;

(三)委托、資助、合作的合同復印件;

(四)調查方案,包括調查的目的、內容、范圍、時間、對象、方式等;

(五)調查問卷、表格或者訪談、觀察提綱;

(六)與調查項目有關的其他背景材料。

第二十三條涉外調查機構申請批準涉外社會調查項目,調查范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向國家統計局提出;調查范圍限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出。

國家統計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逾期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決定批準的,發給涉外社會調查項目批準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經批準的涉外社會調查項目,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的,涉外調查機構應當就變更部分向原批準機關提出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依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變更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涉外調查應當遵循自愿的原則,調查對象有權自主決定是否接受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調查對象接受調查。

涉外調查機構進行涉外調查時,應當向調查對象說明調查目的,不得冒用其他機構的名義,不得進行誤導。

第二十六條經批準進行的涉外社會調查,應當在調查問卷、表格或者訪談、觀察提綱首頁顯著位置標明并向調查對象說明下列事項:

涉外調查許可證編號;

調查項目的批準機關、批準文號;

本調查為調查對象自愿接受的調查。

第二十七條涉外調查機構應當建立涉外調查業務檔案。

第二十八條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偽造、冒用或者轉讓涉外社會調查項目批準文件。

第二十九條涉外調查機構和有關人員對在涉外調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統計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其調查活動屬于非經營性的,可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其調查活動屬于經營性,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相當于違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三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通過取得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機構進行涉外調查的;

(二)未取得涉外調查許可證進行涉外調查的;

(三)偽造、冒用、轉讓涉外調查許可證、涉外社會調查項目批準文件的;

(四)使用已超過有效期的涉外調查許可證從事涉外調查的;

(五)超出許可范圍從事涉外調查的。

第三十二條涉外調查機構和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統計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其調查活動屬于非經營性的,可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其調查活動屬于經營性,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相當于違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三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涉外社會調查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已批準的涉外社會調查項目的;

(三)泄露調查對象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四)強迫調查對象接受調查的;

(五)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進行涉外調查的;

(六)未建立涉外調查業務檔案的;

(七)拒絕接受管理機關檢查的;

(八)在接受管理機關檢查時,拒絕提供情況和有關材料、提供虛假情況和材料的;

(九)未標明、未向調查對象說明第二十六條規定事項的。

第三十三條涉外調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統計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一)涉外調查機構的名稱、登記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住所等發生變更,未依法申請變更涉外調查許可證的;

(二)終止涉外調查業務,或者涉外調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向原頒發機關繳回涉外調查許可證的。

第三十四條統計機構工作人員在涉外調查管理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國家統計局和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工作人員泄露在涉外調查管理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之間的合作項目中涉及的調查,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篇8

關鍵詞:對外投資;特點;法律保護

依據當前我國發展經濟的階段,遵守直接對外投資的世界規律,企業需要適當發展直接對外投資,這是我國在國際積極參與競爭,增強競爭力的一條捷徑。這些年,伴隨我國逐漸提升綜合國力與快速發展經濟,在走出去的戰略拉動下,直接對外投資在我國迅猛發展,我國的大企業只要具備一些競爭力、經濟實力都已走出國門。它們正在大量利用國際上的先進技術、雄厚資本及豐富資源等有利條件,并在產業調整結構、吸引跨國經營人才、借鑒與引進國際管理經驗與先進技術、促進經濟發展、拓展國外市場方面起到推動作用。但我國與國際相比存在的差距還很大。

1 我國直接對外投資的特點

1.1 區域的投資趨向

最初我國直接對外投資主要集中于東南亞及為數不多的發達國家,隨后漸漸延伸到拉美、非洲等。如今規模已達到近兩百個地區與國家,網羅全球各地,形成多元化全方位的格局。我國這種區域性投資變化直接反映出對潛力巨大的市場執著追求的動力。根據我國投資分布的統計分析,投資比重較大的主要在亞洲一些國家及港澳地區,原因在于這些地區和國家的文化背景、語言及地理位置與我國存在較大的相似性,在文化、語言方面的差異較小,同時已日益完善基礎設施,信息比較通便。尤其投資于香港,那里是國際商業與金融中心,我國不少大型外貿企業、集團公司都開設了香港分支機構。此外,我國也逐漸增加了對一些東歐國家、俄羅斯的投資,因為那里廣袤無垠、有豐富的自然資源,并且從地理位置上與我國接近。

1.2 行業的投資趨向

伴隨我國逐漸提升綜合國力與快速發展經濟,相比以往我國企業當前直接對外投資更上一個臺階,行業投資具有更為廣泛的分布,基本遍及所有產業的各領域。我國的直接對外投資已經由當初貿易領域的一邊倒,逐步涉及到開發資源、高新技術行業、農業及制造業等。從我國直接對外投資的整體來看,第一產業正在逐年下降比例;第二產業集中于制造業、采礦業,特別是采礦業日益重要;投資服務業仍占較大比重,但主要以外貿、商業服務為主,其他則投資到一些低端的第三產業中,例如勞動力聚集的交通運輸業。總體而言,我國直接對外投資集中于開發資源、制造業、商業服務、外貿及交通運輸業。

