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管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3-07-06 17: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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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內容摘要:隨著我國立法對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進一步放開,風險也急劇加劇。壽險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在資金的運用方面更應以穩健和安全為目標。為了保護廣大壽險消費者和關系人的利益,提高保險經營的風險管控能力,促進人壽保險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針對我國目前壽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規范缺失的客觀情況,應從資金運用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間和頻率以及合理法律責任設計等多方面進行立法完善。

關鍵詞:人壽保險 資金運用 信息披露

建立和健全人壽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2009年《保險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了較大幅度的放開。將原保險法規定的只能用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修改為“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增加了投資不動產的規定。同時,刪除了原保險法第105條第3款“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于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的規定,并通過授權性條款的形式,授權國務院保險監管機構制定保險資金的運用管理辦法?;诖耸跈?,2010年7月,保監會公布了《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成為我國保險資金運用領域的一個綱領性文件。

而長期以來,我國保險業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方面,相比證券業、銀行業,更加不健全。針對目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進一步放開的客觀形勢,風險與收益并存,在獲得保險資金運用高額回報的同時,必將會導致風險的劇增,建立和健全保險資金,尤其是人壽保險資金運用的信息披露制度至關重要。

(一)解決信息不對稱的需要

保險信息不對稱是指保險雙方主體所掌握的保險知識與信息在數量和質量上存在的差異性,致使一方對另一方信息不知曉或不完全知曉的現象。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是客觀存在的,是完全符合信息不對稱理論的,這也正是保險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的主要原因。與一般商品不同,人壽保險提供的是一種無形的風險保障服務,并且該服務的期限往往比較長,短則一年,長則數十年,乃至人的終生。在較長的保險合同期限內,保險標的的風險將隨著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發生動態變化,從而導致人壽保險信息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而正是由于人壽保險期限較長,風險不易短期內暴露,發生償付能力不足的可能較小,將導致保險人容易忽略風險的產生和蔓延,在資金的運用上過分追逐高收益。如果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嚴重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將嚴重侵犯保險消費者的利益,從而導致風險劇增。因此,建立和健全人壽保險資金運用的信息披露制度很重要,是解決保險信息不對稱的客觀需要。

(二)保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的需要

金融消費者概念作為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的延伸,越來越受到人們的認可。金融消費者與一般非金融消費者相比,交易弱勢特點更為突出。金融產品的無形性、專業性和高風險性等特點,使得消費者在交易中處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狀態,加上金融消費者在知識水平、信息收集與處理能力、交涉能力、經濟承受能力等各方面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巨大差距,僅靠自身的力量,很難有效地規避風險(何穎,2010)。作為消費者權利重要組成部分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就成為矯正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信息不對稱,減少和避免侵犯金融消費者利益的道德風險發生的客觀必需。

信息披露制度也是維護投資者利益的基本保障。與非壽險相比,壽險的保費中含有一部分儲蓄資金,償付中除了風險補償外,還包括保費的儲蓄收入、投資收入以及保險公司的盈利分紅等內容。在我國“從儲蓄向投資轉移”的市場導向型金融制度改革進程中,人壽保險公司紛紛摒棄了傳統壽險以高額的預定利率來吸引保戶的做法,投資型壽險產品不斷推陳出新,在這種趨勢下,大多數的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實際上已形成了一種投資關系,壽險資金的有效運用已經成為壽險公司生存和發展不可或缺的手段,更是投資型產品開發的基礎,成為資本市場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黃華明,2002)。保險人對保險資金的運用進行充分、及時和準確的信息披露,已成為壽險業不斷發展背景下投資者利益保護的必然要求。

(三)保險公司自身風險控制的需要

保險資金運用的放開,在帶來高回報的同時也帶來了高風險。而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所要實現的諸多價值目標中,保障交易安全、防范風險應是首要的價值目標。因此,加強風險管理是實現資金運用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必然保證。而信息披露和風險控制又是彼此互動、互為影響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風險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加上人壽保險由于具有長期性、相對穩定性和巨額資金積累的特征,極易使人壽保險公司忽視對于風險的認識。因此,科學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人壽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自身防范和控制風險的需要。此外,保險業作為負債經營的風險行業,與社會公眾利益休戚相關,對資金運用進行信息披露,也是有效保護各方利益相關者的要求,是金融機構應該履行的社會責任。

我國人壽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的立法現狀

目前有關保險業信息披露的法規、規范性文件主要有保監會頒布的《保險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保險公司財務報表附注特別規定》、《關于加強外資保險公司與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投資連接保險管理暫行辦法》、《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和《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若干事項的公告》等。證監會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3號和第4號分別是《保險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保險公司財務報表附注特別規定》。這兩個規定僅僅是專門為規范公開發行股票的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而制定的,列舉了保險公司應當披露的有關財務資料、各種行業風險和公司自身風險。

2010年4月12日,保監會公布了《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自2010年6月12日起開始施行。這標志著我國保險業在進一步增強透明度和市場約束力方面邁出了重要步伐,有利于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進一步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完善保險監管體系,提高保險市場效率,維護保險業平穩健康發展。但該管理辦法卻沒有關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方面的規定。

建立和健全我國人壽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完善信息披露內容

在信息披露方面,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保險產品經營情況等重大事項”。2010年4月頒布的《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了保險公司應該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財務會計信息;風險管理狀況信息;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償付能力信息;重大關聯交易信息;重大事項信息??梢?,對于保險公司應當披露信息的內容,并沒有專門針對資金運用方面的規定,就更沒有對于壽險資金運用信息披露的特殊規定。在規定需要披露的內容中,與資金運用有關聯的就是風險管理狀況信息,《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對于風險管理狀況信息進行了解釋:“保險公司披露的風險管理狀況信息應當與經董事會審議的年度風險評估報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內容:風險評估,包括對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等主要風險的識別和評價;風險控制,包括風險管理組織體系簡要介紹、風險管理總體策略及其執行情況”。從該條解釋可以看出,對于風險管理的信息披露規定存有明顯的滯后性,而且只集中于風險管理的總體策略上,對信息披露的內容也僅僅是定性規定,并沒有具體和明確,缺乏定量的指標和具體要求,從而使可操作性降低,流于形式。

(二)完善信息披露時間和頻率

目前,我國還沒有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的專門規定。在信息披露方面,主要適用保監會剛剛公布不久的《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而在其第三章對于信息披露方式和時間的規定方面,規定得非常簡單,并且都是事后披露的規定,具有較強的滯后性,缺乏預測信息,不能滿足不同種類信息對于信息披露的時間和頻率的不同要求;其次,將唯一與資金運用相關的,作為應當披露信息的風險管理狀況信息列入年度信息披露報告的范疇,而將其排除在需要臨時及時性信息披露的范疇外,即依據《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只規定了對重大關聯交易信息和重大事項信息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信息披露報告,并在公司互聯網站上,而其中對于重大事項的范圍,根據第十六條的規定,也并沒有涉及到具體的資金運用問題。針對我國目前保險資金運用途徑不斷拓寬的客觀實際,保險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時間和頻率的規定卻很不完善,這根本不能滿足廣大保險消費者的需要,而這恰恰是保險消費者、投資者決策的關鍵,也是防范和控制風險的客觀需要。

在信息披露時間和頻率方面,應建立和健全信息預先披露和持續性信息披露制度。預先對于資金運用進行合理披露,對于廣大投保人非常重要,是其決定自己消費決策的重要依據,是投保人知情權的應有組成部分,更是鑒于壽險保險標的特殊性要求。當然,鑒于金融行業的特殊性,在人壽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方面,要正確處理信息披露與商業秘密的保護,注意信息披露的邊界,并不是要對任何資金運用決策進行一一事先披露,而是從宏觀上對于總體的資金運用安排,各種不同資金投向的比例構成,預期的收益等信息進行及時、完整的披露。此外,針對資金運用的不同去向,需進行不同披露時間和頻率的規定,例如,針對資本市場的特殊性,對于這部分資金運用的信息披露要求就應更加及時、詳細,對于預期風險要進行預先總體評估,并且進行持續性的信息披露規范。

(三)完善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

首先,要堅持責任法定原則,明確歸責原則,違反信息披露法律責任的性質應具有補償性與懲罰性的雙重特點。補償性特點的原因在于其具有民事侵害性,需對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予以一定的賠償。同時,其具有懲罰性特點,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它所侵害的客體是社會公眾利益與國家的經濟秩序,在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予以恢復或彌補后,更應當對這種給國家經濟秩序與經濟安全造成損害的行為進行懲罰。補償性與懲罰性往往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

其次,明確信息披露責任主體。明確責任承擔主體是具體制度設計的前提和基礎。人壽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的責任主體應該是負有披露義務的保險公司主要責任人和主管領導。此外,監管人員在信息披露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也日益普遍和嚴重,應受到立法重視,并給予規范。這樣才能督促監管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防止監管人員與披露企業共同行為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最后,責任承擔方式多樣化?;诟鲊鹑诒O管當局加強披露要求的方法各不相同,根據監管當局的法律權限和披露缺陷的嚴重程度,除了采取傳統的批評和罰款方式之外,還可以采取“道義勸告”與保險公司管理層進行對話(以期改變其今后的經營)等多種方式對違反信息披露的情形采取相應的懲罰措施。但對于披露缺陷的懲罰,一般不應直接采用加重保險公司經營運作負擔、影響其正常經營的方法,這樣容易誘發更大的潛在風險,可采取其他措施,比照適用《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采取的十點措施,視具體情況采取其中的一種或者幾種。

