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風險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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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民間借貸的風險,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概論
(一)相關概念
民間借貸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
融資是指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采取的貨幣交易手段,或為取得資產而集資所采取的貨幣手段。融資通常是指貨幣資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間,直接或間接地進行資金融通的活動。
(二)業務流程展示
隨著民間借貸的發展,也逐漸出現了一種比較普遍的業務流程,為了形象的了解,筆者進行了總結,目前民間借貸的流程大體如下:
(三)研究意義
選取民間借貸的風險這一課題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當然,筆者主要是考慮到民間借貸的現實影響。就其理論意義而言,民間借貸雖然說已經影響了不少國民,特別是一些欠發達地區的人,但是其理論方面的研究成果還非常有限,甚至可以說很匱乏,沒有足夠的理論知識,那么對于這種融資方式的發展也就存在弊端。通過這一課題的研究能夠彌補民間借貸方面的理論缺憾,同時能夠給以后學者的理論研究提供一個參考。就其現實意義而言,民間借貸的規模也越來越大,對于國民的影響力也越來越大,那么由于操作流程方面的法律規范還不足,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就存在一系列的風險,為了避免財產損失,我們就有必要進行探索和研究,從而能夠用自己的研究成果作為借鑒,進而指導現實,讓人們能夠更好的使用這種融資模式。
二、民間借貸的風險
融資有風險,當然民間借貸活動也不例外。根據一些現實的案例和數據分析,筆者認為,目前的民間借貸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風險:
(一)借款人的信譽和償還風險
首先當然是看價款人的資產狀況,如果借款人沒有足夠的資產,那么其償還能力可能就不足,要有所戒備;及時價款人有足夠的資產,還要考慮到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信譽如何,如果經常拖欠欠款的話,那么如果盲目地借錢給他,就很可能會出現經濟糾紛。因此,一定要對借款人的資格進行必要的了解,從而能夠保證所借款項在時間約定的期限內能夠按照約定取回并獲得相應的利息。最好是能夠訂立書面收據之類的文字材料,這樣日后一旦出現糾紛可以有一定的佐證,從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借款用途的合法性風險
雖然我們把錢借出去了,但是本金還是自己的,如果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于非法集資,那么這種借貸行為本身就不是合法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而且,非法集資活動一般風險性很高,很容易出現血本無歸的現象,而且借款人在這種情況下往往會溜之大吉,最后損失最大的還是自己。因此,我們一定要謹防非法集資這種行為,事先約定資金的用途的合法性,才能降低風險。
(三)擔保人資格風險
同時,我們還要找人擔保,用以見證借款活動的履行。在選定擔保人時一定要注意,擔保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是否具有擔保資格,如果選定擔保人時不注意,擔保人不具有相應的資格,那么這種行為就是無效的。一旦日后出現民事糾紛,就不足以作為擔保憑證,也無法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案例,當約定的借款時間到期后,債務人沒有及時把款項還給債權人,當找到擔保人時才發現并不具備擔保資格,而且當時由于關系好只是口頭約定,像這種案例該如何處理呢?所以說,擔保人一定要具備相應的資格,不能隨便找人充數。
(四)高利貸風險
考慮到借款人急需用錢,那么作為出款人就有可能在利息的商定方面出于利己心理考慮,以謀取高利息。但是法律有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如果利息過高,就屬于高利貸行為,那么這種借貸活動不但不受法律保護,而且是違法行為,要受到相應的處罰。而且高利貸對于借款人的負擔也不言而喻,最后往往導致借款人因無法償還而家破人亡,這對于債權人來說,也是對于社會道德底線的一種挑戰。
(五)追討欠款的合法性風險
一般而言我們進行民間借貸都有一定的時限要求,即雙方約定在一定時間之后就要借款方償還欠款和利息。倘若價款人此時不具備償還能力,那么追討欠款的行為就會產生。此時,我們可以采取協商解決,或者通過法律途徑,來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切不可委托一些社會上的不法人員,通過恐嚇等不法手段強行催債,非但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會導致自己更大的損失,甚至可能會觸犯法律。
(六)追討欠款的時效性風險
對于這種民間借貸,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特別是訴訟時效問題。借貸到期,出借人要及時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還,從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兩年內,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訟。因此,我們一定要注意訴訟時效,在有效期內通過法律途徑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千萬不要忽視,否則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三、規避民間借貸的風險
既然民間借貸行為會存在一定的風險,那么如何盡量降低這種風險就顯得更加重要。我們可以進行針對性的防范風險,從而能夠更好地使用民間借貸這一融資方式,保證金融市場的規范運行。在此,筆者根據自己的理解和查閱資料,總結出以下幾點,僅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一)借款之前對于借款人進行必要的資格審查
因為民間借貸在履行手續上并沒有銀行借貸手續上那么正規和繁瑣,那么相應的對于借款人的審查也就不是那么嚴格。但是這并不代表不重要,對于借款人的各種信息進行必要的了解才能夠保證如期還款。正如上面所說的,不僅要對其資產情況審查,其信用情況同時也是不可忽視的。只有信用狀況良好,資產情況充足的借款者我們才能夠放心的進行借款,也才能夠保證融資活動的順利進行。
(二)事先約定借款用途
雖然民事借貸自己的財產使用權轉移給借款人,但是債權人仍可對于借款用途與借款人進行商榷。最好能夠在借據或者書面材料中予以說明,從而能夠保證所借款項用途的合法性。一旦發現所借款項并非用于事先約定用途,債權人可以通過合法途徑進行申訴,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現在非法集資活動屢禁不止,如果不事先約定借款用途,用可能會給不法分子機會,使得非法集資活動更加猖獗。
(三)擔保人的選定要謹慎
在民間借貸活動中,擔保人的選定也很重要。首先,要求擔保人信譽狀況良好,最好是借貸雙方都認識的,大家都信賴的。有不少案例就是因為擔保人選定時不仔細造成的糾紛,甚至有些擔保人并不具備擔保資格。如果走法律途徑的話,擔保人一方面如果出現問題,那么很有可能會導致無效。在擔保人的選定上最好是一些資產實力雄厚,信用狀況良好的人,這樣能夠保證借貸活動的有序進行。
(四)利息約定要合法
雖然對于民間借貸的利息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也提供了一個上限。這也給了債權人一個可以活動的標桿,可以在允許范圍內制定自己所希望的利息,獲得滿意的融資成果。切忌放高利貸,高利貸是一種非法的融資活動,不僅在法律上不被允許,高利貸行為導致多少家庭家破人亡,這也是一個社會道德問題。要堅決抵制高利貸行為,做一名合法的公民,大家共同創建一個良好的融資環境。
(五)追討欠款的方式要合法
雖然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凡事都要注重方式和方法。提起民間借貸,我們會意識到一個問題,就是民間追債問題。甚至有些人居然請打手到家里強行要債,這種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作為債權人來說,我們按照約定拿回屬于自己的錢并沒有什么不對,但是一定要有理有據,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走,沒有必要采取一些極端手段,結果反而賠了夫人又折兵,害人又害己。
(六)把握好追債的時效性
所謂時效性,指在一定時間內的有效性問題。也就是說一旦超出時間,效用就會較少甚至失去。作為債務人,要及時的跟進自己的財產流動,債務到期之后及時跟借款人取得聯系,表明其應該及時付給所借款項以及相應的利息。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就可以適用法律手段,在有效期內追回自己的財產,千萬不要做一些口頭上的臨時協議,一旦債務人矢口否認,那么最終吃虧的還是自己。
此外,在進行民間借貸時最好能夠找一些比較正規的貸款機構需求幫助,這樣在后期各方面更加有保障。最好能夠在有關協議臨時口頭變更時同時出具書面憑證,先小人后君子,書面憑證一定要放好,如果后期出現糾紛,書面憑證可以作為自己的借款依據,在涉及金錢方面一切要以憑證為準。
四、結語
通過上面的分析相信大家對于民間借貸已經有了一個大體的了解,包括民間借貸的相關知識,風險以及如何應對民間借貸的風險。通過相關的調查,我們發現民間借貸行為在一些欠發達地區方興未艾,那么相信在短期內這種借貸方式也會受到大家的認可。我們要理性對待這種融資行為,因為它既具有資金來源充足等優點,同時也具有風險性大的缺點,我們在面對民間借貸時要盡量規避風險,發揮其有點,從而達到效用的最大化。民間借貸的手續履行起來比較快捷,資金來源充足,對于處于欠發達地區的居民來說,這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是在進行借貸之前一定要以法律為準繩,保障各種活動規范運行,只有這種才有助于融資市場的繁榮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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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作為正規金融服務的完善產物,在金融市場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民間借貸不同于其他形式的金融服務,它本身的特點決定了其在資金流動、財務風險中存有不少問題。同時,民間借貸還對我國商業銀行造成一定沖擊和影響,增加了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難度。本文在對民間借貸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影響作出論述的基礎上,就民間借貸環境下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應對對策進行了研究。
【關鍵詞】
民間借貸;商業銀行;風險管理
民間借貸是在經濟差距增加的環境中形成的,它對緩解資金供求矛盾關系具有積極的作用,加速了資金流通,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是,民間借貸也對金融環境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關系到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因此,我們應該辯證地認識民間借貸,分析其產生的積極效益和負面影響,發揮其應有價值的同時,引導其健康發展,盡量消除民間借貸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不良影響,從而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實現社會資金的有效配置。
一、民間借貸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影響
民間借貸的發展得益于商業銀行信貸資金緊縮,并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產生了影響作用,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增加內部風險。民間借貸擁有其他很多行業無法比擬的高額利息,它雖然聚攏了大量的資金,但仍難以滿足參與者的資金需求,而商業銀行作為社會資金的管理者之一,在巨大經濟利益的驅使下,極易引發違規操作的風險性案件。民間借貸的發展,改變了我國的金融結構,不少違法分子利用銀行業務存在的漏洞,轉嫁風險,如若商業銀行不加以防范,很可能會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其中,技術手段、設備等失效是誘發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的重要原因,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民間借貸的發展還在某種程度上導致我國非法集資現象惡化,挑戰了商業銀行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神經。某些商業銀行職員受利益的驅使,主動或被動卷入到民間借貸的利益漩渦中,其一旦出現職業道德失守,勢必會造成商業銀行或他人資產損失的風險。
