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得稅納稅籌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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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公司所得稅納稅籌劃,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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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 改進策略
一、X公司概況及納稅現狀
X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是一家有著上百年歷史的中成藥生產企業。公司作為國內主要的純天然植物類心腦血管中成藥生產企業,擁有8個國家中藥保護品種,其中3個為獨家保護品種。
X公司繳納的稅種主要有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該公司屬于高新技術企業,已在2008年取得稅收優惠資格,企業所得稅按其應納稅所得額的15%計算,2014年利潤總額為36549199.82元,按適用稅率計算企業所得稅為5482379.97,經調整后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200元(主要是該公司在2010年發生了較大的虧損,2014年仍有未彌補的虧損),已在當期全部繳納。
二、X公司納稅籌劃存在的問題
(一)收入確認時點不合理
企業應收的收入一般計入“應收賬款”科目,X公司2014年年底應收賬款余額有33511558.53元,年初有應收賬款余額22375136.98元,而該公司應收賬款大都采取直接收款的方式,在這種方式下,雖然企業存在未收賬款,但由于已經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就已經為此支付了稅金,由于資金時間價值的關系,企業相當于失去了一筆可以免付利息的貸款。
(二)固定資產折舊方式及年限選擇不當
X公司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遠遠高于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不利于節稅,折舊方式的選擇也并沒有實現很好的節稅效果。作為生產型企業,固定資產在X公司資產總量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所以對其進行籌劃可以產生很好的節稅效果,而X公司并沒有好好利用這一籌劃方法。固定資產有多種折舊方法,該企業目前采用的直線法按該公司目前的環境來說并沒有加速折舊法產生的節稅效果好。X公司還可以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進行選擇,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房屋及建筑物的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而X公司的折舊年限為40~45年,遠遠超出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在這個項目上X公司存在很大的稅收籌劃空間。
(三)存貨計價方法不當
X公司在存貨計價方式上存在問題。作為生產型企業,存貨是X公司重要的資產組成部分,2014年期初,該企業的存貨有2938.54萬元,期末有2642.59萬元,其中該企業主導產品的原材料之一(一味中草藥)的占比很大,而且近幾年該原材料價格一直在上漲;另一方面,存貨發出有多種計價方法,主要包括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和移動加權平均法,而該企業目前仍采用適合以前納稅籌劃的先進先出的計價方法,并沒有考慮當前外界環境的變化。這就導致存貨發出計價偏低,增加了該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三、X公司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一)收入確認時點的籌劃
通過報表數據顯示,2014年X公司應收賬款的收款方式大多是直接收款,建議X公司改用分期收款的方式,分期收款的收入確認時點按照書面合同的約定,也就是說X公司可以自行確定有利于自己并也能讓對方接受的時間。如果X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假如當年銷售收入全部延遲確認收入。查看相關報表得知2014年末該公司應收賬款余額為1675.58萬元,那么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會減少284.85萬元,營業收入31531萬元,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相應減少31531×15%=4729.65萬元。
(二)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以及折舊年限的籌劃
X公司從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下個月開始,按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按固定資產的類別、估計的經濟使用年限和預計的凈殘值分別確定折舊年限和年折舊率,建議X公司采用以下方法進行避稅:
第一,選擇合適的折舊方法。X公司因為業務拓展的需要在2014年購入了一臺大型生產設備,該設備直接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建議在這里采用加速折舊法更好,下面舉例說明:
例題,X公司固定資產價值共計4萬元,預計凈殘值率2.5%,預計使用5年,適用15%的優惠稅率,資本成本10%。前五年未扣除折舊的利潤分別是20000元、25000元、24000元、20000元、15000元,與此相對應的產量分別是200件、250件、240件、200件、150件。根據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的折舊額分別是:第一年,直線法為7800,雙倍余額遞減法為16000、年數總和法為13000;第二年,直線法為7800,雙倍余額遞減法為9600、年數總和法為10400;第三年,直線法為7800,雙倍余額遞減法為5760、年數總和法為7800;第四年,直線法為7800,雙倍余額遞減法為3820、年數總和法為5200;第五年,直線法為7800,雙倍余額遞減法為3820、年數總和法為2600。可以看出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雖然折舊總額相同,但各個年份的折舊額卻大有差別,這就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
根據前5年的數據可以計算出每年應納稅所得額及每年應納的所得稅額如下:第一年,直線法下應納所得稅額為1830元,雙倍余額遞減法下應納所得稅額為600元,年數總和法下為1050元;以此類推,第二年,三種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應納所得稅額分別是2580、2310、2190;第三年分別是2430、2736、2430;第四年分別是1830、2427、2220;第五年分別是1080、1677、1860。比較可知,雖然三種方法應納所得稅額的總額相同,但每年的值卻有很大的不同,根據貨幣資金的時間價值,各個值的現值會有不同。因此,不同方法會產生不同的納稅效果。顯而易見,如果希望在開始的年份多繳稅,以后的年份少繳稅,則應該選擇加速折舊法。綜合貨幣資金的時間價值:直線法下應納稅額現值為7540.05元,雙倍余額遞減法下應納稅額現值為7207.254元,年數總和法下應納稅額現值為7259.64元。
由于加速折舊法是在開始年度多計提折舊,沖減了大部分稅基,因而減少了應納稅額。綜上所述,企業應根據企業的內外部環境等多方面因素來選擇恰當的計提折舊的方法。
第二,選擇合適的折舊年限。由于X公司大部分資產折舊年限遠遠高于稅法規定的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果X公司對折舊的會計政策定為加速折舊或者減少折舊年限,將大大減少與折舊相應的所得稅額。X公司2014年當年計提固定資產折舊951萬元,如果將折舊年限減為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和加速折舊的方法,當年計提的折舊將增加6094萬元,影響所得稅6094×15%=914.1萬元。
例題,假定X公司購入一臺生產用設備,價值300萬,預計凈殘值率2%,假定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資金成本10%。
若使用年限為5年,年折舊額=300×(1-2%)÷5=58.8萬元
累計折舊現值=58.8×3.790(查看年金現值系數表)=222.852萬元
若使用年限為10年,年折舊額=300×(1-2%)÷10=29.4萬元
累計折舊現值=29.4×6.144(查看年金現值系數表)=180.6336萬元
顯然,當其他條件一定時,選擇折舊年限較少的方式可以增加累計折舊現值,而根據稅法規定,固定資產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準予扣除。因此,X公司如果通過減少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方式可以大大節省應納企業所得稅額。
(三)存貨計價方法的籌劃
X企業因為生產性質的關系有大批的存貨,而存貨存在多種計價方法可以選擇,所以企業可以在存貨計價方法方面進行納稅籌劃。先進先出法假定先收到的貨物先發出或先耗用,并根據這種假定的流轉次序對發出存貨和期末存貨進行計價,一般采用先進先出法計算的存貨銷售或耗用成本比較符合存貨的實際流動狀況。X公司的主導產品需要的一種原材料近幾年價格一直在上漲,據此我們對這幾種計價方法進行分析:
例題,假定X公司2014年購進原材料數量及價格如下:1月3日購入6噸,單價200萬元;3月6日購入3噸,單價210萬元;6月15日購入2噸,單價220萬元;8月21日購入4噸,單價240萬元;11月16日購入5噸,單價250萬元。假定X公司在今年實現銷售收入2140萬元,其他不含材料費用開支為320萬元,適用15%的優惠稅率。按不同計價方法計算其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方法一:先進先出法
材料費用=5噸×200萬元/噸=1000萬元
成本總額=材料費用+其他支出=1000+320=1320萬元
利潤額=銷售收入-成本總額=2140-1320=820萬元
應納稅額=利潤額×適用稅率=820萬元×15%=123萬元
方法二:后進先出法
材料費用=5噸×250萬元/噸=1250萬元
成本總額=材料費用+其他支出=1250+320=1570萬元
利潤額=銷售收入-成本總額=2140-1570=570萬元
應納稅額=利潤額×適用稅率=570萬元×15%=85.5萬元
通過以上數據比較可知,采用先進先出法企業應納所得稅最多,而后進先出法最少,這主要是因為該存貨的價格一直在上漲。而在一般情況下,由于通貨膨脹,大多數商品的價格也都會持續上漲,因此我們可以根據商品價格的變化確定存貨計價的方式。
