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責任界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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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責任界定

篇1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資產界定方法

行政事業單位是我國獨特的政治體制下的產物,通常具有社會監督、社會服務、執法與管理方面的職能。因此,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責任審計非常重要,對加強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提倡反腐倡廉、明確經濟責任方面具有巨大作用。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對資產進行界定工作,是其中的重要內容。

一、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意義與作用

1.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重要保證

通常來說,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對象,是指在職期間的行政事業單位的主要經濟責任人,而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需要在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實施的,是對經濟責任人的有效監督與評價方法。科學發展觀的戰略思想,要求行政事業單位在其日常的執法、監督與管理工作中,追求人民群眾的利益最大化,要堅持以人為本的人本思想。通過經濟責任審計,能夠敦促行政事業單位的相關領導,在工作中將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根本目標,將科學發展觀的戰略指導思想深入貫徹到工作中去,尊重人的自由全面發展。

2.是進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手段

經濟責任審計,對于我國加強廉政建設、減少腐敗貪污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現階段,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行政事業單位的相關負責人的責任與權力也不斷擴大,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授賄受賄的可能。行之有效的經濟責任審計,能夠盡可能地減少部分行政事業單位的相關責任人用黨和人民所賦予的權力來牟取私利,能夠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責任人起到震懾作用,能夠及時發現經濟責任人的經濟漏洞與犯罪問題,有效懲治腐敗現象。

3.是加強行政監督工作的必要手段

經濟責任審計在本質上是一種監督機制,其主要目的在于,明確經濟責任人在職期間的應該承擔的責任,為組織部門、紀律檢查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的領導及干部的任用與評價提供參考依據。通過對經濟責任人的政治素養、決斷能力及經濟資產方面的評估,明確經濟責任的同時,也起到了監督作用[1]。

二、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內容

1.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情況審核

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其首要措施就是對其財政及財務狀況進行審核,明確其財政財務收支情況。任何的行政事業單位,都存有一定的資金挪用情況,只是金額大小的差異而已。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就需要審計人員嚴格審核行政事業單位在各方面的資金使用情況,明確資金來源及流向,對各種支出的票據進行考察與對比,從而盡可能地減少資金截留或公費使用等情況。

2.行政事業單位的責任界限劃分

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審查離任前的經濟責任人,并對現任及上一任經濟責任人的財務交接情況及資產情況進行明晰,從而劃分這兩任經濟責任人的責任界限。事實上,任何行政事業單位的責任人,在換屆期間對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都抱有十分的關注,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狀況,能夠反映經濟責任人的主要業績,也便于下一任的經濟責任人明確自身職責及所面臨的具體情況。

3.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人的業績考評

行政事業單位在面臨重要的事項時,需要由其經濟責任人進行策劃、管理與決策。一般而言,行政事業單位所面臨的重要事項,包含投資、招商、開發、建設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需要對具體事項的各項資料與數據信息進行詳盡的審核,并調取相關會議記錄、新聞報道作為參考依據,同經濟責任人及參與者、執行者進行單獨會談,綜合各方面的信息與資料,對經濟責任人在重要事項中的具體責任進行明確,對其業績進行核查,并對經濟責任人在事項中起到的作用進行通盤的了解,明確經濟責任人在管理、策劃與決策工作中是否存在越權現象、剛愎決策現象等,并對其進行客觀評價[2]。

三、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中的資產界定方法

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對于經濟責任人的權利與任務進行明確之后,需要考核經濟責任人在其工作中是否存有腐敗問題,而資產界定方法就是對經濟責任人的個人財產與公共資產合理劃分的主要方式,也是對經濟責任人的有效監督方法。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責任審計時,其資產界定的方法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經濟責任人在接收行政事業單位時的實際資產

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責任人,在接手該單位時,對其實際資產進行明確是非常有必要的,這是評價經濟責任人主要業績的基礎指標。在實際的審查工作中,應將其賬面金額作為審查基數,明確賬面是否存在非法資產、潛虧掛賬數,對賬目中的爛賬、壞賬及呆賬等因素進行明確。在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責任人接受該行政單位時,原有的不良資產在責任上,屬于前任經濟責任人。因此,明確行政事業單位在現任經濟責任人接手時的實際資產,并將原有的不良資產進行扣除之后,才屬于現任經濟責任人的合理資產,這也是對現任經濟責任人進行業績考察的重要基礎。

2.明確現任經濟責任人對于原有不良資產的處理方式

經濟責任人在任期結束之后,其留下的不良資產會影響其業績考評,也會影響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效益。而行政事業單位原有的不良資產,應由其現任經濟責任人進行處理與解決,在審計工作中,對于這部分資產的界定,需要明晰現任經濟責任人在處理原有不良資產的過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在實際的審查與評價中,應當對這部分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從而實現對現任經濟責任人的客觀評價。

3.明確經濟責任人在離任時的資產情況

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中的資產界定,要求審計人員明確經濟責任人在其離任時留下的資產情況,對其作出客觀、公正的業績評價。在實際的資產界定工作中,審計人員需要以經濟責任人離任時留下的賬面金額為基礎數據,詳盡盤點行政事業單位的實際資產,要切實保證賬面數據的真實性與可靠性。同時,需要審計人員科學分析賬面數額,對經濟責任人在其任期內,由于主觀因素而導致的不良資產、爛賬、壞賬、呆賬進行詳細盤點,明確賬目中的固定資產情況、賬目的盈虧情況、資產的廢棄情況、不良投資情況等因素,在扣除非主觀因素導致的不良資產之外,對比經濟責任人在接手行政事業單位時的資產情況,綜合分析其在任期內的實際業績,并進行客觀有效的考評[3]。

四、結語

經濟責任審計是我國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責任人進行監督、考核、評價等工作的重要方法。在經濟責任審計中,資產界定方法能夠對經濟責任人的經濟責任進行明確,能夠便于客觀評價經濟責任人的實際業績,能夠有效減少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人腐敗貪污現象的發展,對于反腐倡廉工作起到巨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褚鶴.淺談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責任審計方法與內容[J].現代經濟信息,2015,(09):326.

[2]龔希魁.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與方法[J].赤子(上中旬),2015,(2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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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家治理;經濟責任;審計;研究

中圖分類號:F239.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2-000-01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隨著時代的發展和進步也在不斷地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更加的繁多和明確。國家的審計的思想必須從與時俱進,不斷完善審計的職能,細化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逐步的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的覆蓋面,完全的展現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

一、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現狀和意義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從最初的探索起步,到后來的發展推廣,再到最后的深化發展階段,經濟責任審計從國家治理的角度出發,已經不斷創新發展成為了我國的獨特的一項審計制度。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也為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經濟決策的制定奠定了有效的基礎,同時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也在經濟政治層面上,為國家和人民大眾服務做出了貢獻。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有助于維護國家經濟秩序,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的發展,防止。

二、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不合理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不合理體現在經濟責任的審計的作用主要用于監督干部的權利工作,旨在治理腐敗,防范。這一定位導致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不能完全的發揮致使經濟責任審計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限制。實質上,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主要是強化干部的責任意識,積極響應國家的號召積極地進行黨風廉政建設,但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不能僅僅局限在黨政上。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大目標是滿足治理國家的需要,協調各部門的發展,通過事先預防,事后警告和問責等方式來積極推動國家建設過程,而這往往是極易被忽略的。

2.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不完善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不完善表現在不能明確界定問責的目標。依據我國在階段的基本情況來看,國家對于職能部門的領導的權利和義務的界定沒有明確的劃分也沒有明確的界定其相應的經濟責任。一般來說,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應該參照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書來進項考核來評價領導干部的責任,以此來確定個人的責任。但是由于責任的分工不明確,或者責任人的雙重職務導致了審計責任的內容缺乏明確的范圍,給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人員的工作帶來了困難。

