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模式范文

時間:2023-08-11 17: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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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模式

篇1

關鍵詞:金融監管模式;改革;啟示

一英國金融監管模式的改革

金融監管模式是指一國關于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監管法規的結構性體制安排20世紀末,一些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為適應經濟金融形勢發展的需要,先后對金融監管模式作了重大改革,尤以英國最為典型,其改革對全球金融業的發展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改革前的分業監管體制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以新型化多樣化電子化為特征的金融創新,改變了英國傳統的金融運作模式發生在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投資業之間的業務彼此滲透,使英國金融業多元化混業經營的趨勢加強越來越多的非金融機構也開始經營金融產品和業務,混業經營的日益發展,使英國成為全球金融業混業經營程度最高的國家之一寫作論文

然而,直到1998年之前,英國實行的仍然是以政府監管和自律組織自律相結合的分業監管體制在分業監管時期監管機構分別行使對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投資業房屋協會等機構的監管職能,同時自律組織發揮了較大作用,三個證券自律組織分別負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資咨詢機構的執業行為監管和審慎監管在英國分業監管使得一個金融機構同時受幾個監管機構同時監管的現象大量存在,不僅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監管者與被監管者間容易產生爭議,分業監管體制的弊端顯現無余隨著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分業監管有效性的降低,特別是在巴林銀行事件后,英國國內要求改革金融監管體制的呼聲日益高漲在這種情況下,英國朝野上下對改革金融監管模式有了較為統一的認識

2.英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主要內容有:

第一,成立新的金融監管機構,決定由10家機構合并,組成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這10家機構包括證券與投資管理局(SIB)證券期貨協會(SFA)私人投資監管局(PIA)投資監管組織(IMRO)格蘭銀行的審慎監管司(SSBE)注冊互助委員會(RFC)房屋協會委員會(BSC)互助合作委員會(FSC)由貿易工業部劃轉到財政部的保險監管司以及倫敦交易所的英國發行上市監管部(UKLA)1997年10月,證券投資局更名為金融監管局(FSA),1998年起,英格蘭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責移交給FSA,FSA依法行使監管權力FSA雖然要全面負責對擁有一百多萬員工的英國金融業的監管,但其機構并不龐大,現有雇員僅二千多人,這主要依靠其先進的監管手段,因此使得監管機構降低了成本,效率卻反而有所增加

第二,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英國曾實施過較長時期的自律式監管體制,改革放棄了倫敦金融市場行業自律管理體系,重建全行業的金融服務監管體系;2000年6月,英國女王正式批準了《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這是英國自建國以來最重要的一部關于金融服務的法律,它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實施后,取代了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監管金融業的法律法規,堪稱英國金融業的一部“基本法”該法明確了新成立的FSA和被監管者的權力責任及義務,統一了監管標準,規范了金融市場的運作

第三,制定新的金融監管規則根據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的授權,FSA已經制定并公布了一整套宏觀的適用于整個金融市場被監管機構的監管條例,主要內容有:(1)被監管者經營業務一定要誠實;(2)被監管者一定要盡職細心地以應有的技能開展業務;(3)被監管者在適當的風險管理機制下,一定要負責和有效地采取適當的謹慎態度組織和管理其業務;(4)被監管者一定要保持適當的金融資源和財力以應付可能的危機;(5)被監管者一定要遵守相應的市場行為準則標準;(6)被監管者一定要公平對待其客戶,并對客戶的利益給予應有的考慮和重視;(7)被監管者一定要對其客戶的信息需求給予應有的重視,提供給客戶的信息應該明了公平不能誤導;(8)當被監管者對其客戶的資產負有責任時,一定要做出適當的安排以保護這些客戶的資產;(9)被監管者必須以公開及合作的態度接受法的監管,及時向FSA通報必須報告的情況

第四,確立新的金融監管理念FSA成立之初就表示將要采取嶄新的監管方式,FSA負責人也十分強調FSA管理的“嶄新性”與昔日英格蘭銀行證券與投資管理局等9個金融監管機構不同的是,FSA在監管別強調以下環節:節約有效地使用資源進行金融監管;管理層是否盡職盡責;加強金融監管的同時盡可能不壓抑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力;鼓勵被監管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有序的金融競爭;保持英國金融業的競爭力及其金融服務和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特征另外,在監管目標方面,FSA將通過積極關注金融發展動態,實現瞻前監管,幫助客戶達成公平而合理的交易第五,建立新的金融監管制衡機制由于在新監管體制下,FSA擁有的權力非常之大因此,英國成立了專門的金融監管制約機構“金融服務和市場特別法庭”(FSMT),并于2001年12月1日與FSA同時開始運作該法庭主要審理發生在FSA與被監管機構之間且經雙方協商難以解決的問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該法庭對金融監管案件的審理采取閉門(對公眾保密)審理公開審理兩種方式,并以公開審理為主“金融服務和市場特別法庭”的成立,無疑能夠促使FSA認真進行監管,有助于提高英國金融監管甚至整個金融業的法制水平此外,鑒于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的密切聯系及相互影響,監管職能從英格蘭銀行分離出去后,法律規定英格蘭銀行與FSA負責人交叉參加對方的理事會,實行互相介入,以保證二者之間的有效協調這種安排能保證FSA負責的金融監管與英格蘭銀行負責的貨幣政策,在重大的宏觀層面上的決策能夠保持較強的互通性

到2001年12月,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的正式生效,標志著歷時4年的金融體系改革基本完成

二新形勢下金融監管創新的啟示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為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2003年4月28日銀監會的掛牌成立為一度關于央行拆分的爭論畫上了句號,我國由此成就了“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新格局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通過生效,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管理體制將進一步完善確立

伴隨著新形勢下金融監管體制的不斷創新,我國金融監管從無到有發展很快,但是畢竟歷史短暫,目前的監管遠遠不能適應金融業迅速發展確保國家經濟安全的需要,甚至已出現了一定程度的“監管抑制”,與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水平更是不能同日而語特別是在加入WTO后,我國在融入國際社會的道路上又向前大大邁進一步,以“分業”為背景的中國金融業將直面以“混業”為背景的金融集團,今后中國的金融業將更加國際化,金融風險防范的任務更重借鑒英國等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改革的經驗,筆者對新形勢下金融監管創新總結出以下幾點啟示:

1.金融分業經營和監管已成為非主流的趨勢20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世界金融業發展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銀行保險證券的界限逐漸模糊,出現了混業經營的趨勢,金融分業經營和監管已經成為了非主流的趨勢

對我國而言,雖然目前仍是一分業經營為主,但隨著我國經濟金融對外開放程度的加深,中國金融業走向綜合經營成為金融改革開放的必然結果和現實選擇實際上我國金融業也已經出現了混合經營的苗頭,金融保險證券業務已經不同程度交叉,金融業混業經營成為了大勢所趨在新的形勢下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怎么樣適合金融機構混業經營趨勢已成為完善金融監管職能的首要任務

2.營造金融混業經營的法律環境實行效能監管金融業的任何變革和創新都離不開法律制度的革新法律環境的營造因此如何營造中國的金融混業經營法律環境是一個重要問題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交叉經營業務出現即在分業監管的體制下正在滋生混業經營的現實,從而金融監管及金融法律法規提出了新的挑戰加入WTO后,我國的銀行市場開放將是全方位的金融市場國際化發展趨勢日益明顯,在金融開放的條件下外資銀行機構不斷進入,不僅會改變中國現有的金融機構,還會使現有的金融運行規則發生變化2003年12月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的修改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管法》的出臺,以及2003年4月28日銀監會的掛牌成立無疑都是中國政府對金融領域的有效改革創新新修改的商業銀行法增加了對商業銀行加強監管的內容,同時對有關條出修改,以適應當前商業銀行改革與發展的實際需要

“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新格局無疑是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又一次重大變革然而在現行分業監管過程中大多采取了機構性監管,實行業務審批制方式進行管理這樣當不同金融機構業務交叉時,一項新業務的推出需要經過多個部門長時間的協調才能完成,比如開展股票質押貸款業務,需要在銀行監管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之間協調,而不同部門對于同一業務的風險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較大差異,就會產生較高的協調成本此外有的新業務成為交叉性業務,如儲蓄保險同時具有儲蓄功能和保險功能對于這些新業務,既可能導致監管重復,也可能出現監管缺位因此在我國金融監管逐步由分業監管走向混業監管的過程中我們應當學習借鑒英國先進的監管經驗實施金融效能監管以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避免重復監管和監管缺位,努力精簡監管機構的人員配置,“一行三會”既要各盡其責各行其是也要相互配合提高效率,使得監管機構運作不但降低了成本,效率反而有所增加于是我國完善金融監管所思考的問題不是如何跟上全球金融業混業監管的浪潮而是如何在自有體制下改革和完善我們自己的分業監管模式,提高效率現階段內如何做到效能監管便成為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過程中首要思考的新課題

參考文獻:

1.尹灼.英國新金融監管體系述評.農村金融研究,2004,(1):51-55.

篇2

關鍵詞金融監管混業經營統一監管途徑

我國加入WTO后,金融對外開放的步伐明顯加快,國際金融環境的變化,使我國金融機構對混業經營需求日益增強,政府對分業經營的限制開始松動,開始嘗試逐步向混業經營模式轉變或為混業經營預留空間。混業經營已呈不可阻擋的趨勢。這就為我國的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課題——金融監管何去何從?

