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范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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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濟寧市融資擔保市場現狀
截至2012年年末,山東濟寧市共有在冊融資性擔保機構44家,注冊資本總額35.23億元,平均注冊資本7960萬元。按注冊資本劃分,2000萬~5000萬元的3家,5000萬~1億元的23家,1億元~3億元的17家,3億元以上的1家。按所有制劃分,國有參股公司9家,民營獨資公司35家。在保責任余額合計61億元,在保戶數11608戶,其中,2012年新增擔保戶數987戶、9.76億元,實現擔保收入2225萬元,凈利潤739萬元,上繳稅金341萬元。
融資擔保市場的種種“毒素”
綜合來看,融資擔保市場存在著種種“毒素”,表現如下:
魚龍混雜,社會形象不佳。據調查,在濟寧市工商部門登記的擔保公司、擔保咨詢公司達868家,其中僅有44家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省金融辦批準,具有經營許可證,具備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資格。目前處于歇業狀態的有7家,從事非主營業務的有10家,未開展經營業務的有7家。擔保機構網點眾多,部分機構存在發放高利貸、票據貼現、高息集資、暴力催收、偷逃漏稅等違規行為,嚴重損害行業形象和信譽,制約了擔保行業發展壯大。
資金實力不強,抽逃資金問題嚴重。濟寧當地缺乏優質品牌性擔保機構。據調查,濟寧市融資性擔保機構平均注冊資本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近900萬元。同時,在利潤最大化目標驅動下,擔保公司普遍采取虛假注冊驗資、抽逃注冊資本、制作虛假財務報表等方式制造“繁榮”假象,實際上擔保能力和代償能力都不足。
行業競爭激烈,經營業務偏離主業。近年來,隨著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快速擴張,融資擔保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目前,大型銀行已普遍提高了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合作的“門檻”,要求擔保公司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在本行開立保證金專用賬戶并足額存入規定的保證金。濟寧某大型銀行已將保持合作關系的擔保公司由原來的20家減少為9家,擔保余額與戶數降幅均超過50%。
為維持生存,擔保公司業務“異化”現象較為突出,諸如非法吸存、非法集資、變相放貸、高風險投資等違規經營問題屢見不鮮。個別擔保公司甚至將客戶的貸款或多交納的保證金以自己的名義投放到融資困難的房地產行業或“兩高一剩”企業,一旦資金鏈斷裂,極易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其擔保貸款的第二還款來源將失去保證。
公司治理不健全,風險控制能力不強。據有關部門調查,濟寧市正常經營運轉的19家擔保公司中,有6家風險控制制度不健全,11家風險控制制度執行不到位,僅憑負責人的個人經驗進行決策,缺乏客觀、科學的項目風險評價機制。同時,擔保公司普遍存在部門設置不合理的問題,業務拓展和風險評審不能實現部門或崗位相互制約,難以有效落實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導致人情擔保、關系擔保、信用擔保、逆程序擔保時有發生。
專業人才嚴重匱乏,從業人員素質亟待提高。據調查,目前濟寧市融資擔保行業的從業人員為758人,其中從事過金融工作的有116人,占比15.3%;具備中高級職稱的有132人,占比17.4%。按照《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擔保公司應當配齊法律、財務、金融、企業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才。但調查顯示,多數擔保公司僅有1~3名業務骨干從事過金融或企業管理工作,其余均為非專業人員,部分擔保機構甚至存在“借人”充數現象。
融資擔保市場的“排毒”之策
要排除融資擔保市場存在的種種“毒素”,應采取以下對策:
審慎合作,嚴格準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堅持審慎擇優原則,將持有經營許可證作為開展業務合作的前提條件,并從法人治理結構、內部組織機構、經營范圍、注冊資本、信用等級、經營現狀等方面進行全方位審查,穩健、科學地與融資性擔保公司建立業務合作關系。對有逃避保證責任、抽逃注冊資金、虛假出資、侵占客戶資金等不良記錄或涉嫌違法違規經營者,實行“一票否決”制。
篇2
融資性擔保公司通過承擔風險、控制風險,大面積地收取少量擔保費,來覆蓋可能發生的小面積的代償風險,以獲取利潤。它的出現最開始是源于大多數需要借款的中小企業或是不滿足商業銀行的授信標準,或是商業銀行的授信流程對其而言過于復雜和拖沓,其借款或急需借款的需求得不到滿足。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其有別于銀行較為死板的授信標準,對滿足其要求的企業進行信用補充,作為擔保并承諾被擔保人不能按期還款的情況下對債權人履行還款義務,以幫助中小企業從銀行取得貸款。因此,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參與的信用業務主要是商業銀行不愿涉及的風險較大的部分,它代替商業銀行承擔了風險,為中小企業和商業銀行之間建立起信用的橋梁,從而引導銀行資金順利流向中小企業。但是,風險本身并不能因此消除,中小企業的貸款風險只是由銀行轉嫁到了融資性擔保公司,而融資性擔保公司需要靠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尤其是有別于銀行或者說優于銀行的風險識別能力才能減小自身的風險,才能夠獲得生存和發展的空間。融資性擔保公司所面臨的擔保風險是指在執行擔保業務的過程中,由于不確定因素的影響而使擔保業務發生虧損的可能性。根據新巴塞爾協議對風險的劃分,可分為如下幾種:
(一)信用風險
當被擔保企業由于營運能力有限、資本結構不合理或現金流斷裂等問題難以履行合約責任,或因企業實際控制人道德素養問題不愿履行責任時,擔保公司就將履行代償義務,代替被擔保企業還款,從而造成公司自身損失的風險。
(二)市場風險
伴隨著經濟周期的變化,融資擔保業務面臨的市場利率、貨幣供應、國際熱錢流動等都會影響到銀行給予的授信額度,影響擔保項目的投資收益率。同時,經濟周期變化所導致經濟基本面走壞時很可能導致多數企業處于經營困境,從而極大地增加違約的數量和可能性。而融資擔保集中于某一行業時尤其受到行業不景氣的沖擊。譬如煤炭行業由于經濟冬天的來臨,全行業虧損,其本身資產體量又非常大,涉及的擔保資金相當大,一旦危機爆發,將使整個地區的金融穩定受到沖擊。
(三)操作風險
融資性擔保公司在業務發展過程中,都會有做大做強的沖動。為了拓展客戶規模,為了做夠合作銀行的授信額度以期拿到更高的授信額度,業務部都會不遺余力的去開拓新的業務。而優質客戶的數量是有限的,同時由于逆向選擇,在積極開展業務的過程中更可能接到劣等客戶的擔保項目,使得風險增大。在擔保業務運作中,若是沒有專業的評估體系和風險判斷,沒有合理的公司治理和具有較高金融素養和職業素養的從業人員,沒有按照指定的一系列規章制度嚴格執行“,三查”不實,判斷不準,決策失誤,擔保項目便可能面臨失敗。
(四)其他風險
融資性擔保公司還會面臨來自政策、法律等其他方面的風險。如多部委2010年3月聯合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成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以獲取經營資格。新規定使得過去沒有拿到特有牌照,而實際進行融資擔保業務的擔保企業面臨政策上的壓力。事實上,擔保行業可分為融資擔保和非融資擔保。《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也明確區別了融資擔保與非融資擔保。按照現有的法規條文劃分,融資性擔保公司成立需要去省級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申請經營許可證并由金融辦進行年審,其經營范圍包含多項擔保業務。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只須依據《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即可成立,其經營范圍不包括貸款擔保。在此之前發生的大量擔保公司跑路的大多數是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它們多是由民間資本組成,很多行為不符合現在的法律規范法規,比如涉足房地產等禁入行業,違規開展貸款擔保業務,甚至涉嫌非法集資,存在“掛羊頭賣狗肉”的狀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同時規定,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于人民幣500萬元。目前許多地方已經將最低注冊資本金提高到了1億人民幣。這就使得原有的部分中小擔保機構由于難以募集到足夠的資本金以滿足最低資本要求而面臨洗牌。又如,當被擔保人逾期債權被轉移給擔保公司后,由擔保公司去向被擔保人追償,如果企業實際控制人逃避債務,轉移公司財產,致使破產后沒有足夠財產加以執行,而向法院申請執行個人財產時可能會產生法律爭議。擔保人將抵押品重復反擔保后,擔保公司在與同業者同時追償時又會出現順位認定糾紛。而且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這些問題既會產生時間成本和訴訟成本,也會受到我國對于融資擔保行業并不完善的法律法規的掣肘,公司的業務成本都會顯著上升。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存在的風險管理問題
在存在各種風險因素的情況下,融資性擔保公司自身存在的風險管理缺陷將使公司面臨的潛在風險極大地暴露出來,從而使公司遭遇虧損。
(一)對公司戰略目標及經濟趨勢認識不清
眾多融資性擔保公司在公司戰略目標上都有共同的特點:急于擴大規模,用較短的時候獲取最大的收益。這樣的特點就使得公司擔保的項目多卻不優,形成代償率過高、入不敷出的窘況。產生這種現象,一方面是公司決策者急于求成,另一方面也是公司的風險管理措施跟不上規模的擴大。同時,公司決策者缺乏對宏觀經濟環境變化趨勢的前瞻性判斷,對信貸規模與經濟形勢之間的相關性也缺乏足夠的了解。
(二)超額擔保由《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可知,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資產的10倍。同時銀監會也要求與擔保機構合作的商業銀行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具體授信額度的擔保放大倍數。但由于第三方監管不足,公司自身風險意識薄弱,銀行在流動性充沛時放款沖動強烈,這些因素均可能導致實際擔保責任余額超過公司自身資本十倍甚至數十倍。一旦發生系統性風險,就很可能導致公司凈資產不足支付代償款,致使公司破產。
(三)保前審查不嚴,保后監管缺失
被擔保人向融資性擔保公司申請貸款擔保,說明其自身不能滿足銀行的貸款要求,所以融資性擔保公司在簽約擔保前,必須在仔細確認被擔保人已有的信用資料的前提下,進一步深入企業內部全面核查。然而,現實中,很多融資性擔保公司往往輕視了資格審查和擔保可行性研究,實際操作人員或是對企業運營不甚了解,抑或礙于朋友情面,或收受回扣,不恰當的擔保了該項目,給公司帶來潛在風險。而一些公司在擔保業務實現后,疏于對被擔保公司發展狀況的關注和跟蹤。一旦被擔保對象經營等方面出現問題,還款風險初現矛頭時,不能第一時間排除或降低風險。
(四)缺乏健全的反擔保措施
對于部分授信額度較大,或者被擔保對象資信較低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要求被擔保對象提供反擔保措施。但在現實中,擔保公司對反擔保措施管理不到位、要求不嚴格,在反擔保抵押物出現問題時,表現十分無力。如擔保前對抵押品的估值過高或是被擔保對象違約發生代償后要求抵押品時才發現抵押品已被法院查封、凍結、扣押。
(五)內部管理制度建設不完善
部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意識薄弱,業務流程不規范,決策機制不健全,風險計量不科學,財務管理混亂,風險識別評估失效,內部控制和獎懲機制失效,企業文化培育缺失等等。內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必然導致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失去主方向,也就難免出現風險和問題。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管理對策
針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可能存在的風險管理的問題,應積極研究風險和問題的特點,建立適合公司自身發展的風險管理策略,提高業務效率和規模,降低風險損失和代償率。
(一)制定與自身匹配的風險管理戰略
要制定與自身匹配的風險管理戰略,就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外對內都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對外,公司決策層要能較為準確把握外部環境的變化,如宏觀經濟周期,國家政策法律的變動,講究順大勢而為,且要有較強的應對力。對內,公司決策層應充分評析自身,如對注冊資本,流動性,擔保責任余額,代償損失率,各類不同信用等級的客戶比例等情況清晰掌握實時分析,對公司的組織結構,人員構成,不斷調整和優化,使公司戰略清晰,戰術得當。
(二)落實風險準備金
商業銀行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具體授信額度的擔保放大倍數。但或由于銀行間溝通不足,或由于實際操作問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余額與凈資產的比例可能會超過《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限定。實際操作中,除了民生銀行及少數銀行要求2%到5%的風險準備金外,大部分商業銀行沒有此項要求,只是根據擔保機構歷來信用狀況進行授信額度的確定,如信用良好則追加授信額度。但歷史不會重復,過去的良好信用不能代表將來的零風險。對于融資性擔保公司自身而言,如果某筆擔保業務發生違約,公司需承擔代償責任,就可以動用風險準備金來承擔相應的責任,以防止公司資金周轉和財務出現困難。因此,風險準備金的落實將大大增強國家對于擔保放大倍數以及信用債權的總量確定,增強全行業的風險控制力,有助于金融系統的長期穩定。
(三)充分利用征信系統
融資性擔保機構在拿到牌照的情況下,能夠向中央人民銀行建立的征信系統提供征信信息。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包括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如今,針對部分企業辦理多個營業執照或破產前資產被轉移,破產后無可執行的情況,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單單將違約信息上傳企業征信系統,更是上傳到個人征信系統。當企業實際控制人在融資性擔保業務違約,逾期無故不繳納欠款時,融資性擔保機構會將企業實際控制人的違約信息錄入個人征信系統。而個人征信系統的不良信用記錄,將會給“老賴”們以后的貸款,授信,出行甚至子女升學帶來麻煩。2015年1月5日,芝麻信用等8家機構成為首批試點,獲準開展個人征信業務準備工作。新的個人征信市場主體的引入,全面的征信系統的建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充分利用征信系統上傳下載信用信息,將有效的防范道德風險,極大降低代償率。
