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社會治理背景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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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社會治理背景

篇1

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6)08-0342-01

一、前言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fā)展,我國的社區(qū)建設取得了長足進步,但社區(qū)中各種問題也隨之而來,社區(qū)的發(fā)展已不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2015年10月22日,全國社區(qū)社會工作暨“三社聯動”推進會在重慶隆重召開,在此背景下,為進一步探索和完善我國社區(qū)治理的創(chuàng)新機制與路徑選擇,“三社聯動“的社區(qū)治理理念應運而生,為推動社區(qū)發(fā)展,創(chuàng)新社會社區(qū)治理的機制、構筑共建、共享的和諧社區(qū),提供了很好的借鑒和啟發(fā),并成為我國國家治理體系下創(chuàng)新基層社區(qū)治理,推進社區(qū)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路徑。

所謂“三社聯動”就是指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以社區(qū)為平臺、社會組織為載體、社會工作專業(yè)人才為支撐并實現“三社”相互支持、協(xié)調互動的過程和機制。由于社區(qū)建設在我國大陸只有二十多年的歷史,包括社工機構在內的社會組織更是處于初創(chuàng)時期,在近年來的社區(qū)、社會組織、社工的發(fā)展中,三者之間雖然開始了“聯動”,即互動和合作,但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機制。一些“聯動”多是雙方或三方基于各自“現實”權衡而形成的臨時性關系,有的甚至還有“兩張皮”現象。“進入新世紀,置身于我國大力開展社區(qū)建設的新形勢,面對實現社區(qū)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任務,在社區(qū)積極推進“三社聯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社聯動”首先要明晰各方的目標、任務,認識及定位。通過建立互相學習、合作的關系,共享彼此所擁有資源。在此基礎上,不斷促進基層社區(qū)治理主體多元化,治理能力現代化,治理方式民主化。因此,在現階段的社區(qū)建設與治理中,通過引導和激勵社區(qū)社會組織發(fā)揮各自的優(yōu)勢,在反映和表達社區(qū)成員或特定居民群體的利益訴求,協(xié)調利益關系,開展自助、互助、志愿服務,提升居民素質,從而構建“共建、共享”的社區(qū)治理格局。

二、創(chuàng)新社區(qū)治理機制的重要性

1.社區(qū)作為城市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是城市基層組織的最小分子,在社會治理體系建設過程中作用關鍵。社區(qū)治理是城市社會治理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是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我區(qū)城市社區(qū)治理體系建設中存在政府部門管理越位、服務缺位、社區(qū)治理體系建設功能錯位、居民自治意識不強等問題。因此,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尤其要重視加強社區(qū)治理體制機制創(chuàng)新。

2.加快推進社區(qū)治理機制創(chuàng)新,是主動適應新常態(tài)、積極引領新常態(tài)的必然要求,是適應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勢、實現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的必然要求,是推進依法治理、加強和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維護居民群眾根本利益、保障居民群眾民利,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的必然要求。

三、“三社聯動”背景下社區(qū)治理機制創(chuàng)新路徑選擇

1.創(chuàng)新社區(qū)治理機制的的首要任務,是培育以地域為基礎的真實的生活共同體,塑造社區(qū)文化與社區(qū)認同,讓老百姓積極參與社區(qū)建設。當前我國社區(qū)規(guī)模擴大了,類型增多了,然而人際關系卻疏遠了,服務也單一了。社區(qū)沒有成為人們所需要的共同體,沒有成為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載體。要改變社區(qū)建設輕視社區(qū)價值和人際關系建設的現狀,逐步把社區(qū)建設的重心轉移到營造社區(qū)共同體上來。因此,創(chuàng)新社區(qū)治理機制,夯實社會治理基石,成為當前一項重大而緊迫的任務。

2.加強社區(qū)自治規(guī)范和社區(qū)自治能力建設,推進社區(qū)治理方式多樣化,不斷推動社會組織尤其是社區(qū)社會組織的能力建設。當前,社區(qū)建設存在的一個普遍問題,即將社區(qū)建設與基層政權建設混同,把社區(qū)居委會當作政府的延伸,使得社區(qū)居委會承擔了太多的政府職能,工作不堪重負、疲于應付。為此,必須明確城市社區(qū)治理功能定位,加強社區(qū)自治規(guī)范和社區(qū)自治能力建設,推進社區(qū)治理方式多樣化。

3.引入市場機制,激勵社會組織深度參與城市基層社會服務和社會治理。通過市場化治理,充分發(fā)揮市場競爭的優(yōu)勢,改變傳統(tǒng)管理模式下的權利壟斷,推動競爭-合作主義治理模式,打破政府對公共服務和公共管理的壟斷,擴大社區(qū)居民選擇權,提高社區(qū)治理效率。

4.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社區(qū)治理法治化。當前,政府角色失調和行為失范是影響社區(qū)建設深入發(fā)展的重要問題。在社區(qū)建設過程中,政府變倡導者、指導者為控制者、領導者,超越了其本來的職能與權限,沒有很好地履行應盡的職責。為此,通過轉換思維模式,改變傳統(tǒng)的工作方式,通過營造法治環(huán)境,開展法治活動,建立健全社區(qū)治理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社區(qū)治理體制創(chuàng)新。

四、小結

社區(qū)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礎環(huán)節(jié),社區(qū)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礎和前提。因此,實現良好的社區(qū)治理局面已成為國家發(fā)展的戰(zhàn)略目標之一。當前基層社會治理的矛盾和問題十分突出,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提升社區(qū)治理能力勢在必行。“三社聯動”模式下的治理格局,在新時期群眾公共服務需求及表達途徑上呈現出多元化趨勢及社會治理困境加劇的背景下日益發(fā)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充分發(fā)揮社區(qū)、社會組織、社工三者的優(yōu)勢,實現“三社聯動”發(fā)展,這不僅是提升社區(qū)服務質量的有效途徑,也是不斷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機制與模式創(chuàng)新,全面推進我國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理性路徑。

參考文獻

[1]史云貴.基層社會合作治理:完善中國特色公民治理的理性路徑[J].社會科學研究,2010年第3期.

[2]吳淑珩.連云港市創(chuàng)新探索“三社聯動”提升社會管理水平[J].中國民政報,2012年.

[3]謝志強.基層社會治理新思路[J].人民論壇2014(S1):77.

[4]徐福海.“三社聯動”如何“聯”如何“動”[J].中國民政,2015(12):16-28.

[5]呂青.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的“三社聯動”路徑探析[J].華東理工大學學報,2012(6):7-12.

[6]岳金.加快推進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若干問題的思考[J].行政管理改革,2014(3).

篇2

摘要:基層社會矛盾需要最大限度地通過個體以及各種基層社會組織的力量參與的方式來化解,矛盾頻發(fā)凸顯了基層社會組織在解決基層矛盾糾紛中的作用。要真正化解基層矛盾糾紛,需要重新定位基層社會組織的功能。

關鍵詞:基層矛盾;基層社會組織;利益機制;功能;定位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各種利益主體和思想觀念日趨多元化,在這一背景下,基層矛盾的呈現了密集、易發(fā)、高發(fā)的特點。在社會治理機制尚不能完全跟上社會變遷的節(jié)奏的情況下,如果這些矛盾不能及時解決,可能會衍生出更廣、更深、更嚴重的矛盾。在和社會建設過程中,一個科學有效的,能夠化解矛盾的基層社會組織的作用尤其重要。

一、基層矛盾糾紛凸顯了基層社會組織的功能

任何社會均難求永久不變,在現今這樣經濟利益主體和思想多元化的社會中,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的多元化解機制應該成為法律考慮的一個必要因素,只有這樣才有助于把矛盾化解于萌芽階段。美國的著名社會法學家斯科•龐德說:“吾人皆有許多欲望和需要,而欲得到滿足。...........個人的欲望常和他人的欲望沖突,或妨礙他人的欲望。法律的工作可以說是一種社會工程的艱巨任務,也就是一種致力使生活必需品能為眾人所分享的工作?!睘槭狗蛇_成上述目的,龐德建議,法學家首先需要對特定文明社會的實際事項或眾人的實際需要做出調查,求得社會眾人行為的基本原則,也就是社會的法律基理。根據這些基理原則,再制定“利益綱目”,分列社會利益、公眾利益與個人利益。如此,在發(fā)生任何爭執(zhí),也就是不同的利益訴求發(fā)生沖突時,立法者和司法者可利用既定的“基理”與“綱目”,本著“最少數的利益遭受損失”的原則,確定一個相對合理的解決機制。[1]

但是,法治國家的建構并不意味著國家通過法律調控社會生活的一切,恰恰與此相反,它更意味著最大限度地通過個體以及各種基層社會組織的力量參與的方式來解決社會自身問題。[2]我們雖然應該強調法律在均衡社會沖突利益上的功能,求得特定的社會于特定的時間內能夠獲致社會公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只有在普遍意義上才能發(fā)揮作用,也是就說,并不能切實有效阻止利益沖突的發(fā)生。這就需要搭建這樣一個平臺,能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快速迅即地出一個合理的解決之道的平臺。這樣的平臺,只有內生于人民群眾的社會實際生活中才能有效的發(fā)揮這種職能――基層社會組織具有先天的這種特性。

基層社會組織作為一種新型機制,能夠充分發(fā)揮社會力量參與解決基層矛盾的糾紛。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適應我國社會結構和利益格局的發(fā)展變化,形成科學有效的利益協(xié)調機制、利益訴求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對于統(tǒng)籌協(xié)調各種利益關系,妥善處理各種利益矛盾,加強和改進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具有重大意義。

二、基層矛盾紛爭背景下基層社會組織的功能定位

基層社會組織是否能真正發(fā)揮其內在功能,取決于三個要件。第一,基層社會組織存在的前提是政府和基層社會組織間關系的順暢,基層社會組織不是“與政府爭權”,而是在“幫助政府更好的管理社會”[3]。第二,基層社會組織功能的有效發(fā)揮取決于其是否具備一個科學的決策層和比較合理的組織架構。第三,在具備前面兩個方面的同時,確立了問責機制,建立起了一個有效的社會監(jiān)督體系十分的關鍵,能夠有效的完善基層社會組織自主管理能力的不足。在面對基層矛盾糾紛高發(fā)的情況下,基層社會組織在滿足這三個條件的基礎上,客觀上需要重新定位其內在功能。

首先,基層社會組織作為利益協(xié)調機制組織?;鶎由鐣M織作為一個與政府共同管理社會的機制,能夠更好的培育出正確的價值觀,能有效的發(fā)揮利益協(xié)調的機能。在眾多領域之內各個利益群體在其所組成基層社會組織中都有其話語權的存在空間。一方面是來自本群體的聲音,一方面是來自共同體的聲音,在兩種聲音合力之下的思想輿論更能真實的反應大眾的心聲,從而確認下來的價值觀也更容易被大眾所認可和接受。基層社會組織機能的發(fā)揮能夠引導人民正確處理多重復雜的個人和集體、局部與整體、眼前和長遠之間的利益關系,從而達到合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避免利益矛盾糾紛的引發(fā)。

其次,基層社會組織作為利益訴求機制組織?;鶎由鐣M織架構出了制度性的平臺,它不僅僅是一個從屬附庸的組織,而是一個可以和政府處在同一個平臺上進行對話的利益訴求機制組織。一方面它對群眾的利益要求能夠正確及時的作出對應的回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另一方面它能正確的定位出人民群眾利益沖突的性質,很好的克服了把矛盾糾紛盲目政治化或形式化的風險;再一方面它能掌握好妥協(xié)和讓步的尺度,使調解和互助成為解決糾紛的理想化形式,提高其解決相似基層矛盾糾紛的效率;最后它還采取了認錯與相關責任相結合的處理方式,改變了以往“全對”或“全錯”式令人難以接受的做法。通過這種基層社會組織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不僅能使訴求得到相關應當的關注以外,而且從利益表達者來說,也很好的提高了利益表達的理性化程度。

再次,基層社會組織作為矛盾調處機制組織。為人民群眾更好地化解矛盾提供了更多的選擇:一是基層社會組織得以建立起來的群眾基礎比較好,這種通過民主程序建立起來的制度,能更好的找出利益沖突的焦點,更有利于社會公平分配的實現,可以預防和減少糾紛的發(fā)生機率;二是由于基層經驗信息比較充實,有充實的糾紛解決資源,能為當事人提供相應的便利和幫助,使糾紛發(fā)生后能夠及時妥善的得到解決;三是能夠起到鼓勵民眾合理選擇糾紛解決的途徑,規(guī)范化的基層社會組織程序,能夠保證糾紛解決處在一個獨立和公正的環(huán)境下得到解決;四是基層社會組織本身的特征在突發(fā)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發(fā)生時,能夠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穩(wěn)定社會秩序、對受害人提供直接救助,并在事后能夠及時的啟動責任追究機制。

最后,基層社會組織作為權益保障機制組織?;鶎由鐣M織在社會保障體系中也能找到發(fā)揮自己機能的一席之地,促進權益保障機制職能的有效發(fā)揮。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對外開放的擴大,為了防止貧富差距過分懸殊,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基層社會組織在建立和完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方面能夠切實發(fā)出不容忽視的聲音。另一方面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基層社會組織極力呼吁逐步提高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在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有效的貢獻了自己獨具優(yōu)勢的功用。最后表現在在健全公共財政制度方面上,基層社會組織能夠利用其所占有的大量豐富的基層群眾資料,來反映民眾對公共產品的需求狀況,從而有益于把更多的財政資金投向需求比較急迫的相應的教育、衛(wèi)生、社會事業(yè)等領域中。

