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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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管理制度

篇1

第二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轉讓,實施房地產轉讓管理,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

(一)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三)因企業被收購、兼并或合并,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

(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房地產轉讓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轉讓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第六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第八條房地產轉讓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房地產座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產的用途或使用性質;

(六)成交價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時間;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十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開發建設,完成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建設,達到場地平整,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十一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的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情形外,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二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但應當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土地收益的繳納和處理的辦法按照國務院規定辦理。

(一)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讓的土地用于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項目的;

(二)私有住宅轉讓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的;

(五)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六)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土地收益或作其他處理的,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注明。

第十三條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轉讓的房地產再轉讓,需要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應當扣除已經繳納的土地收益。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房地產轉讓應當以申報的房地產成交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成交價格明顯低于正常市場價格的,以評估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

第十五條商品房預售按照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地產轉讓時,其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必須經有批準權的物價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和第十一條,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房地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范圍內進行房地產轉讓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篇2

關鍵詞: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制度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4年8月21日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速度逐漸提升,在眾多行業中,能夠為經濟發展帶來最大推動力的,非房地產業莫屬。為了保證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國家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制度,對房地產業進行管理。然而,由于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不夠完善,使得我國房地產業發展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尤其是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制度存在一些漏洞,其對房地產發展的阻礙作用已經愈加明顯,如何加強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制度,是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

一、我國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制度概述

(一)房地產登記制度相關概念。房地產登記,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不動產登記,它指的是當事人向國家房地產相關的機關單位提出登記申請,而國家法定機關再依據現有的相關法律制度對房產、地產等產權信息進行審核、匯總,統計房地產客體信息,從而對房地產信息及所有人進行權力賦予和界定的一項制度。房地產登記制度所發揮作用的強弱,直接受相關法律法規、相關部門的執行力度等因素的影響。同時,房地產登記制度管理是否執行到位,也直接關系到該行業未來的發展趨勢。

(二)房地產登記相關制度管理程序。房地產具有不可移動的性質,且擁有權、使用權的期限都相對較長,在其權利歸屬的劃分中,難免會因產權交接等原因產生一些權利不明的問題。為了能夠更好地解決因產權歸屬帶來的糾紛,房地產登記相關制度必須要不斷完善。目前,我國與房地產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房地產登記制度作出了基本規定,在房地產登記具體事宜中,還要受到地區、當地政府機關、經濟市場發展的各因素的約束。因此,房地產登記必須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由權力機關進行切實的實施,才能發揮其產權界定、公示、管理等功能。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登記模式為: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擔任登記機關,實行房地產權強制登記制度。

二、我國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房地產相關法律存在缺陷。房地產行業發展迅猛,市場對于房地產秩序的要求也越來越急迫,我國《物權法》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決了房地產權的問題。然而,隨著房地產行業越做越大,現有的法律已經不能夠完全滿足房地產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房地產登記相關法律多數是作為其他法律的附帶內容,卻并未形成一個完善的、系統的法律體系,這就導致了房地產相關立法滯后,法律執行效率低下。并且,現有的法律產權很多都是針對多年前的計劃經濟而制定,市場對于經濟發展的作用未能在法律中體現出來,而如今,房地產市場交易又是一項重要的經濟手段,法律與市場脫離,那么房地產的所有權、使用權、權利轉讓等問題越來越多,由此而產生的矛盾和糾紛也越來越嚴重。于當事人來說,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于市場經濟發展來說,這是一大進步的障礙;于國家來說,這是關系到民生民計、社會安定的大問題。

(二)房地產登記制度不夠完善。房地產登記制度存在的最明顯的問題就是與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難以達到統一。在我國社會經濟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大背景下,房地產能夠如此迅速地發展起來,是一件偉大的事情。然而,正是由于經濟體制的變化,導致了房地產登記制度的建立難以跟得上經濟發展的腳步。現如今,房地產登記制度中,國家權力機關的干預過多,甚至出現了國家干涉阻礙房地產市場發展的情況。房地產登記中某些事項,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全權代表政府對房產的所有權及延伸出的典權、抵押權等進行審核登記。這種登記審核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保護房產權利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但不能否認,這樣的制度也嚴重地影響了國家機關對房地產行政管理職能的發揮。現有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制度的弊端越來越明顯,近期,房地產市場持續低迷,不能忽略制度上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為了能夠讓房地產市場盡快恢復,完善的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制度必不可少。

三、加強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制度的方案

(一)建立健全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目前,我國實行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無論是經濟發展的道路,還是相關法律的建立,既要考慮到國家政府機關職能的發揮,又要考慮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兩者并重,才能讓法律更為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的要求,維護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以健全的法律法規為依據的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地發揮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作用,同時也不會影響市場對房地產行業的調整。通過對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進一步明確房地產登記的權利、責任,規范登記操作過程。如此一來,房地產產權登記一旦完成,便可立即產生法律效用。避免因為房地產歸屬權認識不清、內容登記不詳等損害相關人員的權利和利益。現如今,我國《物權法》已明確規定,統一的登記辦法、統一的登記范圍、統一的登記機關等條件下所進行的不動產統一登記,才能夠得到國家機關的認可。房地產登記相關法律的程序性內容已經相對完善,但由于具有繁多復雜、較為瑣碎等特征,就要求其必須有相關的配套法律共同執行,確定房地產登記的類型等相關事宜,保證法律的執行能夠發揮到其應有的作用。

(二)根據已有法律,進一步完善房地產權整合。所謂房地產,既包括房屋,也包括土地,二者雖有區別,但在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中,更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在房地產開發和交易中,土地的擁有權和使用權主要是以房屋的權利歸屬來體現。在房地產事業的實際運行過程中,房屋和土地基本是保持一致的步調。世界上許多國家對于土地和房屋權利的管理都是將二者歸結到一起,進行統一的管理,也就是說,房地產權實際上是一種權利。在以前的中國,土地權和房屋權是分立的。近年來,兩種權利的分開造成了種種問題,開發建設的房屋出售給購房者之后,購房者只持有房產證,而沒有地產證。這就造成了房地產權利分開,容易出現權利不明等情況。正是由于這個原因,我國在《物權法》中規定了不動產登記,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中將地權與房權整合到一起,實現了不動產登記整合。然而,由于這一制度的實施時間有限,在登記審核管理方面還未能做到盡善盡美。造成了如今雖然有法律與制度的支持,但在實際操作中總是問題不斷的情況。因此,必須進一步對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制度進行完善,根據目前房地產狀況進行相應的調整,讓政策與制度在實際的執行中能夠發揮更大的作用。

