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是稅法的表現形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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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是稅法的表現形式

篇1

國際稅法的淵源也是國際稅法的一個基本范疇,對于這一范疇,學界研究的比較多,而且基本取得了一致觀點,這是國際稅法學領域研究比較成熟的基本范疇之一。

學界一般認為,國際稅法的淵源包括兩大類:國際法淵源和國內法淵源。國際法淵源一般包括:(1)國際稅收協定以及其他國際稅收條約、公約中與稅收有關的法律規范;(2)國際稅收慣例。國內法淵源一般就是指各國的涉外稅法

一、國際稅法的國內法淵源

(一)涉外稅法的含義與標準

涉外稅法(foreign-related tax law)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稅法。涉外因素包括主體涉外、客體涉外和內容涉外三個方面。雖然學界均主張涉外稅法是國際稅法的淵源,但關于涉外稅法的具體范圍則有不同的觀點。有些學者主張涉外稅法主要是涉外所得稅法,有些學者主張除了涉外所得稅法還包括涉外商品稅法。根據本書所主張的廣義國際稅法論的觀點,涉外稅法應當包括涉外所得稅法和涉外商品稅法。

關于涉外稅法的標準,有些學者主張凡有可能具有涉外因素的稅法都屬于涉外稅法,如關稅法、增值稅法、營業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車船使用稅法等等。[2] 也有學者主張涉外稅法應當有一定范圍,只包括涉外所得稅法和關稅法。

我們認為,根據稅法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以把稅法分為三類:(1)純粹涉外稅法,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2)內外統一適用的稅法,如《個人所得稅法》;(3)純粹涉內的稅法,如房地產稅法、車船使用稅法等。從廣義上來講,涉外稅法包括前面兩類,從狹義來講,涉外稅法僅僅指第一類。國際稅法學上所研究的涉外稅法主要是第一類,但也不排除在個別情況下包括第二類涉外稅法。

(二)涉外稅法的效力范圍

涉外稅法的效力范圍,是指涉外稅法對于哪些人和哪些事具有效力。從理論上講,涉外稅法屬于國內法,只能在本國主權所及的范圍內具有效力,超出本國主權管轄范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國際經濟一體化的大背景下,國際間的資金、人員和物品流動非常頻繁,一概否認其他國家的涉外稅法在本國的效力并不利于國際經濟交往,也不利于國際稅收關系的和諧發展。其實,現行的各國稅法制度中已經有許多地方體現了對他國涉外稅法效力的承認與尊重,比如為避免國際雙重征稅而采取的各種國內法措施,如抵免法、免稅法和抵扣法等等,實際上都是建立在承認和尊重其他國家的涉外稅法效力的基礎之上的。美國不承認稅收饒讓抵免,實際上是對其他國家涉外稅法效力的部分否定。

二、國際稅法的國際法淵源

(一)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international treaty)是國際稅法最主要的國際法淵源,也是最能體現國際稅法“國際性”的法律淵源。學界在這一問題上的觀點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認為國際稅法淵源中的國際條約包括國際稅收協定以及其他國際條約中與國際稅收有關的規定。

國際稅收協定是不同國家為協調其相互之間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而締結的國際協定或條約。目前的國際稅收協定主要是雙邊稅收協定,而且主要集中在所得稅領域和關稅領域。國際稅收協定將來的發展方向是多邊稅收協定以及稅收國際公約,而且所涉及的領域也將突破所得稅和關稅領域而向其他商品稅領域擴展。

其他國際條約或協定中也有關于稅收關系的規定,如在貿易協定、航海通商友好協定,特別是在投資保護協定中有關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規定,這些規定和國際稅收協定一樣,對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也起著重要的協調作用。

(二)國際稅收慣例

國際稅收慣例(international tradition of tax)是在國際經濟交往中處理國家間稅收權益關系,反復出現并被各國所接受,因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稅收通例。有學者對國際稅收慣例與國際稅收習慣進行了區分,認為國際稅收習慣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慣常行為和做法,而國際稅收慣例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慣常行為和做法。[3] 我們認為,習慣和慣例在內涵上的差別不是很大,如果從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角度來講,習慣和慣例都不適宜用來表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慣常行為和做法,莫如用習慣法來表述更準確。當然,無論是習慣、慣例還是習慣法都不過是一個指示名詞而已,沒有什么先驗的內涵,其具體含義都需要學者在使用的過程中予以界定。從這個角度來講,只要我們所研究的是同一個事物,至于具體使用什么名稱,似乎并不需要一定要強行一致。這里,我們使用慣例來指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慣常行為和做法。

居民稅收管轄權、對外國人的稅收無差別待遇原則、對外交使領館人員的稅收豁免等曾一度被認為是國際稅收慣例之一。但在1961年和1963年兩個《維也納條約》締結后,已經成為國際公約的規定。由于國際稅法本身歷史較短,而國際慣例一般都需要較長的形成過程,再加上國際慣例很容易被國際條約或各國法律所肯定從而失去其作為慣例的特性,所以,作為國際稅法淵源的國際稅收慣例并不多。

國際法和各國法院有關國際稅收糾紛的判例,雖然不能作為國際稅法的正式淵源,但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的規定,可以作為確定國際稅法淵源的補充資料,所以也要給予一定的重視。

「注釋

[1]參見[奧]漢斯·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149頁。

篇2

[論文關鍵詞]稅收公平 稅法公平 區別 內涵

稅法基本原則是指規定于稅收法律之中對稅收立法、稅收執法、稅收司法及稅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解釋的根本指導思想或規則,是稅法本質的集中體現,是稅收立法和執法必須遵循的基本規則。現代稅法的基本原則一般包括效率和公平原則,其中稅法公平原則對社會的分配、個人權益、各方利益乃至整個社會的發展都會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因此,各國政府都非常重視這一關系國計民生的稅法基本原則。我國的稅法學研究也接受了公平原則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但是學者們基本上是照搬西方的“稅收公平原則”,直接將其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從而嚴重弱化了該原則對稅收理論及實踐的指導意義,導致稅法不公平現象大量存在。筆者認為,有必要厘清稅法公平原則與稅收公平原則的區別,闡述稅法公平原則的真正內涵,完善我國的稅法公平原則。

一、稅收公平原則的發展及其含義

(一)稅收公平原則的發展

早在17世紀,英國古典經濟學家威廉·配第就提出了公平、便利、節省的稅收原則。18世紀德國尤斯蒂提出的六大稅收原則就包括了“平等課稅”。18世紀美國的亞當·斯密。亞當·斯密從經濟自由主義立場出發,提出了平等、確實、便利、最少征收費用四大課稅原則。20世紀初德國經濟學家瓦格納提出的稅收原則是財政政策原則、國民經濟原則、社會公正原則、稅務行政原則。其中社會公正原則包含普遍原則和平等原則,普遍原則是指課稅應毫無遺漏地遍及社會上的每個人;平等原則是指社會上的所有人都應當按其能力的大小納稅,能力大的多納,能力小的少納,無能力的(貧困者)不納,實行累進稅率。著名的經濟學家馬斯格雷夫將稅收公平原則分為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他認為,稅負的分配應該是公平的,每個人應支付他合理的份額,這稱之為橫向公平。另外,根據納稅能力原則的要求,擁有相同能力的人們必須交納相同的稅收,而具有較高能力的人們則必須交納更多一些,這稱之為縱向公平。20世紀八十年代至今,西方國家稅收公平原則發生了重大變革,首先是由注重效率到注重公平的變化;其次是由注重橫向公平到更注重縱向公平的變化。

