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范圍如何劃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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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征管智能化;稅收負擔;減稅降費;稅務智能
近年來,減稅降費成為政府工作的重點之一,2019年全國稅收收入同比增長1%,這顯示了減稅降費政策初具成效。但與此同時,這也是首次扭轉了我國常年持續的稅收超經濟增長的局面。由于減稅降費政策的目的在于結構性地減輕企業稅收負擔、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因此在這個背景下,重新討論稅收超經濟增長的原因具有現實意義。稅收從根本上決定于經濟,但現實中稅收直接決定于稅收征管模式,而我國稅收征管模式長期實行“以計劃任務為中心”的模式(馮海波,2009),即稅務機關以計劃的稅收數額為目標開展征管活動,這使得稅收受到稅收征管水平較大的影響。學術界對于宏觀政策和稅收征管模式如何影響企業稅收負擔也進行了廣泛的探討,代表的觀點認為稅收計劃的制定,會傳導征管壓力,進而影響企業稅收負擔(薛偉等,2020)。現有研究文獻從稅收征管機制層面解釋了如何實現從宏觀到微觀的跨越,但較少文獻從稅收征管的執行層面來進行討論。本文在現有研究基礎上,界定稅收征管智能化的基本內涵,分析稅收征管智能化對企業稅收負擔的影響,為進一步推進稅收征管智能化發展提高稅收征管效率、推進減稅降費政策提供理論依據。
一、稅收征管智能化與稅務智能
稅收征管智能化往往會被等同于人工智能在稅收征管的應用來理解,但這兩者存在區別與聯系。人工智能最早被構思設計應用于商業智能,其具備數據讀取與分析、紅色報警、報表展示等功能,進而在稅收征管領域得到應用。智能是從大數據中獲取有用信息、發現模式及其變化的能力。而稅務智能是基于稅收學、經濟學、統計學等學科和理論模型,利用數據倉庫、OLAP分析、數據挖掘和人工智能等技術,對大量的涉稅數據進行推理、歸納和演繹分析,深度挖掘有效信息、總結潛在規律和經驗,從而幫助稅務部門進行稅收征收管理、制定稅收政策和決策的程序系統。稅收征管智能化則是指借助互聯網技術、人工智能等相關技術,在對大數據分析的基礎上,使得包括稅收分析、納稅服務、風險管理、稅務稽查等在內的稅收征管全流程逐步實現電子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稅收征管智能化與稅務智能的共同之處在于依托以互聯網技術和人工智能技術為核心的計算機技術,實現稅務機關的征管效率的提升、納稅人納稅遵從度的提高。但兩者之間的差別主要在于稅收征管智能化側重于過程,而稅務智能更側重于結果。隨著稅務機關的征管水平逐步提高,最終實現稅務智能的普遍應用。
二、稅收征管智能化的發展歷程
具體來說,稅收征管智能化是分階段發展和推進的,可以劃分為初級階段、中級階段和高級階段。在稅收征管智能化的初級階段,主要任務是實現申報納稅和涉稅信息、資料、數據的無紙化和電子化,稅務機關可以全面搜集、記錄、儲存、查閱涉稅數據,為進一步的分析積累大數據。在大數據作為開展稅收征管的基礎后,稅務機關可以借助互聯網技術,針對具體實際業務設計供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使用的操作平臺,將大量的重復性、低風險、程序化程度高的工作在平臺上完成,逐步實現辦理業務的自動化、后臺化、高效化。同時,在稅收征管智能化的中級階段,稅務機關會有意識地運用數據進行分析,比如在稅收風險管理時,稅務機關會根據實際工作經驗構建風險指標體系,以風險指標體系為主導,計算機隨機選取為輔助,開展重點稅務稽查的選案環節。進入稅收征管智能化的高級階段的前提條件是人工智能等技術已經較為成熟,專業人工智能已經普及應用。稅務智能會深度挖掘納稅人的涉稅信息背后的行為模式和偏好,針對不同納稅人提供個性化的納稅服務。另外,稅務智能會參與到稅源管理工作和決策中,利用大數據分析重點企業、重點行業和重點地區的稅收增長和經濟運行狀況,對稅收征管做出預測、規劃、判斷和輔助決策。在稅收征管智能化的高級階段,區塊鏈技術也得到充分應用,首先會實現政府機關內部的數據共享,稅務智能可以從第三方獲取數據進行分析和驗證,比如納稅人在辦理出口退稅時,稅務智能可以自動調取、比對海關部門的報關數據,再次驗證納稅人出口退稅資料的真實性,進而防止出現海關無報關記錄,而稅務機關進行退稅的情況。稅收征管智能化的三個階段按照智能化程度的高低可以進行重新劃分,初級階段的智能化程度較低,中級階段的智能化程度有所提高,高級階段的智能化程度達到較高水平。因此,稅收征管智能化又可以劃分為低智能化階段、半智能化階段和高智能化階段。
三、稅收征管智能化影響企業稅收負擔的理論分析
稅務機關稅收征管面臨主要的問題是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稅務機關作為征稅一方,依法征稅時享有要求納稅人提交準確納稅資料的權利,而納稅人須要依法履行納稅申報的義務。但現實中,納稅人出于降低自身經營成本的考慮,往往不會將企業真實的經營狀況和利潤告知稅務機關,甚至通過多列支出、少列收入、虛假申報等方法,作出偷逃稅等違法行為。而稅務機關由于自身技術條件以及執法隊伍規模的限制,無法對眾多的納稅人逐一進行檢查,在實地檢查時,也出現了傳統稅務檢查方法落后、不能對納稅人納稅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進行獨立驗證等情況。稅收征管智能化可以實現在事前對納稅人經營活動進行監管,在事中對納稅人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進行驗證,在事后對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和風險進行評估管理,這將大大改善征納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稅收征管智能化改善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后,由于企業無法繼續隱瞞收入或者轉移利潤,企業實際承擔的稅收負擔將有所提高,同時稅務機關征收的稅收收入也將有所提高,且提高的幅度隨著稅收征管智能化程度的增加而增加。稅收負擔按照承擔稅負的主體和范圍的差異,可以劃分為宏觀稅收負擔和微觀稅收負擔。宏觀稅收負擔是一國(地區)稅收收入與國內(地區)生產總值的比值,而微觀稅收負擔是某個企業的稅收負擔與經營收入(或銷售收入)的比值。由于企業是納稅人的主體,所以宏觀稅收負擔也可以通過將微觀稅收負擔與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占比進行加權平均得到。由于稅收征管智能化的提高將影響所有企業的微觀稅收負擔,而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占比波動較小,因此宏觀稅收負擔也會受到稅收征管智能化的影響。由于名義稅率短期內不會變動、長期內不會大幅變動,因此稅收與經濟之間會保持一個基本固定的比例,進行同步增長。但現實中,早期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時,因為信息不對稱等原因導致無法征收到企業實際應該負擔的稅收,往往企業實際繳納的稅收少于實際應該負擔的稅收,這形成了早一期與晚一期之間的一個“缺口”。而這個“缺口”會因為稅收征管智能化的逐漸提高而逐步縮小,在這個逐步縮小過程中,稅收征管智能化會給稅收帶來了一個額外增長。這也就可以很好地解釋了常年來稅收超經濟增長的現象。圖2反映了我國2004~2018年稅收收入與GDP的整體變動情況。從圖1中可知,各省平均稅收收入增速常年高于各省平均GDP增速,但在2009年、2015年和2016年這三個年份稅收收入增長率低于GDP增長率。前者是由于受到2008年金融危機影響,我國實體經濟受到沖擊,大量企業營業收入與利潤下滑,稅收收入明顯減少;而后者則是在2015年《預算法》出臺后,稅務機關逐步開始放棄以稅收計劃為中心的征管模式,而是逐步加強稅收征管的智能化建設,因此當年的稅收收入有所調整,進而影響稅收收入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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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金流控制;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模式
稅收肩負著國家財政和調控經濟等重要職能,涉及到幾乎所有的經濟領域、經濟部門和經濟環節。稅務系統的信息能最全面、最及時、最準確地反映國民經濟的狀況及發展態勢。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系統是適應網絡時代稅收的需要,是稅務信息化的必然要求。
一、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模式概述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除了商家和客戶兩大商務實體外,還有海關和工商等管理部門、認證中心、網絡銀行、網絡運營商、配送企業等,共同組成電子商務的運作環境。由于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信息流、資金流相分離,致使現行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模式研究呈現出以控制“信息流”和以控制“資金流”為主要傾向的兩種思路[1]。這兩種模式各有優劣,當前國內主要趨向于以控制“信息流”的稅收征管模式,各種征收軟件也是針對該模式開發的,但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性、交易主體的多國性、交易記錄的無紙化和交易操作的快捷化等特征,使得信息流控制的稅收征管存在較大的漏洞,而實施控制資金流的稅收征管方案,通過控制交易雙方的資金流動,有利于形成完全電子化的、與快捷的電子商務活動相適應的自動征稅系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信息流思路所面臨的難點問題,交易雙方的資金通過網絡銀行,就可實現稅款的自動扣繳入庫,有利于切實提高征收效率,而且基本不損害交易者的隱私權,實施的阻力會很小,比較穩妥。
二、以資金流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總體實施方案
隨著稅務信息化建設整合工作的開展,以及電子商務發展給稅收帶來的新的問題和國家稅務總局所的稅收征管業務規程的要求,以資金流控制稅收征管模式實施主要實現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強化稅收行政的執法監督;二是強化電子商務稅收的有效監控;三是鞏固并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四是提高了決策依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本系統采用模塊化設計的方法,把系統分成若干個彼此相對獨立的功能模塊,這些功能模塊繼續分解為若干個子模塊的集合,持續分解到處理程序易于編寫調試,便于分工合作,有利于維護和擴充。
(一)業務模型
以資金流控制稅收征管模型要滿足稅務機關對稅收管理和服務的需求,對稅務信息系統的總體體系結構進行設計要立足于全局,集合征收、業務管理、數據管理、稅收監控、納稅人服務等業務環節的一個互動的整體。系統實現要把電子商務的資金流作為納稅渠道,同時要把網絡監控與電子商務交易相融合。其業務模型如圖1所示:
圖1:務模型
該業務模型以稅務信息中心為技術依托,以稅收業務處理系統和協同工作平臺為基礎,建立面向網上銀行代征代扣稅的管理體系。系統中主要業務表現有:(1)稅款征收以網上銀行為核心,簡便、快捷、高效;(2)稅收管理以網絡交易監控為核心,通過對支付網關和網上銀行資金的支付監控達到稅源監控的目的;(3)稅務稽查以規范執法為核心,以一級稽查為特征;(4)監督保障以“兩權監督”為核心、全過程網絡監控為特征。
(二)技術架構
系統實施技術上完全基于j2ee三層體系架構,業務上本著實現稅務應用和數據大集中的目標,充分運用和發揮目前先進的三層體系架構和應用系統集成等先進的軟件開發技術,支持構建集中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為開拓稅務綜合分析和決策支持應用提供更加有利的條件。系統依照軟件開發對象模型和應用系統的五層邏輯架構設計。
三、稅收征管方案實施
以資金流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系統要解決的問題主要在兩個方面,一是業務問題,二是原有信息系統存在的技術問題。
(一)系統實施方案
由于稅務體系的網絡結構特征,不論是國稅還是地稅系統,都是一種逐層分支的一個完整體系。目前的電子商務交易基本上把傳統的交易移植到網上,即便是無形商品必然有資金流,因此稅務部門應與銀行共同合作設置“網上稅關”,包括建立網上電子銀行。這樣就可以通過網上銀行和支付網關監控電子商務的交易以及通過網上銀行實現稅務的代征代扣。