(二)增加外部風險。信貸是商業銀行獲取利潤的主要途徑,其與存款成正比關系,即商業銀行存款越多,則可承擔的信貸業務量越大。民間借貸的出現,擠占了部分金融市場,對商業銀行存款業務和信貸業務造成了沖擊,增加了商業銀行的存貸比考核壓力。某些民間借貸機構正是利用商業銀行的這一窘境,在緩解商業銀行存款壓力的同時,把部分風險轉嫁給了商業銀行。民間借貸參與者以存款之名,到相關銀行辦理大額存單質押貸款,表面上看,此業務可以同時為商業銀行存款和貸款帶來增長,并且以存款做貸款保證金,是一種低投入高產出的業務。這對民間借貸參與者而言,他們可以通過發放貸款或高利貸等形式,利用商業銀行貸款賺取利益,同時還能享受銀行存款利息,而需支付的僅是銀行貸款利率。一旦民間借貸機構出現資金利益鏈斷裂問題時,其向銀行的貸款則無法歸還,最終由銀行承擔風險。
(三)增加市場風險。區別于國家制定商業銀行借貸價格,民間借貸利率以金融市場資金供求關系為導向,由借貸雙方自主協商確定。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是在商業銀行無力解決資金需求緊張、迫切的情況下發生的,其利率點遠高于銀行利率,影響了國家利率政策的實施。因此,民間借貸引發了商業銀行利率風險,對整個金融市場造成了沖擊。近年來,在金融市場日漸活躍的背景下,民間借貸利率不斷增長,提高了借貸質押資產的價格和規模,加大了商業銀行利率風險管理難度。除此之外,民間借貸還對社會信用環境產生了負面影響,進而影響了銀行信用。部分企業在得不到銀行信貸的情況下,把目標轉向社會閑散資金,利用高回報誘導社會資金流向,干擾了金融市場秩序,不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優化。根據多米諾骨牌效應,一旦有企業不講信用,就可能向周邊蔓延,進而拖欠、逃避銀行貸款,增加了銀行的信用風險。
二、民間借貸環境下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應對對策
結合對民間借貸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影響的認識和分析,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以下幾種民間借貸環境下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應對對策,以供參考。
(一)控制內部風險。商業銀行必須要緊隨時代和市場發展潮流,積極引入先進技術手段和設備,不斷完善自身的業務流程體系,加強職工培訓,從而提高本銀行的結算質量和效率。目前,很多商業銀行都引入了自動化智能設備,改變了傳統柜臺辦理業務的單一模式,而只對大金額單筆網銀交易進行監管,為違法犯罪行為創造了可乘之機。為此,商業銀行應該建立更加完善的監管體系,嚴格審核業務辦理流程,在仔細確認客戶身份之后,再提供相關服務,盡量控制網銀交易等風險。針對操作風險,商業銀行還應該加強內部控制,通過培訓等方式,提高內部職員的職業素質和技能,制定健全的考核機制、監管機制以及獎懲機制,有效規范職員的操作行為,一旦發現違規,立即予以嚴懲,從而凈化銀行操作環境,控制內部風險。
(二)規避外部風險。民間借貸環境下,金融參與者之間的關系變得錯綜復雜,同一個企業或個人扮演著多重角色,增加了債務糾紛的發生頻率。因此,在現階段我國民間借貸管理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商業銀行需要認真分析所處的金融環境,盡量規避外部風險。具體而言,商業銀行應該進一步明確、細化風險管理目標和任務,積極配合外部監管,推進我國金融體系的改革和優化,在能力范圍內預判風險并加以防范。商業銀行需要堅定地擁護和落實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認真執行國家的利率政策,從而構筑堅實的風險抵御堡壘,提升自身應對風險的能力。同時,商業銀行還需要對信貸人進行嚴格審批,建立信用查詢系統,全面考量申請人的還貸能力和信譽度,在降低風險的基礎上,增加自身的存款和信貸業務。
(三)抵制市場風險。民間借貸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我國的金融市場環境。商業銀行存在的目的和價值就是實現利益最大化,其根本任務是發展。因此,對于商業銀行而言,沒有發展本身就是一種風險。民間借貸對商業銀行存款和信貸業務造成了沖擊,擠占了商業銀行在金融市場中一定的份額。商業銀行要想有效抵制民間借貸引發的市場風險,就需要不斷優化自身的服務結構,提升本銀行的服務質量和效率,在執行貨幣緊縮政策的基礎上,結合信貸市場的需求,創新發展銀行信貸產品,適度調整資金的投放范圍和力度,簡化服務流程,讓客戶可以更加快速、有效地辦理相關業務,增強他們對銀行信貸的興趣和依賴。與此同時,商業銀行還應該拓展自己的融資渠道,充分利用先進科技,提升存貸款辦理效率和質量,積極搭建網絡信息服務平臺,最大限度地緩解資金供需矛盾,引導民間借貸的良性發展。
三、結語
總之,民間借貸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未來,在我國金融體系逐步完善的過程中,民間借貸將會發揮更多的功能,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影響與日俱增。新形勢下,我們應該持續關注民間借貸的發展,認真分析其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影響,找出負面影響部分,有針對性地提出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對策,提升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幫助商業銀行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從而發揮民間借貸的價值,實現商業銀行的穩步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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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關鍵詞】 民間借貸風險 服務性中介機構 第三方模式 風險管理
一、引言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我國經濟高速增長刺激了社會資金需求快速增長,而正規金融信貸的利率及規模管制抑制了資金供給,由此產生的信貸資金配給造成我國中小微企業巨大的“麥克米倫缺口”。中小微企業轉向非正規金融尋求巨額資金需求的滿足,為民間借貸提供了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傳統的民間借貸主體通常是具有血緣、地緣、人緣關系的個人或企業,彼此之間信息較對稱,交易成本較低。但近年來隨著民間借貸金額和借貸主體范圍的不斷擴大,信息不對稱問題日益嚴重,從根本上產生了對中介機構的大量需求,催生了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非銀行放貸機構,也促進了起著民間資金借貸服務性平臺作用的中介機構的產生和發展。
以投資管理、投資咨詢、理財服務等命名的投融資公司、P2P網貸平臺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登記手續簡便、監管寬松、資金運作方式靈活,通過為居民提供資金借貸信息、代辦借貸協議、提供擔保服務等中介服務,打破了傳統民間借貸血緣地緣的限制,使民間資金能夠在更廣泛區域甚至全國范圍內融通。一方面擴大了社會直接融資規模,提高了中小微企業融資的便利性,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其對正規金融的拾遺補缺,也有利于我國“普惠制金融“的建設與發展;另一方面也為居民個人和家庭提供了一種收益更高的投資理財方式,其對銀行存款和理財產品資金的分流,有利于促進銀行自身的改革和轉型。同時由于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資金利率水平更能反映市場供求狀況,客觀上也有助于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利率市場化進程。因此自產生以來,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得到了快速發展。特別是2010年國務院“新36條”明確規定“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以及2012年國務院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之后,在各地方政府的推動下,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規模更是迅猛增長。加上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P2P借貸模式在國內的演變,各種P2P交易技術和平臺大量涌現,使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出現了井噴式發展,對經濟金融運行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目前我國P2P網貸平臺公司1200多家,各大中城市的投融資公司數量很多,名稱各異,上海總數超過5萬家,成都、深圳超過1萬家,下轄市縣區的分公司更是不計其數,機構擴張速度很快,交易規模連年增長。
但是在有效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的同時,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相關問題和風險也逐步顯現。今年大量P2P網貸平臺公司跑路,北京、上海、廣東、四川等地大量融資性擔保公司摘牌退市,各地投融資公司被政府大量取締、出借人圍攻討債等事件的發生,將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風險暴露無遺,很大程度上擾亂了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抑制了居民的借貸意愿,不利于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因此有必要對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風險進行分析和管理,以促進民間融資活動的順利開展。目前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采用的模式包括純中介模式、第三方模式、債權轉讓模式、過橋貸款模式等,其中最為普遍、市場份額占比最大的是第三方模式,因此從第三方模式視角對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風險進行研究,具有很強的現實代表性。
二、第三方模式運作機制
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第三方模式的運作機制如下圖所示,具體流程如下。
融資中介公司(包括投融資公司和P2P網貸平臺公司)建立借貸雙方的信息平臺,收集借貸主體信息。一方面中介公司通過傳單、網絡、電子屏、熟人介紹等各種渠道,向具有投資理財意向的潛在客戶宣傳民間借貸理財業務,吸引客戶登記放款意向,明確放款金額、期限和期望利率。另一方面公司通過類似各種渠道尋找潛在借款客戶(個人、企業或項目),獲取借款金額、期限、利率等信息。
融資中介公司對民間借貸主體提供的身份信息、商業信譽、借款用途、還款能力、抵押財產等各種材料進行審查、甄別,確認信息真實性,篩選合格出借人和借款人。
融資中介公司對借貸信息進行集中配對,對較為匹配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進行撮合,協調適當的額度、利率和期限。融資中介公司協助辦理抵押、擔保等手續。對抵押物的評估一般交由獨立的評估公司進行,或由中介公司進行實地評估,以此確定最高貸款額度。為順利撮合促成交易,中介公司一般會引入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借款人進行擔保,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由擔保公司代為償付,借款人向擔保公司支付一定比例擔保費。有的中介公司自身也會提供擔保服務,承擔到期還本付息的連帶責任。融資中介公司、借貸雙方簽訂融資居間服務協議、借貸合同,中介公司提供配套的法律文書、文件,并到公證處公證。
出借人將款項打入借款人帳戶,借款人支付融資中介公司手續費。
融資中介公司對借款人資金使用、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進行跟蹤調查,協助并監督借款人償付利息,到期前聯系雙方還款撤押,并幫助辦理相關手續。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中介公司協調雙方進行展期。如果出現壞賬,中介公司協助出借人通過抵押品變現、擔保公司代償、訴訟等法律手段追討本息。
從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第三方模式的運作機制來看,出借人貸出資金有著借款人經營收入、抵押物、擔保公司、融資中介公司等多方面保障,安全性應當比較高,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出借人面臨的風險卻非常大,在借貸活動各個環節,都存在諸多風險,對出借人利益形成了巨大的威脅。
三、第三方模式下民間借貸風險分析
1、對融資中介公司的逆向選擇風險
以投資管理、投資咨詢、理財服務等命名的投融資公司和P2P網貸平臺公司,是民間借貸雙方的融資中介公司。居民通過融資中介公司從事民間借貸,首先要面臨對中介公司的逆向選擇風險。民間借貸市場上融資中介公司數量眾多,良莠不齊。居民個人家庭對中介公司的了解,主要通過傳單、網絡、報紙、熟人介紹等方式,相關信息不完備,加上對法律規定、投資理財等方面的知識欠缺,不能對中介公司的合法性、可靠性進行有效甄別。一些中介公司往往利用人們的從眾心理和愛占小便宜的心理,一方面通過向前期出借人許諾支付更高利率的方式,要求他們幫助對外宣傳公司,或通過給營銷人員較高回傭,使他們違背職業道德進行虛假宣傳,造成通過中介公司進行借貸低風險高收益的錯覺;另一方面承諾高于民間借貸市場平均水平的高額回報,以此吸引客戶參與借貸。由于自有資金實力雄厚、運作規范、風險控制能力較高的融資中介公司,給出借人的回報承諾通常比較低,所以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人們往往選擇的是運作不規范、風險控制能力較差但回報承諾較高的融資中介公司。這些公司要么在資金運作、風險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不能有效解決期限錯配和結構錯配問題,流動性出現困難,造成資金鏈斷裂;要么本身就從事一些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甚至集資詐騙等活動,很容易出現跑路等事件。對融資中介公司的逆向選擇風險往往會讓出借人從一開始就處于較大的風險之中,缺乏基本的資金安全保障。
