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拆遷的法律法規范文

時間:2023-08-29 17: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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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我國交通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招投標的問題:由于全國各地的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為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而數量愈來愈多,而這些建設項目需要對于施工單位進行資質的審核,只有那些經過國家相關部門審批通過的,具有合法資質的單位才可以獲得“準入”的資格,進而完成交通工程項目的建造。但是,由于交通工程項目確實是一塊誘人的“蛋糕”,于是在工程的招投標階段,就存在著腐敗的問題。這些具備資質的單位就利用各種關系與手段,對工程的負責人行賄。利用不透明的規則中標,又或者不公開競標,直接獲取“準入”機會。這些存在于招投標活動中的暗場現象,這些資質不夠或是根本不具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進入工程的建設后,為以后的安全建設留下了不小的隱患。

2.拖欠工程款問題:由于我國的交通建設市場環境不甚規范,實踐當中存在著一些業主為了展開不正當競爭,或由于交通建設項目資金未能及時到位等原因,造成許多建設人員的工資被長期拖欠。而這些利益受害者,由于缺乏相當的維權意識和法律觀念,一直未能通過訴訟等合法手段及時有效的解決拖欠款項的問題。

3.交通工程監督及安全問題:由于交通工程建設的特點決定,相關交通工程行業政府主管部門必須對交通工程建設投資的合理性與效率性進行有力的監督管理。但我國目前的交通工程監督管理的現狀卻不容樂觀。雖然,各地各部門已意識到交通工程監督管理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工程監管的貫徹不力,執法存在偏私等原因,交通工程項目引起了如重大安全事故、建材市場的不正當競爭等問題。

4.征地拆遷的問題:交通狀況的改善,有時不得不以犧牲一部分人民群眾的利益為前提。其中就包括了征地拆遷的問題。由此可見,如何在構建和諧社會、民眾維權意識日益覺悟的大背景下,做好各項交通工程的征地拆遷工作,已成為關乎一項交通工程成敗與否的關鍵。

5.環境保護問題:在交通工程建設過程中勢必會對自然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如造成植被破壞、水土流失、生物多樣性減少以及歷史遺跡的破壞等問題。因此,交通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應貫穿整個項目周期。在此期間,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二、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不足

如前文筆者所列舉的各種問題的存在,反觀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的現狀,卻不無問題。以上各個問題,或是交通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都存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漏洞等問題。而這些問題之所以尚未得到解決,法律規范的不足正是原因之一,也是執法不力的源頭所在,因此研究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存在的不足,是很有必要的。

目前,我國有關于交通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整體上呈現出數量多,結構雜,規范舊的特點。按效力等級劃分為法律與法規兩個等級。其中,法律已涉及工程建設的招投標直至建設完工后的環境保護的階段。

在較為詳細地列舉了我國立法方面的現狀情況之后,筆者擬通過發現這些法律法規背后所存在的問題,以指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今后的完善的方向與價值所在。

首先,部分法律適用上有難度。例如,2001年11月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當前解決房屋拆遷糾紛最高層次的依據,然而可惜的是該條例較為籠統,不能適應當前的形勢,難以規范全國各地所有的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和補償形式,增加了人民法院適用法律的難度。這就使得在交通工程建設當中的征地拆遷的問題的特殊性被大打折扣。因此,這一條例在交通建設問題的適用性上存在難度。

其次,部分法律針對性有待商榷。在有關于交通工程造價監督的問題上,國家交通行業部門卻沒有系統的規定,而交通工程造價的監督問題往往會存在官員腐敗、工程質量瑕疵等問題的存在。因此,建議相關的交通部門針對特定的交通建設項目的造價問題,考慮各個地方的實際經濟狀況,結合地域優勢與特定需求,建立相關配套的法律制度,從而真正的解決實際問題,與時俱進,增強法律規范的針對性。

最后,法律法規存在漏洞和缺陷。其一,一些問題缺乏統一的標準。另外,也缺乏統一的現場安全檢查的評判標準、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細則、安全執法行為規范等,這也使安全監管工作難以得到有效開展。最后,法律法規運行狀況有待規范。對于上述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完善建議。

1.充分考慮到交通工程建設的特殊性,制定針對于交通建設的法律制度。必要時,可以學習美國的方法,通過召開聽證會等途徑,及時了解民眾的意愿,并且反映到法律法規的制定上,以便于解決特殊的問題。而且,可以為每個法案劃定實施的周期,以彌補法律的漏洞與不足。

2.對現行的法律進行查漏補缺,同時提高現行法規的效力。及時修改陳舊的法律法規,補充現實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將法律的滯后性與不周延性所帶來的消極影響降到最低。

篇2

關鍵詞:拆遷行政法補償聽證

近年來,我國的城ili建設步伐明顯加快,伴隨著舊城改造,一人批老住戶步入了拆遷戶的行列。由拆遷帶來的糾紛呈上升趨勢。且在一些地方出現了由拆遷帶來的較為激化的矛盾。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拆遷這一關系人民根本利益的領域承待法律規范。

一、拆遷矛盾原因分析

1.立法理念、法律意識方而:拆遷是指為城市建設和國家經濟發展的需要,經有關機關許可而拆除權利人房屋并給予補償、安置的行為。拆遷涉及房屋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問題。所謂房屋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所有的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該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非法侵害。拆遷從性質上講應該屬于對公民則-產的征收。我國法律中雖沒有明確規定“私有則一產神圣不可侵犯”,但法律對“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則一產”在《憲法》中作了承諾。也就是說:保護公民個人合法則一產安全是國家的法定義務而長期以來,在中國的法律傳統中,公法文化一直占絕對優勢,私權利一直得不到應有的俘重和有效地保護,無法同公權利相抗衡。在公民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發生沖突時,強調犧牲個人利益服從國家、集體利益。與之相對應,國外則非常強調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公民個人的土地,皇帝的馬也不許跑。”而在我國,拆遷實踐中的“釘子戶”一詞就反映著拆遷者與被拆遷者的對立關系,暴露出立法理念之落后。

2.法律體制方而:我國日前拆遷工程相當浩大,涉及到許多樣眾的切身利益。這方面的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然而,在這一領域尚沒有一部統一的《拆遷法》這方面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國務院在2001年6月6日第40次常務會議上通過并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各地政府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依據此條例制定了當地的拆遷管理規定。如:1997年北京市頒布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關于拆遷補償方法,規定比較混亂,因此帶來了實際操作中的混亂現象。

3.執法方式與水平方而:城ili拆遷辦公室是專門管理拆遷事務的機構,執掌著拆遷人權。目前存在著較多的違反法律程序、野蠻拆遷等情況,反映出執法方式粗暴單

一、執法水平低。這在一定程度上傷害了被拆遷人的感情導致了此類矛盾的激化。

二、行政法視野中的拆遷問題

1.關于拆遷抽象行政行為的可訴性問題

現代法治國家一般都將立法納入司法審查。例如在英國,無論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還是抽象行政行為,只要超越權限,法院都可行使審查權。而在我國的實踐中,有這樣一種情況:在被拆遷人對一此拆遷規則表不疑問時,尚沒有較有效的解決途徑。這與我國現有的行政法律制度有關。我國《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所確定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困僅限于具體行政行為,而排除了抽象行政行為。2003年4月25日,《法制日報》以《公民狀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為》為題報道了南京市江寧區的一件由拆遷糾紛引出的案中案。案件中的江寧區政府在上位的拆遷法規已修改多年的情況下,不及時修改當地的拆遷法規,仍然沿用7年前的祈行辦法,以致被拆遷人因此損失數白萬元,被拆遷人憤而狀告政府立法不作為,其訴訟請求被駁回。而對一些地方政府以行政立法的方式損害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司法的活動空間很小,這也就使得當事人處在了一種投告無門的境地。故許多學者強烈呼吁擴人行政訴訟受案范困。有的學者還卞張從社會公共利益關系出發,一切行政行為都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不周延性