控制資金流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系統依托set支付體系,在支付環節由網上銀行實現稅收的代征代扣。系統體系結構由信息采集展現層、信息門戶層、業務邏輯層、業務和數據整合層組成。
(二)系統功能模塊
電子商務交易活動是通過網上銀行進行資金支付的,該系統通過采集支付中心和網上銀行的支付信息和支付金額,形成前端信息采集庫,然后由網上銀行向電子稅務監控中心申請扣稅,也即由網上銀行對交易資金的稅收實行代征代扣等業務。主要模塊功能如下:
1.稅款征收:通過稅務部門、國庫、網上銀行三方聯網,由網上銀行代征代扣,改進了稅款繳交方式和入庫方式,提供了稅銀聯網實時繳款、批量預儲扣稅、由網上銀行對電子商
務交易的支付行為申報繳款等稅款繳交方式,在縮短稅款入庫時間的同時,減低人為干預和出錯的可能,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同時通過處理日常稅金征收、入庫、退付等活動,以保證稅收資金運動順利進行。
2.稅收會計統計核算:采用統一的清算業務、核算規則、數據口徑,由系統根據具體的征管業務信息,自動生成電子憑證,進行各種稅款劃解、退付、比銷、對帳、記賬、核對、結算、編制報表等一系列稅收會計統計操作,減少手工操作和人為干預的因素,對征收、入庫過程進行全程、嚴密的監控和完整、真實的反映。
3.票證管理:從稅收票證的設計開始,到征收開票、結報繳銷、停用、損失及核銷、移交、盤點、核算、銷毀,還有相關的稅收票證審核、檢查、歸檔和稅收票證違規處理,全部納入系統管理,環環相扣,而且稅收票證業務發生雙方同時進行票證核算,保證了稅收票證信息的一致性和準確性。
4.稅源監控:重點稅源監控采用建立重點稅源檔案的方法,由省、市、縣三級稅務機關計財部門,根據稅收計劃管理的要求,確定需要建檔的重點稅源大戶名單及重點稅源檔案內容,建立重點稅源監控體系,對重點稅源大戶的經營、納稅情況進行定期分析、監控,及時掌握稅源情況,進行稅收計劃預測、分析。
(三)系統特色
1.采用標準和開放的架構用面向對象技術實現:采用基于行業標準或得到廣泛使用的事實上的行業標準的技術和架構,有利于降低技術風險和對特定供應商的依賴性;采用開放系統架構,有利于保持系統的向后兼容性、可集成性和可擴展性。基于面向對象技術的開發語言和應用框架,已經得到證明可以大大提高信息系統開發和建設的效率,提高架構的合理性和可擴展性。
2.采用分層的架構和組件技術:分層從邏輯上將模塊劃分成許多集合,而層間關系的形成要遵循一定的規則。通過分層,可以限制模塊間的依賴關系,使系統以更松散的方式耦合,從而更易于建設、維護和進化。
3.前后臺業務的劃分,便于管理和執法:從業務的縱向分布上,引進了在企業管理中廣泛應用的先進理念,將業務按照前、后端處理方式進行劃分。將業務作前后端劃分,是為了方便電子商務稅收征收。
4.通過網絡提高納稅服務水平:通過internet完成了稅務信息公告、網上銀行扣款、發票真偽查詢、假發票舉報、網上文書受理和文書批準情況查詢、網上登記、網上遞交財務報表所得稅附表、email信息發送。
5.強大的權限管理模型:在本系統中,權限管理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應用的權限,另一個是可見數據域的權限。
功能權限通過功能樹、角色、稅務人員等各個對象來進行控制;功能權限除了控制菜單外,還控制到功能下面的某個小功能(如:不能做刪除操作、只能做增加操作等)。
數據域的權限,通過行政機關、職能樹、職能、稅務人員這些對象來共同控制;在行政機關樹的基礎上,按照不同的職能角度,切分成不同的上下級的職能子樹,每個操作員都要定義自己所需職能的可見范圍(也可通過角色控制);同時,每一個納稅人都隸屬于一個管理機關,這個管理機關通過對應表,能夠找到相應的各個職能機關;通過納稅人的職能機關和操作員的可見范圍確定了數據域的范圍。
系統通過支付網關向支付方全面扣繳稅款,有利于實現電子商務稅收的全面征繳,以減少稅收流失,但是存在一些實施的困難,因此作為金融機構的銀行和稅務之間的連接以及電子商務稅務征管如何與目前的電子報稅對接成為該模式成功實施的關鍵。
【參考文獻】
[1]吳彩虹,高陽.基于資金流控制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模式[j].湖南財經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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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面對“收入中心說”給稅收管理帶來的負面效應、征管質量考核中指標體系不夠完善以及納稅中報方式陳舊,稅源監控管理弱化,公平原則無法在稅務管理中得以體現等問題,如何進一步完善稅收考核指標體系,實行專業化環節管理,是稅收管理實踐中亟待解決的一個課題。
要建立起一個適應信息時代要求,符合“wto”運行規則,具有中國特色的科學、嚴密、規范、高效的稅收管理體系,就必須要淡化稅收收入計劃任務管理,強化稅收管理質量考核,實現信息化支持下的專業化分工、流程化操作、環節化管理,推進依法治稅。本文將就如何改進我國稅收管理工作作一初步的探討:
一、完善稅收收入任務管理,逐步建立淡出機制
“wto”運行規則,要求稅收注重體現一種“公平”與“中性”原則,強化依法行政,淡化稅收收人指標考核,正確處理好稅收收入計劃任務與“依法治稅”的關系,可采取以下改進措施:
1.增強稅收收入計劃的科學性。在確保稅收收入計劃任務時,要緊密結合經濟形勢的變化,科學預測稅源,改變現行的“基數增長法”,以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為原則,根據稅收收入的增長與gdp增長的相關關系,將gdp指標作參考,運用彈性系數法和稅收負擔率法,來科學合理地編制稅收計劃指標。
2.改變現行稅收計劃考核辦法,實現稅收計劃數量考核逐步向稅收征管質量考核的轉變,把是否依法治稅作為一項主要的考核內容。
3.避免稅收任務下達時的層層加碼,國家在下達稅收計劃任務時,應考慮了各種相關因素,應將其指標作為各級地方政府的參考性的指導性指標,盡量避免地方政府脫離實際,層層加碼,造成更多的負效應。
二、健全稅收質量考核體系,實行全面質量考核
順應依法治稅和信息時代的要求,現階段必須健全和完善稅收征管質量考核,實行全面質量管理,主要應采取以下幾點措施:
1.增加考核指標,擴大考核范圍,應制定屬于稅務機關職權范圍內,經過主觀努力可以達到的考核指標,如:增設“征管檔案管理合格率”“執法程序規范率”“執法準確率”,變“稅務登記率”為“稅務登記準確率”和“未登記處罰率”,改“申報率”考核為“申報準確率”及“未申報處罰率”考核。
2.簡化考核辦法,細化指標口徑,規范指標臺帳。要對各考核指標的取數口徑進一步細化,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統一,以體現一致與公平,同時根據各指標的不同,設計統一的標準化考核指標明細臺帳,便于考核時的人為操作,提高考核剛性,考核宜采取日常登記臺帳,季度生成指標,年度上級檢查的辦法。
3.提高各類數據采集與考核指標生成的科技含量,逐步形成信息技術條件下有效的考核指標體系,科學的指標考核辦法,公平的考核激勵機制,制定嚴格的執法責任追究制度,把征管質量考核與目標責任制考核結合起來。
三、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征管方式改革,實現稅收管理的信息化與社會化
目前,我國稅收征管方式與國際發達國家相比還較落后,稅收征管大多以手工操作為主,手工操作的缺陷就是成本高、效率低、稅收流失嚴重。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目前稅收管理實際,筆者認為:在我國,應加快應用信息化技術,建立一套功能齊全信息共享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大力探索推行各級征收單位征管數據庫的集中,在市(地)范圍內建立起集中統一的征管數據庫,為稅務機關異地征收、納稅人異地申報納稅創造條件,從而便于獲取和掌握全面、正確的信息,實現正確決策,提高稅收政策實施的水準和質量。同時,在納稅人和稅務機關雙方,應加快辦稅和管稅手段、方式的改革進程。即與納稅人、金融機構進行了三方計算機聯網并通過互聯網和電話中繼線,在有條件的企業中推行了網上辦稅并對規模較小、不具備網上辦稅的企業甚至個體納稅人中推行ic卡申報、軟盤申報和電話語音辦稅等多元化申報方式,使企業和個體戶只要上網、通過磁卡或撥打辦稅電話便完成申報、繳稅、政策咨詢、涉稅舉報等項事宜,開展多元化的申報方式,給納稅人辦稅極大方便,不僅可簡化辦稅程序,降低辦稅成本,而且使申報審核、稅款征收、受理咨詢等大量事務性工作,全部由計算機進行處理,減輕了稅務人員的工作量,也實現集中征收,極大地提高了稅收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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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征管
中圖分類號:F724.6;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9-0291-02
一、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我國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便捷實惠的網上購物已逐漸成為我國大中城市消費者主流的消費方式。根據《2013年度中國電子商務市場數據監測報告》顯示,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模達10.2萬億,同比增長29.9%。這個龐大的市場不僅對傳統貿易形成了巨大沖擊,對建立在傳統貿易基礎上的稅收征管體系也產生了重大影響,電子商務稅收問題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重視。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現狀
從實際征管情況來看,稅務機關面臨的挑戰主要集中在兩大方面。
(一)電子商務對稅收要素的影響
稅制要素是指構成稅收制度的基本因素,說明的是誰征稅、向誰征稅、征多少稅以及如何征收等基本問題,主要包括課稅主體、課稅客體和稅率等三大要素。電子商務的虛擬性、開放性、可數字化打破了傳統的有關于稅收要素的認定,在一定程度上對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困難和挑戰。
1.納稅主體不清晰?,F在還沒有關于電子商務銷售商的注冊、登記的強制要求,也不要求辦理稅務登記,導致很多人根本就不去登記,隱匿姓名。稅務部門在征稅時,無法查證納稅人到底為何人,身份無法確定。
2.納稅對象不明確。在電子商務中存在很多虛擬的商品,例如通過互聯網下載的收費軟件等虛擬產品,并且這些產品都很容易互相傳遞,產品無形化,適用稅種不明,稅務部門對商品的本質難以確定,不易為其劃分分類,分類都無法進行,更別說考慮其應該征收哪個稅種。
3.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無法確定?,F行稅制的納稅期限,是以傳統支付方式、銷售貨物發票的開具時間來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以互聯網為基礎的在線交易,既沒有紙質發票又沒有現金、支票流動,使現行稅法規定無法生效。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流程的影響
1.電子商務對稅務登記的影響。稅務登記是稅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環節,其前提條件是工商管理登記。但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納稅人不需要經過工商部門批準,企業只要按照網站要求進行了注冊,就可以在網上從事商品交易,目前還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對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或個人如何在網上進行稅務登記、按照何種方式進行稅務登記有明確規定,這使得稅務機關難以發現通過電子商務進行貿易活動的應稅行為。
2-電子商務對賬簿、憑證管理的影響
在電子商務中,傳統的紙質憑證(如真實合同、賬簿、發票、單據等)為無紙化的數字信息所取代,賬簿、發票均可在計算機中以電子形式填制和保存。電子憑證因為可以輕易修改變得缺少可信度,并且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便于利用密碼和用戶名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致使稅務機關難以獲得有關納稅人全面準確的交易信息和交易憑證,導致稅收征管沒有確切可靠的憑證。