3.經濟責任審計標準不明確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問責體系存在漏洞,使經濟責任審計的標準無法對相關部門或者機關的權利進行有效的制約。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問責的焦點和核心不明確,導致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責任難以明確,難以找到責任人也難以確定責任人該負何種責任。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不明確性還表現在審計結果的運用和責任的落實情況。即使是明確了責任人和審計結果,在落實責任的過程中,由于審計部門不具備影響干部任職和職責的權威,審計的結果具有時效性的限制,歸責受到了拖延和阻礙。種種的障礙不僅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也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帶來了困難。

三、應對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問題的對策

1.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定位

國家治理的主要對象是政府部門。此外,社會和市場也是國家治理的目標。合理定位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功能需要充分認識國家治理的目標,不能僅僅將眼光放在政府部門的整治上,要充分的協調國家治理的對象的關系,統籌兼顧,保障各個部分都能有效的工作,緊密互動,避免出現權利濫用的情況,達到對國家的經濟進行綜合的治理的目的。推動國家經濟審計發展的動力就是協調各個對象之間的利益關系,因此合理定位經濟責任的審計功能,不僅能保障經濟責任審計的正常進行,也能確保國家治理進程的有效推進。

2.細化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涉及方方面面,包括經濟、政治和文化等。國家治理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是對國家經濟和國家政治以及國家文化的諸多方面的綜合審計。為國家進行綜合的經濟治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據。政治和文化中涉及了經濟的因素,經濟領域也包括了政治和文化的概念,三者密切聯系不可分割。經濟審計的內容應當在今后的審計過程中明確的指出。在今后的經濟審計過程中,明確責任人應當履行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打破傳統的審計的模式,在財務審計的基礎上,充分考慮當下的政治和文化因素,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明確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的個人責任和集體責任,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維護國家治理秩序的穩定。

3.制定詳細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應當根據實際的審計情況制定。經濟責任審計標準間接影響著國家經濟審計的質量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效率。制定適當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有助于國家治理政府和市場,合理的配置市場資源,分配政府職能權利。選擇經濟責任審計標準還有助于降低審計過程中的風險,為國家制定合理的經濟審計政策具有重要的意義。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應當具有先進性,與時代相結合,打破形式主義,突破傳統局限,以維護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為目的,結合實際的經濟責任審計情況,分出層次,督促部門領導在職權范圍內工作。

四、總結

總而言之,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做到重點突出,任務明確。盡量避免審計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積極調動審計相關的部門協調工作,共同參與。依據國家實際的情況,制定適當的審計的標準,不斷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的體系結構與制度,優化經濟責任審計的資源配置。

參考文獻:

[1]戚振東,尹平.國家治理視角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發展創新研究[J].學海,2013,(2):129-135.DOI:10.3969/j.issn.1001-9790.2013.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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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貫穿于審計工作的全過程,包括審計程序、取證、查證、定性、評價和處理處罰、責任化分等風險。從近幾年審計實踐來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計外部原因形成審計風險

1、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機關的法律、法規及制度制定滯后,制約審計工作的開展,隨著市場競爭加劇,經濟領域中產生了許多不確定的因素,市場經濟形勢不斷變化。給審計工作提高了更高的要求,層出不窮的新的經濟現象向現有的國家法律體系提出了新的挑戰。特別是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滯后于經濟和審計的發展。影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質量的提高,形成審計風險。

2、領導重視程度不夠影響審計工作質量。領導對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重視程度,直接影響審計工作質量,無論從領導干部調動、提升、免職,還是從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審計終結、審計成果運用,如果組織、人事部門不重視,會使審計工作難以開展,會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流于形式,從而形成審計風險。

3、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有意制造虛假會計信息。會計信息的虛假、失真,直接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真實性和審計評價的客觀公正性。近年來,經濟活動中違法違紀行為更為隱蔽,造假的技巧更加高明。會計資料失真嚴重,審計人員稍有疏忽,就無法審計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不實和資產、負債、損益虛假的情況,造成審計判斷錯誤,嚴重影響到審計結論,評價的客觀公正性,形成了審計風險。

(二)審計內部原因形成審計風險

1、審計方法缺乏科學性。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推行時間較短,盡管國家出臺了一些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原則、內容、方法等作了剛性規定,但還是缺少具體的操作辦法。大部分還是沿用財務收支審計的方法來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的深度和寬度把握不到位,形成了審計風險。

2、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范圍過大。按照規定,在審計一個地方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責任情況。必須要把單位收入、支出、資產管理、單位制度建設個人廉潔都要審清審透,而審計人員不是萬能的,往往由于時間緊、任務重或審計個人素質、水平限制加至不是完全掌握審計單位全面情況審計的不深不透,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形成了審計風險。

3、審計手段的局限性。審計主要是通過財務及相關資料來發現和查證問題,而有些違紀違法問題不一定就在會計資料中反映,單用審計手段難以深入查證,必須由有關執法執紀部門運用特殊手段進行調查、才能查清。如:受賄索賄、收受回扣、開假發票等問題。由于手段的限制,使審計限于僵局,容易造成對問題查處的不深不透,給審計結論帶來風險。

4、對評價的范圍掌握不當。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具體事議不應評價而評價,或不屬于審計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而妄加評價,或對審計證據不足、評價依據或標準不明確的審計事項進行評價,都會產生審計評價風險。

5、經濟責任界定難。經濟責任的界定分為前任和繼任者責任、個人和集體責任、主管和直接責任,涉及政策法規的變化、主觀與客觀原因、個人決策與集體決策的因素。在審計實踐中,審計人員難以準確界定責任,由此加大了審計風險。

二、降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建議

1、改善社會環境、爭取理解和支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爭取黨政主要領導的重視和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積極配合。審計人員才能更好地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有效地降低審計風險。

篇4

為了調查目前我國各普通高等學校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情況,筆者向教育部屬76所高校以及部分內部審計工作開展較好的地方院校發放了調查問卷。本問卷共發放了91份,收回有效問卷54份,回收率為59%。本調查問卷得到了各高校的支持和配合,其中綜合類高校占69%,文科類占11%,理科類占13%,醫學類占近7%。問卷調查結果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和內容 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比較一致,主要為院系主要行政負責人(94%)、機關部處主要負責人(93%)、校辦產業主要負責人(85%)、后勤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94%)、附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80%),個別高校還認為只要是處級領導干部都需要審計。審計內容上,98%以上的高校認為財務收支、內部控制和領導干部遵守財經法紀及廉潔自律責任方面是必須包含在內的,也有17%的高校認為教學科研等方面應該納入經濟責任審計范圍。

(二)經濟責任審計的類型和方式 超過半數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類型以離任審計為主,僅有9%的高校為任期審計,36%的高校將離任審計和任期審計相結合。審計方式以先離后審的方式為主,僅有11.4%的高校采取先審后離的方式,8.6%的高校采取先審后離和先離后審相結合的審計方式。

(三)經濟責任審計的委托 目前,各高校主要是由學校的組織部門委托,31%高校的委托部門還包括學校的產業集團、后勤集團、科技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資產管理部門等。96%的高校有委托部門的書面委托書。

(四)被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界定 目前,2/3左右的高校在中層干部任職時沒有書面的任職責任書。即便在有書面任職責任書的高校中,也有60%的高校對中層干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沒有明確規定。

(五)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建設 目前各高校在經濟責任審計的制度建設方面做的較好,89%的高校單獨制定了相關文件并以校發文的形式全校發放執行;7%的高校以審計機構發文形式發放執行;將近5%的高校沒有單獨制定相關文件,只是參考教育系統內部審計規定執行。