2、融資中介公司的委托風險
民間借貸雙方素未謀面,借貸交易中起關鍵橋梁作用的是融資中介公司。居民與融資中介公司簽訂融資居間服務協議,即委托中介公司代為收集、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財務狀況、還款來源、抵押資產等情況,代為辦理抵押、擔保、公證等相關手續,代為監督借款人資金使用情況、經營狀況,代為處理還本付息及違約等事宜,與中介公司之間形成了委托關系。而對融資中介公司資金運作方式、管理模式等信息的不對稱,出借人面臨著中介公司不盡職進行信息收集、風險甄別和管理的道德風險,即委托風險。具體表現為:(1)融資中介公司缺乏貸前審查制度,對借款人的身份資料、資信狀況、信用證明、借款用途等不作認真調查,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失真,只是急于撮合借貸雙方交易成交,以取得中介手續費。(2)中介公司從業人員存在為了個人傭金串通借款人故意隱滿相關風險、誘導出借人將資金貸給高風險項目的行為。(3)對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財產的性質、估價、是否涉及重復抵押等不作審查,或不按約定對抵押財產辦理抵押登記,使抵押擔保方式形同虛設。(4)選擇資金實力差、運作不規范的融資擔保公司。(5)中介公司在貸款發放后不積極監督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變化,出現違約風險后,不積極采取措施追討借款,出借人收回本息難度大大增加。(6)內部管理混亂,業務憑證、檔案資料保存不齊全,業務數量、金額、資金往來等財務賬目混亂。一旦發生違約,出借人很難理清相關資料追討欠款,給出借人造成巨大損失。
3、融資中介公司經營風險
實踐中很多融資中介公司缺乏具有金融知識背景的、具備融資從業資質的、高素質的從業人員,缺乏專業的風險甄別技術和控制管理技術,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存在著較多瑕疵和漏洞,增加了出借人的融資風險。
(1)缺乏有效的風險甄別技術。目前融資中介公司要么是利用地緣、血緣等關系,以及簡單的財務報表審查,對借款人資信及其資金用途進行了解,要么主要依靠對抵押擔保物的審查來對借款人信用進行評估,為出借人提供相關信息,作為出借人借款決策的依據。因為這些方式都不能有效甄別借款人的實際風險,主要將借款償還建立在抵押擔保物上,而不是借款人的實際償還能力上,因此往往會誤導出借人做出錯誤的借款決策,將資金借給信用風險較大的借款人。
(2)缺乏有效的風險分散技術。融資中介公司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項目,用途往往非常集中化,主要為房地產、資源開發、工程建設等國家調控或限制的項目,可能遭遇到的政策風險、市場風險較高,并且往往是眾多出借人向某一借款人集中大量放貸,風險大量集中在某幾個領域或某幾個借款人,不能進行有效分散,一旦借款項目、借款人出現資金鏈斷裂,出借人將面臨巨大損失。
(3)關聯交易風險。在第三方模式中,有的融資中介公司就是由借款企業成立的,為自身經營或項目進行融資;有的擔保公司就是融資中介公司成立的,為借款人提供擔保,促成借貸交易成交。由于融資中介公司、擔保公司、借款企業或項目實際上均為相同控制人或內部股東,出借人的多方保障實際上并不存在,風險隱患很大。
(4)超過經營范圍開展業務。融資中介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的經營范圍是投資理財、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市場調查、商務中介等業務,在民間借貸中應當發揮的是為出借人和借款人牽線搭橋的服務中介作用。但在實踐中,很多中介公司遠遠超過其經營范圍,建立“資金池”,變相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具有“影子銀行”的特征,發揮的是信用中介作用。信用中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存在資金來源和運用的期限錯配、結構錯配等問題,需要中介公司具有相當高的風險甄別、管理水平和損失消化能力,能夠及時發現和防范借貸風險。但融資中介公司一般自有資本較少,注冊資本從幾十萬到幾千萬,總體規模偏小,資金實力較弱,損失消化能力很低,也不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從業人員和風險控制技術。發揮的是銀行的作用,卻不具備銀行經營的高要求,因此極容易出現貸款違約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導致公司破產倒閉,使出借人遭受損失。
(5)違法經營風險。實踐中部分融資中介公司不滿足于中介費收入,利用融資中介公司作為掩蓋,開展非法集資或集資詐騙活動,利用借款企業或項目名義多融資金,或挪用客戶資金,進行高風險投資、高息借貸,賺取巨額利潤,或者直接卷款潛逃。一旦融資中介公司卷入高利轉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違法經營活動,出借人的資金往往都是有去無回。
4、借款人風險
民間借貸中的借款人多為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無法得到銀行貸款的所謂次級客戶,屬于信用評級中較差的部分,再加上信息不對稱,出借人貸出資金會面臨很大的逆向選擇風險和違約風險。出借人關于借款人的各種信息絕大部分來自于融資中介公司,信息真實性和完備性依賴于中介公司的信息搜集、甄別能力和盡職程度。出借人自身對借款人信息進行搜集,存在專業知識欠缺、實地考察成本高昂等問題,特別是在P2P網絡借貸中,借款人分散于全國各地,很難從其他渠道獲取有效信息。而實踐中,融資中介公司提供的借款人信息通常都比較簡單粗略,有的P2P借貸平臺甚至只有借款人名稱和主營業務,其他信息一概沒有,因此出借人對借款人往往存在較高程度的信息不對稱。在信息高度不對稱情況下,由于不能很好判斷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和還款能力,出借人不可避免會出現逆向選擇問題,將資金貸給那些經營狀況出現問題,急需資金周轉,也最容易出現資金鏈斷裂的企業或項目。同時,由于信息不對稱不透明,出借人無法對借款人使用資金進行后續有效監督,也增加了借款人由于經營不善或故意賴賬而產生的違約風險。特別在出借人不關心資金的實際去向,只片面相信融資中介公司的資金回報承諾以及擔保公司保證的資金安全情況下,出借人面臨的借款人逆向選擇風險和違約風險更大。
此外,由于有的融資中介公司通過高回報承諾吸引出借人資金,加上高額擔保費率,直接導致借款人實際融資成本增大,有的借款利率甚至達到30%~40%,雖然解了借款人資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但往往會加重其財務負擔,導致資金使用惡性循環,拆東墻補西墻,更容易造成借款人資金鏈斷裂,出現違約風險。
5、抵押、擔保風險
民間借貸市場是一個信息不對稱較為嚴重的市場,借款人主要是從銀行和證券市場難以獲得融資支持的中小微民營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普遍不高,因此一般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并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以增強借款人信用,降低、分擔出借人借款風險。而實踐中,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比較單一,絕大多數為借款人所持有的房屋、汽車、商品等,種類單一,變現性較差,不利于防范風險。而且抵押物價值評估缺乏有效約束,往往出現在貸款前市場價值高估,違約拍賣時嚴重貶值的現象,不能完全覆蓋出借人本息。并且通過相關流程進行拍賣,耗費時間較長,拍賣費用較高,出借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擔保方面,在民間借貸活動中提供擔保服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大多注冊資本偏少,規模較小,資金實力弱,擔保能力差,為出借人提供的風險保障非常有限。由于民間借貸規模日益增加,對擔保服務的需求快速增長,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杠桿率一般都在最高限水平波動。而擔保業務具有高風險低收益的特點,很多擔保公司自身缺乏有效的資本補償和風險防范機制,加之市場再擔保機制尚未建立,一旦借款人違約風險有所集中,擔保公司根本沒有能力消化風險,資金鏈斷裂的情況時有發生,無法實現對出借人進行代償,也就無法有效發揮為出借人分擔風險的作用。此外,如果擔保公司和融資中介公司、借款人存在關聯交易,擔保公司的存在也沒有實質性意義,淪為一個空殼,沒有任何風險保障作用。如果融資中介公司自身提供連帶擔保責任,也會面臨中介公司由于資金實力不足以消化違約風險而無力代償的困境。
6、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關于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體系,現行關于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等的法律法規分散于《民法通則》、《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刑法》等法律中的相關規定,國務院及有關部委對融資中介機構的相關管理辦法、部門規章,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的相關司法解釋,以及不同省市的地方規范性文件。今年實施的《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作為我國首部規范民間金融管理的法規,也只是地方性法規,國家還沒有頒行任何規范民間借貸的專門法律法規。因為沒有專門法律進行約束,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存在著諸多法律風險,具體表現為:(1)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的性質在法律上沒有得到明晰界定,不需要金融監管部門審批,只需要在工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對業務開展需要的資質、人員、技術等方面沒有要求,準入門檻很低,任何個人、企業及社會組織都可以注冊成立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特別是P2P網絡借貸公司,成立條件更低,造成了大量資質較差的融資中介機構的出現,經營良莠不齊,擾亂了融資秩序,增加了公眾借貸風險。(2)沒有相關法律對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經營范圍進行明確規定,其經營范圍外延非常模糊,營業執照許可的業務范圍與實際從事的民間借貸中介業務有很大出入,公司命名也無統一規范,出借人和借款人很難分辨中介機構本身的合法性、可靠性,無形中加大了借貸雙方的風險隱患。即使一些融資中介公司從事的是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經營活動,公眾也很難進行確認和防范。一旦產生法律糾紛,相關借貸活動很有可能因為中介機構本身的不合法或超范圍經營,而被認定為效力待定或無效,使借貸雙方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3)出借人對融資中介公司提供的融資居間服務協議、借貸合同等法律文件、文書的真實性,內容是否完整、合法合規等,難以進行有效甄別。有的融資中介公司借貸雙方借貸手續不完備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出借人只與中介公司或借款人簽訂了合約,或者簽訂的合約內容很簡單,對很多事項約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沒有約定。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可能利用相關合約和文件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使出借人權益受損。(4)出借人不熟悉抵押擔保相關規定和流程,有的借貸活動只對部分債務設定了抵押、擔保,或者借款人出具了抵押物,但沒有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或者抵押物存在重復抵押等現象,都有可能導致抵押、擔保無效,出借人相關權利得不到法律保護。(5)發生違約糾紛后出借人訴訟到法院,但法院審理周期較長,而且判決生效后借款人或融資中介機構自覺履行比例或法院能強制執行的比例較低,出借人的債權難以實現。
7、監管風險
雖然第三方模式下民間借貸中介機構做的是服務中介業務,但涉及到的是資金的借貸活動,屬于直接融資的范疇。但目前我國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活動,是不受證監會、銀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而是由不同主管部門進行多頭監管。其中擔保公司受中小企業發展局管理,融資中介公司受工商部門管理,民間借貸沒有納入一個整體的金融監管框架之中,存在諸多監管漏洞。在實踐中工商部門往往忽視了融資中介機構的金融功能,按一般工商企業進行監管,在對融資中介機構進行注冊登記后,就放任其自由發展,對中介機構的實際業務范圍、運作模式、收費方式、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風險控制等均缺乏具體規定,對相關民間借貸活動缺乏有效的跟蹤調查和動態管理,產生了大量監管上的空白,造成很多中介公司業務名不符實,缺少誠信,吸儲放貸等違法違規業務經營額遠遠超過正規的中介費用,亂象叢生,風險無法控制,難以有效維護民間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
