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人事制度范文

時間:2023-09-27 16: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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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同志們:

公司這次深化勞動人事制度改革,符合上級的有關要求,體現了公司發展的客觀需要,必然對推動公司健康、和諧、快速發展產生積極而又深遠的影響。公司黨委對這次改革非常重視,認真執行《深化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導意見》,經過充分醞釀、慎重研究、上下結合后,將實施方案報管理局黨委審批后組織實施。這次改革,涉及面比較廣,調整幅度比較大,機關科室由個減少到個,三科級單位由個減少到個,個四級單位全部撤消。管理人員壓減了,科級干部職數壓減了。可以說是公司內部的一次重大調整,關系到公司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根據公司黨委研究的意見,我著重強調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深化勞動人事制度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則

在局黨委全委(擴大)會議上,管理局黨委指出,今年是“思想作風建設年”和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實質性推進年。“雙壓三減”作為今年工作的重頭戲和硬任務,管理局黨委相繼出臺了整體思路和實施意見。按照上級下達的任務和目標,公司黨委和公司通過“雙壓三減”和調整公司內部結構,逐步建立起科學合理的組織結構、激勵與約束并舉的薪酬分配體系和精干高效的管理隊伍。在方案的制定和具體運作中,公司黨委遵循“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基本議事規則,并將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團長聯席會議審議通過,體現了民主,符合了群眾意愿。總的來說,具體把握以下四個原則。

一是有利于公司長遠發展,推動公司決策和發展思路落實的原則。公司發展是硬道理,惟有發展職工群眾利益才有保障。公司新一屆領導班子調整到位后,確定今年“”的發展目標,實施“”的管理思路,向職工群眾做出“三項承諾”,努力辦好“五件實事”,認真謀劃制訂公司發展長遠規劃,相繼推出了一系列新思路和新舉措。這些好的決策和思路,必須要有最優化的組織、系統、人員和流程來實施,這是發展的客觀要求,更是發展的基本要素。實施“雙壓三減”,不僅是完成上級下達的指令計劃,更是企業流程再造、突出核心業務的起點。機關科室的壓減、四級管理的撤消、后勤服務職能的整合,不是“減減得負”,而是“以減求和”;不是職能的弱化,而是業務的集成;不是舍棄輔業,而是強化主營業務。通過組織、系統、人員和流程不間斷的優化調整,保證政令暢通、信息共享、流程簡化、執行有力、人員精干,將十分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

二是扁平化管理、精干高效的原則。《深化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導意見》指出:在橫向上加強專業化協作,合理設置管理機構;在縱向上強化組織運行,減少管理層次;按照滿負荷工作要求,進一步精減機構和管理人員,建設精干高效的管理隊伍。同志在局黨委全委(擴大)會議上強調,要把油田各級領導班子建成“負責任、有能力、簡而精、大作為”的班子,全力打造堪當重任、精于治企、善駕市場、忠誠奉獻的現代企業領導層。上級的這些要求,為我們這次“雙壓三減”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理論指導、政策依據和操作方法。我們這次改革,主要有五種形式:一是機關科室合并,相同、相近業務整合,強調“一崗多能、一專多技”的培養鍛煉方向,促使機關管理人員成為復合型、能力型人才。二是撤消四級管理,三級直接管理到基層,突出核心業務和主營業務的管理職能,更有利于信息化建設在基層的深入推進。富有生產、技術經驗的管理人員,可以充分發揮特長,在一線生產、小型儀推廣中大顯身手。三是后勤服務部門整合。生活后勤、物料配送、環衛綠化集于一體,強化了為一線單位和內部用戶的服務職能。四是撤站設科,引入現代物流技術,形成快捷高效的配送網絡,全面提高物資供應系統保障服務功能。五是壓縮科級干部和管理人員,通過調整、交流、離職等措施,使干部隊伍、管理人員在調整交流后展現出新的生機和活力。根據這五種主要形式的改革目的、具體要求、注意事項等內容,公司黨委逐個分析,區別對待,反復研究,力爭形成高效、協調、規范的管理體制和組織體系。

三是釋放活力、激勵人才、優勝劣汰的原則。流程再造是動態的,隨著市場和形勢的變化而調整。我們通過“雙壓三減”,目的是增強管理人員、干部隊伍的危機意識和責任意識,人人滿負荷工作、隊隊釋放活力,激勵各類人才脫穎而出。能者上、庸者下,干部沒有“鐵飯碗”、管理人員不會穩坐“鐵交椅”,誰能勝任工作就讓誰干,形成“選人有條件、上崗有職責、競爭有規則、考核有標準、獎懲有依據”的用人制度體系。內部工資制度改革,收入向一線單位、專業技術人才、管理人才、關鍵人才傾斜,收入與貢獻、崗位緊密聯系在一起,逐步建立符合市場勞動力價位的工資體系。強化問責制度的落實,加大責任追究力度,領導干部和管理者有權必有責,有責必究、有過必罰將成為一個新的慣例。經過公司黨委調查發現,在公司干部隊伍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八種不負責”的類型:一是久拖不決型;二是見事就躲型;三是答應不辦型;四是偷奸取巧型;五是欺上瞞下型;六是推過攬功型;七是見好才辦型;八是嫉賢妒能型。有的干部屬于欺上瞞下型,利用職務崗位之便,投機取巧,損公肥私,最后走向犯罪道路。有的干部屬于久拖不決型,在重要發展時期,坐等觀望,延誤戰機;有的干部屬于嫉賢妒能型,讓你干干不好,讓別人又有意見,分管的事不主動去干。今后,對不負責、不作為的領導干部和管理者,公司黨委要亮黃牌警示;屢教不改的,要給紅牌罰下,要使從嚴治黨、從嚴治政得到真正貫徹落實。

四是穩妥實施、確保穩定的原則。改革就是利益的調整,神經的觸動。公司黨委實施的這次“雙壓三減”,是嚴格按照上級黨委的有關要求進行操作實施的。公司黨委在改革前,進行了自我摸底和上下結合,公司分管領導和部門到其他單位調研后,按照管理局規定的指標制訂了實施方案,公司領導辦公會、黨委常委會形成了有關決定,經職工代表團長聯席會議審議通過,最后報管理局黨委審批。對一些敏感問題,公司領導反復討論,在堅持原則、顧全大局的前提下,盡可能地協調各種利益、處理各種關系、安置各類人員。這樣做,既貫徹落實了上級關于加強思想作風建設和“雙壓三減”的具體要求,又充分考慮了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既體現了事業發展對各級管理隊伍的整體需求,又注重了個人的素質和能力培養;既堅持原則穩步推進改革,又友情操作保證隊伍穩定。

二、提高管理效能,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管理隊伍

“雙壓三減”帶來的影響,決不只是形式上的減人、減官、減機構,而是對各級管理層、管理人員提出了新的挑戰。精減管理人員、壓扁管理層次、減少管理費用,并不意味著工作數量的減少、工作質量的下降、管理職能的削弱。相反的是,對各級管理層、管理人員的要求表現為“四個更加”,即管理職責更加強化了,管理任務更加繁重了,管理能力更加復合了,管理技術更加標準了。每一個管理人員要遵循“崗位重塑、流程再造、建章立制、規范管理”的基本思想,深刻理解其內涵,做一個懂管理、會管理、善于管理的人才。

(一)崗位重塑,提高復合能力。每個管理崗位,作為企業管理鏈條的基本一環,其重塑十分重要。機關科室整合、四級管理層撤消、科級干部壓減,這一系列新的變化,對今后管理崗位的能力和要求更高。從哲學思想來講,“減”不是少、而是精,以一當百,以少勝多。要通過“減”鍛造出一支精干的管理隊伍,從機關到三科級單位,每個管理人員必須要扎扎實實提高復合能力,“精一門、通兩門、懂三門”,憑實力坐穩位子,靠業績鞏固地位,用技能贏得競爭。要掌握新的崗位技能,管理職能的合并要求崗位技能必須不斷更新整合,“一招鮮”已經落后于新形勢的要求,崗位人員要相互學習、交叉鍛煉、取長補斷,創建學習型團隊。如行政干部要熟悉黨務政工,學會從政治看經濟、從經濟看技術的本領。黨群干部要掌握企業主要生產經營業務,學會圍繞經濟中心做好政治工作的本領。機關干部要學習基層、了解基層,學會帶好隊伍做好群眾工作的本領。基層干部要勤學理論、勤于思考,學會轉活腦筋、駕馭復雜局面的本領。專業技術干部要朝高層次人才方向發展,學會掌握新技術、開辟新領域的本領。崗位重塑,給公司每個人帶來一次挑戰自我、完善自我的契機,大家要好好珍惜和把握。這里明確表態,公司不會養一個閑人,每個崗位都要發揮出最大效能。

