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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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社會管理;制度構建;主體性;交易成本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837(2016)01-0006-05
“人是最名副其實的政治動物,不僅是一種合群的動物,而且是只有在社會中才能獨立的動物。”[1]由于人類能力的有限性,為了生存下去,人類必須組成群體(社會),由此形成了不同屬性的社會關系,而為了維持此種關系就需要各種制度加以規約?!霸谏鐣l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產品生產、分配和交換用一個共同規則約束起來,借以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共同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不久便成了法律[2],包括法律在內的各種制度都是人類創造出來,用于謀取有序、建設性社會關系的社會管理(對社會內各個組織、各個人之間的利益和關系的調節)[3]手段。
一、制度構建的必要性
在現代社會,制度的作用日漸增強,但人們大多對制度構建采取庸俗實用主義態度,認為制度只要能夠解決現實中遇到的難題就足矣,根本不必深究制度構建背后的核心理念。對這些終極內容的忽視,很可能導致我們制定出來的制度只是權宜之計,很難樹立制度的威望,更遑論制度信任。對于社會管理過程中引入制度構建的證明,需要在對制度以及制度構建進行界說的基礎上,主要從社會結構變化和社會管理效率兩個方面進行論證。對于“制度”概念的界定,由于論者通常居于各自的立場和視野,很難達成一個公認的定義。恰如曼海姆在其名著《意識形態與烏托邦》中所說:“我們先從這樣一個事實開始,即在大多數情況下,同樣的詞或同樣的概念,當處境不同的人使用它時,就指很不相同的東西。”[4]人們賦予了“制度”的外延以非常廣泛的意義。如有些經濟學者把其理解為規則體系,有些社會學者把其理解為具有“機構”的含義等。制度其實是一個既古老又永恒的話題。談及古老的原因是制度幾乎與人類自身的歷史一樣長久,談及永恒在于人類所創造并制約著人類的制度一直處于生生不息的發展過程中。生活在現實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是借助特定制度來完成社會交往的,在制度的預設下對他人的行為做出預期,同時以此決定自身的行為,使社會處于相對可控制的穩定狀態中。制度由此對人的行為形成了某種激勵,與既有制度相符合的行為受到贊賞和模仿,這又進一步強化制度對人的積極引導作用。隨著組織和社會關系的發展,制度會經歷一個從適用到不適用的過程。當某項制度被認為不適用甚至違法了正義理念時,人們就會選擇不遵從該制度,更有甚者去破壞它,當破壞該制度的人和事多了,該制度就形同虛設,最后名存實亡,圍繞制度的變革就開始了。有關制度形成的學說,學者們一般持構建論和演進論兩種觀點。演進論者認為制度是通過長期的、無意識的演化而自動形成的。構建論又可分為自由主義的構建論和權威主義的構建論:前者認為制度是在人們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意愿支配下通過理性計算而有意識建構成的;后者相信制度是通過權威機構或者社會精英階層設計并頒布而成的。但近些年來,構建論和演進論出現了調和的趨勢:制度的出現是演進達到一定階段之后審時度勢的人為設計結果,也可以說制度是在構建和演進的雙重作用下產生的,這也是本文所持的觀點。借鑒新制度經濟學的均衡理論來分析制度構建的問題。作為經濟學中一對范疇,均衡與不均衡包含了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指對立變量相等的均等狀態,此即為‘變量均衡’,對立變量不相等,即為‘變量非均衡’;二是指對立勢力中的任何一方不具有改變現狀的動機和能力的均勢狀態,此即為‘行為均衡’,相反則為‘行為非均衡’”[5]。不僅僅停留在經濟學領域,制度均衡還可以與主體的價值判斷相聯系,這樣就可以增加主體滿意與否這一要素。如果主體對制度感到滿意,就會達到制度均衡狀態,反之,就是制度非均衡狀態。在制度均衡的狀態下,主動接受該制度的社會成員更多,從而使社會關系達到一種和諧有序的狀態。相反,在制度非均衡狀態下,社會成員就會反對既有制度,嘗試進行新的制度建構。要達到主體滿意的制度均衡狀態,應該滿足兩方面的條件:一是不能激起公憤,所定制度不明顯違背既有的基本價值觀;二是不能直接侵害個體利益,不能因實施某一制度而導致部分人的利益受到剝奪。這兩方面條件是相互依存、彼此增益的。一般情況下,制度非均衡狀態是經常存在的,制度均衡狀態是暫時性的。制度構建的實質就是從非均衡到均衡狀態的不斷轉變的過程,即從一個不完善的層次向比較完善的層次遞進的過程??傊?,制度構建是自然演進與主體理性的統一。社會結構是指社會內部正式規定的,具有比較穩定的相互關系形式。對社會結構做出直接關注的是現代社會學的創始人迪爾凱姆,他力圖解釋現代社會與前現代社會的不同及其原因,由此提出了社會結構的概念。他依據社會分工和集體意識把社會團結分為機械團結和有機團結。管理學上最早注意到組織結構意義的是社會關系學派。美國社會學家梅奧在20世紀20-30年代進行霍桑實驗過程中認識到,所有正式組織都含有各種非正式的人際關系,它對組織成員的影響甚至比正式組織還要大。20世紀70年代以后,組織結構理論獲得了長足的發展,先后產生了組織符號主義、組織文化理論等,其中社會學為組織結構理論的發展提供了新的分析工具。如漢南(Hannan)和弗瑞曼(Freeman)提出了總體生態理論,認為單個組織進行的有目的的調整并不是組織變革的主要機制,遵循的是達爾文式的自然選擇的過程。簡言之,一個組織被一個新的組織所代替的主要條件就是該組織在總體水平上不能適應環境的變化。邁耶爾(Meyer)、羅萬(Rowan)和祖克爾(Zucker)主張,組織結構主要不是由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客觀需求決定,而是迎合更大社會范圍的團體關于組織形式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理性的看法的產物。帕弗爾(Pfeffer)和沙蘭西克(Salancik)的資源依賴理論指出,一個組織最重要的存活目標,就是要想辦法減低對外部關鍵資源供應組織的依賴程度,并且尋求一個可以影響這些供應組織之關鍵資源能夠穩定掌握的方法[6]。上述三個理論都強調了組織環境是組織結構的主要決定力量,認為靈活的結構形式及其制度構建更能適應組織環境的變化。對于社會管理來說也是如此。伴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日益加強,現代法制社會的逐漸完善,組織面臨著諸多突變的環境和內部分歧,結構的優化迫在眉睫。由于社會的組織結構由處于不同水平的各級組織構成,它們之間會存在競爭及其相應的沖突。要保證社會的總體秩序,就要有獲得有效執行的制度,確立起超越各個具體組織結構的客觀權威。將制度構建引入社會管理還與效率有關。效率(efficiency)概念最初來自經濟學。經濟學泰斗薩繆爾森說:“效率意味著不存在浪費”,即“當經濟在不減少一種物品的生產的情況下,就不能增加另一種物品的生產時,它的運行便是有效率的”[7]。維弗雷多•帕累托(VilfredoPareto)曾把效率定義為:“對于某種經濟的資源配置,如果不存在其他生產上可行的配置,使得該經濟中的所有個人至少和他們在初始時情況一樣良好,而且至少有一個人的情況比初始時嚴格地更好,那么這個資源配置就是最優的。”盡管帕累托確實使用了“最優”這個詞,它實際是效率的一個定義,因為資源的“帕累托—最優”配置僅在有限意義上是好的,即不能使每個人的情況都比初始情況好[8]。從社會管理意義上說,效率是指投入與產出或成本與收益之間的關系,也就是指現有生產資源與它們為人類所提供的效用之間的對比關系。這里產出或收益是指能夠為人們提供滿足的有用物品。對于制度構建所追求的效率,包括狹義和廣義兩個方面:廣義上,制度構建的效率即制度的社會經濟效率,主要依靠經濟的發展使社會獲得最大的收益;狹義上,制度構建的效率主要指通過制度本身的設計與實施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收益。本文主要依從狹義的理解,制度構建的效率除了受制于組織結構因素,還有制度構建的管理因素。在現代社會生活中,人們已經把追求效率作為普遍性社會價值追求。自從亞當•斯密(AdamSmith)提出社會分工以來,經過幾個世紀的發展,現代分工越來越專業化,分工所帶來的極高效率已經得到了確鑿事實的證明。但復雜的分工體系以及精密分工所造成的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也給人類帶來煩惱,解決之道就是進行制度構建,即對不同的行業及不同工種制定不同的專業標準,這些標準是公開透明的,從而使處于不同行業和工種的人接受同一專業標準。全球化趨勢的進一步加快,加深了專業標準的通用性,時下國人經常講到的“與國際接軌”,其實就是接受并適應這些專業標準。
二、制度構建的主體性
誰來發現社會管理的缺陷?這是與為了誰而要進行社會管理的問題直接相關。這一問題涉及了制度構建的主體問題,尊重并維護制度構建的主體性,是現代社會管理制度構建的基本道義追求?!爸黧w”本身很難進行定義:一方面緣于主體之間具有差異性或者個性,很難給出一個整體性的普遍主體界定;另一方面緣于當我們把某一人說成是主體的時候,實際上就已經把他客體化了,也可以說,當我們把主體客體化的時候,就已經開始遠離主體了。傳統西方哲學家大多從主客二分入手,建立了對象化的語言邏輯和相應的思維模式,但是這種思維方式不能對其自身進行反思和把握。笛卡爾“我思故我在”的命題標志著人們對主體性把握的開始。這一命題第一次明白無誤地伸張了人的“自我意識”的主體性地位。自此以后,“自我意識”的地位逐步得到提升,到德國古典哲學階段具有歷史意義的“自我意識”論達到了頂峰。在當代,對于主體性的理解也并沒有取得一致的意見。有人把主體性理解為人的屬性之一,也有人把社會性理解為主體性,這兩種觀點都是不正確的。作為處于一定社會關系及其結構中的個體,人的屬性包含了主體性、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三個層次,因此,人的主體性并不等于人的屬性,也不同于人的社會性。主體間性概念的提出,發展和完善了現代主體性學說。主體間性范疇的討論肇始于胡塞爾,他建立了先驗主體性的現象學,“不僅要求懸置作為外在實體的人和物,而且也要求懸置心物一體的自然主體之我,將自我先驗化、功能化、空靈化為一種至大無外的邏輯主體”[9]。胡塞爾把知識的根源歸結為先驗自我的意向性,并堅持一元主體的自明性。海德格爾從本體論的角度來談主體間性,試圖解決人與世界的同一性,他通過“此在”和“共在”概念促使主體間性的探討進入到本體論階段。在當代西方哲學中,哈貝馬斯提出了最具有代表性的主體間性理論。他將主體間性問題作為社會歷史和現實問題進行了深入、系統的研究,將理性從以主體為中心轉變為以主體間性為中心,將語義學轉變為普遍語用學,建立起了交往理性。在理論上,社會管理中制度構建的主體性表現為承認人的自由性、平等性,并將此作為制度構建的原初信念,自由和平等構成了制度構建的目的性價值。依據李普森的觀點,自由與平等之間存在沖突,自由主要是指以自我為中心的立場看待別人的觀點,即主體性;平等是指在社會結構中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即主體間性。