四、風險管理建議
在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活動中,出借人面臨的以上諸多風險一旦爆發,不僅會嚴重損害出借人利益,引起和社會動蕩,還會擾亂金融秩序,不利于融資活動順利開展,因此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風險,保護出借人利益,規范中介機構行為,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
1、出借人控制風險的建議
社會公眾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進行民間借貸,應當具備一定的理財知識,對借貸活動各個環節可能存在的風險具有一定的鑒別能力。而實踐中通過融資中介公司進行民間借貸的出借人,一般并不具備相關知識和能力,不可能像銀行信貸人員或融資中介公司那樣去篩選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因此出借人要有效控制風險,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理財素質,熟悉相關財務知識、投資知識、法律知識,才能更好地選擇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在挑選融資中介公司時,要充分了解公司背景、資金實力、經營能力、歷史交易記錄,公司實際控制人和高層管理人員的信用記錄、人品、口碑等,最重要是了解公司對風險進行管控的措施和能力,以規避對中介公司的逆向選擇風險、委托風險和經營風險。在選擇借款企業或項目時,除了從融資中介公司獲取信息,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記錄、經營情況、資金用途、還款能力等內容之外,還應當從其它渠道(比如實地考察、到工商部門了解等)獲得盡可能多的信息,以正確評估借款企業或項目,規避借款人逆向選擇風險和違約風險。在與融資中介公司、借款人簽訂書面合同時,必須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查,看是否詳細確定了借款用途、金額、借款時間、還款方式、利率、違約責任等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并對各種合同辦理公證。對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應當避免抵押種類單一,要求借款人提供包含房屋、土地、汽車、國債、存折等多種資產的抵押物組合,并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對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審查其與融資中介公司和借款人有無關聯交易,了解擔保公司的資金實力、杠桿率、歷史業務記錄,選擇獨立的、資金實力強、運作規范的擔保公司。在提供借款時,應當使用銀行轉賬方式,直接匯交借款人并進行確認,避免融資中介公司建立“資金池”或挪用借貸資金。款項借出之后,出借人還應當隨時關注融資中介公司、借款人、擔保公司、抵押物的相關情況,如果出現拖欠行為,應當及時督促相關當事人制定還款計劃,并在訴訟時效內申請債權保護,或通過抵押物拍賣、擔保公司代償、融資中介公司代償等方式追討借款本息。
2、融資中介公司管理風險的建議
融資中介公司作為民間借貸橋梁,要充分發揮其服務功能,促進民間資金順利融通,優化配置資金資源,必須要加強自我規范。其一需要提高風險甄別技術,構建針對不同類型中小微企業進行信用評估的相關體系,以便為出借人提供準確信息,協助其作出借款決策。其二需要提高風險分散技術,協助出借人將資金分散于多個借款企業或項目,避免借款用途集中化。其三需要建立完整的業務制度,規范業務流程,切實做好貸前審查和貸后跟蹤調查工作,避免關聯交易和超范圍開展業務。
3、監管部門管理風險的建議
監管部門對融資中介機構和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督管理,在民間借貸風險管控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要有效控制相關風險,應當:(1)針對民間借貸不斷擴大的趨勢,盡快建立健全適應民間借貸活動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明確民間借貸在金融體系中的法律地位,對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融資活動做出明確的法律解釋,對借貸主體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權益保護、合同要件等方面加以規定,以規范、保護符合經濟發展的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保護合法民間借貸雙方的權益,引導民間借貸活動健康發展。(2)針對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的經營現狀,盡快制定出臺《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管理辦法》,明確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管主體,將融資中介機構納入與小額貸款公司等類似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而不是單純由工商部門進行普通監管。可以考慮將其納入銀監會監管體系,或者納入地方政府金融辦管理,由銀監會或者政府金融辦進行審批。明確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性質、成立條件、組織形式、機構名稱、業務范圍、從業人員資質條件等,加強市場準入管理。(3)對現有融資中介機構進行清理,借助銀行賬戶、支付結算系統、審計等手段跟蹤其資金動向,掌握其經營模式、資金融通總量、潛在風險等情況,嚴禁超越合法范圍經營,嚴厲打擊吸儲放貸、高利轉貸等違規業務操作,堅決取締違法中介機構,強化其作為服務中介的功能。并要求其撥付風險準備金,以提高其控制風險、消化風險的能力。同時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融資中介機構進行業務培訓和政策法規宣傳,加強從業人員業務技能培訓,提升職業道德,以規范其業務經營活動。(4)加強對融資中介機構業務和民間借貸活動的監測。建立監測制度,推廣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模式,對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業務的交易金額、資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貸期限、抵押擔保形式、償還情況等進行登記。建立區域性及全國性的民間借貸交易統一信息平臺,逐步實現民間借貸信息陽光化,將其發展變化納入到整個金融市場的監測中,及時掌握民間借貸市場相關信息,減少監管部門在民間融資領域的盲區,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規范管理,防范大范圍的信用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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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風險轉移;風險分散;獨立法人實體;免受損害協議;子公司
JEL分類號:G22中圖分類號:F84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2)06-0105-03
一、風險轉移和風險分散是一切保險活動的本質要求
保險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經營活動具有不確定性特點。保險公司是通過與大量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來分散風險,并且希望收取的保費和投資收益能夠足以支付賠款,同時為自身贏得利潤,所以說,保險事故發生的不確定性和通過承保大量風險單位來轉移和分散風險是保險活動的本質。
對任何形式的保險公司而言,風險轉移和風險分散都是其保險活動的本質要求,專業自保公司也不例外。
二、專業自保公司相比于傳統保險公司的特殊性
專業自保公司相比于傳統保險公司有以下特殊性:(1)傳統保險承保的風險須具有偶然的,有大量同質風險的存在,可以運用大數法則,大量同質風險不能同時發生等條件,因此對很多風險不承保。但是專業自保公司可以按自己的要求設計相應的險種。(2)傳統保險作為風險的轉移方式,不能減少或消滅風險,相反還可能產生新的風險,由“風險一動機替換”原則,一個公司購買保險后會疏于防范,使控制風險的積極性降低:此外還會產生故意制造風險以騙賠的道德風險等。相反,專業自保公司屬于風險自留的一種形式,會使企業真正做到預防和補償相結合。(3)傳統保險合同中“免賠額”是基本的免責條款。再加上“賠償最高限額”等其他條款,企業不可能將全部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不能滿足很多公司的保險需要。而專業自保公司則可以靈活設計保險條款。(4)商業保險循環周期造成保費的波動性,會造成企業財務的不穩定性。專業自保公司可以幫助企業減少保費的波動。
我國的企業內部自保主要是自保基金形式,在我國自保基金主要有:中石化安全生產保證基金、鐵路保價、郵政保價、車輛安全統籌基金。此外還有鐵道部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1999年到2010年間,鐵道部“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收入高達168.75億元,保費收入已經達到中等保險公司的規模。這些自保基金都是由原來單位指派一個部門進行操作,并按照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實行自保。因為不屬于保險,所以分屬于不同的部門監管,并沒有納入保監會的統一監管,這也造成了監管上的混亂02000年8月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在香港成立“中海石油保險有限公司”,是我國第一家專業自保公司,年保費收入約達5億元港幣。2010年中海石油保險有限公司總承保財產價值達到313億美元。專業自保公司承保的風險通常是傳統保險市場不提供保險或者保險條件相當苛刻的風險。所以在尋找國內出單公司時會很困難。因為出單公司在法律上是原保險人,如果被保險人發生損失,不論再保險人(專業自保公司)是否有償付能力,原保險人都要負責償付保險賠償金。因此在國外很多前衛公司出單都是有前提條件的。專業自保公司從本質上來講是企業自保的最高級形式,可以稱之為企業外部自保。專業自保公司中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關系是特殊的,專業自保公司在承保風險和承保對象上均與傳統保險公司不相同,因此在風險分散和風險轉移上也有自己的特殊要求。
三、專業自保公司要滿足風險分散和風險轉移的特殊要求
美國內稅局(Rsl)認為不滿足風險轉移的專業自保公司不是真正的保險公司。因此,專業自保公司在滿足風險分散和風險轉移的條件上要滿足以下特殊的要求。
1、專業自保公司要有足夠的償付能力。
專業自保公司應當具有與其風險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償付能力充足率是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是指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保險公司為吸收資產風險、承保風險等有關風險對償付能力的不利影響而應當具有的資本數額。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是指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
無論一家公司從子公司還是合營公司或聯營公司,或其他長期股權投資公司以及金融資產公司處購買保險,要實現風險轉移的重要條件是專業自保公司可以支付賠款金額。因此,專業自保公司成立時的資本充足性是非常重要的,要防止有些母公司或發起人成立專業自保公司時并沒有按承諾投入足夠的資本。
2、專業自保公司與其母公司之間不能有其他保證協議。
免受損害協議是指一方或雙方達成協定,不讓另一方受到損失、破害或承擔法律責任。實際上這條款是單方補償或是建立在互惠基礎上的。免受損害協議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在標準的協議上,其中的一方基本上同意由于特定的交易引起的費用、損失、破害不另一方。這種協議在建筑商和生產商、分銷商和零售商中普通運用。補償協議是指母公司與前衛公司簽訂的,當專業自保公司不能償付損失時,母公司會補償前衛公司理賠支出。信用證是指專業自保公司簽發給前衛公司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證,該信用證里事先儲存有一定的金額,當專業自保公司不能償付時,前衛公司可以從該信用證中支取款項。
專業自保公司應該是一家資本充足的公司,這就要求專業自保公司要有獨立的承保能力,不存在母公司與專業自保公司之間的資本保證協議,或其他補償保證協議,或者免受損害協議。這些協議的存在證明了專業自保公司不是一個獨立存在的公司,而是資本不充足的贗品專業自保公司。母公司與前衛公司之間簽有免受損害協議或補償協議,或者專業自保公司與前衛公司之間簽有不可撤消信用證,這些都妨礙了專業自保公司的保險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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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問題;建議
