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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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融資租賃;發展歷程;監管現狀;比較研究

一、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發展歷程

(一)融資租賃業的起步階段

80年代初期是融資租賃公司的起步階段,這個時期的租賃公司通過銀貿結合,合資和內資并存,成為我國引進外資的重要渠道,是外國投資者了解中國市場和參與中國投資的重要窗口。具體發展階段為:1980年初,我國借鑒日本、歐洲租賃業發展的經驗,并結合中國國情開辦了第一批融資租賃業務。1981年4月,中日合資的中國東方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和內資機構組成的中國租賃有限公司正式成立。80年代中期,開始設立金融機構性質的金融租賃公司。該階段的融資租賃業務為促進企業技術改造和引進外資、引進先進設備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融資租賃業的調整階段

90年代中后期,因面臨著國內金融機構的整頓、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國內信用環境的惡化、金融分業經營的轉變等客觀因素,中國融資租賃業的發展進入停滯期。因外部金融環境和租賃業自身經營管理的影響,合資租賃公司受到欠租問題的困擾,紛紛停止業務,部分公司甚至進入清算期。隨著90年代末欠租問題的解決和對老公司經驗教訓的吸取,新成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和合資租賃公司重新按市場經濟規律運作,減少了欠租困擾,開始了新的發展里程,進入穩步發展階段。

(三)融資租賃業的快速發展階段

90年代末,融資租賃業經過清盤和整頓開始走出困境,逐步形成成熟的經營理念和管理體系,并廣泛得到金融、法律、企業等理論界的重視,進入理論與實踐相輔相承的有序發展階段。這個時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等,標志著融資租賃業務的完善。

二、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現狀

(一)融資租賃業的股東形式

股東背景是支持融資租賃業發展的一個關鍵因素,直接決定著租賃公司的信用水平和資金保障。我國融資租賃公司的股東主要分為三類:銀行業機構、生產廠商、外商投資。各類股東具體來看:

1.銀行業機構股東

伴隨著2007年《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出臺,金融租賃公司在我國興起。該類公司主要是銀行參與投資設立,并由銀監會負責審批和監管。其特點是具有雄厚的資本實力,注冊資本金均高于1億元的最低標準,達到2040億元的水平。因此,有銀行股東背景的租賃公司依托資金優勢,比較容易占領市場份額,形成良性經營循環。

2.生產廠商股東

自2004年起,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開始試點設立制造企業和服務企業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進一步提高產品的銷售和使用效率。該類公司主要依托其股東的生產實力和客戶資源,為租賃客戶提供完整的產業鏈服務和專業技術支持,可滿足客戶多元化的租售需求。

3.獨立股東

外商投資的租賃公司一般是不同于銀行和生產廠商的獨立股東。因其經營管理的經驗比較豐富,競爭優勢比較明顯,也成為迅速發展壯大的租賃公司類型,并為我國的租賃業注入了先進的理念。但是外商獨資和中外合資的租賃公司存在本土化融合和文化沖突的問題,成為阻礙其發展的一個制約因素。

(二)融資租賃業的監管現狀

融資租賃業是一向資金密集型業務,其快速健康發展需要監管部門的有效管控,這不僅有助于提高行業的發展潛力,還有助于防范化解系統性風險。綜合借鑒各國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需要,融資租賃業的監管主要包括市場準入、資產負債比例和主營業務比例等內容。目前我國對融資租賃業務的監管部門是銀監會和商務部。

1.主體資格

國內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分為三類:一是金融租賃公司。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二是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根據《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的規定,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是指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的形式設立從事租賃業務、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商務部是外商投資租賃業的行業主管部門和審批管理部門;三是融資租賃企業。根據《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融資租賃企業是指根據商務部有關規定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

2.租賃財產和經營范圍

在租賃資產方面,《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融Y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規定租賃財產應當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由此可見軟件不適用于融資租賃范疇。

在經營范圍方面,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和同業拆借,融資租賃企業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范圍不包括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同業拆借等金融業務。

3.注冊資本和風險資產

金融租賃公司要求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融資租賃企業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無注冊資本要求;金融租賃公司無風險資產上限要求,融資租賃企業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要求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

三、國外融資租賃業比較研究

(一)國家政策比較研究

國家政策對融資租賃業的發展起著重要作用,不僅可以規范經營環境、減少市場風險,還可以調節融資成本、促進產業結構優化、支持引進外資技術。發達的融資租賃市場離不開國家政策的支持,具體來看可采取的政策有以下方面。

1.稅收政策

一是推行減稅政策,即購置租賃資產可減免部分稅款,減少出租人的財務費用,節約承租人的租金。二是推行加速折舊政策,即允許對租賃設備采取加速折舊法,將相應稅費遞延支付。三是推行利息費用成本化政策,即將出租人購買租賃資產產生的利息或承租人分期償付的租金計入成本,降低所得稅負擔。

2.財政補貼政策

對于國家鼓勵發展的項目,由政府向承租人發放財政補貼,通過國家承擔租賃津貼的形式降低承租人的租金成本。在此情況下,承租人可大幅節約財務費用,僅支付扣除補貼后的差額部分,以此支持重點項目投入力度。

3.信貸政策

部分國家通過放寬信貸支持政策,提高融資租賃公司的籌資能力,為租賃公司提供流動性保障。如對融資租賃公司實行低利率的貸款政策,放開資本市場的直接融資工具,放寬發行租賃債券的條件等。通過多種流動性工具解決為融資租賃企業提供穩定的現金流。

4.保險政策

部分國家對融資租賃公司實施政策性保險,對其可能遭受的政治風險、違約風險等特定風險提供保障,以確保租賃公司的經營安全。具體包括實行差別化的租金賠付政策、對小企業實行免擔保人政策、提高部分項目的賠付率政策等。

5.市場準入

各國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準入制度有所不同,具體包括審批制和注冊制兩類。隨著租賃市場的日益完善和租賃業務的發展壯大,部分國家將審批制改為注冊登記制,逐步放寬租賃公司的市場準入條件,提高租賃公司的市場活力。

(二)法律制度比較研究

現代融資租賃起源于20世紀50年代,1988年頒布的《國際融資租賃公約》正式以法律形式加以確認。我國的融Y租賃業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目前尚無專門的融資租賃法,僅有對租賃交易的簡單法律規定,融資租賃業務的相關法律問題值得深入探討。

1.融資租賃的定義

各國法律對融資租賃的定義并未統一,部分國家傾向適用民法中租賃合同的內容。融資租賃業務兼具“金融業務”和“租賃業務”的性質,在實踐中通常涉及承租人、出租人、供貨人三方當事人,且包含租賃和買賣兩種關系,因而可在融資租賃定義中約定三方的權利義務,并對兩種合同關系做出界定。如西班牙對融資租賃做出如下定義:融資租賃合同包含動產或不動產使用權的轉讓和周期性租金安排;融資租賃合同包含承租人在租賃期滿獲得租賃物的優先選擇權。

2.租賃物的范圍

各國法律對租賃物的范圍都基本涵蓋了動產和不動產兩個方面,部分國家排除了用于消費目的商品。我國實踐中,因土地是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土地不能納入租賃物。對于具有所有權性質的房產而言,企業有借助融資租賃工具獲得使用權和最終所有權的意愿,可隨著融資租賃業的發展逐步考慮將其納入租賃物范圍。

3.取回占有權

各國租賃界普遍認為,租賃物的所有權在租期內歸出租人所有,但租賃物的取回占有權沒有統一規定。取回占有權主要是在承租人違約或破產的情況下,保障出租人能夠取回租賃物,是保護出租人的基本權益。一方面,租賃資產的取回權與所有權同等重要,是租賃業健康發展的關鍵因素。另一方面,要對取回權加以適當限制,保護承租人的正當利益。因此,在下一步立法中可將取回占有權納入討論。

四、結語

我國融資租賃業起步較晚,發展水平不高,隨著政策的支持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業務縱深發展的潛力巨大。這不僅依靠政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也需要融資租賃公司加強誠信建設。在吸收借鑒發達國家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國情發揮融資租賃業務的積極作用,豐富企業融資工具,支持實體經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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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一、融資租賃行業的建立依賴法律體系的支撐現代租賃理論認為,融資租賃具有四大功能,即融資、促銷、促進投資和資產管理。融資租賃因其具有融資和融物相結合、金融和貿易相結合的特征,已成為市場體系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和資源配置的一種重要方式,是吸引外資、引進技術、促進投資及推動出口的重要手段,是發達國家繼銀行信貸之后又一種重要的融資渠道。

1952年,現代融資租賃在美國出現。目前,發達國家融資租賃業的市場滲透率(融資租賃在固定資產投資中所占比例)已達到15%~30%;在我國,這個比例約為1.5%.1981年2月,我國最早的融資租賃公司—中外合資的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成立。目前,納入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共有三類,一是由銀監會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共12家;二是商務部監管的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共36家;三是內資租賃公司,有1000多家,也由商務部監管。

在融資租賃行業發展歷史過程中,不同國家的法律實踐證明,融資租賃具有獨特的法律關系,傳統法律體系對其界定并不充分,為此,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往往單獨設置融資租賃法律,協調融資租賃行為。支撐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四個方面:民商法、會計法、金融監管法規和稅法。我國這一法律體系建立健全的歷程已超過10年。起初是以部門規章形式融資租賃行業管理規定。到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次在司法解釋中確立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地位。1993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明確了1994年實行的新稅制中融資租賃行為適用流轉稅政策。199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界定了融資租賃合同及合同各方相關法律關系。1999年3月,我國《合同法》對融資租賃合同作出專門規定。200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確立融資租賃的市場準入標準和融資租賃公司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性質。2001年1月,財政部頒布實施《企業會計準則—租賃》,規范融資租賃會計行為。2005年3月,商務部頒布實施《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租賃企業管理。我國現行融資租賃行業法律框架結構如下:1.《合同法》關于融資租賃的界定。《合同法》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企業會計準則關于融資租賃的界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是指,由于經營情況變化造成相關收益的變動,以及由于資產閑置、技術陳舊等造成的損失等;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報酬是指,在資產可使用年限內直接使用資產而獲得的經濟利益、資產增值,以及處置資產所實現的收益等。

3.行業監管辦法關于融資租賃的界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和收取租金為條件,使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內對租賃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權利。該辦法同時將回租、轉租視為融資租賃的特殊形式進行了定義。商務部現在監管融資租賃業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

4.稅法關于融資租賃的界定。流轉稅和所得稅對于融資租賃的定義不同。營業稅法采用形式主義界定,所得稅法則采用實質主義界定。我國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

可以看出,我國融資租賃行業正是在上述制度體系發展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起來的。同時,我們也注意到,我國民商法、會計法、金融監管法規和稅法對融資租賃的界定有所不同。

二、關于融資租賃業務流轉稅政策的發展在《融資租賃法》起草過程中,對于租賃公司究竟應該如何繳納流轉稅,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稅負是多少,一些地方反映政策不夠清晰。對此,筆者結合我國關于融資租賃的現行流轉稅政策作出分析。

1.關于融資租賃業務適用流轉稅稅種和稅目。1993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將融資租賃界定為一種金融業務,因此,對融資租賃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中的金融項目征收營業稅。

2.關于融資租賃業務主體資格與適用營業稅政策。1995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融資租賃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其他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上述規定從融資租賃業務的經營主體上區分出融資租賃行為適用不同營業稅政策。

3.關于融資租賃業務營業稅計稅依據的確定。1997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1999年6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融資租賃業務營業額扣除標準。2003年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4.關于對融資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與征收增值稅的劃分。2000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劃分了融資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的不同情況,還重新明確了流轉稅政策中確認為融資租賃行為的定義。該通知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5.關于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流轉稅政策。2004年10月,《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商務部對內資租賃企業開展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工作,并規定了融資租賃業務試點企業的條件和標準,以及試點企業適用營業稅政策。

由上可見,目前,確定融資租賃業務適用流轉稅政策,主要依據兩個方面要件,首先要看納稅主體是否為行業監管體制內公司,對監管體制內的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均征收營業稅;對監管體制外的公司,即未經批準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按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分別適用增值稅政策或營業稅政策,且適用營業稅政策時與體制內公司有所不同。業界反映,上述規定,在政策上顯得不夠完整且稅負欠統一。一是監管體制外與監管體制內公司稅負不一致,監管體制外公司的稅負明顯高于監管體制內公司的稅負。二是體制外公司適用增值稅時,稅負往往高于征收營業稅時的稅負。三是監管體制外公司按照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確定征收流轉稅政策,不能夠適應租賃經營方式的變化,會造成整個融資租賃過程中可能出現適用流轉稅政策不一致,導致企業實行稅收籌劃而扭曲正常的生產經營行為。

筆者認為,應考察融資租賃行業在資源配置上的優勢,采用稅收手段以促進融資租賃行業的長足發展,減少企業生產經營成本。流轉稅政策的完善,應將融資租賃行為視為一種金融服務項目,積極發揮扶持融資租賃行業發展作用;同時,還應將完善經營租賃與融資租賃的流轉稅政策統籌考慮。一要參考即將出臺的《融資租賃法》和企業會計準則,修改現行流轉稅政策關于融資租賃的定義,確立融資租賃認定標準,對融資租賃業務,不考慮其主體資格和貨物所有權是否轉移,在貨物租賃期內,均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二要縮小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流轉稅負擔差異。完善經營租賃的營業稅政策,降低經營租賃行為的流轉稅稅負,調整經營租賃行為營業稅稅基,在計算營業額時,應允許扣除租入成本。

