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稅收優惠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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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扶持薄膜晶體管顯示器(以下簡稱TFT—LCD產品)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TFT—LCD產品生產企業生產性設備的折舊年限最短可為3年。
二、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TFT—LCD產品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關稅。具體免稅貨物清單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篇2
近年來,各地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在稅收優惠政策上自行其是,一些政策完全超越了地方的應有權限和尺度范疇。稅收優惠政策在某種程度上已成為各地在招商中爭奪勝利的暗器。為了吸引外資,在優惠政策的制訂上,各地是花招百出。許多地方早已突破兩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底線,五免五減半的政策已經在一些地方暗地里執行。一些地方甚至承諾給予十免十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許多地方政府在減免企業所得稅上做得貌似合法:先是按照國家的規定,對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稅款征收到后,根據原先的協議,以財政獎勵或補貼的名義返還給企業。這是各地對企業進行稅收優惠的一種普遍的做法。而另一種更為隱蔽的做法是,允許一些企業打上高新技術企業、新辦第三產業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校辦企業、社會福利企業等招牌,從而享受國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目前有的地區越權擅自制定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的地區對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認定標準掌握不嚴、審批程序不規范、后續管理不到位,客觀上導致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規定和執行尺度不統一,影響了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積極作用。盡管國家稅務總局三令五申,不斷清查各地的稅收優惠政策。但這種競爭行為并沒有因此而收斂。
濫用稅收優惠政策的隱患是很多的。不僅讓招商行為陷入惡性競爭的循環中,而且也給國家稅收帶來了很大的影響。即使是在長三角一些經濟發達的地區,因稅收優惠造成的財政負擔也是比較沉重。外表企業林立,但地方財政拮據,擅自出臺稅收優惠政策導致稅收的流失是其重要的原因。另外,也在某種程度上給引進外資制造了不少障礙。我國為了吸引外資,在一些特區,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對外商企業實施了一些優惠的稅收政策,主要是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有的是15%,有的是24%,這是中央政府允許的優惠政策。但是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吸引外資,自行定了一些優惠政策,出臺所謂的“土政策”,對于一些地方政府自己確定的一些土政策,是違法的,從國家政策講歷來是反對的,是不允許的,也很難兌現。按照我國現行的稅法制度,除中央政府有明確授權的減免之外,各級地方政府均無權制定“土政策”。外商需要的是一個透明的、規范的、統一的稅收政策。而我國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還存在缺乏穩定性、透明度的問題,比如,政策條文零散、割裂;立法層次不高,部分優惠政策呈現行政化的趨勢等,稅收優惠政策調整清理已經勢在必行。
但是,事實上,要想堵住各地擅自出臺稅收優惠政策的缺口難度極大。早在1993年我國醞釀稅制改革前,中央便已經出臺了嚴禁各地擅自減免稅收的措施,把稅收減免權集中在中央和省級政府手里。但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濫減免稅收的行為并未得到有效遏止,一些地方政府從扶持本地企業和吸引外資的角度出發,仍在出臺減免政策。許多地方政府在減免企業所得稅上做得貌似合法,這些操作手法比較難以查處。而利用稅法的不嚴密性鉆空子,出臺一些事實性的地方稅收優惠政策,更加難以查處。政府已經認識到在減免稅中的確存在一定問題,比如地方越層減免,中央地方銜接不平衡等問題。因此,需要通過對稅收體制的變革來從根本上根除這一現象。
趙華棟
篇3
[關鍵詞] 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管理經驗;戰略研究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22. 016
[中圖分類號] F812.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2)22- 0027- 02
1 引 言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作為稅收優惠的一個組成部分,必須服務于國家的整體社會經濟發展目標,因此我們把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戰略目標定位為:實現國家中長期的社會經濟發展目標。根據我國“十一五”時期經濟發展預測,目前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目標具體為:①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②促進產業、行業發展,尤其是促進高科技、教育等對全要素生產率影響較大的產業、行業發展;③實現社會公平;④促進資源優化配置。
2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戰略原則
(1)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我們認為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首先應遵循效率原則。它一方面包括稅收優惠的經濟效率,即通過稅收優惠對納稅人及整個國民經濟產生的正負效應來判斷優惠是否有效益,包括社會的宏觀經濟效益和企業的微觀經濟效益兩方面;另一方面稅收優惠的工作效率,即一定時期圍繞稅收優惠所發生的成本與實際優惠數量的對比;其次應遵循公平原則,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應遵循機會公平標準原則,應淡化企業成分、地區、規模的差異。
(2)總量適度,結構優化原則。總量適度原則是指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在數量上要考慮國家和企業的承受能力,既不能過多,也不能過少。稅收優惠的數量過多,一方面會減少國家稅收收入;另一方面也會使企業滋生依賴心理,不利于企業銳意進取;稅收優惠的數量過少則達不到優惠的目的。結構優化原則是指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應緊緊圍繞國家產業結構調整,以產業和行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
(3)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應與其他財政手段相互配合原則。在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調整過程中,不同區域和行業的既得利益者會喪失已取得的利益,這就需要其他財政手段的配合。如對老、少、邊、窮地區可適當增加轉移支付的力度,對稅收優惠的新得利益者可適度減少財政優惠政策,如財政貼息等。
(4)保證國家稅收利益原則。進入21世紀以來,世界各國紛紛推出減稅計劃,但西方國家大多實行稅收抵免而非稅收饒讓。我國的減免稅優惠就轉化為投資國母國稅收的增加,外商并未真正從中受益,而我國卻因為稅收優惠大大降低了稅收收入,因此我們在制定稅收優惠政策,簽署國際稅收協議時應充分考慮國際、國內形勢。
(5)維護稅法的統一性、嚴肅性和權威性原則。國家應明確各級政府對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管理權限、審批程序、審批辦法,使之不與稅法相沖突,要完善稅收優惠的統計制度,加強對稅收優惠單位的檔案管理,加強對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管。
(6)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改革應遵循序漸進、逐步規范原則。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調整是一場利益再分配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時間上可采取分步驟的辦法,如規定過渡期,在優惠力度上,對支持鼓勵的行業、產業可提高優惠力度,對其他非鼓勵的行業、產業的稅收優惠應逐步降低,直至取消。
3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3.1 現狀
我國實行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分兩部分:一部分是針對外資企業;另一部分是針對內資企業。針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是根據2010年3月29日財稅字第001號文件下發的《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對高新技術企業,第三產業,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遭遇自然災害等地區企業共142項稅收優惠的具體規定。2010年6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又下發了《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如何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具體通知。2010年、2011年、2012年又陸續下發了關于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等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
3.2 存在的主要問題
①稅收優惠繁多,普惠性傾向突出。②區域性優惠和照顧困難企業過多,沖淡了產業性目標。③稅收優惠方式單一,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主要采取直接優惠方式,基本上局限于稅率優惠和定額減免。④稅收優惠重制定輕管理,降低了稅收優惠的政策效率。⑤夸大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忽視對其他配套措施的,運用。⑥部分優惠政策有失公平。
篇4