三、結語

只有充分發(fā)揮基層社會組織的功能,社會自身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效率才得以提高,才能更大程度地激發(fā)了社會的活力和動力,保障社會的穩(wěn)定和有序進行。在社會體制改革中,國家政府職能應從以前的“大包大攬”的狀況中掙脫出來,應把一些社會能夠自我管理的事務逐步轉移給相應的基層社會組織來管理,提高全社會的公民意識。政府只需必要的管理、引導和服務,以便基層社會組織自我發(fā)展能力得到進一步的發(fā)展和完善,進而促使基層社會組織實現人民自己的矛盾自己解決的局面。

參考文獻:

[1]馬漢寶.法律思想與社會變遷[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328

篇3

關鍵詞:環(huán)保民間組織 公民社會理念 法律環(huán)境

一、環(huán)保民間組織存在的基礎——以公民社會理論為視角

公民社會是一個來源于西方的富有包容性開放性并且內涵不斷變化的概念,經過了洛克、盧梭、黑格爾、馬克思、托克維爾、哈貝馬斯等人的闡述。在當代它作為一種理念,在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中,更側重于公民的參與以及對國家權力的監(jiān)督和制約。公民社會理念有這樣一些特點:它倡導多樣性,生活方式、利益追求、社會文化都向多元化發(fā)展;它強調參與,不管是政治生活還是社會活動,都必須對公眾開放,保證參與機會的均等;它不倡導占主導地位的行為者,各社會組織、公民團體都處于平等的地位;它既不片面強調對國家的制約,也不將國家權力理想化而輕視公民社會的力量,強調公民社會與政府應采取合作態(tài)度,共同致力于社會經濟發(fā)展。

社會組織是公民社會重要的結構要素,是政府與社會之間的中介,也是公民參與發(fā)展的主要載體和形式,環(huán)保民間組織就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且由于環(huán)境保護問題更需要全體社會公民共同參與的屬性而顯得益發(fā)重要。它使公民個人擺脫了原子化的狀態(tài),形成凝聚力,能發(fā)出環(huán)保聲音;它貼近公民,深入基層,可以直接與社會成員進行溝通,有民主基礎;它有一定的專業(yè)知識和資金基礎,可以為環(huán)境破壞中的弱勢群力提供支持;它一方面將政府的環(huán)境政策和信息傳送給公民,另一方面也將公民的環(huán)保要求和建議傳送給政府,以利于政府的環(huán)境決策;它處理問題方式多樣手段靈活,其成員具有較高的社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環(huán)保組織的這些優(yōu)勢是其他機制不能代替的,它的存在和發(fā)展是當代公民社會理念以及治理與善治理論的題中應有之義。

二、我國環(huán)保非政府組織的法律環(huán)境分析

具有一定的法律主體地位,是非政府環(huán)保組織生存并發(fā)揮作用的前提。我國非政府環(huán)保組織在各級民政部門正式注冊率較低,僅為 23.3%。導致這么多的非政府環(huán)保組織甘冒被取締的風險而不進行注冊的原因在于我國目前的社團登記制度存在如下法律障礙:(1)雙層管理體制造成登記困難。《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事實上,由于擔任業(yè)務主管單位要承擔很大的監(jiān)管責任,又無利可圖,而政府部門通常也不愿意為民間社團做業(yè)務管部門。導致很多社團無法找到業(yè)務主管單位,因此無法注冊。(2)非競爭性原則進一步制約了非政府環(huán)保組織的登記,《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準籌備:(二)在同一行政區(qū)域內已有業(yè)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這一規(guī)定進一步導致非政府環(huán)保組織登記上的困難。(3)對注冊資金的要求更提高了環(huán)保組織的登記門檻。根據《社會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成立一個全國性社團至少需要10 萬元資金,而地方性的和跨行政區(qū)域的社會團體則需要 3 萬元以上的資金。由于大部分民間組織的初始規(guī)模都很小,資金也非常緊張,恰恰需要通過合法登記后再逐步發(fā)展壯大,在成員數量、資金量方面的過高要求反而扼殺了很多弱小的民間組織。注冊要求有很多錢,沒錢就不能注冊;而不解決注冊問題,就無法爭取捐贈。這也是非政府環(huán)保組織設立中的一個悖論。

三、對我國環(huán)保非政府組織發(fā)展環(huán)境法律構建

(一)以公民社會為理念完善非政府環(huán)保組織法律制度

公民社會的興起為非政府環(huán)保組織的蓬勃發(fā)展提供了土壤。事實上,有些學者將公民社會與非政府組織視為一個硬幣的兩個面。有關于公民社會的概念,學術界的觀點各不相同,但目前建立在國家、經濟、社會的三分法的基礎之上的一種定義逐漸為大多數學者所接受。該定義將公民社會歸納為介于國家和家庭或個人之間的一個社會相互作用領域及與之相關的價值或原則。戈登·懷特認為:“它是國家和家庭之間的一個中介性社團領域,這一領域由同國家相分離的組織所占據,這些組織在同國家的關系上享有自,并由社會成員自愿結合而成,以保護和增進他們的利益或價值?!敝袊鴮W者張靜認為,“公民社會是一個區(qū)別于國家建制的、自主的活動領域,它通過社會自我管制,達成相互聯系并依存的整合秩序,以防止對社會自由的干預,公民社會對于公共事務的積極關切與參與,形成了和國家建制的對等監(jiān)督力量……公民社會的核心部分是公民權利和自由的主張,它包含一組特定的權利和使權利可以實施的社會制度,其中制度是實現權利的保障?!北M管理論各有不同,但它都強調一個獨立于國家或舊的宗族和封建紐帶的個人行動自治空間,強調在尊重國家權威的同時不受國家干預的自由空間的存在,它包括人們非政府形式的政治參與所組成的公域和個人之間家庭生活、經濟和文化活動形成的私域,由志愿組織等公民團體組成的公共領域成為公民社會的核心。從這兩種不同的定義可以分析得出,非政府組織是公民社會的基本組成主體。有不少學者認為,中國尚末形成公民社會,而是處在“前公民社會”時期,但中國進行的政治和經濟改革,已經為公民社會興起提供了基礎,也就是非政府組織興起的社會背景。

(二)民間環(huán)保組織的登記管理制度的完善

1、要通過立法的程序來確定業(yè)務主管單位,減少環(huán)保社團尋找業(yè)務主管單位的困難。應當以法律的形式,將相關業(yè)務主管單位的權限、義務和責任制度化,使得相關業(yè)務主管單位必須成為進入該領域所有民間環(huán)保組織的業(yè)務主管單位,以解決目前大部分草根組織找不到“娘家"的困境。雙重管理體制是現行管理模式滯后的關鍵因素,它一方面為主管部門延續(xù)部門特權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也給市場領域內生需求設置了制度障礙。本文對改革雙重管理體制的具體建議是:嘗試單一登記、分類管理與登記備案制,逐步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環(huán)保社團管理新途徑。

2、實行單一登記、分類管理制度

為了解決雙重管理體制帶來的困境,本文建議在現行民政部門的社會組織管理系統(tǒng)基礎上,籌建一個獨立于民政部門之外、直接隸屬于國務院的社會組織監(jiān)管委員會,并建立全國性的社會組織監(jiān)管體系,將現行的業(yè)務主管單位以及其他各相關部門行使的對于社會組織的監(jiān)管職能逐步統(tǒng)一。一方面統(tǒng)一協(xié)調各個不同政府部門之間圍繞社會組織監(jiān)管問題的關系、權責和利益,另一方面統(tǒng)一信息、統(tǒng)一政令,將我國境內的所有社會組織置于國家統(tǒng)一的行政監(jiān)管體制和相關政策的框架內。也就是說,在現行的民間組織管理局基礎上,成立獨立的民間組織監(jiān)管委員會,統(tǒng)一行使對民間組織的備案、登記和監(jiān)管職能。

3、試點社團備案制度

篇4

“法制副村長”扮演著法律參謀的角色,免費向基層組織和個人提供意見和建議;

“法制副村長”為鄉(xiāng)村管理提供法律專業(yè)意見,進一步增強了村干部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管理村務的能力;

“法制副村長”制度實行三年來,讓社會治理開了花、使法治惠民結了果,農村基層治理出現較大改觀。

黨的十報告提出,要“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fā)展、化解矛盾、維護穩(wěn)定能力”。這是歷次黨代會報告中首次要求干部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執(zhí)政。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又對這些思想進行了系統(tǒng)化的闡釋,這是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理念的具體體現。這就要求廣大黨員干部要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改革發(fā)展,破解社會管理難題,提高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水平,而前提就是我們黨員干部要做好學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表率。

城鎮(zhèn)化是當前鄉(xiāng)村社會轉型的一大趨勢,轉型與蛻變難免伴隨著陣痛和不安。然而,發(fā)展帶來的矛盾糾紛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當事雙方看不見解決問題癥結的合理出口、找不到表達利益訴求的良性通道,容易引發(fā)過激和極端行為,可能影響社會安定與有序。這也考驗著基層治理者的智慧、能耐與決心。

在創(chuàng)新基層社會治理、推進農村民主法治上,“法制副村長”制度可謂為全省乃至全國提供了一個樣本。經過多年探索努力,溧陽農村基層治理出現較大改觀,鄉(xiāng)村的糾紛在當地得到妥善處理,基層的矛盾在源頭得以有效化解?!胺ㄖ聘贝彘L”為何能在現代社會治理中起到“穩(wěn)定器”、“減壓閥”作用?如何讓法治思維真正走基層?溧陽的這一新模式為何易見成效?

在對溧陽市進行采訪時了解到,自2011年起,這里通過推行村(居)委聘任“法制副村長”制度,找到了破解上述農村問題的一種全新探索和創(chuàng)新模式。在市法制副村長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指導下,各鎮(zhèn)(區(qū))聘請法官、檢察官、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以及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且在政府機關工作的人員擔任“法制副村長”,扮演著農村法制宣傳員、法律服務員、工作指導員、矛盾調解員、輿情信息員五大員角色。五大角色對應著五大職責,“法治副村長”肩負著普法宣傳、法律服務、法律指導、調解矛盾以及暢通輿情這五項任務。在每個村委,“法制副村長”的照片、姓名、聯系電話、工作職責等資料都掛在顯眼位置,以方便群眾咨詢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問題?!胺ㄖ聘贝彘L”深入田間地頭,了解村民法律知識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講座,講解土地承包法、婚姻法等與農村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幫助群眾樹立正確的權利義務觀念,依法辦事。通過電話、網絡、定期值班、定期上門走訪、小組集體會議等多種方式,解答群眾法律咨詢,引導村民群眾依法理性表達合理訴求,幫助農村困難群眾申請法律援助。“法制副村長”用村民聽得懂的話講法律,用群眾身邊事講法的說法方式,給群眾普及法律知識,講座場場座無虛席。針對村企業(yè)在轉型升級、知識產權、勞資糾紛等方面遇到的問題,開展法律講座等法律服務,為企業(yè)解疑釋惑,促進企業(yè)生產經營平穩(wěn)發(fā)展。可以說,“法制副村長”扮演著法律參謀的角色,免費向基層組織和個人提供意見和建議。

“法制副村長”不僅讓村民受益,村干部也嘗到了甜頭?!胺ㄖ聘贝彘L”列席村委會召開的有關民主法治建設、涉法事務調處等方面工作會議,提供法律意見;協(xié)助村委會制定、修改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guī)民約,確保內容及制定程序合法;受邀審查村中各類經濟合同,對合同的合法性和規(guī)范性進行審核;協(xié)助村委會做好村兩委班子換屆選舉工作,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法制副村長”為鄉(xiāng)村管理提供法律專業(yè)意見,進一步增強了村干部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管理村務的能力。

“法制副村長”制度實行三年來,讓社會治理開了花、使法治惠民結了果。農村基層治理出現較大改觀:村民百姓遇到利益沖突矛盾,不像以往那樣惡語相向、揮拳動手,而是尋求村(居)“法制副村長”協(xié)商處理、理性解決;基層干部碰到民間糾紛難題,也不再捉襟見肘、疲于應對,而是有了“法律軍師”出謀劃策、解圍紓困;村(居)矛盾做到了不上交;村(居)遇事不上訪;大部分矛盾得以在基層化解。據統(tǒng)計,從2011年12月到2014年6月底,“法制副村長”共幫助修改村規(guī)民約81條,審查各類合同298份,累計開展360多次法制講座,成功化解了653件糾紛,其中重大積壓矛盾48次。目前,溧陽所有175個行政村已經村村配備“法制副村長”。群眾逐漸懂得了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遇到問題首先想到的是聯系“法制副村長”,聽聽專業(yè)的意見和建議。村干部感慨地表示,深入基層,將法律服務工作“沉下去”,有效踐行了群眾路線,真正解決了聯系服務群眾的“最后一公里”問題,切實破解了農村涉法難題。

“法制副村長”真的這么管用?這項制度到底神在哪里?應該說,這得益于該項工作的專業(yè)性、規(guī)范性和公益性。一方面,“法制副村長”具有法學專業(yè)背景和深厚的閱歷,能結合農村具體情況,靈活運用專業(yè)知識。另一方面,“法制副村長”具有中立身份優(yōu)勢,他們不是村官,也并非本村人,作為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在開展工作時更易一碗水端平。此外,“法制副村長”具有公益性優(yōu)勢,不向村民收費,也不拿政府工資,排除了預設立場嫌疑,依法依規(guī)處理問題,易建立信任,達成共識。

篇5

關 鍵 詞:結構/制度,過程-事件,權力分析

在中國國家與農民關系(或者說農村中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的研究中,長期占主導地位的方法是結構/制度的分析方法,即偏重于從社會結構與制度方面尋求對中國農村中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理解,或者認為農村社會的問題是國家權力滲透造成的,或者認為是國家政權建設的結果。這樣的認識有一個前提,即國家是一個更強大的力量,國家可以對農村社會進行塑造和改變。也可以說這是一個事實,我們目睹了中國農村社會在近百年來的現代化過程中的各種問題,不能不承認國家力量的強大,它對農村社會形塑的影響是深遠的。