自由對制度構建的意義在于,一方面,參與制度構建的主體必須具有意志自由,可以明確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想法,即他們參與制度構建活動是出于自主意志的選擇。意志自由的有無也是確認所進行的制度構建是否合乎道德的前提條件。另一方面,制度構建中的自由是一種歷史的、現實的自由,即任何主體的自由都是在既定制度約束下表現的。制度構建的主體都自覺服從按照一定程序頒布的和經自己意愿所認可的制度。此時他就成為自我立法的主人。英國政治哲學家賽亞•伯林(IsaiahBerlin)將自由分為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兩類。積極自由是指人在“主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作為主體的人做的決定和選擇,均基于自身的主動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當一個人是自主的或自覺的,他就處于“積極”自由的狀態之中,這種自由是“做……的自由”。而消極自由指是在“被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強制,在行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處于“免于強制和干涉”的狀態。在主體之間的交往中,如果限制來自于某種專制的情況,那么主體自由就無從談及。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主體自由能否實現必須假設主體自由有可能被侵犯,在此過程中就需要制度構建起到規約的作用。在社會管理中,每一個體都應獲得他人和社會的尊重和承認,如果其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威脅,應有相應的制度保障其權利的獲得。保障主體權利實現的制度構建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制度的發展與人的主體性的發展緊密相連,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某個較早階段,由于人類生產、分配和交換的需要而逐漸形成了人類社會所特有的共同規則,雖然人類生活的共同規則并不等同于制度構建的全部,但它卻是制度構建中的原始根基。自從人類擺脫了對自然的依賴而進入了對社會關系的依賴以來,人與人之間的交往關系逐漸被利益關系所驅使,這也是人們意識到自己主體性的一個重要方面。以權利規范為形式的現代社會制度為人的主體性的實現提供了保證,社會管理的制度構建更經常體現為維護主體權利。從實踐的層面看,社會管理的制度構建要維護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提供最具有廣泛性的社會行為引導。在制度實施過程中,制度構建的主體既是制度的制定者,也是制度的執行者。如果制度構建之初就沒有很好地代表和體現最廣大社會成員的利益,不僅會造成社會發展的不均衡,而且會促成部分社會成員公然違反制度,且他們的違反能夠獲得人們的同情。為了使制度的制定者不能預設某些有利于自己階層或自己的制度,制度構建過程要保持開放、透明,即適度的放權,讓所有社會成員都可以參與到制度構建當中。盡量把制度構建的權力下放到基層社會群體,不僅可以有效增加社會管理的幅度,而且還可以降低社會管理的層級,提高社會管理的效率。
三、制度構建的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或交易費用是一個經濟學概念。阿羅認為:“交易費用是經濟制度的運行費用?!保?0]不過學界傾向于采納科斯(Coase,R.H.)在《企業性質》一文中提出的交易成本概念??扑拐J為市場上每發生一筆交易時必須對一些問題進行探詢、談判簽約和監督交易的履行等,這些都是要花費成本的,如果成本超過收益就有可能使交易失敗。目前,交易成本的概念已經突破經濟學領域滲透到其他多學科的研究當中。通俗地說,交易費用就是達成一筆交易所要花費的成本,包括買賣過程中所花費的全部時間和貨幣成本,也可以稱為交易成本。在社會管理中,公民之間的交往是有成本的,如果這些成本過高,就會阻礙甚至導致社會管理目標無法實現。對于制度構建的成本構成,可以借助威廉姆森(Williamson)的做法將其分成如下兩個方面:事前的交易成本,如簽約、談判、保障契約等成本;事后的交易成本,如契約不能適應所導致的成本、兩方調整適應不良的談判成本、建構及營運的成本、約束成本等。那么,影響社會管理中的交易成本的因素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是社會成員是否恪盡義務,節省監督、信息收集等方面的成本;其二是制度是否完備,減少搭便車現象和道德風險的盛行。制度成本不同于交易成本,只有當交易具有可預期性,并且頻繁進行時才能形成穩定的制度,此時交易成本就轉化為制度成本。社會管理中的交易成本并非只是主體之間一次交往活動所發生的成本。在現實的交往活動中,主體之間的交往是趨向于無窮多次的,并且很多社會交往本身就具有重復性和反復性,這就需要有效制度的規約,此外,服從制度就構成了社會成員的基本義務,多數社會成員自覺履行義務就可以降低制度執行的成本。制度構建成本是一個動態的概數,因為任何制度從誕生到變遷或消亡的整個過程中都會產生成本,包括經濟、政治、文化心理等多方面的社會成本。制度的產生需要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和耗費人們精力、財力與物力,即制度的形成成本。同樣,制度執行成本、制度監督成本、制度變遷成本都是存在的,并且各成本之間也互相制約。如果說集權制度減少了制度的形成成本,可能會增加制度的執行成本;民主制度構建雖然需要耗費更多的成本,但執行成本和監督成本就會變少。為此,社會管理中制度構建應該考量制度成本,在實現社會管理目標的前提下,盡量降低制度構建的交易成本。誰來承擔制度構建的成本?多數情況下是制度所涉及的人群,但很多時候與制度并無直接關聯的人群也不得不承擔了制度構建的成本,后一類情況就是外部性現象,即制度構建過程對并無直接關聯第三方的影響。所謂外部性是指主體活動結果對第三方有益或有害的影響,有益的是正外部性,有害的是負外部性。負外部性是不利于社會管理的,克服負外部性的方法就是通過制度構建來防止和避免此類問題的再現。人們應當在制度構建過程中認真考慮誰是其利益的直接關聯者,誰是其利益的間接關聯者,并明確兩者在現實生活中的參與程度。制度面對的是現實社會中的人,是否能被他們所接受并且在多大程度上被接受,這根本上取決于制度本身與人們實際生活、與社會成員的內在契合度。制度不僅能防止人們犯類似的錯誤,而且還是節約成本的一種方式,為此制度構建的過程要落實到可操作性上。假如人們不去關注制度構建的成本,所制定出的制度不僅因維護成本太高難以持久,還可能造成制度效益的下降,使制度失去生存的現實意義。在進行社會管理的制度構建時,必須依據制度效益指標,結合特定的歷史條件,確定不同制度在制度體系中的地位。如果制度構建會使大部分人比原來狀態更好而另一小部分人的狀態也沒有變壞,再通過狀態好的人幫助狀態沒有變壞的人,實現大家都能從中獲得良好的效益。在經濟全球化和新媒體時代,社會管理事務和邊界的擴展給社會管理的制度構建提出了挑戰,社會管理的主要參與者應把主要精力放到關鍵的事情上,把部分制度構建的權利劃給基層民眾,在提高社會管理可行性的同時,還能提高信息傳播的效率,增強社會成員對社會目標的高度認同,以利于社會管理自我秩序的生成??傊?,作為社會管理邏輯起點的個人是生活在制度在先的群體性場景和各種層次的人際交往關系之中,正由于制度與其個體社會成分的高度契合性,社會管理目標的達成必須在貫徹社會責任的立場上,隨時應對組織結構的變化及其管理效率的提高和管理專業化等因素的挑戰,還要隨著內外綜合條件的變化,不斷調整相應的制度,保障主體權利的實現和義務的履行,以便更加有利于實現社會管理的預定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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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力量系指派、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公民個人辦學者。
本市社會力量單獨或與非社會力量聯合舉辦的向社會招生和各類學校(包括班,下同)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辦學,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幫助解決辦學中存在的困難。
第四條社會力量辦學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保證教學質量。
第五條社會力量辦學可根據各自的辦學力量和條件,開辦各種類型的職業技術培訓、基礎教育、中等專業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輔導、大學后的繼續教育以及社會文化和生活教育等。
第六條社會力量辦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學有專長并熟悉教學業務和學校管理的人員主持學校的日常工作;
(二)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培養目標、辦學方案和教學計劃;
(三)有一定數量的能勝任教學工作的專職和兼職教師;
(四)有必要的教學場所和教學設備;
(五)有辦學和教學的管理制度;
(六)有正當可靠的經費來源。
第七條單位申請辦學須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城鎮待業人員申請辦學須經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同意。離、退休人員申請辦學須經原工作單位或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條社會力量辦學在取得有關單位同意辦學的文件后,應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凡舉辦需國家承認學歷的各級各類學校,應按照國家或本市的學校設置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凡舉辦需國家承認技術等級的學校應向市或區、縣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市或區、縣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后,應抄送市或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舉辦不需國家承認學歷、技術等級的學校,應向學校所在地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其中舉辦職業技術、法律、藝術、衛生、體育、旅游等內容(包括崗位培訓)的學校,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區、縣以上勞動、司法、文化、衛生、體育、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凡舉辦符合前項規定的各類函授、刊授、廣播電視學?;蛞言O立的學校開辦符合前項規定的各類函授、刊授、廣播電視班,必須向市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前款第(三)、(四)項規定舉辦的學校,經批準后,由教育行政部門發給《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