1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現狀與問題

1.1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歷程與現狀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監管模式。1983年,工商銀行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實現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離,標志著現代金融監管模式初步成形。當時,人民銀行作為超級中央銀行既負責貨幣政策制定又負責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督。這時的專業銀行雖然對銀行經營業務有較嚴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對銀行分支機構辦理附屬信托公司,并在事實上成為一種混業經營模式。1984~1993年,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特征十分突出。20世紀90年代,隨著金融衍生產品的不斷增加,以及資本市場和保險業的迅速發展,1992年10月26日中國證監會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監會成立,進一步把對證券、保險市場的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剝離出來;2003年初銀監會的成立,使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最終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其中,銀監會主要負責銀行業的監管,包括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三家政策性銀行和十大股份制銀行,以及規模不一的各地近百家地方金融機構;保監會負責保險業的監管;證監會負責證券業的監管;人民銀行則負責貨幣政策制定。2004年6月,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公布了《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明確指出三家監管機構建立“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備忘錄》還提出,可以邀請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以及其它相關部委參加“聯席會議”和“經常聯系”會議。《備忘錄》的公布標志著監管聯席會議機制的正式建立,并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度。《備忘錄》中提出,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仍應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對金融控股集團的母公司按其主要業務的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對子公司和各職能部門,按業務性質實行分業監管。

1.2我國當前金融監管模式的缺陷

(1)缺乏信息共享和行動的一致性。由于“三會”彼此地位平等,沒有從屬關系,各監管者可能對本部門的市場情況考慮的較多,而對相關市場則不太關心。盡管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更多地表現為部門之間利益的均衡和協調,信息溝通和協同監管仍比較有限。

(2)可能產生跨市場的金融風險。當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越來越廣、涉及多個金融市場時,分業監管的模式使得同一金融機構雖在不同的金融市場上經營,但卻面對不同的監管者,缺少統一金融監管的約束,故在決策時缺乏全局利益考慮,容易滋生局部市場投機行為。因此,綜合經營趨勢與分業監管的不匹配可能產生一些跨市場的金融風險。

(3)致使金融創新乏力。在分業監管模式下,由于各個監管者都選擇直接管制的監管方式,對所監管范圍內的市場風險過于謹慎,對所有創新產品進行合規性審查,強制金融機構執行其規定的資本要求,從而增加了金融監管的社會成本;而金融機構創新產品研發成本居高不下,同時又需要背負沉重的創新產品審查成本,則抑制了金融創新的動力。

2金融監管模式的國際比較分析

2.1美國模式

在混業經營前提下,美國仍然采用分業監管模式,既沒有合并各監管機構成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也沒有設立專門針對混業經營的監管部門。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國仍然采取機構監管的方式,集團下屬的銀行子公司仍然由原有的(聯邦或州)主要銀行監管機構進行監督和檢查。為了從總體上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督,《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規定,美聯儲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傘型監管者”,從整體上評估和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時對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擁有仲裁權。同時,該法案規定當各具體業務的監管機構認為美聯儲的監管措施不當時,可優先執行各監管機構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約的作用。在協調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聯儲、證券管理機構與保險管理部門加強協調與合作,相互提供關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屬子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和經營信息。美聯儲在履行監管職責時,一般不得直接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屬機構,而應盡可能采用其功能監管部門的檢查結果,以免形成重復監管。

2.2德國模式

德國金融系統的穩定性是大家公認的,這自然也與它的金融監管制度有關。德國實行的是全能銀行制度,即商業銀行不僅可以從事包括銀行、證券、基金、保險等在內的所有金融業務,而且可以向產業、商業大量投資,成為企業的大股東,具有業務多樣化和一站式服務的特點。德國的全能銀行能夠滲透到金融、產業、商業等各個領域,在國民經濟中起著主導作用。為了減少和控制風險,德國政府對全能銀行的經營行為進行了嚴格的監管和一定的限制。例如,規定銀行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對債務負責的資本總額;代客戶出售證券可以賣給銀行自己,但價格不得低于官價;代客戶買入證券可以收購銀行自有的證券,但價格不得高于官價等。德國雖然實行全能銀行制度,但仍實行分業監管。德國的聯邦金融監管司下有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局,獨立運作,分業監管。德國銀行監管的法律基礎是《聯邦銀行法》和《信用制度法》(KWG)。《聯邦銀行法》目的在于保障銀行業的穩定性和債權人的利益,它規定了聯邦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權力。《信用制度法》規定了從事信用活動的金融機構,要在哪些方面接受監管。根據規定,德國的金融監管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即聯邦金融監管局和德國聯邦銀行。聯邦金融監管局是德國聯邦金融業監督的主要機構。德國聯邦銀行是德國的中央銀行。由于聯邦金融監管局沒有次級機構,具體的金融監管工作由聯邦銀行的分支機構代為執行,執行效果反饋給聯邦金融監管局。聯邦金融監管局和聯邦銀行的職能界定為:主管權屬于聯邦金融監管局;在制定重大的規定和決策時,聯邦金融監管當局必須和聯邦銀行協商并取得一致;聯邦銀行和金融監管局相互共享信息。

2.3英國模式

英國的混業經營采用了金融控股集團模式。英國金融控股集團的母公司多為經營性的控股公司,且一般經營商業銀行業務,而證券、保險等業務則通過子公司來經營。同時,英國的金融控股集團內部有較嚴格的防火墻制度,以防止各業務的風險在集團內部擴散。英國的監管體系已由分業監管過渡到統一監管。1998年,英國整合了所有的金融監管機構,建立了金融服務監管局,由其統一實施對金融機構的監管。2000年又頒布了《金融服務和市場法》,從而實現了由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的轉變。2001年12月1日,FSA依照《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規定,正式行使其對金融業的監管權力和職責,直接負責對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監管。FSA也獲得了一些其前任監管機構所沒有的監管權力,例如關于消除市場扭曲或濫用、促進社會公眾對金融系統的理解和減少金融犯罪等。

2.4日本模式

日本戰后5O多年的金融監管體制一直是一種行政指導型的管制。大藏省負責全國的財政與金融事務,把持對包括日本銀行在內的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督權,大藏省下設銀行局、證券局和國際金融局。銀行局對日本銀行、其他政府金融機構以及各類民間金融機構實施行政管理和監督。證券局對證券企業財務進行審查和監督。國際金融局負責有關國際資本交易事務以及利用外資的政策制定與實施。這種監管體制的行政色彩十分濃厚,大藏省在監管中經常運用行政手段,對金融機構進行干預。1997年,日本政府進行了金融改革,取消了原來對銀行、證券、信托子公司的業務限制,允許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混業經營。同年6月,日本頒布了《金融監督廳設置法》,成立了金融監督廳,專司金融監管職能,證券委也從大藏省劃歸金融監督廳管轄。1998年末,又成立了金融再生委員會,與大藏省平級,金融監督廳直屬于金融再生委,大藏省的監管權力大大削弱。2000年,金融監督廳更名為金融廳,擁有原大藏省檢查、監督和審批備案的全部職能。2001年,大藏省改名為財務省,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監管的職能也分別歸屬給財務省和金融廳。金融廳成為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從而形成了日本單一化的混業金融監管體制。

比較以上四種模式,美國模式可以稱為“雙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即中央和地方都對銀行有監管權,同時每一級又有若干機構共同行使監管職能。聯邦制國家因地方權力較大往往采用這種監管模式。德國、英國模式基本可以劃為“單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其優點是,有利于金融體系的集中統一和監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和配合。從德國、英國的實踐來看,人們習慣和贊成各權力機構相互制約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門之間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然而,在一個不善于合作與法制不健全的國家里,這種體制難以有效運行。而且,這種體制也面臨同雙元多頭管理體制類似的問題,如機構重疊、重復監管等。雖然德國和英國同劃為“單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但是德國模式和英國模式相比,更加強調其銀行監管局、證券監管局和保險監管局之間既要相互協作而且還要保持各自的獨立。而日本的金融監管事務完全由金融廳負責,因此日本模式可以劃為“集中單一金融監管模式”,其優點:金融管理集中,金融法規統一,金融機構不容易鉆監管的空子;有助于提高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效率,克服其他模式的相互扯皮、推卸責任弊端,為金融機構提供良好的社會服務。但是,這種體制易于使金融管理部門養成官僚化作風,滋生腐敗現象。

3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的建議

3.1我國的混業監管的模式選擇

通過國外模式的分析比較,筆者認為德國模式值得我國借鑒,即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下設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實行一種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混合模式。

這種模式的優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相互獨立,各部門對自己的職能范圍較為明確,有利于各部門進行專業化管理。同時各部門之間可以形成一定的競爭,從而有效地提高監管效率。其次,由于三個監管部門統一在一個監管當局下,因此有利于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合作,能夠同時對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從而避免出現監管的真空和重疊,同時也有利于根據金融市場的變化在各部門之間合理分配監管資源。再次,我國金融混業的主要形式,即金融控股集團,具有“集團混業、個人分業”的特點,而德國模式下的監管機構設置與這種金融機構設置相對應,因此其監管效果會更好。最后,這種混業監管模式的建立是將我國現有的三個監管委員會進行整合,不需要重新設立或撤銷機構,既能減少現行體制下機構和功能重復設置導致的資源浪費,又使得改革的社會成本最低。

具體對我國來說,首先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一個分部,專門負責處理全國金融監管事務,并從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抽調人員和資源設立一個協調委員會。該委員會受人民銀行管轄。其主要職能是:三個監管委員會收集的各種信息和數據匯集到協調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整理和分析,建立相應的金融信息數據庫,結果由三個監管委員會共享,并且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部委的數據庫進行實時的交流和互換;協調委員會沒有監管權力,僅負責三個監管委員會之間的協調與合作,負責召集聯席會議和經常聯系會議,并由協調委員會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相關部委進行溝通和聯系。為了節約成本,可以成立協調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進行日常協調。

3.2建立適合我國混業監管模式的途徑

(1)對現行的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進行修改,確立混業經營的合法地位,為金融機構進行混業經營預留空間,并鼓勵金融機構進行金融創新。針對現行的混業經營的機構和方式,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監管機構有法可依。

(2)構建適應《新巴塞爾協議》的銀行業風險監管框架。盡管巴塞爾委員會并不具備任何凌駕于國家之上的正式監管特權,也并不強求成員國在監管技術上的一致性。但是,由于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原則影響到全球主要國家的跨國銀行,因而這些原則在事實上成為許多國際性銀行遵守的共同原則。中國作為國際清算成員國,尤其是加入WTO后,隨著外資銀行的大量涌入,金融全球化、一體化的步伐加快。在新的形勢下,我國必須按照《新協議》的要求,針對《新協議》的原則和監管框架及時采取措施,以適應國際銀行業監管發展的需要。

(3)轉變監管理念,加快監管創新。一是要調整監管目標,二是將監管重心轉移到新業務、新品種的監管上來;三是監管手段要創新,改變目前金融監管“救火隊”的現狀,實現專業化的監管;四是加強金融立法的創新,一方面對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清理,另一方面,補充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

(4)注重金融監管專業人才的培養和選拔。在這里,我們不得不承認和尊重監管的專業性。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其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相當復雜,是最體現技術性與專業性的領域。金融監管專業化是必然選擇,其運作離不開強大的專家體系。因此,選拔專業監管者必須極度看重專業能力。在機構、人員設置上摒棄“官本位”。