參考文獻:

1.R. Nicholas Rodelli. Notes and Comments : The New Operating Standards for Section 20 Subsidiaries:The Federal Reserve Board`s Prudent March Toward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2N.C.BankingInst.1998, (9)

2.何穎.消費者保護的立法原則.法學,2010(2)

篇2

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強保險資金運用制度建設,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但與保險業發達的國家相比,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渠道仍舊偏窄。與此同時,在現有運用渠道中,保險資金投資結構也不盡合理,投資行為短期化。據保監會統計,截至2010年8月末,保險資金運用余額達到4.30萬億元,其中銀行存款占29.7%,債券投資占50.5%,權益類資產占16.9%,其他投資占2.9%。2010年8月初,保監會下發《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下簡稱“《險資運用辦法》”),又于9月頒布《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下簡稱“《險資股權投資辦法》”)將險資從事股權投資政策放開,將為強化保險資金運用、實現多元化資產配置起到促進作用。

根據“險資運用管理辦法”,可用于股權投資的保險資金,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本外幣計價的資本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各項準備金及其他資金。隨著我國保費收入和保險資產規模的增長,保險資金的運用額度也有較大幅度的提升。截至2010年8月,我國保險公司資產總額達4.75萬億元,按照這一規模計算,可用于股權投資的保險資金約為2,375.00億元。此外,“險資投資股權辦法”也允許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于5.00億元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運用資本金直接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股權。同時,“險資投資股權辦法”也對不同投資方式可運用的資金類型做出了規定。

“險資投資股權辦法”允許保險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企業股權。所謂直接投資,是指將保險公司以出資人名義投資并持有未上市企業股權;間接投資,是指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下稱“投資機構”)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產品(下稱“股權投資基金”)。由于“險資投資股權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參與直接股權投資必須達到“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0%,并且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于10.00億元人民幣”的門檻,將部分中小型保險公司擋在了門外,預計部分大型保險公司將先行獲得股權投資資格。

保險公司如果采取間接投資的方式,“險資投資股權辦法”在可選擇的股權投資基金方面提出了比較嚴格的要求,例如:基金管理機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00億元,已完成退出項目不少于3個,以及管理資產余額不低于30.00億元,股權投資基金募集或認繳資金規模不低于5.00億元。這意味著,在目前國內股權投資市場發展情況下,險資若想以間接方式參與投資,可供選擇的股權投資基金與投資機構將相對有限。因此,預計未來一段時間保險資金從事股權投資將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

“險資投資股權辦法”出臺后,國內各保險公司紛紛就如何開展這一業務展開了討論,也對負責股權投資管理的部門設置提出了各種設想,例如:另行設立直接股權投資部、投資公司、或通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相關業務,類似平安保險等已搭建起綜合金融平臺的公司還可以通過旗下信托、證券公司間接參與。(見表)

雖然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方面的政策今年才正式出臺,但近年來關于監管部門將放行保險資金參與股權投資的消息不斷傳出,部分大型保險公司于幾年前已經啟動了對相關業務的部署,開始了項目儲備以及制度、流程、決策評價體系、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據知,此前中國人壽、中國人保、中國平安和泰康人壽等行業巨頭都曾向保監會提交成立PE投資公司的申請。但是,保監會副主席楊明生在講解“險資投資股權辦法”時已明確表示,保險公司不能出資設立私募股權(PE)公司,不能對外投資參股PE公司。多家保險公司已經開始了內設的直接股權投資部門的籌備以及相關人才招募工作。

篇3

“特殊法人投資者才是股指期貨的參與主體。”這是對于股指期貨前景的預言。3月2日,在光大證券舉辦的股指期貨高端論壇上,多位來自保險、QFII、基金等機構的人士均對上述預言篤信不疑。

相信,這也可以解釋,為何股指期貨在面市近一個月來,一直備受冷落。就連保險機構這個未來融資融券業務中可能的最大借券方,目前也只是冷眼旁觀。

險資缺席股指期貨

據知情人士透露,股指期貨在全國“遇冷”,首周開戶約400戶。記者日前從多家證券、期貨公司營業部了解到,大部分營業部開戶數均寥寥無幾,已開戶的客戶大多為期貨和股市“雙棲”客戶。

根據海外經驗,保險、券商和基金等特殊法人機構才是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正規軍”。因為股指期貨的進入門檻較高,加上股指期貨的風險相對較大,對投資者的技術分析能力和應對價格暴漲暴跌的能力要求較高。因此,股指期貨更適合于保險、券商、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和具有相當抗風險能力的專業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可以通過套期保值降低風險,也可以運用趨勢交易提高收益率。顯然,和個人投資者相比,股指期貨工具在機構投資者手中有更大效用。”光大期貨總經理曹國寶表示。

根據中金所相關規定,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需要對資產進行分戶管理的特殊法人機構,可以為其分戶管理的資產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

業內人士推測,中金所或將參照中登公司對特殊法人機構的定義,將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納入這一范圍。此外,特殊法人投資者申請開戶,還需要獲得相關監管機構、主管機關的批準文件。

不過,2月22日股指期貨正式接受開戶至今,尚無一家特殊法人投資者拿到股指期貨準入證。

本刊記者從多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投資部門獲悉,由于保監會尚未明確保險公司能否參與以及如何參與,保險資金尚不能進行股指期貨的投資。

秉承近兩年來任何新渠道都要制度先行的原則,沒有“游戲規則”,保險公司均不能輕舉妄動。

只因缺乏政策支持

“從監管層穩步推進股指期貨工作的意圖看,首批入場的將只有一般投資者。只有等市場有一定交易量后,才會允許保險、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入場,其中等待時間可能會長達一個月左右?!逼谪洏I權威人士預測。

在1月下旬召開的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上,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一再強調,放開任何保險資金運用的新渠道,都要制度先行。

“制度先行”成為過去兩年來保險資金運用監管的重要注腳,它一方面放緩了保險資金投向新渠道的步伐,另一方面也防范了風險,避免了盲目出擊而出現巨額虧損后進行的“亡羊補牢”。

在試點期間,證監會規定只允許符合要求的證券公司利用自有資本金和自營證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因此保險機構不會參與其中。但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此前曾表示,如果融資融券試點情況良好,將啟動轉融通制度設計,成立專門的證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社?;鸬瘸钟械淖C券都可作為證券融出方。

在保監會方面,相關負責人也表示,正積極考慮研究保險機構參與上述業務的相關管理辦法。對于有關媒體報道中提及“在《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草案)》中規定,保險機構不得將投資資產用于信用交易”,可能是保險資金參與融資融券交易的障礙,有關負責人表示,上述規定主要限制的是保險資金的抵押擔保,和融資融券交易是兩個概念。

保監會資金運用部相關負責人表示,資金運用部將于近期召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部分保險公司投資部負責人,就如何參與股指期貨進行探討?!耙欢ㄒ瘸鰝€管理辦法或操作細則,保險資金才能參與?!钡芾磙k法何時出臺,該人士稱目前尚無時間表。

“據我們估計,應該會在股指期貨、融資融券業務正式開展后,保監會才會考慮放保險資金進場,畢竟這兩個都是高杠桿的新興業務,如何把握風險與收益的平衡術,是監管部門需要仔細斟酌的。”一位業內資深人士分析稱。

險資翹首“備戰”

盡管監管部門還沒有對保險機構參與融資融券有明確的表態,但保險機構已是翹首以待。

某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人士表示,股指期貨的推出可以為保險資金的運用提供風險對沖工具,有利于保險資金入市規模的平穩和增長,拓寬股市資金來源,促進中國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

瑞銀證券董事盧健翔表示,國內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具有三大利好作用。其一是能夠提供重要的風險管理工具,其二是有效地管理保險現金流,其三是推動業務創新。

按照國外的經驗,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品是一個很小的板塊,相信險資參與的目的不是用來提高投資回報率,而是保障每一年的投資回報比較穩定,因為期貨、期權可以預期,股票市場往下跌的話,險資可以利用這些新的工具保障它在股票市場上的投資。

據業內人士介紹,從參與試點券商得到的消息是,融券利率初步在8%以上。保險機構因為需要繞道專門的金融證券機構參與融券業務,因此回報會稍低一些,預計能達到5%左右。保險機構持有大量證券,這是一個不錯的風險分散及保值增值的渠道。

保險資金參與投資股指期貨,不僅能夠對沖股票市場的波動風險,保險公司亦能從中尋找到產品創新的“靈感”。

篇4

【關鍵詞】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

一、保險資金運用環境分析

(一)保險資金運用制度環境的逐漸寬松與成熟

自2009年2月修訂和完善的“保險法”出臺以來,保險資金運用的發展跨越了一個里程碑,資金運用渠道沖破制度束縛,逐漸向多元化發展。以前保險資金運用大多為銀行存款單一渠道,隨著發展,目前已有債券交易、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以及投資房地產等多種方式。據數據統計,截至2012年底,保險資金運用余額為6.85萬億元(人民幣,下同),占行業總資產的93.2%。其中,銀行存款為2.34萬億元,占比34.16%;各類債權3.56萬億元,占比44.67%;股票基金8080億元,占比11.8%;除此之外,保險資金還通過多種投資形式進入房地產市場等諸多領域。這表明,保險資金的運用從制度上有了更為寬松的環境。但制度環境更寬松,并不意味著資金運用風險降低了,所以,為了有效地防止保險資金的運用風險,我國保監部門進一步規定,保險公司在資金運用過程中必須遵循安全性原則,保險企業對資金運用也更為重視,將資金運用及風險管理提上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日程。