(二)稅收公平原則的含義

所謂稅收公平原則是指國家征稅應使各個納稅人的稅負與其負擔能力相適應,并使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平衡。稅收公平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兩個方面。橫向公平是指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當繳納數額相同的稅收,亦即應該以同等的課稅標準對待經濟條件相同的人;縱向公平是指經濟能力或者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當繳納數額不同的稅收,亦即應以不同的課稅標準對待經濟條件不同的人。

二、稅法公平原則與稅收公平原則的比較

稅法與稅收密不可分,稅法是稅收的法律表現形式,稅收則是稅法所確定的實質性內容。稅法公平原則與稅收公平原則也是密不可分的兩個概念,稅收公平原則是稅法公平原則的實質性內容的體現,但不等同于稅法公平原則。稅法公平原則的內涵遠大于現在稅法學界所公認的“稅收公平原則”的內涵,它包含稅收公平原則而又不限于稅收公平原則。二者的區別主要有:

(一)本質不同

稅收公平原則本質上是一種經濟原則,體現了經濟分配關系或經濟杠桿作用,是稅收在執行職能中處理所涉及的諸如稅收總量、稅負分配、稅后經濟影響等各種問題的經濟意義上的準則。而稅法公平原則本質上是一種法律原則,它不僅關注經濟上的公平,更重要的是實現整個社會層面上的公平。這里的社會是包含了經濟、政治、環境等多方面的統一體。

(二)內容不同

稅收公平原則主要指的是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公平,而稅法公平原則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不僅包括稅收負擔的合理分配,還包括稅收法律關系中征稅納稅主體之間的公平及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用稅公平。第二層含義包括從稅收立法、執法、司法等各個環節綜合考慮稅的公平問題,在這些環節,納稅人既可要求實體利益上的稅收公平,也可要求程序上的稅收公平。

(三)目的不同

一個國家在征納稅中實行稅收公平原則通過稅收負擔的合理分配,其目的是保證納稅義務人之間的公平。而一個國家確定稅法公平原則是通過對稅收法律關系中實體利益的公平及征納稅程序公平的保證,最終目的是實現終極的社會公平和社會效益。

三、稅法公平原則的內涵

稅法公平原則的內涵遠大于稅收公平原則的內涵,主要包括:

(一)納稅人之間的稅負的公平

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公平實際上就是傳統上所說的“稅收公平原則”的內容,即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在我國,主要表現為:普遍征稅、平等征稅和量能征稅。普遍征稅是指所有發生應稅行為的納稅人都有依法納稅的義務。我國《憲法》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任何符合與滿足稅法規定,為稅法要求應當承擔相應納稅義務的人,均應按有關稅法的要求,按期、及時、足額地向國家繳納應納稅款,以保證國家稅款的實現,為國家提供充足財政,維護國家的正常運行和稅法的尊嚴。平等征稅是指法定統一稅率,體現了受益公平。大多數實行比例稅率的稅種都規定了一個統一稅率,它不區分行業、地區、納稅人規模大小、經濟性質,一概適用,如企業所得稅。量能征稅指的是適當考慮不同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實行累進稅率和分檔稅率。有些稅種按課稅對象數額的大小劃分為若干等級,規定最低稅率、最高稅率和若干等級的中間稅率,不同等級的課稅數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課稅數額越大,適用稅率越高。還有些稅種規定一些差別比例稅率,用于對統一稅率進行政策或技術上的調整,如增值稅為解決小規模納稅人無法抵扣進項稅額的問題,釆用了兩檔征收率征收稅款,以保證納稅人之間實際稅負的公平。

(二)稅收法律關系主體及內容的公平

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有兩個主體,一個是征稅主體,在實質意義上是國家,表現形式上是征稅機關,兩者重疊構成征稅主體。另一個主體是納稅主體,為廣大納稅人。隨著稅收法律關系的“債權債務”性質日益被人們所接受,納稅人與征稅機關之間的關系應該是一種平等的關系。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力)和承擔的義務,也就是征稅機關與納稅人的權利(力)和義務。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征稅機關與納稅人的權利(力)義務的分配上應該是公平的的,即征稅機關享有征稅權力的同時,還應該承擔相應的義務,納稅人承擔納稅義務的同時,也應當享有相應的權利。如果只強調征稅機關的權力和納稅人的義務,而忽視征稅機關的義務和納稅人的權利,這種主體權利義務的不平等會引起承擔納稅義務人的逆反心理甚至是反抗,不利于納稅人納稅意識的形成,對于稅收收入會造成消極影響。因此,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合理分配納稅人與征稅機關的權利(力)和義務,是稅法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

在西方發達國家的稅收法律體系中,都十分注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例如加拿大就在1985年專門公布了《納稅人權利公告》;美國先后在1994年和1996年兩次公布了《納稅人權利法案》,該法案不僅對納稅人應當享有的實體權利進行了明確規定,還向全社會明確公布了納稅人依法可以享有的稅收程序方面的援助和救濟的權利。我國憲法中,僅是在“公民的基本義務”一節規定了“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而未規定納稅人的基本權利。雖然在《稅收征管法》總則中也加入了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語句,但在實際的執法過程中,一味強調征稅機關的權力和納稅人的義務,導致征稅機關權力意識至上,侵害納稅人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要真正實現納稅人與征稅機關之間的征納稅公平,就要在憲法中規定納稅人的權利。稅務機關在征稅也要提高執法理念,尊重納稅人合法權利,平等、公平地對待每一個納稅人,樹立為納稅人服務的征稅意識。

(三)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用稅公平

篇3

摘 要 本文分析了避稅的實現及表現形式,并在此基礎上對企業合理避稅的一系列措施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 合理避稅 企業 理論與措施

引言: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對整個社會經濟的影響越來越大。合理避稅就是在形式上不觸犯稅法的前提下,納稅人通過各種避稅手段減免其稅負,實現其稅務負擔最低化的行為。

一、合理避稅的實現

合理避稅在稅務籌劃過程中經過多年的實踐,不僅理論上較為系統,而且在實踐上也是非常成熟。

稅務籌劃使合理避稅實現的重要手段。納稅人實現合理避稅時必須進行相關的稅務籌劃措施,在實際運用中主要是通過籌劃以下要素實現的:

1.稅基

各種稅對稅基的規定存在很大差異,對稅基的籌劃既可以實現稅基的最小化。另外,也可以通過對稅基實現時間的安排方面獲取稅收利益。或者在減免稅期間,稅基提前實現,可以實現減免稅的最大化。

2.稅率

稅率是決定納稅人稅負高低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國對不同的稅基設置的稅率也各不相同。一般來說,稅率低繳納的稅負較少。但是,稅率低不一定等于稅后利益最大化。納稅人對稅率進行籌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變納稅人適用稅率的情況,從中尋求稅后利益最大化的最低稅負點或者最佳稅負點。

3.納稅人

對納稅人的界定在某些稅種中存在一定差異,還有些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對某些有同樣行為的主體不納入征稅范圍。因此,在一定條件下通過適當的籌劃可以避免成為納稅人,就可以免除納稅義務。我國有些稅制對納稅人的認定有一定的差異。

4.優惠政策

國家為了實現宏觀調控目標,以稅收作為調節杠桿,在幾乎在所有稅制中都規定有各項優惠政策。

5.國際稅收管轄權

對國際稅收管轄權的規定,各國存在較大的差異,這直接影響著跨國納稅人的納稅狀況,對這種問題進行合理避稅的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避免雙重征稅。二是對跨國納稅人的籌劃。