一、民間借貸的產生
在中國,小企業融資難成為普遍性問題。同時,我國商業銀行為防范風險,不愿意幫助中小企業。貿易融資等適合小企業進行外部融資的方式在短期內實施不太現實,加上我國小企業普遍存在急于求成的投資心態,使我國小企業融資難在長時間內存在成為必然。
民間借貸出現的原因還能反映出一個問題,就是企業經營問題。多數企業為了把自己做大或者為防止資金鏈斷裂只能再融資。但面對眾多條件的約束,使得小企業更多的是采用內源融資的方式,這時的小企業不得不面對一個現實,那就是資金鏈斷裂。所以為了企業的存活只能靠民間借貸,這樣民間借貸應運而生。
二、民間借貸的特點
(一)民間借貸資金多元化
我國民間借貸的資金,一般是來自于民間自有資金。還有相當一部分來源于其他形式: 一是中大型企業或民間金融組織通過從銀行取得貸款再轉貸給中小企業; 二是一些企業“空心化”,把企業僅作為融資平臺,獲得民間資金后再加息轉貸給其他企業; 三是在一些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地區,房產抵押貸款使一定比例的資金也轉為投向民間借貸,以獲取高額利差。另外,受中國民間借貸高利率的吸引,一定規模的國際“熱錢”采取一些合法或者規避的手段繞開相應的控制和管理,不斷涌入我國民間借貸市場,這樣就構成民間資金的來源。
(二)民間借貸企業多元化
我國允許民間借貸合法化后,小額信貸公司應運而生。它不僅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更重要的是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資金,確保中小企業的存活。龐大的“地下錢莊”也不可忽視,他們表面可能以經營為目的,但實質卻能操縱當地的金融業。
三、民間借貸的風險
民間借貸的風險主要包括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這里系統性風險為不可抗力,但非系統風險卻可以防控。在民間借貸中,例如信用風險、資金風險、財務風險、利率風險、道德風險等均是非系統風險。
(一)信用風險
由于經濟的不明朗,信用風險逐步上升。2011年浙江一帶的跑路事件,福建信貸企業資金鏈斷裂等都打擊著民間資本市場。往往擔保的不健全或者低擔保對于原本就沒有償債能力的企業,無疑是加大信用風險。
(二)資金風險
由于民間借貸利率與商業銀行利率存在較大利差,部分大型企業或銀行內部人員虛構項目、騙取銀行貸款,然后轉貸給資金匱乏的中小企業以賺取高額利潤。這樣容易誘發銀行、大企業的資金風險。
(三)利率風險
民間借貸會使國家宏觀調控失靈。大量民間資本游離于監管之外降低了央行貨幣政策效果。非正規金融分流了正規金融機構吸收存款的能力,從而削弱了正規貸款的投放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減低了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地區效應。過多資金進入虛擬市場,造成實體產業的虛空,一旦發生資金鏈條斷裂,必將造成整個市場經濟秩序紊亂。
(四)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往往是伴隨高利息和一些不擇手段的收賬方式出現,這種道德風險的產生不僅會引發社會動蕩,更是對法制的踐踏,這也從側面反應出我國法律的不健全。
四、民間借貸出現的問題
(一)不平等的金融體制是我國民間借貸出現的根源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壟斷增加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容易與公平、自由的原則背道而馳,造成“金融抑制”的后果。銀行的借貸制度大相徑庭,中小企業的信用相對低下,為規避風險,銀行通常會選擇大企業與國企。同時,我國實行嚴格的金融管制,致使中小企業融資的路徑并不暢通。進入股票市場、中小企業板的門檻過高,這就推動了民間借貸的發生。
(二)宏觀經濟政策與實體經濟不相符是產生民間借貸的內在原因
宏觀經濟政策往往在落實的過程中會有所滯后。中小企業為了發展需要資金,這樣就使民間借貸加劇。我國現行的居民存款實際利率為負利率,但有數據表明我國民間資本仍然存在閑置狀況,并且造成投機行為的泛濫。這樣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并沒有從金融市場得到補充,這往往會使民間借貸市場發展畸形。
(三)政策與專業機構不對稱是民間借貸發展的重要原因
我國的監管機構在民間借貸方面存在監管不清的地方,我國缺乏專門的國家金融機構介入民間。只有介入民間借貸市場,才能使民間借貸市場真正朝著市場化、陽光化的方向發展。避免產生風險轉嫁,為民間借貸市場打下夯實的法律基礎和制度保障。
五、解決民間借貸問題的建議
(一)用市場形式來解決民間融資的效率問題
如果民間借貸有形市場由政府發起并組建,制定相應的市場規則,要求參與借款的企業提供相關信息,對貸款額度給予一定的限制和貸款備案制度,讓參與民間借貸者特別是資金供求者獲得信息服務和法律保障,小企業融資困難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會有所緩解,并能使民間借貸市場的利率走向趨同,在一定程度上真實反映社會資金的供求關系,并為近一步深化改革我國的利率體系提供參照。
(二)建立全方位的金融體系
采取多種金融方式結合,運用保險來合理規避風險,運用證券投資和民間資金來籌措資金,尋找一條符合中國市場的中國式民間借貸道路,從而降低非系統性風險帶來的隱患。
(三)建立立體的監管網絡
首先,確定監管模式,應以行業自律為主、政府監管為輔。其次,確立合適的劃分標準實施分類監管,整合監管部門,建立一整套的監管體系,確保有明確的法律保護。
(四)近一步確定民間借貸在我國民間金融市場的地位
通過建立點、線、面的全國民間金融網絡,利用強大的互聯網和發達的網上銀行,使資金的審批、發放以及回收更符合實體經濟的需要,確保民間借貸朝正確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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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暴利取向 風險傳遞 人格化交易 虛擬經濟
民間借貸是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組織之間直接進行的貨幣借貸行為。一般而言,民間借貸能夠滿足人民群眾日常生活、調劑小額資金的需要,具有及時、簡便、靈活的特點,對銀行信用起著一定的補充作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統計數據,截至2011年6月,全國小額貸款公司機構數量增加3366家,貸款余額2874.66億元,同比增長42%和57%,同時全國共有典當行5238家,實現典當收入總額1180億元,同比增長38%,全國民間借貸發展迅猛。2011年10月4日,總理在溫州考察時強調,要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發揮其積極作用。不可否認,沒有民間借貸,不可能有今天如此發達的中國民營經濟。同時也必須看到,僅從溫州、鄂爾多斯等地來看,我國的民間借貸已經出現了不容置疑的困境。對此,本文擬從現階段我國民間借貸的新特征及其困境分析兩個層面加以理解,希冀能夠對化解困境提供一種思路。
1 我國現階段民間借貸活動的新特征
就民間借貸的特征而言,大多屬于典型的高利貸,溫州和廣州和鄂爾多斯等地的民間借貸的“高利貸”特征更為明顯。同時,民間借貸的收益“變形”導致借貸資金向暴利取向轉變。基于民間借貸資金對流通速度的偏好,利率高低反而是其次,這也就給高利貸甚至‘暴利貸’提供了空間。同時,資金提供者和使用者身份“變形”導致金融性質發生本質變化。這就導致民間借貸的性質從以往的直接融資為主向間接融資為主發生轉變,引發的金融風險也在加速聚集,呈現“風險傳遞”特征。具體如下:
1.1 我國民間借貸大多屬于典型的高利貸,暴利取向明顯 《民法通則》規定,利息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4倍就屬于高利貸。綜合各地信息,我國民間借貸已經到了瘋狂的境地。民間融資利率不斷在大幅上揚,遠遠超過了銀行貸款利率。在民間借貸市場,要想月息5分(年息60%)借到錢還得靠關系,6分(年息72%)、7分(84%)很正常。銀行的利率是由國家調控的,2%、3%、5%、7%、8%,差不多就這個區間,不可能太高。以溫州市為例,其民間借貸的利率水平已超過歷史最高值,一般月息是2到6分,有的高達1角,甚至1角5,年利率達180%。在吳英案中,吳英所借資金年回報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達到100%,到后期資金鏈出現問題時甚至出現“3個月回報期”—即三個月的利息達100%,使不算利滾利,年息也在400%以上。福建泉州農商銀行蘭可雄指出,這種趨勢在浙粵閩地區都有相當的普遍性,“民間借貸資金的最大特點就是求快,利率高低反而是其次,這也就給高利貸甚至‘暴利貸’提供了空間”[1]。隨著借款期限的縮短,利率敏感性也降低。而基于借貸周期的縮短和利率敏感的降低,借貸風險大大增加,暴利取向成為可能和必然。
1.2 我國民間借貸出現風險傳遞趨向 隨著民間借貸暴利取向出現的,還有民間借貸伴生的風險傳遞特征。民間借貸的傳統特點是資金提供者和使用者相識、相知,雙方經由彼此的熟悉而確保借貸風險的控制。但是暴利取向使得民間借貸的范圍超越熟悉人社會,而經由人際關系的拓展而獲得鞏固。即民間借貸從以往的直接融資為主向間接融資為主發生轉變,民間借貸的資金使用者和供應者不再熟悉,雙方對彼此只是一個符號表示,雙方對資金的流向不再具有共同關注。這種民間借貸的傳銷式發展,加速了金融風險的聚集,導致民間借貸的金融性質發生本質變化,呈現“風險傳遞”特征。
2 我國民間借貸活動困境的背景分析
我國民間借貸活動的困境不僅基于高利貸偏好、暴利取向和風險傳遞趨向,而且與我國民間借貸的人格化交易機制和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的異位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
2.1 我國民間借貸活動以人格化交易作為常態的運行機制 史晉川認為,傳統民間金融市場賴以有效運行的基礎,是基于直接融資模式的“人格化合約執行機制”,依靠熟識人際關系和實時掌握資金、資產動向來維持。[2]
在鄂爾多斯市,貸款人與借款人沒有任何擔保或者抵押,全都是靠人際關系維系。很多上億元的民間借貸,甚至煤礦的轉讓,只有一張白紙,沒有任何法律文書。但這個民間金融體系只跟熟悉人做生意,不接納陌生人。在他們之間,血緣關系和熟人關系已經和經濟關系完全滲透、契合。
溫州民營企業創業之初,從其組織形態看,是在家族、親屬觀念和地緣觀念等文化下的,以家庭為核心,以親友、鄰里為圈子的經濟共同體。其籌資方式是通過民間直接借貸的債務融資。這種自由借貸具有投向自由,利率隨市場浮動、貸期靈活,交易方式隱秘等特點。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溫州民間資本的發展與引導研究》報告這樣揭示溫州民間借貸的風險防范機制,“(溫州)民間借貸的風險防范并不依賴于抵押或擔保,這實際上使放貸人對資金風險防范更加敏感。并且,民間借貸在固定雙方之間重復發生率較高,多重的社會關系和借貸活動的經常性都有利于借貸風險的信息溝通與防范。最重要的是,民間借貸資金一般用于民營企業的生產經營,但借貸主體往往不是企業而是作為業主的個人。借貸主體的個人化使債權關系清晰,從而利于風險損失的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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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風險,成因,措施
一、背景介紹
央行溫州支行 2011年7月公布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溫州民間借貸極其活躍,民間資本超過6000億元,且以每年14%的速度持續增長,89% 的家庭個人和 59.67% 的企業參與其中,其規模高達1100億元,占全市銀行貸款的20%,真可謂全民“炒錢”。更有甚者,曾有貧困縣“寶馬鄉”之稱的江蘇泗洪縣石集鄉,總人口為 2.3萬余人,共有 5800 多戶,其中有 1740 戶參與民間借貸,占全鄉總戶數的30%左右,民間借貸市場規模之大可見一斑。截至2011年5月末,央行調研顯示,全國民間融資總量約 3.38 萬億元,約占中國影子銀行貸款總規模的 33%,相當于銀行總貸款的7% ;中信證券 2012 年1月初的研究報告顯示,中國民間借貸市場總規模超過4萬億元,約為銀行表內貸款規模的 10%—20%。據全國工商聯的調查,過去三年全國有近62.3%的民營企業是通過民間借貸進行融資的,個別地區甚至接近90%.2011 年相關數據顯示,全國法院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608477件,較2010年上升38.27%,涉案金額1143億元。上述情況均揭示了民間借貸市場日趨瘋狂的現狀。在這樣的情況下,分析民間借貸的風險及其成因是非常必要的,同時,本文針對各種情況,為完善金融市場的發展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二、民間借貸的風險表現
2011年,內蒙古鄂爾多斯、河南安陽、浙江溫州等地相繼發生高利貸崩盤、企業老板“跑路”的事件,給當地居民生活帶來了很多的負面影響,也給當地的經濟帶來了巨大的動蕩,這些“不約而同”發生的事件引起了各地政府以及金融管理部門的高度重視。這些事件充分說明了民間借貸風險的爆發已經不再局限于一些局部的地方,而逐漸成為全國范圍內的大型的群體金融危機,如果不能有效的防范危機,民間借貸的風險將彌漫到更多的地區,并且沖擊到我國金融市場乃至宏觀經濟的發展。在這種情況下,分析和研究民間借貸的風險、成因以及其影響將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一)企業財務風險大,危害社會穩定。民間借貸就像一把“雙刃劍”,雖然為企業融資帶來了很大的便利,但是其高額的利率又給企業帶來了很大的財務風險。雖然國家法律規定小貸公司的貸款利率不得超過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以高于此利率借入資金的企業并不在少數,而與此相反的是,企業的利潤率往往遠遠達不到這一水平,這便為此后的很多危機埋下了伏筆。一旦企業不能獲得預期利潤,其資金鏈便會一環扣一環地斷裂,進而不能支付到期的負債,從而陷入破產危機當中。企業破產所帶來的直接問題是當地居民的失業問題,進而有可能因此而引發犯罪問題,給社會穩定帶來了巨大的負面影響。