(四)重視保后監管
保前科學準確地進行風險識別和判斷固然能減少風險,但卻不能將所有的風險消除。保后監管同樣十分重要,如果放任不管,任由風險滋生,同樣會給公司帶來巨大損失。而在保后對企業經營狀況、財務變化、反擔保狀況跟蹤檢查,一旦發現不良現象可以及時提示風險,做好應對準備,也可以協助企業發現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問題,減小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五)追償手段有效得當
當損失已經發生時,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盡可能挽回損失。首先可以與被擔保人聯系,判斷其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同時對其企業可執行的動產不動產進行詳細調查,如果還款能力不是短暫缺失或者還款意愿不強,可立即向法院申請財產保護。如果遇到公司資產已被轉移,應向法院申請對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財產予以凍結和執行。整個追償流程需要融資性擔保公司具有法律方面的專業的人才,以在追償過程中最大可能獲得第一順位的賠償或是避免手段不當而使自身承擔法律責任。
(六)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篇3
關鍵詞:騰飛事件;擔保公司;風險;規范發展;監督
一、擔保行業的發展概述與存在的問題
擔保行業在大眾眼中并非熟悉事物。然而,隨著各地街頭近年來冒出形形的擔保公司,這個相對陌生的行業似乎一下子進入百姓的視野與生活。誰能料到,很多擔保公司亂象橫生,不能規范發展,大多數“不務正業”。他們以理財為幌子,高息攬儲、高息貸款,做起了民間借貸生意,充當資金調劑的中間人,成為游走在灰色地帶的資金掮客。
最近幾年擔保公司熱潮在好幾個地方盛行過,民間資金發達的陜西神木、內蒙古鄂爾多斯、浙江溫州等地,早已出現過煤炭、房地產等行業催生擔保繁榮的景象。據報道,神木的擔保公司數量在2009年最高峰時一度達到130多家。
由于大部分擔保公司,特別是民營擔保公司,風險防控體系不到位,銀行對其授信非常謹慎,很多擔保公司根本沒有正規擔保業務可做。在盈利不佳、甚至生存困難的情況下,不少擔保公司開始在街頭巷尾發起了“牛皮癬”廣告,淪為不務正業的金融掮客。它們以高收益理財為名義非法吸納社會資金,再以更高利率放款給資金緊張的中小企業,形成了完整的灰色利益鏈條。這些擔保公司不進行規范業務操作,盲目進行資金擴張,增大了金融市場的波動率,很容易給金融市場帶來破壞性沖擊,不利于經濟的發展。
二、 以騰飛擔保公司為例分析擔保企業存在的問題
下面是2014年11月新鄉擔保公司面臨倒閉的一個案例,這背后反映了民間金融的脆弱,同時也是擔保公司發展不規范的結果。如何處理擔保公司規范發展和完善金融市場體系之間的良好機制建設,成為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河南騰飛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飛擔保公司)系國家發改委批準設立、河南省工商局注冊的企業法人單位,注冊資金8500萬元人民幣。騰飛擔保公司擁有一支實踐經驗豐富的金融專家、投資專家及業務精英組成的專業化團隊,精心搭建起了一個企業融資擔保的平臺,專為中小企業、個人創業提供資金及資本解決方案,致力于加速河南產業結構的調整。
然而在這個11月份,騰飛擔保公司陷入擠兌風波,牽涉到新鄉全市的5萬多個家庭幾十萬人。據報道,隨著騰飛公司深陷擠兌風波,數萬名理財客戶發現,由騰飛公司擔保、他們借給一些企業的本金,隨著這些企業經營出現困難,正在面臨血本無歸的現實。
目前騰飛公司的資金,主要集中在兩個方向,一個是先后被用于購買房產等固定資產;另一個是被放貸給當地幾十家中小企業。由于房地產行業不景氣,中小企業經營出現困難,從而使騰飛擔保公司無力償還客戶資金。該事件發人深省,如何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如何進一步規范擔保行業,進而防范泡沫經濟滋長,維護金融市場穩定?本文將從監督體系,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合法經營等幾個方面對上述問題進行探討,以期為解決擔保公司規范發展提供一些方向與建議。
三、擔保公司規范發展的幾點建議
(一)健全監督體系,強化內外部監督。騰飛公司出現問題,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缺少有效的監管,及時有效的監管,可以使騰飛公司避免漏洞問題。強大的準入監管和對企業業務有效的監管是保障擔保業有序、規范開展業務的基礎。目前許多擔保行業存在鉆法律法規的漏洞,違反相關的制度要求而違法經營,譬如:挪用擔保金、引入高利貸等。目前我國對擔保業的監管出現“多頭監管”的現象,對擔保企業的監管涉及到公安部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工商局、銀監會等多部門,多頭領導不利于相關政策規定的制定,也一定程度上使得對擔保企業的監管不到位,多部門監管會使得職責不明,發現問題易推諉責任,使得監管缺乏實質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為確保擔保企業的良性發展,規范相關的領導部門,明確監管范圍是十分必要的,還應加強對擔保公司的內外監督建設,及時有效的化解擔保風險。
(二)明確所有權與經營權,完善公司治理。騰飛擔保公司過于盲目發展業務,公司內部經營和運作不科學,如果能完善公司治理,就不會出現資金周轉問題;公司治理的好壞關系著企業是否能穩定發展。公司治理可規范企業日常和重大戰略的決策部署,還能夠確保企業內部經營權、監督權、所有權的互相分離、互相制約平衡,在這種制度下所作出的戰略決策是具有一定的科學性的,從而可以減少企業的經營風險,維序企業良好的運作,從而防范企業盲目擔保,亂用資金,擴大公司的財務風險。如果內部治理的工作做不好,就會導致企業在經營決策或者戰略制定上出現偏差,長期執行就會阻礙企業的成長和發展。
(三)堅持風險為本理念,提高風險管理能力。騰飛擔保公司如果能有效的預測到房地產行業的不景氣與中小企業經營出現的問題,就能將資金及時收回,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專業的擔保機構經營存在著很多風險,按照法律規定其還會承擔風險連帶責任,因此如何確保擔保企業的穩定發展,首要問題就是要分析清楚面臨的風險以及潛在的可能風險,做好風險的規避與管理是至關重要的。針對目前擔保企業面臨的經營發展困境其主要原因就是忽略對風險的規避和管理,譬如:挪用擔保金、套取銀行貸款、涉足高利貸這都大大增加了擔保風險。因此,擔保企業要想自身的穩定發展,就要做好自身的風險管理工作,完善自身企業內部制度建設和規范,要構建與銀行貸款相匹配的貸款“三查”,對客戶的擔保信譽等級進行衡定。
(四) 規范公司業務范圍,依法合規經營。擔保企業要想進一步促進自身的發展,就必須做到合法合規經營,企業在開展經營業務的同時要確保開展的業務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此外還需要注重對擔保企業高層的培訓,讓經營高層樹立正確的發展觀念,然后在自上而下的傳遞風險觀念和合法合規經營的觀念,以此帶動企業內部開展或者涉足的業務朝著良性的發展,規范一些不必要的風險。
另外,擔保行業的持續健全法制需要自身與政府的共同努力。擔保業本身應自律,遵守法律法規,正確預測風險,合規其經營范圍,樹立正確的經營管理理念。政府及相關機構應積極監督擔保行業,規范其經營業務,及時預測其經營風險,有效地引導擔保行業正規規范發展,及時制止其違法違規行為,做到防范于未然。
以上四個方面,從監督體系,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合規經營上來探討和解釋擔保公司的規范發展的可行性,這幾個方面是理論上的規范分析,在實踐中仍需政府、擔保公司、投資者的不斷檢驗和修正,在實踐中形成合力,多管齊下,就會對類似新鄉騰飛擔保公司這樣的金融風險產生積極的建設性影響。(作者單位:河南師范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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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鵬翔.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管法律問題探討[J]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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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 非銀行金融機構;風險規范;發展研究
[中圖分類號] F830.39 [文獻標識碼] A
Research on Better Developing 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XI Bin
Abstract: Despite of the tremendous contributions to real-world economy, some 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violate rules concerned, recklessly promise or change the capital price and give no sufficient attention to risk control. Non-banking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 increase capital price for more deposits. By doing so, they gain huge profits, but increase operation risks and even drag themselves into fiscal crisis and bankruptcy. In this connection, the government should intensify oversight by changing current supervision patterns. 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hould improve the financial environment, enhance self-discipline, strengthen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promote sound operation.
Key words: 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isk control, research on development
一、引言
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指除了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之外的金融機構,包括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和郵政儲蓄機構等,資金來源主要是發行股票和債券,即不經營存款業務,資金運用以非貸款的金融業務為主。早在2011年,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放貸已占據半壁江山,為推動實體經濟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越來越多的跑路事件警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風險已越來越趨于不可控,嚴重威脅到我國的金融安全,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規范運作已成為重要課題。
二、非銀行金融機構違規運作現象分析
自上世紀七十年代以來,金融創新已成為金融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但金融創新在為金融機構帶來效益和金融體系注入活力的同時,也必然導致監管上的困難,并釀成了“百年一遇”的次貸危機。時至今日,次貸危機的余霾還沒有完全消散,然金融機構的非規范運作仍在繼續,尤其是處于轉軌經濟的中國金融市場非銀行金融機構違法違規事件頻頻發生。
(一)違規開展業務
相對于商業銀行,非銀行擔保機構的類型眾多,業務經營范圍很大,各類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難以準確界定,越界經營非常普遍,監管灰色地帶也在所難免[4]。多數擔保公司除了無抵押貸款、車輛貸款、企業貸款等貸款業務外,還有理財服務,真正從事擔保業務的并不多。截至2014年底,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為13.98萬億元,超過了保險業10.16萬億元的規模,成為僅次于銀行業的第二大金融部門,然信托行業也存在諸多違規經營現象。[5]“五礦信托事件”和“信托100事件”折射出信托業的亂象,為了快速開展業務及獲取高額收益,信托公司可能會挪用客戶資金及委托第三方理財機構銷售信托產品。互聯網金融的興起使傳統金融行業受到較大沖擊,金融脫媒現象越來越嚴重,余額寶的高回報率吸引了大量資金,P2P網貸平臺快速發展,但直到人人貸、哈哈貸由于違規開展業務等遭到調查后監管當局才著手治理網貸亂象。[6]其他類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也大多存在違規開展業務的情況,試圖利用監管的盲區或灰色地帶賺取更多的利潤,甚至有些金融機構不惜違法和違規鋌而走險開展業務,在謀取高利的同時承受較高風險,一旦出現支付危機,跑路和自殺現象屢見不鮮。
(二)恣意改變或承諾資金價格
監管部門對非銀行金融機構融入和貸出資金價格未過多限制,這就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恣意改變資金價格提供了機會。最近幾年擔保、信托行業出現問題集中表現為融入資金價格和貸出資金價格雙高,導致風險提高。擔保行業違規以較高的利率融入資金,城泰公司曾以月息1分至2分的高息集資3.2億余元,而圣沃公司更是開出了高達3分至9分不等的月息,吸引同行也將資金存入該公司。正規擔保公司為企業進行融資擔保時保費大概在3%左右,但多數擔保公司不僅要求企業支付擔保費,而且還要求其支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甚至可能截留部分資金,致使企業實際到手的資金占名義貸款的一半或更少,變相提高資金的成本。信托公司不能承諾信托計劃的收益,也不能履行信托計劃正常損失的賠償義務,但為了盡快銷售信托產品,信托公司往往給投資者承諾較高的年化收益。
(三)怠于風險控制
商業銀行可以按照巴塞爾資本協議進行風險管理,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業務的特點存在較大差異,除了證券和保險有相對成熟的風險管理辦法外,其他類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均在探索階段。擔保機構一般是為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收取一定的保費,當企業違約時代償。擔保公司的風險主要來源為客戶的違約和機構自身管理,客戶管理主要為貸前嚴格審查、貸后嚴格管理、違約后積極追償,機構自身管理則主要為做好分散化和控制擔保倍數。我國規定擔保機構的放大倍數原則上不超過10倍,即1億元的擔保本金最多可擔保10億元的銀行貸款,但從實際運營來看,一些擔保機構并不會嚴格遵守規定,隨意提高放大倍數的現象比比皆是。在分散化方面,多數擔保公司為了減少成本,總會優先為熟悉的客戶提供擔保,造成擔保過于集中。更多的擔保公司只看重眼前利益,除了違規開展業務外,不進行任何風險控制措施。信托公司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也存在同樣的問題,風險管理意識薄弱,風險控制能力低下。