(二)流程再造,提升驅動力。管理得當的企業,在日常的管理過程中,就會適時對流程進行修正、調適,這種動態的流程再造,是一個成熟企業的顯著特征。國有企業大多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并發展起來的,原來的生意模式主要是通過完成上級指令性計劃、依靠上級政策得以生存,缺陷有四:一是收入渠道單一,顧客忠誠度不高。通過市場競價承攬任務獲得收入的渠道不暢,經驗不足。二是缺乏產業集群競爭優勢,運營成本高。三是管理水平低下,流程不暢,沒有形成價值鏈,缺乏競爭力。主要表現為流程繁復,環節眾多,效率不高,難以突出核心能力,難以形成競爭優勢。四是服務能力缺失。為此,我們要通過流程再造解決計劃經濟遺留下來的痼疾,不斷推動公司的發展。公司的流程再造要朝六個方向展開:一是面向市場和用戶需求,技術領先,快速反應,優質高效,實現生產組織流程再造。二是精簡管理機構,壓縮管理人員,提高管理效率,撤改合并,職能整合,業務重組,實現組織人事流程再造。三是加強信息化建設步伐,搞好資料的深化應用研究,從信息管理走向知識管理、從信息資源開發走向知識資源共享、由客戶機服務器結構走向結構,實現信息應用流程再造。四是提高各級機關效能,每個崗位作為工作價值鏈的一環,既對上游負責,又對下游負責,實現管理流程再造。五是綜合服務、車輛運輸和物資配送模擬市場化運作,優化服務手段,提高服務質量,實現服務流程再造。六是打造適應市場化的項目運行機制,合理劃分市場布局,拿到有效益的市場項目,理順市場經營和管理的關系,實現市場經營流程再造。

(三)建章立制,完善制度體系。思想建設確立方向,組織建設奠定基礎,作風建設塑造形象,所有這一切,都必須以健全的制度和完善的體系作為支撐和保證,制度建設是公司長遠發展的重點和大計。我們的目標是建立起一整套新的便利、管用、有約束力的制度體系,整合以往制度有效可用的部分,有針對性地解決部分制度“內容陳舊、覆蓋不全、執行不力、程序缺失”的問題。如公司黨委組織制訂的穩定工作問責制、廉政建設問責制,既填補了公司制度的空白,又強化了穩定工作、廉政建設的領導責任意識;組織制訂的領導干部調查研究制度、聯系群眾制度等,既歸總了以往領導干部聯系群眾的各種形式,又新增了領導干部聯系群眾的新途徑、新要求。這些制度的建立,符合上級的要求,更結合了公司的實際,真正落實了中央提出的“為民、務實、清廉”和管理局黨委提出的“負責任、大作為”的要求。當前,我們要重點搞好黨務、政務和保持黨員先進性長效機制三個制度體系的建設,按照體系完整、內容統一、規范一致、簡便可行的原則,有計劃地分步實施。有關領導和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節奏,保質保量地完成制度建設任務。

(四)規范管理,增強執行力。“管理隨意性、執行不到位”,是公司各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部分同志頭腦里根本沒有規范意識,更談不上運用管理思想和管理技術。從管理上看,我們與世界同行業存在較大差距,管理人員素質、管理文化、管理技術等落后于時代的要求。規范管理,是我們急需做好的一門“功課”。基層領導同志的管理,不僅是帶好隊伍、打好硬仗,更重要的是在管理中逐步融入技術的含量、人文的和諧和文化的底蘊,凝聚起全員的智慧和力量,學學“海爾是海”的管理境界,提高自身的管理素質。機關同志的管理,要著眼于“學習型、服務型、干事型、創新型、廉潔型”的五個方面要求,搞好條條管理、綜合管理,為公司發展當高參,在管理上永不停步。對公司已有的制度和體系,我們一定要增強執行力,抓好基層建設體系、質量管理體系和體系的執行,做到凡事有人負責、凡事有人監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據可查,形成“用制度規范從政行為、按程序辦事、靠制度管人”的工作機制。

三、加強干部隊伍思想和作風建設,推動公司健康、持續、和諧的發展

思想作風建設年活動,是年初局黨委提出的一項貫穿全年的主題活動。最近,局黨委連續下發了《關于開展“負責任”大討論活動的通知》和《思想作風建設年活動下半年運行計劃》。下半年,公司各級黨政組織要加大工作力度,把思想作風建設年活動進一步推向深入。結合實施“雙壓三減”后新形勢、新局面,我對干部隊伍建設強調四個方面。

(一)要講政治、顧大局,迎接新考驗,體現先進性。雙壓三減,直接帶來公司人員、機構、組織的調整,這是公司快速發展中的非常時期。越是在這特殊的階段,各級領導干部要自覺接受公司黨委的考驗,越要體現黨員的先進性,遵守組織紀律,體現一個黨員干部應有政治品質和黨性修養。要講政治,無條件地服從公司黨委的決定,無論是崗位變動,還是機構調整,領導干部要在思想上、行動上與公司黨委保持高度一致,自覺服從組織安排。要顧大局,善于從全局的高度來觀察和處理問題,主動地把本單位本部門工作放到公司發展的全局中去謀劃、去推進,絕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要有高度責任感,以對公司負責、對單位負責、對職工負責的態度,擔負起公司改革發展穩定的歷史重任。在新的崗位上要大膽負責任,努力提升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要有強烈事業心,具備“把事業視為生命”的崇高思想境界,把全部心思、全部熱情、全部精力,集中到工作上,傾注到推動公司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具體實踐中。公司提出的“”中心思路和今年生產經營目標,做出的“三項承諾”,從時間上看,只剩下五個月了,時間不等人,目標不能變,這是擺在我們面前最現實的嚴峻考驗。各級領導干部要再認識、再動員、再落實,在工作上要恪盡職守,在精神上要永不懈怠,在行動上要真抓實干,向全年目標發起沖刺。

(二)要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推動公司快速發展。我在月日晨會上的講話中,強調下半年的任務更艱巨、更具體,嚴肅要求各級領導干部必須把握“三個主要觀點、抓好八項重點工作”。“雙壓三減”方案實施后,促使“崗位重塑、流程再造、建章立制、規范管理”的工作思路進一步深化,工作要求進一步提高,各級領導干部在思想觀念上必須要有新的適應。觀念決定思路,思路決定出路。思想觀念的問題,看似是務虛的東西,但起決定性、方向性、原則性的作用。完成下半年工作,各級領導干部首先要重點解決好思想觀念上“八破除、八強化、實現八突破”的問題。一是破除保守思想,強化發展意識,在加快發展上求突破。二是破除等靠思想,強化責任意識,在負責任、大作為上求突破。三是破除僵化思想,強化創新意識,在管理創新上求突破。四是破除小進則滿思想,強化市場意識,在開拓大市場上求突破。五是破除功利思想,強化全局意識,在服務大局、提高機關效能上求突破。六是破除懶惰思想,強化執行意識,在主動開拓、打開工作局面上求突破。七是破除散漫思想,強化文明意識,在培育企業文化、造就過硬隊伍上求突破。八是破除經驗思想,強化規范意識,在“崗位重塑、流程再造、建章立制、規范管理”上求突破。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對照上述八個方面的要求,認真自我檢查,找出差距,迎頭趕上。生產經營步伐沒有踏上正點的,要問一問自己是否按照公司黨委的要求抓發展、促創收。管理不規范、制度不落實、工作無活力的,要問一問自己是否增強了創新意識和規范意識。工作中“軟、拖、浮、懶、虛”的,問問自己是否強化了責任意識和執行意識。帶隊伍出這樣或那樣問題、職工有怨言的,要問一問自己是否強化了群眾意識和服務意識。思想觀念端正了,我們干好工作就有了扎實的基礎。

(三)要深化改革,穩妥推進,進一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目前國企改革已進入新的“攻堅階段”。從改革內容看,比較容易的改革相當一部分已經完成,現在面臨的主要是一些涉及面寬、觸及利益層次深、風險較大的改革。從改革動力看,隨著利益格局的調整和差異的顯現,職工群眾對待改革的態度更加理性。從改革要求看,改革已從主要是利益調整轉向利益調整和利益增進并重,從利益傾斜轉向利益兼顧。下半年,與雙壓三減配套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深化完善分配制度改革。這次改革是某年內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涉及到一系列的配套改革,系統性更強,市場化程度更深,難度更大。公司各級黨政組織要高度重視,周密組織,妥善處理好各項配套改革之間的平衡關系,妥善處理好各類人員之間的利益關系。各級黨領導干部要積極支持與之相適應的配套改革,以良好的形象和作為影響群眾、推動改革。特別是要緊跟改革進程,切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注重引導,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為重點,突出強化形勢任務教育,引導干部職工樹立“以作為贏地位、憑業績定價值、靠競爭比發展”的新觀念。要善于協調,妥善處理好各種利益關系,既要堅持政策的原則性,又要增強工作的靈活性,還要注意對象的差異性,逐級落實責任,工作重心下移,有針對性地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工作,以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情”的感染力、“理”的說服力和“行”的號召力,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戰斗力,保障各項改革的順利進行。