6.會計政策。

會計政策包括不同層次,涉及具體會計原貝尹和會計處理方法。企業在發生某項經濟業務時,從允許選用的會計原則和會計處理方法中,選擇適用本企業實際情況的會計政策,從而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7.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稅負狀況

目前,還不存在宏觀稅負及稅負結構完全相同的國家或地區,尤其是在各國經濟日益國際化的情況下,對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稅負狀況進行籌劃,是所有跨國公司合理避稅的重要內容。

8.不同經濟業務的稅負結構

我國對不同的經濟業務規定繳納的稅種各不相同,由此形成了不同的稅負結構。納稅人可以通過一系列經濟行為調整稅負結構從而實現稅負的最小化。

二、合理避稅的表現形式

按照合理避稅的針對對象分為六類:一是資產的合理避稅,主要表現為:存貨計價的避稅、固定資產的避稅等。二是負債的合理避稅,主要表現為:短期負債的避稅、長期借款的避稅、債券溢折價的避稅等。三是所有者權益的合理避稅,主要表現為:資本結構的避稅、資金時間價值的避稅、企業合并的避稅等。四是收入的合理避稅,主要表現為:代銷方式的避稅、納稅人身份的避稅、讓利促銷的避稅等。五是費用的合理避稅,主要表現為:折舊的避稅、壞賬轉銷的避稅、費用分攤的避稅、綜合利用的避稅、運輸費用的避稅、籌資費用的避稅等。六是利潤的合理避稅,主要表現為:獲利年度的避稅、利潤彌補虧損的避稅、利潤分配的避稅、己納稅款扣除的避稅、稅后利潤的逆向避稅等。

三、對企業合理避稅措施的探討

在市場經濟下,隨著我國稅收制度不斷完善,依法納稅并能動地利用稅收杠桿,已成為企業經營理財的行為規范和出發點。避稅籌劃的主要思路有以下幾點:

(一)通過降低計稅依據來達到減少稅收負擔,獲取稅收利益的避稅籌劃

如企業通過對公益副業的捐贈、增加免征收人、利用盈虧相抵等方法來降低應納稅所得額,運用好材料核算方法和折舊方法進行科學稅收籌劃,如從應納數額的現值來看,運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折舊時稅額最少,年數總和法次之,而運用直線法計算折舊時稅額最多。

(二)通過降低適用稅率來達到減少稅收負擔,獲取稅收利益的避稅籌劃

我國先行稅法對某些稅種在規定一般稅率的同時,還規定低稅率,這樣,企業可以調整經營范圍適用低稅率進而降低自己的稅負水平.

(三)利用國家頒發的稅收優惠政策,獲取稅收利益的避稅籌劃

國家在頒發每個稅種時,都規定了稅收的減免,企業可以從納稅人身份、設立地點、投資方向、新產品優惠等方面考慮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決定企業行為.如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從開始獲利起,享受“免三減二’的優惠;對能源交通企業也規定較大的優惠條件,對企業所得稅等其他稅種也規定了相應的稅收優惠。

四、結論

合理避稅籌劃行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掌握企業產品涉稅的范圍和項目,懂得不同稅種在經濟活動中的不同調節作用,在此基礎上,企業做出的稅收籌劃決策才會合法而有效.與此同時,國家的稅收征管及立法機構也應加大力度,真正研究企業及納稅人在避稅領域的實際操作,以完善立法,最大限度地增加國家的稅收,減少稅款的不合理流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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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是稅收分配活動固有的一種特殊的表現形式,是政府為了保證管理意向和目標的實現,在法定的范圍內,將本應繳入國家財政收入的稅款,以稅收減免、抵免、扣除、豁免等優惠形式,直接地讓渡給納稅人,以減輕納稅人的納稅負擔。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中小企業如雨后春筍般出現,在我國經濟中占據了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我國稅收法制等原因,我國的中小企業并不能有效地利用好這些稅收優惠,在實際納稅過程中,卻經常采取偷逃稅的方式。

一、我國中小企業的運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中小企業取得空前發展,總體數量顯著增加,獲利能力明顯增強。調查表明,從2001年到2004年,中小企業的各項指標均實現了大跨度提高。其中,新增企業10萬余家,增長了61.05%;總資產規模也上升近六成,而工業增長值,產品銷售收入及利稅總額均翻了一番。總小企業數量已占全國企業總量的99.3%、中國GDP的55.6%、工業新增產值的74.7%、社會銷售額的58.9%。由于中小企業在社會經濟中處于弱勢地位,中小企業并沒能獲得足夠的稅收優惠。

根據筆者從成都市武侯區國稅局獲得的數據顯示:成都市武侯區共有中小型開戶企業三萬多家,占該區開戶企業總數的80%。該區的三萬多戶中小企業2000年至2007年共申請稅收優惠397條。2006年至2007年有120家企業申請稅收優惠,新增或仍在享受稅收優惠的項目168條。從成都市武侯區內企業申請稅收優惠的情況來看,該區內的中小企業申請稅收優惠的比率較低。按全區三萬戶中小企業計算,全區申請稅收優惠企業的比率為0.4%。,其中生產性外商投資申請的稅收優惠57條,申請避孕藥品、廢舊物資回收、農業生產資料、飼料生產的低稅率優惠分別為14、5、34、10條,申請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共12條。

通過以上對我國中小企業各種稅收負擔及申請稅收優惠的數據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我國中小企業申請稅收優惠的數量較低,不能有效地利用好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我國中小企業不能有效地利用好稅收優惠政策的原因分析

1、我國的中小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財務人員素質差

目前,我國的中小企業由于一般都處在企業發展的初期,規模較小,財務制度不健全或不規范,給企業發展造成了一定的瓶頸,使得企業不能有效的利用好稅收優惠。不少中小企業會計賬目不清,信息失真,財務管理混亂;企業領導營私舞弊、行賄受賄的現象時有發生;企業設置賬外賬,弄虛作假,造成虛盈實虧或虛虧實盈等假象。

有些企業還沒有規范的帳務體系,不能每月根據企業的財務狀況向稅務機關提供有效的財務數據申報納稅,而只能由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銷售收入等數據估定企業應納稅額。有些中小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沒有聘請財務人員建立賬本,只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承擔較重的稅負,更無從談及申請稅收優惠。

2、中小企業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無法完全掌握國家的稅收政策

信息不對稱,是指在參與博弈的各方中間某些方擁有的信息,其他方并不擁有。稅收信息不對稱,就是指稅務機關掌握的經濟稅源信息和納稅人自身所掌握的經濟稅源信息存在差異。企業無法完全地了解國家的相關稅收信息、優惠政策,增加了企業申請稅收優惠的成本。

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都是具有自身利益的相對獨立行為主體,有著各自具體的行為目標。企業作為被征稅主體,一般不會對我國復雜的稅收法規作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特別是中小企業由于人力資源的有限對稅收法規地掌握相對較差。稅務機關對于稅收法規具有較強的掌握和了解,企業和稅務機關對于稅法和稅收優惠的掌握程度上就形成了信息不對稱。因此就需要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稅收法規的全面培訓并且向企業提供相應的咨詢服務。但稅務機關作為自利主體,可以采取行政不作為行為,不向企業提供有關稅收優惠信息的服務,使得企業始終不能有效掌握這些稅收優惠,從而不能有效地行使這些稅收優惠。

