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對監管的建議范文

時間:2023-08-08 17:19:4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金融機構對監管的建議,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金融機構對監管的建議

篇1

論文關鍵詞:評級機構,東南亞金融危機,次貸危機,金融監管,結構性融資產品

一、引言

信用評級源于美國,20世紀初,約翰·穆迪創辦了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經歷了30年代的經濟危機之后,評級機構征服了投資者,從此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業走上了經濟發展的歷史舞臺。中國的資信評估公司是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發展的,1987年成立的吉林省資信評估公司是中國的第一家資信評估公司。1997年有9家公司可以從事企業債券評級——大公、中誠信、北京長城等。1998年,中國的誠信證券評估公司與惠譽國際信貸評級公司成立中國第一家中外合資信用評級公司——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有限公司。現在世界經濟貿易和金融業務日趨復雜,多數公司難以依靠自己的力量選擇合作者,因此特別重視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評級的變化往往會直接影響到社會對一個經濟體的信心,因此評級結果對經濟體至關重要。

二、從兩次危機中分析評級機構的角色與作用

(一)東南亞金融危機

1.東南亞金融危機簡介

1997年危機爆發后,以穆迪公司為代表的國際金融評級機構一直表現活躍,對金融危機的加深和蔓延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1997年4月,穆迪降低泰國主權信貸等級后,又降低了泰國三家主要銀行的信貸等級,并稱此舉是泰國經濟和金融形勢惡化的必然反映。穆迪的降級行動非常引人矚目,成為投機者攻擊泰銖的信號,最終引起了金融危機。其后的一年里,穆迪公司及標準-普爾公司又降低了韓國、日本等國的債信等級,嚴重損害了東亞金融體系的穩定,打擊了經營者和投資者的信心。1998年7月至1998年9月,三大評級機構前后60~70次降級、“觀察”或“負面”通告,多次下調泰國、馬來西亞、韓國等國家和地區的主權信貸等級,引起區域性股市震蕩有10多次,對具體國家(地區)股、匯市的負面沖擊則更為顯著,印尼、馬來西亞和俄羅斯等國由于多數重要債信指標被降為“垃圾級”,陷入嚴重信貸危機,進出口受阻,加劇了經濟的惡性循環。

2.評級機構對東南亞危機的影響

(1)消極方面

馬來西亞、泰國和香港政府都曾表示穆迪和標準-普爾的評級結果不公正、不客觀,指責這些評級機構忽視東西方文化和經濟體制的差異。目前知名國際評級公司均是西方國家的跨國公司,其意識形態、價值觀念、政治立場等都是西方國家的。它們基本遵循美國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思路,專注于債權人的風險,強調金融自由化和透明度。有些國家和地區若不照章辦理,必然面臨被降級的威脅或現實。在金融危機中,評級機構對問題成堆的日本和俄羅斯網開一面,而嚴密監視東亞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狀況,不能不讓人懷疑其政治上的目的。即使從技術上看,國際評級機構的結論也往往有失明察。當穆迪宣布將香港的外匯信貸等級列入可能調低評級的觀察名單時,遭到激烈評論,最終被迫檢討。東亞一些經濟體金融狀況的敗壞早有征兆,但穆迪等在危機前并未充分重視,卻賦予這些經濟體較高的債信評級,鼓勵了盲目放貸,擴張了金融泡沫。很多亞洲國家卻將穆迪公司的信用評估與索羅斯相提并論,因為他們都對各國造成了損失。事實上,不少國家表示在亞洲國家陷入金融危機之際,他們希望能得到更多的支持而不是批評。

(2)積極方面:

評級機構主要依賴公開信息進行分析,在當前缺乏統一的金融機構透明度標準,一些經濟體嚴密封鎖的情況下,要求評級機構獨具慧眼也很難。評級機構的不少降級舉措,對一些國家造成較重的現實損害,其出發點和效果值得質疑,政治和道義形象欠佳,但評級公司在危機中作用的發揮,卻有符合經濟規律的成分,因為評級公司確實承擔了強制糾偏的職能。評級機構大多數結論,如實反映了一些經濟體的事實經濟狀況,有利于避免進一步的信貸危機,保證借貸人利益,有助于有關國家和經濟體正視問題,加速金融整改。如印度核試驗后,穆迪和標準-普爾隨即對其主權信用評級進行降級,是十分正確的。因此我們需要辨證的看待評級機構。

(二)次貸危機

2007年,美國次貸風暴席卷全球,給世界經濟造成了巨大的負面影響,前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稱其為1929年大蕭條以來最嚴重的一次經濟危機。評級機構也因在次貸相關的結構性融資產品評級中的“次級”表現被推到了風口浪尖上。次貸問題在2006年下半年已經顯現,盡管當時三大評級公司也發出了一些警示,但直到2007年7月,三大評級公司才開始調低部分次貸支持證券的評級。銀行家們承認,他們并沒有充分認識到所投資產品的風險,并且過分相信分析師的推薦。銀行盲目貸款是整個危機的源頭,但如果貸款沒有被重復證券化,風險會保留在銀行體系內,正是由于投資銀行和評級機構的介入,風險被引入到資本市場,而且成指數擴大。信用評級機構在其中扮演了擴大風險的催化劑角色。2008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開始對三大信用評級機構實行調查,以確定他們是否出現了違背法律和職業規范的行為。

1、次貸危機及其影響因素

觸動機制:1.利率上升;2.住房價格下降;3.失業

第一層面影響因子:1.大量的次級按揭貸款;2.對住房價格的非理性預期導致的投機和低貸款信用評分要求;3.缺少有效的監管

第二層影響因子:1.將次級按揭貸款打包成MBS,風險被隱形化;2.信用評級機構的錯誤評級

第三層影響因子:1.信用評級機構的錯誤評級;2.互動基金的杠桿投資;3.CDO以及其衍生產品形成較長的信用鏈

篇2

論文關鍵詞 歐盟 監管團 跨境金融機構

歐盟作為世界上一體化程度最高的經濟體,在對跨境金融機構監管方面的進展,突出體現在建立和完善以規則為基礎的監管合作與協調上,其中包括對監管團(Supervisory College)制度的推進,即以金融機構母國監管者為主導者,聯合其他東道國監管機構共同進行監管,以增強監管機構間的信息共享與交流,促進跨境金融監管協調的有效性。

一、歐盟新金融監管架構中的監管團制度

金融危機使歐盟金融穩定架構經歷了嚴峻考驗,同時意識到宏、微觀金融審慎監管的有效配合,才能有效地維護歐盟的金融穩定。在《拉羅西埃爾報告》的基礎上,歐盟委員會在2009年5月27日了名為《關于歐盟金融監管》的通報(Communication),邀請有關各方對該通報擬進行的金融規制與監管改革發表意見和評論。該通報主要提出改革歐盟金融監管架構的兩大系統:一個是建立歐盟系統風險委員會ESRC),另一個是建立歐洲金融監管系統(ESFS)。五月通報(The Five Communication)指出監管團是監管體制的關鍵所在,因為它們將確保東道國與母國之間均衡的信息交流。

2009年6月19日,歐盟理事會通過了《德拉魯西埃報告》(de Larosie Report) 提出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2010年9月22日,歐洲議會通過了以此報告為基礎形成的金融改革法案。自此,歐盟建立了泛歐金融監管體系,該體系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進行考量。從宏觀層面上而言,成立了由各國中央銀行行長組成的歐洲系統性風險管理委員會(ESRB),其是依據歐共體條約第95條建立的一個全新且獨立的機構,主要負責對歐盟的金融體系進行宏觀審慎監管,其涉及到整個歐洲市場可能出現的系統性風險。從微觀層面層面而言,成立了由各成員國監管部門代表組成的3個監管局,即升級危機前金融監管體系中的歐洲銀行監管委員會(EBC)、歐洲保險和職業年金監管委員會(EIOPC)、歐洲證券監管委員會(ESC),成立歐盟銀行監管當局(總部設在英國倫敦)、歐盟證券市場監管當局(總部設在法國巴黎)、歐盟保險及職業年金監管當局(總部設在德國法蘭克福),負責對歐洲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進行區別化監管。這就從監管環境及體制上為聯合監管體制鋪平了道路。

對于監管團制度,《德拉魯西埃報告》(de Larosie Report)建議應該在所有主要的跨境機構建立監管團。《報告》指出,應該即刻改變監管團建立相對有限的局面,到2009年底,應該在歐盟境內的所有主要跨境機構建立由母國及東道國監管部門代表組成的監管團。歐盟第三層級委員會(the Level 3 Committees)都應參與到協調監管機制中來,即確定監管團的行為和定位監管團的功能,并且其自身應參與到監管團中進行相應協調。顯然,CEBS的權限得到了強化,其在監管方面具有更多的專有權力,且擴大了CRD所規定的有關監管團的相應任務。

