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法律意識現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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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論文關鍵詞 留守兒童 法律權益 保護
據2008年全國人口普查抽樣調查,全國農村留守兒童人數已達5800萬、占全部農村兒童人數的28.29%,留守兒童的規模已經非常龐大。2013年全國婦聯《中國農村留守兒童、城鄉流動兒童狀況研究報告》指出,根據《中國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資料》樣本數據推算,全國有農村留守兒童6102.55萬,占農村兒童37.7%,占全國兒童21.88%。與2005年全國1%抽樣調查估算數據相比,五年間全國農村留守兒童增加約242萬,其規模已經相當龐大,引發的社會問題越來越多樣,且影響面越加廣泛。有媒體統計,因家庭殘缺不全和父母疏于監護導致兒童遭的比例超過四成,其中留守兒童的是主要受侵害對象。
一、農村留守兒童法律權益保護的理論基礎
195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宣言》規定了兒童應享有健康成長和發展、受教育的權利,并規定了兒童利益最大原則、無歧視原則、特殊保護原則和社會責任原則等,指出兒童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首先受到保護和救濟,不應受到任何形式的忽視、虐待和剝削。1989年11月20日第四十四屆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成為世界各國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立法指導,我國于1990年加入該條約,迄今為止已有190多個成員國。
目前我國基本形成了以《憲法》為主,以《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等為輔的兒童權利保護體系。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是對《公約》精神的具體體現。農村留守兒童屬于兒童中的特殊群體,同樣平等地享有這些權利。
二、我國農村留守兒童權益保護的現狀
(一)留守兒童的受監護權缺失
監護權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地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由父母行使,《未成年人保護法》補充規定: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但現實中隔代監護、單親監護甚至是無監護暴露出了很多問題:監護人的監護能力不足、監護職責不明確,而且大多數隔代監護人文化素質較低,不能對孩子進行性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正是監護人對留守兒童受監護權保障不到位導致了孩子的人身權、受教育權、發展權等的損害。
(二)留守兒童的人身權易受到損害
處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留守兒童尤其需要成人的有力監管,現實情況是父母外出的監護不能、隔代監護的監護不力極易導致留守兒童的人身權遭受侵害:尤其是夏季多發的溺水事件,還有近期頻頻爆出的事件、窨井事件及被拐事件等,無一不是對留守兒童的精神、身體甚至生命的損害。
(三)留守兒童的受教育權缺失
眾所周知,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外出務工父母對子女疏于鼓勵、督促,很難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再加上過早地背負照顧家人的重任及承擔家務,在遇到留守兒童學習成績下降、對學習喪失興趣時缺乏有效的溝通或者難以得到及時幫助,甚至是在孩子成績進步時也沒有適時的肯定和鼓勵,再加上父母外出打工這一大量的事實很容易讓孩子覺得父母辛苦或者學習無用進而輟學,使得其受教育權受侵害。
(四)留守兒童的發展權缺失
發展權是個人、民族和國家積極、自由和有意義地參與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并公平享有發展所帶來的利益的權利。正是外出務工父母對子女疏于管教、少于溝通,留守兒童無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認識、價值觀念上的引導及情感上的關懷、呵護,過早地背負照顧家人的重任及承擔家務,生活質量和心理健康狀況甚至學業受影響,甚至沒有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和道德品行、對社會缺乏熱情,若缺乏引導很容易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痛失個體價值發揮的機會。
三、農村留守兒童權益保障不力的原因分析
(一)對“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的重視程度不夠
如前所述,我國在2007年修改實施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了兒童優先權原則,這跟國際上通行的“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是不一樣的,或者說前者的標準低于《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要求,前者僅強調子女之于父母或其他相關利益的優先地位,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現有立法針對性不強、缺乏可操作性
1.法律對法定監護人監護職責規定的不嚴謹,親權與監護不分。親權是現代各國民法中親子關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即父母基于其身份,對未成年子女以教養保護為目的之權利義務的集合,但我國現代立法中沒有采用“親權”概念,只確立了監護制度,籠統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在留守兒童這一監護現狀中,外出務工的父母更是隨意將親權讓與他人行使或拋棄,嚴重損害了留守兒童的利益。
2.對親屬監護的過分依賴。目前我國主要采取了親屬監護為主,組織為輔的監護制度,對留守兒童而言,父母外出務工與子女分離雖屬無奈選擇,但父母把子女委托給親屬監護,沒有從心里重視起自身應對子女承擔的實質責任和義務,導致重養輕教的結果。
3.未建立國家監護制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0條規定:暫時或永久脫離家庭環境的兒童,或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這種環境中繼續生活的兒童,應有權得到國家的特別保護和協助。農村中處于“自我監護”下的留守兒童就屬于此條中暫時脫離家庭環境的兒童,這些兒童的自我放任的態度根本談不上對其最大利益的保護,所以我國有必要實行國家監護制度。
(三)現行戶籍制度加劇了留守兒童問題的嚴重性
我國目前實行的城鄉二元的戶籍制度是造成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的原因之一,這項制度強化了人口對所在地的依附關系,限制了人口的合理流動。在這種制度下,農民很難獲得城市戶口進而更難享受城市相對完善的社會保障條件,農村兒童進入城市讀書成為了一種奢求。
(四)城鄉經濟條件的差距
一是農村經濟落后、農民生活條件有限,使得農民不得不通過外出打工來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這是大量農村兒童被留守的主要原因;其次農民工進城之后,相對于城市生活的高成本,隨遷子女要在城市生活無疑要面臨高額的支出,不僅如此,因為要花費時間和精力去管理、教育孩子,勢必會影響農民工的工作,最后農民工不得不選擇把孩子送回老家,最終失去了父母的保護,這是兒童權益受損的另一個原因。
四、完善農村留守兒童法律權益保護的對策
(一)嚴格堅持“兒童最大利益原則”
“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含義有二:一是應將兒童視為擁有權利的個體;二是兒童權益必須高于成人社會利益。我國因受到傳統“父母本位”的思想影響,在具體相關法律中并未明確適用該原則。站在留守兒童問題愈加突出的今天,要進一步確立和保護留守兒童權益,就應當堅持兒童優先:即凡涉及到兒童的事宜,一切以有利于兒童的生存、保護和發展為首要考慮。世界各國的實踐證明,只有在立法上充分尊重兒童的最大利益,才能制定出對保護兒童權利來說是最具有實際意義的“善法”。
(二)完善監護相關制度
1.加強法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父母的監護職責不僅包括支付教育費用的義務,還應包括探望,照顧孩子的生活,以良好品行對孩子進行管理和教育,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等法律必須進行明確規定。