3、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體系不規范

我國是一個缺少法制傳統的國家,習慣上把“皇糧國稅”視為天經地義的事情,沒有納稅人權利保護的相關法律。在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中,無論是在內容上還是在操作上都沒有充分滿足納稅人保護自身權利的需要。《憲法》中也沒有規定納稅人的權利,沒有專門的納稅人權利保護法案和宣言。

稅收母法的缺位。我國稅收法律多是國家稅務總局以稅收法規的形式頒布的,而沒有一本系統的稅收基本法。立法基本由非立法機關國家稅務總局執行,就造成了稅務機關自己制定的稅法自己執行。

由于在稅收立法行政行為上的問題,導致我國納稅人不能正常享受稅收權利。一方面,國家法律沒有為納稅人提供獲取納稅利益的法律基礎;另一方面,我國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缺乏獲得正常納稅權利的意識,不能有效地申請并享受稅收優惠。

4、部分稅收優惠申請程序過于復雜

篇5

關鍵詞:稅法;會計;差異

一、稅法與會計差異形成的原因

(一)稅法與會計遵循的應計基礎不同

會計核算強調的是權責發生制原則,而稅法要求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相結合,原因在于會計準則與稅法各自服務的對象不同,企業會計準則要保證會計信息的準確性,稅法要求滿足國家稅收收入。

(二)稅法與會計規范的內容不同

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屬于經濟領域中兩個不同的分支,分別遵循不同的規則,規范不同的對象。稅法是為了保證國家強制、無償、固定地取得財政收入,依據公平稅負、方便征管的要求,對會計準則的規定有所約束和控制。稅法遵循國家征稅機關的征稅行為和納稅人的納稅行為,解決財富在國家和納稅人之間分配的問題,具有強制性、無償性的特點。而會計準則是為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規范企業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從讓有關各方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出發,以相關性、可靠性作為規范的目標。二者在建立市場經濟秩序方面起著不同的作用。簡單地說,稅法是維護國家稅收的,會計準則是維護企業資本的。由于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會計制度建設發展迅速,而稅法的規定更多地從國家宏觀經濟發展需要出發,在保證國家經濟發展目標實現的前提下進行,其發展速度不如會計制度,二者缺乏必要的溝通與協調 。

(三)稅法與會計原則不同

會計核算原則與所得稅稅前扣除確認原則相比,雖然都規定了配比原則和相關原則,但其所指的內容卻不盡相同。會計核算的配比原則要求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同一會計期間內確認,即因果配比和時間配比兩方面;而稅法中配比的含義是納稅人在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者滯后申報扣除――稅法的費用扣除一方面有很強的“過期作廢”概念,另一方面嚴格控制納稅人通過提前抵扣來占用稅款。會計核算的相關原則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稅法相關性的含義是與納稅相關――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的應稅收入相關,不相關則不得在計算應稅所得前扣除。此外,稅務會計堅持歷史成本,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變動。而財務會計尋求較為合理的反映物價變動影響的計量模式。

二、企業所得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差異的表現形式(部分列舉)

(一)收入項的差異

1、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合同約定的應付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

2、投資收益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對其他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計入當期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對其他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國債利息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收到的國債利息收入應計入當期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收到的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4、股權轉讓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股權轉讓所得列入當期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捐贈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5、政府補助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政府補助可一次或分次確認收益;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政府補助在實際收到時一次性確認。

6、預收賬款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預收賬款作為負債處理;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預收賬款應按照預計利潤率計算預計利潤并入當期利潤總額預繳企業所得稅,以后實際結轉收入時,前期已納稅款允許退還。

(二)扣除項的差異

1、工資薪金支出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按照權責發生制計提的工資薪金支出應計入當期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按照權責發生制計提但沒有發放的工資薪金支出不準予以扣除。

2、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據實列支;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實發工資薪金總額14% 的部分可以扣除,企業發生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實發工資薪金總額 2% 的部分準予扣除,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 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可以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3、商業保險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可以計入當期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準予以扣除。

4、廣告與宣傳費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廣告與宣傳費據實列支;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廣告與宣傳費不得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15%(特殊行業除外),超過部分無限期結轉扣除。

5、業務招待費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應計入當期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 60% 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 5‰。

6、上交管理費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上交的各種管理費用應記入當期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7、研究開發費用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按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計入當期損益或無形資產;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研發費,未形成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 50% 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8、折舊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按規定計提的折舊應記入當期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除房屋、建筑物外未使用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不得在稅前扣除。

9、攤銷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得攤銷,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無形資產可在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扣除。

10、公益性捐贈支出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應計入當期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 12% 的部分,準予扣除。

11、稅收滯納金、罰款、贊助支出等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交納的各種稅收滯納金、罰款、贊助支出等應計入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交納的各種稅收滯納金、罰款、贊助支出等不得在稅前扣除。

12、預計負債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按照履行現時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進行初始計量。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除另有規定外預計負債在實際發生時扣除。

13、商譽

商譽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時產生。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商譽不得攤銷,但可計提減值準備;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購的商譽在整體轉讓或公司清算時一次性扣除。

14、虧損彌補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發生的虧損以后年度自動彌補;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三)資產處理的差異

1、公允價值變動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等,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應計入當期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等,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資產減值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按規定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應記入當期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超過按稅法規定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

3、長期股權投資

在成本法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被投資方宣告分配,投資方確認投資收益時應首先按會計準則規定的辦法計算本期應當沖減的投資成本;計提減值準備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被投資方用留存收益轉增股本,投資方不作賬務處理。而稅法規定,計稅基礎按照歷史成本確定,被投資方用留存收益轉增股本,投資方相應追加投資計稅基礎。在權益法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隨著被投資方所有者權益的變動而作相應調整;計提減值準備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被投資方用留存收益轉增股本,投資方不作賬務處理。而稅法規定,計稅基礎按照歷史成本確定,被投資方用留存收益轉增股本,投資方相應追加投資計稅基礎。

篇6

[關鍵詞] “買稅賣稅”博弈均衡解監管

自1994 年我國實施以分稅制為核心內容的新財稅體制以來,“買稅賣稅”便在我國的經濟生活中粉墨登場。何謂“買稅賣稅”?是指某些稅務機關之間扛著完成稅收任務的旗號, 跨地區跨行業變稅種進行稅款大搬家的甲稅乙征。具體地說,就是甲地稅務機關對乙地的納稅人以種種“優惠”為誘餌, 吸引乙地的納稅人到甲地登記注冊, 納稅人雖仍在乙地生產經營, 卻要到甲地納稅。或者甲地給乙地稅務機關“回扣”, 由甲地稅務機關直接到乙地跨地區征收稅款。其表現形式為:第一,地方政府財政為了當地的利益, 與稅務機關“合謀”, 通過買賣稅票來“購買”稅收, 或以稅款的一定比例向外地稅務機關支付“業務費”,將該地的稅收“買”進,作為本地的稅收收入。這是“買稅賣稅”最典型的一種表現形式。第二,地方財政為調動稅務機關組織稅收的積極性, 對個人所得稅等征收難度比較大的稅種以“提成”的方式將一定比例的稅款“返還”給稅務機關。第三,為調動稅務機關的積極性, 地方財政便給予“獎勵”。

我國雖然實施以分稅制為核心的新的財稅體制,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國家不但設置了國家和地方兩套稅收征管體系, 而且在地方稅務機關推行“垂直領導”機制,同省級以下各級政府之間沒有行政上的隸屬關系。這樣的后果導致地方各級政府對國家稅務機關、省級以下各級地方政府對地方稅務機關沒有足夠的約束力,在這種財稅體制下, 給“回扣”、“提成”、“獎勵”便成了地方政府財政調動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積極性的惟一“法寶”。