篇2

[關鍵詞] 一人公司 法人人格否認 法人人格獨立 人格混同 財產混同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為美國判例所首創,又稱“揭開公司面紗”(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e),德國稱其為“直索”制度,即是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可以令債權人否定法人的獨立人格,向其背后的股東直索,法院賦予債權人直索權。法人人格否認實際上是對已喪失獨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狀態的揭示和確認,如果出資人一方面享有法人給予的投資者有限責任的交易安全保證,另一方面卻不足額出資或濫用法人人格,那么債權人就有權請求司法機關否認法人人格,責令出資人對法人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由此可見,該制度對于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修改之后的《公司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認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即《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條這兩處規定,應當說,此舉具有重大的意義。然而這樣的規定過于簡單,缺乏可操作性。在一人公司場合更是如此,由于其僅有一個股東組成,更容易出現財產混同、人格混同,必將對公司債權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公司法人獨立人格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之間的關系如何?如何協調適用《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要件為何?為了一方面保護債權人利益,另一方面防止該制度濫用,正確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這些問題都需要認真探討。

一、正確認識公司法人人格獨立與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之間的關系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亦稱為“揭開公司面紗”。而在一人公司場合,投資者之所以選擇采用公司形式,就是因為公司的惟一股東不必直接承擔公司的債務,這種保護就是法律上所謂的“公司面紗”,它保護著股東個人的財產而讓公司直接對公司的債務或不法行為負責。“所以,公司的面紗,即公司的獨立人格,是為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開展業務活動,用其獨立財產獨立承擔全部債務責任提供便利之所需,也是阻隔公司股東與公司債權人之間聯系,避免前者受后者直接追索之屏障。通常情況下,只要是依法設立的一人公司,其獨立人格是被普遍承認的,法律也不能透過公司的這層‘面紗’要求一人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承擔出資額以外的責任”。

若對一人公司產生的歷史加以考察,可以發現一人公司的出現有其必然性,“其出現首先是以有限責任式的公司制度的確立為歷史前提,是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結果”。由此可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的適用以公司具備獨立的法人人格為邏輯前提,在承認其法人存在的同時,只是針對特定事件否定其法人人格,將公司與其股東在法律上視為一體。所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理不是對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否定,而只是對這一制度必要的補充和完善,是對失衡的公司利益關系的一種事后規制。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確立以后,并不意味著公司法人人格獨立不再是法律制度中的一條原則。在司法實踐中要處理好公司法人人格獨立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關系,就必須慎用法人人格獨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僅在特殊情況下,為了公平和正義而采用的例外原則。這一關系必須明確,而不能喧賓奪主、本末倒置,否則有可能導致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濫用,從而背離了采用這一原則的最終目的。

二、正確適用《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與第六十四條的規定

《公司法》第六十四條是專門針對一人公司的規定,該條規定與《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之間的關系如何協調適用?這一問題是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所必須要解決的問題。有學者認為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不適用于一人公司,對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只能適用第六十四條的專門規定。本文則認為,《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可以適用于包括一人公司在內的所有公司形式,而一人公司在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時,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與第六十四條中的任何一條的相應規定,即可否認其獨立的公司法人人格。這也就是說,一人公司除因違反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得被否認公司人格外,違反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亦可被否認公司人格。

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從法律體系解釋的角度來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處于《公司法》總則部分,而第六十四條是專門針對一人公司的規定。公司法總則部分的作用即在于統帥整部法典,對于整部法典進行指導,當然可以適用于包括一人公司在內的所有公司形式。其次,從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原理來看,法人人格否認即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否認公司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基本原理并不以公司形式的改變而有任何差異,任何公司形式,只要符合了這一制度的基本構造,都可以予以適用。再次,從一人公司的特點來看,由于控制權集中于股東一人,一人公司更容易誘發股東有限責任的濫用,而法人人格否定是防御股東濫用有限責任的有效武器。由此可見,沒有理由否認在哪些場合排除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對一人公司的適用,即一人公司仍可以適用《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相應規定。從內容上看,借鑒學者的觀點,第六十四條可以理解為關于第二十條第三款適用于一人公司場合舉證責任的規定。 即,在一人公司場合,只要股東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就可能導致公司人格否認。

三、以司法解釋形式明確法人人格否認于一人公司中的適用要件

如果毫無限制地隨意否認公司法人獨立人格,則會動搖公司法人制度的根基,也違背創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理的初衷。因此,明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于一人公司場合的適用要件,則顯得極為重要。考慮到此項規則的復雜性,以及司法解釋的修訂要比法律內容的改變簡便和快捷的多,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該制度的具體適用范圍和適用標準,不失為一種最佳選擇。

一般情況下,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適用要件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一人公司的設立合法有效,并且已經取得獨立的法人人格。此為前提條件。從邏輯上看,只有先承認公司擁有“面紗”,即公司獨立人格的存在,才談得上是否應該將該面紗揭開的問題。

2.一人公司中有濫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行為的存在。主要表現為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財產混同、業務混同、法人注冊資本不實或虛假等情況。

3.一人公司法人獨立人格濫用行為造成了實際損害。公司人格濫用行為造成的損害既可能是現實的,也可能是潛在的;既可能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也可能是公司法人的債權人的利益。

4.一人公司法人獨立人格濫用行為與造成損害的結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如果濫用行為并未引起損害結果,或該結果非為濫用行為實施者即操縱人的法律責任,也不能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理。

5.必須由債權人向法院提訟,而不能由法院依職權主動適用。公司的債權人因為股東濫用法人人格遭受損失后,是否追究股東責任,應屬債權人的權利。如果在沒有債權人請求的情況下由法院依職權主動為之,很可能會造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理的濫用,并且會動搖整個公司法的根基。

四、結語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公司法理論與司法實踐中的重要問題,修改后的《公司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對其予以承認,確實值得稱道。但是如何在一人公司的司法審判實踐中具體貫徹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已經成為一個非常現實、緊迫的課題。在一人公司場合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首先,應當明確其與公司法人人格獨立之間的關系,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僅是一種衡平性的例外,而非一項原則。其次,要正確認識《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與第六十四條之間的適用關系,一人公司只要符合任何一條均可導致公司法人獨立人格否認。再次,為了防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濫用,應當明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于一人公司場合的適用要件,而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一人公司場合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要件做出規定,不失為一種最佳的選擇。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文獻:

[1]朱慈蘊:一人公司對傳統公司法的沖擊.中國法學,2002年第1期,第110頁

[2]孟慶吉:中國推進一人公司制度的本土資源.學術交流,2006年第8期,第57頁

篇3

2001年8月16日,證監會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標志著獨立董事制度在中國上市公司中開始全面鋪開。《指導意見》開宗明義地指出,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是為了“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但是,在現有的和政策框架內,良好的愿望能否得以實現呢?

一、什么是公司治理

1、公司治理的形式、目的和定義

我國對上市公司治理的是隨著國有的股行制改造開始的,但真正引起政府及公眾的關注,則源于近年來證券市場出現了一定程度的信任危機。2001年6月,滬深兩市股價大幅下挫,之后,持續震蕩,廣大投資者蒙受了巨大損失。原因雖然是多方面的,但“造假”和“掏空”現象風行,上市公司公信力下降卻無疑是第一位的。這使得公司治理在監管層、學術界乃至更大范圍內成為最熱門問題之一。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當前,對公司治理的定義存在一定分歧。一些學者按著公司治理的形式給公司治理下了這樣的定義:狹義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的股東、董事及經理層之間的關系;廣義的公司治理還包括與其他利益者(如員工、客戶、供應商、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等)之間的關系及有關法律、法規和上市規則等。另外一些學者則從公司治理的目的出發給公司治理下定義,指出:在經營情況下,由于出資的股東與經營公司的職業經理的利益不一致,信息不對稱,股東就要想出“招”來激勵和監督經理,這個“招”就是公司治理最基本的含義。也就是說,公司治理的目的在于:選擇能勝任的管理者,并給予其激勵和監督,以對付管理者為了自己的目標而背離股東的目標的“逆向選擇”,以及不做什么錯事,但也不十分賣力的“道德風險”,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或公司價值最大化的根本目標。