(作者單位為湖北省武漢工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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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戰略 納稅籌劃 分支機構
一、納稅籌劃的定義
關于納稅籌劃的概念,目前學術界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定論。不同的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其進行了闡述,如印度稅務專家?雅薩斯威在《個人投資和稅務籌劃》一書提出,納稅籌劃是納稅人通過對財務活動的安排,充分利用稅務法規提供的包括減免在內的一切優惠,從而享得最大的稅收利益;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編寫的《國際稅收辭匯》給出的定義是: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對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實現繳納最低稅收的目的;美國南加州大學梅格斯博士在《會計學》中對納稅籌劃做了如下闡述:在納稅發生之前,有系統地對企業經營或投資行為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盡量減少繳納所得稅,這個過程就是籌劃。
綜合國內外大部分學者的觀點,考慮到本文是站在企業管理者的角度來進行納稅籌劃,因此,在本文中。筆者把納稅籌劃定義為:納稅義務人在納稅之前依據稅法規定,在企業整體戰略的指導下,通過對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做出安排。以獲取合法稅收收益,達到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行為。
二、分支機構設立的納稅籌劃
為了維持長期競爭優勢和盈利性,從基于企業戰略的納稅籌劃角度來看,企業分支機構的組織形式可在母子公司和總分公司之間做出選擇。
(一)從企業戰略上看分支機構的設立
從戰略角度看,不同的內部組織結構會導致不同的法律身份、不同的資產控制權、不同的交易成本和不同的財務效應,從而影響到企業的長期盈利能力。子公司與分公司的最大差別在于公司的法律身份不同,即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準確地說,它只是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從資產控制權上看,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權小于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控制權,公司對自己分公司的所有資產擁有所有權以及由此派生的控制權和收益權,與總分公司不同,母公司并不對子公司的資產直接擁有所有權,母公司主要通過擁有一定份額的資本或股權來控制子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母公司可以在經營、人事、購銷、籌資、盈利分配等方面擁有對子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和收益權,但這種控制權和收益權都受到法律以及子公司其他投資參與者的制約。首先,最直接的制約來自于子公司的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即使“用手投票”的制約作用較小,還可以選擇“用腳投票”退出企業。其次,即使當子公司全部股份由母公司擁有,不存在其他股東時,子公司的行為仍然受到債權人的制約。如子公司在借款時簽訂的某些對公司資產負債率和股利分配等限制性條款。最后,法律上對關聯企業的有關規定也規范著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行為。法律上對母子之間關聯交易和關聯企業的規范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對企業關聯程度的控制,例如限制“逆向持股”(公司法第12條第2款規定,除了國務院規定的控股公司和投資公司外,公司轉投資不得超過凈資產50%)和“交叉持股”(交叉持股是指在不同的企業之間互相參股,以達到某種特殊目的的現象)、以控制其他企業的通知義務、限制董事或企業人員兼任、關聯企業披露等;2,關聯企業的連帶責任;3,關聯企業的報表合并;4,對關聯交易的控制;5,對轉移定價的控制。
從交易成本來看,在母子公司之間進行交易的成本將高于總分公司之間的交易成本。在企業和市場兩種資源配置方式中間,還有許多介于兩者之間的中間治理形態。母子公司結構正屬于中間治理形態中的雙邊治理,而總分公司屬于企業內部治理。與總分公司之間資源的配置主要依靠“權威”不同的是,母子公司之間交易更多一些市場成分,即依靠價格機制。其中母子之間交易受到《關聯企業和關聯交易》法律法規的制約。如母公司必須編制合并會計報表,并且披露所有重大的關聯方交易,稅法上對轉移定價的價格調整限制等。考慮到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弱于總分公司之間的控制,而且母子公司之間的利益沖突遠大于總分公司之間的利益沖突,因此母子之間交易成本遠大于總分公司之間的交易成本。這不僅表現在母子公司交易披露、被管制等顯性的成本,還包括母子公司由于更大的利益沖突而導致資源配置更大的扭曲成本等隱性成本。
從財務效應上看,母公司控制子公司所用的資金小于總公司控制同樣規模的分公司。與總公司與子公司的直接投資不同的是,母公司控制子公司所需的股份額取決于子公司股權的分散程度,這意味著母公司僅需要投入較少的股本就可驅動整個子公司的資產為之服務。并且,當子公司還控制某些“孫公司”時,母公司對子公司投入資金的控制范圍會遠遠擴大,從而產生巨大的財務杠桿效應。當然,不能忽視的是母子公司之間同時蘊藏著巨大的財務風險,企業在不同行業、不同時期對資產控制權、交易成本、財務收益和風險有不同的要求和偏好,企業應適時調整內部組織結構,使其適應不斷變化的環境,才能維持其核心競爭力和保持長期的盈利能力。
(二)從納稅籌劃上看企業分支機構設立
公司內部組織結構不同,其總體稅負水平也會產生差異。這主要是因為子公司與分公司的稅收待遇不一致。從納稅籌劃角度看,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是獨立的納稅人。而分公司作為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一些國家對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所實現的利潤,在征收公司所得稅以外,還開征“分支機構稅”,即對分支機構扣除已征的公司所得稅后的全部利潤再征一道稅,而不管其稅后利潤是否匯回國外母公司。而對于子公司。在征收公司所得稅后。僅就其匯回國外母公司的股息部分征收預提所得稅。也有些國家只就其分支機構未再投資于固定資產的利潤部分征稅。此外,外國分公司不具法人身份。通常無法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并且要受到貿易壁壘的制約。如經營范圍、投資規模等限制。因此,對跨國投資者而言,一般在國外建立子公司較分公司有利。
而對于國內投資來說,情況就不一樣了。因為分公司不是獨立納稅人,其利潤或虧損結轉給總公司,由總公司統一集中納稅,這樣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的盈虧在計稅時可以相抵,而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則不享有這一納稅待遇。因此,對初創階段時間較長、無法盈利的企業一般應設立成分公司,這樣可以利用成本擴張沖減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負:對扭虧為盈迅速、位于稅收優惠地區的企業則可考慮設立為子公司,這樣可以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如稅法規定,如果聯營企業在當地適用的法定稅率內又享受減半或特殊優惠政策的。其優惠的部分應視同己繳稅額。
實際上,設立子公司與設立分公司的節稅利益孰高孰低并不是絕對的。它受國家稅制、納稅經營狀況及企業內部分配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響,投資者在進行企業內部組織結構選擇時必須綜合考慮其不同內部組織結構下的風險和收益。
(三)對企業內部組織結構選擇的分析
篇3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發展,企業間的競爭日益激烈,為使企業在競爭立于不敗之地,企業之間的橫向聯合越來越普遍。通過橫向聯合,組建企業集團,一方面可以使企業之間實現資源共享,保持其在市場競爭中的優勢地位,這也正是企業集團相對于單獨的企業所具有的規模經濟效應;另一方面,組建企業集團也具有稅收收益,即從集團的全局出發,通過對集團整體的經營戰略進行系統的籌劃安排,減輕集團總體稅收負擔,增加集團稅后利潤。
集團公司的營銷活動在企業的經營活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直接關系到公司產品最終價值的實現,不同的銷售策略會導致不同的稅收負擔,因此公司在選擇銷售策略時,必須考慮納稅因素,只有這樣公司才能在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
一、營銷渠道選擇的籌劃
集團公司的產品銷售需要建立全國性的獨立的營銷網絡。在設計營銷網絡的過程中,稅務籌劃先期介入,研究在外地設立分子公司的利弊。研究前提:在外地設立經貿公司屬于公司的對外銷售機構,盈利前景較好,但可能出現虧損。具體籌劃如下:
(一)分子公司設立的法律政策分析
當一個集團公司要進行跨地區經營時,常見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區設立下屬機構,即開辦子公司或分公司。所謂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屬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所謂分公司是指作為公司的分支構而存在,在國家稅收中,它往往與常設機構是同義詞。分、子公司存在很多不同點,如表1。
從法律上講,子公司屬于獨立法人,而分公司不屬于獨立法人。它們之間的不同在于:一是設立手續不同,在外地創辦獨立核算子公司,需要辦理許多手續,設立程序復雜,開辦費用也較大,而設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較簡單,費用開支比較少。二是核算和納稅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獨立核算并獨立申報納稅,當地稅務機關比較喜歡,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由總公司進行核算盈虧和統一納稅,如有盈虧,分公司和總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納所得稅。三是稅收優惠不同,子公司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只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稅期限、優惠政策等在內的各種優惠政策;而分公司作為非獨立法人,則不能享受這些優惠政策。如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的“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稅率”等優惠政策,則只能適用于獨立法人企業。