三、非銀行金融機構違規運作原因及負面效應分析
非銀行金融機構最近幾年屢屢出現違法、違規和違約事件,威脅到我國的金融安全,根據“理性人”理論,在監管不到位的情況下,非銀行金融機構普遍存在機會主義行為,以期獲取更高利潤。
(一)違規運作獲得高額收益同時面臨巨大風險
我國金融市場波動性大的同時監管又不到位,基本失去投資功能,居民除了投資房地產外沒有太好的投資渠道,然而較高的通貨膨脹驅使大量的民間資本有了逐利的沖動。官定利率雖然壓低了資本成本,但正規金融體系的流動性遠不能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民間資本必然要補這個供給缺口,非銀行金融機構充當了中介。旺盛的資金需求拉高了資金價格,非銀行金融機構為了漁利已不再滿足其本身的業務,紛紛違規開展業務,非法集資和挪用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適逢礦產業和房地產業快速發展,通過正規金融體系難以融入足夠的資金,這些行業的企業轉向信托和擔保機構融資,有的企業甚至自己開辦擔保公司,違規吸收資金。非銀行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獲得高回報的同時,也承受了較大的風險,如果所融出的資金或投資的項目出現問題,必然會導致流動性緊張,嚴重的可能引發財務危機或破產倒閉。在缺乏有效監管的情況下,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只是以高息吸收資金,而較少融出甚至全部留做自用,通過借新還舊的方式不斷積累資金,最后跑路,投資人血本無歸,產生巨大的社會負面影響。
(二)提高資金價格快速吸收資金加大運營風險
由于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存在較大競爭,短時間內獲得較多資金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提高資金回報率。如前文所述,一些擔保機構開出了2分甚至是更高的月息。非銀行金融機構高息融入資金就是期望將這些資金投入到收益更高的項目或拆借出去,然而,收益高的項目往往伴隨著巨大的風險,非銀行金融機構提高成本可以快速吸收資金,但這些資金的出路往往成了問題。從近期多起擔保公司非法集資的案例可以看出,擔保公司以高息融入資金后,要么是貸給風險較高的房地產或礦業公司,要么是少部分貸出,大部分資金滯留在機構內,到期收益難以償付高額的利息支出,擔保公司只好再以高成本借入新債償還舊債,從而形成一個巨大的資金黑洞。一旦資金找不到合適的投資機會,這種方式就難以為繼,資金鏈斷裂,公司必然被清算。所以,高息發債或直接吸收存款都會加大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運營成本,沒有確定好資金用途前就直接以高成本融資必然會導致機構出現財務危機。
(三)忽視風險管理導致財務危機乃至破產倒閉
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多數業務都是通過承受風險獲得收益,如擔保、保險、PE等,但并不代表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承受無限大的風險。美國次貸危機的根源是金融機構對高收益的貪婪而承受了過高的風險所致。我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意識淡薄,大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并沒有設置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對風險進行控制。主要的原因是存在機會主義心理,期望通過金融市場違規甚至違法聚斂資金,用于一些高風險的項目,或者非法集資后跑路。這種惡意或僥幸心理使非銀行金融機構根本不考慮機構的長遠發展,不進行必要的風險控制,從而導致風險不斷積累,一旦有市場出現不利因素,機構迅速出現支付危機。一些擔保公司在市場平穩時期盲目提高放大倍數,待市場波動較大時,違約代償數額很有可能超過資本金,從而使機構難以為繼。大多數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對資產和負債進行久期匹配,導致某些時期到期債務過多,雖然機構的資產多于負債,但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仍會被要求清算。風險管理不到位已使巴林銀行和貝爾斯登等百年老店在短時間內灰飛煙滅,甚至形成系統性風險,威脅到區域和國家的金融安全。
四、非銀行金融機構規范發展建議及對策
隨著網絡金融和國外全能銀行的快速發展,金融市場生態環境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金融脫媒現象越來越嚴重,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的同時,也積累了大量風險,加強監管、改善生態環境并提高機構的治理水平才能有效防止非銀行金融機構機會主義行為的發生,保證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7]
(一)改變監管理念,提高監管水平
監管當局需要根據金融市場的新變化改變監管理念,對現行的監管部門進行重組,不再根據機構的性質設置監管機構,而是依據功能分設監管機構,并由一個部門(中央監管局或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協調各分管機構,縱向設置二級和三級監管機構,人事與地方政府脫鉤,保證監管的獨立性,減少地方政府的干預。美國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明確了美聯邦審計機構在監管體系中的作用,強調審計研究和審計建議,防范系統性風險,保護消費者利益,值得我們借鑒(王永海和徐純,2014)[8]。中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落后于西方發達國家,我們不能照搬西方的監管制度和方法,而需要依據中國國情甚至是不同區域的情況制定相對靈活的監管制度,不斷提高監管水平,確保非銀行金融機構規范運作,保證國家和地方金融市場的穩定。
(二)改善金融生態環境,促進行業自律
完備的法律法規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規范發展的基礎,理順監管機構的組織架構的前提下,在非銀行金融機構統一框架內制定法律法規,地方政府針對地方經濟的發展也可出臺相應的政策文件,明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質、業務范圍和風險管理及違法違規和違約責任,使機構能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行業自律在規范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中也大有作為,通過制定行業自律規范、推進行業標準制定和實施、定期行業自律報告、舉辦行業從業資格培訓和認證都會在一定程度上約束從業人員的機會主義行為,促進非銀行金融機構規范發展。除此之外,由政府或專業信用評級機構建立金融機構及其高管數據庫,定期收集和金融機構的信用級別和高管的個人信用級別,或者向社會提供咨詢及查詢服務,都會提高機構和高管的違約成本,對其有一定的鞭策作用,有助于規范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經營。
(三)提高金融機構治理水平,促進規范運營
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類型繁多,機構的資金規模和業務范圍也存在較大差異,治理模式沒有統一的標準,非銀行金融機構可借鑒行業內經營業績和管理都好的機構的先進經驗,結合機構自身的發展階段確定治理模式、制定規章制度和管理方法。在組織結構方面,凡是有條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都可以按照現代企業制度構建管理架構,董事會對機構全權負責,審定機構的戰略目標、經營管理目標及風險管理目標,監管管理層,尤其強調管理層的合規經營。非銀行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的核心是在合規經營的基礎上實現可持續健康發展,董事會承擔機構的風險管理責任,構建風險管理組織架構,確保風險管理戰略和風險偏好相一致,保證風險管理部門的獨立性,要求其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匯報,適當披露風險管控的要素、過程及結果,尤其對于高風險的業務及可能越界經營的業務持審慎態度。在激勵機制方面,除了設置合理的薪酬進行正向激勵外,還應制定管理者違法、違規及違約經營的追責機制,提高其違規和違約成本,促使其合規經營。
[參 考 文 獻]
[1]孟麗莎.大連市中小型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問題研究[J].財經問題研究,2014(5):103-105
[2]陳思.中國信托業:特征、風險與監管[J].國際經濟評論,2013(3):104-113
[3]王達.影子銀行演進之互聯網金融的興起及其引發的沖擊――為何中國迥異于美國[J].東北亞研究,2014(4):73-80
篇5
一、民間融資存在主要形式及活動情況
民間融資活動是指自然人、工商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之間以貨幣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以資金籌借為主的融資活動,一般未被納入國家的金融監管框架。目前民間融資活動的存在形式,大體分為以下五類:
(一)民間直接借貸
泛指社會上分散的個人之間借貸,是民間融資最原始和最普遍的形式,這種借貸由雙方商定或通過中介人,方式靈活、方便,通常單筆金額較小,數額較大的也有以房屋等實物作抵押或者設定保證人。民間直接借貸主體廣泛、復雜,存在于社會各個層面,總體規模較大。如果只涉及交易雙方兩個當事人,其風險相對可控;如果借方多頭借款,風險則相對較大。
至于危害較大的類似抬會、合會、基金會的組織,歷史上未成氣候,目前也未有發現;但為賭博等不正當行為提供資金的資金掮客確有存在,并大多與黑惡勢力有關聯。
(二)企業直接借貸
企業直接借貸分為企業間借貸和企業向社會公眾的借貸。
企業間借貸區別于延時付款或賒銷等商業信用,通常發生在相互比較熟悉信任、業務往來密切的企業之間,一般都是周轉急需所用,借款期限較短,借貸利率大多參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或當地民間借貸市場利率。企業間借貸的主體通常只涉及交易雙方兩家企業,交易對象相對固定,交易風險一般在可控范圍之內。這種借貸方式存在較為普遍,對企業臨時資金需求有較大的緩解作用,是對企業正規融資之外的一種有益補充。
企業向社會公眾的借貸,由于涉及面比較廣,可以歸類為集中型的融資活動,是一種集資方式,這又可分為企業向管理層、骨干、職工的內部集資(集股)和企業向社會公眾的集資。企業集資一般是企業為了解決投資項目或生產經營的資金不足,以還本付息或者支付股息、紅利等形式向出資人進行的有償募資行為,通常具有資金總額較大、利率水平較高、期限相對較長的特點。房地產開發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以借款名義收取定金,也可視為集資。正常的企業集資活動,有利于促進企業實現擴張,對經濟發展有積極作用。
在企業融資難的大環境下,一些急需資金的企業普遍存在從民間融資的情況,尤其是初創型、成長型中小企業和房地產企業,由于資本原始積累不足,自有資金已經用于前期投資和生產經營,企業想再擴大規模或進行創新改造,在銀行貸款難以滿足的情況下,尋求民間融資不失為一條途徑。企業從民間借貸的準確數據,我們難以獲取,但可以肯定此項數額不會小;利率相對較高,定期(按月、季、年)付息,月息一般在1.5%—3%之間,但企業尚可承受;期限一般不定,而且是在滾動中,即這邊原融資退出,另外新融資又在進入。在企業正常經營、宏觀經濟環境較為寬松、行業發展前景可期的前提下,這種融資運作不會出現太大問題;而一旦失去以上前提或遭遇突發事件或發生擠兌,將可能引起動蕩,甚至影響社會穩定。
(三)擔保機構
擔保中心是從事為中小企業、再就業人員創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的機構,其注冊資本全部為財政提供。2003-2007年累計貸款擔保額3億多元。目前該中心擔保業務運行正常,還得到國家和省專項資金的扶持,但與其合作的只有市農村合作銀行一家地方金融機構。
民營擔保機構中,最早成立的是三鑫擔保公司,始創于2003年6月,創辦初期曾與各商業銀行進行接觸,但由于銀行方面要求擔保公司承擔全部代償風險并負責貸款方的資信審查,因此與銀行合作關系未能建立,擔保主業也一直沒有開展。其他民營擔保公司都同樣遇到類似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民營擔保公司主要開展的是超經營范圍的其他一些業務,如:為企業間借貸提供擔保,以及貸款轉貸、貨款周轉、注冊墊資、招投標保證金的擔保和拆借等。民營擔保公司由于失去為銀行貸款提供擔保這一主業,已經名不符實,因此將其歸入民間借貸范疇。
2008年上半年統計,全省有各類擔保機構262家,及各縣、區52家,6家。與一些擔保業發達地區相比,市存在較大差距,表現有四:一是外地擔保業設定進入門檻,一般要求注冊資金不少于2000萬元,有一個較高起點。二是外地擔保機構業務較為正常,有的擔保公司還與多家銀行合作,在風險的控制與承擔方面基本遵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而僅有1家開展貸款擔保業務,合作的銀行也只有1家。三是許多地方出臺了扶持政策,同時初步建立了監管體系;如永嘉縣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實行50萬元的創業補助,并按擔保實績進行風險補償。四是一些政府出資的擔保機構已從政府主導向市場主導過渡,政府資金退出一級擔保,轉而為擔保公司的擔保業務實施再擔保;而目前仍為政府資金唱獨角戲。
(四)投資公司
投資公司,通常是指以自有資金實施對外投資的企業法人。市工商登記的投資公司有24家,其中5家已注銷,現在冊19家。注冊資本5000萬元的7家,其余的注冊資本在50萬元至1000萬元之間。按經營性質大體可分為二類,一類為國有及集體資產的投資公司,另一類為民營企業或個人創辦的投資公司。
國有及集體資產的投資公司,大多為專項投資公司,如經濟開發區發展投資公司、暢達交通投資公司、城市發展投資公司、教育發展投資公司等。其業務范圍比較單一,經營也較為規范。
民營投資公司有十多家,主要從事企業內部的資本運作,也開展一些對外投資活動。象星安投資集團公司,主要對集團下屬子公司進行投資,也參與市場的風險投資,如對造紙廠進行收購重組。
(五)理財咨詢機構
民間融資活動中有多大的資金流量,政府和金融部門無從掌控。需要指出的是,銀行貸款到期后轉貸,為這些機構提供了一個很大的放貸市場。據銀行測算,目前一年有幾十億元的貸款轉貸額。這種轉貸的短期拆借,由于資金需求比較迫切,其月利率大多在2%—3%之間,有的達到4%—5%。
二、民間融資的經濟和社會效應
(一)民間融資的趨勢
當前,民間融資呈現新的走勢,對以銀行信貸為主的借貸格局產生較大的影響,但這不是此消彼長或替代的關系,由于各自比較優勢的存在,二者表現為一種互補關系。
1.民間融資增長快、規模大,融資主體多元化。從供方看,城鄉居民閑置資金充裕、投資意識增強而投資渠道較少,加之一些企業主將資金投向民間融資市場,為民間融資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來源。從需方看,金融機構信貸支持的不足和中小企業巨大的資金需求,為民間融資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空間。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主體和經濟活動日益多元化,民間融資規模不斷擴大,形式也呈現多樣化特征,尤其在從緊信貸政策環境下民間融資更為活躍。