應當指出,前述兩種觀點都有道理,只不過側重點不一。如果非要給公司治理下一個定義的話,筆者認為,公司治理就是基于公司法人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所有者與經營者的利益不一致而產生的委托與關系,所有者為了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目標而設計并實施的各種激勵和約束經營者的機制的總稱,這些機制在形式上表現為公司的股東、董事及經理層之間的關系,以及公司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的關系。

2、公司治理的全球化浪潮及成果

在全球范圍內,公司治理問題是隨著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現而產生的,其核心是由于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所有者與經營者的利益或目標不一致而產生的委托與關系。盡管西方市場國家的公司治理,特別是股東和經營者的地位和作用,經歷了一個由管理層中心主義到股東大會中心主義,再到董事會中心主義的變化過程,但這種委托與關系并沒有改變。所以,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日益加快,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公司治理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形成了一個公司治理運動的浪潮。這種浪潮最具代表性的成果,就是“經濟合作與組織”(OECD)于1999年推出了《OECD公司治理原則》。該原則強調:

①公司治理架構應保護股東的權利;

②應平等對待所有股東,包括中小股東和外國股東。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所有股東應有機會得到賠償;

③應確認公司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鼓勵公司與他們開展積極的合作;

④應確保及時、準確地披露所有與公司有關的實質性事項的信息,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所有權結構,以及公司治理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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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條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予以了明確:“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一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補充,是以矯正公司法人制度在具體運作中出現的不公平為己任的。

我國自實行公司制度以來,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和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現象也迅速蔓延,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司法》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無疑對我國民事立法和民商事審判具有重要影響。但我國《公司法》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規定比較原則和抽象,對適用公司人格否認沒有具體的規定。筆者認為應當結合我國立法現狀,對我國公司法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做進一步的明確完善。

一、行為主體的確定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僅就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公司面紗而言,至于姊妹公司的債權人可否主張揭開姊公司或者妹公司的面紗,責令姊妹公司對彼此債務連帶負責,尚無法律對此加以規定。筆者對此持肯定見解,但同時需要對新《公司法》第20條第3款作出擴張解釋。當控制股東濫設一串“糖葫蘆公司”,導致此類公司間財產和責任界限模糊,坑害兄弟公司的債權人時,法院也可否定公司法人資格,責令控制股東、淪為傀儡的兄弟公司與債務人公司一道對債權人承擔連帶債務清償責任。換言之,否認公司人格不僅適用于控制股東與公司之間、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也可能適用于兄弟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當然,也需要對股東做必要的限定。

二、損害對象的界定

保護公司債權人的需要并不一定意味著這種保護必須通過公司法來完成,這項工作也可以全部留給當事人的契約自由去完成,或由調整債權債務關系的一般法來完成,而公司法中設置債權人保護規定的一個主要原因在于:公司的債權人面臨著由公司形式派生出來的獨特風險――股東天生有濫用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傾向。

三、主觀惡意的判定

關于股東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是否需要具備主觀標準,一直存在主觀濫用論和客觀濫用論之爭。主觀濫用論認為,為了確保法的安定性,防止公司人格否認法理之被濫用,支配股東的主觀濫用意圖即主觀目的要件必須確定,即公司背后的法人格利用者必須具有違法或不當目的。客觀濫用論則認為,強調主觀要件不合乎社會的需要,而且會導致受害債權人的舉證困難。

綜觀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產生背景和規律、實際運作情況及功能發揮角度看,該制度規則呈現出很強的衡平性特點。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的本質是通過利益衡量的方法對因公司法人格被濫用而失衡的利益體系進行調整,以維護公司法人制度的公平、正義之價值目標的實現,體現了司法權對公司自治的一種干預,終歸是利益衡量的體現。筆者認為,從真正體現權利濫用禁止的法律精神之本意,并減輕法人格濫用目的的舉證困難的角度考慮,宜采用客觀標準,即只要存在法定情形,或特定股東完全控制了公司,使公司的事業成為股東個人事業的運營,或客觀上存在著逃避債務的行為等,據此就應當否認股東享有因法人人格而產生的有限責任。

四、 “嚴重損害”標準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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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分析了我國現行《公司法》中一人公司資本制度的不足,提出了降低一人公司注冊資本、細化一人公司運營中的資本維持制度、對一人公司的資產進行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管結合等完善措施。

2006年實施的新《公司法》承認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存在,在立法上對一人公司由“堵”轉“疏”,完善和發展了公司制度,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需要。這樣的立法規定對鼓勵投資,促進社會經濟多元化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實踐中公司法中關于一人公司的現有規定表現出諸多不完善之處,國內學者對這方面也做了不少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觀點。本文著重從資本制度角度人手,在現有立法的基礎上,結合實踐探尋對策,以期完善我國一人公司制度進而推進社會經濟多元化健康發展。

一、我國一人公司的資本制度概述

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新《公司法》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資金要求,對于一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比原《公司法》要求的資金數額低很多,并且,若公司注冊資本數額較大時,股東可以選擇分期繳付。其立法目的是為了鼓勵投資,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只有一個股東,所有經營管理活動都由這唯一的股東來操縱,經營風險比較大,而其責任形式又是有限責任,僅以出資為限對外承擔償還義務,對于其債權人來說有著很大的風險。因此,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確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具備更好的注冊資本基礎,有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對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產生不利的影響。

二、一人公司資本制度的不足

(一)一人公司注冊資本偏高,不利于社會融資

傳統的公司治理制度適用于一人公司有其局限性,新《公司法》提高注冊資本的門檻和不允許分期繳納的方式來保護股東和保證經濟秩序穩定,防止唯一的股東利用其承擔有限責任的特性來逃避債務。但是,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相比,一人公司的注冊資本額度顯然過高,繳納方式也過于嚴苛。從現實分析,無異于有利于有錢人,卻不利于無錢有能人,不利于鼓勵投資和促進資金使用效率。從另一方面分析,就未修訂前的公司法而言,也規定最低注冊資本是十萬元,但是并未阻止現實中大量一人公司的存在。而且公司的信用與最低注冊資本聯系在一起是不可取的,真正對公司的信用和物質基礎發生實質性影響的,是公司的現有資產。過高的注冊資本,于一人公司而言,沒有任何的現實意義。

(二)運營中資本維持原則未作具體規定

資本維持原則是保證公司在其存續過程中,公司資產必須經常保持與其注冊資本額相當的財產。我國現行《公司法》明確規定了資本確定原則。但是,對于資本維持原則沒有給予應有的關注。雖然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回向公司的出資等類似的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都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對于保障一人公司相對人的安全非常不利。

(三)資本制度內部監管與外部監督力度不足

新《公司法》規定的一人公司財務監督與其他公司完全一致,未考慮到一人公司受一人股東掌控易滋生會計欺詐的弊端。為了使一人公司的資產變動與其注冊資本保持相當,除了具體規定資本維持原則外,還應加強資本的內部監管。國外立法一般都強化一人公司的內部財務監督,如在美國,即使是最小的一人公司,也必須保存備忘錄、年度財務報告和稅務交款單,以供檢查。在澳大利亞,專門設立了私人會計公司,負責對一人公司的財務進行監督。為確保交易安全,歐洲共同體第12號指令規定對一人公司實行嚴格的會計程序及公開揭示的登記資料制度。就外部監督而言,我國新《公司法》對于一人公司登記、記載與公示制度構成的外部監督制度有諸多不足之處。一方面新《公司法》雖然規定了嚴格的登記和書面記載制度,但并未對一人公司的經營活動中資產的變化設置必要的公示制度,以備公司的債權人、其他相對人以及相關監督部門對其進行監督。另一方面,新《公司法》也未對一人公司外部監督機構作出更為明確細致的規定,導致外部監督相當薄弱。

三、一人公司資本制度的完善

資本信用制度建立的只是一個簡單而表面化的信用標準,實際上公司賴以對外承擔責任的是其資產而非資本,不管是公司的經營活動還是公司對外清償債務都依賴于公司資產,因此,為了鼓勵投資,更好的規范一人公司這種特殊形態的公司形式,我們應該從以下方面完善一人公司資本制度。

(一)降低一人公司的注冊資本

眾所周知,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時,公司最初投人的資本與公司負債就融為一體,由公司統一支配,此時已經無法區分資產的真正來源,如果仍強調以最低注冊資本作為保護債權人物質基礎,是不能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的,而且會引發社會不公,破壞信用體系,進而導致資本使用率低下。既然提高一人公司的注冊資本限制了投資,那么就要考慮降低一人公司的注冊資本,盡量使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與一般有限任公司相同,都為三萬元,以確保投資公平,從而充分利用社會的閑散資金,促進社會經濟多元化的發展。