相比破產清算程序,破產重整程序是我國破產法于2006年實施以來建立的一項新制度。在此之前,無論是為了促進企業破產清算工作,提高債權受償率,還是支持、幫助國有企業資產重組實現上市,抑或是協助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進行處理,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及各省市的稅務機關制定和頒布了大量稅收優惠政策,幾乎囊括了除個人所得稅以外的全部稅種。毫無疑問,這些稅收優惠措施在促進企業改制與上市、營造健康經濟秩序方面提供了切實有效的政策支持。重整期間,企業要通過持續經營達到重整目的,必須得到稅務機關正常提供發票、允許延期繳納稅款等方面的支持。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以及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針對企業破產重整“個案批復式”的稅收優惠政策開始呈現亂象之勢。破產重整中的稅收優惠政策因缺少必要的規范化和法制化處理而變得雜亂無章,并游走于稅收法定與稅收公平之間,阻礙了良好稅收環境的建立。
(一)稅收優惠對破產重整的法律調整
目前,我國破產重整中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多以部門規范性文件和個案批復的形式存在,主要涉及流轉稅、企業所得稅、財產稅和行為稅項下的十余個稅種,并逐步呈現出一般調整、特殊處理與綜合調整的態勢。
1.稅收優惠政策對破產重整企業的一般調整。上世紀90年代初,隨著我國經濟轉軌的順利進行以及資本市場的逐步開放,企業因資產處理、國企改制、上市融資的強烈需求而重整兼并者開始由少及多。在經歷了廣信深圳公司、大連證券公司、廣州壬豐房地產公司、中國聯通、中國兵器集團、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等數個具體破產重整案件的稅務處理后,與破產重整制度相伴的稅收優惠政策調整也由以往的個案批復、政令回函演變為全局性的普遍適用。現今,稅收優惠政策對破產重整企業的一般調整主要集中于契稅、印花稅、增值稅和營業稅,即重整企業對上述稅種一般性地享有減免待遇。概括而言:(1)對公司股權轉讓、合并分立和債轉股以及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后,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尚未發生實質性移轉的,免征或減征契稅;(2)除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直接免予貼花外,破產重整企業僅對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已貼花的資金部分不再征收印花稅;(3)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流轉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2.稅收優惠政策對破產重整企業的特殊調整。破產重整企業除去其所享有的上述一般稅收優惠政策外,對在資產重組過程中發生的其他稅收是否依然能夠享受稅收優惠待遇不一而足。破產重整企業除免征印花稅、契稅和流轉稅外,還可依據不同的企業身份享受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1)破產重整企業因其所處行業的特殊性而享受特別優惠,比如對于被撤銷的金融機構進行資產處置和清理活動,不予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2)破產重整企業因其屬于國有資本而享受特殊的稅收優惠待遇,比如中國聯通、中信集團以及中國郵政在進行資產重組與置換時均免征土地增值稅;(3)信達等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對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所進行的收購、承接、管理和處置活動,免除一切稅收。
3.稅收優惠政策對破產重整企業的綜合調整。企業獲得利潤是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基礎,而破產重整企業在深陷財務困境時,生產經營活動往往處于停滯狀態,幾乎難以獲取利潤繼而繳納企業所得稅。但與此同時,當重整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大于負債,其在進行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之后,仍可就所獲得的部分增值收益課征企業所得稅。200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彌補了原稅收法規的不足,明確了企業重組的所得稅政策,有效降低了企業重組成本,從稅收角度對企業之間的合并重組予以鼓勵。稅收優惠政策對破產重整企業的綜合調整,其實質是嚴格秉承所得課稅的原則,對企業重整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依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文件,除符合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以外,企業重組依照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來進行。其中,一般性稅務處理對破產重整中的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的相關交易分別做出了不同的規定,但無外乎以下程式:以公允價值為標準確認企業債務移轉、股權交易和資產轉讓的所得或損失,并據以計算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礎,最后按照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抑或原則上保持不變。此外,破產重整企業一旦符合適用條件,還可享受企業所得稅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相應的稅收優惠措施主要包括:以被收購股權或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計稅依據、虧損結轉抵補和延期納稅。
(二)對破產重整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問題的剖析
目前,我國行政機關已經認識到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破產重整程序的重要作用,但優惠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仍然基本延續著固有的權利本位思想。行政許可式的稅收減免規范性法律文件不僅破壞了稅收法定主義,導致稅收優惠政策的冗雜與低效,亦有礙于我國破產重整制度的健康運行。
1.部分破產重整中的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統一性。在對破產重整中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梳理后不難發現,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已經注意到企業進行破產重整的特殊征稅環境。稅務部門雖已開始試圖對破產重整企業是否享有稅收優惠政策、如何享有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統一規定,但依舊局限于對契稅、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等個別稅種制定相應的稅務處理模式。契稅與印花稅是破產重整企業進行資產重組時必然涉及的稅種,但由于大多承受人或訂立人與原有企業僅存在法律形式之差異,而并無實質區別,亦無財產發生實際移轉,因而稅務機關一般予以減免。同樣,增值稅對貨物交易的增值額征稅,營業稅就企業取得的營業額課征,但由于資產重組活動中的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行為并非實際產生增值額和營業額,因而稅務機關一般也予以減免。另外,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企業的利潤,但因破產重整企業深陷財務危機,生產活動停滯而難以發生利潤或所得,故而稅務機關針對不同情況對重整企業進行不同的稅務處理。除此以外,其他稅種的稅收優惠政策還較為散亂,缺乏應有的統一性規定或完整的稅務處理模式。
2.破產重整中稅收優惠政策的冗雜與低效。已初步形成的稅收優惠政策的一般性調整,并不能掩蓋稅務機關對破產重整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依舊缺乏有效的規范化管理的事實。可以說,個案批復與通知回函仍是確定重整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直接依據,因此亟待解決的問題仍有很多。一方面,經濟效益和社會效果成為破產重整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重要參考。前述稅收優惠政策所涉及的重整企業大多為國有資本,且為自然壟斷、金融地產等特殊行業。因其重整計劃具備涉案范圍廣、參與人數眾多、社會關系復雜、牽涉資產數額巨大、具有較強的地區影響力等因素,大多數企業由當地政府或中央政府主動促成重整方案的實施,也就形成了“凡遇大案要案,稅務機關批復減免”的局面。各種照顧性的稅收優惠政策雖對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具有一定促進作用,但也破壞了稅收征管的內在制約機制,有礙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而對于其他非國有資本的民營企業而言,在遭遇財務困境亟需資產重整、債務重組時,所能夠享受到的稅收優惠措施乏善可陳。使得本已承擔社會大量就業的中小企業因缺乏稅收優惠政策而導致破產重整計劃受阻,影響了經濟發展的活力與社會的繁榮穩定。
另一方面,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缺乏效率,影響企業重整計劃的順利進行。目前,“申請、請示、批準”仍是確定破產重整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重要途徑和直接依據。我國目前對上市公司類似破產重整活動的稅收優惠問題有所涉及,但不夠全面,也不夠合理,企業能否獲得稅收優惠主要取決于稅務部門的個案批復。因此,對于努力把握重整時機的企業來說,稅務部門繁瑣且緩慢的行政效率顯然會影響重整計劃的制定與執行,錯失重整良機。即使地方政府積極促成稅務機關快速準予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也頗有違反稅收法定主義之嫌,有損良好稅收環境之形成。與此同時,與現行稅收征管體制相適應的逐級上報制度反映出稅收行政權力由中央集中行使,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破產重整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可能性,延緩了破產重整計劃的實施。此外,目前破產重整企業能夠享有的稅收優惠措施過于單一,僅限于減免稅款和延期納稅,資產與債務重組所能涉及的稅式支出、投資抵免、稅前還貸、加速折舊和虧損結轉抵補等扶植性稅收優惠措施尚未被稅務機關廣泛適用。
二、破產重整中稅收優惠政策的規范化
為了順應財稅法治的要求,營造健康有序的稅收環境,應當對破產重整中的稅收優惠政策予以規范化和法制化,有效解決當前冗雜與低效的局面,合法合理地支持、幫助破產重整企業走出困境,重獲經營能力。英國、美國、德國、意大利等國就通過降低資本利得稅、再投入免稅、遞延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不同程度地鼓勵企業重整以獲新生。反觀我國,重整企業同樣應根據破產重整計劃制定與執行過程的不同,享受內容與程序也有所區別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重整計劃議定期間的稅收優惠
破產重整與破產清算的最大不同之處在于,重整企業雖陷入財務困境,但尚有希望再生,營運價值與償債能力仍然存在;而清算企業則已經資不抵債,明顯喪失了清償能力。所以在我國破產法律制度中,破產清算企業必須交由管理人接管和處分,而破產重整企業可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由此可見,破產清算的稅收債權相對固定,而破產重整期間的稅收債權時刻發生變化,需要稅收優惠政策在重整計劃議定期間依法進行靈活調整。此時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為稅收債權人所形成、報批和表決的稅收減免計劃,用以幫助困境企業重建企業財務,實現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系上的清理。
