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增值稅稅收政策范文
時間:2023-09-11 17:54:2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建筑業增值稅稅收政策,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建筑業 “營改增” 稅負變化
“營改增”改善了過去的稅務制度,幫助相關的建筑企業減少稅負,對于企業的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從2012年1月1日,我國實行交通運輸業稅務制度的改革開始, 到今年其他部分 “營改增”政策在全國開始實行并推廣開來,短短幾年時間里, 增值稅從最開始的部分行業推廣到大部分行業,從我國部分城市的試點推行開始向全方位的轉變,總結2012年以來的試點情況,實行“營改增”試點過程中, 試點的總體運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很多的試點運行平穩、試點推行的結果遠遠好于預期的目標,實行的效果越來越好。
一、建筑業營業稅政策
在我國,以前的建筑業主要是依據建筑營業額來征收營業稅的。建筑行業的營業額指的是納稅人進行應稅勞務的提供、無形資產的轉讓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以及價外費用,建筑業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一般說來, 納稅人進行的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營業額中包含了該建筑工程的原材料費用、設備花費及其它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這其中不包括提供的某些設備的款項。
二、營改增對建筑業稅負的影響
對于原來實行的營業稅政策來說,建筑業的“營改增”政策對于行業的組織架構影響很大,新的稅收政策對于納稅人的納稅地點做了新的規定,對相關的政策有了輕微的調整,營改增政策的實行可以有效的實現社會專業化分工,企業按照這個思路,應該在增值稅改革的大背景下對相關的組織架構進行適當的調整,取得良性的發展;對于業務上的模式來說,在原來的營業稅模式下,進行資質共享的業務方式還存在一些問題,對當前的業務模式調節有利于稅收政策調整和改變。
另外,降低稅負,可以有效的達到對建筑業進行營改增改革的目的,進行結構性減稅,產業結構的升級調整會得到極大的促進,幫助經濟快速的發展;增加稅負,行業的發展規模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約和阻礙,很多的企業為了降低稅負,會大幅度的縮小企業的規模,甚至進行企業的分割,對企業的發展造成了制約,并不利于企業的發展和壯大,不斷增加稅負,建筑產品也會隨之減少,上游產品的減少會對下游行業的發展造成一系列的影響,極大的影響建筑業的發展,這與營改增最初的目標是背道而馳的,因此,對建筑業增值稅“擴圍”前后稅負進行分析具有重大意義 。
總體來說,建筑行業涉及許多方面,中間關系著制造行業和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對建筑行業進行增值稅“擴圍”措施,會牽涉到一系列產業稅負的變化。一般的納稅人,這種情況下的稅負影響并不是很大,而按照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政策規定,按照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征方式進行征稅的稅率為11%,老項目可采取簡易計稅方式,稅率則為3%。就當前實施情況來看,總體稅負是有所減少的,這一點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三、建筑業營改增實施以來的現狀分析
自5月1日建筑業實行“營改增”的稅收政策以來,首先,繳稅范圍發生了一定程度的改變,營業稅原來的征稅范圍是我國境內轉讓的無形資產、提供應稅勞務、銷售不動產等取得的收入,現在改由國稅機關征收增值稅。增值稅除已經把交通運輸業以及少量的服務業納入了納稅的范疇外,建筑業、金融保險、房地產、生活服務業也都在今年納入了征稅范疇。其次,征稅機關業發生了相應的變化,此前都是地方稅務部門進行營業稅的征收,建筑業實行“營改增”的稅收政策后,則是國家稅務主管部門進行稅務的征納工作,建筑企業會向付款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對于征稅部門的嚴格化管理,嚴防偷稅漏稅事件發生有一定的遏制作用。最后,交稅地點發生了變化,由以前的營業稅直接在地稅繳納,變成了現在增值稅及附加稅種均在建筑勞務發生地預交,再回機構所在地匯算申報繳納。這種方式增加了企業的負擔,使得企業不得不增加項目財務人員,專門應付各地各項目開票交稅,辦理外經證,進項抵扣,匯算清繳等問題。因此希望稅務部門能夠在交稅環節盡量簡化征收方式與程序。
四、建筑業“營改增”應對對策
目前大力推行建筑業 “營改增”的稅收政策背景下,需要對目前的工作和管理機制進行管理,對于建筑行業的投標工作,投標環節以及合同的簽訂工作等過程,進行認真嚴格的審查,尤其是對于設備的采購和計價等環節,最后的結算工作和開票環節,需要企業進行嚴格的管理和把握,實行有效科學的管理方式,不斷在發展過程中減少營改增政策對企業的不利影響,從而減輕企業管理的風險,對于項目造價稅負的問題,應該及時納入增值稅的談判和投標的環節中,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對于供應商的選擇,應該進行嚴格的篩選,優先那些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供應商,可以增加購買材料稅額的抵扣金額,最大程度的保證建筑行業企業的利潤;企業應該及時的進行相關人員培訓工作,對于增值稅稅務籌劃知識的學習是極其必要的,積極的貫徹推行企業的營改增制度,將潛在的危險降低到最小,有效的促進建筑企業的發展。
五、結束語
本文通過建筑業增值稅的稅負變化分析,對于建筑行業的影響進行簡單闡述,指出了建筑行業實行營改增的稅收政策對于企業發展起到的重要促進作用,并提出在今后的發展中,對于目前的征收方式不完善和建筑企業的營改增普遍存在問題,提出了具體的應對辦法。
參考文獻:
篇2
關鍵詞:建筑企業 稅收 營改增 對策
一、營業稅與增值稅概述
在我國營業稅是以境內提供應稅勞務收入營業額、銷售不動產所得、無形資產轉讓收入作為計稅依據的一種稅。營業稅征稅范圍廣、稅源較為普遍,以營業額為計稅依據方便簡單,而且營業稅是價內稅,是由銷售方承擔,稅負不容易轉嫁。營業稅設有多個稅目,均以比例稅率為標準,不同行業采用其各自稅率,稅率按3%至20%來確定。增值稅是一種流轉稅,是對提供勞務、銷售貨物等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的一種稅,屬于價外稅,由消費者承擔,只有在“增值”的情況下才征稅。實際中,由于計算增值價值或附加值具有一定難度,因此我國采用稅款抵扣法來計算,即由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的差額來確定增值稅應交稅額。從兩者的基本含義看,采用增值稅有完善現有稅制,避免重復征稅,進而降低企業稅收負擔。
二、建筑業營改增的背景及意義
目前,我國施工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和營業稅并存的雙稅制度,在企業實際的經濟活動中,在生產和銷售環節,征收增值稅和征收營業稅是同時進行的。這樣不僅使我國的增值稅抵扣鏈條不夠完整,造成一些增值稅的稅負無法得到抵扣,還會增加企業的整體稅負,形成稅負不均衡。針對這種現象,我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2011年11月《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營改增”這個試點方案的是我國進行結構性減稅的重要舉措,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促進我國整體產業結構調整,減少企業整體稅負,降低企業成本,有效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營改增”的試點方案也能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稅負環境,為企業提供更加合理和公平的市場經濟環境,并為企業提供更多的發展空間和機會。雖然的方案中,建筑行業還尚未在試點的范圍中,但是方案中卻明確了我國建筑業適用增值稅率為11%。因此,不久的將來建筑企業也會被納入“營改增”的征收范圍內。因而,對于我國的建筑行業而言,應盡早分析研究“營改增”給企業帶來的各種影響,制定并采取相應措施對待“營改增”所帶來的沖擊,減少企業相應的納稅風險。
三、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的影響分析
(一)建筑企業營改增對稅負的影響
建筑企業營改增,可以有效避免重復納稅,使企業實現結構性減稅的目標。
“營改增”前建筑企業涉及多項稅收:在采購環節要繳納增值稅進項稅,在各個流通環節中,只要存在營業收入就必須繳納營業稅,而工程結束后還需繳納相關營業稅,這必然會加重企業稅收負擔。而“營改增”后,企業改繳增值稅,解決了建筑企業分包過程中的重復納稅問題。企業為提高投標的中標率,往往采用先聯合投標,待中標后再分包工程的方式,這種做法一定程度上增強了企業的投標競爭力,但此方法下招標單位并不會與各分包企業簽訂單獨的施工合同,導致施工企業出現重復納稅,而營改增后可由銷項稅抵扣進項稅,從而降低企業稅收負擔,規范納稅環節。