(六)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利用 目前,各高校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利用還有待進一步完善,超過50%的高校沒有公開審計結果,僅有4%高校的經濟審計結果全部公開,44%的高校則根據不同范圍公開不同的內容。審計的效果也還需要進一步改進,僅有26%的高校認為經濟責任審計達到了應有的效果,65%的高校認為經濟責任審計只是部分達到了應有的效果,9%的高校認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沒有達到應有的效果。

二、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難點

結合上述調查問卷的結果和目前我國高校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實際情況,歸納起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還存在以下一些難點:

(一)審計評價困難 經濟責任的不確定性和審計對象種類的復雜性,給審計評價帶來困難。目前,大部份高校的中層領導干部任職時沒有明確的任期經濟責任,學校對于領導干部任期內應負的責任、任期目標、考核標準等都沒有給出科學、明確的界定。此外,在高校中,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種類非常復雜,涉及機關部處、院(系、所、中心)、教輔單位和后勤產業等不同經濟運行模式的單位。不同審計對象的經濟責任審計側重點不同,因此有針對性的評價也相對困難。

(二)審計程序單一 根據調查問卷顯示,目前各高校的經濟責任審計仍然是以離任審計為主,且采取先離后審的方式。因此,在審計過程中,一方面出現了配合難和執行難的問題,因為被審計對象己離崗,而繼任領導又因為不了解情況或者認為與自己無關,對經濟責任審計缺乏有效的配合,使審計工作陷于被動;另一方面,對審計查出的違紀違規問題不好處理,審計結論難以落實,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審計成果的利用轉化,影響了審計評價的有效性,降低了審計工作的權威性。

(三)尚未建立完整的審計結果運用機制 從調查問卷的情況來看,經濟責任審計已廣泛開展并成為學校黨委、組織部門對領導干部考察所需要履行的一個步驟。但是對于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主要關注被審計對象有無重大經濟決策、管理失誤,有無重大違紀違規問題,還沒有從審計報告中挖據有利于干部考察任用的其它信息,審計成果也沒有成為干部日常管理、監督的重要參考資料部管理部門所重視。此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僅向委托部門、主管領導等報告,并未向廣大師生員工公布,甚至在被審計領導干部單位內部也未公開,廣大師生員工并不了解審計部門做了哪些工作,完成了哪些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在干部任免之后,審計報告被擱置、遺忘,造成了審計成果一次性利用的弊端,有悖于經濟責任審計真正的目的。

(四)對于經濟責任審計的認識不到位,宣傳力度不夠 由于對于經濟責任審計的宣傳力度不夠,學校部分領導干部、群眾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認識尚不到位,特別是被審計單位的領導干部及有關工作人員對開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認識不夠全面。因此對經濟責任審計的支持與配合不夠,對經濟責任的審計結果不夠重視。

(五)審計人員較少與任務繁重的矛盾突出 由于學校批量任免、調動,集中開展審計,審計任務重與審計人員不足的矛盾表現得十分突出,直接影響到審計的效果。突擊性審計往往達不到理想的效果,并且有的責任人任職時間較長,由于審計力量有限等原因,短時間內很難將其經濟問題查清、查透,從而導致審計缺乏深度和廣度,直接影響了審計質量。

三、完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完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有以下對策:

(一)明確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 對于學校沒有明確規定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界定,即:依法行政的責任、規范管理的責任、創造效益的責任。在這三個方面中,依法行政是基礎,規范管理是手段,創造效益是目的。(1)依法行政的責任。作為組織的負責人,必須帶領所在的組織,在法律框架允許的范圍內活動,而不能逾越這個范圍。對于所在組織的行為的合法性,負責人必須承擔責任。(2)規范管理的責任。作為組織的負責人。需要使其組織在一個有效的秩序下運行,其本人也必須受這個秩序的約束。那么,這個秩序是否建立,是否科學、合理,是否得到有效運行,就構成了領導者在規范管理方面的責任。(3)創造效益的責任。創造效益是一個組織的目標;既包括已經創造的效益,也包括拓展的未來效益空間,是過去與未來的兼顧;既包括經濟效益,也包括社會效益,是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結合。

(二)靈活運用先審后離和先離后審的審計程序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是全方位、多種組織形式并存的,片面強調先審后離而忽視先離后審,有悖于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機制的初衷,很難涵蓋經濟責任審計中各種復雜的情況,全面的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既包括先審后離,又包括先離后審,這兩種方式都是對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實施審計的有效方法。在正常的領導干部換屆和現有的審計力量前提下,力爭做到逢換屆必審,同時又要適量安排任中審計,將“換屆審計”與“任中審計”結合起來。

(三)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 經濟責任審計能否發揮應有的作用,關鍵在于審計結果的正確處理和運用。(1)逐步實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為了增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透明度。發揮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的作用,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客觀、公正,促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利用和轉化,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的效果,建議各高校可以根據本校的實際情況逐步試行經濟責任審計公告制度,將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置于廣大師生的監督之下,努力建立“四個公開”的制度:一是經濟責任審計述職報告公開;二是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公開;三是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公開;四是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公開。(2)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數據庫。對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行每審完一個,將審計通知書、審計報告、審計工作底稿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分類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數據庫。與此同時,與紀檢監察、組織部門實行互通信息,資源共享,形成上下貫通、左右連接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和信息網絡體系。

(四)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宣傳力度 為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宣傳,可以由學校的審計和組織、紀檢監察等部門聯合編印經濟責任審計冊子,將經濟責任審計的意義、有關規定、被審計單位需要提供的支持與配合等內容包含在內。審計部門應與學校的組織、人事等部門相互配合,力爭將經濟責任審計冊子列入到領導干部任前談話和誡勉程序中去,努力使經濟責任審計在發揮教育和防范的作用方面取得新突破。

(五)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不斷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內部審計人員是主體。所以審計人員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不斷提升自己的整體素質。(1)加強自身的職業道德建設。審計人員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應當做到獨立、客觀、正直和勤勉;保持廉潔;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合理使用職業判斷;誠實地為組織服務,不做任何違反誠信原則的事情:(2)端正自身態度。審計人員必須將不斷改進工作的精神帶入所有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中,把自己的身份看作是被審計單位的支持者或顧問。(3)自學。審計人員應提高自學意識,使自己在不斷學習中提高理論知識水平,進而提高審計工作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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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人民銀行在內部審計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離任和履職審計經驗,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為健全干部監督機制,同時為黨委選拔任用領導干部提供參考依據,人民銀行1999年了《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規定分支機構、重要業務部門、行屬企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離任時,由內部審計部門對其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確認其承擔的責任。2005年,人民銀行又了《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制度》,要求在領導干部任期內,對其履行管理職責情況進行審計評價,促進其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職責。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進一步明確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依規對本單位的預算管理、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二、基層央行經濟責任審計要素分析

(一)明確界定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人民銀行的基本活動是經濟活動。人民銀行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如何清晰界定審計內容是一項值得思考的問題。如果內容擴大到人民銀行所有經濟活動,大而全的經濟責任審計分散了審計注意力,耗費了審計資源。如果內容僅限于財務收支情況,則顯然過于俠窄,不利于發揮內部審計在干部監督管理中的作用。結合人民銀行離任和履職審計,建議對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可以包括:執行金融法律法規、金融宏現調控政策和規章制度情況、執行財政經濟法體法規情況、財務收支核算情況、重大經濟活動決策與執行情況、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有效性和風險管理情況以及個人廉潔自律情況等。