(二)對運營過程中資本維持原則做出具體的規定

1.建立公司資產的儲備金制度

當我們正確認識到公司的信用是資產信用而非資本信用的時候,我們不妨規定,在公司的運作過程中,若帳上的資金減少到某一下限時,授權銀行對該款項予以凍結。當公司出現了非支付不可的債務,等到審計部門對公司財務進行全面審查,證明確實沒有濫用公司人格行為后,方可解凍基本儲備金。解凍付款后公司仍未破產,那在下幾筆業務進款中重新建立基本儲備金,如此反復。這樣不會讓公司輕易破產,加上嚴格的財務檢查,可以從一定程度上阻止股東濫用公司人格。

2.對轉投資進行限制

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對公司轉投資限額進行規定,決策程序通過股東會做出,但是鑒于一人公司沒有股東會,公司章程也是股東一個人制定的,因此要對一人公司的對外投資進行特殊的規定。可以限定投資限額,規定一人公司對外轉投資的最大限額為公司的凈資產。當轉投資達到上述最大額以后,便不得再進行投資,公司如要再借款進行轉投資,要告知原債權人,并同時告知新的債權人該公司所負債情況。可以限定投資對象,規定一人公司股東對外轉投資不得向含有自己股份的或資產份額公司、企業投資。閣防止其以轉投資為名變相處分公司資產,使公司資不抵債而破產。在轉投資過程中,應如實告知債權人,以期形成外部監督。對外借貸以及又種卜擔保都可參考這種限制。

除上述制度外,還可規定如限定董事經理的工資報酬等制度,從各個方面對公司運營中的資本維持做出規定。

(三)對公司資本制度進行內部監管與外部監督

1.完善信息公開披露制度

一人公司因其特性,權力高度集中于股東一人,更利于股東濫用有限責任,債權人和其他利害相關人往往因為不能及時掌握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運營情況而承擔較高的風險。為了避免這種情況,要使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相關的設立情況以及運營情況通過一定的制度實現信息公開披露。

(1)除新《公司法》對一人公司設立時要求在營業執照中載明為自然人獨資或是法人獨資外,在設立一人公司時,還應在其商業名稱后冠以“一人”字樣,以起到公示的作用,對設立后的一人公司,在進行變更登記時,要在其名稱前添補上“一人”的字樣。一人公司與客戶交往時,要對對方明示其公司性質,否則對方可以以未明示作為抗辯理由。

(2)新《公司法》對一人公司在運營中的信息公開,未作規定,當然,也不能要求一人公司采取上市公司持續信息公開的制度,因為一人公司更需節約成本。可以規定一人公司在運營過程中簽定的所有交易合同,為他人提供的資金和擔保等信息,以書面形式記錄保存,置備于公司,以方便公眾查詢。同時要求一人公司的股東作出以上書面記錄后的一段時間內報公司管理機構備案,以此來保證該書面記錄的真實。從而使債權人和相關利害關系人及時掌握一人公司的運營信息,以平衡各方利益。

(3)新《公司法》對一人公司的資產信息公示也未作規定。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公司資產是對外承擔債務以及對內公司運營的物質基礎。一人公司運營過程中的資產信息(如銀行貸款、有無資產抵押、有無重大涉案訴訟、以往還款周期和及時度)在維護一人公司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對以上資產信息進行動態地公開公示,一方面有利于于債權人及相關利害關系人全面掌握一人公司的土地、房產、機動車、股權、知識產權等資產信息以及金融、保險、證券等特殊資產信息,另一方面也能動態地掌握公司資產與股東個人資產分離的狀況,從而為建立一人公司資產信用制度創造必要條件。

2.完善財務監督制度

我國新《公司法》規定了年度強制審計制度,但該制度尚有很多不完善之處。針對一人公司的特點,有必要設立嚴格的財務監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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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規避;反避稅;人格否認制度

當今社會是一個市場經濟時代,市場經濟的競爭性和開放性促使企業之間不斷競爭與發展。企業要想在殘酷的市場經濟中占據重要地位,需要在納稅籌劃時合理降低企業稅負負擔,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一、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在反避稅中適用的合法性

(一)符合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要求。

就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概念而言,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主要是指國家相關機關為了防止公司運用一些不正當行為對獨立人格濫用以及否認公司以及公司股東之間發生的有限責任。正常情況下,公司以及公司股東需要對公司的經營活動承擔一定的責任,而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設置的最終目的是實現社會和諧發展、社會的公平,并對公司的大小事物和利益負責,從而促使社會正義的實現。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最早出現在美國,我國最早確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是在2005年,通過《公司法》將這一制度落實到實處,并在法律中確定了公司法人格獨立地位、公司及其公司股東之間的責任、股東哪些行為屬于欺詐行為、公司法人代表的相關規定、公司制度等。就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功效而言,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對象主要以合法公司為主,合法公司以及股東在公司生產、經營與管理過程中承擔著一定的責任,并對公司存在的濫用行為進行適當處置。總而言之,人格否認制度不僅可以有效保護與公司相關債權人的利益,還可以減少社會中的不公平的現象,從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在稅法領域,實際控股公司以及公司股東在承擔連帶責任方面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和危害性。比如稅收籌劃時的逃稅、漏稅行為;公司與公司之間采用不正當行為進行惡意競爭;利用法律漏洞以及公司合同的漏洞危害債權人;破壞環境等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在規避公司不正當行為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方面具有積極的推動力。不僅可以實現公司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還可以有效制止公司在納稅籌劃時逃稅與漏稅等行為。公司法人格制度是公司現行法律法規制度,不能有效制止公司股東濫用行為的延伸,并幫助債權人在事后稅收行為和法律救濟方面予以及時糾正。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是法人制度對法人獨立人格和法律風險的進一步規范。

(二)符合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的要求。

我國實行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弱勢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以期幫助債權人實現社會利益的平等,防止實際控制股東濫用權力導致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遭受破壞,進一步加深債權人的債務風險。就民商法領域而言,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可以解決公司與第三人之間的債務糾紛關系。就國家稅收的特點而言,稅收具有強制性。就國家稅收的職能而言,稅收具有實現公共服務的職能。就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理論而言,稅收法律關系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這只是局限在稅法領域。稅收債權債務之間的理論關系不僅體現出現代法治國家的法律方向以及公民追求的核心價值觀念,還體現出國家行政法律的強制性。就學術界而言,稅收法律關系主要包含稅收權利、稅收債務、權利與債務三方面的關系。其中,權利與債務又稱之為“二元理論”。

二、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在反避稅中適用的必要性

(一)人格否認制度將公司法和稅法做到了有機結合。

國家為了進一步確定公司的組織形式、工會設立的規章制度、公司經營與管理活動、公司解散與清算活動等,制定和實施了《公司法》。作為市場主體類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的《公司法》,在當代經濟市場中占據重要地位。現代公司的參與范圍以及活動范圍主要圍繞經濟市場主體,因此《公司法》可以有效規避公司在市場經營管理中的行為,公司的獨立人格可以在激烈的競爭中根據市場主體行為以及自身經濟活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在當今這個競爭時代,許多公司為了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在稅務處理方面進行逃稅、偷稅、避稅等不正當行為,這些行為不僅導致公司與債權人之間處于一種孤立關系,而且致使《稅法》與《公司法》之間的聯系不夠密切。因此對公司而言,不僅要加大對社會責任的承擔的力度,還需要加強與稅收管理部門之間的聯系,進而幫助稅收管理部門有效地發揮稅收的作用。

(二)有效地補充實質課稅原則。

日本稅法學者金子宏教授曾經指出,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與稅法的相關制度不相符合,究其原因是實質課稅原則可以完全代替稅法的相關原理,也可以確定課稅要素的相關原則。但是事實證明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推行不僅可以有效區分公司獨立法人與偽裝股東,還可以準確無誤地確認公司實質受益人。實質課稅原則最先運用于公司制度是在德國,其最終目的是解決公司不合理的稅收行為。比如偷稅、漏稅等行為。另外,實質課稅原則又稱之為一種有效的法律方法。但就實質課稅與稅法之間的關系而言,實質課稅是一種外在表現形式,而稅法是外觀與實體的綜合。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存在,能夠使公司在納稅籌劃的過程中以及究其股東責任時有效保障稅收債權的實現,進一步彌補實質課稅原則的不足。

三、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在反避稅中的適用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明確適用主體與程序。