(1)《條例》尚未規定被拆遷人有權利參與拆遷的決策過程及監督拆遷過程。飛政府行政公開是現代社會的一人趨勢,而在我國的拆遷實踐中,許多拆遷決策存在著暗箱操作的現象,都是政府一言為定,不容被拆遷人的質疑。如果被拆遷人有參與拆遷決策過程的機會的話,會減少不少矛盾。另外,《條例》也未規定被拆遷人有權利參與監督拆遷過程。

(2)《條例》并未明確提出聽證程序,只在第八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困,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而未要求“房屋拆遷卞管部門在審查拆遷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當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

(3)《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扦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扦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這一規定存在兩個問題:首先,裁決公正的前提是地位中立,而城市規劃和拆遷或授權開發商拆遷本身就是政府行為,而且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員追求所謂政績的愿望與商人追求經濟利益的目標相結合,于是政府和開發商之間有了更多的默契,由此產生的政府的裁決的公正性就可想而知了。其次,“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的規定使被拆遷人如果對拆遷補償不滿,即使選擇了行政訴訟,也只能“帶著鐐銬跳舞”,無法改變被強制拆遷的命運。這就,,致一些被拆遷人采取非理性的方法來處理問題。

3.其它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

我國尚沒有系統地規范房地產評估方面的法律法規。目前多數房地產評估機構依附于行政權力而存在,其出具的評估報告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因此,有關部門有必要盡快制定相關措施。另外,有些地方性的法規雖然打著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旗號,但在實際立法過程中并沒有把被拆遷人作為權利主體來保護,而是站在管理者的角度,以方便拆遷為目的。這些都是立法中需要改進的。

三、解決拆遷矛盾之法律構想

要想徹底解決城市建設中的盲目與無序狀態,從根本上保護公民的權利不受侵害,僅靠行政命令是不夠的。為了防止推土機下的悲劇”的發生,需要從立法理念、法律體制、執法方法等層而解決拆遷矛盾。

1.樹立正確的立法理念

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從根本上說是一致的,不應該把被拆遷人放在政府拆遷的對立面上。要改變政府的行政觀念。政府行政的最重要目標,不應當是修了幾條步行街,招了多少商,引了多少資,而應是為當地的群眾提供好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西方國家拆遷一條街道往往要醞釀四五年甚至七八年,我國香港的街道少有筆直,都是因為他們用了最充分的時間進行平等的協商,直到雙方都覺得公平為止。這一點值得我們借鑒。基于平等基礎上的拆遷法律法規才能得到群眾的擁護。

2.完善我國現行的有關拆遷的法律法規

(1)規范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

對涉及拆遷的,在規劃審批前應以適當的形式予以公示,充分聽取被拆遷人等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建設上程規劃方案一經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過規劃部門審批;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在批準其變更前,應重新進行公示。

(2)應明確提出聽證程序

《行政復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行政處罰法》專門對行政機關作出某此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就組織聽證的程序作硬性規定。可見,聽證有一定的法律依據。在此基礎上,《條例》應明確提出聽證程序,要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審查拆遷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當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只有充分體現透明度原則,才能提高行政效率。

(3)確立合理貨幣補償機制

公共利益的成本當由受益人均衡負擔,這是現代社會的共識。因此,對城ili建設中的利益受損者,應進行及時、充分、合理的補償。《條例》規定,被拆遷房屋的評估辦法及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或規定。從目前的情況看,各地的評估辦法和補償標準、補償程序均不相同,拆遷補償標準較混亂。且補償標準一般都是政府說了算,較少聽取樣眾意見。而目前的拆遷矛盾在很人程度上是由執行的補償標準相對于市場房價偏低引起的。因此應賦予樣眾在補償標準上的“話語權”,從而提高透明度,使補償趨向于公平。有學者建議,國家可制定統一的《征收補償法》,確立評估辦法和補償標準的制定辦法,明確評估和補償的程序。

3.就政府而言,應嚴格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必須強化聽證程序,確保被拆遷方的知情權。依據相關法律的精神,在拆遷當事雙方不能就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達成一致,經做工作仍無效的情況下,對涉及拆遷住戶多、影響而廣、補償數額人的糾紛應舉行聽證。根據拆遷行政程序規定和拆遷實踐,筆者認為,把舉行拆遷聽證的時機選擇在經多次做工作拆遷當事雙方仍不能就拆遷安置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拆遷行政部門在下達拆遷行政裁決之前較為適宜。這樣做便于充分聽取拆遷當事雙方的意見,也為即將下達的行政裁決提供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確保行政裁決的公正拆遷聽證應以公開的方式進行,不但拆遷行政機關和利益關系人參加,一般公眾經允許亦可參加旁聽,新聞記者也可以采訪。拆遷聽證應遵守法定程序。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對聽證結果進行審查,作出相應決定。

依法行政,需要注意方式方法現在有不少地方政府走的是“強硬派路線”,以權壓人,以勢欺人,根本沒有把拆遷戶放到平等的談判位置。在利益之爭中既不遵循法律,也不嚴格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而是按拆遷辦單方面的意志行事,甚至或通過停水停電等違法方式逼人就范,或通過造成既成事實來強迫拆遷戶接受。其結果往往是事與愿違。拆遷方式應當依法確定,具體有兩個方面,一是在實體方面,依照法律規定,對被拆遷人足額進行補償、安置,不能利用評估或地位的優勢克扣、減損補償、安置數額,侵害被拆遷人的利益;一是依據法定程序拆遷,對不能達成協議的,可提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裁決生效后或被拆遷人不服的且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方可強制拆遷。同時,拆遷部門應改進執法方法。這方面也有一些成功的經驗。據報道,沈陽市在“金廊”拆遷過程中,走的是市場化路線”補償金額通過"市場評估定價”。為保障被拆遷人及承租人的利益,還設定了最低補償線。為盡快完成拆遷工作,采用現金獎勵的辦法,并采取了分時間段獎勵措施:拆遷人會后25日內搬遷完畢的,每戶獎勵4000元人民幣;拆遷人會后35日之內搬遷完畢的,獎勵3000元人民幣。這種“以柔克剛”、人性化、靈活務實的解決問題的思路,更適應當下的樣眾的心理。無論是經濟效益,還是社會效益,都遠遠好于一此地方的野蠻拆遷。只有依法行政,才能真正俘重人的俘嚴,達到拆遷的最終的目的,即為了滿足的人更高層次的社會需要。

另外,政府要采取措施,為拆遷戶提價供經濟適用房和中低價商品房,以從源頭上減少拆遷矛盾。

4.應暢通被拆遷人的權利救濟渠道。

現實中,被拆遷人權利救濟渠道的不通暢是造成拆遷矛后激化的重要原因。為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拆遷爭議,同時享有拆遷糾紛的最終裁判機關的地位。同時,考慮到拆遷涉及一些專業知識,應組建由與拆遷雙方沒有利害關系的專業人士組成的裁判機構,公正而高效地裁決拆遷糾紛,既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又保障城市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

拆遷本來是為人民樣眾創造更好的生活環境的一件好事然而由于立法理念的落后、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丙加上一此部門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導致“善花”結出“惡果”。筆者認為,只有全面廓清立法理念、改善現有法律體制再加上有關部門依法行政、人性化執法,才能真正把好事辦好,最終使人民樣眾受益。

【參考文獻】

篇3

一、以國土所建設為中心,深入開展“完善體制、提高素質”活動

今年上半年,我們以鄉(鎮)國土所建設為重點,繼續深入開展“完善體制、提高素質”活動。一是經過多方協調,經區編制委員會批準,我局成立三個鄉(鎮)國土資源所、三個城區國土資源所和一個執法監察中隊,使我局編制人數達到67人,目前在職干部職工全部納入編制。二是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出臺了《關于加強國土資源所全面建設的意見》,成立了三個鄉(鎮)國土資源所,并對國土所的職責、工作方式、經費保障、人事管理及作風紀律建設等做出明確規定。三是為改善三個鄉(鎮)國土所的辦公、生活條件,經有關部門批準,今年上半年我們分別在三個鄉(鎮)區域內選擇國土所辦公場地,其中南曹鄉國土所選址在金岱工業小區內金星路與文華路西北,擬建筑面積1600M2;圃田鄉國土資源所選址在圃田鄉大王莊村,擬建筑面積1200M2;十八里河國土所選址在原十八里河鎮國土所,建筑面積1200M2。目前各項用地手續正在報批中。