(二)具體方案設計
方案1:當外設公司出現虧損時,設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利弊比較。
當外地公司發生虧損時,設立分公司比設立子公司整體納稅水平低。假設:集團公司在外地設立甲、乙兩家公司,2005年公司集團公司母公司實現利潤1000萬元,其甲公司實現利潤200萬元,乙公司虧損300萬元。測算祥見表2。
如表2所示,甲、乙公司設立分、子公司。假設該集團母公司和分公司企業所得稅率為33%,則該集團公司在2005年度應納稅額=(1000+200-300)×33%=297(萬元)。如果上述甲、乙兩家分公司換成子公司,總體稅負就發生了變化。假設該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得稅率仍為33%。集團公司母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1000×33%=330(萬元),甲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200×33%=66(萬元),乙公司由于2005年度發生虧損,則該年度不應交納企業所得稅,那么,集團公司2005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為:330+66=396(萬元),當外設機構出現虧損時,設立子公司比公司整體多負擔稅金99萬元(396-297=99)。但如果總公司與子公司所得稅適用率不同,則上述情況又會發生變化。
方案2:當外設公司盈利時,設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利弊比較。
假設:集團公司在外地設立甲、乙兩家公司,2005年公司集團公司母公司實現利潤1000萬元,其甲公司實現利潤200萬元,乙公司盈利實現利潤300萬元,所得稅稅率為33%。總公司規定,子公司稅后利潤的80%匯回總公司,20%自己留用。測算祥見表3。
由表3可以看出,當外地經貿公司與集團母公司稅率相同且盈利時,分子公司的稅負相等。
方案3:當外設公司盈利時,稅率與集團母公司有差異時,設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利弊比較。
假設集團公司在外地設立甲、乙兩家公司,2005年公司集團公司母公司實現利潤1000萬元,其甲公司實現利潤200萬元,乙公司盈利,實現利潤300萬元,母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3%,外地公司所得稅稅率為15%。總公司規定,子公司稅后利潤的80%匯回總公司,20%自己留用。測算祥見表4。
由表4可以看出,當外地設立甲、乙子公司,其中,集團母企業所得稅率為33%,分、子公司均為15%。2005年度公司本部實現利潤1000萬元;甲、乙子公司分別實現利潤200萬元和300萬元。總公司規定,子公司稅后利潤的80%匯回總公司,20%自己留用;則2005年度集團母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1000×33%=330(萬元),甲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200×15%
=30(萬元),乙子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300×15%=45(萬元),子公司匯回總公司利潤額=(200-30)×80%+(300-45)×80%
=340(萬元),匯回利潤母公司應交納所得稅=340×(33%-15%)=61.2(萬元),集團母公司總體應納稅額=330+30+45+61.2=466.2(萬元)。若將上述兩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則集團公司整體應納稅額=(1000+200+300)×33%=495(萬元)。那么,當外設機構盈利且稅率不同時,設立子公司比公司整體節約稅金28.8萬元(495-466.2=28.8)。
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由于法律上認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實體,因而子公司的虧損不能并入總公司賬上;而分公司和母公司是同一法律實體,其在經營中發生的虧損可以和總公司相抵。因此,當企業擴大生產經營需要到國外或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時,可以在進入地的初期,針對當地情況不熟、生產經營處于起步階段、發生虧損的可能性較大的情況,考慮設立分公司,從而使外地發生的虧損在總公司沖減,以減輕總公司的負擔。而當生產經營走向正軌,產品打開銷路,可以盈利時,應考慮設立分公司,可以在盈利時保證能享受到當地稅收優惠的政策。
二、營銷方式選擇的籌劃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銷售產品的方法多樣,但無論采取什么方法,都要涉及稅收問題。在比較各種方法后,為簡便操作,滿足用戶需求,與用戶形成長期穩定、互利共贏的供需合作關系,公司制定了鋼材定點定量的價格折扣優惠辦法。
折扣銷售的節稅效應。折扣銷售是指銷售方為達到促銷的目的,在向購貨方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時,因為購貨方信譽較好、購貨數額較大等原因,而給予購貨方一定的價格優惠的銷售形式。根據稅法規定,采取折扣銷售方式,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體現,那么可以以銷售額扣除折扣額的余額為計稅金額;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不在同一張發票上體現,那么無論企業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將折扣額從銷售額中扣除。采取這種方式銷售時,可能會減少廠家的利潤,但由于折扣銷售可以節稅,實際減少的利潤比人們想象的要少。
案例:集團公司于市場出現低潮時,采取折扣銷售方式,在此期間對公司滯銷商品的價格按原定價的95%計算。在折扣期間,集團公司取得2000萬元銷售額(含稅)的銷售業績。集團的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33%。試分析折扣銷售產生的節稅效應對彌補集團公司讓利損失的作用。分析:集團公司讓利=2000/0.95×0.05=105(萬元),不讓利應納增值稅稅額=(2000+105)/(1+17%)×17%=305(萬元),折扣銷售后應納增值稅額=2000/(1+17%)×17%=290(萬元),折扣銷售后共節約增值稅=305-290=15(萬元),折扣銷售后共節約企業所得稅=(2000+105)/(1+17%)-2000/(1+17%)×33%=30(萬元),集團公司實際讓利=105-15-30=60(萬元),由此可見,集團公司的折扣銷售,可以節約增值稅15萬元,節約企業所得稅30萬元,節約的稅金可以減少集團公司折扣銷售的利潤損失。
綜合以上分析,折扣銷售商品,使得同樣銷售量的銷售額下降,但同時流轉稅也會相應地減少,隨著銷售收入的減少,所得稅也相應地減少。因此,折扣銷售一方面會產生減少利潤的負面效應,另一方面又會產生促銷和節稅的正面效應。這也就是人們常說的薄利多銷效應,但是隨著薄利多銷效應的逐漸增強會逐漸抵消降低銷售和折扣銷售的節稅效應。
三、營業收入確認的籌劃
企業營業收入的確認,既影響企業所得稅也影響流轉稅。一般情況下,企業應該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選取推遲應稅收入確認的會計處理方法,但是在企業所得稅的減免期也要考慮提前確認的必要性。比如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在正常的納稅期,企業將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均勻計入5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推遲稅款的繳納,以獲得時間價值;如果在免稅期,企業應該將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一次性計入當期所得,以避免遞延到正常納稅期后為此繳納稅款。
我國《企業增值稅法暫行條例》規定,企業采用現銷方式,收到貨款或是取得索取貨款的憑據的當天確認銷售收入;企業采用托收承付或是委托收款方式,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確認銷售收入;企業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確認銷售收入。因此,企業可根據企業產品銷售策略選擇適當的銷售收入確認方式,盡量推遲確認銷售收入,從而推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四、營銷費用的籌劃
營銷費用是企業在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費、運輸費、裝卸費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后服務網點等)的應付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等經營費用。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銷售費用一部分為據實扣除項目,另一部分為按標準限額扣除項目。企業如果能合理地劃分兩部分扣除項目,用好限額扣除的政策,企業所得稅后列支的銷售費用就會轉化為稅前扣除;否則,稅前列支項目可能成為稅后列支項目。具體如表5。
在實際工作中,要認真研究各項費用的性質。取得的憑證必須真實、合法,可據實扣除的費用盡可能單列,嚴格據實扣除,不過多占用按標準扣除項目的扣除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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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本文以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闡述了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一、借鑒西方國家所得稅會計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對我國所得稅會計理論結構的有關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1、所得稅會計的屬性界定
(一)所得稅的性質。各國的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對所得稅的性質有“收益分配觀”和“費用觀”兩種不同的觀點。“收益分配觀”認為,向政府繳納的公司所得稅與股東分配的股利一樣,具有分配企業收益的性質,只不過分配的對象是國家而已。“費用觀”則認為,在會計報表中,公司所得稅可視為企業為獲得收益而發生的一種支出,如同企業經營中發生的各種支出一樣,是費用性質的項目。
那么在我國,所得稅究竟是費用還是收益的分配呢?筆者認為劃分的關鍵取決于報表的導向。如果一個國家的報表導向主要是為投資者、債權人服務,則所得稅就應視為費用;如果是為企業管理當局服務,所得稅必然被看作收益的分配。而目前我國會計報表主要是為企業投資者服務,因此把所得稅作為實現收益所必須支付的費用處理,是符合我國會計報表導向的,也符合收入與費用配比的原則。因為所得稅是企業要取得收入(即過去所說的稅后利潤)所必須花費的代價,即為取得收入所發生的費用支出,沒有收入自然也無須花費這筆費用支出。從這個意義上講,把所得稅作為企業的費用支出處理,更符合收入與費用配比的原則。另外把所得稅看作費用便于同國際慣例接軌。