(二)民間借貸大規模擴張影響銀行等正規金融企業的發展。由于民間借貸的高額利潤,很多企業或者個人試圖通過銀行信貸和民間借貸的利差來獲取收益,從而導致企業或個人通過直接借貸、信貸理財等方式將從銀行借去的資金直接貸入到民間借貸市場中,或者通過典當行等民間借貸機構將資金間接投放向民間借貸市場。通過上述兩種方式,資金順利地從銀行投入到民間借貸市場中,以獲取高額利潤。然而根據上述分析可知,民間借貸存在著巨大風險,一旦資金鏈中一環斷裂資金無法如期歸還,勢必將引發銀行體系的風險,對銀行的存貸款業務產生不良影響,進而阻礙銀行的進一步發展。
(三)民間借貸資金投向脫離實體經濟,產生資產泡沫風險。首先,由于民間借貸的高利率性致使借貸企業面臨更大的財務風險,一旦企業破產,資金便被迫從實體經濟中抽離,如果企業的破產變成了規模性的危機,對實體經濟造成了巨大的負面影響;其次,民間借貸對實體經濟的沖擊來自于其對實體經濟的擠出效應。近年來,國家的信貸資源明顯向各級政府下屬企業和國有企業傾斜,同時,受到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我國實體經濟發展速度緩慢,這一趨勢導致民間資本行為短期化,很多民營企業不愿意做長期投資,故而不選擇將資金投入到實體經濟中去,而是把資金投放到虛擬經濟中,特別是證券市場。民間借貸市場逐漸發展為一個噱頭,從原來的資金流轉地變為了資金炒作,不僅使得實體經濟缺乏必要的投資資金,還會導致資產泡沫化的大風險。
三、民間借貸的風險建議
(一)加快金融體制改革,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務體系。首先,應該完善對中小型企業的扶植制度,并鼓勵民間金融機構的發展,形成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的相互補充、共同發展的良好局面。同時要逐步建立起多元化、多層次的完善的金融服務體系,為不同規模的經濟主體提供全面充分的金融服務,滿足社會各個層面企業的融資需求。其次,要積極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只有這樣才能徹底消除民間借貸高額利率的現狀,為企業的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的前提。
(二)確定和監管民間借貸的合法性。根據上述關于民間借貸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可知,正規金融市場的供給與市場中對資金的需求并不匹配,以銀行為主的正規金融機構為了其盈利的目的將資金更多地借貸給大中型國有企業,這導致在不發達地區的資金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滿足。所以非正規金融的存在短期內是不會被正規金融所替代的,故而民間借貸的存在是必須的,它的合法地位也是必須被認可的。
一旦其合法地位被確認,那么借貸雙方便會受到法律的強制監管和保護。同時在政策上也應該對民間借貸的范疇、運作機制市場準入、業務經營和市場退出等方面進行有效的規范,加強其可操作性和正規性。對于正面的民間借貸行為應該實行鼓勵政策,而對于負面的行為要加大懲罰力度,將不法行為拒之門外。
參考文獻:
[1]安起雷.對民間借貸問題的探討與建議[J].財金調研,2012
[2]畢德富.宏觀調控與民間借貸的相關性研究[J].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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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中小企業發展十分迅猛,已經成為國民經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受限于自身信用等原因,中小企業在融資上還存在一定的困難,這時候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選擇民間借貸的方式進行融資,本文對民間借貸與中小企業融資的關系進行了簡要研究,旨在優化中小企業在融資方式上的選擇,以促進其長期穩定的發展。
一、 我國民間借貸的特點
①普遍性: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我國民間借貸呈現不斷增長的態勢,借款的方式和范圍都逐步擴大;②風險較高:一般來說,民間借貸的利率普遍較高,這是由民間借貸的方便性和中小企業的用款迫切性所決定的;③借貸方式以信用貸款為主:對于中小企業來說,由于缺乏抵押和擔保以,固定資產不符合商業銀行的低壓要求,因此難以實現商業銀行貸款,但民間借貸融資的方式往往屬于不需要抵押和擔保的,因此其更加符合中小企業的貸款需求和融資需要;④差別定價嚴重:民間借貸不同于銀行貸款,其在利率上是可調整的,不同的資金用途會有不同的借貸利率;⑤缺乏監管:民間借貸有著分散性和盲目性,其中很容易參雜著一些違法活動,民間借貸需要被監管,但當前我國對民間借貸的監管體系并不健全,缺乏對民間借貸的有效法律保護,這樣很容易引發民間借貸糾紛。
二、 民間借貸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影響
(一) 正面影響
(1) 緩解資金壓力
有許多的中小企業由于資金斷流面臨著發展的停滯甚至倒閉的風險,中小企業受限于自身信用以及國家政策,很難進行對外融資,而民間卻有著資金閑置,中小企業以民間借貸的方式進行融資能夠極大的解決當前的資金困境,緩解了資金壓力,通過借貸資金轉化為投資生產,從而實現了企業的發展[1]。
(2) 優化資源配置
民間借貸的融資方式擔保簡便,借款人可以充分考慮資金用途、借款企業發展潛力等,通過綜合的分析選擇風險較小的中小企業提供民間借貸,這就使得一些回報高、風險小的行業更容易受到民間借貸的支持,使得大量的民間資金聚集在風險小、穩定性高的優勢行業,促進了此行業的發展,小范圍內的優化了資源配置。
(3)監督管理和控制風險
相較于商業銀行貸款等對外融資,民間借貸融資的方式一般是區域性的,借貸范圍比較小,同時借貸雙方一般關系比較密切,借款人對于資金的用途以及貸款企業都比較了解,避免了信息的不對稱,有效實現了對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同時能夠實現對資金運用過程中風險的控制。
(二) 負面影響
①易引發借貸糾紛:當前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的融資方式受限于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并不完全受保護,一般來說,民間借貸的手續簡單,在擔保措施、合同簽署等程序并不十分規范,這就增加了引起借貸糾紛的風險;②不利于長期發展:民間借貸融資的方式雖然能夠緩解中小企業短期的資金壓力,但其利率較高,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如果借款數額過大、時間較長,高額的利息會給中小企業帶來很大的還款負擔,不利于中小企業長期的發展;③易引起惡性循環:民間借貸利率較高是其一個主要的特點,中小企業通過民間高利借貸的方式進行融資,一旦企業無法走出困境,高額的利息會企業壓力倍增,容易引發這種高利借貸資金的惡性循環,風險較大;④不利于國家宏觀調控:這種民間借貸融資方式并不受國家宏觀調控,許多借款人并不問資金的用途,這就使得資金流向不明確,有一些資金可能流入到國家宏觀調控的限制行業中,一些受保護的中小企業反而不能獲得資金,從而影響了國家的宏觀調控。
三、 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融資可行性研究
一般來說,中小企業的發展過程可以根據其發展進度以及企業價值分為不同的生命周期階段,在不同生命周期階段中的小企業其民間借貸融資的可行性是不一樣的。
(一) 創業期的可行性
創業期僅僅是中小企業的一個起步階段,在創業期階段內,企業未來的發展有著許多的不確定性,其產品效果以及發展前景還沒有經過發展的檢驗,融資的風險較大,但對于中小企業來說這個階段的資金需求比較大,并且從長遠發展的角度看,長期的資金維持十分重要。由于投資的風險性較大,商業銀行貸款等融資方式并不可行,但中小企業在購買設備、原材料等方面的支出比較大,過多的對外舉債會造成極大的資金壓力和還款壓力,因此,在創業期的中小企業主要的融資方式應為直接融資,如果采用民間借貸融資,應當主要考慮親友互助、信用貸款以及企業內部集資的方式進行融資,這些民間借貸方式的風險較小,且對于企業的還款壓力較小,有利于企業進一步的發展。
(二) 成長期的可行性
經過創業期的發展,處在成長期階段的中小企業發展前景逐漸明朗起來,企業的風險較小,同時企業的產品逐步得到市場的認可,企業有了產品的收入和盈利的能力,在這個時期中小企業一般需要資金鞏固生產、擴大生產以擴大市場份額讓企業進一步發展,雖然企業的盈利能力加強,但這并不能完全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此時企業基本滿足商業銀行的貸款需求,可以考慮通過銀行貸款進行對外融資,此外,為了擴大生產、投資建廠、購買設備,企業也可以選擇民間借貸融資,成長期的企業已經有能力償還民間借貸,對于民間借貸的還款壓力也有著一定的承受能力。
(三) 成熟期的可行性
成熟期階段的中小企業已經具有了一定的資產規模,并在市場上占有了一席之地,由于行業競爭以及規模的擴大,此時中小企業的利潤率一般能夠維持在市場平均水平,為了長遠的發展,企業應當將產品和服務不斷創新轉型,以保證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由于企業盈利的穩定,此時的資金需求主要為流動性的資金,除了與商業銀行接觸進行融資外,中小企業可以采取并購或上市的渠道進行融資,也可以考慮民間借貸的方式,對企業信息以及產品信息進行披露,吸引民間借貸資金進行融資,例如連鎖經營、專賣等方式,如果中小企業在成熟期出現短期的資金短缺可以利用中介型的民間借貸進行融資以緩解資金壓力[2]。
(四) 衰退期的可行性
處于衰退期階段的中小企業的產品或者服務已經逐漸被市場所淘汰,企業正在逐漸走下坡路,依照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中小企業應當積極加強產品和服務的創新,做好產品和服務的轉型工作,或延伸到其他領域二次創業,此時中小企業的規模逐步回縮,因此資金并不緊張,融資主要是為了產品和服務的轉型以及二次創業,這個時期企業可以通過自身的影響力吸引民間借貸長期投資,通過這種民間借貸方式保證企業的競爭力,實現中小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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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南省縣域民間借貸的發展特點
我們選取120家中小企業和291位農戶作為樣本,對湖南省14個市州(其中長沙市選取轄內瀏陽市為樣本)縣域農村地區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的民間借貸情況進行了調查,發現其呈以下特點。
(一)民間借貸規模逐步擴大。從調查情況看,樣本點民間借貸余額從2006年末的17315萬元的增長到2009年6月末的33331萬元,折合年均增長率約28.72%;借貸頻率從2006年的1592筆增長到2008年的2026筆,年均增長約12.81%,且單筆借貸規模有逐步增大的趨勢。
(二)資金用途以生產性資金為主。2008年湖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達到4512.5元,隨著農民收入的提高,農村家庭消費一般不缺資金,民間借貸資金主要投向生產經營領域,如農村石場、磚廠、養殖場等,據調查,2009年6月末樣本點民間借貸的資金用途為:生產經營資金占84.41%,家用消費資金占0.99%,投資占13.50%,其他用途占1.10%。
(三)民間借貸期限靈活。民間借貸的期限比正規金融機構貸款期限更靈活,借貸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到某一天還款,不必以月或半年度為貸款期限,如果到期還可以協商展期。農村資金主要為了滿足農業生產,借貸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下,占全部借貸總額的83.62%,其中6-12個月的占全部借貸金額的比例為31.7%。
(四)民間借貸門檻較低,借貸方式以借據為主。民間借貸門檻較低,相對于正規金融機構的抵押、質押、擔保借貸方式,民間借貸更偏好于信用借貸,如2009年6月末樣本點民間借貸中采用信用方式就高達82.08%,其次才是抵押、質押、擔保借貸方式,占比17.55%。借貸形式主要是以借據為主:企業采用合同文本形式的占10.06%,借據形式占81.83%,口頭協議占0.91%,其他形式占7.2%;而個人采用合同文本形式的占4.95%,借據形式占88.03%,口頭協議占4.83%,其他形式占2.19%。
(五)民間借貸利率較高,以到期一次支付為主要付息方式。農村民間借貸利率與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基本持平,從樣本點情況看,企業借貸年利率最高17.5%,一般在0-12%之間;農戶借貸年利率最高20%,一般在0-15%之間。農業生產具有很強的季節性,尤其是在種植業和畜牧業等行業中,所獲利潤必須要等到農作物豐收或牲畜成年后才能收回,生產過程中幾乎全是資金投入,因而民間借貸利息支付方式主要是到期一次支付。從樣本點的情況看,采用到期一次支付方式的占48.83%,按季、按年付息方式分別占32.47%、13.58%。
(六)中介性質的民間借貸行為逐步增多。調查顯示,各地的典當行、擔保公司等逐步發展成為民間借貸的中介機構,部分地區還出現了專門的民間借貸經紀人。民間借貸中介的經營模式比正規金融機構靈活,并推動民間借貸發生了“四大轉變”,即由零散向規模型轉變,由高息向低息型轉變,由口頭向契約型轉變,由單一向多樣化轉變。
二、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的比較分析
(一)民間借貸相對于正規金融的制度優勢
從樣本點民間借貸的發展特點可以看出,民間借貸相比正規金融具有一定的制度優勢,更容易滿足農村資金需求。