(二)保險資金運用市場新環境的困難與挑戰

隨著市場環境的發展變化,當今保險資金運用猶如驚濤駭浪中的一艘小船,尤其是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大幅波動,對保險資金運用帶來更大的困難和挑戰。從最近兩年的市場環境來看,股市下跌,固定收益類資產的市場價格也一直低迷,保險公司對外投資資產的總價值處于“縮水”期。投資成本直線上升,投資回報卻因市場新環境的變化而變得不可知。更何況,雖然投資渠道從政策上放寬了,但各種投資渠道所面臨的風險卻接踵而至,如:出現市場流動性問題如何解決,金融工具違約風險如何面對等。保險公司面對新環境沒有經驗可言,一切也都處于摸索之中。這一切均表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難度加大。

二、保險資金運用風險分析

(一)保險投資低收益率風險

據中國保監會披露,2012年保險投資年化收益率為3.39%,從近五年來的數據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這個收益率已是繼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的新低谷。而且,從資金運用渠道占比來看,目前保險資金主要的投資去向70%以上還只限于購買國債及大額協議存款,投資收益實際仍處于較低水平。沒有一個好的投資去向決定了保險資金不可能取得較高的收益率。而當前保險資金運用大環境的不理想又使得保險企業尋找投資收益較高的項目變得困難重重。

(二)“跟風”開發及投放保險產品易引發經營風險

為提高收益水平,提升競爭力,各保險公司不斷開發新產品。然而,新產品的開發及投放如果不能與自身經營能力相適應的話,則容易引發經營風險。如:自2012年下半年以來,各保險公司紛紛在銀保市場推出中短期保險理財產品,這些保險產品主要以長期分紅險或萬能險的產品形態出現。在產品設計上,這些產品的一年末或兩年末現金價值和分紅演示均高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我們可以通過以下分析大致計算出保險公司這些投放到銀保市場上的一年期保險產品的成本,從而預測出投資最低收益率并判斷其是否存在風險因素:通過銀行銷售保險產品,按照當前“市場行情”,一般需支付給銀行1.6%的手續費;此外,為了獲得客戶青睞,還承諾一年后支付給客戶的定期存款收益3.25%;在經營過程中,保險公司還需承擔1.5%左右的經營費用。合計計算,這款保險產品成本不低于6%。由此可見,保險公司通過銀保市場渠道獲得的這筆保險資金一年的投資收益率必須高于6%,否則保險公司不僅無任何收益可言,還可能會出現較大的虧損。而在當前的投資政策和環境下,若想投資收益超過6%其壓力是可想而知的。更何況,一年時間到期,保險公司就需向客戶進行本金及收益的兌付,而屆時如果公司現金流不夠,將引發企業財務危機。在實際收益達不到預期又必須支付現金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只能從次年的銀保短期產品中抽出一部分本金用于支付上一年的收益,這種 “飲鴆止渴”的方式若持續下去,終將引發保險公司的經營及償付能力的風險。

(三)保險資金激進型投資可能帶來虧損風險

為保證一定收益率,部分保險公司可能在保險資金運用上會顯得急于求成,產生激進主義,在未經全盤、長遠考慮的基礎上冒然進行投資,從而直接或間接給公司帶來虧損風險。例如某些保險企業為了短期利益,什么火爆投資什么領域,不作具體分析,市場一旦出現較大的波動或者驟跌的情形,輕則導致保險公司出現巨大的經營虧損,重則給這類保險公司帶來致命的打擊,也不利于整個保險市場穩健持續地發展。

(四)其他風險

除上述風險外,保險資金運用還存在一般資金運用時常見的利率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甚至道德風險等。本文重點從當前企業投資環境的角度來分析保險資金運用及風險應對問題,故對其他風險不作擴展性論述。

三、保險資金運用原則及風險防范措施

(一)保險資金運用應遵循的原則

一般來說,“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分散性”是保險資金運用應該遵循的原則。其中,安全性主要指保險資金在運用時,必須確保企業在任何時候都有足夠的償付能力,雖然保險公司主要經營的是風險,但不能因為資金運用而給投保人帶來新的風險;收益性則強調提高資金利用率,實現企業經濟效益;流動性是指保險公司在進行投資運作時,必須隨時保證資產的可變現能力。分散性則要求保險公司應根據不同市場需求和自身優勢,實行投資和經營多元化,使得不同投資項目的盈虧在時間上或數量上相互補充,以彌補某一方面損失給企業帶來的風險。

(二)保險資金運用風險防范措施

1、投資前進行預測,選擇較好的投資項目。保險公司在進行投資運作之前,必須做好投資預測,進行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選擇安全性高、數額小、短期、形式多樣、收益高的投資項目,防止投資激進主義。在選擇的同時,還需要充分考慮到保險事故發生的隨機性特征,以及由此帶來的保險賠償隨時支付的需要,確保資金運用的流動性。

2、建立內部投資績效評估機制,加強投資監管。2010年8月,保監會從投資市場、品種和比例等方面對保險資金運用政策進行了系統性調整,加強了資金運用的企業外部監管。從企業內部監管角度看,保險公司應該建立投資績效評估機制,定期分析和評估,及時發現資金運作中出現的問題并進行調整,降低資金運用風險。

3、實行多角化投資分散風險。正如“雞蛋不要放在同一個籃子里”的道理一樣,保險公司應根據自身優勢和市場需求,實行多角化投資和經營,使得不同投資項目的盈虧在時間上或數量上相互補充,以彌補某一項目損失給企業帶來的風險。當前投資渠道放寬,這給保險企業實行多角化投資提供了一定條件。

4、合理開發及投放新產品,降低潛在投資風險。一款好的保險產品,不僅能夠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同時也能降低企業潛在的投資風險。然而,什么樣的產品才是好產品呢?由于各個企業的發展階段、經營特點與方式均不同,適合甲公司的產品未必適合于乙公司。所以,保險公司在開發新產品時,應充分考慮自身因素,合理安排新產品的開發與投放,不要“跟風”,防止因不適宜的產品給帶來公司所不能承受的經營風險。

5、與第三方合作,打造互利共贏投資模式。保險業是一個長期的業務,維持長期穩定的資金源,探索更多的投資方式顯得更為重要。目前,許多保險公司積極探索與第三方合作,打造互利共贏的投資模式,以達到投資避險目的。如一些保險公司就通過運用“團體綜合金融發展委員會”(簡稱“團金會”)模式陸續與各地政府或企業開展全面戰略合作,范圍涉及到股權投融資、債權投融資、投資銀行、信托融資、資產管理、保險服務、年金服務以及資金結算等多項內容,通過這種多方合作,尋求各投資領域的創新,實現互利。

四、結語

隨著金融全球化的不斷深化和金融市場的不斷融合,保險資金運用在保險業發展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重要,保險資金投資運用是創造保險企業資金生命力的一種方式,它不僅為經濟建設提供了資金,也為社會的穩定發揮了重大作用。所以,努力提升保險資金運用效益、降低投資風險是對每一個保險公司適應經濟發展、提高自身核心競爭力的現實要求。保險企業應當充分認識到當今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分析保險資金運用中的各類風險,并結合自身情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去防范和化解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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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曦.淺述保險公司的資金管理風險[M].現代商業,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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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資金;運用渠道;風險管理;投資績效

近年來,保費收入快速增長與資金運用收益偏低的矛盾越來越突出??蛇\用資金如果得不到良好的投資回報,又將直接影響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經營的穩定性,也關系到整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日本日產生命、美國通用人壽等公司的破產倒閉就是因為巨額利差損失和資金運用不當等原因造成。因此,在深刻把握我國保險業資金運用現狀的基礎上,加強保險資金運用工作,不斷拓寬資金運用渠道,不僅是我國保險業生存和發展的內在需要,也是目前經濟發展的時代要求。

一、保險資金運用現狀

1. 歷史沿革。自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我國保險資金運用大致經歷了3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1980~1987年,為無投資或忽視投資階段,保險公司的資金基本上進入了銀行,形成銀行存款。

第二階段從1987~1995年,為無序投資階段,房地產、有價證券、信托,甚至借貸,無所不及,從而形成大量不良資產。

第三階段始于1995年10月,為逐步規范階段。1995年以來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有關金融法律法規。