(二)突出對重大經濟決策的關注

人民銀行離任審計對重大決策一直有所關注,離任審計制度中提及的“重大事項”包括大額信貸資金運用、金融風險處置、預算資金分配、大額財務開支、基建立項與變更、大宗物品采購等。人民銀行可以根據決策的重要性和影響程度,確定下列事項作為重大經濟事項:經費預算分配、執行和調整,重大經濟合同簽訂,大額信貸資金運用,大額國庫資金的撥付、退庫,大額財務開支,大宗固定資產、設備購置及大型修繕工程,大宗固定資產的處置,大型基建工程的招標采購,基本建設項目,重大未決經濟訴訟,群眾反映大的事項。審計應當圍繞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內容的合法性、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程序的規范性、重大經濟事項決策效果的真實性、重大經濟事項決策資料的完整性進行。

(三)經濟責任審計立項的特點

目前,人民銀行開展的離任審計具有委托性的特點,立項依據是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干部調整計劃發出的“離任審計建議書”,經行領導批示后內部審計部門實施。履職審計立項具有自主性的特點,內部審計部門擬定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計劃,報行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四)正確看待對廉政情況的審計

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不宜回避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情況,否則不能體現經濟責任審計對干部監督管理的宗旨。經濟責任審計涉及干部廉潔內容,應不同于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廉政監督的方式和手段,也不能替代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對干部的廉政監督考核。經濟責任審計仍然是從內部審計的視角對干部廉政情況進行監督,圍繞被審計對象所在單位的財務收支核算和重大經濟決策進行。內部審計部門可以采取在審計現場召開座談會、設立意見箱、公布電話、征求意見在民主測評中設計內容等方式,了解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廉政情況。內部審計部門通過對財務收支和重大經濟決策的審計,獲取相關情況或線索,篩選后進行進一步核實。可以包括:領導干部是否有長期借用公款未及時歸還以及長期占用國家資產情況。是否未經批準,私自出國考察,有無超標準違反規定使用公車,有無利用職權收受和索取有關人員禮金、回扣等賄賂問題,有無轉移、挪用國有資產為個人或者牟取私利的問題。015年第4期下旬刊(總第586期)時代金融TimesFinanceNO.4,2015(CumulativetyNO.586)

(五)對經濟責任進行多層次界定

《中國人民銀行內部審計操作規程》對審計責任的認定,主要是對審計中發現的重要問題,確認審計對象所應負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參考政府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人民銀行對經濟責任可以區分四組關系:一是前任責任與現任責任。前任責任指針對被審計事項,被審計者之前所有與之所處相同崗位的領導應承擔的責任。現任責任指被審計對象在其任職期間內的責任。二是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集體責任是指由被審計者所處領導集體應當承擔的責任。個人責任則是指被審計者應當承擔的責任,領導干部在集體領導中作為全面負責人,應當承擔集體責任中的主要個人責任。三是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直接責任指被審計對象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其形成問題和造成損失起直接作用的行為;間接責任主要是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管理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任期內由自己負責分管的事項。由于監管不力,疏于管理等原因,造成的各種經濟問題應承擔的除直接責任以外的責任。領導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其任期內雖然沒有直接管理有關部門或事項,但由于該單位的所有行為都在其職責范圍內,因而對其沒有直接管理的部門或事項出現的各種經濟問題都應當承擔的除直接責任以外的責任。四是過失責任與故意責任。過失責任是責任人應當履行的職責或監督而沒有履行和實施監督,導致重大經濟損失后果發生的行為;故意責任是指責任人超越職權搜自決定、處理無權決定、處理的經濟事項或者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導致經濟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機制舉措

(一)完善制度建設,加大執行力度

只有健全審計結果,運用相關制度完善制度環境,審計結果運用才能有據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工作制度,并加大執行力度。進一步明確內審、組織人事、紀檢監察、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等各部門和個人在運用審計結果工作中的目標原則、方式、責任、要求和考核檢查辦法等,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

(二)健全審計結果運用的組織協調機制

加強紀檢監察、審計、組織人事等各部門之間的組織協調力度。一是要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細化其在審計結果運用方面主職責,如研究制訂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方面的規章制度,跟蹤檢查,交流通報各部門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和審計結論落實情況,協調解決結果運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等。二是要明確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各成員單位關于審計結果運用情況什么時候應反饋、如何反饋、責任如何追究等。

(三)進一步營造審計結果運用的良好環境

只有營造基層央行內部重視審計工作,認可內部審計結果的良好氛圍,才能提高內部審計結果運用的質量,提升內部審計工作的成效。央行內部審計部門需積極主動爭取各方的重視。一是要做好宣傳工作,通過各種形式,積極宣傳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義、內部審計的理念,提高被審計單位各職能部門對內部審計“免疫系統、功能的認識”,增強對內部審計根本目的(為單位增加價值、為各部門提高內部管理水平服務)理解。二是可以把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突出的部門和個人通過一定形式進行推廣,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四)建立任中和離任相結合的監督機制

“先審后離”原則未真正落實是基層央行審計部門人員中認為影響審計結果運用的重要因素。目前,基層央行“先離后審”的情況仍十分普遍,要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效果,使其真正成為人事組織部門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應逐步建立起任中和離任相結合的審計監督機制。將審計監督關口前移,在屆內至少進行一次經濟責任審計,實現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實時監督,又可緩解內部審計部門在領導干部集中換屆時成批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壓力,化整為零,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五)注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質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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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現狀和存在問題分析

    (一)在這種情況下,各高校結合自身實際制訂可行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制度就顯得非常重要。在被調查的66所高校中,60.61%的高校制訂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相關制度,尚有34.85%的高校明確回答沒有制訂該制度。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是審計結果得到良好運用的一項重要制度保證,其建立和執行情況關系到高校組織、人事、紀檢、財務、審計等部門對審計結果運用的溝通與協調是否充分和有效。調查發現,66.67%的高校制訂了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6.06%的高校已有該制度的草稿,但尚未正式發文。關于聯席會議的主要工作職責,在已制訂該制度(含已正式發文和未正式發文,下同)的高校中,有75%的高校包含了“監督檢查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落實情況”的職責,但只有北京某高校的聯席會議具備“交流通報審計結果運用情況”的職責,絕大多數高校沒有重視聯席會議對加強組織、人事、紀檢、財務、審計等各部門之間關于審計結果運用的溝通和反饋作用。對于聯席會議制度的執行效果,在已制訂該制度的高校中,認為執行效果非常好的只有8.33%,認為執行效果良好的有54.17%,認為執行效果一般的有33.33%。各相關部門在審計結果運用上的協調和反饋仍然不到位。僅15.15%的內部審計部門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優秀的提請組織人事部門作為正面典型進行推廣;僅12.12%的組織人事部門向審計部門反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僅45.45%的紀檢監察部門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被審計領導干部,向學校黨委和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干部任用和職務調整的建議和意見。而財務部門甚少向審計部門反饋審計結果的運用情況。另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也是審計結果運用的一項重要舉措。調查發現,18.18%的高校制訂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制度,6.06%的高校已有該制度的草稿,72.73%的高校沒有制訂該制度。其中,12.12%的高校沒有制訂該制度,但在實際工作中有實施審計結果公開。(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具體內容和報送對象分析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具體內容,在被調查的高校中,96.97%的高校包括審計報告,46.97%的高校包括管理建議書,42.42%的高校包括審計結果報告,12.12%的高校包括審計信息和簡報,還有少數高校出具審計結果落實書、審計要情等。其中,審計報告的報送對象主要包括組織部門、被審計領導干部和其所在單位、審計部門主管校領導、被審計單位主管校領導或主管部門,少數高校還將審計報告報送紀檢監察部門、學校相關職能部門、人事部門。而審計管理建議書的報送對象主要是被審計領導干部和其所在單位、審計部門主管校領導;審計結果報告、審計信息和簡報的報送對象則主要是組織部門和審計部門主管校領導。目前,法規制度對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尚未作強制性的規定,各高校具體如何運用、運用到什么程度都具有一定的靈活度。而高校內部審計與上級部門監管、外部單位監督不同,不具備強制性。在這一環境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高校內部審計工作的成果,能否得到良好運用和落實,就與學校領導和各有關部門是否重視內部審計和審計結果密切相關。調查發現,部分高校仍存在一些部門對審計結果運用不夠重視,如財務、設備、人事等相關職能部門。(三)高校各部門和單位對經濟審計結果運用現狀分析基于調查的可行性,本文重點考察高校內部審計部門、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財務部門、被審計單位和主管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現狀。1.內部審計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現狀。經統計,目前,高校內部審計部門運用審計結果的主要途徑如表1所示。2.組織、人事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現狀。組織、人事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主要途徑有:68.18%的被調查高校組織人事部門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66.67%的高校組織人事部門將審計結果和運用情況存入領導干部本人檔案;59.09%的高校組織人事部門將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和綜合考評的重要依據之一。3.紀檢、監察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現狀。有63.64%的被調查高校紀檢、監察部門對審計部門在移送通知書或審計報告中所提及的嚴重違法違規的領導干部及相關責任人,及時立案調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而紀檢監察部門采用其他途徑運用審計結果的高校占被調查高校的比例均在半數以下。4.財務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現狀。統計數據顯示,80.30%的被調查高校財務部門根據審計結果反映的普遍性問題,及時研究分析,針對薄弱環節完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而財務部門采用其他途徑運用審計結果的高校占被調查高校的比例均在半數以下。5.被審計單位和主管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現狀。統計發現,被審計單位和主管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途徑比較集中,有80.30%的高校被審計單位針對審計報告中所反映的問題結合本單位實施整改,并向審計部門提交整改報告;78.79%的高校被審計單位主管部門對審計結果中反映的突出問題,制訂相應的管理和監督措施;65.15%的高校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提出的問題,在職權范圍內進行調查處理。(四)影響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主要因素分析對制度和機制方面的影響因素,80.30%的被調查高校審計部門負責人認為,“先審后離”原則未真正落實是影響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重要因素之一;77.27%的被調查人認為,學校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制度仍需健全和完善;54.55%的調查人認為,學校審計力量不足也是一個重要影響因素。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自身方面的因素,80.30%的被調查人認為審計結果中關于經濟責任的界定難度大;71.21%的被調查人認為審計結果中審計評價缺乏科學統一的標準。