篇3

關鍵詞:金融租賃;法律風險;防范

中圖分類號:F832.4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4)05-0052-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5.11

一、引言

產生于20世紀50年代美國的金融租賃業務,作為包含融物在內的特殊融資方式,相比普通的銀行借貸而言,一經產生便快速在世界各國發展起來。如今,金融租賃已經與銀行、保險、信托、證券等一起成為了金融領域的支撐行業。我國是在改革開放后引入金融租賃這種交易方式的,自1981年4月我國首家合資金融租賃公司――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的成立到2007年首批五家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我國的金融租賃業迎來快速發展的新時期。我國的金融租賃業的發展速度和業務總量都有了大幅的提升。但是,目前我國尚無明確、專門的法律針對這一領域進行調整,各金融租賃公司在開展業務時,側重于融資而忽略了融物,這就使得金融租賃與銀行貸款的區別不是很明顯,也就未形成金融租賃本身的特色。目前,業界一直呼吁金融租賃公司要做“真租賃”,就是要明確金融租賃業務與銀行抵押貸款的區別。金融租賃發展方向的這一誤區產生的根本原因就是現階段我國調整金融租賃的法律法規不統一、不完善,另外這也導致金融租賃公司在實踐中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進而不利于我國金融租賃業的長遠發展。

二、金融租賃業務及其分類

合同法第237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銀監會于2007年公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定義:“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由于各部門的職責不同,因此給金融租賃下的定義也略有不同,但是對于金融租賃本質的認識是基本一致的[1],其本質特征可概括如下:

第一,金融租賃牽涉到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貨人;

第二,金融租賃交易中至少應包含兩個主合同,即出租人和供貨商簽訂的買賣合同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

第三,出租人保留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利,并承擔租賃的風險。

理論上,金融租賃有許多類型,商務部2005年頒布的《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杠桿租賃、委托租賃、聯合租賃等不同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但因為該辦法僅僅是部門規章,且主要規范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再加上現階段我國并沒有頒布專門的《融資租賃法》,因此,對于我國其他融資租賃公司來說,其所能從事的金融租賃類型和方式還很模糊。實踐中,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類型以直接租賃和售后回租為主[2],很少涉及到其他特殊的金融租賃方式。

金融租賃業務中,牽涉到三個當事人兩個主合同,即供貨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及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對于供貨人而言,因其僅僅是作為買賣合同的賣方來參與其中,其面臨的法律風險也僅僅是普通的貨物買賣合同中常見的風險。但是,對于出租人來說,出租人提供的是龐大的資金,而且合同履行期間并不真實占有租賃物,僅僅是名義上的所有權人,因此其面臨的風險是巨大和復雜的。所以本文主要從出租人的角度來分析金融租賃機構在租賃業務中面臨的法律風險及其防范控制。

三、金融租賃業務面臨的法律風險

目前, 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確性和統一性,金融租賃公司在業務中面臨的法律風險是紛繁復雜的,本文旨在結合金融租賃公司實踐中的具體業務,對一些常見并且確定的法律風險加以分析和研究。對這些常見并且確定的法律風險,按照金融租賃公司經常性業務和創新業務種類的不同劃分為一般法律風險和特殊法律風險。

(一)金融租賃業務的一般法律風險

1.因租賃物不適格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尚未出臺《融資租賃法》,有關租賃物的規定見諸于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中,認識尚未統一。商務部制定的《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租賃物包括“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以及上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二分之一。”銀監會2007年頒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但是該辦法對固定資產的范圍并未解釋,且固定資產并非法學概念,法學上一般將物分為動產、不動產和無形資產三類,固定資產只包含了動產、不動產,排除無形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中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過一年;(3)單位價值較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稿)第三條規定:“以房屋、基礎設施收費權、股權等權利或者僅以軟件、商標權等無形財產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從以上諸多規定可以看出,對于設備、飛機、船舶等動產作為租賃物已無法律的限制,但是對于不動產來說能否作為租賃物爭議較大。實踐中,由于對租賃物種類規定的矛盾沖突,各金融租賃公司大都內設不動產租賃部,在業務中將不動產作為租賃物。一旦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出租人就會面臨因租賃物不適格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

2.承租人私自處分租賃物的法律風險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通常會約定,在合同履行期間內承租人不得處分租賃物,但是因為租賃物由承租人實際控制使用,出租人很難約束承租人對租賃物的處分。同時,我國《物權法》將物權行為和合同行為加以區分,當承租人將租賃物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時,法律更多的是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當租賃物脫離了承租人,就違反了出租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其主要從租金中獲得的投資收益也會受到很大影響。因此,出租人還要面臨承租人私自處分租賃物的法律風險。

3.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

出租人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會和其他當事人簽訂一系列的擔保合同,如保證合同(自然人和單位)、質押合同、抵押合同等。但因為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涉及的金額非常大,而且關乎地方企業生存和發展,因此在合同談判階段,地方政府通常會作為介紹人積極促成合同簽訂。在實踐中,地方政府也往往以承諾函的形式對融資租賃主合同提供保證[3]。而我國《民通意見》第106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是不能作為保證人的。被廢止的1996年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之后,國家機關所作的保證應認定無效。因保證無效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提供保證的國家機關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因為該司法解釋已被廢止,目前新的司法解釋尚未出臺,在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后,亦不能按照已廢止的解釋對出租人加以賠償,因此在實踐中出租人還要面臨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

4.承租人違約或破產時租賃物不能取回的法律風險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該條規定了在承租人違約情況下,出租人對租賃物的取回權。但在實踐中,出租人取回權的實現,除與承租人協商一致外,一般都要通過保全、、審理、執行等一整套程序,往往經過一兩年的時間,加上合同已經履行的時間,等取回權實現時,融資租賃的租期就已經屆滿了。另外,在承租人破產時,雖然法律規定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但在實踐中因為出租人疏于對租賃物的管理,往往來不及取回租賃物,尤其是在船舶租賃中,因為船舶上有許多的優先權,使得出租人在行使取回權時變得異常復雜和困難。

(二)金融租賃業務的特殊法律風險

1.回租與非法借貸

售后回租(簡稱回租)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后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回租對于承租人來講有利于其改善企業經營管理,使企業固定資產流動化,增加企業流動資金,同時企業得以繼續使用原有設備,不耽誤企業的正常生產。因為售后回租的這種強大優勢,回租一直被生產制造型的企業所青睞,因此,此種融資租賃方式也是金融租賃公司非常常見的業務之一。但在實際操作中,金融租賃公司往往會疏于對租賃物的調查,使得陷入資金困難的企業虛構租賃物,以售后回租形式掩蓋非法借貸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金融租賃公司很可能面臨著被法院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4]。

2.杠桿租賃與銀團貸款

杠桿租賃又叫做衡平租賃,是一種特殊的融資租賃方式,在杠桿租賃中,出租人作為牽頭人聯合其他銀行等金融機構,對數額特別巨大的租賃物進行融資租賃,出租人只需投資租賃物購置款項的20%~40%的金額,就可以在法律上擁有租賃物完整的所有權,享有如同對租賃物100%投資的同等稅收待遇,租賃物剩余款項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無追索權的貸款解決,出租人需要以租賃物作抵押,以轉讓租賃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權利作為擔保。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銀團貸款則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于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協議,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按照《貸款通則》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銀團貸款中應當有一個貸款人為牽頭行。

實踐中,金融租賃公司的各業務部門在進行融資租賃創新業務時,如在某一大型融資項目中,于總融資額中分得一定的份額,但是其他融資方與承租人簽訂的是借貸合同,并且該融資項目的牽頭人并不是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即使單獨和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一旦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很可能會被法院認定金融租賃公司進行的不是杠桿租賃,而是銀團貸款。加之,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有關金融租賃公司業務范圍的規定中并沒有放貸,《貸款通則》也對貸款人的主體作了限定,因此,在此種合同糾紛中,金融租賃公司所簽訂的合同面臨著被法院認定無效的法律風險。

3.委托租賃

委托租賃是指無租賃經營權的企業委托租賃公司將其閑置設備出租的一種租賃方式,在融資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由委托人享有,出租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資金風險。在已廢止的2000年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第十八條規定了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范圍,其第三款規定“接受法人或機構委托租賃資金”,但是在2007年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對該規定作了刪除。對此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新的規章是將委托租賃包括在了融資租賃中,另一種觀點認為委托租賃不再是國家允許的融資租賃方式。但是在《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中融資租賃的類型仍然包括委托租賃。同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稿)第二十九條中規定了“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選擇,以租賃、定作等買賣以外的方式取得租賃物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發生糾紛提訟,人民法院可以將其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進行審理。”該條規定似乎并未排除委托租賃這一融資租賃方式。從上述可以看出,這些管理辦法和司法解釋中間存在著可能的沖突或矛盾,在具體的實踐中,委托租賃是否能認定為融資租賃方式中的一種,充滿著不確定性,因此在金融租賃中,出租人要面臨著委托租賃不被認可的法律風險。

四、金融租賃業務法律風險的防范

目前我國金融租賃領域還處于一個發展適應的階段,《合同法》第十四章,即融資租賃合同一章尚不能調整金融租賃領域出現的所有問題。因此,現階段金融租賃公司在做好自身法律風險防范的同時,更重要的是相關專門法律法規應該盡早制定實施,使金融租賃業的發展得到有力保障。根據上述對金融租賃業務中法律風險的分析,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措施來防范金融租賃業務中的法律風險。

(一)強化內部風險控制

金融租賃業務具有一次投資金額大、租期長、不可預測性大等諸多特點,因此,強化內部風險管理對租賃公司具有著特殊的重要意義。第一,金融租賃公司所需的多情景、多方法、多幣種和多時間跨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控體系離不開核心業務系統和風險管理系統的支持[5]。因此,金融租賃公司應加強業務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加快金融租賃信息化進程,強化數據基礎,建設完善信息化平臺,切實解決數據缺失、質量不高的問題;采取科學的風險評價指標和方法,開發并推廣運用新型風險計量工具,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實證分析,不斷完善。從資產質量、管理狀況、盈利狀況、流動性和市場敏感性方面進行綜合風險評價分析,提高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計量準確性;強化IT系統建設,為風險政策制定和實施、風險計量工具運用及優化奠定基礎。第二,金融租賃公司的各業務部門在簽訂合同前應當在公司法務人員以及合作律師的指導下做好承租人的信用狀況、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及信用資質、質押或抵押合同中出質物或抵押物的權屬瑕疵狀況等方面的調查,特別是在售后回租業務里,金融租賃公司業務部門在開展業務時一定要確保租賃物的實際存在,避免非法借貸行為的出現。金融租賃公司不得以任何變相的形式接受已設置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其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后回租業務的標的物,增大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的發生。在租前與有關當事人配合進行嚴格的項目可行性論證,應當加大擔保力度,審查擔保人的實力和資格,減少信用擔保,增加抵押擔保,防范風險發生。第三,在遇到超出自身營業范圍而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創新業務時,要做好這些業務與特殊金融租賃方式的辨別工作。第四,建立科學的風險決策機制,明確風險責任人。

(二)做好對租賃物的管理

融資租賃合同是以融物來達到融資目的的。對于出租人來講,其獲得收益的基本保障是租賃物能給承租人帶來收益,而其防范風險的根本保證在于對租賃物的有效監管。在合同簽訂后,出租人要安排專門的人(通常是金融租賃公司內設的資產管理等部門)對租賃物進行專門管理,這種管理并不是影響承租人的正常使用,而是對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賃物的監督,同時防范承租人對租賃物可能的處分行為。實踐中,根據租賃物的特點,采取不同的措施,如對于工程機械等移動的租賃物一般采取GPS定位監管[6],而對于固定的機器設備則要采取遠程攝像監控的方法,同時在租賃物上做好明顯的所有權標識。

(三)完善租賃物登記和取回制度

根據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以及飛機、船舶等交通工具物權變動是需要登記公示的,但是對于金融租賃中大量存在的機器、機械設備等動產,因為沒有傳統物權法物權變動登記的要求,常常面臨著被承租人隨意處置以及被法院查封、扣押的風險,所以有必要建立租賃物登記制度,通過登記的公示作用來對抗善意第三人,特別是在承租人破產的情形下,登記有助于法院識別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從而避免將租賃物作為破產財產參與破產分配而損害出租人的利益。為此,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2009年建立了全國集中統一互聯網電子化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這一系統的建立對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以及潛在的第三人鑒定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從而避免風險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因為《融資租賃法》尚未出臺,在法律層面上并未對租賃物登記的效力做出規定,各金融租賃公司對登記的積極性不是很高,因此,在完善登記制度操作平臺的同時,還要盡快有相關的法律加以保障。

至于取回制度,是跟登記制度緊密聯系的,只有登記制度能得到很好的實施,出租人的取回權才能得到保障。取回權的行使方式包括公力取回和自力取回,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出租人的自力取回,因此實踐中自力取回的使用比較少,而且成功率較低。筆者認為,要想使出租人的債權得到很好的保障,在加強公力取回效率的同時,也應該適當地允許有條件的自力取回,這種條件包括出租人不得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及不得采取暴力或威脅等非法手段。

