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適的商業養老保險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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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現將《湖南省建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和《湖南省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建立和實行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既是解決目前存在的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負擔重、統籌層次低、管理不健全等問題的需要,又是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的客觀要求,意義重大。隨著經濟結構調整和所有制形式的多樣化,加快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步伐也勢在必行。
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是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驟,關系到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全局。各級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制定具體方案,精心組織實施。勞動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體改、經貿、財政等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確保這項制度的順利實施。
湖南省建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精神,結合我省近兩年貫徹《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發〔1995〕18號)和《湖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省政府令第59號)的實踐,現就全省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統一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和比例。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基數為企業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小于統計年報的企業工資總額的,應以統計年報數為企業繳費基數。企業繳費比例,要由目前全省平均24.5%的比例盡快并逐步降至20%,即1998年1月起降至22.5%,并在2000年底以前降至20%。在降低企業費率的同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措施,積極推進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項社會保險制度改革。
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其中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月平均工資超過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繳費基數。個人繳費比例,1997年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以后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8%為止。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可適當加快。
二、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比例。從1998年1月1日起統一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1997年底以前已為職工建立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予以保留,并與統一制度后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合并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于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記入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其個人帳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含本實施意見實施前從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劃轉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的部分)可以繼承。
三、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且履行了繳費(指單位和個人同時足額繳費,下同)義務,應予辦理退休手續。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以下辦法計發: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職工,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職工,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增加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職工建立個人帳戶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4%。增加過渡性養老金后仍難以平穩過渡的地、州、市,可另加過渡性調節金予以解決。過渡性調節金的具體數額由各地、州、市按每月不超過130元的標準統一確定,并應從統一制度實施后的第6年起在其后的10年內逐年減少,直至取消。
在統一制度初期,為了保證職工退休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可以采取新老辦法對比計算的做法。凡按照本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5〕18號文件實施前的老辦法(按老辦法計發待遇的工資基數,仍應按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5〕18號文件規定封定在1994年底以前)待遇標準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統一制度實施當年退休的增加幅度不得超過10%,從第2年至第5年退休的增加幅度每年可遞增5個百分點,至第6年不再予限制,同時取消新老辦法對比計算的做法。
對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而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或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而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也可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
對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再按其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兩個月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3、1997年底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和省原規定發給養老金。
四、繼續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職工退休后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根據全省經濟發展情況和養老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原則上每年7月1日按照本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調整一次。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作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省勞動廳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研究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離休金的調整辦法,按照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辦發〔1997〕2號文件規定執行。
五、嚴格退休審批手續。勞動行政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國家現有的退休政策,各地不得自行放寬條件,任何企業都不得自行辦理職工退休審批手續。企業職工凡沒有經過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審批手續的一律無效。
六、鞏固和提高養老保險社會化程度。在鞏固現有統籌層次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進完善省級統籌辦法,繼續堅持全省集中決策,省級調控,分級管理,以地州市為主的原則,強化省級調劑金的收繳,加大省級調控力度,在全省范圍內逐步實現統一費率、統一標準、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
七、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凡按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5〕18號文件規定應參加養老保險而至今尚未參加的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必須在1998年底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同時,加快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步伐。
八、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水平。加快將目前由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的步伐,積極創造條件將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基礎建設,改進和完善服務與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九、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和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于職工養老,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于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嚴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基金收繳工作,各有關部門要督促企業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確保基金的安全。
十、本實施意見從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過去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本實施意見由省勞動廳負責組織實施和解釋。
湖南省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和《湖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省政府令第59號)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的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業主、雇員和幫工(以下稱“從業人員”)。已享受其他法定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屬于強制性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分擔費用,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及從業人員個人繳費掛鉤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業務。
工商、稅務、物價、交通、公安等部門及個體勞動協會和私營經濟協會應積極配合并協助做好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工作。
社會保障委員會對勞動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政策、法規和基金管理情況實行監督。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第六條 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標準繳納。
(一)用人單位現按其從業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總和的1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后每年提高2個百分點,5年內逐步過渡到統一的城鎮企業繳費水平。
(二)從業人員暫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1999年調整至5%,以后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達到8%為止。
(三)私營企業從業人員,以上年度本人月實際工資收入作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本人月實際工資收入低于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為繳費工資基數。本人月實際工資收入超過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
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第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可由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免簽協議),或者委托工商、稅務等部門代為收繳。用人單位也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第八條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帳戶”。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于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第十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實行減免。因特殊原因,用人單位暫無力繳納的,由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可以暫緩繳納。緩繳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后,必須在30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或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商、稅務、物價、交通、公安等部門在辦理有關證、照年檢、年審和登記手續時,應督促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從業人員建立、解除勞動關系,或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兼(合)并、停業、破產的,應在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停保、轉移等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人數、工資總額、退休人數核查一次。核查時,有權調閱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帳目和報表,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的社會保障號碼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發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
第十六條 個人帳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的11%建立,個人帳戶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從業人員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一定比例劃入的部分。
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從用人單位劃入的部分相應降低,直到降至3%為止。
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所得利息記入個人帳戶。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除計入從業人員個人帳戶部分外,其余作為社會統籌基金。
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儲存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結算一次個人帳戶儲存額,并及時向從業人員提供個人帳戶對帳單和個人帳戶卡,作為從業人員核查和今后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
第十九條 從業人員工作異動,個人帳戶儲存額全部隨同轉移;因故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帳戶中的前后儲存額予以合并計算,不間斷計息。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從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方可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
(一)基礎性養老金。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發給。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標準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第二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補助金,同時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一)從業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未滿15年即達到退休年齡的,可一次性領取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
(二)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尚未領取或未領取完的,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由其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私營企業主及個體工商戶本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或余額可以全部繼承。
(三)從業人員未達到退休年齡而去境外(包括港澳臺)定居的,可按本條(二)項的規定一次性領取相應待遇。
第二十二條 從業人員退休后死亡,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給的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先從個人帳戶儲存額中支付,不足部分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條 從業人員的繳費年限從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開始時計算。
從業人員被招收、聘用到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并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可前后合并計算。
從業人員原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已建立了個人帳戶的,其實際繳費年限前后合并計算。
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之后中斷繳費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
第二十四條 建立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從業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按照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長比例同步調整。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無償提供服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湖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省政府令第59號)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湖南省建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予以銜接。
篇2
那么,怎樣才能既避免浪費保費,又避免投保的不足呢?理財專家提供了一個秘訣――估算法!
