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的主要內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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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的主要內容

篇1

摘要:納稅擔保是稅收征管法中的一項新制度,這項制度的確立足以影響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促進依法治稅目標的實現。但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導致納稅擔保制度在實踐中的落空,這不僅僅影響了立法目的的實現,也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與實效型。

關鍵詞:納稅擔保、稅收法律關系、性質、法律責任

納稅擔保制度是民法的債權保障制度在稅法中的引入,是現代各國稅收立法上普遍采用的一項稅收保障制度。近年來,我國稅法理論界越來越傾向于將稅看成一種公法上的債,因而將民事法律上與債有關的制度,尤其是債權保障方面的制度應用于稅款征收中,擔保制度就這樣進入了我國稅款征收制度中。我國在1993年的《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42條中就規定了納稅保證金制度。2001年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和2002年公布的實施細則用更多的法條規定了擔保在稅收征納中的應用及相關制度,是稅法理論的一個重大突破,體現了近年來我國稅法理論界辛勤工作的成果。是公法社會化活動的組成部分,對稅款的征納應當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但由于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制約了納稅擔保制度的實施及其作用的發揮。

納稅擔保制度在稅收征管法中的確立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有重要意義。

首先,納稅擔保制度的確立從理論上突破了原有公私法的界限,發展了我國稅收法律關系理論。此前,我國稅法理論界對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一直存在爭議。傳統上,根據的國家學說和國家分配論,學者們認為稅收就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對社會產品進行再分配的形式,稅法是國家制定的以保證其強制、固定、無償地取得稅收收入的法規范的總稱。根據以上理論,稅收法律關系被理解為國民對國家課稅權的服從關系,征稅權的行使與納稅義務的履行就成為稅收法律關系的主要內容,這種稅收法律關系具有鮮明的公法性質。然而,近年來,有的學者借鑒西方以社會契約論為基礎對稅收本質的論述:交換說和公共需要論,指出作為公法的稅法與作為私法的民商法之間有著密切的內在聯系,以至于稅法與私法本質上應為統一的。并進而提出“在內涵稅收法定主義之法治的憲法理念下,相對于民商法是從橫向上對財產權和經濟關系的平面保護-‘第一次保護’而言,稅法其實是從縱向上對財產權和 經濟關系的立體保護-‘第二次保護’,是一種更高層次、更重要的保護”。

篇2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沒有規定的,依照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

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全國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做好本地區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并組織有關部門實現相關信息的共享。

第五條稅收征管法第八條所稱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保密的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保密范圍。

第六條國家稅務總局應當制定稅務人員行為準則和服務規范。

上級稅務機關發現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下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上級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改正。

下級稅務機關發現上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稅務機關根據檢舉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獎勵所需資金列入稅務部門年度預算,單項核定。獎勵資金具體使用辦法以及獎勵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八條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四)近姻親關系;

(五)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系。

第九條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所稱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

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

第二章稅務登記

第十條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采用同一代碼,信息共享。

稅務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一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定期通報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

通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

第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稅務登記證件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三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第十四條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五條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十六條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第二十一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章賬簿、憑證管理

第二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前款所稱賬簿,是指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輔賬簿。總賬、日記賬應當采用訂本式。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第二十四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建立的會計電算化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能正確、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其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賬簿。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應當建立總賬及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其他賬簿。

第二十七條賬簿、會計憑證和報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二十八條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送有關數據和資料。

稅控裝置推廣應用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九條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納稅申報

第三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

第三十一條納稅人采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并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納稅人采取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并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第三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第三十四條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根據不同的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一)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二)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三)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五)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六)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三十五條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并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三十六條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第三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第五章稅款征收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度。

稅務機關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確定稅款征收的方式。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納稅人出口退稅的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稅務機關應當將各種稅收的稅款、滯納金、罰款,按照國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及時繳入國庫,稅務機關不得占壓、挪用、截留,不得繳入國庫以外或者國家規定的稅款賬戶以外的任何賬戶。

已繳入國庫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

第四十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則,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結算方式繳納稅款。

第四十一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第四十二條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第四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準減稅、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持有關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第四十四條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并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受托單位和人員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受托代征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第四十五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完稅憑證,是指各種完稅證、繳款書、印花稅票、扣(收)稅憑證以及其他完稅證明。

未經稅務機關指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印制完稅憑證。完稅憑證不得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

完稅憑證的式樣及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六條稅務機關收到稅款后,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納稅人通過銀行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委托銀行開具完稅憑證。

第四十七條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第四十八條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的評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九條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并接受稅務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第五十條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第五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五十二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

第五十三條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與納稅人預先約定有關定價事項,監督納稅人執行。

第五十四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一)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納稅人有本細則第五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一)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二)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第五十七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包括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而未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的納稅人。

第五十八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扣押納稅人商品、貨物的,納稅人應當自扣押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對扣押的鮮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貨物,稅務機關根據被扣押物品的保質期,可以縮短前款規定的扣押期限。

第五十九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所稱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第六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所扶養家屬,是指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并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

第六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八十八條所稱擔保,包括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保證人為納稅人提供的納稅保證,以及納稅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提供的擔保。

納稅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沒有擔保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

第六十二條納稅擔保人同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納稅擔保書,寫明擔保對象、擔保范圍、擔保期限和擔保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擔保書須經納稅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同意,方為有效。

納稅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財產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財產清單,并寫明財產價值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納稅擔保財產清單須經納稅人、第三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確認,方為有效。

第六十三條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并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第六十四條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定,扣押、查封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參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出廠價或者評估價估算。

稅務機關按照前款方法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所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五條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整體扣押、查封、拍賣,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等費用。

第六十六條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扣押、查封時,對有產權證件的動產或者不動產,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將產權證件交稅務機關保管,同時可以向有關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機關在扣押、查封期間不再辦理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過戶手續。

第六十七條對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可以指令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保管責任由被執行人承擔。

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不會減少其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因被執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六十八條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

第六十九條稅務機關將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變價抵繳稅款時,應當交由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無法委托拍賣或者不適于拍賣的,可以交由當地商業企業代為銷售,也可以責令納稅人限期處理;無法委托商業企業銷售,納稅人也無法處理的,可以由稅務機關變價處理,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商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

第七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所稱損失,是指因稅務機關的責任,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損失。

第七十一條稅收征管法所稱其他金融機構,是指信托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七十二條稅收征管法所稱存款,包括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個體工商戶的儲蓄存款以及股東資金賬戶中的資金等。

第七十三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第七十四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公安部制定。

第七十五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實行定期公告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七十七條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條所稱欠繳稅款數額較大,是指欠繳稅款5萬元以上。

第七十八條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

退稅利息按照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當天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七十九條當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稅款;抵扣后有余額的,退還納稅人。

第八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

第八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是指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

第八十二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補繳和追征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進行審計、檢查時,對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作出的決定,稅務機關應當執行;發現被審計、檢查單位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向被審計、檢查單位下達決定、意見書,責成被審計、檢查單位向稅務機關繳納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機關、財政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回復審計機關、財政機關。

有關機關不得將其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的稅款、滯納金自行征收入庫或者以其他款項的名義自行處理、占壓。

第六章稅務檢查

第八十五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科學的檢查制度,統籌安排檢查工作,嚴格控制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檢查次數。

稅務機關應當制定合理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負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規范選案程序和檢查行為。

稅務檢查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八十六條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職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第八十七條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職權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余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第八十八條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八十九條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行使稅務檢查職權。

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無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稅務機關對集貿市場及集中經營業戶進行檢查時,可以使用統一的稅務檢查通知書。