(四)加快立法進度

從金融租賃業務的長遠發展來看,缺乏專門立法規范的現狀,將使此行業面臨著巨大的風險,不利于行業的整體發展和規范。因此,《金融租賃法》的出臺尤為必要,需要對租賃物的類型、金融租賃的形式、租賃物登記的法律效力以及各當事人權利、義務等方面加以明確界定和解釋,從而降低金融租賃業務面臨的諸多法律風險。同時,完善的租賃法律法規,可以有效的保護租賃業務中各方當事人的權益[7]。在具體的立法中,應著重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針對金融租賃業務中常見并且模糊的不動產作為租賃物的可行性,筆者認為:不動產作為固定資產,是可以作為租賃物的,實踐中也是有可行性的[8],但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第一,不能是法律法規禁止和限制持有、流通和交易的物,例如軍火和。第二,權屬無瑕疵,不屬于權屬不清楚,有爭議的情形。要對能作為租賃物的不動產加以限定,即僅限于商業不動產,這種觀點也符合《國際融資租賃公約》中排除“主要供承租人個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為目的的租賃物。這符合目前金融租賃行業的現實和發展趨勢,有助于金融租賃行業的規范和發展。因此,如在法律層面對租賃物的種類加以界定,也能更好地指引金融租賃公司開展業務。

其次,有關金融租賃的具體形式及租賃物登記的法律效力方面,法律應當做出明確的規定。在多種金融租賃形式中,選取適合我國金融制度的租賃類型,以法律的形式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業務提供指導。另外,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已經試行了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因此,要在法律中對這種公示系統予以確定,根據租賃物的類型不同明確租賃物登記是否具有物權對抗效力。

最后,鑒于在金融租賃業務中,作為籌資方的承租人與作為投資方的出租人在商業地位上明顯具有不平等的地位,在實際業務中通常是金融租賃公司提供融資租賃系列合同,具體的合同條款往往站在金融租賃公司的角度確定,因此在立法中,應當明確金融租賃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避免因為格式條款無效的原因而損害金融租賃公司的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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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張海寧.巴塞爾協議對金融租賃業的影響及對策:基于風險指標體系與業務盈利模式的分析[J].上海金融,2011(8):43-47.

[6]秦國勇.融資租賃法律事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5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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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政府

我國的融資租賃是在改革開放后逐步發展起來的,經過三十多年發展,融資租賃業已具有一定規模,但總起來說我國的融資租賃業發展還處于初期階段。本文筆者試圖從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出發,以西方融資租賃的經驗為借鑒,分析融資租賃本身的優勢;從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的現狀出發,分析我國融資租賃行業存在的問題,探討解決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的辦法,進而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尋找一條捷徑。

一、 中小企業進行融資租賃融資的優勢

1. 融資租賃是切實可行的融資方式。融資租賃與一般租賃的差別在于,它將租賃物的兩權①分開。承租企業只能對租賃物進行使用,不能發生任何的變賣、轉讓;相反只要在合同期限內,租融資賃公司是租賃物的所有者。就是這種差異,如果企業承租違約,租賃公司就能夠得到補償,有利于最大限度降低租賃公司的損失。其次,相較于貸款和上市,融資租賃的前期準備工作簡單。銀行方面會要求中小企業提供一份完整的財務信息、信用記錄調查表,而上市股票則對中小企業在利潤等財務方面有著硬性規定。相反融資租賃本身并不是特別關注承租企業的信用狀況、財務信息,也不需要承租企業提供抵押擔保品來加強自身的信用。融資租賃公司往往會更看重租賃企業能否在租賃期限內按時支付租金,以此來保證租賃公司自己的資金回籠性。

因此,租賃公司對財務和信用方面的要求較低,一般只對承租企業的項目本身進行信用審查,大多數的企業都能通過調查,之后融資租賃合同成立。融資租賃,尤其是對那些沒有抵押品、沒有完整的信用記錄的中小企業是真正意義上切實可行的融資方式,拓寬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

2. 融資租賃降低成本、全額融資。貸款是中小企業融資的首選方式。銀行會基于風險的考慮,都會對中小企業的資信狀況、財務狀況、項目未來發展前景進行細致地調查,這些繁瑣的審核程序通常會很久,有些甚至長達半年。而中小企業往往會是在短期內需要資金改善生產經營,承受不起如此漫長持久的等待過程。繼而導致企業無法正常運作。同時中小企業拿到貸款后,還要在市場上尋求用于改善生產能力的生產資料,也會拖延生產時間和增加額外的生產成本。

從融資租賃的特性出發,融資與融物的統一,為中小企業減少了不必要的成本。首先節約中小企業的時間。一般租賃公司不會對中小企業的資信和財務做出詳細的評估,簡化了銀行式信用審查手續,加快融資速度,有利于中小企業能夠在最短時間內,以最快的速度得到融資設備,及時地把握住市場發展機會。其次,因為融資租賃的兩權分離,租賃公司手握所有權也在一定程度上對自己有了保障,所以中小企業不需要提供擔保物,而且以全價得到心儀的設備,不承擔任何額外的成本費用,獲得的是百分之百的融資,隨后就能將機器設備迅速地投入生產中。與銀行貸款相比,融資租賃省時省力且全額。

3. 融資租賃能推遲中小企業納稅。在會計上,作為承租方的中小企業則可以把租賃物納入固定資產的范圍內,并且根據企業實際的會計制度,對租賃物進行計提折舊。企業對租入的機器設備,按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和租賃期限孰短的原則確定折舊期;②這樣中小企業可以將折舊費用計入當年的成本,減少當年的稅收支付,降低企業的實際經營成本,提高企業當年實際所獲得的利潤。中小企業可以通過加速折舊、增加當期的成本,相當于在企業的初期延遲納稅,也讓中小企業在當期增加了現金流量,提高了企業對現金的可支配性和流動性。

4. 融資租賃可以提升中小企業的財務質量。一般的機器設備年限都是8年~10年以上,融資租賃的租賃期限通常情況下可以達到機器設備壽命的一半以上,比銀行貸款的償還期限長很多。對于資金短缺又難以得到融資的中小企業而言,利用融資租賃作為融資方式,設備的使用壽命越長,自己在短時間內的資金流動性就越強,比起銀行短時間內要求一次性歸還全額貸款的壓力小的多。就融資租賃本身的優勢,融資與融物的合二為一,減少了企業把大量的資金用于購買設備,中小企業可以按定期支付的方式向租賃公司租入機器設備,固定資產存放成本的下降,削減購置固定資產的資金。支付租金的時間也相當靈活,這種特性使中小企業的資金也隨之更具有靈活性,方便企業的日常調動。中小企業可以將余下的資金投入到產品開發、市場拓寬、人才引進等方面,使企業的發展更加突出,企業的效益成倍增長。

二、 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以上分析可見融資租賃對于中小企業融資有著不可比擬的優勢,中小企業應該多加利用。近年來,我國的融資租賃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2010年末,我國有180余家融資租賃公司成功注冊并運營,比2009年同比增長了50%以上;融資租賃合同余額約為7 000億元,增長約90個百分點。無論是從租賃公司的數量上還是規模上都有了空前的突破。加上一些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帶有可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總共應該有300家左右。但是專營的200家中真正能持續經營的企業也就20家左右,其余的公司基本上都做著名為租賃,實為貸款的業務,中小企業的融資租賃被拒之門外,難以發揮出中小企業投融資主渠道的獨特作用。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相比較,我國融資租賃業既發展不足又有許多體制,還處于起步階段,仍舊存在許多問題有待完善,具體表現如下:

1. 我國融資租賃行業市場滲透率低,業務開展量小,仍處于初期階段。與發達國家相比,融資租賃在中國發展速度非常慢,目前市場滲透率不到5%,發達國家的融資租賃業已經滲透到絕大部分行業及相關設備中,并且占有很高比列。美國目前融資租賃市場滲透率達到30%左右。而我國目前200多家融資租賃企業里面真正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不足10%,融資租賃業實際還處于發展初期,其為中小企業融資的優勢遠遠沒有發揮出來。

隨著2007年3月新修訂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開始實施,允許合格金融機構參股或設立金融租賃公司。國內外各類銀行、金融機構及各類企業均看好了我國融資租賃市場潛在的發展前景。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招商銀行、中國交通銀行和中國民生銀行5家新組建的金融租賃公司正式投入運營以及一大批新的中小企業融資租賃企業先后開展業務,中國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業務進入快速發展的新時期。據統計,全國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完成總量2008年約為1 550億元,2009年超過3 500億元。從融資租賃機構本身的發展來看,截止2009年9月底,我國各類融資租賃機構有大約164家,其中有17家是在銀監會下監管、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共有110家歸商務部監管和國內融資租賃試點單位共37家。

2. 沒有完整法律體系保護融資租賃業。我國至今為止沒有頒布關于融資租賃的正式法律。融資租賃迄今處于法律的空白期。在《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只有14條法律內容涉及融資租賃,條款內容較為簡單,融資租賃的特性并沒有詳實確定,在實際生活中較難應用。一旦在實際融資租賃中需要法律條款的支持,也無處可尋、無處可靠。雖然政府部門在融資租賃的立法環節上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也陸續地出臺了《融資租賃管理暫行條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融資租賃中所涉及的承租方、出租方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融資租賃各方的權益,但是由于頒布的是條例,其在法律地位上低于一般法律,不能為融資租賃各方提供可靠有效地法律保護。

3. 政府部門對融資租賃監管不統一。目前,兩個不同的政府部門分別監管著我國的融資租賃業:金融租賃公司由銀行會監管、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和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均由商務部負責監管的。就因為不同部門對這三類融資租賃公司批準、監管,所以無論是從市場準入的條件、還是遵守的法律法規,大家都是各自為營,互不相同。這種監管主體不統一、分頭管理體制會造成我國的融資租賃公司會有明顯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準入條件、租賃對象、稅收政策等。多頭監管會使我國融資租賃業分散管理,勢必會出現各部門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不公平、融資租賃公司間的不公平競爭的現象,這種監管體制導致融資租賃業出現惡性競爭,對健康發展我國融資租賃業產生了的負面影響。

4. 融資租賃的中小企業業信用缺失。在我國融資租賃業正處于發展尚不完全成熟的階段中,融資租賃市場還沒有健全,其信用環境相對較差。中小企業因生產效益減少,繼而缺乏償還租金的積極性,最后通常會拖欠租賃公司,而租賃公司也無故承擔了一筆筆呆賬繼而使自己的資金周轉失靈。據調查,目前我國企業延期支付租金甚至是拖欠于租賃公司的現象較為普遍,有些企業其欠租總額占其經營總額的15%~30%,有些經營不甚的企業已達到60%~70%,形成了租賃公司所謂的呆賬,也損害了中小企業自己的信譽。造成這種融資租賃業信用環境差的現象一部分歸結于我國尚無出臺頒布完整的法律體系,租賃公司不能通過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最不堪設想的是,租賃公司因擔心自己在這種無信用的環境難以支撐下去,會提前退出融資租賃市場。中小企業也是這次的受害者,失去了一種融資方式。

5. 我國融資租賃業的進入門檻過高,制約了該行業的發展。目前,我國的融資租賃公司需要有專門的金融許可證才能進行經營,按相關監管法規,注冊中國金融租賃公司的資本至少為1億元,注冊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資本不得低于1 000萬美元,這一點,把很多設備廠商擋在融資租賃業務的門外。而國際上融資租賃業的進入門檻要比我國低許多,國外政府對這一行業的限制比較少,這就很好的解決了眾多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6. 中小企業對融資租賃認識不夠。我國的融資租賃相較于歐美等發達國家起步較晚,許多中小企業對融資租賃的認識不夠,沒有把融資租賃視為一種融資方式。在美國,很多企業都是選擇融資租賃減少沉淀資金。相反,我國中小企業仍舊看重設備的自我擁有,自籌資金購買,對設備的技術風險、價格風險等意識較為薄弱。即使設備的使用期限較短,也會不惜一切重金購買,完全忽略了企業為此在后期付出的設備放置成本。在各行業領域中普遍存在著“重買輕租”的傳統觀念,加上媒體缺乏對融資租賃的特征、積極效應的宣傳,這些原因直接造成中小企業沒有意識到融資租賃的優勢,忽略其獨特的融資效應。企業對融資租賃的認識落后、政府部門沒有鼓勵宣傳,直接導致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發展速度緩慢,落后于發達國家,并且融資租賃業難以規模發展。

三、 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路徑與對策分析

針對融資租賃業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也為了我國中小企業能夠更好的融資,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的環境。

1. 政府部門制定相關政策扶持融資租賃業。

(1)制定相關法律,健全法律體系。為了融資租賃的發展,相關政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法規,可是至今沒有誕生一部關于融資租賃的專門法律。我國的融資租賃雖然起步較晚,但是30年里政府部門沒有制定專門的法律。必須刻不容緩的健全融資租賃業的法律體系。加強法制建設,不僅需要一部專項的法律,而且各項法律規定相互協調。即使在實際經營中遇到矛盾,中小企業和租賃公司也能通過健全的法律法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真正形成有法可依的融資租賃市場。

(2)統一監管,建立相應的行業協會。我國現有對融資租賃業負責管理和監督的主要是兩個部門:銀監會和商務部。三類融資租賃公司和兩類監管部門的現狀,會出現行業內的不公平、不協調。首先應將融資租賃歸為一個部門負責管理監督,這樣在同一個部門的審核制度下三類公司是相互平等的。其次應加快推進建立中國融資租賃業協會的行程。