    完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機制的舉措

    (一)完善制度建設,加大執行力度只有健全審計結果運用相關制度,完善制度環境,審計結果運用才能有據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工作制度,并加大執行力度。進一步明確審計、組織人事、紀檢監察、財務、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等各部門和個人在運用審計結果工作中的目標、原則、方式、責任、要求和考核檢查辦法等,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二)建立健全各部門間關于審計結果運用的組織協調機制加強紀檢監察、審計、組織人事等各部門之間的組織協調力度。一是要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細化其在審計結果運用方面的職責,如研究制訂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方面的規章制度,跟蹤檢查、交流通報各部門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和審計結論落實情況,協調解決結果運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等。二是要明確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各成員單位關于審計結果運用情況什么時候應反饋、如何反饋、責任如何追究等。(三)進一步營造審計結果運用的良好環境只有營造高校內部重視內部審計,認可內部審計結果的良好氛圍,才能提高內部審計結果運用的質量,提升內部審計工作的成效。高校內部審計部門需積極主動爭取各方的重視。一是要做好宣傳工作,通過各種形式,積極宣傳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義、內部審計的理念,提高被審計學校各職能部門對內部審計“免疫系統”功能的認識,增強對內部審計根本目的是為學校增加價值、為各單位提高內部管理水平服務的理解。二是可以把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通過一定形式進行推廣,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四)建立任中和離任相結合的監督機制“先審后離”原則未真正落實是被調查高校審計部門負責人中認為影響審計結果運用的重要因素。目前,高校“先審后離”的情況仍十分普遍,要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效果,使其真正成為高校組織部門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應逐步建立起任中和離任相結合的審計監督機制。將審計監督關口前移,在屆內至少進行一次經濟責任審計,實現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實時監督;又可緩解內部審計部門在領導干部集中換屆時成批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壓力,化整為零,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五)注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質量的提高審計結果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審計結果運用的質量。高校內部審計部門應根據組織人事部門等審計結果使用主體的需要,提高審計結果的質量,做到重點突出、分析到位、表達準確,必要的專業術語應盡量解釋清楚,并提高審計效率,做到報送及時。應建立健全科學統一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可從制度層面制訂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具體辦法,對評價原則、評價程序、評價內容、評價方法和評價標準進行統一,使評價體系既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又能體現出一定的區分度,便于組織人事部門理解和運用。同時,在實際工作中要不斷探索經濟責任界定的途徑《。規定》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作了新的界定。在實際操作中應吃透《規定》的精神實質,把握在決策和執行環節上領導干部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分清責任主體,準確辨別責任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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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黃楊丁朝霞工作單位:中山大學審計處

我國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現狀和存在問題分析

(一)在這種情況下,各高校結合自身實際制訂可行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制度就顯得非常重要。在被調查的66所高校中,60.61%的高校制訂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相關制度,尚有34.85%的高校明確回答沒有制訂該制度。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是審計結果得到良好運用的一項重要制度保證,其建立和執行情況關系到高校組織、人事、紀檢、財務、審計等部門對審計結果運用的溝通與協調是否充分和有效。調查發現,66.67%的高校制訂了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6.06%的高校已有該制度的草稿,但尚未正式發文。關于聯席會議的主要工作職責,在已制訂該制度(含已正式發文和未正式發文,下同)的高校中,有75%的高校包含了“監督檢查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落實情況”的職責,但只有北京某高校的聯席會議具備“交流通報審計結果運用情況”的職責,絕大多數高校沒有重視聯席會議對加強組織、人事、紀檢、財務、審計等各部門之間關于審計結果運用的溝通和反饋作用。對于聯席會議制度的執行效果,在已制訂該制度的高校中,認為執行效果非常好的只有8.33%,認為執行效果良好的有54.17%,認為執行效果一般的有33.33%。各相關部門在審計結果運用上的協調和反饋仍然不到位。僅15.15%的內部審計部門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優秀的提請組織人事部門作為正面典型進行推廣;僅12.12%的組織人事部門向審計部門反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僅45.45%的紀檢監察部門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被審計領導干部,向學校黨委和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干部任用和職務調整的建議和意見。而財務部門甚少向審計部門反饋審計結果的運用情況。另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也是審計結果運用的一項重要舉措。調查發現,18.18%的高校制訂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制度,6.06%的高校已有該制度的草稿,72.73%的高校沒有制訂該制度。其中,12.12%的高校沒有制訂該制度,但在實際工作中有實施審計結果公開。(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具體內容和報送對象分析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具體內容,在被調查的高校中,96.97%的高校包括審計報告,46.97%的高校包括管理建議書,42.42%的高校包括審計結果報告,12.12%的高校包括審計信息和簡報,還有少數高校出具審計結果落實書、審計要情等。其中,審計報告的報送對象主要包括組織部門、被審計領導干部和其所在單位、審計部門主管校領導、被審計單位主管校領導或主管部門,少數高校還將審計報告報送紀檢監察部門、學校相關職能部門、人事部門。而審計管理建議書的報送對象主要是被審計領導干部和其所在單位、審計部門主管校領導;審計結果報告、審計信息和簡報的報送對象則主要是組織部門和審計部門主管校領導。目前,法規制度對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尚未作強制性的規定,各高校具體如何運用、運用到什么程度都具有一定的靈活度。而高校內部審計與上級部門監管、外部單位監督不同,不具備強制性。在這一環境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高校內部審計工作的成果,能否得到良好運用和落實,就與學校領導和各有關部門是否重視內部審計和審計結果密切相關。調查發現,部分高校仍存在一些部門對審計結果運用不夠重視,如財務、設備、人事等相關職能部門。(三)高校各部門和單位對經濟審計結果運用現狀分析基于調查的可行性,本文重點考察高校內部審計部門、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財務部門、被審計單位和主管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現狀。1.內部審計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現狀。經統計,目前,高校內部審計部門運用審計結果的主要途徑如表1所示。2.組織、人事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現狀。組織、人事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主要途徑有:68.18%的被調查高校組織人事部門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66.67%的高校組織人事部門將審計結果和運用情況存入領導干部本人檔案;59.09%的高校組織人事部門將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和綜合考評的重要依據之一。3.紀檢、監察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現狀。有63.64%的被調查高校紀檢、監察部門對審計部門在移送通知書或審計報告中所提及的嚴重違法違規的領導干部及相關責任人,及時立案調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而紀檢監察部門采用其他途徑運用審計結果的高校占被調查高校的比例均在半數以下。4.財務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現狀。統計數據顯示,80.30%的被調查高校財務部門根據審計結果反映的普遍性問題,及時研究分析,針對薄弱環節完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而財務部門采用其他途徑運用審計結果的高校占被調查高校的比例均在半數以下。5.被審計單位和主管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現狀。統計發現,被審計單位和主管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途徑比較集中,有80.30%的高校被審計單位針對審計報告中所反映的問題結合本單位實施整改,并向審計部門提交整改報告;78.79%的高校被審計單位主管部門對審計結果中反映的突出問題,制訂相應的管理和監督措施;65.15%的高校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提出的問題,在職權范圍內進行調查處理。(四)影響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主要因素分析對制度和機制方面的影響因素,80.30%的被調查高校審計部門負責人認為,“先審后離”原則未真正落實是影響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重要因素之一;77.27%的被調查人認為,學校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制度仍需健全和完善;54.55%的調查人認為,學校審計力量不足也是一個重要影響因素。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自身方面的因素,80.30%的被調查人認為審計結果中關于經濟責任的界定難度大;71.21%的被調查人認為審計結果中審計評價缺乏科學統一的標準。