二、深入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強化黨風廉政建設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市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推動反腐倡廉工作,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今年4月份以來,我們在全局開展了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副局長及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加強了對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領導;制定下發了《關于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實施方案》,對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指導思想、原則、治理范圍、實施步驟等問題提出明確要求;同時,根據治理的范圍“在市場交易活動中,經營者通過給予財物等手段獲取交易用機會或其他利益的商業賄賂”,確定我局治理的重點為國土有償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土地和礦產權評估、項目發包、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等五個方面。通過召開全體人員會、傳達學習文件精神,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全體人員對商業賄賂危害性的認識。通過開展調查摸底,我們對辦理國土資源業務的崗位、人員、程序、環節和資金等細節進行了全面查擺,摸清了國土資源管理各項業務辦理中易出現商業賄賂的環節,并對其進行重點查擺。通過認真開展自查自糾,目前我局還未發現有商業賄賂情況出現。

三、較好地完成了各項國土資源管理任務

(一)重點建設項目征用地工作

根據市、區政府的安排部署,今年上半年我局承擔了**路拓寬改造建設項目、**公司擴建工程等重點項目的建設和處理黃河科技大學校園擴建項目遺留問題。在具體征遷過程中,我們克服人員少、時間緊、任務重等困難,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確保了重點建設項目的征用地工作。

一是鄭新路拓寬改造項目。該項目為2005年度市政重點建設項目,今年進行續建。該道路拓寬改造范圍南起南三環路,北至城東南路與老新鄭路交叉口,全長1560米,規劃紅線寬50米,需征用十里鋪村集體土地105畝,拆遷地面附著物約3萬平方米。該項目征遷工作分二期進行。一期征遷工作從2005年12月1日開始,**年5月底完成了十里鋪村莊以北路段的征遷任務。

二是做好宇通公司擴建工程征遷的前期測量定界、附屬物清點等各項準備工作。該項目被列入鄭州市**年重點工程項目,共征用集體土地433.06畝。第一期征遷范圍是向陽路(宇通南路)以北,佛崗東路(宇通北路)以南,花寨路以東,宇通公司以西,擬征地面積291.2畝,其中站馬屯村253.33畝,南劉莊村37.87畝;二期擬征地自宇通公司現北圍墻起,向北100米處,東至鄭新路,西至花寨路區域,面積約141.86畝。因城市輕軌線路規劃方面的原因,二期征遷方案尚未實施。

三是組織實施了東風渠管城段的拆遷改造及107輔道兩側綠化帶的拆遷工作,拆遷面積322畝。

四是做好黃河科技大學校園擴建項目遺留問題的處理工作,認真接待群眾來訪,耐心細致地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確保重點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

(二)以衛片執法檢查和處理土地案件為重點,嚴厲打擊土地違法行為,強化執法監察力度

今年上半年,在執法監察工作中,我們很好地堅持了日常巡查制度,從大案要案入手,以公安移送、法院強執為突破口,以衛片執法檢查和處理土地案件為重點,突出抓發現和查處,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的土地執法監察工作。一是處理了南劉莊、柴郭、十里鋪等三起案件,能在較短時間內對其查處到位。二是根據市局部署,開展了利用衛星遙感監測技術開展土地執法檢查工作。經過努力,查清了衛片圖斑情況:今年我區共有衛片變化圖斑220個,其中違法用地圖斑178個,合法用地圖斑7個,道路圖斑5個,實地未變化圖斑11個,農業結構調整圖斑19個。目前正在對違法案件進行查處中。三是對違法用地建筑物實行,打擊、震懾土地違法者的囂張氣焰。由我局牽頭實施,區政府協調區政法委、公安、執法、及各鄉(鎮)政府等單位1000余人次,組成管城區拆除違法建筑物指揮部,于6月22日至24日,連續三天對轄區內三個鄉(鎮)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實行,共拆除違法占地10處,占地面積92畝,拆除違法用地上的地面建筑物13200平方米。

經過努力,上半年我局共立案查處土地違法案件78宗,涉及土地面積38.56公頃,沒收構筑物80388平方米。

(三)以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磚瓦窯場專項整治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為重點,加強集體土地管理

在今年上半年集體土地管理工作中,我們一方面做好日常集體土地管理工作,上半年共受理村民宅基地申請114宗,已辦結107宗;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9宗;辦結村民宅基地地籍調查39宗;辦理畜牧養殖業用地審批4宗。另一方面,根據市、區政府有關文件精神,開展了磚瓦窯場專項整治工作,對轄區內磚瓦窯場進行全面調查摸底,按照市、區要求做好整治工作。同時,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在轄區開展了安全生產大檢查,摸清了轄區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隱患,時刻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

(四)做好城鎮住房分割登記工作

今年上半年在國有土地管理工作中,我們以城鎮住房用地分割登記為重點,加強國有土地管理工作。一是受理住宅分割登記12宗,已辦結7宗,制證1971宗;受理住房用地初始土地登記17宗,目前正在辦理中;受理辦結城鎮住房用地剩余宗地變更登記4宗;受理獨立式院落39宗,全部完成了地籍調查,發證23宗。二是開展了住房用地清查,共清查宗地358宗。三是完成了都市村莊改造工作,辦結隴海村集體土地地籍調查27宗。四是開展了建設用地清查,對轄區內的建設用地情況進行了全面的調查摸底,共清查單位1073宗。

(五)認真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國土資源信息、統計工作,強化地籍管理

在今年地籍管理中,我們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為重點,加強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

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期各項準備工作,準備各種資料、數據,填寫各種報表百余份。

完成了2005年度國土資源統計工作,為及時更新國土資源各項數據奠定了基礎。

信息化建設走在各區前列。我區的1:10000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順利通過省廳組織的考評驗收。

(六)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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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城市房屋拆遷既涉及到被拆遷人、拆遷人、社會公共等諸多利益,又牽涉到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關系等諸多領域,也影響到被拆遷人憲法上的基木權利、民事財產權利等許多方而權利。而長期以來,有關拆遷的行政法規的缺陷和小足已嚴重影響到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合法權益,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立法、行政救濟和司法審查的缺失,但史重要的是缺失公民財產權利優先于國家行政權力的法治理念。

長期以來,拆房遷屋工作是城市建設中的一個重要方而和環節,為推動城市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改善城市環境和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隨著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房屋拆遷量的增大,因拆遷引起的糾紛、上訪和訴訟不斷增加。城市房屋拆遷既涉及到被拆遷人、拆遷人、社會公共等諸多利益,又牽涉到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關系等諸多領域,也影響到被拆遷人的憲法上的基木權利、民事則產權利等許多方而權利。由此必然訴求權利的救濟,從而引發了關于拆遷的諸多思考,木文擬主要從行政法角度來考察城市房屋拆遷所涉及的問題。

一、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行政立法之缺陷

現行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國務院頒布粼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訓拆遷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經營條例)、建設部頒布粼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司法部頒布的《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細則》、最高人民法院粼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等。這些規范性法律文件對我國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規范化、法制化,對于規范房屋拆遷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規制,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有關拆遷的不少法規已經明顯不適應當前的客觀實際。例如,近年來頒布了一大批經濟、民事、行政方而的法律、法規,而規范城市房屋拆遷的行政法規大多頒布于20世紀90年代初期,兩者之間存在相當大的不一致甚至是矛盾,急待修改和銜接。還有就是我國城市房屋所有制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城鎮房屋以公有制為主逐漸轉化為非公有制為主。這些因素造成了目前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的行政法規存在相當大的缺陷,法律法規賦子被拆遷人的權利沒有得到應有的實現和保障。