二、歐盟對監管團制度的進一步推進

2009年1月,歐洲銀行業監督委員會(“CEBS”)更新了兩部2007年頒布的關于監管團實施指引的文件,在執行方面更加細節化。歐盟委員會在提供巴塞爾新資本協議(BaselII)建議時指出,監管團的建立將有利于加強東道國和母國之間的合作。歐盟于2009年2月金融監理改革報告(Thede Larosie Group report),其中指出在針對跨境金融機構監管的工具中,監管團應該作為首要選擇。同時,在其第18條建議中指出,監管團應該運用于所有主要的跨境金融機構,并建議這些機構于2009年底在歐盟境內全部設置監管團。2009年1月,歐盟委員會作出一個決定,即進一步加強銀行監管委員會在重構CEBS方面的監管合作作用。決定還要求委員會應該“在有關立法的具體規定或在監管當局的要求下,各監管當局之間應該進行協調或者便于相互間的協調。據此,CEBS具有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權。而在此之前,監管團成員達成一致就可以做出所有決定,除了協調和相互合作之外,沒有任何機制用于化解沖突。至少對歐盟境內的監管當局而言,2009年的決定允許CEBS來協調這些爭議。該決定還特別要求CEBS致力于確保監管團的有效和持續的運作,特別是通過設定監管團的運作指南,監測不同監管團的行動的一致性和分享最佳的監管方式。如今,CEBS享有確保監管團適用歐盟法的權力,對金融機構采取協調一致的措施,并且確保跨境銀行受到由不是成員組成的監管團的持續監管。

監管團是金融監管當局之間用于合作與協調的永久論壇,其將有協議,以描述金融機構行為之間合作。對于銀行集團,正如在修改的資本要求指令(CRD)中所定義的,應該啟動合作進程。在運用監管團對跨境金融機構進行協調監管方面,修改的資本要求指令(CRD)和償付能力監管標準起到了引領作用。根據CRD修訂版的規定,需要集中監管當局的力量以建立監管團。據此,監管團能夠交流關于金融機構的信息、主動執行監管任務、共同承擔責任并且對所負的金融機構推動監管審查項目。監管團的成員都來自于成員國的監管當局,該國系金融機構的分公司或重要分支機構的所在地。對于重要分支機構的所在國,其按先前的規定是沒有資格成為監管團的成員的。力量集中的監管者(theConsolidatingSupervisor)成為監管團的主席,其選擇參與的監管團成員、向EBA告知監管團的行動以及遵循任何保密協議的約束。

篇3

作者:陳欣 單位:安徽工業經濟職業技術學院

非公眾金融機構的急速發展擴張,適應了當前市場經濟的需求,但因時間過短、機制監管缺失、人員專業性不強、投資風險意識差等因素,致使非公眾金融機構隱含了巨大的行業風險。具體表現如下:(一)從業人員專業性不強非公眾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往往是從各個行業剛剛轉入金融行業,往往依照工商企業的運作規律運行非公眾金融機構,所以普遍從業人員的專業型不強。特別是非公眾金融機構的董事長和總經理往往可能就是房產開發商式的建筑包工頭、煤老板等,對于非公眾金融機構運行規律不是很清楚,大部分只看到了巨大的信貸利息收入,很少關心企業巨大的財務風險,還有很多人仍然按照民間借貸的方式在進行非法的運作。比如債務人無法支付高額信貸利息,采用威脅、人身攻擊等非法手段,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非公眾金融機構的職員隊伍不穩定,很多人只是覺得有力可圖,從其他行業轉入的,比如家電業務員就認為金融業務和家電業務一樣,就進來做信貸業務了。同時大型的國有公眾金融機構因待遇高、福利好、工作穩定、風險運作較好,致使很少有員工跳槽進入非公眾金融機構,也是非公眾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專業性不強的原因之一。

管理制度不完善非公眾金融機構是在我國金融環境放開的前提下,私營資本按市場經濟規律發展進入的結果。對于大部分公眾金融機構如村鎮銀行、地方商業銀行而言,有很多大型的國有商業銀行持股,往往可以照搬國有金融機構的管理制度,基本上帶有半官方背景,穩健推進金融業務,加強金融管理制度的執行。然而,非公眾金融機構的發展在本輪急速擴張前就存在先天性制度設計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屬于摸著石頭過河,邊摸索邊干的類型。經過本輪的急速擴張,在巨大的市場利益的驅使下,經營者往往只關心未來的收益,更少有人等加強內部管理制度的修煉了。超范圍經營現象普遍非公眾金融機構的發展要符合國家的金融法律法規,不得超范圍經營。但事實是很多投資者設立非公眾金融機構的初衷是先期取得進入金融行業的資格,拿到出生證,抱著僥幸心理,仍然在進行著民間借貸的信貸業務。比如,小額貸款公司只能以注冊資本金進行放貸,一旦用完,只能定向從企業進行借貸或讓股東追加投資,然后轉放貸。但很多小額貸款公司仍然設法吸收居民存款進行放貸。典當行、信用擔保公司、財務公司等無異于都在做著“掛羊頭賣狗肉”的實質,變相放貸的超范圍經營現象普遍。投資風險意識較差在巨大的中小微型企業融資困難的條件下,非公眾金融機構按照市場經濟規律,以資本的逐利性進行信貸無可爭議,一方面是實體經濟生產經營陷入困境,另一方面對于非公眾金融機構而言是市場前景廣闊,市場形勢大好,所以非公眾金融機構的投資收益還是很高的。但高收益就有高風險,企業所有者和經營者普遍投資風向較差,專業知識的匱乏、投資專業性不強,致使非公眾金融機構在進行信貸風險管理方面存在巨大的風險。

加大金融人才培養力度,強化進修學習,引入流通機制建議金融學校和高等院校要根據市場變化加大金融后備人才的培養,做好梯隊建設,以實踐教學為主,從快從嚴培養金融人才。對于現有非公眾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要強化政策性引導,強化進修學習,可以由金融主管部門牽頭,定期或不定期開設金融相關課程,由非公眾金融機構自主派員學習,頒發結業證書,強化實踐操作和理論前沿;也可以由非公眾金融機構和高等學校聯系開設進修班,或定向在職培養金融人才;也可以由非公眾金融機構出臺激勵政策讓員工主動參加各種培訓學習;還可以由金融主管部門牽頭,讓非公眾金融機構主動派員到大型公眾金融機構進行掛職鍛煉和業務學習,管理制度學習等。同時建議引進金融人才流通機制,讓公眾金融機構和非公眾金融機構在市場中競爭,減少人才流通的障礙,促進市場人才競爭。完善管理制度非公眾金融機構可以和專業金融企業管理咨詢公司合作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也可以和金融主管部門合作對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完善;也可以和金融高校和管理專家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完善機制;還可以和大型的國有商業銀行或外資商業銀行建立合作關系,對本企業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完善。金融主管部門明確職責,加強協調監管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實行的是分業監管模式:銀監會統一監管全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證監會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保監會統一監管全國保險市場。按照十二五規劃綱要中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體制的要求,建議金融辦承擔主要監管責任。[1]各級地方政府要劃分好各自部門職責,明確各自的任務,履行自身的監管職責,對非公眾金融機構的融資渠道、投資信貸業務的售后、內部管理制度都要加強監管,這也是服務中小微型企業的一種社會責任。促使非公眾金融機構在各自范圍內經營各自業務,整理整頓金融市場秩序是金融主管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明確市場定位,加強自律管理,強化風險控制非公眾金融機構不要想著做大企業、大銀行,要沉下身來為小企業服務,重點定位為貸款零售業務。如小貸公司就應成為信貸市場的零售商,與商業銀行錯位競爭是小貸公司的生存之道。非公眾金融機構要認清自身歷史使命,明確自身市場定位,制定企業長遠規劃,勿僅僅以企業的商業利益為出發點,更應從社會責任,國家政策角度,服務社會,促進中小微型企業發展。減少超范圍經營,擾亂金融秩序的現象,接受金融監管部門的管理。非公眾金融機構還應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以自身的良好形象、紀律爭取發展的空間。建議成立相應的民間協會,統籌學習相關的文件和精神,加強自我約束能力建設。非公眾金融機構要系統學習金融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投資風險控制,建立嚴格的內部流程控制,制度控制和風險管控,減少投資業務的盲目性,提高風險投資意識。

篇4

【關鍵詞】滯留資金;監管實踐;比較;借鑒

一、美歐支付機構客戶滯留資金監管實踐的比較

(一)美國的監管實踐

美國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法律法規,而是沿用現有法律對非銀行機構支付業務實施行業性管理,此類業務被通稱為“貨幣服務業務”,提供此類業務的機構被稱為貨幣服務機構。美國對貨幣服務機構客戶滯留資金的監管主要通過以下幾方面進行:

1.政府行政監管。政府行政監管主要是通過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提供的存款延伸保險來實現。具體的監管方法是,FDIC將貨幣服務機構支付平臺上的客戶滯留資金(即客戶資金)視為負債,而不是聯邦銀行法中定義的存款,FDIC規定每個貨幣服務機構必須在FDIC規定的銀行中開立一個無息賬戶,貨幣服務機構支付平臺上滯留資金必須及時存放在相應的賬戶中,并規定每個用戶賬戶的保險上限為10萬美元,保險費由這些滯留資金在銀行產生的利息繳納。這種做法既可避免貨幣服務機構人為延長資金的在途時間,又可解決貨幣服務機構和用戶之間的利息分配問題。同時,當貨幣服務機構資金出現風險時,可以用保險金來降低客戶損失。