2.完善委托監護制度。首先要加強受委托人應具備的條件,其次要規范對留守兒童的監護委托行為,最后還應加強對委托監護人的監督,對其失職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等從而遏制侵害被監護人權益現象的再發生。
3.充分發揮被監護人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對留守兒童監護的監督作用。居委會要對親權人就留守兒童的監護委托安排情況進行監督;對監護人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就委托協議的擬訂和簽訂提供指導;對委托監護協議進行登記備案;對監護人日常監護活動進行監督;當監護人有違反監護職責、侵犯被監護人利益的行為時向人民法院報告,法院竟審查后可撤消其監護人的資格。
(三)創設國家監護制度,以使監護主體制度公法化
創設國家監護制度,以使監護主體制度公法化。由國家介入對留守兒童的監護,可以在農村直接設立兒童福利機構承擔監護職責,兒童福利院和少年兒童保護教育中心應屬此類機構;也可以委托具有監護能力并愿意承擔監護職責的社會成員和民間組織,由國家給付一定監護報酬,民政和其他部門對其監護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四)加快戶籍制度和與之相關的就業、教育體制改革
戶籍制度最突出的弊端就是區分“農業”與“非農業”,這樣人為地將城市兒童和農村兒童區分開來。由于進城務工人員在城市享受不到相應的社會保障,為節約成本只得將孩子留在農村,戶籍制度和教育制度已經影響了農村留守兒童平等的受教育權,應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取消對進城務工農民工子女入學的限制,盡力為隨遷子女提供義務教育,明確城市政府對務工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
篇2
關鍵詞:農民;法律意識;培養;普法
農民法律意識是農民以對法律現象的認知為起點,形成的關于法律的思想、觀念、知識和心理的總稱。包括農民法律知識、對法的本質和價值的認識、對法律現象的認知和評價、對現行法律法規的理解和態度等。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然要求全面推進農村法治建設,而農民法律意識的培養正是農村法治建設的重要基礎,對農民法律意識的調查研究是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的課題。
一、關于農民法律意識的調查統計
為了解農民的法律意識狀況,筆者向湖南益陽某鄉八個村的部分農民發放了調查問卷共200份,回收有效問卷180份。其中男性占60%、女性占40%,小學學歷占30%,初中學歷占50%、高中/中專學歷占19%、大專及以上學歷占1%。問卷內容主要涉及到法律基本知識、土地征收、婚姻法等方面的內容。部分問題的調查情況統計如下:在對“法律的作用”(多選)的認識上,有80%的人認為法律是用來管理國家的,60%的人認為法律是用來規定人民的權利和義務的,20%的人認為法律就是刑法,是用來打擊違法犯罪的,20%的人認為法律是用來限制老百姓的自由的。在農民法律知識的獲取途徑(多選)上,選擇廣播電視的占90%,選擇書本的只占10%,選擇宣傳欄的占30%,選擇網絡的占10%,選擇其它的占30%;在法律對農民的價值上,有80%的人認為法律有用,認為法律可以保護自己的權利,20%的人認為法律無用,認為法律反正還不是由當官的人說了算。在回答“當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您會利用法律武器來保護嗎?”時,有50%的人認為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受損的權利,也有50%的人認為會選擇村干部或村里面的老年協會的比較有名望的長者來調解糾紛,這樣更經濟省錢更節約時間。在對“法律與政策關系”的認識上,選擇法律大于政策的占60%,選擇政策大于法律的占35%,選擇效力一樣大的占5%。在社會現象認識的調查中,70%的人認為結婚不僅要男女兩人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還需辦理結婚登記證明,30%的認為只要男女二人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就是夫妻;對家長打傷孩子有60%的人認為不犯法,只是家長教育孩子的一種方式而已,40%的人認為如果打傷了的話,是應該要坐牢的。在對法制宣傳的調查中,50%的人參加過法制宣傳,主要是集中的法律咨詢、打橫幅、還有宣傳欄的形式,90%的人認為政府應該多組織法制宣傳,并且要用多種形式特別是農民容易接受的形式進行法制宣傳。在回答“在征地中政府怎么做才算合法?”時,85%的村民認為在征地過程中政府應保障農民的知情權,要把征地的事情事先告知農民并與農民協商征地補償事宜,這樣做才公平才合法,15%的村民認為,政府講了算數,我們沒有辦法。
二、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分析
由以上調查可知,農民普遍認為法制宣傳對于增強法律意識、促進人們更好地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很有必要,因而,對開展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也越來越重視,參與積極性較高。法律知識水平有了一定提升,法律意識得到了加強。人民調解已經深入人心。但總的來說農民的法律意識還是停留在一個相對較低層次的階段,與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還存在差距,法律對他們來說仍然是遙遠的。農村法律知識貧乏。法律知識是法律意識的一個重要內容,它是農民法律意識形成的及時和理性基礎。農民對法律知識掌握的多少,既影響對自己合法權利的維護,又影響自己對法律的遵守。通過調查發現,該鄉部分人對法律知之甚少,或知之不全,或完全不知,對法的本質認識不清,大部分的人認為法是用來管理國家的,就連與他們切身利益有關的婚姻登記行為、家庭暴力行為也不能進行一種正確的法律評價。他們獲取法律知識的途徑大部分是憑直觀感覺從電視和廣播等途徑獲得,想主動從書本上獲取法律知識的人少而又少,因而不能形成對法的一種系統性的認識。農民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和接觸是法律內化及法律意識形成的前提,農民法律知識的有限使得法律意識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農民法律意識淡薄。與以前相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農民法律意識有所增強,但整體而言仍然很薄弱。在現實生活中,還有一部分農民對法律沒有認識,不習慣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當遇到自身權利被侵害時,要么渾然不知,以“法盲”“法愚”的形態展現于社會;要么屈從于權威,忍氣吞聲;要么置法律規定而不顧,“以暴制暴”。在調查中,有50%的農民在自身正當權利被侵犯時仍然沒有想到要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權利。農民法律信仰偏低。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曾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①然而,通過調查發現,接受調查的人中只有一半認為遇到糾紛時會選擇法律途徑解決,而另一半則會選擇采用調解等其它方式解決糾紛,之所以出現這種結果,因為他們認為堅持用法律的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利耗時耗力耗錢傷不起,成本支出往往高于收入很多。雖然大多數的人認為法律是有用的,但也有近20%的人認為法律最終還是由當官人的說了算,并堅持認為政策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法律的效力。由此可知,由于人們對法律的不信任,導致一部分人視法律為無物,因而無法從內心去崇尚法律、信仰法律,從而出現了農村法律信仰水平偏低的狀況。
三、提升農民法律意識的對策思考
篇3
關鍵詞:林區農民;法律意識;現狀及對策
一、調查背景及情況
林農作為我國農民中的重要群體,作為林區建設和發展的主體力量,作為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線實施者,其法律意識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和諧林區的實現,從而影響到法治社會、生態社會及和諧社會的實現。本次調查,就是關注林農這一特殊主體的法律意識現狀問題,彌補林農法律意識現狀的數據上的空白,從而提出相應的措施和建議。
調查地點的選擇依據主要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程度,數據一方面能夠比較清楚的展現基層林區普法的成效;另一方面,也反應了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農法律意識的變化情況,因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調查問卷的設計上按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護法的邏輯過程展開,分為對法律的基本認識、涉林法律問題、法律實施及普法幾個板塊,從而了解林農對法的認識、理解以及對法的信任信仰和追求的程度。