(二)營改增對會計核算及合同預算產生的影響
建筑企業按原稅收政策計提營業稅時,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等科目;實際繳納稅款時,則在“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科目的借方反映。營改增后,會計核算科目發生較大變化,就一般納稅人而言,其“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科目相應地增設九個明細專欄,以便更加合理地計算增值稅,對賬務處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對于企業合同預算,原來編制投標預算時,只需考慮耗用的材料費、人工費、機械費及相關直接費用,在其基礎上加上相應稅費來確定投標價格。而營改增后,投標價格需考慮增值稅的影響,哪些成本可以抵扣,哪些不可抵扣,若能抵扣稅率應為多少等,這些在預算前都應明確,而且需要企業各部門的相互配合。
(三)營改增對建筑企業財務報表產生的影響
首先,營改增后固定資產原值入賬金額與累計折舊都相應減少,而剔除應交營業稅后,其期末余額隨之減少。表面上看,企業的資產、負債短期會減少,但實際上流動資產和負債的比例卻有所提升。長遠來看,隨著建筑企業資產規模的擴大、利潤的增加,其資產和負債總額均會提升。其次,改征增值稅后,建筑企業將不再負擔營業稅金及附加,必然會減少相關的成本費用,增加企業利潤。長期看,營改增能夠減少企業納稅成本,減輕稅收負擔,為企業擴大經營規模提供資金保障。最后,營改增對企業現金流量表也會產生影響。為滿足生產經營需要,建筑企業需要購入大型施工設備等,相應的會產生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在現金流量表上表現為投資現金流出,但與繳納營業稅相比,現金流出明顯減少。
(四)營改增對企業納稅籌劃的影響
從進項稅方面看,營改增后要求建筑企業在采購原材料等物資時,盡量選擇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應商,不能為了節約成本,降低采購價格而不索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要求企業盡可能足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提高進項稅抵扣額度,降低稅負。從甲供材料方面看,由于存在建筑單位直接購買大宗材料的情況,供應商將直接給甲方開具發票,而施工企業無法取得相應的進項稅發票。營改增后,存在甲供材料時,應簽訂供應商、甲方、總包單位三方協議,供應商先向總包方提供進項稅專用發票,總包方再給甲方開具同樣金額的專用發票,作為工程款的一部分,這種結算方式能夠有效避免重復計稅,大大降低企業稅負。
四、建筑企業應對營改增的對策
(一)積極學習試點行業的管理經驗,響應國家稅收政策
目前,我國建筑企業推行“營改增”勢在必行,建筑行業管理者應總結試點地區、試點行業推行“營改增”的經驗,并結合建筑行業自身特點,形成一套適合于我國建筑行業的“營改增”方案。同時,建筑行業管理者應密切關注國家稅收政策的動態變化,及時調整企業自身的經營戰略,強化本企業員工對“營改增”的認識,尤其是強化本企業財務管理人員對“營改增”認識,使員工提前、充分了解“營改增”方案對本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以此來不斷提高企業員工面對“營改增”時的應變能力和處理問題能力,確保建筑企業整體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
(二)充分做好建筑企業納稅籌劃工作
“營改增”的實施,給建筑企業帶來了較為廣闊的空間,面對這樣的機遇,建筑企業應當選好納稅籌劃的切入點,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出正確、合理的納稅籌劃流程,并按照國家稅收制度,制定出完整、對企業有利的納稅籌劃方案,同時,要運用合理的方法或步驟進行納稅籌劃,以此不斷降低企業的整體稅負,促使建筑企業協調發展。建筑行業要及時做好增值稅進項稅與增值稅銷項稅的納稅籌劃工作,例如,通過購買必要的施工設備來取得增值稅進項稅專用發票。此外,還要充分利用增值稅相關的納稅優惠政策,來進行相應的稅收安排,如對于一些再生資源等環保材料,要根據國家免征增值稅的相關通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從而實現減輕稅負壓力的目標。
(三)加強建筑企業內部控制管理
一方面建筑企業應制定并完善發票管理制度,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制定嚴格的、合規、合理的增值稅抵扣規定,加強對發票的管理,規定好什么時間開票,開什么類型的票據,各種類型發票的收取時點等。同時,要嚴格審核增值稅專用發票,確保專用發票的真實性。建筑企業還應建立一套統一、完整、詳盡的納稅申報流程,使納稅能夠嚴格按照相應流程進行申報,提高建筑企業納稅效率。另一方面,建筑企業要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及其采購制度。在合同管理中要明確職能職責,規范相關的交易合同文本,尤其是要做到,以建筑企業自己的名稱與對方簽訂合同時,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名稱也必須對應一致。簽訂合同時,要嚴格按照建筑企業的規章制度來執行,確保各部門有章必循。
(四)轉變經營方式,優化企業現金流管理
對建筑企業而言,“營改增”既帶來了機遇,同時也帶來了挑戰。面對這些新的變化,建筑企業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在行動上應積極應對,及時轉變自身粗放型的經營方式,在“營改增”的試點過程中,逐步有序地推進,避免“營改增”給企業自身帶來重大的沖擊。要做好全面預算管理,不斷降低建筑企業成本,提高企業資金周轉能力,優化企業現金流管理。要不斷提升建筑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通過會計專業技能培訓和稅法培訓,使財務人員對“營改增”有較為深刻的認識,進行納稅申報時嚴格按照稅法相關規定執行,降低企業涉稅風險。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要重視企業現金流管理,在加快企業現金流轉的同時,提高現金的凈流入,為企業的長期發展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王德榮.淺析營改增對建筑企業財務的影響與措施[J].企業研究,2013
篇3
【關鍵詞】營改增;建筑企業;納稅研究
建筑行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根據相關的調查報告顯示,2016年建筑行業的總產值己接近18萬億人民幣,其解決的就業人數高達5000萬左右,在GDP中占有不小的比重。自2016年5月1日正式實施新稅制以來,很多建筑企業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困難,由此可見,對這一行業的稅收制度進行研究,制定完善的建筑行業自身發展機制,尋找出促進建筑企業發展的相關征稅途徑,對這一行業的穩定發展有著重大的意義。
一、建筑企業“營改增”的必要性分析
(一)可有效避免重復征稅
很長一段發展時間內,建筑企業開展營業稅征收活動,需要以營業額為計稅依據,完成相應機制建設。整個過程中,在機械設備材料采購過程中,很可能導致自身需要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出現重復納稅問題。從實際發展狀況來看,建筑企業自身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范疇,其在進行材料設備選擇過程中,無法扣除進項稅額,但同一商品或勞務很可能在流通過程中需要同時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不可否認,建筑工程成本體系內,超過60%以上的成本均被增值稅所占據,其也是導致企業承擔巨大納稅壓力的主要原因。國家在實施營改增政策后,建筑企業不再征收營業稅,只對增值額征稅,建筑行業所存在的重復征稅問題可以得到解決。其不僅有助于幫助企業控制生產成本,同時業務可持續發展目標實現創造良好基礎條件[1]。
(二)有利于固定資產更新改造
從實際發展狀況來看,建筑企業自身帶有顯著的勞動密集型產業特征,很長一段發展時間內,其在進行機械設備采購過程中,不能進行稅額抵扣。所以,大部分建筑企業不會考慮引進先進設備,相關因素勢必對資源有效利用率造成不良影響。對于建筑企業而言,在營改增政策實施后,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其能夠調動企業采購先進機械設備的積極性,進而將人工成本控制在最低范圍內,確保產業結構得到優化。在不影響產品質量前提下,持續進行技術創新,有助于全面提高企業轉型發展目標。
(三)有利于推動稅制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
“營改增”是稅收制度改革的主要工作內容之一,整個發展過程中,政府必須充分發揮自身所具備的宏觀經濟調控作用。“營改增”在建筑企業推進實施非常關鍵,在改革政策作用下,全面推進建筑工程行業快速發展,以調動經濟增長為核心,不斷對產業結構進行調整,共同為滿足經濟結構優化發展需求創造良好條件。
二、“營改增”背景下建筑企業納稅的影響
(一)對企業稅務管理成本和風險的影響