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式樣、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五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條稅務人員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八條稅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九條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時,應當開付罰沒憑證;未開付罰沒憑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給付。

第一百條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納稅爭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而發生的爭議。

第八章文書送達

第一百零一條稅務機關送達稅務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直接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財務負責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

第一百零二條送達稅務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并由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

第一百零三條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拒絕簽收稅務文書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稅務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零四條直接送達稅務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有關機關或者其他單位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第一百零五條直接或者委托送達稅務文書的,以簽收人或者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函件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并視為已送達。

第一百零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公告送達稅務文書,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一)同一送達事項的受送達人眾多;

(二)采用本章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

第一百零七條稅務文書的格式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本細則所稱稅務文書,包括:

(一)稅務事項通知書;

(二)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三)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

(四)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

(五)稅務檢查通知書;

(六)稅務處理決定書;

(七)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八)行政復議決定書;

(九)其他稅務文書。

第九章附則

第一百零八條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日內”、“屆滿”均含本數。

第一百零九條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第一百一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代扣、代收手續費,納入預算管理,由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

第一百一十一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稅務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篇3

市國稅局在推進依法治稅工作中,不斷創新工作思路和管理,提高了干部職工的執法素質和辦事效率,促進了國稅部門的執法規范。該局先后獲得"全國稅務系統先進集體""**省國稅系統文明建設先進局""**省級文明單位""泰安市級文明單位"等65項市縣級以上榮譽,贏得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贊譽。

一、創新理念,全面提高稅務人員的執法水平

正確的執法理念是依法治稅的先導。為了克服執法軟化和濫用權力等執法中的問題,該局首先從解決干部的觀念和認識問題入手,采取邀請法律專家授課、舉辦法制講座等形式,相繼開展了以法治、規范為主要內容的法制教育,引導廣大國稅干部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使全體干部職工全面地理解依法治稅的精神實質,自覺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糾正執法觀念上的偏差,自覺按照征管法要求約束自己的行為,實現了從"人治理念"向"法治理念"的轉變。其次,加大了培訓力度。先后投資20多萬元,建立了計算機培訓中心,建立了網上課堂和網上考試系統,采取崗位培訓、理論培訓和綜合培訓等多種形式,舉辦了32期新《征管法》《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業務培訓和考試,累計培訓780多人次,使干部職工的業務素質得到了明顯提高。在泰安市局組織的全市國稅系統征管法業務考試中,該局取得了團體第一的好成績,有四名同志進入了前十名,一名同志名列第一。其三,先后在全局開展了"十佳征管能手""文明辦稅服務廳""文明辦稅服務標兵""優秀稅收管理員"等各種形式的評先樹優活動,激勵干部職工的爭先創優意識,使他們逐步摒棄了過去那種權力本位的腐朽觀念和因循守舊的思維方式,正確認識自己手中的權力,強化了依法行政、依法治稅的觀念。

二、創新制度,建立規范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規范執法行為需要不斷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現代化稅收管理體制。為此,該局通過深化改革和重組整合稅收征管業務,構建起了"集中征收、分類管理、一級稽查"的現代化稅收征管格局。一是規范了機構設置。按照征管法的要求,改變了原先基層分局稅收執法"征、管、查"全職能配置,剝離基層單位的稽查權,轉由市一級直屬專業機構專職負責。同時建立了重大案件審理制度,對重大涉稅案件進行集體審理定案。使"征、管、查"由機構內分離轉為機構間分離,各職權機構各司其職,相對獨立,又互相聯系,互相促進,實現了稅收執法分權制約與運轉高效的有機結合。二是規范了崗位設置。根據法律、法規和稅收征管的要求,兼顧執法實體與執法程序,區分不同責任人,科學地設置了崗位。并根據不同崗位的職責、目標和工作規程,逐條制定了相應的執法責任,構筑起高效有序的崗責體系。三是健全了責任追究機制。制定了《**市國稅局稅收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及過錯追究辦法》,健全對稅收執法行為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制約,對每個崗位、每名人員具體行為實施了全方位、全過程的有效監控。每年組織各分局分管局長和有關科室開展兩次以上執法監察和執法檢查活動,先后自查出稅收執法和管理中存在的5類問題,并深入分析了出現問題的6個方面成因,進行了認真整改。四是實施了陽光國稅工程。將每個崗位的職責和各種涉稅事項的辦事程序、時限和要求,在辦稅服務廳內和各種媒體上進行了廣泛公開,對日常行政管理和稅收稽查工作全部實行陽光作業。并通過設立舉報箱、監督電話、聘請特邀監察員等各種途徑,暢通監督渠道,自覺接受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對每一位工作人員的監督,促進了執法行為的規范。

三、創新管理,不斷提高稅源監控管理水平

組織稅收收入,保障國家財政來源是稅收工作的基礎。只有不斷提高稅收源泉控管水平,才是規范稅收執法的目的所在。該局首先加大了科技投入,提高稅收信息化水平。先后應用了幾十項稅收管理的應用軟件,加強了與社會化信息網絡建設,形成與財政、工商、地稅、銀行等相關部門的電子信息交換和共享,建立起了以計算機為依托的征管信息管理平臺,形成了機器管人的工作機制,提高了全局稅源控管水平。自2001年到現在,全局沒有出現新的欠稅,真正做到了應收盡收。去年,他們又自行開發研制了《**市國稅局普通發票監控管理系統》,截至目前,全局共采集發票存根聯15萬份、發票聯4千份,完成普通發票稽核比對3602份,共計查補稅款33萬元,罰款12萬元。在泰安市國稅系統率先探索了強化普通發票管理的新路子。其次,深入探索,提高稅源精細化管理水平。開展了加油站、煤炭運銷、精細化工、起重機械等不同行業的納稅評估工作,共計評估監控企業454戶,監控評估稅款1015萬元;評估重點對象38戶,評估稅款685萬元,查補稅款156萬元,增值稅納稅調整135萬元,所得稅納稅調整262萬元,加收滯納金5.1萬元;在全省率先查處無密紋專用發票1074份,查補稅款127萬元;全局控管的個體業戶有起征點調整后的299戶增加到699戶,月增稅款近10萬元。該局稅源精細化管理的做法得到了上級機關的充分肯定,泰安市局召開了現場會議,推廣了該局的經驗做法。總局宋蘭總會計師發來賀電,對他們的做法給予了高度評價。其三,深入開展各種形式的專項治理活動。先后對集貿市場、汽車及配件、水泥建材、廢舊物資等行業進行了專項治理和檢查,今年全局共組織稽查檢查182戶次,補繳稅款565萬元,罰款217萬元,集體審理重大案件117起,移交司法部門9起,占泰安市國稅系統移交總數的17起的53%。查封扣押各類物品500多起,先后6次成功組織了查封扣押物品拍賣會,拍賣各類物品補繳入庫稅款400余萬元,有力地打擊了偷稅行為,震懾了不法分子。截至目前,該局仍為泰安市國稅系統組織拍賣活動的唯一單位。在上述工作中,由于該局適用法律得當,案件證據確鑿,程序文書完備,被處罰人心服口服,沒有引起任何復議或行政訴訟。四是落實了稅收管理員制度。根據稅源結構、人員素質高低等不同因素,將123名人員充實到稅收管理員崗位,將納稅人按戶分配到稅源監控管理崗位,全面落實了稅收管理員制度,明確了管理目標,落實了管理責任,為提高源泉控管水平奠定了基礎。