一、人壽保險
原則:維持家庭生活水準
壽險保額的確定并沒有統一的方法或公認的標準。不過,購買壽險保單并不是保額越高越好卻是達成共識的。因為壽險保額的高低與保費的高低成正比關系,購買高額壽險保單,必將增加投保人的經濟負擔。
大多數人購買人壽保險的目的是通過死亡保險金的給付,使那些在經濟上依賴被保險人的人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后,生活還可以保持在與以前相仿的水平。因此,這就成為確定壽險保額的基本原則。
估算方法:生命價值法+家庭需求法
雖然壽險保額的確定涉及方方面面的問題,不過,市民還是可以用一些方法做出簡單的測算,一個比較通用的方法就是:將生命價值法則和家庭需求法則相結合來確定保額。
生命價值法則是以一個人的生命價值作依據來考慮應購買多少保險,可以分成三步:估計被保險人以后的年均收入;確定退休年齡;從年收入中扣除各種稅收、保費、生活費等支出,剩余的錢假設貢獻給他人――這些錢就是被保險人的生命價值。
而家庭需求法則的出發點則是,當事故發生時,可確保至親的生活準備金總額。計算方式是,將在生至親所需生活費、教育費、供養金、喪葬費、對外負債等,扣除既有資產,所得缺額作為保額的粗略估算依據。
需要注意的是,如被保險人可從已購買的人壽保險、企業等處獲得一定的保險保障,最終確定保額時,還應適當扣除這些保障。
案例
假設現年30歲的陳先生60歲退休。退休前,年平均收入為10萬元,平均年收入一半自己花掉,一半用于家人,即給家人花掉5萬元。
那么,按生命價值法則,陳先生的生命價值是:(60歲-30歲)×(10萬元-5萬元)=150萬元。所計算出的生命價值,可以作為考慮現階段該購買多少壽險的標準之一。
接下來,可再從家庭需求的角度考慮壽險保額。
仍以陳先生為例,假設其家庭目前年平均收入14萬元左右,每年最大支出就是大約3萬元的房貸,加上其他開支,總支出5.5萬元左右。
由于現有資產有限,陳先生在確定保額時可將資產暫且忽略,考慮到最大的開支――房貸要還20年,陳先生需要以保險補償家庭未來30年的開支,家庭需求為5.5萬元×20年+2.5萬元×10年=135萬元。
上述保額計算只是粗略估算,更精確的計算應考慮利率因素。這樣,生命價值可能會小于150萬元,而家庭需求會高于135萬元。
綜合兩種法則,陳先生合適的壽險保額在135萬~150萬元左右。當然,隨著生活條件和收入水平的改變,保額也應隨之調整。
二、養老保險
原則:解決個人老年生活費問題
目前,市民們解決養老問題主要有三條路: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和個別企業的補充養老保險。其中,商業養老保險是自被保險人年老退休或約定的領取年齡開始,由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定期、定額給付被保險人一定的養老金。
由于購買養老保險的意義是解決一個人老年生活費的問題,因此,可以用預計的老年生活費來作為確定購買多少養老保險的初步標準。
估算方法:先定需求后算缺口
市民在確定養老保險保額時要檢視自己的養老規劃,測算需求,估算收入。
首先,確定實際需求的養老金額,這取決于三個因素:壽命長短、現在的生活水平、通貨膨脹的預測。一個簡化的步驟是:第一步,估計以后的年平均收入;第二步,確定退休年齡;第三步,估計死亡年齡。
其次,確定老年資金需求缺口。看看自己有沒有社保養老金、固定資產投資收益(如房租)、股息分紅、子女贍養等。然后,根據商業養老金在實際所需要的養老金額中所占比例來確定資金缺口。專家建議,購買商業養老保險所獲得的補充養老金占所有養老費用的20%~40%為宜。
最后,是確定實際的養老險保額。一般而言,高收入者可主要靠商業養老保險保障養老。中低收入家庭,可主要依靠社會養老保險養老,以商業養老保險作為補充。
案例
假設40歲的李先生退休前的年平均收入是10萬元,60歲退休。在他年收入不變的情況下,按保險公司用以參考制定人壽保險費率的生命表假定其死亡年齡(40歲的人平均能再活37.62年),他的收入平均用到40歲以后的每年生活中,即退休后的生活費用與退休前一樣多。
他退休后每年的生活費用為:10萬元×(60歲-40歲)/37.62年=53163.2元;總費用為:53163.2元×[37.62-(60歲-40歲)]=936735元。也就是說,如果不考慮通脹,李先生每年養老金需求約為5萬多元,總需求大約是90多萬元。
篇3
關鍵詞:個人稅收遞延;商業養老保險;發展階段;理論回顧;前景展望
引言
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①概括起來,是個人在購買商業養老保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險時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等到領取養老金時再繳個稅的一種私人養老儲蓄計劃,其實質是將稅收優惠與商業養老保險結合的制度創新,其最早產生于美國,并在美國得到充分發展。1978年,美國《國內稅收法》新增了第401條K項條款,該條款規定不同類型雇主為雇員建立累積制(DC)養老金賬戶時可以享受稅收優惠。該稅收優惠政策明確雇主為員工開通的個人養老計劃賬戶在繳費階段和產生收益階段不繳稅,直到雇員年滿59.5歲時,才能從其養老金賬戶中領取資金,這部分資金作為個人收入需要交稅。由于極大的稅收優惠激勵美國雇主及個人積極加入私人養老計劃,短時間內養老計劃累積巨大基金,逐漸改變了美國傳統養老保障體系,成為社會養老資金的主要來源,這項養老計劃也被稱為401K計劃。稅延政策在美國養老保障制度改革中取得了極大成功,其他歐美國家也采用稅延政策,通過設置不同稅收優惠模式、設定不同的優惠稅率和最高繳存限額激勵不同目標群體自愿加入個人商業儲蓄養老計劃。我國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比較晚,其主要原因是我國公共養老金支付金額逐年提高,平均替代率60%以上,居民覆蓋率達超過80%。但隨著我國進入老年化社會,財政養老支付壓力越來越大,養老資金缺口問題逐漸顯現,亟須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特別是第二支柱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發展空間受限,作為第三支柱的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被寄予希望。2018年4月,財政部等五部委聯合了《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稅延養老保險試點正式進入實施階段,從2018年5月起對上海、福建和蘇州工業園區進行試點。試點一年期限過去,成績差強人意,2019年6月底,共23家保險公司參與試點,銷售66款產品,累計實現保費收入2億元,投保人4.52萬人。相反,同時期沒有稅收優惠的養老目標基金試點發展如火如荼,自2018年9月試點開始至2019年9月,已成立養老目標基金55支,募集資金170億元,投資者達150萬元,其募集資金與銀行個人儲蓄存款相當。
一、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發展階段
1.萌芽階段(1940—1960年)。自1875年美國運通公司設立第一支企業年金計劃來,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伴隨其存在。1935年,美國通過法律確定企業和個人要繳納社會保障稅,對工薪課稅。隨后美國稅法規定雇主為其雇員向稅收優惠養老金計劃、簡易雇員養老金計劃、避稅年金計劃存入的資金不按工薪對待,免繳薪金稅。1962年,美國開始允許自我雇用的個人建立個人稅收優惠退休賬戶,即IRA前身。
2.產生階段(1970—1980年)。1974年,美國頒布《個人退休收入保障法案》,IRA賬戶基于該法案應運而生,并將稅收遞延優惠推廣至沒有養老金賬戶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以及其他納稅者。1978年,美國《國內稅收法》以401K條款明確企業加入雇主養老計劃適用稅延政策,雇主為雇員繳納企業養老金計劃支出可以稅前扣除暫緩繳納所得稅。由于401K計劃具有稅收平滑和投資免稅效應,對美國企業年金發展產生較強推動力,該養老計劃在20世紀70年代末起步,到80年代末逐步成為僅次于國家養老金的第二大養老基金,居于美國養老體系的次要地位。
3.成熟階段(1990—2010年)。經過401K計劃和IRA計劃的高速發展和快速累積,美國養老體系發生結構性變化,并強有力的促進美國資本市場發展,減少了公共養老金財政壓力,促進經濟復蘇。稅延政策對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的激勵為其他國家建立多層次養老體系改革提供成功經驗。2005年,德國進行李斯特改革后,根據《老年收入法》確立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稅收遞延政策。澳大利亞的2007年稅法修正案針對雇主,為75歲以下雇員提供的養老金部分、個體戶自愿儲蓄養老金部分全部抵稅。
4.調整階段(2010年以后)。歐美國家經過多次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對稅延政策適度調整和放寬限制,逐漸適應本國私人養老保險市場。福利國家逐漸認識到私人養老計劃應該保障居民福利,需進一步擴大覆蓋面,提高參與率,逐步對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稅收模式做出調整。與傳統IRA計劃和401K計劃不同,羅斯IRA和羅斯401K養老計劃實行個人稅后收入繳費,即TEE①模式,而澳大利亞個人超級年金采用TTE稅收模式。
二、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理論回顧
1.稅收激勵論。不考慮代際遺傳和稅收影響,根據精算平衡原則年金化的財富跨期安排是最合適的,可以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但實際上,商業養老保險市場通常需求不足,除個人非理性決策和財富遺傳動機影響因素外,稅收負擔是主要原因。因此,對個人投資商業養老保險計劃延期納稅,一方面可以降低個人邊際稅率,另一方面推遲納稅時間縮短繳稅期限,從而減少投資者稅收負擔激勵加入養老計劃。
2.公共物品論。個人稅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與一般個人商業養老保險不同,運用商業模式保障個人退出勞動市場后收入損失風險,屬于準公共物品。公共養老保險保障參與社會勞動的人們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是公民的基本權利,體現公平。而個人商業養老保險是個人財富投資計劃,個人繳納養老金越多,其退休時期領取資金越多,體現效率。將公共養老與私人養老結合的個人稅延型商業養老保險,需要政府財政政策支持。
3.福利經濟論。在工業社會,高水平社會保障能保障社會問題,促進就業從而提高經濟產出,而過高的社會福利加重生產企業負擔,擠占儲蓄份額,同時滋生懶惰,損失效率,長期不利公共福利增進。養老保障制度要體現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責任,采用收益確定型或者繳費累積型的公共養老保險通過代際再分配能增加公共福利,具有個人特性的個人稅延養老保險可以通過稅收安排提高個人福利水平,進而提高整體福利。
4.風險管理論。隨著社會老年化,養老保障需要應對長壽風險和通脹風險。這兩類風險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具有系統性的長壽風險和通脹風險,二是具有差異性個體保障需求和投資需求。系統性風險需要長期儲蓄資金來應對,個人差異風險則需要市場配置來分散。雖然保險計劃資金市場運營會帶來新的風險,但其相對老年化風險處于從屬地位。
5.稅收調節論。遞延所得稅對個人生命周期收入有平滑效應和累積效應。平滑效應可以使邊際稅率高的收入轉向邊際稅率低的收入,從而節約稅收,形成結余收入。累積效應是這部分結余收入隨著時間累積會增加收益,滾動累積,形成利得收入。但這兩種效應會隨著邊際稅率、參與率及通貨膨脹率等外在因素變化,對個人效用產生的影響不確定,因此可以調節個人投資行為。雖然稅延商業養老保險作為多層次養老體系中一個重要的部分已成為共識,但是也有學者對個人稅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功能和作用持有不同的觀點。一是稅延優惠政策不是私人養老金增長的激勵因素。有實證研究表明具有稅延功能的401K賬戶不能刺激個人儲蓄,認為401K計劃對其他形式的養老安排沒有替代效應,也有人認為個人儲蓄增加是企業匹配繳費形成的而不是延遲納稅激勵的。也有人研究繳費前401K賬戶與繳費后401K賬戶個人參與率是否有關來說明稅延的激勵作用,結論不一。二是稅延政策具有累退效應,加大貧富差距。David對美國居民參與稅延型養老保險的意愿進行研究,研究表明,能夠取得非勞動所得或者收入水平較高的家庭,參與稅延型養老保險的概率更大,而家庭中僅有一個工作勞動力或者有被撫養者時,該家庭參與計劃的可能性更小,說明中高收入家庭享受更多稅延優惠。三是稅延商業養老保險對宏觀經濟的作用不明顯。蔣麗彤利用戴蒙得模型分析EET模式下個稅遞延養老保險的儲蓄效應和消費效應,認為稅優養老險能否真正影響到國內儲蓄并刺激消費,應綜合權衡各方面利弊。四是對個人稅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市場機制的研究較少涉及。很少學者對商業保險機構及其他具有長期投資功能的投資機構在管理長壽風險和保值增值的績效進行研究,也很少探討個人稅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市場機制。五是對不同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稅延激勵效果作實證研究。吳孝芹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激勵效應模型,分析得出邊際稅率、投資收益率和激勵年限均會影響政策激勵效果。崔軍對試點進行建模測算,指出稅收優惠力度較小,激勵效果會隨著時間而減小。