1.3 渠道的投資趨向

從對外投資在我國的渠道分布看,因我國沿海地區擁有較早的現代化起步,具有優越的地理位置、發達的交通及先進的科技文化,因此它們的直接對外投資在我國占有領先位置。伴隨西部實施大開發,位于西部地區的內陸各地的直接對外投資獲得了史無前例的發展,由小變大、由無到有,但整體上的占有率還不大,需要加大提高力度。

2 我國發展直接對外投資的缺陷

2.1 直接對外投資缺少法律保護

直接對外投資能夠拓展國際市場,以便在全球實現資源配置,不但對我國企業有利于發揮原來品牌優勢與技術競爭力,取得經濟效益,使生產效率提高,還有助于利用國際先進技術與自然資源,推動我國升級改造產業。不少發達國家在技術上具有明顯優勢,資本實力較為雄厚,在國際市場為了讓本國企業的競爭地位得到鞏固,很少限制它們對外投資行為,甚至給它們政策法規保護、資金支持與稅收優惠。從歐美日發達國家看,它們對外投資相關法律比較完備,用以保護國內對外投資,使國內企業利益得到維護,鼓勵大力對外投資,在國際上參與競爭。然而我國直接對外投資在法律保護上,還存在兩個認識上的誤區:其一,認為聽之任之,也就是我國總體上還是資本的輸入國,直接對外投資不是主導,對其保護缺失,完全由自身決定其生存發展;其二,認為無能為力,也就是直接對外投資已經讓資本走出國門,難以實現對其保護,在這個問題上政府是無能為力。時至今日,我國尚未出臺專門針對對外投資的相關法規,沒有給我國企業創造一個對外投資的法律保護安全環境。

2.2 直接對外投資選擇的產業不科學

從我國近幾年直接對外投資的存量角度看,企業投資的一些行業包括:商務服務、金融、外貿及采礦業,在直接對外投資中金融業增長穩定。每年商務服務也在增加,比例逐年上升,有助于改造傳統服務產業,使服務業提高水平,拉動服務業發展。但我國企業投資主要集中在資源與勞動密集型的傳統商務服務上,而投資于資本、技術與知識密集型行業非常小,不利于全面健康發展服務業。采礦業在投資中占有較大的比重,主要是開采天然氣、石油,這與我國發展經濟、產業布局相關。此外,因我國對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越來越重視,投資于技術密集型正在增長,這類企業發展跨國經營很快,不少企業通過對當地企業并購、建立聯營企業,收獲了管理經驗、先進技術,讓企業的產品質量、檔次上了一個臺階。但因受制于技術、資金、人才等因素,因此這種企業仍然占著較小比例。勞動密集型占服務業的主要地位,金融保險與高科技領域偏少。

2.3 企業沒有核心競爭優勢

在市場中企業要想獲勝,其核心產品與技術是決定性因素。我國當前尚處引進技術的時期,在重要技術方面,與國外企業的成熟產品及高尖端技術相比,我國企業還很難與之抗衡。相比發達國家,我國企業的整體技術沒有足夠優勢。不少先進技術被引進后難以充分吸收消化,不具有創新實力,尤其是對那些高端產品仍然需要依賴進口核心技術,甚至有的行業在某些方面對市場經濟要求還不適應,如產品、技術、產業結構等,競爭優勢根本不存在,所以在國際上無力參與競爭,更有甚者在國內都逐漸難以保全市場份額。我國企業缺失技術優勢,這是制約跨國經營的重要因素。

3 促進我國發展直接對外投資的意見

3.1 我國加快對外投資的立法保護

我國要加快對外投資的立法保護,針對對外投資建立法律保護體系。一直以來對外投資在我國的立法落后于實踐,需要通過法律來支持與保護對外投資。我國正在拓寬對外投資的范圍,應該盡早強化這一方面的立法工作。現今應該盡早頒布與對外投資相關的法律及實施細則,使對外投資已有的條例與政策歸入法制范圍,提高透明度,規范化管理對外投資。相關法律應對其定義、經營范圍與方式、審批流程、所有制歸屬、產業政策、企業內部管理、稅收與分配利潤、法律形式等做出確切規定。此外,還要與相關國家對投資保護協定積極推進談判與簽訂,其根本目的是讓我國投資者得到保護,讓其免遭戰爭災難等帶來的非正常風險導致損失,促使與契約國在投資合作上互利互惠。與此同時,還要強化政府部門的對外交涉能力,讓在國外經營的企業享受到公正平等權益,排除與降低投資障礙。在宏觀上要強化指導與管理,使對外投資加快立法進程,讓保護對外投資有法可尋,以便我國在國際化中保護、鼓勵企業的利益和強化動力,實現對外投資的足夠保障。