但在改革開放之后,中國社會的變化之快是出乎我們意料的,農村社會同樣也在經歷這樣一個變化,學者們把這樣一個變化稱之為市場轉型或者是社會轉型。這樣一個轉型是全面而深刻的,因此對我們研究方法的使用也提出了挑戰(zhàn)。

一、結構/制度分析方法的局限

按照沃特斯的定義,結構是“在直接感受到的經驗之下潛藏的各種社會安排所體現出來的模式”;制度或稱“系統(tǒng)”,是“集體性的社會安排似乎有它自己的邏輯和方向,獨立于參與者的主觀意向。這些社會安排表現為整合成整體的形式,可以描述為系統(tǒng)”(沃特斯,2000:13)。結構強調的是現實經驗背后的安排,制度強調的是秩序、功能,在此我們把與此相關的分析方法統(tǒng)稱為“結構/制度分析方法”。

“結構/制度”分析方法一直是主流社會學的一個重要方向。涂爾干的“集體表象”讓我們看到了一個強大的外在于我們的力量的存在,個體在其中是微不足道的。一直到帕森斯那里,更是把結構與功能發(fā)展到極致,雖然后來的沖突理論對此做出了批評,但它仍沒有逃出結構/制度的框架,它只是對帕森斯的結構功能主義進行一些必要的修補。韋伯提出對社會行動的分析代表了社會學的另一個方向,但其后繼者們并沒有把對社會行動分析深入下去,而是走向了兩個方向:一個是現象學的方向,這是一個極端,完全忽視了社會結構的限定因素;另一個方向就是后來的吉登斯所做的,他把行動的概念與結構結合起來,編織成了他的新結構主義理論。同時我們看到更多的學者強調的是韋伯的理性行動,典型代表就是交換理論。

具體到中國的國家與農民關系的實證研究上,傳統(tǒng)的研究多側重于整體社會結構及其變動。、張仲禮(1991)在對傳統(tǒng)社會進行結構研究時,都用“士紳階層”這一概念來反映傳統(tǒng)的社會結構,強調的是宏觀的社會結構的特征。杜贊奇(1995)和黃宗智(2000a;2000b)的研究重點分析現代國家政權向鄉(xiāng)村社會滲透的過程,雖然杜贊奇提出了“文化的權力網絡”的概念,但在其中我們也看不到行動者的影子,他們的研究也是在結構/制度框架下的。在這些研究中,重視的都是國家權力的實現,對于基層社會力量重視是不夠的。

近些年的研究開始重視基層社會自身的力量,如張靜(2000,2002)強調基層社會的力量對國家權力的影響,她把基層社會沖突的根源歸之于基層政權。她的研究多是側重于鄉(xiāng)規(guī)民約、基層財稅、鄉(xiāng)村干部的地位分配等,并沒有涉及到村民的權力,她自己也坦承她的研究是結構/制度的方法。王銘銘(1997)的研究更多的是對現代性進行反思,他采用歷時性的描述方法,對一個村落的變動歷史進行描述,從而揭示社會結構的變化。雖然他采用了個案研究方法,但他并沒有探討行動者在社會變動中的能動作用。這些研究雖然開始把目光轉向了基層社會自身,但這種研究更多的仍是探討國家權力的實現,只是換了研究的角度,所以仍舊沒有擺脫結構/制度框架的限定。

應該說這種結構/制度的分析方法具有一定的分析力,特別是對傳統(tǒng)社會的分析,在社會結構變動不大的情況下,這種分析方法是強有力的,有助于我們對傳統(tǒng)社會結構的認識。但結構/制度分析存在一種明顯的滯后性,它總是在社會結構變動后才能對社會結構有一個清楚的認識,然后再用這些得出的結論去認識新的正在變動的社會。因此對于處于轉型期的中國社會來說,這種分析方法的效力就要大打折扣。

同時這樣的研究側重于宏觀結構的角度,著眼于國家政治組織變革對基層社會的影響方面,“它將國家和農村社會假定為強制和反應的關系,國家為主動強權的自變方,而基層社會在其中的位置是被動(弱方)或反應性的因變方。這種視角強調了基層社會變動的外部影響力量,有助于我們觀察到基層變化的大背景,但在解釋上容易產生的問題是,過高地假定國家組織的控制,而忽略基層社會取外部因素為我所用的方面,特別是忽略基層社會以不同的方式——通常是順應外部需要的方式和語言,建構自主性空間或防衛(wèi)來自外部的“管轄權”競爭方面。事實上,由于這些活動的存在,很多外部的變遷,對于基層而言,不過是改裝了舊現實的新形式。”(張靜,2000:253)

結構/制度分析重視行為的社會規(guī)則,而這種規(guī)則是行動者力圖確立的。結構/制度分析方法并不是關注問題本身,而是認為問題背后的制度因素對事件具有決定意義。因而這樣的分析方法就有目的論之嫌,因為他們總是試圖發(fā)現“事件”背后的制度因素,正是因為這些制度因素才導致類似事件的發(fā)生。但實際上,結構(制度)與事件是共生的,而不是前在的,因此我們不能在傳統(tǒng)意義上來理解結構,而應該把結構看成是流變的。

張靜也意識到這種分析框架作為分析工具引導思維有另一面的作用,即容易使事件成為“定義”意義上的真實(張靜,2000:15)。為解決結構/制度分析方法的不足,張靜所采取的方法是通過對制度的重新定義試圖對此框架有所突破,而且許多學者通過建立一系列新的概念體系來彌補其不足。以吉登斯為代表的新結構主義強調社會行動的彈性,充分考慮行動者的能動性和社會結構的結構化一面。但這種“社會行動的‘完成’觀仍然是一種變相的結構觀,只不過寄托在一種主客觀的二元結構上面”(李猛,1996:28)。所以這樣一種新結構主義也沒有徹底擺脫結構主義的不足。

結構/制度分析往往從現實的材料中選擇有利于說明的材料,而對于其他表面上看似無關的材料則予以舍棄,從而用這些材料重新建構了另一個世界。但現實生活是豐富而全面的,一些看似無用但卻在鄉(xiāng)土社會重復著的歷史也許是打開社會隱秘的密匙。孫立平(2000)認為這樣的分析方法具有靜態(tài)性,他們所提供的只能是連續(xù)的斷片。但問題是中國社會正處于一個市場轉型期,農村社會同樣處于這樣一個背景下,農村社會的變化之大已經模糊了學者們的眼睛,用結構/制度分析方法去分析農村社會總有一種謎團。針對這種情況,孫立平提出了用一種動態(tài)的分析方法來取代這種靜態(tài)的分析方法,這就是“過程-事件”的分析策略。

轉貼于 二、事件分析的策略

“過程-事件”分析策略的一大特點是針對“事件”的分析,真正把“事件”本身作為分析的對象,把過程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解釋源泉或解釋變項,對其中的邏輯進行一種動態(tài)的解釋,以期發(fā)現社會生活的隱秘。這種解釋因而跳出了傳統(tǒng)的因果關系的傳統(tǒng)視野。他們認為,農村社會復雜而微妙的關系并不是在類如“小社區(qū)-大社會”、“國家-社會”這樣的結構中,而是通過許多偶然的事件特別是沖突性較強的事件才得以充分地展現或調動起來的(孫立平,2000;應星,2001:339)。

這樣一種對事件分析的策略把事件本身突顯出來。我們看到,在過去的研究中,學者們多是從各種事件中抽取一些共同的或者是對研究假設有用的材料,而忽略了事件的完整性,在這樣的分析中,一個完整的事件被切割,事件中的一些“似乎不相關的因素”也被割舍。而事件分析的策略重視事件的完整性,事件中的各種因素都被考慮進來,同時也只有在一些事件中,生活中經常被忽略的因子暴露出來。把事件作為獨立的分析對象,也是徹底擺脫“大事件因果性”的限制,走向真正的社會學分析之路(李猛,1996)。

在孫立平那里,權力仍是傳統(tǒng)意義上的,即一種被擁有、被占有的物。應星(2001:393)甚至認為他的權力還帶有極權主義理論的痕跡。它重視的仍是國家權力的實現,而對于農村或農民的行動對國家的影響我們幾乎是找不到的。同時,“過程-事件”批判國家與社會二分法過于簡單化了,但我們看到,它仍然沒有跳出國家與社會這個大的框架,而只是更加重視國家與社會中的其他因素。應該說這種分析策略并沒有擺脫李猛(1996:5)所說的“深度模式”的不足。而且在實際的農村生活中,農民的邏輯是不存在國家與社會這樣的框架的,他們的生活可以說很簡單,他們會在遇到問題的時候解決問題,但正因為這不符合學術框架的生活邏輯在我們的學術分析中卻變得相當復雜,我們會感到無從下手,不知道把他們的做法歸為哪種行為。在這樣的情況下,任何分析框架卻又顯得過于簡單化了?!斑^程-事件”分析方法試圖進入行動者的隱密世界,但從現有的研究來看,過程-事件沒有做到這一點,他們只是停留在行動者層面上,并沒有對行動者本身的思維邏輯進行解構。

受中國社會現實情況及理論研究現狀的困惑,一批學者開始探求運用權力分析方法,以求對中國社會的理解有一個突破。蘇力(2000)、李猛(1996)、李康(1999)、應星(2001)、強世功(2002)、趙曉力(2000)等就是這種方法的實踐者,他們的研究為學界注入了一股新鮮的氣息,也讓我們的眼睛開始更加全面地來審視中國社會。這種權力分析的直接理論來源是福柯對權力的認識。

三、權力分析的方法

談到權力,我們有必要對傳統(tǒng)的權力觀念進行簡單的梳理,因為在福柯這里,權力完全是另一種形態(tài)。最早重視權力并對之進行分析的是馬克思,他所提到的權力是社會層面的。他的權力觀念是與階級、物質資源的占有、壓迫、斗爭等概念聯系在一起的。這種權力不是某個人所有的,而是某個階級所共同擁有的。

到了韋伯那里,權力就是不顧他人意志而實現自己意愿的機會。從他這個定義中我們看到了他對行動者的重視,但他更多強調的是這樣一種支配關系。后來的米爾斯的“權力精英”,阿倫特的“合法支配型”權力,帕森斯的權力體系,達爾的權力決策,盧克斯的多維權力等等,在這些權力概念中,我們看到的權力都具有相似性,即它們都是政治領域的權力,這種權力是被一部分人所擁有的。因此這樣的權力概念對社會的分析范圍受到了很大限制。

而??聞t提出了具有顛覆性的權力概念。??拢?999,2000)認為,權力是在過程中形成的,在人們的互動關系中形成的。因而,他提出應當在關系網絡中,在不斷處于緊張狀態(tài)和活動之中的關系網絡中,來理解權力,而不是把它看作人們可能擁有的一項特權。權力與其說是被占有,不如說是被行使,權力的支配效應不應歸因于“占有”,而應歸因于調度、計謀、策略、技術、運作,我們不應該把權力視為一種所有權,而應被視為一種戰(zhàn)略。同時,權力是生產性的實踐,而不是壓制性的外在控制,權力滲透于整個社會肌體,應該重視微觀權力的運作。權力與反抗密不可分,同時權力與知識之間存在著復雜的關系,沒有知識領域的相關構成就沒有權力,沒有權力關系作為前提,也不可能有任何知識。

同時,??抡J為,權力是多形態(tài)的,既有國家機器自上而下的運作,也有自下面上的微觀權力,而且在現代社會中,微觀權力運作成為權力運作的主要形式。因此,在鄉(xiāng)村社會研究中,應該重點分析微觀權力及其權力運作中各種技術的使用。

孫立平、郭于華(2000)在研究華北征糧時提出了“正式權力的非正式運作”,那么是不是這種非正式運作的權力就不是政府應有的權力策略(技術)嗎?福柯在研究監(jiān)獄的全景敞視主義時就提出了“溫和原則”,他認為以最小的代價來行使權力而使權力的效用最大化是規(guī)訓的一種技術手段,在現代社會普遍表現為傳統(tǒng)的暴力原則被“溫和原則”所取代(1999:244-5)。在華北征糧事件中,我們看到的就是這樣一種權力的行使,同樣,在強世功(2002)看到的民事調解那里,我們看到的也是這樣一種“溫和原則”的行使。這并非是“正式權力的非正式運作”,而是一種權力策略的調整,更是一種權力滲透的方式。在征糧中,鄉(xiāng)鎮(zhèn)干部之所以采取種種策略,他應該是基于這樣的理性計算:使用什么樣的方法才能最有效、成本最低,而且對以后的征糧工作的開展更為有利。以這樣一種成本更低,卻效果更好的方式完成了國家的征糧任務,鄉(xiāng)鎮(zhèn)干部又何樂而不為呢?如果政府輕易就動用暴力的手段,一方面征糧實際成本會增加,另一方面象征成本也會增加,對于以后的征糧工作開展仍留下許多隱患;但用這樣一種方式,一方面政府留下了親民的形象,另一方面對于以后征糧工作的開展也奠定了良好的基礎。試想,經過多次這種類似方式的征糧,每次國家都達到了自己的目標,那么村民還會不會平白無故的拒交糧呢?恐怕更多的是在無特殊社會情況下(無自然災害、無不合理攤派),村民會自覺地完成這個任務。

就是通過這樣一種方式,在這種與村民的“親密”接觸中,權力關系得以形成,國家意志得以貫徹。那位拒不交糧的老人,通過此事他自己對自己就形成了一種規(guī)訓約束,他明白如果他再不交糧自己就會處于不利的地位。這其實就是一種權力的再生產過程,也是權力擴充的過程(???,1999:234),是從肉體的控制轉向了知識(表現為話語權的爭奪)的控制。通過這樣一種權力的生產,國家權力的合法性得以確立。