1.稅收減免計劃的法律原則。稅收減免計劃是稅收債權人(即稅務機關)在破產重整期間,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給予破產重整企業(即納稅人)減稅和免稅的稅務處理方案。根據《企業破產法》第82、84條之規定①,在破產重整期間,稅務機關作為稅收債權人的代表,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對涉及稅收減免計劃的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參加會議的稅收債權人可以通過表決的方式參與重整計劃草案,使得破產重整企業直接享受稅收優惠措施。破產法以公平償債、經濟秩序為己任,因而設置債權人會議協商解決清償事宜。但稅收并非簡單的債權,而是代表國家利益、社會整體利益的公法之債,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肆意課征和減免。因此,稅收減免計劃的會議表決機制難免有違反稅收法定原則、依法稽征原則之嫌,凸顯了破產法與稅法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的價值差異。因此需要稅務機關秉承平衡協調之理念,堅持稅收正義原則,明確行政職權,依法裁定是否對破產重整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即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減免稅審批,禁止越權和違規審批減免稅;有稅收減免職權的行政單位應以職權范圍為界限,通過行政決議的方式裁定是否通過稅收減免計劃,以此作為債權人會議表決時的依據。
2.稅收減免計劃的規則重鑄。當前的稅收減免政策主要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前者屬于裁量減免,后者屬于法定減免,而破產重整中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涉及報批類減免,備案類減免因符合條件即可享受而無須在債權人會議中進行表決。首先,報批類稅收減免計劃的啟動規則與現行稅收征管體制相一致,即由債務人向有權稅務機關申請批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等中央財稅機關享有此項職權。然而稅權的集中行使雖恪守了依法稽征原則,但降低了行政效率,容易貽誤企業的重整時機,影響重整計劃的制定與實施。相反,稅務機關在確保不損害國家稅收利益的同時,應當樹立服務型政府的行政理念,變被動審批為主動核查,在其審批權限內主動依職權對破產重整企業予以稅收減免。這就要求中央與地方、上級與下級之間可根據效能與便民、監督與責任的原則適當劃分審批權限。“在集中稅權、強化稅收剛性的同時,賦予基層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破產重整中適當的稅收減免權和滯納金減免權,是完全可行的。”其次,稅務部門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應拘泥于稅收減免,宜適當擴充稅收優惠措施的種類,靈活運用退稅、稅式支出、投資抵免、稅前還貸、加速折舊、虧損結轉抵補和延期納稅等其他方法,在豐富稅收征管規則的同時保證稅款不致無端流失。如美國財政部1919年規定,新股票計稅基礎等于原股票的成本,原持有人的股份沒有實現的利得轉變成新股份待實現的利得,這樣對資本利得就不是免稅,應稅所得就可以遞延到未來實現。再次,為防范濫用審批權限的風險,提高稅收減免計劃的審批效率,參與債權人會議或重整計劃的稅務人員應與審批部門的權限相分離,建立內部管理的防火墻機制。“不同的稅收有不同的代表機構,分別代表政府申報稅收和參加債權人會議。”參與者應為債務人企業與審批者之間傳遞信息的紐帶,并代表稅務機關參與重整計劃進行稅收監督。最后,適當簡化債權人會議涉稅環節的表決規則,由稅務機關派代表列席會議宣讀稅收減免計劃的裁定及內容即可。
3.稅收減免計劃的納稅評估。納稅評估能夠強化稅源管理,降低稅收風險,減少稅款流失,不斷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不僅如此,強化破產重整中的納稅評估,能夠及時判斷稅收減免計劃的風險,影響企業稅收籌劃,降低重整計劃的成本,減少重整過程中稅收預期的不確定性。然而依據《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目前的納稅評估并非稅務行政執法行為,只是稅務機關的內部工作管理規定,屬于稅務機關的內部審計行為,對納稅人沒有稅收執法行為的約束力。因此,今后在明晰納稅評估法律地位的同時,還應當對破產重整企業等重點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尤其是減、免、緩、抵、退稅申請)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對破產重整中的稅收優惠政策加強管理與監控。
(二)重整計劃執行期間的稅收優惠
重整計劃經法院裁定批準實施后進入執行階段,期間發生的稅收債權屬于重整計劃外的新生稅收債權,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則需在重整計劃外單列。經破產重整債權人會議討論后的債權調整方案、債權受償方案已經確定了既有稅收債權,但在債務人的經營方案中(即重整計劃執行期間)的新生稅收債權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在破產重整實踐中,此部分新生稅收債權往往計入破產費用優先清償,是破產重整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盲區。因此,為填補空白,首先應當確定對新生稅收債權予以減免的條件,即必須滿足征稅機關有處分權、有法律依據且滿足法律條件、征稅機關以行政決定的形式而為之等條件。如有學者提出“無稅重組”的主要條件包括:(1)經營的連續性;(2)權益的連續性;(3)企業缺乏納稅必要的資金;(4)重組必須有合理的商業目的。[9]其次,應當明確破產重整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事由。具體可分為個別困難性優惠和宏觀調控性優惠,比如因恢復生產發生的稅費或納入國家營改增試點范圍后發生的費用。最后,目前的稅費免除主要有三種形式:法定免除、裁量免除和稅收赦免。屬于法定免除情形的破產重整企業應當遵循備案類減免稅的程序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屬于裁量免除和稅收赦免情形的,有權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破產重整企業的應稅行為、財務狀況以及營運價值等事實,在職權范圍內依法決定施以稅收優惠政策,并且要求按照固定的納稅期限予以優惠,以提高行政效率、節約稅收征管成本。
(三)重整期間外的稅收優惠
篇5
關鍵詞: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激勵;科技稅收優惠
一、引言
關于“創新”一詞,有多種解釋,也有諸如“自主創新”、“科技創新”和“技術創新”等多種提法。但就其本質來說,主要包括科學和技術兩個層面的創新,科學創新主要是基礎研究的創新,一般在高校和科研機構中進行;技術創新包括應用技術研究、試驗開發和技術成果商業化的創新,以企業為主體進行。由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首先提出的“創新”指的是,把一種從來沒有過的關于生產要素的新組合引入生產體系,包括五種具體的情況:引人一種新產品或提供一種產品的新質量;采用一種新的生產方法;開辟一個新的市場;獲得一種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給來源;實行一種新的企業組織形式,例如建立一種壟斷地位或打破一種壟斷地位。可見,熊彼特所說的創新實質上就是技術創新,且這種技術創新主要是以企業為主體進行的,這也正是本文所要關注的。
目前我國與“創新”相關的稅收激勵集中表現為一系列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是對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科學創新稅收激勵以及對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稅收激勵的混合體。關于現有稅收政策對創新激勵的不足(即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已有較多的研究,為激勵自主創新而提出的調整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亦有不少。但整體而言,現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幾點不足:一是多數學者的研究模式是通過分析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提出促進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建議,但實質上二者并不等同;二是分析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缺陷的理論依據不是很充分,多數結論是根據經驗判斷或歸納其他學者的觀點得來的;三是很多研究是從國家整體的自主創新角度切入,部分涉及技術創新的內容,而直接進行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激勵政策研究的則較少。
基于此,本文從企業技術創新的角度,闡述了稅收政策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理論依據,并結合企業技術創新各階段的特點,分析了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與企業技術創新相關的稅收政策的缺陷,最終提出了構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政策體系的原則和具體建議。
二、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
在稅收政策與技術創新的關系中,技術創新是主體,稅收政策是用來促進技術創新的,因此,對技術創新的深入分析是解決稅收政策如何促進技術創新的關鍵。雖然國內外學者對技術創新并未形成一個統一的定義,但其核心內容主要集中在兩個層面:一是根據系統科學的觀點,強調技術創新是一個動態的、復雜的系統過程,包括新思想的產生、研制開發、試驗和試產、批量生產、營銷和市場化的一系列環節,每一個環節都有不同的特點,每個環節都可能產生許多意想不到的情況,因而只有每個環節都采取一定的保護措施,才能保證整個創新活動的成功;二是重視技術創新的成功商業化,認為商業化過程是技術創新的顯著特點,也是技術創新區別于純技術發明的根本之處,因而技術成果的轉化機制就異常重要。因此,稅收政策促進技術創新就要根據技術創新各個環節的特點和需求,有針對性地提供相應的政策支持。技術創新的階段主要包括研發階段、成果轉化階段和產業化生產階段。
首先,在研發階段,企業需要大量資金購買生產設備、進行產品開發研究和建立銷售渠道,但由于企業規模小,產品技術又不穩定,這一階段的投資風險是最高的,同時又較難獲得規范的銀行貸款,而且由于技術創新的準公共品性質,企業沒有積極進行技術創新的動力。因此,政策重點是激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投入和實踐,政府加大財政撥款、財政補貼、財政擔保貸款等力度。另一方面,應制定并廣泛宣傳技術創新投入資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因為大部分高科技企業在創業初期基本上都沒有利潤,享受不到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待幾年后科技創新成果的產業化實現了經濟效益、有了利潤時,又大都過了優惠期,結果造成一些企業實際上享受不到稅收優惠。