1.信息對稱優勢。民間融資是一種基于血緣、地緣、人緣而發生的直接融資方式,借貸雙方較固定和熟悉。貸款人可以利用自己的社會基礎,綜合地、深入地對所借款項的去向、投資項目的風險大小、投資項目的發展前景和借款人的信用狀況進行了解。正規金融由于信息不完全或監督成本太高,傾向于“信貸配給”,有選擇的提供金融服務(經常有業務往來的客戶或大客戶),而農業由于不同于工業的特點,一般與正規金融機構之間沒有穩定的業務關系,導致鄉村企業、農戶等經濟主體排除在正規金融機構的服務之外。
2.交易成本優勢。在農村,大部分農戶和鄉村企業的貸款需求規模較小,較高的交易成本使正規金融機構不愿涉足這種農村小額信貸。而民間借貸融資前的信息搜尋成本和融資后的跟蹤管理成本很低,甚至可以忽略。在民間借貸中,一般不需要對融資方的“公關”而支付尋租成本。農村民間借貸所具有信息對稱優勢,降低了調查、審核、貸后管理等交易成本。
3.經營成本優勢。農村民間金融一般無正式的辦公場所和辦公人員,即使是中介機構,其組織機構也很簡單,幾乎沒有管理成本或管理成本很低。沒有組織機構就沒有固定資產要求,也無需注冊登記費用,進一步降低了經營成本。經營成本的低廉使降低農戶的借貸成本成為可能,與農業生產利潤低的特點相適應,成為農戶融資的理想來源。
4.風險控制優勢。發展初期的農戶和鄉村企業主要依賴民間借貸,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股權資本投入,經理人員在對項目的選擇上很謹慎,內部人控制和道德風險明顯降低。據常德市、衡陽市調查反映,目前該市借入資金的逾期率分別為7.91%、4.34%,均低于當地正規金融機構貸款逾期率。實踐證明,真正由民間借貸主體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往往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和較高的投資經營效率,對于經濟主體違約所造成的信用風險,能夠依靠熟人社區約束機制對其進行全面借貸凍結,反而可以成為金融穩定的積極因素。而正規金融的借款人往往缺乏有效的道德和聲譽約束機制,造成了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的“惜貸”現象。
(二)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滯后于正規金融
在我國,尚無專門的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予以規范,使得民間借貸活動長期處于一種模糊的狀態,影響了金融宏觀調控的效果和借貸雙方的權益的保護:一是民間借貸未納入國家統計范圍,影響宏觀調控政策效果。調查顯示,民間借貸多屬“地下”運行,存在著較大的盲目性和逐利性,在缺乏有效監督和引導手段的情況下,民間借貸資金有可能流入小水泥、小紡織、小礦山等受限制行業,從而削弱宏觀政策的調控效應。二是民間借貸操作方式不規范,容易引起債務糾紛。來自法院的調查顯示,當前民間融資規范程度依然不夠,如部分約定利率水平偏高,出現了超過貸款基準利率4倍以上的高利貸行為;違約金約定不規范,部分企業借貸在合約中沒有明確違約金或違約金比例過高,易導致法律糾紛,而法院方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也缺乏明確的指導意見,對非法融資活動的打擊也往往只能以事后結果下結論,缺乏最關鍵的事前預防。
三、農村金融服務創新的制度安排
對比民間借貸和正規金融機構的優勢和劣勢可以看出,解決農村金融抑制問題,既要吸取民間借貸的優點,更要在此基礎上加以規范,找準正規金融與民間借貸的最佳結合點,因此,農村金融服務創新勢在必行。
1.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合理規范民間借貸資金。政府應盡快出臺扶持措施,建立風險擔保基金,引導各類投資者設立貼近農民和農村需要的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和農村小額貸款公司,鼓勵境內外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專營貸款業務的貸款公司。引導民間借貸資金向此類正規金融機構集中,使民間借貸在繼續發揮融資作用的同時,逐步向有良好監督管理的新型正規金融機構過渡,解決民間資金難以解決的長期、低息貸款問題。
2.探索農地金融制度,拓寬農民投融資渠道。農地金融是以農地作為信用保證(抵押)而獲得的資金融通,農戶可用土地使用權證書交存農村信用社作為抵押而獲得貸款,農村信用社等機構將全部申請貸款農戶的土地債券化,將債券賣給有剩余資金的農戶從而籌集資金。農地金融方便了農地進入土地流轉市場,若農戶貸款到期無法償還,信用社可將抵押的土地通過農地市場進行拍賣,也可自己經營。國外的經驗表明,土地債券是農村金融真正建立的重要標志。建立我國農地金融制度,既要發揮市場流通的作用,也要發揮政府的政策引導、政策支持和經濟援助等作用,從而擴大民間資金投資渠道,緩解農戶融資難題。
3.創新抵押擔保機制,提高農村資金使用效率。一是借鑒日本等國的經驗,成立農業信用基金協會。由農民、農業專業合作組織、政府共同出資組成農業信用基金協會,基金協會接受借款者的債務保證申請,對融資機構出具債務擔保,融資機構據此發放貸款。二是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林權、農村房屋抵押貸款試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附在上面的建筑物、林權屬于用益物權,完全具有抵押物的特征,隨著城鄉一體化的發展和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的推進,應逐步允許其可以充作抵押品。三是將大牲畜用作抵押。牛、馬、騾、豬等大牲畜是民間借貸中常用的抵押品,應完善金融機構信貸管理機制,將大牲畜列入抵押品范圍。四是積極推廣應收賬款、訂單、質押倉單、漁權等權利質押貸款品種,增加農村中小企業和農產品加工企業的有效抵押物。
四、農村金融服務創新的配套設施
(一)建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風險分擔機制。一是建立農業貸款風險分擔機制。各級政府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因自然風險和政策性風險等原因形成的農業貸款損失給予適當補償,加大對涉農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處置、核銷和剝離的支持力度。二是完善農業保險制度。不斷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業政策性保險發展模式,政府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給予相應的財政支持,穩步提高農業保險覆蓋面和保障程度。要加快建立農業再保險和巨災風險分擔機制,建立巨災風險基金,對因重大自然災害形成的大額賠付,由風險基金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償,逐步形成農業巨災風險轉移分擔機制。 (二)強化地方政府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監管。當前我國僅
有中央一個金融監管系統,在地方中小金融機構增多的趨勢下,難以真正實現監管目標。因此,要建立以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部門為主導、以地方政府為主體的農村金融監管新體系。地方政府要進一步加強與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加強對農村中小法人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退出、風險管理和運行規則的監管,引導農村中小法人金融機構將資金投向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和產業政策的行業,加強防范各種金融風險。
(三)建立健全農村民間金融法律法規體系。一是健全和完善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依據,盡快出臺《民間借貸條例》和民間借貸市場的指引性文件,打擊和防范各種高利貸行為。二是出臺《放債人管理條例》、《社會集資管理辦法》等,規范民間非正式金融的經營行為。建立民間非正式金融行業協會,加強民間非正式金融的自律。三是加強對民間借貸活動的監測。要明確民間借貸監管部門,完善監測網絡建設,建立民間融資信息監測統計網絡,為宏觀金融管理服務。
(四)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切實保障金融機構債權。一是加強農村征信系統建設。加強農村的誠信宣傳教育,推進農村征信管理系統建設,以農信社為主體建立農村企業和農戶個人征信系統和經濟檔案,解決銀企信息不對稱問題。二是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勵機制和失信懲罰機制,加大信用鄉鎮(村、戶)的評比活動,對守信者在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實行政策傾斜,對失信者實施公開曝光、停止貸款、停止開戶、停止結算等制裁,大力整飭“信用缺失”。三是金融機構要加強與執法部門的協調,嚴厲打擊惡意拖欠和逃廢債行為。法院要加強對金融案件的審判執行力度,為改善區域金融生態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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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融資難一直困擾著中小企業的發展。我們現行的金融體制又無法滿足所有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所以,很多中小企業只有通過民間借貸來解決資金困境。民間借貸還存在不易管理、抗風險能力弱等缺陷,因此,研究民間借貸與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主要從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現狀及原因入手,分析民間借貸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影響,并提出引導民間借貸正規發展的對策。
關鍵詞:民間借貸;中小企業;融資困難.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小企業已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生力軍。但目前融資難問題是中小企業面臨著困境,目前中小企業面臨著融資難題,銀行貸款傾向于國有大型企業,中小企業融資處于弱勢,沒有資金的支持中小企業,其發展必會面臨問題。民間借貸以其獨特的優勢解決了中小企業面臨的資金難題,與正規金融機構相比,民間借貸具有手續簡單、擔保方式多樣等優勢,它不僅活躍了金融市場,還滿足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但我們不能忽視民間借貸存在的隱蔽性、監管難、非法集資等問題,因此,研究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現狀及原因,分析民間借貸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影響,并提出引導民間借貸正規發展的對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 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現狀及原因
(一)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現狀
當前,中小企業發展速度遠遠超過了國有經濟的發展速度,成為經濟發展的主導力量,但中小企業發展面臨嚴重的融資限制。雖然近年來我國正規金融機構獲得了發展,滿足了一些企業的資金需求問題,但正規金融機構偏向于給規模大、實力雄厚的大型企業貸款,中小企業很難獲得貸款支持,出現了中小企業創造的經濟價值與獲得的金融支持的矛盾問題。據相關統計,中小企業貸款申請遭拒率達到了一半以上,正規金融機構很難滿足中小企業發展的融資需求。(如表1所示)
除正規金融機構,還有非正規的金融組織,民間借貸是非正規金融組織中較活躍的一種,解決了中小企業面臨的資金難題。中小企業得不到正規金融市場的資金支持,轉而從民間借貸市場獲得資金支持,不斷地發展壯大。我國政府認識到了中下企業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采取了很多措施鼓勵、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但實際效果不明顯。
(二)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分析
1.中小企業難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取資金
大部分中小企業規模小、效益低,無法滿足資本市場的融資要求,也沒有達到我國對上市企業的政策法規要求,上市希望小,無法通過股權融資獲取資金支持。所以,很多中小企業只能走債權融資的路徑,按渠道可以將債權融資分為銀行貸款、發行債券、民間借貸三類。企業發行債券會受到嚴格的控制,對發行主體有很高的要求,同時還要經過層層審批,這對中小企業來說是不可行的融資渠道。我國《證券法》和《公司法》對企業發行股票、債權做出了明確規定,這些法定的標準使得中小企業無法獲得資本市場融資。
2.銀行自身體系不健全
我國金融機構主要由銀行構成,其中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占有壟斷地位。現代商業銀行經營中要考慮風險控制、成本降低、貸款管理等因素,中小企業與國有大中型企業相比,存在風險大、成本高等缺陷,因此商業銀行更傾向于把資金貸給風險小、盈利穩定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同時對盈利不高的信貸實行嚴格控制。
3.銀企之間缺乏長期合作關系
我國銀企關系一直未得到重視,近年來,銀行開始重視與企業建立長期的合作關系,但各大銀行都是以大企業作為重要客戶,中小企業還是沒有得到重視,兩者之間缺乏長期的合作關系。長期下去商業銀行會形成中小企業財務體制不健全、信譽差、擔保機構不全等問題,不輕易把資金貸給中小企業。