涉及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法律規范所表現出來的缺陷,在行政法方而可概括為:

(一)依法行政制約的缺失

根據依法行政原則,從事任何行政活動都必須嚴格地依照憲法、法律和有關法規進行,不允許超越法定權限范圍,也不允許有任何法外特權。可在現行的有關拆遷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存在許多與上位法相沖突問題,甚至在執法中以行政命令代替民主決策、以行政強制手段代替法律手段、濫用行政許可的行為。

例如《拆遷條例》第17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這一規定明顯與憲法第13條規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則產不受侵犯”和第39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相違背。上試拆遷條例》第7條規定是在同一土地上設定了兩個不同的所有權,明顯與我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一物一權”的基本原則相矛盾,缺乏民事法律上合法依據。

(二)以法行政制約的缺失

根據以法行政原則,各級行政機關應運用行政法手段來管理經濟和各項社會事物,以法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維護行政權威,提高行政效能。

然而,在當前的城市房屋拆遷活動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往往片而地強調行政相對人即被拆遷人的義務,以行政管理來代替行政法制手段。例如2001年實施粼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9條對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條件有7條之多,但與拆遷行為息息相關的第三方——被拆遷人的利益訴求卻完全沒有體現。這明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第6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相抵觸,造成了城市房屋拆遷行為中的以法行政制約的缺失.直接的后果就是使隨意拆遷、非法拆遷等行為有了“合法”的依據。

(三)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的缺失

參與行政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具體行政行為中應注重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基本權利,它是基本權利保護原則在行政法中的體現。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野蠻拆遷、強行拆遷等現象時有發生。例如,江蘇南京玄武區有的拆遷辦組成“拆遷先鋒隊”,以砸玻璃、扔糞便、掀屋頂等野蠻行為肆意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有的趁戶主不在突擊拆房,使其則物埋于瓦礫之下,有的彩電、空調、家具等則產不翼而飛,連12歲的孩子問一句‘你們來干什么”,竟遭一頓攀打。拆遷辦之所以如此‘理直氣壯”,是因為根據《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20條、21條的規定,只要拆遷人依照裁決已給子被拆遷人貨幣補償或者提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的,如果被拆遷人在裁決決定的搬遷期間內未搬遷的,那么,所在區的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有關部門強制執行,或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適當行政原則的缺失

適當行政原則是指行政活動應該按照公平、合理的要求進行,保障依法行政原則和以法行政原則得以全而準確地實施.保障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原則得以全面準確地貫徹。它要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可以自山裁量,采取其認為合乎情理的行政行為,但必須全而權衡有關的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采取對公民權益造成限制或者損害最小的行政行為。

然而在實踐中各地拆遷管理部門和有關拆遷中位并沒有考慮到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采取木來可以造成較小損失的拆遷行為。例如,2003年9月19日,北京海淀區長春橋的拆遷戶XX因與拆遷單位就拆遷安置補償金額問題達不成共識而沒有搬走,大約晚11點到12點之間進入夢鄉的XX一家人,突然被沖進屋里的五六個手持長木棒的大漢摁倒在地,然后拳打腳踢,最后用毛巾捆住了他們的手腳,并蒙上眼睛,嘴里也塞上毛巾,把他們抬到外面扔在了大門口。黑暗中,轟轟隆隆不到四十分鐘,他們的家頃刻間被鏟車夷為平地。這起帶有黑社會性質的拆遷行為性質非常惡劣,是多年來野蠻拆遷行為中登峰造極之作。

二、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行政救濟之缺陷

法律法規雖然不完善,若有相應行政部門之監督和救濟,恐怕于民眾也未必有大虞。然而現實是除了城市房屋拆遷行為存在行政立法上的缺陷之外,對于拆遷行為的行政法救濟途徑,現行的法律法規也缺乏合法、合理和有效的規定。在拆遷的利益博弈中,其關鍵的環節是公權的優越性和公權的強制力,拆遷是一種公權力,往往是政府的行為,何況有些地方打著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招牌,置被拆遷人的合法權利于不顧,被拆遷人通常也無法得到有效和有力的行政救濟,而現行的法律法規對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行政救濟僅僅局限于申請行政裁決,既沒有行政聽證,也沒有行政復議,甘無救濟即無權利”的行政法原則相悖。

例如《拆遷條例》第16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然而無論是人民政府或者拆遷管理部門,在涉及公共利益和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拆遷行為中,都不具有中立性,它們與拆遷行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如果賦子它們對該類拆遷補償協議有行政裁決的權力,明顯違反了“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的法律格言,如此何以能保證房屋拆遷補償協議裁決的公正性、公平性?

三、城市房屋拆遷決定的司法審查之缺失

對于城市房屋拆遷中的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行政裁決行為的司法救濟,國務院的《拆遷條例》第16條、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建設部《規定》第18條等都規定可以作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但對于拆遷行為本身的合法性卻沒有任何司法審查的途徑,現實中部分地方政府不顧經濟實力,盲目擴大城建和拆遷規模,造成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不落實;一些地方政府沒有樹立正確的政績觀,盲目擴大拆遷范圍;城市房屋拆遷中存在急功近利、攀比成風等大拆大建現象;許多地方大肆圈地或濫建工業園區,嚴重剝奪居民的房屋所有權和居住權……,這些都直接導致了拆遷糾紛、上訪持續不斷的出現日‘愈演愈烈,僅建設部2002年1至8月份,受理來信共4820件、上訪1730批次、集體上訪123批次,其中反映拆遷的分別占28% , 70% , 83.7% 。

假借滿足公共利益而大量地用于商業目的,是拆遷過程中使用得非常普遍的手法,通過大量租用行政權力來謀取個人、小團體的私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公民應該對城市規劃建設項目有拆遷知情權和異議權,或者設立代表否決程序,也可以采用聽證制度使公權力與私權利達到一定的平衡,防止政府行政行為過多介入私權。司法權不應當為行政權服務,如果司法權為實現行政權的利益而保駕護航,就會使強者愈強,弱者愈弱,從而起不到社會平衡器的作用。司法權的行使應該導致對私權的保護,“法官不得以法律無規定或者法律不明確為理山而拒絕裁判,否則構成不作為”,法院不能將民眾應該得到的救濟推給行政權去解決。

四、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行政法之重建

(一)設立城市拆遷規劃建設項目的聽證程序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46,47條的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同時根據《立法法》第8條的規定,涉及民事基本權利即則產權利的只能由法律調整,因此城市房屋拆遷的規劃、建設、實施等只能山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并建立相應的聽證和監督程序。

(二)設立被拆遷人有效參與拆遷許可審批的程序

公權力的神秘化,其結果只能是公權力被異化為對法律制度和人民利益的破壞力,而對其進行有效制約的措施之一,就是進行民主監督。大規模的城市改造、拆遷涉及方方面面的重大利益,只有當被拆遷人真正介入行政許可的審批過程,才有可能打破目前的政府作為拆遷人與公民作為被拆遷人的絕對不均衡、不合理的局而,從而使被拆遷人在拆遷審批之初即獲得法律的強有力保障。

(三)設立規范、合理、有效的拆遷行為的行政救濟途徑

拆遷行為是否合法,首先應通過賦予行政相對人即被拆遷人行政救濟權利來子以監督。這種救濟不僅體現在拆遷補償協議的訂立上、而且還應當包括拆遷安置、拆遷補償的價格的確定、強制拆遷行為的禁止等諸方面;不僅應當賦子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的權利,而日‘應當規定被拆遷人有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非如此,不足以防止城市房屋拆遷行為中的行政不作為、行政違法或者行政越權等行為的出現。