(5)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險制度。由于金融業的高風險性,出現金融機構破產倒閉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護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這兩種制度的存在,才能將金融機構破產倒閉的發生率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從而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的穩定。

參考文獻

1楊文云.論中國金融全球化區域化進程中金融監管法律的協調[J].國際金融研究,2006(8)

2殷成東.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和模式選擇[J].西南金融,2006(7)

3鄭志.全球化趨勢下中國金融監管的價值選擇[N].經濟參考報,2006-04-08

4李玲英.新巴塞爾協議與我國銀行風險監管制度之完善[J].浙江金融,2006(5)

篇3

論文摘要:此次金融危機的事實證明歐美各國的完全放任金融業發展的政策是行不通的,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并不能使中國獲得長遠發展,危機只是暫時的,世界要發展、中國同樣要進步,因此,盡快推行金融監管體制“一統化”改革,成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把不同監管部門的外部協調變為單一部門內部的協調。是改善監管者協調性的重要措施。

一、開篇立論

美國金融創新與監管的關系與中國不同,它是完全放開,由市場機會和利益指引人們的創新,但追逐利益形成的市場失靈,卻因為監管滯后不得不讓政府與百姓付出巨額代價。而中國的金融創新必須由政府批準,穩定秩序唯此唯大。導致創新步伐太慢,內需總是受到抑制。此次的金融危機對中國即是挑戰同時又是難得的機遇,金融危機帶來了一次世界經濟地位的大洗牌,快一步找到危機的突破口就能獲得領先一步的發展。在改革方面中國一直保持著嚴謹的態度,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這也是中國在此次金融危機中受影響較小的原因,然而這樣的態度并不長遠,危機只是暫時的,危機之后必會產生更加完善的金融體制,中國目前的“一行三會”分業監管模式已經不適合日益完善的金融創新和快速增長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現,因此建立全方位的監管體制已經是我國目前金融監管創新的當務之急。

二、金融監管創新的必要性

(一)分業、混業經營界限模糊,分業監管受到挑戰。

隨著金融開放和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化,國內金融業由原來的分業經營模式逐漸朝綜合化經營模式發展我國以金融機構作為監管對象的分業監管體制,1999年,我國頒布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管理規定》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同年10月,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又一致同意保險基金進入股票市場。2000年2月《汪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出臺這一切舉動表明。我國分業經營體制的松動,必然要求我國傳統的分業監管體制做出相應的調整,我過金融監管體制已受到極大的挑戰。

(二)中資、外資銀行競爭越顯不公平,期待統一競爭平臺。

(1)從分業轉向混業經營外資銀行具有先天優越性。我國對外資金融機構已開放金融市場和金融業務,大量跨國金融集團進入我國市場,各子公司也必須受到中國的法律的限制實行名義上的分業經營,隨著金融全球化,金融創新國際化中國的分業經營模式逐步向混業經營進行探索,而此時在中國的內的外資銀行的母公司已經具備較為完善的混業經營模式,根據客戶需求為客戶提供綜合性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這對于那些只能從事銀行、證券、保險中的某一領域的國內金融機構來說,這種事實上的不平等將使我國金融機構的經營效率進一惡化。

(2)目前我國在服務收費、存款準備金利率、業務范圍以及稅收政策方面對外資銀行還存在“超國民待遇”,而且外資銀行承擔的國家政策性任務遠低于中資銀行。這對中資銀行來說無疑是先天性缺陷。多層次的不平等競爭使得中資銀行的發展受到極大的限制,無論在空間、時間、市場上都受到極大的落后性,因此給中資銀行帶來極大的發展壓力。

(三)中國需要發展,金融業需要創新

從國際上看,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我國金融監管的理念、法律安排和技術手段與國際先進水平還存在諸多差距,我們必須努力縮小國內監管標準與國際監管標準的差距加快與國際接軌的速度,才能使我國金融業發展更加迅速亦能更加國際化,從國內角度講,我國是人口眾多,勞動力密集型的發展中國家,就業及生存壓力重大,在此危機關頭,穩健、高效的金融體系才能快速的帶動經濟增長,保持中國的正常運行,然而對于金融業發展而言,高度發達的金融市場和金融產品是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關鍵,隨著我國加,WTO,國外金觸機構向國內金市場迅速滲透,目前我國金融業傳統的分業經營方式下的低盈利水平,已難以適應新形勢下的金融競爭國際化要求,金融創新的全面推進,是改變目前我國金融業競爭能力低下的根本出路。而目前普遍存在的金融監管阻礙金融創新的觀點,人為地把金觸監管與金融新對立起來,嚴重制約著金融創新的全面推進。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才能從根本上打破金融創新瓶頸,為金融業的快速發現拓展空間,提供優勢資源。

三、對我國金融監管創新的幾點建議

(一)增強國際間金融監管合作

面對全球金融市場緊密地聯結,而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存在區域性受到國界的限制,只能在本國境內開展活動,不可避免地必須面對國際金融市場“傳染效應”帶來的挑戰。在很大程度上,世界金融監管體系的強度是由其中最薄弱的環節所決定的,無疑發展中國家是這其中的軟肋。而且投機性攻擊的不對稱性削弱了金融監管的效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中投機性攻擊的成功,部分程度上和東亞國家金融體系本身的脆弱性和投機性攻擊后金融機構出現普遍恐慌的“羊群效應”有密切關系。因此,我們必須打破國界界限,增強國際間的金融監管合作,使得[金融監管緊跟金融創新步伐,在金融創新快速發展的同時共同防御金融風險,建立健全的國際金融監管體制,使的金融監管同樣走向國際化。

(二)對我國金融行業應該進行全方位統一監管

目前我過實行我“一行三會”監管體制存在眾多矛盾和不足,(1)銀行、證券、保險三大金融主業分別由一個監管部門監管,容易出現死角,可能會影響審慎監管的效率(2)隨著金融機構和業務邊界的模糊,提供類似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由完全不同的主體來監管,而不同的監管機構在監管方式和目標方面則出現差異。(3)中資銀行和外資銀行的監管體制中同樣存在眾多的不合理,此時我們亟需一個健全完整的包含境內、外資、境外等業務統一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制定同意的金融監管制度,做到相互聯系、相互制約、共同發展。實行統一監管不僅能迅速適應新的業務,針對金融業務日新月異的情況,根據金融產品確定相應的監營規則,有效地處理混業經營下不斷出現的創新金融產品的監管問題;而且對整個金融業來設計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更具有前瞻性和預見性,能更好地處理金融業不斷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避免監管真空,有效降低金融創新形成的新的系統性風險,避免多重監管,降低不適宜的制度安排對創新形成的阻礙。

(三)從根本上降低金融監管成本

(1)我國金融監管成本存在急劇擴大的趨勢。由于中央的預算約束比較寬松,職能長期不確定,以及面臨的巨大就業壓力,使監管成本存在膨脹趨勢。主要表現在:一是監管機構龐大,人數眾多,人力成本較高。二是監管制度設計重復,成本增加。三是現場檢查的實施效果差,監督成本高.(2)目前,中國銀行在所設海外分支行的25個國家和地區當中,已有18家當地監管機構(包括所有發達金融市場國家)明確提出了實施新資本協議要求,占中行全球網絡的72%,而在國內,銀行業還停留在執行舊資本協議的階段。面

對這種監管差距,海外分支機構要付出很大的轉換成本,僅各種財務報表就要有兩個版本。面對花費較大且無實際效益的成本必須從監管體制上進行完善創新,減少成本支出。

(四)全方位的金融監管需要一個過渡期

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離不開高素質、高文化水平的專業工作人員。我過目前亟待尋求適合中國國情的改革方式,全方位統一的監管模式必是中國完善金融監管體制的必經之路但是由中國目前的發展現狀和綜合實力還不具備統一監管的條件,在現狀和統一監管模式之間存在一個過度期,即“分業—過渡期—統一監管”路線。然而過渡期內金融業應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拓展業務,提高服務質量,培養專業人才,優化和充實核心資本。同時利用這一時期,我國貨幣金融當局可以進行充分論證,考察各種情況,吸納世界各國先進的經驗和立法,對我國現有的金融體系及法規體系進行整合,制定出一部全面、先進、具體并具有可操作性的金融法典,為我國金融業的改革提供法律依據,培養專業化的監管人才。

四、總結

金融監管的國際化是擴大金融開放的制度保證和前提條件之一,其實現程度最終取決于我國對世界經濟的參與程度和國際競爭力狀況,這將是一個長期過程,本文仔細討論了我國目前發展狀況的缺陷和當前國際形式,從而建立起更優的秩序和更健全合理的監管模式。進行這項課題研究的現實意義在于將傳統的監管引入不確定性的領域,并對其進行發展和創新,以適應世界金融格局的變遷和空間、對象、環境的日益復雜與模糊所帶來的挑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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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陳啟清.競爭還是合作:國際金融監管的博弈論分析.金融研究,2008(10):187—197

篇4

摘要:2008年以來,國際金融危機愈演愈烈,如何應對日益全球化的金融危機,做好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已成為目前全球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本文從金融市場目前的現狀入手,闡述了面對金融危機,中國應如何建立適合自己國情的特色金融監管體系,并提出了相應的見解。

關鍵詞:金融監管;《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尋租

一、金融市場的現狀分析

20世紀80年代,不少國家對金融市場放松管制,開放國內金融市場,1997—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中凸現出的投機破壞性問題,以及去年的全球金融危機促使我們不得不認真思考金融危機與金融監管的問題。時至今日,世界經濟仍未好轉。因此,如何構建一個有效的金融監管模式便成為當務之急。

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起步晚起點低,與國際上的一些老牌商行相比,無論在經營觀念還是經營方法上都存在著很大差距。

1.從國內金觸來看

優質資產總量有限,與金融機構資產增長欲望無度,形成了尖銳矛盾,致使優質資產占比下降,信貸風險持續增大;另外,金融機構為維護其市場形象與公眾信譽,不得不降低成本控制預期,用超負荷的成本費用掩蓋長期積累起來的資產風險。

2.從全球金融來看

1999年了《新資本充足率框架》要求對銀行監管方式與技術等方面進行重大改革,監管者不但要對技術創新、新金融工具的產生及全球性金融風暴做出快速的反應,而且要在業務監管方面與國內外的有關監管當局密切協調與合作。