4.中小企業融資無制度保障
由于要控制風險,銀行提供的金融服務伴隨著諸多限制條件,抵押擔保比較常見,這在實際操作中也成為中小企業獲取貸款的唯一方式。但大部分中小企業無法提供要求的擔保。目前,我國建立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還存在諸多問題:擔保機構體系不健全,運作管理方式有缺陷。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缺乏有效地擔保措施。同時,對中小企業來說,信用水平高就能以較少的擔保物取得貸款,但我國信用體系不完善,致使中小企業融資渠道不暢。
5.中小企業自身存在缺陷
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重要原因還有自身缺陷問題,與大型企業相比,中小企業大都存在產權不清晰、財務管理不規范等因素,同時中小企業信譽水平低,違約率遠遠高于大型企業,所以,中小企業很難獲得商業銀行的貸款。
由此可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是多樣的,在融資擔保系統缺位的情況下,要從銀行獲得資金支持是很難的,即使能得到銀行貸款,也存在風險高、成本高的問題,所以很多中小企業轉而通過民間借貸籌集資金,這為民間借貸的發展提供了土壤。
二、 民間借貸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影響
從制度角度來說,民間借貸是民營經濟主體在找不到正規金融支持的情況下的自發衍生物。民間借貸是民間金融的一種,主要有擔保靈活,多采用信用形式融資;借貸人大都是親友鄉鄰關系,貸款人對借款人背景了解;借貸手續簡便、靈活,適應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短、急”的特點;貸款利率靈活多樣等。民間借貸以其獨有的優勢給中小企業融資帶來了積極影響,但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對中小企業融資也有著消極影響。
(一) 民間借貸對中小企業融資的積極影響
1. 民間借貸能優化資金配置
民間借貸一般發生在親朋友林之間,具有信息暢通優勢,對投資項目的風險、資金用途等有深入的認識,因此會選擇風險小,有一定收益的中小企業給予資金支持。這說明民間借貸是最直接的融資方式,有利于實現一定范圍內的資金優化配置。民間借貸具有獨特優勢,在正規金融機構無法滿足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的情況下,民間借貸與中小企業形成了互補關系。同時民間借貸彈性大,收益穩定、利率高風險小的行業會受到資金的熱捧,民間借貸會集中到該行業,推動行業發展。
2. 民間借貸能監督管理和控制風險
民間借貸是民間自發形成的經濟活動行為,涉及的范圍較小,借貸雙方的關系也比較密切,所有這些優勢有助于實時監控借貸資金的用途,對貸中和貸后進行持續的動態跟蹤,并時刻關注資金用途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一些風險,從而加強風險控制。這是正規金融機構所不具有的,也是解決資本市場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的有效途徑,這也是民間借貸不能完全被正規金融機構取代的重要原因。
3. 民間借貸能提高中小企業信用意識
民間借貸滿足了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解決了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推動了中小企業的發展。民間借貸在提供資金支持的同時,也存在一定的社會擔保機制,借貸雙方有信用關系,更處在社會聯系中,社會聯系屬于無形的資源,能給借貸雙方帶來相應的收益。所以違約帶來的風險是巨大的,信用差的企業無法取得社會聯系,很難獲取資金支持,所以民間借貸能使中小企業更加注重自身誠信問題。
4. 民間借貸能進行市場調節
民間借貸是在追求利益的動力下形成的,它是立足于市場機制的基礎之上的,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行業規則,基本上是以信用作為標準。民間借貸以信用為基礎,便捷的貸后跟蹤機制,是正規金融機構所沒有的。可以說民間借貸是在正規金融機構不愿涉足的缺口處發展起來的,滿足了資金市場需求,成為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這有利于進行市場調節,形成多層次的信貸市場,從而推動經濟的發展。
(二) 民間借貸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消極影響
雖然民間借貸已成為中小企業資金來源的重要渠道,有力的推動了中小企業的發展,但民間借貸是把雙刃劍,我們在肯定其積極作用的同時,還要認識到借貸帶來的消極影響。
1. 民間借貸缺乏必要的法律約束
民間借貸驅動力是高利率,具有冒險和投機特征,交易中缺乏手續,也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的支持,如果出現借款人違約,極易發生糾紛。民間借貸具有隱蔽性、隨意性特點,監管起來有一定難度。并且民間借貸的法制環境不健全,也會影響到其自身發展。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來約束民間借貸行為,如果出現民間借貸糾紛只能用民法原則或者類似的法律規范處理。如《民法通則》中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這適用于所有的借貸關系。《合同法》中規定“自然人之前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這些法律還不健全,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較分散、未形成體系,操作性差。另外,民間借貸擔保缺乏,主要是以個人信用為基礎,造成了民間借貸的還貸風險大。
2. 民間借貸增加了企業資金成本.
民間借貸之所以能迅速發展,是因為民間借貸利率高,資金持有者敢于冒險和投機,雖然《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利率不能違反國家規定的限制借款利率,但民間借貸基本上都是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尤其是在資金需求的旺季,很容易出現高利貸現象,這勢必會增加企業的成本,使原本實力就處于弱勢的中小企業承受著高利率風險,甚至會使部分中小企業破產。
3. 民間借貸不利于中小企業長期發展
民間借貸利率高,吸引了很多投資者,一部分資金演變為高利貸,不利于正常金融秩序的維護。特別是一些短期過橋資金,期限短,這種借貸容易掩飾企業經營困境,誤導銀行借貸行為,造成潛在風險。民間借貸高利率會使一些企業出現資金難題,在正常收益難以維持高額利率時,企業發展必會遇到難題,甚至造成破產。民間借貸利率高,往往能吸引大量的社會資金,但在利益的驅動下,也容易變成非法集資、高利貸、洗錢等,這不利于中小企業的長期發展。
4. 民間借貸影響國家宏觀調控
由于金融體系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要加強對金融體系的監管。民間借貸有隱蔽性、隨意性特點,更應加強監管。但監管民間借貸難度較大,主要是監測對象難選擇,這是因為民間借貸設計的范圍廣、分散、較為隱蔽;金融機構協調難度大,民間借貸與各大銀行之間缺少溝通,很難發揮機構的監測作用;民間借貸是人們自發形成的,具有隱蔽性,不愿意對外透露資金借貸信息,增加了監測難度。民間借貸不受國家宏觀調控的制約,如果國家實行緊縮貨幣政策,當市場資金需求增長時就會轉向民間節哀,民間借貸交易量增加,就會抵消貨幣政策的作用,削弱國家貨幣政策的效果,也容易出現風險。
三、 引導民間借貸正規發展的對策
民間借貸在推動中小企業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成為正規金融機構的有益補充,有效減輕了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但也要注意到由于民間借貸缺乏法律規范,還存在很多不足。因此,為了規避風險,充分發揮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為中小企業融資建立多層次的體系,采用有效政策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對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完善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
沒有法律制度的規范回執導致民間借貸矛盾突出,影響社會穩定。因此,完善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顯得十分迫切,引導民間資本的健康發展,起到正規金融機構的有益補充,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首先,承認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加強民間借貸普法教育,學習《合同法》、《擔保法》等金融理論知識,用法律保護自身權益,促使用規范手段開展民間借貸行為。其次,制定完善法律法規,明確民間借貸法律地位。盡快制定與民間借貸相關的法律法規,賦予民間借貸主體應有的法律地位,提供法制活動平臺,所以最主要是解決合法問題。我國現行的民間借貸法律規范沒有形成體系,但有了基本的輪廓,可以結合現有的法律規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再次,堅決打擊非法集資、洗錢、地下錢莊等非法金融行為,加強對違反國家規定的民間借貸管理,為民間資金發展提供良好的市場秩序,使民間借貸走向契約化和規范化,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良好環境。
(二)加強民間借貸監管力度
市場經濟環境下,金融監管通過法律法規和現場排查等途徑對金融市場行為進行干預、監控,監管民間借貸還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可以按照商業銀行的監管制度進行。民間借貸風險大,要加大監管力度,掌握資金的用途等,使民間借貸行為融入到宏觀調控體系中。對民間借貸的監管要采用不同的手段,如對親友間的借貸不必干預,有效保護在法律上形成的民間金融活動,鼓勵其規范發展;企業內部的集資行為,雖然有風險,但也是中小企業迅速成長并獲得資金支持的有效途徑,要加強事前監控以規避風險;對民間金融中介組織進行的間接融資行為,要作為監管重點,加大監管力度,因為一旦出現風險,后果非常嚴重。因此,要加強對金融活躍地區的監管,建立有效地金融檢測系統,掌握民間借貸的運行情況,建立相應的管理機制。
(三)引導民間借貸資金流向
目前中小企業融資難,主要是因為中小企業很難從商業銀行獲得足夠的資金支持,因此政府要引導民間借貸資金流向,使其成為定位為中小企業融資的民間金融機構,使民間借貸透明化操作。民間借貸對國家宏觀調控產生影響,在國家政策限制的高污染行業,民間借貸資金活躍,對國家宏觀調控造成一定影響。所以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行為顯得尤為必要,地方政府要加強監管民間借貸,嚴打非法集資、高利貸等,防止融資陷阱。適當降低金融準入門檻,將規模大的民間借貸納入到金融體系中,用正規金融機構規范來管理,使其成為正規的金融機構,但是要嚴格限制業務范圍,不允許民間借貸進行高利貸、洗錢、地下錢莊等行為。
(四)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中小企業融資難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因此中小企業要加強自身監管,完善企業各項規章制度,提高企業的信用意識,確保對外信息的真實性等,改善中小企業融資條件,以獲得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支持。政府還要發展民間擔保基金,支持民間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積極為中小企業融資拓寬渠道。另外,深化金融體制改革,鼓勵金融創新,加強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投入,取消對民間投資領域的不合理限制,為民間資本投資創造良好的條件。銀行還要積極擔當中介作用,及時了解民間借貸動態,為民間借貸雙方牽線,積極開展個人委托貸款業務。通過個人委托貸款業務,降低資金借出者的風險,也為委托人提供更多的投資理財機會,同時也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有效渠道。
(五)建立民間借貸利率定價機制
民間借貸由于利率高,高利貸行為嚴禁不絕,不利于經濟社會的穩定。因此很有必要建立民間借利率定價機制,防止高利貸行為。高利貸必會伴隨著高風險,雖然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的范圍,但實際操作中中小企業融資利率大都高于此水平。因此,國家要放寬對民間借貸市場的監管,通過調查獲取各行業民間借貸的平均利率水平,確定民間借貸的利率范圍,為民間借貸行為提供參照,以防止高利貸行為的蔓延。民間借貸市場化程度高,在沒有政府干預的情況下,民間借貸的利率高低差異很大,借貸雙方承擔的風險程度也不一樣,因此建立民間借貸利率定價機制顯得頗為必要。
總之,中小企業融資難與銀行、企業自身都有著關系,民間借貸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題,但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消極影響。因此,為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為中小企業拓寬融資渠道,應加強對民間借貸的規范引導,通過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使民間借貸渠道契約化、規范化,為中小企業融資營造良好的環境。(作者單位:海南大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