3.2 調整直接對外投資的產業

第一,盡管我國資源豐富,但人均占有量偏低,我國持續發展的經濟對追求資源日益渴望。相比其他發展中國家,我國開采礦產技術比較成熟,所以對那些資源豐富的發展中國家應考慮增加投資,這樣可以緩解資源緊張的國內局面。第二,如今發展經濟與科技進步受到高新技術的直接影響。當前我國在生物工程、航天與電子技術等領域已有相當優勢,但相比國際上高尖端技術還要繼續努力。我國企業要善于運用政府實施的科技優惠政策,對發達國家增加投資高新技術,在國外合資高科技企業,在當地組建研發機構,或是對世界一流高科技品牌進行收購,主要目的是合理繞過貿易壁壘,更方便直接的得到管理經驗與先進技術,拉動高新技術發展。第三,相比發達國家,我國整個服務業仍需要抓緊提高發展水平,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國無法抗衡發達國家。我國企業可以著手與服務業領先的國家合作、交流,增加那些高附加值的項目投資,諸如航空運輸、金融保險、電信等,為服務業增加更為廣闊的國際空間,促使我國優化改進服務業,實現全面發展服務業。

3.3 加強對外投資的競爭力

加強對外投資的競爭力,產業優化結構。人們在全球化中對企業強調更多的是核心競爭力,然而核心競爭力中核心技術才是關鍵所在,企業開展直接對外投資的前提條件就是企業是否具有核心競爭力,在不斷演變的國際債務危機的大背景中,企業經受的風險越來越高,直接對外投資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就有產業優化結構、核心競爭力提高。我國企業對品牌價值應增加重視度,管理經驗上要借鑒知名企業,消化其領先的科技,可以借助國外有著核心競爭力、先進技術的企業,通過并購方式提高核心技術,進而在國際舞臺強化競爭力,漸漸成為頂尖的國際企業。

4 結論

綜上所述,直接對外投資已經在我國步入正軌,正加速增長對外投資,在日后很長的時期內,尤其是后金融危機、經濟一體化的國際大環境中,應對這種競爭,更需對外投資加大步伐,鼓勵企業大膽的走出去,善用國際資源、拓展國際市場,將應對競爭的主動權牢牢的把握在手中,進而為國家贏得更多的經濟效益,使經濟在我國能有序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 杜海鵬,劉菲 我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 甘肅科技縱橫 2008(37)

篇9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經營模式的改變,各類商場的攤位式經營模式得到了快速的發展。2021年度商場鋪位租賃合同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1年度商場鋪位租賃合同模板3篇,歡迎參考閱讀。

2021年度商場鋪位租賃合同模板1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商場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地點與鋪位面積。

租賃地點:滑縣道口鎮 路中段路南 電器商場(詳見 電器商場商鋪分布圖)

租賃面積:租賃鋪位建筑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為十個月,即從20xx年3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第三條 鋪位等級、租金及交付。

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按租賃鋪位等級、面積及每月每平方 元的價格,一次性向甲方繳納總租賃面積十個月 的租賃費共計 元。

第四條 甲方責任及權利義務。

1.甲方負責商場內消防設施、公共衛生、供水、供電設施的維修保養。

2.甲方負責制定《商場管理規定》和其它管理制度。

3.甲方依照本合同和《商場管理規定》及其它管理制度,對商場進行日常管理,維護商場內正常的經營秩序。

4.乙方雇請聘用的營業員、導購員費用由乙方承擔,但為統一商場整體形象,有利乙方經營,均委托甲方統一管理,乙方雇請聘用人員的基本工資及獎金(不包括銷售提成),乙方應于次月5日前預交甲方,由甲方據《商場管理規定》及其它管理制度酌情增減、代為發放。

第五條 乙方責任及權利義務。

1.乙方完全自愿自覺遵守甲方制定的《商場管理規定》(見附件)和商場的其它管理制度,不得以貶低、詆毀其他商戶品牌、信譽的不正當手段惡意競爭、不得與先期經營的品牌商戶進行同類品牌競爭,以保證商場的正常運作和全體商戶的整體利益。

2.乙方承租商鋪之后不得無證經營,應持有或辦理工商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和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并承擔相關費用。乙方對商場內自己聘用或委托參與經營的人員和財產應自行辦理相關的人身和財產保險。

3.乙方要做好商鋪的安全、防火、防盜工作,不能占用公共通道、場地作經營或堆放貨物雜物之用。因乙方責任發生的失火、失竊等事故并因此導致商場和其他商戶損失的均由乙方負責賠償。

4.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動,拆除鋪位內現有的建筑結構和裝修設備。乙方如需對所承租的商鋪進行內部裝飾、裝修,應將裝修設計方案書面報送甲方,經批準后方能施工。乙方遷出時,商鋪內所增設的一切嵌裝在建筑物結構內的附屬設施不得拆除,甲方也不予補償。

5.乙方負責保管,維護商鋪內的設備、設施,如有損壞,要及時維修,費用由乙方負擔。

6.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甲方對商鋪、設備、公共設施的檢修工作,不得妨礙檢查和施工,更不得以此作為不交、少交或拖欠各項應交費用的理由。

7.乙方經銷的商品應執行國家關于產品質量和“三包”的相關規定。乙方在小區內張貼宣傳品或設置廣告,應按小區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并服從甲方統一規劃。