(四)完善城市規劃、拆遷等行為的司法審查程序

篇5

    當前,一些基層政府出現了政府融資平臺公司(以下簡稱平臺公司)等主體由財政擔保,向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等社會公眾集資,用于開發區、工業園等的拆遷及基礎設施建設的現象。這些做法違反了《擔保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24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明電[2007]34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的規定,如任其發展,勢必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損害政府的聲譽和形象,甚至危及地方社會穩定,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堅決予以制止。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制止財政違規擔保向社會公眾集資行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規范地方政府及其平臺公司的舉債和擔保承諾行為,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防范財政和金融風險,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各級財政部門務必統一思想,高度重視,從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到財政違規擔保向社會集資的嚴重性和危害性,認真采取有效措施,堅決制止和糾正財政違規擔保向社會公眾集資的行為。

    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制度規定。《擔保法》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五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明電[2007]34號)規定:“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擔負起依法懲處非法集資的責任,確保社會穩定。”這些法律法規和文件明確規定了政府不得擔保、非法集資的社會危害性、非法集資的主要形式和特征、地方人民政府的責任等問題。各級財政部門務必牢固樹立依法理財的意識,嚴格遵守法律制度規定,確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三、嚴禁發生新的財政違規擔保向社會公眾集資行為。地方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必須量力而行。確需舉債融資的,必須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嚴禁違反或規避相關法律的規定,為平臺公司向社會公眾集資等直接或變相提供財政擔保。

篇6

作為投標人,我保證:一旦楊家莊拆遷安置用房施工臨時圍墻工程我方中標,在該工程最終驗收移交前的整個施工期間,為加強工程建設中的廉政建設,規范工程建設項目發包雙方的各項活動,防止發生各種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違紀行為,保護國家、集體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市場準入、項目招標投標、工程建設、施工安裝和市場活動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

(二)嚴格執行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合同文件,自覺按合同辦事。

(三)業務活動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信、透明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為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損害國家、集體和對方利益,不得違反工程建設管理、施工安裝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四)發現對方在業務活動中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應及時提醒對方,情節嚴重的,應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司法等有關機關舉報。

乙方項目負責人在職責范圍內對該項目工程質量和廉政建設負責。乙方應與甲方保持正常的業務交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程序開展業務工作,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的有關方針、政策和規定,尤其是有關建筑施工安裝的強制性標準和規范,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準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接受或贈送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和回扣、好處費、感謝費。

(二)不準以任何理由為甲方和相關單位報銷應由對方或個人支付的費用。

(三)不準接受或暗示為甲方、相關單位或個人裝修住房、婚喪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準以任何理由為甲方、相關單位或個人組織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的宴請、健身、娛樂等活動。

投標單位(蓋章):XX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單位地址:XX市XXXX區XX號地塊

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電話:XXXX-XXXXXXX

郵編:XXXXXX

傳真:XXXX-XXXXXXX

篇7

在區普治辦和建設黨工委的領導和具體指導下,我委的“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嚴格按照“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總體規劃要求,堅持不懈地深入開展依法治理和普法教育,使全委干部群眾提高了法律意識,并自覺地依法律己、依法辦事、依法行政、依法維權,“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取得了預期的成果。“四五”普法期間,先后進行了《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許可法》等17部法律法規的宣傳學習、培訓、征訂各類普法宣傳教材1300余冊。委及所屬單位均成立了普法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了近30人的普法骨干隊伍,共舉辦各類培訓班、法制講座35期,受教育人數4000余人次。各級領導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水平進一步得到提高。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實行目標管理

五年來,我委認真貫徹落實區委、區府關于“四五”普法、依法治區規劃精神,始終把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理工作作為一項政治任務來抓,列入委的重要議事日程,委年初的工作報告中都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列入其中,并下發依法治理工作實施意見,認真落實監督檢查機制,確保“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計劃、有目標地按步驟實施。為充分履行委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的領導、協調職責,我們根據人員變動,三次調整充實了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建立了以黨工委書記為組長的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制定了領導小組工作制度和領導小組職責。2001年9月,對照“三五”普法規劃,結合我委實際,研究制定下發了《關于在建委系統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四個五年規劃》,明確了指導思想、總體目標、主要任務、實施的方法、步驟、組織領導和保障,對順利實施普法依法治理規劃提出了具體要求。每年年初又結合當年的工作任務和普法重點,制定本年度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計劃,對當年的普法內容做出明確要求。

二、廣泛開展普法宣教,增強法制意識

為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我委加強了法制宣傳員隊伍的建設,由單位的宣傳報道員兼任法制宣傳員,舉辦了3期普法骨干培訓班,結合自身工作和委普法重點,對他們進行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提高了普法骨干的法律知識水平,增強了對普法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積極發揮他們在法制宣傳教育中的作用,并通過他們深入到群眾中宣傳,在全委形成了人人學法、自覺守法的良好氛圍。

(一)以憲法為核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高度重視了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積極參加每年12月4日全國法制宣傳日、8月16日本市依法治市宣傳日和憲法頒布日當周的憲法宣傳周。認真組織對新頒布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注重培養干部職工的權力與義務相一致,權力與責任相統一的現代法制觀念,增強干部職工依法規范自身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民主參與、民主監督的意識。

(二)圍繞行業管理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圍繞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宣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特別是與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城市規劃、房地產、交通、環境等城市建設和管理的法律法規。結合行業執法的特點,積極參與上級業務部門的法律知識培訓,抓好本單位的法律知識學習,使干部職工熟悉了解、自覺運用專業法律法規,加強行業依法治理工作,認真制訂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大專業法的社會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提高行業依法管理水平。

(三)突出重點普法對象開展法制教育

1、抓好領導干部特別是基層正職以上領導干部的法制教育。一是制定了黨工委中心組學法制度和領導干部年度學法計劃,突出了《干部法律知識讀本》、《wto與依法行政》培訓。二是靈活學習方式,采取集中學習、自學、交流心得、檢查筆記等方式進行。三是不定期邀請專家舉辦法制報告會和專題講座,就領導干部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進行講解和輔導,增強領導干部的法制觀念,提高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的能力。我們先后與市委黨校聯合舉辦了“解放思想、增強責任”培訓班,請市委黨校教授講授《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區司法局和法院的領導都曾來我委授課。

2、抓好行業執法人員的法制教育。根據我委行業執法人員多的特點,堅持開展專業法規和文明執法教育,努力提高執法水平和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一是制定了執法人員學法考核制度,對學法任務作了明確規定;二是利用會議、培訓集中輔導。邀請上級政法部門領導為全委干部進行有關法律知識的大課輔導;三是專題宣講,結合新頒布的法律法規邀請專家進行授課講解,共舉辦了“憲法修正案”、“行政許可法”“建筑施工條例”、“上海市內河航道管理條例”、“運輸安全條例”等多部法律法規專題報告會;發放各類普法宣傳教育讀本,使他們在工作之余能夠自學法律知識,提高法律知識水平。

3、抓好企業經管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為提高組織經營人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我們先后組織《公司法》、《會計法》、《統計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學習,培養出一支懂法律、懂經營的企事業經營管理者。

(四)結合大型活動、事件開展普法宣傳教育

能夠將普法宣傳與大型活動、事件相結合。2001年,結合開展黨員輪訓、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教育、改進服務年活動分別開展了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及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的教育活動。2003年在防治“非典”和2004年2月阻擊禽流感工作中,我們積極向群眾和流動人口開展防治非典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宣傳《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在2004年4月《拆遷法》實施后,結合工程建設中的遇到的拆遷工作向群眾進行大力宣傳。

三、依法進行行業治理,提高法治水平

五年來,我委認真貫徹學法與用法,普法與治理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加大了行業依法治理工作的力度。針對新形勢下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和出現的難點問題,結合行業的工作職能開展依法治理。一是聯合區公安、工商、城監等行政執法部門,聯合執法,依法取締無證經營、非法經營;二是整治建筑市場。對查出的“三無”(無審批項目、無監理項目、無資質企事業)和違規項目開出了暫緩施工通知書、談話通知書、整改通知單;三是整治運輸市場。開展了公路、水上治理工作。陸管所開展了客車非法載貨行為整治活動,公路管理署還配合參加了客車非法運營整治活動。四是開展“夏令”市容環境衛生專項整治。督促損壞廣告版面的修復、清除破損的宣傳標語。通過清理整頓,有效打擊了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生活環境的違法行為,整潔了市容環境,保護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篇8