建筑施工單位項目遍及全國各個城市,所以,建筑施工材料的地域分布性特征也非常明顯,對材料種類復雜、需求量巨大,因此對采購發票有很大的需求。實施營改增政策,以專用發票為核心,開展發票核對、檢驗、整理等活動,并在公司規定時間內完成相應抵扣活動,因此,企業相關稅務工作人員往往需要擁有較高綜合素質發展水平,整個過程中,稅務管理成本壓力也會大幅度提升。
(二)對于企業稅負的影響
從“營改增”政策的實際發展狀況來看,其的確可以在重復征稅問題解決過程中充分發揮積極作用,幫助企業緩解相應稅收壓力。從理論上進行分析,增值稅征稅對象是商品流通過程中新增值的部分,對于建筑企業而言,能合理取得足額的可抵扣進項稅是實現相關稅收籌劃目標的關鍵[2]。
(三)對會計核算科目和納稅申報的影響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在進行增值稅繳納過程中,傳統會計核算科目已經發生巨大改變,整個過程中必須增加“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和“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兩個二級賬戶[3],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下還要設九個明細賬戶,而且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科目中要進行項目劃分,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按照不同的稅率也進行了劃分。不同機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項目先在項目所在地進行相應稅務申報操作后,再回到機構所在地完成申報開票,并開展預繳稅款臺賬登記操作。整個過程中,不僅增加了稅務申報的難度,同時也使建筑業財務工作人員承擔更大工作壓力。
三、“營改增”背景下建筑企業納稅對策
(一)充分利用稅收政策,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
應隨時關注營改增政策的最新動態,確保企業稅務籌劃工作可以合理開展。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正式頒布后不久,許多政策和制度解釋還需要不斷完善,隨后新的政策調整和規范陸續公布,需要加強與稅務機關的良好溝通和配合。
(二)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防范發票舞弊風險
相對比較而言,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及管理力度明顯強于營業稅發票管理力度。所以,在實施“營改增”政策后,財務管理部門需要對發票使用工作流程予以高度關注。結合企業實際發展狀況,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為基礎,確保企業制定的《增值稅發票使用辦法》滿足實際發展要求,并嚴格遵循規定執行。關于增值稅發票使用時,要記錄發票使用狀態,并定期或不定期自查和抽檢已經開具和保存的發票,防范發票舞弊行為的發生。與此同時,應加強公司管理人員法律意識的全面提升,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針對企業違反發票管理規范的行為,稅務機關視情節嚴重程度,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事物。
(三)加強會計人員業務培訓,提高其業務處理能力
“營改增”政策實施后,企業財務管理人員自身承擔巨大壓力,整個過程中,財務核算工作開展自身承擔較大工作壓力。相關活動開展對于建筑業財務工作人員而言,工作難度系數有了顯著增長。因此,應針對增值稅的應納稅額計算、進項稅額抵扣、視同銷售及發票管理等諸多問題,開展業務能力的培訓。
篇4
(一)營業稅改增值稅會對建筑企業收入產生影響。
在把營業稅改成增值稅以后,建筑企業財務核算收入是不含增值稅的工程造價。增值稅具有稅負轉嫁性的性質,可以通過一定的方式來把企業稅收負擔從銷售企業轉嫁給購買方。所以,在分析建筑企業稅收的時候,一般都是考慮沒有辦法進行轉嫁的情況,可以在營業稅改成增值稅政策變化前后,比較建筑企業的成本、收入、稅金以及利潤的變化。分離價稅的基本公式:不含稅的價格=含稅價格/(1+增值稅稅率);影響收入的比=1-不含稅的價格與含稅價格之比=[1-1(/1+增值稅稅率)]×100%。從上述公式可發現,當建筑企業預留稅率是11%的時候,不含稅的收入=含稅收入/1.11,所以,在實施稅收政策改革以后,建筑企業降低了9.9%的收入。
(二)營業稅改增值稅會對建筑企業成本造成影響。
在實施營業稅改為增值稅以后,需要分開計算稅收和價格。原來價稅合計的成本中,一部分歸入到進項稅額,一部分歸入到生產成本。外購成本這一部分成本,與原征收營業稅的時候相比,成本有所降低。但存在不符合進項稅額抵扣條件的進項稅額,不能在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情況下,營業稅改增值稅后,使得建筑成本增加。
(三)營業稅改增值稅會對建筑企業現金流造成影響。
現階段。實行營業稅改增值稅后,增值稅計稅方式是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當期應納的增值稅款取決于,當期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多少,與實現的工程結算收入不同步,各期繳納的稅金不均衡。因此,營業稅改增值稅后,呈現對企業現金流出不均衡性特點。
(四)營業稅改增值稅會對建筑企業投標造成影響。
在實施營業稅改增值稅以后,表明《建筑工程基礎定額與預算》中有關稅收的條例也會出現一定的變化。從建設單位來說,因為需要重新調整工程招投標的預算,會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工程的招投標以及相關要求和規范,增加招投標工作難度。
二、建筑企業的解決對策
(一)進行納稅籌劃。
對于大宗的建筑材料、混凝土等外購業務,盡量選用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采購,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減少增值稅稅負。對于工程項目零星材料的采購,建議采用企業總部或企業集團集中采購,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再由各工程項目零星領用。建筑用大型設備采購,營業稅改增值稅前,盡量減少采購或選擇租賃,待營業稅改增值稅后,再行采購,其進項稅額可進行抵扣,達到節稅效果。在建筑業人工費成本的籌劃上,適當選擇勞務分包要求分包人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因此,在經濟業務籌劃過程中,盡量選擇最大限度增加合法有效的進項稅額抵扣的經濟業務流程,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增加企業的經濟效益。
(二)夯實財務管理基礎。
在國家實施營業稅改增值稅政策以后,想要改變建筑企業的固有模式,需要充分發揮企業的特點和管理優勢,提高品牌效應,夯實財務管理基礎。對于建筑企業的財務會計、工程預結算系統以及成本管理進行合理評估,確保財務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
(三)優化建筑企業現金流管理。
在實施營業稅改增值稅政策之后,企業現金流呈現的不均衡性特點和稅收負擔增加帶來的影響,合理安排建筑材料采購業務,以及與建設單位結算工程款業務。統籌管理各分公司或跨區域工程項目增值稅業務,做到增值稅稅款繳納的均衡繳庫。由于增值稅與取得收入上的不同步,要做好未來應繳納增值稅預測工作,合理組織資金,確保增值稅按時足額繳庫。及時根據增值稅對企業現金流的影響,不斷優化建筑企業的現金流管理。
(四)做好建筑企業人才培養工作。
由于稅收政策不斷地改革完善,在實施營業稅改增值稅以后,對于企業財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建筑企業應該適當的進行不定期或者定期的對財務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一定的專業知識培訓,從而提高建筑企業財務人員及相關人員的素質。此外,還應該不斷引進高素質人才,在選拔人才的依據上,要把財務稅收法律知識和專業理論知識作為考點,建立優秀的納稅籌劃團隊。
三、結束語
篇5
作者認為,建筑企業之所以在稅改中受到的沖擊較大,既有當時稅收政策不完善的原因,也有行業自身管理不規范的原因。故作者從三個維度構建了建筑企業增值稅管理新思維,即價稅分離理念、空間管理觀念和時間管理觀念。
第一,切實貫徹“價稅分離”理念。也就是說,在全業務流程管理中均需考慮增值稅的價外稅特性,自覺把增值稅作為企業決策的重要因素之一。從普遍意義上講,價稅分離的對象是“損益”,即包括收益和費用的兩大方面,其中的費用概念是廣義的,既包括會計上的成本和期間費用,也包括尚未轉化為成本費用的購進資產。價稅分離對企業管理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在投標管理上,務必在投標階段就高度重視增值稅的因素。建筑企業應該認真研判業主的招標文件,結合所在省份的計價規則和本企業的實際,根據價稅分離的原則,選擇適當的計稅方法進行報價,確保稅金的足額計取;在招標管理上,招標工作是建筑企業生產要素配置的關鍵環節,是建筑企業作為招標方對分包商、供應商的選擇,核心的問題是在滿足生產所需的前提下,如何最大程度地降低建筑企業的采購成本;在會計核算上,價稅分離對會計核算的影響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四類事項,一是如何反映收入側現實的納稅義務和未來的納稅義務,二是如何反映成本側現實的抵扣權利和未來的抵扣權利。