四、創新服務,營造公正和諧的征納關系

篇4

關鍵詞:電子商務;彤彤屋;稅收征管

1案例簡介

數以萬計的網絡小店里,“彤彤屋”曾不過是滄海一粟毫不起眼,現在這個廉價嬰兒用品網店卻讓眾多賣家如雷貫耳。網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稅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并由此成為我國網店偷稅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統計數據計算,截至2007年6月,我國網民人口總數已高達1.62億,僅次于美國,其中約有25.5%的網民使用網絡購物。淘寶網截至2007年3月,淘寶網的會員數已達到3510萬,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萬人,其中新增企業用戶僅2000多家,即絕大多數新增用戶是個人。淘寶網2007年第一季度的網絡總成交額則已超過驚人的70億元,如果按照國家對商業性小規模納稅人核定的4%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繳而未繳的稅額近3億元。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稅務部門核定的稅款少繳額就約11萬元。

2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征管的影響

2.1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難以適用

傳統上以營業場所標準、人標準或活動實現地標準來判斷是否屬于設立常設機構,電子商務對這三種標準都提出了挑戰。這種挑戰主要表現在:如果一國管轄權范圍內擁有一個服務器,但沒有實際的營業場所,是否也構成常設機構;電子商務環境中,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是否構成非獨立地位人;在一國范圍內擁有、控制、維持一臺服務器,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等。世界上各國和經濟組織對上述問題存在很大爭議。除“彤彤屋”等設在我國境內的相關網店,其業務活動范圍在國內的部分尚可以劃分為國內常設機構,可以直接行使稅務管轄權,而設在國外的無定義,且我國相關稅法并無這方面的明確規定。

2.2電子商務的所得性質難以劃分

現行各國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無形資產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如果嚴格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個人網上開店至少涉及兩個方面的稅種,除了按照小規模納稅人4%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外,個人取得相應收入后還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雖然不少交易網站的服務條款里也都注明了繳稅提醒,比如eBay、易趣網“用戶應按照國家的稅收規定,向相關部門繳納稅款”;淘寶網“用戶因進行交易、獲取有償服務或接觸淘寶網服務器而發生的所有應納稅賦,以及一切硬件、軟件、服務及其他方面的費用均由用戶負責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義,并無實質性的操作意義,基本上沒有主動自行納稅申報意識。

2.3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征管失控、稅收流失嚴重、網上貿易發展迅速,出現了稅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應征收的稅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聯網上企業可以直接進行交易,而不必通過中介機構,又使傳統的代扣代繳稅款無法進行。

稅務處理混亂。稅務機關對網上知識產權的銷售活動及有償咨詢束手無策,許多貿易對象均被轉化為“數字化資訊”在國際互聯網中傳送,使得稅務機關很難確定一項收入所得為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由于所得的分類直接關系到稅務處理,上述問題導致了稅務處理的混亂。

稽查難度加大。在互聯網的環境下,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絡進行,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電子憑證可被輕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電子商務還可以輕易改變營業地點,其流動性與隱蔽性,對稅收征管造成極大的壓力。

3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原則

3.1稅收中性原則

以美國和歐盟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已成為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共識。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其實際意義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從促進技術進步和降低交易費用等方面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較大優勢,代表著未來商貿方式,應該給予支持,至少不要對它課征什么新稅。“彤彤屋”個案可能形成一個新的稅法解釋,需要繳納增值稅和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一旦嚴格執行稅法,預計“彤彤屋”經營者最終收益不多,經營者也無經營積極性。

3.2財政收入原則

基本含義是:一國稅收制度的建立和變革,都必須有利于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亦即保證國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也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和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就電子商務而言,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其他產業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個要求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于或等于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加的國民收入同步增長。

3.3盡量利用既有稅收法規原則

從實質上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在本質上并沒有什么不同,只不過是表現形式不同而已。為了避免對經濟活動的扭曲,稅收中性應是最重要的電子商務征稅原則。網絡經濟的發展并不一定要對現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盡可能讓網絡經濟適應已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將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延伸至網絡經濟。“彤彤屋”稅案適用了我國增值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

4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設想

4.1界定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的概念

常設機構實際上是一個開放的概念。傳統商務是在物理空間進行的,電子商務創造了一個完全不同的時空環境——電子空間。物理空間是有形的,有距離、有國界的存在;電子空間是虛擬的,距離已不重要,國界已被打破。網站本身不能構成常設機構,網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務器,服務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因此,如果企業擁有一個網站(服務器),并通過該網站(服務器)從事與其核心業務工作有關而非準備性、輔的活動,那么該網站(服務器)就應該被看作是常設機構,應該視為一個納稅主體,對它取得的各項營業收入征流轉稅,營業利潤征收所得稅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了。對于各種網店,也可以參考稅收征管法律條款,超過一定規模的網店督促建賬監制,實行查賬征收,對于沒有達到一定規模的小店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4.2完善現行法律,補充有關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

考慮到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是先進技術的純進口國,為維護國家利益,在制定相關政策法規時,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盡管從短期來看,無須對電子商務征收新稅,但從長遠來看,必須研究制定相關的電子商務稅收專門法規,在不增加新的稅種基礎上,明確網絡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一個可行的辦法是修訂我國稅法,在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法等條例中補充增加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4.3加大稅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從硬件、軟件和人才上改善監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養既懂稅收業務知識又懂電子商務網絡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員通過操作財務軟件查看企業財務報表的水平。建立備案、核算、代扣代繳等稅收征管制度,開發交易自動實時跟蹤征稅軟件等專業軟件,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4.4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一是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稅務部門要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全面連接和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連接,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的監控,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并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收流失,打擊偷逃稅。二是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上網交易手續之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申報有關網上交易事項進行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通過稅務登記對納稅人進行管理,要求所有上網單位都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電子郵箱號碼等上網資料,公司的稅務登記號碼必須展示在其網站上。三是總結稅務部門已建設和運行的以增值稅發票計算機交叉稽核、防偽稅控、稅控收款機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的經驗,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開發、設計、制定監控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件、標準,為今后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管做好技術儲備。四是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問題,杜絕稅源流失,緊緊圍繞銀行資金結算這一關鍵環節展開稅務稽查。

5結語

事實上,這種網店式的“網絡逃稅天堂”狀況并非沒有引起相關部門的注意。2007年3月6日,商務部了《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指出,交易雙方都應保存網上交易記錄,網上交易者應經工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注冊批準;北京市也通過了類似法規“要求互聯網從業人員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工商注冊登記的法律意義在于確定了納稅義務,隨之而來的納稅管理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網店納稅的管理難度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核查如此眾多的網絡賣家。“彤彤屋”案讓所有賣家對網絡交易納稅有了更直觀清醒的認識,“彤彤屋”代表著一個開端,也有人認為其恰是那個吃了槍子的倒霉蛋。就像每一個新興市場的規范總滯后于其發展但終究不可或缺一樣,日益增大的網絡交易量、逐漸明晰的法律監管規定,都將推動網店繳稅時代的來臨,大門的打開只不過是時間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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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抓班子,帶隊伍,鑄就地稅鐵軍