2.民間融資由“地下”“浮出水面”。由于民間借貸的種種便利和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的現實作用,這一行為在社會公眾的思想觀念上獲得了廣泛認同,過去遮遮掩掩的“地下金融活動”,逐漸轉向半公開或公開,逐步呈現出專業化趨勢。對于民間融資的合理性、合法性問題,法律、政策雖有所滯后,但正趨于寬松。
3.融資行為漸趨理性。由于中小企業對民間融資的旺盛需求,并能提供較高的投資回報率,從而拓寬了民間融資理性選擇的范圍。與此同時,民間融資相關主體的風險意識也在不斷提高,“投資有風險,入市須謹慎”成為了投資信條。另外,民間借貸絕大多數用于生產經營領域,利率定價(根據風險程度、款項用途、期限長短等)的市場化明顯。
(二)民間融資的積極意義
1.彌補銀行信貸對中小企業支持的不足。在覆蓋面、額度、利率協商及方便程度等方面,民間借貸顯示出其獨特的優勢,迎合了一部分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他們的資金緊張,成為經濟生活中不可缺失的金融補充,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中小企業成長發揮了積極作用。
2.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民間借貸具備的信息優勢可以使放款者在小范圍內綜合、深入地對投資項目的風險大小、潛在的發展前景和借款人的信用狀況進行分析,并作出借貸行為的選擇。因此,在正規金融相對缺位的一些領域和層面,民間借貸為實現資源在小范圍內的優化配置提供了條件。
3.市場調節的功能。以利益驅動為核心的民間借貸,是完全用市場機制協調的金融活動,在發展過程中,也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行規和做法,如以信用關系為基礎,方便、快捷、靈活的特點,及動態的跟蹤、監督機制,對于推進金融創新的正規金融而言,不乏可借鑒之處,同時也刺激、推進了銀行業的競爭。
4.提高居民閑散資金的使用效益。過去人們時常把民間融資與高利貸掛起鉤來,其實這是片面的。在市場機制下和法律框架內,城鄉居民按照客觀經濟規律,用好用活自己的錢,用出效益,天經地義。
(三)民間融資的負面影響
2.融資成本高。民間借貸的利率,一般高出銀行基準利率的1-3倍,有的短期借款甚至高于基準利率十多倍。過高的利率,一方面使急于用錢的借貸者承受著較重的利息負擔,甚至越陷越深,無法擺脫困境;另一方面,由此產生了社會上的資金掮客和食利階層。
3.影響金融秩序。由于民間借貸利率高,吸引了大批的投資者,加之人們受高利驅使,致使社會一部分資金被民間借貸分流。從金融穩定角度看,民間融資在一定程度上掩蓋了非法集資、洗錢等犯罪活動,對正規金融形成沖擊。
4.可能成為不安定因素。隨著民間融資規模的擴大,由于其活動的隱蔽性和不可控性,一旦遭遇市場突變、企業經營不當等情況,造成企業資金鏈斷裂,極易引發為社會問題。近年來,由民間借貸引起的糾紛事件、治安案件呈逐年上升之勢,個別的還出現黑社會勢力的介入,不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三、引導和規范民間融資活動的建議
中小企業融資難是個老問題,雖經多年來反復強調,但一直難有大的改觀;借貸亦是市場行為,逐利而流是資本的天生稟性,難以期待“雪中送炭”。面對如水銀瀉地般的民間金融,以前瞻的眼光、果敢的措施,加強引導,趨利避害,充分利用,嚴防動蕩——這是我們應取的姿態。
(一)從體制和機制上規范民間融資活動。
1.確定民間融資的地位。民間融資已成為社會資金融通的重要組成部分,面對其蓬勃發展的勢頭,政府要客觀地研究分析,及時做出政策調整。最近,由央行起草的《放貸人條例》草案已經提交國務院法制辦,民間借貸有望通過國家立法形式獲得規范。條例最大的突破是允許企業和個人注冊從事放貸業務。條例重在保障有資金者的放貸權利,是對其私有財產使用權的尊重,將使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得到確定,使之從此走上陽光化路徑。
2.形成更充分金融市場競爭格局。民間融資雖說具有趨利性,但城鄉居民的存款選擇是非常理性的。一般來說,民間融資的便利性、流動性和收益性均高于銀行。政府應建立和維護一個競爭框架,逐步允許民間這些具有金融屬性的機構在不吸收公眾存款的前提下進入信貸市場,規范、有序的民間借貸,有利于打破由正規金融機構壟斷市場的格局,促進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
3.區別對待,促進規范。讓市場主體自己承擔風險,這是促進投資理念成熟和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對市場選擇和投資者的風險自控應給予充分信任。本著“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疏堵并舉、促進規范、打擊犯罪”的指導思想,對民間融資活動進行引導、規范和提升。對于能夠滿足民眾創業創新、生產經營正當需求的民間融資活動,盡可能納入有序軌道;對于新涌現的、性質未定的民間融資活動,要主動監測、積極關注;對于人員關系復雜、涉及面較廣的民間融資活動,要加強引導、防范資金鏈斷裂風險;對屬于詐騙性質或涉嫌洗錢、黑社會犯罪的,應予以嚴厲打擊、查處和取締。
(二)拓寬投資渠道,創新投資產品,分流民間資金。
在國家層面,完善股票、債券、保險等市場,增強老百姓的投資信心,愿意將手中的資金投向這些市場。同時,不斷推出符合國情、適合縣域居民投資的渠道和業務產品,滿足多層次的投資需求。可以預見,隨著《放貸人條例》的出臺,民間借貸將成為投資的熱點,民間借貸業務將迅速膨脹。作為地方,在此方面同樣大有文章可做:
1.強化金融機構融資主渠道作用。主體金融機構要改善金融服務,創新金融產品,提高居民儲蓄和委托銀行理財的熱情,增強吸納社會資金的能力。要將民間資金導入金融體系,適度提高民間資金注資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的比重。同時,積極引進民營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到設立分支機構。
2.扶持和規范擔保機構。一要運用政策杠桿促進擔保業發展,參照發達地區做法,對新辦的擔保公司給予開辦補貼,財政每年按擔保額給予一定比例的風險補償;二要鼓勵各金融機構開展與擔保公司的互利合作,真正建立起銀行與擔保公司的風險聯動機制;三要做大現有擔保機構;擔保中心要以政府資金為引導,集聚民間資本參股,組建為股份制擔保公司;要引導民營擔保公司突出主業,規范經營,增資擴股,資產重組,聯合做大;四要鼓勵多渠道籌措擔保資金,多元化構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積極發展政策性擔保、商業性擔保和互擔保等多種形式的擔保機構;五要創造條件探索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或區域性再擔保機構。
3.發揮小額貸款公司融資功能。省正在開展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我市第一家小額貸款公司已進入籌建階段,要加快進度,盡早發揮其融資職能,并對此進行政策支持。
4.爭取創辦村鎮銀行。村鎮銀行是金融系統參與、吸收民間資本共同組建的地方小型銀行,對活躍地方金融市場具有重要作用,村鎮銀行也是當前金融改革的熱門話題。應積極創造條件,爭取多創辦一些操作規范、背靠大樹的地方銀行。
5.引導民間資金進入企業的生產經營。要以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意見為指導,以產業政策為導向,出臺地區性投資指南,指引民間投資方向。企業為了生產經營需要向特定對象融資,并向有關部門申報備案,手續齊全,資金運行良好,沒有對借款對象造成傷害,應當予以許可和支持。加大對投資公司培育和引進的力度,引入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的經營模式,引導投資機構介入當地的產業發展及產權交易,促進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的有效結合。鼓勵創立股權投資企業,開放私募股權投資方式,以私募基金集中民間資金參股或控股實體企業。
6.組建融資合作組織。一是探索和建立為居民、農戶、個體工商戶提供服務的資金互助組織;二是引導企業按照自愿、規模相當的原則,若干家企業組成一個貸款擔保互助聯合體,建立互保、聯保等融資合作機制;三是由若干企業共同出資建立基金,為圈內企業的提供轉貸資金的臨時拆借。
7.規范投資咨詢機構。對當前存在為數眾多的投資咨詢機構,不能批而不管,要采取有效方法加強管理,規范經營行為。在借貸中介方面,要求統一借貸文本,框定利率范圍,明確中介方責任,提倡抵押擔保,在降低風險的前提下發揮其靈便、小額的特質。
(三)加強對民間融資的管理。
正由于金融市場的特殊性,以及民間借貸的隱蔽性,政府難以掌握民間融資的實際狀況,往往只從訴訟案件終端的負面、極端事例得到不全面反映。民間融資未被納入政府的金融監管框架,未能得到有效監管,的確是基本事實。甚至有觀點認為,“無為而治”或許不失為一種選擇。
一些國家把民間借貸界定為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無需市場準入,同時在法律上為其定性并作出相應規定,構筑起合法的活動平臺。經驗和教訓表明,政府的監管是必要的。首先,要研究和出臺相關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對民間融資行為進行規范,融資主體進行資格審查,民間融資業務進行公證和備案,明確借貸金額和利率的最高限度,使其經營行為置于政府的有效監管之下,盡可能減小風險,通過管理手段使民間融資走上契約化和規范化軌道。此外,要完善長效管理機制,有關職能部門之間要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機制,建立企業信用基礎數據庫,共同維護良好的金融秩序。
(四)優化民間融資的生態環境。
1.營造全社會的誠信氛圍。通過媒體以及經常性的宣傳活動,宣傳和普及有關民間融資的知識和法律、政策,用反面典型案例予以警示,使廣大企業和民眾懂得什么樣的借貸才算合法,自己的權益怎樣才能受到法律保護,自發地規范自身的借貸行為。“褒獎、約束、懲治”相結合,提高全社會的誠信意識,并加強誠信社會的制度建設。
2.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支持和服務體系。出臺引導、支持民間融資健康發展的政策;完善擔保與再擔保體系;挖掘擔保資源,探索其它不動產、動產以及債權、工業產權等方面的擔保新品種;構建民間融資供需的信息服務平臺;鼓勵組建相關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建立民間融資機構信用評級制度和業務操作規范;提供民間融資的人力資源服務等等;為發揮民間融資的積極作用創造環境和條件,促使民間融資成為合規、透明的的信用行為,增強金融的集聚和輻射能力。
3.嚴厲懲治非法融資行為。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金融活動,取締為洗錢、逃匯、賭博、販毒、吸毒等提供支持的地下錢莊,懲治涉足高利貸的黑惡勢力。要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加大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力度。
篇6
1、我國擔保機構基本情況
經過十幾年的飛速發展,我國擔保行業和擔保機構在實力、數量、從業人員、業務規模、資產質量、業務范圍、社會形象等方面都得到了提升和發展。根據2010年9月在廣州召開的第十一屆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負責人聯席會議提供的數據,截止2009年底,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已達5547家,注冊資金合計3389億元;當年為37萬家中小企業提供了10796億元的融資擔保,占全國中小企業貸款余額的7.5%;信用擔保機構當年實現收入180億元,上繳稅金16.4億元,利潤44.5億元;2009年在保客戶27.5萬戶,在保責任余額7289億元;累計擔保企業112萬戶,擔保金額2.5萬億元。可見信用擔保已經成為助推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擔保機構已經成為我國信貸投放的重要保證措施對象。擔保機構在我國融資擔保方式中已經異軍突起,日益壯大,逐步形成了一個單獨的準金融行業。其作用和地位已經引起政府、社會、商業銀行的高度關注。各商業銀行與擔保機構的合作也逐步推開,并有深化和發展的趨勢。
2、擔保機構行業管理和政策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實踐始于1992年。由于擔保機構的類型多,業務廣,對于擔保行業的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政策均由各部門制定。但立法層次低,法律效力不足,缺乏針對整個擔保行業的管理制度,擔保行業基本上處于無序發展的局面。為促進擔保業健康發展,規范擔保行業經營和監管,2010年3月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七部委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對擔保公司提出了具體的監督管理辦法,各省市也紛紛出臺《擔保機構管理實施細則》,對擔保機構的清理、洗牌悄然展開。
3、商業銀行與信用擔保機構合作情況和模式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與擔保機構合作已經非常普遍,擔保機構提供保證的中小企業融資已經占據銀行信貸業務的一定份額,并有繼續擴大和發展的趨勢及需求。商業銀行主要通過與擔保機構簽署擔保協議和擔保授信進行管理。合作的范圍主要包含本外幣貸款、票據承兌和貼現、貿易融資、項目融資、信用證以及其他融資性和非融資性業務,個別商業銀行還進行了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和票據的擔保合作。合作的重點主要在放大倍數、責任分擔、代償寬限期、擔保范圍等方面。
二、商業銀行與擔保機構信貸合作的積極意義
1、可以有效地分散和轉嫁部分信貸風險
通過擔保機構擔保的信貸業務,在出現信貸風險時,能得到擔保機構及時的現金賠付,能及時的化解和轉嫁信貸風險。與其他擔保方式相比,可以提高風險處置效率,降低風險處置成本,減少風險處置損失。就算有責任分擔的合作銀行,只要擔保機構有賠付實力,擔保機構擔保的信貸不良率也是很低的;按照現有新增貸款平均不良率2%計算,若擔保機構擔保的信貸資產出現風險,即使銀行與擔保機構按照1:9的比例分擔風險,由于90%的風險已經被擔保機構承擔,則銀行的不良率也只在0.2%,遠低于其他擔保方式的不良率。根據各家銀行統計,擔保機構擔保的信貸資產不良率的確大大低于一般信貸資產。
2、有利于進一步提高信貸資產質量
銀企信息不對稱、小企業財務不透明且缺乏擔保抵押物,使得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質量心存顧慮。擔保機構專注于中小企業服務,對于中小企業普遍存在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規范、賬目不清、偷漏稅收等情況,采用專業評價體系和管理制度進行風險測評與風險識別,通過反擔保組合設計、完善的過程控制流程、高效的資產處置能力,將中小企業貸款不良率控制在較低的水平。依據中國銀監會統計,截至2008年12月末,我國境內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2.45%;而據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司統計,2008年全國擔保機構代償總額占當年擔保總額的0.6%,代償損失占當年擔保總額的0.08%。擔保機構是商業銀行改善貸款質量的有效手段之一。
3、可以實現金融合作和產品創新