8.乙方承租的鋪位應按商場統一規劃的經銷品牌、項目區域,專一經營電器及附屬配套產品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或經營其他商品,如有違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還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百分之五十的違約金。

9.乙方租賃商鋪的電費由乙方承擔,乙方按租賃面積前三個月的均價于每月的20日前預繳交甲方,否則每逾期一天,按應繳總費用額的每日百分之五加收違約金,逾期二十天,除必須繳清所欠費用外,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商鋪。

10.乙方在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均由乙方享有、承擔。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與優先承租權。

1.乙方在租賃期內不得中途退租,但經甲方審核同意可轉租給第三者經營。

2.合同期內如乙方無違約行為,則在租賃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租權。如繼續承租,乙方須在租賃期滿前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經甲方審核同意后雙方簽訂新租賃合同。否則,甲方將另行安排其它租戶。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商鋪使用性質和經營項目;不得將商鋪作經濟擔保、抵押;更不得利用商鋪進行非法活動。如乙方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提前單方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百分之五十的違約金。

2.乙方如擅自改動、拆除鋪位的建筑結構、裝修,應賠償由此而造成甲方及其他商戶的一切損失,并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百分之五十的違約金。

3.因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滿不再續租時,乙方應按甲方要求退還商鋪,并將存放在鋪位內的一切財物搬走,三天內不搬走,視乙方放棄該財產,甲方有權對乙方所放棄財產進行處分,而不作任何補償給乙方。

4.乙方及其雇請聘用人員如違反商業小區綜合管理規定,甲方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處理。如導致甲方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百分之五十的違約金。

5.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如有違約應賠償造成甲方的一切損失,并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百分之五十的違約金。

第八條 其它規定及爭議的解決。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經協商或見證律師調解仍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合同生效及律師見證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并經河南奧博律師事務所見證后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河南奧博律師事務所存檔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1年度商場鋪位租賃合同模板2

出租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

承租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_________攤位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給乙方,用在甲方店內從事商業經營。攤位座落于_________.

第二條 租賃期共_________年零_________個月,甲方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將出租攤位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第三條 租金每月為_________元(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則由雙方協商確定)租金交納期限為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收回攤位:

1.擅自將承租攤位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攤位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嚴重違反有關部門的規定或甲方單位的管理制度;

4.給甲方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5.拖欠租金累計達_________個月的。

第五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權利:

(1)組織乙方來店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政策,制訂依法經營的具體規章,建立健全各項有關管理制度,并有權要求乙方遵守;

(2)有權監督檢查乙方遵紀守法,文明經營情況,對乙方違反有關規定及出售假冒偽劣商品和“雇托”經營欺騙消費者等行為進行教育和管理,并報告有關執法部門;

(3)有權要求乙方更換違紀人員。

2.甲方義務:

(1)嚴格執行《_________市商業服務業企業出租攤位管理暫行規定》;

(2)不得擅自提前終止合同,將攤位轉租他人;

(3)對乙方損害消費者利益行為的后果承擔連帶賠償損失責任;

(4)對乙方人員經營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乙方的權利(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享有自主經營權;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

(3)有權抵制甲方的各種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關部門反映。

2.乙方義務(1)嚴格執行《_________市商業服務業企業出租攤位管理暫行規定》,承租攤位明顯處懸掛承租攤位標志,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自覺遵守甲方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

維護甲方利益及聲譽;

(2)嚴格依法經營,明碼標價,現貨交易不得超范圍經營,不搞批發業務,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雇托”經營;

(3)遵守國家物價及有關政策,照章納稅,文明經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換、包修,保證商品質量,講求信譽;

(4)愛護攤位及其他設施,不得損壞,如有損壞應負擔全部修理費用或照價賠償,租賃期滿乙方應完好歸還承租的攤位。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_________.

第八條 雙方違約責任_______ __.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期滿前_________日雙方如愿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1年度商場鋪位租賃合同模板3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將店面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攤位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保證所出租的店面符合國家對租賃店面的有關規定。

二、店面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1、甲方出租給乙方攤位位于。

2、該攤位現有裝修及設施。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

三、甲方應提供房產證(或具有出租權的有效證明)身份證等文件,乙方應提供身份證明文件。雙方驗收后可復印對方文件備存。所有復印件僅供本次租賃使用。

四、租賃期限、用途

1、該攤位租賃期共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攤位僅作為商業使用。

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攤位,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前兩個月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五、租金及支付方式

1、該攤位租賃首年租金為(大寫圓整),租賃期從第二年起,月租金在原基礎上遞增200元。

2、乙方須在簽訂本合同時,想甲方繳納保證金為元(大寫圓整)租賃期滿,費用結算清楚并經甲方驗收商鋪合格后甲方退回上述保證金給乙方(不計息)。

3、租金支付方式如下:三個月一交(先交租金后使用)

六、租賃期間相關費用及稅金

3、在租賃期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應該按合同確定月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須按租賃合同確定的日租金的三倍支付滯納金。