為建設一支政治合格、業務過硬、執法規范、紀律嚴明的地稅隊伍,該所在強化領導班子建設的同時將抓好干部職工隊伍建設寓于日常工作中。一是抓學習,進步水平。定期開展政治業務培訓,通過嚴格的考試、考核,激發職工學習的積極性、自覺性,確保每名職工的政治素質、業務水平適應稅收工作的需要。二是抓典型。通過正反兩方面典型,教育人、激勵人、鞭策人,在全所形成一種比、學、趕、幫、超的良好風氣。三是抓文體活動,寓教于樂。經常組織一些有意義的文體活動,比如籃球賽、乒乓球賽、字畫比賽、演講會、討論會等集體活動寓教于樂,增強干部職工的集體榮譽感。四是抓廉政建設。對內建立健全各項廉政制度,制訂嚴格的賞罰措施,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和一票否決制度;對外聘請廉政監視員,設立舉報箱、舉報電話,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廉政監視機制,從根本上杜盡了“吃、拿、卡、要、報、占”等行業不正之風。五是組織開展以“五比五看”為主要內容的自我對比啟示教育活動。即:同英模及身邊的先進典型比信仰、比理想、比奉獻,看自己對待人生和事業的態度;同困難群眾比生活、比環境、比艱苦,看自己對待群眾的感情;同下崗職工比條件、比追求、比毅力,看自己是否愛崗敬業;同自己比素質、比意志、比作風,看自己是否政治合格,作風過硬;同地稅系統的過往比形象、比成就、比地位,看我們地稅事業的希看所在。

二、抓改革,促發展,推進依法治稅

為了推進地稅事業的發展,該所積極探索、銳意進取,大膽改革內部治理和稅收征管制度,全力推進依法治稅,通過實行“全員等級治理制度”,根據每個人“德、能、勤、績、廉”的綜合表現,經過嚴格的考試、考核和*評議,實行分片治理,嚴格考核,賞罰逗硬,從而徹底打破了均勻主義大鍋飯,有效地杜盡了干好干壞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的現象,極大地調動了干部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按照市局治理要求,創造性地將稅收工作分為征管、稽查、計會統和文明辦稅“四條線”。稅收征管注重在質量上下功夫、作文章,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建立了嚴密的稅收征管工作實施規程,使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治理等各個環節和流程都依法進行、照章實施,把反映征管質量的稅務登記率、申報率、進庫率、滯納金加收率等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上半年四率分別達到99.2%、97%、99.9%和99.6%,較以前相比有了大幅進步;按會計統計報表、票證使用、統計分析和稅源控管等內容將計劃會計統計工作分成78個小項進行治理考核,同時建立審計制度,過對稅票填寫是否規范、滯納金是否按規定加收、有無稅款過渡戶等題目進行嚴格檢查、監視規范執法行為;文明辦稅是展示地稅形象的重要內容,該所通過建立“文明服務承諾制度”、“八公然辦稅制度”和“文明用語制度”、掛牌上崗等一系列措施,規范自身服務行為,真真切切為納稅人服務,同時嚴格規定納稅人和當地政府滿足率達不到90%以上的,文明辦稅考核定為分歧格,并將考核結果與經濟效益掛鉤,有效杜盡了“門難進、臉丟臉、事難辦”的衙門作風。

三、抓治理,樹形象,創建地稅文化

篇6

2、繼續加強稅收征管,大力提升征管質量和效率。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提高征管質量和執法水平。首先要按照省局及市局的要求,切實搞好稅收征管改革,在精細化管理、科學化管理上狠下功夫,不斷加強征管質量考核,努力提高征管水平和效率。其次是要實地調查,深入分析稅源,將企業稅收落實到稅種、分解到項目,責任到征收管理人員。加強企業稅收進度考核和情況通報,促使企業稅收均衡入庫。第三是嚴格執行稅收管理員制度,摸清納稅戶底數,實行納稅人戶籍資料“一戶式”管理。落實納稅人分類管理辦法,強化稅源監控,全面加強各稅種管理,抓好重點稅源、重點企業稅收征管,實施重點企業、重點行業、重點稅源管理制度。搞好納稅評估,加強案頭分析,提高管理效能。第四是完善征管格局,努力提高征管工作質量。將全縣所有的企事業單位及及行政部門的稅收實行全縣集中征收和統一管理,對納稅人實行電算化管理,實行適時跟蹤,動態監控。

3、著力抓好稅收法制工作,全面推進依法治稅。以貫徹《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綱要》為主線,以實施稅收執法責任制為重點,嚴格執行重大案件審理制度,加強稅收執法監督,嚴格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堅持依法組織收入原則,正確認識和處理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的關系,既不能人為調節收入進度違規批準緩稅,也不能寅吃卯糧收過頭稅。嚴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絕不能越權擅自減免稅收。認真貫徹“內外并舉、重在治內、以內促外”的工作方針,不斷創新稅收管理機制。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扎實開展“五五”普法工作。加強征收管理基礎設施建設,我局將按照市局統一安排,在縣委、縣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隊伍建設,切實整頓干部隊伍作風,緊緊圍繞稅收中心工作,全面貫徹落實新時期的治稅思想,以科學的發展觀統領地稅工作,加強業務培訓,努力造就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熟練、作風優良、執法公證、服務規范”的地稅隊伍。

4、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規定,繼續強化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建立高收入者個人檔案,全面推行雙向申報制度與全員全額申報制度相結合的辦法,完善代扣代繳明細賬制度,對年收入12萬元以上納稅人的主動申報納稅情況進行重點檢查,促進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

5、加強重點稅源稽查,努力提高辦案質量。積極推行“陽光稽查”,按照“大稽查”的要求,用好稽查“鐵拳”,從嚴查處偷、逃稅行為。一是落實稽查計劃,制定稽查目標,對重點企業、重點行業仍實行專項稽查。二是對個人所得稅進行全面的清理檢查,尤其是未主動進行個人所得稅申報的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專項檢查,對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加大處罰力度。三是以查假票、假賬、假申報為主要內容,加大對電力、交通、建安、電信、金融、有限責任公司和私營企業等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檢查力度。四是繼續加強與公安、國稅等部門配合,進一步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檢查中,涉嫌構成偷稅罪的要按規定移送公安機關,絕不能“以補代法”、“以罰代法”;對查處案件阻力較大的,提請公安部門和市稽查局介入,協助檢查。

6、認真執行欠稅公告制度,大力清繳欠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欠稅公告辦法》的規定,為了督促納稅人自覺繳納欠稅,防止新的欠稅發生,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經研究,縣局決定成立清理欠稅領導小組,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進行重點監控,在理清分戶欠稅原因的基礎上,針對不同情況,切實采取措施,大力清繳欠稅。我們將在*年欠稅公告的基礎上,加大力度,嚴格按照規定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包括扣繳義務人)的情況分別通過辦稅服務廳、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予以公告。除依法公告外,還將積極催繳并嚴格按日加收滯納金,直至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清繳欠稅,確保國家各項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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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轉變觀念,實現從管理型向服務型機關的轉變,把納稅服務理念貫穿于稅收管理的各個環節,以服務促管理、以管理促收入。對內:服務基層,切實發揮好機關科室的行政職能,認真指導基層開展好各項工作,一心一意、滿腔熱情地為基層做好事、辦實事、解難事,做到真情實感對待基層、真心實意服務基層、真抓實干幫助基層。對外:為納稅人盡可能提供深層次、全方位的優質管理服務,對納稅人做到熱心、耐心、細心、盡心。一方面,要做好稅收政策服務,把優惠政策落實到位,凡是政策有的、該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都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落實到位。另一方面,積極主動為納稅人生產經營獻言獻策,幫助納稅人依法用好、用活、用足稅收優惠政策,通過稅務管理,幫助納稅人加強經濟核算,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二、實現兩個適應