“買稅賣稅”一般是暗箱操作,“回扣”、行賄通常是“買”稅者的敲門磚, 而“賣”稅者則無所顧忌地安享“回扣”,收受賄賂,私設“小金庫”。

為了增加稅收收入,上級稅收機關采用“基數加增長”或“以支定收”來指定稅收任務指標,并以指令性計劃逐級下達,分解到各地方稅務部門,相應地,各地方稅務部門出臺一系列獎懲措施促進任務有效完成,因此稅收指標的完成常常成為各幾級政府部門業績考評的重要指標,以及分配財政收入的重要依據。

假設:A代表參與人稅收機關,稅務官員的年工資總額為a,若完成上級主管部門稅收任務指標年終可得獎金為c,否則扣工資c。當通過“買稅”方式完成稅收任務指標時,除了獲得獎金c,還能得到一定額外收入d(比如提成等)。

圖1

B代表參與人財務部門,年工資總額為b,若通過“賣稅”方式,可以獲得一定的回扣e,一般回扣率都在20%左右。比如80萬塊錢即可以買到100萬的票。

圖1是一個兩階段完美信息博弈。用逆想歸納法求解這個博弈的精練均衡:在第二階段,參與人B的最優行動肯定是賣,得到的支付為b+e>b,如果A在第一階段選擇了買,B在第二階段就選擇賣;由于a+c+d> a-c,d肯定是大于0的,所以A在第一階段肯定會選擇買,而不會選擇不買。

如果有監管部門監督,假設C代表參與人監管部門,他們的初始收益為0,如果查出“買稅賣稅”行為,稅務部門和財務部門都要被罰款(按買稅比例來罰)為f。監管部門如果查,自己也將付出成本為g。

圖2

在第三階段,當2f-g>0 時,即f>g/2 時,罰金大于成本的一半時,監管部門選擇監管;當g>2f 時,監管成本大于對稅務部門和對財務部門的罰金的時候,監管部門選擇不監管。

在第二階段,當b> b+e-f時,即f>e,財務部門選擇不賣。

圖2可以說是一個三階段完美信息博弈。在第三階段,當f>g/2時,參與人C監管部門的最優選擇是監管(由于2f-g>0);在第二階段,由于假設參與人B知道,如果自己選擇賣,參與人C將在第三階段選擇監管,因此參與人B在第二階段的最優選擇是不賣(由于b> b+e-f);在第一階段,參與人A知道,如果博弈進入第二階段,參與人B將選擇不賣,由于參與人A選擇不買和第二階段參與人B選擇不賣時,所得到的支付都是一樣。所以參與人A在第一階段的最優選擇是不買。因此在有監管部門的監管下,均衡結果是參與人A在第一階段就選擇“不買稅”的行為結束博弈。

篇7

從前述規定來看,欠稅與抗稅都可以理解為“應作為而未作為”,兩者并沒有什么區別。因為欠稅是“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或者少繳納應繳納稅款的行為”。而抗稅是指“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內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從法律上講,這兩者都同是“應作為而未作為”。它們根本沒有什么區別。我認為,如果納稅人知道自己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和所取得的經濟收入應該納稅,而在納稅期限內沒有自覺地到稅務機關去履行納稅義務,那便是抗稅行為。有些人總是把抗稅與納稅人“聚眾鬧事,威脅、沖擊稅務機關和毆打、圍攻、侮辱稅務干部等行為”等同起來,這是不對的。由于欠稅與抗稅都可以理解為“應作為而未作為”,所以,當發現某個納稅人超過了納稅期限而“未繳納稅款”,或者說“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時,稅務機關又怎樣進行政策鑒定呢?這時是應該認定納稅人的行為為欠稅呢?還是認定它為抗稅呢?如果依據《稅收征管條例》中的定義來判定,執法者既可認定納稅人欠稅,亦可認定為抗稅。

2.偷稅=漏稅

根據前述的解釋,漏稅是“并非故意”而“發生未繳納或少繳納稅款的行為。”造成漏稅的原因,一般是由于辦稅人員不了解、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不健全,或工作粗心大意,因而錯用稅率、漏報應稅項目、少計應稅數量、錯算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造成少繳、未繳稅款,或漏扣應扣稅款等。而偷稅是“以欺騙、隱瞞、弄虛作假等方式逃避應繳納稅款的行為。”如,有意少報、瞞報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有意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應稅所得額;轉移財產、收入和利潤,偽造、涂改、銷毀賬冊、票據或記帳憑證,其目的是為了少繳納或不繳納應繳納的稅款。仔細比較偷稅和漏稅,它們之間的實質性差別僅僅是在于納稅人是否“故意”。然而,這是否“故意”恰好又是誰也說不清楚的事情。至于說到;“未繳納或少繳稅款”,到底是由于納稅人“不熟悉稅法”而漏報、少報,還是有意“弄虛作假”而少報、瞞報,就更是只有納稅人自己心里才明白的事了!而且,從客觀上來講,由于國家稅法本身也是經常在不斷改革和補充的,普通納稅人根本不可能熟悉稅法,這樣怎么區分偷稅與漏稅呢?在執法中根據《條例》的解釋,既可將偷稅視作漏稅,也可將漏稅視作偷稅。

3.漏稅=欠稅

欠稅是“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或者少繳納應繳稅款的行為;而漏稅是“納稅人并非故意不依照稅法規定而發生未繳納或少繳納稅款的行為。”從定義來看,漏稅與欠稅都是逾期未繳稅款的行為。兩者并沒有什么區別。只是欠稅的定義中多了“因故”兩字。從字面上看,漏稅是“并非故意”,欠稅是“因故”。實質上兩者都是納稅人未繳納或少繳納應繳稅款的行為。那種將欠稅理解為“納稅人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繳納的,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報告,申述原因,請求緩期繳納,待批準后,方可按稅務機關批準的緩繳期限繳納稅款”是不妥當的。因為,稅務機關新批準的“緩繳期限”也就是新核定的“納稅期限”,它已經否定了稅務機關原來核定的“納稅期限”。只要納稅人在“緩繳期限”內履行了納稅義務,也就不再屬于違章欠稅行為了。而如果是納稅人事先沒有向稅務機關申請緩期繳稅,那么,這種行為本身又直接成了偷稅和漏稅行為了。因此,稅收征管執法中,可將漏稅視為欠稅,亦可將欠稅定為漏稅。

4.偷稅與抗稅

前面已經提到,偷稅是指“納稅人使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逃避納稅的行為。”而抗稅則是指“納稅人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從定義來看,兩者只是形式上的差異,并沒有什么實質性的區別,即都同樣是直接抗拒納稅的行為。特別是從兩者的表現形式上來看,就更能說明這一點。偷稅是明知要繳稅,故意少報、瞞報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有意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應稅所得額;轉移財產、收入和利潤,偽造、涂改、銷毀賬冊、票據和記賬憑證,等等。抗稅是拒不依照稅法規定繳納稅款,以各種借口抵制接受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不履行納稅義務,拒不依照稅法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和提供納稅資料,拒不接受稅務機關進行納稅檢查,聚眾鬧事、威脅、毆打稅務干部,等等。可見,偷稅與抗稅也只是抗拒納稅的形式不同而已。事實上,“納稅人使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逃避納稅”本身,也就是納稅人直接和故意抗拒國家稅收的一種形式,或者說是一種隱蔽的抗稅形式,而“納稅人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其最根本的目的也就在于偷逃國家稅收。所以,偷稅與抗稅的區分,同樣也是不很嚴格的。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看到,由于立法的不嚴密,使偷稅、漏稅、欠稅、抗稅的界線被模糊了,四者成了等同的關系,這將會導致執法的隨意性。我們說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執法部門依法辦事,準確執法。而準確執法必須建立在國家嚴密立法的基礎之上。只有嚴密立法才能準確執法。因此,國家應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稅收征管法》,重新明確界定各種稅務違章行為,改變“偷稅=漏稅=欠稅=抗稅”的狀況,以確保稅收征管的客觀性和準確性,切實維護國家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篇8