擔保機構作為商業銀行的金融產品開發創新也是有益的補充,除了可以推薦項目,拓寬商業銀行營銷渠道外;還可以與商業銀行合作開展金融產品創新,幫助暫不具備貸款條件的小企業完善內部管理,尋求有效的融資解決途徑,提高融資能力,培育潛力客戶,共同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有助于更好的加快業務發展速度。
4、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自身競爭能力
擔保機構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商業銀行信貸文化的缺陷,是商業銀行降低貸款風險的一道防線,是商業銀行業務拓展的新增長點,更是架設銀企共贏的金色橋梁。商業銀行和擔保機構建立穩定合作關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商業銀行競爭能力。
三、擔保機構經營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1、賠付能力普遍偏弱,資本實力有限
我國擔保機構主要是地方財政出資和民間出資為主,國內大型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國內其他行業巨頭沒有一家出資設立擔保公司,地方財政和民間小股東的先天性資本實力不足,決定了擔保機構的賠付實力有限。
2、利益驅動明顯,違規經營現象叢生
由于資本的逐利性,加上行業監管一直未得到正規化實施,擔保機構為了實現自身的效益,不惜冒險從事一些違法違規的業務,這一現象在民營擔保機構尤其明顯。這必然導致擔保機構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向出現偏差,從而帶來新的風險。
3、抽逃資本行為嚴重,轉嫁風險成為慣例
一些擔保機構特別是民營擔保機構在資本充足率上玩空手道,實際出資與注冊資金嚴重不對等,抽逃資本現象嚴重。為滿足銀行對擔保保證金的要求,很多擔保機構將本應有自己承擔的擔保賠償專項資金轉嫁給信貸客戶,要求客戶繳納高額的風險保證金,然后轉存銀行作為自己的擔保保證金。一旦爆發擔保風險,未出風險客戶繳納的保證金將無法退還,擔保機構則可以全身而退。
4、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內部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不能否認擔保機構確實存在大批優秀人才,且有些人才比商業銀行還要專業和負責。但由于擔保機構從業人員來自五湖四海,行業從業沒有門檻限制,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尚未建立,行業培訓制度尚未規范,所以人員素質良莠不齊,這將給擔保機構本身帶來管理風險和專業風險。同時由于擔保行業本身還處于發展壯大期,行業規范尚未確立,各擔保機構內部管理模式五花八門,內部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5、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真實情況難以掌握
擔保業在我國發展的歷史較短,加上我國特殊的經濟環境決定了我國擔保行業多頭管理,政出多門,許多不具備代償能力的擔保機構進入市場。擔保機構準入門檻、日常監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出機制等行業運營和監管制度的缺乏和不到位,使得商業銀行難以掌握擔保機構真實情況,擔保機構的“增信放大”功能加大了合作商業銀行風險敞口。
6、行業管理尚需加強,行業政策仍待進一步完善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將中國擔保業推到了新的起點,中國擔保業將由過去的“監管真空時代”進入全新的“審慎監管時代”。但監管部門的到位、辦法的實施需要一個過程,各地擔保業監管部門還在起草實施細則,有待進一步推進和完善。
四、商業銀行與擔保機構信貸合作中存在的風險
1、賠付實力不足而帶來的巨大風險敞口
由擔保機構存在的問題可以看出,一旦擔保機構出現過高的風險或者現金流出現問題,無法賠付到期不良擔保,則會引發擔保機構的破產危機。一旦擔保機構破產,尚未到期的不良擔保則無人買單,留下的巨大風險敞口無法覆蓋,給商業銀行帶來重大損失。
2、挪用擔保信貸資金造成信貸資產風險陡增
一些擔保機構串通或強迫信貸客戶,對擔保的信貸資金進行分流或共享,帶來了除信貸客戶以外的新風險。擔保機構挪用了信貸資金后,客戶本身的信貸風險反而增加,完全失去了擔保的本來意圖。
3、轉嫁風險帶來法律糾紛
由于商業銀行基本上都是通過風險保證金方式來控制擔保機構的賠付風險和經營規模風險。但如果擔保機構把風險保證金轉嫁給了信貸客戶,一旦出現較大的擔保風險,自己又沒有自有資金進行賠付,必然會動用風險保證金。而風險保證金基本上又是眾多的信貸客戶繳存的,沒出信貸風險的客戶若繳存風險保證金被銀行扣劃,必然會產生紛雜的法律糾紛。
4、違規經營帶來的意外風險
擔保行業本身就是高風險行業,擔保機構在控制擔保風險時就已經筋疲力盡了。但一些擔保機構為了追求自身效益,不惜違法違規經營,從事與擔保行業不符的比如高利貸、拆借、委托貸款等高風險業務。一旦這些業務出現風險,勢必影響到擔保機構的賠付能力和現金流,對擔保業務產生重大影響。
5、責任分擔帶來的部分風險敞口
部分銀行與部分擔保機構在合作中實行責任分擔,這本身符合國際慣例及“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合作原則,但也應該考慮到留下的這部分風險敞口怎么覆蓋的問題。在既不增加客戶成本,又能控制風險的基礎上,該采取什么措施、手段來彌補這個缺口,應該引起我們重視。
6、客戶信貸評價帶來誤差
對合作信貸客戶的風險評價,商業銀行與擔保機構遵循獨立評審的原則。但部分商業銀行因業務發展壓力過大、人手不夠、未與合作擔保機構實行風險責任分擔等原因,單方采信和依賴擔保機構對合作信貸客戶的風險評價。同時,由于有擔保機構作為風險防范的第一道防線,放松了信貸風險審查的警惕性,可能造成客戶信貸風險評價誤差上升。
五、商業銀行與擔保機構信貸合作中的風險控制
1、設定授信管理一定比例的擔保抵押
為了控制與擔保機構合作中賠付實力不足而產生的信貸風險敞口,防止出現擔保機構的破產和清算后出現的不可覆蓋的風險,有必要對擔保機構資本金放大倍數后所出現的風險敞口,實行擔保機構擔保授信一定比例的擔保抵押。對于民營擔保機構,還應該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防止擔保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抽逃資本、轉嫁擔保風險和挪用信貸資金等行為導致形成無法收拾局面后逃避責任,可以約束擔保機構股東自身的行為,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到底。
2、要求加入再擔保體系,分散擔保風險
隨著國家對擔保行業的重視,為扶持行業發展和防范系統風險,各省逐步成立了再擔保機構。這些再擔保機構基本上都是政府出資,注冊資金規模較大,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對于無法提供授信抵押擔保的擔保機構,各商業銀行應要求其加入再擔保體系,分散擔保機構風險。同時也可以通過再擔保對合作擔保機構的監管,防止擔保機構的違法違規經營。
3、加強授信管理和監控
商業銀行與擔保機構合作應遵循資格準入、逐筆核定、風險分擔、分級管理、動態調整的原則。對擔保機構的授信原則上一年一次,授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擔保授信總額、保證金比例、單戶限額。商業銀行同時應強化授后管理,加強對擔保機構資金實力、經營狀況、風控能力、合規合法的動態監控,提高風險防范能力。
4、強化與行業監管部門聯系
擔保行業發展過程中涉及的擔保業監管機構有原國家多個部辦委,新出臺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由各省、市、區政府實施屬地管理。各省、市、區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準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商業銀行在選擇合作擔保機構時,應加強與行業監管部門聯系,核實擬合作擔保機構合規合法經營情況、業務經營狀況以及行業內排名情況。
5、納入社會征信系統
篇7
【關鍵詞】 P2P 網絡借貸 風險控制
一、引言
網貸,又稱P2P網絡借款,一般指個人通過網絡平臺相互借貸,即借款者在P2P網站上借款需求,投資者則通過網站將資金借給借款者。網貸交易通常涉及網貸平臺、借款者和投資者三方,其關系可用圖1描述。網貸平臺相當于一個中介,聯接著借款者和投資者,既為有資金需求和理財需求的人提供了一個融資渠道;也為有閑余資金的人提供了一個投資渠道。
網絡借貸最初起源于2005年英國的Zopa。在我國,最早的P2P網貸平臺成立于2007年,自2012年開始我國網貸平臺開始迅猛的發展。據相關統計,僅2012年,國內含線下放貸的網貸平臺全年交易額已超百億。進入2013年,網貸平臺更是蓬勃發展,基本上每天都有網貸平臺上線。從2013年10月到2014年04月,我國的網貸平臺的數量有了突破性的增長。
廣東、浙江、北京、山東、江蘇、上海,這六個省市是全國網貸平臺數量最多的六個地區,也是發展速度相對較快的六個地區。
網貸平臺的出現為我國金融行業注入了新的血液,它不僅豐富了資金閑余的用戶的投資渠道,提供了更高的利率和資金回報率;同時,它的門檻很低,為小型微型企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融資渠道,有利于我國小型微型企業的發展。但是,目前網貸平臺魚目混雜,發展至今,其中也不乏失敗的案例,但是其失敗的原因各異:有的因為資金短缺,融資困難,壞賬嚴重,如哈哈貸;有的因為“跑路”,欺騙投資者,如天使計劃;等等。另外,網貸平臺市場上法律法規缺失,國家行政部門沒有對其進行有力的監管,這也是存在的一個問題。
風險控制對于網絡借貸平臺的發展及其重要。對于一個網貸平臺而言,要得到長足的發展,就必須控制好自己的資金流,保證投資者的收益。而這些取決于網貸平臺對于風險的控制能力,如何對于借款者的信用進行評估,并且對于逾期借款怎樣進行擔保和賠付,都是極其重要的考慮因素。
目前國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模型、模式的研究,主要是針對個案的研究,王紫薇、袁中華、鐘鑫(2012)以中國P2P網絡小額信貸的代表――“拍拍貸”和“宜農貸”為例,對現有的中國P2P網絡小額信貸運營模式進行了探索研究,總結其中存在的問題,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關建議;卓素燕(2013)以“拍拍貸”公司作為實例研究P2P網絡信貸問題,從不同方面來分析拍拍貸公司市場發展中面臨的困境,并提出具體了具體的經營策略建議。二是消費者行為研究,宋文、韓麗川(2013)應用拍拍貸的實際交易數據,采用數理統計方法從出借人的出借意愿角度,對影響借貸成功率的關鍵因素及其影響程度進行了研究,其研究結果對P2P借貸平臺的合理運營和借款人實現成功融資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王會娟(2014)基于“人人貸”的數據,設計模型并進行實證研究,從出借人的視角研究出借人獲取高收益的投資策略。三是風險管理方法研究,黃葉s、齊曉雯(2012)針對當前中國網絡借貸的發展情況,著重剖析網絡借貸中的風險問題,并創新風險控制方法,探討了兩種風險控制方法;劉繪、沈慶攏2015)對我國P2P網絡借貸模式中的五種核心要素進行了比較分析,討論了我國P2P網絡借貸中的五類主要風險,并從四個方面,對現有監管思路提出補充建議。但是,這些現有研究沒有進行深入的實證研究,缺乏實證研究或只局限于個案,缺乏對網貸平臺和產品系統性的總結和分類研究。
網絡借貸是一個新興的金融運營模式,目前它正處于一個初級成長階段。它為個體提供了融資渠道解決燃眉之急;豐富了小型微型企業的融資渠道,起到了銀行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網貸平臺如何維持自身的發展,如何控制風險,是一個亟需研究和解決的問題。本文將從數百家活躍的網貸平臺中抽取十家網絡借貸平臺進行實證研究,并從不同的維度,探究網絡借貸平臺自身控制風險的方式,進而根據研究的結果提出相關的建議。
二、案例選取
我國現有的網貸平臺數量眾多,據網貸之家統計,截止2014年4月9日,共有340家,發展的狀況參差不齊,各省的發展狀況也不盡相同,有的省份相對集中,如廣東、浙江、北京、上海等省份;有的省份則相對欠缺,如陜西、云南、遼寧、海南等省份。全國數量最多的幾個省份主要是,廣東、浙江、北京、上海、山東等。
為了研究網貸平臺的風險控制機制,從中抽取了十家具有代表性的網貸平臺,主要研究了紅嶺創投、拍拍貸、陸金所、神州通寶、宜信財富、恒信易貸、開開貸、你我貸、宜人貸、微貸網等網貸平臺。這十家網貸平臺來源于全國網貸平臺分布數量最多的幾個省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這十家網貸平臺是不僅具有地域代表性,還代表了不同性質、類型的網貸平臺。在這十家網貸平臺中,有的平臺是上市公司控股,如神州通寶;有的是資歷較深的,如拍拍貸是為我國第一家網絡借貸平臺。除此之外,在抽取平臺時,還考慮了它們相應的上線時間,從2007年中國開始有網絡借貸平臺到2014年,所抽取的平臺都有覆蓋。對這十家網貸平臺的研究,主要是基于這十家網貸平臺自己官方網站上的信息、所注冊的工商管理局的信息,以及個別的相關新聞報道。
三、實證分析
根據對這十家具有代表性的網貸平臺進行的研究,風險控制的方式主要表現在三個大的方面,信用評級、借款方式、擔保。在這三個大的方面之下,不同的網貸平臺又有不同的表現形式。
第一,借款方式也是重要的風險控制方式之一,它主要是針對產品而言的。每個平臺提供的產品不同,有些平臺是相對綜合性的,為用戶提供多種產品,如紅嶺創投;而有些平臺則是專業做抵押貸款的,如恒信易貸專做車貸業務。
為用戶提供多種產品的平臺,不同的產品之間借款方式也不同,主要分為四類:(1)信用無抵押借款,根據借款人掃描上傳的資料進行審核,進行身份認證等;(2)抵押擔保借款,核查借款人的資產負債,進行資產認證,并根據借款人的資信狀況簽訂抵押擔保手續;(3)實地考察無抵押借款,實地信用考察,對借款人的資產產權證書(包括存款憑證、房產證、土地證、保單、證券基金賬戶證明、持有企業股份證明、車輛行駛證、其他財產證明等)進行調查、核實,并對其市場價格進行合理估算;(4)針對平臺上有投資行為的用戶,因臨時資金周轉,以一定待收本金作為授信而的借款標,由借款賬戶的應收賬款提供本息擔保。
不同的借款方式在平臺上對應著不同的產品,從借款額度上進行不同的限制,以此來控制風險。一般而言,信用無抵押借款額度最低,實地考察無抵押借款額度較高,抵押擔保借款額度最高。
在這十家網絡借貸平臺中,有九家都采取了通過借款方式進行風險控制,但是不同的平臺之間也存在著一定的差異。紅嶺創投和你我貸成立的時間相對較早,發展的時間相對較長,與其他的網絡借貸平臺相比發展的相對成熟和完善,這兩家網貸平臺囊括了這四種借款方式,針對不同的人群和借款需求。而拍拍貸則是純信用無抵押借貸。神州通寶只做抵押借貸。微貸網雖然名義上有信用標,但是信用標的數量極其少,主要還是做車貸抵押貸款。
第二,信用評級是重要的風險控制方式之一,大多數平臺都有相應的信用評級和積分制度。但是,有些平臺的積分制度只是針對投資者的,這種積分制度只是為了吸引投資,并不是為了進行信用評級和風險控制。本文所研究的信用評級方式,是為了控制風險,主要針對借款者。信用評級和信用積分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1)對用戶所填寫的基本資料、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等多項材料進行評分,主要包括身份證明、收入證明、工作證明、居住證明等,用戶所上傳的資料越多、真實性越高,得到的評分就越高;(2)對用戶的歷史借款記錄進行評分限制,用戶是否遲還款和逾期還款將對其產生影響,遲還款和逾期還款的次數與所得評分呈負相關;(3)通過其他途徑獲取公民的信用記錄和信用評級,例如平臺與銀行進行合作、用戶從征信機構獲取個人信用狀況提交給平臺,從而平臺進行評分。