第九條外省市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在本市招生或設立教學點的,應持學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辦學的證明文件,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需國家承認技術等級的學校,應持學校所在省勞動行政部門批準辦學的證明文件,向市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在本市招生或辦學。
第十條未取得頒發國家學歷證書、技工技術等級證書資格的學校,不得自行頒發上列各類證書。學生學習結束,成績合格,可由學校發給市教育行政部門印制的《結業證明》,注明所學專業、課程、學習時數和考試成績,并由學校校長在《結業證明》上簽章。
第十一條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其名稱應體現學校的類別、層次、性質,不得采用行政區劃名稱命名。
第十二條凡在本市跨區、縣設立分校、教學點的學校,應向其分校、教學點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變更校名、類別、層次、專業、舉辦單位、舉辦人或改變隸屬關系,均須向原審批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學校的招生廣告,須報經原審批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刊登、播放、張貼、郵寄。招生廣告的內容必須以核準的辦學范圍為限。
第十四條學??梢云刚堅诼毴藛T任兼課教師。應聘人員應經所在單位同意。
學校聘任教師或學校管理人員應簽訂聘用合同。教師的兼課報酬應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學校辦學的經費自行籌集。學??砂词杏嘘P規定向學員收取合理金額的學雜費,不得以辦學為名非法牟利。
第十六條學校必須建立和健全財務制度,收費均須使用全市統一印制的專用收據。學校應定期向審批部門上報收支情況報表,接受教育、勞動、財政、銀行、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學校停辦時應向原審批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并應在原審批部門監督下及時進行財產清理,妥善處理各項善后工作。
第十八條學校必須接受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勞動、司法、文化、衛生、體育、旅游等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學校應于每期招生開學后一個月內將開班情況、師生名冊報審批部門備查。
第十九條學校應向審批部門繳納管理費。管理費標準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市物價局制定。對為老年人、殘疾人教育舉辦的學校,不收取管理費。
收取的管理費必須全部用于有關社會力量辦學的業務指導和行政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十條社會力量辦學接受外資或與外國組織聯合在國內或國外辦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國家舉辦的各類高等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中學、小學等在完成規定的教育計劃外,兼辦各種非學歷教育的培訓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可根據不同情況,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暫停辦學、吊銷《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等處罰;其中屬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的學校,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暫停辦學等處罰。
篇3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依據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管社會保險登記。
第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加強對社會保險登記的管理。
第二章登記
第五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依據條例第八條,持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證件和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
第六條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
繳費單位具有異地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一般應當作為獨立的繳費單位,向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跨地區的繳費單位,其社會保險登記地由相關地區協商確定。意見不一致時,由上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登記地。
第七條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并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八條對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即時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章變更登記
第九條繳費單位的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應當依法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四)單位類型;
(五)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六)主管部門;
(七)隸屬關系;
(八)開戶銀行帳號;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
(一)變更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書;
(二)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證明;
(三)社會保險登記證;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申請變更登記單位提交材料齊全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并由申請變更登記單位依法如實填寫,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歸入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檔案。
社會保險變更登記的內容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內容需作更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并按更改后的內容,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四章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繳費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應當及時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繳費單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繳費單位因住所變動或生產、經營地址變動而涉及改變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的,應當自上述變動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并向遷達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十五條繳費單位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繳費單位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提交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法律文書或其他有關注銷文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第五章登記證件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登記證的樣式由勞動和社會保險部制定。社會保險登記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必要時可印制副本。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登記證號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標識,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編碼。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區編碼表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登記證由繳費單位保管。繳費單位在辦理招聘和辭退職工手續時應當出示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登記表、登記證填寫的相關內容應當真實并且一致。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繳費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驗證或換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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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群眾利益訴求反映的底線,檢察工作離不開群眾利益訴求基礎。探索以群眾利益訴求為中心的社會矛盾化解機制,已成為檢察機關參與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主要內容、基本任務和重要途徑。