(三)完善房地產登記損害賠償制度。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相關部門要積極承擔起應有的責任,以專業的手段進行高效率的管理。房地產登記審核過程中,一旦出現紕漏,將會給當事人帶來極大的經濟、名譽上的損失。而房地產登記損失的造成可能是由于房地產交易的某一方參與者的不法行為與房地產登記部門的錯誤等多種原因共同造成的。那么,如何對利益受到損失的當事人進行賠償,這是一個難題。就目前的房地產行業發展形勢來看,錯誤登記的賠償應當選擇這樣一種方式:當核實當事人利益確實受到了損失,并且房地產登記部門的錯誤是原因之一(或是全部責任)后,應當先由國家行政機關賠償全部損失,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他涉事單位、個人的責任,使其付出相應的賠償,同時國家行政機關應當在法院的判決下,確定好應當賠償的份額。另外,當事人也應當積極尋找合理的途徑來索取賠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發展需要合理而完善的管理制度作為支撐。加強房地產登記審核管理制度,是推動我國房地產行業發展的重要一步,隨著法律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房地產市場必然會走上更快的發展之路。

主要參考文獻:

篇3

【章名】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房地產交易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章和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交易管理,應遵守本條例。

職工按房改政策和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和解困房的上市交易,按照省政府《**省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工作。

房地產交易應簡化程序,規范行為,方便當事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由一個部門或一個機構統一負責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第五條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房地產交易法律、法規;

(二)負責房地產交易審核、登記;

(三)核查交易標的物的價值;

(四)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

(五)負責依法查處房地產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交易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并簽訂書面交易合同。

禁止非法交易房地產。

第七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房地產評估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八條房地產交易價格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議定,并向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如實申報,不得瞞報或作不實的申報。

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認為申報的成交價過低的,可以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經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確認。

第九條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應按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依法繳納稅金或土地收益。

第十條房地產交易當事人可以委托人交易。委托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明確權限。

第十一條房地產轉讓或變更時,應當向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單位檢舉揭發房地產交易中的違法行為。對舉報有功的,由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章名】第二章房地產轉讓

第十三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交換、贈與、繼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將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是指:

(一)以房地產抵債;

(二)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三)企業被收購、兼并或合并,房地產權屬發生轉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除外。

第十四條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同一房屋分割轉讓的,房屋所有人占有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

第十五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由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十六條轉讓已出租的房地產,須提前90日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如受讓人為非承租人,出租人應當告知受讓方出租事宜,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七條經批準預售商品房的,開發企業和承購人須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自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商品房所在地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八條商品房預購人將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由轉讓雙方憑已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到所在地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辦理轉讓變更登記。

預售當事人不得自行變更商品房預售合同或發票上的姓名或名稱。

第十九條轉讓房地產,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房地產權證書、當事人的身份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報成交價格。

(二)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應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核實房地產成交價格,并現場查勘。對符合條件的,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過戶登記,核發房地產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日內書面答復當事人。

【章名】第三章房地產抵押

第二十條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變賣(含折價)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一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或未領取房地產權證書的房地產;

(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五)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尚未建有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屬物的土地使用權;

(六)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七)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第二十二條國家實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抵押當事人應當自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抵押合同終止時,當事人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抵押登記申請書;

(三)抵押合同;

(四)房地產權屬證書,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房地產除外;

(五)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預購合同;

(六)以在建工程抵押的,須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八)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九)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條抵押登記部門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合法、齊全的,應當自受理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范圍的,抵押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雙方可以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也可以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解除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一)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抵押人違反抵押合同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情況之一的,經抵押當事人協商可以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二十八條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金額,依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房地產的費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產應繳納的稅款;

(三)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四)賠償由債務人違反合同而對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失;

(五)剩余金額交還抵押人。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房地產進行處分時,應當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當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處分抵押的房地產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債務、違約金、賠償金時,抵押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追索不足部分。

【章名】第四章房屋租賃

第二十九條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十條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二)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

(四)已抵押的房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

第三十一條房屋租賃,當事人雙方應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權證書、當事人身份證明和租賃合同等文件到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繳納有關稅金,領取《房屋租賃證》。

第三十二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造成出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

(一)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約定用途的;

(三)擅自將房屋轉租的;

(四)不按合同約定繳納租金的。

第三十三條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一)出租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

(二)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費用的;

(三)出租人妨礙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

(四)出租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責任負責檢查、維修房屋及其設施,保證房屋安全的。

第三十四條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轉租租用的房屋。房屋轉租的期限,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剩余的期限。房屋轉租應當簽訂轉租合同,并按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章名】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未辦理登記手續的,由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責令限期予以補辦,并及時通知同級稅務機關,經稅務機關查實,房地產交易當事人偷稅、逃稅的,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六條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預售許可手續;不符合條件預售的,責令其向購房者退還預售款,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妨礙負責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擾亂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訟。

第三十九條負責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負責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章名】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固定的房地產交易場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駐房地產交易場所,實行“一站式”服務,接受社會監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交易收費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收費標準收取。未向當事人提供交易服務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篇4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資源節約、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和房地產開發建設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做好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合法經營行為,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規范化管理,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定期公布房地產市場的供求信息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誠信經營情況,引導房地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六條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必須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或者《暫定資質證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暫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1年。房地產開發企業因經營情況需要延長《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的,原核發機關可以批準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2年。