即適應新形勢下稅收工作的需要;適應中心城區征管新格局的需要。全區國稅干部要及時調整心態,盡快適應中心城區國稅管理機關角色的轉變,各項工作要盡快跟上現代化稅收征管需要和中心城區改革步伐,增強搞好中心城區工作的緊迫感,打破不適應中心城區工作的條條框框,找準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探索開創新局面的思路和方法。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精通中心城區國稅涉稅事項,實現中心城區征管工作的突破性進展。同時,要盡快改變目前兩種不良現象:一是盡快從工作的“慢車道”向“快車道”過渡,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提高工作進度;二是改變目前干部中存在的“等、看、耍”現象:“等”:等領導安排,分局依賴機關、干部依賴領導,工作不主動;“看”:看別人的笑話,坐視不理,事不關已,高高掛起;“耍”:耍自己的事,本職工作不認真做,對集體的事更是不聞不問、漠不關心。

三、完善三個規范

運用質量管理體系進一步規范工作流程、規范崗位職責、規范各項規章制度,使稅收管理走向科學化、規范化軌道,贏得稅收工作主動權。

一是規范工作流程。在實現業務流程精簡再造的同時,進一步規范工作流程,對所有工作過程進行規范化管理,使整個稅收征管工作過程及與此相關的內部管理過程全部系統化、程序化、透明化,使稅收管理監控工作始終處于受控狀態,減少管理過程中的主觀隨意性,規范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

二是規范崗位職責。針對中心城區征管改革中,稅收業務合理重組和人員崗位優化配置,要及時將質量目標進行落實、分解、細化,確保各崗位工作做到職責清楚、權限明確、環環相扣,實現因人定崗、因崗定責、因責定績。

三是規范規章制度。以規章治理全局、用制度約束規范人的行為,對原有規章制度進行不斷的完善和修訂,確保管理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實行依法管理、按章辦事。下半年要特別加強對作風紀律、稅容風紀的管理,要通過嚴肅紀律,糾正不良風氣,樹立起“公、快、省、高、廉”的國稅形象。

四、抓好四項主要工作

(一)大力推進精細管理,繼續突破中心城區稅收征管和重點稅源企業管理

一方面以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為目標,繼續豐富和完善“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強化管理”的稅收征管新模式以及中心城區屬地化、專業化管理的稅收征管新格局。另一方面在廣泛開展重點稅源調研的基礎上,積極探索適合中心城區重點稅源監管新體系,進一步加強對年納稅額10萬以上納稅戶的監控管理,完善對重點稅源事前、事中、事后的日常監督機制,提高收入的預測和稅源監控分析水平,學會用稅收杠桿來調控和管理經濟,以實際行動大力支持企業的發展壯大。

(二)狠抓基層領導班子建設,努力創建“四好”班子

在分局班子中廣泛開展以“學習創新、民主團結、勤政為民、清正廉潔”為主要內容的創“四好”班子活動,著力解決分局班子在學習、團結、工作責任心和主動性四個方面問題,通過“班長抓班子、班子帶隊伍、隊伍促發展”,全面促進全區國稅干部隊伍建設。一是堅持學習制度,切實加強政治理論修養,成為講政治、講學習、講正氣的模范。二是認真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堅持“一崗兩責”,把預防職務違紀違法行為作黨風廉政教育的重點,力爭實現“三個確保”、“三個安全”的目標。三是過好“雙重民主生活動會”。通過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使班子成員達到統一思想認識,調動工作積極性的目的。四是加大對班子的考核力度,堅持年度考核和平時考核相結合,把中層干部的工作業績、領導能力、廉政表現等放置于群眾的監督中。五是認真落實分工負責制和民主集中制,做好二者的有機結合,保證班子團結協作、政令暢通。

(三)加大干部教育培訓力度,全面提升干部隊伍綜合素質

為適應中心城區征管改革以及大中型企業精細化管理的需要,要在提高全員業務素質方面下大力氣。一是搞好業務技能培訓,逐步建立培訓與使用相結合的有效機制,通過以會代訓、實地操作、崗位練兵等形式,提高培訓質量和效果。二是積極鼓勵稅務人員勤鉆稅收業務,拓寬知識面,抓緊做好包括征管法、增值稅、所得稅和行政許可法等知識的學習,促進廣大干部不僅能認真執行稅收政策、掌握好實體法,同時,運用好程序法,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各類涉稅事項。三是結合全市征管信息化建設的需要,確保每個干部都會運用以金稅工程為先導的網絡技術,掌握先進的現代化辦稅手段。努力培養一批政治過硬、業務熟練、作風優良、執法公正、服務規范,能適應新形勢稅收工作需要的國稅干部隊伍。

篇8

為了使稅收執法檢查工作質量得到保證,更好地對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提高我市稅收執法水平,推進依法治稅。年初各縣局根據《市國家稅務局日常執法檢查辦法(試行)》,制定了日常執法檢查工作計劃,將一般納稅人稅務管理、按帳征收的小規模納稅人帳簿設置情況管理、重點的定期定額戶管理、欠繳稅款管理、特種發票、普通發票(特別是收購憑證)管理、稅務稽查的實施、外勤崗位執法情況作為日常執法檢查的主要內容。并就此專門成立了執法檢查領導小組,負責對日常執法檢查的指導和督促,對日常執法檢查中查出的問題進行責任認定,實施過錯責任追究。

二、認真檢查,及時通報整改。

為了使稅收執法檢查工作質量得到保證,使執法檢查工作走上規范化、日常化,我局將日常執法檢查工作與稅收征管質量考核相結合、日常工作考核相結合,使我市的執法檢查工作始終貫穿于其他各項工作中。在檢查考核中,統一制定檢查方案,統一組織人員實施,檢查結束后,對查出的問題進行歸類匯總,分析綜合,將執法過錯情況在市局局域網頁上進行情況通報,對存在問題責令限期整改。XX年度,全市各級國稅機關通過進行日常執法檢查,發現在稅收執法過程中的一些問題,主要集中在:

1、存在漏征漏管現象。既有辦理稅務登記未進行稅種認定現象,又有未辦理稅務登記繳納稅款現象,有關稅款定額不足;

2、特種發票開具不規范。開據發票和稅票不能夠相互注明號碼;

3、使用有關稅務文書、條款不規范,文書告知時限錯誤;

4、個別管理分局存在執法不當現象,越權進行處罰;

5、有的分局行政處罰程序不符合征管法要求存在多種稅務文書填寫一份送達回證現象;

6.稅種認定中將行業認定和稅目認定錯誤。如將商業認定為其他行業;

7.執行稅收政策理解錯誤。如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稅收優惠問題、進行生產性加工納稅人起征點標準和適用稅率問題。

對檢查出來的問題,我們根據市國稅局《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了責任追究。XX年全市國稅系統共有442人次受到責任追究,其中批評教育54人次、限期改正139人次、扣發獎金168人次(11774元)、作出書面檢查36人次、通報批評45人次。

三、全面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

篇9

    關鍵詞:稅收執法;稅收執法風險;防范措施

一、稅收執法風險的界定及表現形式

     所謂稅收執法風險,是指在稅務行政執法過程中,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潛在的危險。具體地說就是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力或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存在未依照或未完全依照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要求,在稅收執法或履行職責中侵犯、損害了國家和納稅人的利益,給國家和納稅人造成一定物質或精神上的損失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以及因稅收執法主體的作為或不作為可能導致的稅收征收管理職能失效,對稅收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本身造成傷害的各種危險因素的集合。執法風險不僅危害稅務機關執法的公信力和執法形象,也直接觸及稅務執法人員的切身利益。當前,我國稅收工作面臨的執法風險有以下幾種:⒈稅收管理風險。是指在稅收管理過程中由于執法主體在執行或解釋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所賦予的職責職能中應作為而不作為、未完全作為或作為了未賦予的職責范圍內的管理事務而形成的影響和后果。在實際工作中,稅收人員對相關政策法規理解不到位,征管工作流程執行不嚴,執法過程不使用法律文書,政務公開不及時,稅務登記內容不準確,日常納稅輔導不細致以及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方式簡單、執法手段粗暴等都會激化征納雙方的矛盾,惡化稅收環境,引發未來潛在的稅收執法風險。