一、健全群眾利益訴求溝通表達機制
檢察工作的人民性,要求我們始終關注群眾利益訴求,努力暢通群眾利益訴求的表達渠道,把群眾利益訴求作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重點。有效的群眾利益訴求表達機制,能夠引導群眾通過法定的、理性的渠道有序表達自己的意愿,是檢察機關化解社會矛盾的先決條件。
(一)群眾利益訴求征詢制度
檢察機關應當堅持主動開門納諫,高度關注各類群體不同的司法需求,積極拓展人民群眾參與檢察工作的方式與途徑。比如倡導領導干部深入基層傾聽民意制度。聽取群眾利益訴求,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改進工作。建立重大司法決策事項征詢群眾意見制度。對于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重大事項和社會熱點問題,向社會公眾進行通報或公示,確保重大司法決策事項符合群眾要求,符合檢察工作規律。探索檢察機關與社區街道信息互動制度。在社區街道設立社情民意聯系點,聘請社區內德高望重、有影響力的居民擔任社情民意聯絡員,虛心聽取群眾的訴求;構建檢察機關與媒體溝通協調制度。通過坐客網絡嘉賓聊天室、網上庭審直播、網上在線解答等形式,與網民直接交流,廣泛聽取社情民意。
(二)涉檢工作制度
涉檢是案件當事人直接表達訴求的重要方式之一,對保障案件質量和效率,化解社會矛盾,實現和維護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具有積極作用。
對此,需要完善檢察長接待制度。通過直面群眾,傾聽群眾對檢察工作的建議,對群眾提出的合理訴求登記備案,明確承辦部門和辦理期限,加強跟蹤督辦。探索公開聽證質詢制度。對于涉及重大、疑難案件的矛盾糾紛,特別是上訪人無理取鬧、纏訪纏訴的案件,由檢察機關組織,采取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社會各界人士和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參加公開的聽證和質詢,依靠社會力量和群眾輿論做好化解矛盾工作;并輔以心理咨詢輔助接訪制度。由具有心理咨詢師資質的干警先行接待來訪人,明確來訪人心理狀況和具體事由,對其進行適當的心理疏導,安撫其情緒。必要時,還可邀請經驗豐富的心理專家介入,為心理咨詢疏導提供專業支持和幫助。
(三)檢務公開制度
深化檢務公開,增強檢察工作透明度,關鍵是要與社會公眾建立起一種互動的反饋機制,使公眾不止是被動地“知情”,還能使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及時得到回應。所以,檢察院應堅持檢務制度。以檢務公報、檢務新聞發言人制度、檢察開放日、人事任免公開等方式,主動向公眾傳播有關檢察機關的組織、職權、工作方法和程序、有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內容。并建立檢務提供制度。在法律政策許可的范圍內向公眾提供檢察相關事務的行為,當依法有權獲取檢務公開的公眾提出獲取信息的請求時,檢察機關應及時予以回復,實現單向的宣告式檢務公開向雙向的互動型的檢務公開轉變。還需探索向檢務公開監督員報告制度。從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及其他服務對象中,聘請檢務公開監督員,自覺接受他們的監督,定期向他們通報工作情況,邀請他們視察檢務公開工作,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此外,應構建檢務公開備案制度。在各級檢察機關執行檢務公開過程中,向各級人大常委會備案,以利于各級人大常委會對檢察機關推行檢務公開制度的監督。基于信息互動的必要性,還應形成檢務資源共享及滾動發展制度。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有義務及時回復其他檢察機關及部門為履行職能而提出的檢務資源采集申請,提供申請部門需要的情況。
(四)社會矛盾評估預警制度
檢察機關在執法辦案過程中,排查收集各種社會矛盾隱患信息,通過對信息進行客觀、科學的分析和評估以后,對可能引發社會矛盾的因素進行歸納、論證,作出預測、警示,并采取相應的消除和防范措施。
做好評估預警,有利于從源頭上將可能導致社會沖突、危及社會穩定的不和諧因素減少到最低程度。從這個角度出發,檢察院需完善評估預警組織制度。制定《社會矛盾評估預警制度實施方案》[1],明確預警責任,成立社會矛盾評估預警工作領導小組,及時研究協調解決評估預警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各部門確定一名評估預警工作聯絡員,負責及時收集、報送本部門預警信息,構建全院聯動的社會矛盾評估預警格局。并要堅持社會矛盾分析排查制度。通過不定期排查矛盾、接待來信來訪等多種渠道,對不穩定因素信息進行廣泛的收集整理,提前開展工作,做到關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另需探索社會矛盾分級制度。在最有可能引發社會矛盾的不立案、不批準逮捕、不、撤案、不予賠償等環節,加強與案件當事人的溝通。根據了解和掌握群眾利益訴求的輕重緩急,將社會矛盾評估案件劃分為特別重大等級、重大等級和一般等級來進行預警。
(五)涉檢輿情信息匯集分析制度
當前,媒體、網絡已經成為社會生活中表達民情、暢通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渠道。作為行使法律監督職能的檢察機關,無可爭辯地成為輿情矛盾相對集中的部位,涉檢輿情[2]呈現出較快的增長趨勢。檢察機關應把輿情作為傾聽群眾訴求的重要渠道,努力使涉檢輿情成為促進科學決策、改進檢察工作的助推力量。
具體可從三方面入手:建立涉檢輿情采集制度。延伸輿情信息感知觸角,擴大輿情信息采集范圍。在社區街道的派駐檢察室設立輿情信息采集點,著重關注群眾反映的原始“情報”。強化涉檢輿情分析甄別制度。組建涉檢輿情評閱人員隊伍,加強分析研判涉檢輿情動向,從中發現具有傾向性、苗頭性、社會性的輿情信息,為領導參謀決策提供參考和依據。完善涉檢輿情報送制度。實行定期上報與有事隨報相結合,重點對意識形態領域、社會熱點難點問題的信息報送。運用內部網絡、輿情信息簡報等多種載體,宣傳群眾關心的各項政策法規,及時反饋、報告輿情信息調處情況。
(二)矛盾化解回訪制度
對矛盾當事人建立檔案,記錄矛盾發生的時間、地點、緣由、矛盾的特殊性、矛盾的處理結果等。在矛盾化解后的一段時間內,檢察機關承辦人要及時安排回訪,了解其思想狀況、生活現狀、對矛盾的化解是否滿意等,妥善處理遺留的其他問題,直到矛盾得到徹底解決?;卦L時發現當事人思想有所波動、行為有所反彈的,要通過做思想工作、心理輔導等方式,穩定當事人情緒,從源頭上遏止當事人纏訪鬧訪的苗頭。回訪之后應做好回訪記錄,將回訪情況詳細記錄并收入矛盾當事人檔案。
(三)涉檢輿情應對制度
檢察機關應成立涉檢網絡輿情研判與處置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執行涉檢輿情的研判與處置。加大信息化建設力度,重視門戶網站的建立和維護,利用技術手段作為輔助工具對網絡輿情進行動態監測,并過濾、整合各種信息??稍趲追矫嫦鹿し颍航⑸鏅z輿情應急預警制度。加強輿情的預警和把握,由信息員對各大媒體進行定期、全面的搜索,及時開展涉檢輿情的監測、預警工作。建立涉檢網絡輿情逐級報告制度。制定詳細而周密的網絡輿情應急預案,將輿情劃分等級并建立相應的應急預警機制。強化涉檢輿情控制引導制度。加強正面引導,快速反應。對媒體關注甚至熱炒的有關敏感案件,可以通過新聞會、接受專訪等方式,第一時間做出解答。對重大輿情要適時跟蹤,及時公開事件調查、處置情況,不給濫加猜測留有空間。探索涉檢輿情協調互動制度。與黨委政府的信息、等部門加強聯系,加強與公安網監等相關職能部門的聯動,建立與權威報刊、電視以及網絡媒體的聯系平臺,爭取傳統媒體的支持和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完善涉檢輿情處置評估制度。在網絡輿情趨于平穩后,根據輿情的發生、傳播和處置情況進行總結、梳理、反思,形成書面報告和建議,建立起有效的輿情處置評估機制,不斷提升檢察機關應對輿情接受監督、提高執法公信力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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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國家、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提供養護、康復、托管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社會福利性質,保障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社會福利機構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社會福利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審批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
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
第七條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第八條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采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并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
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并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
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準: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符合《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第十二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準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并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后,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五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定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孤兒或者棄嬰時,應當經民政業務主管部門逐一審核批準,并簽訂代養協議書。