二、林農法律意識現狀及特點
分析發現通過“四五”、“五五”普法,林農的法律意識有了較大提高;同時,“林改”在江西的深入推進,一方面讓林農得到了經濟上的實惠,另一方也在無形中為林農法律意識的增強營造了良好的氛圍。
(一)林農對現行法律知識及對法律的理性認識有了較大的提高,但認知情況呈現不平衡分布。
江西省林農對我國大部分現行法律的聽聞率都超過半數,尤其是林業專門法如森林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都達到了80%以上,這充分說明林農更關心也更了解林業法律知識。更讓我們欣喜的是林農能夠對于某一部門法的認識更加清晰和具體,不再是簡單地停留在“XX法”一個名詞的認識上了。比如:約79.9%的林農表示了解或基本明白“憲法”一詞的含義,還有村民表示“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的認識。林農的法律知識開始逐漸豐富和具體,為相關部門法在基層的有效運用打下了較好的基礎。
但同時,筆者也發現此次課題組對6村的調查中,男性受訪者為74.6%,女性為25.4%;入戶調查時,男性一般會主動接受調查和訪談,女性更多是回避的態度;同時,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調查對象的年齡主要集中在26-40這個年齡段,而且,林農受教育程度偏低,主要集中在初中(44.6%)及高中(22.3%),這也說明,在法律知識掌握的分布上性別、年齡及文化程度上都有一定的不平衡性。
(二)林農的維權意識明顯提高,但其法律意識中存在矛盾性。
改革開放以來,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有了極大的豐富,但更重要的是人們對個人權利開始給予前所未有的重視,通過調查我們發現這一權利意識的覺醒同樣發生在林農身上。對于“別人偷坎您的樹木,您會怎么辦?”的問題,僅有19人選擇“忍了,鄰里關系重要”,林農不再是息事寧人的態度,而是更多地選擇“找村干部”和“向公安機關報案”;對于自己購買的林木種子出了質量問題57.2%的林農能夠清楚的判斷可以“向供種單位所要賠償”,而不是單純的等待有關部門的幫助,林農的維權意識開始具有的主動性。
但同時,筆者發現無論是從數據的分析過程還是從與林農的座談中,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他們言語中和內心中的一種矛盾,能夠明顯體會到林農在對法律的態度上、信任程度上、價值判斷上內心理性與現實實踐的碰撞,往往是用對現實情況的迎合取代了其內心真正的判斷。
(三)林農對新法的學習有較強的積極性,但實際操作環節中存在不確定性和模糊性。
對于林農看重的林地來說,針對集體林權改革中的林權證,有74.3%的人知道林權證是林地權利的憑證,高達91.1%的林農認為林權證重要。其實這不僅說明林農開始注意維護自己的權利了,也能說明對于社會發展所產生的新事物及其法律規定,林農也能逐漸學習、轉變以適應社會的新發展,新需要。
但在林木采伐的問題上,筆者發現67.2%的林農知道林木采伐要到林業站辦理采伐許可證,自己不能直接采伐;但對于林木采伐的管理部門林農仍然不能很清楚的區分,對于村干部、林業站和上級林業局有一定的混淆。
(四)普法方法的單一及基層文化建設落后對林農法律意識提高的制約。
從調查的情況來看林農了解法律知識的途徑主要是電視、報刊和廣播這種較為傳統的方式;僅有50人通過互聯網了解法律知識;同樣在基層的普法工作中,由80%以上是由村委會組織的,主要形式是:入戶宣講和印發資料。盡管被訪的六個村都開展了普法活動,但94.7%村民仍表示希望了解法律知識:也希望形式多樣的普法活動,如組織集體學習、文藝演出等。這一方面體現了林農希望通過各種形式了解法律知識的愿望另一方面也體現基層普法工作與農村社會法治實踐的“供需關系”并未建立起密切的聯系,普法方法也較容易流于形式的現實情況。另外,基層文化設施較為落后,基層普法工作者也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對形式創新捉襟見肘;基層普法工作重復、繁重也是一個主要原因,有時不同部門負責相同內容的普法工作,各部門難以展現術業有專攻的優勢。
三、
提高林農法律意識的建議與啟示
林農法律意識在“林改”這個大的環境下,在國家普法的推動下在很多方面尤其是關于林權、林地法律方面有很多的閃光點,但也有一些需要加強和改進的地方,從而進一步強化普法效果,發揮現代法律意識對于相關林業政策的促進作用。
(一)針對林農法律意識的空白和盲點,應健全法律內容,規范執法方式。法律要獲得林農的認可、接受和遵守,必須代表林農的利益和符合社會發展方向,因此,必須提高立法質量,切實保障林農的地位和合法權益,所有的農村法律制度都應直接或間接地確認和保護農民的權益。從執法角度來看,提高執法者的素質,完善執法監督機制,規范執法程序,杜絕徇私枉法、違法執法、濫用執法權等現象,通過正確的司法執法行為,引導林農樹立法律意識是當務之急。
(二)針對林農法律意識上的片面性和殘缺性,應該創新工作方法,理論實踐相結合。人最基本需要的是生存需要,但對于農村的市場經濟建設還很不完善,林農在面臨生產和經營的現實問題時總會力不從心,通過林地經營的經濟收入低,使林農缺乏積極性,更多選擇其他途徑來增加收入,這樣不利于林區長期有效的發展,因此,在技術上對林農的支持最能解決他們的燃煤之急,所以加大林業種植技術的推廣,加強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這樣才能使林農收益,才能解決他們內心應然與實然的沖突,從而為法律意識的樹立提供良好的土壤。
篇4
關鍵詞:贛南農村 老年人贍養 法律意識
老年人作為一個龐大的社會群體,同時也是一個相對容易忽視的社會群體。盡管社會在進步,但是,我們看到,無論在物質領域還是在精神領域,他們似乎都還是一個被社會邊緣化的群體。老年人贍養已經作為一個社會問題凸顯出來。贍養好老人,這不僅是為當代老年人造福,也是為自己的未來鋪路。
一、當地老年人贍養法律意識現狀
通過調研,當前農村群眾依法贍養老年人的法律素質可分為三種類型,一是法律通型;二是似懂非懂型;三是法盲型。
(一)、法律通型。在調研的幾個村的部分村兩委成員和普通群眾共80人,有17%的干部群眾屬法律通型的,他們主要是通過觀看電視節目、閱讀報紙、書籍,縣、鄉司法機關、公安機關組成的“法律講師團”下村講課來學習關于老年人贍養的法律知識。他們往往會用法律的知識武裝、充實自己的頭腦,法律通型的干部群眾較善于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其中還有5%的老年人會用法,與子女簽訂老人贍養協議。
(二)、似懂非懂型。在調研的120人中,有大約57%的屬于這一類型。他們對老年人贍養的法律往往是一知半解,似懂非懂。他們獲取法律知識的途徑主要是通過別人說和評論。他們往往不輕易犯法,但不能更好的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
(三)、法盲型。法盲型的干部群眾對法律一點都不知道,這種人占26%。這種類型的人不懂什么是法,什么是違法,只知道自己做的是對的。
二、當地群眾老年人贍養法律意識不強的制約因素
(一)子女的問題
1.子女經濟緊張致使老年人贍養折扣。
對于以務農為生的子女來說,由于目前農村勞動生產率低下,多數農民收入不高,很多家庭難以承受撫養孩子和贍養老人的雙重壓力。在現代家庭中老年人已經失去支配地位的情況下,家庭贍養老人的質量大打折扣,這些人有的還在貧困線上掙扎,有的自己生活都成問題,也根本無能力贍養自己的父母。
2.子女道德缺失造成老年人贍養丟棄。
隨著老年人創造經濟價值的能力降低、經濟收入的下降,直接影響到他們在家中的地位。由于農村傳統的“分家”習俗,有的子女就以分家不公為由拒絕贍養義務,甚至將履行贍養義務與分得家產掛鉤,強調“多分多贍養,少分少贍養,不分不贍養”;有的認為自己沒有繼承享用過“祖業”而不愿贍養父母;有的認為自己已成家立業,無需再依靠父母,因此對老人不聞不問,更談不上贍養老人;有的外出打工長年不歸,根本不管在家老人的事,老人又不知道子女的確切地址,即使打上官司,也只能使法院要么無法立案,要么判決后難以執行;甚至有的認為父母體弱多病,實屬累贅負擔,不僅不從物質、精神方面給予關照,而且還進行虐待、遺棄,致使老人有家難歸。
篇5
近年來,我國農村經濟得到了較好的發展,農民的素質,法律意識也有了相對的提高,但總體上還不夠強,很多人知法但也犯法,也有很多人是知法卻不懂得用法。當發生矛盾沖突時,還是用一些老舊的觀念來解決。比如這兩年我國農村被征用土地的問題,有些農民朋友不配合來征收土地的工作人員的工作,拒絕搬走或拆遷。甚至更嚴重的以跳樓、開煤氣引爆等自殺方式來威脅工作人員,也有一個或幾個村屯的人聚眾起來動用農用工具來阻礙工作人員進行征地工作。以這種古板暴力的方式來解決問題,無法獲得明顯的效果。也許還會適得其反,嚴重的還會觸犯到法律法規。農民朋友總以為法律會離他們很遙遠,所以從不去學習和了解。一些農民工進城務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法,所以被莫名辭工,被拖欠工資,發生了工傷也得不到商家的索賠,自身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相應的維護。另外,在一些村屯里,存在著偷盜行為,這里面都是初中生或是在外晃蕩的社會青年居多,小到偷雞鴨等家禽,大至電視機,電冰箱等家電,他們在實施這些行為時,也沒有相關的人員用法律去警醒他們,都是采用非法律手段來處置,導致他們在法律的道路上越走越遠,還有吸食白粉,打架斗毆的現象屢見不鮮,這些都是對法律的認知程度偏低,蔑視法律的現象。有這么一句話,有錢能使鬼推磨,所以他們就不相信法律,認為有錢就可以將法律置之不理,肆意妄為,而不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終有一天,還是會敗在自己手上。