5、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店面。乙方逾期歸還,則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五倍的滯納金。乙方還應承擔因逾期歸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六、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方、雙方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攤位,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3、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病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約定的租金不包含辦理租賃登記及繳納相應稅費的費用,若需辦理,由乙方支付相應費用。

2、在有效合同期內不得轉讓,如中途不租,把攤位還給甲方(房主),押金不予歸還。

九、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1、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2、乙方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章)后生效。

十一、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0

我國目前的零售市場仍處于發展階段,商品的品種和質量、零售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經營方式與發達國家相比都有很大差距。因此,分析總結國際零售業的發展特點,借鑒其先進經驗,對于促進我國零售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從六個方面對國際零售業發展的特點及對我國的相應啟示作了系統性的探討。

內容:

我國目前的零售市場仍處于發展階段,商品的品種和質量、零售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經營方式與發達國家相比都有很大差距。同時,我國經濟正處于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時期,企業正處于改革、調整、磨合、適應的過程,市場機制還未完全建立起來,企業的競爭能力還不強。因此,分析總結國際零售業的發展特點,借鑒其先進經驗,對于促進我國零售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零售業態的多樣化

西方零售業經過幾次流通革命,基本上形成了以百貨公司和超市這兩種業態為骨干的多層次、多形式、多功能的適合不同消費群體需求的零售經營體系,但這兩種主導業態并沒有取代其他多種業態。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一是以配送中心為基礎的大型連鎖超市,主要是通過配送中心輻射一批超市形成的區域化經營網絡。二是以大型超市為核心,在城鄉結合部或高速公路邊、連接眾多專賣店的規模化購物中心。三是以大型百貨商店為主,包括餐飲、娛樂、住宿等為一體的綜合性商場,這是大中城市主要的一種零售業態。四是以中小型超市、便民店、折扣店、專賣店等形成的零售經營網絡。據統計,全球零售行業百強企業中大多經營兩到三種業態,有的企業甚至在五種業態中同時開展業務。①隨著經濟發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人們對商業服務形式有了多樣化的要求,這必然要求商業業態的多樣化與之相適應。

西方商業業態的發展中值得注意的是:

1.大型百貨公司和超市的發展曾對小型商店的經營造成了沖擊,威脅了個體經營者的就業,也不便于消費者的零星采購和無汽車者及老年人的就近購買。對此,一些國家如日本,曾采用行政和立法手段限制大店的建立與經營,運用“大店法”反對壟斷,以適當保護小企業。在現實中,中小企業也會由于其具有的經濟合理性而繼續生存下去,英國的便利店數量近年已有所回升即是例證。

2.西方國家政府對商業企業,尤其是大商店的建立和營業實行一定監控。如美國在商業設施規劃中將網點配置明確分為城市中心、地區中心、社區中心等層次,分別調控,以保證合理建設、規模適度和有效競爭。

3.為適應不同層次消費者的需求,國外的百貨商場、超市及專業店均按商品質量、價格和商店裝潢不同 而明顯分為高、中、低不同檔次。這樣十分便利不同顧客根據自己的消費水平到不同商店選購商品,也利于商店集中經營某一檔次的商品。

以上給我們的啟示包括:對商業網點的建設,政府應予以必要規劃和監控,以防止盲目興建高檔商廈。長期以來,我國零售業態發展單一,以百貨店為主,其中又以單體的百貨店為主。但近幾年來,隨著商業競爭的加劇以及消費者購物習慣的改變,大型百貨店經濟效益每況愈下,而各種新興業態,如超市連鎖店、便利店、小商品批發市場等蓬勃發展,與傳統業態形成鮮明對比。許多大型百貨商場被迫停業或向其經業態轉變,而繼續經營的大商場又因競相打折、降價促銷,造成銷售額增速放慢。國家商業信息中心的統計表明,1998年1—10月全國200余家大型零售商場商品銷售總額增長9%,增幅比去年回落7。3個百分點,利潤總額同比下降16。7%。相比之下,僅1998年上半年全國93家連鎖企業銷售總額達129。25億元,同比增長68%②。在提倡發展連鎖超市時應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同時要兼顧傳統業態的發展與經營。雖然目前我國進行以連鎖超市為代表的流通革命的條件日趨成熟,但也應清醒地認識到,我國居民收入和消費水平的差距很大,而且在相當長時間內仍會存在。為適應不同層次的消費需求,在商業設施建設上,要改變傳統單一業態的落后狀況,在城鄉不同區位,針對不同顧客群,實行多種業態、不同檔次商店的平衡發展。

二、經營國際化、連鎖化

商業企業經營的國際化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企業的經濟活動不局限于本國,有很大比重在國外市場進行;企業的運行機制、制度規范與國際市場相一致;國內流通領域充分實現對外開放。發達國家的商業企業已實現較高程度的國際化,表現為:一方面,各國大商團均將經營范圍擴展到國外市場,在國外開辦商店,在國外采購商品。例如,法國的主要商團之一——“歐尚”(Auchant)集團已在十幾個國家建立了200多家不同規模的超級市場,分別占其大中型超市的20%左右。為了采購物美價廉的商品,分別在美國、中國、泰國等國家設立了采購點。1996年在中國采購商品額為168萬美元,1998年計劃達4000萬美元③。另一方面,各國又在較大程度上向國外開放本國市場,與外商合資合作建立零售企業。80年代末,美國的海外加盟連鎖店已有3萬余家,全球著名的大型零售企業幾乎全部采取連鎖經營方式。