第十六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準。
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準應當張榜公布,并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社會福利機構中不具備上崗資格的護理人員、特教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其收益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分配使用,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社會福利機構的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社會福利機構將其所屬的固定資產租賃或者轉讓時,須經民政部門和登記機關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開展捐贈活動。不得接受任何帶有政治性等附加條件的捐贈。
第二十二條社會福利機構在對外交往中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社會福利機構變更章程、名稱、服務項目和住所時,應當報民政部門審批。更換主要負責人,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社會福利機構分立、合并或者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送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并由民政部門報請當地政府對其資產進行評估和處置后,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工作進行年度檢查。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民政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年檢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并按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關于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二)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擅自執業的;
(三)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進行非法集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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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依法經辦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社會保險業務檔案,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社會保險業務檔案,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社會保險業務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專業性文字材料、電子文檔、圖表、聲像等不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由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保存。
第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和必要的設施、場所,確保檔案的安全,并根據需要配備適應檔案現代化管理要求的技術設備。
第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認真落實檔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鑒定、銷毀等管理要求,保證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嚴防毀損、遺失和泄密。
第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業務過程中形成的記錄、證據、依據,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材料歸檔范圍與保管期限》(見附件)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確保歸檔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偽造、篡改。
第八條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分類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業務經辦的規律和特點,以方便歸檔整理和檢索利用為原則,采用“年度—業務環節”或“年度—險種—業務環節”的方法對社會保險業務材料進行分類、整理,并及時編制歸檔文件目錄、卷內目錄、案卷目錄、備考表等。負責檔案管理的機構應當對接收的檔案材料及時進行檢查、分類、整理、編號、入庫保管,并及時編制索引目錄。
第九條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種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具體保管期限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材料歸檔范圍與保管期限》執行。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定期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開始計算。
第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為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提供檔案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已到期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進行鑒定。
鑒定工作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相關負責人、業務人員和檔案管理人員,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人員組成鑒定小組負責鑒定并提出處理意見。
鑒定中如發現業務檔案保管期限劃分過短,有必要繼續保存的,應當重新確定保管期限。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經過鑒定可以銷毀的檔案,編制銷毀清冊,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后銷毀。
未經鑒定和批準,不得銷毀任何檔案。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派兩人以上監督銷毀檔案。監督人員要在銷毀清冊上簽名,并注明銷毀的方式和時間。銷毀清冊永久保存。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將永久保存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工作人員、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參保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規定移交檔案的;
(二)偽造、篡改、隱匿檔案或者擅自銷毀檔案的;
(三),造成檔案遺失、毀損的;
(四)違規提供、抄錄檔案,泄漏用人單位或者個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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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檢察機關;社區矯正;現狀;問題;建議
社區矯正作為刑罰執行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必然納入法律監督的范圍。檢察院作為法定監督部門,在社區矯正工作中承擔著義不容辭的監督職能??v觀社區矯正實踐現狀,近幾年以來取得的成績固然喜人,但存在的問題也不容小覷。本文擬從創新社會管理角度出發,就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完善我國社區矯正制度,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一、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現狀
(一)社區矯正的定義及對象
社區矯正工作是指將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被批準或者決定暫予監外執行以及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負責并組織社會力量對其采取監督管理、教育、幫助措施,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社區矯正實施辦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為社區矯正的對象,但是在第5條、第6條、第25條至第27條、第30條、第32條等條款中,分別規定了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以及被剝奪政治權利在社會服刑的五種罪犯進行社區矯正的具體工作要求。