跨國企業作為國際投資的主體,對促進世界經濟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是企業本性,國際避稅行為也是其中一種表現。本文主要介紹了跨國企業采用的四種避稅方法,即國際避稅地避稅、轉讓定價避稅、資本弱化避稅及濫用稅收協定避稅。此基礎之上,進一步闡述了國際通用的反避稅機制。

【關鍵詞】

跨國企業;國際避稅;反避稅機制

0 引言

美國著名文學家、政治家弗蘭克林有一句名言:“人的一生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一是納稅。”然而,理性的納稅人都希望自身稅負最小化,避稅就是納稅人會采取的手段之一。避稅是納稅人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利用現行稅法的漏洞、稅法的空白,合理安排生產經營活動,達到規避納稅的目的。本文探討的主要是跨國企業采用的避稅方法和國際反避稅機制。

1 跨國企業避稅方法

在國際經濟活動中,國際避稅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跨國企業采取的避稅方法主要有國際避稅地避稅、轉讓定價避稅、資本弱化避稅和濫用稅收協定避稅等四種。

國際避稅地避稅是指跨國企業利用其它國家或地區的特殊稅收優惠政策從事避稅活動,達到減少納稅的目的;轉讓定價避稅是指跨國企業利用轉讓定價,將利潤從高稅率的國家轉移到低稅率的國家,使其全球整體稅負獲得客觀的減少;資本弱化避稅是指跨國企業利用資本弱化進行避稅,其理論基礎是債務資本的稅盾效應,通過對其關聯公司或子公司采用貸款融資達到資本弱化的目的;濫用稅收協定是指非稅收協定締約國的居民通過在稅收協定締約國設立中介公司,獲取其本不應享有的稅收協定中的稅收優惠,濫用稅收協定包括設置“直接導管公司”和設置“腳踏石導管公司”兩種方法。

2 國際反避稅機制

跨國企業的避稅行為,對東道國來說是本國福利的凈損失。為此,各國出于對本國利益考慮,特別是在金融危機之后,都加強了對跨國企業避稅的監督。

2.1 國際避稅地反避稅

國際避稅地避稅不僅使東道國蒙受了稅收損失,而且會嚴重扭曲稅收經濟效應、破壞稅收公平。目前,國際上應對避稅地避稅的措施有制定避稅地對策稅制、加強國際稅收合作,實現信息共享等。

2.2 轉讓定價的反避稅

轉讓定價避稅一直是跨國企業避稅的最常用的手段之一,國際上對轉讓定價避稅也非常重視。轉讓定價反避稅有兩個關鍵點:關聯企業界定和轉移定價調整。

2.2.1關聯企業界定

關聯企業的界定是轉讓定價反避稅的起點,也是轉讓定價反避稅的關鍵點之一。只有在確定了企業之間存在著關聯關系,才能適用相應的反避稅條款。目前,大多數國家都是從公司治理和生產經營活動兩個角度進行界定的。

2.2.2轉移定價調整方法

轉移定價調整是根據正常交易價格對內部交易價格進行的調整,轉移定價調整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種:(1)按照正常交易原則進行事后調整。正常交易原則是指將聯屬企業之間的關系當作彼此獨立、相互競爭的無關聯企業之間的關系加以處理。(2)按照利潤原則進行事后調整。利潤原則是指各國稅務當局平時聽任跨國聯屬企業運用轉移定價進行收入和費用的分配,但在納稅年度終了時,將跨國企業看作一個整體,匯總其世界范圍取得的全部利潤,再按合理的標準將總利潤重新分配給有聯屬關系的各個實體并據以征稅的原則。(3)預約定價機制。預約定價機制,是指納稅人事先將其和境外關聯企業之間的內部交易與財務收支往來所涉及的轉移定價制定方法向稅務機關報告,經審核認可后,作為計征所得稅的會計核算依據,并免除稅務機關對轉移價格進行調整的協議。

2.3 資本弱化反避稅

資本弱化,是指公司的資本結構中債務資本大于權益資本的現象。資本弱化破壞了稅收中性原則,引起企業間不公平競爭。為此,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資本弱化反避稅,最常用的避稅方法是“正常交易原則”和“安全港原則”。

2.3.1 正常交易原則

正常交易原則是指企業間資金借貸應按沒有關聯關系、非受控和獨立企業間相互交易或市場公平交易計算和分攤費用的一種方法。判斷關聯企業間的資金往來是否違反了正常交易原則,關鍵是看關聯方的貸款條件是否與非關聯方的貸款相同。若兩者不同,則關聯方的貸款存在著隱蔽的募股,稅務機關有權參照行正常交易情況進行合理調整。比如,英國政府規定,若關聯方向英國公司貸款時,如果沒有按照正常交易支付利息,其“過量利息”不得扣除,并需要按25%的稅率征收預提公司稅。

2.3.2 安全港規則

安全港規則是指以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的固定比率作為判斷資本弱化標準的一種方法。若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的比率在稅法規定的固定比率之內,債務的利息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若超過稅法規定的固定比率,債務利息支出不僅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超過的部分視同股息還需征收所得稅。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采用安全港原則進行反避稅,但也存在弊端,就是如何確立一個合理固定的債務/權益比例。不同的經濟領域,企業債務/權益比率是不同的,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的資本結構發生變化是不可避免的,規則的非彈性可能機械地否定了一些具有經濟正當性的貸款行為。

2.4 濫用稅收協定反避稅

濫用稅收協定雖然是一種較新的國際避稅方法,但還是引起了各國廣泛關注。19世紀80年代初,許多國家就開始把濫用稅收協定避稅列為反國際避稅活動的重點。目前,國際上針對濫用稅收協定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渠道法、透視法、回避法、善意法和排除法等。每個方法的立足點都不同,比如,渠道法針對的是在締約國設立“直接導管公司”的跨國企業,善意法則是針對跨國公司生產經營動機。

4 總結

避稅是一種形式上合法,實質性違法的行為,更是一種尋租行為,因為他并沒有創造出新的價值,只是收入從政府轉移到了企業或個人。但是,跨國企業避稅是對東道國稅收利益的侵占,是一國或地區福利的凈損失,加強反避稅力度也是必然的。國際反避稅方法很多,各具特色,既有優點,也有缺點,各國應該結合本國具體的稅制結構、經濟情況,選擇合適的反避稅方法,構建適合本國的反避稅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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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健.我國轉讓定價的發展與完善[J] .中國商界,2010,(1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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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稅收征管;主要問題;納稅遵從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

納稅遵從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包括三個基本要求:及時申報;準確申報;按時繳款。納稅遵從度越高,稅收收入損失就越小,稅收杠桿對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觀調控作用就越強,也就越有利于政府實現既定的經濟社會發展目標。