三、個人稅收遞延商業養老保險展望
1.個人稅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發展與公共經濟相關。稅優政策對401K計劃的激勵作用是有其特殊背景的20世紀70年代,美國經濟出現“滯脹”,傳統貨幣和財政政策難以奏效,為走出困境,里根政府采取大力減稅和增加儲蓄的宏觀調控政策。此時,401K計劃及稅延政策與此宏觀政策方向相同,力度相當,客觀上促進401K計劃快速發展。而我國儲蓄率一直高于西方國家,傳統依靠儲蓄養老,這給個人稅延性養老保險提出較大挑戰。
2.個人稅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激勵有明確的目標人群。法國李斯特改革,以法律形式確定改革目標是保證養老金替代率不變,對補充養老金實行補貼,不影響已參與養老保險人的福利。參與養老金計劃的個人可以享受財政補貼,其家庭成員也可以參與該計劃并可享受財政補貼,鼓勵家庭參與養老計劃。澳大利亞對于年齡55~65歲處于半退休的中老年人,可以將提取養老公積金,同時存入養老公積金,享受15%的優惠稅率,增加老年人收入。我國個人稅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要根據不同目標群體給予相應力度的稅收優惠。
3.個人稅延型商業養老保險需要其他配套政策。401K退休計劃在法律上強制要求雇主匹配繳費,澳大利亞對雇主不繳納超級年金需要繳納保障稅,這些半強制約束雇主加入養老金計劃,客觀上提高私人參與私人養老計劃的積極性。英國將個人養老金寫入《社會保障法案》,并明確稅收返還政策。我國個人稅延商業養老保險除了稅前扣除優惠外,沒有其他配套政策手段,僅依靠稅前扣除鼓勵個人進行長期投資,其作用有限。
篇4
停發職工工資主體不合格
「當事人
申 請 人:周XX,原XX商城實業有限公司員工
委托人:肖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毛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XX商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XX商城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委托人:李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
工資、福利爭議。
2000年申請人調入被申請人處工作,任倉庫保管員。2001年8月,被申請人改制,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XX商城職工身份置換協議書》,解除勞動關系后,以經濟補償金入股,成為被申請人股東,被申請人承諾為申請人繳納養老保險并簽訂聘用合同。之后申請人在原崗位工作,但被申請人未按其承諾簽訂勞動合同、繳納養老保險金。2003年8月因申請人崗位撤銷,被申請人未再另安排申請人工作。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為其安排合適的工作,并補償申請人工資及補交養老保險金。
「審理查明
申請人周XX2001年8月前在XX商城從事倉庫保管員工作,2001年8月參加企業改制,與被申請人簽訂《XX商城職工身份置換協議書》,置換身份解除勞動關系,申請人以補償金及自已出資入股,成為被申請人股東之一,被申請人承諾繼續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改制后倉庫劃歸XX商業廣場有限公司,2001年9月起申請人在該單位繼續從事原倉庫保管員工作至2003年8月。2003年8月因倉庫拆除,被申請人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未再安排工作,也未支付補償金。據XX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實被申請人法人代表在2003年12月前同時任XX商業廣場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申請人2003年8月停止工作前月平均工資為700元。
「申訴意見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1982年參加工作,2000年調入被申請人處工作,2001年任倉庫保管員。8月,被申請人改制,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XX商城職工身份置換協議書》,解除勞動關系,以補償金入股,成為被申請人股東,被申請人約定為申請人繳納社保基金,并簽訂聘用合同。申請人2001年9月至2003年8月一直在原崗位工作,但被申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養老保險。2003年8月因申請人崗位撤銷,被申請人未再另安排申請人工作。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重新安排合適的工作,并補償申請人工資及補交社會保險。
「答辯意見
申請人與之簽訂了《XX商城職工身份置換協議書》,勞動關系已予解除,申請人以補償金入股新組建成立的被申請人,是被申請人股東之一。申請人于2001年9月至2002年9月一直在XX商業廣場供職,任倉庫保管員,2002年10月至2003年10月,又受聘于XX公司繼續擔任倉庫保管員。2003年10月后因倉庫被拆,沒有安排其他工作。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形成事實上的關系,不同意支付待崗工資和安排工作。同意按原協議書約定繳納養老保險金。
「仲裁意見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同意為申請人補繳養老保險依法應予以支持。申請人改制后繼續在原崗位從事倉庫保管員工作,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事實勞動關系屬實,被申請人未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申請人以在被申請人處具備股東身份為由,要求被申請人安排工作,沒有法律依據,仲裁庭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條、第72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9條之規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索引
1、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勞動關系解除2、 由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金XX元。
篇5
關鍵詞:養老金制度 設定受益計劃 職工薪酬 年金
中圖分類號:F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5812(2016)03-0033-02
隨著人口老齡化的日趨嚴重,我國出現未富先老的狀態,承受著巨大的養老金支付壓力,如何建立完善的養老金體系以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保證老年人幸福美滿的晚年生活,是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2014年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結合我國當前的社會形勢,對我國的養老金會計處理做了統一規定。新準則下,我國的養老金會計處理已實現了由成本費用觀向資產負債觀的轉變,在養老金負債的計量上考慮了未來報酬水平,采用了應計福利法,公允價值的計量屬性得以在養老金會計中運用,這都使得我國企業的養老金會計處理與國際會計準則下養老金的會計處理規定趨同。但是,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和經濟發展的水平,我國現階段的養老金會計處理還存在著很多問題。
一、我國的基本養老金制度
在美國,基本養老金制度主要包括老年及幸存、傷殘保險計劃,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計劃等,而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進行退休保險制度改革,國務院頒布了《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將養老保險從企業統籌改為社會統籌,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1995年在前期改革的基礎上,國務院“鼓勵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我國的基本養老金制度在不斷完善。到目前為止,我國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基本養老金制度,主要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制度、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制度。其中,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對勞動者在年老時減少經濟收入而給予的經濟補償,主要是由企業和個人來繳納,實行以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兩部分相結合的基本制度。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是按照城鎮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分別計入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企業年金制度是在政府強制實施的基本養老金保險制度之外,企業根據自身實力自愿建立的,為本企業職工提供的補充性養老金制度。除了企業年金之外,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也是企業職工自愿參與的一種補充性養老保險形式。因此,我國目前建立了三大支柱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障體制: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制度、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制度。從各國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發展的趨勢來看,發展企業年金是一種必然趨勢。
二、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
2014年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要求企業應當將離職后福利計劃分類為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其中,設定提存計劃,是指向獨立的基金繳存固定費用后,企業不再承擔進一步支付義務的離職后福利計劃;設定受益計劃,是指除設定提存計劃以外的離職后福利計劃。
根據我國目前建立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障體制來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強制規定的,企業必須為職工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障。這部分養老基金分別計入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計入兩個賬戶內的資金實行統一管理,專款專用,企業一旦按照國家規定繳存之后,不再承擔進一步的支付義務,這與設定提存計劃的會計處理相一致,向獨立的基金繳存固定費用后,收益的主要風險由職工承擔。而對于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性養老保險――企業年金,企業既可以選擇設定提存計劃,也可以選擇設定受益計劃。設定提存計劃,會計處理簡單方便,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確認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或資本成本),在后續年度福利水平提高時,不再進行會計處理。設定受益計劃,會計處理相對復雜,采用“預期累計福利法”和“適當的精算假設”將確定的公式產生的福利義務歸屬于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當后續年度福利水平提高時,應按照直線法將累計設定受益義務,歸屬于職工提供服務而導致企業第一次產生福利義務至服務不再導致設定受益義務顯著增加的期間。設定受益計劃對企業職工來說,是一種待遇確定型的養老保險,至于企業每年進行提存的養老金的數額,可以根據企業的情況自行決定,職工收益的風險主要由企業承擔。與設定提存計劃相比,設定受益計劃具有以下幾個優點:(1)未來收益具有確定性;(2)更能體現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3)有利于我國的養老金會計處理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4)減少職工的離職率,更有利于企業留住優秀人才。