(二)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中的定位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依法實行法律監督?!睓z察機關在社區矯正工作中承擔著監督職能。檢察機關監督的對象不是接受社區矯正的監外服刑人員,而主要是擔負監外執行交付、管理、矯正社區服刑人員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的司法、執法活動,監督這些國家機關及其履職活動是否合法。對于違法行為依法予以糾正,對于發現社區矯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檢察建議,對存在的違法情形提出糾正違法。
(三)寶應縣社區矯正概況
截止到2012年5月25日,寶應縣共有監外執行罪犯505人,其中緩刑406人、假釋 55人、暫予監外執行 10人、管制0人、剝奪政治權利34人。目前,全縣監外執行工作機構已形成體系,縣里成立了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h司法局設立了社區矯正工作科,配備了2名專職工作人員,負責日常工作。檢察院掛牌成立了社區矯正檢察官辦公室,明確1 名檢察干警專職從事監外執行檢察工作。全縣14個鄉鎮(1個開發區)共有24名專職工作人員、10名兼職人員從事監外執行執法工作。
二、存在的問題
(一)一線社區矯正司法人員力量薄弱
鄉鎮司法所是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承擔者,此外還承擔依法治理、人民調解、法律宣傳、法律服務等多項職能。從全縣鄉鎮司法所人員配備上看,一半的司法所僅有所長一人,形成了“一人所”、“空殼所”,并且還兼任著計生、招商等任務,平時千頭萬緒、紛繁復雜的司法工作,導致司法所沒法在社區矯正工作上投入過多的精力。
(二)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結構不合理
社區矯正工作是刑罰執行的重要組成部分,既關系到服刑人員得改造,也關系到一個地方的穩定,這對社區矯正執法人員的素質有很高的要求,既要熟悉法律法規、地方政策,又要其對矯正對象具有豐富的管理、矯正的經驗。我縣司法工作人員存在著年齡老化、創新理念不足、接受能力不強、法律政策理論水平不高等結構性矛盾,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社區矯正工作的健康有序開展。
(三)社區矯正對象外出監管不規范
對社區矯正服刑人員綜合分析看來,絕大部分是學歷低下、法律知識淡薄的農村人員,身上承擔著養家糊口的重擔,外出打工是其家庭經濟主要來源?,F行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對社區服刑人員外出有嚴格的規定,要經過司法部門批準,并且最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這就與社區矯正對象的外出務工產生了矛盾。在日常監管中,司法行政部門出于現實情況的考慮和操作的難處,在請假制度上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造成部分外出務工人員沒有履行請假手續,部分人員到期后沒有履行續假手續,難以對其進行跟蹤監管,容易出現脫管、漏管現象。
(四)管理幫扶活動開展不夠常態
社區矯正的落腳點是改造、教育監管對象,需要司法部門平時對社區矯正對象既要“管理”,又要“幫助”,通過管理使其自覺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接受好改造;通過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就業培訓等幫助方式,使其增強法律意識,增強社會責任、增強技能素養,更好的回歸社會。通過平時的監管檢察,部分司法部門在社區矯正工作上方法比較單一,矯正手段多停留在建立矯正檔案、電話匯報思想動態等,而談話走訪、公益勞動、就業培訓、心理輔導等平時幫扶活動開展的較少,缺乏常態性和實效性,“管理”多于“幫助”,沒有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三、解決的建議
(一)配齊配強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為推進社區矯正工作提供有力的人員支持
選好選優矯正工作隊伍。要選好矯正執法人員,從政法專業隊伍里面挑選責任心強、業務精湛、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執法者;要挑好矯正專職工作者,從社會上公開招聘文化程度高、熟悉法律、熱心社區矯正工作的社區居委會人員、老黨員、老干部、大學生村官等。
注重業務素質提升。統一崗前專業培訓,對新選用、聘任的社區矯正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著重學習涉及社區矯正工作的法律法規、心理教育、社會管理、電腦操作等相關知識;做好定期業務培訓。隨著社區矯正工作的深入開展和不斷深化,特別是剛出臺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和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司法行政部門在社區矯正工作有了新的要求,要深入開展在職培訓,適應社區矯正工作的新問題、新變化、新挑戰。
(二)嚴格執行社區矯正工作制度,為推動社區矯正工作提供規范化的制度保證
要以制度抓落實。嚴格實施《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特別要嚴格執行外出請假監管制度。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務工、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縣,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準;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后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離開所居住縣不得超過一個月。對請假外出的社區服刑人員,堅持日常管控與動態管控相結合。
要以制度促保障。落實好司法部有關意見精神,加強與人事部門、財政部門的協調,將司法行政人員專項編制配備到位,確保鄉鎮司法所矯正工作人員不少于3人,不足人員由鄉鎮聘任;探索建立社區矯正基金會,將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經費保障到位,確保專編專用。
要以制度求創新。在風險評估、分類管理、日常管控、手機定位、信息管控等方面,要進一步開拓創新思維,加大創新力度,力求創新實效。
(三)協調配合社區矯正各種力量,為推動社區矯正工作提供強大的社會合力
密切司法部門協作。由政法委統一領導,明確職責,司法行政機關同法院做好社區矯正對象的銜接工作,同檢察機關做好預防和打擊社區矯正對象重新犯罪工作,同公安機關做好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推進對接聯動機制,定期召開公檢法司社區矯正聯席會議,每月相互傳遞社區矯正人員信息,對出現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及時調整糾正,杜絕脫管、漏管現象。
篇8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全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工作,強化數據安全意識,加強對信息系統安全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在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加強業務數據的科學管理,采用安全技術,應用安全產品,建立完備的網絡管理、數據維護、數據備份等工作機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制度防范與技術防范相結合”的原則,逐級建立信息系統安全管理領導問責制和崗位責任制。
二、建立制度,責任到人
各單位要有專人負責本單位信息系統的安全工作,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建立健全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密碼口令、機房安全、設備安全、系統運行、網絡通信、數據管理、緊急情況處理流程等,明確責任,將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到人。要定期檢查制度執行情況,加強監督并不斷完善規范。
三、堵塞漏洞,全面防范
(一)加強應用系統安全。加強對計算機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管理,根據其工作職責的不同,設置使用權限。通過對用戶身份認證管理,保證用戶的合法性。
信息系統必須有全面、規范、嚴格的用戶管理策略。重要的信息系統必須有雙人互備做為系統管理員,系統管理員必須對信息系統中各類設備加設口令,嚴禁采用系統默認超級管理員用戶名或口令;由系統管理員對操作人員賬號實行集中管理,對操作人員按職責分組管理,設定用戶訪問權限,嚴禁跨崗位越權操作;對信息系統的用戶身份、主機身份、事件類型等應進行安全審計,并留存審計日志和妥善保存。
信息系統必須使用正版軟件,并及時進行系統升級或更新補丁;信息系統必須裝有防毒殺毒軟件,并定期進行病毒檢驗;與互聯網相聯的信息系統要有防止非法入侵措施。
(二)加強數據安全管理。通過系統權限、數據權限、角色權限的管理,建立數據庫系統的權限管理機制。通過安全審計記錄,跟蹤用戶對數據庫的操作。根據信息的重要程度和安全要求,采取不同層次的數據備份制度。對通過網絡傳輸的重要信息,應進行數據加密處理。
全市各類信息系統的業務數據要有完整可靠的備份機制和策略,我市金保工程實施前,要求各單位務必于2008年12月底前將業務數據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數據管理中心進行實時備份。各責任單位要具有在規定時間內恢復系統功能和業務數據的能力,對各類信息系統及設備要有應急處理預案,市局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要對應急預案進行備案登記,并不定期進行數據安全應急演習。
系統管理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必須移交全部技術資料和有關數據,設有口令密鑰的要及時進行更換,并確認對業務不會造成危害后方可調離。
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軟件的操作規范,離開操作崗位時,必須退出應用軟件操作界面或鎖定計算機,以防他人進行未經授權的操作。操作人員應注意自己用戶名和口令的保密,并定期或不定期修改口令,避免出現他人借用或盜用本人帳號引起不良后果。
(三)加強網絡平臺安全。全市統一的勞動保障市域網絡平臺已構建了一套安全、高效的網絡管理體系,對聯入網絡的所有機器設備實行準入機制,并進行統一管理和集中的病毒防護。對于目前未納入統一管理,分散在各級業務經辦機構獨立運行的局域網要配備有效的防病毒軟件,防止網絡環境的病毒感染和泛濫。凡在業務內網運行,用于處理業務的計算機要與外網實行物理隔離,一律不得連接公共互聯網。建立網絡安全掃描和網絡實時監控預警系統,對網絡攻擊進行檢測和告警,及時發現網絡系統安全漏洞,防止非法攻擊對網絡平臺的損害。