(安徽師范大學歷史與社會學院,安徽蕪湖241000)

摘要:隨著城市化進程的的不斷加快,農村房屋拆遷的過程中出現了各種各樣的沖突與糾紛,使得農村拆遷成了近幾年社會矛盾最集中的領域之一。不同視角下的農村拆遷暴露出了不同的問題:法律與制度上的不完善、政府角色的錯位與缺失、補償方式的單一等因素造成了政府、開發商、農民三者之間激烈的利益博弈。而從根本上解決拆遷中所產生的問題需要從國家法律明確公共利益這一概念,以此限制行政權力,保障拆遷中農民的根本利益。

關鍵詞 :農村拆遷:博弈:公共利益

中圖分類號:F29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5) 08- 0086- 03

一、引言

當今中國的城市化進程不斷的被推進,城市的發展也不斷的被加速,而這一過程中產生的一個直接的結果就是對土地的需求越來越明顯而人口的聚集和膨脹導致了城市建設用地的規模越來越小。在城市規劃區被冷落的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逐漸顯現出了巨大的優勢,這一優勢正好解決了城市發展建設用地不足的困境,這也就導致了越來越多的農村土地和房屋面臨著征用和拆遷。農村土地的房屋的拆遷工作與國家的經濟建設有著密切的關系,只有在拆遷工作中保證農民的切身利益才能夠順利和諧的解決城市建設用地緊缺的問題,同時也能夠保障新農村建設的穩定。

二、國外對于拆遷問題的研究

(一)關于拆遷補償制度的研究

David Adamsa通過介紹香港的機構更新轉變過程,認為拆遷比項目的完成更加的困難,因為城市拆遷不僅僅要求政府正確的定位自己的角色,尤其是內部的機制起主導地位的前提之下更不能按照指定的計劃生搬硬套。Bettina Reimann在對東柏林的拆遷中指出房子的產權重新掌握在個人手中對拆遷的進行以及房屋的重建有著重要的推進作用,他還同樣指出不同的財產其屬性不同因此賠償的標準也應該隨之與之適應。這些不同主要包括房屋拆遷中財產所在城市的真實價值。

(二)關于拆遷對社會的影響研究

pengjunZhao, Bin Lu,JohanWbltjer認為城市的邊界問題在解決農村征地拆遷糾紛占據了重要的地位,他提出應該有效的控制城市的邊界的進一步擴張才能有利于解決農村糾紛問題日。seong -Kyu Ha認為在倫理學上韓國的拆遷補償標準低于正常的標準,這使得很多人居無定所,同時這不但沒有提要數以萬計的貧民的居住水平還是有違人權的。

(三)關于拆遷、土地、環境三者關系的研究

Jose Antonio PuPRm de oliveira認為在不同的環境政策和土地權利兩重作用下會在東亞馬遜流域引起各種的糾紛,這種糾紛既可以發生在政治上也可以發生在社會上,從而會引起進一步的土地上的糾紛和水土流失。Cynthia Sorrensen指出巴西政府處于對環境的保護,政府對于燃料用地的嚴格限制引起了大規模的沖突事件。

三、國內對于拆遷問題的研究

(一)關于拆遷政策的相關研究

首先是拆遷政策的研究,李江濤認為:對于城郊集體土地上的拆遷,我國現在都沒有特定的法律去規范其拆遷的行為。有一些法律雖然涉及到到了城郊土地拆遷的一方面,但是依然沒有具體清晰的作出規定,相反大多都是比較簡單籠統的規定,同時還有許多問題在法律上是空白的。

其次是現行拆遷制度的利弊方面,姚從容認為導致拆遷中的各種糾紛的原因是復雜的,首先應當指出的是我國的土地制度、征地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這三方面存在著缺陷: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日。同時征地執法過程中的非人性化,非市場化以及社保制度的缺乏都是引起拆遷糾紛的原因。而這些并非是農民失地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我國現在實行的土地產權制度與社保制度已經使農民遠離了社會。

最后是在拆遷的性質方面,胡信彪指出有關農村拆遷的法律法規在法的性質上來說應該是先征地后拆遷而不應該是拆遷法律法規和征地法律法規相獨立的。從農村的整個拆遷過程來看,政府由于用地需求按照正規的程序征用農村的集體土地,在這個過程中農民的房屋作為附著物”連同土地一起被征收。其實這就是土地從集體變為國有這一過程的結果,這個過程中法律是禁止先拆遷后轉化土地所有權的。

(二)關于不同視角下的拆遷問題研究

首先在利益博弈的視角下,楊華指出征地拆遷的過程是一種利益博弈的過程,利益相關者之間進行激烈的博弈,然而博弈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各種沖突和拆遷糾紛,宄其根源是由于各個利益相關者都想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利益最大化的博弈。在這個過程中政策的限定和具體的操作空間決定了征地拆遷的糾紛來源,并且為了減少由此引發的各種拆遷糾紛問題政府應該減少利益博弈的空間。施建剛,朱杰對征地拆遷中的沖突和糾紛以博弈理論為基礎進行了實證性的分析。他們的幾輪主要分為三個方面:首先是對于拆遷人行為選擇的影響因素,他們指出政府在拆遷實施的過程中有斗爭和妥協行政成本,并且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個差額,這個差額的大小會直接影響政府的行為決策,一旦政府的決策變化隨之變動的便是被拆遷人的行為選擇,這個差額大于補償的差額,雙方之間傾向于和平的方式去處理解決各種糾紛,反之,便會以比較激烈的博弈去處理拆遷問題。以上兩位作者都在博弈視角下對于拆遷糾紛這一問題進行了探討,兩者的相同點都是認為整個拆遷的過程只是利益的博弈,從而忽略了非利益因素在拆遷進程中所起到的作用。

其次在行為經濟學視角下,卿志瓊從稟賦效應和時政幻覺這兩個視角指出我國征地拆遷所產生的沖突在情緒上和制度上是如何被引發的。稟賦效應認為,房屋的擁有者也就是被拆遷人認為自己的房屋是個體的人格時產,深層意義上來說房屋包含著個人感情等復雜的因素:而在時政幻覺的角度下,拆遷人認為房屋只是一種可以被金錢衡量的資產。這兩種對于房屋價值的判斷本身就存在著情緒的沖突,這種沖突在我國特有的房屋拆遷和土地征收的制度上會被激化從而變為更為激烈的情緒對抗。因此,制度調整應向著市場化的方向推進。遇制和防范情緒事件的改革措施和政策建議是:用市場機制獲取所需財產:以高于市場價值補償:避開高主觀價值集中的區域或放棄征收:推行嚴格的征收約束機制。卿志瓊在經濟學視角下對于拆遷糾紛進行了細致深刻的分析,從一個新的角度來闡述拆遷中的沖突,但是文中分析的情緒對抗的一系列過程在現階段的拆遷中占據的地位不能具體和量化,另外避開特殊的地區不拆遷也是不切實際的。

最后在立法的視角下,王靜比較全面的分析我國現階段房屋拆遷現狀和拆遷糾紛的特點,并指出了房屋拆遷糾紛產生的制度等方面的原因,還提出要解決拆遷糾紛應該從以下方面著手:完善房屋產前糾紛解決機制,嚴格拆遷的程序,保證聽證制度的完善和嚴格執行,保障被拆遷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以及完善拆遷補償制度王靜提出的措施雖然比較全面,但是對于解決拆遷糾紛這一問題來說她提出的措施過于客觀。