2. 存在問題。(1)資金運用渠道偏于狹窄。西方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法定渠道則較為廣泛,比如美國、日本就規定保險公司可進行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抵押放款、不動產、保單放貸等業務。1998年以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有4個方面的法定渠道: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近兩年我國對保險資金投資渠道有了新規定,如認購定向國債、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等,使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緩解,但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狹窄的局面仍然存在。(2)資金運用回報率過低,存在較大的支付風險。由于缺乏其他投資渠道,國內保險業的投資基本上都依法轉入存款和國債等固定性投資工具上,因此銀行存款、債券的利率以及國債的發行量決定著保險公司的投資回報率。近年來,伴隨著多次銀行利率下調,保險公司投資回報率每況愈下,規模收益持續遞減。如果不提高保險資金運用的效益,我國保險將會出現未來支付缺口較大的潛在風險。(3)投資環境不成熟,資產負債不匹配。保險公司的投資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投資市場的發育程度。債券市場、股票市場、投資基金和其他投資工具的不成熟、不完善嚴重地影響了保險公司選擇各種投資工具,參與投資市場的運作。另外,保險資金期限結構不合理,短期行為嚴重。從我國目前保險資金運用狀況來看,由于缺乏具有穩定回報率的中長期投資項目,致使不論其資金來源如何、期限長短與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資。這種資金來源和運用的不匹配,嚴重地影響了保險資金的良性循環和資金使用效果。(4)專業投資管理人才匱乏。保險投資是一項復雜的經濟活動。目前我國保險企業缺乏專業性、技術性的投資管理人才,這種人才的匱乏已經嚴重影響了保險投資的決策和經營管理,也加劇了監管部門對放開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擔憂。(5)不公平競爭問題。在資金運用上外資保險公司有明顯優勢,如《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規定,外資保險資金除可以人民幣和外幣存款、購買國債和金融債券外,還可購買企業債券、境內外匯委托放款以及股權投資。顯然,外資保險資金運用渠道明顯比內資保險資金投資渠道廣,導致不公平競爭,不利于國內保險業的發展。

二、保險資金運用現有渠道分析

根據我國《保險法》及有關規定,保險資金運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 銀行存款。銀行存款是保險公司資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銀行存款具有安全性好,流通性強的特點,但其收益較差。特別是我國在經歷了1996年以來連續8次降息后,銀行存款利率已低于保單預定利率,距離壽險公司的實際平均資金成本則有較大差距。

2. 國債。國債作為安全性最好的債券,具有流通性強,收益穩定的特點,是保險公司投資的主渠道。自1981年恢復發行國債以來,我國的國債發行規模逐漸擴大,尤其是近幾年,更呈幾何級數增長。在發行規模明顯增加的同時,我國國債的發行品種也逐漸豐富,期限設計日趨合理。

3. 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金融債券是指銀行或其他機構發行的債券。金融機構一般都擁有雄厚的經濟實力,信用度較高,其發行的債券票面利率要高于同期銀行存款的利率,發行后可上市轉讓。目前金融債券主要有國家開發銀行和進出口銀行發行的債券。企業債券是企業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的借債憑證。2003年6月,新的《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我國保險業投資范圍,由原來只允許投資鐵路、電力、三峽、電信、廣東核電、中信等AA 以上的中央企業債券,擴大到自主選擇購買經監管部門批準發行,且經監管部門認可的信用等級在AA以上的企業債券,投資比例也由原來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0%提高到20% 。

4. 證券投資基金。1999年10月,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向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投資比例上限為上年末總資產的15%,具體比例由保監會核定。與其他投資者不同,保險公司購買單只封閉式基金的比例可以占到該基金總規模的10%。

5.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其他資金運用方式主要有股票投資、公司債券、不動產投資、抵押貸款、資金拆出、境外投資等,對這部分項目的投資,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目前,除國務院批準個別保險公司個別不動產項目投資外,尚未批準保險公司向這些方面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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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保障基金 立法現狀 立法改進

引言

在2007年1月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總理直接點名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這是多年來第一次在全國金融會議上點名批評的保險公司。也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首次動用保險保障基金處理的案件,被稱為“中國保險第一案”。這個案例的具體情況如下:

2005年,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在新華人壽審計中發現,其為北京的三家公司提供了累計8億元的擔保。2006年,保監會正式派出檢查組,開始對新華人壽資金運用問題進行調查。調查發現,新華人壽董事長關國亮在任的8年間,累計挪用公司資金 130億元,或被拆借給形形的利益伙伴入股并最終控制新華人壽;或用于大規模違規投資房地產等領域。2006年12月底,關國亮被正式免除董事長職務?!?007年5月29日,中國保監會網站在其行政許可欄目下《關于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批復》。該批復顯示,保監會使用保險保障基金購買了新華人壽22.53%的股份。這是該基金自2005年成立以來的首次運用。該批復是5月24日作出的。保監會同意隆鑫集團有限公司、海南格林島投資有限公司和東方集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將所持新華人壽12000萬股、9012萬股和6024萬股股份全部轉讓給保險保障基金。轉讓后,保險保障基金共持有新華人壽27036萬股股份,占總股本的22.53%。保監會要求新華人壽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股權轉讓手續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人們看到的是該案件的結果,但對于挽救新華人壽的保險保障基金制度知之甚少。保險保障基金是如何運用的?其運用的法定條件是什么?目前我國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存在哪些不足?如何完善?本文就上述問題進行分析。

我國保險保障基金制度簡介

我國保險保障基金是根據《保險法》和《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由保險公司繳納形成,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用于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或者處置保險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風險救助基金。1995年《保險法》第96條首次對保險保障基金進行了原則性規定。2004年12月中國保監會《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2005年,各保險公司將已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繳入中國保監會開立的保障基金專戶,保障基金實現集中管理。2006年保障基金理事會成立。2008年9月,中國保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頒布新的《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設立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負責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保障基金理事會自行終止(任建國,2013)。

現行保險法第100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統籌使用: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保險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165條對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規定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積金的行為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從《保險法》來看,整體而言對保險保障基金制度的規定是比較簡單的。

2004年12月,我國保監會了《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在2008年9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三家單位共同制定了《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2004年的規定同時廢止。該《辦法》對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等問題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我國保險保障基金使用條件存在的問題與完善

《保險法》第100條規定了保險保障基金使用情形。《辦法》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保險保障基金: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的;中國保監會經商有關部門認定,保險公司存在重大風險,可能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的”?!掇k法》規定的使用條件顯然更加細化,筆者認為,存在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保險公司被依法實施破產的規定需要進行細化

根據《保險法》第90條規定“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而《破產法》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上述內容主要問題在于:

第一,保險公司破產的判斷。目前存在的問題是《破產法》規定的一般企業的破產標準對指導保險公司破產意義不大。當保險公司出現流動性危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符合流動性破產標準時,可以動用保險保障基金予以解決,而資產負債標準,即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則更無法體現保險公司的危機性,因為保險公司本身就是高負債經營。以上標準均不能有效地起到預警作用,幫助保險監管機構進行及時的干預,因此,為了更好的防范和化解保險公司的風險,應該盡快明確保險公司破產的償付能力標準,即監管性標準。

第二,保險保障基金救濟的時間點。根據《辦法》規定的“保險公司被依法實施破產”,是指破產程序開始一直到破產程序結束這個過程還是指破產程序終結。

從英國等國的相關制度看,在救濟的時間點上,保險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與否,不是保障基金提供救濟的前提條件。保險公司遇到財務困難、未正式進入破產程序前,無法及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保險保障基金也可代為履行。只要監管機構認定保險公司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債務,該保險公司就可被界定為處于財務困難狀態,保險保障基金就可結合其他情況實施救濟,其中包括代為向保單持有人履行合同義務。這樣就可以基本保證啟動破產程序前后的無縫連接(龍翔,2011)。

第三,保險保障基金可否在重整程序中對保險公司進行救濟。保險保障基金制度最為核心的是對保單持有人進行救濟。盡管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可以對保單持有人給與救濟,但畢竟是有限的。從理論上說,保險保障基金為所有的保險合同的延續提供支持就是對保單持有人的最好的救濟(龍翔,2011)。當通過重整程序可使保險公司恢復經營時,保險合同也可得以延續,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也得到了保護。保險監管機構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前介入,可采取各種措施化解風險,以避免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如果保險保障基金不能在此階段予以使用,保險監管機構缺少了有力的武器,各種措施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換言之,這時正是保險保障基金發揮作用的關鍵時刻,即它可向相關的保險公司提供借款、補助、擔保等,促成保險合同的轉讓和保險公司之間的合并,使保險合同予以延續,問題得以平穩、快速地解決,對保單持有人和市場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程度。從這個角度看,保險保障基金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前后的使用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甚至前一階段的有效使用可避免后一階段的啟動,在降低救濟總成本、預防系統性風險方面具有更為特殊的價值。

(二)保險公司存在重大風險的條件應該進行明確

保險公司的風險是由內因(公司治理、高層管理決策及其指導下的業務管理和產品流程過程中的各種因素)和外因(經濟發展形勢、投資環境、法律環境、特殊事件等)共同作用形成的。很明顯,本文引言中提到的新華人壽的那個案例,保監會決定對其運用保險保障基金進行干預,就是依據的《辦法》第16條規定的第二個條件。筆者認為,要想充分體現各種風險對保險公司的綜合效應,僅靠單一的風險指標是無法實現的,需要采取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指標或總體財務狀況指標來綜合反映保險公司的風險狀況。進而,“重大風險”也可以采用衡量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狀況的定量指標來界定。

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償還到期債務的財務能力,目前普遍采取“償付能力充足率”來衡量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狀況將保險公司分為下列三類,實施分類監管:不足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險公司;充足I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間的保險公司;充足II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險公司。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雖然并非所有的不足類公司都存在重大風險,但存在“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必然是償付能力“不足類”的公司。

