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鑒定材料范文
時間:2023-04-08 10: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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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三年以來某某同志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論水平,不斷增強政治敏銳性與鑒別能力,立足本職工作,以政治修養統領全局,務實創新工作扎實,業務過硬。熟悉我單位各項業務工作,并具有較強的創新精神和能力。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國家重大項目庫的管理及項目申報。能夠熟練掌握項目庫的應用,做到與省市以及項目單位的有效溝通和對接,及時有效的完成項目申報工作。以加強重大建設項目儲備,實現經濟穩定增長,保持投資持續增長的需要,合理有效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同時是向上爭取、對外招商引資的需要,抓住國家機遇,積極爭取國家和省對我縣項目資金等方面的傾斜和支持。
二、克東縣節能工作。一是在工作中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全面部署節能減排工作,加強和推進用能企業節能減排工作,繼承和發揚勤儉節約優良傳統,讓企業認識到節能減排工作的重要性,把節能減排工作作為戰略性任務來抓。二是突出重點,強化措施,積極開展節能減排工作。加大宣傳力度,把宣傳教育伸展到基層,引導企業人員樹立節能意識。強化責任,突出重點。提高做好技能減排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強督促檢查,定期對各項節能減排工作進行檢查,保證各具體項目節能減排工作落實情況。堅決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推進和諧、小康、文明城市建設的要求出發,充分認識節能減排工作的重要性。同時節能工作是每年市考縣環節中的重要一環,保證在考核過程中高質量的完成考核任務。
三、對接省市投資處、運行科、環資處等處相關工作。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政治理論水平和業務素質。腳踏實地,認真做好根本工作。對省市布置的工作能夠保質保量完成各項工作,始終堅持大處著眼、小處著手,認真把握工作細節。在工作過程中,嚴格要求自我,時刻警醒,不斷摸索,掌握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反思不足,以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務。
篇2
關鍵詞:企業檔案;鑒定工作;思考
檔案鑒定是對檔案價值的評定和預測,是檔案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檔案工作中眾所周知的難點所在。一個文件從其產生形成到最后銷毀或作為檔案永久保存是一個完整的生命過程,其檔案價值確定離不開鑒定環節,然而,長期以來企業檔案鑒定工作存在著“存而不鑒、鑒而不毀”的現象,檔案鑒定工作如同虛設,因此,重視檔案鑒定工作,明確檔案鑒定工作意義,掌握檔案鑒定工作方法,對優化企業檔案保管質量,全面確定檔案的保管價值,有著十分重要意義,它不僅僅是實現檔案信息化管理,有效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的需要,同時還是檔案利用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1 企業檔案鑒定工作實踐中存在問題
1、缺少對歸檔文件材料的準確性鑒定。檔案是工作活動的原始記錄,但不一定是真實的記錄,這是因為在文件材料的形成過程中,人們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或主觀認識的干擾,有時不能全面反映歷史真實,甚至夸大、縮小或歪曲歷史事實,這在不同歷史時期和不同工作領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檔案工作者不可能也不允許改正檔案材料原件內容,但有責任也有義務對其進行鑒別、評價,以指導利用者。
2、缺乏對歸檔材料的完整性鑒定。歸檔文件材料不完整,是長期存在的普遍問題。據筆者調查,歸檔文件不完整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歸檔材料門類不全。企業除文書檔案外,其他門類的檔案尤其業務檔案大都沒有硬性收集歸檔制度,這就為全面反映其工作活動大打折扣。二是歸檔部門不全。一個單位內各部門的職能不同,產生文件材料的數量不一,不少單位除綜合部門形成的紅頭文件外,其他部門因形成的材料少,往往長時間沒有文件歸檔。三是歸檔文件材料不完整。缺附件、少底稿、丟原件事情時有發生,尤其是科技檔案在這方面表現得更為突出。
3.缺乏對檔案鑒定工作重視。鑒定工作風險大,責任重。檔案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銷毀,無法挽回。現實中,企業面臨的檔案庫存矛盾再大,困難再多,與鑒定失誤相比,責任還是要小得多;只要檔案保存在庫房中,檔案人員就踏實。這不僅代表了一部分檔案人員的心態,也代表了一部分領導的心態。正是這種求穩保守的思想,直接影響著檔案鑒定工作的開展。
4. 缺乏檔案鑒定標準可操作性。在工作實踐中,往往感到現行標準缺乏可操作性。一是基建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短期三個檔次,一般以單項工程為一套,一套基建檔案少則幾十卷,多則上千卷。檔案人員很難在成百上千卷的檔案中,挑選到期的檔案進行鑒定,造成基建檔案的鑒定成為一紙空文。二是檔案保管限期表條款概括性很強,使檔案人員理解的隨意性加大,可操作性減少。例如《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但是在執行中,如果只按照保管期限進行檔案的鑒定與銷毀,而不考慮會計檔案可能涉及的債權債務、稅務等問題,勢必造成誤鑒。
5. 缺乏檔案鑒定工作監管,無制度約束。在我國現行檔案管理法律規章中,沒有關于過期檔案不開展鑒定銷毀應追究責任的條文,致使檔案鑒定工作一直無法納入到檔案管理計劃之中。
2 檔案鑒定工作在企業檔案管理全過程征認識
基于上述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可以看出檔案鑒定貫穿于檔案管理全過程,這一過程可分為若干階段,各階段有其不同價值、作用和特點。檔案收集要鑒定(對文件資料是否歸檔)、整理要鑒定(編排要區分價值)、編研要鑒定(選材要鑒別)、利用要鑒定(審查使用范圍)、保管要鑒定(判斷保管期限)和銷毀檔案要鑒定(失效文件、超限文件),可以看出檔案鑒定應包括檔案價值鑒定、檔案保管期限鑒定、檔案準確性鑒定、檔案完整性鑒定、檔案期滿鑒定等方面,根據鑒定工作是在檔案管理不同階段依次分別展開的特征,筆者將檔案鑒定劃分為前期鑒定和后期鑒定。
前期鑒定是指對文件材料保存價值的鑒定和對歸檔文件材料的準確性、完整性鑒定。因其是在文件材料立卷歸檔階段完成的,處于檔案文件運行前期,所以可將它們統稱為前期鑒定,亦可稱為歸檔鑒定。前期鑒定,一般無需成立專門的鑒定組織,是在工作中順序完成的,只需嚴格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由責任人如立卷人、案卷審核人、歸檔接收人等分工負責,共同把關,協作完成。它主要包括:
1、保存價值鑒定,是指文件材料有沒有保存價值、保存價值大小的鑒別,并依此確定文件材料歸不歸檔、保管期限的長短。
2、準確性鑒定,是指對歸檔文件材料的各種標識的準確性及其所承載的信息的準確性進行甄別評定。前期鑒定中的準確性鑒定,主要是針對工作中因工作疏忽將歸檔文件材料的某些標識如責任者、時間、簽章、竣工章等遺漏丟失或者錯誤,正文與底稿不相符,正本與副本不相符,基建圖物不符,設備圖物不符等等諸多情況的檢查。
3、完整性鑒定。歸檔時,責任人對圍繞某個事件、某項工程、某個設備、某項任務所產生和使用的文件材料的完整性,每一份文件材料頁數、圖幅及底稿的完整性進行鑒別并簽字確認,以確保歸檔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后期鑒定其工作內容包括檔案評價、保管期限鑒定等。需要建立專門鑒定委員會,按特定的程序進行。要體現“為我”性,以我為主,同時體現“兼顧”性,以我為主并非“上下砍光”,就是說,從一個單位的形成來看出,應該確定永久保存的主要是本機關的檔案,是本機關形成的重要文件,對于外來文件,則應在分析來文機關的與本機關的關系的以及來文內容與本機關的職能關系后,再作決定。上級來文,主要看出是否有專指性,專門針對本單位的文件,永久保存。下級機關來文,主要是本單位予以答復的文件為永久保存。
3 做好企業檔案鑒定工作的思路
有了對檔案鑒定工作的認識,針對企業檔案鑒定工作現狀,要做好企業檔案鑒定工作,應做到:
1.更新觀念,提高認識,創精品檔案。做好企業檔案的鑒定工作,首先應從認識上加以轉變,剔除只進不出、多多益善的思想。在具體工作中,應突出重點,集中主要精力保存最有價值的檔案,樹精品意識,建精品檔案。只有這樣,才能在遭遇突發事件時,使最有價值的精品檔案得到及時穩妥的保管和轉移。
2.完善制度,依法鑒定,定期鑒定。企業檔案鑒定工作不能有任何的等、靠、要思想,要充分依據《檔案法》科學制定企業檔案鑒定工作制度,根據企業發展和變化,不斷進行補充和改進,建立由企業主管領導、檔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三結合的鑒定小組,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定期開展檔案鑒定工作。
篇3
20xx年安徽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維護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能力鑒定,是指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醫學專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對勞動者傷、病情況和供養親屬喪失勞動能力情況,進行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鑒定并作出技術性結論的活動。
第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原則;
(二)堅持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三)堅持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
(四)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實行省、市兩級鑒定的原則。
第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范圍:
(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
1、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的鑒定;
2、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鑒定。
(二)工傷確認項目
1、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2、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繼續治療的確認;
3、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的確認;
4、職業康復治療的確認;
5、舊傷復發的確認;
6、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三)因病(非因工)勞動能力鑒定
1、用人單位職工因病(非因工)勞動能力鑒定;
2、供養親屬勞動能力的鑒定。
(四)其他部門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鑒定和確認項目。
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上述全部項目的鑒定。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再次鑒定,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管理的因病(非因工)勞動能力鑒定。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市兩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用人單位及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人員。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省和設區的市應建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財政行政部門、民政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下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和勞動能力鑒定組織工作。
第七條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對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本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規章制度;
(三)受理勞動能力鑒定;
(四)選聘醫療衛生專家,組建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庫,并對醫療衛生專家進行組織管理;
(五)組織交流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經驗;
(六)處理涉及勞動能力鑒定的疑難、爭議案件等。
第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一)承辦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
(二)管理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文書、檔案、印鑒;
(三)承擔勞動能力鑒定方面的政策咨詢;
(四)定期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匯報、請示工作;