2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
在改革開放的今天,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科技的不斷發達,和法律法規的健全,我們國家的公民的素質和法律意識都有了明顯的提升,可為什么農民的法律意思還那么薄弱,一直沒有很大的突破和改變呢。在以前的封建時代,儒家思想就根深蒂固在人們心里,儒家文化在現代社會的影響就是其所指出的等級倫理觀念,“三綱五常”就是維護這種等級觀念的尺度與標準。在這種特定的尺度中,最多的就是絕對的服從。而這種服從意識的影響,讓他們的自我意識喪失,只是聽從于上級的的命令,所以人們行為選擇時,最先考慮的不是法律,而是上級。儒家歷來倡導人與人和諧相處,但是這種和為貴的思想在農村就轉化為忍為上。低頭不見抬頭見,遠親不如近鄰,等這些俗語就是村里人之間相處的態度。他們堅持一切以和為貴,就算是自身的合法權益已經受到了侵害,也寧愿持著大事化了,小事化無這種息事寧人的心態去解決。他們寧可這樣委曲求全,也不愿請求法律的援助,心里保留的觀念就是反證就算打了官司也未必能贏,就算是贏了也會破壞彼此之間的關系,而且還會花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因此就有部分農民對法律缺少了解,覺得只要在不犯法的情況下就不會出現意外情況,不愿意去了解并且運用法律知識,造成這方面的原因就是人們思想相對落后,文化教育程度低,傳統的矛盾沖突解決方式已經根深蒂固在他們腦海里了,另外,他們沒有意識到法律具有公正性,能夠保護到他們的合法權益,僅僅看到法律強制性的一面,所以這樣就對法律產生了偏見,從而產生抵觸心理。由于有些地區較偏遠,交通閉塞,信息不靈,經濟發展相對落后,就算農民有法律上的需求但考慮到資金問題,也就望而卻步了。當地相關的政府部門資金來源有局限性,所以就沒有充足的條件來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所以專業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很少,造成了稀缺的狀況,還有資金短缺問題。另外一方面,就是宣傳力度不夠,一些村鎮,雖然成立了立法機構,也進行了法制宣傳,但方式很單一,比如發宣傳單,貼標語,掛橫幅等這些形式上的宣傳,并沒有深入到根本,并沒有帶領村民探索法律的核心,并且村干部中,其自身的法律意識都相對薄弱,更別說起到帶頭作用。
3如何提升農民的法律意識
要提升農民的法律意識,得從根本抓起,文化素質低是影響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原因,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水平是增強農民法律意識的重要途徑,首先加大對當地的教育投資力度,只有加強教育工作,提升農民精神境界,才能從根本上增強農民法律知識的接受水平。同時,應當大力發展經濟,因為有力的物質保障才能讓村民的視野更廣闊,才有更多機會去學習和接觸到法律。在各個鎮上成立法制協會,然后派代表去各鄉鎮中小學去進行深入的法律宣傳,交流學生法制教育的經驗,都說計算機從娃娃抓起,那么現在我們的普法知識就從學生抓起。大力推行有聲有色的法制宣傳,可以通過廣播宣傳還有看電影方式讓農民漸漸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在鄉下實行“一對一”的法律顧問,每個村派選出一名代表,村民遇到不懂的問題,可以免費咨詢和給出方案。創建普法教育“微信群”。把村里的青年們集中起來,作為重點普法教育對象,利用微信交流,非常的便捷,也是現在年輕人較容易接受的一種方式,可以正確的去引導他們遵法守法,懂得利用法律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搭建“手機飛信”宣傳平臺。把各村的干部,村委會,人民調解員的手機號集合為一個飛信網,不定期發送普法宣傳教育短信,讓這些干部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打造為法制宣傳骨干。創建“農家書屋”宣傳陣營。建立起法律讀書角,通過政府支持、社會捐贈的途徑,向各村“農家書屋”提供法律書刊,豐富群眾法律知識的來源。如條件允許,還可以舉辦一些以法律知識為主題的小型娛知識問答競賽,表現優秀的人員給予相應的獎勵,這是個一舉兩得的好辦法。
4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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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農村環境是農村居民生活和發展的基礎,但是,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并且污染源比以前更為廣泛,污染速度已經成地毯式迅速起來,所以不得不對其進行研究治理方案。各種農村環境污染已經開始威脅農村居民的健康,甚至通過其他方式間接影響到城市居民的健康。更加應該引起重視的是人們對環境保護的意識還不夠強烈,應加強人民的環保意識,以次為主展開防污染,治理污染開展排污環保等一系列工作。
1 有關農村環境污染現狀
1.1 居民生活產生的污染加劇
隨著農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轉變,原本城市中的主要生活垃圾在農村中也大量出現[1]。如裝飾材料、廢舊電器等,農村垃圾回收體系不完備,使得垃圾不能全部分類回收。這些垃圾隨意堆放,通過雨水淋溶,使垃圾中含有的重金屬、有機物等進入環境中,造成環境污染。此外,農村環保投資較少,農村居民生活污水統一收集比較困難,加之經濟實惠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備短缺,使得大部分生活污水直接排放,直接造成了農村水環境的污染,污染物在水體及其他環境中的直接或間接轉換也造成了其他農村環境的污染。這些排放污水中所含的有毒有害物質嚴重影響附近居住人民的健康問題。另外,部分排放污水直接被農民用來澆灌蔬菜、瓜果、莊稼、這些農作物大量污染并直接損傷了居民的身體健康。但由于農村人民環保意識較為淡薄,這也是污染加劇的原因之一。
1.2 農業面源污染嚴重
為了提高農業產出,增大經濟效益,我國在農業生產中大量使用化肥、農家肥、農藥和農用塑料,導致我國農業面源污染越來越嚴重。化肥和農家肥的大量使用,使得很多污染物質(如有機類污染物質、含磷物質和含氮物質)隨地表徑流進入水域,造成水體污染;農藥的不合理使用,是造成我國農業面源污染的重要原因,農藥施用后,部分被農作物吸收,其余部分通過各種途徑進入水體,土壤和空氣中,造成水體、土壤和空氣環境污染,另外,殘留在農作物中的農藥會直接影響到人類的健康;近年來,我國農用塑料使用量和覆蓋面積已居世界首位,農用塑料很難降解,農用塑料的大量使用嚴重影響土壤的通氣性能和水肥傳導能力,長期使用會造成糧食減產。農業面源污染嚴重,是造成我國農村環境污染的重要原因。
1.3 工業生產污染
隨著鄉鎮工業企業的快速發展,鄉鎮工業企業排放的污染物也越來越多。污染物的大量排放,使得農村環境質量日趨惡化。周邊居民健康受到嚴重威脅,短短幾年時間,可以從清澈見底的河水變成受納污水的惡臭水體,污染的速度可想而知。同時鄉鎮企業資源利用率低,污染治理能力相對較弱,污染物超標排放情況嚴重,也加劇了農村生態環境的破壞。因此,國家應在環保方面的宣傳要做到位,強調要更具體。
1.4 畜禽養殖的污染不可小視
畜禽養殖業正在成為我國農村經濟中最活躍的增長點和主要的支柱產業,但是畜禽養殖業在帶來良好經濟效益的同時也帶來了環境污染問題[2]。農村畜禽養殖企業大多缺乏統一合理規劃,很多畜禽養殖場所布局不合理。首先,很多畜禽養殖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廢水中含有氮、磷以及一些微量元素,這些物質進入水體后會造成水體污染,影響水體的使用功能,產生黑臭水體,甚至造成水體富營養化。其次,畜禽養殖場所會產生氨氣、硫化氫和粉塵等,對周圍環境空氣質量造成影響,甚至影響周邊居民生活。再次,隨意排放的畜禽養殖廢物會超過土壤環境的承載能力,引起土壤環境的污染,土壤環境的破壞慢慢會造成糧食減產,污染的農田產出的農作物也會直接影響人體健康。另外,畜禽養殖飼料中含有抗生素和激素等,這些物質隨著畜禽養殖廢水和廢物的排放也進入到了環境中,長期積累也會造成水體、土壤和空氣的污染。畜禽養殖場所的不合理布局,使得農村很多地區人畜混居,農村環境衛生條件較差,同時,畜禽養殖場的病原微生物也會影響居民身體健康。因此,畜禽養殖的污染也不可小視。
2 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及其對策
2.1 完善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加大治理投資
政府方面應建立和完善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也應加大農村環境治理資金投入。農村環境治理需要相應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供給[3]。要改善農村環境治理困難的現狀,就必須完善我國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優化各種環境管理制度。更要加大農村環境治理資金投入,通過多種方式多種渠道籌集資金,支持與鼓勵各種社會資金參與農村環境保護與治理,保障各項農村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的順利推進。