資質等級證書和《暫定資質證書》不得出租、出借、轉讓。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分別取得一、二、三、四級資質或者暫定資質,其資質條件是:(一)取得一、二、三級資質,注冊資本分別不得少于5000萬元、2000萬元、800萬元;具有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職稱或者執業資格的人員分別不得少于40人、20人、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職人員分別不得少于20人、10人、5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分別不得少于4人、3人、2人。(二)取得四級資質和暫定資質,注冊資本不得少于400萬元;其專職工程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建筑、結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者執業資格,專職會計人員應當具有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核定權限為:(一)一級資質,由省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二)二、三、四級資質和暫定資質,由省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核定;其中,三、四級資質和暫定資質,可以委托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核定,報省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申請登記時,應當書面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按照資質核定權限,持下列資料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暫定資質證書》:(一)營業執照;(二)企業章程;(三)驗資證明;(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具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定權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自收到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暫定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暫定資質證書》或者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滿前30日內,按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核定權限,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核定企業的資質等級,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要求核定資質等級的申請書;(二)企業的資質證書和法定代表人及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明;(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四)執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的情況說明書;(五)已開發經營房地產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和負債說明書。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企業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后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資料,向原資質核定機關申請辦理資質注銷、變更手續;資質核定機關應當在5日內辦理完畢。

房地產開發企業破產、歇業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15日內,持書面申請和資質證書到原資質核定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

第十四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改善城市人文、生態環境。

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用地,除國家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以外,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以公開競價出讓方式取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房地產開發用地時,對下列事項,應當分別書面聽取同級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四)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六)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和誠信情況。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節能省地的有關規定,建造節能省地型住宅、實行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嚴格控制在城市規劃區內零星征地、分散建設。

第十七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公開招標投標方式,進行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經營,其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并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用地,不得改變其土地用途,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經營。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四級資質或者暫定資質企業,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5萬平方米;(二)三級資質企業,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5萬平方米;(三)二級資質企業,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25萬平方米;(四)一級資質企業,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筑面積不受限制。

第十九條

建立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將項目資本金到開戶銀行專戶儲存。實施分期開發的項目,可以按照投資比例分期專戶儲存。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該項目資本金專戶儲存的憑證。

第二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竣工驗收;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城市規劃、公安消防、人防、環保等有關部門申請專項驗收;有關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專項驗收。房地產開發項目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經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交質量保證書。質量保證書中應當明確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和城市規劃、公安消防、人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提交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按季度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房地產經營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轉讓,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受讓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轉讓人和受讓人自該項目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二)高層建筑工程進度達到設計形象進度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他建筑工程進度達到設計形象進度的二分之一以上;(三)已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縣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二)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復印件;(三)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四)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五)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的證明材料;(六)商品房預售方案。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預售條件的,予以許可,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符合預售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告知理由。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在建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向預訂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服務機構、廣告公司、媒體制作和商品房預售廣告,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文號。預售商品房廣告、宣傳資料、商品房項目模型應當真實,不得進行虛假宣傳。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采用國家統一制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與買受人協商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轉讓和商品房的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商定。其中,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與租賃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并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買受人交付商品住宅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住宅買賣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和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自交付買受人使用之日起分別具有以下最低保修期限:(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屋和外墻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最低保修期限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水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在合同書中約定。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機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的方式,保障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依照國家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出租、出借、轉讓資質等級證書或《暫定資質證書》的;(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不按規定到原資質證書核發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按規定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專戶儲存手續的。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向買受人交付商品房時未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或者不按規定履行保修義務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其不良行為在企業信用檔案中記錄并向社會公示,可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篇5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

第六條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七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條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的,還應當報計劃主管部門批準,并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并根據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實施。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上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杭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

(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二)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四)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五)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定期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房地產經營

第二十條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原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中有關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二)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五)商品房預售方案。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同意預售或者不同意預售的答復。同意預售的,應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同意預售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商品房預售廣告中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文號。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商品房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和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向中介機構出具委托書。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入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但是,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價格,應當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入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情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篇6

關鍵詞:房地產;進度控制;管理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al estate project management concept, effect, influence factors and process control three aspects three stage and other content, for reference.

Key words: real estate; schedule control;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C9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前言

工程項目進度控制是項目管理極其重要的日標之一,出于資金安捧和市場銷售的需要,項目開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會輕易變更事前擬定的開盤時間和交房時間,尤其是對商品房開發過程中已經支付定金的購房人,這就要求工程必須在開盤前完成主體施工,在交房前完成項目竣工驗收。現實中,房地產公司確能做到上述兩點,問題在于目前的工程施工往往是前松后緊,即前階段超期,后階段趕工的“結構性”進度控制脫節,以此造成的后果是以犧牲工程質量為代價,將問題爆發于物業管理階段,加大了公司物業管理成本,降低了公司美譽度。

1項目進度管理的概念及作用

房地產項目進度管理主要指在既定的工期內,編制出最優的施工進度計劃,在執行中經常檢查施工的實際進度情況,并將萁與計劃進度相比較,若出現偏差,便分析產生的原因和調整措施,修改原計劃,不斷地如此循環,直至房地產項目竣工驗收。房地產項目的進度管理目的是確保房地產項目項目的既定目標工期的實現。或在保證施工質量而不增加施工實際成本的條件下,適當縮短施工工期。

2 影響房地產項目進度的因素

對于房地產項目進度的影響因素,一般認為有人為因素、技術因素、材料和設備因素、機具因素、地基因素、資金因素、氣候因素、環境因素等,其中人的因素是最主要的干擾因素。最常見的有兩種情況,一是項目經理對項目的特點與項目實現的條件認識不清。二是項目參加人員的工作失誤。

3 房地產項目進度控制的三個階段

3.1事前控制

3.1.1合理制定計劃計劃是控制的依據,計劃制定合理則進度控制成功了一半,計劃制定的不合理則進度控制失敗的風險增大了三倍。

目前的多數房地產企業,尤其是停留在"圈地運動"和"圈錢運動"階段的企業,計劃制定不受重視,計劃的制定過程要么非常粗略,要么以走過場、交差的形式敷衍而過,造成以后的工作混亂。

例如,某地產公司計劃制定過程為:領導層制定開發計劃確定本期開發面積、開盤及交房時間,然后由副總經理召開項目協調會,確定各部門工作的總體時間要求,即為計劃確定。這個計劃往往在實際中得不到有效實施,各部門相互推卸責任、扯皮的現象非常嚴重,工程進度控制也就無從談起。