對于不足類公司,中國保監會應當區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監管措施:責令增加資本金或者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限制商業性廣告;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者責令辦理分出業務;責令拍賣資產或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限制資金運用渠道;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接管;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上述措施一項比一項更為嚴厲。

筆者認為,存在“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是接近于被“接管”的保險公司。我國保監會2003年頒布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曾規定,被“接管”的保險公司是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保險公司,盡管《管理規定》已廢止,但筆者認為該規定仍具有參考價值。保險公司一旦被接管,有兩種結果:在被接管期內得以恢復經營;進入重整或破產清算。如果保險公司進入破產清算,保障基金直接救助保單持有人,這屬于保障基金動用的第一種情形。因此,保障基金動用的第二種情形,可以界定為“不足類”保險公司中的兩種情形:按規定保險公司可以被接管,但通過保障基金救助可以避免被接管;保險公司雖然已被接管,但通過保障基金救助得以恢復經營,免于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謝志剛、趙桂芹,2009)。值得注意的是,對于能夠通過自身努力而擺脫“不足類”公司行列的保險公司,不被列入保障基金動用的第二種情形。

我國保險保障基金投資運營規則的不足與完善

《辦法》第29條規定,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原則,在確保資產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掇k法》將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渠道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中央企業債券、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辦法》對于投資渠道,規定的較為嚴格,主要限制在銀行存款、政府債券及中央級的票據,而對證券市場、房地產、實業投資等風險性較高的投資仍很謹慎。通過銀行存款利率和通貨膨脹利率的對比可以看出存款容易受到通貨膨脹的侵蝕,基金投資用于銀行存款很難實現保值增值,同樣,由于國債的較低風險性和較低收益率,將基金投資于國債也難以實現其保值增值的目的。固然投資工具的完善程度、證券市場和基金市場的發育程度對保險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的外部環境會產生重大影響,規定保險保障基金的投資渠道少是出于保險保障基金的安全性考慮,但卻造成了保險保障基金投資的結構性缺陷,無法真正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對保險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的規定,大多是粗線條的,缺乏可操作性,對于具體的投資比例、投資組合、投資管理、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及監管制度等方面未明確規定,我國也缺乏對保險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的監管規定。筆者認為,應該借鑒國際經驗,增加規定關于基金的投資運營監管制度,主要包括市場準入、收益擔保、投資限制、信息披露、資產獨立等監管等內容(劉蓓,2006)。

我國保險保障基金救濟規定的不足與完善

關于補償救助,《辦法》第19條和第21條分別針對非人壽保險合同和人壽合同做了規定,具體內容如表1。

第一、從《辦法》第19條規定的表述來看,沒有明確授權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對受讓財產保險保單或者與之合并的保險公司提供支持。對財產保險公司保單持有人的救濟主要針對其損失金額的大小,不涉及保險合同延續的問題。這無疑限制了保險保障基金的作用范圍,使將來有必要也有可能采取的救濟因缺乏保險保障基金的支持而無法落實。因此,即使在將來一段時期內《保險法》不作修改,維持目前比較含糊的態度,國務院制定的規定也最好為這種救濟方式留出一定的空間,使保險保障基金有明確的授權為財產保險合同的延續提供救濟。

第二、從上述對保單持有人的定義來看,由于清算結束前保單利益與從清算財產中獲得的清償金額之間的差額無法準確計算出來,上述規定似乎主要指保險公司清算結束后,保險保障基金依據清算結果對保單持有人實施救濟。如果以這種方式提供救濟,事實上難以實現立法的初衷。從國外保險保障基金的實踐看,保險公司破產程序相當耗費時間,長達數年乃至十多年。如果合同所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已給保單持有人等造成重大的財產或者人身損失,保單持有人卻因必須等待保險保障基金的最終清算結果,很多年后才能獲得賠付,保險的保障功能無法完全和及時發揮出來,保險保障基金其實就未起到應有的作用。

現有規定回避了直接救濟保單持有人的實質內容,容易造成理解和適用上的困難,有必要進一步修改。將來有關規定可就以下內容做出規定:保險公司因財務困難不能履行保險合同義務,或者被依法撤銷、實施破產,保險保障基金可以代其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履行義務,并在支付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保險公司的權利。在此基礎上再進一步規定對不同類型的保單持有人直接提供救濟的具體內容,包括救濟限額等。

第三、根據該 《辦法 》第 21條,(人壽保險)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后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為限。如果從字面來看,該項規定容易給人造成以下理解:由于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保險公司的清算資產不足以償付人壽保險合同保單利益,保單受讓公司可能需要與轉讓保險公司協商以降低保單利益。轉讓后保單利益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的部分就不在救濟范圍內,保單持有人不得不承擔10%的損失。按照這個邏輯,保險金額等合同內容的變更從理論上講就可不受限制地進行,最后即使保險合同得以延續,轉讓后的保單利益可能只有轉讓前的50%甚至更少。這樣的結果可能達到了防止保單持有人產生道德風險的目的,但似乎偏離了保護保單持有人利益的立法初衷。另外,如前所述,以保單持有人的保單利益與其從清算財產中獲得的清償金額之間的差額即保單持有人的損失作為基礎,計算對其直接提供救濟的金額,不太恰當。救濟限額方面的規定也應相應做出調整。

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限額可按以下思路予以規定:一方面,在促成保險合同延續方面,可參照英國的規定,即保險保障基金應保證保單持有人至少獲得原保險合同項下90%的利益。這一規定為保險保障基金在促成保險合同延續時對原保險合同內容的調整設置了操作空間,既可以降低保單持有人的道德風險,同時也為保單持有人的損失設置了底線,是較為合理的。另一方面,保險保障基金在代保險公司向保單持有人直接提供救濟時,實際上是代為承擔由保險合同產生的債務,可以設置更為簡單可行的限額,即以應予以支付給保單持有人的金額作為基礎計算救濟限額。例如,對保單持有人等提出的請求,5000元以內的,保險保障基金全額支付,超過5000元的,只支付90%。

第四,根據《辦法》,保險保障基金可以向接受人壽保險合同的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濟,以及對存在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那么,保險保障基金對保單受讓公司的救濟是無償還是借款?對存在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的手段到底包括哪些?如果保險公司需要向銀行借款以渡過難關,保險保障基金為其提供擔保是不是合法的方式?這些問題缺乏明確規定,將制約保險保障基金的運作效率。我國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及隨之將至的保險公司市場退出情形的增多,必然對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手段之豐富提出更高的要求。建議借鑒相關國家立法,在制度上明確保險保障基金管理公司可通過以下方式實現其救濟目的:在沒有保險公司愿意受讓經營困難或破產的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及相關資產情況下,保險保障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承接保險合同,或者發起成立保險公司,以受讓其保險合同及相關資產,但應盡快將股權或者全部保險合同轉讓給他人;可促成另外一家保險公司向相關保單持有人出具替代性保單;可向經營困難、出現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提供擔?;蛘呦蚱涮峁┙杩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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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application of insurance fund is getting features like rapid increase of investment scale, high degree of specialization and increasingly strong influence.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application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property insurance companies, this paper proposes some operating measures and risk management measures under the condition that the fund application environment is getting better.

關鍵詞: 財險公司;資金運用;投資收益

Key words: property insurance company;fund application;investment income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21-0150-03

1 財險公司資金運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風險意識和風險管控措施相對薄弱 由于國內保險資金規范化管理起步較晚,監管制度建設滯后,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防范意識相對淡薄、風險管理經驗不足、內控機制薄弱,這是許多保險公司在資金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有些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內控機制不健全,沒有形成有效的權利制衡機制,投資決策沒有建立在科學分析的基礎上,風險控制觀念淡薄,造成一些現實風險和潛在風險。

1.2 資金運用總額與保費收入比率依然較低 由于國內保險企業在財務管理和保險精算等方面的不完善,從而導致國內外保險公司資金可運用數額有很大差異。盡管國內保險公司短期內積聚了大量的保險資金,卻面臨運用渠道與資產負債不相匹配、可進入的資本市場容量較為有限等問題,資金運用額僅限于本公司部分保險資金。國外保險公司以保險資金為支點,以基金或專業化資產管理公司等綜合金融工具為杠桿,主動直接參與撬動巨大的資本與貨幣市場,管理著巨額資產,產生巨大的效益,從而推動企業的不斷發展。

1.3 資金管理的專業化水平較低 當前多數財險公司采取內部設立資產管理部來運作,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管理運作方面,部分公司專業人才缺乏,應對市場變化的反映不快,投資策略調整被動,缺乏主動性、靈活性和前瞻性。二是自主創新方面,一些公司面對快速發展的金融市場和金融業務,以及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缺乏自主創新的動力。三是能力建設方面,一些公司的市場判斷力、風險控制力、資金運作力、金融競爭力仍十分薄弱,在復雜多變的環境中,難以應對自如。

2 財險公司投資收益偏低分析

筆者認為,財險公司投資收益率偏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2.1 資金來源多為短期資金 從可運用資金的性質來看,財險公司可運用的資金多為短期資金,為了使其資產負債結構匹配,財險公司投資品種的期限一般都較短。在資本市場上投資產品的收益往往與其期限是互相匹配的,投資期限越短所能獲得的投資收益越低。因此,投資的期限短以及高流動性直接影響了投資的收益性,在獲利能力方面,財險公司弱于壽險公司,有天生的不足。