3.電子商務對稅務稽查的影響
電子商務稅務稽查是保障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環。然而,電子商務“無紙化、無址化、無形化”的特點無疑給稅收稽查工作帶來巨大的挑戰?!盁o紙化”增加了稅收稽查的檢查難度;“無址化”使原有的所得來源確認標準難以適用;“無形化”使稽查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難以確定。
三、借鑒國際經驗
隨著電子商務經濟的快速增長,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我們要對國外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進行分析,借鑒國際經驗。
(一)美國
美國始終主張對電子商務實行免稅的政策。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發展最陜、應用最廣、普及率最高的國家頒布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稅收政策》,主張電子商務無國界、無限制,并且提倡對全球范圍內電子商務免稅的優惠政策。美國電子商務的成功很大一部分取決于政府的鼓勵和支持,實用的政策和政府的支持是電子商務發展的關鍵因素。
(二)歐盟
歐盟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與美國恰恰相反,支持電子商務的征稅,其原因主要是充分考慮了稅收公平原則,認為凡是屬于稅收范圍內的都應該一視同仁,充分體現稅收公平原則,也就是說新興貿易與傳統貿易的差別不應該成為其免稅的理由。電子商務只是新型貿易,但是也是貿易活動的范疇,理應征稅。四、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健全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
我國應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法政策和法規,重新修訂和解釋一些傳統的稅收概念,補充有關電子商務所適用的稅收條款,對電子商務的納稅義務人、課稅對象、納稅環節、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稅制的各要素給予明確界定,對現行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條例中應補充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以使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有法可依。
(二)設計一套科學的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體系
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除了健全完善現行稅收法律體系,還需要設計一套科學的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體系以及其他技術層面的支持。
1.建立電子商務統一登記平臺。
各級政府部門應聯合建立“電子商務統一登記平臺”。明確用戶、商家等交易主體只有在“電子商務統一登記平臺”進行登記,才能向服務商申請域名、開展網上交易?!半娮由虅战y一登記平臺”不但要作為用戶、商家信息流、資金流和物流的統一平臺,還將與稅務、海關、工商、財政部門、國際互聯網、銀行、第三方支付、網絡交易平臺及網上商業用戶的網絡全面連接,實現各項業務的網上操作,真正實現電子商務稅收的電子化。
2.建立電子商務稅務系統
(1)在電子商務統一登記平臺登記之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納稅人姓名、實際居住地、網址、數字認證證書、資金支付方式及相關銀行賬號或信用卡號等。納稅人應以法人代碼或個人居民身份證注冊從事網絡經營,并設置唯一的網上結算賬戶(電子賬戶),將其網址和電子賬號記入稅務登記證。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在網站主頁上標明,供稅務機關和交易客戶監督。
(2)對于稅務機關,應加快其信息化建設,建立網上稅務系統,將傳統的各項稅收業務搬到網上,實現網上辦公、網上征管、網上稽查、網上服務、網上發票認證等。要實現這一目標除了稅務部門應根據稅務登記號和識別碼對納稅人確認后,明確電子商務企業資料備案制度。納稅人在辦理完上網手續之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向稅務機關提供域名或網址及用于交易的服務器所在的地理位置、電子商務經營者及其經營范圍等信息。稅務機關應根據網絡者資信狀況核發稅務登記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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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征管;集中征收
“九五”期間,浙江省國稅系統緊緊圍繞“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稅收征管新模式建設要求,堅持“探索、實踐、創新”的精神,沿著實現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這一主線,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征管改革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初步形成了浙江國稅的發展優勢。進入二十一世紀,按照總局融會貫通地做好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科技加管理的新要求,立足浙江國稅實際,再次提出以信息化建設為突破口,建立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的稅收征管體制建設的新目標,積極、穩妥地開展試點和探索。
一、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簡要回顧
在“九五”期間的后三年,浙江省國稅系統全面開展了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為主要特征,以規范稅收執法、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稅收成本、優化干部素質為主要內容的征管改革,構建了具有浙江國稅特色的“一項制度、四大體系”稅收征管格局,在縣市范圍內基本實現了總局提出的征管新模式的要求。
1.建立了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基本實現了由稅務機關上門收稅向全面實行以納稅人上門申報、郵寄申報、電子申報、電話申報等多種申報方式組成的自行申報轉變。在稅款繳庫方式上,基本實現以預儲賬戶納稅為主的納稅方式。2001年,全省68萬戶納稅人中,采用電子申報的納稅人已達189524戶,其中使用網絡申報78472戶,電話申報111052戶;通過“稅銀聯網、實時扣款”方式繳庫的納稅人已達553194戶。
2.建立了“一體兩翼”的集中征收體系浙江省國稅系統在縣市區域內撤并了所有的基層稅務所(分局),建立征收、管理、稽查局。統一設置辦稅服務廳(或少數延伸辦稅服務窗口),全省、國稅基層征收機構(場所)已從1995年的748個,減少到2001年的79個(其中征收局58個,延伸申報點21個)。系統人均征收稅款從1996年的88萬元上升到2001年的228萬元。
3.建立了監督機制健全的一級稅務稽查體系全省各級稽查局專職稽查人員已占干部總人數的30%.實現稅務稽查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的內、外分離,即選案由選案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征管部門)為主,涉稅案件審理實行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法規部門)和稽查部門兩級審理。規范了稅務稽查行為,加大了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的力度。
4.建立了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稅收監控體系實現縣市為單位的集中征收,計算機依托作用得到加強。省、市、縣三級DDN主干網全面建成。浙江國稅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簡稱ZT97)全面推廣,“金程工程”穩定運行,提高了稅收征管的監控能力和干部的計算機應用水平。
5.建立了稅務機關和社會中介組織相結合的稅收服務體系通過脫鉤、整頓改制稅務中介機構,完善稅務機關和社會中介組織相結合的稅收服務體系。2001年,通過社會中介組織申報已達112547戶,納稅人滿意,社會中介組織也得到了發展。按照總局文明辦稅八公開的要求,在全系統統一推行政務公開,建立稅前、稅中、稅后的義務納稅輔導與服務體系。
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的改革,實現了浙江國稅稅收征管改革的“第一次跨躍”,為我省國稅系統“依法治稅、從嚴治隊”提供了體制和機制上的保障。
二、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探索
浙江國稅系統在全面實現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以后,針對主要稅源集中在縣市城區、基層征收機構相對集中、稅收征管信息化程度較高的實際,在提高稅收征收集中度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試點
1.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提出。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的稅收征管形式,與以往征管體制相比優越性明顯,是跨越式的一大進步。但是,我們在總結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所取得成效的同時,展望當今世界信息和網絡技術的發展,展望未來的國稅征管工作,特別是與總局新時期工作要求相比,仍有不少缺陷。這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制約稅收征管信息化的進一步發展。主要表現在縣市局需根據數據量配置不同檔次的小型機、服務器,投入較大,電子申報、銀稅聯網以及跨部門采集信息的接口比較分散,系統與數據的安全性不容樂觀,在征收能力和納稅評估方面缺乏可比性,公平稅負的范圍和程度受到限制。二是稅務行政效率有待提高。實行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以后,基本形成了小機關、大基層的格局,但由于受傳統管理思維的影響,基層征收局、管理局和稽查局的內設機構、工作流程和服務窗口設置帶有機關化的趨向。工作環節從經辦人、征收或管理局工作部門、局長,到縣市局機關科室、縣市局長等,職能迭加,制約了稅務行政效率的進一步提高。三是稅務行政管理有待規范。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稅收執法基本得到規范。但稅收行政管理信息化程度不夠高,人、財、物的管理仍相對獨立和分散,且信息不夠透明,有待進一步完善。四是納稅服務有待加強。需要統一規范和簡化辦稅程序,同時在網絡支持下,征收管理工作如何拓展服務領域、深化和完善管理措施,達到服務優化、管理強化的目的,在樹立國稅新形象等方面需要努力和完善。