三、我國實行設定受益計劃養老金會計存在的問題
在當前我國基本養老金制度背景下,我國實行設定受益計劃的養老金會計,還面臨著很大的挑戰和問題:
(一)企業年金制度覆蓋率低。當前我國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障體制主要依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企業年金試行辦法》,構建了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開始全面推行企業年金制度。目前我國企業年金僅覆蓋7.1萬名職工,占參加養老保險人數的比例不足1%,大部分參與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都是一些大型的國有企業。企業年金養老保險的覆蓋率低,使得作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障體制第二支柱的力量明顯不足,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這種情況下,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設定收益計劃雖然與國際會計準則在形式上趨同,都進行了類似的會計處理規定,但是在實質上的執行方面,設定收益計劃的會計處理還只是個“小眾概念”,再加上其本身會計處理復雜,設定收益計劃在我國的發展還面臨著諸多挑戰。
(二)設定受益計劃資金運作沒有統一規定。2014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雖然對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規定,但沒有對設定受益計劃的資金運作方式進行明確規定,設定收益計劃資金在投資渠道的選擇、后續的資金監管、收益的回收上并沒有形成統一的規定,企業間差異性較大,不利于資金的管理。尤其是我國當前資本市場發展的不健全,設定收益計劃資金的投資方式的選擇,關系著其能否發揮補充養老保險的作用,關系著萬萬千千職工退休后未來的生活水平,因此,明確資金的投資渠道,建立合適的資金監管模式,精確計算收益,將更有利于企業年金養老保險的管理,也更有利于我國基本養老保障體制的均衡發展。
(三)設定受益計劃會計處理復雜。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要依靠各種精算假設和數據分析,會計人員要靠精算師提供的精算報告選擇合適的折現率等進行會計處理,這雖然有利于我國會計人員業務素質的提高,但由于這種繁雜的估值,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更多地需要會計人員運用多年的從業經驗進行職業判斷,這樣得到的會計信息的客觀性、可靠性將受到威脅。當財務報表使用者運用上述會計信息做出會計決策或者判斷時,也會因為其繁雜的會計處理而需要耗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與此同時,通過復雜處理進行披露的會計信息的客觀性、真實性卻是一個未知數,這在某種程度上,增加了會計信息披露的成本。
(四)精算人員的缺乏。由于企業會計人員的專業限制,會計人員并不一定是擅長精算的專業人員,一方面,企業在進行設定收益計劃養老金會計處理時,還需要聘請專業的精算師,進行各種精算,這無疑增加了企業的會計處理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經濟發展相對比較落后,精算行業起步較晚,到目前為止,我國精算專業的人員也就在百人左右,這無疑增加了設定受益計劃在我國養老金會計處理上實施的難度。
四、對我國養老金會計的改進建議
(一)大范圍地鼓勵企業推行企業年金養老保險制度。政府應該采取適當的財政補貼和政策,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實行企業年金制度,提高企業年金養老保險在我國養老保險中的比重。在對企業年金養老保險的資金進行管理時,要考慮到企業的利益,不過多增加企業的負擔,充分調動企業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積極性,為了充分發揮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作用,政府應該發揮引導作用,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在必要時,可規定適當地降低企業應繳存的基本養老保險,另一方面,政府可以讓企業和職工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自主選擇在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上的繳存數額。
(二)進行稅收改革。在設定提存計劃下,企業計提養老保險時,一般會做基本會計分錄:借記“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生產成本在月末會轉到主營業務成本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管理費用作為期間費用,也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即在設定提存計劃下,企業計入統籌賬戶的資金,可以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在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在設定收益計劃下,其會計處理復雜,我國稅法在對企業年金中可以作為費用扣除的部分,也有明確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企業為全部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稅法上對于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并非可以全額作為費用予以扣除,而是要滿足5%的規定,這無疑增加了企業實施補充養老保險的成本費用,打擊了企業實施補充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因此,為了充分發揮企業年金養老保險的作用,稅法需要通過適當的稅收改革和稅收優惠,提高補充養老保險的扣除比例,減輕企業的負擔。稅務部門可以通過規定在計提養老保險時不征稅,當職工領取養老金時,根據養老金收益的增值情況進行適當征稅,這樣才能真正地減輕企業的稅收壓力。
(三)對設定受益計劃的資金運作方式,進行統一規定。在宏觀上,國家應該制定統一的政策,規定設定受益計劃的資金不可以投資的范圍,來保證資金投資的穩健性和可回收性。與此同時,國家應建立相應的監督制度和法律,對資金的投資運用進行監督和管理。在微觀上,在企業內部可以設立投資委員會,專門負責對設定受益計劃的資金的投資和回收進行管理,從而保障資金投資的收益率。其中,投資委員會可由企業職工代表、治理層、財務負責人、企業外部或者內部的投資專家來擔任,職工代表可以對企業選取的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控制投資的風險。與此同時,根據國家明確規定的不允許投資的項目,企業可以靈活地選擇投資方式,合理地控制投資風險,從而確保投資的收益。
(四)提高養老金會計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在設定受益計劃下,由于養老金資產或者負債的多少會受到外部利率、通貨膨脹率以及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在企業內部,會受到企業員工的流動率、企業員工平均壽命、服務年限等的影響,因此,企業除了根據會計準則強制規定需要披露的信息以外,應根據自身企業的人力資源狀況,及時地調整與養老金相關的資產或者負債并加以適當的披露。在宏觀上,國家應為每個職工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職工個人根據企業披露的養老金信息,實時查看個人養老金賬戶的余額,做好個人的消費計劃,從而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
(五)加強對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大力發展精算行業。只有提高會計人員的專業素養,在面臨復雜的職業判斷時,會計人員才可能基于全面、長遠的考慮做出合適的判斷,正確運用會計政策,準確地核算和處理設定受益計劃養老金,提高披露的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實性。另一方面,國家應大力發展精算行業,提高精算力量。物以稀為貴,我國精算力量的匱乏增加了企業進行設定受益計劃養老金會計處理的成本,只有大力發展我國的精算行業,提高我國精算師的供給人數,改善我國精算行業的供需關系,才能有效平穩地在我國實施設定受益計劃養老金會計處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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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1.采用先進的養老保險立法理念
首先應樹立一個養老的基本理念,就是社會養老是公民作為福利權的基本權利,當我們用人道主義觀點看待老年人的問題時,應該首先肯定老年人擁有社會養老的基本權利,和生存權、居住權、參與權等一樣。社會福利體現國家和社會對社會成員的責任。社會養老保險屬于老年社會福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這樣的理論認識的基點之上,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既是通過強制力認可和強化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又重在對國民的福祉利益進行權利保護。
2.統一制度和標準
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險法律制度要求統一的制度和標準,避免制度碎片化,便于實現全國養老保險一體化管理。
3.明確責任主體各方的權利與義務
養老保險立法需要用明確的、規范的語言來界定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對雇主或者用人單位而言,法律必須明確其為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的強制性義務,同時亦獲得解除或者減免其對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的權益。對勞動者而言,法律不僅應當明確規定其參保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而且應當賦予其享受各項養老保險待遇的法定權益。當權益得不到保障時,年老退休人員將直接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告上法庭。
4.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司法體制
建議在人民法院設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庭,專門從事審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爭議案件,使當事人在其社會保障權益受不法侵害時獲得有力的司法保護,在審判中充分體現出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的特殊性。
5.建立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