事實證明,FDIC通過為全美包括貨幣服務機構在內的近萬家獨立注冊的銀行和儲蓄信貸機構提供保險,在保護包括貨幣服務機構客戶在內的存款人利益、保證支付體系安全、維護金融秩序穩定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2.行業自律監管。根據行業自律規則,貨幣服務機構須在用戶協議中承諾對自有資金和客戶備付資金進行嚴格分離,不會將客戶備付金用于公司運營或其他目的,不會在破產程序或者破產還債程序啟動的情況下,自主將客戶資金歸于債權人等。

3.實行特別的保證金制度。出于保護消費者以及金融安全考慮,200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統一貨幣服務法》(Uniform Money Services Act)。該法案要求貨幣服務機構申請貨幣服務許可時必須向監管部門提交5萬美元的保證金,如果申請者或者其授權代表人擬在一個以上的地點提供貨幣服務,則每增加一個地點需要額外提交1萬美元保證金,保證金上限為25萬美元。同時,監管部門有權在申請者或者持牌人出現不良財務狀況、有證據表明資本凈值減少、財務損失或者其他有關情形出現時,提高其保證金額度的要求,最高上限為100萬美元。

(二)歐盟的監管實踐

在歐盟,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提供商被界定為電子貨幣機構,歐盟將電子貨幣機構支付服務平臺產生的沉淀資金納入其電子貨幣監管體制。在沉淀資金是否可以進行投資的問題上采取了肯定態度,并按照銀行業審慎監管的原則予以管理。為保障電子貨幣機構履約能力,加強沉淀資金監管,2000至2009年,歐盟先后制定并實施了《修改〈關于信用機構業務開辦與經營的2000/12/EC指令〉的2000/28/EC指令》(以下簡稱2000/28/EC指令)、《關于電子貨幣機構業務開辦、經營和審慎監管的2009/110/EC指令》(以下簡稱2009/110/EC指令)等多部法律法規。綜合來看,監管措施主要如下:

1.嚴格投資限制。《2009/110/EC指令》規定,電子貨幣機構的投資應不少于未償付電子貨幣總額,并只能投資于以下資產:(1)信用風險為零且具有充分流動性的資產;(2)歐盟《2000/28/EC指令》界定的“A區國家”信用機構的活期存款;(3)流動性充分、不在第一種情況之內、主管機關認為合格并且有關電子貨幣機構擁有合法股份或必須與之實行并表監管的企業債務工具。活期存款與債務工具不得超過電子貨幣機構自有資金的20倍。

2.加強投資風險管理。為規避因投資而產生的市場風險,電子貨幣機構可以運用流動性充分、且與利率和匯率相聯系的表外工具,但前提必須是在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并受每日持倉量限制,且外匯合同的原始到期日不得超過14天。同時,歐盟成員國應采取合適的限制措施,以應對電子貨幣機構投資所產生的市場風險。在資產價值計量上,采用成本與市場孰低法,如果資產價值低于未償電子貨幣總額,主管機關應確保電子貨幣機構立即采取合適的補救措施。為此,主管機關有權臨時允許以上述資產之外的其他資產來支持未償電子貨幣總額,但不得超過債務或自有資金總額的5%,并以數量少者為準。

3.明確實行賬戶分離。出于對支付服務用戶利益的保護,《2009/110/EC指令》明確規定,電子貨幣機構要確保通過發行電子貨幣所獲得的客戶資金的安全。電子貨幣機構要將其自有資金與未兌現的電子貨幣兌換資金完全分離,為電子貨幣兌換資金專門開立賬戶。

4.完善風險管理制度。鑒于電子貨幣機構面臨技術等各種金融與非金融風險,監管指令明確要求電子貨幣機構必須具備穩健與審慎管理、行政管理和會計核算程序,以及適當的內部控制機制。

二、當前我國非金融機構客戶備付金監管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

2010年6月,我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正式出臺。總體來看,《管理辦法》對非金融機構客戶備付金的法律監管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一是備付金的性質明確界定為非非金融機構自有財產,禁止非金融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二是在備付金的持有形式上,要求非金融機構必須選擇一個商業銀行進行存管,專戶存放客戶備付金;三是強調了商業銀行的協作監督責任,要求其應當對存放在本機構的客戶備付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四是明確了人民銀行的法定監管主體與職責。

但是,由于《管理辦法》只是對客戶備付金的管理作了原則性規定,對客戶備付金動用規則與收益分配等問題仍未明確,導致實踐中對客戶備付金的監管存在一定的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如下:

(一)非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尚不完善

目前大部分非金融機構尚未單獨設立專門的客戶備付金管理部門,在崗位設置、人員配備、權限設置上沒有明確規定,缺乏針對客戶備付金管理的內控制度、相應的技術管理手段以及業務交易處理和資金清算的有效應急管理機制。

(二)存管銀行很難對客戶備付金進行有效監督

從目前實踐看,存管銀行與非金融機構在業務系統并未實現對接,存管銀行對客戶備付金監督的第一手資料主要來源于非金融機構報送的信息,如果非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資料不夠真實和準確,則存管銀行很難進行有效監督。管理手段有限,加之客戶備付金的實際控制權仍由非金融機構掌握,容易引發客戶備付金被挪用等風險。

(三)沒有對存管銀行資格進行明確

《管理辦法》明確界定了存管銀行對客戶備付金的協作監督責任,但是并未對客戶備付金存管銀行應具備的條件作出規定。由于風險管理水平不同,不同商業銀行在客戶備付金的管理能力上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因此有必要對客戶備付金存管主體資格認定作出明確規定。

(四)客戶備付金的沉淀利息如何處理不明確

從性質上看,客戶備付金不屬于非金融機構,而是客戶的個人財產,但是實際上客戶并不能取得相應的利息收入。目前非金融機構通常把客戶備付金中的一部分存于銀行獲得利息收入,客戶備付金的流動性成為非金融機構的主要收入來源之一。客戶備付金收益分配不明確,容易引起權益之爭。

三、給我們的借鑒

(一)強化非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建設和外部監管

在內控制度建設方面,非金融機構應當著力加強內控制度建設:一是嚴格執行客戶備付金與自有資金相分離的賬戶管理制度,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備賬戶開立情況。二是(下轉第209頁)(上接第207頁)在非金融機構內部設立獨立的專門管理部門,并在此基礎建立分級審批制度,將客戶備付金操作和管理崗位作為要害崗位進行管理,形成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內部組織架構和風險控制制度。

在加強非金融機構外部監管上,存管銀行應切實履行客戶備付金的監督責任,通過在技術上與非金融機構進行業務系統相連等措施,實現對非金融機構支付交易的實時監測,并建立與非金融機構間的客戶備付金每日對賬制度,確保客戶備金的安全與合法使用。同時強調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或非檢查,對非金融機構或存管銀行客戶備付金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或再監督。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制

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充分發揮人民銀行支付清算管理職責,進一步夯實人民銀行對客戶備付金監管的主體地位,同時積極發揮支付清算協會自我管理、自我約束作用,通過行業自律的力量促使非金融機構切實履行在客戶備付金使用與管理中的責任與義務,最終實現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有機結合的監管格局。

(三)明確將客戶備付金定義為負債

從性質上看,客戶備付金主要指客戶預存或留存在非金融機構的貨幣資金,以及由非金融機構為客戶代收或代付的貨幣資金。這些貨幣資金由非金融機構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非金融機構。因此在某種意義上,客戶備付金符合會計要素中關于“負債”的特征。為此建議不妨借鑒美國的監管經驗,將非金融機構客戶備付金界定為負債,禁止其用于借貸、投資等其他金融活動。這一做法也與當前我國非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能力相適應。

(四)建立并實行存款延伸保險制度

建立并實行存款延伸保險制度,可以在非金融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將保險賬戶上資金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提供財務救助,這有利于保障客戶的權益。同時將客戶備付金存放到監管銀行規定無息賬戶中,既可以防止客戶備付金被挪用的風險,也解決了客戶備付金產生利息的歸屬分配問題。在具體做法上,建議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強制要求經人民銀行許可的非金融機構均須對存放在存管銀行的客戶備付金進行保險,并規定客戶備付金存款所生利息僅用于客戶權益保護和非金融機構的風險救助,如保險費支出等,不得為非金融機構所有。

(五)建立存管銀行資格認定及退出制度

在存管銀行具體的資格認定上,建議人民銀行在綜合存管銀行應具備的業務規模、資產規模與質量、技術安全管理、風險防范水平、災難恢復處理和應急處理能力等因素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存管銀行資格認定制度。同時根據存管銀行對客戶備付金監管的實際水平建立相應的資格退出機制,確保存管銀行切實履行在客戶備付金監督中的責任與義務。

(六)建立非金融機構風險保證金制度

為保證支付系統的穩定運行,建議在對非金融機構客戶備付金規模進行科學合理估算的基礎上,建立一個類似于存款準備金繳存的風險保證金繳存制度,要求非金融機構根據人民銀行的監管要求,基于一定時期的歷史數據和預定估算規則,按期向人民銀行繳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以防止其支付風險。

參考文獻

[1]余素梅.歐盟電子貨幣機構監管指令述評[J].法學評論,2005(2).