一、強化稅收征管和納稅人遵從稅法程度的關系

所謂強化稅收征管,實質上是對納稅人稅法遵從程度不高所采取的措施。誠然,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會受社會環境和宏觀稅負的影響,也會受到自身稅收知識和道德素養等的影響,但這些影響因素會在征管過程中得到反映或部分消除。規范的稅收征管形成的稅款征收的確定性,是納稅主體遵從稅法的基本條件,如果稅收征管嚴密,能對納稅人進行有效監管,納稅人會趨向于遵從稅法,反之,納稅人可能會輕易地偷漏稅,進而不遵從稅法。因此,要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必須從根本上提高稅收征管水平。

二、當前我國稅收征管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稅收制度不盡合理。部分稅種課征制度相對復雜,如現行的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等應納稅額的計算和申報繳納制度較繁瑣,不利于納稅人簡單、明了地繳納稅款;部分稅種的稅基設計不盡合理,增加了納稅人偷逃稅的可能性;多數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等都沒有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導致在實際征稅活動中應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納稅人需要花費較多精力來認定;在增值稅中存在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并采取不同的征稅辦法,等等。這樣復雜的稅制會增加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時的時間成本、勞動成本及各種費用,進而增加稅收遵從成本,降低稅收遵從度。

(二)稅收執法力度不夠。如果一國的稅收執法力度較大,則該國納稅人認為不納稅而獲得收益的風險較大,從而更加愿意納稅;反之,該國納稅人認為不納稅獲得收益的風險較小,從而可能偷、逃稅。可見,稅務機關對違法行為的查處能力和懲罰力度也是影響納稅遵從行為的重要因素。當前,國內稅務機關執法手段軟化,執法剛性不足。一是一些涉稅刑事案例久拖不決,使得許多涉稅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處理,如針對偷逃稅問題,稅務機關只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有時卻不要求罰款和滯納金,更談不上交由司法機關處理了,這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了納稅人不遵從行為,嚴重削弱了稅收的法律地位。二是基層稅收執法不規范,權利、義務的落實有差異,易出現稅收不公平現象。

(三)稅收征管模式陳舊。實踐中,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門各自為戰,使稅源管理相互脫節;國稅、地稅、工商、銀行等部門互不通氣,信息不能共享,造成漏征、漏管嚴重;稅務機關未建立起一套可行的內部職責制約機制,出現了對同一納稅人,征收、管理、稽查部門都在管,而當納稅人出現問題時,上述管理部門又相互推卸責任的局面,使納稅人處于尷尬境地。

(四)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質量不高

1、稅法宣傳不深,納稅輔導不強。現在的稅法宣傳工作多是浮于表面,流于形式,沒有扎實宣傳到實處,宣傳效果不佳,沒有從根本上培養廣大公民的稅收意識。這必將造成納稅人稅收知識貧乏,既不懂得如何繳稅,也不了解不及時足額繳稅將受到的處罰,從而導致納稅人不遵從稅法的現象出現。

2、辦理納稅事宜的過程繁瑣。稅務部門為納稅人提供的某些服務過多地強調了自己的便利,而忽略了納稅人的便利,侵犯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很多稅務部門往往為了自己內部管理的需要,將稅收征管流程設置得很復雜,將很多手續留給納稅人完成。如,納稅人填報納稅申請表所需時間較長,還需要去稅務機關和銀行繳納稅款,進而花費一定時間和精力;在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務咨詢等征管過程中,納稅服務形式常體現為限時辦理和一窗式服務,服務層次較為初級等。總之,涉稅辦事程序越復雜,納稅人越可能申報出錯。而且納稅人面對如此多的納稅環節、流程和手續,難免出現懶惰性不遵從現象。

3、稅務機關征納理念不端正。稅務機關是征稅過程中的強勢主體,因此部分稅務工作人員以管理者自居,忽視了征納雙方在征管法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一些工作人員素質不高,工作方法欠妥當,挫傷了納稅人的納稅遵從積極性。

三、在強化稅收征管的視角下促進納稅遵從

(一)深化稅制改革,建立簡明、公平的稅收制度。簡明的稅制可以清晰界定稅收業務,減少復雜性和不確定性,還可減少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的時間成本、勞動成本及其他花費,從而降低稅收遵從成本。應構造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少減免的新型稅制結構;實現生產性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轉變;完善增值稅優惠政策,縮小減免稅范圍;完善與優化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采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課征辦法以公平稅負;盡快開征社會保障稅,保證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需要。總之,建立簡明、公平的稅收制度,是確保納稅人稅法遵從度提高的前提條件。

(二)加強稅收執法力度,維護稅法尊嚴。稅務機關應加強稅收執法力度,要設計嚴厲的稅收處罰機制,加大對偷稅逃稅行為的稅務懲罰力度,增加偷逃稅的風險成本,降低偷逃稅的預期收益,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同時,對納稅人特別是“關系戶”的稅款征收、違法處罰等情況要置于廣大納稅人的監督之下,實行公開辦稅、陽光作業,進一步完善對納稅人偷逃稅舉報的獎勵制度。可見,稅務機關執法的公平、公正、透明、執法力度大、監管防范嚴,納稅人不遵從稅法,輕易偷逃稅的可能性就會大大降低。

(三)改革、完善稅收征管模式。調動社會力量,推行社會綜合治理,以稅務機關為主,社會力量為輔。由稅務機關監管集中、穩定的稅源,由社會綜合治稅管理分散的稅源,從而有效發揮稅務機關和社會各部門的優勢。具體來說,應加強與銀行、工商、統計、財政、物價等部門的聯系,從各方面采集信息,摸準稅源變化規律,為科學決策提供準確依據,同時與納稅評估有機結合。還應以信息技術為載體,實現精細化、科學化管理,充分發揮提升計算機網絡的作用,用計算機對征管進行全程監控。擴大計算機系統與其他部門的聯網范圍,不斷從各渠道獲得交易信息,便于稅務檢查。經過高效處理的信息只有實現聯網通用,才能使稅收征管的整體效率得以提高。特別是稅務機關可采取“稅銀聯網”的模式,利用銀行掌握的存貸款者的基本信息來獲取更多的涉稅信息,大大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促進納稅遵從度的提高。

(四)以納稅人權利為中心,改進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質量

1、豐富創新稅收政策的宣傳和輔導方式。加大稅法宣傳力度,建立稅法咨詢體系,使納稅人易于獲得稅法知識。稅務機關可充分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利用報紙、廣電、網絡等媒體進行宣傳。同時,免費為納稅人提供宣傳資料,加強稅務網站建設。在宣傳中應采取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和清楚簡短的表現形式,為納稅人提供詳盡周到、優質高效的稅收服務,提高納稅人的遵從程度,最終提高征管效率。

2、創新申報方式,拓寬繳稅渠道。切實抓好網絡申報數據與征管數據及金稅工程的對接,在此基礎上可全面推行多元化納稅申報方式,進而為納稅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納稅通道,允許具備應有軟件的納稅人實行網上申報,進而節約納稅人親自到辦稅機關申報的時間。引導暫不具備條件的納稅人以電話等方式申報,也可彌補一窗式辦理或限時辦理的不足。

同時,由于征納過程中稅務機關也不太可能事事包攬,于是將許多復雜手續都交由納稅人自辦,針對這一現狀,應大力發展稅務業,稅務業可為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專門辦理稅務登記、發票領購、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等諸多涉稅事項,從而大大減少了納稅人親自辦稅的時間,有利于納稅遵從度的提高,真正方便納稅人。

3、樹立正確的征納理念,構建和諧征納關系。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是在征稅人與納稅人之間形成的一種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合作關系,它是建立在征納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的。如果征稅人能夠尊重納稅人的合法權利,將對納稅人的心理產生積極影響,并使其產生人際公平感,促進其納稅遵從度的提升,否則納稅人在稅收征管中只能是被動的,就不可能有很高的依法納稅的積極性。

正確的征納理念,其核心內容就是要強化納稅人權益。稅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徹底改變以往的官僚作風,平等對待每個納稅人,防止納稅人因權利受損而失去對稅收的信任和支持。同時,應積極營造輕松的辦稅環境,充分體現對納稅人的尊重。可在申報大廳配備供納稅人使用的休息設施及提供禮貌、熱情的人性化服務,拉近征納雙方的心理距離,提高納稅遵從度。因此,要構建和諧的征納關系,就必須樹立正確的征納理念,把“以納稅人為中心”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進而才可進一步強化稅收征管和促進納稅遵從度的提升。

(作者單位:新疆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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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鄭志勇.提高納稅人遵從度的幾點建議[J].稅務研究,2006.1.