(二)所得稅會計的屬性。首先,所得稅會計是稅務會計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所得稅會計是依據現行所得稅法,嚴格按照所得稅法的規定和要求核算企業的收支盈虧,計算企業在納稅年度的應納所得稅款,并定期編制和提供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其次,所得稅會計是財務會計中的一個專門處理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之間差異的會計程序,其目的在于協調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間的關系,并保證會計報表充分揭示真實的會計信息。
2、所得稅會計的理論框架
所得稅會計的理論框架由目標、假設、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和基本方法組成,它們之間存在內在的邏輯關系。
(一)所得稅會計的目標。財務會計是一個以提供財務信息為主的經濟信息系統,所得稅會計是這個大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按照系統論的觀點,系統內各系統之間的目標是一致的,這樣作為子系統的所得稅會計目標自然與母系統的財務會計目標相一致。財務會計的基本目標是向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有助于他們作出決策的會計信息,而所得稅會計是為了調整會計利潤和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而產生的,這就決定了所得稅會計必須圍繞財務會計的總目標服務,真實反映會計利潤和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
(二)所得稅會計的假設。所得稅會計是財務會計中專門處理會計收益和應稅所得之間差異的會計程序。這決定了它的基本假設主要是以下四項:
1、會計主體假設。有人認為,所得稅會計執行主體應是稅務當局,我們認為這種說法是不恰當的。眾所周知,會計主體是指會計為之服務的特定單位,而所得稅會計服務的對象是企事業單位,其目標是向外界披露會計收益與應稅所得之間差異的信息,而稅務當局只是會計信息的使用者之一,并非執行主體。因此,所得稅會計的執行主體是企事業單位。
2、持續經營假設。有了這種假設,一些公認的所得稅會計實務處理方法才能被廣泛采用,如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同時,企業有關所得稅記錄和納稅申報才能真實可靠。
3、會計分期假設。從理論上講,只有待企業各種活動終結時,才能通過收入和費用的配比,進行恰當計算。但是,國家稅務部門需要及時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需要企業定期提供決策和征稅依據的財務信息,發揮稅收杠桿的作用。所以企業必須將連綿不斷的經營活動劃分為若干個相等期間來計算損益,及時繳納稅金。同時這種假設也為跨期攤配程序提供了理論依據。
4、貨幣時間假設。當今貨幣期時間價值日益受到關注,使所得稅會計執行主體意識到遞延確認收入或加速確認費用可以產生巨大的財務優勢,逐步意識到最少納稅原則和最遲納稅原則的重要性。在貨幣時間價值的前提下,時間性差異導致使用貨幣的利益并不限于一個年度,真正利益在于當該項目是循環發生時,實際上獲得的利益將遠遠超過在短期內使用資金的利益。因此,在所得稅會計中,應以貨幣時間價值代替貨幣計量假設。
二、存貨的納稅籌劃
納稅籌劃主要是指在國家政策的許可下, 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立法導向, 通過對籌資、經營、投資等活動進行合理的事前籌劃和安排, 取得 “ 節稅 ” 效益, 最終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的一種經濟活動。
各種納稅的籌劃與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有著密切的聯系, 尤其在對所得稅進行籌劃時, 受其影響最為明顯。納稅籌劃的途徑有多種, 如縮小稅基、采用低稅率、延期納稅、稅收優惠以及涉稅零風險等, 在縮小稅基中又可以分為縮小絕對額和縮小相對額。其中與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相關的納稅籌劃主要是縮小稅基和延期納稅。筆者就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幾個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來探討企業如何籌劃納稅, 以取得“ 節稅” 效益的有關問題。
按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存貨》規定, 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包括原材料、在產品、商品、周轉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等。存貨計價方式的不同, 會導致不同的期末存貨價值和銷貨成本, 從而對企業財務狀況、盈虧情況及所得稅 產生較大影響。我國現行稅制規定, 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生和領用, 按實際成本價計算, 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移動加權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 以及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 一般應當采用個別計價法確定存貨的發出成本。而且計價方法一經選用, 在一定時期內 ( 一般為一年 ) 不得隨意變更, 如需變更, 經董事會或經理層 ( 廠長 ) 會議等機構批準, 并上報當地稅務機關備案, 同時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一般情況下, 企業在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選擇進行納稅籌劃時, 要考慮企業所處的環境及物價波動等因素的影響。具體地說有以下幾個方面 :
1. 在實行比例稅率條件下, 對存貨計價方法進行選擇, 必須充分考慮市場物價變化趨勢因素的影響。 當材料價格不斷下降, 采用先進先出法來計價,會導致期末存貨價值較低, 銷貨成本增加, 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 達到 “ 節稅 ” 目的;而當物價上下波動時, 企業則應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 可以避免因銷貨成本的波動, 而影響各期利潤的均衡性, 進而造成企業各期應納所得稅額上下波動, 增加企業安排資金的難度。特別是當應納所得稅額較大, 企業未有足夠的現金時, 可能會影響企業的其他經濟活動, 有的甚至會影響企業的長遠發展。
2. 在實行累進稅率條件下, 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企業發出和領用存貨進行計價, 可以使企業獲得較輕的稅收負擔。因為采用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 企業各期計入產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貨 的價格比較均衡, 不會時高時低, 使企業產品成本不致發生較大變化, 使各期利潤比較均衡, 不至于因為利潤忽高的會計期間套用過高稅率, 加重企業稅收負擔, 影響企業稅后收益。
綜上所述,作為企業的財務人員應當與時俱進,正確的處理好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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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科技公司;納稅籌劃;風險;規避
納稅籌劃風險的規避主要針對的是繳納稅收的公司,合理規避納稅籌劃的風險,將使公司的納稅籌劃更有效果。科技公司通過納稅籌劃為實現降低稅負的目的在投資、籌資活動中享受國家財政的優惠政策。納稅籌劃風險的規避應當建立在稅法的基礎上,使納稅人在遵紀守法的基礎上節約稅收開支,極大程度降低公司納稅籌劃風險。進而科技公司通過對納稅籌劃風險的規避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尤其是提高財務會計相關管理水平。
一、科技公司納稅籌劃主要風險問題
(一)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納稅籌劃風險。科技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主要通過納稅籌劃對其進行預先安全處理,納稅籌劃具有較強的前瞻性與計劃性,其在籌劃過程中以公司某一時間節點的具體生產經營活動為依托,具有極強的針對性。科技公司想要對相關項目的稅收利益進行改變,則應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稅收政策扶持的要求,降低風險問題發生的概率[1]。除此之外,科技公司以市場經濟體制為發展背景,應當對自身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合理改變,與此同時在調整其經營活動時應當根據公司戰略發展與市場需求,若在投資后出現經濟活動改變的情況,則要對其進行準確判斷。
(二)納稅籌劃執行與成本執行風險。就一般情況而言,納稅籌劃成本包括機會成本與直接成本,而機會成本主要是為獲得最大化的稅后收益;直接成本則主要指以減少稅款為目的所支出的財務成本,其成本多用于培訓費、費及相關稅費等。科技公司納稅籌劃屬于自身決策,其應當優先選擇合理方案,篩除綜合評估不達標的方案。就納稅籌劃方案分析,其在實踐中未獲取有效利益,反而加大稅收問題。
(三)納稅籌劃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完善。科技公司業務流程是最容易隱藏風險及暴露問題的地方,因此,增強對公司內部控制才能使納稅籌劃的風險系數有效降低,提升管理效率。在實踐中,科技公司在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構建與實施時,往往忽略與納稅籌劃相關的環節,如,在財務信息管理系統中就缺乏有效的預警功能。隨著市場經營環境的不斷變化,愈加激烈的競爭使其財務風險不斷增加,而納稅籌劃面臨的最大風險即是財務風險,而在內部控制中財務管理作為其核心環節。因此,不夠完善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不利于公司納稅籌劃的風險管理。
(四)缺乏對國家政策的把握,無法及時調整公司納稅規劃。納稅籌劃是指在國家財政稅收制度的支持下,公司根據自身經營條件與環境采用合理的手段開展的節稅活動,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因此,很多因素極易對納稅籌劃造成影響,其中自身環境與外部環境作為最重要的兩方面,有效規避納稅籌劃風險,則要求公司對政策變化予以把握,通過實際情況及時調整現有納稅籌劃方案。