其次,在成果轉化階段,企業雖然進行了一些研發活動,但研發活動的大部分資金一般都是由政府資助的,而且企業對研發成果的價值判斷仍不明確,企業仍然受到研發成果進入試制階段但無法實現商業化的風險威脅,對是否進行進一步的試制活動持觀望態度。因此,政策重點是保證企業的研發成果順利進行試驗和試制,政府應對企業轉化活動給予財政撥款、政府擔保貸款等政策支持,還需要對轉化成果給予稅收上的低稅率、減免等
政策。但相對于稅收優惠政策,此時政府對企業的財政支持政策仍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政府在企業技術創新的中期,應大力加強財政補貼、財政擔保等支持力度,積極促進企業成果轉化,并配合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
最后,在產業化生產階段,企業要為新技術尋找市場并進行大規模的批量生產,需要大量的社會資金投入新技術的生產活動,或新技術投入生產的產品能夠有確定性的銷路。因此,政策重點是鼓勵企業技術創新活動與產業發展結合,著力引導社會資源向風險投資、創新型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傾斜,確保新技術產品在市場上順利銷售。相對于財政支持政策,此時企業對稅收優惠政策和政府采購政策更敏感,稅收優惠政策能引導社會資金投人新技術產品的生產過程,而政府采購則能為新技術產品提供確定的銷路。因此,政府在企業技術創新的后期,側重稅收優惠和政府采購的支持會大大增強政府激勵的效果。
因此,技術創新活動是一個復雜的系統,不同階段具有不同的特點,稅收政策對技術創新的各個階段都有一定的激勵作用,但在不同階段其作用是不同的:在技術創新的研發階段與產業化生產階段,稅收政策的激勵作用更強,而在技術創新的成果轉化階段,稅收政策的激勵作用則稍弱一些。因此,制定稅收激勵政策應針對技術創新具體階段的特點,對不同階段分別制定力度不同的政策。
三、現行企業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
1 宏觀層面的不足
首先,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以企業為對象的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數量最多、占比最大,但是與以科研機構、高校及個人等為對象的稅收優惠政策相比,在絕對數量和占比上均相差無幾,基礎研究固然重要,但以企業為主體的應用研究才是科技創新的核心,因此,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突出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核心地位,這是現行稅收政策激勵企業技術創新存在的一個首要問題。
其次,現行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中,企業間存在不平等現象,主要體現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不同產業的企業之間。這種稅收優惠的失衡形成了一種不公平的稅收環境,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政策的激勵效果。
如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實施細則中對這類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作了嚴格的規定,這就導致真正能夠享受到優惠政策的中小企業較少,而國有、集體大中型企業由于其資金優勢和人力資源優勢,在享受優惠政策時占盡了先機。
在與技術創新相關的產業稅收優惠政策中,現行稅法只對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企業技術創新制定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如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而對于其他產業的企業技術創新,則僅局限在“國家規劃布局”和“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的范圍內,缺少針對其他新興產業和特殊產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2 微觀層面的缺陷
我國現行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針對企業整個技術創新過程而設計適當的激勵,這與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是不相符的。
首先,長期以來我國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重點一直放在支持企業創新的生產和成果轉化應用方面,即取得了科技創新收入則可以免征或少征稅款,或只有已經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才能享受稅收優惠,而根據企業技術創新階段的特點,研發階段最需要支持,處境最為艱難,急需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解除資金不足和投資風險的顧慮,但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恰恰是對企業技術創新研發過程的激勵不足,僅僅對新增的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政策:“盈利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在10%以上,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而且由于研發投入與一般的經濟性支出不同,逐年平穩增長10%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實際情況。
其次,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已經比較完善,如稅法明確規定企業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實行稅收減免優惠,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或產品,進行“三免兩減半”,經認定擁有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實行“五免三減半”優惠等。但激勵技術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與其前后兩個階段的稅收優惠政策缺乏內在統一性,并未將三個階段的稅收激勵政策有機連接起來。
最后,我國現有的科技稅收激勵政策偏重于對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的稅收扶持,而對技術創新成果的商品化和產業化則支持不夠,僅對企業發明、設計、試制等過程給予優惠,而對技術的產業化、產品化、商品化幾乎沒有考慮。如對高技術產業發展極為重要的風險投資的相關稅收激勵制度仍未建立起來。
四、構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政策體系
1 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一,目標分期原則。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應從提升能力和增強動力兩個方面設計稅收政策,既要解決動力不足的問題,也要解決能力不足的問題。因此,稅收政策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應遵循近期目標和遠期目標相結合的原則,近期目標是解決動力不足的問題,遠期目標則是著重培育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
第二,對象分類原則。技術創新的主體是企業,而企業又包括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因此,應本著有助于解決企業技術創新過程中遇到的現實困難的原則,分析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面臨的不同問題,分別制定對應的稅收政策。但這并不搞新的“特惠制”,大型企業具有較為雄厚的技術創新基礎,稅收政策主要解決其技術創新動力不足的問題,而中小企業則面臨著一系列進行技術創新的制約因素,這正是稅收政策的著力點。
第三,過程分段原則。根據前文關于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的分析,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是一個包括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生產的完整鏈條,稅收政策應尊重技術創新規律,根據企業技術創新鏈各階段的不同特點,分別給予支持。
第四,措施分層原則。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并非中央政府的獨有職責,地方政府結合區域實際情況相機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也是特別重要的。因此,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政策應包括中央的統一政策和地方的相機政策兩個組成部分。中央出臺全國統一使用的科技稅收政策,應注意政策的整體效率;在被賦予地方稅種上的一定減免權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合理制定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在上述四個原則的指導下,目前的重點是在全面梳理剖析現行科技稅收政策的基礎上,根據企業技術創新研發階段、成果轉化階段和產業化生產階段的特點和需求,相應調整現有稅收優惠政策,構建完善的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激勵政策體系。具體的政策目標應包括:一是激發企業技術創新動力,解決技術創新的現實困難,并提供現實的增加預期收益、減少預期成本的機會;二是培育技術創新能力,著力改善企業技術創新的基礎條件和政策環境,為企業營造良好的創新氛圍;三是對創新型人才的稅收優惠,激發創新人才的創新積極性既能解決創新動力不足的問題,又是培育創新能力的重要途徑。
2 具體政策建議
(1)調整現行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糾正企業間的不平等待遇。可將“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擴展到標準較低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使普通的中小科技企業也能享受優惠;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適當擴展到除“軟件產業、集成電路產業”以外的其他新興產業;可將對國內亟需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的短缺技術和創新項目給予15%的優惠稅率由特定地區轉為全國的普惠。
(2)強化稅收對企業技術創新研發環節的激勵,確立研發稅制的核心地位。可以考慮:一是取消對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限定在企業r&d支出比上年增長達到10%的規定,可以采用支出增量(當年支出與過去2年支出平均值的差值)法計算稅前扣除額,并限定享受優惠的最低r&d支出額;二是允許高新技術企業從銷售收入中提取3%-5%的風險準備金,準予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當企業發生重大的研究與開發失敗和投資失敗時,允許用風險準備金彌補;三是可以通過進一步擴大費用稅前扣除的適用范圍、加速折舊所有單位研究開發用固定資產、縮短所有研發設備的折舊期限等措施,進一步減少企業研發投入的成本。