建議計劃制定過程為:項目發展部門根據市場情況制定項目開發計劃;項目開發計劃經有關部門批準后銷售部門制定銷售計劃,項目部根據開發計劃和銷售計劃、國家標準、場地情況、待建情況、施工隊施工能力等擬定施工計劃,兩部門在計劃中必須詳細列明需要其他部門配合的階段及要求,經確認后其他部門以此為依據制定各自計劃,同樣需要在與其他部門交叉的階段重點標注,最后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召開項目協調會,經協調調整最終確認。

當然,計劃制定過程可以有多種方式,但不論采用何種方式均應注意三方面:

(1)計劃的制定應以項目為中心,各部門圍繞項目進行計劃;

(2)計劃制定過程中一定要進行詳細的計劃溝通,在部門之間有交叉的地方相關部門需要進行確認;

(3)計劃制定需要得到各個部門的重視,可以考慮將計劃制定作為部門的重要業績考核依據之一。

3.1.2嚴格圖紙會審

由于目前甲方對設計工期要求普遍緊,設計院提供的施工圖中細化程度不夠,錯誤、失誤較多,如果在項目圖紙會審中把關不嚴格,將會導致設計問題推后到后續施工階段暴露,甚至出現一間房建造出來沒有門,一間建造出來多個窗的笑話,增大設計變更、簽證量,延誤工期。據了解,設計變更和簽證太多是目前房地產企業工期延誤的關鍵因素之一。

建議:首先,項目部人員以"圖紙多審一天,施工就節約了三天"的態度參與技術評審;其次,要注意充實項目部技術力量,使得項目部人員有足夠的能力發現簡單的設計問題;最后,給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施加壓力,讓其輔助發現技術問題,最好是恩威并舉,發現問題給以獎勵,不能發現問題給以處罰。

3.2事中控制

3.2.1節點制定

項目施工計劃應有詳細的分解,如一般施工項目分解成為樁基施工、基礎施工、主體施工、裝修施工和配套施工等五個主要節點,每一個階段又可以細分為更小的節點,具體分解成為多少項節點應由甲乙雙方根據施工對象的特點、甲方進度控制的薄弱環節等實際情況進行確定,而不是生搬硬套,當然,有些是國標規定還是要遵守的。

3.2.2節點控制

節點控制包括節點過程控制以及節點完成的控制。

節點過程

控制節點過程控制是進度控制實施的主體階段,也是進度控制成敗的關鍵階段。一般而言,過程控制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項目關系維護處理,以免因外部因素干擾而延誤工期;

(2)保持與公司職能部門的緊密聯系與溝通,加快一些審批手續的流轉效率,如簽證、設計變更等;

(3)處理好項目部與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的關系。項目部對施工單位的監控主要通過監理單位來實現,而監理行業本身的素質很難對施工單位進行主動有效的監控。筆者以為,項目部可以"對監理單位唱黑臉,對施工單位唱紅臉",即項目部嚴格對監理單位的控制,以制度為主,對施工單位則以人情等軟手段進行控制。但是應該考慮到監理單位因本身待遇不高,如果負激勵太多可能產生負面影響,建議多采用正激勵的方式進行;

(4)控制一定要形成書面記錄。可用的工具和手段主要有:狀態跟蹤表、不履約通知、日報、月報、現場指令、現場巡視等。

②節點完成的控制

節點完成控制指及時組織項目節點驗收,并根據完成情況予以考核評價。不能如期完成的應發出不履約通知作為警告以及后續考核處罰之用。進度發生變化還應變更后續項目施工計劃并與其他部門溝通、計劃變更信息。

3.3事后控制

3.3.1計劃變更

計劃變更的發生可由施工因素和施工之外的因素引起,施工因素指項目施工造成的項目進度出現大的變化需要變更進度計劃,施工之外的因素主要由于其他部門的進度不能跟上從而影響施工或因開發計劃發生變化則施工計劃需要做相應改變。不管何種計劃變更,其處理都應是及時與相關部門取得聯系,最好是組織召開計劃變更協調會,將計劃變更的影響降到最低。相關部門應做出計劃變更的原因分析總結,為以后工作的改進提供建議。

3.3.2進度超期

進度超期發生之后的處理同樣需要引起重視。不少項目部發生超期后便"埋頭苦干",爭取將進度追回來,導致的結果往往是增大成本和降低質量要求,加大后續服務難度。據此,在進度超期實際發生之后,首先應知會領導及其他相關部門,而不是隱瞞;其次,決定是否需要變更計劃,如變更計劃采取前述處理;再次,分析總結,形成書面材料;最后,追究有關責任。

4結語

房地產項目開發的復雜性,房地產企業的工程進度控制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僅需要在過程處理上運用很多的小技巧,靈活控制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還需要公司其他職能部門的密切配合、順暢的溝通,從系統的角度去完善改進。

參考文獻

[1]劉保勝,石晨義,淺談房地產項目建設階段進度管理[J],科技信息(科學教研),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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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地產;土建工程;施工進度;控制與管理措施;

中圖分類號:F293.33 文獻標識碼:A

引言:進度控制在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過程中占有著非常重要的位置,它指的是對工程項目建設階段的各工序以及持續時間進行規劃、實施等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對進度控制及質量控制進行合理的規劃與計劃,一方面可以保證施工階段進行有效的管理與控制,另一方面也是保證建設出合格建筑產品的前提。有效合理的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節約時間,這就要求相關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對企業工程施工加大管理和控制。本文就房地產土建工程施工進度的控制與管理措施展開研究與討論。

一、工程進度管理和控制對工程的意義

在一個工程開展的時候,建筑施工設計者已經大概預測了施工時間,也就是工期,在施工過程中施工進度就是直接影響工期的主要原因,進度按照計劃執行實施就能在規定工期內完成工程建設,但是除自然因素對工程施工進度的影響外人為因素也是其中一大部分原因,例如施工人員勞動力浪費,就拖延了工期耽誤了進度,再有工程原材料不足、質量不佳等方面也都會拖延工期、增加施工難度,這對企業而言是極大的損失,增加了開支就減小了企業的利潤。因此對工程施工進度就要加以控制和管理,合理的管理能夠促進工程進度,減少施工時間,恰當的控制能夠減少企業物資損失,提高企業利潤。