[2].完善第三方非金融機構客戶備付金管理的幾點建議[J].中國金融,2010(16).

[3]馬雪彬.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中的金融監管問題[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1.

[4].加強非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實踐與思考[J].金融會計,2012(6).

[5]吳成居.新興支付發展和非金融機構支付監管研究[J].福建金融,2012(7).

[6]敏.非金融機構監管體制與監管指標體系研究[J].華北金融,2012(8).

[7]吳道義,漆慧,劉春梅.我國非金融機構監管體制研究[J].海南金融,2012(9).

篇5

關鍵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9-0352-02

近年來,國家高度重視農村金融改革,大力支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于2012年3月28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批準實施。這次改革方案中確定的金融綜合改革12項主要任務中,明確提出要加快發展新型金融機構,鼓勵和支持民間資金參與地方金融機構改革,依法發起設立或參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機構,推動了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新的發展。

一、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現狀

所謂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是指按照《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建議》(銀監會[2006]90號)的要求,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包括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在內的三類農村金融機構。①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主要服務對象是廣大的“三農”及個體工商戶或中小企業臨時短缺的資金需求,著力于整合區域內的金融資源。

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在2006年以后迅速發展,網點數量增長幅度極大,其中村鎮銀行的發展最搶眼。據銀監會2011年年報,截至2011年年底,全國已組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786家,其中村鎮銀行726家、貸款公司10家、農村資金互助社50家;已開業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各項貸款余額1316億元,80%是用于“三農”和中小企業,其中農戶貸款余額432億元,小企業貸款余額620億元。②大多數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在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的中西部地區設立,毫無疑問,它的設立與發展有利于提高農村金融機構網點的覆蓋率,為農戶存貸款提供更多的便利。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在一定程度上發揮著支農主力軍的作用,有效解決了農村的信貸供需矛盾,為農村經濟的發展注入了新鮮血液。但另一方面,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運營時間短,基礎薄弱,經驗不足,在發展中依舊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資金來源不足,發展潛力受限

目前,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存在與發展的資金來源較少,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首先,由于市場進入標準的降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自有資本更顯不充足,如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萬人民幣,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萬人民幣,③遠低于農村商業銀行的標準(不低于5000萬人民幣),而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注冊資本通常也僅在20萬左右;其次,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大部分運行時間只有6、7年,人們對其缺少了解,其安全性得不到公認,信譽度低,網點較少,導致其吸收存款困難,致使儲蓄、放貸等多種業務發展受阻;最后,政策制度的嚴格限制,使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融資渠道受阻。就村鎮銀行而言,盡管政策上允許民間資本參股村鎮銀行,對民間資本持股比例適當放寬,但是并沒有準許民間資本作為主發起人設立村鎮銀行,民間資本無法作為控股股東,對銀行沒有實質的控制權,這無疑打擊了民間資本參股村鎮銀行的積極性。

(二)市場定位模糊,金融產品不適合農村市場需求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按政策規定,是獨立法人,自擔風險、自負盈虧,仍屬于商業性金融機構。④這是一種錦上添花的運行機構,它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最高目標,因此會首先選擇成本最低,風險最低的貸款對象。而農業、農村經濟既面臨自然風險,還面臨較高的市場風險,屬于效益低、風險高的弱勢經濟。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會逐漸偏離“立足地方,服務村鎮”的市場定位,尋求新的市場定位。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由于成立時間短,對農村地區的信貸需求情況了解不夠,存在經營管理模式落后,自主創新能力弱,金融產品比較單一等問題,還不能很好適應農戶多層次、多元化、多結構的信貸需要。貸款品種單一,短期流動資金貸款較多但缺少中長期貸款,無法滿足大農業的發展需要。

(三)監管模式存在嚴重問題

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管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垂直監管模式,各監管機構分兵把守,沒有進行有效的協調和溝通,監管信息難以共享,基本上處于各自為戰的狀態,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現象同時存在。一方面盡管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數量不斷增加,地域逐漸分散,但承擔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監管任務的監管辦事處、人民銀行縣支行等監管人員數量有限,導致監管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存在多頭管理,僅在注冊登記方面,就出現不同類型組織分別在銀監部門、工商部門、民政部門登記三種情況。

(四)政策扶持力度不夠,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

政府僅僅是通過行政壓力,迫使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資金流向農村,承擔服務“三農”的社會責任,但是并沒有更多地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經濟利益和戰略布局角度來考慮其生存與發展問題,對其缺乏有效激勵措施。這將導致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為了實現對農村貸款需要的滿足承受較低的資本回報甚至虧損,逐漸退出農村金融市場。

過于苛刻的準入政策、嚴格的金融牌照制度、復雜繁瑣的審批手續也阻礙了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進一步發展。

二、實現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長足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拓寬資金來源渠道

充足的資本是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生存發展的基本保障。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考慮進一步降低準入門檻,允許實力雄厚、財務狀況良好地非銀行金融機構和民營機構作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發起人;同時,提高企業法人和自然人的持股比例,引導民間資本和私人資本進入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實現融資渠道多元化。

(二)強化支農理念,加強自身建設

在網點布局上,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要繼續強化服務“三農”的市場定位,本著彌補市場空當的原則,以農村金融服務力量薄弱的貧困邊遠地區為重點。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在經營上有很大的靈活性,在決策上有較強的獨立性強,在產品的開發上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可以充分發揮這一優勢,針對農戶和農村小微企業的多樣化需求,簡化審批等程序,探索更加靈活、便利的服務模式;積極開發符合“三農”特點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根據農業生產特點制定合適的貸款還款期限,針對農戶多樣需求,開發不同類型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三)完善監管方式,防范金融風險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要實現長足發展必須首先化解金融風險,高效合力的監管則是化解風險的重要手段。地方政府在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管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要在此基礎上對不同類型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實施分類監管。對村鎮銀行要通過強制信息披露、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方式實施全面的審慎監管,及時了解其財務狀況和風險情況;對貸款公司要加強對投資人和對利率的監管,通過完善評級體系加強管理;對農村資金互助社主要實行社員自律管理,重點進行業務真實性監管,在允許的范圍內賦予其更多的自。

篇6

【關鍵詞】地方金融體系 安徽省 地方經濟

近年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安徽金融的發展速度明顯提升,金融在經濟發展中不可替代的核心作用日趨明顯,地方金融業的發展為安徽金融業整體發展增加了生機與活力,地方金融業在地方經濟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形成經濟與金融良性互動有序發展的良好局面。“十二五”時期將是我省科學發展、全面轉型、加速崛起、興皖富民的關鍵時期。金融業發展,特別是地方金融機構發展,將成為安徽經濟發展助推器。構建更加有效的地方金融體系,提高地方金融機構的綜合競爭力,更好地發揮地方金融機構的作用將是經濟穩定高效發展的重要因素。“十二五”期間如何構建更加有效的地方金融體系,如何更好地發揮地方金融機構的作用,提高地方金融機構的綜合競爭力將是人們關注的一個重點。

一、地方金融體系在支持地方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地方金融體系是指在一定行政范圍內設立的、與地方政府職權相適應的金融機構及其融資業務,是為當地經濟發展提供服務的。一般意義上的金融體系主要是由銀行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構成。就安徽的情況來看,改革開放三十二年來,地方金融體系有了較快的發展,已初步形成了以銀行、證券、保險等多層次金融機構并存、功能互補的地方金融體系。全省共有城市商業銀行、城鎮商業(合作)銀行、農村信用聯社、證券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擔保公司等各類地方性金融機構150多家。安徽省正迎接東部產業轉移的大好時機,地方金融體系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效應正逐步顯現。

地方金融機構存在的本質意義就是履行地方金融機構的責任和義務,努力為地方經濟發展做出貢獻。因此,相比全國性金融機構其對地方經濟的支持作用具有一定的比較優勢,具體體現在:

(一)綜合信貸支持方面

地方金融的服務范圍集中于特定行政區域,能夠最大限度地為本地區的金融資源供給提供保障。同時地方金融機構對市政建設、政府融資平臺、縣域經濟、中小企業的支持往往高于全國性金融機構。

(二)稅收方面方面

地方金融機構由于總部設在本地,對地方稅收的支持高于其他金融機構。

(三)履行社會責任方面

地方金融機構立足地方,服務市民是其永恒的宗旨,往往會根據本地區居民的實際需要提供更為細致的金融服務。如銀行代繳費業務等。

(四)財富貢獻方面

地方金融機構的股東通常是省屬企業或本省的居民,因此其價值增長保障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居民收入的增加。

因此建立高效的地方金融體系,調動地方金融企業的積極性,支持地方金融機構健康快速發展,對于促進地方經濟持續高效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