商業企業經營國際化的動因有兩方面:一方面,隨著商品流通和生產的國際化,各國市場需求呈現多樣化、國際化趨勢。消費者不僅僅滿足于本國商業的商品及服務供給,對具有異國文化的商業服務也產生廣泛需求。這為各國商業企業的跨國經營提供了市場需求條件。另一方面,70年代中期以來,發達國家零售商業的發展受到兩方面制約:一是由于西方國家經濟增長緩慢,消費不振,市場增長空間有限,制約國內零售商業的擴張;二是發達國家的零售商業經過多年發展,新型業態發育成熟,零售業實現了組織化和規模化,競爭激烈,國內市場漸趨飽和,而市場份額有限。經營成本增加,商業利潤下降。各國大型商業企業的發展要求沖破本國市場局限而向國外拓展。國際零售業界認為,現代零售商必須克服國內市場飽和的局限性,實行國際化經營,才能實現銷售的持續增長。進入90年代以來,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大大加快,也為零售商業的國際化經營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環境。

近年來我國在促進零售業國際化方面取得了一定進展,賦予一部分內貿企業外貿進出口權,使其參與國際商品流通,但我國企業進行國際化經營仍有阻礙:首先,如前所述,商業企業高度分散、規模小、實力差,就是跨省、市設點經營都很困難。國際化經營的重任最終將由連鎖商店來承擔,而我國連鎖店在國內發展成為網絡是走出國門的基本前提。其次,商業企業進行國際化經營涉及大量進出口業務,目前受傳統體制的影響,內外貿企業分工嚴明、內外貿業務脫節。外貿企業不具有進行批發、零售業務的專長;內貿企業不熟悉跨國經營業務,兩者都難以開展跨國經營。總之,我國商業企業進行國際化經營的條件尚不很成熟,而培育大型商團和打破內外貿行業分工是促進商業企業國際化經營的兩條根本途徑。與我國商業企業走出國門進行國際化經營相比,向國外商界開放我國市場是個更為現實的問題。外資進入我國零售業,從總體上看是利大于弊的,客觀上促進了我國零售業的現代化進程,但合資過程中也產生了不少問題和矛盾。我們既不能以開放的利大于弊來掩蓋合資中存在的問題,也不能用存在的問題去否定零售市場開放的必要性和客觀性。堅持開放政策,重視克服和糾正已經存在的問題,才能保證零售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三、組織結構集中化、規模化

隨著零售企業的大型化,西方零售業的組織結構呈集中化趨勢。商業企業組織的集中化,意味著主導商業企業的巨型化、規模化,可以達到規模效益:大型商企尤其是大型連鎖超市,可以集中批量采購,從供方得到價格優惠;可以通過各分店商業設施的統一化、標準化,降低成本;大型企業靠雄厚財力,可以進行小企業無力從事的廣告宣傳、市場調研、產品開發等活動;大型商企的統一性、集中性,決定了它便于接受社會監督,任何一家分店的經營過失都會影響整體信譽。這就促使企業加強自律,保證商品質量及服務水平,又可以進一步增強企業競爭力。

近年來我國經濟高速增長,商業企業規模明顯擴大,但產業集中度及企業規模仍無法與發達國家相比。美國最大的50家零售商業企業銷售總額在1993年即已達4910億美元,占當年美國零售總額的21. 34%,而我國1995年最大的50家零售商業企業銷售總額僅為499億元人民幣,占全社會商品零售總額的2. 45%。④美國最大的零售企業“沃爾瑪”在全世界有3000多個連鎖店,年銷售額高達1000億美元以上,而我國最大的百貨商業企業上海第一百貨公司年銷售額僅30多億元人民幣。最大的上海華聯超市連鎖店目前也只接近200家。我國零售企業散、小、弱的狀態有體制、生產力發展和產業結構等方面的原因,而體制方面的原因是主要的。地區部門分割制約著商業資產的流動與重組和連鎖業態的形成;國有商業企業在經營發展機制上的固有缺陷也嚴重制約企業的發展;從業態結構上看,近年來各地偏重發展高級商廈、連鎖店發展遲緩是妨礙商業企業規模擴大的主要原因。

因此,提高我國商業產業集中度的途徑有兩條:一是加速國有商企產權制度改革,促進商業資產的重組與增值,同時為企業提供平等的制度條件;二是加強宏觀協調,從政策、資源上大力扶植各類連鎖店這一主流商業業態的發展。

四、流通功能的主導化

經營業態的變化和企業規模的擴大,使商業企業在商品生產和流通中的地位和功能發生了重要的變化。企業經營活動范圍已從流通領域擴展到生產領域,發揮著引導、組織生產,甚至創造消費需求的主導功能。零售商業的商流、物流組織由批零分開向批零一體化、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高度組織化轉變。