就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主體而言,明確行使人格否認制度的主體的前提條件是制度是否在公司經營與管理過程中發揮其資源配置的作用,并且在民商法領域觀察該制度是否會涉及到第三方主體以及適用對象。其中,三方主體主要包括實質控股權一方、債權人、人民法院。實質控股權一方主要是指濫用權力謀私的股東;債權人主要是指與公司合作的投資人,債權人是適用人格否認制度的主張者;人民法院則處于居中的位置。在稅法領域,就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程序而言,行使人格否認權需要遵守的程序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因素:一是稅務機關在調查公司的違法行為時,需要掌握足夠的證據表明公司股東是否存在違法濫用行為,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制度以及程序進行取證、證據收集等行為;二是稅務機關除了有提出適用人格否認制度的主張的權利,還具有直接適用該制度的權利,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須限制適用。

(二)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條件。

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條件主要包含三個要素,分別為對象要件、行為要件以及結果要件。就對象要件而言,對象要件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濫用公司權利的侵害方;二是自身權益受到傷害的受害方。就行為要件而言,行為要件主要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實際控制權的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行為。就結果要件而言,結果要件主要是指存在侵害了稅收債權的結果。如果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的行為與受害方權益受損之間有直接的因果聯系,那么國家稅務機關需要在掌握直接證據的前提下發揮政府的相關職能與作用。

(三)納稅責任的分配。

納稅責任的分配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則:一是否符合實際交易原則,實際交易原則可以確保公司獨立人格在承擔相應責任的時候,檢查公司是否存在不合理的交易行為,并在公司進行稅收籌劃的過程中檢查是否存在偷稅、漏稅等行為。二是明確“合理商業目的”的界定。因為對企業而言,只要企業在運作上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稅務機關就有權發起反避稅調查,而人格否認制度刺破公司的面紗,由股東或控股公司實際納稅,無疑對稅收規避行為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公司在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需要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原則和要求貫徹實施人格否認制度,將股東權益與債權人的權益聯系在一起,進而實現稅負公平。

作者:顧倩 單位:揚州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石紅兵.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在反避稅中的適用[J].中外企業家,2015,17:159-160.

[2]陳本菲.論關聯企業中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J].法制與經濟,2015,Z2: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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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高校實行績效工資制度的現狀

績效考核工資起源于西方市場經濟國家,據資料顯示,早在20世紀初,績效考核工資就被英美教育界采納,但由于操作層面的困難,特別是對教師工作評估的復雜性與實施難度,并沒有在教育界流行開來。到了20世紀80、90年代,隨著改革高校教師薪酬制度呼聲的高漲,績效工資制得到了越來越多高校的青睞。而我國在經歷了從1982年―2006年的四次工資制度改革后,在2006年7月1日起在高校開始推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建立了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目前已進入第二階段――實行績效工資制度。

二、我國現行績效工資制度的特點

根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方案的要求,在教育部門,義務教育階段已經全面實行績效工資制度,2010年全國高校教師也已經正式實行績效工資制度。目前國內高校大都已經制定了績效工資方案,與原來的分配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從制度上破除了崗位工資的潛能性,科學地發揮了工資的“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職能

崗位績效工資制是通過設置不同崗位,各崗位都有明確的任職條件、職責范圍等,教職工只有通過公平競爭,達到崗位要求時才能上崗。它對崗不對人,依據每人達到相應崗級即享受相應崗級待遇,既兼顧了效益與公平的原則,又突出了崗位和個人業績在工資分配中的地位。

2.工資制度主體多元化,減少了平均分配的項目,簡化了工資單元,優化了工資結構,有利于發揮工資的調節職能

將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和獎勵性績效兩部分,基礎性績效主要體現教職工的工齡、職稱、職務、歷史貢獻等;獎勵性績效主要與崗位職級、工作業績、實際貢獻以及知識、技術、成果轉化中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直接掛鉤。其中基礎性績效比重大于獎勵性績效部分,既解決了基礎性崗位工資比重少、力度弱,對崗位流動導向不力的矛盾,又解決了日益突出的崗位與業績大小的問題,進一步強化了工資的激勵和調節職能,也加強了工資管理。

3.業績的量化考核加強

通常績效工資制度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績效必須能精確地衡量;績效標準必須公平合理;增加工資必須是員工看重的結果;必須清楚地說明工作績效與績效工資之間的關系;必須存在改進績效工資的機會,才能使績效工資真正起到對員工的激勵作用。

三、績效工資制度存在的問題

績效工資制度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因為我國目前還處于初期階段,所以在運行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如下:

1.績效工資未能充分發揮激勵作用。根據現行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在績效工資中所占比重為60%-70%。基礎性績績效雖然縮小了收入差距,但校內崗位津貼劃分過細,級差小,不足以體現出貢獻的差別,起不到激勵作用。

2.校內津貼,尤其是校內科研結構部分,在二級學院之間差距較大。目前,為了鼓勵二級學院自主辦學的主動性,高校多采用校內津貼分配權下放到二級學院,由其自行制訂的做法。這就造成了不同學院之間科研費差異過大,一些對學校科研有重要貢獻的基礎性學科,由于在市場競爭力弱,創收效果不好,科研費也就低,很大程度上影響這一類教師付出時間和精力投入科研。這對學校的科研核心競爭力影響很大。

3.薪酬分配體系內的分配權重受到教師質疑。由于在現行的工資體系中,國家工資還占有很大的權重,而校內崗位工資多數與職稱、職務及工作年限掛鉤,真正能夠體現出教師“貢獻力”的“績效薪酬”權重很小。特別是近年,高水平的青年科研工作者不斷涌現,尤其是海外歸來的新興學科工作者或者應屆博士,他們所產出的高水平科研成果往往可以位列國際前沿,但由于他們大多數人工作年限較短或者剛剛回國職稱較低,在現行工資體系得不到相應權重的認可和體現,嚴重打擊了這部分人的工作積極性。

4.教學工作量和科研量難以等效。目前很多高校的分配制度是按照教師的教學和科研工作量來支付報酬。但有的教師因為教學工作量多,成天疲于應付上課,造成他沒有更多的精力從事科研工作;而有的教師則成天忙于寫文章,所以在教學上投入不多,造成教學效果欠佳。最終導致走入兩個極端。從教師激勵的角度出發,使教學與科研都受到重視,教師在科研和教學中的勞動同樣得到尊重。對教學與科研的產出給予同等的評價,給予同等的經濟報酬和價值認可,在激勵教師的過程中得到同樣的效果,達到同等的效率,產生相等的效用。建立教學與科研等效評價機制,首先高校要明確教學與科研并重的大學理念,對教師進行分類考核,完善職稱評審制度,引導教師投身于教學,采用模糊管理,建立多元化教學激勵機制和科研反哺教學機制。

四、績效工資制度的幾點思考

1.以構建新型薪酬制度為目標,深化高校分配制度改革

隨著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高校的薪酬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但要建立健全的薪酬制度,需要與一系列相關制度改革相互結合,相互支持,相互促進。如分配制度與用人制度、崗位聘任等制度的相互作用要進一步加強,薪酬的戰略作用才能得到進一步提升,才能逐步建立工資分配與貨幣化福利制度相結合、短期激勵與長期保障相結合、具有可持續發展的新型高校薪酬制度。

2. 建立系統、成熟的績效考核體系。績效考核體系必須建立在科學、合理、公平、廣泛的基礎上。既要有不片面追求量化的績效考核指標,做到定量評價和定性評價相結合,又要有考慮多種因素的考核辦法。要根據高校科研工作的特點,在制定考核辦法上特別要注意團隊考核和個人考核的關系,要充分考慮團隊合作在整個工作的關鍵性,更要認可尊重個人業績的貢獻,合理分配二者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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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社會責任發展的現狀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的社會責任作出了一般原則性的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的《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工作的通知》等都對公司如何實現本身的社會責任作出一定的指引,此外《公司法》分則中有一系列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具體制度,但是實踐中很多部門法的規定還僅停留在理論層面。例如我們在新聞中看到的“血汗工廠”、“三鹿奶粉”、“瘦肉精”等事件的發生,問題暴露的解決結果通常都是向公眾道歉、停業整頓、接受檢查等一系列發現漏洞,速打補丁的做法,我們并沒有從根源上去思考這些問題發生的背景及原因,僅憑現有的《公司法》、《勞動合同法》、《食品安全法》等原則性的法律法規是無法杜絕這些嚴重侵害勞動者、消費者權益現象的,我們急需從國家相對完善的立法體系入手,消除陳舊的工作觀念,逐步提高公司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從表面上看,企業對公共環境、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責任可能會加重公司的成本和負擔,但從長遠來說,公司主動的責任意識也為其帶來了良好的口碑和更多的機會,長此以往也有利于企業和政府雙贏局面的形成。