初步建立起傳統土地保障、家庭養老與新建養老保險相結合的立法模式,以法律的形式真正把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制中,明確規定受保人的范圍、繳納保險費的原則和標準、獲得社會保障待遇的條件和待遇、提供法律援助等,把確保農村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納入統一的執法工作之中,將農村的養老保險納入整個養老保險法制體系統籌規劃。繼續完善儲蓄積累保險方式,為農民建立個人賬戶,個人交費為主,集體交費為輔,國家財政支持,將個人和集體繳納的保險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名下為個人所有,到退休年齡后根據個人賬戶的積累額計發養老金,推進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的健康順利發展。
二、實現全民養老、全國統籌
社會養老保險的宗旨在于使全民能老有所養。要實現這樣廣覆蓋的目標,就必須統一養老保險制度,在設定的期限內,實現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社保的對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社保的對接,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工中較低收入人群的參保繳費政策,其繳費基數和比例,按照社會保險價值取向和互濟的功能要求,應當給予優惠。不分城鄉,不分等級,全民社保,才能充分體現社會公平。
為實行全國統籌制定時間,應該像制定五年、十年發展規劃那樣,提出用多長時間實行全國統籌。有了明確的時間目標,才會產生壓力、激發動力,從而大大加快全國統籌的進程。
三、實行養老保險籌資渠道多元化
目前國家提出養老基金來源要多渠道,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面要合理負擔,但是單純依靠企業和職工繳費已無法滿足日益擴大的養老金需求。我們認為應當在稅收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拿出一定的款項,定期劃撥進入養老保險專項基金中,這樣既可以減少現收現付制對總儲蓄的一部分擠出效應,又有利于在未來某個合適的時機開征社會保障稅。比如美國養老資金的來源于美國聯邦收入稅、社會保障收入本身的課稅、美國財政部的一般資金及養老保險資金的投資收益,這些收入基本滿足了養老金的支出。
四、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應盡快確定統一管理體制,實行養老保險基金行政管理和營運管理分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分設的管理體制,使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范化。首先,統一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置,制定政策、規劃,加強監督、指導,從根本上克服政出多門、扯皮內耗等問題。要構建起權威高效的養老保險監督體制,在強化內部監督的同時加強外部監督,財政和審計部門對養老保險基金營運負有重要的監管職能,要定期公布基金狀況,各地區應設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離退休人員代表等各方面人士組成的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對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營運機構的日常工作進行監督,防止養老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浪費。
五、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應當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公民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在此基礎上,需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養老保險制度,盡快制定規范企業補充養老和個人儲蓄養老的保險法。
通過以上五項措施,可形成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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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系到占總人口約70%的人民目前或將來的生活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為了尋找合適的解決途徑,我國政府從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10多年的歷史。這段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第二階段: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此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
第三階段:1998年以后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從以上幾個發展階段來看,可以說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論上,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和批評。90年代以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直是人口經濟學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這些文獻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狀況、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關的對策。在目前這一政策面臨轉折時,對這些研究進行綜合分析,能使我們全面地總結這項工作的經驗教訓,為今后農村老年人口的社會保障工作提供參考。本文在大量查閱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來的文獻資料的基礎上,發現研究的焦點主要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現有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必要性基本上沒有異議。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建立對保障老年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證社會的穩定和進步都有積極意義。另外,它還有助于減輕農民“養兒防老”的思想,從而有利于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執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認為,中國西部農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礙在于社會保障體系殘缺不全,農民養老難以落實。
更多的研究從微觀經濟個體的養老需求與供給出發進行分析,認為由于農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壯年農民流向城市,老年農民社會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來農村家庭養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儲蓄和農民自身的養老能力都難以擔負起老年農民的生活保障。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呢?一些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性進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國資金有限,而城市又處于經濟改革的中心,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因此現階段我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區保障作為替代。楊翠迎、張暉等人分析了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可行性,認為目前建立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不可行的,只有東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備開展這項工作的條件,“。從世界經驗來看,馬利敏認為中國的二元經濟結構及大比例的農村人口決定了現在不宜把農業家庭人口納入帳戶養老保險體系。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諸多問題已引起許多學者的關注。這些問題中,有的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執行過程當中出現的問題。前者主要包括: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這樣,由于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或鼓勵性儲蓄,也正因為這一點導致了不可能強制要求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如果要使這項工作開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強制性的行政命令,這又違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自愿性原則。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制度設計時就使其執行陷入了兩難境地。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制度上的不穩定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對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長官的意愿執行的,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實際上,我國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態度也時常發生動搖,導致了本來就心存疑慮的農民更加不愿投保。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結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難。《基本方案》規定,“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缺乏投資人才,有關部門一般都采取存入銀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來,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現已出現參保的人越多,國家賠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為了使資金能夠平衡運行,國家原先承諾的養老保險帳戶的利率只好下調,造成投保人實際收益明顯低于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蓋爾·約翰遜指出,由于中國1993—1997年的投資收益率為負,對于從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數量保金的個人來說,他們積累的基金實際價值低于他們支付出的保費(D.蓋爾·約翰遜1999)。
4)保障水平過低。《基本方案》規定,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個檔次繳費。但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數地區農民投保時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后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以領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領取9.9元(王國軍2000),這點錢對農民養老來說,幾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難以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1998年以前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集、保管、運營和發放全是由民政部門一家負責,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而一地的民政部門又直接受制于當地的政府。因此當政府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或有什么建設項目缺少資金時,有時就會要求動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對這樣的要求,民政部門往往難以拒絕。因此各地擠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給今后的發放工作留下了極大的隱患。