(3)對租賃公司給予在稅收上的優惠。發展融資租賃的有效途徑之一是對融資租賃公司進行稅收優惠。融資租賃公司在替中小企業從國外引進機器設備時,財政部可以在進口關稅等方面制定出一定的寬松政策,鼓勵中小企業多學習先進技術,最終達到提升企業自身的技術實力。同時,對從國內采購機器的設備的租賃公司,政府部門應該給與給多的稅收優惠,加快國內的融資租賃發展腳步,也相應地刺激了國內那些涉及機器設備的相關制造業的發展,促進國內技術的不斷進步。

2. 中小企業自身要轉變融資觀念。目前,我國許多中小企業對融資租賃的認識還處于較淺的階段,對融資租賃來獲取設備還不了解,重買輕借的傳統思想還根深蒂固。融資租賃業作為我國起步較晚的新興產業,相關的政府部門必須關注這個新融資方式,幫助融資租賃在宏觀經濟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政府部門可以號召社會媒體大力宣傳融資租賃,邀請相關學術專家開辦講座,各省市的中小企業協會舉辦融資租賃研討會,以手冊、廣告等形式,樹立“使用所有兩分離,價值創造最重要”的新思想,改變中小企業只有擁有設備才能創造價值的傳統觀念。

3. 加強融資租賃公司的創新性。美國的租賃公司雖不能對房地產融資租賃,但除此之外的各行業基本上都涉及到融資租賃。美國式融資租賃主要呈現幾個特點:①美國的租賃公司其客戶對象主要是服務行業;②美國租賃業機器注重為交通設備行業提供服務;③美國的信息設備行業廣泛應用融資租賃。我國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效仿美國租賃公司的做法,延伸自己的服務范圍,拓寬自己的客戶源。融資租賃不應該僅局限在制造型企業里,其他行業的中小企業也可以借此實現融資目的。融資租賃公司應該結合中小企業的資金不穩定性,改變原來租金固定不變的模式,嘗試租金浮動型。根據中小企業的經營收益,實行當期收益多就可以多支付的原則。融資租賃公司對業務的不斷創新,服務范圍的拓寬,是我國融資租賃市場最具靈活、最有力的助推器。

4. 加速制訂并出臺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加速制定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需要完善:①降低融資租賃業的市場準入門檻。②開辟租賃公司融資多元化渠道。允許銀行向租賃公司貸款,允許融資租賃公司發行商業票據和債券籌措長期資金,同時可嘗試通過組建融資租賃基金的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③定位融資租賃的服務對象。目前融資租賃應該主要為中小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服務。

注釋:

①租賃物兩權:使用權和所有權。

②資料來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政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1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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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項目: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重點學科建設項目(項目號:J51703)資助,教育部金融特色專業建設項目(項目號:TS12508)資助。

篇5

【關鍵詞】金融 融資 租賃服務

一、融資租賃含義分析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對承租人所選定的租賃物件,進行以其融資為目的購買,然后再以收取租金為條件,將該租賃物件中長期出租給該承租人使用。簡單來說就是出租人對于承租人不僅提供實物租賃服務業同事提供金融服務。界定范圍上,融資租賃既不屬于銀行性質的也不屬于單純的租賃,是一種邊緣經濟中的服務貿易。對于中小型的民營企業來說,以租賃的形式購買服務和物品,對于公司的經營、資金周轉有重要的幫助。

二、浙江省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浙江省中小企業在融資租賃中存在較多的問題,具體分析如下。

1.企業投資規模膨脹,投資效果不盡人意

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國家對于民營企業的鼓勵,浙江省中小民營企業數量迅速膨脹,民營企業的成長需要獲得充足的資金支持,尤其是在剛成立的初期。浙江省目前的融資租賃公司規模小,資金實力有限,面對民營企業投資資金的需求力不從心,出現投資金額分散,沒有考核項目風險系數也進行投資的現象,由此帶來的投資效果不盡人意。另外收到回報利益的趨勢,加上對于中小民營企業的融資來說會承擔更好的經濟縫線,因此浙江省的融資租賃公司還是比較傾向于有規模的大中型民營企業,存在對中小企業融資租賃上的歧視,給中小民營企業帶來融資困難。

2.融資租賃市場萎縮,企業經營受損

浙江省目前的融資租賃資本很多都是來自于國外,中小企業的數量增多,緊接著紙融資租賃資本上漲,但是受到通貨膨脹的影響,一些外資租賃資本開始撤出浙江省,轉而投資其他地區,比如中西部地區一些由國家資金扶持的企業建設項目。而浙江省的融資租賃業政府部門不會直接進行投資,社會的資本注入較少,中小規模的民營企業的銀行貸款手續復雜,主要還有貸款利率一般在基準利率基礎上再上浮30%~50%,貸款額度也有要求,一般最高只能是3000萬人民幣,面對日常項目、人員經費等的開支,需要民營企業望而生畏。社會資本的投入少,融資租賃道路行不通,投資資金的撤離造成企業資金周轉困難,償還能力降低,甚至出現資本缺少,經營不善而倒閉的現象。

3.出租、承租雙方扯皮,利益糾葛不清

出租、承租方在融資租賃過程中都是具有權力與義務的,各自遵守相互簽訂的合同約定。浙江省部分出租方將租賃融資錯誤地當成集資方式,認為這是一種有效的、快速地籌資方式,所以對于承租企業的財力未經嚴格審核,不關心承租方的償還能力,出現了承租企業的嚴重欠租現象,甚至高達60%。經濟上的糾紛讓出租方與承租方產生扯皮,雙方相互推卸責任,在此過程中出現利益的爭奪,承租方償還不了租金和欠款,出租方資金周轉不便,不能參與企業的融資租賃。

三、完善浙江省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的對策

1.樹立融資租賃風險意識,建立起科學融資決策的機制

融資租賃的風險意識是出租方和承租方都需要具有的,也是為了雙方長久利益著想。承租人可能信用意識薄弱,還租意愿不強,導致租金逾期,融資租賃公司需要嚴格審核客戶的信用情況,把好入門關。風險控制意識的樹立,可以有效防止浙江省中小民營企業在面對誘人的項目時能全面進行風險系數分析,提前進行風險控制,保證企業投資盈利的同時保證對出租房償還債務的能力。由于中小企業的決策很多存在家族經營決策的特點,在面對風險評估中可以借用第三方分析公司的風險分析數據,或者其他投資公司的投資收益回報預測,在企業的管理層中進行表決。另外比較保險的方法是財務部門已經疏通項目的融資租賃渠道再進行深層次地項目預算、受益分析,這樣就能保證決策具有科學性,而不是盲目地跟風投資。

2.通貨膨脹下節約運營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通貨膨脹的經濟環境不是一天兩天就能立即得到緩解的,浙江省中小企業不能像其他大型企業一樣通過發行債券、股票融資來實現融資資本的穩定,在通貨膨脹期間,做出對本企業內部貨幣性資金、實物性資金的管理更為有效。對于浙江省中小企業來說,直接吸收社會的閑散資本風險較高,而且沒有明確的法律保障,事后的濟糾紛解決過程漫長,向社會集資,向不認識的人集資,要經過復雜的法律手續,以免發生欺騙。但在親友之間集資則比較自由,通過簽訂協議,全體親友見證的方式進行集資,出資較多的親友在此項目投資商享有參與權,其他親友享有知情權。這樣就通過生意人之間的信譽將社會閑散資金利用起來,轉為投資和利潤。

3.完善融資租賃立法,保護出租、承租雙方利益

近期來看,融資租賃的立法并沒有完善起來,在行業監管方面,目前存在著商務部制定的《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及銀監會制定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而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依據的則為2004年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過度依賴早起的國家性融資租賃法律法規,對于浙江省這樣大規模吸引外資投資的發展模式來說不一定適用,浙江省需要根據自身的條件和特點,提出部分對融資租賃當地立法的設想。地方政府對于中小企業的信貸檔案評定,屬實的話應該給與一定數額的補償,并向融資租賃企業推薦該類信用狀況屬實的中小企業,督促他們發放貸款設立合理的風險容忍度,并適當放寬存貸比限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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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博.融資租賃業務在緩解微小企業融資難中的優勢分析 [J].貴州商業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2,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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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業銀行;金融租賃;中小企業融資;風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461(2010)04-0069-03

2009年,在國家實施適度寬松貨幣政策和積極財政政策背景下,國內首批5家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資產規模呈高速擴張態勢,其中招銀租賃資產增速最快為295.3%,建信租賃資產增速最慢也達到67.7%。銀行系金融租賃在拉動社會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活躍金融市場、優化企業融資結構等方面的作用進一步增強。然而。高速擴張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在經營理念、市場定位、行業集中度、資產流動性、租賃模式等方面存在的風險隱患值得關注。理性分析銀行系金融租賃的潛在風險并采取相應對策,對于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銀行系金融租賃發展概況

現代融資租賃源于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經過近60年的發展已成為與銀行信貸、直接融資、信托、保險并列的五大金融形式之一。我國的融資租賃始于上世紀改革開放初期,1980年中國民航在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推動下,與美國漢諾威爾制造租賃公司和美國勞埃得銀行合作,利用跨國節稅杠桿租賃方式從美國租進第一架波音747SP飛機,標志著我國融資租賃的開端。此后,國內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機構根據監管部門不同分為兩類,一類是由外經貿委(現由商務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另一類是由人民銀行(現由銀監會)批準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

國內商業銀行從1986年開始介入這一領域,然而由于風險意識差、疏于管理,金融租賃很快走向歧途,1997年受東南亞金融危機影響金融租賃遭遇第一次行業危機,銀行按照政府要求退出金融租賃行業。2000年以后,國家相繼完善了租賃的四大支柱(法律、監管、會計準則、稅收)。銀監會于2007年修訂(淦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重啟了銀行系金融租賃試點工作。工行、交行、民生、建行、招行相繼組建金融租賃公司,國家開發銀行通過對原深圳金融租賃有限公司進行股權重組并增資變更設立金融租賃公司。

中國銀行業協會金融租賃專業委員會統計顯示,截至2009年底,銀監會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資產規模總計1507.3億元,全年實現營業收入77.79億元,利潤總額22.36億元,分別比2008年增長了120%、80%、61%。2010年信貸新增規模縮小,這將給金融租賃公司帶來更大機遇,但高速擴張下的風險隱患值得關注。

二、銀行系金融租賃潛在的風險隱患

試點工作開展三年來,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在經營中的風險隱患,主要體現在經營理念錯位、市場定位偏頗、行業集中度過高、資產流動性不足、融資租賃模式單一等方面。

(一)經營理念錯位

從媒體報道看,現有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在宣傳自身優勢時,多側重于股東銀行實力雄厚、所選行業潛力巨大、或是公司老總經驗豐富,而沒有側重于自身租賃資產的流動性。這反映出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在經營理念上還沒有擺脫轉貸思維,沒有把金融租賃公司真正定位成租賃公司,而是將金融租賃看作是銀行貸款的補充或資金投放的備選項。經營理念錯位的另一反映,就是現有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金融租賃業務主要是售后回租,而售后回租實際上類似于銀行貸款,難以發揮租賃業務中物權保護債權的優勢,在風險防控上也難免出現漏洞。相應地在服務定價上,往往把利率作為賣點,把應得的服務收益、管理收益都拋在一邊,致使租賃業務整體盈利水平低下,不利于銀行系金融租賃的持續發展。

(二)市場定位偏頗

融資租賃天生具備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基因,因為融資租賃在結構設計和資產管理中利用物權保護債權,從而降低了對承租企業信用的過度要求。在國外融資租賃已成為中小企業融資的主渠道之一,而國內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與商業銀行一樣,將市場定位于銀行競爭非常激烈的大型國有企業或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沒能發揮中小企業融資主渠道作用。作為新成立的金融租賃公司,依靠雄厚資本實力和豐富客戶資源,快速擴大市場份額,為公司生存和發展奠定一定基礎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長此以往就失去了金融租賃在中小企業市場的優勢,失去了租賃業務長期發展的基礎,對國家、對社會,對就業的貢獻率不大,甚至租賃行業發展都要成問題。

(三)行業集中度過高

在行業選擇上,國內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都不約而同將目標鎖定在航空、船舶、電力、礦產等大型設備行業。這些行業租賃運作模式相對成熟,對金融租賃需求旺盛,未來現金流狀況良好,且行業中的企業規模普遍較大,有一定的壟斷性,因此受到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追捧。然而,這些行業設備單體價值偏大,資產處置時流動性差,且多數是典型的周期行業,與世界經濟緊密相連,隨經濟形勢大起大落,無論是設備自身的價格還是基于設備產生的租金收入都難以預測。2009年國際金融危機所引起的經濟下行,對我國航空、船舶、電力、礦產行業的不利影響就是明顯例證。行業集中的局面反映出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對目標客戶的細分研究不足,對我國租賃市場的潛力挖掘不夠。盲目追求優質客戶,必然導致金融租賃公司惡性競爭,降低議價能力,縮小利潤空間,增加系統性風險。