2.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試點和改革方案的形成。按照省局提出的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思路,2001年初,衢州市局、麗水市局根據經濟薄弱地區稅源相對集中在縣城的特點,率先開展了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試點。2001年7月省局在衢州市召開全省國稅系統市地局長會議,對試點工作情況進行了總結交流,圍繞在市地范圍內實行稅款集中征收、信息集中處理、人財物集中統一管理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在肯定試點工作的基礎上,作出了擴大試點范圍的部署。會后,嘉興市局以試點單位的經驗為基礎,結合本地國稅工作的實際,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的市局、縣局機構設置、職能分工、人員配備以及征收、管理、稽查工作協調等方面提出了進一步完善的方案。2001年10月,湖州、金華、舟山等市局也著手進行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的準備工作。2001年12月,省局再次召開由省局領導班子成員、部分市地局主要領導、省局有關處室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專題研究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有關問題。通過認真的討論和分析,會議進一步統一了思想、明確了目標,對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方案中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職能調整、權限劃分、人財物管理等方面進行了深入的論證,提出了全面建立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的新型稅收征管和行政管理體系總體目標,從而為在全省范圍內實現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的稅收征管改革奠定了基礎。
(二)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主要內容
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征管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建立以市地為單位“信息數據集中處理,稅款集中征收,稽查相對集中以及人、財、物集中統一管理”的新型稅收征管和行政管理體系。
1.在集中征收上,按照“稅收監控在省局、稅款征收和納稅信息處理在市地局、稅收管理在縣市局”的要求,市地局設一個征收局,負責全市地稅收征收業務的管理和指導,在各縣市局設辦稅服務廳。縣市局按管理為主的功能調整內設機構,負責辦理所屬納稅人的有關涉稅事項。
2.在信息化建設上,采用以市地為單位數據集中分布模式,數據庫建在市地局,全市各單位在一個數據庫下開展稅收征管業務處理工作。
3.在干部的管理上,縣市局局長、黨組書記的任免、新增人員錄用和外系統人員調入應報經省局同意,縣市局中層正職干部的任免應報經市地局同意;同時為體現集中征收、分類管理、重點稽查的要求,管理、稽查、征收系列人員大致按基層干部的5:3:2比例配置。
4.在財務管理上,市地局實行財務統一管理,總賬建在市地局,各縣市局作為基本核算單位。統一核算,統一工資標準,獎金分檔核定。全市地固定資產由市地局統一協調管理和調劑使用,其登記、建賬、核算、管理由縣市局負責,大宗物品由市地局公開招標、集中采購。
5.稅務稽查的相對集中。市地局稽查局負責組織實施專項檢查及市地局以上收到的舉報案件的查處,對縣市局查處涉稅金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案件派員參與查處,并負責審理。
(三)基層征管機構設置
1.市地局機構設置市地局設1個征收局、1個稽查局,按建制區設管理局,市局內設機構按總局關于機構改革的要求設置。
2.縣市局機構設置縣市局內設機構調整為:辦公室、稅政法規科(股)、管理科(股)、計統征收科(股)、人事教育科(股)、監察室;直屬機構調整為:稽查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根據條件設立)、涉外稅收管理分局(根據條件設立);事業單位為: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根據條件設立)。
3.縣市局內設機構的主要職能
(1)辦公室: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及長遠發展規劃;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起草和審核有關文件和報告;編制稅務經費的年度預、決算和全局的財務管理。
(2)稅政法規科(股):負責貫徹執行上級制定的各項稅收政策、法規;負責增值稅、消費稅、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和中央企業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和稅政業務;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實施和管理工作;負責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過錯責任追究,辦理稅務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縣局案件審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3)管理科(股):負責對所轄區域內納稅人的專業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綜合性稅收征管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研究制定有關稅收征管制度和辦法;指導稅務登記、征管質量考核、納稅申報和稅收資料的管理;負責納稅人稅務登記的認定和管理、核定申報方式和納稅定額、納稅評估、發票管理、減免抵緩退稅審批、零散稅收征管。
(4)計統征收科(股):負責貫徹落實稅收計劃;負責匯總、編制稅收計劃、會計、統計數據;負責稅收票證的管理工作;負責申報受理、稅款的征收、解繳、入庫和計劃會計、統計分析;負責辦稅服務廳的各項涉稅事宜。
(5)人事教育科(股):負責執行人事管理制度;負責機構、編制、任免、調配、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職務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黨務、思想政治工作、基層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教育培訓管理和組織實施;負責離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6)監察室:負責本系統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和行風建設;查處干部職工違法違紀案件。
(四)CTAIS的全面應用,為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提供了技術支撐
根據總局關于加速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的意見和稅務管理信息系統一體化建設的要求,從2001年6月份開始,全省國稅系統集中人、財、物推廣CTAIS,歷時四個月,至2001年9月底,全省國稅系統所有市地局CTAIS全部成功上線運行。啟用申報征收、管理服務、發票管理等十二個CTAIS主要功能模塊,成功辦理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票開具和稅收計會統等多項業務,系統運行基本平穩。在推廣CTAIS的過程中,我們把數據庫建在市地局,縣市局所有的稅收業務通過寬帶網與市地局小型機相連接,從而實現以市地為單位信息的集中處理,也為全面推行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的征管改革提供了技術上的保障,實現了浙江國稅稅收征管改革的“第二次跨躍”。
三、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成效
通過一年半的試點和推廣,到2002年6月底,全省10個市地局已全面實行以市地為單位集中征收,從目前的情況看運行基本正常,成效也比較明顯。
(一)進一步實現了稅收執法權的上收、分解、制約和規范實行以市地為單位的集中征收,市地局征收局負責全市稅收征收業務的管理和指導。市地局執行上級各項稅收征收管理措施時,加強了協調和指導,確保了業務流程、操作規程的統一,以及與CTAIS的有效銜接。在全市地范圍內統一實行征收和專項檢查,納稅人屬地管理,基層稅收管理的執法權全部上收到縣市局,征收和檢查等執法權限逐步上收到市地局,執法主體的數量大大減少,實現了以市地為單位稅收執法權的分解和制約。隨著市地局CTAIS操作權限的統一設置,征管業務流程的逐步統一,稅收征管措施的統一落實,大要案案件檢查的統一安排、統一實施、統一處罰標準,使得稅收政策、執法口徑、操作程序在一個市地范圍內基本統一和規范,執法的隨意性得到有效遏止。同時,規范執法也促進了稅收收入的快速增長,我省國稅系統稅收收入在“九五”期間1997年、1999年以及2000年跨上200億元、300億元、400億元、500億元四個臺階,2002年又跨上了600億元的臺階,全省國稅共組織收入688.17億元。加上海關代征和車輛購置稅,全省國稅總收入達到869億元。
(二)為稅收征管信息一體化打下了扎實的基礎實行以市地為單位的集中征收,將信息處理的主機集中到市地局,并按雙機備份的網絡安全要求配置硬件設備,實現了以市地為單位的數據集中分布模式。同時對全省的網絡進行增容改造,省局完成了到杭州市局100兆、到其他各市地局8兆的網絡傳輸能力,市地局完成了到縣市局2兆的網絡傳輸能力,以滿足以市地為單位數據集中和各地與省局交換數據的需要。這一數據分布模式,把信息處理的支點放在市地局,一方面統一在市地局設置電子申報、銀稅聯網以及跨部門采集信息的接口,系統與數據的安全性大為改善;另一方面使系統現有的物質、人力資源得到合理調配,也為將來把信息處理的支點放到省局提供了經驗和準備,而且與總局提出的稅收征管信息化中、長期發展規劃基本吻合。
(三)有效地精簡了機構,提高了工作效率實行以市地為單位的集中征收,徹底改變了以縣市為單位集中征收時內設機構層迭的格局,內設機構工作人員在辦稅窗口直接面向納稅人,工作環節大為減少。在現有信息處理和網絡技術的支持下,使縣市局稅收征管業務從縱向分層分級處理,向橫向同層同級處理轉變。管理層次由原來的經辦人、征收或管理局工作部門、局長、縣市局機關科室、縣市局長等5個環節減少到目前的經辦人、縣市局機關科室、縣市局長等3個環節,既實現了專業化分工,又解決了縣市局與各管理機構在稅收管理中“兩張皮”的問題,有效地提高了稅收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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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涉外 供貨合同 設計分項價格 稅務
一、背景與意義
國際經貿往來中的“設計”一語,在國際稅收關系中,通常有兩種語義。一種語義指的是一項勞務或服務活動。該語義下的“設計”對價或費用報酬,在所得稅上屬于主動所得,對非居民企業在我國稅法管轄范圍內提供的設計服務,其稅款的征收管理,應遵循我國與該非居民所屬國的稅收協定(如有)中有關“常設機構”、“營業利潤”條款及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另一種語義指的是一種無形資產,是已經存在的知識產權或智力成果,表現為一種方案、圖形、模型以及記載方案、圖形、模型的文件、圖紙等。該語義下的“設計”對價或費用報酬,在所得稅上屬于被動所得,對非居民企業在我國稅法管轄范圍內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其稅款的征收管理,應遵循我國與該非居民所屬國的稅收協定(如有)中有關“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及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兩種語義上的“設計”在稅法適用和稅理上是清晰的。
然而,在稅收實務中,近年來,隨著我國諸多大型項目的開工建設,與國外供應商簽署了一系列大額成套設備采購合同。在這些涉外設備采購合同中,中方企業由于成本與支付進度控制方面的原因,通常會要求供貨合同中國外供應商根據設備的設計生產環節、成本構成分項報價,并最終在合同中列明分項價格及按照相應的里程碑節點確定支付進度。這些價格分項通常包括成套設備的設計(包括圖紙等文件)、設備本體、現場服務等。這里的設計,是國外供應商根據中方企業對成套設備的功能參數等要求,而進行的設計業務活動,是制造該成套設備的必然過程。但是,由于“設計”、“圖紙”等中文用語,與稅收協定中“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定義中的“設計”、“圖紙”在文字上完全雷同,極易導致稅務機關認為供貨合同涉及特許權使用而征收預提所得稅,進而產生稅務爭議,成為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的一個難點,也極大地增加了稅收管理社會成本。
