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風民俗的法律法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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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古鎮;保護;開發

伴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步伐,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旅游已成為我國居民生活消遣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旅游業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人們發現旅游產業不再是傳統觀念上的無煙產業,過度開發和保護不當都會使旅游資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古鎮作為向現代人展現人類歷史文明的一種媒介,有著其獨特的地域文化性和歷史傳承性,是一種重要的旅游資源。

自上世紀八十年末,以代表江南古鎮特性的周莊古鎮以景點形式迎來了第一批游客,由此便拉開了我國古鎮旅游的序幕。現如今,古鎮旅游已成為我國旅游業的熱潮。但是伴隨著我國向城市化進程的過程中,很多歷史文化古鎮正面臨著嚴重威脅。古鎮里的很多古民居、古街道、古建筑和文化傳統都在經歷著前所未有的威脅。它們或因全國上下興起的大規模的城鄉建設熱潮所面臨著強拆、改建;或因環境的惡化而使大量的歷史文化古跡面臨自然的風化破壞;亦或是由于在旅游開發時遭到無序、盲目的修建。總之,不管何種原因,要想讓古鎮旅游可持續的發展下去,就應對古鎮資源的保護和開發進行深入的研究。

一、古鎮的概念研究

由于我國的古鎮旅游起步較晚,對古鎮旅游的相關研究始于上世紀80年代末。直到進入21世紀,古鎮熱潮的興起,才引起學者們對古鎮旅游的關注。從現有相關研究文獻及論文的資料看,學者們起初對古鎮的關注度從單一的區域旅游資源和古鎮景觀構造這些方面開始研究,到現在的結合資源學,市場學,管理學等對古鎮進行全方位的研究。

目前在我國學術界對古鎮的概念還沒有統一界定,甚至對古村落、古城、古鎮、歷史文化名城這幾個概念都沒有明確區分。周虹在《古鎮映像館/徽州》中把那些沿襲了傳統文化、生活習俗,且居民建筑至今仍保存較為完好的古村鎮、古城、古鎮都統稱為“古鎮”[1]。而同濟大學教授阮儀三則從歷史城鎮的特征方面來進行界定,他認為歷史城鎮有別于一般的城鎮,它是人類在一定歷史時期生產生活的見證;它具有深厚的物質文化、精神文明和制度文化,在當時充當區域性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的角色[2]。陳志華在《關于楠溪江古村落保護問題的信》中對古鎮提出了一些量化的指標,古鎮必須具備悠久的歷史,是通過規劃設計,與自然環境相融的村落,古鎮里面不僅有書院、村塾,還要有公共園林,且具有很高的科名成就[3]。而同濟大學的朱曉明則認為古鎮的歷史應有個時間分界,他認為那些始建于民國前至今仍發揮著社會功能的村落,對民風民俗、歷史建筑風貌、建筑風格、選址等都保留得較為完好的,均可以稱之為古鎮[4]。劉偉在他的碩士論文中結合國外古城的定義和我國古鎮的由來和古鎮的歷史功能把古鎮定義為:主要指18世紀以前已發展起來并保存當時風貌的,一種介于城市與農村之間的,有一定規模的,具有軍事、行政管理、或者商業功能的人類集聚地[5]。

二、國內古鎮保護研究

(一)我國歷史城鎮保護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對歷史古鎮的保護研究最初是從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基礎上衍生出來的。從最初的對單個建筑個體的保護,到現在的包括對整個古鎮片區的保護研究,形成了多層面、多視角、系統化的保護體系。

自從1982年2月8日在《關于保護我國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首次批準了以北京為代表的24個中國歷史文化名城開始,直到1986年在公布第二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時,第一次提到了對村鎮的保護,這一建設性的提議為我國保護歷史村鎮拉開了序幕。時隔六年后的2002年,“歷史文化村鎮”的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首次提出,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歷史文化村鎮”保護政策,為保護歷史文化村鎮提供了法律保障依據。國家建設部和文化局從2003年10月開始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進行評審,并公布了第一批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名單。之后相繼分別在2005年9月、2007年5月、2008年10月、2010年12月公布了5批次共350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其中歷史文化名鎮181個,歷史文化名村169個,這些名鎮名村分布在我國的大江南北。2008年4月,國務院頒布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這一條例對保護和規劃古村落進行了進一步的規范,也為我國保護這些歷史文化古跡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體系。

(二)國內古鎮的相關理論研究

自上世紀90年代興起的江南水鄉古鎮旅游開始,至今已二十余載,但是這股熱潮并沒有消退。進入21世紀以來,古鎮旅游仍然是旅游者所青睞的重要的旅游形式之一。盡管我國開發古鎮旅游的歷史并不長,但就在這短短二十年間,古鎮旅游對古鎮歷史資源的破壞已經引起人們高度關注。雖然學者們對古鎮的研究涉及面比較廣,有從建筑方面,也有從文化方面。但是,學者們對古鎮旅游的保護和開發這方面的研究關注程度最高。