二、科技公司納稅籌劃的有效規避方法
(一)“借力打力”提高納稅籌劃規范性與合理性科技公司在納稅籌劃的工作中對其技術性及綜合性方面有著較為嚴苛的要求,因此,其對納稅籌劃工作人員的要求也較為嚴格,除了對會計知識及稅法的全面掌握外,還要了解金融及投資方面的知識。與公司常規管理進行對比可以得出,只有具有較高綜合工作能力的財務人員才能勝任納稅籌劃工作。目前,多數公司的納稅籌劃人員多以財務人員為主,因此,在面對全局性、綜合性較強的納稅籌劃工作,多以外聘稅務師或專業人員的方式對納稅方案進行制定,提高納稅籌劃的合理性與規范性,從根源上規避納稅籌劃所面臨的風險管理問題。
(二)“提高警惕”重視納稅中對重點稅種的籌劃一般情況下,科技公司應當對增值稅、公司所得稅的籌劃工作予以重視。在對公司所得稅進行籌劃的工作中,為實現節稅目標,采用合理且科學的控制方式對計算方法及時間進行選擇。尤其是在年底稅收節點時,為有效延遲納稅收益,實現利潤抵消繳稅的問題。重視公司銷售額的計算是增值稅節稅工作的重點,由于公司增值稅稅率形式較為單一,缺乏較大的節稅空間,但科技公司的銷售額具有較大的彈性及節稅空間。因此,注重銷售額的正確計算方式才能順利開展增值稅籌劃工作,通過不同銷售費用及成本費用實現稅費抵扣,縮小應繳稅款。除此之外,一般納稅人應當對增值稅進行稅額的抵扣方式予以重視,最大程度保證公司所采購原材料的供貨商所具備開票能力,并根據當地稅收的優惠政策調整公司的生產經營項目,重視納稅中對重點稅種的籌劃,以期符合國家相關優惠政策的條件,進而開展合理的納稅籌劃活動。
(三)“注重發展”建立有效控制制度增進溝通協調1.完善科技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公司的管理者要對公司納稅籌劃及其風險管理與規避的順利開展做出保障,因此,只有不斷完善與其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而對其一系列的問題與風險進行完善與執行,才能為納稅籌劃工作奠定基礎[2]。另外,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可有效規避內部控制的風險,對提升納稅籌劃效率及提高風險管理水平也有著重要的作用,有效的內部控制可促使其及時發現公司業務流程中的納稅籌劃風險,通過對其流程及結構的及時調整與數量解決相關風險。2.加強相關部門之間的協作與配合。納稅籌劃或其相關風險管理人員在內部控制制度中與公司的各個部門的關系極為密切。公司各個部門定期與納稅籌劃風險管理人員進行交流,通過對業務及稅負相關信息的了解與掌握,對其他相關領域內與稅收有關聯的管理活動進行討論與協調,進而為納稅籌劃風險的管理提供合理且有效的建議,積累相關經驗。因此,納稅籌劃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司各個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作,從而降低納稅籌劃的風險,為其風險管理與規避的順利實施作出保障,進而實現科技公司納稅籌劃的最終目的。
(四)“綜合衡量”準確把握稅收政策保持方案彈性1.對納稅籌劃的合理性進行把握。對國家政策進行合理有效的利用,并從中尋找與自身相符的財務政策,將優惠政策的效能充分發揮出來,獲得稅負利益最大化是納稅籌劃的本質[3]。因此,納稅籌劃主要依據是稅收政策,科技公司要降低納稅籌劃的風險,必須以國家相關的財務政策為前提,通過對財務、稅收、金融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了解與掌握,才能根據自身的特點找到符合自身政策并加以利用,進而實現在遵守法規及相關政策的條件下獲得經濟收益。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對政策予以關注時,不僅要看其是否符合相關法規條例,還要重視與納稅籌劃不對稱的條款,避免在其規劃的環節中產生風險。2.及時調整納稅籌劃方案,使其適應相關法律政策。國家政策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變化,因此,納稅籌劃方案也應當隨著政策框架進行調整,公司不僅要對稅收政策動向予以關注,還應當對國內外的經濟環境進行了解,提高對公司政策變化的敏銳程度,并能夠在政策調整的第一時間對公司納稅籌劃的政策進行合理的選擇。稅收政策在沒有變化的情況下,公司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的經營情況對其籌劃方案進行調整,準確把握稅收政策保持方案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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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政策;企業;影響
一、稅收和企業財務政策的內涵
(一)稅收的內涵。在我國的社會體制下,稅收是一種特殊的分配關系,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稅收的定義為,為國家實現具體職能,而確保社會公共需求得以滿足,借助于國家的政治權利,依據法律規定,利用稅收工具,進行強制性的、無償的征收稅費,參與國家人民的收入,以及社會產品的分配和再分配的過程,以此為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具體形式。稅收的特點比較顯著,包括強制性、無償性以及固定性等,三者是統一的,缺少任何一個都不可。
(二)企業財務政策的內涵。企業財務政策是為了能夠達成一定的目的,涉及財政、經濟以及社會等各個方面的內容,對企業的財政行為進行調節,從而制定的相關財務政策,我們將其統稱為企業財務政策。企業財務政策實際上是財務政策的一個種類,企業管理中有許多方面,包括融資管理、投資管理、營運資金管理以及股利管理,因此對應的采取的財務政策就是融資管理政策、投資管理政策、營運資金管理政策以及股利管理政策。稅收政策對于企業的財務政策產生的影響還是十分顯著的,因此企業必須做好稅收籌劃等工作,以此促進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目的的達成。
二、稅收對企業財務政策的影響
(一)稅收對企業資本結構選擇的影響
(1)所得稅稅率。企業所得稅稅率的概念,我們可以理解為針對納稅人所應當繳納的稅款,按照一定比率進行征收。相關法律中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我國企業所得稅征收比率為25% 左右,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對所得稅進行明確:企業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根據實際發生的數額進行扣除。負債的利息也可以用來抵稅,而且是能夠被量化的,其表現公式如下:利息抵稅效用= 負債額× 負債利率× 所得稅稅率。
因此,如果已經明確了負債利率,以及所得稅稅率,公司的負債數額越大,那么利息抵稅效用也隨之增大。所以說,企業所得稅稅率對企業資本結構會產生較大的影響,主要是在于所得稅稅率高的公司偏向于負債資本的籌集,利息用來抵稅,這種做法的效果要更好; 而所得稅稅率較低的公司則傾向于權益資本籌集,以此降低公司的籌資成本。
(2)股利和利息個人所得稅差異。公司支付給債權人一定數額的利息,以及給股東的股利,這與債權人和股東實際得到的存在一定的差距,債權人和股東實際上是公司資本的供給者,其對稅后凈收益較為關心,而他們不得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法中對此進行規定,企業支付給債權人的利息,可以看作和生產經營相關費用,因此要在公司所得稅前進行扣除,支付給股東的股利是企業分紅,是利潤分配,是在公司所得稅之后,也就是公司所得稅分別對待利息和股利,存在支付方面的區別。所以說,股東對權益資本進行評價,以及債權人對債務進行評價存在相對價值方面的問題,二者的相對價值始終處于變化當中。因此,個人所得稅會對企業資本結構決策產生影響。
(二)稅收對企業籌資、投資以及稅利政策的影響
(1)籌資活動。籌資活動是現代企業最為頻繁的財務活動之一,對企業財務管理目的的實現有很大的影響,企業持續進行生產活動,會對資金產生持續的需求,因此對及時、足夠的資金進行籌措是非常有必要的。有時候,公司也會利用籌資的方式對資本結構進行調整,公司籌資能夠選擇的方式包括權益籌資和負債籌資,稅法對于籌資方式所得到的資金列支方法也有所區別,稅前列支和稅后列支會對企業資金成本產生較大影響。公司資金來源無外乎資本金和負債,具體而言還包括長期負債和短期負債,其中,長期負債和資本構成共同組成資本結構,利息屬于費用列支,公司在對稅收進行計算時,要對其進行扣除,公司可以少繳納一部分所得稅。公司的資本結構對企業的稅收也有一定的影響,股息不屬于費用列支,企業稅后的利潤分配,所以息稅前進行投資的收益率比較大,公司也能夠利用提高負債比的方式獲取更多利益。
(2)投資中的稅收籌劃。隨著稅收制度的變化和發展,投資收益關注的更多的應是稅收影響因素,尤其是投資決策,稅收籌劃是其中的重要內容。投資方式、組織形式、投資方向以及行業不同,那么稅收待遇都將有所區別,應納稅額是投資方獲取收益的抵減項目,會對納稅人投資收益率產生較大影響。
所以,公司進行投資之前要對稅收進行籌劃,注意企業投資決策的戰略規劃和整體性,以促進企業獲取利潤最大化。
(3)股利政策的合理制定。股利是公司在稅后的凈利潤,企業所選取的分配方式和支付方式的不同,都會對企業的價值產生較大的影響,科學合理的股利政策要符合企業的長期戰略規劃,對企業當前發展階段的種種因素進行考慮,對股利政策的影響進行考慮,讓企業收益分配趨向于科學合理。結合企業成長的各個階段,包括初創、高速增長、穩定增長、成熟以及衰退階段,初創時企業運行依然存在較大的風險,需要的財力物力較大,為了確保財務風險降低,公司應當選擇剩余股利政策,高速增長階段,企業的投資前景也越來越廣闊,此時不適合分派股利。穩定增長環節,銷售收入增長,成熟階段應當已經具備一定的股利能力,這是理想運行狀態,企業對產生銷售收入減少的原因進行分析,便于其將資金投入新的領域,當時也是同步采納剩余股利政策。
三、結論
總而言之,企業財務政策一方面是實現企業經營政策的一個重要內容; 另一方面是對企業財務行為進行規范和優化。對數據進行調研分析發現,稅收是企業進行財務決策的選擇時必須要考慮的重要內容,這是由于稅法對企業的現金流、企業的資本結構、投資政策、籌資、股利等產生較大影響,會對財務政策帶來規范、約束以及引導的作用。因此,本文對有關稅收對企業財務政策產生的影響進行分析,以期對于我國企業財務政策水平的提高,起到一定的理論支持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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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滑所得稅稅負動機的盈余管理研究公司對存貨后進先出法和先進先出法的選擇方面,由于要求公司財務會計、稅收會計要具有一致性,很多公司出于稅賦目的而選擇后進先出法。當公司預計存貨成本會提高時,選擇后進先出法可以降低所得稅的稅負,從而間接地增加現金流入。該方面的研究表明,傾向價值最大化的公司管理層會選擇后進先出法。Cloyd(1996)等研究所得課稅對盈余管理的影響,檢驗公司是否出于納稅考慮而采用激進的會計政策,同時選擇與此相應的財務報告處理方式使二者趨于一致,盡管賬面稅金和實際納稅額并不要求一致,但通過上述方法的應用,可以提高國內收入署允許其采用這種稅務處理方法的可能性。同時發現,當避稅帶來的利益明顯超出了預計偷稅的成本時,公司就會選擇一致的財務報告方法。Jennings等(1996)在判斷后進先出法是否造成了損益表對資產負債表的影響時,發現采用了后進先出法的收益表和資產負債表比沒采用的資產價值更高。Kevin Holland與Richard H.G.Jackson(2004)在“盈余管理與公司稅”一文中研究分析了公司遞延所得稅儲備的情況,認為在考察期的公司可能有很強的激勵進行盈余管理,片面地披露延遲稅儲備(即不足或過度遞延納稅儲備),并發現不足或過度操控遞延稅儲備的規模在經濟上的顯著性。