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暴露出的問題

我國分業監管體制于1998年確立,監管制度的形成時間較短,分業監管在具有專業化和競爭優勢的同時,也存在著協調性差的缺陷。

1.相應的法律及規章制度不健全

目前,法律上尚未為我國三大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協同監管創造條件。盡管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已同意成立并召開金融監管聯席會議,但沒有形成制度,每一監管機構承擔的責任不明確。

2.金融監管存在真空

在目前的分業監管格局下,人民銀行有自上而下系統的機構組織,而證券業和保險業是從人民銀行分離出來的,監管機構只設到省級,對省以下的證券營業部和保險機構缺乏有力的監管,而人民銀行又無權或無法行使監管。

3.金融監管機構人員素質和監管手段跟不上全面監管的需要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是事后監管,缺乏主動性和超前意識。非現場監管還是停留在收報表、看數據、寫分析上,現代化的監管方式少,電子化程度較低,沒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網絡系統。此外,金融監管長期以來倚重于行政手段。

三、構建有中國特色的金融監管模式

構建中國特色的金融監管模式,是指通過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業的監管和引導,使中國的金融業能夠蓬勃快速穩健的發展,能夠跟上并引導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方向和趨勢,能夠很好地應對世界性的金融危機,并且在世界金融危機面前顯示它的優越性。

1.微觀分析

(1)嚴肅監管制度,嚴格遵循監管原則,同時要實施好的方法

嚴格執行《巴塞爾協議》,即關于“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2)嚴格貫徹《巴塞爾協議》的要求,做好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最低資本金充足率要求

做好對商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是商行承擔風險和吸收損失的重要準備和保障。另外對危機銀行要做好最后的處理:貸款挽救,擔保,并購,設立過度銀行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等。

(3)做好金融尋租的遏制對策

尋租活動是社會財富的非理性化再分配,必然導致效率的低下和社會資源的浪費,完善的金融法制體系是有效遏制監管尋租行為的必要條件。

①制定《金融監管法》,明確規定監管機構、監管原則、監管內容、監管手段、監管程序,以及監管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此規范監管人員的行為。

②開展金融監管績效審計,從審計監督的角度對金融監管部門實施再監督,以完善金融監管體制、規范監管主體行為。

③監管體制創新是有效防范和抑制監管尋租的方法。

2.宏觀分析

(1)加強央行、監管機構間的合作機制與信息共享機制,防范被監管者逃避監管行為

建立規范的央行、監管機構聯席會議機制,進行有效的監管協調與合作,防范金融機構通過在不同業務類別間轉移資金來轉移風險、或人為提高或降低盈利等達到逃稅、內部交易等行為。

(2)完善主監管者制度

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時,要保證某一監管機構有適當的權力、責任對問題金融機構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減少有利益則相互爭奪、對責任則相互推諉現象。

(3)加強與各國監管機構的合作,提高監管能力

外資金融機構已成為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且其母國多數實行混業經營,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必須加強與其母國監管機構的合作,并在合作、實踐中提高能力,最終順應潮流,過渡到適應中國國情的特色一體化監管。

作為我國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金融監管,盡管正在逐步得到加強,但仍然比較薄弱,監管法規、監管組織、監管手段和方式、監管人員數量和素質還不適應金融業的發展。美國的金融危機給了我們一次充分反思的機會,在以后的改革過程中,我們必須從健全監管法規、嚴格監管制度、改進監管方式、強化監管手段、完善監管體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監管水平。

參考文獻

[1]李依萍:解讀中央銀行[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篇5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差異;國內外比較;對策與建議

一、引言

在網上支付發展的帶動下,我國互聯網金融服務在網絡應用上越來越重要,互聯網理財產品也日益受到人們關注,余額寶等理財產品漸漸融入人們的生活。互聯網金融由傳統的金融業和互聯網共同組成。作為一種創新金融,存在著互聯網融資平臺、第三方支付、網絡信貸等新型模式,這些模式對聯網監管及傳統金融行業產生了重要影響。本文比較了國內外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模式,并且試圖找到異同點,希望能不斷完善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

二、國內外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的分析

1.國內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的案例分析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銀監會、證監會、工信部等相關部門頻頻頒布相關法律法規。對于我國的第三方支付平臺,人民銀行是其主要的監管機構,總體看來,我國的第三方支付已經形成較為系統的監管體系。我國對P2P網絡借貸的監管模式還處于真空狀態,有很多方面需要健全,應對單筆融資額度、債權轉讓的范圍等方面進行規范,另外P2P行業協會也將在銀監會相關指導下開展自律管理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對投資者的范圍進行了嚴格限定,規定合格投資者是凈資產不得低于1000萬人民幣,金融資產不得低于三百萬人民幣,最近三年個人平均收入不低于五十萬等。但是嚴格滿足這一規定的人是少數的,對于一些網絡銀行、網絡保險等網絡平臺,我國的監管也在加強,逐步推出一些輔助服務。

2.國外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的案例分析

美國互聯網金融監管基本上較為寬松,主要是在原有法律框架的基礎上,補充新的法律法規,使原來的監管法律體系能夠對新的網絡電子環境適用,表明了現有的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的適用性。國外互聯網金融監管實行注冊登記制,多個監管主體對互聯網金融實施監管。美國并沒有單獨的設立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而是由已有的金融監管機構根據法律規定的職責各自開展監管,規范信息的披露,對業務中存在的風險進行警示,對消費者權益進行有效的保護等。英國互聯網信貸的規模和發展速度都較弱于美國,但其行業的自律性卻遠遠強于美國。英國政府實行較為寬松的監管政策。對于網絡信貸業務的準入方面,在英國建立P2P網貸公司需要遞交申請,并須要取得P2P網絡信貸的營業牌照,但沒有規定和限制最低資本金。英國法律制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的體系,要求借貸雙方都需要在借貸過程中明確利率、期限等重要的要素,并且對相關合同的簽訂、履行和終止以及債務追償、行政制裁、司法介入等各個方面做出了細致的規范。在日本,政府對互聯網金融實行嚴格的監管體制,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則是由日本政府直接負責構建,并且在特殊情況下會采用行政干預手段。在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建設方面,自網絡銀行出現在日本,日本政府就開始制定一系列的針對網絡銀行監管的法律法規,同時將網絡銀行逐步納入到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之中。這些法律法規不只是維護了網絡交易的安全性,而且有效的懲戒了欺詐,逃稅,洗錢等各類危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日本嚴格的互聯網金融監管從互聯網金融的信息安全、行業規劃、風險管理、法律法規建設等方面,多層面的推動互聯網金融產業的健康發展。

三、國內外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比較

在P2P網絡借貸門檻上,美國規定首先借貸平臺需注冊為證券經紀商;其次,在監管主體上,美國將P2P借貸實行二級監管,界定為證券交易,而中國沒有明確的監管主體,僅進行合規性監管;再次,在P2P網絡借貸監管目標上,歐盟、美國、英國注重消費者的權益,均將消費者權益保護視為最重要的目標,采取各種措施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在眾籌融資監管措施上,美國的眾籌融資平臺需在證券交易委員會與行業自律組織注冊,美國規定籌資人需充分披露信息、需充分揭示風險;歐盟在眾籌監管中,根據現有法律條文進行監管,不斷防范各種風險;中國證監會沒有出臺監管措施,只能依照現有相關法律進行金融管理。在監管主體上,美國實行二級監管,由聯邦和州共同進行管理;中國準備將眾籌劃歸為證監會監管。在網絡平臺在監管主體上,中國對網絡平臺牌照的監管由銀監會負責,小額信貸的監管由人民銀行和金融辦公室負責,美國對網絡平臺監管主體包括美聯儲、貨幣監管局、儲蓄機構監管局、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在監管原則上,歐盟采用機構監管原則,美國采取審慎監管原則來促進網絡平臺的發展。這是對網絡平臺的監管差異分析。

四、國內互聯網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金融業也受到了巨大的影響,互聯網金融的出現使金融業注入新鮮的血液,但是,金融監管的考驗也日益加劇。目前,就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來看,主要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1.缺乏明確的監管機構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采用的仍然是分業經營監管的模式。對于混業經營模式,我國缺乏明確具體的監管機構,這樣就造成在監管過程中的監管信息比較分散,各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比較模糊,易出現監管盲區。

2.缺乏制度監管

目前我國的監管體制仍然只是傳統的監管體制模式,缺乏法律法規制度的約束,我國現有金融業的法律法規針對互聯網金融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與互聯網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二是為鼓勵扶持互聯網金融發展而制訂的規范;三是保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在互聯網金融業監管方面,我國仍然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明確監管。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監管執法中就會缺少合法的依據,就不能進行有效的監管。

3.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

我國針對互聯網金融業采取的監管手段不能滿足監管要求,采用的手段和組織形式有待進一步完善。互聯網金融業的創新發展比較迅速,屬技術密集性行業,因此我國對互聯網金融監管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來適應金融監管模式,以提高監管效率。

五、國外互聯網金融監管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1.加快完善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相關法律體系的建設

對于國內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的建設,首先可以進行互聯網金融法律立法,其次可以進一步完善和修正互聯網金融配套的法律體系。這加快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發展的框架性和原則性內容進行細化立法,能夠系統地建立起與互聯網金融監管更為適宜的法律制度。最后,制定相關的部門規章和國家統一標準,互聯網金融行為指引以及標準。

2.完善征信體系

應著力建立由政府主導的社會征信體系,并且向全社會開放,保證征信體系的權威性和完備性。權威的社會征信體系的建立有助于構筑一個誠實守信的經濟社會環境,為相關協會發揮對互聯網金融的規范和自律作用提供了保障。建設征信體系可以實現信用監管,通過加強風險分析,促進互聯網金融體系的穩定,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通過提高透明度和效率,從而促使經濟穩定增長。因此,完善征信體系有助于防范風險以及提高監管效率。

3.建立動態的、全面的監管機制

作為一個新型的業態,對互聯網金融固定化的監管模式不能夠長久地保證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只有建立其動態的全面的監管機制,才能夠保證互聯網金融長久且穩健的發展。動態的監管機制應該定期以補充更新的形式將新產生的互聯網金融業務歸納入已有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框架之下,明確監管責任,保持監管的完整性。相關的監管機構要隨時關注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動態,了解最新的互聯網金融行業行情,及時的發現和識別其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做好問題解決的預案和風險的預警,如定期將互聯網金融機構的信用評價予以公布,時時確保其行為的安全合法。