(四)資產流動性不足

銀行直接開辦融資租賃業務與出資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是兩碼事,距離國務院非公36條中“鼓勵金融機構開辦融資租賃”還有一步之遙。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并非由于其股東是銀行,資金來源就可以源源不斷。對于新成立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來說,雖然資本雄厚,但再融資同樣是個難題。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主要有如下融資渠道:吸收股東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和同業拆借。但實際上,定期存款只限定于控股銀行以外的小股東,小股東獲取定期存款收益,而租賃收益與存款收益之間的差額利潤多被控股銀行獲取,對小股東缺乏有效激勵;發行金融債券,可否發行、發行多少由人民銀行決定,且需要累計三年的經營業績指標,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發行金融債券只具有了一半可能;而同業拆借只能作為頭寸調節的臨時工具,難以解決金融租賃的資金來源問題。再者,流動性不僅指快速融資的便利,更為重要的是租賃資產的流動性,亦

即回收租金的保障或證券化轉讓租賃資產的便利。當前保理、資產證券化、物權轉讓等渠道不暢,對于資產規模高速擴張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流動性明顯不足。

(五)融資租賃模式單一

由于創新成本較高,現有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同質化現象嚴重、租賃模式單一,主要以售后回租(sale-leasebaek)業務為主,僅有少量直接租賃業務(direct lease)。售后回租雖然可以盤活承租人的固定資產,優化其流動性指標,但在性質上類似銀行貸款。實際操作中,金融租賃公司除了買入承租人的設備外,還要求承租人提供抵押。繳交保證金和手續費,利率通常會在銀行同期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審查標準和業務流程都采用銀行既有的貸款評價體系。與銀行貸款相比,承租人通過售后回租融資,成本較高且同樣要求抵押,只有受政策約束難以獲得銀行貸款的項目和企業(如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才會考慮融資租賃。2010年信貸規模受限,銀監會將嚴格控制未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審批或核準的項目及耗能、污染、存在安全隱患或健康風險的企業。因此,2010年售后回租業務將會更具市場需求,金融租賃公司將面臨客戶質量下降的風險。鑒于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成本要高于銀行,一味去做售后回租業務可能將其置于危險境地。

三、銀行系金融租賃的風險管理

排除上述風險隱患,引導融資租賃行業可持續發展,要求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從辦銀行的慣性思維中解脫出來,經營理念由資金引導型向物權引導型轉換,市場定位向節能減排和中小企業傾斜,行業選擇走差異化發展道路,把握租賃資產出從口提高資產流動性,同時還要創新租賃結構實現租賃模式多樣化。

(一)經營理念由資金引導型向物權引導型轉換

融資租賃是金融和貿易結合的產物,通過融物的方式達到融資的目的,在操作中擔當的是出資、購買的角色。將融資租賃作為轉貸業務的資金引導型經營理念,難以發揮物權對債權的保障作用,可能造成融資租賃行業一陣爆發后迅速回歸原點。正確的經營理念是融資租賃行業持續發展的關鍵,也是金融租賃公司健康成長的前提。租賃公司靠租賃關系生存,銀行靠信貸關系生存,租賃公司與商業銀行的經營基礎不同,所依據的法律關系不一樣,經營理念就應當有所差異。金融租賃公司應確立物權引導型經營理念,重視物權管理和處置,將租賃物的退出市場、租賃物的保值曲線、租賃物的融資租賃適應性、租賃物的產品質量、售后服務以及廠商對租賃物的回購承諾作為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重要標準,在“融物”的基礎上做“融資”,按照租賃行業的特點對租期安排、租金定價及租后管理進行系統化控制,把握租賃業的“融物”核心,實現金融租賃公司的專業化經營。

(二)市場定位向節能減排和中小企業傾斜

融資租賃在支持中小企業方面有著天然優勢。與銀行貸款相比,融資租賃通過融物方式實現融資,避免信貸資金挪用,操作方式靈活,綜合控制力強。如果企業發生支付危機,租賃資產可被出租人安全收回,因此對中小企業信用要求較低。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適應新經濟發展的要求,國內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應結合自身特點,立足控股銀行的客戶資源,牢牢把握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刺激投資、帶動消費、促進就業,把市場定位向節能減排和中小企業傾斜。

(三)行業選擇走差異化發展道路

在選擇租賃行業時應采取差異化策略,避免租賃項目的投向、投量過多地集中于個別行業,保持行業類別適度多元化,以分散租賃資產的行業風險,謀求租賃資產風險最小化。近年來,交通運輸業、建筑業、信息產業、電力、水利以及公共設施業等多個行業的固定資產和技術改造投資日益增加,股份制、外商投資、民營、個體私營等多種經濟成分在我國國民經濟中的占比不斷提高,這些行業和企業都有可能采用融資租賃方式租入設備。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應根據行業發展前景及具體項目、企業還貸能力和風險管控水平等指標,多元化篩選優勢行業,按照客戶所在主要行業及特點,分行業、分項目、分企業研究制定并細化操作辦法,提高對所選行業內項目和企業的租賃資產管理能力,拓寬融資租賃發揮作用的領域,進一步增強金融租賃公司的市場競爭力。

(四)把握租賃資產出口/入口,提高資產流動性

在現有法律環境下,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要拓寬資金來源渠道,必須把握租賃資產出口/入口,提高資產流動性。除了吸收股東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向金融機構借款、發放金融債券、同業拆借、向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外,更重要的是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也就是租賃物轉讓。在設計租賃產品時就要考慮將其做成適合交易的金融產品,考慮租賃物的流動性,而不是僅僅考慮眼前的業務操作便利。要能適應政策環境變化,為租賃產品進入金融市場、擴大流動性預留接口,在適當時機探索不同方式將租賃資產證券化。對巨額采購飛機、大型設備的金融租賃項目,發行以項目資產支持的商業租賃合約證券(ABCP,資產支持商業票據);對于中小企業的金融租賃資產可以匯集成資產池,打包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對租賃資產進行結構性安排,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行ABS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交易,實現資產轉讓和風險隔離,克服租賃業務資金回收期長的弱點,通過轉讓和處理租賃物,提高資產流動性。

篇7

金融租賃結構化產品就是利用對金融租賃的各種優惠辦法進行組合得到有利于交易發生的一類租賃創新品。主要包括利用稅收政策進行的稅務租賃,應用于大型飛機、船舶等的租賃品。

金融租賃結構化產品就是通過設計不同的交易途徑,必要時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增加交易環節與層次,將投資者、設備銷售商、資金提供者、設備購買者、出租人、承租人、保險商、設備管理者等相關各方置于一系列相關聯的合約中,并視需要承擔不同的角色,通過交易復雜化,以充分利用不同國家或地區對金融租賃、設備投資的各種優惠政策,合理規避各類稅收,達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主要包括利用稅收政策進行的稅務租賃,以及進行租賃資產證券化的結構化產品。

1.金融租賃結構化產品出現的原因。

(1)雙邊稅收差異。不同的國家之間,根據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預提稅、關稅等稅種的稅率不同,合理設計交易路徑,可以減少或避免雙邊稅收。例如,A國與B國互免預提稅,B國與C國互免預提稅,A國與C國之間互相按10%征收預提稅,則A國與C國之間交易可以改為A與B、B與C進行,以規避稅收。

(2)不同主體享受的稅收優惠不同。有的國家對于境外資本投資本國有減免稅措施,而對內資則沒有優惠。這樣路徑設計上,可以把境內交易設計為跨境交易;有的主體因投資某一領域而享有加速折舊成本稅前抵扣的優惠,其它主體則無法享受。

(3)不同國家稅收體制的差異。有的國家設立免稅港以吸引投資;有的國家則征收高額公司稅。

(4)不同類型交易負擔的稅收差異。例如我國對于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征收不同的營業稅。在產品設計中就可以利用選擇權等形式,或者虛擬交易,來使交易形式滿足低稅負的要求。

(5)不同主體的偏好差異。交易各方對于貨幣種類、利率類型等有著不同的風險偏好,因而需要設計交易對沖風險。

(6)監管與披露的要求。為滿足特殊行業的監管要求,以及公眾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必須增加交易層級,或加長交易路徑,避免內部交易。

2.金融租賃結構化產品的作用。

(1)促成交易。金融租賃結構化產品出現以前,由于某些國家政策或者其他方面的規定,交易無法實現,比如:一個外國投資者想在日本進行飛機租賃的投資,但是日本政府規定,只有本國的公司利用本國的資金進行大型運輸設備的投資方可享受加速折舊的稅前抵扣。政策的限制,其無法享受稅收優惠。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投資者將資金投入一家日本公司,日本公司將等額資金投入其在日本設立特殊目的公司(SPC),并由SPC購置飛機,再將飛機租賃給最終用戶。日本公司將該公司可以享受日本的稅收優惠,在自身與出租人、承租人之間進行分配,使各方受益,最終使得交易得以發生。

通過增加交易主體作為橋梁,可以繞開一些國家的法律要求,使交易達成。當然,所有的設計必須以遵守各國法律為前提,否則會使交易承擔違法風險。目前有一種“中國結構租賃”通過利用國內金融機構做橋梁,來繞開外匯出入境的管制。這是“球”的做法,尚未得到官方正式認可,只是得到地方外匯管理部門的默許。

(2)使相關主體獲得更多的經濟效益。金融租賃結構化產品中,通常由安排人出面設計條款,將所涉及主體獲得的補貼、稅收減免以及衍生交易產生的收益在各方之間進行協商、分配,以使各方分享由復雜結構帶來的綜合收益。首先是由于金融租賃本身帶來的收益。大多數國家都對租賃業有特殊的優惠激勵政策,相比較自購設備,金融租賃的形式可以帶來財務、技術、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益處。其次是特殊主體享受的特別優惠。如出口補貼、關稅返還。然后是融資總量和融資條件上的收益。由于標的金額大,項目融資通常采用國際招標的方式獲取低成本資金。而結構化產品中也可以為融資成本專門進行設計安排。

(3)控制交易風險。SPC的一個功能就是為投資者或其它相關主體設立風險緩沖體,以免在交易破裂、破產等情況下與其它資產負債產生連帶,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利用金融工具對沖市場風險也是結構化產品的功能之一。需要說明的是,雖然復雜的交易結構可以避開一些政策限制,并取得一些優惠,但也相應地增加了交易成本,特別是在跨國交易中,由于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差異相當大,律師費用、實施費用、保險費用、履約風險等因素常常抵銷增加的收益。因此,在產品設計的過程中,是否真正了解各環節的法律要求是產品最終成功與否的關鍵。

二、日本金融租賃結構化產品的發展過程

日本的稅務租賃經歷了三個階段的發展。第一階段是1988年至1998年日本的杠桿租賃(JapaneseLeveragedLease,JLL)很流行,采用加速遞減基礎折舊法,產生了龐大的跨境交易市場;第二階段是日本的經營租賃(JapaneseOperatingLease,JOL),由于1999年4月日本進行了稅法改革,原先JLL模式的優點已經沒有了,為此,日本投資者為了最大化的利用稅務資源,將稅收優惠在出租者和承租者之間進行分配,創新出了新的金融租賃形式JOL;第三階段是具有購買選擇權的經營租賃(JapaneseOperatingLeasewithCallOption,JOLCO)。

1.日本的杠桿租賃。1988年~1998年有龐大的JLL跨境交易市場,被日本的航空業普遍采用。首先對JLL進行一個簡單介紹。折舊/資本減讓方面,出租者根據時間通過定期減免或抵消(“津貼”)的方式從營業收入中收回[購買]資產的成本。這里有三種方式:采用直線折舊法的出租者要求每年同等數量或者同比例的回收資產;采用余額遞減折舊法的出租者要求每年以資產剩余成本的恒定比例回收資產;采用加速折舊的出租者要求在應折舊年限的前幾年扣除更多。稅務收益方面,由于稅務減讓或者免除,在相應的會計年度或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額減少了。具有長期經濟壽命的資產最適合成為稅務產品。1999年四月起生效的《日本稅法修正案》使得跨境稅務租賃消失,目前,對日本境外的非日本居民和非日本企業,應用稅務租賃只能采用直線折舊法。這樣日本稅務租賃的優勢沒有了(見圖1)。

2.日本經營租賃。日本的投資者為了最大化地得到稅務利益,采用雙倍遞減折舊法,將稅務利益在投資者(出租者)和經營者(承租者)之間進行分配,創新出JOL。

JOL的出租者要得到很高的經濟收益,同時也必須承擔很大的風險。租賃合約不一定要是完全的支付租賃合約,租金不一定要達到租賃資產的90%以上,但購買選擇權必須建立在公平的市場價格基礎上。出租者應該承擔資產的殘值風險(見圖2)。

3.具有購買選擇權的經營租賃。航空公司在租賃滿約10年后享有一個提前購買選擇權,如果航空公司不執行這一選擇權,租金就會在未來大約兩年內增加,之后飛機由出租人收回。帶購買選擇權的經營租賃形式對航空公司的現金流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為航空公司提供了購買飛機、獲得殘值優惠的機會。這種租賃形式的另一個優勢是降低了投資人的飛機殘值風險,因而更易于吸收投資。

具有購買選擇權的經營租賃交易的主要參與者包括:承租者、出租者、日本投資者、母體、出資方、殘肢擔保提供者以及交易提供者等。

以下的說明設想一個由出租人到承租人(作為飛機最終使用者)的層級租賃。這一基本租賃結構可以用于與承租人或任何其他交易方相關的任何稅收、法律或其他問題。

(1)在截止日期,出租人將從制造商(如新飛機)或由承租人(如售后回租)用購買價格(由獨立的評價機構給出的公平飛機成本價格)購買飛機。出租人將同時把飛機租賃給承租人。