(四)加強機房和設備安全。機房建設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注意防雷、防泄漏、防火、防盜。存儲信息的備份介質要防塵、防潮、防霉變,保障系統的設備和數據的安全。
服務器或存儲設備發生故障時,要盡量現場維修,系統管理員要在現場監督;確需要送出維修時,須卸除存儲部件或刪除業務數據,防止數據泄露。
(五)加強數據保護工作。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和勞動者個人隱私,避免數據通過網絡等渠道擴散。要重點做好業務數據庫的保護工作,不得隨意對數據庫進行操作,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具備完善的技術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避免給業務經辦帶來重大損失。
四、加強監管,定期考核
全市各類勞動保障信息系統責任管理單位應定期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上報信息網絡安全自查報告,市局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將不定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各類信息系統進行綜合安全評估、檢查指導,協助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因不及時整改而發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追查相關人員責任;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強化培訓,提高素質
篇9
一
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發展的產物,這一制度的基本內涵是,當勞動者因年老、患病、工傷、生育等原因永久地或暫時地、完全地或部分地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失業而喪失工作機會、失去收入來源時,由國家和社會通過法律強制對其提供經濟上的援助或補償。同時還包括處于特殊困難和赤貧狀態的所有社會成員提供社會幫助和物質救濟的各種福利制度。通常把社會保障界定為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優撫、社會福利以及社會互助、個人儲畜積累保障甚至包括住房制度等子系統。
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時期,勞動者的風險主要靠以家庭為軸心的家庭成員來幫助。商品經濟和工業化社會階段,生產力得到發展,宗法社會被打破,生產關系發生變化,階段矛盾日益尖銳,階級力量對比關系出現轉機,于是在上個世紀末的歐洲首先出現了社會保障制度。這一發展過程,正如列寧總結的:“資產階級對工人實行社會保險,完全是資本主義的整個進程決定的改革”。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濫觴,當推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頒布。該《條例》經過后來的修改完善,比較全面地規定了職工在生、老、病、死、傷、殘等各種風險下的保障收入標準。在三十多年的實施中,對于發展生產,保障職工基本權益,保護職工身體健康,解除職工后顧之憂,維護社會安定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經過我國幾十年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黨的以后隨著改革、開放、搞活和經濟體制改革,這種按照產品經濟、高度計劃、財政統收統支、勞動力統分統配、工資統一規定的模式設計的制度,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從1984年起,我國以社會保險為重點,在管理體制、籌資模式、覆蓋范圍、政策待遇等方面進行了改革,其主要的收效是初步打破了“企業保險”的格局,保障了國有企業和大集體企業職工特別是離退休人員的生活,為整個社會保障的改革探索了經驗。但是這些改革只是局部的改革,還沒有從根本上觸動社會保障的舊體制,因此,現行制度的弊端依然存在。特別是在當前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定型的關鍵時期,社會保障的功能還沒有充分發揮,一定程度上已經遲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啟動和發展,一種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亟待建立和完善。
二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呼喚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與完善。
按照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若干問題的決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包括五大體系,即現代企業制度、市場體系、宏觀調控體系、收入分配與社會保障體系、法律體系??梢?,社會保障體系是整個市場經濟大廈中至關重要的一大支柱。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建立一個能適應、保證和促進其有序運行的社會保障制度;推進和深化以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為目標的各項改革,也必須加強對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的重構和改革。
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給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提出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滯后,又在許多環節上與市場經濟體制發展不相適應。第一,原有的城鎮企業社會保險制度,基本上只在國有企業范圍內實施,且在待遇標準上各地差別較大,而集體企業,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與國有企業并存發展起來的大量外資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和私營企業以及個體勞動者,卻沒有建立社會保障制度。這種制度的不統一,造成了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支離破碎,客觀上剝奪了勞動者平等享受《憲法》規定的社會保障權利,限制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和生產要素市場的形成,梗阻了企業改革中分流富余人員和下崗人員再就業渠道的暢通。第二,現有城鎮企業社會保險制度的保障能力不強,除養老保險以外,其他社會保險基本上還沒有沖破企業保障的窠臼,這種狀況一方面使企業過度負債、冗員過多、停產虧損,另一方面該破產的企業難以破產,破了產的企業職工以及下崗富余職工的生活又難以保障,再就業難以實現,市場經濟下優勝劣汰機制的環境條件還沒有形成。第三,原來的社會保險實際上由企業負擔職工的經濟責任和承擔管理服務職責,企業辦社會現象嚴重。社會事務負擔十分沉重,這就使得現代企業制度難以建立。第四,過去的勞動保險待遇標準都是由政府統一制度,被保險者基本不承擔經濟責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積累不足,歷史的包袱依次壓給后人,以往和現在的在職職工養成了依賴國家的心理。但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快速發展,如不早作改革,終有一天國家、企業將不堪重負,以致釀成嚴重的社會問題。第五,農村人口的養老、醫療保險尚無找到一個適合中國國情的辦法和途徑,軍人的優撫、社會貧困人員的救助、城鎮人口住房問題等還缺乏與其他社會保障項目以及經濟發展的相適應和配套。可見,原有社會保障制度亟待從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出發,加以健全和完善。
三
當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已經處于關鍵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正在啟動和發展,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必須進入快車道。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要緊緊圍繞深化企業改革、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這個中心環節,充分考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改革背景和客觀要求,精心謀劃和實施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點應該是社會保險,其中心是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過程中,要堅持以下基本原則和要求:
第一,覆蓋范圍廣泛,保障功能健全。社會保障作為社會的“安全網”,具有保障公民生存,促進社會安全與穩定的功能。在當前實施過程中要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非國有企業迅速發展,多種經濟成份并存的要求,并充分考慮我國農業人口眾多的特點,最大限度地將不同群體的勞動者納入社會保障網。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職工,外資企業及其中的中方職工,機關(除國家公務員以外)、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都應納入政府統一組織的社會保險。當前結合失業、下崗人員再就業工程的實施,特別要很好地研究失業、下崗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后,社會保險的銜接問題。
國家公務人員可建立單獨的社會保險制度。
農村社會保障要體現與城鎮勞動者的差別,不宜照搬城鎮的辦法。鄉村所辦企業的從業人員,目前可歸為農村初級社會保險,以后再逐步與城鎮統一的養老、工傷保險制度并軌;從事農業生產人員的社會保險,一方面應隨著農業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承受能力的提高,在自愿基礎上實行鄉村互助合作型醫療、養老保險,另一方面針對這部分人在全國人口中比重最大,且商品經濟不發達的特點,應研究建立養老保險糧食銀行,從糧食(食品)供應上實施社會保險統籌和社會救助的新路子?,F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范圍實際上是主要集中在鄉村工業和農村經濟較發達地區的勞動群體。所以農村養老保險研究的重點,應該是從事純農業生產人員的保障方式和方法。