所以在農村社會中發(fā)生的大量國家與農民的關系不能僅僅用一系列新的概念進行簡單的解釋,而是應看到在這些策略背后權力的行使。用這樣一種微觀物理學的方式來觀察農村社會,這并不是忽視大的社會結構變動的背景,而是讓這些社會結構背景在這些微觀技術層面得以顯現?!叭魏我粋€現實、具體的權力關系都同時涉及制度、組織和這些制度組織交織在一起的日常生活以及作為這些場合中的實踐活動的前提和產物的自我-主體型態(tài)……權力分析所能夠探索的正是這些成為技術的權力運作方式,它雖然只是權力運作的冰山所露出的小小尖角,卻使我們可以感受到在話語的水面之下所隱藏的權力運作的無窮無盡的可能性?!保ɡ蠲停?996:27)

在事件分析中運用權力分析的方法,就是要發(fā)現真正隱藏于行動者背后的深層奧秘。但目前我們對權力分析方法的運用卻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對權力概念的理解存在分歧,還有就是對歷史及文化因素的作用認識不足。??滤鶑娬{的權力是一種分析工具,與傳統(tǒng)意義上的權力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但在目前的研究中,卻往往出現權力概念的混用,特別是他們用動態(tài)的權力分析來得出靜態(tài)的權力結果,而這種轉換缺乏有效的環(huán)節(jié),因而說服力不夠(蕭瀚,2002)。同時權力分析往往忽視國家在權力運作中所持有的理念,對國家權力的理解較為狹隘。應該說國家也是一個行動者,而且是一個更加理性化的行動者。

目前權力分析作品缺乏對歷史的聯系與社會背景資料的分析。權力分析側重于微觀權力的運作,對歷史及社會背景的強調似乎有結構化之嫌,應該說有意避開結構主義的影響,保持這樣一種自覺是必要的,但也不應該走向現象學的極端,不應該忽視歷史及文化的影響。雖然在??履抢餁v史是有斷裂的,但不可否認的是,歷史及社會文化背景都對當地民眾的生活及他們的思維產生影響,而他們的權力技術的采用也跳不出這個大背景。這樣講,似乎有結構化之嫌,但實際上,結構是處于流變之中的,但社會文化卻具有相對的穩(wěn)定性(布洛克,轉引自王銘銘,1997:8)。因此,在實際的研究中并不能一概抹殺歷史的延續(xù)及地區(qū)文化傳承的意義及影響。

我們的研究應該去發(fā)現那“沉默的大多數的生命顫動”(應星,2001:342)。權力分析完全打破了原有框架的約束,國家、社會等概念只是用來分析的工具,而不是限定分析的框架。在具體的分析中注重處理好微觀權力與傳統(tǒng)權力概念的差異,相信權力分析的方法會對發(fā)掘社會生活的隱秘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杜贊奇,1995,《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王福明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

???,1999,《規(guī)訓與懲罰:監(jiān)獄的誕生》,劉北成、楊遠嬰譯,北京:三聯書店

2000,《性經驗史》,佘碧平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黃宗智,2000a,《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北京:中華書局

2000b,《長江三角洲小農家庭與鄉(xiāng)村發(fā)展》,北京:中華書局

強世功,2002,《鄉(xiāng)村社會的司法實踐:知識、技術與權力——一起鄉(xiāng)村民事調解案》,《中國社會學(第一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73—195頁

李康,1999,《西村十五年:從革命走向革命——1938-1952冀東村莊基層組織機制變遷》,北京大學社會學系博士論文

李猛,1996,《日常生活中的權力技術:邁向一種關系/事件的社會學分析》,北京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蘇力,2000,《送法下鄉(xiāng):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孫立平,2000,《“過程-事件分析”與當代中國國家-農民關系的實踐形態(tài)》,《清華社會學評論》第1期

孫立平、郭于華,2000,《“軟硬兼施”:正式權力的非正式運作的過程分析——華北B鎮(zhèn)定購糧收購的個案研究》,《清華社會學評論》第1期

王銘銘,1997,《社區(qū)的歷程——溪村漢人家族的個案研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沃特斯,2000,《現代社會學理論》,楊善華等譯,北京:華夏出版社

蕭瀚,2002,《解讀〈送法下鄉(xiāng)〉》,《中國社會科學》,第3期

應星,2001,《大河移民上訪的故事:從“討個說法”到“擺平理順”》,北京:三聯書店

張靜,2000,《基層政權——鄉(xiāng)村制度諸問題》,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2,《村莊自治與國家政權建設——華北西村案例分析》,《中國社會學(第一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篇6

關鍵詞:社區(qū)治理;社區(qū)自治;居民參與;社區(qū)服務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A

社區(qū)治理內涵與我國社區(qū)發(fā)展的三個階段

內涵

社區(qū)是社會存在和發(fā)展的基礎,社區(qū)治理成效如何將直接關系著一個社會的穩(wěn)定程度。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fā)展和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社區(qū)治理的實效性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作為城市治理的微觀體現,城市社會管理體制的創(chuàng)新首先應當從社區(qū)治理開始。

“治理”與“統(tǒng)治”相對而言,社會治理理論興起于上世紀90年代,是社會管理領域的一個重要理論,對我國的社區(qū)建設有著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借鑒意義。它的內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政府不是唯一的治理主體。治理是一個社會層面上所有行動者參與的結果。在這種模式下,政府以及各種社會機構或私人機構都不是獨自解決復雜、動態(tài)和多樣的社會問題。因為他們不可能各自擁有解決問題的所有資源。因此,只要在這個社會層面上得到公眾的認可,他們都有可能成為治理主體。第二,多元治理主體之間有一定的互動。治理理論認為社會問題的解決過程中,多元主體之間存在著界限的模糊性,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治理主體的參與結構往往具有多樣性,可以是一種契約性合作,也可以是政府讓渡部分管理權限給其他的社會組織,不再堅持政府職能的排他性和專屬性,而是更加強調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互動與合作。第三,強調參與的主動性。按照治理理論進行社會管理時,強調參與者的自愿主動,而不是強制的被動行為。治理理論期望達到的最佳狀態(tài)是在整個治理系統(tǒng)內部形成一個自組織網絡,加強系統(tǒng)內部的主動性和自主性。第四,注重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創(chuàng)新。強調社會問題的解決不再囿于傳統(tǒng)政府社會治理模式的束縛,主張采用新的管理方式和技術,以提高社會管理的績效。

單位體制、單位人作為中國的重要政治社會遺產,上世紀40年代開始萌芽,50年代逐漸形成,六七十年代得到進一步的強化鞏固,改革開放以后才開始弱化。在這個過程當中,社區(qū)中的街道職能慢慢的被強化,形成了多元化利益主體、動態(tài)化的資源配置結構。根據西方理論視野下的治理觀點和我國目前的城市治理實際,我們可以把社區(qū)治理定義為:以社區(qū)為基礎,政府與社會組織、社區(qū)居民共同管理社區(qū)公共事務的活動;在管理過程中,具體表現為不用的治理主體依托各自資源而進行的相互作用模式。

社區(qū)發(fā)展的三個階段

社區(qū)治理作為社區(qū)發(fā)展的一個目標,其治理模式也是隨著社區(qū)發(fā)展的不同階段而有所調整變化。目前看來,我國社區(qū)發(fā)展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可以概括為三種類型:行政型社區(qū)、合作型社區(qū)和自治型社區(qū)。

1.行政型社區(qū)。主要是政府主導,政府實際上處于社區(qū)治理的核心地位。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guī)定,居委會是居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監(jiān)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但是實際操作當中,都是把居委會納入到政府管理體系當中,與街道辦一樣變成政府的派出機構。而居委會作為最底層的一級,直接聽命于其所在轄區(qū)的街道辦,平時辦公經費來源以及工作內容的決定都要根據街道辦的安排,因此,時常受到政府下派的各種行政事務的困擾,其最主要的功能,即自治功能難以得到充分的發(fā)揮。

在這種治理模式下,不僅僅是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居委會功能發(fā)揮受到限制,社區(qū)居民和社會組織參與社區(qū)活動和建設的積極性無疑都會大打折扣。行政型社區(qū)是目前社會管理格局中最活躍的一種存在模式,它的形成受我國政治社會發(fā)展中人治思想的影響深厚。究其根源,單位制作為上世紀我國計劃經濟的重要特征,在當時環(huán)境下,對社會資源配置、滿足社會成員需求以及維護社會穩(wěn)定方面產生了巨大的促進作用,在當時的城市管理制度下,發(fā)揮了巨大的功能。然而,隨著改革開放以來,街道職能的不斷強化,人民權利意識的不斷覺醒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這種單位制的治理格局已不能適應當下的社會治理需求,其功能和地位必定不斷弱化,最終退出歷史舞臺。就當代中國社會整體轉型變遷的進程而言,“單位社會的終結實際上是中國改革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程中不可逆轉的必然趨勢?!?/p>

2.合作型社區(qū)。政府通過授權,把原來由政府承擔的部分社會管理職能權限轉交給社會組織來承擔。實際上是政府放權,通過找有資質的社會組織,利用其自身豐富的資源,達到更好的社會管理效果。

在這種治理模式下,對社區(qū)的資源投入仍然是以政府部門為主,政府的職能轉變和社會組織的職能加強同步進行。這種模式是在上世紀我國改革開放以后,單位制逐漸弱化的背景下逐漸形成的。這種“非單位制”型的社會格局改變了我國傳統(tǒng)的政府管理的微觀基礎,政府無法再通過對其直接控制的單位將社會成員納入到整個社會管理體系當中,所以政府需要整合社會資源,通過調動社會組織,借助社會組織的力量將自主但分散的社會成員重新組織起來,進行社區(qū)治理。對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來說,這其實是一種雙贏的過程。至此,我國的社區(qū)治理應當說取得了巨大的進展,然而,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fā)展,這種模式必然會遇到其發(fā)展瓶頸期,居委會,業(yè)委會,社會組織,和街道,政府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這種多元社區(qū)治理主體的博弈勢必會影響到社區(qū)治理的長期效果。

3.自治型社區(qū)。由社區(qū)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對社區(qū)的公共事務進行管理和決策,政府從法律上、制度上為這些組織提供的發(fā)展提供保障,并進行監(jiān)督。根據目前學術界圍繞社區(qū)自治的各種觀點來看,主要有兩種取向,一是居民自治取向的自治,二是地方取向的自治。不論哪一種取向,對社區(qū)自治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政府與社區(qū)之間的簡單割裂,也不能理解為社區(qū)完全自組織的自我治理,而是與社區(qū)治理相關的各方利益相關者通過社區(qū)內的決策中心對社區(qū)的公共事務進行共同治理,盡管實現這種真正意義上的“社區(qū)自治”還有很長的路,但它是城市基層社會管理發(fā)展的最終歸宿。

二、社區(qū)治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法律缺位

進行社區(qū)治理并最終實現社區(qū)自治離不開法律法規(guī)的支持和保障。然而,我國的《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雖然對居委會的地位、性質、任務、工作制度等作了規(guī)定,但是明顯過于原則化,實際操作性不強,像對社區(qū)的界定,社區(qū)自治的性質,管理運行方式等都處在無法可依的狀態(tài),給居委會的工作內容帶來了很大的模糊性,也為各級政府把居委會當做一些行政事務的落實層和最終操作層留下了空間。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作為居民自治依據的唯一一部法律,已經有20多年的時間,其內容已經不適應當前社區(qū)建設的新形勢,存在明顯的滯后性。比如,第六條規(guī)定,居民委員會根據居民居住狀況,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則,一般在一百戶至七百戶的范圍內設立。 而在許多大城市,像上海,武漢等地,一些住宅小區(qū)規(guī)模明顯擴大,這項規(guī)定明顯已不符合現實情況。這些問題都迫切需要從立法層面予以解決。

居民參與度不高

首先,居民對社區(qū)事務的參與熱情不高,從觀念層面上分析,舊有的“單位參與意識”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居民參與社區(qū)事務的積極性,阻礙了社區(qū)居民社區(qū)自治參與意識的形成與塑造。其次,參與社區(qū)事務的廣度和深度不夠。由于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對社會生活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在目前還大量存在,社區(qū)居民某種程度上也習慣并認同了政府行為,被動接受安排的多,主動參與管理的少。即便參與到社區(qū)事務中,大部分情況下也是參與具體實施過程,民主決策等方面的參與則普遍不多。另外,社區(qū)志愿者和社會組織的發(fā)育不夠成熟,沒有形成全社會都來參與社區(qū)建設的氛圍和環(huán)境,影響了社區(qū)管理工作的深入展開。

公共配套不完善

目前一些城市社區(qū)功能主要體現在社區(qū)服務上,如在上海,主要是為老年人、殘疾人、少兒提供社會福利服務,為居民提供家務勞動、文體活動等便民利民服務,服務對象相對固定,服務內容比較單一。另外,從總體上看,發(fā)展社區(qū)服務,完善公共配套設施的主要困難是資金不足,缺乏資金保障的長效機制

職能異位

街道辦事處作為政府的派出機構,承擔著越來越多的政府工作職能,而這些街道承擔的行政事務,其中大部分又攤派給了下面的居委會來承擔。目前,居委會的成員組成中,年齡多在40歲以上,以中老年群體為主,每天疲于應付街道交派的各項任務,本應面向社區(qū)居民服務的居委會,在大多數時間卻為政府和社區(qū)其他職能部門做許多份外的或與社區(qū)居民聯系不大的工作,使得居委會的工作內容和服務對象都發(fā)生了異位,居委會服務基層群眾自治的功能難以發(fā)揮。

三、進一步完善社區(qū)治理的幾點建議

實現社區(qū)治理形態(tài)從政府主導到公民自治的變革,其實質就是實現國家權力向社會的回歸。盡管目前,實現完全的居民自治困境很多,但仍可以從理論層面進行一些可行性的探討。