(2)日本投資者將投資相當于購買價格20%~30%的資金給出租人(以下簡稱“日本投資者”)。

(3)出資方將投資相當于購買價格大約有70%~80%的具有有限追索權的貸款給出租人(以下簡稱“貸款”)。

(4)出租者與承租者簽訂一份租賃契約(比如說10年~12年的租賃契約,稱為“完全租賃契約”)。

(5)租賃契約包括在特定時間(比如說7/9年)特定地點的購買選擇權(簡稱“FPPO”),固定的購買價格等于在FPPO時間預先商定的飛機公平市場價格。

(6)如果應用FPPO,由承租者付給出租者的FPPO價格將足夠出租者支付籌資者所籌資金的未償付余額以及日本投資者所出的資金。使用FPPO并用其價格,出租者將把飛機租賃的部分利益與承租者分享,來形成交易。

(7)如果承租者沒有使用FPPO,直到完全租賃條款結束后,租賃條款仍將起作用(比如說一個更長的三年)。在剩余的三年內可支付的租金將完全支付租金以至于在租賃協議的最后只有日本投資者有未支付余額。在協議的最后承租者將沒有購買選擇權。

設想這樣一個情形,在租賃協議的最后,期初的借款全部得以償還,出資者沒有承擔任何殘值風險,因此,此項交易能被認為完全支付金融租賃(出資方只承擔承租方信用風險)。所以,期初的借款應該以標準的保障借款余額來定價。

(8)如果出租者能夠從由殘值保證提供者所提供的殘值保證中得到利益,將緩和任何具有下降趨勢的風險敞口以防飛機的價值低于日本投資者未償付的投資余額。殘值保證將在特定的窗口日期(即協議到期日)使用,并被設定在日本投資者和日本稅務顧問可接受的水平上以利于他們進行租賃業務的分析。如果使用FPPO或無論何種原因在早期終止FPPO協議,殘值保證將消失。殘值保證包括所有的日本投資品,日本投資者將一直承擔最高資產價值風險。

(9)出租母體將在租賃協議下保證/支持出租者對承租者的義務。

(10)如果租賃協議因為某種原因(如承租者違約)而終止,承租者可支付的終止總數將被設置在足以償還全部貸款的水平,并根據提前終止的原因,日本投資者也足以支付。

三、日本金融租賃結構化產品的經驗

通過以上的回顧,我們可以發現日本發展金融租賃結構化產品有一些借鑒的經驗。相關企業利用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使企業在不增加資產負債率的情況下獲得標的物造價100%的融資資金,得以使用標的物,并在租期屆滿后最終獲得標的物所有權,降低了企業的經營風險,獲得了合理的經濟收益。

1.從市場化程度看,日本市場化程度比較高,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為金融租賃的發展創造了比較適合的經濟環境,使得各種創新得以實現。

2.從政府政策角度看,日本政府制定了相應的優惠政策,主要包括稅收優惠,投資稅收減免和加速折舊等方面,使企業真正得到實惠,從而繁榮了市場,促進經濟的發展,達到了良性循環。

3.從企業層面看,日本企業的信譽度很高,正因為如此,才出現了大量的金融租賃創新品,投資者愿意把錢投在這些租賃品上,取得收益。

四、對中國的啟示

1.國家層面,政策上應該向金融租賃業傾斜,提供寬松的法律環境,制定優惠的稅收政策,協調各地區的租賃業發展。

我國目前還缺乏對金融租賃業在政策上的優惠扶持措施。現行會計制度把金融租賃設備等同于企業自有固定資產,租金不列入成本,稅收優惠方面則僅對中外合資的租賃公司和開發區的租賃公司給予比例很小的減稅政策,其他租賃公司無法得到稅收減免;在信貸政策上,租賃公司自己承擔信用風險;租賃公司市場準入條件嚴格,《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最低資本金為5億元人民幣,經營外匯業務的租賃公司還應有不低于5000萬美元的外匯資本金,這一規定使得許多想參與金融租賃業的公司心有余而力不足。監管當局規定資本金規模的目的在于降低租賃公司的經營風險,但在當前經濟現狀下(如投資消費需求不足,中小企業融資難,國有企業設備閑置率、陳舊度高),應該把重點放在金融租賃所具有的融資、成本、資產管理等優勢上,降低進入門檻,通過制定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降低租賃公司的經營風險。2000年6月和2001年8月相繼出臺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使租賃業有法可依,降低了行業風險,提升了租賃業相關當事人的信心,使我國的金融租賃業駛入正常發展軌道。

篇8

【關鍵詞】融資租賃融資困境發展現狀政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2.4

目前,我國經濟正處于“三期疊加”的特定階段,經濟發展步入新常態。南通作為經濟相對發達的沿江沿海地區,承擔著產業轉型升級的艱巨任務。在此過程中,廣大中小企業面臨著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發展受到資金制約。2015年8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加快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行業發展的措施,必將促進南通融資租賃業的迅速發展。由于融資租賃具有方式靈活、資產安全、融資融物相結合等特點,是適合現代企業發展的融資方式。因此,南通應積極主動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提升融資租賃業發展水平,為實體經濟服務。

一、融資租賃概述

融資租賃業務最早出現于美國,是二戰后特定經濟社會環境中發展起來的,實現了金融資本和產業資本的融合,他創造了過剩資本的產業鏈投資渠道,促進了經濟的發展(曹元杰,2011)。從全球范圍看,金融租賃業務如今已成為僅次于資本市場、銀行信貸的第三大融資方式(姬紅波,2011)。近年來,融資租賃在我國也日益顯示出其特殊優勢和重要地位。在銀行信貸趨緊的背景下,融資租賃業務成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重要工具,也是改進大中型企業資產負債結構的最佳途徑。

根據《會計準則――租賃》對融資租賃的定義,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廣義融資租賃包括金融租賃,狹義來說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是有區別的。

(一)特點

1.降低初始投資額,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規避無形損耗

首先,在融資租賃業務中,承租人可以減少因技術更新、設備無形損耗加劇而帶來的風險。其次,融資租賃通過分期支付租金,承租人無需承擔購買設備的巨額支出,降低了承租人在固定設備上的資金投入。此外,融資租賃涉及的設備通常是技術復雜、價格較高的進口設備,購買者面臨著匯率和利率風險,融資租賃可以規避這些風險。最后,融資租賃以資產作為擔保,避免了采用銀行信貸所需的繁瑣手續。

2.降低信用風險,提升資產安全

融資租賃具有租賃物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相分離的特點,租賃物所有權屬于出租人,使用權屬于承租人。租賃期到期時,根據合同約定承租人可以根據殘值購買租賃物或將租賃物退還出租人,出租人能夠有效地掌握租賃物的所有權,從而保證了資產安全。

3.融資與融物相結合,推動設備銷售

通過金融租賃業務可以促進供貨商的產品銷售和生產服務技術輸出,承租企業通過接受生產服務技術的輸入,有利于技術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新型融資租賃業務

隨著金融創新的深入,新型金融技術和工具得到了廣泛應用,推動了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融資租賃業務同其他金融業務結合起來,形成了豐富的新型產品。根據目前南通經濟發展和監管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發展以下新型融資租賃業務。

1.租賃保理業務

根據(劉濤,2012)的定義,租賃保理業務是典型的租賃業務與銀行業務相結合的金融創新產品,他是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協議后,出租人將其尚未到期的租賃標的物債權抵押給商業銀行。商業銀行給予租賃公司提供資金融通。租賃保理業務分為普通租賃業務、回租保理業務和貸款與保理相結合的融資租賃模式。

普通租賃保理業務是指租賃公司在與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同時與供貨商簽署買賣合同,在設備交付承租人后,形成租賃公司的應收租金。租賃公司向銀行或保理公司申請對租金進行保理,協助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

回租保理業務是指租賃公司與承租人在簽訂售后回租的合同后,將保理業務引入租賃合同,兩者緊密配合,銀行或保理公司受讓融資租賃合同中未到期的應收租金,為租賃公司提供相應的保理服務。

貸款與保理結合的融資租賃模式是指銀行在發放貸款之后,對租賃公司某項目的應收賬款實施保理業務,從而保證貸款的安全回收。在此過程中,貸款合同與保理合同應同時簽訂并相互支持,貸款金額原則上低于保理金額,保理款項必須即時直接扣還銀行貸款。

2.結構化融資租賃產品

結構化融資租賃產品指以金融工程學知識為基礎,對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進行不同形式的組合,形成金融創新產品。

結構化融資租賃模式可以采用有限合伙和無限合伙的形式,融資公司可以設立單一項目公司,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券商。如果募集人為券商,則募集方式為封閉基金。融資公司可以有效地吸納社會資金,并將稅收優惠供投資人和承租人分享(劉慶鋒,2010)。結構化融資租賃模式特別適用于船舶租賃,它以期租方式經營,滿足航運公司對租期、船舶購買等選擇需求。

3.保稅租賃

保稅租賃是指利用保稅功能,在保稅區內設立保稅融資租賃項目公司(special purpose vechile),然后將設備在國內外市場進行租賃,實現進入國際市場的目的。保稅租賃可以充分利用保稅區的“免征、免稅、保稅”等各項功能,幫助租賃公司擴展業務。

融資項目租賃公司是指因融資需要而以公司形式設立、單獨持有某項特定資產的操作工具。在國外現代化租賃業務中,spv作為融資交易安排的載體和工具,已經得到了廣泛和成熟的應用(胡興軍,2011)。項目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融資性租賃業務、與融資性租賃有關的進出口業務、境外借款、向商業銀行或保理公司轉讓應收租金等。

二、南通市發展融資租賃的現實意義和現狀

(一)現實意義

1.發展融資租賃是南通充分利用江海區位優勢,成為長三角北翼經濟中心城市的需要

南通處于長江和黃海交匯處,具有獨特的地理位置優勢,具有豐富的長江和黃海的岸線,有利于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最近國務院批準了洋口港和呂四港口岸對外開放,興東機場一類開放口岸通過國家驗收,南通目前具有5個一類開放口岸。可以充分利用開放口岸的優勢,將南通打造成為長江北岸的物流、貿易和現代制造業中心,這個目標的實現需要金融、貿易和制造業的相互配合,融資租賃正可以將這些產業有機地聯系起來,從而促進南通經濟發展。

2.發展融資租賃是南通借助上海自貿區的幅射功能,增強南通綜合保稅區功能的需要

南通綜合保稅區于2013年1月3日經國務院批準設立,是目前蘇中地區唯一獲批的綜合保稅區。該區規劃面積5.29平方公里,包含口岸作業、保稅倉儲、保稅加工、國際采購與物流配送等9大功能區,具有研發中心、結算中心等六大中心和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船舶海工裝備、融資租賃等六大平臺。南通綜合保稅區的設立,標志著南通的發展增添了新的發展優勢。借助上海自貿區的政策紅利,南通可以完善和增強保稅區的基礎設施。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借助南通綜合保稅區的國際中轉、國際采購、國際配送、國際轉口貿易和保稅加工等功能,憑借商品服務交易、投資融資保險等輔助功能,在充分利用國家現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發揮南通保稅區的功能。同時,借助上海自貿稅區的幅射力量,特別是充分利用上海自貿區金融開放的契機,吸引區內的融資租賃公司在保稅區內建立分公司、提供租賃服務,促進南通融資租賃業務的快速發展。

3.發展融資租賃是南通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提高企業創新能力的需要

南通目前的產業結構主要是以輕紡、海工、船舶、五金等產業為主,這些產業在促進南通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這些產業中的高能耗、高污染和高勞動密集型產業亟需轉型升級。產業升級和轉型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而聯接工業、貿易和融資三者的融資租賃可以緩解企業轉型升級資金匱乏的約束,對于產業轉型升級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受到資金、人才、環境等因素的制約,南通企業自主創新能力較弱,很難進行產業轉型升級。融資租賃可以通過引進先進的技術設備,吸引高端技術人才。在此基礎上,消化吸收先進技術,將此技術進行擴散,帶動產業提升,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4.發展融資租賃是緩解南通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現實需要

2014年全市外貿進出口總值為316.5億美元,同比增長6.2%。其中,出口224.8億美元,同比增長5.7%;進口91.7億美元,同比增長7.4%。增幅在全省外貿五強市中繼續位列首位。目前,南通的外向型經濟主要是以中小企業為主,而這些中小企業的發展和壯大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其中,融資難是主要制約因素之一。由于中小企業的天然特征,如資產規模小、管理水平低、可抵押資產少等不利條件,使得銀行信用很難關注這些企業。融資租賃以租賃物控制風險,具有服務中小企業的天然優勢,可以避開中小企業在融資過程中的各種不利因素,降低融資難度。

5.發展融資租賃是南通優化外商投資結構的需要

融資租賃可以帶動境外投資,吸引外商投資,借此推動新型產業的發展。目前南通的產業主要集中于傳統產業,增長動力不足。而新型產業缺乏足夠的經驗積累、風險較高、技術人才缺乏,新的經濟增長點難以形成。融資租賃可以借此吸引境外設備、技術和服務,利用其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借助技術租賃和服務租賃等各種方式,推動新型產業的形成,促進南通經濟可持續發展。