4.完善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

監管機構應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業務開展和交易過程,進行長期的監督管理和不定期的審查,應要求互聯網金融機構加強信息披露和相關風險的提示。同時可借助權威的信用評級機構,定期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的信用等級進行披露,可以要求信貸業務提供者公開信息,使得消費者可在不同平臺和機構的相似的信貸條款中做出選擇。由于投資者的金融知識和辨別風險的能力與專業機構相差較大,造成金融投資者在金融消費中處于弱勢地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在互聯網金融中就顯得尤為重要。在相關的法規中增加互聯網金融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制定處罰措施,制定互聯網金融行為過程中對于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對互聯網金融中投資者的資金托管進行實時保護,確保投資者的資金安全。

5.推動建設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機制

市場作用在互聯網金融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推動行業自律監管,迫使政府直接的監管方式更加靈活,效果更為明顯,自覺性更強。在市場的作用下,國家應該擬定行業標準,規定行業行為準則,引導行業發展、規范行業發展;同時需要積極地推動行業的同業監督,使各類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監管機構得到發展。因此行政化的監管應該僅僅在互聯網金融形成的初期適用,是臨時性的措施,當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成型后,就應該退出,讓權于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

作者:胡靜 單位:河南財經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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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在中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可以劃分為4個階段:第一、2005年以前的"金融互聯網"階段,即通過互聯網來做銀行業務。在這個階段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主要體現在互聯網對金融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幫助銀行把業務搬到網絡上。第二個階段是2005年至2011年,第三方支付等機構逐漸成長起來。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開始從技術領域深入到金融業務領域。這個階段標志的事件是2011年人民銀行開始發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第三階段是2012到2013年。2013年是中國互聯網金融的元年,P2P網貸、眾籌融資平臺開始起步,第一家專業網絡保險公司獲批,一些銀行、電商以互聯網為依托對業務模式重新改造,加速建設線上創新平臺。第四個階段是從2014年開始,互聯網金融轉移到移動互聯網階段,并且開始向全方位金融服務平臺發展。

優勢與對商業銀行的挑戰

互聯網金融本質上是一種更民主、更普惠大眾金融形式。移動支付、云計算、社交網絡、搜索引擎等新興技術與傳統金融深入結合,催生出形態各異的互聯網金融模式。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相比在資金配比效果、渠道、數據信息、交流成本、系統技術5個方面具有優勢。互聯網金融從無到有,從萌芽到快速發展的過程說明:互聯網金融所帶來創新不僅僅體現在技術層面的飛躍,更承載了互聯網精神。互聯網為傳統金融帶來了新的理念、注入了新的活力。

首先,互聯網金融打破了銀行對金融的壟斷。其次,互聯網金融促進了利率市場化,提高了投資者的收益。第三,互聯網金融實實在在的做普惠金融。比如,目前P2P或P2B等平臺主要是支持個人或中小企業的發展。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方向:即服務中小微企業、農村金融、個人金融,包括個人財富管理等。第四,金融不再是普通人看不懂的專業術語或概念,貨幣基金等理財產品也不再“高高在上”。這是一個非常大的變化:人人懂得金融、懂得產品,人人都去做。

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銀行構成了嚴峻的挑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互聯網可很大程度替代銀行的物理網點,鍵盤、鼠標的優勢讓水泥、磚頭優勢不再。這從根本上動搖了傳統銀行的基礎優勢。第二,互聯網金融能突破空間局限。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能靈活的服務于廣大時空范圍的消費者。第三,互聯網金融還可以大幅度的降低業務成本。第四,互聯網金融必將大大提升金融服務中風險管理的效果。大數據信息集散處理將大大提升金融服務的風險控制效果,互聯網產生大數據,大數據集合海量非結構化數據,通過事實分析和挖掘客戶交易信息,掌握客戶的消費習慣,準確預測客戶行為,進而在互聯網金融和營業風險控制方面有的放矢。第五、互聯網金融造就新的金融業態,更能做到普惠金融及開放、平等、合作。應該說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金融是有一個挑戰,但是給傳統金融注入理念,注入新的活力,同時也帶來新的競爭,促生新的合作。我們不應該把傳統金融和互聯網金融敵對,取締互聯網金融,這是不可能的。

互聯網金融促進傳統銀行、傳統金融的轉型。傳統銀行業做互聯網金融有自己的優勢:比如信息充沛,有廣大的客戶,有很多的網點,有專業的人才。為什么不利用這些優勢和互聯網金融、非銀行的金融機構結合起來,來創造出更多的產品,為更多的客戶服務呢?銀行應該借鑒或者利用互聯網所帶來新的理念、新的模式、新的方法來促進自己的轉型。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

互聯網金融代表了金融創新的方向,各方面應該有積極的態度,包括創造一個良好的政策環境,同時重視其存在的問題并努力解決它。

現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很多互聯網金融機構已經在很多方面從事了銀行業務,但沒有受到銀行規則的監管,甚至突破規則、越過規則去競爭。顯然,規則的破壞對金融穩定將帶來可怕的問題。所以說,在肯定互聯網金融積極方面的同時,互聯網金融所帶來的隱患也不可忽視。比如,與銀行封閉運行的業務模式相比,互聯網金融更容易受到黑客攻擊、病毒侵襲、信息更容易被盜取、篡改。互聯網金融平臺對交易者身份的真實性有時候也很難確認,存在較高的消費者信息泄露及被欺詐誘騙的風險等。

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教授、金融與證券研究中心主任曹鳳岐認為,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包括內部自我的自律和外部的監管,目前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做起。

第一、目前應該明確互聯網機構的法律定位,允許做各種金融服務工作,但是不能越界經營。他提出兩個建議:(一)、互聯網金融不是銀行,不能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二)、不能非法集資。比如眾籌也是一種私募,是按照私募項目來做的,不能直接面向社會公眾。這也是兩個不能被突破的底線。現在法律還沒有對互聯網企業尤其是P2P借貸平臺等的業務活動作出規范。但真理與謬誤只是一步之遙,P2P借貸平臺的產品設計運作略有改變就可能越界進入法律灰色地帶,甚至觸碰底線。我們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但是確實不能逾越底線。

第二、資金第三方托管機制目前存在缺失,存在安全隱患。一些P2P會有大量投資者的資金沉淀在平臺的賬戶里。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外部監管就存在資金被挪用、甚至攜款逃跑的風險。近兩年先后發生的淘金貸、優易網等P2P網絡平臺跑路事件就給放貸人帶來很大的損失,也影響了整個行業的形象。

第三、健全互聯網企業的內控制度,內控制度不健全可能引發金融風險。曹鳳岐認為可以把內控制度看作互聯網的防火墻,好的制度可以有效的防范金融風險。實踐中一些互聯網金融企業片面追求業務和運營能力,采用了一些有爭議高風險的交易模式,沒有建立客戶識別和交易分析報告機制,容易為不法法子洗錢創造條件。還有互聯網金融企業不注重內部管理,信息安全水平比較低,存在個人隱私泄露風險。

第四、加強互聯網金融外部監管。互聯網金融是一個綜合金融,既做貸款也做理財,也可能做保險,就是一個公司做多項業務、綜合業務。這些問題應該制度和道德是兩個方面來做的,當然也需要有一個法律來最終裁決。目前外部監管對互聯網金融這一塊應該說在某種程度上是一個盲區。貨幣基金誰來管?互聯網保險誰來管?P2P誰來管?現在不是很清楚,尤其一個互聯網的企業做了綜合的金融業務誰來監管?現狀就是誰家的孩子誰抱,“好孩子”爭著抱、抱死了;“壞孩子”大家都不管,任其自生自滅。

篇7

關鍵詞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監管模式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界定及其現狀

根據國際上三大金融監管部門一一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國際保險監管協會于1999年2月聯合的《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原則》,金融控股公司被定義為“在同一控制權下,所屬的受監管實體至少明顯地在從事兩種以上的銀行、證券和保險等金融業務,同時每類業務的資本要求不同”。從狹義上來說,控股公司是通過持有其他公司股份以達到支配該公司經營活動的目的的公司;而從廣義上來說,控股公司并不以持有他公司股份為要件,只要取得對他公司實質上的支配權即可。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領域的控股公司形態,具有控股公司的基本特征。從防止關系人交易、利益沖突及維持資本充足性等方面來考量,對金融控股公司應采取廣義控股公司的界定方式,即不以持有股份為要,只要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等方式實質支配他公司者,都應屬于金融控股公司。事實上,這種廣義的金融控股公司定義方式已經體現在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中,如美國和臺灣的立法①。

近年來,我國綜合經營趨勢明顯,金融機構從事多元化金融業務、大型國企進軍金融業、民營資本參股金融業等現象比比皆是。當然,涉足兩個以上金融行業的企業集團不一定就是金融控股公司。判斷金融控股公司的重要標準,是母公司對涉足金融企業是否控股,以及集團能否對各金融企業實現戰略協同。實際上,我國嚴格意義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很少,有的只是初步在金融領域布局并形成金融控股雛形,有的只能算是參股金融業或產融結合,只是它們的發展方向都是金融控股模式,可以統稱為準金融控股公司。據不完全統計,中國目前未被正式承認、未直接注冊、未稱謂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團,但實際上已按照金融控股模式運作的公司至少有200~300家。(準)金融控股公司迅速發展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企業高額利潤的追逐。由于我國金融業的進入門檻較高,金融業存在較高的利潤空間;同時,發展金融控股公司能獲得較為明顯的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二是政府順應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綜合經營潮流,對我國企業發展多元化金融業務采取的默許和試點的政策。

但在沒有明確法律地位和缺乏政策支持規范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正面臨著許多問題和挑戰。處于自發狀態并缺乏必要監管的金融控股公司運營存在著巨大風險。一方面,各類企業都敢于組建金融控股公司,進軍金融市場;另一方面,各類金融股公司亦敢于“大膽”經營、四面出擊,求大求全地擴大規模增強實力。盲目發展的金融控股公司在運營中往往具有行業風險、資本風險、經營風險、管理風險等。一旦風險爆發,那么受損失的可能不僅僅是其自身以及其客戶、投資者和債權人,甚至于將風險波及整個金融行業,威脅國家金融秩序與安全。因此,有必要盡快制定金融控股集團法,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業務范圍、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間的法律和經濟關系、監管責任等予以明確,使金融控股集團的發展在法律框架下進行。在此過程中,考察和借鑒國外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二、國外金融控股公司主要立法及啟示