(3)創新稅收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政策。在鼓勵科技成果的轉化方面,對進行成果轉化的企業,稅收支持政策可采用對轉讓科研成果的企業進行所得稅的減免優惠,而對購買科研成果的企業,允許其將用來購買無形資產的特許權使用費支出進行當年稅前列支。如該企業用成果轉讓所得繼續投資于自主創新項目的,應給予再投資抵免,作為鼓勵企業再自主創新的優惠政策。此外,可考慮對企業購入的知識產權,縮短攤銷年限;而對于購人的進行技術創新的先進設備,不管是否為高新技術企業,也不管是否在高新技術開發區注冊,均允許其按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在加速折舊的審批程序上,應該盡量簡化,縮短審批時間周期,改變逐級審批過程,采用兩級或其他方式,以利于企業運用優惠政策。盡可能規定并適時更新詳細的加速折舊設備清單,減少一事一批,減少逐級上報帶來的人為操作及手續繁瑣等問題。
(4)制定企業技術創新產業化生產階段的稅收激勵政策。一方面,對于企業購入進行技術成果產業化生產的先進設備的稅收優惠,現已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下一步可考慮擴大增值稅關于設備的抵扣范圍和增加對中小科技企業購買設備的增值稅抵扣;另一方面,對于企業生產出技術產品進行銷售的稅收優惠,如對其當年的廣告支出實行全額稅前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對技術創新產品出口實行零稅率,做到徹底退稅,使其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
,增強其競爭力;對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經過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后形成創新性產品的企業,稅務機關退還其進口環節已繳納稅款等。
此外,要通過完善個人所得稅加強對科技人力資本的稅收激勵。建議提高技術創新從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的生活費用扣除標準;對科研人員從事研發活動取得的各種獎金、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高科技人才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減征30%;鼓勵科研人員持股,對科技人員因技術入股而獲得的股息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等,鼓勵技術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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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嵐,試論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j].當代經濟研究.2007,(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
篇6
摘 要:中小企業在促進經濟發展,緩解就業壓力,穩定社會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貢獻。我國曾多次針對中小企業所得稅進行調節和改革,以促進其發展。本文將在分析現行的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基礎上,與美國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對比,并由此進行簡要評論。
關鍵詞:中小企業;稅收優惠;中美對比
一、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盤點及現狀:
(一)再就業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優惠政策:
表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政策表(節選)
(三)現狀分析:
學者李艷與李海濤認為:中小企業的發展離不開稅收優惠的扶持,我國的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多而零散,而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實際上還存在對中小企業不公平,甚至歧視的的問題,給中小企業的發展帶來一定的阻力。主要表現在:
1,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太少, 大多散見于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之中
2,稅收優惠政策的目標不明確,針對性不強
3,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不搞穩定性較差,內容零散
4,稅收優惠形式單一且規定中有對于中小企業歧視法規
學者李超認為:對于中小企業的所得稅中優惠形式單一,優惠范圍窄,導致優惠效果降低。科技人員和創新產業的稅收優惠不足,難以達到促進其發展的作用。風險投資的稅收扶持力度還不夠,以至于企業在創新時期畏首畏尾。
二、中美稅收優惠政策對比:
“聯邦政府專門頒布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務計劃,宣布國家稅務總局將為中小企業提供6 個月的寬限期”。關于中美稅收優惠對比方面,周培巖,葛寶山,馮靜,公靜靜四位教授學者指出中美針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的五點對比:
三,簡要評論:
本人認為我國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的重點有待于轉型,現存的諸多優惠政策在解決民生與就業方面的作用較為明顯,但是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上猶有不足。根據鄒薇、胡所著的《中國經濟對奧肯定律的偏離與失業問題研究》中所說,產業經濟的發展才能吸收社會上大量的勞動力,從而緩解甚至解決就業問題。此外,政策有效期限致使多數產業發展不足,以致夭折。因此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在有效期限上存在的問題有待商榷。(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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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技術進步;稅收優惠政策;財政政策
一、發達國家財稅優惠政策發展歷程
20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在經濟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趨勢下,美、日、歐等世界主要經濟體競相憑借自身在技術方面的優勢,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并加大對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力度。在新技術革命的影響下,信息產業、生物醫藥工業、金融服務業等新興產業獲得了快速發展,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不斷提高。通過科技進步基礎上的產業結構轉型,有力地支持了經濟的持續增長。
作為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技術進步主要依靠市場力量的推動,但政府財政在科技進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極其重要的。在發達國家,在每一特定的歷史發展階段,政府都有一個明確的產業技術政策,并通過研發補助金、委托費和政策性融資等財政手段確保產業技術政策的貫徹落實。為了推動本國的科技進步,西方發達國家都特別注重加大對科技進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國、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財政投入占當年全國R&D總投入的比重分別為27%和22%。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聯邦政府用于生物技術方面的研究經費每年都維持在10多億美元的水平。根據經濟成長、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所處階段的不同,西方國家財政對科技進步的支持的范圍和手段也會有所不同。在經濟發展初期,財政一般主要通過補助金、開發委托費、政策性貸款和優惠稅收政策等形式重點支持主導產業的技術開發。進入知識經濟時代,政府財政政策的重點主要轉向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支持。政府通過資助各種基金會、研究院所和產學研聯合體等進行產業技術開發,并通過知識產權的轉讓,實現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在技術進步的產業化和規模化環節上,西方國家一般通過政策性融資和稅收優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導。如日本政策性投資銀行根據政府有關政策意向,向民間企業提供低息貸款、擔保、購買企業債券,對民間金融機構進行補充融資和獎勵。在西方國家,財政對技術進步的扶持和引導,一般都是以項目為核心,以客觀標準為尺度,實施非專向性補貼政策。
二、發達國家對中小企業具體優惠政策
在對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國家都有專門針對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職能部門。美國政府通過政府采購等手段對中小企業予以扶持。具體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在對高新技術產業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環節與方式方面,西方發達國家支持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為事前扶持與事后鼓勵相結合,將對科技開發的重視與對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重視有機地結合起來。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對企業投入的研究開發經費給予優惠允許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繳所得稅。如法國政府規定,凡研究開發投資比上年增加的企業,均可以申請按增加額的50%抵免所得稅。
二是普遍實施加速折舊政策。目前西方發達國家的企業固定資產的平均折舊年限僅10年左右,年折舊率為11%~12%。通過加速折舊政策的實施,以加快技術設備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發展準備金制度,即允許企業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發展準備金。如韓國稅法規定企業可按銷售收入的3%(技術密集型企業為4%,生產資料產業為5%)提取技術開發準備金,并允許在3年內用于技術開發費、技術信息和培訓費及有關技術革新計劃資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的結合。如美國稅法規定公司委托大學或科研機構進行基礎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費用的65%可以從所得稅中予以抵免,并對新產品的中間實驗產品給予免稅優惠政策。在科技稅收優惠的稅種選擇方面,西方發達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三大稅種上。發達國家一般都將公司所得稅作為科技優惠的重點。在增值稅類型的選擇方面,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都選擇消費型增值稅。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個人獲得的科技獎勵、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都實施優惠措施。