商業企業集團的采購中心負責產品開發、設計、發料、訂貨,承擔著經營產品的市場風險。例如,美國王氏集團的產品設計中心有100多位專業設計人員,從選料、造型、生產工藝、宣傳廣告,直到柜臺陳列方式,設計全套完整的開發內容,并提出在哪個國家、地區生產加工成本最低,何時上市。實際上把產品設計、生產加工、營銷策略、經營方式等都設計在內了。設計開發的產品按全年銷售的好壞來決定設計人員的獎懲。所以產品很快就能投入市場實現商品化,而我國企業的新產品不少,但大多停留在樣品階段。

商品配送中心,實際上起到了批發零售、商流物流結合為一體的新型商業的核心作用。它是集采購、送貨、配貨、服務為一體的多功能服務機構,是企業經營規模和效率、效益的集中體現。例如,法國卡西諾超市的食品配送中心,每天半夜零點能做到零庫存,保證它負責配貨的120家超市每天都不斷貨、不脫銷、不積壓,讓消費者購買到新鮮產品。

隨著商業連鎖集團開發設計功能的健全,配送功能的形成,工商結合的形式也發生了根本變化,生產企業開始圍繞商業定單轉。最有代表性的表現就是商業企業自有品牌的發展。自有品牌是相對于傳統的生產廠家品牌而言。商業自有品牌的生產有兩種情況:一是商家向廠家提出產品的性能、規格、質量、包裝等要求,商品收購后以自己的品牌上架銷售;二是商店自行生產。近年來國際大型商業企業普遍采用自有品牌的經營戰略。著名的馬獅百貨公司是英國最大且盈利能力最高的零售商業集團,經營的所有商品只用一個“圣米高”牌,是世界上最大的“沒有工廠的制造商”。80年代中期,馬獅公司在英國就有260家分店,總面積60萬平方米,向其提品的工廠有800家⑤,倫敦的公司每平方英尺銷售額所獲利潤超過世界上任何零售商店⑥。英國主要超市30%以上的商品為自有品牌,最高者達54%;美國超市中40%以上的商品為自有品牌;日本80年代末就有近40%的大百貨公司開發了自有品牌。⑦世界百貨聯合會成員有20~40%的商品都打自己的品牌。目前,西方商業自有品牌的發展相對于廠家品牌的發展有加快的趨勢。

從整個社會角度看,商業自有品牌的發展體現了商業在商品生產和流通中主導作用的增強,這對于整個社會生產流通模式的變革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經過改革,我國商品生產和流通經歷了由計劃導向向市場導向的轉變,但這種轉變仍主要體現在工業企業經營行為的變化上。近年來消費品買方市場的供求狀態給了商業企業一定的采購主動權,但工商關系的基本格局仍是工業企業居主導地位。因為我國商業相對于工業高度分散化、規模小而無力承擔引導、參與生產的重任。當前產業集中程度不可能迅速提高,商業企業可在如下方面努力:一是開展代銷、等多種方式建立密切穩定的工商關系,隨著營銷規模與能力的擴大而逐步加強對生產企業的影響能力;二是通過參股投資等形式與工業資產實現一定程度的融合,從而直接影響生產,掌握資源;三是由易到難地自行開展流通加工業務,逐步將經營業務向工業延伸。

五、城市商業網點布局的轉移

零售商業布局正由市中心向城郊結合部轉移,呈集中化、規范化形態,中心城區出現空心化傾向。發達國家商業中心區的形成,一般經歷了幾個階段:

1.城鎮建設初期,隨著居民遷入,在居民聚居區開設一些滿足日常生活必需的小商店,零星、松散、小而全。

2.隨著城鎮規模擴大,主要道路的形成,商業在原有的點狀結構上沿街道延伸,形成條狀結構的商業街,進而形成街區商業中心。

3.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商業中心區交通日益擁擠、地價昂貴,一般居民無法繼續在此地生活,向城郊結合部擴散,于是城效結合部又出現新的商業設施。中心商業區因人流減少而銷售增速減緩。美國紐約的曼哈頓區、日本東京的銀座、新宿區、巴黎的香榭麗大街都屬于這種類型。

4.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車成為主要代步工具后,人們改變了就近購物的習慣,距離遠近不再成為障礙。所以,購物中心開始相對集中,條狀商業街區向塊狀商業圈聚攏,城郊結合部商業向郊區特大型購物中心發展,新社區逐步形成,商品齊全、檔次拉開,能滿足不同層次的需要。

5.中心區居民經過兩次擴散,紛紛向邊遠城鎮轉移,小區安靜,生活質量明顯提高,中心商業區逐漸蕭條。

據預測,按照大城市發展趨勢,尤其在人口眾多的國家,到2010年前后,城市人口的40%會分布于市區邊緣,30%在市區,30%分布在郊縣。⑧這種趨勢對傳統商業中心顯然有影響。道路、交通、停車場、購物環境在現代商業發展中占據重要地位。目前,我國商業布局在一些大城市已開始向城郊結合部轉移,如北京的王府井商業區曾有過日客流量80萬人次的記錄,目前,平時客流量降為13~15萬人。近年在三環路一帶形成新的商業區;上海的傳統商業街南京路的客流主要是外來流動人口,更多的居民已隨新居所在,去市郊結合部的倉儲式商場和附近的超市購物。雖然舊有的商業中心客流量大大減少,但仍有許多城市還在市中心建商業網點,以求扎堆效應。總之,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不同地區處于商業發展的階段不同,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選擇適宜的發展模式,不應盲目照搬國外現成模式或大城市的商業經營模式。