(一)美國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美國進行了金融制度改革,頒布了一系列的金融法規。

1998年5月13日,美國眾議院通過了《1998年金融服務業法案》。在涉及銀行控股公司組織結構的條款中,該法案創造了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HoldingCompany)這一新的法律范疇,允許銀行控股公司收購證券、保險等非銀行業子公司,同樣,非銀行業的證券、保險控股公司也可以收購商業銀行,這使得各種金融機構交叉經營成為可能。該法案同時規定,美聯儲及貨幣監管局主要負責銀行控股公司的監管,證券交易委員會主要負責投資銀行控股公司的監管,國家保險委員會主要負責保險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1999年5月6日,美國國會參議院通過了《1999年金融服務業現代化法案》②。該法案提出廢止《1933年銀行法》中的第20項(禁止商業銀行與證券機構合并)和第32項(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人員不得兼職)條款③,為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進一步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和依據。這一法案重新界定了金融業的行業經營界限,標志著金融控股公司在美國取得了完全的合法地位。2000年年初,美國國會通過對《銀行控股公司法》及其他法律的修改,促進了銀行控股公司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轉變。

(二)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二次大戰后,日本經濟界最大的變革就是美國占領軍“解散財閥令”和頒布《禁止壟斷法》,完全禁止財閥式控股公司在日本的存在。此外,受美國《1933年銀行法》對金融業實行嚴格分業管理的影響,日本也實行了長、短期金融分離,但是當日本金融業發展到一定水平,明顯感到自己的銀行體制的局限性。因此,從20世紀90年代起,日本金融業出現立法上的一系列變革。1997年12月通過了《由控股公司解禁所產生的有關金融諸法整備之法律》④,設法對銀行控股公司、證券控股公司、保險控股公司分別作出了定義和規定,日本金融界亦稱之為“金融控股公司法”。1997年修改了“禁止壟斷法”,對金融控股公司解禁。1999年下半年,取消了長短期金融業務分離制度,允許普通銀行發行公司債⑤。之后許多銀行紛紛全并成立金融控股集團,一些實力強大的非金融機構也提出了成立銀行的申請。金融控股公司在日本由此步入快速發展之道。對于日本的控股公司來講,《禁止壟斷法》是一般法,而《整備法》是特別法。

(三)韓國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綜觀韓國金融法,真正涉及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內容的主要有:《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施行令》、《金融控股公司監督規定》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監督規定實行細則》等。其中,《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包括十章內容(總則、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的業務及子公司的吸收、刪除事項、金

融控股公司的運營、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督、補則、罰金的征收、罰則)。該法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充足率、本幣流動性比率、外幣流動性比率及外匯敞口比率等均作了詳細規定。同時,為便于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在各種交易中產生的風險進行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法》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必須建立內部風險管理體系,并公示日常的經營狀況、董事及股東情況、財務指標及經營指標、內部交易監管機制及內部交易細則等。

在韓國,金融控股公司由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委員會及其執行機構——金融監督院負責監管。

(四)國外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啟示

基于上述對各國《金融控股公司法》立法背景、主要內容與特征的分析,筆者以為,對我國發展金融控股公司有兩個方面的重要啟

示。

1、制訂《金融控股公司法》是系統性構建金融法制體系的一個重要環節。

從實踐來看,《金融控股公司法》是在銀行法修改、金融機構合并法推出后的必然結果,由此可見,《金融控股公司法》是構建一國現代金融法制體系中的重要的環節。但我國新近對銀行法的修改是微不足道的,在銀行混業經營基本遵循的尺度還是“原則禁止、例外可以”。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現階段我國金融法制建設的重點應當是修改諸如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這類的單行法以適度解禁金融混業經營。我國在構建現代金融法制體系方面存在的另一重要缺陷是反壟斷法的缺失,類似金融機構合并法這樣的法律實質上是一國反壟斷法的一部分,迄今為止還沒有反壟斷法,在這樣的基礎上要制定金融機構合并法是很難的。

2、監管是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重中之重。

從各國立法來看,各國《金融控股公司法》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方式、經營范圍、監督管理、組織形式等作了詳細的規定,這些規定均體現了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監管性。監管機制在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中的重要地位是由金融控股公司運營中潛在的風險決定的,立法者希望借助完善的監管機制來充分調動和協調金融控股公司內、外部監控力量,從多角度全方位對其運營實施監管,以最大限度控制公司的運營風險。

三、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模式的選擇

(一)分步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種金融跨業經營的模式,不僅與金融分業法律制度之間存在沖突與矛盾,而且其運營過程中還將涉及到公司法中的人格否定和關聯交易、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金融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單項立法顯然無法徹底解決這些問題,需要相關法律的配套性改革,這無疑是一個浩大系統的工程。當前我國的金融生態和法制環境尚不具備單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條件。可行的方式是分兩步走。第一步,在國務院授權下,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并充分征求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個金融監管機構的意見,在全面整理現有涉及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相關立法的基礎上,制定一部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條例,報國務院批準后成為具有較高效力層次的行政法規。通過先行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條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公司設立與經營的合法性問題,也為依法監管提供了依據。第二步,在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條例基礎上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與此同時,整合和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中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條款,加入經營規則、監管制度等內容,從而形成內容完備、有較強操作性的現代金融法律。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模式選擇

為加強溝通協調,我國三大金融業監管機構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對金融控股公司內的相關業務和機構,按照業務性質實施分業監管;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管,由此初步建立了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框架,即分業監管。但這種架構在實踐中依然存在監管空白。首先,沒有一家專門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專業監管,可能導致監管各方協調不一致,或者造成監管真空,或者出現重復監管。其次,現有的監管機構只熟悉本行業的監管業務,可能難以承擔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綜合監管的職責。再次,在控股公司整體風險方面還缺少監管的法律依據和監管標準⑥。鑒于此,在我國現有分業監管體制下,有必要在《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明確規定建立一個長期的專業的綜合監管機構,負責跨業監管與決策,對金融控股公司下屬不同金融業務領域的子公司則由原來各監管機構實施專業化監管。

金融監管協調監管機制一旦建立,我國將形成綜合監管與分業監管的多元化監管模式。至于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未來是否有可能發展成為一個規格高于一行三會(央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和財政部門的“超級監管單位”,則需要通過實踐來摸索和驗證。

(三)監管機制的設計

除了確定監管模式,一個完整的監管體系還應包括:一是實行嚴格的資本充足率監管;二要設立分行業防火墻,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內部交易的監督;三要建立監管信息的共享機制。由于金融集團業務和地域分布的廣泛性,管理和風險結構的復雜性,監管部門獲取有效信息的難度不斷加大,因此,建立金融集團監管信息共享制度非常必要;四要構建金融控股公司內部自律監控機制。包括建立順暢的組織結構關系,設立完整的會計體系,采用適當的內部審計稽核制度,建立風險預警機制等。

參考文獻:

①閆海。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法研究.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2)。

②《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的正式名稱為Gramm-Leach-BlileyFinancialModernizationAct,pub.L.No.106-102,113Stat.1338(1999),由于其全稱冗長,在我國一般將其簡稱為“金融服務現代化法”(FinancialModernizationActof1999)。

③即美國《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該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與投資銀行業務(證券業務)實行嚴格分離,從而被認為是金融業分業經營模式確立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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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TR393.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5)10-0047-04

一、研究背景

在過去的一段時間,以“余額寶”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但是,互聯網金融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缺少相應的法律制度及與其特征相適應的監管模式,存在風險監管的隱憂。鑒于此,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必須是建立在完善法律法規基礎上,探索符合其特點的法律監管模式,進而完善我國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體系。

二、互聯網金融創新與法律監管現狀

本章主要比較總結了互聯網金融創新及其特點,然后分析了我國當前互聯網金融監管現狀。

(一)互聯網金融創新

最初的互聯網金融業務如網上銀行,單純局限于通過互聯網信息信息技術模擬傳統金融業務的流程。但現在的互聯網金融推出了很多傳統金融業中并不存在的業務,目前互聯網金融業務創新的一個趨勢是技術應用探索和大數據金融。

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使得互聯網金融企業將會重點關注對于互聯網金融業務新領域的創新。互聯網金融業務創新的表現在于:第一,提供日常公共服務,互聯網金融非常注意提供公共事業服務這類貼近生活的服務第二,服務人性化,互聯網金融網站設計清晰,所有業務介紹和流程表述明確。用戶在享受業務的時候會體驗到貼心的服務流程,互聯網金融企業通過這種人性化服務來吸引和保留大量用戶;第三,強調針對個人金融服務。互聯網金融的大部分用戶屬于個人用戶,針對個人金融業務的互聯網金融產品將會更加多樣化。

(二)互聯網金融混業特點

互聯網金融開始涉獵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并且其內部金融業務相互摻雜、相互滲透的局面逐步形成,互聯網金融業呈現出綜合經營的發展趨勢,隨著互聯網金融跨業經營的進一步發展,金融業務的綜合性和交叉性會越來越深入,互聯網金融集團公司會成為未來中國互聯網金融經營的主要形式,我國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監管。

(三)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現狀

互聯網金融創新為公眾提供了更為完善的法律服務,推動了普惠金融的發展,同時,互聯網金融風險日益顯露,針對互聯網金融的法律監管重要性日益增加。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內容繁多,不成系統,本文從金融監管對象的視角總結當前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現狀。

1.互聯網銀行法律

銀監會借鑒國外互聯網銀行監管經驗,在總結國內電子銀行業務經營開展的現狀,制定公布了《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該辦法主要規定了電子銀行業務的申請與變更、風險管理、數據交換與轉移管理、業務外包管理、跨境業務活動管理、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同時,銀監會公布《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意在確保電子銀行系統的安全。

2.互聯網證券法律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不允許在互聯網上直接發行證券。2012年證監會制定公布了《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在該決定中規定根據申購情況調整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的比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之間建立雙向回撥機制。

3.互聯網保險法律

2011年,隨著互聯網保險業的不斷發展,為了防范網絡保險欺詐風險,真正做到保護相關金融服務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監會制定頒布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明確規定了互聯網保險業務開展的資質條件、經營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為了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規則,保監會印發《保險、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對互聯網銷售保險的準入門檻、經營規則以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規定。