(二)最小化所得稅稅負動機的盈余管理研究Dhaliwal & Wang(1992)論證了那些受最小化所得稅稅負動機影響的公司,一般會通過跨期轉換盈余來使所得課稅對可選擇最小化所得稅稅負的影響最小化,以調整財務會計數據。Boynton,Dobbins & Plesko(1992)對美國1996年稅收改革法案中公司可選擇最低稅收賬面條款而可能作出的盈余操控進行了實證研究,發現美國公司在最低稅收賬面條款的第一年使用主觀應計部分減少盈余。同時發現,實證結果與公司規模有統計上的相關關系,只有小型公司操縱可控應計項目。但其研究結果并不像Dhaliwal & Wang的研究結果那樣令人信服。這可能與他們使用的是估計的可控應計項目(不是可控應計項目總額)或者樣本數量太小有關。Charles E.Boynton等(1992)針對1986年稅收改革法案中,公司可選擇的最低稅負條款而可能作出的盈利管理反應進行了實證分析,發現美國公司1987年確有通過會計政策選擇與應計制手段減少部分盈余。Guenther(1994)研究了在1986年稅收改革法案影響下,降低稅率對公司當期財務會計應計項目的影響。這些公司都是采用稅收和財務報告目的的應計制會計。研究發現,公司出于平滑不同期間所得稅稅負的考慮,會通過應計項目將凈盈余從高稅率會計期間調整到低稅率會計期間。
以降低所得稅稅負為基礎對會計政策選擇進行研究的另一個分支,是Harris(1993)檢驗了稅率變化對跨國公司會計政策選擇的影響,尤其是1986年稅收改革法引起了跨國公司將盈余輸送到美國。研究發現,那些有很大彈性可以轉移更多盈余的公司的確如此。除此之外,Collins等(1998)認為,當美國跨國公司面臨外國的平均稅率高于本國稅率時,這些跨國公司比其他跨國公司更容易實施基于所得稅負的盈余轉移。Jacob(1996)通過區分跨國盈余轉移是基于對當地報告收益的判斷(包括經營的地理位置)還是通過跨國公司的轉移定價,對Harris(1993)的分析進行了拓展研究,發現了跨國公司運用轉移定價進行盈余轉移的有力證據。
二、所得稅稅負與財務報告成本權衡的盈余管理研究
公司管理層的盈余管理行為也會發生成本,除了要面臨未來可能的法律風險外,一項直接的成本便是所得稅成本。當管理層通過盈余管理增加利潤時,往往需要為此多支付所得稅。因此,管理層在進行盈余管理時,經常面臨著財務報告成本與稅收成本之間的權衡。財務報告成本,是指由于公司未能達到合適的利潤目標而導致的成本,包括公司融資成本提高、債務契約提前終止、政府管制力度加強等。稅收成本是指由于公司管理層操控盈余,認為人為增加利潤而導致的所得稅支出的增加。
Shackelford and Shevlin(2001)和Erickson,Hanlon and Maydew(2004)的研究在考察公司所得稅稅負成本與財務報告成本的權衡時,假定盈余管理行為一定會導致所得稅負的變化。許多研究表明,所得稅成本確實影響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具體地說,公司所得稅稅負(實際所得稅稅率)越高,盈余管理的收益越低,則公司越沒有激勵進行盈余管理,即所得稅課稅的負擔成為公司盈余管理行為及相關會計政策選擇的一個重要影響因素。
三、所得稅避稅的盈余管理研究
對于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差異,由于有些業務僅僅影響會計利潤總額,并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這使得某些盈余管理行為并不一定導致所得稅費用的變化。Phillips等認為,盈余管理之所以不會必然導致所得稅費用的增加,還由于財務會計制度比稅收制度更加靈活,從而公司管理層在操控盈余時并不一定帶來所得稅費用的變化。就我國而言,稅法規定企業在變更固定資產折舊政策時,須經過稅務部門批準方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若企業折舊政策變更未經稅務管理部門同意,則雖然會影響到會計利潤總額,但須進行納稅調整,因此并不影響應稅所得額,這種差異即非應稅項目損益。如果公司主要通過調節非應稅項目損益來操控利潤,那么其盈余管理活動就不會導致所得稅稅負的上升。如由于我國稅法規定,存貨跌價準備不允許在稅前列支,因而當公司通過大量提取存貨跌價準備調減利潤時,公司的應稅所得不會因此而下降;當公司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在以后轉回時,應稅所得也不會因此而增加(高金平,2001)。當然,并非所有的盈余管理行為都可以避免所得稅費用,如當通過操縱銷售收入的方式調增利潤時,公司的所得稅費用將會相應上升。
這表明,由于非應稅項目損益的存在,盈余管理并不必然導致所得稅費用的增加。Klassen(1997)認為,在考察財務報告成本與稅務成本的權衡時,若不考慮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有可能會導致有偏的回歸結果。然而,到目前為止,很少有研究將盈余管理區分為應稅項目和非應稅項目管理,并考察其對盈余管理的影響(Erickson,Hanlon and Maydew,2004)。葉康濤(2006)在這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究。他以中國2001年A股制造業上市公司為樣本,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時就財務報告成本與所得稅負成本的權衡問題進行了實證研究。研究發現,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幅度越大,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也越高,即上市公司通過操控非應稅項目損益,以規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稅負成本;其研究進一步發現,上市公司通過非應稅項目損益
規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稅負成本主要發生在高稅率組別,而低稅率組別的上市公司則沒有呈現出這種特點;此外,上市公司主要通過操控長期應計利潤項目來規避所得稅稅負成本。但是,葉文的研究也表明,上市公司通過非應稅項目損益規避的盈余管理,其所得稅稅負成本較為有限;他還發現,高稅率公司存在較強的通過非應稅損益項目規避所得稅的動機。
四、對我國的啟示
(一)所得課稅假設的提出報酬契約、債務契約和管理報酬三大盈余管理假設均圍繞企業會計利潤總額的盈余管理行為分析。筆者認為,在考量所得課稅這一因素后,可以將盈余管理實證研究延伸到稅后凈利潤指標,考察各種盈余管理行為與所得課稅之間的關系。因政治成本假設涉及降低利潤總額,可能相應導致所得稅負的降低,因此從該視角出發,降低政治成本與降低所得稅稅負的目標之間就沒有沖突。如果該結論成立,盈余管理行為就具有既減少政治成本,又可以達到降低所得稅稅負的雙重效果。由于債務契約假設和報酬契約假設均涉及增加總會計利潤總額,而增加會計利潤總額的盈余管理行為是否會導致相應提高企業所得稅稅負就值得關注。此外,現實中為規避所得課稅而進行盈余管理的企業也不在少數。Bernard和Skinner(1996)認為盈余管理的深入研究需要使用具有同質環境而非大規模的數據,并且認為在這種背景下研究者對管理者操縱特定賬戶的能力具有更多的信息。鑒于此,筆者認為可以提出盈余管理研究的第四個假設――所得課稅假設。而且,基于該假設下的盈余管理的理論分析與實證分析將會豐富盈余管理研究的內容。
(二)納稅籌劃與考量所得課稅的盈余管理之間的部分重合出于所得稅負動機的盈余管理行為是公司在遵循國際慣例、遵守稅法的前提下,根據稅法關于會計政策選擇的余地,對涉稅事項進行的旨在最小化本期稅負或最小化以后期間所得稅支付現值,有利于實現公司整體財務目標的謀劃與安排。可見,考量所得課稅影響的盈余管理研究使企業納稅籌劃與盈余管理之間形成了交集。我國目前的稅收籌劃研究基本上停留于稅法與會計制度條文的異同分析層面,還沒有開展規范的實證研究,而開展該領域的盈余管理實證研究可拓寬稅收籌劃研究的內容,并可相應改變稅收籌劃領域的研究范式。如針對減免所得稅政策對納稅人行為的影響,納稅人可能存在將非減免年度的盈余轉移至減免稅年度,導致納稅年度出現虧損乃至重虧,至于是否存在這種現象,可以對此進行實證分析。
篇8
一、我國企業合并所得稅會計的處理方法
目前稅法中對企業集團所得稅主體的規定主要有:企業集團以核心企業、獨立經濟核算的成員企業為納稅人;個別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集團公司可以合并繳納所得稅以外,其他的母公司一律實行分別繳納所得稅。在補虧處理方面我國稅收法規規定,通常情況下企業發生合并業務后,參與合并的企業合并以前的虧損,用子公司以后年度的利潤補虧,不得并入集團的利潤;經批準實行合并納稅的,子公司合并以后的虧損并入集團的利潤,不得用自己以后年度的利潤補虧。在分得子公司股利的處理方面,稅法規定從境內子公司分得的股利,若母公司所使用的所得稅率高于子公司,則應將投資所得還原成稅前收益后補交所得稅;從境外子公司分得的股利,允許將已在境外交納的所得稅從其應交納的所得稅中扣除。企業集團內部交易的存在也是合并所得稅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存貨的銷售、固定資產的銷售、發行債券和購買債券等等。
二、企業合并后所得稅會計上存在的問題殛影響
一是企業合并對子公司股權投資收益的影響。在權益法下,母公司按持股比例計算被投資企業當年的凈收益,而子公司這一部分的凈收益中只有一部分以應付股利的方式進入企業的投資收益,從而在子公司中形成一部分的未分配利潤。并且,投資公司應對被投資者中的未分配利潤按其所占有的份額計算遞延所得稅。換言之,當投資公司在被投資公司凈利潤中所占份額超過所收到股利時,會產生暫時性差異。若被投資公司的未分配利潤是唯一的暫時性差異,母公司或權益投資者通過借記所得稅費用,貸記遞延所得稅來反映其在未分配利潤中所占有的份額部分的所得稅。當然,未分配利潤對應的暫時性差異是綜合影響所得稅的多種差異之一。
例1 A公司擁有國內B公司的35%的股權,B公司當年度列報6000萬元凈利潤且支付2000萬元的股利。假設A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3%,B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0%。A公司在B公司已分配及未分配利潤中所占份額如下:
已分配利潤(股利)中占有的份額
(2000×35%)700
未分配利潤(增加留存利潤)中占有的份額(4000×35%)1400
對B公司凈利潤的權益
2100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A公司所收到的股利700萬元當期補稅,其金額是30萬元[700÷(1-30%)×(33%-30%)],本期所得稅負債是60萬元[1400÷(1-30%)×(33%-30%)]。對A公司在B公司未分配利潤中所占的份額本期沒有應交所得稅,但會計準則要求可歸屬于這部分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必須加以確認,如同這部分利潤視為在當期已收到股利。
二是企業納稅方式對合并報表的影響。
(1)合并企業內部交易帶來的所得稅會計問題。根據《合并會計報表》對公司內部交易的抵銷處理所作的規定,抵銷的僅是資產內部交易的稅前影響,而未涉及這些業務對所得稅間接影響的抵銷。其結果是在合并會計報表上,所得稅項目直接以母、子公司個別報表上該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列示,即是以未剔除資產內部交易對本期損益的影響為基礎計算的,而利潤表中利潤總額項目是以剔除了未實現內部損益后的金額列示的,這就容易造成報表使用者對集團獲利能力的判斷錯誤。為了避免出現這種結果,就必須對資產內部交易對所得稅的間接影響采用適當方法抵銷由于公司內部交易產生的損益,使母子公司利潤合計數在合并會計報表的各合并期間進行分配,從而使合并凈收益能恰當地反映企業集團的經營成果。