6.發展融資租賃是南通降低社會整體金融風險,保證經濟平穩發展的需要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會面臨著各種難以避免的風險。融資租賃有別于其他融資形式,在融資租賃交易過程中,租賃公司在租賃合同期間始終享有租賃物所有權,因此租賃物具有很強的風險控制作用。在客戶發生違約時,租賃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客戶破產時,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租賃公司可以取回,出租人的權益能夠得到充分保證,因此可以降低整個社會的金融風險。

(二)發展現狀

近年來,南通市的融資租賃業務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但與形勢發展的要求比,與一些先進地區比,南通的融資租賃業務尚處于初級階段,其發展仍然面臨較多困難。具體表現在:

1.融資租賃公司數量少、規模小

南通的融資業務經過多年發展,雖然取得了良好的成績,但是仍然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目前,根據人民銀行南通分行統計,南通融資租賃公司有34家;根據南通國稅局統計,融資租賃公司有11家;根據南通商務局統計,融資租賃公司有8家(其中1家是隸屬于南通產控集團)。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同類型的融資租賃公司監管屬于不同部門,造成了統計口徑的差異。雖然按照人民銀行南通分行的統計口徑,南通有34家融資公司,相對于2014年全市生產總值5 652.7億元,第二產業增加值2 873.8億元,固定資產投資3 896.4億元的經濟規模來說,南通融資租賃公司的數量偏少、規模偏小,不能適應南通經濟大發展的需要。

2.融資租賃業務人才缺乏

融資租賃需要各種各樣的人才,如法律、財務、工程、風控等相關人才,特別是需要復合型人才。南通融資租賃公司客觀上由于融資租賃的開展時間較短、業務發展規模較小、專業性偏弱等因素,需要培養專業性人才。

3.相關企業對融資租賃業務認知不足

由于我國融資租賃開展的時間較短,企業對融資租賃業務缺乏全面的理解和認識,簡單認為只起著融通資金的作用。對承租人通過融資租賃業務得到服務和技術支持,幫助企業提高技術和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競爭力等方面的作用缺乏足夠的認識。

4.融資租賃公司均為融資性租賃企業,缺少金融租賃公司

融資性租賃公司由于受到嚴格監管,其資金來源渠道狹窄,業務發展受到嚴重制約。按照管理辦法規定,融資性租賃公司只能利用自有資金,或者利用銀行貸款。金融租賃公司按監管規定可以吸收非銀行股東三個月(含)以上的定期存款,可以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可以向金融機構借款,可以進行境外借款。南通目前的租賃公司均為融資性租賃公司,沒有金融租賃公司,特別是缺乏總部在南通的銀行系租賃公司,因此其資金的來源渠道難以拓寬,妨礙了業務的擴展。

三、南通發展融資租賃的對策與建議

(一)政府主導,各方配合,加強引導,擴大宣傳

融資租賃業務的開展首先需要政府高度重視,應建立由分管領導掛帥,市金融辦、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統計局、市地稅局、銀監局南通分局、保稅區管委會、人民銀行南通分行和開發區人民政府等各單位的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協調解決制約融資租賃公司的發展難題,相互告知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保證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能夠順利開展。同時,引導融資租賃業務配合陸海統籌發展戰略,支持南通重點產業發展,實現融資租賃業務同相關產業的協同效應,加快產業升級轉型。加強宣傳,提高企業實施融資租賃業務的積極性。由于企業對融資租賃缺乏全面了解,影響了此項業務的開展。相關部門可以利用各種機會,特別要發揮行業協會和商會的力量,采用各種形式宣傳推廣融資租賃業務。同時,可以采用樹標桿的方式,鼓勵行業的龍頭企業使用融資租賃,使之成為融資租賃業務推廣的宣傳員。

(二)利用產業優勢,設立優勢行業的融資租賃公司

目前,南通的部分支柱產業已經形成了一定的優勢。2014年南通市建筑業總量繼續領跑全省,總產值達到5800億元,同比增長12.94%。海工產業從無到有,產業規模列全國第二,海工裝備占全國市場1/3份額。船舶產業由小變大,成為全國第二大造船基地。但是,這些產業在整個全球產業鏈中的分工處于中下端,要提升這些產業在全球產業鏈中的位置,必須增加技術、設備和人才的投入。隨著勞動力人口的減少,勞動力成本不斷提高,必須投入更多的裝備來應對勞動力人口的下降,為此需要投入大量資金,因而需要融資租賃支持。

南通可以利用現有優勢產業,鼓勵行業內的龍頭企業和融資租賃公司組建專業化的融資租賃公司,專注某個產業;鼓勵通過融資租賃帶動裝備“走出去”和“一帶一路”國際產能合作。目前,南通在主要優勢產業中的幾家龍頭企業在國內居于行業前列。行業內的龍頭企業成立融資租賃公司具有天然優勢,主要體現在這些企業具有良好的技術基礎和管理水平,借助這些企業的技術優勢,幫助行業內的小微企業提升生產技術管理水平,從而推動整個行業技術和管理水平的改善。根據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的2014年中國500強企業榜單,以企業2013年度的營業收入排名,南通三建集團有限公司、中南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江蘇蘇中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建筑企業上榜。建筑行業中的龍頭企業中南建設,2013年銷售額突破150億元,首次躋身全國房地產百強榜單,并獲得“穩健性TOP10”的榮譽。同時,中南建設是一家上市企業,具有規范的管理能力和技術水平,可以同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或優秀的建筑企業一起組建融資租賃公司,憑借其出色的管理能力,結合設備租賃可以提供服務租賃,借此提升整個產業的管理水平。國內家紡行業的龍頭企業羅萊家紡和富安娜等企業,同樣也可以通過融資租賃公司,輸出管理技術,幫助小微企業實現家紡業的升級換代,促進融資租賃和產業的共同發展。

(三)成立融資租賃平臺,完善融資租賃業務的各項功能

南通中小企業數量眾多,產業分布廣泛,融資租賃公司與服務對象之間信息不對稱現象嚴重。為了支持南通融資租賃公司的發展,應成立南通融資租賃平臺。融資租賃平臺的功能主要為:

第一,收集和信息功能。平臺可以將廠商、租賃公司、承租企業吸引到租賃平臺,用會員制的形式將各方聯系起來,利用平臺形成虛擬市場,各種信息。使市場集信息、交易、結算、擔保、租賃物品開發、調劑、規避風險等功能為一體;同時,平臺具有提供市場信息、配套服務、撮合市場交易、規范市場行為、登記公示物權和制定交易規則等功能。

第二,服務和監管功能。平臺可以提供保險、保理、二手設備評估、通關、稅收等各種服務,還可以提供培訓、再教育等功能,吸引各方充分利用交易平臺,提高融資租賃業務的影響力。公示物權可以將出租設備在平臺上公布,從而可以保護出租人的權利,降低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這種方式既可以為閑置設備找到使用者,提高企業資產的使用效率;又可以為設備需求企業節省資金投入。租賃平臺由政府牽頭,租賃協會承辦,同時以居間人的身份對雙方的交易進行監督,保證租賃業務有序進行。

第三,研究和調查功能。利用租賃平臺可以加強對南通中小企業融資情況的調研,分析南通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為南通發展融資租賃業務提供決策支持。租賃平臺可以助力區域性的融資租賃市場和二手設備調劑市場的設立,提升產業發展的服務能力。

(四)加快金融創新,豐富融資租賃模式

南通應積極主動加強融資租賃業務的創新,嘗試租賃資產證券化,探索同保理、信貸和保險等行業融合,擴展租賃公司的融資渠道,創新業務品種。通過融資方式和產品創新,增強融資靈活性和多元性,滿足資金需求。根據融資租賃業務的不同性質,加強同其他金融機構合作,開發適合企業需要的融資租賃,豐富融資租賃業務品種。另外,南通可以充分利用南通綜合保稅區的各項功能,引導社會閑置資金,設立融資租賃項目公司和其他形式的融資租賃公司,促進南通相關產業發展。

(五)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吸引國內外有實力的融資租賃公司入駐南通

滬通大橋即將開通,表明南通融入上海一小時都市圈。借助南通商務成本較低的有利條件,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增強對國內外融資租賃公司的吸引力,鼓勵國內外融資租賃公司在南通成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同時,引導南通融資租賃公司開展各種形式的合作,汲取先進管理經驗。

(六)積極加強人才隊伍建立,為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提供智力支撐

人才是融資租賃業發展之根本。市政府可以制訂相應的人才政策,對于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方面的人才積極引進,給予相應的優惠條件。如在住房、工資、家屬工作、子女教育等方面給予各種便利條件,保證他們能夠安心工作。鼓勵融資租賃公司將有培養前途的人員送進國內外著名高等院校學習,從理論上豐富他們的專業知識;也可以同國內外優秀的融資租賃公司建立培訓協議,培養融資租賃人才。培養回來后,委予他們重任,提升他們實現自我價值的意愿。組建專家隊伍,建立咨詢顧問團隊,為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提供智力保障。這些團隊成員應來自于各行各業、政府部門、研究院所和國內外租賃公司,利用他們豐富的實踐經驗和理論成果,幫助政府解決決策過程中所遇到的各種疑難問題,促進南通融資租賃業務發展。

(七)加強財稅政策支持,建立稅收豁免儲備金制度

在現有法律法規框架內,為加快南通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應該充分利用國家的各項財稅政策,并研究制訂具有地方特色的財稅支持政策。在融資租賃業發展的起步階段,需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如對新成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辦公地點和經營場所給予租房補貼、對引入先進制造裝備的融資租賃公司給予銀行貸款貼息、對引進金融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骨干給予人才補貼、對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等財政投資項目優先考慮采用融資租賃方式融資、支持企業加強“互聯網+租賃”建設等措施,促進融資租賃業發展。同時,積極爭取相關政策,設立稅收豁免儲備金制度。豁免儲備金對于船舶制造業具有重要意義。因為船舶制造業具有較強的周期性,在經濟高漲時,可以從船舶制造企業獲取較高的稅收資金,在經濟低迷時,可以將這些資金用來資助融資租賃公司從事船舶租賃業務,以此平衡船舶行業的供求,保證船舶制造業能夠持續發展。另外,引導融資租賃企業支持實體經濟,對于在環境保護、高新技術、技術改造項目中,使用先進設備的企業可以給予財政貼息,支持企業應用新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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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管理辦法

第394號《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4月10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王曉東

2017年4月18日

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推進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充分發揮其引領、帶動、示范作用,根據《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自貿試驗區由武漢片區、襄陽片區和宜昌片區共同構成。

第三條自貿試驗區應當按照開放先導、創新驅動、綠色引領、產業集聚的總體思路,以制度機制創新為核心,以可復制可推廣為基本要求,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立足中部、輻射全國、走向世界,推動創新驅動發展,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努力建成我國中部地區有序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技術產業集聚區、全面改革開放試驗田和內陸對外開放新高地。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成立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自貿試驗區建設管理的重大事項,統籌協調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工作。

省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作為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辦公室,負責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武漢市、襄陽市、宜昌市人民政府分別設立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各片區改革試驗的具體事務。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自貿試驗區各項工作,理順相關關系,加強協調配合。

武漢市、襄陽市、宜昌市人民政府應當創新經濟社會管理模式,明確與片區在經濟社會事務管理方面的分工,主動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工作。

第六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學習借鑒國內其他自貿試驗區成功經驗,吸收國內外自由貿易中的有關實踐,努力建成開放共享型自貿試驗區。

第二章投資與貿易

第七條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適用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對于負面清單之外領域的外商投資項目(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實行備案制,由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辦理。

第八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和外商投資信息公示平臺;完善投資者權益保障機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自由轉移其合法投資收益。

第九條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到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實行以備案制為主的管理方式。

第十條自貿試驗區應當積極培育、拓展新型貿易業態和功能:

(一)發展跨境電子商務,扶持培育外貿綜合服務平臺;

(二)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內開展期貨保稅交割、倉單質押融資等業務,適時擴大期貨保稅交割試點的品種;

(三)開展境內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產品的檢測維修業務試點和境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產品的再制造業務試點;

(四)發展許可證貿易等多種形式的技術貿易,擴大對外文化貿易和版權貿易;

(五)承接信息技術、生物醫藥研發、管理咨詢、工程設計等服務外包業務。

第十一條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行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出入境服務監管模式,整合優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措施,并根據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探索口岸監管制度創新。

依托電子口岸公共平臺,加快建設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將出口退稅申報功能納入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檢驗檢疫部門應當為自貿試驗區內的市場主體提供以下便利:

(一)實行保稅展示交易貨物分線監管、預檢驗和登記核銷管理模式;

(二)推動建立檢驗檢疫證書國際聯網核查機制;

(三)鼓勵設立第三方檢驗檢測鑒定機構,采信第三方檢測結果;

(四)有序推進基于企業誠信評價的貨物抽驗制度;

(五)一線主要實施進出境現場檢疫、查驗及處理;二線主要實施進出口產品檢驗檢疫監管及實驗室檢測。

第十三條完善自貿試驗區通關合作機制,開展貨物通關、貿易統計、經認證的經營者互認、檢驗檢測認證等方面合作,深化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

積極推動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檢驗檢疫、邊防、海事等口岸監管部門實現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三章金融服務