2)機構管理費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經費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來支取。但是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難以滿足開展業務的需要。有的市(縣)提取的管理費連給職工發工資也不夠,加上會議費、宣傳費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現在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的管理費都已明確規定不從保險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卻仍然要靠這一渠道來解決工作經費。
3)干部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差距過大。《基本方案》規定:“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但在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執行過程中,同一個行政村的干部和群眾卻不平等享受集體補助。參加投保的絕大多數村和鄉鎮是補干部,不補群眾;少數村都補的,也是干部補得多,群眾補得少。群眾一般一年僅補助3-5元,而干部補助少則幾百元,多則數千元,上萬元(彭希哲等1996)。這樣大的差距加劇了原本就存在的農村社會不公平,強化了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抵觸情緒。
4)多種形式的保險并存,形成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吳云高1998)。在蘇南地區,由于農村養老保險開展得較早,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多種養老保險形式:有民政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鄉鎮合作經濟組織辦理的,有社會保障局辦理的,等等。它們各自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導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資金更加分散,缺乏規模效應。在其他地區,由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也產生競爭,雖然競爭本身可以給投保農民帶來實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當干預,商業保險往往受到排擠,打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盡管存在著以上這些問題,有的研究者認為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失為一種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的解決農村老年經濟保障的重要方式。應當在現有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而不應全盤否定其積極作用。但有相當一部分學者對這一制度持否定態度。有人認為,“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的不平衡”(田凱2000);有人認為,“當前試點中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是一個能夠擔負起農村跨世紀社會養老責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來取而代之”(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認為,這項舉措“存在著重大的理論和實踐上的錯誤”(王國軍2000)。
三、農村社會化養老的區域研究
從實踐情況來看,我國農村養老仍主要依賴于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范圍還十分有限。在眾多的相關研究中,有相當部分的文獻研究不同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文獻表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存在著相當大的區域差異。王海江對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發現農民所在省份對其是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顯著的解釋性(王海江,1998)。薛興利等的調查也表明集體經濟越發達、農民人均純收入越高、村領導越強的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情況越好(薛興利等1998)。從全國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是東部沿海地區顯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區,上海、江蘇、山東等地區已達到較高的覆蓋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區,推行這一政策十分困難。
但幾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相對較好的地區,其對老年農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反,他們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發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會化養老。
1.蘇南模式。蘇南農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種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為基礎,社區保障為核心,商業性保險為補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農村也基本上屬于這種類型。這種社區保障是社區范圍內統籌的制度,社區成員一般都享有類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業的那個企業的經營狀況的直接影響。它在資金上主要依賴于社區公共資金的投入,而社區公共資金又主要來源于鄉鎮企業的盈利。蘇南是我國鄉鎮企業較為發達的地區。因此集體有能力對社區成員的養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這里也有較高的覆蓋面,但在資金籌集上,蘇南模式有其獨特之處:一是集體補助所占比例較高;二是基金籌集標準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個等級,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適應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實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區的實際操作中,個人年繳費標準分為3檔:240元、180元和120元。企業繳費則按企業不同性質區分不同的繳費標準。農村“三資”企業,按上月農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5.5%繳費;農村私營企業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25.5%繳費;農村個體工商戶,戶主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10%,為本人和農民幫工繳費。
2.山東模式。整個山東省的農村養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為主,但它是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幾個試點地區之一,也是全國投保絕對人數最多的省區。在資金籌集方面,該地區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來實行,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納保險基金的約15%。而且其中的絕大部分補助給村干部、鄉鎮企業職工等“特殊職業”的人口。山東省農民的投保標準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來的養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廣東模式。確切地說,這也是一種社區保障模式。它通過股份合作制鄉鎮企業中的年齡股和集體股來實現對農村老年人口的經濟保障“”。所謂年齡股就是個人所擁有的股份數額隨年齡的增長而增加,因此老人總能擁有較多的股份。集體股是屬集體經濟組織或企業所有者所有,集體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
四、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針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執行中出現的上述問題,許多文獻都從不同的角度對農村養老保障的發展提出了對策和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應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均提出應適當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2.應當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國家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于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而通過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3.應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投資本身就是一門相當復雜的學問,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國風險較小、回報較高的投資渠道很少,但是許多文獻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資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②由于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范圍,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規定,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并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交由全國有關機構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這種辦法,效果比較好。