(三)關于農村拆遷糾紛補償對策的研究

首先是在農村拆遷補償問題及其對策方面,白旭川在農村拆遷補償的制度中談到了注重私權保護的重要意義,還對有關農村拆遷問題的立法方面進行了詳細的分析。他還談到房屋拆遷中的無形利益”的損失,這種無形利益”主要是指在房屋拆遷的過程中,被拆遷人因拆遷而喪失的鄰里關系”:教育環境”:醫療衛生設施環境”等等。在這一方面也應當在對被拆遷人補償時適當予以考慮。只有這樣,才能更加全面地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通過這一觀點可以發現白旭川對于農村拆遷補償制度的分析更為全面和深刻,在指定農村拆遷補償數額的時候,政府部門也應該同樣考慮到這種“無形利益”對拆遷進程帶來的正面和負面影響。

其次是在農村拆遷補償的影響因素方面,王蘭蘭在在關于農村拆遷補償的影響因素這一問題中進行了比較全面比較和分析。各種非制度因素的影響在我國拆遷補償數額的多少方面起著關鍵的作用,宅基地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家庭總人口和村莊距城市的距離這幾個因素對宅基地賠償額有顯著的影響而建筑類型、建筑年份和家庭成員中是否有村干部或黨員對宅基地賠償額沒有顯著或穩定的影響。同時發現宅基地拆遷賠償額在全國有非常顯著的地域差異。但事實上是賠償數額的多少是由多方面的原因綜合而成的,這是由于宅基地面積、建筑的新舊等一些用來作為賠償數額的基本依據都是由農村本地人自己評判的,因此可以肯定的是人脈關系的好壞對于宅基地賠償數額的多少占據著一定的地位。

最后在農村拆遷補償所產生的影響方面,孟俊紅指出我國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存在著嚴重的利益主體缺位和錯位的現象:違法建筑的補償錯位、集體土地產權關系的缺位。如果任其發展下去會導致新的糾紛。由于補償主體的缺失和錯位導致地方政府的利益受損,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便會利用消極的方法去獲得土地利益例如強拆)。另外這也會導致嚴重的補償不公平行為,造成區域的貧富差距進一步擴大,也會產生一群食利階層”,使社區風氣變得浮躁。

四、簡要評價

(一)對國外相關研究的評價

國外關于拆遷問題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大范圍性的實證研究比較多,因而代表性比較強,同時國外在拆遷的對于環境的影響方面的研究方面比較豐富,綜合而言國外單獨對土地相關的研究少見,大多數是從宏觀的角度進行的研究,中間穿插對土地沖突的研究。同時國外研究的文獻中對征地拆遷中的細節問題研究的比較少,這與國家之間的政策不同有一定的關系。

(二)對國內相關研究的評價

總的來說,國內對征地拆遷中的各個方面的問題研究已日趨成熟,無論是從研究的方法還是研究的內容上都已經開始自成一套體系。但是相比國外研究而言我國對于拆遷的各個方面的研究都是偏重于理論性質的,尤其是從法律、政策、利益的角度去分析的居多,很少有以數據作為基石采用實證研究的方法去出發,比如在補償的種類中被拆遷人的無形損失是否應該去保障?該如何保障?又如何量化?而從另一方面來說即使是有也只是小范圍性質的實證研究,其研究的結論推廣到全國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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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世界遺產地 旅游產品開發 問題 對策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世界遺產因其具有多方面的“突出的普遍的價值”而逐漸成為海內外人士的旅游熱點。旅游開發給世界遺產地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然而,世界遺產地旅游產品開發存在許多問題,不利于世界遺產的保護。

一、目前世界遺產地旅游產品開發存在的問題

1.思想認識上存在的問題

對世界遺產的價值認識不清。世界遺產具有世界級的科研、歷史、文化、社會和審美等價值,而往往各級領導和企業只認識到世界遺產申報成功后旅游開發給當地帶來的巨大經濟收益即經濟價值,而沒有認識到世界級的科研、歷史、文化、社會的價值,或把這些價值置于次于經濟價值的地位;對世界遺產的所屬認識不清(世界遺產不僅是我國人民的財富,而且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它不僅屬于我們這一代人,而且屬于我們的子孫后代,我們有利用世界遺產的權力,更有保護世界遺產的義務)。因而,往往把世界遺產資源等同于一般的旅游資源,世界遺產地旅游產品開發后給世界遺產帶來了一系列負面的影響。

2.世界遺產地旅游產品設計存在的問題

(1)世界遺產地旅游產品設計只注重市場需求,而忽視對世界遺產的保護

固然,旅游產品開發后要投向市場,但作為世界遺產,旅游產品的設計更要注重對世界遺產的保護。目前世界遺產地的旅游產品開發設計過于注重迎合消費者的需求,而忽視了對世界遺產的保護。如:為了吸引更多的游客,2001年,東方佛都旅游公司在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的四川峨眉山-樂山大佛風景區,按1∶1的比例設計建造了巴米揚大佛。巴米揚大佛是阿富汗境內的文化遺產,將之復制到樂山大佛附近,極不和諧,破壞了樂山大佛原有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2)旅游產品開發設計的空間錯位

空間開發錯位是指在世界遺產不適當的位置和區域進行旅游設施的建設、開展旅游活動等。我國的很多世界遺產都存在錯位開發現象。如:在世界自然遺產景區內舉行攀巖表演活動。攀巖活動雖能迎合旅游者的需求,但對巖體和植物有一定的破壞。在世界遺產景區內建造大量的賓館、飯店等旅游接待設施,導致景區城市化嚴重和環境質量下降,也不利于世界遺產的保護。

(3)世界遺產地旅游產品單一、產品層次低

我國的世界遺產資源品位高。但是,目前世界遺產地開發的旅游產品主要是較低層次的觀光旅游產品,而缺乏提高層次和專門層次的旅游產品。低層次的觀光旅游產品已經不能滿足當前旅游者對旅游產品的多樣化需求。旅游產品單一的一個直接后果就是導致世界遺產地旅游者在時空上的分布不平衡,從而引發了一系列對世界遺產保護不利的問題。

3.世界遺產地旅游產品開發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世界遺產地旅游產品開發過程中仍然存在“三化”等現象,只是各個遺產景區出現的“三化”現象程度不同而已。武陵源在天子山頂、鑼鼓塔、水繞四門等地建設了大量的旅游接待設施和商業設施,在黃石寨和天子山頂建了索道、在十里畫廊修建了觀光電車,武陵源的“三化”現象破壞了自然遺產原有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因而,在1998年,世界遺產監測專家對其檢查后給了一張黃牌警告。武陵源為此付出很大代價將景區內的旅游設施拆除,但在鑼鼓塔等地仍有部分接待設施沒有拆遷,甚至還有個別地方大有卷土重來之勢。另外,在進行大拆遷之時,水繞四門的山體中又修建了亞洲最高的室外觀光電梯,雖然幾經停運和專家討論等周折,最后還是“合法”運營。

自然遺產景區“三化”現象得到緩解,然而文化遺產景區的商業化現象仍然很嚴重。特別是在與社區融合在一起的文化遺產內,商業化現象非常嚴重。如:在麗江古城,仍集聚了1500戶商鋪。這些店鋪分布在古城不到0.6平方公里的核心區,古城濃郁的商業化氣息,破壞了文化遺產原有文化氛圍的真實性。

二、世界遺產地旅游產品開發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管理體制不順

我國的世界遺產根據資源狀況分屬于多個不同的管理部門。因而,世界遺產名義上屬于國家,實際上,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都能出面操作。不同的部門為維護各自的利益,往往會產生分歧甚至是沖突。在世界遺產地景區內,各部門曾經建設過的培訓和療養機構等,就是管理體制不順帶來的惡果。

2.在世界遺產管理與保護理念上,我國與國際存在差距

《世界遺產公約》不僅要求設立管理機構,而且還要求有相應的人員及配套設施。而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只要求設立管理機構,對管理人員沒有做相應的規定,《文物保護法》也沒有對其做相應的規定。而我國世界遺產的管理和保護是以二者做依據的,從而導致我國的世界遺產管理出現由一些不懂世界遺產的人員來管理。