完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機制的舉措

(一)完善制度建設,加大執行力度只有健全審計結果運用相關制度,完善制度環境,審計結果運用才能有據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工作制度,并加大執行力度。進一步明確審計、組織人事、紀檢監察、財務、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等各部門和個人在運用審計結果工作中的目標、原則、方式、責任、要求和考核檢查辦法等,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二)建立健全各部門間關于審計結果運用的組織協調機制加強紀檢監察、審計、組織人事等各部門之間的組織協調力度。一是要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細化其在審計結果運用方面的職責,如研究制訂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方面的規章制度,跟蹤檢查、交流通報各部門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和審計結論落實情況,協調解決結果運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等。二是要明確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各成員單位關于審計結果運用情況什么時候應反饋、如何反饋、責任如何追究等。(三)進一步營造審計結果運用的良好環境只有營造高校內部重視內部審計,認可內部審計結果的良好氛圍,才能提高內部審計結果運用的質量,提升內部審計工作的成效。高校內部審計部門需積極主動爭取各方的重視。一是要做好宣傳工作,通過各種形式,積極宣傳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義、內部審計的理念,提高被審計學校各職能部門對內部審計“免疫系統”功能的認識,增強對內部審計根本目的是為學校增加價值、為各單位提高內部管理水平服務的理解。二是可以把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通過一定形式進行推廣,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四)建立任中和離任相結合的監督機制“先審后離”原則未真正落實是被調查高校審計部門負責人中認為影響審計結果運用的重要因素。目前,高校“先審后離”的情況仍十分普遍,要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效果,使其真正成為高校組織部門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應逐步建立起任中和離任相結合的審計監督機制。將審計監督關口前移,在屆內至少進行一次經濟責任審計,實現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實時監督;又可緩解內部審計部門在領導干部集中換屆時成批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壓力,化整為零,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五)注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質量的提高審計結果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審計結果運用的質量。高校內部審計部門應根據組織人事部門等審計結果使用主體的需要,提高審計結果的質量,做到重點突出、分析到位、表達準確,必要的專業術語應盡量解釋清楚,并提高審計效率,做到報送及時。應建立健全科學統一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可從制度層面制訂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具體辦法,對評價原則、評價程序、評價內容、評價方法和評價標準進行統一,使評價體系既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又能體現出一定的區分度,便于組織人事部門理解和運用。同時,在實際工作中要不斷探索經濟責任界定的途徑《。規定》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作了新的界定。在實際操作中應吃透《規定》的精神實質,把握在決策和執行環節上領導干部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分清責任主體,準確辨別責任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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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基層央行;經濟責任;審計;有效途徑

黨的十以來提出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建設廉潔、高效的服務型法治政府的目標。2013年中央銀行修訂了《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規定領導干部離任時對其任職期間履行有關經濟活動的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要求關注預算管理、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同時關注資金、資產等資產配置和使用效率、采購活動的績效情況和決策目標的實現。基層央行內審部門按制度要求,積極探索離任審計工作轉型,使離任審計的功能從單純審查領導干部違紀違規問題向評價執政能力、有效履行經濟責任行為發展,為監督和促進基層央行領導干部有效履行受托經濟責任發揮了重要作用。經過幾年的轉型實踐,基層央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還存在的一些問題,需要我們不斷改進和完善。

一、基層央行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一)審計內容不夠全面,審計工作不夠深入

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局限于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的單位或部門財務收支、資產管理的合法合規性審查,審計主要依賴于對財務數據的審核,對領導干部在重大決策、經濟效果方面的調查分析較少,經濟責任審計以事評人的工作特性沒有得到較好體現,審計方式雷同于業務審計,對領導干部的責任評價不夠全面。一般情況下經濟責任審計都有是內審部門臨時性的工作安排,受年度計劃任務時間限制,經濟責任審計時間安排較短,難以做到深入、細致,這些直接影響了審計工作質量。

(二)全面、客觀的評價體系和標準欠缺,評價指導弱化

基層央行不經營收益,機構運轉資金來源于國家預算,評價經濟責任履行的效率性和效果性指標難以界定,盡管基層央行內審人員不斷嘗試建立較全面、客觀的經濟責任評價體系和標準,但受地域和各單位或部門管理方式的不同影響,審計評價標準彈性大、人為化等問題仍然存在,導致評價結果指導性不強,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成效。從近年來審計工作實踐情況來看,評價經濟責任真實性、合法合規性的多,評價效率性、效果性的少,不能全面反映領導干部的履職情況,沒有較好地發揮鑒證、評價功能對領導干部有效履職的激勵促進作用。

(三)審計的監督約束力不足,成果運用途徑不寬

現階段基層央行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是“先離任后審計”,審計結果與干部管理聯系不夠緊密,審用分離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流于形式,沒在起到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制約和鞭策作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完成后,內審部門制發離任審計結論發送人事部門,在沒在重大違法、違紀情況下,審計成果主要運用于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整改和內審部門的后續審計(如表1),審計結論的知曉范圍僅限于派出單位行長、人事部門和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少數人員,存在重效力輕效果、重抵御輕預防,沒有發揮群眾參與監督整改的綜合效果。

(四)審計人員的素質跟不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求

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時間跨度較長,涉及業務面寬,審計依據的政策性和政治性較強且變化大,領導和群眾的期望高,這些都要求審計人員具備較強的政治素養、熟練的專業技能和豐富的管理知識。基層央行內審人員大多來自財務和業務核算部門,從業崗位單一,知識面較窄,缺乏足夠的管理經驗和溝通能力,對單位風險要害把握不準,對復雜管理活動的審計能力不足,問題查證浮于表面,揭示機制、體制和風險隱患的深度不夠,責任評價不夠準確、客觀,審計建議的操作性不強,不能較好的實現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促進效果。