西方發達國家科技財稅優惠政策的具體做法,對正處于產業結構轉型的中國而言,具有特別重要的借鑒意義。近年來,隨著國內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跨國公司已經開始將中、低技術向我國轉移,在部分領域,高端技術也開始向我國轉移,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開始將具有一定技術水平的制造業轉移到中國。從我國國內企業的現狀來看,整體技術水平還較為低下,受技術開發力量、技術開發經費等的制約,企業技術開發能力還相對弱小,技術創新嚴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國企業面臨的競爭越來越激烈。
三、發達國家財稅政策對我國的啟示
1.要充分利用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有關規定,在3年過渡期內繼續保持原有的有關促進技術進步的政策的同時,應逐步建立一個以政策性銀行的低息貸款、向研究型機構的R&D活動提供財政資助和特別財稅政策為主要內容的促進技術進步的政策模式。3年過渡期滿后,政府貸款利率或貼息水平必須控制在WTO相關規則允許的范圍內。財政的資助必須是非專向性的,并不超過工業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術開發活動成本的50%。
2.進一步加大對技術進步的投入力度。鑒于長期以來政府研究與開發投入的嚴重不足,可以考慮規定一些硬性的指標,要求政府研究與開發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財政收入的比重必須達到規定的目標值。安排的科技經費要集中用于加快發展高科技和高新技術產業,以推動新興產業的崛起,培養新的經濟增長點;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國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使傳統產業能夠煥發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經費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嚴格的招投標制和課題負責制,確保政府科技經費的有效使用。同時,政府科技經費的使用應堅持有償使用與無償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凡基礎性研究,政府應實行無償投入,應用研究及實驗發展方面的經費投入以堅持有償使用為原則,政府通過政策性金融機構,以貸款的方式向科研機構、大學、企業及其他機構提供資金,這些相應機構必須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轉化的收入來還本付息。
3.財政扶持項目應突出重點,講求實效。在政府財力相對有限的情況下,運用財政扶持和引導技術進步必須要突出重點,講求效率,而不能遍地開花。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技術改造項目應重點選擇關系國家安全的產業、公益性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競爭性產業。
4.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的扶持力度。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為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提供支持的制度體系,建立和完善促進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法律法規,為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提供制度保證。政府財政可通過稅收優惠、財政投融資及政府采購等手段,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的扶持力度。為促進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還可從信息、技術人員培訓及其他服務等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支持。
5.必須通過各種財稅政策手段的綜合運用,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升級。在財政政策手段的運用方面,首先必須充分運用好財政貼息這一手段。高新科技產業是高投入、高風險的投資領域,對這一領域,除國家進行少量的直接投資外,可以借助于財政貼息杠桿引導社會資金投向該領域。財政貼息向高新科技產業適度傾斜,加大對該產業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寬融資渠道,推動該產業的發展,并相應帶動其他產業的發展,使整個產業結構能從低級化狀態向高級化狀態轉化。在傳統產業部門,通過財政貼息手段的運用,使企業在技術改造缺乏資金的情況下,能夠以國家信用作支撐,獲取金融機構的貸款,充分調動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的積極性。
6.必須改變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實現稅收優惠由區域傾斜轉變為向產業傾斜。稅收優惠政策措施要能體現和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的基本要求,對高新技術產業、以及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及其他需要積極鼓勵發展的產業,應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在流轉稅方面,除實現增值稅的轉型外,應對高科技產業在增值稅政策方面實行適度傾斜,使高科技產業增值稅整體負擔率能大幅度降低。對進出口稅收政策要做出適當的調整,改變目前進出口環節大面積實施稅收優惠的做法,應只局限于對高新技術及設備的進口,視不同的情況給予稅收上的優惠。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應按照稅收的國民待遇原則,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特別是在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上要盡快統一。統一后的稅收優惠政策,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充分體現產業發展的客觀要求。為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可實行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在運用減稅、免稅、低稅率和零稅率等直接稅做優惠的同時,更要特別關注加速折舊、納稅扣除、稅收低免、投資抵免、稅收饒讓等間接稅收優惠方式的運用,實現科技稅收優惠方式的多元化。
7.要充分發揮政府采購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扶持作用。隨著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推廣實施,政府采購規模將越來越大,政府采購的范圍也將日益擴大,相應地政府采購活動對國民經濟總量及國民經濟結構所產生的影響將越來越大。為了扶持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企業技術進步,在政府采購方面,必須盡可能地多采購本國產品,對國內高新技術產業實行傾斜。只有在國內不能提供或技術性能存在明顯差異的情況下,才可考慮采購外國生產的產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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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一、綜合類科技報紙和科技音像制品的認定
㈠省新聞出版部門根據新聞出版總署每年講的《綜合類科技報紙名單》,對符合條件的綜合科技類報紙辦理認定手續,財政部駐*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辦理增值稅先征后返審核退付,并將有關綜合科技類報紙的增值稅退付申請批復抄送省科技行政部門備案。
㈡省新聞出版部門對符合《通知》規定范圍的科技音像制品辦理認定手續,財政部駐*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辦理增值稅審核退付手續,并將有關科技音像制品的增值稅退付申請批復抄送省科技行政部門備案。
㈢綜合類科技報紙和科技音像制品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前。
二、科普基地的認定
㈠申請享受科普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科普基地,必須符合《辦法》第二條第2點所規定的條件。
㈡符合申請認定為科普基地的科技館、自然博物館等單位,須經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科技行政部門審批。
㈢申請單位須提供以下材料:
⒈填寫《*省享受科普稅收優惠政策科普基地申報表》(一式十份,電子文檔軟盤一份),該表格可在省科技廳網頁上下載。
⒉申請單位基本情況材料(一式十份,電子文檔軟盤一份)。
⒊證明符合認定條件的有關材料(一式一份):
⑴開展科普活動,有穩定的科普活動投入的書面證明;
⑵科普設施、器材和場所的書面證明;
⑶開展科普活動時間的書面證明;
⑷內部常設科普機構、專職科普工作人員的書面證明;
⑸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科普工作計劃的書面證明。
㈣申報和認定程序:
⒈申請單位將所需材料報主管部門加具意見、公章后,把申請書、證明材料等報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初審。
⒉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應當在自受理科普基地認定申請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決定。不予認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經審核同意后,統一報省科技行政部門審批。
⒊省科技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決定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單位情況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同意認定的決定。
⒋省科技行政部門應當在批準后1個月內,向省財政部門、省國家稅務部門、省地方稅務部門、財政部駐*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科學技術部備案。取得享受稅收優惠資格的科普基地,需進口科普影視作品的,應按海關規定向所在地海關備案。