第二,把增值稅管理的空間由單一企業拓展至整個價值鏈條。也就是說,增值稅的管理既需要考慮本企業的稅收政策,也需要關注上游納稅人和下游納稅人的稅收政策。站在建筑企業的角度,材料設備供應商、建筑分包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共同構成了建筑企業的上游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其他建設單位構成了建筑企業的下游企業;它們與建筑企業一道構成了建筑企業的增值稅價值鏈。內部增值稅價值鏈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如何正確處理增值稅的納稅主體與建筑企業商家的分級管理體制之間的關系。
第三,樹立時間管理觀念,重視增值稅的時間管理。科學把控與增值稅相關的各個時間節點,通過合理規劃涉稅的各個時間點,向時間要稅收利益。建筑企業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會對銷項稅額以及預繳稅款產生直接影響,納稅義務發生了,就需要確認銷項稅額,涉及跨地級行政區施工的,還要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及其附加。觸發建筑企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因素有四個,即收工程款、開具發票、書面合同約定和工程竣工。其中,工程收款對建筑企業而言,越早越好,而工程竣工則屬于重要履約目標,因此,這兩個因素均不存在管理和規劃的空間。
一直以來,建筑業普遍存在企業競爭白熱化、毛利率較低的問題,而“營改增”的實施又使建筑企業面臨一定的稅務風險和管理問題。為規避稅務風險,建筑企業應做到:
第一,構建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模式。建筑企業應結合自身管理特點和稅務風險點,沿著“防患于未然、提質增效、節約成本”的思路,構建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模式。在風險識別上,應重視信息化管理,當企業在內部環境或經營環節出現稅務風險點時,企業管理人員可以快速接到預警,對風險來源進行識別;在風險分析上,企業要判斷出風險點出現在內部環境、經營環節、還是投資過程,在此基礎上全面調取涉稅風險點相關信息,為風險應對提供有力保障;在風險應對上,企業總部需要根據風險點整體信息制定應對策略,對相關項目部提出原則性建議,也可以將風險點告知到項目部,要求引發風險的對應層級進行針對性應對;在風險監督上,應將風險監督貫穿于整個管理流程,以保障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模式的長效運作。
第二,強化企業內部環境稅務管理。首先要進行業務模式調整及組織結構優化,自管工程項目,調整好合同、發票、資金的關系,理順各業務主體的增值稅抵扣鏈條,從而避免現有業務模式的稅務風險。針對分公司代管的項目,企業必須結合自身特點,在“改變項目部財務數據的歸集主體”和“變分公司為內部管理部門”兩個方案中進行選擇,前者的優勢在于調整幅度小,僅需改變會計報表和歸集主體的匯總路徑,缺點在于分公司產生的進項稅不能完全抵扣,后者的優勢是從源頭上解決了納稅主體和核算主體不一的問題,不會進行獨立核算,缺點是注銷分公司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難度大。其次是發票管理,必須遵循合法合規、分級管理、風險可控原則。再次是合同管理,在合同簽訂上,建筑企業應仔細審核對方資質、納稅資格,對客戶信息進行歸檔,并確定合同模版,簽訂時應明確稅款承擔方、適用稅率等條款;在合同執行上,要派專人監督,避免實物流、資金流、發票流、合同流的不一致。
篇6
一、營改增稅制改革對建筑企業產生的影響
(一)建筑企業實際稅負可能增加
建筑企業實行營改增后,按財稅〔2011〕110號文的規定增值稅率為11%,根據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的銷售額(不含稅收入)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扣除取得商品或勞務時支付的增值稅款,即進項稅額,如有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還必須從進項稅額中轉出,計算公式為:應納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按照以上計算方法,建筑企業的銷項稅額比較容易計算,但進項稅額的取得比較困難。
根據建筑企業的施工特點,建筑成本中材料費用約占55%左右,人工費約占30%左右。其中材料費用中鋼材混凝土等這些材料的發票較容易取得,鋼材的增值稅率為17%,可以作為進項稅抵扣,混凝土目前是按簡易辦法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可抵扣的進項稅率為3%,這樣混凝土的進項稅額就比較低。另外磚瓦、黃沙、石子等地方材料及零星五金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較難取得,這些材料供應單位一般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都是小規模納稅人,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材料進項稅額無法正常抵扣,如果讓這些單位到稅務部門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材料的價格就要相應的上漲,建筑企業的成本就會增加。
建筑企業原先實行營業稅時,勞務人工費交納的營業稅可以用來抵扣總包發票應交納的營業稅,實行差額交稅,這樣事實上不存在重復交稅的問題。人工費成本約占施工成本的30%左右,而實增值稅后,建筑勞務公司增值稅如何交納和抵扣還沒不能確定。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的銷項稅率為11%,而相應的進項稅額較少,導致實際稅負比率有可能比原來3%的營業稅率有所增加。
(二)對建筑企業聯營合作項目的影響
當前,在施工企業內部,聯營合作項目很多,合作方大部分不是正規企業,且部分合作方是自然人,沒有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會計核算不健全,采購的材料機械設備等沒有正規的發票,這些合作單位也沒有索取發票的意識。在實行營業稅時,不存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只按照3%比率交納營業稅。但是在實行增值稅的情況下,聯營合作單位在采購、租賃、分包等環節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將導致進項稅額較少,可抵扣的進項稅少,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就多,實際稅負就高,將使總合作聯營方無利可圖,使這種合作方式無法繼續開展合作下去。
(三)會計核算管理工作的難度加大
建筑企業與傳統的生產企業的生產模式不同,施工地點分散,材料采購地域也分散,各個項目部都有各自的材料采購部門,材料采購時都要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且發票必須有專人收集整理匯總,一般納稅人需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專用發票認證,并在認證當月抵扣,未認證或認證未通過的,不得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對一般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時,要同時對當月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信息送到稅務局進行抄稅。建筑企業財務部門需要匯總統計各項目部的進項稅額、銷項稅額,統籌考慮當月的應納增值稅額,不同于以往實行營業稅時,直接根據工程結算金額計算營業稅,計算方式比較簡單,實行增值稅后,計算應交增值稅變得比以往更加復雜。以上工作,都將對加大會計核算工作量,增加會計核算的難度,建筑企業必須對此引起重視。
二、建筑企業的應對措施
(一)企業應及時了解并利用稅收政策
面對有可能增加的稅收負擔,建筑企業應及時了解并利用稅收政策,在稅收政策允許范圍內合理避稅,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程中因新老稅制轉換而增加稅負的試點企業,可在規定時間內向屬地主管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財政扶持資金財政補貼。這方面的財政扶持資金財政補貼政策需及時關注,多與稅務部門溝通,提供詳細的納稅數據,計算出實際稅負,盡早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以及時回籠資金,降低稅負。同時稅務部門還將會出臺一些營改增的銜接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建筑企業需要密切關注這些稅收政策,及時充分地利用好這些政策,合理降低企業稅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建筑企業可以利用固定資產進項稅可以抵扣的政策,加大機械設備的投入,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合理降低企業的稅負。