另外,王國軍主張完全放棄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另起爐灶,建立“從城鄉‘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補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鄉有機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農業勞動者通過稅收的方式,向全國統一社會養老保障機構交納社會養老保障稅,社會養老保障稅率應按各地農民的收入水平、物價指數和人口預期壽命而分別制定;在補充保險中,如果農民受雇于人,超過一段時間后,雇主和雇工必須按雇工工資的法定比率向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交納社會補充保障費;在附加保障中,農民可以參加商業保險或個人儲蓄的方式獲得保障(劉書鶴等1998)。
五、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進行了10多年,也積累了相當多的研究文獻,但由于為農民這類非雇傭的獨立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障本身就是一個難題,而且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實力還不夠發達,農村的社會生產力總體而言還比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經濟結構。因此到目前為止,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然有許多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其中比較關鍵的是以下幾個: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
許多研究者都提出應當在農村養老基金籌集時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這個“力度”應當有多大比較合適,即既能充分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政府又能承擔得起?在這個問題上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之間的替代關系如何?對于這些問題,都缺乏明確的定量分析,甚至連定量分析的框架也沒有,這樣“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學的指導,難以落實。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設置
按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管理和發放應當遵循三權分立的原則。但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門獨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也是一家說了算。權利缺乏監督是基金安全難以保障的關鍵,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構設置應當進行改革。但怎樣改,怎樣體現權利的監督與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獻中研究得較少的問題。
3.城鄉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
我國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兩套體系,兩者不存在可換算的基礎,根本無法銜接。但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將會加快,有更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將流向城市,兩種不相銜接的養老保險體系將成為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因此,王國軍提出了“‘三維’的城鄉有機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嘗試,但其中有一些關鍵問題仍無法解決。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國家是否給予補貼?如果給,給多少比較合適?如果不給,較富裕的農民是否會感覺“吃虧”而不愿參加?因此關于這個方案還有許多問題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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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養老保險基金 隱性債務 個人帳戶機制 信用化 全面管理機制
一、導言
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的國家,人口基數大,經濟整體水平還不算太高,人民生活水平差異較明顯。且建國時間的短暫,極大的制約了我國現代化的發展程度。但改革開放后中國經濟的強勢復蘇,使中國走上了現代化的快車道,但相比中國的經濟,中國許多配套社會制度則稍顯滯后,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養老保險制度就是其中之一。由于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完善,其中的問題逐年凸顯,漸漸擴大的養老保險“資金黑洞”就是其中最引人關注的。
二、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發展概況
養老保險基金包含于社會保障基金(即通常所說的“社保基金”)里,社會保障基金是指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國家根據法律規定,為實施各項社會保障計劃而預先設立的,要求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資金。養老保險基金即為其中專為社會養老保障所設立的基金。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是中國養老保險的名義改革期,從90年代中期開始,中國養老保險進入了實際改革期,從1997年到2000年,中國養老保險制度進入了實質改革階段,各省市都相應制定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一定進展。進入20世紀以來,中國養老保險制度也走上了快車道,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滿足了退休老人生活的需要。依據中國實際國情,發展適合自己的養老保險機制,是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唯一出路
對于養老保險基金制度來說,個人帳戶的建立無疑標志著中國養老保險基金個人化時代的到來。中國于1993首次提出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到1995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明確提出了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方向是實現社會統籌于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混合模式。但由于改革的分散,使全國產生多種模式,為了統一1997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它規定了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現結合的部分基金制模式并統一了制度安排與設計。尤其進入20世紀以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迅速,據2007年國家統計總局的《2007年勞動與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07年末全國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20137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371萬人。其中,參保職工15183萬人,參保離退休人員4954萬人,分別比上年末增加1052萬人和319萬人。年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1846萬人,比上年末增加429萬人。年末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18235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378萬人。
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提高,且全部按時足額發放。年末納入社區管理的企業退休人員共3136萬人,占企業退休人員總數的71.2%,比上年末提高2.4個百分點。但進入20世紀以來,個人空賬的問題尤為凸顯。“隱性債務”問題,越來越成為人們所關注的焦點。
三、“隱性債務”的產生與危害
“隱形債務”又稱為養老保險的“資金黑洞”。中國養老保險的資金缺口問題逐年凸顯,有關部門的統計資料顯示, 1998年國內養老保基金收入1300多億元,與此同時支出1500多億元;2002年收入2500多億元,支出2800多億元。當期缺口從100多億元增加到500多億元,該缺口只能從個人賬戶透支。截至2005年年底,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空賬達8000億元,而且每年以1000多億元的規模擴大,而個人賬戶現有實際資金的總額不超過500億元。 調查顯示,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每年都在以400億元左右增長,財政部社會保障司預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收支缺口2010將增至4802億元。
圖中我們應明確的是:1.資金結余與養老保險的支出需要相比,即使按2001年的基數計算,還不足半年支出數。2.他是財政補貼的結果,扣除財政補貼額,每年的養老保險基金收支不僅沒有結余實際還有赤字。3.這個結余是分散的,結余較多的地區并不多,且主要集中在沿海發達經濟地區。
從1997年以來繳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本應該用于積累的個人賬戶當期被挪用于支付,且對于1997年前工作的人他們的個人賬戶并沒有任何積累,前國家計委宏觀經濟研究院教授江春澤認為,對于1997年前參加并納入社會保險范圍的參保人員,其個人賬戶空帳的實質是國家對這部分職工的“隱性債務”。
對于債務問題的參照體系有兩種:從國際經驗看,國家財政債務依存度大體上是15%―29%,中央財政為25%―30%,國債償債率應控制在10%;國債負擔率為40%―50%。另一類是借鑒《歐洲經濟與貨幣同盟條約》中提到的所謂赤字――債務“參照值”與“指導線”,即政府赤字率不超過當年GDP的3%債務率不能超過當年GDP的60%。 近幾年我國實行積極財政政策,包括積極彌補養老保險金缺口,導致財政赤字增加,政府債務規模擴大。2001年預算赤字(含債務利息支出)為2598億元,國債余額達15000多億,占GDP的比重為16%左右,我國存在大量隱性債務,隱性債務和顯性債務之和也接近歐盟規定的標準。
不斷擴大的“隱性債務” 使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為每一個參加養老保險的員工建立的個人賬戶,由于之前沒有資金積累,員工繳納的個人賬戶資金多被挪用于彌補舊體制的"資金黑洞"、發放已退休職工的養老工資。“隱性債務”使國家不得不暫時采用調撥財政資金的措施,使國家應用于其他領域的投資減少,影響了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中央政府不得不投入更多精力與財力。“資金黑洞”還有可能影響到養老基金的及時、足額發放,從而影響百姓對于政府的信任,不利于社會的穩定。
對于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顯得勢在必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個人化與于信用化,為養老保險制度指出了一個全新的方向。
四、養老保險制度個人化與信用化
信用制度是指關于信用及信用關系的“制度安排”,是對信用行為及關系的規范和保證,即約束人們信用活動和關系的行為規則。個人化是指根據個人特點建立適合個人的應用體制。養老保險制度的個人化與信用化是養老保險的一個發展方向。
1.建立養老保險的新型個人賬戶機制
進入20世紀以來個人空賬問題的凸顯無疑顯現,現在中國的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制度存在明顯漏洞。進一步改革在所難免,且迫在眉睫。
根據不同類人群生活水平(特別是收入水平)的不同,制定適于此類人群的養老保險制度,再根據個人特點逐步建立起有個人特色的養老保險機制,真正實現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個人化的目標。