(五)辦理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要求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家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選聘。醫療衛生專家庫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
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以保證鑒定結論的客觀和公正。有關工作人員以及參加鑒定的醫學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并提出有關工作人員或醫學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由鑒定經辦機構通知其回避。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二條 申請
(一)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在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30天內,書面向本統籌地區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2、工傷認定結論原件與復印件;
3、被鑒定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
4、被鑒定人的病歷、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等;
5、勞動能力鑒定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用人單位、職工個人及其親屬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再次鑒定申請除提供第一款申請材料外,應提供市級鑒定結論。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負責鑒定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申請人除提供第一款申請材料外,需提供原鑒定結論書。
第十三條 受 理
(一)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能夠提供完整的申請材料的,鑒定經辦機構應予受理,作出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應在15日內補齊(特殊情況者,經批準可延長15日),在規定期限內無法補齊材料的,退回申請材料,不予受理。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鑒定或確認工作時限內。
(三)鑒定經辦機構應對被鑒定人的病歷、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等進行預審,如相關材料不能滿足鑒定要求,根據專家的預審意見,由鑒定經辦機構通知被鑒定人到指定的醫院進行檢查或診斷。被鑒定人應予以配合,否則,視為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四條 鑒 定
(一)受理鑒定申請后,勞動能力鑒定經辦機構應從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按科別隨機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分別提出鑒定意見。
專家提出的臨床診斷病種名稱及檢查的體征結論,應與國家標準中的病種名稱及檢查的體征相對一致。
被鑒定人受傷時診治的專家,不能作為被鑒定人的鑒定專家。
初次鑒定專家不得參與同一被鑒定人的再次鑒定。
被鑒定人應到達鑒定現場。被鑒定人第一次無故不到造成鑒定結論無法按時限作出的,由被鑒定人承擔責任。第二次無故不到的,申請人為受傷職工的,視為自動放棄鑒定申請;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視為被鑒定人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
(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醫療專家意見進行審定,并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市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第十五條 送 達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并注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被鑒定人因鑒定需要在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的醫學檢查、診斷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醫學檢查、診斷的費用按工傷醫療費用列支。
第十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費用于以下項目支出:
(一)醫療衛生專家的勞務費和交通費;
(二)勞動能力鑒定的場地租賃費;
(三)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的文書和材料的制作費;
(四)勞動能力鑒定業務培訓費、會議費;
(五)勞動能力鑒定疑難案例分析所需費用;
(六)與勞動能力鑒定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在鑒定工作中發現有關工作人員、鑒定專家和其他參與鑒定的人員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均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查實提供虛假鑒定材料或被鑒定人偽裝病情的,分別按下列情況處理:
(一)提供虛假鑒定材料,取消本次鑒定資格并要求補充材料待下次鑒定;
(二)申請市級鑒定,被鑒定人偽裝病情的,作出無級別結論;
(三)申請再次鑒定,被鑒定人偽裝病情的,申請人為用人單位,作出無級別鑒定結論;申請人為非用人單位,維持市級鑒定結論;
(四)已經作出鑒定結論的,撤消本次鑒定結論并重新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對送達的鑒定結論不服并拒絕簽收的,造成工傷職工待遇得不到及時支付,工傷職工申請仲裁前的時間視為停工留薪期。
篇4
(一)新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對文檢鑒定工作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應當指出的是新刑事訴訟法在證據一章,開篇就對證據的定義進行了修正,指出證據是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而舊法對證據的定義進行界定時,采用了事實說,指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這樣單純強調證據的真實性,容易導致意識上過分側重證據的真實性價值,而忽略了證據的合法性價值。隨著新刑事訴訟法的實施,證據的定義,由事實說改變為材料說,就強調了對證據材料進行質證、進行博弈、進行推敲的重要性,強化了證據意識。