二、房地產土建工程施工進度控制與管理的主要內容

1.編制施工進度控制細則

房地產土建工程施工進度控制工作細則是由進度控制部門編制的,該部門隸屬于項目監理班子,由建設工程監理規劃負責指導工作,作為一種監理業務文件更具有操作性和實施性。概括起來,其主要內容包括:施工進度控制的深度和主要工作內容;施工進度控制目標分解圖;各項工作的流程及時間安排;進度控制人員的職責分工;進度控制的具體措施(包括技術措施、組織措施、合同措施和經濟措施等);進度控制的方法(數據采集方式、進度檢查周期、統計分析方法和進度報表格式等);施工進度控制風險分析和目標實現等。

2.編制施工進度計劃

為了確保能按期完成建設工程的施工任務,承包單位制定的施工進度計劃必須提交監理工程師審核。對于大型建設工程來說,通常具有施工工期長、單位工程較多等特點,如果缺乏一個總承包單位對全部工程負責,卻又采取分期分批發包時,施工總進度計劃就需要由監理工程師編制;如果建設工程是由若干個承包單位共同承包的話,施工總進度計劃也有必要由監理工程師負責編制。當建設工程有總承包單位時,其施工總進度計劃只需提交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核即可。而對于單位工程施工進度計劃來說,監理工程師不需要進行編制,只需負責審核工作即可。

3.審核施工進度計劃

概括來說,施工進度計劃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是否以工程項目建設總進度計劃中分目標和總目標的要求為依據安排進度,并與施工合同中規定的開工、竣工日期相符合;是否遺漏了施工總進度計劃中的項目,分期施工是否滿足配套動用的要求和分批動用的需要;是否根據施工工藝的要求進行安排施工順序。生產要素的供應計劃包括材料、勞動力、構配件、施工機具、設備及水、電等是否能確保施工進度計劃的實現,計劃供應能否在需求高峰期得到滿足、供應是否均衡;在施工進度計劃中能否合理明確地安排業主負責提供的施工條件(包括施工圖紙、資金、采供的物資、施工場地等),是否有造成因業主違約而導致工程延期和費用索賠的可能存在。

4.協助承包單位實施進度計劃

監理工程師要對項目施工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的了解,尤其是那些承包單位沒有辦法解決的內外部關系協調問題,幫助其進行解決,減少這方面問題對工程的負面影響。

三、土建工程施工進度控制措施

1.組織措施

項目管理的組織是項目管理的目標,能否實現目標取決于項目管理的組織工作能否做好。所謂進度控制的組織措施,是指合理安排各層次的進度控制人員、工作責任和具體任務;建立組織系統,實現進度控制;進行項目分解,建立控制目標體系,按照合同結構、進展階段或施工項目的結構等分別對各自的進度目標進行確定;對進度控制工作制度進行確定,如方法、檢查時間、參加人員、協調會議時間;預測和分析影響進度的因素。質量的創造者及進行施工生產的主體是人。因此,應以人為核心進行質量控制,調動人的創造性和積極性,把人作為控制的動力,樹立質量第一的觀念,增加人的責任感。

2.技術措施

土建工程中的技術措施一般都有目標設計技術和施工技術選用兩種。為了達到項目既定的進度目標,項目相關負責人一方面要對工程進度進行有效控制,另一方面還應該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因素進行分析,盡可能的減少因為工程進度失誤而造成的損失。每個項目都有許多工序組成,每道工序又有相應的施工時間,因此,選擇出相對合理的工程施工順序,就可以將工程項目工期的問題解決好。不同的工程項目施工順序會造成總體項目工程具有較大差異性,項目負責人要經過不斷的對比來保證項目采用較為合理的排序方案。

3.進度控制的經濟措施

項目進度控制的經濟措施一般指的是項目資金的保障措施,包括資金的需求計劃以及供應條件等。預算員在工作時應該將項目進度需要的費用計算清楚,這其中還包括為了保證總體目標的實現而采用的一些激勵措施所需要的費用。

4.進度控制的管理措施

管理措施往往包括管理方法與思想、項目合同管理等等。在保證合理組織的前提下,采用科學、規范的管理措施對于項目建設就顯的意義重大。在進行進度計劃編制時,應該將項目中所包含的各道工序以及其它輔助工作都納入到該計劃中。

5.信息管理措施

信息管理措施往往指的是工程項目實際建設中的進度資料進行匯總整理,在和總體計劃相比較后,定期向負責土建的單位提供報告。負責土建的單位一定要對信息技術在進度控制的應用引起重視。信息技術可以有效地提升進度信息處理的效率,有利于促進進度相關信息的交流以及進度信息的透明度,從而保證項目的參與者進行協同工作。

四、結語

房地產土建工程施工進度的控制與管理是極其重要的。對于一個建筑企業而言在同行之間的競爭力來自于工程質量和工期長短,保證建筑質量的同時越快完成施工的企業競爭力自然就大,并且縮短工期就能有效的減少不可控制因素對建筑施工質量的影響,因此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必要的工程進度管理和控制是十分重要的,房地產土建公司應該重視進度目標的確定,全面分析和評估影響進度的多種因素,在此基礎上才能編制出切實可行的進度計劃,并在執行過程中采取適當的管理措施,從而確保項目工期目標的實現。這類工程進度的監管是對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保證,也是增加企業效益的手段,是我國建筑施工企業必須要重視的方面。

參考文獻

[1] 王婷.淺談房地產項目的進度管理 [J]. 商場現代化,2010,(05).

[2] 李櫻楠.土建工程施工進度控制研究 [J]. 科技資訊,2010,(14).