4.互聯網金融超市法律

互聯網金融超市是近期以來非常流行的一個金融服務理念。目前,法律層面還缺少涉及市場準入和運營監管的具體法律規定,只是在監管原則方面做出了規定,如證監會在2012年公布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指引(試行)(征求意見稿)》,監管層需要制定具體監管層面的法律規定。

5.互聯網支付法律

中國人民銀行在2005年制定了《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首次將電子支付作為監管對象,意在規范電子支付業務,維護在電子支付活動中相關各方的中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支付業務健康發展。為了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依據辦法和細則向符合條件的非金融機構發放《支付業務許可證》,并對其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在不斷完善電子支付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逐步形成完善的互聯網金融支付監管體系。

6.互聯網借貸法律

當前,我國確實針對互聯網借貸的法律法規,互聯網借貸的監管主要是比照普通借貸業務來進行。主要由工商部門來監管:第一,向工商行政機關申請營業執照;第二,向工商行政機關申請增加“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范圍,并辦理相應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為了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銀監會在2011年制定頒布了《關于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意在P2P網絡借貸平臺上完善風險隔離,防止民間借貸風險通過互聯網進行大范圍蔓延。針對互聯網借貸的準入及運營等法律監管有待監管層做出明確規定。

三、構建我國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統一模式的必要性

本章主要分析了金融統一監管體制的概念特點,進而結合互聯網金融特點指出統一監管模式的必要性。

(一)統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指根據不同的監管對象,監管層確立的關于監管標準和金融監管法規的體制安排。實踐中,金融監管體制必須建立在與金融業的經營模式的基礎上,金融服務的經營模式有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相應地,金融監管體制也有分業監管體制和統一監管體制(混業監管體制),還存在一種綜合前二者特點的金融監管體制,稱為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

統一監管體制或混業監管體制,該體制強調通過統一的監管機構進行統籌安排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進行有效監管,中央銀行或其他專設監管機構可以充當監管主體的角色。

統一監管的優勢在于:第一,包容性強,創新是互聯網金融的重要特點,而統一監管體制可迅速適應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業務,對業務創新及時進行有效監管,避免出現監管真空;第二,優化監管環境,統一監管通過制定統一的監管理念、監管目標及統一的監管法規等,可以發現互聯網金融混業經營的風險并進行有效監管;第三,降低監管成本,在統一監管體制下,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雙方的成本都極大降低,從而實現對監管資源的充分有效利用。

(二)統一法律監管的必要性

隨著互聯網金融業務創新尤其是其混業經營的發展,監管層必須跟上互聯網金融發展針對監管模式作出相應的變革。

目前監管層對互聯網金融實行的依然是分業監管體制。在當時確立這種體制的目的是保證金融業的穩定與安全,避免風險在不同金融行業之間互相傳遞。但是隨著互聯網金融混業創新的加快,一直以來運用的分業監管模式,已經暴露出監管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1.壓制金融創新

分業監管體制針對涉及不同金融機構業務的混業業務,需要通過長時間的協調溝通才能對新業務推出有效的監管政策。為了降低監管風險,監管機構對那些難以界定為是否屬于其監管的新產品采取抵制態度,抑制金融創新,從而阻礙了我國互聯網金融業創新產品的正常發展。

2.監管重復

在分業監管中,監管層的業務分割,容易產生監管重復和監管真空,因此在實踐中,對于互聯網金融跨行業金融產品和創新業務的監管,存在相互爭奪、相互推諉責任的問題。鑒于此,分業監管體制一方面加重了監管層的監管成本,另一方面使監管效果大打折扣。此外,監管目標和監管重點不同也會導致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沖突。

3.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失靈

在互聯網金融業,已經開始出現金融控股集團的發展趨勢,監管層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發展一直沒有相應采取有效的辦法加以監管。在2004年“三會”共同簽署《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中,一方面在監管組織上實行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另一方面在監管方式上實行經常聯系機制,監管層順應改革提出了“主監管人”理念。這一政策的出臺沒有能夠綜合評估金融控股公司的整體風險,也后續的具體規定的支撐,在實踐中難以明確判斷出主監管人。

4.互聯網金融需要統一監管

互聯網金融創新如火如荼。互聯網金融進行大量的金融創新,向社會提供日益豐富多樣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在這些業務創新中,傳統的證券、銀行和保險行業之間相互結合加深,綜合性強,這些金融創新產品同時兼具多個金融行業的的性質,分業監管難以對其形成有效監管,按照金融機構及其監管職責劃分的監管體制已經越來越難以及時做到對金融創新的有效監管。

互聯網金融控股集團出現。一些金融機構為了獲取更大利益,通過并購,逐步發展成為金融集團,互聯網金融公司的規模日益增大,其內部的資本流動呈現出復雜的特征,尤其是互聯網資本對傳統金融業務的滲透及其信息化化,使監管當局單純通過分業監管難以對金融集團進行有效監管,金融集團風險成為分業監管的相對真空地帶。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迅速,混業經營逐漸成為主流,互聯網金融集團逐漸增多,使互聯網金融業內不同業務間的的界限日益模糊,分業監管體制已經無法做到對這一切的有效監管,金融機構商業運作模式的發展客觀上要求監管模式必須隨著而作出相應調整。

鑒于此,金融業經營體制的變遷有一定的現實必然性,互聯網金融創新的混業特點客觀上要求金融監管體制朝著統一監管的方向演進。

四、我國互聯網金融統一監管體制的法律模式設計

在普惠金融戰略落實的背景下,監管層開始醞釀有關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新規。互聯網金融本質是通過互聯網信息技術提供金融服務。同傳統金融服務相比,互聯網金融的業務涉及金融的各個方面,綜合性更強。有針對性地建立統一監管的模式,完善監管的制度、組織和方式,可以有效引導其向適宜的方向和領域發展,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

(一)互聯網金融存在的主要法律風險

1.監管主體標準不清,互聯網金融的開放性包含了各種不同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隨著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不斷創新及其綜合性趨勢,其所提供的金融服務沖擊著我國的目前實行的分業監管模式 。由于互聯網金融的邊緣性,在目前的分業監管模式下,沒有一個明確的監管部門將其納入監管范圍。

2.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規定缺失,當前,關于互聯網金融的立法嚴重滯后,其性質缺少明確的法律規則進行確定,導致互聯網金融監管處于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同時,法律的不確定性也給互聯網金融未來的發展造成了潛在的重大風險和不確定因素,影響了互聯網金融業務創新的積極性,同時可能出現網絡詐騙非法套現等違法行為,一旦發生糾紛,交易雙方的權利都難以得到有效保護。

3.缺少對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明確定位,當前,部分互聯網金融機構意圖將自身定位為金融中介服務機構,主要進行收付款和電子支付等業務,但是,隨著《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頒布,這部分自己定位為金融服務機構的對象被法律界定為非金融機構,導致了定位不清問題的產生。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現行法律評價

針對互聯網銀行和保險的監管法律,現行法律制度較為完善,目前已初步構建起相關法律監管框架。但是,互聯網金融創新及其所帶來的金融業務內涵的不斷豐富,相關監管制度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和更新。將互聯網金融明確增加到《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法律中。

互聯網電子支付盡管發展時間不長,但是監管體系的構建非常迅速。

互聯網借貸處于法律監管的空白地帶,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網絡借貸平臺的性質和地位,也沒有規定監管部門明確的監管職責,近年來,網絡借貸平臺發展迅速,風險日益增多。鑒于此,需要補充完善互聯網借貸的監管法律法規。

互聯網金融超市提供的服務具有混業的屬性,其涉及橫跨不同金融行業業務和關聯交易的屬性會增大金融風險,而且非金融機構也參與到金融服務的提供鐘來,分業監管模式難以實現對其進行有效監管。面對混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矛盾,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統一監管模式,實現對互聯網金融超市的有效監管。

(三)監管法律制度設計

1.在監管原則方面,互聯網金融的混業和開發的特點使傳統的分業監管標準及現場監管等手段不足以對互聯網金融實施有效監管。鑒于此,監管方向應該是對互聯網金融的創新金融業務模式實施統一監管,即關注金融產品的業務模式及其綜合性,并根據這一特點確定統一監管規則,同時,要進行綜合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的統一監管,而不是根據不同的業務進行分業監管。

統一監管模式能夠較好地適應各種金融創新產品,監管層應完善統一監管模式為我國互聯網金融業務創創造一個適度寬松的外部環境。針對余額寶、眾籌等其他新型的金融服務,政府部門應該適用統一監管的原則,并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來落實這一個原則。

2.在制度方面,應制定出臺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制定出臺有關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必須在充分認識互聯網金融的業務內容。在明確業務準入、業務經營與業務退出方面建立符合混業經營的統一標準, 同時借鑒國外互聯網金融立法的規范,立足我國的現實國情,補充完善對業務合法性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規定, 最終建立既能控制風險又能鼓勵創新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

3.在組織方面,加強不同監管部門間協作。分業監管的模式無法對互聯網金融的綜合業務實施有效監管, 主要表現在重復監管和監管信息協調不順暢。在具體實踐中,應協調銀證保監管信息的溝通和機制的溝通,共同應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這涉及到跨部門監管的問題,要統一協調。

4.在監管方式方面,應做到平衡鼓勵創新與風險監管。因此應該實行原則性監管, 一方面防范金融創新風險, 另一方面又要鼓勵互聯網金融創新。既著手完善相關規章制度,明確規定風險預防措施, 防止重大風險的發生, 又要把握好尺度, 避免金融監管過嚴, 阻礙互聯網金融創新的發展。具體的措施包括:

建立專門的網絡銀行管理制度。從事網絡銀行的互聯網金融機構在業務開始前,必須到監管部門辦理相關業務的登記備案,并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材料。完善現行法律法規,補充完善明確適用于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條文最終形成一個明確化、規范化的監管格局。結合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特點,調整現行監管辦法。金融監管機構應根據我國互聯網金融的實際情況,參照國際上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模式,最終形成一種符合我國國情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實現對互聯網金融的有效監管。加強金融監管人員的互聯網信息技術,提高監管人員的互聯網信息運用水平。

五、結論

鑒于以上分析,互聯網金融中涉及到銀行、證券、保險等各種金融業務,業務創新的綜合性不斷加強,互聯網金融集團持股多個金融機構提供多樣化綜合化的金融服務的局面已經形成。對互聯網金融來說,綜合經營適應了金融服務多樣化個性化的趨勢,有助于擺脫對傳統經營模式的依賴,推動我國金融服務業的戰略轉型和快速發展。

在未來的幾年后,如果針對互聯網金融推出統一金融監管機構和一切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必將推動形成良好的外部監管環境,促進業務創新不斷發展,互聯網金融機構經營良好,交叉性、跨行業的創新產品大量涌現且被投資者普遍接受和廣泛使用,金融風險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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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莉莎. 第三方電子支付風險的法律分析[J]. 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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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黃飆,屈俊.國外P2P和眾籌的發展 [J].中國外匯,2013(12).