(二)加強企業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考慮到建筑企業實行增值稅,財務核算的工作量的加大,企業應對財務人員的配置進行合理安排,增加增值稅發票開具、進項稅認證、抄稅、增值稅申報方面的財務人員的配備。建筑企業在選擇材料供應商、租賃單位、合作單位時,應首選一般納稅人單位,在合同條款中明確注明要求對方單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或者更換供應單位或者要求降價。實行增值稅后,發票入賬的及時性要求更高,企業財務人員應加大力度催促供應單位及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不能及時開具發票的單位,要有應對的措施,在發票到達材料部門后應及時傳遞到財務部門認證入賬。
建筑業實行營改增后,必將促使企業改變很多生產經營模式,必將影響到企業的各相關部門,這就要求企業針對營改增加強研究,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才能適應企業的發展。
(三)參加增值稅方面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
建筑企業的主稅種一直以來都是營業稅,營業稅是價內稅,很多財務人員對營業稅比較熟悉,但對增值稅比較陌生。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的會計核算模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建筑企業應盡早組織財務人員進行業務學習,多參加增值稅方面的業務培訓,多與稅務部門溝通,不斷提高財務人員的業務素質。企業財務人員應加強營改增的業務宣傳,使各部門對增值稅的相關要求能有一個全面的認識,使營改增工作能順利展開。
三、小結
“營改增”使建筑企業的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經營方式等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建筑企業只有提前籌劃,才能在營改增真正到來時能從容應對,以營改增為契機促進企業更好的發展壯大。
篇7
關鍵詞:稅改;水利工程施工及養護企業;稅負;不降反增
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我國建筑業一直執行征收營業稅的政策。直到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全面推行“營改增”,自此,我國結束了長達二十多年的營業稅與增值稅分立并行的稅收體制,保證了全行業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形成了全行業只對增值部分征稅的新局面。避免了征收營業稅時期,流通環節越多征稅越多的重復征稅現象。但在全面推開“營改增”的過程中,由于建筑業日常經營的特點,特別是水利工程施工及養護企業(一般納稅人),“營改增”后,該類企業的稅負不降反增。本文以H公司為例,主要對“營改增”前后企業稅負的變化及影響因素做一分析。
一、稅改后影響H公司稅負不降反增現象的成因分析
H公司是以水利工程的施工、維修、養護以及園林綠化為主業的一般納稅人,屬于建筑業范疇。“營改增”之前,適用3%的營業稅稅率。“營改增”之后,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之所以“營改增”之后,稅率提高了8個百分點,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可以抵扣的進項稅歸入其中。如果只從增值稅進項稅可以抵扣這個方面來說企業稅負是增加了還是降低了,很難準確衡量。表面上是只對企業增值的部分征收增值稅,實際上要考慮的是企業支付出去的部分有多少能拿回來可以抵扣進項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企業存在大量的拿不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支出,實際上企業的稅負是增加的。因此,在“營改增”實施兩年之后,為完善增值稅制度,2018年5月1日起執行新的增值稅稅率,建筑業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原適用11%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0%。10%的新稅率實施不到一年的情況下,國家為推進增值稅實質性減稅,2019年4月1日起又將建筑業一般納稅人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從這一系列的調整來看,自從“營改增”以來,建筑業一般納稅人的稅負相對來說是增加的。下面就以H公司2015年到2020年的稅負做一分析,具體來闡述一下“營改增”后對水利工程施工及養護企業稅負的影響。
(一)稅率過高,進項太少上表中,由于H公司自2016年5月1日起實行“營改增”政策,因此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這個期間還實行的營業稅稅制,在此期間H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為6萬元,營業稅為0.18萬元。由于在此期間的主營業務收入及營業稅額,相對數額較小,故將0.18萬元的營業稅也視同當年的增值稅納入全年的銷項稅額里。H公司2016年至2018年期間還兼營房屋及場地的租賃業務,此業務與建筑業業務分開單獨進行會計核算,適用5%的征收率,上表2016至2018年銷售收入及銷項稅數據含租賃業務收入,由于租賃業務收入相對較少,征收率也低,故上表收入及銷項稅不剔除該數據。從上表中數據顯示,雖然國家兩次降低建筑業稅率,但實際上應納增值稅額占收入比還是在8%左右,遠遠高于建筑業執行營業稅時期3%的營業稅率。由此來看,H公司稅負不降反增的主要原因是增值稅稅率百分點定的過高,另一方面是因為H公司能拿到手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太少。作為以養護水利工程設施為主的H公司,其大量的成本組成部分是人力成本。眾所周知,人力成本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普通發票是不能抵扣進項稅的。因此,對于人力成本投入比例較大的企業,進項稅額遠遠低于銷項稅額,這就造成了企業稅負居高不下的結果。
(二)取得專用發票難度大除了以上兩個方面,還有一個導致稅改后H公司稅負不降反增的因素,即取得專用發票的難度大。與H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公司不僅有一般納稅人,還有許多小規模納稅人,一般情況下,只要符合條件,從一般納稅人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對容易,但要從小規模納稅人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難度就比較大了,一方面小規模納稅人不具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大部分小規模納稅人不愿意為了一兩張票據專門跑一趟稅務機關,另一方面H公司的業務經辦人員也不愿意為了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對方公司過多交涉,業務人員認為只要自己把業務辦理完成拿回來正規的發票,他的任務就完成了,至于是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他不關心,財務人員又不能以該發票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為由不予報銷。這就造成了進項稅又減少一部分。
(三)稅務政策掌握不到位還有一個原因,雖然不是建筑業一般納稅人稅負不降反增的主要原因,但也會影響到稅負。作為企業的業務經辦人員或財務人員對稅務政策學習不深刻,掌握不到位導致的稅負不降反增,比如認為只有一般納稅人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小規模納稅人有業務往來就以為對方只能開具普通發票,不了解小規模納稅人雖然自己不具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卻可以通過稅務機關代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有不了解增值稅專用發票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必須進行認證并抵扣的規定,有的業務人員因為種種原因持有發票但遲遲不去報銷,造成超過抵扣時限而不自知。還有對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不甚了解,比如之前只要符合條件,企業可以由小規模納稅人變為一般納稅人,卻不能由一般納稅人變為小規模納稅人,而現在只要條件符合,這種身份選擇變成了雙向的,企業身份不一樣直接影響的就是稅率。這些情況雖然不是影響企業稅負的必然因素,但如果稅收政策掌握不準,還是會引起企業稅負的變化。
二、稅改后對H公司稅負不降反增現象的對策建議