二、安徽省地方金融體系建設的主要問題

由于宏觀經濟調控和監管措施的不斷加強,金融業競爭日趨激烈,客戶的全面金融需求不斷增加等因素,地方性金融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相比,面臨著更大的困難和挑戰。同時地方金融機構比較其他金融機構普遍存在規模、人才、資本、技術等方面的劣勢。因此,構建有效的地方金融體系,提升地方金融機構的綜合競爭能力在當前顯得尤為重要。我省地方金融體系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地方金融機構實力不強

安徽省內地方金融機構大多具有成立時間短、起點較低、人員素質不高、金融創新意識和能力較弱的特點。這直接造成地方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品種單一,金融服務質量不高,市場競爭力不強,從而難以滿足消費者的需要。徽商銀行雖然在經營規模上處于城商行序列的前列,但與大型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相比,競爭力還不強,差距還較大。另外在全國60多家證券公司中,國元證券、華安證券在同業中競爭力、影響力都處在中等水平,而其他非銀行地方金融機構發展更加滯后。龍頭企業的缺乏,致使在安徽省內地方金融資源難以有效整合,各地方金融機構之間的協同效應不能得到充分發揮。

(二)缺乏對地方金融業的扶持政策

迄今為止,安徽省尚未系統出臺對地方金融業發展的相關扶持政策,有一些文件中提到的政策在扶持力度和針對性還不夠強。

(三)政府管理地方金融機構的方法和手段有待改進

目前安徽省對地方金融機構的考核,還是按照一般國有企業的考核辦法來操作的,金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確定和干部任用,也是按照國有企業的做法執行的,這對金融業這一特殊領域而言,是不利于調動金融機構的積極性的,也不利于金融機構建立真正的現代企業制度,改善法人治理機構,提高自身綜合實力和市場競爭力。

(四)地方金融業區域分布和結構不夠合理平衡

地方金融企業主要以銀行為主,且主要集中在省會合肥,一些欠發達地區的金融資源匱乏。地方金融業增加值無論是占全省GDP還是占第三產業的份額均較小,對安徽省的經濟影響力較弱。

三、對建設安徽省地方金融體系的相關措施建議

地方金融體系建設的內容既包括建立起多層次的地方金融機構,還包括建立有效的體制機制增強地方金融機構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的能力,使金融真正成為省委省政府加快經濟發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戰略抓手。現對構建高效的地方金融體系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強政府部門對地方金融的扶持和指導

地方金融的發展離不開地方政府的支持,但是地方政府的工作重點應轉向協調和服務,目的是為地方金融體系整體功能的發揮創造環境,這種協調服務包括促進政府與金融監管部門、金融經營單位的溝通交流,建立信息互通平臺和機制,出臺扶持政策,支持金融機構更好地發展,更重要的是改善區域金融生態整體環境,為金融體系發展創造外部條件。首先,政府及主管部門要加大在政策扶持、協調服務、信息傳遞、社會信用環境創造等方面的工作力度,適時出臺支持地方金融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形成推進地方金融業發展的綜合性政策體系,增加政策的可操作性,支持地方金融機構深化改革,做大做強。其次,要加大對地方金融機構金融創新和對地方經濟發展做出貢獻的獎勵,可以考慮設立金融創新獎勵基金,激勵地方金融機構創新經營模式,開發金融新產品,鼓勵地方金融機構在增強自身實力的同時積極參與地方經濟建設。第三,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規范運作的要求,履行地方金融機構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使政府的戰略意圖通過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徑得以實現。第四,加強對地方金融機構的協調和指導。幫助和督促地方金融機構完善公司治理,強化基礎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做好行業監管工作,幫助協調解決監管中發現的問題。

(二)引導地方金融機構合理有效開展信貸投放

當前,穩健趨緊的貨幣政策帶來了銀行體系流動性的收緊和信貸增速的放緩,而我省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建設、自主創新試點省建設、與央企、知名民營企業合作的一批項目陸續落地,資金需求旺盛。眾多中小企業生產成本持續加大,融資壓力大增。大部分政府融資平臺、房地產企業受平臺管控、房地產調控政策影響,資金供求矛盾異常突出。建議政府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科學調度財政資源,用足用好本地資源,引導包括城商行、農信社、小額貸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有效規劃信貸安排,合理有效的開展信貸投放,以保證我省經濟發展資金需求與信貸供給的合理匹配。同時,建議加強和改進政銀企對接的形式和力度,讓地方金融機構提前介入到政府戰略性重點項目中,爭取早投放、快投放、早見效。

(三)推進地方金融資源有效整合

目前我省的地方金融資源分布廣、規模小、質量參差不齊,致使在省內地方金融資源難以有效整合,各地方金融機構之間的協同效應不能得到充分發揮。建議可以先探索建立地方金融中介協調組織,統一協調推進銀行、證券、保險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發揮各自專長謀求共贏。在條件成熟時,可以嘗試組建以股權為紐帶的地方金融控股公司。此舉不僅有利于整合現有的安徽地方金融資源,完善金融體系,改變安徽省地方金融資源的現狀,同時也可為完善地方性金融機構管理體制和法人治理結構、提升地方經濟發展水平提供金融支撐。組建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充分發揮規模經濟優勢和范圍經濟優勢,增強金融對地方經濟發展的滲透力和支持力。組建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將成為整合地方金融資源、建設安徽區域金融中心的重要步驟,通過組建安徽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建設一支強有力的地方性金融力量,從而改善地方金融環境,增強區域內金融體系活力,提升安徽金融的市場化水平和輻射吸納能力,對地方金融體系的重新形成起到催化作用。

(四)建立完善的金融人才引進培養管理機制

建立高效地方金融體系離不開專業人才,但是由于地域和金融發展狀況的原因,目前安徽省的政府部門和金融企業的金融人才都相對缺乏。因此建議政府的主管部門著手建立完善的金融人才引進、培養、管理機制,以吸引有志之才、培育可塑之才、使用勝任之才。建立金融人才引進政策,提供優厚的待遇吸引更多金融人才來皖工作。建立優秀金融人才培養計劃,通過把本省的金融工作者送到東部發達地區學習先進的金融管理經驗的方式來培養優秀金融人才。建立金融機構與政府部門干部交流機制,安排金融機構的優秀人才到金融管理監管部門或各地市掛職,也可以安排政府的干部到金融機構掛職,打造一支熟悉經濟和金融工作的干部隊伍。

參考文獻

[1]鄭蘭祥.門志路.安徽省地方金融體系重構的難點與對策研究.中國集體經濟.11年02期下.

篇7

我國的中小金融機構眾多大多面臨著種種困難與挑戰,但是也存在著廣闊的發展空間與機遇。本文針對我國中小金融監管法律的現狀,提出了其存在的問題和改善的建議。

【關鍵詞】

中小金融機構;金融監管;法律監管

中小金融機構在我國的金融業中占據著重要的位置。伴隨著經濟的發展,中小金融機構對地方中小企業及私營企業發展等方面有積極的作用。但這些中小金融機構管理比較混亂,缺乏有效的金融與法律監管,存在眾多現實問題。

1 我國關于中小金融機構法律監管的現狀

中小金融機構監管規則體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四個層次構成,法律、行政法規是基礎和主干,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構成了實際監管工作中的依據和準繩。

對于中小金融機構法律監管方面,由《商業銀行法》、銀監會的《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村鎮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等一系列規章對我國的中小金融機構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律監管。

隨著金融業的發展,出現的一些新形勢和新變化,對著一系列法規提出了挑戰。金融機構自身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1 自身的問題

中小金融機構發展的歷史較短,本身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其快速發展的過程中更是積累了不少問題。

(1) 市場定位沒有與時俱進,經營方式日趨落后。中小金融結構最初的定位服務于地方的中小企業及私營企業,因為服務對象明確,方式靈活,所以取得了快速的發展。但隨著社會的發展,這樣的定位不能滿足現在的需求,很多分支機構及管理人員被限制住,沒有更廣闊的發展空間。

(2) 機構產權不清晰,機構不合理。很多中小機構最初不具備真正的法人資格,雖然后面經歷改革建立了股份制,但是卻沒有充分發揮其優勢,內部也沒有建立起合理有效的管理機制。

1.2 外部問題

中小金融機構缺乏相應的政策扶持,甚至還遭遇一些歧視。典型的就是中小金融機構的網點設置受到大型金融機構的排擠,絕大部分被劃定在縣城范圍內。國家在政策上的歧視待遇,成了制約中小金融機構發展最主要的外部因素。政府部門對中小金融機構的行政干預過多。地方政府從發展地方經濟,維護穩定出發,在規范性融資來源無法滿足需求時,會傾向于干預地方金融機構的資金運用情況。過多的行政干預使得地方中小金融機構很難建立起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嚴重影響了中小金融機構的結構優化和快速發展。

1.3 法律監管存在的問題。

我國實行的是“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系,由于我國中小金融機構起步晚,發展速度快,在監管過程中仍然存在很多的問題和漏洞。由于沒有一部完善的《金融監管法》,無法對其進行全面實時的監管,很多經營者利用法律的漏洞,違法違規操作,破壞金融秩序,現實的阻礙了中小金融機構的合法健康發展。

總之,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受到了一定的挑戰,反映出許多空白和漏洞,如何對金融結構監管是我們迫切需要思考的問題。