    ⒉行政責任風險。是指執法人員的執法過錯較輕,尚未構成犯罪,但按照規定應追究行政責任的風險。包括行政處分和黨紀處分兩大類。稅務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仍然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情況,比如:稅收執法機關或執法人員在對納稅人進行檢查時,不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調查取證;稅收執法人員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在對納稅人作出補稅或處罰決定時,未能聽取納稅人的陳述,以及不按規定程序舉行聽證或未完整地告知訴權等。因執法程序不規范,使納稅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并進而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稅務機關也會因此而遭到敗訴,并承擔執法決定被撤銷或變更以及對納稅人進行經濟賠償等不良后果,其直接責任人也可能被追究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⒊刑事責任風險。是指執法人員的執法過錯嚴重或較為嚴重,應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主要表現是濫用職權進行違法決定和處理涉稅事項;利用職務之便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不移交刑事案件,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泄露國家秘密等等。

    二、稅收執法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⒈稅收執法的法律依據不完備導致稅收執法風險。我國現行稅法多是20世紀90年代初制定的,目前已嚴重滯后。而且現行稅法中只有三部正式法律,其余都是法規和規章,法律位階較低,規范程度不高,權威性較差。首先,我國稅收實體法主要是由各稅種單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組成,有一些稅種的征稅要素沒有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使稅務機關在行使稅收執法權時自由裁量權過大甚至濫用自由裁量權。還有部分稅種設計的復雜性和模糊性,使稅務干部在稅收執法中難以執行到位。其次,由于大量需要補充和解釋的規范性文件的存在,并且這些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不夠嚴謹,效力不足,文件的互通性較差,有時難以界定,不僅使大量的稅款流失,有的還可能被追究責任而導致稅收執法風險。再次,稅收程序法有些規定過于原則,不利于操作。比如,《稅收征管法》中沒有規定對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進行變價處理的期限,若稅務機關不及時進行變價處理,導致上述財產價值受損,不足以抵繳稅款,由此造成的稅款缺口如由納稅人承擔,顯然有失公允,因此稅務機關不可避免地要承擔由此造成的執法風險。此外,稅收程序法中的有關規定不夠嚴密,也造成稅收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時難以做出準確的判定而導致稅收執法風險。

    ⒉稅收執法的社會環境不規范導致稅收執法風險。首先是納稅人因素導致的執法風險。稅收的執法過程直接影響到納稅人的切身利益。隨著社會法制的完善,一些納稅人的維權意識不斷增強,特別注重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稅收執法人員任何損害納稅人正當權益的執法行為都可能引發行政訴訟,而且敗訴率很高。還有一些納稅人法制觀念淡薄,納稅遵從度較低,為了達到不交稅或少交稅的目的采取不正當手段拉攏腐蝕稅務執法人員,有的執法人員常常抵制不住這些誘惑,幫助納稅人偷逃稅款,導致偷逃稅款形式的多樣化、隱蔽化,這無疑增加了稅務部門稅源監控和稅收檢查的難度,增大了稅收執法風險。其次是地方政府保護主義導致執法風險。一些地方政府為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加大招商引資力度,私自出臺各種稅收優惠政策,人為設置障礙,替納稅人說情,為涉稅事項打招呼,干預稅收執法,致使稅收政策難以執行到位,而執法風險卻由稅務部門獨自承擔。第三是相關部門配合不力導致執法風險。《稅收征管法》規定,工商、銀行、公安、檢察院、法院等相關部門有配合稅收執法的義務。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法律責任劃分不清,致使部門之間相互配合不利,甚至存在人為設置阻力的行為,使稅收執法效果大打折扣。

    ⒊稅收執法人員的素質不高導致稅收執法風險。

    目前,有相當一部分稅收執法人員法治意識淡漠,缺乏對依法治稅的深入理解,法律意識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不鉆研稅收業務,對稅收及相關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執法不規范甚至違反執法程序隨意執法。有的執法人員廉潔自律性較差,經常利用職務之便以權謀私,濫用職權,以權代法。還有的執法人員自身道德素養不高,缺乏為納稅人服務的理念,執法方式簡單,執法手段粗暴,激化了征納矛盾,引發各種執法風險。

    三、有效防范稅收執法風險的措施⒈建立健全稅收法律體系,保證稅收執法依據的可靠性。一是進一步修訂征管法。將現行各暫行條例修訂升級為法律,提高立法質量和稅收法律效力,建立以稅收基本法為主導、稅收實體法與稅收程序法并重的法律框架。筆者認為,較為完善的稅收法律體系應包括:信息化建設辦法、稅務人員行為準則和規范、舉報稅收違法行為和獎勵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納稅申報制度、稅款征收制度、完稅憑證管理辦法等。二是進一步提高征管法體系的協調性和統一性。不僅要注意與各實體法的銜接,還要特別注意在稅務稽查、稅務爭議救濟的立法中,要與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刑法等法律法規相銜接,以消除法律沖突。三是進一步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認真執行稅收規范性文件會簽制度,文件在出臺之前,必須統一審核,對本單位、下級單位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類操作規程、辦法等涉稅文件,應當建立執法程序及規范性文件審查機制,切實增強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定期進行清理,對不合時宜的規范性文件及時公開廢止。四是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標準。根據征管法和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稅務行政處罰的內容和程序進行明確和規范,使稅收執法人員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有據可依,盡量避免因自由裁量過當引發的稅收執法風險。

    ⒉堅持依法治稅,搞好納稅服務,加強部門協作與溝通,優化稅收執法環境。稅務機關要始終堅持基于國家權力而依法治稅,牢固樹立公正、公開和文明執法的服務理念,并在此基礎上倡導服務稅收與“合作遵從”。

    嚴格執行納稅服務制度,為納稅人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辦稅服務,不斷提高納稅服務水平。加強普及稅法知識,取得納稅人與社會各界的廣泛理解和支持,不斷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努力營造依法治稅的良好輿論環境,完成從“納稅遵從”到“合作遵從”的轉變;建立健全良好的協稅、護稅網絡。積極探索建立稅務系統內部縱向與橫向之間的工作配合與協調機制,提高稅務系統內部的協調性與一致性。積極與各級政府部門建立相互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主動向當地政府匯報和宣傳稅法規定,爭取他們的理解和支持。加強與公安、檢察、法院、紀檢、監察等職能部門的聯系和溝通,進一步擴大協稅、護稅網絡,建立工作聯絡制度,明確外部監督部門對稅收執法的監督內容及評判標準,減少因內外認識標準不一致而引發的執法風險,切實加強相互之間的協作配合,形成執法合力,優化執法環境,共同維護稅收秩序。