[例2]A公司出售給B公司一批毛利為40000元的產品,年末B公司的存貨價值中還有未實現的毛利10000元。年末工作底稿中抵銷了存貨價值中包含未實現利潤后有關所得稅的抵銷分錄應為:
借:遞延稅款――A公司(10000×40%)4000
貸:所得稅――A公司4000
因為在分別納稅時,A公司已將這4000元納入了所得稅費用,但這筆所得稅費用是由未實現的利潤所帶來的,就需要遞延直到以后存貨對外銷售實現了利潤后再將其轉回。
(2)債券清償產生的所得稅會計問題。一個關聯企業在公開市場上收購另一關聯企業的債券所產生的損益需要在合并會計報表中予以確認,所以應在合并會計報表工作底稿的抵銷分錄中計提該損益項目的所得稅。在購入當年應將實現的利得借記“所得稅”費用,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在收購以后的年度里,需要反映集團內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的所得稅效應,則需將集團內利息收支的差異沖減所得稅費用,相應的部分計人遞延所得稅負債。
(3)其他方面的影響。當前,在我國合并企業中,特別是在合并納稅方式下,也會對企業合并報表產生影響。首先,合并納稅情況下,集團內各成員企業的虧損是否可以抵銷部分利潤,股利收益是否納稅,集團未實現損益是否計入、何時計人納稅所得,類似的問題直接影響合并納稅的稅基確定。其次是所得稅分攤問題。合并申報納稅時企業集團所得稅費用需要在有關成員企業之間分攤,具體的分攤方法主要有:第一,單獨納稅法,即每一成員企業以分別納稅的方式計算應分攤的所得稅費用。第二,協議分攤法,即按母子公司的協議分攤所得稅費用。第三,差別分攤法,即企業集團的遞延稅款分別以加入子公司稅前收益和不加入子公司稅前收益計算,兩種計算結果之差異就是該子公司的所得稅費用。第四,比例分攤法,即將合并所得稅費用按各成員企業稅前收益占合并稅前收益的比例分攤。
三、企業合并后所得稅會計問題的處理對策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業合并后的納稅方法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是不同的。從這一點出發可以找到合理避稅的方法,從而節約企業的資金,達到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目的,也就是說必須運用一定的納稅籌劃。可運用下面幾種納稅籌劃的方法來解決企業合并過程中存在的一些會計問題。
一是逐漸增加資產稅基。若公司間進行的現金和非股票有價證券交易超過了總購買價格的50%,就不認為存在利益的連續性,將被視為應稅交易。在將資產或股票出售給買入公司后,賣出公司要在12個月的期間內將其全部資產分配給股東以完成清償。賣出公司股東的任何收益都要納稅,股東的收益(或損失)等于其所分配到的資產的公允市價與其調整后的股票價值間的差額。收購公司可以提高或逐漸將收購企業的資產稅基增加至公允市價,并且在這一新的基礎上提取折舊費。因此,被收購企業資產稅基的提高導致了更高的現金流量,同時也可能降低未到期資產處理時所能實現的收益。
二是從凈營業虧損和稅收抵免來考慮。一個有累積稅收損失和稅收減免的企業可以使與其聯合的有正收益的企業進行合法避稅。為了使被收購的企業能夠繼承有利的稅收政策屬性,要求有利益連續性。當利益的連續性確立后,一家合并重組后的企業就成為一個免稅的組織,在該組織中,目標企業的股東的資本利得或損失可以遞延下去,并且目標企業的納稅屬性也得到了繼承。凈營業虧損可以追溯三年和遞延15年,也就是說,公司當年可以扣除相當于過去三年支付的稅收總和的損失,任何剩余的損失均可以用來沖減未來期間的利潤,最長期限為15年。如果目標企業目前或在最近的幾年內無法利用這一規定,該規定的當前價值很小。但如果損失是轉移給一個有足夠利潤,可以在目前或近幾年利用損失遞延的收購企業的話,這種遞延的價值就會提高。當兼并滿足利益連續性的要求時,投資和增加的研究與開發支出方面的稅收減免也可以被轉移。
篇9
關鍵詞:企業;納稅成本;財務管理
一、納稅成本與企業財務管理的關系討論
1.納稅成本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企業的根本目的是生存、發展、獲利,在為社會提供物資精神產品的同時,實現自身價值的實現與擴張。利潤的高低受收入與成本決定的制約,而成本主要是由生產成本與稅務成本構成。生產成本降低的對面就可能是管理成本與技術成本的提高,且在一定時期達到一定程度后較難找到降低空間,繼而投資者與經營者就把主要的目光轉向降低稅務成本,將其作為重要的渠道來開辟。
當前在理論界與實務界,對于企業的生產成本(這里廣義的成本,也包括企業的期間費用)都非常重視,往往也考慮了若干經濟、技術的手段來進行成本降低與費用節約,而較多地對于納稅成本持消極對待的態度,如本能地想到逃稅、推遲納稅,最多在態度上想到合理避稅等方面,但都不系統化,在思路上呈現出短期性、片面性等特點。
2.企業財務管理與納稅成本控制的關系
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是隨著社會進步的發展而不斷發展變化的。財務管理的目標從片面追求企業利潤最大化,發展到企業價值最大化,再到如今的追求企業利益相關者價值最大化,經歷了一個從管理科學和財經科學進步的過程,也反映了人類對于企業經濟活動最終的歸宿是要為社會創造價值,而并不在于虛無的“利潤表”中所體現的“利潤”數據。做好了納稅成本控制,一方面可以衡量企業的正常稅負,評價企業的社會貢獻與社會責任,另一方面由于納稅的對象是國家,同為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并且納稅具有強制性與不對等性。只有做好企業的納稅成本控制,才可能達到企業所有者、國家等多方面企業相關者的價值最大化,才能最終確保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
二、企業對于納稅成本的認識及控制方式存在誤區
1.未能正確認識到納稅成本管理是企業財務管理組成部分
就一般企業而言,財務管理一般包括資金管理、內部控制、財會核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而對于納稅方面,往往處于消極應付狀態,也沒有將納稅管理提升到一個高度。從企業財務管理的角度來考慮,較多的企業也設置了稅務專員或者稅務部門,但其主要工作任務就是與稅務局“協調關系”,或者是達到一定程度的納稅延遲,或者在某些經濟業務方面,通過與稅務局的政策討論,達到一定的納稅降低。雖然從形式上,也可以為企業節約相應的成本,緩解現金流壓力,但并沒有將納稅成本控制提升到與企業資金管理、生產成本控制相當的水平,使得企業的納稅管理并沒有一個長期的從屬于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戰略部署。
2.以稅收籌劃或降低稅負作為納稅成本管理的唯一途徑
當前,較多的企業都比較重視納稅籌劃,以期為企業帶來稅負降低。節稅是從納稅人角度進行的界定,側重點在于減輕稅收負擔;而避稅則是從政府角度定義,側重點在于回避納稅義務。由于征納雙方立場不同,納稅人從個體利益最大化出發,在降低稅收成本(包括稅收負擔和違法造成的稅收處罰)而進行籌劃的過程中會盡量利用現行稅法,當然不排斥鉆法律漏洞;而稅務當局為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貫徹立法精神,必然反對納稅人避稅的行為。但這種反對僅限于道義上的譴責。只要沒有通過法定程序完善稅法,就不能禁止納稅人在利益驅動下開展此類活動。正是基于這一考慮,較多的納稅人往往沒有從企業財務管理整體目標――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角度出發,專注一時一事的稅負降低,卻為企業帶來了納稅風險和隱患。
3.納稅成本管理與偷稅、逃稅等不法行為混同
一些企業不僅往往沒有形成健康的納稅成本管理觀念,除了正常意義上的納稅籌劃外,卻往往把納稅成本管理與偷稅、逃稅混同起來。認為只要達到了稅負降低或者稅負推遲,就達到了納稅成本管理的目的。殊不知,任何成本管理,都是在法律許可的前提下的正常的經濟行為,納稅成本管理,也必須在法律法規與財稅法規的許可下進行。當前,一些企業過分偏重納稅籌劃給公司帶來的收益,忽視籌劃成本,使納稅人眼睛僅僅盯向納稅籌劃的獲得性,忽略了其成本付出和籌劃風險。一個比較典型的例子就是以前房地產企業拍賣土地后,其契稅繳納金額高達數千萬元,甚至上億。為了“節稅”,某些地產企業就通過“籌劃”,也政府簽訂“陰陽合同”,降低土地成交標的金額,以達到減稅的目的。這種行為,往往不是真正意義的籌劃,一般會被稅務機關定為“偷稅”,給企業帶來極大的風險。又如,某些企業由于簽批流程麻煩,或者一時的現金流短缺,對于代扣代繳境外所得稅不按時申報,又不主動承擔滯納金,看起來一時形成了現金節約,但也造成了稅收風險,會給企業帶來潛在的稅務風險。因此,正確權衡成本和收益之間的關系,才能實現納稅籌劃的終極目標。
三、企業改進納稅成本管理的思路
1.企業要提高對于納稅成本管理的認識
稅負歸宿是稅負運動的終點或最終歸著點。從政府征稅至稅負歸宿是一個從起點到終點的稅負運動過程:政府向納稅人征稅,我們稱為稅負運動的起點。從經濟學的觀點分析,稅負最終是必須轉移給消費者的。但是由于競爭與可替代產品的存在,往往稅負轉嫁是不完整的,這個“稅負差價”就是由企業額外承擔的納稅成本。另一個角度,企業如果要轉移稅負,必然增加流動資金占用,削弱市場競爭力,對于企業實現價值是不利的。因此,要對稅負歸宿的進行分析,在通過經濟學供求關系、資金流轉、稅費增加(如:營業稅金及附加)對于企業經濟利潤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由此引起的連鎖影響,逐步在將納稅分析納稅財務分析,如逐步選擇分析商品稅、要素稅和公司所得稅的稅負歸宿,分析對企業預算完成的影響,從而歸集到企業凈利潤目標的實現上來。
2.以企業的納稅籌劃與稅務風險控制為核心構建企業納稅成本管理體系
降低稅務成本的籌劃即納稅籌劃,主要是站在納稅人角度而言,進行納稅籌劃的主要目的是通過不違法的、合理的方式以規避或減輕自身稅負、防范和化解納稅風險,以及使自身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納稅籌劃主要包括避稅、節稅與轉稅三種籌劃形式。納稅籌劃不僅能減輕企業的稅負,還有其他積極的意義。納稅籌劃不但可以減少納稅人稅收成本、實現節稅功能,還可以防止納稅人陷入稅法陷阱(顯性背后的隱性陷阱)。稅法陷阱是稅法漏洞的對稱。稅法漏洞的存在,給納稅人提供了避稅的機會;而稅法陷阱的存在,又讓納稅人不得不小心,否則會落入稅務當局設置的看似漏洞,實為陷阱的圈套(這也是政府反避稅的措施之一)。納稅人一旦落入稅法陷阱,就要繳納更多的稅款,影響納稅人正常的收益。納稅籌劃可防止納稅人陷入稅法陷阱,不繳不該繳付的稅款,有利于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
3.以企業納稅評估作為納稅成本管理的比對手段
為了正確掌握企業的納稅基本狀況,完成財政收入任務,同時也從宏觀上把握企業納稅風險,稅務部門近年來引入了納稅評估制度。稅務部門是財務報表主要使用人之一,通過財務分析了解企業納稅情況、遵守稅收法規的情況。但是,財務報表分析是認識過程,通過分析通常只能發現問題而不能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法,只能作出評價而不能改善企業的納稅狀況,而納稅評估恰恰就是利用財務報表分析的結果,進一步運用約談舉證、實地核查等手段,確定納稅人納稅申報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納稅評估實際上替企業把住了財務關,對企業加強財務管理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某冶煉公司業務招待費按業務部門分別計入制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福利費等科目,使賬簿上業務招待費明細科目反映的招待費很小,但實際發生數額并不少,致使業務招待費管理松弛,存在一定的管理方面的漏洞,容易造成業務招待費開支大手大腳現象。稅收管理員在納稅評估后建議,業務招待費可實行定額管理,對每個業務部門規定不同的使用定額,平時由各業務部門在定額范圍內開支,月末報財務部門集中統一核算,并進行監督。