(一)從政策制定層面出發1.為主要以人工成本作為中間投入的行業制定相關政策。當今社會,除了建筑業這種傳統行業人力成本投入大以外,各行各業以服務為主業的企業也很多,這類企業的成本大部分都是人工成本,人工成本不能抵稅,導致稅改后企業稅負增加。國家可以考慮對人工成本占比較大的企業,按扣除人力成本以外的成本與總成本的比例計算出同比例的銷售收入,該部分銷售收入的銷項稅可與進項稅直接抵扣,差額作為應繳增值稅的一部分。剩余部分的銷售收入與人工成本之間的差額按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作為應繳增值稅的另一部分。這就將“對增值部分征稅”實現了從理論到實際的真正轉變,也最大程度的降低了企業稅負。諸如此類中間投入主要是人工成本的企業要想做大做強,勢必會向一般納稅人發展,但成為了一般納稅人,稅率高了很多,但可抵扣的進項卻還是之前的水平,導致企業稅負增加。反之,企業為了享受較低的簡易征稅方法計稅,就只能受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所限艱難發展。作為一般納稅人也不愿意和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業務往來,小規模納稅人自己不具備開具專票的能力,即便能提供專票,稅點也比一般納稅人的低,因此限制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發展。只有全行業的人工成本支出也能抵稅了,政策制定的初衷“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才能實現。2.為稅改前購置的固定資產抵稅問題制定相關政策。企業在營改增之前購置的固定資產,在稅改前政策不允許抵稅,稅改后企業購入固定資產是可以抵扣進項稅的。然而稅改后不是一切都從零開始,而是在原來經營的基礎上繼續經營。稅改前購買的固定資產仍然在為企業服務,卻不能抵扣進項稅,企業也不能僅僅為了可以抵扣進項稅而重新購買固定資產。建議稅改前購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尚可使用年限與使用壽命的比例計算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如此一來既可以減輕企業稅負,又符合國家的稅收政策,既合情又合理。
(二)從企業層面出發1.企業財務人員要加強學習作為企業的財務人員一定要加強學習,對各項稅務政策務必要做到心里有數,按照規定做好相應的數據收集、財務核算、資料備案等基礎工作。比如,企業存在兩種或以上征收不同稅率的業務,財務核算時一定要分別核算,如果未分別核算,按稅法規定適用從高稅率。同時也要做好對企業內部其他管理人員相關稅收法規的培訓工作,比如普通發票與專用發票的區別、如何從小規模納稅人處索取專用發票、專用發票的認證期限、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處罰等等。2.企業負責人要提高認識作為企業的負責人一定要認識到稅務風險與企業的每一名員工都有息息相關,防范稅務風險是每一名員工的義務,而不僅僅是財務人員一個人的事。只有企業負責人認識到這一點,企業自上而下才能形成合力實現稅負減少,收益最大化的目的。3.企業發生經濟業務要考慮全面從企業簽訂合同到遴選供應商,整個過程中都要考慮到增值稅的問題,稅改前合同金額就是收入,稅改后合同金額是含稅收入,如果還按稅改前的金額簽訂合同,以H公司為例,收入相比之前是減少的,合同金額要不要提高,主要取決于客戶的接受程度。銷項稅這一部分沒有彈性,只要開具發票,銷項稅額的多少就已成定局,決定企業增值稅繳納的多與少主要取決于進項稅的多少,所以選擇供應商時一定要選擇能提供專用發票的企業進行合作,作為企業的業務經辦人也一定要明白這一點,只要發生經濟業務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必須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報銷憑證,不能因為自己的原因導致企業受到不必要的經濟損失。4.企業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制度企業應該從管理層面出發制定相關的增值稅管理實施細則。首先讓企業里的每一名員工對什么是一般納稅人,什么是小規模納稅人,什么是增值稅,增值稅是怎么征收的有個初步的了解以及如何從小規模納稅人處索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等。以制度的形式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經濟業務時,從簽訂合同、遴選供應商及其他合作企業、購入貨物或應稅勞務等,原則上都應選擇一般納稅人;明確規定對于應取得而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財務部門不予受理。只有這些規定在企業里以制度的形式推行開來,作為員工才能從根本上改變之前對增值稅應稅業務的狹隘觀念,進而從源頭開始為切實減輕企業稅負打好基礎。
篇8
【關鍵詞】營改增 建筑業 稅負影響 應對策略
對于國民經濟而言,建筑業是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對于我國經濟發展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建筑業和其他行業存在一定的區別,其中間環節比較多,將其納入到“營改增”范圍中去,會給很多行業造成很大的影響,所以必須研究“營改增”對建筑行業造成的影響。
一、對于建筑業而言,“營改增”對其造成的影響
(一)給試點企業的稅負造成的影響
建筑企業營業稅適用稅率是百分之三,但是,增值稅的稅率卻達到了百分之十一,提升是比較大的,這也是直接導致試點企業稅負增加的一個重要原因。所以試點企業必須努力的獲得增值稅的專用發票,那樣能夠抵扣進項稅,從而降低企業的稅負。
(二)給企業財務指標造成一定的影響
增值稅本身便屬于一種價外稅,營業稅則是價內稅,“營改增”不但會影響試點企業的成本和收入,還會影響其現金流量和實際的資產。實行“營改增”之后,價稅分離,試點企業收入本身便是不含稅的收入,在進行固定資產或者是材料采購的時候,若是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成本費用便會有明顯的降低。而對于分包合同,業主、承包企業以及分包方在階段時間方面會存在一定的不同,這也會導致進項稅票和增值稅銷項稅票存在一定的不同,這會導致企業出現資金緊張的情況[1]。
(三)給企業的經營管理造成的影響
建筑企業在征收營業稅的時候,其適用稅率是百分之三,而增值稅率設定則是百分之十一,提升幅度比較的大,實行“營改增”之后,試點企業公司在進行合同管理的時候會更加的麻煩,并且涉及的事項也會更加的復雜和細致。除了在進行總承包以及專業分包的時候可以獲得能夠進行抵扣的進項稅票之外,通過其他的經營模式來簽訂的合同有可能沒有辦法獲得合規的增值稅發票,也無法進行進項稅抵扣。若是企業為了減少自身的稅款而讓對方來進行稅負的負擔,那么其議價的能力也會有明顯的降低,甚至會給企業收益造成嚴重的影響[2]。
(四)給建筑行業造成的影響
實行“營改增”之后,試點企業在進行稅負降低的方式是進行合規增值稅發票的獲取。但是由于受到的影響因素比較多,建筑企業進行增值稅發票獲取的時候難度比較的大,并且進行發票管理經驗和實踐都存在明顯的不足。這也導致了在“營改增”的前期,建筑行業的過渡期會比較的困難。但是在過渡期結束之后,建筑行業本身的稅收體系會真正的完善,這對建筑行業財務工作、稅務工作更好的進行是非常有利的。
二、建筑企業做好“營改增”的一些建議
(一)在進行供應商選擇的時候必須慎重
建筑企業的總成本中,材料設備費用所占的比例是比較高的,大約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實行“營改增”之后,物資設備采購對企業稅負影響也在不斷的增加,在這種情況下,供應商身份會直接給采購設備的進項稅額實際抵扣情況造成嚴重的影響,并且也會影響企業長遠的發展。
企業在選擇供應商的時候應該注意下面幾點:首先,應該首選那些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上游供應商,并在進行合同簽訂的時候,對增值稅發票開具提出要求;其次,若是供應商本身便是小規模納稅人,那么雙方應該商談好價格,可以要求供應商提供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發票;最后應該對價格上的優惠以及進項稅額抵扣的利弊進行分析和權衡,努力的實現效益最大化[3]。
(二)在進行勞務用工來源選擇的時候必須慎重
在施工企業總成本中,勞務成本的比例是比較大的,所以在進行勞務用工選擇的時候應該選擇那些專業性比較強的勞務公司,并進行增值稅發票的獲取,這樣不但能夠保證人員管理的科學性還能夠降低安全事故出現的概率。
此外,企業還應該重視方案的優化,降低人工勞務比例,提高機械化使用比例,這對企業發展以及建筑行業的發展都是非常重要的。此外,提高機械化施工的程度也能夠更好的提高建筑施工的效率,降低其成本。
(三)做好財務管理工作
將“營改增”使用到建筑行業中去,會影響到其資金鏈。現在很多建筑企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工程款拖欠的情況。所以在進行融資方式選擇的時候必須慎重,不但要努力降低融資的成本,還應該努力降低企業資金管理的成本。所以,企業在進行項目成本預算的時候,應該根據標準來進行預算,并做好監督和反饋方面的工作,這樣能夠保證資金使用的高效性和安全性[4]。實行“營改增”之后,企業稅率有了明顯的提高,所以應該重視稅額的抵扣,這樣企業稅負才會真正的降低。在進行合同簽訂的時候,不能夠僅僅為了節約成本和簡化手續卻沒有給增值稅專用發票足夠的重視,所以,在進行合同簽訂的時候,財務部必須將自己的監督作用發揮出來。
(四)相關人員專業水平必須提高