2 我國中小金融機構法律監管存在的問題

第一,我國目前的主要監管中小金融機構更難。我國的中小金融機構是較多,單一的監管人員數量不足,難以各類中小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區。同時,人才的基地,監管機構的缺乏,特別是缺乏能力的識別、分析和判斷、金融風險管理專業知識開發風險范計劃具有更堅實的理論基礎和實踐經驗。

第二,缺乏完整有效的管理機制。對我國金融業的監管主要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家監管機構完成。分塊管理也它的好處,但是也存在問題,就是缺乏一個整體的監管機制,各方只負責自己的部門,中間地帶無人監管,容易出現管理的漏洞。因此需要在分塊,分業的基礎上建立起完整的監管機制,才能更有效的監管。

3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議

第一、加強人才的培養

中小金融機構應加強人力資源的開發,培養和引進一批高水平,高素質的人才。中小金融機構可以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的方針。其可以利用現有的條件,定向培養適應現代化金融管理的尖端人才,或者改善自身條件,吸引更多的人才。

第二、國家應給予相應的政策優惠。

為了給中小金融機構更多的發展契機,國家應給予中小金融機構更多的必要的政策優惠,這也是中小金融機構在社會經濟發展中所承擔和發揮的作用以及所服務的對象決定的。中小金融機構在我國的金融體系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其仍然存在著先天不足以及后天的發展缺陷,這都需要國家給予一定的政策優惠和支持,而不是政策上的歧視,為其營造一個公平的政策環境。

第三、盡快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

中小金融機構經營風險較大,破產的風險也較大,但對于中小金融機構破產的應對對策很少,目前只有《破產法》、《商業銀行法》、《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中的部分條款涉及到了中小金融機構破產的制度,沒有體系化。我國應該參考其他先進國家的法律制定相關法律。頒布針對中小金融機構監管的法律法規以及相應的實施細則。對已有的法律法規進行分類整理合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的深化落實。法律、法規不符合國際慣例進行整改,符合國際慣例。立法應借鑒其他國家的做法,制定具有前瞻性,可以指導未來的銀行監管相關問題。相應的,一些適應的配套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實施確保法律可操作的細則。

4 結語

中小金融機構由于其自身特點,抵御風險和防范風險的能力較弱,這是其發展道路上的主要障礙。所以我們更需要安全有效的監管,建立健全完善的監管機制,形成完善的法律監管體系,維護其健康運行。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應與監管應該齊抓共管,保障其健康快速發展,使其更好的為我國的經濟建設發揮作用。

【參考文獻】

[1]曾筱清:《金融全球化與金融監管立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5月。

[2]博源基金會:《國際金融監管:問題·改革》,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10月。

[3]史晉川等:《中小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發展研究:以浙江溫州、臺州地區為例》,浙江大學出版社,2003年。

[4]巴曙松:中國分立的金融監管不能“各管一段”,《中國經濟時報》,2005年2月。

篇8

    論文關鍵詞 金融消費者保護 糾紛解決機制 消費者教育

    一、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是后危機時代各國金融監管改革的重點

    2008年的金融危機,給各國的金融監管當局以深刻教訓。短短時間內,這個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迅速的波及全球,給全球金融行業乃至實體經濟的發展籠罩了一層厚厚的陰霾。大量金融行業巨頭的破產倒閉引起了金融恐慌;由金融危機導致的實體經濟的疲軟牽制了世界經濟的發展速度。危機發生以來,各國開始審視在這次金融危機中暴露出的在金融發展過程中對金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缺失,著手對現有金融體系監管進行改革。

    其實早在上世紀90年代,英國經濟學家Michael Taylo就提出了“雙峰”理論(Twin Peaks),他認為金融監管存在兩個目標:一是審慎監管目標,旨在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和金融體系的穩定,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二是保護消費者權利的目標,通過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的監管,防止和減少消費者受到欺詐和其他不公平待遇。“雙峰理論”明確的提出了金融消費者保護在維護金融穩定中的重要作用。

    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機構一樣,都是金融市場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金融系統的穩定,依賴于金融消費者權利的良好維護。長期以來,各國均只關注金融機構的利益訴求,而忽視了對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最終導致了實踐中對消費者的資產受到侵吞、濫用和欺詐。破壞了金融市場的平衡,引發了金融危機。

    二、世界各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改革趨勢介紹

    (一)完善法律法規制度

    金融危機爆發后,美國于2010年7月21日由總統奧巴馬簽署的《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正式公布實施,法案共有1279頁,突出了金融審慎監管和消費者保護兩大目標。法案提出新成立獨立的消費者保護機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CFPB),并賦予該機構規章制定權和監管權。

    危機爆發之后,英國公布了《2009銀行法案》,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服務局在保護消費者方面的職權;在《改革金融市場》白皮書中闡述了消費者保護的具體措施和加強消費者保護的全球合作。其他國家如加拿大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法案》,日本的《消費者合同法》、《金融商品交易法》和《金融商品銷售法》都體現了危機之后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重視。

    (二)設立專門的金融監管機構

    英國在危機爆發之前就設有金融服務管理局(FSA)監管各個領域的消費者保護,在金融危機爆發之后,英國首先通過《2010金融服務法》增強了金融服務監管局的監管職能,并提出賦予FSA強制信息披露和懲罰權;到2010年7月26日,英國通過了《金融監管新舉措》,撤消了金融服務監管局(FSA),分別設立了金融政策委員會(FPC),設在英格蘭銀行,主要負責宏觀經濟動態的監管;審慎監管局(PRA),負責對具體金融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管;消費者保護局(CPMA),負責具體的消費者投訴和教育;經濟犯罪局,負責對經濟犯罪進行監控。通過將FSA的職能分割為四個具體的機構來執行,加強了具體的監管力度。

    美國2010年新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是一個獨立的機構,其行政長官直接對總統負責,其作出的運作和決議不受包括美聯儲在內的干涉,其運作資金來自美聯邦體系的轉移支付。消費者保護局被授予廣泛的職權來制止一切在金融消費者領域內的不公平、欺詐和濫用。這些領域包括存款貸款、信用卡報告、抵押經紀和服務及其他領域。以前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的職權和人員將轉移到該機構。

    除了專門獨立的監管機構,美國、歐盟和英國都提出要設立跨部門委員會。美國成立金融服務監督委員會(FSOC),成員包括美國財政部、美聯儲、金融消費者保護局等,歐盟成立系統性風險理事會(ESRC),由歐洲央行行長以及各成員國央行行長等組成,英國成立金融穩定委員會(CFS),由英國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英國金融服務局的人員組成。跨部門的監管機構主要負責對金融系統性風險的監控,風險預警提示等。

    (三)投訴處理和投訴信息披露機制

    美國在新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設立消費者投訴部門,開設免費800投訴電話,設立統一的服務網站,建立數據庫以完成消費者投訴的信息收集和跟蹤,協調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其他聯邦機構進行投訴的處理。在一定情況下,投訴處理部門可將投訴情況向各州傳達。局長每年要向國會做關于消費者信息處理的匯報作為監督。日本金融監管廳專門設立銀行、保險證券行業協會的“投資咨詢窗口”,并要求各金融機構對于投訴要提交處理報告。

    (四)獨具特色的糾紛解決機制

    澳大利亞和英國的金融消費者糾紛解決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二者都選擇成立專門的金融督查服務機構(FOS),負責處理金融消費者的糾紛。這是一種獨立于金融服務機構和司法機構的糾紛解決機制,因此又稱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當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機構發生糾紛得不到滿意的解決時,消費者可以向FOS投訴,由FOS組織金融機構和消費者進行調解,并作出裁判。FOS處理金融消費者投訴不收取任何費用,有利于糾紛的順利解決,也省去了消費者去司法機關訴訟的時間和精力,維護了金融機構的良好信譽。

    四、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啟示及建議

    (一)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律體系

    首先,目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中并未引入“金融消費者”的概念,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投資者混為一體。金融消費者是指為了生活需要,辦理銀行存貸款、購買保險合同、申請購買信用卡、購買個人理財產品的消費者。隨著金融業的發展,上述的消費行為已經是當代人必不可少的金融生活需求,與專業的機構投資者不同,在資本市場的個人投資者,由于不具備專業的信息分析能力,在金融產品日益復雜化的時代,實質上處于信息獲取的弱勢地位,因此也應當將其劃入金融消費者的行列。

    其次,目前我國關于消費者保護的法律只有《消費者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而這兩部法律的設立均為保護實體領域的消費者,由于金融產品的特殊性,金融消費的概念和權利尚未明確,在保護效果上更是收效甚微了。而金融領域的《保險法》、《證券法》、《商業銀行法》對涉及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大多是一些概念和原則性的條文,例如銀行領域只有“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僅僅限于對存款人的保護;在保險領域的“保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限于規定保險機構的從信息披露角度保護消費者利益。法律保護手段嚴重不足。

    鑒于此種情形,我國應當盡快建立關于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層級相對較高的法律,并將在法律條文中引入“金融消費者”的概念,明確金融消費者的權利,做到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有法可依”。