第十四條按照風險可控、服務實體經濟的原則,自貿試驗區穩步開展擴大金融領域對外開放、增強金融服務功能、推進科技金融創新和健全金融風險防控體系等試點工作。

第十五條自貿試驗區探索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本外幣賬戶管理體系,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

第十六條在風險可控前提下,自貿試驗區開展以資本項目可兌換為重點的外匯改革試點。拓寬自貿試驗區內企業資本項下外幣資金結匯用途,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和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手續。

第十七條自貿試驗區應當提高跨境投資便利化程度,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自貿試驗區內銀行可以發放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

支持已獲得相應資質的全國性支付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分支機構,按規定為跨境電商交易提供本外幣資金收付及結售匯業務。

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產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

自貿試驗區內的融資租賃企業,可以開展跨境融資租賃業務。

第十八條自貿試驗區內的銀行可以新設分行或者專營機構、將區內現有銀行網點升格為分行。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內純中資民營企業在武漢片區發起設立民營銀行。允許符合條件的發起人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

允許證券經營機構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分公司或者專業子公司,取得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開展境外證券投資業務;允許其境外子公司取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允許境外股權投資基金以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開展跨境投資相關業務。

第十九條完善保險市場體系,推動保險產品研發中心、再保險中心等功能型保險平臺建設。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保險機構開展境外投資。

自貿試驗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實行備案制,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實施備案管理。

加快發展科技保險,推進專利保險試點。

第二十條允許外資機構在自貿試驗區發起管理人民幣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鼓勵境外創新投資機構和風險投資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業務。

支持武漢股權托管交易中心設立海外歸國人員創新創業企業板。

第二十一條自貿試驗區相關部門應當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建立與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監測、評估和防范機制。做好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工作,防范非法資金跨境、跨區流動。

第四章創新與產業

第二十二條加快建設現有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和國家寬帶網絡產品監督檢驗中心。促進國際先進技術向自貿試驗區轉移轉化。鼓勵國外企業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外資研發中心。鼓勵在自貿試驗區建立國際化創新創業孵化平臺。

第二十三條自貿試驗區搭建便利化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設立知識產權服務工作站,大力發展知識產權專業服務業,探索建立自貿試驗區跨部門知識產權保護協作工作機制。

加快建設武漢東湖國家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探索建立自貿試驗區重點產業專利導航制度和重點產業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建立長江經濟帶知識產權運營中心。

第二十四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和激勵機制,為外籍高層次人才的入出境、工作、在華停居留、語言學習及其家屬、子女赴華隨居、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條支持設立中歐班列華中拆拼箱中心,在自貿試驗區內試點航空快件國際中轉集拼業務和設立國際郵件互換局與交換站。

支持國內外快遞企業在自貿試驗區內的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辦理符合條件的國際快件業務。

支持建設多式聯運物流監管中心,對換裝地不改變施封狀態的予以直接放行。

第二十六條創新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的體制機制,支持建立符合發展需求的制造業創新中心。

支持建立互聯網+制造融合發展的標準、認證、安全管理等體制機制。促進設計+、旅游+、物流+、養老+、商業+等新型服務業態發展。

統籌研究部分國家旅游團入境免簽政策。允許在自貿試驗區內注冊的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從事除臺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旅游業務。

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建立生態環境硬約束機制,明確環境質量要求,促進中部地區和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

第二十七條武漢片區重點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國際商貿、金融服務、現代物流、檢驗檢測、研發設計、信息服務、專業服務等現代服務業。

襄陽片區重點發展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汽車、大數據、云計算、商貿物流、檢驗檢測等產業。

宜昌片區重點發展先進制造、生物醫藥、電子信息、新材料等高新產業及研發設計、總部經濟、電子商務等現代服務業。

第五章綜合管理

第二十八條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辦公室依照本辦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自貿試驗區的政策和任務;

(二)研究制定自貿試驗區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并指導和督促落實;

(三)協調自貿試驗區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各片區之間的重要事務;

(四)組織開展自貿試驗區建設的評估、驗收工作;

(五)統計自貿試驗區公共信息;

(六)承擔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賦予的與自貿試驗區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落實國家和省人民政府關于自貿試驗區的各項改革創新措施;

(二)綜合實施本片區投資、貿易、金融服務、統計、勞動人事、國土規劃、市容綠化、環境保護、食品藥品監管、知識產權、文化、衛生等行業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協調本片區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金融等部門的相關工作;

(四)本片區公共信息,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五)承擔省人民政府賦予的與自貿試驗區有關的其他職責。

各片區管理委員會之間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溝通、經驗交流,實現協同發展。

第三十條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根據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向自貿試驗區下放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管理權限。

第三十一條自貿試驗區建立相對集中的行政執法和綜合行政審批服務體系,集中行使有關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具體事項,經片區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確定后,由各片區管理委員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實行全程電子化登記和電子營業執照管理。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委員會應當設立服務平臺,統一接收申請材料,統一送達文書。

第三十三條自貿試驗區建立便捷的稅務服務體系,稅務部門應當運用稅收信息系統和自貿試驗區監管信息共享平臺進行稅收風險監測。

第三十四條自貿試驗區實行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建立自貿試驗區企業信用信息記錄、公開、共享和使用制度,推動部門間依法履職信息的聯通和共享。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自貿試驗區依法及時公開執法檢查情況,涉及食品藥品安全、公共衛生、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的,應當必要的警示、預防建議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自貿試驗區建立主體多元化的社會參與機制,引導企業和相關組織等表達利益訴求、參與試點政策評估和市場監督。

第三十六條自貿試驗區實施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對屬于國家安全審查范圍的外商投資,投資者和各片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及時提請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第三十七條依法保護自貿試驗區內勞動者合法權益,建立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爭議處理機制。

第三十八條自貿試驗區建立評估推廣機制,由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試驗情況進行專項和綜合評估,必要時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評估。對試點效果好、風險可控且可復制可推廣的成果進行推廣。

第三十九條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發生商事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按照約定,申請仲裁或者商事調解。

仲裁機構、商事糾紛專業調解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并借鑒國際慣例,在自貿試驗區范圍內開展仲裁和商事調解,解決商事糾紛。

第四十條自貿試驗區進行的創新活動,未能實現預期效果,但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免予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創新方案的制定和實施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二)相關人員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

(三)未非法謀取私利,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章附則

篇10

【關鍵詞】城鎮化;信托;融資

目前,各機構對城鎮化所需的地方政府公共投資規模均有大量的研究預測。比如財政部財科所的研究顯示,城鎮化率每提升1個百分點,地方政府公共投資需求將增加5.9個百分點,并認為“十二五”時期因工業化和城鎮化帶來的地方政府公共投資規模將在30萬億左右。麥肯錫的預測規模更大,認為單城市化直接帶動的城市基礎設施投資累計就將達到74萬億元人民幣。大部分預測的投資規模都較大。

一、我國城鎮化融資模式分析

目前,城鎮化建設資金融資模式主要包括:財政融資、銀行貸款、利用外資和信托融資等四種模式。

1.財政融資主要包括政府預算支出、政府自籌資金、政策性收費、國債資金。其中政府自籌資金包括土地出讓轉讓收入。但是,財政融資支持有限,政府投入所占比例呈下降趨勢而市場投入比例呈上升趨勢。一方面經濟發展中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將不斷下降,而財政解決多方面的問題和矛盾的任務十分艱巨,近年來城鎮化投資規模不斷擴大,但仍將難以滿足不斷增長的資金需求。另一方面,政府投資沒有與制度建設相結合,出現了一些國債項目重復安排、配置不合理、損失浪費等現象,使政府無法實現最佳的投資效果。

2.國內銀行貸款。目前,銀行貸款成為城鎮化建設資金的第二大來源,主要由國有商業銀行提供。但通過銀行貸款獲取資金已沒有很大的拓展空間。在目前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放貸謹慎,“惜貸”行為嚴重,使得大量有前途、對國民經濟發展有長遠推動作用的項目受到拖累,難以獲得資金。

3.引進外資。合理利用外資來彌補國內建設資金缺口貌似是比較理想的選擇。但是,外商投資進行城鎮化建設本身是一種商業行為,外資會要求獲得合理的投資回報,也希望盡可能多地避免或減少投資的風險。而城鎮化建設的公益性、外部性、社會性強等特點卻決定了城鎮化建設不宜過度依賴外資。

4.信托融資。信托目前是我國城鎮化重要的融資渠道之一。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具有融資速度快、成本低、風險小、收益較高等特點。能夠滿足城鎮化較大融資規模,節約融資成本的需求。信托與城鎮化建設相結合,不僅解決了城鎮化建設的融資難問題,同時也推動了信托業的良性發展。但是信托融資也有其自身的不足,譬如流動性不足,沒有相應的二級市場;信托機構評級還不普遍等等。

通過上述四種方式的比較可以得出以下結論:通過信托可以解決城鎮化建設的融資問題。

二、信托融資基本原理

我國《信托法》對信托的定義是: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機構根據具體項目設立信托計劃(也叫信托產品)向社會籌資資金,籌集到的資金通過信托機構投入到項目中去。在融資的角度來看,購買信托計劃者就是項目投資人,信托機構是投資者的人,充當的只是融資的工具。同時在這個融資過程里面也形成了信托行為,通過信托計劃購買者實際就是信托關系里的委托人,信托機構則是信托關系里的受托人,信托機構通過發售信托計劃匯集的資金就是信托財產,把信托財產投資項目獲取收益就是信托目的。這種基于信托業務的融資方式就是信托融資。

三、城鎮化融資引入信托的優勢分析

1.籌資速度快,回報率較高,風險較小。一是因為運用信托資金投資城鎮化建設符合國家的利益和社會長久發展的大計,它必將得到政府和社會的理解和支持;二是信托公司可以利用它們專業化的管理與效率為城鎮化建設服務。

2.信托資金的進入壁壘較低。信托財產的獨立性高。資金信托的設立只要是經批準設立的信托投資公司均可以開展資金信托業務,信托投資公司設立資金信托產品無須審批,只須報主管部門備案。

3.資金來源廣泛。一是居民儲蓄,我國居民儲蓄率較高。二是企業資金,主要是指企業的閑置資金。三是保險金。

4.自身條件突出。中國的信托機構經過多年經營運作,已經有了管理和投資貸款及分析和選擇項目的綜合信息和經驗,有從事公司治理、資本經營、項目融資、租賃業務等方面的專業技能,進而有為企業提供管理、投資、理財、資信調查等服務的條件。

5.業務范圍廣。按照《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托公司可以開展10項業務,投資范圍上可以是證券也可以是企業,能夠真正實現組合投資和組合運用資產。

從上述幾個方面可以看出,利用信托融資籌集資金來彌補我國城鎮化建設的資金缺口,具有其它融資方式所無法比擬的優勢。

四、城鎮化建設項目利用信托融資的模式分析

城鎮化建設項目利用信托融資的模式主要有:信托貸款運作模式、股權投資信托運作模式、收費收益權信托運作模式、融資租賃信托運作模式。

1.信托貸款運作模式。貸款信托是指信托機構(受托人)通過發行債權型收益權證等方式向投資者(委托人)募集定量資金,委托人與信托公司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在合同中指定信托資金的用途并確定貸款利率和期限,然后信托機構(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并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按照合同將信托資金以貸款形式投資于項目主體,收益主要來源于信托貸款利息(高于存款利息)收入。貸款到期后,信托公司按時向借款人收回貸款本息,扣除受托人手續費及代繳有關稅收后,向委托人返還信托資金以及收益。

2.股權投資信托運作模式。股權投資信托指信托機構(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使用信托資金對企業以股權方式進行投入,使企業擬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受托人以信托資金等所投資的公司股權,其所有權自然地登記在受托人的名下,信托財產則由初始的資金形態轉換成了股權形態。受托人可根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向項目公司派駐管理人員,參與項目公司的管理,行使股東權利。到期以后,受托人通過向第三方轉讓股權或者關聯方回購的方式退出,信托收益主要來自于股權轉讓回購等收益。受托人在收取手續費并代繳有關稅收后向委托人返還信托資金及收益。

3.收費收益權信托運作模式。收費受益權信托的建立基于該項目收費權穩定的現金流量,適合收益穩定的交通、能源、電信等項目。經營這些公用事業的企業可以以所擁有的收費權作為信托標的委托信托機構管理處分,信托機構則把未來收費打包成信托計劃向公眾發售,以匯集的信托資金投入到建設項目中去,實現融資目的。在這個過程里實際上形成了雙重的信托關系。

4.融資租賃信托運作模式。城鎮化建設項目中機器設備可以運用融資租賃信托來購置。信托機構(出租人)發行信托計劃募集信托資金,投資購買城鎮化建設項目建設方(承租人)指定的設備,然后出租給項目方,以收取租金的方式獲得穩定的增值回報,當承租人全額支付租金后,租賃設備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人。

五、結論

我國的城鎮化建設項目普遍存在建設資金匾乏的問題。信托融資為解決城鎮化建設資金的不足提供了一條有效途徑。利用信托融資獨特的優勢拓寬融資渠道,為城鎮化建設項目的投融資提供新思路、新方法。

資金信托只要運用得當,不僅有利于啟動民間資金投資城鎮化建設,加快城鎮化建設的發展,而且能彌補當前我國資本市場中缺乏風險和收益適中的信托金融產品的空白,對于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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