“設計”是勞務活動還是特許權使用在稅法上已有清晰定義,但針對具體的稅收征管實務中的劃分標準,實務中非常難以把握,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目前,國內有關非居民特許權使用的研究多站在稅務機關的角度,側重于相對抽象的判斷標準,實務中如何識別判斷“設計”征稅的論述文獻并不多見。本文通過對具體案例的分析,研究涉外供貨合同設計分項價格的稅法適用判斷依據與具體標準,以減少稅企之間對于設計征稅的爭議與磨擦,降低國家稅收征管社會成本。
二、案例基本情況簡介
G集團下屬4家成員公司,于2008年11月至2011年3月間先后與日本M公司和國內的L公司組成的聯合體簽訂了數字控制成套設備系統(Digital Control System,簡稱DCS)供貨合同。上述系列合同共涉及14臺套設備系統,供貨合同價格細分為“設備、設計、工具與配件、現場服務、培訓”等分項,其中,設計部分金額較大,約占合同中外幣部分的35%,全部合同金額的22%。
供貨合同中所稱的設計,按照交易雙方的真實意圖,是供應方為滿足買方對DCS系統的功能要求,而開展的DCS系統設備的設計工作,是制造DCS設備系統本身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或業務活動。整個業務活動過程,可以直觀理解為如圖所示。
從圖中可知,合同中的設計分項其實是設備價格的組成部分,屬于稅法中所稱的主動所得而非預提所得稅的征稅對象被動所得。但是,供貨合同價格分項中的“Design/Engineering(Documentation included))”譯成中文為“設計/工程(包括圖紙)”,與中日稅收協定中第十二條第三款有關“特許權使用”定義中的“設計、圖紙”等用語完全雷同,導致M公司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合同備案時,當地國稅提出了DCS供貨合同中包含有M公司特許買方使用M公司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其對價為合同中所列設計費,需按設計費的10%在中國征收預提所得稅的觀點。
按照合同雙方約定及對DCS合同性質的理解,DCS合同主要目的是供貨,除其中的現場服務應按照中日稅收協定有關“常設機構”與“營業利潤”條款判定是否在中國征稅外,其余供貨部分的收入應屬于貿易性質,所得應在日本征稅,M在中國的涉稅事務處理,也均由其自行完成。但如果將合同中的設計費認定為特許權使用,則合同的買方將負有在支付款項時源泉扣繳的法定義務。M在獲知地方主管稅務機關的征稅觀點后,表達了如果錯誤征收導致合同履行成本增加將向G集團索賠的意見。這意味著,G集團在DCS供貨合同上也面臨相應的稅務風險。
三、稅企爭議與稅法適用分析
設計費如何征稅,特別是國外供貨合同中的設計費是否需按特許權使用征收預提所得稅,是一個稅務難題。盡管如此,企業方面由于業務的需要,針對此問題進行了相對深入的研究,在“營改增”之前,對于國外供貨合同中的設計活動,按照稅法的規定應當區分三種情況征稅。①如果合同涉及的設計是一項獨立的勞務活動,流轉稅的征收應按照營業稅的規定判斷是否征稅;而是否征收所得稅,則應當根據國外供應商提供的設計勞務是發生在境內還是境外,依據所得稅法及稅收協定中有關“常設機構”與“營業利潤”條款判斷是否征稅。②如果設計活動從屬于設備供貨,是制造設備的必然過程,則該類設計活動應當計入設備價值中,作為設備報關進口的關稅完稅價格與增值稅完稅價格組成部分,按照進出口關稅、增值稅稅則判斷是否征收進口環節關稅與增值稅,且不應涉及企業所得稅的問題。③如果設計是一種方案或其他形式的無形智力成果,則涉及特許權使用或技術轉讓的預提所得稅征稅問題。
基于上述結論,對于DCS供貨合同中的設計,企業認為屬于上述第②種情形,應當并入設備價格中報關,按照進口環節稅處理,而不涉及特許權使用征收預提所得稅的問題。實務操作中,企業也是按照這種方式進行了稅務方面的處理。
但是,DCS合同在一些條款上的描述,又非常容易導致稅務機關誤解為合同存在特許權使用,這些問題,在后續與稅務機關的溝通中逐一顯現。
(1)將DCS合同中為制造系統設備的設計活動與中日稅收協定中的設計等同,認為日方特許中方使用日方專有的控制技術;但事實上業主取得這些圖紙并不能制造出DCS設備,同時,實現對設備的控制技術與邏輯,是由中方設計公司完成的。
(2)合同的第一章定義中,有大量的關于圖紙、知識產權的定義,據此認為交易的標的也是知識產權,存在特許使用,混淆了合同用語定義與合同交易標的區別。
(3)稅務機關認為DCS供貨合同Design/Engineering(設計/工程)分項金額巨大,所占比例相當高;同時,如果是設備生產必不可少的環節,就不應該作為一個分項單列,而應合并在設備價格分項之中。采取將Design/Engineering(設計/工程)從設備中分離進行報價,事實上是國內買方G集團基于成本控制與支付進度要求在國際投標文件中的劃分,M公司本身在國際上其他類似的供貨合同,并沒有將Design/Engineering(設計/工程)從設備中予以分離。
(4)在DCS供貨合同中的合同范圍與價格分項里均有Documentation(文件,包括圖紙、軟件等),部分稅務機關將其與中日稅收協定中所稱的圖紙等同。事實上合同約定,M公司應向買方提供與合同業務有關的文檔,是基于我國相關安全法規對設備制造過程控制與記錄的要求并僅以驗證DCS設備是否滿足設計與質量要求及其安裝、試驗、運行保養與維修為目的,M公司應提供DCS設備有關的設計信息,以及有關DCS設備制造信息方面的文檔,包括質量保證、制造完工報告、機器質量證明、機器包裝、運輸、保管等方面的文檔。利用這些圖紙文件,并非技術許可。
(5)在DCS合同中有軟件的內容,但合同中有關的軟件是嵌入式的,是機器的組成部分,不是特許權使用費對象所定義的軟件。
(6)在DCS供貨合同中第2章2.4節明文記載了在一定條件下,M公司應“免費授予購買方制作或已制作如上所述的備用或更換部件,且僅為該等目的,使用、制作和已制作供應方依據本合同向購買方供應的所有圖紙副本、模型、技術要求及其他信息的完全權利和自由”,因此,DCS合同存在技術轉讓交易。該條款從字面上理解確實與技術的特許使用非常相似,但是該條款的設定,是以國內買方(G集團的下屬業主公司)為了長期正常運行DCS設備,M公司應負擔長期供應預備件的義務為目的。僅是由于戰爭、破產等不可預見原因,在M公司無法履行DCS設備運行后預備件的供應義務時,M公司應將制造預備件的技術免費授予買方,以確保DCS正常有效運行。該條款是在發生特別情形下(戰爭、M公司破產等不可預見情形)才適用的條款。目前,相關情形并未發生,在可預見的將來,相關情形發生的可能性也極為微小。征稅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事實為依據,以該條款作為DCS供貨合同需按特許權使用費征稅的依據,理由并不充分。
(7)將DCS供貨合同分項中的培訓,質疑是否隱含有“專有操作技術”轉讓或許可。但對設備操作的培訓,根據國稅發[2010]19號文件第6條的規定,非居民企業與中國居民企業簽訂機器設備合同時,如果同時提供了培訓活動,則培訓活動應視為勞務進行稅務處理。
(8)另外,合同第14章列有保密條款及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條款,符合特許權使用的諸多相關特征,因此DCS供貨合同存在特許權使用。事實上,保密條款與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是合同慣例,即使14章的條款符合特許權使用費的特征,但是DCS供貨合同是以向核電站提供DCS設備并確保核電站運行為主要目的,M公司向買方授予背景知識產權的非獨占、不可轉讓的許可也是基于電站的建設運行與維護,并非以轉讓此種許可獲得特許權使用費為目的。參考稅收協定OECD范本解釋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第11.6“在實際商務活動中可以看到既包括專有技術也包括技術服務的合同?!瓕τ谶@種混合合同,適當的處理方式原則上是……或按合理的比例進行劃分……,然后對各部分適用相關的稅收規定。然而,如果混合合同中的一部分構成了合同中最主要的目的,而另一部分僅僅是輔的或大部分是不重要的,則可對報酬的總額按主要部分所適用的稅收待遇處理”的原則,整個合同全額按照銷售來進行稅務處理是符合實際情況與通行慣例的。
四、案例爭議的處理過程與結果
DCS涉稅爭議事項于2010年下半年起初顯端倪,M公司在F省D市進行合同備案時,D市提出了合同中的設計費屬于特許權使用費應予按全額的10%征收預提所得稅的全額征稅觀點。經過企業的據理力爭,及與其他涉及DCS供貨合同的省市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并呈報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組織召開各省市研討,稅務機關內部爭論也非常激烈,有堅持認為應按設計費全額征稅的,也有贊同企業觀點認為不屬于征稅范圍的,還有折衷的觀點認為部分征稅的。2012年底、2013年初稅務系統內部初步形成了傾向于部分征稅的觀點,具體的征稅部分金額比例要求企業與各主管稅務機關協商確定。在企業與各主管稅務機關商討比例的過程中,對究竟有多少屬于稅基,與個別堅持征稅的地方稅務局差異又非常大,最終難以達成共識。至2015年底,國家稅務總局再次召開研討會議,并邀請企業參與會議的企業調查答辯,企業重申了不應征稅的觀點,并且認為,按照OECD的解釋指引,認為征稅的依據應當以合同的主要目的為依歸,不能因為部分帶有“保密”等具有特許權使用特點的條款而輕易做出征稅的判斷。2016年4月該稅務爭議歷經五年多時間,國家稅務總局最終認為DCS中的設計費不屬于特許權使用,并通知各地不予征稅。
五、案例啟示與征管建議
DCS合同預提所得稅爭議的處理,耗費了企業與征管機關的大量人力、物力,極大地增加了國家稅收征管成本。這個案例的許多經驗值得總結,也給稅收征管帶來一些啟示和建議。
(一)關于涉外供貨合同中的設計費稅法適用的標準
涉外供貨合同中的設計費,通常是為供貨而進行的設計業務活動,這類業務活動是供貨合同交易標的“設備”制造生產的必然環節,應是設備價格的組成部分,應按照進口貨物進行稅務處理,不應涉及“無形資產”的特許權使用。
(二)稅收征管中判斷稅法的適用,應關注合同的主要目的
涉外合同對非居民的征稅,涉及我國與非居民所在國的稅收征收權的劃分,而我國稅收協定,基本上也接受并執行OECD范本的解釋。對于涉外供貨合同中的設計費,應該充分考慮并接受OECD有關“如果混合合同中的一部分構成了合同中最主要的目的,而另一部分僅僅是輔的或大部分是不重要的,則可對報酬的總額按主要部分所適用的稅收待遇處理”的原則,在DCS合同中,成套供應DCS設備是合同的主要目的,這種觀點如果能在稅務系統內達成共識,則本案的爭議也不至于拖延如此之久。
(三)稅收征管中對合同條款的分析,更應關注其實質而非形式
在DCS合同的稅務爭議中,合同中有保密條款、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條款,這些條款的存在,與特許權使用費或技術使用轉讓合同的若干特征相符,成為部分稅務機關征稅的依據與理由。事實上,在金額較大的涉外供貨合同中,保密條款、知識產權保護條款通常是必備的,例如,雙方都會約定雙方有義務為在合同履行中知悉對方的商業秘密而具有保密的義務,雙方也不得侵犯對方的知識產權。因此,不是看合同中是否存在這些條款,而是要去看這些條款約束的對象是什么,如果保密義務與合同的交易標的并無直接關聯,則類似的條款不應成為征稅判斷的依據。
(四)稅收征管中應遵循信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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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產品銷售發票 稅收管理
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免稅農產品收購發票金額可按規定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農副產品收購發票的開據和使用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由收購企業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第二種是:非農戶企業、農場、林場、開發公司銷售自產農產品或經過對農產品生間加工后銷售農產品使用的貨物銷售發票。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是享受免稅政策的,又是可以抵扣增值稅的應稅項目,由于農產品收購發票是由企業開據的,一些收購農產品的企業利用農產品收購發票偷漏增值稅,虛開代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制造銷售假的農產品銷售發票,以謀取個人私利,造成了國家稅收的流失,這也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如何規范、監管農產品收購發票的使用已經成為增值稅管理中我們巫待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1.完辱農產品箱德發票的管理,區別兩種發票的性質