同濟大學阮儀三通過對周莊古鎮旅游對當地居民生活帶來的問題,提出了要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并針對旅游觀念偏差問題、老齡問題及公共空間頹廢等問題提出思考[6]。徐森在《淺談古鎮保護》一文中也提出了保護古鎮要處理好古鎮的保護與發展、開發的各種關系,同時要保持古鎮建筑群體與生態環境間的協調關系[7]。陳炳鈞等人提出在古鎮保護過程中應注意:古鎮保護不是靜態的、單一的,所以對其進行保護就需要用動態的、多元化的視角進行有序的保護,提高當地居民及各方利益群體對古鎮保護的參與性[8]。許冰鑌在《中國古村落保護方式探索》文中提出了具體的保護方式,如通過開發旅游進行利用模式、博物館模式、集散為整的模式、及對街區、院落的保護[9]。譚宏則是從構建一定的法律法規、監察制度等保障體系方面對古鎮進行保護和開發。他認為對古鎮的保護應該是:以政府為主導,相關職能部門為監督檢查機構,專家學者為咨詢機構,通過相關的激勵制度讓居民共同參與對古鎮的保護,成為古鎮保護的主體;同時還要制定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讓保護工作具有法律效應;對保護資金短缺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引入民間資本、市場投融資的方式解決[10]。韋祖慶、陳才佳通過分析黃姚古鎮旅游可能會造成古鎮生態環境的破壞,提出了要建立一個利益共同體,即旅游開發公司要與當地居民形成經濟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共同體,使雙方實現經濟共贏,并在保護古鎮上承擔相應的義務、職責[11]。姜龍以四川羅城古鎮為例,提出了對川南傳統古鎮實行分級保護,重點保護的原則;對古鎮功能結構要以保護歷史風貌為重點,對老街部分功能進行轉換,恢復傳統喝茶聽說書等生活方式;重視保留古鎮的完整性和整體性,不僅要保護古鎮的建筑,還要對古鎮的地理人文環境進行保護;最后提出加強當地居民的保護意識,提高公眾參與度[12]。吳瑕認為學術界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開發存在幾個問題:一是研究沒有很好地運用系統化理論,研究的方法比較單一的;二是對我國偏遠的民族地區的歷史古城鎮研究較少,且對自身的資源價值認識不到位,沒有對各類歷史文化名城進行歸類保護;三是我國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開發方面與國外相比,差距較大,在開發中忽略了對各個名城之間的聯系[13]。從吳瑕的這篇文章也折射出目前我國對古鎮研究所出現的相類似的問題,為在今后的古鎮保護工作中提供借鑒作用。

三、國外對古鎮的保護研究

(一)國外對古鎮保護的相關法律簡介

國外很多國家在制定針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古城鎮的保護方面有著非常健全的法律體制。特別是歐洲國家,他們有著非常悠久的歷史文化,在歷史古跡、古建筑、自然遺產、文化遺產方面制定了非常系統的法律法規保障體系,這對歷史城鎮的保護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

西方國家對古城鎮的保護也是經過漫長的摸索過程,從1933年《雅典》的問世、到1964年《威尼斯》的通過、再到1972年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的《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及1987年《華盛頓的》出現,這俗稱“三大一個公約”的問世標志著對文化遺產保護的所做出的貢獻。從只對單個有歷史價值的建筑、地區進行保護的《雅典》的問世,到《威尼斯》里對保護的內容擴大到整個文物古跡,再到《華盛頓》將保護的對象再次擴大到歷史城鎮的闡述。這些都顯示了從單一建筑個體到整個片區的保護,再到一個多元化、系統化的城市與環境相融合的過程。

世界遺產委員會和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等這些國際性機構的成立,為制定保護歷史文化古跡、古城鎮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很多國家都會出臺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歷史文化村鎮的法律,時至今日,這些政策法規仍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我們就羅列一下20世紀出臺的一些較有影響力的政策:1930年法國出臺了《風景名勝地保護法》、1931年頒布《關于歷史遺跡修繕的雅典》、1962年法國的《馬爾羅法》、1964年《國際古跡保護與修復》(即《威尼斯》)、1966年美國的《國家歷史保護法》、1967年的《關于保護和恢復歷史性或藝術性中心的決議》和英國的《城市宜人環境法》、1971年德國《城市建設促進法》、1972年通過的《把現代建筑融入古建筑軍的決議》、1975年的《關于保護歷史小城鎮的決議》、《布魯日決議》及日本的《文化財產保存法》、1976年的《歷史性城鎮的新生》和《關于歷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1978年的《關于保護歷史性城鎮街道尺度的決議》、1982年《關于小聚落再生的Tlaxcala宣言》、1987年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通過的《保護歷史城鎮和地區的國際》(即《華盛頓》)、1993年法國頒布的《建筑、城市和風景遺產保護法》、1994年的《奈良真實性宣言》、1996年的《歷史性城市地段重建決議》、1999年《關于鄉土建筑遺產的》等。以上這些國際法規對我們如何針對歷史古鎮的保護和規劃起到了非常好的參照作用。