另外,還要注重對城市居民中,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群體的救助和軍人及其家屬的社會優撫工作。
只有廣泛地對城市勞動者和各種社會群體實行社會保障,使他們享有平等的社會保障權利,同時通過“大數法則”分散風險,才能有效地保障社會安全和穩定。
第二,社會保障待遇水平要與社會生產力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F行的社會保障項目水平缺乏國家宏觀調控和科學確定,有的偏高,背離了經濟發展的規律;有的偏低,沒有起到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的作用。政府對社會保障的責任既要充分發揮,同時又不是無限的,作為剛性的基本保障待遇,國家只能保障人們的基本生活需求。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舉辦補充養老、醫療保險,勞動者個人也可以開展個人儲蓄性保險和參加商業保險。以國家基本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和個人儲蓄保險三個層次,構成我國社會保險的三大支柱。
第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公平與效率相結合。這條原則在社會保險項目上要得到充分體現。比如除工傷、生育保險依照法理及國家慣例不應由個人繳費外,其他社會保險項目均應在企業和勞動者履行了繳費義務的前提下,享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社會保險屬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其主導的原則是追求公平。但在我國目前的發展階段,將激勵機制引入社會保險領域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社會救濟、優撫和部分社會福利事業主要體現公平,由政府供給和組織,符合條件者可以無償享受。社會保險與社會保障其他項目相比具有明顯的效率體現,這主要表現在大部分項目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面負擔費用,做到既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又要與個人繳費多少掛鉤,體現多勞多得,激勵職工的勞動積極性。現行的養老、醫療保險等項目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以社會統籌方式滿足勞動者最基本的保障需求。
以個人賬戶形式體現勞動貢獻,繳費多少不同的勞動者在保障水平上的適當差別,正是效率與公平的結合。這一機制的引進,有利于擴大社會保險費的來源,鼓勵勞動者多做貢獻,有助于培養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意識。
第四,實現統一規范和法制化管理。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在局部試點的基礎上,要注重適時總結經驗,形成規范的制度并及時用法律法規的形式予以確立,否則將會影響改革的進程。在社會保障方面,目前亟待統一的:一是基本制度,如養老保險改革方案的全國統一問題、醫療保險改革模式問題等;二是管理體制的統一,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以避免相互挈肘、相互扯皮的現象;三是業務流程、技術規范的統一。只有這樣,才能使社會保障制度運作有序,有法可依。
第五,實行管理服務社會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機制障礙在于政企不分,企業辦社會。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就要還企業高度的自主經營權,將企業從繁雜的事務中解脫出來。
篇10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依據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的社會保險登記,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管社會保險登記。
第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加強對社會保險登記的管理。
第二章登記
第五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條例施前行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依據條例第八條,持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證件和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
第六條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繳費單位具有異地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一般應當作為獨立的繳費單位,向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绲貐^的繳費單位,其社會保險登記地由相關地區協商確定。意見不一致時,由上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登記地。
第七條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并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八條對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即時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章變更登記
第九條繳費單位的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應當依法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四)單位類型;
(五)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六)主管部門;
(七)錄屬部門;
(八)開戶銀行帳號;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
(一)變更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書;
(二)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證明;
(三)社會保險登記證;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申請變更登記單位提交材料齊全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并由申請變更登記單位依法如實填寫,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歸入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檔案。
社會保險變更登記的內容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內容需作更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并按更改后的內容,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
第四章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繳費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應時及時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之昌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社會登記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繳費單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繳費單位因住所變動或生產、經營地址變動而涉及改變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的,應當自上述變動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注銷保險登記,并向遷達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十五條繳費單位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繳費單位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提交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法律文書或其他有關注銷文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登記證的樣式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社會保險登記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必要時可印制副本。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登記證號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標識,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編碼。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區編碼表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登記證由繳費單位保管。繳費單位在辦理招聘和辭退職工手續時應當出示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登記表、登記證填寫的相關內容應當真實并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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