二、我國公司社會責任制度的缺陷

1、公司社會責任的相關法律規范效力層次較低,不具有系統性。我國《公司法》中對公司的社會責任做了總括性的規定,但并沒有對承擔責任的內容等作出限定,分則及其他法律法規、指導意見也只是部分涉及相關的專門性行業內容,法律層次較低,內容分散導致了企業對承擔社會責任的認識不足,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2、社會責任的模糊性導致實施結果的不完整性。我國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對公司社會責任的詳細描述,對于責任主體、范圍和后果也沒有具體規定,導致公司并沒有將企業責任作為社會義務的一部分,建立相應的社會責任實施制度,實踐中多采取應付了事的態度將其作為宣傳、逃避責任或掩蓋非法行為的方法和道具,容易引發公眾的信任危機,破壞社會的和諧安定。

3、企業社會責任監督機制的缺乏使已即成法律無法及時得以保障。目前,我們大多通過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來了解公司的責任情況,但據統計企業多以國有、上市企業為主,民營、合資企業則相對較少,而且對企業所要披露的內容是沒有強制規定和要求的,在披露社會責任時,突出的多是企業的優勢資源,而非負面影響。此外,對于公司社會責任信息的審計制度尚未建立,由公司自己的社會責任報告也就無法得到公眾的信服,報告的可靠性和真實性大打折扣。

三、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的制度構建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增強執法效力

針對公司責任立法中法律法規分散混亂的現狀,我們需要建立一系列可操作性強的法律責任體系,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和外延,確立不利后果產生時的權益救濟途徑。在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使侵權行為具有可訴性,成為維持和貫徹公司社會責任的最后一道防線。②

2、加強公司的自我管制,增加相關激勵措施

在我國當前的公司建構下,任何公司的運作和決策都是以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為核心的,要想真正促進公司的可持續發展,關注社區福利、環境保護、公益事業等社會責任問題,我們在制定法律法規前提下,應當從公司內部著手,完善企業治理結構,建立公司社會責任履行的激勵機制,例如消費者社會責任購買、政府公共政策補償、稅收優惠政策等。

3、建立相關監督機制,健全社會責任披露制度

在對公司企業的運行和社會責任進行監督的過程中,我們除了要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外,還要充分利用各種渠道對公司進行有效監督,例如政府對環境污染嚴重的企業加大懲戒力度,指導其引進清潔節能設備;消費者積極樹立理性健康的消費理念,抵制假冒偽劣產品;還有利用報刊、電視、網絡等對不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予以曝光等。此外,我們還需要健全我國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根據全球報告倡議委員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s)提出的 GRIG3標準,詳細規定企業社會責任信息報告的內容,③擴大社會責任報告的主體范圍,有效克服相關利益者與公司市場發展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4、借鑒國際經驗,引導公司進行社會責任標準認證

國家需要建立獨立的第三方認證審計機構,在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對公司的社會責任報告從社會、經濟、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進行有效評估和審核,并定期公布評估結果,使之成為公眾衡量公司總體發展的參考依據,監督企業的良性發展。

總之,樹無根不久,水無源不長,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建立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企業長遠發展的必經之路,是有利于我們社會的和諧、穩定和可持續發展的。(作者單位:蘭州大學法學院)

注解:

① 智庫百科.企業社會責任[DB/OL].http://wiki.mbalib.com/wiki.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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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信息披露制度變化;虛假陳述責任;影響

一、信息披露制度含義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證券市場上的有關當事人在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過程中,依照法律法規、證券主管部門的管理規章及證券交易場所等自律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以一定方式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公開與證券有關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為規范和活動準則。信息披露制度是現代證券市場的核心制度之一,是證券市場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石,是實現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基礎和維護證券投資者利息的基本保障。

證券市場承擔著資料配置的重要功能。上市公司作為證券市場的基石,其資本的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相分離,公司的投資者與經營者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現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旨在準確有效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實狀況,并成為投資者分析判斷上市公司投資價值的重要依據。從監管角度看,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是為了保護保小投資者的利益。而從投資者的角度看,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使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時有充分的依據。正因為此,世界各國和地區的證券市場無不重視信息披露制度,均將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列為證券市場發展和監管的重中之重。

二、新舊證券法對信息披露規定的變化

經過多年的證券市場法制建設,我國已經形成了一整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并在不斷完善。從1993年頒布的《股票條例》到1999年頒布的《證券法》再至2006年《新證券法》,都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制性規定了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信息的行為規范和相應法律責任。

1999年《證券法》第六十條規定“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06年《新證券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動機

上市公司的信息是證券市場信息最集中和數量最大的部門,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基礎信息和主要依據。為保證證券市場的真實性和公平性,使所有投資者處在一個公平的市場環境中,《新證券法》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提出了以下原則,即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原則,不得有虛假陳述。但是仍有上市公司違反法律規定,做出虛假陳述。

第一,為達到發行上市的要求而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按規定,公司申請上市發行股票,必須滿足三年連續盈利的條件。于是許多企業為了上市發行股票融資,便通過各種手段進行會計處理粉飾財務報告。

第二,為再融資的要求。為了更多的從證券市場融資,或者增加“殼”資源的價值,一些上市公司也在財務報告上弄虛作假。

第三,為了避免被特別處理、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根據滬深兩地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若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或者其他狀況異常,投資者難以判定公司前景,權益可能受到損害時,將對公司股票實行特別處理,即在公司股票前冠以“ST”字樣,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財務狀況異常主要是指“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顯示的凈利潤均為負值或者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低于注冊資本,即每股凈資本低于股票面值”。如果上市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股票將被暫停上市。于是,一些上市公司為避免淪為“ST”族,暫停上市乃至終止上市,就可能操縱利潤、編制虛假財務報告。

第四,為配合二級市場股價表現的需要。一方面,證券市場已成為展現公司形象的重要舞臺,股票價格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的盈利及其他利好消息有利于吸引投資者,樹立公司的良好形象。一些上市公司及經營者往往通過操縱利潤以求提高股價,提升公司形象。另一方面,一些上市公司為了保持其在證券市場上“股性活躍”的形象,為了高價位配股等需要,與證券公司或其他咨詢機構合謀,操縱利潤、編制虛假財務報告,從而操縱股價以共同獲利。

第五,其他動機需要。如為獲取信貸資金或商業信用、為實現經營預算目標或展現績效以及為提高公司高級管理者的個人政績和社會聲望等。

四、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主要形式及方法

第一,虛假確認收入。在實踐中,上市公司常常利用虛假確認收入的方式來操縱利潤。如虛擬收入;提前或推后確認收入;將本質上發生融資的交易作為銷售加以確認;在貸款不能收回的情況下仍確認收入等等。

第二,虛假確認費用。通過費用的確認和計量操縱利潤,在我國上市公司中也比較普遍。手法主要有費用資本化(如借款費用、研究開發費用等),遞延當期費用、潛虧掛賬以及提前確認費用等。

第三,利用關聯交易。如一些公司以低于市場價格的價格向關聯企業購進材料,又以高于市場價格的價格向關聯企業銷售產品,以此實現利潤轉移;一些公司將巨額虧損轉移到不需審計的關聯企業,從而隱瞞其真實的財務狀況;一些公司以高于市場價格的租金將資產租賃給關聯企業,或以低于市場價格的租金向關聯企業租賃資產從而實現轉移費用、利潤的目的;還有一些公司將不良資產委托關聯企業經營,定額收取回報,既回避了不良資產的虧損反映,還獲取一塊利潤等等。

第四,變更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如變更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變更存貨的計價方法、利用八項計提準備操縱利潤等。

第五,制造非經常性損益事項。如出售、轉讓與轉換資產損益、越權審批或無正式批準文件的稅收返還和減免及政府補貼等。

五、證券法的修改對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責任人的影響

2006年《新證券法》相比較1999年《證券法》增加了對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新《證券法》針對虛假陳述的不同主體對其法律責任進行了分類規定。

第一,發行人及上市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新證券法》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信息披露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如果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社會公眾得到的信息就不真實、不完全或者會被該信息誤導,并在此基礎上做出錯誤的判斷。這種錯誤的判斷就將導致投資者在不適當的時候或者以不適應的價格買進或者賣出證券,從而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由于投資者的這種損失是由發行人、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造成的。發行人、上市公司無論主觀上有無過錯,對投資者因此遭受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董事會是發行人、上市公司的經營決策和執行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監事會負責對發行人、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監督。在信息披露中,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信息披露資料的起草、核查、公告等工作負責,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述行為進行監督。如果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上述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情況,那么,作為董事會成員的董事、作為監事會成員的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就存在過錯。

第三,保薦人和承銷的證券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保薦人的主要職責就是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發行上市,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上市發行條件和發行上市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負有保證責任。如果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首先推定保薦人有過錯,承擔連帶法律責任,其唯一的免責理由是能夠證明自身無過錯。