2.2 加大農村環境監管和監測力度
要建立多部門合作機制,加大對我國農村環境的監管力度。強化對農村工業項目的監督檢查,嚴防污染物超標排放;嚴格落實各項環保制度,對破壞農村環境的單位、行為人和事要加大處罰力度。農村環境質量的監測可以讓我們了解農村環境的污染情況,從而制定科學合理的治理方案,因此,我們要增加鄉鎮環保機構人員和設備的配備,加大農村環境質量的監測力度。一旦監管力度和懲處力度不夠就很容易松懈,從而縱容了一些環境質量監測人員的惰性,使得工作難以開展,寸步難行。所以,加大處罰力度,獎罰明確也起到重要作用。
2.3 培養污染治理人才,加強宣傳教育
人才是強國之本,農村環境治理同樣需要人才的參與。培養污染治理人才,有利于我們制定科學合理的農村環境治理方案,積極推進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工作。農村環境治理要以村為單元,以民眾為主體,這就要求政府要加強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使民眾樹立起環境保護意識、調動民眾的積極性,使民眾自覺參與農村環境治理工作。同時,也要加強基層領導干部環保培訓,使領導干部真正重視農村環境治理工作。
3 加強法律意識,認識環保的重要性
為何環境污染愈加嚴重,農村環境得不到妥善治理,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人們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環保意識不夠強,或者說了解甚少,缺少對環境保護的意識與責任。法律宣傳不到位,人們只有在身體出現嚴重問題時才稍微重視起水污染、土壤污染、空氣污染,甚至農作物的污染。導致很多地區出現地方病,地區癌癥患者增多,所以要從法律開始重視,宣傳要做到位,環保知識要普及到位,讓每一位居民從心中都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以身作則。這樣,才能有效的把環保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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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偏遠農村地區,土地制度改革還在逐步深化,農村土地流轉還有待進一步改善,筆者針對這些地區土地流轉問題展開分析并探討解決對策,以期促進農村土地管理持續完善。
關鍵詞:
農村;土地流轉;管理
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關鍵點。為優化農村土地資源管理,必須加強大土地流轉的管轄與承包經營權的監管。因此讓農業土地以高效且具規模的形式發展成為了需要探索的重點。
1偏遠農村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
1.1土地流轉手續不規范對于農村偏遠地區而言,容易出現土地協議簽訂不規范,使用權及承包權存在漏洞等問題。有時交易雙方已經達成協定,但是在辦理手續的過程當中仍舊存在爭議問題,如手續的不規范、相關條款的擬定存在不合理現象等,同時也存在轉讓方模糊,隨意流轉土地經營權。
1.2土地流轉體制不完善農村土地流轉的監管機制還存在管理不規范,職責劃分不夠明確,缺乏統一管理機制等。例如當下偏遠地區農戶在轉讓土地承包權時較為隨意,或者土地的流轉對象較為受限,只能夠在親友間選擇,這樣影響了農業土地規模經營,讓偏遠地區的農村經濟發展受限。由于管理不到位,糾紛缺乏專業人員處理,也造成得了農民經營權益問題的產生。
1.3偏遠地區農民對于土地流轉政策缺乏了解目前,農民的主要經濟來源還是來自土地,因此對于農產經濟的單一化,導致了農民對于土地流轉的政策缺乏一定的了解。不少農民片面的認為土地是唯一的收入,不想將其流轉。當地干部對于農民間的經營權處理較為冷漠,缺乏一定的教育認知與管理認知,造成了管理上的漏洞。因此偏遠地區的土地糾紛問題很常見。
2解決偏遠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的策略研究
2.1加強農民法律法規教育土地糾紛問題的根源多是源自農民對法律知識的不了解,偏遠地區的農民文化程度較低,在擬定合同及雙方協商的過程中法律意識不強,因此也造成了土地流轉問題的產生。要進一步的解決這方面的問題,首先需要做到的就是加強對農民法律法規的教育宣傳,提升農民對土地制度的了解,這樣才能夠讓他們合理保障自己的權益。有關部門要根據各個農村地點的發展特征展開,解決農民對于土地經營的未知問題,讓法律法規延伸發展至各個地區,使土地流轉走進法律制度的軌道中。
2.2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土地是偏遠農村地區的主要收入來源,因此也造成了他們對于土地的過于執著,甚至出現糾紛。想要解決此類問題,必須加快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這方面不僅僅包括農民經濟保障等相關政策,對于土地的經營和使用上,也要結合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完成,讓農民有所依賴,增加其經濟收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發展農村經濟的根本所在,也是完善農村土地流轉體系的關鍵一步,只有農民具有發展意識和法律意識,才能加快土地流轉。
2.3建立土地流轉信息平臺袁規范相關程序土地流轉問題的產生,與信息統計和程序的不完善有關,為解決這一問題,首先需要做到的就是建設統一的管理平臺,其中包括各地政府實地信息統計和網絡統計,對每一筆土地流轉交易進行統計,這樣可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不同的糾紛去擬定解決對策,運用法律法規解決土地流轉的存在問題。在程序的規范上,應當明確相關程序的流程,讓農民懂得如何進行土地流轉,怎樣合理安排自家土地。在這兩方面,一方面要建立好信息統計平臺,一方面根據平臺的統計信息去讓土地流轉程序化、制度化,這樣才能夠根本解決其問題,讓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3結語
加快偏遠農村地區的土地流轉,有利于農村經濟的總體提升,其根本的解決辦法就是從農民法律意識、保障體系和信息程序規范這幾點出發,解決土地流轉問題,讓農民生活得到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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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業院校 應屆畢業生 勞動合同意識 現狀 問題 途徑
[中圖分類號]G6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0)11-0025-02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尤其是勞動合同意識要求越來越高,這一方面反映了我國依法治國的基本理念,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
一、應屆畢業生勞動合同意識的基本內涵
合同意識即契約意識,是指合同雙方按照自己的意思依法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時,其合同必須得到遵守,此時合同即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這也是“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當然對于合同意識的研究,有的學者認為合同意識和契約意識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例如宮艷鋒在《大學生擇業的法律意識及培養》一文中,分析大學生擇業法律意識的現狀時,就分別闡述了大學生擇業中缺乏契約意識以及缺乏合同意識[1];戴伶俐、章毓林在《分析大學生就業法律盲點加強就業指導中法律意識的培養》一文中,就畢業生求職過程中法律意識淡薄的表現,分別分析了契約意識盲點和合同意識盲點等[2],把契約意識與合同意識作為兩個不同的概念,但是又沒有對這兩個概念進行具體界定,作具體分析。因為契約本身具有法律約束力,它被國際慣例和本國法律所確認。所以筆者認為,契約意識即合同意識。
應屆畢業生的勞動合同意識,就是即將畢業的大學生在對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的法律了解的基礎上,在自己與用人單位之間依法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時,對于勞動合同得到遵守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種心理要素的有機綜合體。
二、農業院校應屆畢業生勞動合同意識現狀
對吉林農業大學的500名大四學生進行問卷調查,實際有效問卷492份,回收比例98.4%。收回的有效問卷中包括男生256人,女生236人,女生的對勞動合同的了解占21.14%,男生的了解情況占29.42%。總體上來看,男生對勞動合同的了解略高于女生。調查問卷也從文理科對學生進行了調查,文科生對勞動合同的了解為27.95%,略高于理科生對勞動合同的了解。