(二)國外古鎮保護理論研究

1997年,Peter Lovell就古鎮建筑的保護提出了一些方法。他認為:一是不能孤立地只對古建筑進行保護,而要注重對整個古鎮的環境進行保護,保護好各建筑體與街道、廣場的整體結構;二是在保護過程中不能破壞古鎮的原真性,要注意保留古鎮的原有歷史信息;三是在對傳統建筑進行修繕的時候,注重盡量使用與原建筑形同的材料,保持建筑風格一致的方法;四是對于現代建筑不能全盤否定,而是在保持古鎮原有風貌不變的情況下,盡量限制現代建筑的高度,空間布局[14]。Shetawy 等學者為了保護埃及Giza的文化,避免旅游對當地文化的沖擊,把Giza地區劃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旅游區進行分區保護[15]。Laurie Kroshus Medina通過對瑪雅古村的傳統瑪雅文化形式不受現代旅游商業文化的嚴重影響,進而對古鎮原真性文化展開研究[16]。Naciye 則從保護與復興的角度,對歷史城鎮的自然、社會、經濟環境進行綜合的分析評價[17]。

四、對古鎮開發問題的研究

國外對名村古鎮采取以運動和藝術這兩種主要的主題開發模式。如位于阿爾卑斯山脈的意大利麗暉谷古鎮是以開發戶外運動為主題的旅游模式。游客不僅可以欣賞到當地獨特的建筑風格和村莊景象,還能體驗高山滑雪,及參與各種越野自行車所帶來的樂趣。歐洲以其獨特的歷史建筑風格和藝術魅力對歷史小鎮進行開發。以法國的楓丹白鷺古鎮為例,其著名的宮廷建筑、古城堡、以及楓丹白露深林和巴比松畫家村透露出濃郁的藝術氣息,讓游客慕名而來[18]。

目前我國古鎮開發的主要有采取政府授權特許經營、政府承包經營、政企合作這三種方式。學術界也從各自不同的角度對古鎮開發提供理論支持。職曉曉從旅游扶貧角度,對那些地處貧困地區的古鎮進行開發,以旅游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他提出了由政府主導、景區帶動、引進民間非政府組織等多方協作模式,建立試驗區、異地安置等不同的旅游扶貧模式[19]。田喜洲在《論西部古鎮旅游資源及開發》提出了主題式開發、互補式開發、保留式開發及綜合式開發這四種開發模式[20]。孟明浩、余琪等人則用體驗的角度對古鎮的旅游開發進行研究,他們通過對古鎮旅游產品的體驗設計原則、方法提出了一些建議和措施。

五、結語

綜上所述,國內外古鎮保護主要涉及到古鎮的政策法規的保護條列、對古鎮建筑的保護及其針對古鎮整個生態環境的保護;在古鎮開發方面,大多數都是從游客體驗方面進行開發。在實際的案例中我們發現,很多古鎮在處理保護和開發這兩者關系中,更多的是從開發角度進行研究。如何正確處理好保護和開發的關系,我認為首先要明確這兩者間的地位,即以保護為主,開發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古鎮資源,只有這樣,古鎮旅游才能可持續發展下去。

從對比國內外對古鎮的法律法規方面分析,我國對古鎮保護的法律相對沒有那么成熟,且對于保護古鎮的法律條文比較籠統。對古鎮相關的保護都是放在文物法里面的居多,只從單個歷史遺跡進行保護,而沒有對整個古鎮保護制定系統的法規。我認為在今后,應從文物和旅游方面,制定針對我國各種歷史旅游資源保護的法律。

從目前對古鎮保護和開發的理論研究看,大多都是從個別古鎮案例進行分析,然后得出一些關于保護或者開發的建議、措施。而這些保護開發的方法都比較籠統,理論研究不夠深入。我認為以后應該先對各種不同的古鎮資源進行細分,然后針對不同的特點進行深入的探討,提出更為細致,系統的保護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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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

廣西教育廳科研項目(201106LX592);廣西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2011105950802M01)。

作者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