二、完善基層央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有效途徑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要全面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特殊,審計內容不僅涉及單位或部門的經濟問題,還涉及領導干部管理制度方面的問題。對領導干部的審計內容包括領導干部權力運行、決策效果和廉潔勤政等方面。應重點審計重大項目決策機制建立健全情況、決策內容的合法性和科學性、決策程序的規范性及決策效果的真實性,以及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遵守黨風廉政紀律、財經法紀和中央銀行財經制度情況,以此評價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重大經濟決策和重大經濟事項是否遵循民主決策程序以及重大決策產生的效果,是否存在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收益、損害單位利益的行為,是否存在違規經商、兼職等不符合廉潔從政規定的行為。對領導干部任職單位或部門的審計內容包括預算管理、財務收支管理、資產負債管理、基本建設和采購管理以及上述領域內部控制情況等。一是審查預算編制、財務列支、專項資金管理情況,檢查是否存在違反制度規定、揮霍浪費等損害單位利益,造成資金財產損失,影響中央銀行聲譽的問題。二是審查各項資產、負債等的會計信息真實性、準確性。檢查賬實是否相符,有無糾紛和歷史遺留問題。任職期間資產負債是否正常,增減變動是否真實、合法。三是審查上級單位下達的業績考評目標完成情況,評價資金、資產等資產配置和使用效率、采購活動的績效情況和決策目標的實現等。四是審查單位或部門內部各項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重點審查是否建立和執行授權審批、不兼容崗位相分離、崗位輪換、定期檢查等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地運用各種控制方法和手段,及時發現內控管理中的偏差,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采取有效預警與防范措施。

(二)建立客觀、公正的評價體系和標準

基層央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的選擇應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緊扣監督和促進領導干部規范行使權力、廉潔勤政、依法高效履職的要求。評價體系應從審計對象、范圍、程序、評價指標、建議落實、后續跟蹤等方面進行規范,區分各單位或部門工作性質和特點,增強審計的可操作性。在評價指標的設計上,著眼于定量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定性指標的設計應突出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原則,可從內部控制制度、重大決策管理績效、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等方面進行指標設計。定量指標則應依據一定的原則和標準從數據角度界定,可從資金、資產使用效益、財務指標控制、預算執行率及單位綜合業績等方面進行指標設計。評價方法上,依據量化打分評價等級,以被審計單位或部門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為基礎,評價領導干部在人、財、物、事方面資源配置的效率性和效果性,根據經濟活動方面存在的問題界定領導干部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三)做好審計項目規劃,提高審計質量

領導干部審計工作要做到超前謀劃,實行動態管理,審計中要靈活運用多種審計方式和方法,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一是做到履職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專項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每年有計劃的安排一至二項履職審計,前移監督關口。在預算管理審計、集中采購審計、基建工程審計等專項審計中注重收集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方面的信息,逐步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檔案,通過事前監督、事中監督、過程監督,彌補“先離后審”對領導干部履職情況掌握不夠全面,監督約束不足的弊端。二是做好審前調查,提前向人事組織和紀檢監察部門了解領導干部的德、能、勤、績、廉情況,可將巡視巡察相關內容作為有益補充,篩選重點線索,提高審計效率和問題發現的精準性。三是綜合運用檢查、座談、問卷調查、分析性復核、監盤等多種審計方法深入開展審計工作,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一定要查深查透,評價分析要客觀、公正,責任劃分要清晰,對跨任期的歷史遺留問題和重大事項要進行延伸調查,為劃分責任提供依據。

(四)多種途徑推動審計成果

運用基層央行內審部門要多角度挖掘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價值,推動審計成果運用。一方面內審部門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問題整改的后續跟蹤,督促審計建議與意見有效落實,要善于揭示經濟業務運行中的突出矛盾、重大體制、制度性缺陷和管理漏洞,及時發揮信息采集、情況通報、引導行為和風險警示作用。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將審計結果在適當范圍內進行通報,讓職工參與干部監督,使審計成果真正落地。另一方面內審部門要主動與人事組織、紀檢監察、業務管理部門溝通,運用“大監督”工作機制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與干部任免掛鉤,并作為人事組織部門考核、任免和調整干部的重要根據。將廉政勤政情況評價作為紀檢監察部門考核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的依據,對審計中發現的一般性違紀、違規問題提交紀檢部門及時約談提醒,將苗頭性問題解決于萌芽狀態。同時把問題的整改情況納入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作為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述險、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督促業務主管部門把審計發現的業務管理薄弱環節和內控制度建設及管理等方面的漏洞,作為加強條線管理,開展職工日常教育的內容。

(五)建立專業化的審計隊伍

經濟責任審計的政治與業務雙重屬性要求審計人員必須保持獨立、公正的職業形象,具備豐富的知識結構、掌握專業的技能方法。基層央行內審部門要適應新常態下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和要求,不斷創新經濟責任審計的思路與方法,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持續加強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采取崗位交流、案例教學、調研結合等多種方式,在實踐鍛煉中豐實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提高審計人員宏觀駕馭能力、綜合歸納和分析能力、溝通協調能力,培養審計人員過硬的工作作風和良好的職業道德,使內審人員能夠真正沉下心來、深入進去,為高質量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供保障。同時要加快審計電子化建設步伐,建立審計信息數據庫,開發運用現代化的審計輔助工具,提高審計線索篩查精準度,降低審計風險,努力打造成一支政治素質高,綜合業務能力強,專業化水平高的內部審計隊伍,為有效監督制約領導干部權力運行,促進基層央行領導干部有限、有為、有責、有能、有效,推進基層央行發展目標實現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1]何蓓.淺談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J].財會月刊,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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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農村建設;村級干部;經濟責任審計

一、前言

在經濟發展的帶動下,我國的城鄉一體化進程不斷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得以迅速開展,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這種情況下,大量的資金流入到農村中,掌握在村級干部手中,其能否履行自身職責,直接影響了新農村建設的有效進行。建立完善的村級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資金管理和審計工作,是規范村級干部行為,推動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措施。

二、村級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

村級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村居(社區)干部任職期間,對所在村居(社區)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分析,并以此為基礎,對村級干部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相應的鑒定和評價。在當前新農村建設背景下,村級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非常必要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

作為落實建設新農村政策的最基層,村級干部的執行力直接影響到了新農村建設的效果。對村級干部開展相應的經濟責任審計,能夠實現對村干部的監督管理,明確相關政策的執行情況,從而保證各項扶持資金的有效落實,避免出現擠占、挪用扶持資金的情況,對于完善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規劃和部署新農村建設的相關工作以及從體制層面上更好的服務于經濟社會的發展等,都有著非常積極的作用。

2.維護農村穩定發展的需要

農村財務管理問題是基層干部與廣大農民關注的熱點問題,同時也是很容易導致農村干群沖突的敏感問題。在當前新農村建設中,許多影響農村穩定發展的因素,都是由于村級財務透明度不高、民主決策制度不完善所造成的,而歸根到底,這些問題都屬于干部監督問題。利用經濟責任審計,能夠對村級干部進行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的問題,有效化解干群矛盾,從而推動農村社會的穩定發展。

三、村級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模式的建立和完善

1.及時更新認識

村級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可以說是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一種延伸和拓展,屬于內部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領導干部都應該認識到村級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及時更新認識,加強領導,完善審計工作制度,確保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具備履行相應職責所必須具備的權限,對審計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進行解決,為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

2.健全審計規范

村級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內容相對繁瑣,涉及范圍廣,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針對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審計規范和評價體系。無論是對被審計對象的確定、審計通知書的發送、審計方案的制定,還是審計文書的制作、經濟責任的判定以及審計結論的形成,都必須依靠相對完善健全的操作規范,對村干部自身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更加客觀、更加真實的評價。