第四,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賠償責任。控股股東,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上市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或者其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雖然不制作、公告公司的信息披露資料,但其能夠支配或者控制公司的行為,包括制作和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但是,發行人、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畢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一般來說每個主體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沒有義務對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如果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發行人、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時如有過錯,指使、授意發行人、上市公司制作、披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信息資料,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則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由于證券不同于一般的實物商品,證券投資者只有在充分了解發行者的真實財務、經營和信用善后,才能判斷有無投資價值。所以,信息是證券市場上公眾做出投資決策的首要因素,而正因為如此,對于上市公司而言,有義務對自身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所有與其股票價格有關的信息進行及時、完整、準確地進行披露,這也是從源頭上杜絕虛假行為,給所有投資者一個公平的投資環境,維持投資者的信心,使證券市場得以正常健康發展的保證,還資本市場一份清涼。

參考文獻:

1、周正慶.新證券法條文解析[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2、波濤.證券市場的風險與心理[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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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表決權制度是針對股東不能親自行使表決權時設計的補救制度。而我國新《公司法》第107條僅就股東表決權制度作出了一般性、原則性的規定,至于股東表決權行使的具體規定并未作出進一步闡釋。需要我們進一步具體明確。

隨著現代社會企業公司組織形式的集團化,對于公司的要求往往過高,當公司企業以公開發行股份的方式向社會大眾集資,不可避免地就會造成股權分散地結果,由于一般股東特別是公司企業組織中為數眾多的中小股東往往表現出對于公司業務的漠不關心,他們根本無心在公司的經營管理上,若他們放棄該表決權不用,會導致處于經營地位的董事很容易因此而控制支配公司,甚至會因為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的股份總額不及法定足額而導致股東大會不能正常召開。為解決這種問題,法律上允許股東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出席股東會行使投票權。如我國新《公司法》第107條所確定:“股東可以委托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人應當向公司提交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股東因此在每次未能出席股東會時出具授權委托書,載明授權原因及范圍,委托人出席股東會股東行使表決權。本文擬從我國新《公司法》第107條的重新認識的基礎上,對股東表決權制度作出進一步的認識并提出相應的完善設計。

一、股東表決權制度理論上的再認識

所謂股東表決權就是指股東基于其股東地位而享有的,就股東大會議案進行表決和對公司董事、監事進行選舉的權利。在股東權益中,對股東最有價值的莫過于股利分配請求權和董事會監事會選舉權,前者可滿足股東的經濟需求,后者則可滿足股東對公司經營階層的人事控制需要。而這兩種權利之實現都以股東表決權行使為前提。為鼓勵股東獲取更多的邊際收益,而積極從事公司的投資活動,監督經營者忠誠、勤勉地工作,不賦予股東以表決權是不行的。

我們可以先分析股東表決權的性質。根據我國新《公司法》第107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出席或委托人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的權利。股東表決權是股東大會的議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權利,是基于股東地位而從股東權中派生出來的一種權能,除非依據法律規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予以剝奪或限制。據此,股東表決權應具有如下性質:首先,資本多數決是表決權行使的前提條件。無論是現行新《公司法》還是《修改革案》都沒有對此問題作出規定。按照資本多數決的原則,只有在出席股東大會最低股東人數由法律確定的情況下,股東行使的表決權才能保證股東大會形成決議的效力。。例如:《日本商法典》第239條l款規定:“除本法及章程另有規定者外,股東全會的決議,應有代表己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出席,并經出席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方能形成。”其次,股東表決權是股東共益權。依股東行使權利之目的可以區分為共益權與自益權。。股東行使表決權雖然是為了維護股東自身的利益、要求,但股東正足通過表決權之行使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在維護自身利益的同時必然兼顧公司的利益,并且公司的意思是由多個股東表決權之行使匯集而成,表決權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第三,股東表決權為固有權。以其股東權是否可以予以剝奪而為區分可分為固有權和非固有權。0它不是基于股東之間的約定而產生的,而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享有的,未經股東同意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資本多數決原則加以限制和剝奪的權利。非法律規定,股東表決權不得以人為的方式,即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予以任何剝奪和限制。

在認識表決權的性質后,我們就可以進一步理解表決權制度的基本內涵。從股東表決權的行使方式有兩種:一是表決權的親自行使;二是表決權的行使。由于股份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的股權高度分散,多數股東故居全國乃至世界各地,不少小股東不愿意為出席股東會而支出巨額的費用和時間,表決權的行使制度便應運而生。

二、股東表決權行使中的若干限制

我國新《公司法》第107條僅就股東表決權制度作一般性、原則性的規定,至于股東表決權行使的具體規定并未作出進一步闡釋,而現實操作中我國股東表決權行使中存在以下事實上的限制:

第一,對股東表決權的行使的運行機制的忽視。我國新《公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均規定,股東可以委托人出席股東大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對表決制,新《公司法》僅作原則性規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也僅對被征集人數和信息披露有籠統性規定,諸如對重復委托、撤銷委托、有償征集委托書以及收購巨額投票權等方面均未涉及,極易造成表決的失控。

第二,個人認知能力和社會閱歷等方面存在差異,未能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未必能找到可以信賴的人。尤其是在遠離公司住所的邊遠地區,這樣就使部分股東難以通過委托制度行使表決權。

第三,人在行使授權股東的權利時缺乏關于表決權行使的限制規定。在行為下,表決權行使的意思表示經由人進行,為確保人依股東的指示行使表決權,公司必須設計相應制度,例如股東須在委托書中明示其對股東會議案的贊同或否定意見,以及其所欲支持的董監事候選人,若人末依股東指示行為不予計算等等。但這種消極地將該人的表決行為歸于無效并不代表股東的本身意愿。況且將這部分表決權歸于無效可能導致決議難以達成,因為按公司法規定,對于特別議案須經出席股東大會2/3以上表決權的人數通過,由于股東委托人出席視為親自出席,這樣其表決權不計入將可能導致議案難以2/3以上通過。

三、完善股東表決權制度的法律設計

從上述闡述中我們不難看出,表決權是一種特殊的.其的是投票行為,同時應符合普通法上的規則,又需遵循公司法的特別規定。我國新《公司法》僅在第107條認可了股東表決權可通過行使——“股東可以委托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而未做出進一步的規定。由于規定過于籠統不便于操作。為此,我們可以相應在比較我國臺灣地區、日本等國家地區公司法律基礎上,建議應從以下幾方面完善(從傳統的主體行為相結合的立法模式考慮。

(一)從主體構成上看

完善的股東表決權制度需要有明確的授權人、人資格及其人人數的認定。第一,關于授權人的資格:我國臺灣地區相關公司法律中規定“惟法人股東已指派代表人者,依實物見解,不得同時委托人,僅在未指派代表人時,得委托人出席”。我國新《公司法》第107條對于行使表決權的授權人資格并未作任何規定,表面上可認為凡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為該股東的出席股東但事實上存在許多實踐限制,例如,第三人股東行使表決權,故授權人只能是股東且該股東須具有表決權。為防止大股東濫用表決權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國外許多國家的公司法中規定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即當某一股東與股東大會將要表決的決議事項有利害關系時,該股東就該決議事項不得行使表決權。我國新《公司法》并未對股東表決權的限制作出規定,只是中國證監會在其修定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中有類似股東表決權排除的規定:“股東大會就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時,涉及關聯交易的各股東應當回避表決。”我們相信,隨著我國公司法的修改,將來公司法會對這一制度作出比較完善的規定。這樣,在與表決事項有利害關系的股東也就不能再授權他人行使表決權。第二,關于人的資格:我國臺灣地區相關公司法律中規定“本法對于人之資格并無限制規定,惟對于(股東會)會議事項有自身厲害關系致有害于公司利益之虞之股東。則不得他股東行使表決權,再者,公司本身亦不得為人舊我國實踐中規定公司就自己的股份不享有表決權,故公司自身不得擔任人:另外,被排除表決權的股東不得擔任人,如相互持有股份的公司作為股東時法律一般規定其不享有表決權。第三,關于人的人數:為防止個別股東乃至股東外的第三人借表決權行使之機操縱公司決策權,可借鑒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第177條的規定:“除信托事業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托時,其人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生股份總數表決權百分之三,超越之表決權,不預計算。”一個股東可以委托幾個人,直接影響到股東大會及其表決行使的秩序。多數國家公司立法均強制性規定一個股東只能委托一個人,同是出于股東會及其表決權行使的秩序的考慮,應采多數國家公司立法的做法,委托兩個以上人的表決權無效。但是如果表決權存在合法的不統一行使的情況,則可以有兩個以上人,每個人限于表決一種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