2.2 議價能力相對較弱 從談判能力來看,財險公司的資金規模普遍比壽險公司小,投資議價能力受到很大制約。目前,保險資金仍然過多地依賴銀行存款,其中協議存款占了很大比重;壽險公司的存款金額比財險公司大幾倍,其在協議存款方面的議價優勢不言而語。由于資金量相對少,財險公司在協議存款方面的議價能力弱于壽險公司,投資收益自然偏低。

2.3 組織模式運作上不占優勢 從資金運用的組織模式和人才優勢上,財險公司相對壽險公司不占優勢。目前中國財險公司中成立資產管理公司的占比不高,許多公司由于保費規模小,都是依靠內設的投資部門來運作,專業人才相對貧乏,導致投資收益率偏低。

2.4 保險資金運作難度大 從資金來源的結構看,由于保險公司自有資本和經營利潤在資金運用中的比例較低,在分析保險資金來源的結構時,主要考慮保費收入的結構狀況。財產保險公司能夠經營的保險產品涉及的范圍和領域相當廣泛,但從保費收入的構成來看,機動車輛險的保費收入在整個保費收入中比例較高,基本上占其保費收入的一半以上,除企業財產險和貨物運輸險的保費收入相對比較大外,其他險種的保費收入則較低。由于保費收入集中于出險率比較高的一些險種,保險資金來源的結構不合理,使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使用效率降低,資金運用的難度增加。

3 財險公司資金運用的主要措施

3.1 充分認識財險公司資金運用的來源特征 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資金構成主要由資本金、責任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等),總準備金、保險儲金以及未分配盈余等構成,而可以進行資金運用的資金主要有自有資本、經營利潤和保費收入中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在這三項資金來源中,自有資本和經營利潤,保險公司能夠長期使用,而未到期的責任準備金則由于其固有的特性只能進行短期運用。在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三項來源中,前兩項由于受到保險公司規模和經營能力的限制,在保險資金運用中的比例往往很低,保險公司更多的利用保費收入進行資金運用。財產保險公司目前主要經營的是中短期保險產品,保險期限一般比較短,除了一些具有投資功能的產品外,大部分產品的保險期限都在一年以內,這也使其保費收入以短期為主。保費收入的特點決定了保險資金來源的期限短,保險公司在保險資金運用過程中更多地需要考慮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問題。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資金運用中以中短期的投資產品為主,再根據其經濟實力和經營狀況進行適當的長期投資。

3.2 合理配置投資組合和持有期限 財產保險公司在資金運用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公司資產、負債的特點、險種結構、出險頻率、賠付金額等特點以及緊密聯系公司業務的發展情況和經營結果;同時要充分滿足公司的償付能力要求和公司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從而合理安排投資品種、投資組合和持有期限,確保公司在穩健發展的前提下,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最終達到提高公司價值的目的。

3.2.1 根據負債的特點配置投資的期限 財產保險公司是一個典型的負債經營企業,且其保費資金大部分屬于短期負債資金,流動性和安全性要求較高,這是財產保險公司投資首要考慮的因素,并要采用以負債為主導的資產負債管理模式。因此,在安排投資前,財險公司應根據保費資金在公司總資產中所占的比重,負債的償還期限與保險期限的密切關系,合理配置與其業務風險相匹配的投資品種和投資期限。當保費在總資產的比率較低時,可以考慮以中長期投資品種為主,但要把變現的因素及綜合的投資收益作為參考指標;當保費占總資產的比率較高時,并且保費有穩步持續增長的趨勢,為滿足負債的短期性及資產的高流動性,這是應注重短期投資和中長期投資相結合;當保費增長緩慢,而且比重較大,責任準備金提轉差較小,這是不應把投資效益放在第一位,應偏重資金的流動性和現金流的穩定性。

3.2.2 根據公司的盈利能力安排不同的投資組合 財險公司在制定投資策略時應充分預測公司未來的盈利能力,根據盈利能力的不同安排不同的投資組合和投資期限。當根據以往數據預測保險業務經營具有盈利預期時,意味著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基本不會動用資本金,應將資本金配置到期限較長,收益較高的投資上去,如投資中央企業債、基礎設施建設等。根據預測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現金凈流量,將盈利積累的資金也配置到期限較長的投資中去,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同時,將日常經營過程中需要使用的資金,配置在期限短,流動性強的資金上。當預測公司的整體經營為虧損時,公司在投資配置方面應根據預測,減少配置到長期投資上的資產,以保證公司持續經營的資金需要。

3.2.3 根據不同產品的風險狀況、出險頻率,配置投資資產 由于財險公司保險產品種類多,不同種類的保險產品具有不同的風險特點、出險頻率及對賠付金額的要求,因此,相同收入規模的公司,對投資組合的要求也差異較大。如以車險經營為主的公司,要求投資的流動性高;以財產險業務為主的公司,對資金的流動性要求相對較低,但偶然性更大,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對資金量要求較大,要求投資的整體變現能力強。財產保險公司應根據自身產品的特點配置投資,合理確定投資組合及投資期限。財產保險公司應根據大數法則的要求,充分考慮不同險種的出險概率和平均償付金額,合理分析單一險種債務平均償還期,進而計算出公司險種所要求的整體保險業務負債的償還期,并根據償還期對稱的原則要求,配置投資資產的償還期限。

3.2.4 根據不同發展階段對償付能力的要求,選擇不同的投資組合 財產保險公司在業務發展的不同階段,對公司投資資產的認可率是不一樣的。如在公司業務的起步階段,由于公司資本金充足,基本不需要考慮公司資產的認可率,可以只考慮流動性、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影響去配置投資。但當公司業務規模較大,資本金接近不足時,就必須將投資配置在認可率高的資產上,如協議存款,可轉換國債等。因此,財產保險公司的投資配置需要充分考慮公司的發展階段,及不同階段對償付能力的要求。

3.3 積極探索固定收益類投資領域 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性地位是放在首位的,這就決定了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始終是保險資金占比最高的投資品種。發達國家保險資金運用的證券化趨勢主要是大量持有各種債券,這種現象的背后要求債券的收益性、流動性和風險性的組合能夠適合保險資金運用的要求。首先應該鼓勵保險資金投資國債、業績優良的金融債券、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債券。其次,還可以嘗試允許保險資金進入一些新的投資領域,比如基礎設施投資。因為基礎設施投資需要大量資金,其回報比較適中,但受益的波動性小,比較符合保險資金安全穩健的宗旨。同時考慮到投資期限較長,為控制資金的風險,可采用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發行的長期建設債券等。

4 財險公司資金運用的風險管控

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的不斷拓寬,投資渠道風險以及保險資金運用的信用風險也在不斷加大,保險資金投資渠道和投資組合風險也更加復雜化。由于新的投資渠道沒有以往的數據分析和積累的經驗可借鑒,許多都是實驗性的操作,增加了操作風險。為維護保險資產安全性,必須把加強保險資金風險管控放在首要位置。

4.1 注重資金運用的風險分析是風險管控的前期 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管理是保險企業經營的重中之重,只有準確地定位風險、識別風險,才能完善風險控制措施,建立起有效的風險管理制度,管理好投資風險。進行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分析必須將投資渠道和風險動因兩個方面結合起來。從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渠道看,運用的方向不同,其面臨的主要風險并不完全一致。目前,保險資金應用渠道逐步拓寬,這即為保險公司加強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分散投資風險和提高投資收益創造了條件,也為風險管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對不同投資產品的風險和收益狀況進行認真分析和研究,實時跟蹤資本市場的變化,并能根據市場變化及時調整投資策略。

4.2 健全內部風險管理體系是資金運用審慎經營的關鍵 對于資金運用采取內設投資部門進行管理運作的保險公司來說,在內部構建投資決策、風險監控、專業運作三位一體的資金運用風險管理體系尤為重要。這三個機構通過設立相應的部門職責、崗位責任、工作流程和操作守則,保持相對獨立、職責分明、相互制約、互相協調的關系。一是通過組建投資決策委員會,根據公司經營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公司中長期投資政策,對保險資產進行戰略性分配。投資決策委員會可以下設投資決策支持部門或小組,分別負責對若干專項投資決策前的重新分析、論證,并對已決策的資金運用項目進行追蹤。二是強化專業化管理和運作,鞏固專業分工和有效制衡的運用機制,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的執行系統。三是建立風險控制委員會及資金運用的考核監控系統,設立資金運用績效評估和風險控制部門,監控資金運用執行部門的行為,及時發現與控制資金運用風險,考核執行系統的業績,并將各種結果反饋至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這三個子系統的相互聯系、相互制約,增強投資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實行資金管理的程序化、規范化、專業化,強化風險管控的持續性、全程化,形成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管理體系,保證資金運用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