加強法制建設,確保有法可依

修訂完善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確保社區(qū)治理有法可依。隨著城市進程的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了不少的新問題新情況,流動人口的遷移、人口老齡化、動拆遷的轉移安置等問題,使居委會在管理上力不從心。因此要通過立法或對現有法律的修訂,廓清居委會的職能,權限以及與各方面的關系,從而使政府更好地依法行政,社區(qū)依法自治,社區(qū)治理有法律的保障。

培育社區(qū)居民自治參與意識,完善參與機制

社區(qū)治理理論的核心是參與、自治、共享。通過社區(qū)居民的積極參與,實現共同的發(fā)展目標。居民能否有效參與社區(qū)事務,一方面取決于居民是否有成熟的社區(qū)理念;另一方面取決于是否有完善的參與機制。因此,一是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社區(qū)活動,為不同背景的居民提供交流場所,塑造共同的社區(qū)價值。二是以人為本,堅持社區(qū)需求,用共同需求來調動居民的積極性。三是完善居民參與機制,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相關規(guī)章,形成一套健全的參與機制,以保證居民參與的積極性和有效性。

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增強服務意識

在社區(qū)建設的同時,要完善社區(qū)服務功能,推進配套設施建設。一是通過搭建自治平臺,充分發(fā)揮社區(qū)居民的自治作用。發(fā)展志愿者隊伍,推動社區(qū)志愿服務的規(guī)范化和制度化,實現社區(qū)居民的自治服務與管理。二是優(yōu)化社區(qū)軟環(huán)境,打造特色服務,開展特色活動。三是利用電商打造社區(qū)服務平臺,實現從對物的管理轉向對人的服務。目前中國服務業(yè)產值僅占GDP的30%,而挖掘社區(qū)服務的商業(yè)潛力,在我國亦大有可為。

對政府職能進行科學定位,拓展社區(qū)自治空間

合理界定政府管理與社區(qū)自治的邊界,進一步明確政府、街道和居委會的各自職責,政府職責有專門的部門來履行,不隨意向居委會攤派。確需居委會協(xié)助的行政事務,要有明確的經費和人員,以減輕社區(qū)工作負擔,創(chuàng)造必要的自治條件,使居委會真正的回歸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guī)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監(jiān)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定位。

參考文獻:

篇7

關鍵詞:多元諧治;農民志愿者;鄉(xiāng)賢動員;新型鄉(xiāng)土公共性

中圖分類號: G615 文獻標識碼: A DOI編號: 10.14025/ki.jlny.2015.01.025

1對現階段農村治理模式的反思

農村社會治理是指堅持黨的領導,在黨和政府既定的體制、制度的框架下,運用農村公共權力對農村地區(qū)進行領導、調控、管理和共治以實現農村社會有序發(fā)展所形成的一種范式。自改革開放以來,完全依靠行政命令,政府對基層全權統(tǒng)治模式被“村民自治”的治理模式所取代?!按逭笔侵敢揽繃抑贫鹊膹娭屏?,以依法民選為基礎組織自治機構,通過民主集中制而形成內生的行政效力?!懊裰巍笔侵复迕褚罁庠感惺姑裰鬟x舉的權力,強調村民自己處理社會公共事務,享有高度的自治。但隨著城鎮(zhèn)化、利益主體多元化等多重挑戰(zhàn),其模式的局限性也逐漸暴露。一方面,村民自治日益行政化,扮演了國家行政體系“末梢”的角色。當村委會運行由自愿動員轉變?yōu)樾姓?,有些地方甚至是行政攤派,極大損害村民的自身利益,村委會遭遇信任危機。另一方面,農村社會治理主體單一,難以充分調動社會資源。在鄉(xiāng)村社會利益格局多元化、問題復雜化的背景下,基層村委以完成上級政府的指令為主,缺乏對話與協(xié)商。農村社會治理模式急需滿足農民多元化需求的多元化治理新模式。

2扶余市農民志愿者參與鄉(xiāng)村治理的案例剖析

在傳統(tǒng)“村政民治”模式出現問題之時,扶余市的農民志愿者參與鄉(xiāng)村治理的新模式值得借鑒。受傳播文化和鄉(xiāng)賢文化影響,該市活躍著一支以村容建設和農村德育為主要內容的農民自發(fā)建立的“精神文明志愿者”組織,由張利和劉佩文發(fā)起,并通過道德宣講、發(fā)展志愿服務帶頭人等手段不斷發(fā)展壯大。經過近30年的發(fā)展,2011年5月,扶余市委宣傳部牽頭成立“扶余市精神文明志愿者協(xié)會”,至今已形成了分布60多個村屯,規(guī)模達到3000余人的志愿者隊伍,逐漸成為除了村委會、合作社之外的農村社會治理新主體。據不完全統(tǒng)計,從2010年1月到2014年7月末,志愿者們共植松樹16435棵,安路燈2639盞,制作宣傳牌1727塊,立迎賓門78個,用紅磚硬化路面10200延長米,農村的社會環(huán)境與社會風氣有了根本性的轉變。概言之,此類農民志愿者組織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內生性。與外在于受助者的志愿者提供服務不同,農民志愿者都是本村村民,自愿為本村建設出錢出力,體現出強烈的內生性。本土志愿者模式為基層農村的公共服務提供堅實的人力基礎,同時保證志愿服務的延續(xù)性與持久性。

二是基層文化性。不僅參與村容建設,該志愿者組織強調將精神文明傳播作為志愿服務的重要內容。志愿者們利用村里人結婚或老人過生日等人多的機會,以“三句半”、“道德講演”、“道德小品”等農民喜聞樂見的形式主動開展傳統(tǒng)美德等道德宣講,以激活傳統(tǒng)文化道德資源的形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于農民自身對傳統(tǒng)倫理道德的內化和認可,解決了鄉(xiāng)村思想教育分散較難組織的“沙灘流水不到頭”的難題,最終實現農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三是成為農村治理的新主體。除了村委會、合作社等農村社會管理的載體之外,村民志愿者組織成為農村和諧治理的新型主體,發(fā)揮村民自身的積極性,不僅投身于合作社的互助勞動與村務管理之中,還對積極推動農村公共文化建設起到重要作用。例如,在張利的帶領下,王家村的志愿者們自愿捐款,耗資近70萬元,興建了近300平米的文化大院,為村民提供文體活動以及學習文化的場所。

四是鄉(xiāng)賢動員性。村民志愿者組織充分發(fā)揮了以鄉(xiāng)村醫(yī)生、鄉(xiāng)村教師、鄉(xiāng)村技人等為代表的德才兼?zhèn)涞泥l(xiāng)賢在動員村民參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扶余市農民志愿者首先是在鄉(xiāng)賢張利和劉佩文兩人大力宣傳傳統(tǒng)文化和倡導村民德育的基礎上發(fā)展而起,志愿者們也都對其高度贊譽,認為正是由于鄉(xiāng)村賢人的教化,才促使當地農民踐行了中國傳統(tǒng)的倫理道德,積極參與到鄉(xiāng)村志愿服務中來。

五是長期性。當地的村民志愿者自上世紀80年代中期就開始進行志愿服務活動,已經持續(xù)了近30年的時間。這種新型志愿者形式克服了當下一些志愿服務時間短、盲目性、流于形式、服務與需求難以對接等弊端。

3農村社會治理模式的新構想

基于對扶余市農民志愿者的經驗的借鑒,政府應轉變農村社會治理思路,重視農民內生力量,推動建立多元諧治的農村社會治理模式。所謂“多元諧治”是指“政治、經濟、德育、善為”和諧治理的農村社會治理模式,也對應著農村社會中四個治理主體,即政治―村委會、經濟―合作社、德育―鄉(xiāng)賢、善為―志愿者組織。具體來說,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3.1政府轉變農村社會治理思路,重視農民內生力量

農村基層社會的治理過程中出現了過度行政化的問題。政府應在頂層制度設計的高度上轉變過去單一式的行政化控制的治理思路,應給予鄉(xiāng)賢、農民志愿者等農民內生力量以充分的肯定與支持,利用農村自身資源實現自我發(fā)展,著重開發(fā)農民自身潛力,激活農村社會活力,實現自我長效穩(wěn)定發(fā)展,這是多元諧治模式得以實現的政治前提。

3.2充分發(fā)揮“村政”的作用

村委會在部分地區(qū)存在國家行政體系的“末梢”發(fā)展的趨勢,不妨換個角度來看,重視村級自治機構現有的作用,充分利用農村社會資源,發(fā)揮村委會在行政體系中的作用,作為一個上傳下達的機構。村委會作為村民經過選舉產生的自治組織,有責任和義務將村民的建議和意見向上進行反饋,以保護村民利益。同時,村委會可以利用自身村民代表的地位為村級建設爭取到更多的行政資源,例如政策支持和財政撥款等。

3.3“鄉(xiāng)賢”和“志愿者”成為農村治理的新主體之一

在村委會進行行政管理,合作社發(fā)展農業(yè)規(guī)模經濟的基礎之上,鄉(xiāng)賢和志愿者作為新主體參與農村治理的作用不可小覷。鄉(xiāng)賢是指在本地有一定聲望并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貢獻和才能的地方性人才,而從未離鄉(xiāng)離土的鄉(xiāng)村能人的作用更是應該激活的鄉(xiāng)村治理資源。與強調鄉(xiāng)賢返鄉(xiāng)建設家鄉(xiāng)的浙江上虞模式不同的是,扶余市更為重視挖掘守土守鄉(xiāng)的本土鄉(xiāng)賢資源,使其發(fā)揮社會聲望高的優(yōu)勢,開展道德教育,建立村民志愿者組織,參與村貌建設和村級公共事務管理,培育新型農村公共性。

3.4“德育”與“善為”成為建構新型鄉(xiāng)土公共性的重要手段

公共性是指在維護私人權益的基礎上,公共權力機構公正分配公共資源,同時激活私人的公共意識,共同參與到資源的合理分配中來。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公共性曾出現危機,村委會的公共服務功能一度衰退,農民的公共意識難以被激發(fā)。扶余模式中的“德育”和“善為”較好解決了這一難題,成為建構新型鄉(xiāng)土公共性的重要手段。農民志愿者在農民認知方面重視“德育”的重要性。鄉(xiāng)賢開展傳統(tǒng)美德宣講,通過道德講堂、文化論壇等多種形式,將中國傳統(tǒng)文化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機結合,并將其逐漸內化于每個村民心中。在農民的行為方面重視“善為”的重要性。鄉(xiāng)賢通過身體力行、互助幫扶等方式,利用自己在當地的社會聲望,動員村民通過義務勞動、捐款捐物等方式開展志愿服務,不僅積極參與農村風貌建設,還引導村民摒棄賭博等不良惡習,轉變社會風氣。

3.5“諧治”成為農村新型治理模式的核心框架

所謂諧治,就是治理主體各方形成一種目標明確、權責合理、交叉互動、互為依托的關系,成為一種完整和諧的治理架構。目標明確。不論農村社會中存在多少治理主體,但是共同的目標只有一個,即建設新時期的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美好的農村社會環(huán)境。目標明確能促進各方合力,力量集中,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權責合理。村委會、合作社、鄉(xiāng)賢、農民志愿者等村級治理的四大主體都有各自的分工職責。村委會負責政策與資源的上傳下達,位于村民自治層面,合作社為農村建設提供經濟基礎,鄉(xiāng)賢在開展德育教育、動員村民方面作用突出,農民志愿者則是其中最活躍的力量,是道德教育的踐行者和村屯各項事業(yè)建設的重要力量;交叉互動、互為依托。“諧治”并非分治,而是一種互動式的和諧治理。以鄉(xiāng)賢開展的德育教育為整合核心,村委會負責村中行政事務,同時給予農民志愿者大力支持;農民志愿者帶動普通村民開展道德文化建設,提升村民文化素質,使村委會的管理更加方便;合作社在受到農民志愿者的幫助和支持的同時,村委會可以為合作社爭取資源。各方在相互支持中得以發(fā)展,形成一個和諧良性的農村治理系統(tǒng)。

4結論與進一步構想

“政治、經濟、德育、善為”和諧治理的農村社會治理模式是在扶余市農民志愿者經驗的基礎上,經過提煉與總結而提出的農村社會治理的新構想。實踐證明,中國農民具有巨大的創(chuàng)造性,農村社會是制度創(chuàng)新與新模式探析的廣闊土壤,只有立足農村社會,充分調動農民自身的積極性,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村民自治,依靠農村內生力量,才能打破農村社會治理的困境,才能促進農村社會進步。當然,依靠內部力量發(fā)展自身的同時,也可以借助外部資源助推發(fā)展。例如建立高校資源與農村志愿服務對接機制。高??梢越M織志愿者或社會工作的專業(yè)團隊以暑期活動或專業(yè)實習的形式進駐村屯,在其中扮演協(xié)調聯絡與鼓勵支持的角色。利用大學生的活力與創(chuàng)新意識輔助鄉(xiāng)賢進行道德宣傳。社會工作專業(yè)團隊可以利用個案心理輔導、小組工作、社區(qū)工作等專業(yè)知識幫助農民志愿者隊伍朝專業(yè)化、高效化、體系化的方向發(fā)展。這些方面的建設需要在未來的實踐中進一步探索其可行性,農村社會未來的新型發(fā)展模式的建立任重而道遠。

參考文獻

[1].鄉(xiāng)土中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6):60.

[2]賀雪峰.新鄉(xiāng)土中國[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7).

[3]王一.農村社區(qū)建設與基層秩序重建――關于農村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探索[J].山東社會科學,2013,(11).

[4]田毅鵬.村落過疏化與鄉(xiāng)土公共性的重建 [J].社會科學戰(zhàn)線,2014,(6).