⒌經認定的科普基地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申請免征營業稅時,須持省科技行政部門對科普基地認定的批準文件、其他證明文件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講申請,經審核批準后,享受《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㈤省科技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國家稅務部門、省地方稅務部門、海關總署*分署對經認定的科普基地每年進行一次年檢。不合格者,取消其享受科普稅收優惠政策資格,并將有關情況向財政部駐*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科學技術部備案。
三、黨政部門開展科普活動的認定
縣及縣級以上(含縣級市、區等)的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科協、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開展科普活動需申請享受《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的,必須符合《辦法》第二條的要求,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㈠符合舉辦科普活動規定的地方黨政部門等單位,應當在活動舉辦1個月前,向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講認定申請,并提交科普活動批件、科普活動方案等相關文件。
㈡接受申請后,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應當負責活動的現場監督和過程管理。活動結束后1個月內,主辦單位應當將科普活動總結報告以及相關證明材料、資料報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審核。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上報省科技行政部門。
㈢省科技行政部門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在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并在批準后1個月內向省財政部門、省國家稅務部門、省地方稅務部門、財政部駐*省財政專員辦事處和國家科學技術部備案。
㈣對經認定的科普活動申請免征門票收入營業稅時,主辦單位須持科普活動認定批準文件、其他證明文件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講申請,經審核批準后,享受《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四、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對科普基地捐贈扣除的辦理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對科普基地的捐贈,必須符合《通知》第四條規定,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0%以內的部分講申請扣除的,須提供如下材料:
㈠科普基地認定批準文件;
㈡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出具的捐贈資金票據和資金用途的書面證明;
㈢接受捐贈的科普基地開具的收款證明;
㈣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科普基地進口自用科普影視作品的辦理
㈠經認定的科普基地進口的科普影視作品拷貝、工作帶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必須符合《辦法》第四條的要求。其辦理程序是:
⒈經認定的科普基地講申請,附帶進口影視作品的合同、協議(含中文譯本)和科普基地認定批準文件等相關資料報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應在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決定。
⒉省科技行政部門、省新聞出版部門自收到初審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
⒊省科技行政部門應當在批準后1個月內向財政部駐*省財政專員辦事處、科學技術部和新聞出版總署備案。取得享受稅收優惠資格的科普基地,需進口科普影視作品的,應按海關規定向所在地海關備案。
⒋對經認定的進口科普影視作品拷貝、工作帶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時,科普基地須持進口科普影視作品批準文件、其他證明文件以及海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海關講申請,海關按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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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稅收優惠政策造成稅收收入的大量流失,減少了政府的財政收入,降低了政府公共服務的水平。有資料表明,1983-1992年僅“二免三減半”一項稅收優惠政策,就使稅基流失1500億元,稅款損失達500億元之多。如果加上其他方面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及個人的稅收優惠,稅基流失可能高達3000億元左右,稅款流失可能達到1000億元,相當于國家一年全部財政收入的1/6(張秋華,1999)。另外,稅收優惠還導致東道國財政收入的變相流失,最新資料顯示,在華跨國公司利用非法手段避稅,每年給我國造成的稅收收入損失達300億元以上,相當于2003年中央財政收入的1/30。目前,我國60%以上的外資企業賬面虧損,但卻不斷追加在我國的投資。調查顯示,這些“常虧不倒戶”主要是利用從獲利年度起“二免三減半”的優惠條款,人為推遲獲利年度,逃避納稅義務(麗霞,2004)。
3.稅收優惠政策導致外商投資企業從中國賺取了更多的利潤。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IFS統計數據計算得知,中國1993-2003年期間年均GNP要低于GDP大約114億美元,這意味著外商投資收益會隨著外商投資規模的增加而增加,造成了中國國民財富的流失。據世界銀行估計,在20世紀90年代后期,流入發展中國家的外商直接投資所獲得的年平均利潤率為16%-18%。假設外商直接投資在中國所獲得的年平均利潤率為17%,那么根據截至2005年12月底我國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為6224.05億美元,可以推算出外商2005年從中國大約賺走了1058億美元的利潤,即使考慮到外商投資的折舊和部分外資企業已經不復存在的因素,外商2005年也從中國賺走了500多億美元的利潤。另外,我們可以利用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占全國總稅收的比重來大致估算FDI在中國所獲取的利潤。2003年涉外稅收總額占全國稅收總額的比重為20.86%,由于FDI企業稅收占涉外稅收的98%以上,所以用涉外稅收來代表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情況,即使不考慮稅收優惠等政策性因素,即假設內外資企業稅負相同,外商投資企業所賺取的利潤也占到中國所有企業利潤總額的20%以上。如果再考慮稅收優惠政策,外商投資企業所賺取的利潤還要高。
4.稅收優惠政策造成外資對內資的擠出效應。由于外資進入的行業主要是那些競爭性行業或市場化程度較高的產業,在這些產業中,外資企業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在國內市場獲得競爭優勢,擠出了相對具有更高效率的國內企業。目前,進入中國的FDI中大約有60%分布在產品過剩、生產能力閑置突出的消費品工業,投向重工業的外資只占40%(郭克莎,2000)。而且,內外資的投資方向大體相同,在產業構成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其相關系數高達0.94(劉金缽、任榮明,2003)。因此兩者之間不形成互補,甚至出現爭奪同一投資領域的現象,加劇了外資的擠出效應。外資對內資的擠出效應促使一部分內資外逃,以“外資”的身份重新回流到國內,得以享受到稅收優惠待遇,形成了許多假外資企業。王國林、楊海珍(2001)等人證實了我國資本外逃與外國直接投資之間的正相關關系,說明我國的資本外逃主要是由于內資和外資之間差別的政策待遇引起的。根據中國商務部的統計,維爾京、開曼、薩摩亞已分別成長為中國FDI第
二、第七和第九大來源地。在這當中,假外資的比重應該是比較高的。至于全部的FDI中假外資的比重到底有多高,世界銀行早在1992年就估計該比重已經達到25%;而許多專家學者則估計,到目前為止假外資的比重應該已超過33%(柴青山,2006)。有學者曾作過統計,我國對外資的“超國民待遇”每年造成大約143.22億美元的資本外逃(謝清河,2004)。這種由于內外資企業差別性的稅收優惠政策所引起的“過渡性資本外逃”一方面造成了國內企業與假外資企業的不公平競爭、大量的稅收流失,給國家財政造成了巨大損失;另一方面,由于資金的跨國轉移,需要付出額外的人力與財力,從而造成了無意義的產出損失與效率損失,造成國民財富的減少。
三、對我國外商投資稅收優惠的政策建議
1.盡快統一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給外資企業以國民待遇,為內外資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首先,在投資環境不斷完善的條件下,統一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會對外商投資產生較大影響,同時也有利于保護內資企業,增強其競爭力;其次,統一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以投資方向作為適用優惠標準,從根本上杜絕了假外資的產生,有利于規范我國的投資環境。
2.重新確定稅收優惠的目標。技術進步是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外商投資于高新技術產業可以給東道國帶來成熟的技術,同時對國內產業的“溢出效應”、“關聯效應”、“結構調整效應”將是不可估量的。因此,我國新的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構建應從鼓勵科技進步的方面來考慮,把優惠重點放在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能提高生產效率的投資項目,以及一些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產業和產業鏈中研發、設計、品牌和關鍵零部件等環節上。取消對一般制造業和簡單加工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設立技術標準,提高外資進入的技術門檻,相應地調整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具有先進技術的外資流入。這種以技術為目標的外資稅收優惠政策可以通過促使技術外溢的實現提升中國產業的整體技術水平,同時避免內外資企業在一般制造行業的過度競爭,減少了外資的擠出效應。
3.改進優惠方式。取消對外資的優惠稅率和“兩免三減半”的直接稅收優惠方式,逐步以間接優惠方式來替代傳統的直接優惠方式。間接優惠方式表現為延遲納稅,是資金占用在一定時期內的讓渡,間接降低了企業成本,有利于鼓勵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等投資規模大、經營周期長的企業,因此,間接優惠方式能更好地體現稅收優惠的產業導向性。今后要更多地采用諸如加速折舊、投資抵免、提取風險準備金、科技投入提前扣除等間接優惠方式。如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行業且投資額達到一定規模的可給予投資稅收抵免的優惠;對于高新技術產業的外商直接投資,鑒于其投資風險較大,可允許科技開發投入在稅前全部扣除;實行計提風險準備金的方法,加強外資抵御風險的能力。
參考文獻:
柴青山.2006.外資稅收漏洞調查:優惠政策讓中國付出沉重代價[EB/OL].hb-n-/newsfile/,06-21.