在這十家網絡借貸平臺中,有六家都采取了通過信用評級的方式進行風險控制。但是,每個平臺的信用評級方式不盡相同,有些平臺的信用評級方式囊括了這三種方式,有些平臺則只涵蓋了其中一種或者兩種方式,甚至有些平臺不采取信用評級的方式進行風險控制。拍拍貸、你我貸、人人貸、開開貸等平臺所采用的信用評級方式囊括了上述三種方式,恒信易貸、有利網等平臺涵蓋了其中一種或者兩種方式,紅嶺創投、神州通寶和陸金所等平臺都沒有進行信用評級,微貸網宣稱有信用等級,卻也沒有實際實施。這六家有信用評級的平臺,都采用了資料評級和其它途徑評級,主要是在借款行為評級上有所差異。
引起不同平臺的信用評級方式不同的原因,主要是平臺的發展的時間和成熟度的差異,以及平臺的產品和運行模式的差異。一般情況下,平臺成立的較早,發展的時間較長,平臺的整個運行和風險控制的方式比較成熟,信用評級的方式會越完備;平臺如若只是提供投資產品或者線下借款,那么信用評級的方式可能較為欠缺。
第三,對投資人投資采取擔保,是極其重要的風險控制的方式之一,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投資者的利益以及平臺的正常運轉。不同的網貸平臺所采用的擔保方式是不同的,第一種是網貸平臺擁有與其合作的擔保公司,由擔保公司擔負逾期賠付的責任,如陸金所、神州通寶;第二種是網貸平臺既有合作的擔保公司,又實行了“本金保障計劃”,如紅嶺創投;第三種是網貸平臺沒有合作的擔保公司,只單獨實行“本金保障計劃”,如拍拍貸、宜人貸、微網貸、你我貸、開開貸、宜信惠普。單獨實行“本金保障計劃”的網貸平臺占大多數,實行“本金保障計劃”的網貸平臺根據保障的范圍和保障資金的來源可以進行兩種不同的分類。根據保障范圍的不同劃分,一種是100%本金(本息)保障,一種是50%本金保障。有的平臺規定VIP會員能夠享有100%本金(本息)保障,非VIP會員只能享有50%本金保障,如開開貸;有的平臺針對不同的產品進行了100%本金(本息)與50%本金的規定,如宜人貸。根據保障資金來源的不同劃分,一種是由平臺專項撥款建立“風險備用金”,如拍拍貸;一種是在平臺每筆借款成交時,提取借款本金一定比例的金額放入“風險準備金賬戶”,并由銀行進行資金托管。
四、存在的問題
1、平臺和擔保的關系問題
網絡借貸平臺所采用的風險控制方式,在擔保這一方面,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擔保公司,一類是本金保障計劃。而平臺在與擔保公司合作中又有兩種類型,一是擔保公司為網貸平臺的子公司,二是擔保公司和網貸平臺只是合作伙伴。
深圳市紅嶺創投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的擔保公司是深圳可信擔保有限公司,而是紅嶺創投是深圳可信擔保有限公司的企業法人。在擔保中,如果作為母公司的紅嶺創投倒閉了,那么作為子公司的深圳可信擔保有限公司則沒有能力繼續進行擔保。
2、本息擔保的問題
不同的網絡借貸平臺有不同的擔保范圍,有些網貸平臺主要依據是否為網貸平臺的VIP會員來進行區別擔保,而是否為網貸平臺的VIP會員的區別在于是否繳納會員年費。
山東的開開貸,普通的用戶只需經過實名認證進行申請并繳納180元的年費,即可成為VIP會員。在發生壞賬時,VIP會員可以享受100%的本金保障,而非VIP會員則只能獲得50%的本金墊付;網站推薦的投標借款發生逾期或壞賬時,VIP會員可以享受100%的本息保障,而非VIP會員則只能獲得50%的本金墊付。
VIP和非VIP的區別只在于年費的差異,但是在本金和利息受到保障時卻有很大的差異,50%的本金與100多元的年費相差甚遠。網貸平臺根本無法用會員的100多元的年費來支撐本金甚至本息的支付。
3、借款人的風險控制問題
根據對于抽取的十家網貸平臺的研究成果,網絡借貸平臺主要從三個不同的維度對借款者進行風險控制:一是信用評級,二是借款方式,三是擔保方式。這三個維度從不同的方面對借款者進行了風險控制,但是仍然有風險,并且不是每家網絡借貸平臺都同時從這三個不同的維度進行風險控制。
針對借款人而言的風險,主要是信用風險的問題,借款者借款以后無力履行償還義務。而很多平臺都有提供信用標,例如浙江微貸網,無需借款者提供相應的抵押和擔保,只要有穩定收入并提供完整資信證明材料,即可信用標。這種情況下的借款人的信用風險極高,平臺追回欠款的難度也會加大。
4、營利性的問題
網絡借貸平臺主要的收入是各種管理費用,但是卻承擔著巨大的擔保責任。如果一旦借款人逾期還款或者“跑路”,那么網絡借貸平臺就得承擔對投資方的賠付責任。根據對于抽取的十家網貸平臺的研究結果,現行的網貸平臺主要是從三個維度進行風險控制,但是網絡借貸平臺的風險控制方式依舊存在漏洞。
那么在借款人“跑路”,網貸平臺出現大量壞賬時,或者出現大量投資者提前提現時,那么網貸平臺可能資金斷裂,融資困難,網貸平臺的盈利問題更難保證。
五、結論及政策建議
1、加強立法和行業監管
網絡借貸平臺在工商管理局注冊經營范圍往往是資產管理、投資管理、信息咨詢、電子商務、計算機技術開發等,并沒有包含從事金融交易。而網貸平臺所從事的業務主要是進行金融交易及相關業務。
從這一點來講,國家立法部門應該加強立法,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國家行政機關,應該致力于相關法規的建設,以及加強行政監管力度,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明確行政許可的經營范圍,對于實際經營范圍進行監督與核實。
2、實現征信信息共享,信息公開透明
對于投資者而言,主要存在著網貸平臺的惡意欺詐、“跑路”或者經營不善倒閉的風險;對于網絡借貸平臺而言,主要存在著借款人惡意借款、無力償還的風險。
網絡借貸平臺依據自己的技術和借款者提供的資料,進行信用評級,并且利用借款方式進行風險控制,以及利用擔保公司進行擔保賠付。但是依舊存在著風險。
這就需要網貸平臺與銀行征信機制的對接,實現銀行與網絡借貸平臺征信信息的共享,實現對借款人的信用風險控制。針對網絡借貸平臺,國家應該設置專門的網絡借貸平臺監督管理會,加強對網貸平臺運行狀況和資產的監督,并且將網貸平臺的資產負債狀況定期公布于眾,實現信息的公開和透明。
3、進一步探索風險控制機制
很多網絡借貸平臺對待會員時,會進行區別對待,采用VIP制,而VIP與非VIP的區別只在于每年100多元的年費。但是,VIP與非VIP所享受的待遇卻相差甚遠,VIP會員可以享受100%的本金保障,甚至可以享受100%的本息保障,而非VIP會員卻只能獲得50%的本金墊付。在出現壞賬時,網貸平臺無法用100多元的年費去償還100%的本金甚至本息,盈利則更難保證。
風險控制的能力,直接影響著網貸平臺的盈利水平。網絡借貸平臺自身要進一步的進行合理機制的探索,提高風險控制的能力,豐富風險控制的方式,以促進盈利水平的提高。
(注:本文系華中農業大學大學生科技創新基金(SRF)立項項目“網貸發展的可持續性”(2014087)的結論性成果。本文致謝柳鵬程老師的指導,包冰沁、程樂歡、吳昊、肖雅的數據收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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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一、抵押法律關系分析
《物權法》第179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仔細分析該條內容,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抵押包含兩種基本的法律關系,即債的法律關系和擔保法律關系,其中債的法律關系是主合同,擔保法律關系是從合同,即擔保合同的效力從屬于主合同。抵押權的成立以債權的成立并生效為前提條件,只有主債權成立并生效,抵押權才能成立并生效。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就無效。
第二,《物權法》未對債的類型作出限制。根據民法的基本理論,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對于抵押擔保的債的類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當事人對由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王利明教授認為:對各種合同產生之債,甚至非合同之債,只要是合法產生并已生效的,都應當允許當事人通過設定抵押進行擔保,法律上沒有必要對此進行限制。可見,債不僅指借款法律關系,只要符合債的特征,均可以設定抵押。
第三,債權人和抵押權人具有同一性。即使是最高額抵押和債權發生前的抵押也不例外,雖然這兩種抵押設立時實際債權尚未產生,但當實際債權產生時抵押權人必須與債權人吻合才符合擔保法的原理。
上述抵押法律關系的分析是登記機構在辦理抵押登記時需把握的基礎和原則,不管債權的形式如何變化,但萬變不離其宗,在辦理抵押時其法律關系都要符合上述特征。以下本文將針對一些新型主體申請抵押登記的特殊性問題予以分析。
二、一些新型主體申請抵押登記時需注意審查的相關問題
1信托公司
根據我國《信托法》第2條的規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由此可見,信托公司辦理信托業務時申請辦理的抵押登記涉及到以下幾種法律關系:委托人和信托公司之間的信托關系,信托公司和債務人之間的債權法律關系,抵押擔保法律關系。
信托和最大的區別在于受托人能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在法律關系中,人只能以被人從事民事法律行為,而在信托法律關系中,受托人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受托人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對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的過程中均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因此,在辦理信托公司申請的抵押登記時,應當將抵押權人登記為信托公司,而非委托人。
另根據《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7條:設立信托公司,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并領取金融許可證。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托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20條:信托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
根據上述規定,在辦理抵押登記時需注意審查信托公司是否有金融許可證以保證主體的適格性。
2基金管理人
根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基金法律關系中涉及三方主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負責發行并按照基金契約的約定,以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為出發點進行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基金托管人承擔為基金持有人保管基金資產的職責,基金持有人則通過購買基金,委托給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是基金的委托人和受益人。
基金發行分為公募和私募。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者公開發行的證券投資基金。公募基金的投資對象限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等證券,一般不會涉及抵押登記。私募是相對于公募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由于其投資渠道相對寬泛,基金管理人為盡到勤勉、審慎管理和處分基金財產的義務要求投資對象提供擔保,這時就會涉及到辦理抵押登記。
基金法律關系的實質是信托關系,其不同于關系,雖然實際的出資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但其在申購基金財產時即喪失了對該基金財產名義上的所有權,即該基金財產名義上的所有權從基金份額持有人轉移到了基金管理人,如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登記為抵押權人則違背了債權人和抵押權人的同一性原理。基金托管人的職責主要是監督和規范基金財產的管理和運用,防止基金管理人侵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其并不享有對基金財產名義上或者實質上的所有權,因此,基金托管人也不是適格的抵押權人。因此,基金管理人作為基金發行中的抵押權人,既符合《物權法》、《房屋登記辦法》、《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又符合信托原理、債權人和抵押權人的同一性等相關法理,是適格的抵押權人。登記機構在辦理抵押登記時應將基金管理人登記為抵押權人。
需要注意的是,《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12條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第46條規定:投資人繳納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生效。第119條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經注冊、登記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分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基金行業協會備案。
可見,發行基金監管部門是證監會,登記機構沒有權力也沒有能力對基金合同的合法性進行實質審查。但是為確保基礎法律關系的合法性以及基金合同已成立,在辦理基金管理人申請辦理的抵押登記時,要注意審查基金管理人是否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成立的文件以及基金合同已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的證明材料,以避免由于基礎法律關系無效而導致抵押登記被法院撤銷的行政風險。
3全體債券持有人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第23條規定:公司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托管理人,并訂立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在債券存續期限內,由債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協議的約定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第24條規定: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與債券持有人存在利益沖突。第25條規定:公司為債券設定擔保的,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約定擔保財產為信托財產,債券受托管理人應在債券發行前取得擔保的權利證明或其他有關文件,并在擔保期間妥善保管。