3.提升人員素質

審計人員的素質直接影響著審計工作的有效性,只有全面提升農村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才能夠從整體上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一方面,應該強化理論學習,確保審計人員能夠熟練掌握關于“三農”問題的方針政策,把握各項政策的執行情況,按照相關規范,對新農村建設中遇到的問題進行處理;另一方面,應該加強業務培訓,提升審計人員的綜合分析能力,確保審計人員的業務知識能夠適應農村經濟的發展需求。

四、村級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應該堅持權責統一、責任界定原則。其中,權責統一簡單來講,就是擁有多大權利,對應的就要去承擔多少義務;責任界定是指農村干部在帶領村民發展集體經濟時,要注意區分干部是還是決策失誤造成的集體經濟損失。開展村級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能夠促進資金的有效運行,將新農村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列為重點,加大監督力度,及時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相應的建議,確保各項資金的有效運行,避免了資金的浪費。

2.能夠對村級財務管理進行規范,通過審、幫、建相互結合,能夠在對村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評價的同時,幫助建立財務管理及民主監督制度,指出村干部在財務管理中的不規范行為,提高村級財務管理水平。

3.是狠抓審計整改落實的根本所在,審計整改工作能否得到有效落實,是村級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作用發揮的根本所在。應該將審計結果作為考核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村干部獎懲的參考依據,充分發揮審計監督在村干部考核與管理中的作用,督促審計工作的有效整改和落實,確保審計服務新農村建設作用的充分發揮。

五、結語

總而言之,村級干部是新農村建設的最基層,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核心力量,通過經濟責任審計,能夠對村干部的任職情況進行科學審計和評價,進而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李瑛.關于新農村建設中村級經濟審計模式的構建[J].才智,20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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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

1.審計定位的雙重性

經濟責任審計復合了審計監督與干部監督,是一種“對事又對人”的獨特審計模式,其雙重性特征在審計對象和審計目的上體現充分。在審計對象上,承載了對經濟事項或活動的審計檢查,對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任期履職情況的審計評價。在審計目的上,既體現了對干部的監管,又促進了干部提高效能,經濟責任審計發揮了監督經濟、考核干部之功效。

2.審計職能的綜合性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寬、風險責任大,兼容審計、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國資監管和財政監督等職能的綜合監督形式。為有效開展審計工作,從中央到地方均已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要求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在各司其職的同時,在重要的工作環節或處理重大問題上形成合力,相互支持,協調配合,保證審計工作順利進行。

3.實施啟動的法定性

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啟動有清晰的時間界定,領導干部、主要負責人任期屆滿,或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應接受經濟責任審計。根據干部管理監督工作的需要,也可在任期內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4.審計程序的特定性

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審計項目相比在程序上相應增加了一些特殊規定。例如在審計立項方面,按干部管理權限和審計管轄范圍,經干部管理部門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托、授權后,由審計部門列入審計項目計劃組織實施,是一種“受托”、“被動”的審計行為。

5.結果用途的多樣性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一果多用”,是各級政府、干部管理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加強宏觀經濟管理、國資監管和財政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對干部考核、獎懲、任免及做出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決定時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審計、管理審計的關系

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審計、管理審計可謂源自一脈,相互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只有正確認識三者的關系,才能切實發揮各自在經濟監督中的作用。

1.審計依據

《審計法》修改前,經濟責任審計是根據五部委的要求,按中辦、國辦文件精神和審計法規的規定進行的審計活動;修改后,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審計類型,與財政財務審計同屬依法開展的常規審計項目。而管理審計則是組織自身發展的內在需要,我國目前缺乏公認的管理審計準則,缺乏系統規劃和方法體系,開展工作隨意性較大。

2.審計目的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通過審計,客觀、公正評價責任人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以促進領導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職責,為干部管理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提供依據,旨在加強干部監管。財務審計的目的是:通過審計,查錯防弊,以維護資產安全,保證經營管理合法合規,為領導決策提供真實可靠的依據。管理審計的目的是:通過審計,深入剖析經濟管理行為,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防范經營風險,優化資源配置,實現組織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三類審計目的各不相同,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人事、經濟監督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著眼于明確責任、監督過程、評價結果;財務審計是對會計資料及經濟活動的糾偏查證,強調真實、合法;管理審計是對管理活動由表及里的評判,突出效率和效益。

3.審計內容

以醫療衛生行業為例,經濟責任審計的核心是“經濟活動應履行的職責義務”,審計內容有:(1)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2)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及保值有效情況;(3)重大經濟事項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機制的建立與執行,以及決策程序和決策效果情況;(4)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5)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情況;(6)任期運營業績狀況以及相關的經濟工作目標完成情況;(7)對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8)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經紀律和廉潔自律情況等。財務審計以財務記錄為范圍,審計內容有:(1)預算執行和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2)各類收入、支出、結余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3)資產負債和凈資產等真實、合法、有效情況。管理審計以某項業務或某一職能為范圍,深入剖析評價組織結構、組織目標和戰略規劃、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人力資源的開發與利用、經濟(經營)活動的組織實施、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適當、合法、有效情況。從審計內容看,經濟責任審計是以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為基礎,以組織目標、運營業績、管理效能及守法盡責為主線,對責任人權利運行過程及其效果做出責任界定和評價的一種特殊審計形式,蘊含了財務審計和管理審計的相關內容。

4.經濟業績評價指標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設置是一個系統、復雜的工程,評價應圍繞審計目標、范圍和內容,結合行業特征、責任人的職責范圍確立,并僅限于經濟責任。醫療衛生行業經濟業績評價指標主要有:(1)反映預算管理指標,包括預算執行率、財政專項撥款執行率等;(2)反映增值能力指標,包括凈資產收益率和任期年均凈資產收益率、收支結余率等;(3)反映資產營運能力指標,包括總資產周轉率、流動資產周轉率、不良資產比率等;(4)反映償債能力指標,包括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等;(5)反映發展能力狀況指標,包括總資產增長率和任期年均總資產增長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年均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收入增長率和任期年均收入增長率、固定資產凈值率等;(6)反映社會貢獻狀況指標,包括工資總額增長率和職工人均工資收入增長率、次均門急診費用、每出院人次平均費用等。管理審計涉及經營業績評價定量指標,主要有:(1)反映財務效益狀況指標,即凈資產收益率、經費自給率等;(2)反映資產營運能力指標,即總資產周轉率、流動資產周轉率、存貨周轉率和應收賬款周轉率等;(3)反映償債能力指標,即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4)成本管理指標,即每門診人次支出及門診收入成本率、每出院人次支出及住院收入成本率、萬元業務收入能耗支出、萬元醫療收入衛生材料支出等;(5)收支結構指標,即人員經費支出比率、公用經費支出比率、管理費用率、藥品和衛生材料支出率、藥品收入占業務收入比重等;(6)反映成長能力指標,即總資產增長率、凈資產增長率、收入增長率及其三年平均增長率等。此外,還有反映資產效率、人力效率及經濟規模效益等指標。財務審計一般不需運用經濟技術指標對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評價,但是在財務審計基礎上,經審計鑒證的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通常為經濟責任審計和管理審計的評價提供有效支撐。從上述量化指標看,經濟責任審計和管理審計的經濟評價指標有著本質的聯系,都包含效益水平、營運管理、債務風險和發展能力等方面,但是各有側重,經濟責任審計從國有資金績效評價的角度,突出評價資產的安全、質量及保值增值情況,對任期各個年度的業績狀況均有所反映;而管理審計則對投入產出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管理能力進行相應的比對,強調實現效益最大化和組織發展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