    (二)建立消費者保護的具體職權機構

    縱觀世界各國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無論實施混業經營還是分業經營的國家,均建立具體的職權明確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我國目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職權分散于消費者協會,銀監會、證監會等機構,在保監會設立的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職能表述為具有規章制定權,接受消費者投訴和咨詢,調查處理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事項,但自2003年以來,并未見保險領域內關于消費者保護的規章出臺,投訴和處理機制不明確。在證監會設立的投資者保護局的職能表述為“督導促進派出機構、交易所、協會以及市場各經營主體在風險揭示、教育服務、咨詢建議、投訴舉報等方面,提高服務投資者的水平;推動投資者受侵害權益的依法救濟”投資者保護局并不直接接受和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消費者保護職權不明確,缺乏專業性,容易造成消費者保護的監管空白區。在改革過程中,我國應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在銀行、證券、保險、非銀行性金融機構等領域建立具體的職權明確的消費者保護機構,并賦予該機構一定的規章制定權和處罰權,建立完善的工作和監督流程,保證消費者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三)設置便利的消費者投訴和糾紛解決機制

    目前我國受理消費者投訴的機構主要集中在各個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的糾紛通過金融機構內部的調節機制無法解決時,只能選擇向監管機構投訴或者采取仲裁、訴訟解決。大多數監管機構在接受投訴建議時采取通知或者責令金融機構二次處理,并不能真正的起到解決糾紛的作用。

篇9

關鍵詞] 小額貸款公司 現狀問題 解決途徑

當前,新農村建設正開展的如火如荼,但支農資金的匱乏卻成為發展農業、建設農村、提高農民生活水平的最大障礙。一方面,正規金融機構出于監管費用高和缺少抵押擔保等多方面的考慮,缺乏對農放貸的熱情;另一方面,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手續繁雜且需充足的抵押,貸款難度也使農民望而卻步。對此,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一問題,小額貸款公司主要針對農民和中小企業發放小額貸款且手續簡單、擔保寬松,極大地適應了新農村建設的現實需要。

一、制約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現狀問題

小額貸款公司雖然在我國發展勢頭良好,但其本身也存在著固有的缺陷。突出問題表現在:

1、小額貸款后續資金匱乏

由于被套上了“只貸不存”的緊箍咒,小額貸款公司目前主要依靠自有資本金來開展業務。但是,單單依靠股東的注資并非長久之計,股東不可能向一個“無底洞”沒完沒了地投入資金。注入資本的嚴重不足和貸出資金回籠的緩慢性,致使小額貸款公司面對日益擴大的市場需求以及自己做大做強的良好愿望顯得力不從心,在貸盡資金后往往因無資金可貸只得暫停業務。

2、小額貸款公司身份尷尬

在《小額貸款公司指導意見》中,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做了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在法律上只能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屬于銀行金融機構,不能吸收公眾存款。由于被嚴格限定為“只貸不存”的公司,導致小額貸款公司既歸《公司法》所規范,但又無法被《公司法》所涵蓋,因為在現行《公司法》中,沒有對涉及貸款類業務的公司規定。另外,由于小額貸款公司不經營存款,所以銀監會又不認可其為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在實踐中扮演著一種“名不正言不順”的角色。這種尷尬的身份制約著小額貸款公司的持續發展,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小額貸款公司難以獲得像銀行金融機構一樣的融資渠道;另一方面,難以像農村信用社所一樣享受國家稅收優惠。

3、小額貸款公司市場準入難

首先是設立程序復雜,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要向所在區(縣)政府遞交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區(縣)政府完成預審后上報市金融辦復審。小額貸款公司申請人憑市金融辦批準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銀監局和人行分行報送相關資料。不僅僅是設立程序復雜,法定最低注冊資本也是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攔路虎”,《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小額貸款公司要么是最低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的有限責任公司,要么是最低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單一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其中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這些規定都給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架起了一道又一道的關卡,極大地打擊了社會投資者的投資熱情,不利于對農村小額信貸的支持。

4、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難

就目前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狀況而言,主要由當地政府下設的金融辦公室對小額貸款公司負責宏觀監管,日常監管工作則交由工商局履行,銀監部門迄今為止尚未介入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然而,金融辦公室并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容易導致監管形式化、走過場;而基于小額貸款公司業務專業性極強的特點,工商局作為日常監管主體也不適宜。

5、小額貸款公司轉制難

銀監會和人民銀行大力推行小額貸款公司的同時,也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前景予以了一定考慮,允許小額貸款公司在自愿的原則下,可以依據《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和《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轉制為村鎮銀行或貸款公司,從而發展成為正規金融機構獲取更多的融資渠道和經營項目。但是,小額貸款公司的轉制過程是十分痛苦的,因為根據銀監會的《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村鎮銀行最大股東或唯一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最大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鎮銀行股東總額的20%,單個自然人股東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單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而《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的股東條件更加嚴格,限定投資人必須為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從以上規定很明顯的看出,國家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轉制還是嚴格控制的,希望通過大型商業銀行的介入降低金融風險。小額貸款公司如果要轉制成為村鎮銀行和貸款公司必須由商業銀行控股或經營,這就意味著小額貸款公司的原始發起人和投資者們不得不讓出控股權和經營權,而這對于那些視小額貸款公司為其心血的原始發起人無疑是難以接受的。

二、解決小額貸款公司現狀問題的途徑

1、解決小額貸款公司后續資金匱乏問題的途徑

(1)放寬對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

由于小額貸款公司在我國被限定為“只貸不存”的公司,那么增資擴股將是其融資的最好渠道。2008年,銀監會和人民行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規定了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人數: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至200個發起人。考慮到小額貸款公司支農功能的特殊性,筆者建議在未來的立法中應取消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人數的上限,充分吸納社會閑置資金入股。

(2)允許商業銀行向小額貸款公司批發貸款

請求大型商業銀行批發貸款其實一直是小額貸款公司的強烈要求,但由于沒有明確的政策指引,貸款必須通過政府嚴格地行政審批。筆者建議國家應出臺相關政策或法律將向小額貸款公司批發貸款納入到商業銀行的正式業務之中,商業銀行有向小額貸款公司批發貸款的自和決定權,無須通過政府審批。與此同時,考慮到小額貸款公司獲取貸款資金的目的主要是用來進行支農服務,國家應當對商業銀行向小額貸款公司批發貸款規定較低利息,并對商業銀行的每筆放貸予以利息補貼。

(3)逐步松開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的緊箍咒

國家出于金融安全目的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進行限制無可厚非,但這無形中又與國家所提倡的支農政策相沖突。要想最大限度的發揮小額貸款公司的支農功能首先應當保證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資金的持續性,而存款業務的開展無疑是解決貸款資金來源的最重要渠道,能大大調動開辦小額貸款公司的積極性。筆者建議政府應出臺相關政策,先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存款業務試點,從眾多的小額貸款公司中挑選開辦時間長、規模大、信譽好的公司開展存款業務,并在利率政策上進行扶持,允許其存款利率可在一定限度內高于一般商業銀行同期的利率水平。試點資格由銀監會進行審批,日常經營由銀監局監管。以試點作示范,逐漸放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存款業務限制。

2、解決小額貸款公司身份尷尬問題的途徑

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運作尚處于摸索階段,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備,這種法律、法規的欠缺使小額貸款公司的身份尚不明確,由此面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使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行為出現了法律監督的空白狀態。筆者建議要盡快完善能覆蓋小額貸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規,特別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法》、《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法》,使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有法可依。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地位,雖然目前《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將其定為一般的公司企業法人,但筆者認為將其視為“小型商業銀行”更適合,因為它比一般的公司企業法人在業務上更具特殊性、專業性、審慎性。所以對小額貸款公司相關法律的制定應更多的參照商業銀行的法律法規。

3、解決小額貸款公司市場準入難問題的途徑

為了充分調動社會投資者興業創辦小額貸款公司的熱情,有效利用社會的大量閑置資金用于支農建設,筆者建議取消繁雜的行政審批程序,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市場準入實行“低門檻嚴監管”的原則,強調對其的后端控制。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程序應采用一般公司設立的準則主義,即只要小額貸款公司符合了相關法律的設立條件并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就可以成立,無須政府行政機關的事先批準或核準。而針對小額貸款公司較高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筆者建議大幅下調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甚至是取消最低注冊資本,因為小額貸款公司的實力是否雄厚并非光看注冊時的資本,最重要的是公司運行時可用于放貸的資金,而小額貸款公司的行業信用度、與銀行金融機構的良好關系等都是可以進行轉化的無形資本。此外,還要取消單一股東持股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的限定條件,以及取消“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其中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的限定條件。

4、解決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難問題的途徑

考慮到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的業務具有極強的專業性,筆者認為應在相關立法中明確各監管者的職責,建議應由銀監局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由金融辦公室負責宏觀的政策引導。其中銀監局應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每筆業務進行記載并隨機檢查,特別是對于小額貸款公司從商業銀行獲批的貸款的用途及流向進行監控,防范小額貸款公司出于非用于貸款業務目的從商業銀行套取貸款。另外,銀監局應強化對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的監督檢查,防范高利貸違法行為,確保農民可以獲得較低利息的貸款。為了鼓勵創辦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支農服務,國家應允許其貸款利率水平高于一般的金融機構,但不應超過太多,筆者認為不應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2倍為宜,國家應當對低利率的小額貸款公司給予財政補貼或稅收優惠,抑或授意國有銀行批給其更多的低息貸款從事支農放貸業務。