公司為發行債券以房產抵押作為擔保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時,債權尚未發生,債權人(債券持有人)尚不確定,但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此時就涉及到公司發行債券以房產抵押作為擔保時如何判斷抵押權人的問題。本文認為債權是否實際發生并不影響抵押權人和債權人的同一性,全體債券持有人應為抵押權人。債券受托管理人只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依法維護全體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其和全體債券持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法定。因此,債券受托管理人不能越俎代庖,侵犯全體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體辦理抵押登記時,由于全體債券持有人尚未產生,且是個概括抽象的概念,不可能由其到場辦理,因此,債券受托管理人作為其法定人可以其申請辦理抵押登記。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回復遼寧省國土資源廳的《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為公司債券持有人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復函》也明確:鑒于債權人具有不特定性,公司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有關規定依法聘請債券受托管理人的,在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以及當事人之間沒有禁止代為辦理抵押登記約定的情形下,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可以全體公司債券持有人(抵押權人)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另外需要特別審查公司發行債券是否已經通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以確保基礎法律關系的合法性。
4典當公司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3條: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這里的典當不同于典權。典當和典權的區別在于:(1)前者是擔保當金的回贖,后者是以使用和收益為內容的用益物權;(2)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典當物不適用流質條款,后者適用流質條款,即如果出典人超過期限未贖回典物,典權人可以直接取得典物的所有權;(3)房地產典當不轉移占有,而典權以占有為前提。
典當的設立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其目的在于債務人不按期償還當金時,典當公司可以獲得優先受償權,其法律關系完全符合抵押法律關系的特征。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德輝訴佳本斯市永恒典當商行房屋典當案件應如何處理的函復》有所印證,認定雙方的約定僅僅是以當票形式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應按照抵押借款合同糾紛處理為宜。
另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巧條規定:收到設立典當行或者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后,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由商務部批準并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第25條規定:經批準,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三)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第36條,當物的估價金額及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房地產的當金數額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估價金額可以作為確定當金數額的參考。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因此,在辦理典當公司申請辦理的抵押登記時,應收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并應注意審查房屋典當期限是否未超過6個月,申請辦理的抵押不能是在建工程抵押。
5融資性擔保公司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融資J陛擔保法律關系的實質是反擔保。
所謂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債務人應第三人的要求為第三人所提供的擔保。其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反擔保的成立須具備下列幾個條件:(1)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因反擔保依附于擔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方能成立;(2)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3)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當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
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新行辦法》第8條規定: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準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經批準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第21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受托投資及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根據以上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只能在其經營范圍內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業務后,要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反擔保時,才能作為抵押權人接受抵押擔保。而不能直接在發放貸款后要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因此,登記機構在辦理融資性擔保公司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時,必須是反擔保法律關系,需收取的主合同包括借款人和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簽訂的委托擔保合同、融資性擔保公司和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另,審查抵押權人主體身份證明材料時需注意其是否具有相關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6小額貸款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是為促進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背景下創設的可以從事貸款類金融業務的企業。根據銀監會和央行2008年下發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經批準后,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此外,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小額貸款公司應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
篇9
論文摘要:非公有經濟的發展是哈爾濱市經濟發展的重要增長源,而哈爾濱市目前存在著發展 環境 不寬松、 融資 渠道不暢、產業引導與扶持力度不夠、企業家素質不高等問題。為此,應該改善非公有經濟的發展環境,拓寬融資渠道,引導非公有經濟參與城市重點建設,重視企業家培訓。
一、哈爾濱市非公有經濟發展的存在的問題
(一)發展環境不寬松
哈爾濱市非公有經濟發展環境雖有很大改善,但仍然存在政策落實不到位、 行政 執法不規范、規費過多過濫、行政審批手續繁多、 管理 偏嚴、服務偏弱等。
(二)融資渠道不暢
哈爾濱市因 金融 環境偏緊,直接融資數額小,擔保公司規模和數量有限等原因,融資難的問題突出。據市課題組的問卷 調查 顯示,哈爾濱市非公有制企業獲得 銀行 信貸支持的僅占15%左右,有一半的受訪者認為融資難是非公有制企業發展的最大問題。
(三)產業引導與扶持力度不夠
哈爾濱市國有經濟比重過大,政府對非公有經濟發展相對投入的精力較少,引導和扶持力度不夠,產業集群規模增長緩慢。在行業準人方面,雖然國家對金融、石油、 電力 、軍工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壟斷行業已經向非公有制企業開放,政策性的障礙已經消除,但哈爾濱市缺少相應的配套措施,實際可操作性不強。
(四)企業家素質亟待提高
哈爾濱市非公有制企業家 市場 開拓能力較弱,在提升創新能力、完善創新管理、整和創新資源方面缺乏主動意識,多數企業家有小富即安的思想,進取精神不強。在關注 社會 發展與進步、關心困難群體、支援貧困地區等方面不夠主動。
二、加快哈爾濱市非公有經濟的對策建議
(一)創造良好環境,實現非公有制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1.要切實落實國家“非公經濟36條”以及省市的《實施意見》政府在鼓勵和促進非公有制企業經濟發展的同時,應加大清理、廢止不適應當前經濟發展需要的文件,制定出臺促進經濟發展的更加優惠的政策,并向社會公布,增強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加強對各項制度、規定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認真解決辦事拖拉、推諉扯皮以及刁難勒卡、政令梗阻等違規違紀問題。大力減輕企業負擔,嚴格禁止有關單位從本部門利益出發向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保護企業合法的經濟利益不受侵害。要建立執法部門聯合執行制度,減少到企業檢查的次數,努力為企業發展創造寬松條件,加大服務和扶持力度,為企業和 投資 者提供優質服務,有針對性地幫助他們解決一些實際問題。使哈爾濱成為近者悅、遠者來,一個投資者“高高興興地賺錢”、“大大方方地賺錢”和“平平安安地賺錢”的城市。
2.建立非公有制企業投訴機制,認真辦理企業投訴的案件,暢通非公有制企業利益訴求渠道
切實完善并運行好“市長熱線”、“市長信箱”、“市長 電子 信箱”、政府門戶網站“連線政府”、“連線網民”欄目和“市長短信”等,全面完善非公制企業訴求的受理、交辦、辦理、督辦機制和答復、反饋機制,完善市直部門辦理效率、辦理質量的評價機制,完善各個利益訴求表達渠道之間的有效對接機制,確保及時受理、處理非公有制企業投訴。
健全非公有制企業評議政府機制。進一步加大非公有制企業參與 民主 評議政風的比重,充分發揮非公有制企業在政風評議中的作用。積極完善評議方法,選擇守法誠信非公有制企業為 經濟 環境 監測點,從非公有制企業聘請經濟環境監督員,定期走訪企業,動態了解對政府部門依法 行政 、辦事效率、工作作風、服務質量等方面的評價,監督相關部門、機構、個人對企業反映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加強評議結果運用,將綜合評議結果納入績效考核及干部年度考核,與干部的獎懲任用掛鉤。對企業投訴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事項,一經查證屬實,一律責成相關公務人員離崗培訓,并給予其他處分或處理。
3.明確職能界定,有效發揮行業協會功能
行業協會作為民間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已成為促進 社會 主義 市場 經濟和政府機構改革深入發展的新生力量,它以其獨特、靈活的方式和解決問題 成本 低的特點,在促進行業發展、行業自律和維權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按照統籌協調原則,政府各部門要積極轉變職能,合理界定政府與行業協會的職能界限,并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加以明確。逐步將應該由行業協會行使的,如組織行業 統計 調查 、收集行業信息、制定行規行約和一些行業性的技術質量標準、開展行業性培訓咨詢、參與國內外的行業協作與交流等行業 管理 和服務職能轉移給行業協會,做到各居其位,各司其職。同時改革政府部門管理方式,規范管理行為,依法加強對行業協會的監管。
(二)建立支持非公有經發展的 金融 平臺,拓寬 融資 渠道
1.發展數量眾多的中小 銀行 服務于非公有制中小企業
當前哈爾濱市非公有制企業營運過程中面臨的最大難題是資金融通困難,流動資金匱乏。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的融資難,與整個國家的宏觀金融體系相關,不是一時一地所能解決的。從國際上的經驗來看,中小企業的融資主要靠信貸方式解決,其信貸又主要靠數量眾多的中小銀行提供。在這個問題上不能走偏了路子,不能過分強調發行股票、債券等直接融資對中小企業的作用,也不可能過分依賴大銀行對眾多的中小企業提供頻繁的金融服務,這其實就是一個“大貓走大洞,小貓走小洞”的問題。可以利用中央關于振興東北等老 工業 基地的有關優惠政策,爭取金融改革方面的試點,在創辦地方性中小銀行及經營范圍、 金融創新 等方面有所突破,更好地解決非公有制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2.提高企業直接融資能力
支持具備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境內外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拓展融資渠道,大力培育非公有制企業上市資源。完善非上市企業產權交易、股份托管、質押典當等地方性資本交易市場,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和無形資產等方式籌集資金。支持和幫助非公有制企業吸引創業 投資 和風險投資。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企業 申請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國際商業貸款。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新建項目允許按法定程序核準發行債券,促進企業債券流通。支持預期建成后有穩定收益的新建基礎設施項目組建股份有限公司,通過上市籌集資金。同時,推行新型融資方式,積極組建各種類型的產業投資基金和信托基金,推廣融資租賃,吸引民間資金投入基礎設施項目。
3.加大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的政策支持