對于建筑行業而言,“營改增”影響是比較大的,所以企業必須真正的做到未雨綢繆,若是人力資源到位,能夠給企業帶來經濟方面的利益。所以,企業必須做好人員培訓方面的工作,特別是做好稅收籌劃人員以及增值稅實務人員的培訓。此外還應該重視企業財務人員培訓工作,提高其會計核算的水平,這樣能夠幫助企業更快的適應稅收政策的需要,降低可能存在的稅務風險,幫助企業獲得更多的利益[5]。
(五)將“營改增”的優勢利用起來
實行“營改增”之后,由于受到稅率過高和歷史方面原因的影響,很多企業稅負都會增加,但是國家也會根據需要采取一些補償措施來降低企業稅負。建筑企業也應該做好國家政策補助方面的研究和分析,根據國家的制度進行,合理利用政策扶持,幫助自己在新的環境中更好的發展。
三、結語
隨著我國稅收改革的進行,對建筑業進行“營改增”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們必須認真的分析其對建筑業的影響,并有針對性的采取措施,進行問題的解決,幫助企業在“營改增”的背景下獲得更好的發展,取得更多的經濟利益。
參考文獻
[1]楊麗峰,楊亦民.“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稅負影響的實證分析[J].商業會計,2014,06:44-47.
[2]王軍,熊雪軍.建筑業營改增影響分析及應對策略[J].會計師,2014,03:9-10.
[3]李蘭,肖雙瓊.建筑業“營改增”的稅負變化及影響研究[J].商業研究,2014,03:62-67.
篇9
[關鍵詞]營改增;建筑業;稅收籌劃;增值稅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2.004
[中圖分類號]F812.42;F426.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7)02-00-02
1 稅收籌劃總目標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業已進入全面“營改增”階段。認真進行增值稅的稅收籌劃和相關配套措施的安排,能幫助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建筑業涉及行業較廣,不同類型的建筑公司應從企業戰略目標出發,在合法或不違法的前提下,通過對增值稅涉稅業務進行合理籌劃,降低企業稅負、獲取貨幣的時間價值,從而實現企業價值或股東財富最大化目標。
2 稅收籌劃方法
2.1 稅基籌劃
稅基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縮小稅基來減輕稅收負擔甚至免除納稅義務,或者使稅基遞延取得貨幣時間價值的一種稅收籌劃方法。增值稅的稅基籌劃主要包括稅基最小化與稅基遞延實現。在稅率一定的情況下,應納稅額的大小與稅基大小成正比,即稅基越小,納稅人負擔的納稅義務越輕。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言,可進行抵扣的進項稅額越多,意味著當期應交增值稅越少。此外,可以通過納稅義務實現時間的選擇,將當期稅基遞延。以下分別介紹這兩種方法。
2.1.1 供應商身份選擇方面的稅收籌劃
《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按征收率3%開具。
作為一般納稅人的建筑企業向供應商購買材料時,如果對方為一般納稅人,必須開具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必須要求其給予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從而確保所有應抵扣的進項稅額均可以正常抵扣。此外,應計算出某材料從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購入時利潤相同的價格折讓臨界點。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①材料入賬成本的比較;②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比較。企業應計算出不同增值稅稅率情況下的價格折讓臨界點,并以此為基準。在購買同一原材料時計算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的價格比并與基準進行比較,來決定此次采購的供應商,從而達到稅負最小、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
2.1.2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籌劃
增值稅不同的銷售方式規定了不同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給“營改增”企業納稅的籌劃預留出了空間。其中對于多個時間點都可發生納稅義務的銷售方式,可與合作企業協調拖延,使納稅義務發生在最長的時間點上。企業還可采用策略型拖延納稅的籌劃方法。在特殊時期拖延繳納稅款,利用稅款金額使本期資金周轉更加充足和`活,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從而達到利用貨幣時間價值的納稅籌劃效果。
2.2 稅率籌劃
稅率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降低適用稅率的方式來減輕稅收負擔的方法。《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對兼營和混合銷售做出了新的規定。以下分別介紹這兩種納稅籌劃方法。
2.2.1 兼營業務籌劃
《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對建筑企業而言,應當完善自身會計核算系統。對符合財稅[2016]36號規定可選用簡易征稅方法的清包工程、甲供工程和建筑工程老項目必須與企業的其他項目分別核算,從而充分應用稅收優惠,最大程度降低稅收負擔,達到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
2.2.2 混合銷售業務籌劃
《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建筑企業不屬于提供貨物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其發生混合銷售行為應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對一般納稅人而言,銷售服務增值稅稅率為11%,而單獨銷售貨物增值稅稅率為17%。因此,企業應盡量策劃將銷售貨物的業務與提供建筑服務共同發生,從而共同適用一個較低的稅率,達到降低企業稅負的目標。
2.3 納稅義務人身份籌劃
納稅義務人身份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選擇納稅義務人身份的方式來降低稅負的方式。以下分別從納稅人選擇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和特殊情形下納稅人對簡易計稅方法的選擇兩個角度分析。
2.3.1 納稅人身份籌劃
《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500萬元(含)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稅率為11%。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征收率為3%。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銷售額×11%-進項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銷售額×3%
兩者應納稅額的差額=銷售額×8%-進項稅額
其中:銷售額中不包含增值稅稅額
根據上述公式,可以了解到當兩類納稅人本期銷售額相同時,其增值稅應納稅額之差取決于銷售額×(11%-3%)與本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建筑企業應合理估計未來能夠取得進項稅額是否大于銷售額的8%,可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從而降低增值稅稅負。此外,只有一般納稅人才有資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公司主要客戶多為一般納稅人,應盡量選擇成為一般納稅人,防止客戶資源流失。
2.3.2 靈活應用簡易征稅方法籌劃
《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征收率為3%,銷售額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因此,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的征收率較低,分包款可以扣除。納稅人稅負較低。建筑行業納稅人應調整公司的整體戰略,多簽訂清包工合同。
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和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對此,建筑企業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按11%計稅,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3%計稅。企業要正確使用稅收優惠,符合條件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因此,以甲供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的征收率較低,分包款可以扣除。納稅人稅負較低。建筑行業納稅人應調整公司的整體戰略,多簽訂甲供工程。此外,建筑業人工成本不得抵扣,可以通過分包的方式轉移勞動成本。