篇8

關鍵詞村民自治民主國家市民社會

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農村出現了村民自治,此后,它越來越引起研究者廣泛關注。村民自治研究不僅成為我國農村問題研究的一個熱點,而且在當代中國的政治研究領域也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無意對所有村民自治研究作出概述,而只是試圖分析其中關系到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內容,并試圖通過對村民自治這一“標本”的解剖,提煉出某種理論資源;通過對當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兩大視野進行區(qū)分,對當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新發(fā)展、新趨勢進行探討和展望。

一、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視野

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視野,指研究主要集中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運行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的內容和形式,并以此為出發(fā)點,討論我國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設。持這種視野的研究又因其對“民主”理解的不同側重,大致分為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偏重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實質內容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的作用,即認為村民自治的民主是對村莊場域內的公共資源的一種支配方式,而國家政治民主是對國家場域內的政治資源的一種支配方式,兩者是同質的;認為村民自治是中國建設民主的試驗點和突破口,把建設民主的試驗點和突破口放在農村,可以大大降低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的成本和風險,既可以推動民主進程,又可以保持全國的政治穩(wěn)定。他們以深圳市龍崗區(qū)大鵬鎮(zhèn)“兩票制”選舉試點工作的成功為例,認為這“標志著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已經開始由村民自治向更高層次的民主建設——基層政權建設邁進”。

后一種觀點認為,村民自治的民主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示范意義主要是形式上的,村民自治產生的原因是農村的承包制突破體制的國家外殼時,國家急于以一種替代性組織填補國家治理真空;村民自治自身在發(fā)展過程中形成民主價值,作為“草根民主”的村民自治的民主價值是有限度的“,村民自治的形式示范效應遠遠大于其實質性”;“村民自治最重要的價值就是在民主進程中,建立起一系列民主規(guī)則和程序,并通過形式化民主訓練民眾,使民眾得以運用民主方式爭取和維護自己的權益,從而不斷賦予民主以真實內容”;“對于中國的民主化進程來說,一方面必須重視為民主創(chuàng)造外部條件,另一方面更不可忽視經濟發(fā)展過程中的民主形式實踐,通過在民主形式實踐中建立民主規(guī)則和程序,訓練民眾,為民主創(chuàng)造內在的條件,逐步實現由形式化民主到實體性民主的轉換。這便是村民自治給我們的啟示?!边@可以看作是對村民自治的“民主”價值的一個總結。

上述兩類觀點,前者認為村民自治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有實質性價值,將社會民主(自治)和政治民主相等同,把作為“市民社會內部的民主發(fā)展”與作為主要政治體制的政治民主相等同,研究視野從村莊所代表的社會范疇不自覺地轉到了某種意義上與之相平行的國家這一政治范疇;后者則始終將視野限定于村民自治的社會范疇,只是在必要的時候揭示其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形式上的示范意義。當然,前者的認識也有一定的客觀原因。從法律條文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比齻€“自我”、四個“民主”基本上可以看作是正式法律文本對村民自治的性質概括和定位。

有些研究者沒有區(qū)分這四個“民主”的程序和形式上的意義,以及三個“自我”所代表的村民自治的實質上的內涵,從而把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混為一談。從實際執(zhí)行情況看,村民自治機構既是群眾自治的組織,又充當著國家在農村的“人”的角色,這使村民自治的社會獨立空間和政治體制內的民主的末梢不能從實際上分別開來,容易使人只看到兩者形式上的共同點而沒有看到其實質上的區(qū)別。羅伯特·達爾給政治民主的定位是:“在最低水平上,民主理論關心的是普通公民借以對領導行使相對強的控制的過程”④,而“獨立的社會組織在一個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東西,至少在大型民主制中是如此”⑤。達爾這里前半句說的是政治民主,后半句說的是獨立社會組織對政治民主的作用,但獨立社會組織內部也可以有民主形式,社會空間內的民主形式使社會組織的運作更公平有效,也就是說,社會民主對政治民主的影響和推進只是形式的或外部的,而不是實質的與內部的。

持“政治民主”視野的研究者一般都認為村民自治制度具有“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性質,認為雖然村民自治起源于群眾的自發(fā)行為,具有“誘致型制度變遷”的初始特點,但是大多數村民自治的相關制度都是由國家各級政府部門通過行政網絡推廣到全國各地的,而且在推廣這些制度的過程中對原生的制度作了選擇和改造。研究者從中國的民主政治(包括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的現實情況出發(fā),認為在中國民主政治制度變遷過程中,國家處于主動的地位,中國的民主政治有必要“自下而上”提供政治的社會基礎,但是國家的權力體制與村民自治的原則存在著結構性矛盾,不從制度結構上解決現代化進程中國家權力不斷向鄉(xiāng)村滲透和國家與鄉(xiāng)村的權力邊界問題,村民自治的發(fā)展限度是可想而知的。到此為止,村民自治“政治民主”研究視角的困難已經顯現出來了。正如這些研究者所說:“雖然更高一級的基層民主制度知識是一種可以交流和學習的知識,但是從制度供給的角度出發(fā),中國村民自治制度向更高一級民主制度演進面臨無法回避的困難。”雖然村民自治對我國民主政治的建設從形式上有示范意義,但是如果沒有實質性的支撐,農村社會范圍內的民主形式又有多大示范意義?更何況村民自治本身的民主形式也并不規(guī)范,所以村民自治的社會民主沒有上升到政治民主的邏輯必然性。部分學者認為:“在國家民主和基層民主缺乏連接時,想不通過改革國家民主制度而享用基層民主的成果幾乎是不可能的。”我們似乎可以進一步認為,試圖找出村民自治內的社會民主對政治民主的直接而實際的作用是不現實的。

二、“國家與社會”視野下的村民自治

運用“國家與社會”分析框架于中國市民社會研究,始于鄧正來和景躍進在《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2年11月創(chuàng)刊號上發(fā)表的《建構中國的市民社會》一文。該文引發(fā)了一系列以“市民社會”為話語的研究。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把國家與社會視為某種意義上的兩個平行體。正如鄧正來所說,這些研究者是想尋找一個與國家的體制外對話的模式。

科勒爾(Kelliher)發(fā)現,在非組織的、個體分散的中國農村,國家能夠影響社會的原因,在于兩者結構上的同一性而非社會獨立的組織化③。持“政治民主”視野的研究者基本上認同這種觀點。在從“政治民主”的視角觀察和分析村民自治出現困惑時,有研究者漸漸轉換了視野,從尋找村民自治與國家政治民主體制的“同”,轉而強調國家與社會的“異”,試圖找出促進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另一途徑。他們除了承認國家對村民自治的介入和巨大影響外,還看到了村莊作為一支獨立的力量,與國家進行著一種獨立的對話和博弈?!稗r村的經濟改革不僅突破了這一結構性外殼,而且使億萬農民成為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國家的體制性權力上收至鄉(xiāng)鎮(zhèn),在鄉(xiāng)鎮(zhèn)一下便產生了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空間。這個社會空間是由一個個獨立的利益主體組成的,同時也有公共事務、公共權力、群己的界限,有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博弈,也就有了民主的原始動機”④。這里說的“民主”是社會民主而不是政治民主。當然,“政治民主”視野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的視野有內在的聯系,因為民主可以看作是人民群眾對國家政治的參與方式,是國家與社會關系的一個方面。

1998年“國家與社會關系”課題組“中國鄉(xiāng)村制度:歷史與現實”學術會議的召開,標志著對“國家與社會”視野形成共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試行十周年之際,《中國書評》5月號刊發(fā)了該次會議綜述和對徐勇教授專著《中國農村村民自治》的主題書評。張小勁在《中國農村的村民自治再思考》一文中指出:“研究村民自治有兩個視角是應當給予特別重視的,其中之一是所謂國家與社會之關系的研究視角,其二是社區(qū)內部權力結構與權力關系的視角”。景躍進說:“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調整是消除‘鄉(xiāng)政村治’內在緊張的根本出路”,村民自治研究“忽視了一個基本的問題:政府行政管理的合理/合法性(抽象到理論高度,也就是國家與社會關系問題)”②。其實,早在1997年王旭就指出:村民自治制度實現了“國家與農民權力相互增強的績效”“,從長遠來看,一種相對和平而有序的民主化轉型過程是可能的,而國家的專制性權力在這過程中最終將被消解,其基礎結構性權力則得以保持甚至加強!”

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認為,解體以后,“國家仍試圖改造農民傳統(tǒng)的生活理念卻無力安排村民的一切政治經濟生活”,國家介入基層社會的成本過大,沒有必要。

而另一方面村莊借國家的力量合法地擴大自己的利益空間和與國家對話的實力:“村莊正在利用非均質的國家來塑造村莊的邊界與整合村莊的利益。國家進退與村莊建構是同步的,村莊最終是與非均質國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構造”。

那么,我國農村形成的獨立的社會空間有多大?我國村莊的自治程度又如何?對此,鄭法援引達爾的話說:“如果一個組織從事的活動被另一個組織認為是不當的,但任何其他組織——包括國家的政府———都不能阻止,也不能通過提高其行動的成本來阻止它這樣做,符合這兩個條件的組織才是相對自治的”,并提出了衡量村民自治制度中的社會活動空間的尺度:“農民組織首先必須在組織上獨立:能夠以一個獨立組織的主體資格參與社會生活,自主處理有關事務”,而我國村民自治的許多相關制度和職能設置都是由政府代為設計和規(guī)定的,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往往同時扮演村民的自治機構和國家“人”的雙重角色,國家可以按自己的利益和意愿比較容易地調整農村社會的權力和活動空間。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的村莊社會的自治程度還是十分有限的。

由于“國家與社會”的研究視野主要注重國家與社會間的利益權衡關系,而國家在“利益權衡中的絕對優(yōu)勢決定了‘國家’可以隨時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上介入‘基層社會’的抉擇,國家一貫的利益取向也決定了并不因為基層社會的自治空間的大小而改變‘國家’與‘基層社會’關系的性質”,這樣“,國家與社會”的視野也就回到了前述“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困境。

三、村民自治研究的新進展

以上我們區(qū)分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兩種視野。在大多數論者的研究中,這兩種視野并不表現得涇渭分明,這與村民委員會往往同時扮演村民自治機構和國家“人”的雙重角色的現狀有關。兩種研究視野最終都把關懷點落在我國的民主政治(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體制的建設上。有論者說:“對于村民自治的政治價值和政治意義不宜過分強調,那樣可能反會損傷村民自治的實效與進展”。也有論者說:“現在不是擔心民主來得太慢而是擔心民主來得太快,知識界不能提供足夠的理論支援和制度構造?!蹦壳把芯空呋旧弦讶〉玫墓沧R是,村民自治的實行是國家管理在某種意義上從社會的退出,同時村莊在村民自治中也為自身爭取了一定的“社會空間”。當代西方市民社會理論大師泰勒說:“就最低限度的含義來說,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國家權力支配的自由社團,市民社會便存在了”。換句話說,社會從國家那里爭得一個不能與國家相混淆或者不能為國家所淹沒的社會生活領域,這本身就是一個進步。從現有的研究來看,雖然當前學術界對村民自治的關注大多超越了村民自治本身,但無論持“政治民主”視野還是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都認為,當前制約村民自治的主要障礙因素之一是國家的制度供給不足,尤其是裁量手段缺乏,使得地方政府在具體制度實施中隨意性過大,造成了村民自治發(fā)展的地區(qū)不平衡和形式化等問題。這些論者認為,當前國家頒布法律制度應強化制裁手段,對于違規(guī)行為尤其是政府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應予以司法制裁,對于村民則應提供法律救濟。對此賀雪峰評論說:“在當前的村民自治研究中,特別容易出現簡單化和直觀化的判斷,不能科學分析表象背后的真實。更糟糕的是,在村民自治研究領域,有些學者并未真正理解問題的復雜性即匆匆提出成套對策,由此嚴重損害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嚴肅性和科學性。對村民自治制度供給不足和裁量手段太少的判斷,大致就屬于這種情況?!?

前面已經提到,市民社會理論把重點放在“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上,是想在國家體制外的社會領域用功,這在某種意義上是轉移了研究的視線。當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因國家方面的動作遲延而影響互動效果甚至影響良性互動的可能性時,必須強調國家體制內的變革。這樣說并不是要回到“民主先導論”的作法上,而是指為使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健康持續(xù)地進行,國家必須對社會作出某種程度的讓步,使社會擁有更多的原生性資源。這一要求與“民主先導論”的不同之處是,它并不要求從結構上對現有政治體制作根本性的變革。這一要求在國家與農村社會的互動中表現為:給農民更多的經營自,給農民更完整的土地產權,使農村社會擁有更多的資源同時更少地受政治權力的直接干預,增強農村社會與國家對話的力量和主動性,這樣就可以避免一味強調制度變遷的“國家主導型”的性質。如果每一個具體情況都要有政策法規(guī)來規(guī)制的話,恰恰為國家過多地干預社會提供了機會,因此我們認為應給社會更多的原生性資源以實現更多的社會空間和與國家互動中的主動性,同時規(guī)范國家對社會資源的汲取方式,減少國家與社會互動的隨意性。當然,我們并不是說不需要國家對社會的行為進行規(guī)范,相反在社會獲得更多的資源以后,更有必要加強和規(guī)范社會的自組織能力和方式;但這種規(guī)范社會的行為本身也需要規(guī)范,而不能成為行政干預的借口。這一點正是法治社會的精髓所在。在村民自治研究領域,對國家與社會互動的具體研究是很缺乏的。在這方面,吳重慶對孫村的研究是一個有益嘗試。在《孫村的路:“國家—社會”關系格局中的民間權威》一文中,吳重慶通過對孫村的道路建設過程中展現的“權力的文化網絡”進行考察,提出了“‘合算’的國家”這一概念,并對國家與基層社會間的利益權衡關系進行了個案說明,但他“把‘國家’與‘基層社會’間的關系視為利益權衡關系,目的在于說明利益權衡的動態(tài)性決定了‘國家’可以隨時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介入‘基層社會’的抉擇,而國家一貫的利益取向也決定了并不因為基層社會的自治空間的大小而改變‘國家’與‘基層社會’關系的性質”。這表明他仍然沒有跳出“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定勢的影響,所以還沒有試圖從擴大農村社會的自主性來解決村民自治發(fā)展的瓶頸問題。