此外,新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定義,理清了證據材料和證據之間的邏輯關系。換句話說,只有證據材料符合合法性、客觀性、真實性,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在邏輯上的一個簡單的復言命題結構,就促使文檢鑒定工作必須遵循合法性、客觀性和真實性的要求,在此應當著重指出的是,證據材料的合法性不僅是指實體合法,更強調程序的合法。新《刑事訴訟法》第54條已經明確指出,在收集物證、書證過程中,違反法定程序,對司法公正產生嚴重影響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否則,對該證據予以排除,這就昭示著在程序層面增加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二)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對文檢鑒定工作的客觀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文檢鑒定工作體現著主觀性與客觀性的有機統一。主觀性表現在鑒定人員通過經驗、技術、科學方法對送檢材料進行鑒定,是基于主觀能動性的思考;客觀性表現在,鑒定過程中鑒定人員要嚴格按照客觀材料的特征進行總結,邏輯方法上體現為“樣本―檢材―意見”的邏輯三段論的特質,這一過程中有歸納,亦有演繹。應當注意的是,文件鑒定的價值在于使得主客觀相統一,使得客觀證據材料能夠與主觀判斷或心證有效銜接,讓客觀證據材料講話。鑒定意見表述的內容是作為遞交法庭,決定法官能否形成內心確信的素材。因此,就應確保鑒定人員不知曉待檢證據材料的證明內容、證明目的以及證明力,確保在進行文檢鑒定時,送檢材料信息的封閉性。“特修斯之船”[1]思想實驗告訴我們,隨著時空變更在邏輯上已經不再是案發時的原始證據材料,因此,要求最大限度的保持信息封閉,鑒定人員不得接觸案情,并且嚴格按照《刑事技術人員工作守則》,嚴格保守案情機密。
(三)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對文檢鑒定工作的真實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體現在在證據種類中,由“鑒定結論”向“鑒定意見”的轉變,彰顯了刑事訴訟的德性,旨在讓文檢鑒定成果經過反復論證、反復推敲,確保作為定做量刑的證據,能夠經得住歷史的檢驗。舊法采用“鑒定結論”的概念,作為文檢鑒定工作載體的定義,就容易造成司法人員對鑒定結論的偏信。不利于在博弈過程中發現真實,使得司法人員怠慢對于鑒定結論的重復評價,進而影響司法公正。新刑事訴訟法將“鑒定意見”回歸證據材料的本位,體現了對控辯雙方平等武裝的一種尊重,更有利于發現真實。
二、主動審查文檢鑒定工作,積極應對新刑事訴訟法實施
鑒于文檢鑒定工作是主觀性與客觀性的有機統一,鑒定人的主觀因素若是發揮得當的話,不僅可以正確識別送檢材料做出正確鑒定意見,還可以發揮主觀能動性,促進案件的偵查,提高訴訟效率。然而,主觀因素是一把雙刃劍,如果發揮不當,就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甚至影響司法公正。主觀性還體現在鑒定過程中蘊含的嚴密邏輯演繹與歸納,而不是簡單地對送檢材料進行白描。這個推理過程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技術要求,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主觀性的運用不當。為避免在文檢鑒定過程中出現主觀性的偏差,就要采取主動審查的方式,來積極應對新刑事訴訟法的實施。
(一)法律層面的審查
1.鑒定人員回避。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鑒定人員的回避制度,并且整章規定均適用于鑒定人。為了確保控辯雙方的平等武裝,體現訴訟的公平價值,就應當讓控辯雙方對鑒定人的信息予以了解,可以有的放矢的申請回避。鑒定意見具有證據屬性,關系案件定罪量刑,這就要求鑒定人員應當居于中立,不夾雜任何主觀情感,出具鑒定意見。如果鑒定人與案件之間存在利害關系,鑒定人應當回避,否則,其鑒定意見因不具有客觀性、合法性,進而影響真實性,而不被采納為證據使用。因此,鑒定人員應當主動回避,配套鑒定人員信息適當公開,讓訴訟參與人能夠充分行使權利,申請回避。這樣主動與被動相結合的方式對鑒定人員的回避予以審查,確保文檢鑒定的客觀性。
2.鑒定程序合法。程序的價值在于制約,通過相互之間的制約來實現公平正義。有違程序,就會對程序的制約作用產生影響,就會進一步影響公平正義的實現。這就要求排除任意性,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文件檢驗工作細則》開展文件檢驗工作,委托鑒定、受理申請、鑒定過程都應當嚴格遵守程序規范,受到正當程序的制約,以此保障鑒定意見的客觀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違反程序規定,就要依法承擔程序違法性制裁。因此,為確保鑒定意見的合法性,就應當主動對鑒定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避免程序違法性制裁,而導致鑒定意見被排除。
3.鑒定人員資質。如前文所述,文檢鑒定活動是主觀性與客觀性對立統一的證明活動,鑒定人員的主觀因素直接制約著鑒定活動的效果。從事鑒定活動的人員必須具備法定資質,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技術人員鑒定權管理暫行規定》,并且應當建立健全定期考核,綜合考評的長效機制,確保鑒定人員始終保持與時俱進的鑒定能力。并將考核情況以及資質情況予以公示,以匹配回避制度,保障鑒定活動有序進行。
(二)技術層面的審查
1.鑒定材料充分。鑒定意見是通過鑒定材料進行提煉、歸納與總結而成。由此可見,鑒定意見是否客觀、真實、合法,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送檢材料的數量和質量。例如筆跡鑒定,通過將送檢材料的筆跡特征與樣本相比對,進而通過歸納相同點、差異點,形成鑒定意見。這就要求所提供的樣本數量足夠提煉出可以顯現書寫人的運筆特征及書寫習慣,并從中選擇出書寫條件較為穩定的樣本。更為關鍵的是,在“樣本―檢材―意見”三段論演繹過程中,樣本作為三段論中的大項,要合理周延。因此,在技術層面進行審查的前提是有足夠數量和質量的樣本,以確保鑒定意見的科學性。
2.鑒定依據科學。文檢鑒定的過程是邏輯演繹的過程,通過嚴謹的三段論來實現“樣本―檢材―意見”的演繹
貫穿這一過程的,應當以科學的認識為依據。雖然文檢鑒定工作是主觀與客觀的統一,但是科學的鑒定依據一方面依仗主觀經驗與知識,另一方面要依照規律,規律雖然是主觀的總結與歸納,但它卻呈現出客觀的性質。因此,應當依照客觀規律和普遍認同的經驗總結作為鑒定依據。同時,鑒定人員在出具鑒定意見時主觀上應當達到內心確信的標準。
綜上所述,應對新刑事訴訟法的實施,鑒定人員應當充分認識到鑒定意見將受到程序的制約,進而清醒認識到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客觀性與證據材料之間的邏輯關系,嚴格按照邏輯三段論來實現“樣本―檢材―意見”的演繹,確保鑒定意見的有效性。通過法律層面和技術層面的雙重審查機制,做好新舊刑事訴訟中文檢鑒定的轉變與對接。
篇5
【關鍵詞】工程造價;司法鑒定;鑒定意見書
一、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定義