四、結 論
企業的財務工作者在財務管理中要合理考慮納稅成本因素,既要合理節稅,又要注重企業會計信息的真實性。通過企業財務管理體系與稅務管理水平的提高,增強企業財務管理中納稅成本與生產成本并列的意識,樹立納稅新觀念,幫助企業提高經濟效益,實現企業利益相關者價值最大化的目的。
參考文獻:
[1]宗立元、趙海江、任崴,加強財務報表分析,完善納稅評估工作[N],中國稅務報,2009年6月17日
篇10
成功的企業和個人應該是精明的納稅人,他們知道用智力賺取大量利潤,也憑借其智慧繳納少量的稅收。世界媒體大王魯珀特·默克多在英國的主要控股公司—新聞投資公司,在過去11年中,共獲利近14億英鎊(約21億美元),但其在英國繳納的公司所得稅凈額竟然為零,真是“絕頂精明”。這位年近七旬的商人,既精于經營,也精于納稅,是稅務籌劃的典范。
在市場經濟下如何合法合理地減輕企業稅負是一個復雜的問題,企業不同,面臨的稅收環境各異,稅務籌劃的結果或許不會一致。相比之下,企業樹立籌劃意識并把它融入到企業經營決策的始終要比機械地學習、運用幾個具體方法更為重要,畢竟意識是行為的先導,沒有稅務籌劃意識,也就不可能有稅務籌劃行為。如此,國家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無異于紙上談兵。
開展稅務籌劃對我國企業而言最大的障礙是籌劃意識的缺乏。企業領導由于對財務、稅收知識的了解欠缺,加上社會上偷逃稅款成風,因此涉及到企業稅務問題時,腦子里想到的就是找政府、找稅務局長、找熟人,壓根就沒想過通過自身的稅務籌劃能合理合法地節稅。對財務人員來講,限于稅法知識的欠缺,又認為領導在稅務問題上神通廣大,碰到稅收事務就找領導,會計只能寫寫算算,未能為企業稅務籌劃有所作為。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深入,依法治稅各項政策措施的出臺,企業必須徹底摒棄這些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做法。作為領導不僅要做到自身加強稅收法規的學習,樹立依法納稅、合法“節稅”的理財觀,而且要積極過問、關注企業的稅務籌劃,從組織、人員以及經費上為企業開展稅務籌劃提供支持。作為財務人員不僅要消除自身核算員的定位思維,向管理型輔助決策者角色轉變,而且應加緊稅法知識的學習,培養籌劃節稅的意識,并將其內化于企業各項財務活動中,通過開展稅務籌劃為企業獲得財務利益來贏得更高的職業地位和領導的重視。
二、規范稅務籌劃基礎工作
稅務籌劃的開展建立在企業財務管理體制健全、各項活動規范有序進行基礎之上,而從我國企業財務管理現狀來看,存在較嚴重的不規范現象,使稅務籌劃活動缺少根基。一是各項管理活動并非嚴格按照財務工作規程來做,不經過充分的可行性論證,甚至沒有經過財務上的必要預算,更不需要稅務籌劃,就由企業的領導“拍板”決定的事例比比皆是。二是權責不清,企業中稅收籌劃主體不明:會計人員認為自己的職責是做好會計核算,提供會計報表,至于立項前的稅收成本比較及相關決策是領導的事。在老板心目中,稅收籌劃是財務部門份內的事。三是由于管理不嚴、體制不善、會計人員素質低、地位差,導致會計政策執行不嚴,企業的會計賬目時有差錯:賬實不符、賬外賬、小金庫、無原始憑證、不按會計程序做賬、隨意更改核算方法等現象嚴重,稅務籌劃無從下手。為此,企業應從如下方面健全財務管理,為稅務籌劃打下堅實的基礎。
(一)強化決策科學化的管理
籌劃性(在事件發生之前而非之后進行“謀化”)是稅務籌劃的特點之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各項活動最終都會歸結為一種財務活動,為使每項活動的財務效果最優,企業必須建立起科學嚴密的決策審批體制,保證必要的技術、人才、資金以及稅務上的可行性論證,杜絕領導干部的“一言堂”。只有如此,才能開展正常的稅務籌劃活動,稅務籌劃也才能真正在企業中發揮“節稅”的綜合財務作用。
(二)規范企業財務會計行為
設立完整、客觀、規范的會計賬目和編制真實的財務報表既是國家財務法規對企業的要求,也是企業依法納稅、滿足稅務管理部門要求的基本需要,同時又構成了企業稅收籌劃的微觀技術基礎。完整、規范的財務會計賬證表和正確進行會計處理便于企業對稅務籌劃進行本利分析,為提高籌劃效率提供依據。實踐證明,企業會計資料越規范,稅務籌劃的空間越大。為此,治理我國企業中普遍存在的會計賬目不全、假賬濫賬現象,不僅是企業外部監管部門的工作,更是企業領導義不容辭的職責。
(三)明確稅務籌劃的主體
稅務籌劃是一項政策性、業務性較強的工作,企業必須有相應的執行主體具體經辦才能使稅務籌劃真正開展。由于稅務籌劃涉及的職能部門較多,籌劃主體專業要求較高,因此,目前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成立由領導、會計、稅務專家組成的企業稅務籌劃組。稅務籌劃與會計具有天然的聯系,高質量的會計信息是稅務籌劃的基礎,會計人員做稅收籌劃的優勢是具有扎實的會計專業功底,不足是對稅法了解不夠。同時,因角色定位我國會計人員目前難以參與企業的高層決策,由會計人員單獨從事稅務籌劃效果不會理想。企業的領導者雖負有使企業發展增值的責任,也具有最高決策權,但他們對會計、稅法的了解不夠,做稅收籌劃既缺乏能力,又沒有太多的精力,也無法充當稅收籌劃的執行主體。聘請稅務籌劃的中介機構參與可以彌補企業內專業人員的不足,但中介機構盡管具有較強的專業能力,但對于企業的具體業務、經營特點、發展方向等信息缺乏足夠的了解。因此,可以考慮建立三者合作模型,在領導的重視、會計支持、專家獻計的情況下,把稅收籌劃工作落到實處。2.改變財務會計兼任辦稅人員的做法,在企業內設立專職稅務會計一職。目前,許多國家的企業都設置了專門的稅務會計,在企業中發揮著顯著作用。隨著我國稅收、會計改革的逐步深入,會計政策和稅法之間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差異。企業追求自身利益的主動性,要求會計不僅能夠提供企業納稅義務發生和履行情況的信息,而且能夠提供避稅和節稅的信息以支持管理決策。對此,筆者認為,在現階段我國對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應否分離的討論沒有定論的情況下,企業可以借鑒國外做法,專設稅務會計崗位。其職責除了編制納稅申報表、辦理涉稅事宜滿足稅務機關的要求外,應有更多的精力對企業稅務活動進行合理籌劃,盡可能使企業稅收負擔降到最低。
三、加快引進和培訓企業內稅務籌劃人才
稅收籌劃是一項高層次的理財活動,高素質的人才是其成功的先決條件。具體來看,事這項專業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的能力條件有:
第一,精通國家的稅法及稅收相關法律,并時刻關注其變化。只有如此,企業才能選準節稅活動的籌劃點,了解什么是合法、非法以及合法與非法的臨界點,在總體上確保經營活動和稅務行為的合法性,“用透”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現實經濟中,許多企業對放在身邊的稅收優惠不知道使用,發生了應享受稅收優惠的經濟行為,但沒有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也沒有進行相關的稅收申報,沒能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白白喪失了大量的節稅利益,成為只知道辛苦創業、埋頭拉車的“愚商”。
第二,不僅要了解企業所面臨的外部市場、法律環境,為企業爭取最大的外部發展空間,而且必然熟悉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能力,給企業自身的稅務籌劃進行一個準確的定位,因為好的稅收籌劃方法不一定對每個企業在任何時候都合適。例如,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方法可以減少當期應納所得稅額,推遲所得稅的繳納時間,是一項很好的稅務籌劃方案。但是,如果企業正處于減免稅階段,運用加速折舊法則會使當年應納所得稅額減少,所享受的稅收優惠額度減少,而在以后年度應納稅額反而增加,這對企業是不利的。因此,稅務籌劃人員要在熟悉內外環境的前提下,針對企業自身的特點設計適當的稅收籌劃方法。
第三,近年來,國家稅制變動頻繁而復雜,參與國際市場活動的企業面對的各國稅制更是如此,這就要求稅收籌劃人員不僅必須具備扎實的理論知識,更需具備豐富的實踐經驗、較高的操作業務水平。
此外,稅務籌劃活動涉及企業經營的方方面面,籌劃人員為此還必須具備財務、統計、金融、數學、保險、貿易等方面的知識及嚴密的邏輯思維、統籌謀劃的能力,否則,即使有迫切的稅收籌劃愿望也難有成功的籌劃作為。
從國際范圍內看,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稅務籌劃專業化及跨國稅務籌劃趨勢十分明顯。許多企業不惜花費大量的精力和財力聘請稅務專家(稅務顧問、稅務律師、審計師、會計師、國際金融顧問等高級專門人才)從事稅務籌劃活動,以節約稅金支出。如以生產日用品聞名的聯合利華公司,其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地。面對著各個國家的復雜稅制,母公司聘用了45名稅務高級專家進行稅收籌劃。一年僅“節稅”一項就給公司增加數以百萬美元的收入。
從我國的情況看,要解決企業因能力不足而帶來的稅務籌劃水平低下的問題,筆者認為有多種措施可供企業選擇;
(一)聘請外部專業稅務人員為企業進行稅務籌劃。
我國的稅務業經過十多年的建設,已有了很大的發展。從最初的僅僅為企業辦理一些簡單的納稅申報等業務發展到現在已逐漸地介入企業的稅務籌劃,其為企業所帶來的節稅效應已令不少企業相當滿意。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聘請專業的稅務中介機構為其提供專業化的納稅服務。
(二)引進高素質專業稅務籌劃人才。
在我國,出資雇用外界為稅務活動出謀劃策還不普遍的情況下,企業要想降低納稅籌劃的風險,提高納稅籌劃的成功率,必須引進具備稅務籌劃能力的人才。國外一些企業在選擇高級財務會計主管人員時,總是將應聘人員的“節稅”籌劃知識與能力的考核,作為人員錄取的標準之一。我國也應朝著這一趨勢發展,在淘汰不稱職財務人員的基礎上引進高素質的財務人才,強調財務人才的稅務及其所應具備的其他知識背景。
(三)加快現有辦理稅務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
在現階段大多數企業由會計辦理涉稅事務的情況下,重視內部稅務籌劃人才的培養可能是大多數企業最現實的選擇。企業必須重視對現有財務會計人員稅法知識的培訓,促使其提高稅收知識修養,掌握節稅籌劃的理論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具備稅務籌劃的意識,從而能夠依法高效地為企業開展節稅籌劃工作。在我國稅收法律法規日趨完善,企業所面臨的稅務籌劃環境不斷變化的情況下,這種培訓工作更顯得必要。
【參考文獻】
[1]蓋地.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2]劉靜.試論企業稅收籌劃的基本思路和方法[J].當代經濟研究,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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