郭克莎.2000.外商直接投資對我國產業結構的影響研究[J].經濟研究參考(21).
麗霞.2004.外資避稅“黑洞”大[J].中國外資(2).
劉金缽,任榮明.2003.外商直接投資對上海國內投資的擠出效應研究[J].工業工程與管理(3).
王國林,楊海珍.2001.中國資本外逃與外國直接投資關系的實證分析:1984~1997[J].西安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4).
謝清河.2004.我國資本外逃問題探討[J].經濟體制改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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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模式顯露弊端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優惠的法律級次較低。
一是立法層次較低。大部分優惠政策以暫行條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形式出現,僅有極少數優惠政策散落在稅收法律條文中。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為實現其招商引資、發展地方經濟的目標,在稅法規定的減免稅政策之外,施以更多的稅收優惠,越權出臺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以至于在同一地區、同一行業,甚至同一所有制企業適用完全不同的稅收政策,不但造成不同程度的稅收歧視,而且使國家稅款大量流失。
二是政策條文零散、割裂。大部分優惠政策表現為部門規章和紅頭文件,出現在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規定中,在政策內涵和總體規劃上缺乏統一性和長遠性。
2.稅收優惠沒有充分體現產業政策的要求。
我國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具有普遍優惠的特點,沒有充分體現產業政策的要求,不利于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內資企業所得稅除對高新技術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少量優惠外,在體現國家產業政策方面的優惠內容較少;外資企業所得稅由于實行全面的身份賦予型稅收優惠政策,所以客觀上誘導了外商投資于周期短、高回報率的項目,借助稅收優惠待遇盡快收回投資成本并獲得收益。因此,我國外資企業主要集中于一般加工工業和勞動密集型產業,而迫切需要發展的基礎產業和高科技產業的比重較少。
3.稅收優惠的調控方式單一。
其一,現行稅收優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稅。而現行稅制結構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再加上受企業經濟效益的影響,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促進作用十分有限。
其二,現行稅收優惠的政策手段單一。稅收優惠的政策手段包括直接優惠與間接優惠兩大類。直接優惠的具體方式主要是免稅、減稅、退稅。其特點是簡單明了、具有確定性。間接優惠的具體方式主要是稅收扣除、加速折舊等,其特點是具有彈性。一般情況下,直接優惠對納稅義務人爭取稅收優惠的激勵作用大,間接優惠對納稅義務人調整生產經營活動的激勵作用大。因此,在選擇稅收優惠的政策手段時,主要應當運用間接優惠,盡可能少用直接優惠。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按照優惠的項目計算,95以上的項目屬于直接優惠,間接優惠項目所占的比重不足5。這種方式是針對企業利潤進行調整,主要適應于盈利企業,而對那些投資規模大、經營周期長、獲利小、見效慢的基礎設施、基礎產業、交通能源建設、農業開發等項目的投資鼓勵作用不大。
4.稅收優惠的設置事前缺乏可行性論證,事后缺乏實施效能分析評估。
目前由于對稅收優惠效應的不適當夸大,以及對各種優惠政策的事前可行性論證分析制度尚未建立,造成政府在設置稅收優惠項目時,較少考慮稅收優惠的有效性及效應大小。其結果,一些稅收優惠很可能在實踐中沒有任何收益,甚至造成稅收優惠范圍失控,效用低下。
5.稅收優惠的管理缺乏宏觀預算控制。
對稅收優惠的宏觀管理,就是對各種稅收優惠措施減少國家財政收入的數額及其鼓勵方向通過編制預算實行計劃管理,同時跟蹤監控優惠政策的執行效果。對稅收優惠實行預算管理,一方面能夠充分發揮公眾對稅收優惠的監督作用與控制作用;另一方面通過建立稅收支出預算制度,能夠對支出的規模和支出方向進行預算、平衡和控制,并對稅收支出的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進行分析和考核。稅收支出的預算控制,在西方許多國家都已經采用,但我國現階段的稅收優惠沒有實行預算管理。公眾不知道稅收優惠的規模與結構,也無法對稅收優惠進行有效控制,政府本身也對實行新的稅收優惠的支出規模、財政承受能力無法準確估計。
完善稅收優惠政策的思考
1.加快稅收優惠政策法制化進程。
為切實提高稅收優惠政策的透明度與穩定性,加快稅收優惠政策法制化進程已成為當務之急。主要應從三方面入手:一是要盡快提升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二是清理整合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通過歸集整合,由國務院單獨制定統一的稅收優惠法規,對稅收優惠的具體項目、范圍、內容、方法、審批程序、審批辦法、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與義務、責任等作出詳細規定。三是規范稅收優惠的管理權限。應確立合理分權的指導思想,采取中央授權的方式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管理權限。
2.科學界定稅收優惠的范圍。
應該在不改變公平與效率平衡的基礎上,將稅收優惠的范圍限定在社會公共需要領域。在現階段,我國稅收優惠的范圍應當是:在經濟領域,保留農業、原材料工業、能源工業、交通運輸業的稅收優惠,保留中西部落后地區和東北老工業基地的稅收優惠,保留投資、技術進步的稅收優惠,保留環境保護的稅收優惠;在社會領域,保留 生活必需品和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事業的稅收優惠,其他各項稅收優惠均應以不同方式予以取消。
3.明確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
首先,確立產業政策為主,區域、外資政策為輔,并有機結合的稅收優惠政策原則。對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農業、林業、牧業,能源、交通、通信、水利等基礎產業,國家的優勢產業、幼稚產業、環保產業,某些第三產業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區別不同情況,給予不同層次和形式的稅收優惠。其次,適當調整和縮小區域優惠范圍。將優惠重點由原來的經濟特區、開發區等東部沿海發達地區向中西部欠發達地區轉移。
4.優化稅收優惠的調控方式。
從稅收要素看,在稅基、稅率、稅額、納稅時間四個要素中,由稅率和納稅時間構成的稅收優惠屬于間接稅收優惠,由稅率、稅額構成的稅收優惠屬于直接稅收優惠。無論從理論還是實踐角度看,間接稅收優惠的優點均大于直接優惠。因此,我國要進一步優化稅收優惠的調控方式,將直接減免為主轉為間接優惠為主。在直接減免上,主要體現在符合新辦企業條件,并符合國家鼓勵性投資的產業,應不再分內外資,也不分區域,均可享受新辦企業減免的優惠。在間接優惠上,也應不分內外資企業、新老企業,只要符合產業政策條件均可采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技術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等間接優惠方式。
5.建立稅收優惠的可行性論證和分析評估制度。
對擬的新的稅收優惠項目,要進行可行性分析論證,通過成本效益分析決定其取舍;對已經存在的稅收優惠,要進行實施效果的分析評估,對各類騙取稅收優惠的違法亂紀行為進行嚴懲,對保留下來的稅收優惠項目加強執行監督。
6.建立稅收優惠的預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