[3] 盧靜,成虎,陸彥.住宅交付后各相關方的質量責任分析與對策 [J].工程管理學報 . 2012(05)

篇8

與其他企業相比,房地產行業作為資本密集型行業,對于資金需求量十分巨大,房地產企業財務會計管理尤為重要,總體來看,我國房地產企業財務會計管理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征:第一,房地產企業的上游和下游產業鏈很長,投資周期較長,生產的中間環節較多,需要資金量較大,決定了房地產企業財務會計管理十分復雜,難度較大;第二,我國房地產企業財務會計管理風險較高,要求企業財務會計人員擁有較為全面的知識結構和能力結構,能夠及時!準確!科學地預測風險控制財務風險;第三,房地產企業財務會計管理需要處理與工商稅務部,投資者以及債權人的關系。在實際工作中,如果處理不當,將會直接影響到本企業的正常運轉。

二、我國房地產財務會計存在的問題

(一)房地產企業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不健全

對于我國房地產企業財務會計管理工作而言,制度的缺失始終是影響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從目前出現財務問題的房地產企業實例來看,大部分房地產企業都未能建立起科學嚴謹的企業財務管理系統,在財務會計管理工作實踐中,管理隨意性問題較為明顯,雖然一些房地產企業已經初步建立起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但是卻難以得到有效執行,制度形同虛設,給房地產企業的資金管理帶來極大風險,甚至影響到企業的資金安全。

(二)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素質有待加強

如前文所述,我國房地產企業財務會計管理風險較高,要求企業財務會計人員擁有較為全面的知識結構和能力結構,具備較強的財務管理經驗、風險意識以及專業素養。但是,目前我國大部分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人員風險管理意識較為薄弱,專業素質能力較低,未能認識到房地產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必須要有完善的財務會計管理作為基礎和后盾,而只是把財務會計管理視為簡單的工資發放和記賬銷賬等,在實際工作中也僅僅是憑著主觀經驗做判斷,缺乏財務會計管理的系統規劃。

(三)房地產企業成本管理存在不足

對于房地產企業而言,施工成本控制。工程招投標!土地使用權競奪和項目方案設計,都與其成本直接相關,但是,我國一些房地產企業在土地使用權競奪過程中存在不理性行為,造成土地實際成本和競買價格嚴重偏離,在項目方案設計過程中,未能整體考慮各種成本影響因素。在工程招投標過程中,標價與最終成本差距過大。在工程施工之前,未能進行有效的造價控制,導致工程造價管理各個階段工作脫節。以上存在的種種問題,直接說明房地產企業財務會計管理不力,直接導致成本管理不足的問題。

(四)租入固定資產和借款購置固定資產的核算方法不一致

《企業單位會計制度》對于未付租金的部分在“其他應付款”中進行了反映,也充分體現了資產與權益的關系,并形成了固定基金。但由于借款購置固定資產和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在性質上是一樣,而處理方法的不同,導致了利用借款購置固定資產和權益的關系不能充分的反映出來,違背了會計信息的一致性原則,不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事業單位會計信息的了解。

三、我國房地產財務會計制度完善對策

針對我國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問題,要著力建立健全房地產企業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主要從企業內部和外部兩個角度入手。

(一)加強房地產企業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完善的外部環境

從房地產企業的外部環節來看,房地產行業在我國整個國民經濟體系中作用十分重要,關系到民生,國家必須要加大對房地產企業的管理和控制,加強對房地產行業的監督!管理和指導,不斷優化房地產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為各個房地產企業提供公平公正的外部發展市場環境,特別是要不斷完善房地產企業財務會計管理相關規定。

具體而言,首先要建立健全我國房地產企業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和準則,從國家法律角度來保障財務管理的合法性,讓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與國外房地產企業財務會計管理相比,我國房地產企業財務會計管理水平較低,必須不斷提高企業財務會計管理工作水平,不斷借鑒國外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的成熟經驗,房地產行業協會也要擔負起相應的行業管理責任,引進國外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最新方法和最新理念,政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房地產企業財務會計信息披露,加強企業財務審計,通過企業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有效配合,不斷推動我國房地產企業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完善。

(二)優化房地產企業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完善的內部環境

要著力完善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制度體系,加強資金的統一管理和統一監管,避免多頭管理或分散管理;要根據房地產企業實際情況和房地產行業特點,建立相應的資金控制模式,如資金調度模式和資金監控模式,加強資金的安全管理,合理安排、統籌兼顧,不斷擴大房地產企業自有資金比例。

(三)提升房地產企業財務會計管理人員的素質能力

從房地產企業的內部環境看,我國房地產企業要更加重視企業財務會計管理的重要性,無論是企業財務人員還是企業管理人員,都必須在思想上真正認識到財務會計管理的重要性,而且要完善崗位責任制,明確企業財務部門。財務管理人員、財務人員的職責,確保責任落實到人。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性和對財務會計管理人員素質能力結構的需求,要求房地產企業必須不斷加強對財務會計管理人員的培訓,通過開展在職學習來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能力。

(四)加強固定資產會計核算和監督

建立健全公司固定資產清查制度,確保賬目與賬目、賬目與實物都要相符。提高財會人員的從業素質,增強財務會計人員的高度責任感,端正工作態度,加強與資產部門的溝通,及時與資產部門核對。此外,通過建立固定資產盤點制度,對固定資產進行徹底的盤點清查,發現并及時解決問題。

篇9

[關鍵詞] 房地產企業 合同 管理體系 建立 完善

一、房地產企業合同管理特性的認識

1.合同管理時間的長期性。房地產開發具有資金投入大、技術要求高、建設周期長的特點。小型項目的建設周期可能有幾個月,大型項目建設周期可能長達數年,甚至更長,相應合同的履行也具有長期性、連續性的特征。房地產企業的合同管理通常是隨著項目建設及合同履行進度順序實施的,依次經歷項目取得、設計、施工、銷售、前期物業管理等環節。

2.合同管理內容的龐雜性。一個房地產開發項目所涉及的合同包括土地出讓、資金借貸、勘察設計、施工、物資采購、監理、銷售等類型,這些合同的內容各不相同。一個開發項目需要簽訂幾種不同類型的合同,每種類型的合同往往又會簽訂數個以上的合同,而且合同內容又涉及很多工程技術等專業知識。

3.合同管理涉及人員的眾多性。房地產企業的合同管理從內部來講,需要涉及本單位主管領導、部門負責人、合同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財務人員等人員。從外部來講,又涉及每個合同對方單位的主管領導、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人員等人員,同時還涉及建設、土地、質檢、稅務等政府相關部門的人員。