一個農產品加工企業他既是免稅農產品的采購者也是銷售再加工農產品的銷售者,農產品采購的發票是可以抵扣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經過加工后的農產品的銷售是應稅產品,是要交納增值稅銷項稅的,那么農產品加工企業自行填開農產品采購發票他的隨意性非常大會出現如下問題:農產品加工企業在開據發票過程中存在一處收購數家或數十家產品只開一張發票的現象,并且多為現金交易,收購業務的真實性難以核對也為虛開代開收購發票提供極大的可能,也給稅務部門的日常管理及調查取證工作增加了難度,由于農產品收購企業手中持有發票,一些企業利用現行增值稅進項、銷項相抵的特點,采取提前或滯后的方式調節當期應稅額,人為調整稅款以達到少交稅或不交稅的目的,有些企業采取少購多開增加企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使企業成本加大逃避企業所得稅的征繳,有些農產品加工企業通過高開收購農產品價格,虛開農產品采購發票,使企業虛贈產量、加大出口銷售額,以達到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目的。把農產品收購發票交給企業自己管理很難能做到公平稅負以法納稅,這如同法官給自己判案,缺少的是監管。
2.分析農產品收購發票存在問題的原因
農產品生產范圍大而又零散,他的價格浮動也大,農產品質量也參差不齊,這給農產品收購企業虛開代開發票有了可乘之機,還有些企業在購進農產品時人為地低價高開,給稅務部門的監管造成了很大困難,稅務部門在稽查企業賬載購入農產品數量、價格時由于人手少也無法一一查對庫存原材料的數量和金額,這些問題的存在是我國現行稅收的漏洞和稅制的不完善,在工作中我們也發現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假的自產木材林產品發票進行銷售活動,使一些正常加工經營木材的一般納稅人企業,在購入農產品木材發票入帳問題上很難處理,他們通過電話比對認證,甚至出差到發票開出地稽核發票的真偽。究其原因是我國農產品收購發票的管理游離了我國增值稅的征管范圍,目前稅務部門沒有認證比對農產品銷售發票的程序和系統,筆者認為既然農產品銷售發票是增值稅應稅項目,并可抵扣計算增值稅的進項稅,建議稅務部門盡快開通農產品銷售發票認證比對系統,做到與增值稅發票一樣進入國家金稅工程,就是暫時不能開通農產品銷售發票認證比對系統,也要在農產品發票防偽上多下點功夫,讓不法分子沒有可乘之機。
3.改革企業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方法。加強稅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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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免稅農產品收購發票金額可按規定的扣除率 計算 抵扣進項稅額,農副產品收購發票的開據和使用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由收購 企業 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第二種是:非農戶企業、農場、林場、開發公司銷售自產農產品或經過對農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農產品使用的貨物銷售發票……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是享受免稅政策的,又是可以抵扣增值稅的應稅項目,由于農產品收購發票是由企業開據的,一些收購農產品的企業利用農產品收購發票偷漏增值稅,虛開代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制造銷售假的農產品銷售發票,以謀取個人私利,造成了國家稅收的流失,這也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如何規范、監管農產品收購發票的使用已經成為增值稅管理中我們亟待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免稅農產品收購發票金額可按規定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農副產品收購發票的開據和使用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由收購企業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第二種是:非農戶企業、農場、林場、開發公司銷售自產農產品或經過對農產品生間加工后銷售農產品使用的貨物銷售發票。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是享受免稅政策的,又是可以抵扣增值稅的應稅項目,由于農產品收購發票是由企業開據的,一些收購農產品的企業利用農產品收購發票偷漏增值稅,虛開代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制造銷售假的農產品銷售發票,以謀取個人私利,造成了國家稅收的流失,這也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如何規范、監管農產品收購發票的使用已經成為增值稅管理中我們巫待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1.完辱農產品箱德發票的管理,區別兩種發票的性質
一個農產品加工企業他既是免稅農產品的采購者也是銷售再加工農產品的銷售者,農產品采購的發票是可以抵扣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經過加工后的農產品的銷售是應稅產品,是要交納增值稅銷項稅的,那么農產品加工企業自行填開農產品采購發票他的隨意性非常大會出現如下問題:農產品加工企業在開據發票過程中存在一處收購數家或數十家產品只開一張發票的現象,并且多為現金交易,收購業務的真實性難以核對也為虛開代開收購發票提供極大的可能,也給稅務部門的日常管理及調查取證工作增加了難度,由于農產品收購企業手中持有發票,一些企業利用現行增值稅進項、銷項相抵的特點,采取提前或滯后的方式調節當期應稅額,人為調整稅款以達到少交稅或不交稅的目的,有些企業采取少購多開增加企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使企業成本加大逃避企業所得稅的征繳,有些農產品加工企業通過高開收購農產品價格,虛開農產品采購發票,使企業虛贈產量、加大出口銷售額,以達到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目的。把農產品收購發票交給企業自己管理很難能做到公平稅負以法納稅,這如同法官給自己判案,缺少的是監管。
2.分析農產品收購發票存在問題的原因
農產品生產范圍大而又零散,他的價格浮動也大,農產品質量也參差不齊,這給農產品收購 企業 虛開代開發票有了可乘之機,還有些企業在購進農產品時人為地低價高開,給稅務部門的監管造成了很大困難,稅務部門在稽查企業賬載購入農產品數量、價格時由于人手少也無法一一查對庫存原材料的數量和金額,這些問題的存在是我國現行稅收的漏洞和稅制的不完善,在工作中我們也發現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假的自產木材林產品發票進行銷售活動,使一些正常加工經營木材的一般納稅人企業,在購入農產品木材發票入帳問題上很難處理,他們通過電話比對認證,甚至出差到發票開出地稽核發票的真偽。究其原因是我國農產品收購發票的管理游離了我國增值稅的征管范圍,目前稅務部門沒有認證比對農產品銷售發票的程序和系統,筆者認為既然農產品銷售發票是增值稅應稅項目,并可抵扣 計算 增值稅的進項稅,建議稅務部門盡快開通農產品銷售發票認證比對系統,做到與增值稅發票一樣進入國家金稅工程,就是暫時不能開通農產品銷售發票認證比對系統,也要在農產品發票防偽上多下點功夫,讓不法分子沒有可乘之機。
3.改革企業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方法。加強稅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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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制結構;稅制改革;稅收征管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3544(2006)05-0035-02
稅制結構是指稅收制度中稅種的構成及各稅種在其中所占的地位。稅制結構是否合理,是稅收制度是否健全與完善、稅收作用能否充分發揮的前提。
一、稅制結構的類型及其比較
主體稅種是一個國家稅制結構中占據主要地位,起主導作用的稅種。根據主體稅種的不同,當今世界各國主要存在兩種類型的稅制結構模式,一個是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另一個是以商品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
1?郾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首先,在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中,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障稅普遍征收并占據主導地位,企業所得稅也是重要稅種,同時輔之以選擇性商品稅、關稅和財產稅等,以起到彌補所得稅功能欠缺的作用。所得稅作為“對人稅”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直接稅體系內容,稅負不易轉嫁;并且可采用累進稅率,實現對高收入者多課稅、對低收入者少課稅原則,體現縱向和橫向公平。其次,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在促進宏觀經濟穩定方面可以發揮重要作用。累進制的所得稅制度富有彈性,對宏觀經濟具有自動穩定的功能。再次,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在獲得財政收入方面是穩定可靠的。輔之以其他的選擇性商品稅,如特種消費稅,可進一步增強這一結構的聚財功能。
2?郾以商品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在以商品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中,增值稅、一般營業稅、銷售稅、貨物稅、消費稅、關稅等稅種作為國家稅收收入的主要籌資方式,其稅額占稅收收入總額比重大,并對社會經濟生活起主要調節作用。所得稅、財產稅、行為稅作為輔助稅起到彌補商品稅功能欠缺的作用。以商品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的突出優點首先體現在籌集財政收入上。在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上,商品稅也可以發揮重要的作用。商品稅是轉嫁稅,但只有其產品被社會所承認,稅負才能轉嫁出去。因此,商品課稅對商品經營者具有一種激勵作用。從稅收本身的效率來看,商品稅征管容易,征收費用低。
二、影響稅制結構選擇的因素分析
當今,大多數經濟發達國家實行的是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即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最大;而發展中國家的現行稅制結構則以商品稅為主體。
1?郾經濟發展水平是影響一個國家主體稅種選擇的決定性因素。發達國家生產力水平高,人均國民收入居世界領先地位,具備個人所得稅普遍征收的物質基礎。同時由于城市化水平高,能夠有效地進行個人收入水平的查核和各項費用的扣除,也便于采用源泉扣繳的簡便征稅方法。發展中國家生產力水平低,人均國民收入水平不高,所得稅尤其是個人所得稅的稅源極其有限。由于處于商品經濟發展初期,商品流轉額迅速膨脹,商品稅的稅源遠遠大于所得稅的稅源,必然形成以商品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如在中國,大部分人口從事農業、個體或小規模經營,所得難以核實,使得個人所得稅普遍征收的可行性不具備管理上的條件。