以下是調查問卷涉及到的具體內容:
另外,問卷還就大四學生了解勞動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的途徑進行了調查,調查顯示,在對勞動合同了解的學生中,其中121人通過電視、網絡等媒介了解,59人的了解途徑為報紙、雜志,35人的了解途徑為家庭的影響,25人的了解途徑為學校教育。
從問卷調查表中可以看出,農業院校的大四學生對于勞動合同法律法規有一定的感性理解,如都認為應該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對于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所知不多。例如,關于試用期,關于勞動合同的七項條款,關于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等等。通過對農業院校應屆畢業生對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了解途徑的調查知道,學校教育在對大四學生的勞動合同意識的影響方面所占比例最小。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雖然農業院校應屆畢業生的勞動合同意識有一定程度的感性提高,但是農業院校應屆畢業生對勞動合同的理性認識有待于進一步提高,這也需要農業院校進一步加大其對大學生的勞動合同法律法規的教育。
三、農業院校應屆畢業生勞動合同意識淡薄的原因
(一)傳統觀念的影響
我國存在兩千多年的封建專制的影響,從古代人們就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因此很多畢業生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寧愿選擇忍氣吞聲。而許多用人單位也抓住了大學畢業生的這一心理,不斷侵害大學畢業生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我國勞動合同法是一個新發展的法,發展時間不長,因此還沒有深入人心。這也導致了我國大學畢業生的勞動合同意識淡薄。
(二)用人單位的因素
隨著我國高校的擴招,大學畢業生越來越多,“畢業就等于失業”已經成為大學生的口頭語,大學畢業生工作難已經成為全國普遍的問題,國家也正在積極解決大學生的就業難問題。個別用人單位在招聘大學生的時候,利用大學生找工作難的現狀以及大學生急于找到工作的心理,不簽勞動合同或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制定不利于大學生的格式合同或霸王條款,大學畢業生在無奈之際為了工作只能接受。這也使得大四學生從師兄師姐的找工作經驗中感覺到學習勞動合同法律法規也沒有用,所以懶得積極主動學習。
(三)學校因素
首先,農業院校的學生生源主要來自農村,在農村教師資源以及信息資源較貧乏,所以在以前的初高中接受的法律知識教育相對較少。其次,學校在大一、大二講授法律知識,學生普遍存在著片面的看法,即法律與己無關,至于將來那是四年以后的事情[3]。同學們到了大四畢業的時候早就忘記以前所講的知識,而且大部分教師重視的是理論知識的講授,根本無法讓學生形象地接受,學生也只是為了考試而學習。再次,學校的就業指導也不會主動講授法律知識,在大學生的就業中起的作用不是太大,這也是應屆畢業生勞動合同意識低的重要原因。通過調查發現,對于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有一定了解的大四學生中,50.4%的學生的關于勞動合同法律相關的知識來源于電視、網絡等媒介,另外24.6%的學生的勞動合同意識來源于報紙、雜志等,14.6%的學生的勞動合同意識來源于家庭的影響,10.4%的學生的勞動合同意識來源于學校教育。
(四)學生自身因素
大學畢業生由于其心理尚不成熟,對社會容易產生消極的看法。對于勞動合同意識,很多面臨畢業的大學生沒有意識到其重要性,而且即將畢業的大學生社會經驗不足,認為企業不會為了這么點小事而故意設置陷阱。殊不知,很多違法組織偽裝成合法企業的形式欺騙大學生,有的大學生剛邁入社會就進入了傳銷組織。
四、提高農業院校應屆畢業生勞動合同意識的途徑
提高農業院校應屆畢業生的勞動合同意識,對于維護農業院校和社會的安全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這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
(一)學校方面
首先,農業院校應該加強對大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面對心理不太成熟的大學生,學校應該定期開設專門的心理健康教育輔導講座,讓大學生知道個別司法腐敗并不代表我們就可以懷疑整個法治社會的建設,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不要選擇私了、忍氣吞聲等方式,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吉林農業大學對此就做得很好,學校設有專門的心理輔導機構和專業教師,每周固定時間來解決大學生的心理咨詢或心理問題。
其次,農業院校應該專門針對即將畢業的大學生進行勞動合同法律法規教育。通過對大四學生進行此種教育,可以更好地引起大四學生的興趣,而且記憶更加深刻。此階段的教育形式可以多樣化,例如,運用案例教學法,通過聯系實際生活,使大四學生更深刻地意識到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從而提高自身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最后,農業院校要充分發揮就業指導中心對大學生就業的指導作用。就業指導中心的教師要加強對勞動合同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自身的法律素養,幫助大學畢業生解決就業中的疑難問題。對于簽訂勞動合同中有疑問的地方,可以幫忙解答一下,幫助大學生認清正規企業和非法組織的區別,從而讓大學畢業生找到滿意、稱心的工作。
(二)家庭方面
家庭教育對于大學生的思想觀念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家長的一言一行都應該注意,要給自己的孩子樹立良好的榜樣。當孩子遇到心理問題時,及時與孩子進行溝通,多聽聽孩子的意見。對于孩子在簽訂勞動合同中遇到的問題,通過多種渠道盡量對孩子進行指導,幫助孩子分辨勞動合同中的就業陷阱、用人單位的違約等,積極支持他們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社會方面
針對社會的個別司法腐敗現象,要堅決地打擊,樹立良好的司法、執法形象,凈化社會風氣,讓大學生樹立對法律的信仰,增強大學畢業生的維權意識。對于違規招聘大學生的企業堅決予以查處,對于制定不合理條款的企業也要公正地運用法律給予處罰。嚴厲打擊違規企業,為大學生的擇業創造良好的、安全的社會氛圍。
(四)學生自身方面
大學畢業生已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對其作出的行為也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要提高大學生的勞動合同意識,最重要的就是大學生自身。大學生應該主動學習勞動合同法律法規知識,提高自身的勞動合同法律素質。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遇見霸王條款應該主動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真正提高大學畢業生的勞動合同意識,樹立對法律的信仰。思想家盧梭說過:“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的,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里,它形成了國家真正的憲法,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精神。”[4]所以提高農業院校畢業生的勞動合同意識關鍵要看大學生自身對法律的信仰,對勞動合同法律法規的接受和認識。
提高農業院校應屆畢業生的勞動合同意識是一項綜合系統的工程,這需要社會教育、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緊密結合起來,還需要大學畢業生自身的不斷努力,最終樹立對勞動合同乃至整個法律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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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udy for the Labor Contract Consciousness of Seniors Students I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Take JiLi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For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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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與道德