凡符合國家發改委、國家稅務總局免征營業稅規定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市中小企業局要積極推薦,爭取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都享受到優惠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風險補償機制。為規避風險,擔保機構只能提高對反擔保的要求,因而增加了企業的融資難度。解決這個問題的現實辦法是建立風險補償基金。如北京市政府已建立了5000萬元的風險補償基金,為發生代償的擔保公司提供不低于35%的補償,擔保公司實現追償后再返還補償基金。因此,哈爾濱市也應盡快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補償金,專項用于補充信用擔保機構的資金損失;盡快組建再擔保機構,有效地分擔擔保機構風險,發揮商業性擔保機構的作用,擴大擔保資源總量,確保哈爾濱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健康發展。
(三)引導非公有 經濟 企業參與城市重點項目建設
1.支持非公有資本以多種形式參與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以及 農業 水利 的 投資
以重大項目為依托,繼續鼓勵非公有資本通過獨資、合資、合作、聯營、項目 融資 等多種方式,參與水利、 交通 、能源、供水、供氣、供熱、道路、垃圾處理、污水處理、環衛設施等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的投資、建設和運營。以農業科研、農產品加工和農產品流通領域為重點,鼓勵非公有資本以多種形式參與農業領域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2.創造 市場 化運作的公平 環境
加快完善政府特許經營制度,進一步規范項目的招投標制度。已建成的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項目,具備條件的可依法向非公有資本轉讓特許經營權或產權。繼續推進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的政企分開和政事分開,剝離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國有企業和經營性事業單位擁有的行業規劃、環保技術監督、市場監管等 行政 性職能,為推行市場化運作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支持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參與總承包、分包、招投標、監理等建設市場業務競爭。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市政公用企業、事業單位的產權制度和經營方式改革。
(四)重視企業家的培育工作,提升非公有制企業 管理 者素質
1.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推動非公有制企業管理者職業化
加快職業經理人市場建設,通過市場機制的優勝劣汰來選擇企業管理者,從制度上保證非公有制企業經營者素質的不斷提高。建立健全職業經理人才庫和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評價推薦辦法,為高層次人才的引進、選拔、流動提供必要條件。研究建立適合非公有制企業特點的經營管理人才培養、選拔、任用、激勵、監督機制,推進企業人事管理的科學化。
2.倡導自主學習氛圍,提高非公制企業管理者自身素質
引導非公有制企業出資人和經營管理人員自覺學習 國家法 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學習現代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知識,增強法制觀念、誠信意識和 社會 公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引導非公有制企業積極參與扶貧開發、社會救濟和“光彩事業”等社會公益性活動,增強社會責任感。
篇10
近年來,鄂爾多斯市抓住國家西部大開發、能源發展戰略西移的歷史機遇,借助自治區鼓勵優勢地區率先發展政策優勢,通過實施“農牧業產業化、城鎮化、工業化”帶動戰略,地區經濟始終保持又好又快的發展勢頭。2007年全市地區生產總值(GDP)突破千億元關口,達1150億元,同比增長24.3%,人均GDP超1萬美元;財政收入達到200.8億元,同比增長38%;全市固定資產投資完成813.32億元,同比增長42.8%,標志著鄂爾多斯市地區經濟發展水平進入了新階段,地區經濟綜合實力排名躍居全國百強城市第28位。鄂爾多斯地區經濟增長中呈現的顯著特征是,民間融資作為一種有效的直接融資方式,已成為地方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
二、鄂爾多斯市民間融資狀況和特點
1、從事民間融資的機構多、數量多
據統計,經注冊的投資公司414家、擔保公司159家,典當行12個,委托寄賣商行46家,小額貸款公司1家,實際上從事民間借貸活動,未正式辦理手續的機構和個人數量難以數計。
2、民間融資業務發展迅速,投融資量巨大
據人民銀行當地中心支行對兩家投資公司、1家擔保公司、1家典當公司、1家委托寄賣商行的調查,注冊資金為7000萬元,投資總量為14000萬元,民間融資4200萬元,民間融資占投資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委托寄賣商行全部資金來源的60%左右。據估計,投資總量平均為注冊資金的1.9-2.2倍,以此比例測算,全市投資公司投資總量在180-200億元之間,吸收公眾存款在87.4-107.4億元之間。
3、民間融資參與主體多元,借貸用途多樣
民間借貸的參與主體包括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資金投向由消費性資金需求為主轉為生產經營性資金需求與消費性資金需求并重。500萬元以上的資金投向主要是房地產開發、煤炭企業、高載能企業的流動資金周轉,500萬元以下的主要是汽車經銷商、個體工商戶短期資金周轉。
4、利率高、期限靈活、手續簡便
據調查,融資機構吸收存款的利率為月息18‰,最高可達25‰,期限最短為一個月,最長一年。發放貸款的利率視不同期限、額度而變化,一般為月息30‰-35‰。期限最短的5-10天,最長為一年。資金需求旺季利率高達35‰-45‰,手續簡便快捷,對中小企業有較強吸引力。
三、鄂爾多斯民間融資高度發達內在成因分析
1、正規金融機構虛位為民間融資發展提供了契機
20世紀90年代后期國有商業銀行普遍推行集約化經營戰略,市場定位于面向大型企業、重點行業和企業,形成了對縣域經濟和農牧區信貸支持缺失。鄂爾多斯地區迅速成長的民營經濟,無法從正規金融體系獲得充足資金,民間融資由此獲得了生存發展空間。
2、資本的趨利性成為民間借貸生生不息的推動力
逐利是資本的本性,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無論放貸于何種行業何種企業,獲利是其根本驅動力。隨著地區綜合經濟實力進一步增強,居民收入大幅迅速增長。2002-2007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6058元增加到17000元,年均增長18.8%。經濟的快速發展,投資環境不斷改善,使居民對于閑置資金保值增值的期望較高,尋求新的投資方式拓寬收入渠道。
四、鄂爾多斯民間融資對經濟發展的“雙刃劍”效應分析
1、民間融資對經濟金融發展的積極促進作用
(1)民間融資有力地促進了民營經濟的發展,推進了地區經濟的快速增長。鄂爾多斯中小企業占企業總數的98%以上,非公有制經濟的規模擴張、實力增強對促進地區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發揮著顯著作用。但由于銀行難以適應中小企業經濟復雜多變的融資要求,大部分民營企業未獲得金融機構信貸支持。民間融資強大的輸血功能,為民營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動力,為地區經濟快速增長做出了直接貢獻。
(2)民間融資促進了地區就業狀況的改善。民間融資通過扶持中小企業發展,間接地支持了本地區的勞動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轉移。2006年末民營企業從業人員達37.9萬人,占全市就業人員總數的45.14%。民間融資主要支持的房地產業、公路橋梁等行業發展迅速,吸納了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增加了農牧民收入。
(3)民間融資促進了民間財富的積累。民間融資的發展,扭轉了長期以來居民投資渠道單一,高度依賴于銀行儲蓄的局面,居民投資出現了多樣化選擇。民間融資投資的高額回報,加速了民間財富積累。
(4)民間借貸市場有利于促進銀行業經營能力的提升,提高地區整體金融服務水平。民間融資繁榮對正規金融體系形成了壓力,為爭取社會資金融入正規金融市場體系,銀行必須不斷創新適應市場需要的金融產品,提高信貸管理效率,提升經營能力和服務水平。
2、對地區經濟金融發展的不利影響
(1)民間融資的逐利本性,直接影響宏觀調控政策效應。民間融資的本質是追逐受益最大化,加之自發性、松散性和信息滯后性特點,必然只關注利潤收益,而漠視國家產業政策,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形成沖擊,加大了地區產業升級、區域經濟結構優化難度。如近幾年來國家已明令嚴格控制小煤礦、電石、鐵合金等高載能高污染企業,但在行業高額回報的刺激下,這些企業受民間融資扶持而屢禁不止,直接削弱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效果。
(2)民間融資分割了金融機構存款市場份額,影響金融穩定。民間融資機構未經銀監局批準以存款利率比銀行基準利率高18.56個百分點的利率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嚴重沖擊了金融機構儲蓄存款市場份額。2007年末,全市儲蓄存款余額為226億元,同比增長14.12%,增幅同比回落7.81個百分點,成為2003年以來儲蓄存款增速水平最低的年份,主要原因是民間融資市場吸引了居民閑置資金大量投入。儲蓄存款的下降,影響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積累,對金融機構放貸能力、信貸支持水平造成負面影響。
(3)大量地下民間融資造成國家大量稅收流失。稅務部門對從事民間融資機構主要采取定額征收方式進行征收,只能收繳在工商部門注冊機構的稅款,對從事民間融資但未辦理注冊手續的機構、個人無法進行征收;一些機構在許可經營范圍之外從事民間融資活動,形成事實偷稅;民間融資機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導致了儲蓄利息所得稅流失。
(4)經濟形勢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變化,可能觸發民間融資存在的薄弱鏈條,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鄂爾多斯市民間融資市場目前尚未出現大規模非法集資或卷款逃跑惡性事件,但民間融資鏈條中存在著不容忽視的風險。若宏觀經濟形勢發生逆轉或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效應顯現,有賴于民間融資“輸血”的企業生產經營出現問題,導致資金供應鏈斷裂,將會出現多米諾骨牌效應,引發一系列的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以鄂爾多斯房地產市場為例,由于面臨政策控制、供應過剩、成本上升三重壓力,行業預期回報率下降,一部分民間融資機構已從房地產行業抽離資金或進行行業轉型。房地產業是民間借貸市場主要資金借入方,市場趨冷,意味著房地產開發商房利潤下降、資金回籠困難,一旦某一地產商無法兌現還本付息的承諾導致融資鏈條斷裂,可能會觸發大范圍內的資金供應償還問題,引致公眾恐慌和社會動蕩。
(5)影響正規金融機構發展及其制度變遷。從國家金融機構的制度變遷來看,新的正規金融制度必須正視非正規金融制度所導致的利益格局,但目前正規金融體系對于民間借貸市場做出的反應調整有限,在民眾心中的地位持續弱化,不利于正規金融體系的發展。
五、合理規范引導民間融資,促進區域經濟發展
1、更新對民間金融的認知,為民間金融合理定位
根據國務院1998年《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定義,亂集資是指未經任何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集資活動,包括擅自以還本付息或支付股息、紅利方式籌資、以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為名變相籌集股份等等。據此,鄂爾多斯市民間融資活動大多可被列入非法集資活動的范圍。雖經人民銀行和銀監局多次清理,仍愈演愈烈,根本原因是國有金融體系體制缺陷造成的,是現有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狹小、缺少層次和行政壟斷的必然結果。金融市場既不能滿足投資者的投資欲望,也不能滿足融資者的資本需求,資金的供求雙方只能自己創造市場,在法律制度的規范之外從事投融資活動,具有一定的合理成分。為促進民間融資的健康發展,應加強政策引導,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民間融資,引導民間融資公開登記并規范其經營。
2、盡快出臺規范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
建議盡快根據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修訂有關法律法規,縮小非法融資的范圍,嚴格界定違法融資活動。修正的重點一是對非法融資活動做出準確界定,明確禁止從事融資活動的內容和范圍。二是明確開辦民間融資業務機構的條件。三是明確對民間融資的管理部門,加強對民間融資的管理。目前民間融資機構由多個部門登記管理,這些部門僅履行市場準入管理,業務合規性監管的力度和深度嚴重不足。由于缺乏法律支持,銀監部門、人民銀行無法對這些機構實行業務監管,形成民間融資監管真空。四是制定明確細致的監管辦法,有效監控此類機構日常運營與經營風險。五是明確對非法融資活動處罰標準和實施辦法,對經認定的非法融資加大處罰力度。
3、加快中小金融機構建設步伐,改組改造非金融機構
切實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直接投資地方經濟建設,合理引導民間資金轉化為資本,允許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體系組建民營銀行、創投基金、小額貸款協會等多層次金融組織體系。防范民營銀行風險可以從提高注冊資本金,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著手,切實保證存款人的利益。民營銀行可利用其特殊的經營模式,較易克服信息不對稱導致高昂交易成本和風險問題的優點,來補充大中型銀行服務不足和空白。對民營銀行要建立有效的進入退出機制,確保民營銀行健康發展。
4、大力發展中小企業直接融資市場體系
鼓勵中小企業通過多種形式拓寬融資渠道,有效解決資金缺口問題。應積極推動債券市場、票據市場的發展,對具有發展潛力和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進一步降低上市的門檻,給與更多的上市機會;積極支持經營效益好、償還能力強的中小企業通過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進行融資;對中小企業的票據融資予以適當的政策傾斜;鼓勵創辦中小企業投資公司,鼓勵風險投資發展。
5、加快正規金融信貸管理體制改革,繼續發揮其融資主渠道作用,加大信貸支持中小企業的力度
銀行要加強和改善金融服務功能,加快信貸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專門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信貸機構,適當下放信貸審批權限,降低貸款門檻,對于符合要求的中小企業簡化貸款手續,及時給予中小企業信貸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