2?郾對稅收政策目標側重點的差異是稅制結構選擇因素之一。稅收政策目標包括收入效率和公平。不同的國家對這些政策目標的側重不同,從而會影響到它們對稅制結構的選擇。發達國家著重考慮的,是如何更有效地配置資源或公平調節收入分配。在前文提到所得稅在促進宏觀經濟穩定方面可以發揮重要的作用;而注重稅收公平目標的實現,個人所得稅無疑是一個重要手段。西方發達國家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后,貧富懸殊、分配不公問題十分突出和嚴重,為緩和社會矛盾,保持社會穩定,征收社會保障稅并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可以起到縮小收入差距、抑制貧富懸殊的作用。所以,注重發揮宏觀效率和稅收公平目標,就必然會選擇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發展中國家面臨著迅速發展本國經濟的歷史任務,需要大量穩定可靠的財政收入作保證。商品稅較之所得稅對于實現收入目標更具有直接性,稅額多少不受經營者盈利水平高低的影響,稅源及時、穩定。并且,以商品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在實現稅收效率目標上占有優勢。發展中國家宏觀經濟中的主要問題在于結構失衡,即產業結構不合理、不協調,在市場機制健全的條件下,對產業結構的調節作用,商品課稅要比個人所得稅大得多,商品稅通過差別稅率可配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最終使整個經濟體系的效率提高。
3.稅收征管水平是制約一個國家主體稅種選擇的重要因素。發達國家具有現代化的稅收征管手段,計算機廣泛應用于申報納稅、年終的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務審計、稅務資料、稅收咨詢服務等工作,同時有健全的監督制約機制,使得稅收征管效率大大提高。這些都適應了所得稅征收對征管水平的較高要求,使所得稅成為稅制結構中的主體稅種成為可能。發展中國家經濟管理水平較低,稅收征管手段和技術比較落后,加上收入難以控制的農業就業人口和城市非正式就業人口所占比重較大,客觀上使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存在著很大的困難。商品稅一般采用從價定率或從量定額征收,比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征收要簡單得多,對征管水平的要求比較低,因此發展中國
家從現實出發,只能選擇商品稅為國家主要的籌資渠道。
三、當前階段我國稅制結構的調整和選擇
(一)我國現行稅制結構存在的問題
1.稅種功能結構不健全。從我國現有稅種看,籌集財政收入的稅種主要有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等,能夠體現出調控功能的稅種主要包括消費稅、土地增值稅等,但現行稅種中缺少對社會能夠體現穩定作用的稅種,如具有特殊功能的穩定社會性質的社會保障稅尚未開征。
2.“雙主體”模式沒有真正建立,主體稅種結構失衡?,F行稅制結構中,流轉稅比重偏高,所得稅比重過小。主體稅結構失衡,既不利于主體稅種的互相配合,更不利于發揮所得稅的調控作用。
3.就流轉稅本身的結構而言,消費稅比重過小,增值稅比重過大。我國消費稅征稅范圍較窄,且征收環節單一,不但調節消費的功能較弱,而且組織收入也明顯不足。
(二)選擇合適稅制結構的原則
在短期內,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可能得到飛速發展;政府的稅收征管能力也是有限的。因此,稅制結構的選擇與調整不能超越這些限度。稅制模式只有與國情相適應,才具有實際應用價值。
1.經濟發展水平與稅制結構相適應原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較低,長期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導致經濟效率低下,造成所得稅稅基過窄,限制了所得稅類收入比重的上升;我國經濟體制中計劃色彩濃厚,政府對經濟的直接控制造成了作為價格附加的流轉稅的畸形發展,間接稅與直接稅比例失調,流轉稅在稅收收入總額中比重過高;我國大規模經濟建設的狀況決定了稅收聚財功能仍居于重要地位。
2.征管模式與稅制結構相適應原則。稅收征管是在既定稅制結構下一國稅收政策的具體施行,有效的稅收征管依賴于一定的征管模式。征管模式與稅制結構緊密相連,為實現稅制結構所要求達到的目的,必須使征管模式適應稅制結構的設計?,F階段我國生產力落后,市場經濟不發達,“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決定了我國的稅制結構以流轉稅為主。為適應這種稅制結構,征管模式也必然要求對流轉稅集中的大中型企業加強長期監督,控制好稅源,這正是這一原則的具體體現。
根據國外稅制改革的一般經驗,優化我國現行稅制結構的總體思路是,通過新稅種的開征及稅負水平的調整,達到直接稅和間接稅比例的不斷調和。也就是說,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收入的不斷增加,通過優化稅制結構,使間接稅所占比例有所下降的過程通常也是直接稅所占比例有所上升的過程,不斷增加直接稅占稅收收入總額的比重,充分發揮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最終達到建立“雙主體”稅制結構的目標。
(三)選擇適宜的稅制結構,深化我國稅制改革
在一定時期內,應保持稅制相對穩定,不宜做較大變動,只能對其不規范和不完善的方面進行調整。
1.妥善解決增值稅稅負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使稅負進一步趨于合理化。如對商業零售環節的增值稅的一些政策進行調整,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改進小規模納稅人劃分標準,適當降低商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
2.內外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確定企業所得稅的思路。制定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就現行兩個企業所得稅法而言,應該說《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較為成熟,該法參照國際慣例,借鑒了外國企業所得稅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統一了稅收管轄原則,對法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的確定,統一以企業總機構所在地為準。
3.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盡快建立全面反映個人收入和大額支付的信息處理系統,建立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新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適當調整個人所得稅的超額累進的級距,提升高收入者的適用稅率,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控力度。
4.改進和完善消費稅。適當擴大消費稅征收品目,將某些高檔消費品和不利于環保的產品納入征稅范圍,如對部分家用電器、飲料、皮革制品等消費品和某些消費行為征收消費稅;適當調整有關稅目的稅率,重新確定合理的稅率水平,改革和完善煙、酒等產品的消費稅計稅價格確定辦法。
5.積極推進增值稅管理手段的現代化,推廣使用計稅收款機,改進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填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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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復雜性以及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問題的存在,造成稅務機關對該行業的稅收管理出現了盲區。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的稅務登記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稅法宣傳,加強財政稅務票據管理,不斷提高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質量和效率。
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無形中造成了人們的“稅不進?!庇^念根深蒂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復雜性以及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問題的存在,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對該行業的稅收管理出現了盲區。如何加強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切實堵塞稅收漏洞,應當成為稅務人員認真思考的問題。最近,筆者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及相關問題進行了學習和思考,現對有關問題作出粗淺的分析,以期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有所啟示和幫助。
一、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現狀
教育機構種類較多,按組織形式劃分,主要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學校等非企業組織和各類企業組織。據統計,目前在虞城縣范圍內,登記注冊且正常運營的教育培訓機構共有557所,其中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非學歷教育的6所。在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教育機構中,從事幼兒教育的有76所,從事小學教育的有438所,從事中學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圍之外,還存在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大量的未登記注冊的無照培訓機構和為數眾多的家教執業者個人。
目前虞城縣教育培訓行業提供的主要有學歷教育、學前教育、專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多種多樣的教育培訓服務,適應了不同的社會需求。根據有關規定,學校主要提供學歷教育,其收費項目和標準較為明確,其他單位及個人則提供除學歷教育以外的諸多培訓,其收費項目和標準基本按照市場供需狀況確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縮性。
教育培訓行業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稅項目和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是,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含政府辦和民辦)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應稅項目主要涉及稅費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除稅法規定的減免稅項目收入外,教育培訓收入均應依法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其中應納營業稅主要涉及營業稅文化體育業稅目,按照3%的稅率繳納。
數據統計顯示,目前虞城縣的學校均未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款,繳納的主要為個人所得稅;其他教育機構有的雖然繳納了營業稅等,但與實際經營情況嚴重不符,稅款流失嚴重;無照教育機構及個人未繳納任何稅費。