5、解決小額貸款公司轉制難問題的途徑

筆者認為金融風險的防范重在監管而不是在濫設門檻,只要監管部門在日常的監管工作中做到全面、細致、及時,小額貸款公司在轉制后能夠審慎經營,那么金融風險是可以被扼殺的。建議在小額貸款公司轉制的問題上,應當充分照顧小額貸款公司原始發起人和投資者們的感情和創業熱情,弘揚公司法的民主與自治精神。取消《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中的商業銀行必須控股以及必須是最大股東的強行規定,是否吸納商業銀行入股應當由小額貸款公司的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決議,是否由商業銀行控股經營則應當按照公司法資本多數決原則來決定。

參考文獻:

[1]丁紅萍.小額貸款公司的新機遇[J].江蘇農村經濟,2008;9

[2]王學.小額貸款先天不足[J].管理與財富,2008;8

[3]曹鳳岐,郭志文.我國小額信貸問題研究[J].農村金融研究,2008;9

[4]胡戰勇,謝華模,謝文君.小額貸款公司的運作制度缺陷與政策修正[J].武漢金融,2009;4

篇10

來源自文秘站

一、順應國內外發展趨勢和競爭形勢的必然選擇

隨著我國經濟對世界經濟影響力不斷上升和金融改革開放進程不斷加快,順應世界新一輪產業大轉移趨勢,國際金融機構近年來加速將業務重心轉移到以中國為代表的新興發展中國家,并外遷或新設全球(地區)總部、辦事機構或代表處。北京、深圳、天津、廣州等兄弟城市紛紛出臺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各類優惠政策,積極吸引國內外金融機構總部落戶發展。因此,加快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集聚,是上海順應國內外發展趨勢和競爭形勢的必然選擇,有利于增強上海金融資源全球配置能力和爭奪國際金融話語權,并鞏固上海在國內的金融中心地位。

二、上海集聚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的現狀和問題

1.主要成效。隨著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深入推進和上海金融全球影響力不斷提升,國內外金融機構在上海設立總部或功能性機構的進程明顯加快。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方面,在金融方面,截至2012年末,在滬銀行類功能性總部持牌專營機構總計七大類12家,非持牌專營機構達到34家。其中,大型商業銀行第二總部持續推進,繼中國銀行率先在上海設立人民幣交易總部之后,中國建設銀行(上海)中心揭牌成立。外資銀行機構數量也占全國一半以上。在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方面,上海積聚了海通證券、國泰君安、財富里昂、海際大和、東方花旗等證券公司,以及光大、國投中谷、新湖等期貨公司總部。全國161家期貨公司中28家期貨公司在上海設立總部,占總數的17.4%。在保險業金融機構方面,太平洋保險、中國大地財險、海爾紐約人壽保險、勞合社再保險(中國)、丘博保險(中國)等保險公司總部,以及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落戶上海。在新型金融機構方面,集聚了中銀消費金融、農銀金融租賃、交銀金融租賃、上汽通用汽車金融、紐銀梅隆西部基金、弘毅跨境投資基金、方源資本等新型金融機構總部或業務總部。在金融監管和市場功能機構方面,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中國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中國銀聯等金融機構落戶上海。

2.基本特點。一是外資或合資金融機構總部集聚特征明顯。截至2011年末,累計有25個國家和地區的銀行來滬設立機構,機構數量占全國一半以上,資產規模占全國48.8%,從業人員占全國逾40%。二是金融機構總部能級不斷提高。眾多國內外金融機構將中國、大中華乃至亞太總部設在上海,并不斷升級總部管理權限和擴大業務范圍。如花旗銀行除了將中國總部設在上海,在亞洲新設的首個亞洲拉美貿易服務處也落戶上海。三是金融機構總部輻射帶動效應較強。如中國銀聯總部落戶上海,充分發揮組織樞紐作用,推動了支付產業資源和大批的金融、芯片技術和IT人才向上海集聚。四是各類新型金融機構集聚速度加快。近年來,金融租賃、消費金融、科技銀行、基金管理、股權投資、資信評級、第三方支付、小額貸款、融資擔保、村鎮銀行、企業財務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加快向上海集聚。五是金融機構主要集中于中心城區并逐步向擴散。金融機構總部目前主要集中在陸家嘴金融城、外灘金融集聚帶等中心城區。隨著中心城區商務成本不斷提升,新型金融機構和傳統大型金融機構的金融后臺服務機構向城區集聚。

3.主要問題。一是缺乏明確的認定標準和統一的統計口徑。全市層面目前還沒有制定專門關于金融機構總部認定的明確標準,導致目前沒有統一規范的金融機構總部統計口徑和準確的金融機構總部數據。二是金融機構總部數量和能級與國內外金融中心城市差距較大。與紐約、倫敦等國際金融中心城市相比,上海集聚的金融機構無論是數量還是能級都相差甚遠。與國內其他城市相比上海也不占有明顯優勢,國家級的金融監管決策機構、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金融集團企業總部大多集聚北京,且面臨著深圳、天津等的激烈競爭。三是政策扶持和配套體系還不完善。調研中普遍反映比較突出的是與人才引進相關的戶籍、住房、醫療、子女教育、出入境等問題。目前的人才政策針對企業高管居多,核心專業人才和一般金融人才難以享受。由于供給能力有限,引進人才在享受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實際效果也不甚理想。四是政府服務意識和水平還有待進一步提高。調研發現,政府在政策宣傳和主動對接企業上做的不夠,很多被訪企業都反映對可以享受哪些政策、如何享受這些政策、應該找誰辦理等方面都不太清晰,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策的落地和惠及面。五是金融制度環境對引進金融機構總部形成一定制約。在金融國際化程度、金融會計準則體系、金融人才數量、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稅收制度、信用體系建設等軟環境方面的不足制約了外資金融機構總部落戶。六是上海商務生活成本不斷攀升給企業經營帶來較大壓力。隨著上海城市建設不斷加快,寫字樓租金、人力資源和生活成本不斷上漲,給企業帶來較大壓力并導致很多企業向外轉移。

三、加快上海集聚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的對策建議

1.明確金融機構總部認定標準。(1)明確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的范圍。建議將銀行(含商業性銀行、政策性銀行、村鎮銀行和外資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股權投資機構(含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產業投資基金等)、貨幣經紀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小 額貸款公司、集團財務公司、互聯網金融公司、支付公司、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等各類中外資營利性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監管機構、金融市場功能機構、國內外金融組織和金融研究機構等非營利性金融機構都納入本市總部認定范圍。(2)明確總部型功能性金融機構的認定條件。由于金融機構類型復雜多樣,在資產規模、業務性質、組織架構、稅收貢獻、企業人數等方面差別較大,不宜采取統一的總部認定條件。對于營利性的金融機構,建議針對金融細分行業(如銀行類、證券類、保險類、信托類、基金管理公司類、股權投資機構類等)的特點選擇不同的認定條件,如注冊地、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管理基金規模、市外下屬企業或機構數量、納稅額等指標。對于非營利性的金融機構,可綜合考慮功能屬性、管理級別、社會影響力、行業地位等,由有關部門進行專門認定。(3)針對不同總部級別制定差異化政策。明確各類金融機構不同總部級別(全球性總部、亞太區或亞洲區總部、中國區或大中華區總部、地區性總部)的認定條件,并給予差別化的優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總部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升格總部級別和擴大管理權限,并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資助。(4)合理界定現有金融機構總部和新設立金融機構總部。在加大對新注冊和新遷入的金融機構總部扶持的同時,要繼續保持和完善對現有金融機構總部特別是本地金融機構總部的扶持,保持政策的銜接性、長期性和有效性,特別是要根據企業生命周期不同發展階段的特殊需求進行針對性的扶持,防止現有金融機構總部外遷。妥善設定現有金融機構總部和新設立金融機構總部劃分的時間節點。(5)明確金融機構總部的認定機構和程序。金融機構總部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企業自愿、政府審核、社會公示、動態管理。建議在全市層面成立金融機構總部聯合認定小組,由市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金融機構總部的認定和受理工作,定期召開總部認定工作會議。建立健全申報、受理、審查、復核、公示、頒證、考核、統計等制度,明確辦事流程,確定最長申報審批時限。(6)加強金融機構總部統計工作。要建立健全金融機構總部統計體系,建立金融機構總部企業統計報表制度,構建屬性指標(如登記注冊所在地、登記注冊類型、行業類別、總部類型等)和數量指標(如機構數量、從業人數、營業收入、資產總計、增加值、利潤總額、上繳稅金等)等分類統計指標,建立金融機構總部數據庫,經認定的金融機構總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破產、解散、撤銷、遷移等重大調整的,要及時進行統計、分析和上報。本文來自于《經濟師》雜志。經濟師雜志簡介詳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