我國以孝道為特征的文化傳統可謂源遠流長,但是在這個物欲橫流和人口老齡化日趨嚴重的社會背景下,老年人權益保障,尤其是偏遠農村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問題日趨突出。本文主要是以筆者對山西省柳林縣的調研為基礎資料,努力展現該區域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方面的一些問題和不足,并從法理學的角度予以分析。
一、柳林縣農村老年人權益保障的現狀評述
柳林縣位于山西省西部,下轄七鄉八鎮,各鄉鎮發展很不平衡。本次調研根據差異化原則,選取柳林鎮和石西鄉為對象反映柳林縣整體在農村老年人權益保障方面面臨的問題。
柳林鎮是柳林縣政府所在地,名為"鄉鎮"實為"縣城",是柳林縣發展水平最高的區域,同時由于轄區面積較大,內部差異較為明顯。石西鄉位于柳林縣城(柳林鎮所在地)以西30公里處,社會經濟落后,轄區內全部為農民戶口。本次調研活動在課題組成員的協助下,共選取柳林鎮轄區內老年人(60歲以上)100人,其中農民戶口50人,市民戶口50人;石西鄉老年人50人。具體調研信息可參見下表:
另外,據課題組成員在柳林鎮政府了解到的情況,截止到2013年底,柳林鎮享受農民低保的共有113人,補助標準為一等220/月,二等160/月,三等150/月;享受市民低保的共有337人,補助標準普遍比農民低保高30-50元不等。
根據以上數據統計以及課題組成員在調研訪談中的信息回饋,我們發現以下一些問題:(1)在低保政策補助上,農民戶口所占份額少、補助標準低;(2)老年人患病率居高不下,成為困擾老年人生活的最大難題;(3)老年人精神生活滿意度偏低,且農民戶口者表現更為明顯;(4)與城鎮地區相比,農村老年人的物質保障仍然不夠。
二、對上述現狀的制度性分析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發展現狀與城鄉二元結構的發展體制是造成城鄉老年人在權益保障上處境相異,農村老年人處境更為艱難的根本原因。從本課題組調研結果來看,尤其針對性的反映出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政府救助政策執行大打折扣。根據民政部印發的《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以及柳林縣民政局的相關實施辦法,低保制度的救助對象需要滿足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三方面的條件。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審核不嚴、監管不力,存在諸多"關系戶"。同時,農村地區信息閉塞、素質較低,絕大多數老年人不清楚具體的政策設計,認為"有關系才行"。
其次,政府救助標準偏低。根據國務院、民政部相關文件精神以及柳林縣民政局的具體實施辦法,城鎮人口與農村人口采取雙重救助標準,且農村人口的救助標準偏低。但是正如調研數據所反映的,農村地區的老年人物質保障仍然欠佳;醫療開銷占據了老年人消費的絕大多數,因此與城鎮老年人相比,農村老年人更需要政府的救濟。
再次,農村老年人在精神上缺乏撫慰。老年人精神生活空虛無論在城鎮還是農村都有所體現,尤其在農村地區表現的更為嚴重。根據課題組成員在石西鄉農村地區的訪談,農村老年人精神空虛主要是由于兒女長期在外打工不得相聚,公共文化活動很少,且物質生活壓力較重等多方面的因素導致的。
三、對策與法理學思考
根據調研反映的現狀與進一步分析,本課題組成員提出以下對策以供參考。
第一,完善并嚴格執行政府救助政策,加強審批監管程序,明確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使救助政策落實到真正需要救助的人身上,同時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根據目前的相關文件,達到法定標準的公民僅"可以"享受救助,這就給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為其大開權利尋租的方便之門,也給公民傳達一種"有關系就可以"的人治觀念,因此以"應當"取代"可以"較為合理。同時,在救助標準上應當與城鎮人口并軌,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消費水平等因素予以適當調整。針對老年人多疾病的情況,我們應當尤其關注老年人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構建大病救濟制度,減輕老年人就醫壓力,本著便民的行政原則,精簡醫療報銷和申請救濟的程序。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已經初步建成,但是法治社會的形成還任重而道遠,需要法律實施的配合,而法律的實施需要以法律意識為內在信仰。我國當前具有相對完善的制度卻在實施環節大打折扣,正是由于外發型法制現代化進程中法律制度與法律意識之間的張力和錯位造成的。只有不斷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尤其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意識,進而樹立忠于法律的信仰,才能逐漸形成法治的社會氛圍,才能走上法治的軌道。
第二,對于老年人精神生活空虛的問題,最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專門規定了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精神贍養義務。但是該規定也存在廣泛的爭議,支持者認為這是對傳統孝道的法律保障,反對者認為該法條是個"冷笑話",法律對此無能為力。從法理學的角度看,這是一個關涉法律與道德關系的話題。發展到現在,這個恒久而富有爭議的命題已經沒有截然不同的對立和攻擊。無論是自然法學派還是分析法學派,亦或者是其他學派都無法否認法律與道德在內容上存在異常緊密的聯系,法律本身的效力及其運作產生的實效必然以最低限度的道德性為前提。形式上的分歧僅在于,自然法學派仍然以道德支撐法律,將二者混為一談;而分析法學則主張法律關注的應該是現實生活中起作用的實然法,從道德的角度闡述應然法是立法學或倫理學的范疇。公丕祥教授也指出,法律和道德在觀念和秩序層面是很難區分的,最大的區別存在于規范層面,也就是法律的實然性與道德應然性的不同。
篇10
普法宣傳教育是“依法治國”、建設法治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應有之意。農村的普法宣傳教育更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內涵的要求,我們要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新農村,即繁榮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諧的新農村,就更加需要發揮法律規制、調解糾紛的作用。
自1986年以來,全國已經實施了四個五年普法規劃。我國農村的法制建設有了明顯的變化,農民的法律素質有了很大的提高。我們在農村法制建設中取得的成績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建設過程中也發現了問題,筆者僅就農村普法宣傳教育方面談談自己的看法,以饗讀者。
一、在當前進行農村普法宣傳教育的意義
中國的問題歸根到底就是“三農”問題。實現社會主義新農村“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目標,加強民主與法制建設是重要的前提條件。在農村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加強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中之重。“五五”普法把農民作為普法的重點對象之一,充分表明了普法教育對于建設新農村具有深遠意義。
(一)是提高農民法律知識水平的重要途徑之一
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不懂法律就難以參與經濟活動,農民不參與市場經濟活動,就會影響和滯緩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步伐。因此,加強農村普法教育是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保證。
(二)是進一步推動農村經濟又快又好的發展的重要保障
推進農村經濟快速健康有序發展,就必須推進基層法制政府建設,提高政府部門依法行政、依法監管市場的能力,促進農民和農村經濟實體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從而保障實現農民增收、農業增效、農村經濟又快又好地發展。
(三)是實現“五五”普法目標的重要舉措
“五五”普法規劃提出了“‘學法律、講權利、講義務、講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制宣傳教育”的目標。我國是一個農業人口眾多的國家,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重要的是要提高廣大村民的法律素質。實踐表明,農民的法律素質提高了,法制化建設進程就會加快,“五五”普法規劃的目標就會圓滿實現。