二、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教育體制改革不斷深化,辦學體制日趨多元化,各類教育機構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公辦教育、民辦教育、公私合辦教育等多種辦學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業稅收成為社會和公眾關注的熱點。國家也相繼出臺了有關教育勞務的稅收管理規定,明確了對教育超標準收費或接受捐贈、贊助行為等征稅的規定。盡管如此,教育行業的稅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導致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基礎工作不夠扎實。稅務部門不能參與各類教育機構的設立、考核、驗收等各個環節,很難掌握詳細稅源情況和各類教育機構有關資產、資金、分配等方面的具體信息。各級教育部門在對待教育勞務稅收問題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積極配合,不及時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稅務部門很難從源頭上進行控管。據調查,目前大部分學校、培訓機構等都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納入正常稅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還有部分小型民辦教育以培訓班、輔導班形式出現,沒有自有資產,辦學設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師全部是聘用的,學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課,有的只是利用假期、節假日或晚上授課,流動性大,隱蔽性強,三證(辦學許可證、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收費許可證)不全或根本沒有,對這類教育勞務稅收稅務部門就更難控管了。
稅務管理人員對教育行業的有關政策不理解,制約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使人們“稅不進?!钡挠^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業有關政策的復雜性,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在該行業稅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區。具體表現一是對教育行業的劃分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門協作不暢、信息交流不通等,無法掌握教育行業的稅源情況;二是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不了解,如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政策及有關的優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響了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造成了對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機構不按規定使用發票,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難度。多年以來,教育機構的收費一直是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機構在收取國家規定規費以外的費用過程中,不按規定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有的使用白條,有的采用自制收據,有的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使稅務部門對其收入情況不易掌握,這就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難度。
從業者納稅意識淡薄。學校提供學歷教育,享受一定的稅收減免無可厚非,問題主要出在其他培訓服務當中。各類機構提供了種類繁多的培訓服務,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繳納的稅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數培訓者沒有納稅常識,未按規定設置賬簿或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資料殘缺不全,無法正確計算收入額和應納稅所得額。更有辦班人受利益驅使,只為賺錢,對有關稅收政策置若罔聞,不但不積極主動納稅,反而有意逃避納稅,納稅意識十分淡薄。
三、進一步加強教育行業稅收管理的措施
為了加強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進一步堵塞稅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盲區,各級稅務機關在教育行業稅收管理工作中應注意把握并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加強教育行業的稅務登記管理
熟悉教育行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標準,目前教育行業可分為六大類,一是學前教育,包括各類幼兒園、托兒所、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類小學;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類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職業中學教育、技工學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辦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脫產班、進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培訓學校、就業培訓中心、外語培訓、電腦培訓、汽車駕駛員培訓、廚師培訓、縫紉培訓、武術培訓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黨校、行政學院、中小學課外輔導班。為了表述的方便,筆者在此將“學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課外輔導班”分別簡稱為“幼兒園”“學?!薄芭嘤枡C構”。
明確相關登記管理部門。根據《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的部門,主要包括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現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民政、發展改革(物價)、財政、稅務等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各類公辦學校、公辦幼兒園屬于事業單位;根據《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職業培訓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法(試行)》規定,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也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各類公辦學校應當到縣級以上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登記管理部門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應當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應當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另外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還應當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等。加強稅務登記管理?!抖悇盏怯浌芾磙k法》第2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上述各項規定均明確要求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到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目前,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辦理了稅務登記,但仍有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游離于稅務管理之外,這應當引起各級稅務機關的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的稅務登記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稅法宣傳
開展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該文件從四個方面規定了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了解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又對教育勞務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的明確。但由于《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關于稅收的規定十分籠統,征納雙方對教育行業的納稅問題均存在不少模糊認識。大部分學校對“教職工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比較認可,而認為學校本身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應納稅。據調查了解,持“稅不進?!庇^點的還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稅務人員也認為幼兒園、學校不用納稅??梢?,對教育行業現行稅收政策的宣傳確實存在不少問題。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稅務管理部門應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比如在各學校及培訓機構開展專項宣傳,把有關的稅收政策送進校門,送進課堂,使老師學生都能知稅法、守稅法;應定期召開學校及培訓機構的法人代表、財務人員座談會,對稅法的嚴肅性做明確的說明。總之,各級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宣傳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業的有關主管部門、學校等單位,深入細致地講解有關稅收政策,切實提高各類教育機構相關人員的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以確保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得到貫徹執行。
(三)加強教育行業稅收優惠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減免稅的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教育勞務免征營業稅的范圍、收費標準、會計核算、納稅申報和減免稅報批手續,嚴格界定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范圍。一是必須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減免稅范圍。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區分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正確把握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嚴格控制教育行業的減免稅范圍。二是收費必須經有關部門(一般為財政、物價部門)審核批準且不能超過規定的收費標準。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均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三是必須單獨核算免稅項目。各類學校均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稅。四是各類學校必須按規定辦理減免稅報批手續,否則一律照章征收相關稅收。
(四)進一步加強財政稅務票據童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