    ⒊加強法制觀念,強化執法業務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稅收執法人員對新形勢下的稅收執法環境要有清醒的認識,要知法、懂法,要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依法行政,依法辦事,謹慎執法,不斷提高對事務的判斷能力,提升處事經驗,改變傳統的工作方式,避免執法過程中的隨意性,不斷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職業道德素養;稅務機關要有針對性地強化稅務人員的法制業務培訓,采取自學與集中培訓相結合、以自學為主的方式,加強對稅收執法管理人員稅收政策的培訓、執法操作流程的培訓以及執法管理中對數據深度運用的培訓,善于從各種征管數據的異常變化中發現疑點,提高運用數據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通過法律知識以及稅收實務的學習,使其能夠熟練掌握并應用各項規章制度,要適時組織工作實務考試,鼓勵干部報考注冊稅務師、注冊會計師。此外,還要強化法律、財務、計算機運用等各方面的培訓,形成完整的培訓體系,以提高稅收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從根本上降低執法風險。

    ⒋建立稅收執法權運行風險預警體系。堅持主動全面、警示有效、保障有力、人機結合的原則,突出稅收執法權運行中對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稅務稽查、稅收政策執行管理等重點環節和相應重點崗位人員的監督,通過各業務管理環節的業務主管部門和基層征收單位分別建立預警信息點,利用現有的征管信息系統軟件,配套建立相應的信息資料庫并設計預警機制數據模型或開發相關軟件,形成相關數據對比分析模型,自動生成稅收預警信息源。比如,建立稅務管理預警體系,對稅務登記率、稅款入庫率、納稅申報率等出現明顯異常時予以預警;建立稅務廉政預警體系,通過設置大案、要案的發案率指標、稅務人員違規違法次(人)數指標等,對管理中缺位、越位現象及時提醒并采取措施。通過對預警信息網絡體系的構建,實現對可能發生的風險開展預防和警示,對存在的輕微問題進行控制和糾正,對發生的大案、要案及時做出反應和處理,以有效遏制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實現科學預警。

    ⒌完善稅收執法監督制約機制。在稅收執法機關內部建立一套比較完善的管理制度,比如稅檢聯席會議制度、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制度、稅收執法評議員工作制度、稅收執法案卷評查等風險防范工作制度、述職述廉工作制度等等,定崗定責,從設計工作流程入手,對執法崗位實施有效的責任考核,最大限度地化解稅收執法人員個人被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執法風險;建立專業化的納稅評估體制,組建專門的納稅評估隊伍,增強執法合力,規范執法行為,理順稽查機構,真正實現稽查選案、查案、審理、執行相分離;認真執行重大稅務案件集體審理制度,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審理,對超過一定額度的審批事項,實行集體審批,民主決策,健全情況通報、社會聽證和行政復議制度;進一步完善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對在稅收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完善稅收執法應急處理機制,提高行政執法能力,對出現重大執法過錯的,實行領導問責制;建立以執法質量考核和外部評議相結合的風險考核管理機制,借助稅收執法考核子系統,定期組織以稅收執法質量為主要內容的內部考核和外部評議,完善考核指標,對稅收執法質量效率進行綜合評價,利用稅收執法監督系統,全面推行執法公開,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實現對稅收執法過程中全方位的監督和制約。

篇10

關鍵詞:納稅服務新公共管理理論優化服務體系稅收征管

自國家稅務總局提出“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征管模式后,全國稅務系統本著在執法中服務,在服務中執法,努力為納稅人、為社會、為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逐步由“監督打擊”型向“管理服務”型轉變,不斷努力優化納稅服務,提高服務質量,為納稅人全力營造公平公開、方便高效的納稅環境,充分發揮稅收的服務職能,在一定程度上積極引導了納稅遵從,優化了稅收秩序。但是由于我國納稅服務的理論研究仍然比較落后,納稅服務實踐還處在不斷摸索的階段,缺乏規范性和有效的組織保證,納稅服務總體水平較低。理論界對納稅服務的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對一些基本理論、概念的定性仍然模糊。

納稅服務的內涵和主要內容

納稅服務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以貫徹落實國家稅法、更好地為廣大納稅人服務為目的,通過多種方式,幫助納稅人掌握稅法、正確及時地履行納稅義務,滿足納稅人的合理期望,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一項綜合性稅收工作,它是稅務機關的法定義務和職責,是貫穿整個稅收工作的重要內容。廣義的納稅服務體系包括兩大系列:其一是稅務機關提供的納稅服務;其二是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所提供的服務。

納稅服務工作具有很強的綜合性,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稅收信息服務,即稅務機關及其人員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稅務相關信息,使之了解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有能力自覺、及時、完整地繳納稅款。稅收信息包括稅收法律信息、稅收決策信息、稅收業務信息和稅務行政信息等;納稅程序服務,即稅務機關及其人員在稅收征管流程的各個環節上提供的服務。納稅程序包括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納稅信譽等級鑒定、稅務檢查等;納稅環境服務,即為納稅人提供便利的辦稅條件和場所;納稅救濟服務,即在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稅務爭議時,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提供行政救濟服務,主要指稅務行政復議工作;納稅權益服務,即稅務機關為保護納稅人權益提供的服務。納稅人享有稅法的知悉權、納稅情況保密權、申請減稅免稅權、陳述申辯權、復議訟訴權、請求賠償權、控告檢舉權、申請延期納稅權、索取完稅憑證權等權利。

新公共管理理論概述

20世紀70年代后,西方社會科學的發展經過了長期分化過程后,開始走向各學科的融合,跨學科的綜合研究成為學科發展的新趨勢,形成了“新公共管理”的思潮。新公共管理以現代經濟學和私營企業管理理論和方法作為自己的理論基礎,提出政府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企業家政府”,內容包括十項原則:掌舵而不是劃槳;重妥善授權而非事必躬親;注重引入競爭機制;注重目標使命而非繁文緝節;重產出而非投入;具備“顧客意識”;有收益而不浪費;重預防而不是治療;重參與協作的分權模式而非層級節制的集權模式;重市場機制調節而非僅靠行政指令控制。

可見新公共管理是個非常松散的概念,它既指一種試圖取代傳統公共行政學的管理理論,又指一種新的公共行政模式,還指在當代西方公共行政領域持續進行的改革運動。但它們都具有大體相同的特征:

新公共管理改變了傳統公共模式下的政府與社會之間的關系,重新對政府職能及其與社會的關系進行定位:即政府不再是“自我服務”的官僚機構,政府公務人員應該是負責任的“企業經理和管理人員”,社會公眾則是提供政府稅收的“納稅人”和享受政府服務作為回報的“顧客”或“客戶”,政府服務應以顧客為導向,應增強對社會公眾需要的響應力。近年來,英、德、荷蘭等國政府采取的簡化服務手續、制訂并公布服務標準、在某一級行政區域和某些部門或行業開辦“一站商店”服務等,就是在這種新的政府-社會關系模式下所施行的一些具體措施。

新公共管理與傳統公共行政只計投入、不計產出不同,更加重視政府活動的產出和結果,即重視提供公共服務的效率和質量,由此而重視賦予“一線經理和管理人員”(即中低級文官)以職、權、責,如在計劃和預算上,重視組織的戰略目標和長期計劃,強調對預算的“總量”控制,給一線經理在資源配置、人員安排等方面的充分的自,以適應變化不定的外部環境和公眾不斷變化的需求。

新公共管理反對傳統公共行政重遵守既定法律法規,輕績效測定和評估的做法,主張放松嚴格的行政規制(即主要通過法規、制度控制),而實現嚴明的績效目標控制,即確定組織、個人的具體目標,并根據績效示標(performanceindicator)對目標完成情況進行測量和評估,由此而產生了所謂的三E,即經濟(economy)、效率(efficency)和效果(effect)等三大變量。