3.目前我國缺乏遺產方面的專門人才

世界遺產的管理人員和旅游產品的設計人員都是非遺產專業人員,這些人員素質不高,缺乏世界遺產的專門知識,往往導致世界遺產的管理者和開發設計者“好心辦壞事”的情況。例如:2002年曲阜“三孔”遭水洗事件,給“三孔”用水進行一次全面的“大掃除”沖洗。結果,由于管理者不懂得文化遺產的保護措施,也沒有意識到“水洗三孔”的后果,因而給“三孔”造成了不可彌補的損失和破壞。

4.有關世界遺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法律法規不健全。首先,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關于自然文化遺產保護的總法。我國的世界遺產管理,只能借助《文物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關于加強和改善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等規章,以及省一級關于保護世界遺產的法規。而對于如何保護世界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沒有做出任何的規定。因而,對世界遺產建索道、觀光電梯、居民大量外遷等問題,管理者因無法律依據而束手無策。其次,有關世界遺產的法律法規約束力不強,沒有對世界遺產造成損壞或破壞的責任人進行嚴格的法律追究。從而,導致產品的開發設計者和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等一系列關聯問題。

5.對遺產地旅游資源缺乏科學的評價,內涵挖掘不夠

由于對遺產地旅游資源缺乏科學評價,對旅游資源內涵挖掘不夠,雖然各遺產地也都開發了文化類的旅游產品,但往往淺嘗輒止。僅開發一些表演性的節目,而缺乏參與性、體驗性的旅游項目。對于自然類旅游產品的開發往往是走馬觀花式的低層次觀光,而缺乏深層次、高品位的專項旅游產品。或者旅游產品的開發設計者忽視旅游產品的文化品味,從而出現“一流的世界遺產旅游資源,開發出來的是二流、三流的旅游產品”這樣的現象。

三、世界遺產地旅游產品開發對策

針對世界遺產地旅游產品開發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應對措施:

1.開展遺產教育

首先要讓世界遺產管理者、旅游產品開發者等認識到世界遺產不是某個人、某一類人的財產,而是先輩們遺留給全人類的共同財富,它不僅屬于我們這一代,而且屬于我們的后輩們。其次,讓他們認識到世界遺產多方面的重要價值。再次,讓他們認識了解相關的國際公約、國內法律法規,明白世界遺產受到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保護。

2.培養專門的遺產人才

借鑒西方國家遺產保護教育與培訓的先進經驗。如:意大利擁有完善的遺產(尤其是文物)教育與培訓體系。在文物修復、文物保護等方面有國家級教育培訓基地。學員入學要經過嚴格的考試,學員畢業時按成績發給不同級別的證書,如想進國家文物機構,還得經過更嚴格的資格考試。此外,全國還有十幾所國立大學和部分私立大學開設歷史、考古、建筑、修復等科系與專業。借鑒西方國家世界遺產管理的先進經驗,建立專門的遺產教育體制與體系,加強培養世界遺產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旅游產品開發的設計人員,加大對其教育培養的經費投入。

3.加強遺產法律法規的建設,普及遺產法律知識,加大執法力度

法律法規是行動的依據,沒有遺產法律法規,就沒有遺產管理的依據。目前,我國雖然有33處世界遺產,然而,除了湖南、四川、福建等省制定了保護世界遺產的地方性法規,沒有一部國家統一的世界遺產法。立法的滯后,既影響了世界遺產資源的保護,也影響了遺產旅游的發展。所以,建議加強立法,要盡快制定頒布一部國家統一的操作性很強的遺產保護法。另外,在頒布遺產法后,還要加強宣傳,普及遺產法的知識,并要加大執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4.選擇合理的旅游產品開發模式,科學設計遺產旅游產品

關于世界遺產地旅游產品開發模式的選擇,各世界遺產地因其地理位置、資源狀況等方面的差異,有不同的旅游產品開發模式。遺產地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旅游產品開發模式。

科學地設計世界遺產旅游產品。世界遺產地在進行旅游產品設計時,一定要忠實于世界遺產對旅游產品開發的特殊性要求即保護真實性和完整性,以保護為先,根據世界遺產地旅游資源特色、旅游市場需求,設計出既符合市場需求,又能對世界遺產進行保護的旅游產品。

5.理順遺產管理體制,協調各方利益

由于我國普遍實行屬地管理原則,行政級別制約遺產管理水平,從而使遺產管理水平與遺產品位脫節。世界級的遺產往往面臨的是二流、三流的管理,世界遺產地的規劃、保護、展示等均與世界級的遺產資源不匹配。結合我國的國情和世界遺產地出現的問題,建議實行集權式管理。將世界遺產管理權集中在一部門,建立專門的統一的遺產管理機構,對世界遺產實行專門化的管理,從而改善我國世界遺產管理現狀。

參考文獻:

[1] 阮儀三肖健莉:尋求遺產保護和旅游發展的“雙贏之路”[J].城市規劃,2003(6):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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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繼剛楚義芳:旅游地理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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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則

1、依法實施原則。推進職權公開運行,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實施。

2、全面真實原則。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所有職權應當全面公開,公開的內容必須真實。

3、注重實效原則。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知情、辦事,提高工作效率。

4、便于監督原則。暢通民意反映渠道,保障各項職權的監督主體充分發揮監督作用。

二、工作目標

全面清理職權,編制內容詳實、職責明晰的職權目錄;依據職權目錄,制作程序規范、便民高效的服務流程圖;逐步建立科學嚴密、監督有力的職權公開運行機制,依法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三、工作范圍

推進職權公開運行的單位包括:局機關、局行政服務窗口、房管處、園林處、市政處、燃氣管理處、拆遷管理處、城建檔案館、招標辦、建管處、安監站、質監站、審圖中心。

四、工作內容

1、清理各項職權。(1)行政執法:主要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及其他行政執法職權;(2)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3)重大事項決策:主要包括重大項目、資金分配、資產處置等重要事項決策;(4)組織人事:主要包括人員錄用、調動、任免、獎懲、發展黨員等;(5)財物處置:主要包括物資采購、財物支配等;(6)其他依法實施的職權。

2、編制職權目錄。按照職權類別,逐項列明項目名稱、行使依據、公開形式、范圍、時間、收費依據和標準、承辦部門等(見附件二)。對依法不能公開或暫時不宜公開的職權,嚴格執行審核備案制度,制作《不宜公開職權目錄》(見附件三),逐項列出項目名稱、類別、不公開理由等。

3、制作服務流程圖。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圍繞與企業、群眾密切相關的行政職能,制作服務流程圖。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程序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程序的,依據實際工作程序制定。

4、公開職權運行過程。利用“中國·*”政府門戶網站、新聞媒體和政務公開欄、辦事手冊、業務咨詢電話、機關工作簡報等載體,公開職權目錄和服務流程圖。圍繞決策、執行、結果等主要環節,公開職權運行過程,公開范圍應與職權行使涉及范圍相一致。

五、工作步驟

推進職權公開運行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1、動員部署(6月1日——6月10日)

召開建設局推進職權公開運行工作動員大會,進行動員部署;隨后相關人員參加市職權公開運行工作辦公室組織的業務培訓。

2、組織實施(6月11日——7月10日)

各部門在全面清理各項職權的基礎上,編制職權目錄和服務流程圖;依法不能公開或暫時不宜公開的職權,制作不宜公開職權目錄。清理結果必須與法律法規相對應、與本部門“三定方案”相對應、與科室職責相對應,由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后,報市職權公開運行工作辦公室審核。

3、審核完善(7月11日——8月30日)

局職權權分開運行工作辦公室將材料報到市職權公開運行工作辦公室對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報市優化經濟發展軟環境領導小組審定。

4、公開運行(9月1日起)

建設局按照統一要求在“中國·*”政府門戶網站等載體公布職權目錄和服務流程圖,公開運行各項職權,方便群眾辦事,接受社會監督。

為更好開展職權公開運行工作,建設局成立“職權公開運行工作”領導小組:

六、組織領導

組長:*

副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