3 建筑業應對“營改增”的措施
3.1 提高企業財務會計核算水平
建筑業加強自身內部管理,提高財務會計核算水平,同時自上而下全單位都要有風險意識。企業積極轉變原有理念,實行精細化管理,降低企業成本。加強企業的內部控制,執行制度化管理,完善監督運營體系,有助于建筑業增強應對改革后的壓力。之前都是項目經理負責制,工程項目部負責采購材料支付開支,提供報銷憑證回單位報賬,“營改增”后企業應改變傳統供應商選擇模式,規范行業發展。在選擇購物時應進行價格質量比較,選擇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供應企業,并索取增值稅發票,抵扣進項稅額。應和供應商簽訂戰略框架協議,建立長期合作關系。由公司統一簽訂合同、統一采購付款、統一索取發票。發票流、資金流、物流三流合一,如果票款不一致或者三流不統一,不僅影響稅款的抵扣,而且加大涉稅險。
3.2 合理安排合同條款進行控稅
建筑企業應巧簽合同降低稅負,簽訂合同用足稅收政策,通過合同改變業務流程節稅,加強企業合同控稅。施工企業和業主簽訂總承包合同時,不能簽訂甲供材料條款,最好簽訂包工包料合同,這樣主材可以按照17%抵扣進項稅;簽訂設備租賃合同時,操作人員和設備打包租賃,可按17%抵扣進項稅;簽訂大型設備或材料采購合同時,注明運費由銷方承擔,將運費加到單價中去,這樣運費和設備、材料可按17%進行抵扣。另外,企業可以多用融資租賃,開具動產租賃發票,抵扣17%進項稅代替銀行貸款的融資方式,增加了進項稅額的來源,降低了企業的成本。稅制改革企業內控、經營模式要隨之變化,為保障建筑業的規范發展,發揮增值稅惠民的作用,企業應加強自身規范,支持政府政策的落實,制訂行業發展范計劃,使“營改增”作用增強。
主要參考文獻
篇10
關鍵詞:混合銷售 增值稅 營業稅 納稅
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情形。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對混合銷售行為進行了更加合理的界定,但也存在一定理解上的難度。
一、混合銷售的增值稅、營業稅相關規定
(一)《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
1、新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混合銷售判斷依據應該是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
(2)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
2、新實施細則對建筑業的混合銷售行為作了特殊規定
建筑企業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應稅勞務的,如果建筑企業具有建筑業資質,并將合同價款分別列明,就可以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按照納稅人的主營業務統一征收增值稅或者營業稅,但鑒于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較為特殊,應該對其分別核算、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辦。
二、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的界定
兼營是指其非應稅勞務與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之間無直接關聯,銷售與勞務非同一人。而混合銷售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特征:
1、同一收款人;
2、同一付款人;
3、同時發生。
兩者稅務處理上是不同的:混合銷售的納稅原則是按單位行業性質劃分和主業比例只征收一種稅,而兼營的納稅原則為是分別核算、分別征稅,即對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對提供非增值稅的服務業征收營業稅。
三、混合銷售稅法政策的合理應用
(一)掌握混合銷售標準,選擇流轉稅的避稅
稅法對混合銷售行為,是按“企業性質”以及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超過50%的標準來確定征稅的,并從中選擇一種流轉稅。但在實際業務中,許多企業不能輕易地變更經營性質,這就需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方法來調整經營范圍或核算方式來合理的利用稅收政策。
案例1:一家建筑裝潢公司銷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戶裝潢。2009年12月,該公司承包一項裝潢工程,收入1200萬元,該公司為裝潢購進材料1000萬元(含增值稅)。該公司銷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7%,裝潢的營業稅稅率為3%。
混合銷售的納稅平衡點增值率為:R=(S-P)÷S=(1+17%)×3%÷17%=20.65%。工程總收入為1200萬元,含稅銷售額的增值率為:R=(S-P)÷S=(1200-1000)÷1200×100%=16.67%。由于16.67%<20.65%,故該項目混合銷售繳納增值稅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應繳納增值稅稅額=1200÷(1+17%)×17%-1000÷(1+17%)×17%=29.1(萬元);應繳納營業稅稅額=1200×3%=36(萬元);繳納增值稅可以節稅=36-29.1=6.9(萬元)。所以,如果該公司經常從事混合銷售業務,而且混合銷售業務的銷售額增值率在大多數情況下都小于增值稅混合銷售納稅平衡點的,就要努力使其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占其全部營業收入的50%以上。
(二)混合銷售的特殊規定
1、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與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2、電信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服務的,屬于混合銷售,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3、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取得的收入中,屬于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屬于其他收入的照章征收營業稅。
4、企業將自產的貨物并提供建筑、安裝勞務的行為,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可以分別納稅,也就是說第一具有建筑、安裝資質,第二在合同中分別注明貨物納增值稅,提供建安勞務納3%的營業稅。如果不具備其中的任何一個條件,稅法規定一律都納增值稅,不納營業稅。
針對以上特殊情況,舉個別案例加以分析:
案例2:某單位從事塑鋼門窗生產并負責建筑安裝(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資質),并以簽訂建筑合同的方式取得經營收入,其現有的經營模式為:分別成立獨立核算的生產企業和建筑安裝企業。生產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0年含稅銷售收入為1800萬元(全部銷售給建筑安裝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為180萬元。建筑安裝企業取得塑鋼門窗建筑安裝收入1450萬元(包含購進材料成本1200萬元)。
目前的稅收負擔為(僅考慮增值稅和營業稅,下同):生產企業應繳納增值稅=1800÷(1+17%)×17%-180=81.54(萬元)。建筑安裝企業安裝鋁合金門窗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原營業稅法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因此,對建筑安裝企業征收營業稅時不得剔除“外購”成本。所以,2010年企業應繳納營業稅為:1450×3%=43.50(萬元)。兩企業合計稅收負擔為125.04萬元。
如果將生產企業和建筑安裝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假設該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0年取得混合銷售收入2050萬元。在簽訂建筑合同時,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為250萬元。企業應繳納增值稅=(2050-250)÷(1+17%)×17%-180=81.54(萬元),繳納營業稅=250×3%=7.5(萬元)。合計支出稅款125.04萬元。該方案減少了流轉稅125.04-81.54=43.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