[4]羅光,蕭艷汾.考慮稅收遵從成本的逃稅模型研究[J].稅務研究,2007.26.

篇10

一、稅務稽查與新企業會計準則間差異的成因

與國際趨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于2007年率先在上市公司執行,并將于2008年在全國所有企業全面推行。新會計準則用國際化的語言表達企業的財務狀況,進一步擴大了與我國稅法之間的差異,這就要求我們稅務稽查人員充分做好稅務稽查與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銜接,透析二者的關系。而筆者認為透析二者的關系首要環節就是找準作為稅務稽查主要依據的稅法與新企業會計準則間差異的形成原因。

1.目的不同。稅法和會計準則雖然都是由國家機關制定的,但兩者的出發點和目的不同。稅法是為了保證國家強制、無償、固定地取得財政收入,依據公平稅負、方便征管的要求,對會計準則的規定有所約束和控制。而會計準則是為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2.規范內容不同。稅法與會計準則分別遵循不同的規則,規范著不同的對象。稅法規范了國家稅務機關征稅行為和納稅人的納稅行為,解決的是社會財富如何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進行分配,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而會計準則的目的在于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以滿足有關各方面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

3.發展速度不同。因為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會計準則的建設進展迅速,新準則更是加快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具有了“國際化”。而稅法的制定更多是從國家宏觀經濟發展的需要出發,在保證國家經濟發展目標實現的前提下進行的,相對會計準則而言,更具中國特色。

二、新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的表現形式

一是會計原則與稅收法規基本準則間的差異。新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規定了可靠性、相關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實質重于形式、重要性、謹慎性、及時性(權責發生制、一貫性已被刪除)等一系列規范會計核算信息質量的準則,而稅法的原則主要包括權責發生制、配比、相關性及合理性等原則。經過比較,我們不難發現兩者在原則上的差異。

(1)謹慎性原則。一是新準則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的要求,規定企業可以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等8項準備。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的規定,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準則等規定提取的除壞帳準備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包括資產準備、風險準備或工資準備等)不得作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必須在繳納所得稅時進行稅前納稅調整。二是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不完全一致。新準則對謹慎性原則的解釋是在面臨不確定性因素時,既不高估資產或收益,也不低估負債或損失;稅法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著重強調防止稅收收入的流失,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更多地從反避稅的角度出發。例如對在建工程運行收入的處理上,新準則規定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稅法則從防止企業避稅的角度出發,把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2)重要性原則。新準則的重要性原則指的是在選擇會計方法和程序時,要考慮經濟業務本身的性質和規模,根據特定的經濟業務對經濟決策影響的大小,來選擇合適的會計方法和程序。而稅法不承認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納稅收入或不得扣除項目,無論金額大小均需按規定計算所得。例如會計準則對以前年度的重大和非重大會計差錯給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稅法則從不采用“重要性”原則。

(3)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例如在售后回購業務的會計核算上,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進行賬務處理。但稅法并不承認這種融資,而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分別進行處理,繳納流轉稅和所得稅。

二是會計計量和稅收法規會計計量的差異。計量主要包括資產計價和收益確認兩大部分。資產計價是反映企業主體財務狀況的重要手段,而經過一段時期對資產的變動狀況和結果加以量化就是收益確認。比如:如果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使用或銷售而收回的價值,會計上該資產是按超過其可收回價值計量的。這時該項資產應視為已經減值,企業就應當確認資產減值損失。新準則根據穩健性要求,要求企業計提8項減值準備。這說明新準則在資產的計量屬性上對傳統的歷史成本進行了修正,而稅法則不允許除壞賬準備外的7項減值準備在稅前列支,也就是在應稅所得額的確認上嚴格以歷史成本為計量屬性。

三是會計政策和稅收法規會計政策的差異。會計政策是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采用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例如,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并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批準后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這一規定事實上賦予了企業更大的自,使企業在確定折舊政策時,既要考慮固定資產的有形損耗,也要考慮無形損耗。而稅法規定,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必須在法定使用年限內依直線法計算,對未經批準而采取加速折舊或直線法以外的其他折舊方法,納稅時需作稅前納稅調整。

三、稅務稽查與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銜接與思考

(一)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需要進一步協調。由于稅法的相對滯后,因新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而產生的某些差異亟待稅法予以協調和統一。例如,職工薪酬中的工資薪金部分,我國大部分企業采用計稅工資制,今年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國稅[2006]137號文件提高計稅工資標準至1600元,其實“工資薪金”屬于企業經營成本的一部分,沒有必要也不能長期搞計稅工資扣除標準,這對企業發展不利,也顯失公平。對于企業經營中所耗費的材料部分,從來就沒有“計稅材料”的概念。所以,稅法應該廢除計稅工資制,徹底實行全面扣除制度。

(二)新會計準則對稅收的影響也需要進一步研究。會計是稅收的基礎,新會計準則的變化必然對稅收有所反映和影響。尤其是站在稅務稽查的角度,新會計準則下的納稅技巧與納稅籌劃問題更應該引起稅務稽查的高度重視。

下面從幾個角度談談稅務稽查應注意的新會計準則下的納稅技巧:

1.會計政策選擇的稅收傾向。新會計準則規定了比原來更多的會計政策,企業在納稅時,應該考慮新準則中的會計政策對納稅的影響。企業很有可能選擇有益于納稅和節稅的會計政策及其政策組合,稅務稽查就應該把握此過程的切入點。

2.會計計量屬性影響稅收。新會計準則提出五種計量模式,即: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等多種計量屬性,實現了計量基礎的多元化。

計量屬性從兩方面影響稅收:其一,計量屬性影響流轉稅。公允價值的計量金額直接作為計繳流轉稅的稅基。其二,計量屬性影響所得稅。所得稅的計繳是以所得額為計稅基礎的,在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中,換出非貨幣性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部分應該確認為資產處置損益,影響并反映在所得稅方面。在新準則應用指南中規定:(1)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2)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3)換出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稅務稽查要注意的是此方面差異會引發的偷漏稅現象,對于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中損益處理,稅務稽查基于對納稅人發生非貨幣易的雙方均應視作視同銷售處理,按市場價格作銷售,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等。同時,按照換出資產的計稅收入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當期應納稅所得。

3.新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讓人耳目一新。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帶來了讓人耳目一新的變化,由原來的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二者選擇其一,改為國際通行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種所得稅處理方法的改變,無疑會對稅務稽查、納稅人申報納稅產生重大影響,稅務稽查更應關注納稅人在所得稅申報上采取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后進行的稅前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