六、商業經營管理的高技術化、現代化

在商業經營管理中大量應用現代科技,是企業的競爭優勢,也是流通產業現代化的必然之路。發達國家的商業是新技術產品化應用最廣闊的市場,不僅提高了商業企業的管理水平,而且適應激烈競爭的快節奏,加快了資金、商品庫存周轉,也是組織大生產、大流通低成本高效益的需要。現代商業應用的高新技術,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信息、通訊、情報處理技術。這方面最主要的部分是MIS(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管理信息系統)。MIS是一個旨在改善信息收集與分析的以計算機為基礎的系統,其產品是一系列計算機處理過的報告,旨在使商業企業總部立刻找到問題答案,包括確立季節銷售計劃、測量業績、訂貨管理、供應商分析、促銷評價等。MIS的核心主要有以下幾部分:一是POS(Point of Sale——銷售時點系統)和各種數據庫分析軟件。POS系統的構成要件是商品條形碼、電子收銀機、掃描器、后臺電腦和總部信息中心。POS系統保持了對每種商品實時購、銷、存狀態的記錄,管理者可通過該系統及時、正確地監控業務經營,并做出各種采購及庫存決策。這一系統早已被廣泛應用于西方幾乎所有的大型商業企業。二是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電子數據交易供方管理庫存系統)。EDI是通過計算機網絡傳遞商務信息,實現商業交易的電子交易方式。其優越性在于加快信息傳遞,減少交易成本,避免有紙作業中的差錯。EDI的應用主要是連接商業企業與供方,從而快速及時地進行采購業務。三是EOS(Electronic Ordering System——電子訂貨系統)。主要用于商業企業分店從總部的進貨管理和分店盤點管理,總部商品部從供應商處進貨的管理。四是多媒體信息直銷技術。早期應用是利用電視進行直銷,隨著計算機互聯網的推廣,一些公司開始利用計算機網絡直銷。

2.物流系統機電一體化技術。現代化的配送中心有現代化的分檢技術、傳輸技術、堆碼技術,形成高效率的現代化配送技術組合。

3.自動傳感技術。如監控、攝像、報警系統,普遍應用了現代最新科技成果。如法國家樂福超市為偵破營業員內竊問題,采用微型攝像鏡頭全天錄像。

4.商品包裝技術。要求牢固安全,美觀輕便。從造型、裝飾到材料加工都要求用最新技術成果。另外,食品保鮮、殺菌、干燥等技術應用廣泛。

高新技術在我國商業的應用尚處于初始階段。當前商業系統技術裝備水平低,缺乏專業技術人員,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各類專門人才只占3%左右,經營管理人才的缺乏和人才結構的不合理已成為制約我國商業企業發展的瓶頸之一。由于人才匱乏,造成管理水平、技術水平低下,許多商業企業的采購、倉儲、運輸、銷售等管理職能的分工與協作方面仍極為落后,有的連鎖店根本沒有建立POS、EOS及EDI等。另一方面,受設備成本和網絡條件方面的制約,新技術仍只限于商業企業內部信息網絡的應用。我國商業對現代技術的高層次利用,應寄期望于大型超市連鎖店的發展。因為這種業態的統一進貨、統一倉儲、統一配送和統一核算的經營方式和快速計價收款的銷售方式必然要求采用先進信息技術。我國應加快人才培訓和軟、硬件設施的開發利用,提高連鎖商業的現代化水平。要采取多種形式培養連鎖店所需要的管理人才,提高人員素質。同時,加快電子計算機、收款機、條形碼等硬件設施的研究開發和利用,不斷提高商品管理、財務管理、物流管理、信息管理及整個商業的技術含量,加強計算機技術在商業經營中的開發和利用,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更為重要的是,我國在利用信息技術方面,要處理好實事求是、量力而行與做好長遠規劃、高起點引進的辯證關系。

零售商業已不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簡單交易行為,它已躋身于市場經濟的第一線,成為社會經濟運行中的重要成員。零售商業的經濟活動對人民生活、社會生產都有重要影響作用。要保持國民經濟活躍和國內市場的繁榮,就必須重視零售商業的發展,并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注釋:①《光明日報》,1998-02-02,第4版。

②《經濟日報》,1998-11-27,第1版。

③《市場報》,1997-12-04,第8版。

④劉大可:《對連鎖商業引進外資的思考》,載《商業經濟研究》,1998(1)。

⑤蘇同華:《連鎖店經營管理》,329頁,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1996。

⑥王利平:《發展連鎖店的理論與實務》,178頁,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