4.合同管理體現了較強的國家干預性。房地產開發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后通常會對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國家對房地產開發采取了嚴格的干預措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合同主體的限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筑法》等明確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活動的開發商、施工、勘察、設計和監理等單位都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只有取得資質證書后,才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應建設活動;二是對合同的履行制定了一系列強制性標準。房地產項目的質量關系到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此,國家對項目的勘測、設計、施工、驗收等環節,都制定了大量的國家強制性標準并要求嚴格執行,有關合同中的許多條款也都是嚴格按國家強制性標準訂立的;三是合同責任的法定性。我國法律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合同責任有許多強制性規定,如采用招標方式訂立合同、禁止轉包、施工方的質量保修責任等規定。強制性規定的存在,使部分合同責任成為法定責任,部分或全部排除了當事人的締約自由。

5.合同管理的高風險性。房地產開發的有關合同從簽訂到履行均面臨許多風險,既有如自然災害、法律法規變化、合同條件及國際慣例修訂等客觀原因造成的風險,也有如合同訂立時的疏忽大意、合同條款不嚴謹、合同一方違約等主觀原因導致的風險。這些風險如果不采取一定措施進行控制,勢必會給房地產開發企業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二、房地產企業合同管理現狀的分析

1.從外部來看,由于我國合同制度尤其是建設工程合同制度的建立時間較短,相關企業對合同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合同管理意識不強。我國的建設工程合同制度是隨著國家經濟體制的改革,逐漸發展建立起來的。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隨著《建筑安裝工程合同試行條例》、《勘察設計合同試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頒布,初步建立起了建設工程合同制度。

2.從房地產企業的內部來看,在合同管理上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房地產企業普遍缺少相應的管理制度或是管理制度存在漏洞,不能對合同實施有效管理,造成合同風險事故的頻繁發生。

(2)合同管理人員缺乏合同管理的專業知識,綜合素質不高。在我國的房地產企業中,管理人員多數集中在工程技術方面,專業合同管理人員所占的比重較低,這些合同管理人員缺乏合同管理及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及相應的實踐經驗,難以對合同進行有效的管理。

(3)合同管理人員主觀上缺乏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合同管理制度的缺位,使管理人員之間權責劃分不清,缺少相應激勵和約束機制,管理人員責任心不強。有些風險損失的發生源于管理人員的疏忽大意,專業知識本來就比較缺乏,再沒有一個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更加劇了風險損失的發生。

三、房地產企業合同管理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1.合同管理制度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在合同管理過程中的每個環節,建立和健全具體的、可操作的規章制度,通過制度來規范、協調各方的工作,從而使合同管理的有關各方做到分工明確、職責清晰、相互配合。這些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歸口管理制度;合同審查制度;合同考核制度;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臺帳、統計及歸檔制度等。

2.合同管理組織體系的建立與完善。要自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機構,例如:在總部、分公司和各個項目部,分別設立合同管理部、合同管理辦公室、合同管理小組等機構,使合同管理機構覆蓋企業的每個層次,延伸到工程項目建設的各個角落。合同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制訂本企業的合同管理制度;檢查監督本企業各類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履行;培訓合同管理人員;采取措施有效預防合同風險;參與解決合同糾紛;總結推廣合同管理經驗等。

3.合同管理人員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合同管理機構設置完成后,就需要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通過對外公開招聘、內部選拔等方式,將有一定合同管理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充實到總部、分公司、項目部的各個合同管理崗位上,保證這些機構中有充足人員從事合同管理工作。采取請進來、送出去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合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包括建筑、法律、管理等專業知識,提高相關專業知識水平。

4.合同管理運行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在合同管理機構已經設立、人員已經配備后,如何使這些機構和人員相互之間協調配合、有效地開展工作,便是合同管理運行體系要解決的問題。在合同管理工作程序上,應采取簡捷、高效的方式。

參考文獻:

[1]秦玉文:建筑業如何成為實實在在的支柱產業[J].建筑,2006,17:16

篇10

關鍵詞:新形勢房地產企業資金管理困境

一、加強房地產資金管理的意義

(1)加強房地產資金管理,有利于幫助企業及時發現項目資金的余缺情況,從而企業能夠及時調度資金,確保項目不會因資金問題而停工,穩定了企業的經營狀況,及時應對資金風險。(2)加強房地產資金管理,有利于房地產企業與資本市場的有機結合。通過自身資金管理能力的提升,房地產企業能夠更加游刃有余地在資本市場中應對各種各樣的風險,及時對產業結構做出調整,不斷促進企業產品的優化升級,保證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能夠始終保持活力。(3)加強房地產資金管理,有利于企業通過結合內外部環境,實現自身的發展戰略。結合內外部實際情況,積極拓寬自身資金來源渠道,促進多元化融資,有效緩解了企業的資金壓力。以往房地產企業由于規模、政策等限制在融資中面臨著較為困難的局面,而通過對資金加強管理,使房地產企業能夠通過多種途徑進行融資,且能夠始終保持資金情況處于清晰狀態,降低融資風險。(4)加強房地產資金管理,有利于使企業內部各部門圍繞資金進行聯系,進一步提升部門間的協調與溝通的能力。各部門之間通過合作,能夠不斷加強彼此之間的了解,為在日后項目中合作奠定基礎,也減少了部門之間的沖突摩擦。部門之間相互監督、相互合作,從而實現了項目運作的透明化管理,提高房地產企業資金管理的工作效率。

二、新形勢下房地產企業資金管理困境

(一)資金管理制度不完善

資金管理制度是相關管理人員開展工作的依據,工作制度不完善就會使管理工作浮于表面,不能夠得到有效的貫徹和落實。目前房地產企業在資金管理制度上主要體現為制度不完善,在管理中缺乏有效預算管理等。我國的房地產領域在近些年來發展勢頭較猛,因此一些企業為了追求更高的利潤,在自身發展過程中采用粗放式的企業規模擴張方法,在資金的管理方面沒有體現出精細化管理意識。由于企業的高層領導對資金管理重視不夠,也就使得管理人員在工作上較為隨意,沒有建立起完善的資金管理的制度支持資金管理工作的開展,導致資金管理水平相對較低、使用率嚴重不足、缺乏制約與監督,使企業陷入資金危機。