建設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在訴訟活動中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區及直轄市等地方政府頒布的工程造價定額標準及相關文件及運用工程造價方面的專門知識,對訴訟案件中所涉及的與建設工程造價有關的糾紛進行鑒定并出具結論的活動。
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1]23號《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中第一章第三條中明確規定:1、合法、獨立、公開;2、客觀、科學、準確;3、文明、公正、高效。
三、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程序
3.1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委托
委托人須在雙方當事人均在場的情況下,公開搖號抽取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機構,并征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后,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書。委托書的內容包括受委托單位名稱、委托事項、鑒定要求(包括鑒定時限)、簡要案情、鑒定材料。
3.2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受理及咨詢人所需遵守的規定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受理,必須以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義接受委托。凡接受司法機關委托的司法鑒定,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鑒材料,不接受當事人單獨提供的材料。工程造價咨詢人所需遵守的一般性規定如下:
1、程序合法。工程造價咨詢人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服務,除了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應按仲裁、訴訟程序和要求進行,并符合國家關于司法鑒定的規定。
2、人員合格。工程造價咨詢人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應指派專業對口中、經驗豐富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承擔鑒定工作。
3、適當回避。接受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或造價工程師如是鑒定項目一方當事人的親屬或人、咨詢人以及其他關系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應當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鑒定項目委托人以該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須回避。
3.3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實施過程
1、先確定鑒定方案,司法鑒定機構在接到所有委托人的鑒定材料后,要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對送鑒材料認真研究,了解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和委托方的鑒定要求,結合工程合同和有關規定提出鑒定方案,鑒定方案的選擇將直接影響鑒定結果。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23號《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條規定:一般的司法鑒定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疑難的司法鑒定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主鑒定人應根據委托人的鑒定期限,安排好鑒定的具體時間。
3、對受托工程造價鑒定人依據進行取證
(1)所需收集的鑒定材料;
工程造價咨詢人進行工程造價鑒定工作,應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鑒定資料。
1)適用于鑒定項目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規范、標準、定額。
2)鑒定項目同時期同類型工程的技術經濟指標及其各類要素價格等。
3)工程造價咨詢人收集鑒定項目的鑒定依據時,應向鑒定項目委托人提出具體書面要求,其內容包括:
①當事人的訴訟狀與答辯狀、法庭庭審調查筆錄等卷宗;
②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及其附件;
③立項的項目提供工程立項批文及投資估算表;
④招投標項目要提供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答疑文件、會議紀要及其他相關文件;
⑤承包人的營業執照、施工資質等級證書;
⑥工程預(結)算書;
⑦當事人雙方認定的施工圖紙、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技術核定單、現場鑒證、相關施工記錄;
⑧經建設單位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年度形象進度記錄;
⑨竣工的項目要提供當事人雙方認定的工程竣工驗收證明、竣工圖紙;
⑩當事人雙方認定的其它與工程造價鑒定有關的其他資料。
工程造價咨詢人在鑒定過程中要求鑒定項目當事人對缺陷資料進行補充的,應征得鑒定項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協調鑒定項目各方當事人共同簽認。
(2)現場勘驗。
根據鑒定工作需要現場勘驗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應提請鑒定項目委托人組織各方當事人對被鑒定項目所涉及的實物標的進行現場勘驗。
勘驗現場應制作勘驗記錄、筆錄或勘驗圖表,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經過、結果,由勘驗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單確認。對于繪制的現場圖應注明繪制的時間、測繪人姓名、身份等內容。必要時應采取拍照或攝像取證,留下影像資料。
鑒定項目當事人未對現場勘驗圖表或勘驗筆錄等簽字確認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應擔提請鑒定項目委托人決定處理意見,并在鑒定意見書中作出表述。
4、根據相關的資料計算工程量、套取相關的定額(或清單)及計取材料價差要做到準確合理。