4.3 完善資金運用內控制度是有效風險管控的保證 資金運用的決策、管理、監督和操作程序復雜,環節多,涉及面廣,人員多,風險大。所以,有必要依據風險控制原則,沿著控制風險這條主線,結合業務性質及不同環節的特點,從資金歸集、管理、托管、投資、風險控制等方面著手,制定一套嚴格周密的資金運用方面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理順資金管理流程,提高保險資金運用的透明度。這些制度必須涵蓋所有的投資領域、投資品種、投資工具及運作的每個環節和崗位,包括各種議事規則、投資管理制度、資產戰略配置管理辦法、投資人和托管人的選擇和管理、風險控制制度、財務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內部審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職業道德操守、日常行政管理制度等,從而確保資金管理及日常行政管理規范有序地進行,做到有章可循、責任到人、集中決策、科學規劃。在貫徹執行時做到授權操作、令行禁止、盡職調查和責任追究等制度,確保所有的投資活動都得到有效的監督,符合既定的程序,做到以規范促發展,在發展中求規范,從而保證公司董事會制定的投資策略和目標能夠順利實現。

4.4 通過投資組合是降低資金運營風險的首要選擇 當前保險資金投資組合中投資品種的同質性較高,多為利率敏感型,單一品種在組合中的占比過高、占市場規模比例過大,系統性風險呈上升趨勢,一旦市場波動,保險資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都將受到嚴重影響。那么如何保證資金安全呢?科學地使用現資的理論和工具,通過投資組合實現投資多樣化,就成為我們降低和規避投資風險,求得安全的首要選擇。把所有資金都投在相對安全的利率產品上,必然會導致發展后勁嚴重不足;然而,冒然進行高風險投資,失敗的可能性也很大,此時就要求我們進行適當比例的投資組合,對不同風險的投資項目進行投資總額不同比例的劃分,以便保證安全穩定的投資收益。

4.5 構建資金運用風險預警機制是預防和化解投資風險的基礎 保險投資作為風險高發區,對風險的控制就顯得尤其重要,需要設立對資金運用的監測、分析和評價體系,具有科學的風險控制系統和有效的預警系統。保險投資風險控制程序分為風險預防、風險識別、風險發生、風險消除等。風險預防首先就要建立健全投資風險預警體系,做到對風險早知道、早化解,從而實行全面風險管理,確保資產安全。風險預警體系包括總體及各個投資領域、品種和工具的風險預警。通過對投資品種進行指標評價,如設置證券購買的最大數量、最高價格等,進行相關技術指標的分析,對風險進行跟蹤監控,預防風險發生,從而使投資活動都納入風險管控制度框架內,使公司經營審慎和穩健。

通過對保險資金運用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進行定性分析,采用統計分析方法,設置量化指標,對風險進行分類、識別、量化和評估,制定有效的風險預警指標和控制措施。通過建立與償付能力評價有機結合的風險資產認可體系,健全資金運用動態信息系統,統一保險資金投資收益評價標準,建立風險預警分析機制,實施動態風險管理。通過建立風險分析和評估系統,如風險評估和監控、資金流動性考核評估、資產負債匹配評估、風險要素評估、資金運用效益評估等,分析保險資金、投資組合在不同市場、不同情景下的風險狀況以及可能遭受的損失,為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風險決策提供定性、定量風險分析報告,做到投資前的風險預警。

參考文獻:

[1]王輝.財險公司資金運用淺析[J].新疆金融,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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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保險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是我國金融領域的一項重大改革和創新,將為我國按照市場原則建立保險市場的退出機制和更有效地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提供制度和物質上的保障。

保險保障基金是根據《保險法》的要求,由保險公司繳納形成,實行“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的原則。監管部門測算,按照目前產險和壽險的保費收入,保險保障基金的初始規模約為20億元。

《辦法》明確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模式,即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責任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比例補償限額與絕對數補償限額相結合的方式對保單持有人或保單受讓公司進行救濟。具體來說,對非壽險保單,保單持有人的損失在5萬元(含5萬元)以內的部分予以全額救濟;超過5萬元的部分,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救濟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90%,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救濟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80%.壽險公司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應依法轉讓給另一家壽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向人壽保單的受讓公司提供的救濟金額,如果保單持有人為個人,以轉讓后其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為限;如果保單持有人為機構,以轉讓后其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80%為限。

據介紹,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以安全性為首要原則,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不得用于股權投資、房地產投資和其他各類實業投資。在達到一定規模后,基金可投資證券投資基金和股票等。但需通過市場化的運作方式,通過公開招聘,尋找合適的委托理財機構進行投資,其中包括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篇9

【關鍵詞】保險資金 地方融資平臺 風險管理

隨著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資金大量聚集,據統計,截至2011年底,保險公司總資產達6.014萬億元,投資總額達3.773萬億元,銀行存款達到1.774萬億元,保險業已經名符其實地成為與銀行、證券并駕齊驅的我國金融領域的“三駕馬車”。合理引導保險資金的流向,確保保險資金實現“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三者的最大統一,是當前保險業的熱點問題,也是關乎我國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大議題。

一、我國保險資金依托地方融資平臺開展投資的現狀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日見成熟,保監會陸續頒布規范性文件,逐步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2004年之前,保險資金僅能以存款或購買固定收益類產品等非權益類資產兩種投資方式。2004年9月,保險資金可以通過購買股票直接入市,投資收益有了較大的改善。2006年開始進行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試點,2009年允許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2010年公布了《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和《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對保險資金的投向進行梳理和拓展,這為保險資金進入地方融資平臺確立了法律依據。

地方融資平臺是指由地方政府設立,通過劃轉土地、股權等地方國有資產,資產和現金流均達到融資標準的公司,以便將所獲得的融資運用于市政建設、公用事業等肥瘠不一的項目,這類公司通常有地方政府作后盾,金融機構對此類公司的融資風險普遍存在認識不足的問題。由于保險資金進入基礎設施領域的時間較短,保險資金在地方融資平臺的資金來源仍為次要渠道。保險資金具有追求長期、穩定、可靠收益的特點,以保險資金完善地方融資平臺建設將有助于地方融資平臺擺脫地方官員“政績”思維,真正從長遠的角度思考投資項目的收益性,目前保險資金結合地方融資平臺開展投資活動主要集中于:

(一)購買地方融資平臺債券和地方政府債

由保險資金設立“投資計劃”,間接投資交通、通訊、能源、市政、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項目。具體操作方法是,保險公司將其保險資金交由給信托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專業管理機構,由專業管理機構按保險公司意愿,并以自己的名義設立投資計劃,購買達到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符合規定要求的信用級別的地方企業債。以江蘇省為例,截至2011年底,全省保險業利用地方融資平臺開展投資總額為174億元,其中買賣地方企業債為122.3億元;占總額的70.28%,購買對象包括:江蘇省國信、江蘇交通控股、江蘇寧滬高速、江蘇悅達等大型國有企業發行的債券;蘇州工業園區債、南京河西債、常州高新區債等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發行的債券;南京公用控股、徐州礦務、鎮江市水利投資、連云港港口集團等基礎設施建設主體發行的專項債券。

(二)投資基礎設施類不動產

由一個或數個保險公司共同籌措資金與地方政府聯合單獨設立地方融資平臺,根據《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試點管理辦法》規定,投資基礎設施類不動產,必須由委托人即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組合,將保險資金交由受托人通常為地方政府的城司,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名義設立設資計劃,投資基礎設施投資于基礎設施類不動產金額為42.52億元,占總額的24.44%。如平安保險集團、太平洋保險集團、合眾人壽等保險公司以債權投資計劃形式投資的連徐高速公路、泰州長江大橋等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依托地方融資平臺的保險資金運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地方政府負債高,保險資金償付能力待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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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極大地改變了企業傳統的經營方式和管理方式。在目前企業管理中出現了信息流、資金流、單證流的管理模式,特別是在日常財務管理方面,出現了以資金管理為中心,信息技術為手段,單證管理做保證的三位一體的財務管理體系,財務管理向著更注重效率和效益的方向發展。保險公司作為面向社會大眾的金融企業,其信息、資金及單證無論是規模還是在經營活動中的重要程度上都不亞于其他行業,因而更要注重信息、資金、單證三位一體的財務管理方法。

一、保險公司建立信息、資金、單證三位一體財務管理體系的必要性

保險公司,特別是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其規模一般較大,但管理較為粗放。從信息管理系統來看,不僅沒有建立成功的電子商務,利用銀行電子支付系統也不充分,而且現有的各營業網點之間、上下級之間尚不能進行網絡化管理,數據不能共享;基層公司的業務處理和財務處理沒有實行標準化、系統化的電子處理程序,業務、收付費、記賬、統計、分保等環節信息重復錄入、數據人為調節,結果造成信息傳輸慢,數據失真,甚至出現弄虛作假的情況。這種狀況不能適應保險市場上的競爭,更經不起入世后外資保險公司先進管理方式和運營方式的沖擊。外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之后,不可能建立很多機構和招聘很多人員,他們主要依靠先進的信息網絡和相應的營銷策略開展業務。如果我們的經營管理方式不加以改變,我們目前網點多的優勢不僅發揮不了作用,而且會成為成本高效率低的包袱。因而中資保險公司,特別是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必須加快信息技術建設,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改造基層公司的業務和財務處理程序。應把現有營業網點的各種數據信息連接起來,形成先進的信息處理系統,實現通保通賠,統一管理,將網點多的傳統優勢發揮出來,然后在現有信息網絡的基礎上建立電子商務及電子支付系統,使中資保險公司向國際水平靠近。