(二)國家宏觀政策環境趨緊

近些年,國家的宏觀政策對于房地產行業的調控逐漸從嚴,主要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融資渠道收窄;二是項目預售資金監管力度加大。受宏觀政策的影響,房地產開發企業債權性融資通道減少,拿地資金的來源受限,開發貸的監管加強,房地產信托、私募股權基金向房地產市場的投放條件越來越嚴苛,使得房地產開發企業從外部融資越發困難。此外,各地相繼出臺了預售資金監管政策,對于以往的利用期房銷售快速回籠資金的做法制約性越來越強,企業自有資金的周轉速度越來越慢,有些開發項目甚至到竣工結算結束都無法實現項目的自身資金平衡,從而使得企業的資金成本大大增多,盈利水平也越來越低,甚至可能有的項目堅持不到竣工就草草收場形成大量的爛尾樓,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也給整個行業帶來極其負面的影響。

(三)落后的資金預算管理方式不能充分發揮指導與監督的作用

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對資金預算管理重視不夠。一方面體現為不能嚴格執行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設定的工期,合理安排開發立項設計、報批建設,對外銷售等重大節點。新形勢下,有些地方政府對預售房限價政策,即每一次售價需經政府職能部門審批后方可預售,許多房地產企業采取放緩開發進度或現房銷售止損,銷售資金不能及時回籠。另一方面則體現為資金需求部門對資金計劃管理認識不到位,資金計劃準確性較差。在實際工作中,常常出現計劃大于實際需求的情況,打亂整體資金平衡,誤導企業融資從而增加資金成本。

(四)企業資金周轉速度過慢

不少房地產開發企業由于市場定位不準確、產品設計不合理,結果導致銷售的速度非常緩慢,資金回款的周期也非常長。當然,最近幾年我國房地產市場受宏觀調控的影響也比較大,尤其是有些城市出臺了對房地產項目的限價銷售政策,使得不少房地產商為了獲取更高的利潤采取了短時間內捂盤觀望的措施。這些原因都會不同程度造成項目的資金平衡周期加長,企業的資金周轉速度過慢,從而加劇了企業的資金風險。

三、房地產企業資金管理困境的應對對策

(一)建立完善的資金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資金管理制度要從三個方面入手,一是事前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控,根據項目的具體要求,科學合理地預測資金的使用情況。通過建立預算體系來完善這項工作,在進行管理時,房地產可以根據自身的投資特點,進行多層次的資金管理,明確權責管理權限,加強相互之間的溝通。二是對項目中期進行資金管理,嚴格按照制度的規定進行監管,保證每一筆資金都能夠充分發揮自身的價值。三是要加強對項目后期資金管理制度的確立,通過獎懲制度、反思與自我評價體系等一系列的制度保障資金管理制度的實施,保證房地產企業的內部資金能夠在合理管理下實現正常運轉。資金管理制度就像一張大網,資金必須緊緊跟隨著大網的脈絡進行運轉,才能夠始終保證資金的流暢。

(二)高度重視資金預算管理,發揮對資金的指導監督職能

房地產行業是一個資金密集型的行業,建立健全完善的資金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不僅可以幫助企業規范日常資金管理,還可以找準資金管理重點,最后成為指導企業開展融資工作的重要依據。首先,做好經營計劃并確保計劃順利實施,若出現調整銷售開盤一級節點計劃時,應當運用凈現值法、內含報酬率等方法進行比較后方可調整,避免經營計劃任意調整影響企業整體經營成果。其次,高度重視資金計劃編制工作,按照年度經營計劃編制年度資金計劃,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季度、月度資金計劃。以便于企業整體掌握資金需求信息,提前做好三個月的籌資安排。再次,要對資金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從制度層面確保資金計劃的規范性和執行力度。最后,以資金管理為線索,對工程建設、銷售運營等方面進行預警,將財務管理與經營管理有效結合,相互促進、協調發展,實現“業財融合”。

(三)緊密結合國家政策持續

開拓多元化的融資通道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緊密地聯系國家的宏觀經濟策略,做到業務模式的創新從而做到融資模式的創新。一是靠企業的品牌效應積累建立良好的信用評級,充分利用銀行的開發貸款杠桿;二是通過信托投資、不動產債權投資計劃、資產證券化等方式進行債權性融資來緩解企業的資金壓力;三是建立戰略性的合作伙伴,通過合作開發、股權轉讓的方式吸引投資者進入;四是通過自身的內部鏈條尋求資源,通過施工單位墊資或者施工進度款以房抵賬的方式延緩企業的資金支付進度;五是開拓更多的投資模式,將單一的通過招拍掛獲取土地的方式與收購公司獲取優質土地的方式相結合,爭取在投資前期階段利用最少的資金撬動更大的項目。

(四)加速房企銷售速度和回款速度

對于高周轉、以追求去化速度為先的項目需要加快銷售速度,結合市場環境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營銷策略,在營銷手段上開拓創新的思路,通過客群的劃分制定不同的銷售策略和優惠政策。通過提高首付比例、加大一次性客戶購房的優惠促銷力度等方式來提高資金回款的速度。此外,對于應收賬款或按揭貸款加強前期管理和后期的催款力度,在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和與銀行簽訂按揭合作協議的時候就將回款周期明確于合同條款。企業內部還應當制定規范的銷售流程,將回款指標作為重要的業績考核指標,指定專人負責銷售回款的催繳,既可以有助于縮短資金回款的周期,還有利于防止壞賬風險的發生。

(五)構建資金鏈的管理模式

通過構建資金鏈的管理模式,可讓整個企業的資金都納入資金鏈中。建立資金鏈就是將資金在運行中“審批”與“監管”聯系起來,由企業資金管理部門進行統一調配。各個工程項目在施工中必須要進行審核,只有經過財務部門的審核才能夠由資金管理部門進行撥付。通過建立這樣的管理模式,能夠對企業的資金進行整合,有利于企業領導對資金情況的掌握,不僅能夠加強對企業未來的規劃,保證資金共享和資金使用過程的透明度,還能夠防止在資金使用中出現腐敗等違規違法的行為。

四、結論

房地產企業資金管理在促進房地產企業資金管理能力的提升、解決房地產企業資金管理難題方面具有積極的作用,對我國房地產領域的發展也有著重要意義。在國家宏觀調控與激烈的行業競爭環境下,應加強資金管理,保障企業龐大的資金運轉,為房地產企業發展提供必要支持。

參考文獻:

[1]李尚兵.新宏觀形勢下我國房地產企業融資困境及對策探討[J].經濟,20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