工程造價咨詢人在鑒定項目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應根據合同約定進行鑒定,不得任意改變雙方合法的合同。工程造價咨詢人在鑒定項目合同無效或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根據法律法規、相關國家標準和清單計價規范的規定,選擇相應專業工程的計價依據和方法進行鑒定。
3.4 鑒定期限的延長
工程造價咨詢人應在委托鑒定項目的鑒定期限內完成鑒定工作,如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內完成鑒定工作時,應按照相應法規提前向鑒定項目委托人申請延長鑒定期限,并在此期限內完成鑒定工作。
經鑒定項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鑒定項目當事人提交、補充證據,質證所用的時間不應計入鑒定期限。
3.5 出具鑒定意見書
工程造價咨詢人出具正式鑒定意見書之前,可報請鑒定項目委托人向鑒定項目各方當事人發出鑒定意見書征求意見稿,并指明應書面答復的期限及其不答復的相應法律責任。工程造價咨詢人收到鑒定項目各方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書征求意見稿的書面復函后,應對不同意見認真復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鑒定意見書。
司法鑒定機構完成司法鑒定后,應出具正式的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書是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實施的最終結果,是委托人要求提供的重要判決依據,因此司法鑒定意見書必須概念清楚、觀點明確、文字規范、內容詳實。鑒定意見書應加蓋鑒定單位的公章、資質章及注冊造價師印章(不少于三人),鑒定意見書的份數可按委托人要求,一般為伍份。鑒定意見書的內容應包括:
1、案情概況。主要介紹建筑工程規模、施工工期等情況。
2、鑒定事項。主要介紹造價糾紛的原因,委托方及委托鑒定的要求。
3、鑒定依據。詳細地列出鑒定所依據的基礎資料,如施工合同、施工圖紙、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執行的計價依據、材料價格、現場勘驗記錄、案情調查會議紀要等等。
4、鑒定說明。即鑒定依據的說明,如采用的定額、取費類別、材料價格、施工形象進度等等;對有爭議部分的實質性問題,根據送鑒材料、現場勘驗記錄和有關政策規定。
5、鑒定結論。根據鑒定要求,明確列出屬于鑒定范圍內的工程造價鑒定結論,并列出適合各專業造價、單方造價、主要材料消耗量的鑒定造價匯總表。
6、鑒定書。詳細說明鑒定結論的構成,包括工程造價匯總表、單項工程造價匯總表、取費表、工程量清單計價表及主要材料表等。
7、其它附件。應附上鑒定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鑒定人員證書等復印件,及現場勘測記錄、照片等。
8、其他需說明的事宜。
3.6 出庭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人執業時,應履行“依法出庭參與訴訟”的義務,這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是訴訟活動的需要,也是司法鑒定人支持自己出具的鑒定結論的需要。如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審理該鑒定項目的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
對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人出庭的一般要求:
1、鑒定人應當按時出庭
2、應攜帶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資格證明,開庭時,應當出示。
3、應攜帶已出具的有關司法鑒定報告及資料。
篇6
一、建立了規范的案件收辦結程序
為進一步規范對外委托司法鑒定工作流程,我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精神建立了統一立案、統一編號、統一辦理的“三統一”的工作程序,對司法技術輔助工作從立案、辦理到歸檔的整個流程做出了詳細規定,實現了這項工作的規范化管理。我科設專人負責辦理立案審查登記,經審查,材料齊全,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并填寫立案登記表。對委托事項不明,材料不齊全的退回庭室進行補充。對應當提供鑒定評估所依據的書面材料發現未經雙方當事人質證的,及時退回業務庭進行質證,防止因鑒定依據的證據材料未經質證、認證,導致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而引起重新鑒定程序,我科自實行“三統一”工作程序以來,從未出現過一起因為工作程序不當而導致當事人上訴、上訪案件的發生。
二、建立了順暢的信息交流機制
為了委托鑒定案件能夠順利辦結,我科在審判執行人員、雙方當事人和中介機構之間建立順暢的信息交流平臺,比如對我院審判或執行案件需要解決的問題及當事人的合理訴求向受委托中介機構作充分說明,又對中介機構委托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情況和問題及時向審判執行人員或當事人進行反饋,保證案件的正常審理或執行,實現了案件當事人的合理訴求。建立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既確保審判、執行部門需要委托的案件及時委托,最大程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加大了對委托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力度,提高了我科的委托工作質量。另外為確保鑒定質量,我科人員在工作中還與中介機構鑒定人員共同查資料、出現場,主持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進行質證,一次不行兩次,三次,直到雙方當事人能夠認知認同,達到了社會效果和司法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嚴格規范管理,縮短鑒定周期
我科在對外委托司法鑒定工作中,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科學"的基本原則,在鑒定機構的選定、督辦、送達等工作中,完善工作制度,狠抓工作落實,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為提高工作效率,我科對審計、鑒定、評估、拍賣等活動分別限定了完成期限,要求技術科工作人員對司法鑒定機構的工作進行協調督辦,確保案件在限期內完成,為此我科實行定期排查制度,催辦制度,即對在辦鑒定評估案件,每周排查一次,詳細了解鑒定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掌握和解決鑒定中出現的問題,對鑒定周期長的及時了解原因,提示鑒定人員,提高工作效率,并跟蹤催辦,如果司法鑒定機構無故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技術科承辦人員就要承擔責任,極大的縮短了鑒定周期,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篇7
⑴、保持科學、獨立。公正,高效的原則。