在資金管理方面,目前國內保險公司也未形成有效的資金調配、使用及運用系統。資金分散在各營業網點及各級公司,公司各機構之間、上下級之間缺乏科學的資金管理和調控手段。例如基層公司中已簽單但有多少保費沒有收回,多少保費滯留在保戶、外勤、人手中,基層公司內部未入賬或虛入賬的資金有多少,現有的資金管理系統不能對這些問題進行有效地監控。資金的收付缺乏有效的控制制度,資金管理不統一、不規范,“三假一私存”等現象時有發生,從而造成資金流失、浪費,甚至出現違法亂紀的情況。各網點及各級公司日常需要多少業務周轉資金缺乏科學的界定,存款普遍存在盲目性,而且各網點及上下級之間缺乏統一的支付手段,使資金的流動性大大降低,從而降低資金使用效率,增加資金管理成本。外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保險市場之后,隨著競爭的日趨激烈及保險市場的國際化,費率會逐步降低,賠付率將逐漸提高,資金運用取得的投資收益將成為保險公司利潤的重要來源。而我們目前的資金管理辦法無法適應保險業務的發展趨勢。因此,中資保險公司必須建立一套科學的適應現代信息技術和支付方法的資金管理、資金調控及資金運用系統。

保險業務中的絕大多數單證都涉及財務與資金,但基層公司單證的印制、領用、保管、使用、編號、銷號等制度既不統一又不規范,各種單證之間的銜接、制約不緊密,財務核算過程中單證的傳遞,會計憑證的附件等不規范,單證有意無意的流失情況經常發生。單證混亂往往造成數據失真,資金流失,因此必須加強單證的管理。此外,新的信息處理技術及新的支付手段的出現,對紙質原始單證及電腦生成的電子單證有了新的要求,單證管理也要系統化、科學化。

二、信息、資金、單證管理系統的內容、功能及相互關系

信息管理、資金管理和單證管理三者既相互獨立,又相輔相成,綜合成為保險公司統一的財務管理體系。

1.信息管理(數據處理電子化)系統

大型保險公司的營業網點遍布全國各地,保險業務面向各行各業,涉及千家萬戶。要充分發揮各個保險機構的職能和作用,就需要建立完善的電子化和網絡化信息管理系統,從業務處理(簽單、理賠),到收保費付賠款,再到財務核算及統計分析,在大范圍內(如地市、全省或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網絡,而且能與銀行的電子支付系統、因特網等外部信息系統連接,實現數據共享,網絡化管理,形成保險公司先進的開放性的信息管理系統。這樣既能方便保戶,提高競爭力,又能迅速處理所有財務信息,使公司各級管理者準確、快速、完整地得到相關的財務信息。

信息處理實現電子化、網絡化管理之后,業務處理中心和財務處理中心可以對公司的財務和業務信息集中處理。

在信息處理系統中,各險種的簽單、理賠等業務信息由相應的計算機軟件進行處理,形成業務處理系統。業務處理系統將信息傳送給收付費系統,收付費系統進行收付款業務的處理,并將收付款及應收應付信息反饋回業務處理系統。業務處理系統綜合保單信息及收付費信息生成基層報表,形成面向基層科室的各項業務資料及面向外部、內部員工的業績考核資料,用于基層公司的業務管理和調控。

運用電子商務后,電子商務系統直接聯系保戶并與業務處理系統連接,進行簽單并進行信息處理;運用銀行支付系統后,銀行支付系統與公司收付費系統連接,保戶可以利用電話、因特網等手段直接交費,公司也可直接劃撥賠款或儲金,并通過公司的收付費系統進行信息處理。各種信息均與公司的業務處理中心和財務處理中心連接,由中心進行核保核賠及賬務處理,并生成業務報表、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

信息管理系統形成后,要統一內部業務流程和管理模式,統一各類分析數據和表格標準及格式,避免數據重復錄入、自由修改,基本實現數據共享、網絡化應用。系統還要有較強的查詢功能和各種報表的生成功能,以便各級管理人員根據權限隨時查詢各級、各類業務和財務統計資料,隨時對經營情況進行監控。

2.資金管理系統保險公司資金的收付遍布各營業網點,如果運用銀行支付系統,資金的收付更加分散。各收付點及公司上下級之間的資金調度,銀行帳戶的管理,現金的保管,銀行存款與現金的存取,資金的收付程序以及其他涉及資金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方法,必須統一納入資金管理系統,進行嚴格有效的管理,既要保證資金的流動性,保證賠款支出及展業部門的業務支出,又要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和增值性。

資金管理系統包括管理資金的人員崗位職責和資金的流轉渠道。資金管理要保證管理人員職責到位并相互牽制,保證資金流轉暢通。

資金的管理必須從源頭管起,信用管理是資金管理的起點。信用管理員根據公司的信用管理制度對要求簽單并索要正式發票但尚未交付保費的保戶、業務外勤及代辦審批信用度和信用期,符合

規定的開據保險單和正式發票。應收保費管理員對應收保費進行跟蹤清收,對信用期內未交費的保戶、業務外勤或代辦按制度進行處理,保證資金回收,或解除保險責任。收付員、核算員、主管出納和主管會計按照規定的程序對資金的收付進行管理。

資金的流轉系統要保證資金的流動性、安全性和資金使用效益。各支公司的保費收入存入收入基本戶,檢查未達賬及銀行退票等事項,并隨時將其余額轉入公共基本戶。各支公司或網點的賠款基本戶和費用戶核定最高限額,保證賠款和費用支出,定期或定額由公共基本戶補充。資金要集中到公共基本戶,公共基本戶在統籌全轄業務資金的條件下,按照資金運用的有關制度,將節余資金上劃或用于資金運用,以提高資金效益。

在資金流轉系統中,收款員將收到的支票和現金存入收入基本戶。核算員從賠款基本戶提取現金交與付款員,付款員從賠款基本戶開支票或用現金賠付,當日將結余現金退回核算員。核算員負責其他存款戶和費用戶的管理,并負責將收入基本戶的資金劃入公共基本戶。主管出納負責公共基本戶及全部資金調控;在應用銀行電話付費或因特網付費時,主管出納負責銀行支付系統資金與公共賬戶資金的劃撥,并及時補充各付款單位的賠款資金和費用資金。主管出納和主管會計要利用計算機網絡系統隨時監控所轄各賬戶的資金余額與流向,保證資金的流動性與安全性,同時,集中盡可能多的資金在國家允許范圍內或爭取國家政策進行穩妥的資金運用,提高資金效益。

如果采用更先進的信息處理技術和支付手段,也可以取消基層公司的收入基本戶和賠款基本戶,利用公共基本賬戶實行通保通賠。

3.單證管理系統單證是連接資金管理與信息管理之間的紐帶。首先,公司的資金與數據不能孤立存在,二者必須通過單證相對應,彼此相互支持和制約;其次,資金的收付流轉,數據的錄入必須有單證及單證制度做依據;此外,資金的流失總是伴隨單證的流失而形成的,單證的管理是資金安全的重要保證。因而,單證的印制、保管、領用、流轉、以及根據單證進行資金收付及數據錄入等一系列程序和制度必須進行統一管理,形成單證管理系統。

保險經營活動中主要有兩種單證,一是業務單證,二是財務單證。業務單證有些與財務沒有直接關系,有些與財務有直接關系,是財務活動的依據。從財務管理角度講的單證包括財務單證和與財務有直接關系的業務單證。

單證管理系統的建立主要包括單證管理制度和單證流轉渠道。單證管理制度包括各種單證的管理權限以及單證的印刷、保管、領用、填制、傳遞等制度,單證流轉渠道指單證的流向及各種單證的正本、副本、各聯在使用中相互交織而形成的流轉網絡。在單證管理系統中,必須結合和適應信息管理和資金管理,合理設計單證的管理制度和流轉渠道,以保證信息的真實及資金的安全。

三、全面建立三位一體的財務管理體系以信息管理系統、資金管理系統和單證管理系統為主要組成部分的財務核算和財務管理體系是現代信息技術廣泛應用于企業經營管理條件下較為先進的財務管理方式。保險公司這樣的金融企業,其數據、資金和單證具有量大、面廣、分散、傳輸頻繁的特點,綜合建立三位一體的財務管理體系對其經營和發展更為重要。財務部門要積極參與公司的信息技術建設,制定財務管理體系的總體規劃,實施先進的財務信息、資金和單證的管理辦法,并制定縝密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將信息、資金和單證的管理有機地結合起來,使三者相互協調、相互制約,成為有機的整體。

財務部門要充分有效地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改革現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體制,簡化核算層次,精減核算人員,準確高效地進行業務和財務數據的收集、整理、傳送、分析工作。在財務管理活動中還應對所轄各項管理指標和考核指標的制定、考核、調控納入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基于公司效益和員工貢獻度的激勵機制,對全轄范圍進行直接、及時的財務處理和財務控制,為公司領導提供準確、及時的財務信息,及時編制各類對內對外會計、統計報表。

在保險公司,貨幣資金是公司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資金形式,因此我們在財務管理系統中主要闡述的是貨幣資金的管理。實際上,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辦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債權債務及其他無形資產和各項費用也完全可以按照資金管理的原理制定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納入財務管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