農村是社會穩定的基礎,通過普法宣傳教育,農民法律意識增強了,基層穩定了,才能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農民群眾享受到經濟發展帶來的成果,其物質文化生活才能得到滿足,根本利益也才能得到體現和維護。
二、當前農村普法宣傳教育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普法教育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程。我國雖歷經“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四個階段的全民法制宣傳教育,取得了累累碩果。但是由于我國歷史原因、地理原因、民族原因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我國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在農村的普法宣傳教育這一塊還存在
不少問題。
(一)思想上認識不足
一些鄉(鎮)級普法工作領導小組有名無實,忽略了此項工作,如有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檢查時,就突擊安排敷衍了事,甚至有時出現“推一步走一步”的狀況,有的村干部把普法宣傳教育當成是“聽話”教育,要求農民學法主要是要農民聽話,普法宣傳教育工作沒有正常開展。
(二)經費上保障不力
大部分農村普法宣傳教育經費嚴重不足,有的地方普法宣傳教育經費沒有能列入財政預算內,有的雖然能列入財政預算,但僅僅只是一小部分或者是“空頭支票”,經常性的普法宣傳教育工作難以開展。
(三)時間上集中困難
自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民生產、生活的自由化程度高,自主安排自己的耕種。另外村民居住比較分散,他們的規律是早出晚歸,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村部分人員外流,加之普法宣傳教育力量不足,集中學法難組織這種情況一直困擾著農村普法宣傳教育的正常開展。
(四)形式上手段單一
一些農村的普法宣傳教育還習慣于借助行政化的手段來進行,依然是講講課、出板報、搞專欄、開動喇叭、張貼標語,進行普法宣傳形式傳統單一。另外,由于普法宣傳教育人員和宣傳員深入農村少,編寫的教材不能滿足農村普法教育的實際需要,觀念陳舊,形式單調的教育方法,給人感覺是走過場,影響了農村普法宣傳教育的深入。
針對存在的種種問題,原因分析如下:
1.宣傳教育認識上的偏差:有的認為,經過近20年的普法教育,廣大干部群眾已經掌握了不少法律知識,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規知識都已學過,已經達到了普法的目的。因此,大規模、全民性的普法任務已經完成,普法工作該結束了。還有少數基層單位認為,普法是軟任務,搞好搞壞無足輕重,對此項工作持輕視態度,產生組織領導上的“疲軟性”。由于認識上的偏差,使普法工作擺不上位子,掛不上號,上級抓一抓就動一動,完全處于應付狀態,在組織領導上不夠得力。
2.教育內容缺乏針對性:絕大多數單位在制定計劃時,沒有針對本地實際需要,針對不同層次和不同對象,根據不同時期和階段的特點來確定學習內容,制定的“規劃”、“計劃”上下一個樣,學習的內容也是各地一個樣,缺乏針對性。
3.部分干部工作方式難以服眾:近年來,有極少數干部,特別是農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著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以罰代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因此造成一些農民認為:“法律條文講起來容易,但執行起來就走了樣,法講的是一回事,執行又是另一套,學法無用”。由于這種學法脫節、執法不公的現象,挫傷了農民學法的積極性。
三、當前農村普法宣傳教育工作的思考
農村普法教育工作,由于其范圍廣、人員多,文化層次差異大、組織程度低,始終是普法教育的薄弱環節。尤其是進入新的社會轉型期,無論是在組織形式上、實施方法上、學法需求上等諸多方面,與前四個五年普法相比,都已發生了較大變化,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主要是:1.由于農村生產經營方式、生活方式的轉變,農民集體活動的時間和機會明顯減少,使得過去采用的利用農閑時機進行集中普法教育的方法也難以實施。2.由于行業分工的細化,農民對經濟活動方面的法律法規關心程度明顯高于過去,尤其是對了解和掌握與自己所從事的行業相關的專業法律知識的欲望日益強烈。這就使農村普法工作出現了多樣化、專業化的要求。3.由于經濟發展,農民需要學以致用、解決實際問題的法律,學習的積
極性和主動性有了提高,使農村普法呈現出新的發展趨勢。
筆者結合農村普法宣傳教育的新特點,對“五五”普法教育中的農村普法宣傳教育有一個初步的思考,現將思考認識表述如下:
(一)健全組織機構,強化具體領導的責任
首先,從思想上要重新認識在我國普法教育任務重。普法教育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我們不能“三天打魚,兩天曬網”,搞突擊、搞運動。要把普法宣傳教育當作一項長期而艱巨的政治任務來對待。我們實施法治國家僅僅半個世紀左右,廣大農村還殘存著封建意識和封建做法,改變一個人的觀念和思想不是靠打壓封殺,要靠教育慢慢的影響從而改變其思想。我們的普法宣傳教育就是要做到通過以案說法、以理服人等方式啟蒙農民兄弟的法律意識之門,喚醒其了解法律、學習法律、掌握法律的自主性和自覺性。
其次,我們還要在組織上給予保障。我們要明確機構,確定專人負責,真正做到“保障有力,責任明確”。法律宣傳教育工作人員要有一定的專業素質,要經過一定的考核,不能隨便找人說教宣傳,最起
碼從事普法宣傳教育的工作人員自己要“知法、懂法,守法”。同時相關的政府機構應該在財政預算中增加專屬的普法宣傳教育經費,經費要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再次,對于普法宣傳教育不能搞標準化檢查、突擊檢查。我們不能拿一個量化的、精細化的普法宣傳標準來進行考核。我國地域遼闊,風俗迥異,區間差別很大,我們不能拿一個地方的做法去要求其他地方的做法,我們要本著“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路線,因地制宜,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只要農民的法律意識提升了,法律的文明程度改善了,任何方法、方式都可以嘗試。同時,我們也不能搞突擊、臨時檢查。這種隨意性檢查有可能既起不到檢查的目的同時也傷害了當地群眾的情感或利益。
最后,我們要真正做到“賞罰分明,獎懲得力”。我們既不贊成搞突擊檢查和標準化檢查,但是我們也不能漠視或姑息普法宣傳的渙散、無力。如果具備了相應的條件,我們要對相關人員的工作進行考核,我們應該從組織建設到措施保障、從長遠規劃到具體計劃、從實現目的到階段目標等各個方面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發掘、表彰一批措施得力、成效顯著的機構或人員,懲戒一批敷衍了事、推諉扯皮的人員,真正做到讓有能力的人肯干,肯干的人愿意干。
(二)探索宣傳方法,采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方法
我們很多地方的普法宣傳工作人員目前還停留在“說”的階段。一進入農村就是用大喇叭說法,或者在宣傳墻上用圖畫文字的形式說法。一般情況下來的時候興師動眾,效果卻差強人意。其實借鑒國內外一些成功的做法,我們不僅僅要會“說”,同時我們還要會“學逗唱”;我們不僅僅要會編排“法制黑板報”,還要會利用網絡、電視等影像設備進行宣傳。我們可以通過比賽、歌會、晚會等形式,通過地方劇種、歌舞、小品、相聲等手段進行普法教育。我們的工作人員也不僅僅是主持人或者宣講者,他同時可以是參與者或者是聽眾。我們要想盡一切方法,只要是老百姓喜聞樂見的形式都可以承載普法宣傳的內容。其實“不管白貓黑貓,抓住老鼠的就是好貓”,普法宣傳教育也同此理。
(三)宣傳具體到位,講授農民實用的法律知識
我們不僅要能宣傳、肯宣傳、會宣傳,而且還要知道宣傳什么。由于我們從前的普法宣傳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著全國一盤棋,村村都相似的問題,我們現在就急需解決廣大農民兄弟目前需要什么樣的法律?目前他們破切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是什么?他們感到迷茫
困惑的法律問題又是什么呢?等諸如此類的問題。我們不能“閉門造車”同時我們也不能“坐而論道”,自我臆想和空談理論的做法在農村普法宣傳教育中會適得其反,挫傷廣大農民兄弟的學法積極性。這就需要我們的普法宣傳工作者進行實地調研、制定長期規劃、提出具體目標、采用有效手段、宣傳實用內容。
我們只有解決了“誰宣傳、怎么宣傳、宣傳什么”的問題,才能在農村真正推廣普及法律知識,真正實現“提高全體公民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的目標,從而才有可能實現“依法治國”的偉大方略和構建和諧、民主社會的宏偉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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