[9] 王雷.網絡金融的國際比較和借鑒[D].東北財經大學,2003

[10] 孔繁強.新經濟形式下網絡金融的發展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J].中國市場,2010(22)

[11] 吳曉光.網絡金融的創新與監管[J].征信,2011(3)

作者簡介:李塵奇(1992-),男,湖南人。中央財經大學本科,研究方向:數理金融,法律 。

篇9

摘 要: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普及和大數據、云計算技術的應用,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本文從多角度闡釋互聯網金融的含義,詳細介紹互聯網金融新興發展模式的運作方式和國內外的實踐案例,根據發展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提出了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建議,以便在互聯網金融方面進行不斷的革新和完善。

關鍵詞 :互聯網金融 金融發展和應用 金融監管

一、互聯網金融概述

互聯網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計算、社交網絡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聯網工具,實現資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業務的一種新興金融。它不是互聯網和金融業的簡單結合,而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

關于互聯網金融的定義眾說風云。首提“互聯網金融”概念的謝平先生在《互聯網金融模式研究》中給出定義,隨后又進行完善。他認為互聯網金融涵蓋了受互聯網技術和互聯網精神的影響,從傳統銀行、證券、保險、交易所等金融中介和市場,到瓦爾拉斯一般均衡對應的無金融中介或市場情形之間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組織形式,是一個譜系的概念。林采宜(2012)認為,互聯網金融是信息時代的一種金融模式。站在不同角度會有不同側重的定義。筆者認為,互聯網金融區別于技術革新的金融電子化,是從根本上改變傳統金融運營模式的全新金融形態。

二、互聯網金融發展模式

1、互聯網融資平臺

互聯網通過信息透明公開化,增強了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這也使在無擔保無抵押的情況下向陌生人成功融資在互聯網金融時代成為現實。

(1)P2P信貸

P2P信貸是個人對個人的,不以傳統金融機構作為媒介的借貸模式。它的英文含義是:Peer to Peer Lending。具體操作是P2P信貸公司(通常不需要銀行準入證)搭建網絡平臺,借款人和出借人可在平臺上進行注冊,需要錢的人信息(簡稱發標),有閑錢的人參與競標,一旦雙方在額度、期限和利率方面達成一致,交易即完成。其中,P2P信貸公司負責對借款人的資信狀況進行考察,并收取賬戶管理費和服務費等,其本質是一種民間小額借貸。世界第一家P2P信貸公司Zopa 2005年成立于英國倫敦,我國P2P信貸公司的誕生和發展幾乎與世界同步,2007年8月我國成立了第一家P2P信貸公司——拍拍貸,隨后興起以陸金所、阿里小貸為代表的一批P2P信貸公司。

(2)眾籌模式

眾籌是指以實物、服務或者其他非資金作為回報形式,通過互聯網平臺向公眾募集項目資金的新興融資方式。它利用互聯網傳播范圍廣的特性,讓小企業家、藝術家或個人對公眾展示他們的創意,進而爭取到大家的關注和資金支持,而公眾得到的回報通常是實物、服務,杜絕了非法融資的嫌疑。同時,由于其參與門檻低、成本低廉且操作簡單,因此相對容易實現。其最佳代表是2009年創立的Kickstarter,該網站在2012年融資總額達到了約3億美元的規模,國內2011年7月成立的點名時間是規模最大最成熟的眾籌網絡平臺。

2、第三方支付平臺

第三方平臺結算支付模式是收付雙方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中設立賬戶,由付款方通過該賬戶,在需要向收款方支付時,付款方向第三方支付平臺發出支付指令,第三方支付平臺根據指令將付款方賬戶里的資金劃撥到收款方賬戶,并提醒收款方發貨,由此完成交易。收款方也可將賬戶內資金兌換成實體銀行的存款。

第三方平臺結算支付模式是擁有當前國內最多服務商數量的支付模式。截止至2014年7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累計發放269張第三方支付牌照,支付寶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第三方簡化了商戶的在線收付款方式,由此形成的規模效應也降低了單筆業務支付清算的成本。

3、互聯網金融的銷售平臺

互聯網金融銷售平臺是指金融機構或者第三方機構為實現金融產品銷售目的、通過網絡環境搭建的平臺,連接客戶和金融機構。

互聯網金融銷售平臺主要分為金融機構自有平臺和第三方機構平臺。金融機構中銀行是最早、最廣泛應用互聯網技術進行企業宣傳和服務的,但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以基金為例,基金銷售逐漸減少對傳統銀行的依賴,基金獨立第三方銷售平臺發展前景廣闊,其通過APP等應用商店幫助基金投資者正確認識基金產品,并為其提供客觀、專業和持續的服務。此外,電商、社交應用與第三方支付平臺加入金融產品銷售平臺越來越普遍。

三、互聯網金融的監管

隨著國家金融改革的進程推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勢必更加快速和不斷壯大。但由于互聯網金融發展體系尚未健全,且關系到眾多消費者、投資者等社會群體的利益和整個金融業的穩定,因此,不能盲目擴大其發展規模。筆者認為,必須要對該行業密切關注,適時出臺法律法規的管理策略。

(1)密切關注,防止互聯網金融業務風險蔓延。面對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高漲勢頭,不能因其存在不確定風險就貿然打壓。多位專家建議,應采取“內緊外松”策略,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的監管,及時反應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同時建立風險應急處理機制,靈活應對風險的產生。

(2)適時出臺國家層面法律法規。一方面,建議監管決策者出臺相應的規章,明確互聯網金融的業務范圍、發展方向、監管辦法和違規處罰機制。另一方面,加強政策引導,探索建立必要的風險補償、財政補貼及稅收、信貸優惠等正向激勵機制,降低運營成本。

4、結語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普及和大數據、云計算技術的應用,互聯網金融的前景非常廣闊,它不僅沖擊了傳統銀行業的經營方式,為金融市場帶來活力,還為投資者,中小企業帶來投資和融資的便利,只要監管到位,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浪潮必會促進我國金融業的改革和發展。

參考文獻:

[1]謝平、鄒傳偉,互聯網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2]姚文平,互聯網金融[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

[3]宮曉林,互聯網金融模式及對傳統銀行業的影響[J],金融實務,2013,5:86-88.

作者簡介:

篇10

【關鍵詞】金融衍生品;金融風險;監管

一、金融衍生品的特點及其風險

(1)金融衍生品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基礎商品價格的變動決定金融衍生品的價格。二是金融衍生品的高杠桿性決定其具有不確定性或高風險性。三是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目的具有多重性。(2)金融衍生品的風險性。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要方式是保證金交易,這使得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占用資金少的優點。但由于金融衍生品的高杠桿性,微小的價格變動就會影響金融衍生品價值的大幅變動,極易引發信用風險并產生連鎖反應,從而使市場更具有系統性風險。

二、美國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模式

(1)美國對金融衍生品監管的監管目標。美國的金融衍生品監管的基本目標主要有:“首先建立一個監督、協調和有序進行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結構,統一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管理。其次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場的交易法規,建立合理、可行、公正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準則。最后是統一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風險管理,控制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價格漲落幅度,及時向市場參與者提供價格信息,保證市場的公平競爭。”(2)美國對金融衍生品監管的法律體系。美國金融衍生品相關監管法律明確劃分了金融衍生品監管主體,并且詳細的規定了監管對象,以及金融衍生品的性質、交易方式、交易場所等法律適用條件。(3)美國對金融衍生品監管的組織體系。美國政府對金融衍生品市場實行多頭監管,采取的是“三級監管體制”模式,由美國政府主導監管,期貨業協會和交易所監管予以配合。這種由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交易所自我約束組成的監管模式是由美國金融衍生品的監管目標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特點決定的。(4)美國對金融衍生品監管的方法體系。金融衍生品市場風險監管的第一道門檻就是金融衍生品市場準入制度的規范,在場內交易中放權由交易所自行設置會員資格。最為有效的監管措施就是預防性監管。美國具有世界范圍內最為完善也是最為復雜的預警制度。美國的金融獄警制度是由五個獨立但是相互聯系的系統組成的,其中包括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預警系統等。

金融衍生品市場退出制度對保持市場穩定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金融衍生交易主體退出交易市場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由監管機構指定其退出;另一種是能進行金融衍生場內交易的主體自行退市。

三、美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對中國的啟示

相對美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我國金融衍生品創新不足,并且市場效率不足。我國應該穩步發展相關金融衍生品,建立健全的監管模式,借鑒美國的監管經驗,結合我國金融衍生品發展情況,審慎推進各項創新,充分發揮金融衍生品的作用。金融衍生品市場中,多數進行交易的市場主體是受投機心理驅使進行風險交易。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就要構建一系列完善、嚴密、可操作性強的法律體系對市場交易進行指導和監管,并且增強對金融衍生品市場風險的抗擊能力。參照美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我國的金融衍生品監管的法律體系也可以分為監管的主體和客體,這樣不僅能明確現階段的監管職能,并且也能為將來與國際金融衍生品監管相接軌提供一個法律依據。

我國應本著安全優先的原則,重塑監管理念,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必須把公共利益作為首要的追求目標,就是保證對消費者與投資者適度的安全保護。并且要統一監管規則,從而強化監管實效。在金融衍生品發展的過程中,應該適時提高透明度,注重信息披露,保證消費者以及投資者的應有權利。要加強評級定價監管,我國在發展金融衍生品的進程中,必須加強對評級機構的監管,防止虛假信息的泛濫。

在借鑒美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的同時,我國也要結合自身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實際特點,探索出一套適合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金融監管體系。

參 考 文 獻

[1]白欽先.各國衍生金融市場監管比較研究[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2]王曉梅.從國際比較中選擇我國金融衍生品監管模式[J].華北金融.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