蕭樓、王小軍認為,在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中,“關鍵路徑在以往的個案中總是未被深入探究”,因此提出了以“國家—社會”關系為視角,以權力問題為核心,以權力運行空間為背景,以正式或非正式政治組織為對象的村民自治研究框架,強調要著力從個案中考察村莊與國家的復雜的權力博弈:“國家在不斷地塑造著村莊,一如村莊在不斷地塑造著國家”;“國家獨占意識形態(tài)上的正統(tǒng)性的局面已經打破,村莊最終與非均質國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構造。”但是他們的研究也并沒有突破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力量權衡的窠臼。

鄧正來在對北京三個民營書店所作的案例分析中,對以前“國家與社會”分析框架中國家與社會互動的理論進行了修正和補充。他吸取并改造了哈耶克關于“秩序原理”的社會理論,對其關于國家與社會互動中的完全“理性”的過程和結果提出質疑,提出了國家與市民社會互動過程中及其結果的“未意圖擴展”的概念,即“整個事態(tài)的發(fā)展過程及其結果是介入這一過程的各方抱持自己的意圖參與這一過程,卻在每一階段上和最后得到了事先未曾預料和計劃的結果”。他發(fā)現,國家與社會互動的結果是“理性”行為和“未意圖擴展”的共同結果,“簡單地‘自上而下’強調國家政治經濟力量對于社會轉型的決定意義,或反過來,同樣簡單地‘自下而上’地看待社會轉型的‘民間動態(tài)’,都無法完整地覆蓋我們正在經歷的力量變局?!编囌齺磉@項研究成果的最大貢獻在于突破了“國家主導論”,或者說突破了“國家力量在與社會力量的相互作用的過程中總是處于主動或主導的狀態(tài)”這樣一種粗放的結論。如果說此前部分論者只是論證了國家退出某些社會空間、社會在某些領域內保持獨立的可能性的話,鄧正來則論證了出現這種現象的必然性,因為國家并不能完全控制它與社會互動行為產生的結果。他的研究試圖告訴我們,政治制度發(fā)展的真正動力是在政治之外,因而“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理論并不是鐵板一塊。這種探索為我們重新分析村民自治、為我國民主制度的建設提供了新的理論支援。

那么,“未意圖擴展”在“國家與社會”的分析框架中是否具有普適性?或者換一句話說,村莊的社會權力與國家權力的博弈過程中是否也有鄧正來所說的“未意圖擴展”的結果、而不是國家和社會的完全理性的設計和行動的結果?村民自治研究如何擺脫“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窠臼?一些研究者不管是否明確認識到,實際上已經在試圖解答這個問題。具體來說,一些論者的研究興趣已逐漸從與村民自治相關的政治制度轉向以下其他相關制度,以此試圖在政治領域以外尋找政治發(fā)展的推動力:其一,農村土地制度。有論者認為土地股份合作制是“農村制度的可行選擇”,因為“土地股份合作制既符合國家關于土地承包責任制的基本政策,又確保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有利于土地的規(guī)模經營和提高土地的生產效率”,但是這種制度創(chuàng)新給農村問題的解決帶來的效果是有限的;也有學者認為,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完整性嚴重不足,由此產生了權利主體缺位、產權邊際模糊、物權債權化等問題,“村集體土地雖然法定由作為群眾自治組織——村委會經營管理,但是村委會實際上是以政府人形象作為政權末梢而存在的,因而村有土地事實管理者同樣也是政府”;又有論者指出,我國土地產權“正是由于沒有上升為物權,土地承包權的內容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農戶對抗他人的侵權行為尤其是鄉(xiāng)村集體干部隨意調整、處置土地、更改土地合同行為的權利效力隨之降低”,農村土地所有制從多個層面影響了村民自治的績效。其二,農村稅收制度。有學者認為,農村、農民的一些權利保障可以通過建立合理的現代稅收制度確立起來,從而為村民自治爭取一個比較穩(wěn)定的、外在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的政治資源和活動空間③;又有論者指出,要對農村稅費制度進行深入改革,要徹底改革現行農業(yè)稅制,實行與城市相配套的現代稅收制度,廢除農業(yè)稅、屠宰稅、三提五統(tǒng)等專門面向農民征收的各種農業(yè)稅費④,從而給農民更多的能與國家對話的穩(wěn)定的社會資源,進而增大農村在自身發(fā)展問題上“自下而上”的體制創(chuàng)新的力量。

其三,村級集體資產、農村財政體制等因素。

篇9

志愿者組織的“金名片”

G20產生的杭州新名片中,“武林大媽”是一張珍貴的社會名片。

今年3月,杭州下城區(qū)武林街道借鑒北京“西城大媽”“朝陽群眾”的做法,推出了“武林大媽”,負責平安宣傳、文明勸導、情報信息上報、隱患排查、矛盾調解、治安維護工作。在志愿者蔚然成風的杭州,“武林大媽”一下子吸引了不少粉絲,全市50萬大媽服務了G20,參與了社會的治理。

據悉,G20期間,“武林大媽”們?yōu)槁啡颂峁┞糜巫稍?、免費續(xù)水等便民服務,這些細小而隨處可見的服務,讓杭州變得更加暖人。

其實,早在G20前,“武林大媽”們就溫暖了周圍的人,為促進基層社會善治貢獻力量。杭州武林街道有一位老奶奶,喜歡撿垃圾,在家里和公共區(qū)域推滿了各種廢品,鄰居多次投訴未果,“武林大媽”羅睿綺知道后,與她反復溝通,老人最終同意搬走垃圾?!拔淞执髬尅眰兊墓ぷ?,讓街道社區(qū)日常的糾紛消于無形。

記者在實地訪談中發(fā)現,杭州鮑大媽聊天室作為志愿者組織的典型,截至2016年10月,已經服務社區(qū)居民33562人次,而這僅僅是室內服務的人次。

成立于2005年的鮑大媽聊天室,是社區(qū)志愿者服務的項目,剛開始的功能是與社區(qū)居民聊天,說心事,解決問題。隨著志愿者的不斷加入,鮑大媽聊天室的功能也不斷擴大,最終發(fā)展成為具有專項咨詢服務、特色服務、和諧幸福大講堂、聊天小分隊、入樓道主題座談會、社區(qū)文化屋、美化社區(qū)小衛(wèi)士等多項功能的志愿者組織。

成立于2008年的杭州下城區(qū)文暉街道的和事佬協(xié)會,同樣是民間志愿者組織,處理社區(qū)樓道里的各種麻煩糾紛,管理社區(qū)街道大大小小的“閑事”,其成員是扎根于社區(qū)的調解員。

在浙江,這樣服務于居民的志愿者組織,不勝枚舉。志愿者組織其實已經成為提供公共產品、化解基層矛盾、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力量。

“志愿服務是因為人際關系稠密化而引發(fā)的自主行為。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務已經構成了社會治理的一項內容。因而,我們需要在社會治理變革的意義上來認識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務。”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教育部長江學者張康之這樣說道。

集約式發(fā)揮社群功能

“盡管現代社會分化為公共領域、私人領域和日常生活領域,但是,在它們之間,存在著寬闊的中間地帶,有大量的社會構成要素以及行動方式?!睆埧抵劦溃霸谏鐣只?,各個領域又有融合的需要,而志愿者的出現,為我們提供了消除所有這些沖突的路徑?!?/p>

正因為社會發(fā)展的復雜性和廣闊性,使得政府、市場和社會之間的功能和作用都在不斷調整和深化。政府作為單一的治理主體無法處理社會細微的事件,社會力量的參與就顯得尤為重要。事實上,志愿者組織在一定程度上補充了政府處理社會的公共事務的力量,化解社會矛盾,維護了基層穩(wěn)定。

專家指出,民間志愿者組織往往規(guī)模小、力量相對分散,而這恰成為其優(yōu)勢,因為這意味著民間志愿者組織能夠深入社會的最底層,以潤物細無聲的方式,化解社會矛盾,增加地方公共產品的供給,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的形式。

“鮑大媽聊天室剛成立的時候,有好幾位居民向聊天室反映,社區(qū)一部分地方沒安路燈,大家出入很不方便;還有幾幢樓的居民給主持人鮑倩打來電話反映:晚上,社區(qū)幾扇鐵門老是被來往的自行車撞得‘咣咣’響,住在鐵門邊的居民被刺耳的噪音騷擾?!滨U大媽聊天室的負責人鮑倩向記者講述作為志愿者在社區(qū)服務的經歷。據她介紹,這些事情反映到聊天室后,聊天室的負責人就會把情況反饋給社區(qū)負責人,社區(qū)負責人根據事情的輕重緩急會采取相應的措施。

如今,鮑大媽聊天室成為了社區(qū)和居民之間的紐帶,社區(qū)居民的很多想法和意見,都能通過聊天室得到傳達。

在鮑大媽聊天室參與志愿者服務的小陳看來,聊天室這類的志愿者組織發(fā)揮了服務居民、化解矛盾、傳遞信息、團結社區(qū)、凈化風氣的功能。

據悉,鮑大媽聊天室創(chuàng)立初期是一人“作戰(zhàn)”,后來吸引了志同道合的人一起加入,目前專職志愿者有19人,還在臨安和城西成立了分部。這些志愿者來自社會各個領域,有醫(yī)生、律師、教師、公務員、居委會退休人員等等,在志愿者組織里分工合作,群策群力。

“將志愿者群體組織起來,組織化管理和運作,能將分散的社會資源集中化,集約式發(fā)揮社會群體的力量?!蹦暇┺r業(yè)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師、行政管理博士后范虹玨認為,志愿者組織作為公民社會中的重要部分,它們的存在和活動體現著一定量的社會資本,對促進社會經濟發(fā)展具有多方面的積極作用。

“志愿者組織的活動既可促進經濟發(fā)展,又可以發(fā)展民間交流和自主管理的方法和技能,培養(yǎng)社會成員之間的平等互惠精神,促進相互信任和理解?!狈逗绔k說道。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王名認為:“作為積極影響社會的重要的組織制度創(chuàng)新形式,志愿者組織具有動員社會資源、提供公益服務、政策倡導與影響的主要社會功能。正因如此,志愿者組織是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發(fā)展的“瓶頸”

“其實,我一直在找接班人。我已經到這個年紀了,雖然身體還好,但仍然逃不過自然規(guī)律,想找個同樣熱心的人,全身心投入到志愿者服務當中?!滨U大媽聊天室83歲的鮑大媽為找接班人,已經苦惱了好多年。

鮑大媽式的“煩惱”其實是民間志愿者組織所面臨的共同問題。在我國,志愿者組織分為兩類:一類是官方的志愿者組織,例如志愿者協(xié)會、紅十字協(xié)會等;另一類是自發(fā)的,沒有官方背景的志愿者組織。

然而,與官方的志愿者組織相比,民間的志愿者組織面臨更大的困難和挑戰(zhàn),集中表現在資源獲取上。

范虹玨認為,志愿者組織最關心的是生存。為了生存,組織需要資源,而志愿者組織自身通常不能生產這些資源,那么就必須從它所依賴的環(huán)境中尋找。其中,最為典型的是組織合法性問題。

記者了解到,當前,民間志愿者組織的成立和運行,要符合《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而該條例要求,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需要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才能到同級的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由此可見,民間志愿者組織在取得合法性之前必須找到相應的掛靠單位,即“婆家”。“這樣的雙重管理不僅在程序上增加了審查的重復性,影響了行政效率,而且增加了民間組織設立的難度,特別是限制了自下而上民間組織的發(fā)展?!鼻迦A大學NGO研究所副所長鄧國勝說道。

據悉,在2014年之前,杭州滴水公益是具有近千名義工的民間組織,作為志愿者組織,企業(yè)無法通過正規(guī)渠道對他們進行贊助,因為其無法為企業(yè)提供相關的發(fā)票。由于沒有發(fā)票,民間組織也難以與官方合作。

記者在調查中了解到,滴水公益的負責人曾經想找掛靠單位,但面臨兩個問題:第一是這樣的主管單位很難找,第二是這些單位也害怕出了問題需要擔責任。由此,掛靠事項無疾而終。

民間組織發(fā)展的另一塊短板是資金問題。如今聞名全國的小小鳥打工互助熱線組織,其發(fā)展初期的辦公場所是一間郊區(qū)的平房,用的是舊貨市場淘來的二手辦公桌椅,盡管如此,這樣的辦公場所也只維持了79天,因為第二個月組織者就沒錢付房租了。

此外,記者也了解到,曾經在地方或全國小有影響的許多志愿者組織、公益組織,因組織合法性、資源或人才問題,要么解散,要么暫停服務。

“在多重管理的體制安排下,民間的志愿者組織發(fā)展面臨著資金短缺、社會人才匱乏、社會合作與認同少的窘境。”浙江工商大學副教授張丙宣說道,除了官方的志愿者組織參加社會治理外,來自民間的志愿者組織,也應納入到社會治理的體系中,推進社會的善治。

打開制度閥門,釋放社會能量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加強和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推進社會治理精細化,構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加強和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體制中,志愿者組織是重要的組成部分。

專家指出,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體制,需要完善志愿者組織培育的制度建設,為志愿者組織提供發(fā)展的資源,以志愿者組織為依托,釋放社會能量。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伍治良認為,“建構科學完備的志愿者組織法律體系,是現代社會組織體制的本質要求。我國志愿者組織立法應遵循組織培育與規(guī)制并重、立法傳統(tǒng)繼承與適度創(chuàng)新及法律制度體系和諧等原則。”