新公共管理與傳統公共行政排斥私營部門管理方式不同,強調政府廣泛采用私營部門成功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如成本-效益分析、全面質量管理、目標管理等)和競爭機制,取消公共服務供給的壟斷性,如“政府業務合同出租”、“競爭性招標”等,新公共管理認為,政府的主要職能固然是向社會提供服務,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公共服務都應由政府直接提供。政府應根據服務內容和性質的不同,采取相應的供給方式。

新公共管理與傳統公共行政熱衷于擴展政府干預、擴大公共部門規模不同,主張對某些公營部門實行私有化,讓更多的私營部門參與公共服務的供給,即通過擴大對私人市場的利用以替代政府公共部門。需要說明的是,許多新公共管理的擁護、支持者也認為,公營部門的私有化并非新公共管理的必不可少的特征。

新公共管理與傳統公共行政模式下的僵硬的人事管理體制不同,重視人力資源管理,提高在人員錄用、任期、工資及其他人事管理環節上的靈活性,如以短期合同制取代常任制,實行不以固定職位而以工作實績為依據的績效工資制等等。

新公共管理理論為現代納稅服務提供了理論依據,不但確立了納稅人與政府平等的經濟主體關系,而且還在公共產品“供需”關系中確立了納稅人的主導地位。因此,為公民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成為了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是政府的一項根本職能。對于作為政府公共部門重要組成部分的稅務機關來說,不但稅收征收的過程是服務,而且征收的最終目的也是為納稅人服務。新公共管理理論主張在公共部門廣泛引入私營部門成功的管理方法,也為稅務機關借鑒私營部門的管理方法,革新工作機制,提高納稅服務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提供了參考。

新公共管理理論對納稅服務工作的啟示

(一)增強納稅服務意識并提高納稅服務的法律意識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思想觀念的徹底更新和轉變,是優化納稅服務的關鍵,納稅服務觀念要努力實現以下四個方面的轉變。

1.由監督打擊向管理服務轉變。改變以往注重對納稅人防范、檢查和懲罰的觀念,相信大多數納稅人都能夠依法申報納稅,履行稅收義務。以服務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務之中,使管理執法和優質服務相互融合、相互促進,不斷提高征管效率和質量。

2.由被動服務向主動服務轉變。淡化權力意識,樹立納稅服務是稅務機關必須履行的義務的觀念,充分認識到搞好服務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始終把尊重納稅人、理解納稅人、關心納稅人貫穿在稅收征管中,積極、主動、及時地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經濟的服務。

3.由職業道德要求向具體行政行為轉變。將過去作為高標準的職業道德要求,轉變為對稅務人員的基本行政行為規范,使納稅服務的內容制度化、規范化,并將其作為稅務機關行政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來落實和考核。

4.由注重形式向內容、形式、效果相統一轉變。要從片面追求納稅服務形式的認識誤區中解脫出來,不能只注重口頭上、材料中、墻壁上的服務,而不管實際工作中服務措施的落實與否,服務效果的好與壞。必須通過持久和務實的工作,形成納稅服務長效發展機制。

只有觀念的轉變,沒有法律的保障,納稅服務仍然難以規范地開展。因此,提高納稅服務的法律地位是一項十分迫切的工作。新《征管法》第七條為納稅服務的發展奠定了較為堅實的法律基礎,對納稅服務的逐步完善具有深刻影響和重大意義。下一步可以考慮在制訂《稅收基本法》時,將納稅服務作為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同時可以參照國際慣例,建立納稅人,把納稅人的權利和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提供的服務以法規形式明確下來;根據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納稅服務的基本內容和操作總原則,并根據納稅服務的總原則,制定納稅服務的具體內容、服務標準、工作方式和崗位責任體系等。這樣納稅服務就有了根本的法律制度保障。

(二)建立有利于提高納稅服務效率與效能的服務體系

新公共管理認為,政府施政的基本價值在于:經濟、效率、效能。聯系到稅收工作,我們也應該把“經濟、效率、效能”作為納稅服務追求的目標。具體的:應用網絡和信息技術,加快建立規范的納稅信息服務體系,整合稅務信息資源,為納稅人提供涉稅公共信息和個性化信息服務、稅收征收管理服務和實時在線服務,實現全天候的“無站式”服務,減少納稅服務的中間層次和環節,降低服務費用,提高服務效率;針對辦稅程序繁瑣、效率不高的現象,運用流程再造理論,開展結果導向的管理,深化稅務行政審批改革,減少稅務登記、核定申報方式、政策性減免稅等審批手續,使程序運作現代化;針對納稅服務績效難以衡量的問題,繼續加強過程控制,堅持“有效執行沒借口、決定成敗靠細節”的思想,把優化服務滲透到稅收管理的每一項工作、每一個崗位和每一道環節;要建立以納稅人滿意度為重要衡量標準的納稅服務質量評價體系;要針對納稅人需求日益多元化的趨勢,構建以稅務機關為主導、多種服務組織共同參與的納稅服務體系,將具體的納稅服務事項交由社會中介機構或民間非贏利組織通過市場化方式進行運作。

(三)建立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納稅服務決策機制

新公共管理的“顧客導向”主張采取自下而上的開放式的決策模式,而不是封閉式的,認為由越多人參與的共同決策,就會掌握到越多顧客的感受,由越少人做決策就越不能真正掌握顧客的心聲。嚴格來說,顧客導向的層次就是由外而內、由下而上,顧客導向的運作前提就是要集體決策,共同參與。在實施納稅服務的過程中,可以透過調查與統計分析去掌握納稅人的需求,但不能掌握納稅人的心聲和感受,這往往只能通過基層的稅務工作者去探求。作為基層的稅務工作者,他們能夠直接接觸納稅人,最能了解納稅人的實際情況及切身感受。所以稅務機關在作出有關納稅服務決策時,必須讓廣大基層稅務工作者參與到決策過程中,成為決策的主體。建立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納稅服務決策機制不僅訓練基層工作人員自我管理,更能促使他們自己考核自己的決策執行成效,從而進一步提高服務效率。

(四)建立科學的納稅服務考核機制

應圍繞優化服務制定科學可行的考核指標和方法,加強和量化對服務的管理考核,充分發揮和調動稅務人員優化服務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在考核過程中應區分業務體系和非業務體系分別考核。業務體系是指直接為納稅人提供服務的崗位及人員,主要包括管理、征收、稽查、稅源監控等一線崗位。非業務體系是指不直接為納稅人提供服務的崗位及人員,這部分人員雖然不直接與納稅人接觸,但同樣擔負著提供服務的職責。對業務體系除參照工作質量標準進行考核外,一并對服務時限、服務質量、納稅人滿意度等關鍵指標進行綜合考核;對非業務體系的考核應將稅前服務、信息反饋與處理、納稅人滿意度等指標作為重點,進行綜合考核。

(五)構建完善的納稅服務監督評估機制

要進一步暢通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溝通渠道,就要建立公開的、由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監督評估機制,使稅務機關能夠正確地認識自身的服務現狀,及時加以改進。通過召開納稅人座談會、上門走訪、問卷調查、發放“個人聯系卡”、“征求意見卡”等形式,讓納稅人了解稅務機關及稅務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并陳述自己對納稅服務的意見,讓稅務機關了解納稅人合法合理的期望,進而修訂和完善有關納稅服務的制度和規定;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受理納稅人對稅務人員執法不規范、服務不周到的投訴;在稅務政務公開和外部參與的基礎上,充分尊重社會各界和納稅人的意見,廣泛聘請社會各界代表、納稅人代表對納稅服務進行監督評估,以便及時查找問題和不足,隨時改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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