科學、獨立、公正、高效是我們做好司法鑒定工作最根本的原則。“科學”的含義就是實事求是地用科學的知識敘述或者是描繪出事實的本質,也就是說專家要通過自己的學術知識水平,對有關材料進行分析,判定有關材料所能證實的事實,并對所要解決的問題提供結論性意見。這就要求我們專家不僅專業知識要對口,而且在分析調查材料中要極其仔細和認真。尤其對結論性意見要反復推敲,慎重定稿。“獨立”就是要求我們專家的鑒定不受任何外界干擾,獨立的表達自己的意見。我們知道,鑒定結論是鑒定專家經過勘驗和技術分析,綜合有關科學知識而做出的,也就是根據客體檢驗的結果,對照相關依據做出的科學的判定。因此首席專家組長的意見是十分重要的。“公正”是指我們要求對不同委托的當事人鑒定要一視同仁。不論是省內省外、國營、事業還是民營,還是本地外地的,他們在委托鑒定業務的地位上是平等的。我們接受的鑒定中,有不少來的熟人、親戚、朋友的說情和傳話。因此,公正公平的原則顯得尤其重要。“高效”是指人民法院在下達鑒定委托是有時間要求的,而我們的工作又是根據專家的時間來安排的。如不能科學安排時間,就不能按時做出鑒定報告。因此我們把法院的要求和專家的時間放在首位,許多鑒定的時間都安排在周末或節假日。我們的工作人員要犧牲自己許多休息時間,雖然沒有一分錢加班費,但大家都毫無怨言。
⑵、保持對司法鑒定保密的原則
保守司法鑒定的秘密,是保證司法公正的保護當事人合法利益的一條重要原則,也是鑒定人的義務之一,任何鑒定都有一定的保密范圍。有些情況是不能泄露的,非凡是透露鑒定過程和有關證據情況,鑒定的結果文件報告應首先送交委托法院。
⑶保持實事求是,注重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
2.鑒定的步驟與程序“中央”在接交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項目后,首先是根據委托鑒定項目涉及的專業領域與本專業有關的學會聯系,落實和聘請本專業對口的專家。成立項目專家組。由學術水平較高的專家任鑒定項目的組長,并制定出鑒定方案和鑒定時間安排表。專家組在進行案卷分析和去現場勘驗詢問調查后,由專家組長根據調查情況寫出初步的鑒定報告,經專家組討論修改后,將初步的鑒定報告寄給雙方當事人,限期提出申訴意見。專家組在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述意見進行分析修改后,最后定稿,按程序將鑒定報告送達法院。
篇8
一、建立工傷認定聯席會議機制。成立由市人社局工傷保險處牽頭,市、區人民法院和市法制辦、市總工會等部門參加的工傷認定聯席會議機制,定期通報工傷案件查辦進展情況,統一工傷認定政策把握尺度,研討交流工傷認定疑難問題和典型案例,協調解決在制度運行和工傷認定鑒定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二、建立工傷案件協審機制。建立由市人社局工傷保險處、政策法規處、調解仲裁處、勞動關系與監察處、仲裁院等部門參加的工傷認定協審機制,負責對全市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協審工作。同時區(除贛榆區)工傷認定部門所辦非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在作出認定前要到市人社局工傷保險處進行審核。
三、建立工傷認定行政、經辦部門聯辦機制。在工傷案件調查認定工作中,建立工傷經辦機構提前介入機制,經辦機構與工傷認定部門共同參與工傷案件的調查取證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庭審應訴工作。
四、規范工傷案件調查核實程序。工傷認定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應對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供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對事故案情事實不清或存在疑點的,應實地調查采集、核實證據,不能簡單地以用人單位未舉證為由而不經核實便做出工傷認定決定;對醫療診斷證明描述的傷情部位不完整或不清晰的,應要求受傷職工或用人單位提供醫療機構出具入出院記錄、手術治療情況等完整明確的傷情部位診斷證明,不得用疑似診斷表述傷情部位;對申報材料難以確定職工傷殘是否與工傷存在因果關系的,應按照《關于工傷認定中職工傷殘與工傷因果關系確認問題的處理意見》(勞社醫〔2008〕2號)要求確認因果關系后,依法作出是否工傷的決定。
五、規范工傷認定主動糾錯程序。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后,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認定工傷決定書載明的傷情部位存在錯誤或遺漏的、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查發現原認定工傷決定書有誤的、或工傷職工傷殘與工傷因果關系確認后需要對認定工傷決定書進一步補充的,作出工傷認定的工傷認定部門應及時撤銷原認定工傷決定書,并重新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
六、規范文書送達制度。一是規范送達形式。一般采用直接送達,送達時應要求簽收人寫清姓名、職務及身份證號碼,留置送達的,可邀請基層組織或工會組織人員見證;路途遙遠或其他原因不能直接送達的,可采用郵寄送達,并向郵政部門索取回執;以上方式均不能送達的,方可采用公告送達,但必須記明采用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二是規范送達內容。案件受理后,應向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送達《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同時還應送達《工傷認定申請書》副本、《工傷認定申請舉證通知書》及空白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
七、依法開展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全市轄區內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各縣區人社部門應協助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收取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材料、通知勞動能力鑒定安排信息、協調勞動能力鑒定地點、維持鑒定現場秩序等事宜,但不得從事整理勞動能力鑒定資料、抽取及通知勞動能力鑒定專家、組織勞動能力鑒定體檢及勞動能力鑒定專家評審會、制發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保存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檔案等行為。在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中,對拒絕調查、拒不提供相關情況、不服從安排以及不配合檢查、偽裝病情、弄虛作假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有權作出相應的處理,直至退回申請資料,終結勞動能力鑒定。經兩次通知拒不參加勞動能力鑒定的,視為放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退回申請材料。
篇9
一、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的職責:
考評員按職業技能鑒定所、站職責分別負責技術等級的考核、評審以及技師、高級技師資格考核評審。
二、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任職條件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在本地區本行業工種(專業)中有較高威信。
3.有本工種工齡十年以上,有豐富的專業理論知識和較高的操作技能,并必須具備技師、高級技師或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
4.經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資格培訓合格,取得《江蘇省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資格合格證書》。培訓的主要內容是:考評員的職責、職業技能鑒定的工作規程、方式、方法、技術等級標準(技師任職條件)、評分標準、工作守則,以及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知識。
考評員資格培訓由相應的勞動行政部門實施。
三、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資格申報和審批
1.申報程序。由本人所在單位推薦、或行業主管部門提名,征得本人所在單位同意,填寫《江蘇省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資格審批表》,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送相應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2.申報材料。本人學歷證明,《技術等級證書》、技師或高級技師合格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以及證明本人工作業績,技術革新等方面的貢獻和成果的材料。
3.核準權限。考評員資格由相應的勞動行政部門核準。
4.資格證書。經批準取得考評員資格的,由批準的勞動行政部門發給相應的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資格證書、胸卡。資格證書、胸卡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按勞動部統一式樣印制。
四、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管理
1.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由相應的勞動行政部門綜合管理。勞動行政部門應建立考評員檔案。
2.考評員要嚴格遵守考評員工作守則、考核規程、考場規則。
篇10
【關鍵詞】筆跡樣本;質量問題
筆跡樣本是指被鑒定人在案件發生之前,在日常工作、學習和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筆跡材料。筆跡檢驗是通過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之間的兩相比較進行的,而提取滿足一定要求的樣本筆跡是對筆跡進行比較檢驗的基礎。筆跡樣本的真實性及對書寫人書寫習慣反映的可靠性,是鑒定結論正確與否的關鍵。
1.筆跡樣本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在受理筆跡檢驗時常收到的筆跡樣本是:交待材料、檢查材料、檔案材料及在問話筆錄上的簽名字跡等,這些筆跡的可比性、充分性一般達不到檢驗鑒定的需要,難以符合進行比較檢驗樣本的質量要求。
存在這些問題,有以下幾個原因:
(1)辦案部門送檢人對筆跡檢驗知識了解不多,錯誤地認為只要有嫌疑人的筆跡樣本就可以了,文檢人員會通過特定的手段及儀器就可以給出鑒定意見。
(2)有的送檢人則是不知道要收集什么樣的樣本,把案件材料送來,提出鑒定要求后,才考慮收集嫌疑人的筆跡樣本。而文檢人員由于對案情不了解或者實踐經驗不足,在收集和補充筆跡樣本的技術指導上容易出現偏差。
(3)偵查初期案情不明,材料不多,一些客觀因素限制,使收集筆跡樣本受到一定的制約。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送檢筆跡樣本材料質量不高,達不到時驗要求,致使檢驗鑒定工作無法進行的情況并不少見。
2.筆跡樣本收集的要求
筆跡樣本是根據筆跡檢驗需要而收集的反映嫌疑人書寫習慣和書寫技能的文字材料。
筆跡樣本的質量要求:(1)必須是嫌疑人親筆所寫;(2)與檢材字體基本一致,書寫速度接近、書寫條件相似;(3)應有不同時期的筆跡材料;(4)有足夠數量的相同單字。
筆跡樣本必須滿足以下幾點:
(1)可靠性,這是樣本符合質量的前提條件,經調查核實可靠的樣本才能作為鑒定依據,所謂可靠性,是指它必須是經過認真調查核實,確認是嫌疑人親筆書寫的筆跡。
(2)充分性,這是樣本符合質量的數量的要求,是充分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的必要條件,所謂充分性,是指樣本應有足夠數量,并是比較充分地包括了檢材上一定數量的相同字或相同的偏旁部首。一般來說,筆跡樣本材料愈多,愈能充分地反映檢材中可能利用到的特征。同時,也只有樣本數量充分,才能夠暴露出嫌疑人的書寫習慣,使鑒定人全面利用各方面的特征,為鑒定提供充足的依據。對于少量字、偽裝筆跡和對于嫌疑人書寫習慣具有多樣性的筆跡檢驗,收集和補充到數量充分的筆跡樣本尤為重要。
(3)可比性,這是樣本符合質量要求的根本條件,是評價樣本質量高低的主要依據。所謂可比性,是指樣本與檢材筆跡在反映客體特征的范圍和形成條件上盡可能相似,為檢驗創造良好的比較鑒定條件。筆跡樣本的書寫條件與特證筆跡形成條件相近,是指書寫速度、字體、文件體裁、書寫工具等方面盡量與檢材筆跡相似。
3.如何收集到符合質量要求的樣本
收集案前筆跡樣本 重點從以下兩方面收集:一是向被鑒定人的單位借用其在工作中可能留有其本人筆跡的材料,包括其個人檔案,留在銀行的支票、存款單、取款單,各種票據,以及會議記錄、總結、匯報、答卷、有其簽名的合同等。二是可以收集被鑒定人在平時生活交往中書寫的筆跡材料,包括日記、電話本、個人的記帳單、借條、欠條、信件等。收集時一定要弄清楚這些材料上的筆跡,哪些是被鑒定人親筆書寫的,哪些是其他人書寫的。
筆跡樣本是根據檢驗需要而收集的嫌疑人的筆跡。這個定義確定了筆跡樣本的兩個方面內涵:一是筆跡樣本是根據比較檢驗的需要收集的筆跡;二是筆跡樣本必須是與送檢物證筆跡有特定內在聯系的嫌疑人筆跡。從收集和補充樣本的角度分析,能夠把這兩者聯系起來的是該檢材筆跡所涉及的案情和嫌疑人的具體情況。所以,為使鑒定人能夠科學、準確地作出鑒定結論,送檢人應當向鑒定人提供有關的案情材料及包含嫌疑人自然情況相應材料,以供鑒定人在檢驗鑒定中分析使用。
經過對送檢檢材筆跡的分析,對案件情節及嫌疑人具體情況的了解,我們就可以對嫌疑人進行分析畫像,找出嫌疑人是否具有檢驗所需的樣本的可能性,再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收集樣本的方法、步驟。按照筆跡樣本可靠性、充分性和可比性的質量要求,有針對性地收集嫌疑人的平時樣本(包括案前樣本、同期樣本和案后樣本)、實驗樣本、空間分布樣本。
對于要求送檢人補充樣本的,文檢員應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如果技術人員認為有必要自已去收集補充樣本,則請送檢單位協助。在收集樣本時,一般應秘密進行,盡量避免使嫌疑人覺察,發現我們的意圖,確保樣本的準確、可靠。 [科]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