中國社會科學研究院政治研究所的李慶智進一步指出:“改進社會治理方式更重要的是將體制外的社會組織制度化、規(guī)范化、法治化,以此為基礎將其納入到體制中來,在法治約束和保障公民權利的基礎上建立起公共權力與公民之間制度化、 規(guī)范化與法治化的良性互動關系。”

改變,已經在一步步發(fā)生。

2013年9月,杭州市民政局下屬的民間組織管理局正式開放沒有主管單位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進行注冊。在地方試點后,2016年,民政部公布了《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對社會服務機構的登記管理體制采取了分類處理的辦法,對原有雙重管理體制進行了完善。對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xiāng)社區(qū)服務類社會服務機構實行直接登記,但對于設立其他類型的社會服務機構,仍采取原有的雙重管理體制?!编噰鴦俳淌谥赋?,“這種分類管理的策略,既順應了歷史潮流與發(fā)展趨勢,又符合實事求是的原則?!?/p>

同樣,民政部在公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也降低了服務類的社會團體的準入門檻,在社區(qū)內活動的城鄉(xiāng)社區(qū)服務類社會團體,可以直接進行登記,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篇10

在法權關系的歷史進程中,其現象的起源雖然無法準確地觸摸得到,但是一定有著獨特的社會文化淵源伴隨其生成。要了解東方社會法律文化的特性,不得不將理論研究的視角觸及東方社會基礎組織形態(tài)———村社及其成員。馬克思在研究東方社會法律文化的基因時,始終將落腳點放置于傳統(tǒng)東方原初組織形態(tài)上。他的傳統(tǒng)農村法律文化思想與其提出的“亞細亞生產方式”緊密相連。但是隨著史學界產出更多的有關東方社會的研究著作,馬克思認識到“東方農村公社乃是原生的社會形態(tài)的最后階段和向次形態(tài)過渡的階段”,人類社會的“原始形式”并非亞細亞生產方式而是氏族組織,這是具有獨立存在價值的社會類型,以此展現出東方獨特的社會發(fā)展道路。馬克思的轉變始于對摩爾根在1877年出版的《古代社會》一書的閱讀和理解后。摩爾根在此書中把基于血緣的親屬關系的歷史變化作為理解人類社會逐步從原始邁向文明社會的一個重要線索。他直截了當地指出了人類社會原始組織的基本單位是氏族而不是家庭。他較為明確地認為“女性世系是原始的,這種世系比男位世系更適合于古代社會的早期狀態(tài)?!币虼?,馬克思認為在氏族發(fā)展史上,母系社會先于父系社會產生,直接地反對了“父權制家庭是原始社會的典型家族”的理論主張。進而,摩爾根強調了人類從女系到男系轉變也是社會發(fā)生的重大轉折點。從此父權主義萌芽并發(fā)展,促進了對偶制家庭的濫觴,基于血緣的正本清源而專偶婚制的新家庭逐步產生。馬克思深刻地洞悉到了摩爾根氏族發(fā)展思想的內涵,參透了其背后關于親屬關系的歷史演變規(guī)律,認識到血緣親屬關系的演變促進了法權現象的歷史起源。這種血緣親屬關系的演變是社會生產方式變革和人類繁衍和勞動分工的必然結果,如此也造成了基于此種關系的權利要求的產生。從中,馬克思認識到親屬關系在法律等上層基礎領域的基礎性地位,并毫不猶豫地指出“同樣,政治的、宗教的、法律的以至一般哲學的體系,都是如此”。親屬關系在那個時代,顯然是維系人類群體生活的紐帶,具有基礎性地位。而且親屬關系的發(fā)展促進了人們基于物質生活條件的權利要求的產生。

那么由血緣凝結而成的親屬關系在屬性上具有物質性,制約和影響著社會基本形態(tài)之下的文化等元素。馬克思因而意識到,研究法權現象歷史起源的規(guī)律,就必須在上古時代血緣親屬關系中進行把握,研究其發(fā)生發(fā)展的演變。他在考察血緣關系發(fā)展進程后指出了父權社會制度是社會演進的結果,而法權關系也依賴于親屬關系和制度的發(fā)展?!八钥s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來在社會及其國家廣泛發(fā)展起來的對抗。”方法論上的轉變,馬克思打開了對于傳統(tǒng)東方社會的法權關系研究的新視野。人類社會在發(fā)展進程中,“極為相似的事情,但是在不同的歷史環(huán)境中出現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結果”。氏族公社也不例外。它雖然是人類歷史的一個共通的階段,但是在不同的國家與民族會呈現不同的歷史樣態(tài)、進程與社會結果。在個人、社會與國家的三維關系的原初狀態(tài)上,東方社會與西方社會相比具有顯著的差別,傳統(tǒng)東方社會的血緣關系色彩更為濃重。受血緣親屬關系的影響,東方傳統(tǒng)社會的基層組織形態(tài)也逐步發(fā)生變更,氏族邁向家庭最后發(fā)展成東方特有的村社共同體。“除了這個政府之外,整個國家(幾個較大的城市不算在內)分為許多村社,它們有完全獨立的組織,自己成為一個小天地?!币簿褪钦f,傳統(tǒng)東方村社的形成與發(fā)展依賴于濃厚的血緣與親屬關系。村社內部以村民和社員為基本單位,以團體和親屬會議的形式進行治理,這種相對內在的組織形式與治理方式,脫離不了親屬間固有的血緣聯系。羅斯科•龐德也曾指出:“農村公社社員是用公社團體或親屬會議的名稱來體現的”馬克思較為細致地觀察到了摩爾根古代社會起源與發(fā)展理論背后的文化機理,把握住了傳統(tǒng)東方農村公社逐步分化血緣親屬關系,也較為準確地研析了歷史進程中親屬關系的變更與存續(xù),深刻地指出基于血緣和親屬關系而生的宗法關系的積淀與固守決定著村落型法權關系的產生與發(fā)展。未被社會割裂的深藏于社會文化之中的血緣親屬關系,為傳統(tǒng)東方社會的法律文化發(fā)展留下了深刻的東方印跡,從而鑄造了有別于西方社會的法律文化性格,引發(fā)了東方社會的法律發(fā)展結果。傳統(tǒng)東方法權關系的緣起,對東方法律文化的發(fā)展與延續(xù)產生了深刻的影響,至今印度、中國等法律文化中依稀能見到傳統(tǒng)東方社會血緣親屬關系的依稀烙印。

二、法律文化的經濟基礎:二元土地所有權

在馬克思關于古代東方法律文化思想形成之前,他對于法律文化經濟條件基礎的看法是認為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的。他和恩格斯指出“一切現象的基礎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這甚至是了解東方天國的一把真正的鑰匙。”“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確是了解整個東方的一把鑰匙。這是東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礎?!睎|方社會共同體中“單個人只是占有者,決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币虼耍绲膱F體才是土地所有權的真正主體,土地所有權更多地表現為共同所有權形式,公社內部的個體成員是土地使用人,而非所有者,只是土地公共財產的體現者。馬克思在考察封建地租時,意識到了在公社所有權人向封建專制國家交付地租時,表現出了國家對于土地擁有一定的專屬的所有權。地租這一形式,“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即不同的人借以獨占一定部分土地的法律虛構在經濟上的實現?!彪S著晚年人類學筆記的研究,馬克思審視了古代東方社會進程中土地所有權的變化,從而揭示出了東方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經濟基礎,有效了解到了古代東方社會變革下,土地公社所有權與土地專制國家所有權并存的歷史樣態(tài)。馬克思對古代東方法律文化經濟條件的歷史把握,從英國法學家約•菲爾所著《印度和錫蘭的雅利安人村社》開始。菲爾強調“財產觀念沒有超出下述這樣一種認識:被一個家庭或個人看作是屬于自己的那一份土地,就是該家庭或個人有權耕種或請人為之代耕的那部分村社土地。分配土地(只要分配土地的做法還存在)、耕作順序、保證供水、維修圍欄以及其他一切有關村社這個小群體共同利益的事務,都由占有一份村社土地的家庭的家長們在潘查亞特會議上安排。”馬克思認同了作者對于村社共同體對于土地所有權的歸屬認識,同時批評菲爾對于村社結構的理解?!胺茽栠@個蠢驢把村社的結構叫做封建的結構?!薄案鶕《鹊姆?,統(tǒng)治者的權力不得在諸子中分配,這樣一來,歐洲封建主義的主要源泉之一便被堵塞了”。

馬克思看到了村社因為土地權利要求變化導致的村社的解體,同時也認識到了東方傳統(tǒng)社會土地所有權對于農村公社逐步解體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的差異性。馬克思充分肯定了柯瓦列夫斯基在《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中,對土地占有制歷史的考察,尤其贊賞其對于傳統(tǒng)東方社會土地所有制的產生和發(fā)展的歷史規(guī)律與發(fā)展必然的把握??峦吡蟹蛩够J為村社制度“是建立在由各個家庭分別使用把握繼承法屬于它們的特定的公社份地的原則上的”,“農村公社,而且是這樣的農村公社,即個體份地不是按照距始祖的親屬等級而定,而是按照事實上的占有而定,換言之,即按照實際的耕地情況而定。否則就無法說明,為什么法典中經常提到的不是血緣親屬”。隨著專制社會封建化的進程,土地所有權關系發(fā)生了變化。在封建的領地中,共同體成員逐步向代表貴族和政府官員繳納地租,從而土地的所有權關系發(fā)生了重大變化。馬克思發(fā)現了給予地租而產生的傳統(tǒng)東方國家土地所有權與共同體土地所有權二元并列的矛盾現象,指出“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象在亞洲那樣,國家既作為土地所有者,同時又作為者而同直接生產者相對立,那么,地租和賦稅就會合為一體,或者不如說,不會再有什么同這個地租開花不同的賦稅”。事實上,封建的國家以公共利益尤其是國家利益為由,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實際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樣反而以反向的權利反惠形式增強了土地的公社所有權。專職國家賦予傳統(tǒng)的村落共同體一定的耕地和草地,通過國家立法確認的形式將一定的宅院和周圍的園圃由小部分的公民耕種,不繳納稅賦,取得的收入作為村社團體的集體支出。這樣,二元并存的土地所有權完全確立,并且在專職統(tǒng)治的過程中形成一定的協(xié)調和互動,產生出了不同于西方形式的東方法律文化。馬克思也正是在認識到人類土地所有權復雜性的基礎上,去深刻地把握傳統(tǒng)東方社會較為特殊的法律文化基礎。

三、社會調整的內在機理:慣俗與司法

西方傳統(tǒng)社會將法律作為社會調控的主要手段。馬克思考察到了血緣親屬關系對于社會治理的影響,并充分地認識到習慣、風俗與傳統(tǒng)司法成為了東方傳統(tǒng)社會治理的主要方式,具有獨特的發(fā)生與運行機理。在古印度、古中國為代表的東方,基于血緣親屬關系而形成的公社共同體和專制國家,建立了以村社為組織形態(tài)的法律調整機制,而這種機制不是以法律制度為主要內容,將風俗習慣作為處理村落與村落之間、村落與公社之間、社員與社員之間甚至與國家之間的關系。“這種風俗習慣是公社成員在長期的生產和生活實踐中所形成的、世代相傳的習俗和慣例。它自發(fā)地調節(jié)著公社內部的各種關系,體現和保護著村社全體成員的利益。這些在日常社會生活交往過程中形成的風俗習慣持續(xù)一個時期以后,逐漸地固定化、規(guī)則化和制度化,日益取得法權的意義,并且由此發(fā)展成為一種村社內部自治調節(jié)的自然法律秩序。”印度《摩奴法典》承認國王賦予學者善人的行為以法律效力的權力。這些行為只要符合法律習慣,就發(fā)生法律效力?!傲晳T法提供了主要資料來補充遠古法典中那些純法律的、特別是純私法的貧乏的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起初都是由各村、城市和省的內政當局調整的?!瘪R克思觀察到了傳統(tǒng)東方社會調整的內在制度與形式,較為系統(tǒng)地掌握了東方法律文化背景下的社會調整機制。他在筆記中摘錄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的過程中分析認為,古印度公社,財產尤其是土地所有者的經濟交往關系、社會生活關系以及親屬關系等不是由法律來調節(jié),而是由當地的習慣風俗來調節(jié)的。例如,“當鄉(xiāng)民、牧民之間發(fā)生糾紛時,公社法庭都采用這些習俗,因為這些習俗具有自然的約束力”?!霸诜茽栔鞴P記中,馬克思對于菲爾關于南亞地區(qū)家庭生活與家庭關系的風俗習慣之描述,同樣表現出濃厚的興趣,諸如關于在孟加拉所有各階級中普遍盛行的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和共同享有財產收益的習慣,關于家庭祭祀活動的習俗,關于錫蘭的不分居家庭財產享用的協(xié)議與慣例等等。”馬克思還認真地考察了梅恩的著作,并做了較為詳細的筆記。馬克思再次確認了慣俗在古代東方社會調整中的機理的巨大作用。他在評價梅恩對于奧斯丁“者的命令”學說時,認為奧斯丁所論“涉及的只是形式方面”,沒有能夠發(fā)掘出所有法的現象的深刻內容與奧妙。馬克思以傳統(tǒng)東方社會的法律調整以習慣和風俗為切入點,批判奧斯丁的論斷“幼稚可笑”。馬克思對梅恩認為古印度風俗習慣具有相對獨立性、穩(wěn)定性和持久性,即使專職的君主也不會簡單任意地改變約定俗成的習慣規(guī)則,反而會以這些風俗習慣來加強封建統(tǒng)治,強化對基層社會及其成員的治理的觀點予以了積極肯定,認為他“在這里放出了‘重炮’”。但是,同時他也較為尖銳地批判了梅恩對于專職國家行政職能與公權力實施的判斷:“不幸的梅恩本人也根本不知道存在國家(在原始公社等之后)———即政治上組織起來的社會———的地方,國家決不是君主;它不過看來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