不同的人決定了他對退休后養老保險的依賴性的不同。也就決定了對其實施的養老保險制度應該不同。對于在退休前有較多存款結余的人,企業或國家可以對其實施低額養老保險制度,減少對于這類人養老保險的財政撥款,使其晚年盡量依賴于個人存款。或對其征收較高額度(或比例)的養老保險金,減少其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根據西方經驗,對于高收入人群可以征收高額稅收,然后施行普惠型(根據中國國情只能是片面的普惠)的養老保險制度。對于中等收入的工薪階層人群來講,可以強制納稅。建立以個人與企業納稅為主,國家少量扶持的制度,是工薪階層的養老保障逐步向養老保險發展,使得工薪階層在退休后,養老保障主要來自于基礎養老保險,自我利用自己的少量存款,保障退休后的生活。對于低收入階層人群,主要由國家負責其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的建立。
同時應考慮到地區生活與消費水平的差異,對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地區實施不同標準的養老保險檔次劃分,對于經濟發展水平相似的地區可以歸類劃分為養老保險大分區,在現有工作量下盡最大可能細化養老保險的地區差異,根據實際情況合理、準確發放養老保險,避免不必要的投入與毫無意義的資金浪費。
限制強制性的公共基金,發展自愿性個人賬戶基金,以求在多層次的社會保障結構中減輕政府財政上的負擔。
2. 建立養老保險的信用化
信用制度作為一種規則是商品經濟長期發展的結果。制度是為人類設計的,構建著政治、經濟和社會相互關系的一系列約束。制度的最大功能在于為人們在廣泛的社會分工中的合作提供一個基本框架,使人們在一定程度上相信,他們與別人的交往將按他們的預期進行,使他人的行為變得可預見,由此協調人們的各種行為,建立起信任關系,并減少信息搜集的費用,從而降低成本。
建立養老保險的信用化,就是為了降低征繳養老保險金過程中的漏繳與逃交的行為,是養老保險基金承受不必要的損失。同時建立養老保險的信用化,也可以降低征繳過程中的成本,減少不必要的投入。
養老保險的信用化,不僅建立在人們道德思想提高的基礎上,而且建立在制度約束與制度獎懲的基礎上。為了促進養老保險制度信用化的建立,國家可以出臺一些條例,如對于每年都足額、按時交納金額的人群實施適當降低養老保險的應繳額;對于不足量、不按時交納金額的可實行高額罰金制,使國家因其所造成的損失承擔到少數無信用的人的手中。(包括稅收不力,所造成的損失;若無能力支付罰金,可適當降低罰款額)還可通過降低其養老保險的給付額來達到懲的目的。
3. 拓寬社會保障基金的籌款渠道,大力發展信托模式下的再投資,彌補社保資金漏洞
對于中國養老保險基金入不敷出的現實,拓寬社會保障基金的籌款渠道,是一項能夠很好的彌補資金漏洞、緩解資金漏洞再擴大的方案。具體渠道包括銀行存款、國債、股票、債券等投資方式。伴隨著個人賬戶資金的市場化運營良好的經濟條件與中國資本市場法制化建設提速,市場結構向合理的方向運行的外部條件,社保基金進入股票債券等風險投資領域已經是大勢所趨,其進入風險市場的條件已漸漸成熟。
目前的問題是,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雖然風險小,但收益率都比較偏低,實際上造成了收益損失。因此,500億資金保值增值的呼聲日益迫切。國家正在研究出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投資管理辦法》,在規范管理運作和監督的基礎上實現保值增值,這使得個人賬戶資金改變投資運作模式成為大勢所趨。
對于社保基金的再投資、再監督與再運營,信托模式無疑是一個好的選擇。中國現今的社保基金的運營模式缺少管理金融投資的監督與制衡機制,蘊藏著極大的風險。根據機構的內控體系與風險管理能力、其原有的投資業績記錄,尤其是中低風險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能力選擇合適的投資對象,如基金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等,保障社保基金在最低風險下,盈利最大 。對于投資的社保基金,政府應嚴格控制其所占的社保基金總額的比例,保證一旦投資失敗不至于使社保制度因缺乏資金而停止運行。施行中央統一的投資運營模式,保證投資的高效,運營的統一。
4. 建立適當養老保險范圍,謹防盲目擴張范圍擴大“資金黑洞”
根據中國官方統計數據,2008年中國GDP為30.0670萬億,中國政府財政總收入約占其中的20%,為61316.9億,而13億人口的全面社會保障,據估計至少需要10萬億,資金缺口顯然是存在的。所以全面、全民的養老保險機制很難實現。
中國正逐步進入人口老齡化,處于適齡勞動人口的勞動力正逐漸減少,若按2007年養老保險增長比例持續下去,將意味著在將來將有更多人口進入養老保險受益群體的隊伍中,再加上人類壽命會隨著社會和經濟、醫療水平的發展而逐漸變得更長,這意味著人口養老保險的受益年限在以一個不確定的數字逐年增長。這將更進一步加大本已脆弱的養老保險基金,若保持現今的籌資標準與籌資方式。資金黑洞只會越來越大。所以建立適當的養老保險范圍就顯得事在必行。
通過確立適當的養老保險范圍,使有限的養老保險金給最需要的人,達到其最大的效用,真正達到養老的作用,轉變中國傳統思想中“養兒防老”的思想。
5. 建立全面管理機制,縮減開支
由中央統一成立社保基金的經辦機構,專門經辦與管理社保基金,將其納入準公共事業單位,與國家機關相區別。與商業銀行、商業保險公司有一定相近之處,其都需要金融專業人才。社保基金經辦機構應有獨立事業法人地位,靈活的用人權和適度的財力、物力、資源分配權。其應建立科學、動態的增減員機制,實行混合編制,不將其納入完全的公務員隊伍,激活人事制度改革。
中國現在養老保險資金主要來源于稅收,建議將目前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基金的編制如數劃轉社保部門,實行社保部門對于養老保險金的來源、保管、運營、發放的全程“監控”,減少中轉過程中所造成的不必要資金損失,減少中間環節,降低資金被挪用的可能,保證上交的養老保險金從源頭上就落到實處,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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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土地被占用的速度在整體上超過了城鎮對農民的吸納能力,農民不斷從土地上剝離出來,形成一個新群體—失地農民,失地農民問題也由此產生。從某種意義上說,失地農民是推進城市化和工業化的重要參與者和建設者,為城市化和工業化的發展作出了重大棲牲,理應成為城市化和工業化的受益者。但實際情況卻是,農民在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中,成為了農民與城市居民之間的一個特殊群體—無土地、無工作、無保障的“三無”人員,其利益受到嚴重損害,面臨嚴峻的生存壓力和未來的養老困境。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問題進行研究的學者很多,但專門從工業園區這一特定范圍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問題進行研究的文章較少,有待進一步予以研究。
一、工業園區失地農民養老保障現狀
工業園區是產業集群的一種典型表現形式,是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產物。我國的工業園區始建于1984年,經過二十多年的曲折發展,截止2006年底,我國有國家公告的開發區1568個,總規劃面積9949平方公里。實踐證明,開發區和各類工業園區在工業化、城鎮化、體制創新和科技創新中發揮了先導作用,在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工業園區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日益嚴峻。我國失地農民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土地被征用,失去土地的農民越來越多。截止到2008年初,我國失地農民人數在5100~5525萬之間。按照我國現有城市化水平及經濟發展速度,預計到2020年我國失地農民可能會近億人。
二是對失地農民補償太低,微薄的補償金遠遠不能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問題。就大部分城市而言,征用農民一畝土地所補償的費用,只相當于城鎮居民一年的收入,這點微薄的補償不能滿足失地農民的生活所需。
三是失地農民就業問題難以解決,缺乏相應的社會保障。在現有的5000萬失地農民中,其中完全失去土地、沒有工作的農民至少在1000萬人以上,占失地農民的20%。
四是農民在失去土地后急需尋找新的可供養老的資源,但現實卻是可供農村失地農民養老的資源單一,只能通過家庭養老的方式來保障晚年生活,失地農民基本生活難以得到保障。
五是農村失地農民養老保障覆蓋速度跟不上失地農民增長速度,很難將這些新增的失地農民納入到養老保障體系中,農村失地農民未能全部享受到養老保險制度所帶來的實惠。
二、工業園區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問題存在的主要原因
土地是保障農民生活的關鍵因素。被征地后的失地農民游走在城市的邊緣。征地所發放的補償金對于大多數農民來說要應對城市較高的消費水平,教育、醫療、生活的壓力讓他們無法考慮社會養老保障。現對工業園區失地農民缺乏保障的原因概括如下:
(一)農村與城市的養老保障模式本質上存在差異
1.繳費方式使失地農民難以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障模式。失地農民在失去土地還沒有入城市戶口前,根本無法就業,也更談不上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要求;有的地方政府采取一次性繳清15年費用的措施,但這完全與失地農民實際的經濟狀況相悖,所以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軌尚存在很大困難。
2.繳費標準導致了失地農民的孤立地位。城鎮職工負擔對養老保險所要負擔的費用占工資11%左右,將失地農民納入城鎮養老保險體系里,這樣的繳費比重對于其收入水平而言,負擔仍然很重,而國家的財也不足以彌補如此大的資金落差,所以繳費標準導致了失地農民的孤立地位。
3.國家對養老保障制度的統籌還未實現一體化。現行的養老保險的區域統籌省際統籌,但實施過程中大部分只做到了縣市級統籌,而失地農民具有很大的流動性,工作在發達地區,養老則是回到老家,這就為其養老保險未來給付的轉移帶來了困難。
4.現行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帶有強烈的個人意愿性質,政府所扮演角色重要性不大,責任也較小。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仍然強調失地農民個人一次性或儲蓄繳費,單純強調個人的自主性,尚未體現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性和共濟性。
(二)我國推行的養老保險模式尚有諸多不完善之處
1.缺乏監督機制。由政府直接經營的養老保險,缺乏監督機制、激勵機制,這就使其財務缺乏專業、嚴謹的約束。另外,其壟斷地位也缺乏應有的良性競爭。
2.有礙基金增值。一方面,政府包辦管理的方式使其難以實現高效的金融運作,從而缺乏基金保值增值的穩定、有效渠道和政策。
3.社會不穩定因素不能得到有效削減。工業園區征地必然會導致失地農民的不滿,若是缺乏中間緩和的層次,較容易激化矛盾。
4.政府直接經營養老保險易產生沖突。政府制定宏觀上的政策方向,要管理養老保障工作的具體事宜,又要做好監督工作,這就很容易導致政策與實施運行上的沖突,不利于工作的展開。
5.個人繳費比例偏高。農民失去原本的生產資料后,原本自給自足的生活方式在失去土地后不能再維持,生活支出大幅度上升,生活水準下降。在負擔這一大筆支出的基礎上,農民購買社會保險的繳費能力自然不言而喻了。
6.保障水平過低。農民對于土地的依賴與他們的生存狀態有著緊密的聯系,幾乎一切生活都是圍繞土地來展開,而因工業園區建設而被征用土地的大部分農民依照當前各地的補償標準只能基本維持溫飽水平。
7.社會養老保險的層次單一。現行的養老保險層次單一,滿足不了不同地區失地農民的需求。致使有的因層次低而“不屑”投保,而有的又因層次高繳不足費用而放棄投保。
三、工業園區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對策與建議
(一)工業園區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遵循的原則
從一些相關地區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結果看,建立成功而有效的工業園區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需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政府主導,責任分擔:二是堅持統一要求,分類指導;三是堅持低門檻進入,低標準保障:四是堅持城鄉制度無縫銜接:五是堅持因地制宜,分步驟實施。
(二)工業園區失地農民養老保障的模式構想
1.“分年齡、廣覆蓋,低水平,多層次”的保障模式。在工業園區建立“分年齡、廣覆蓋,低水平,多層次”的養老保障模式,具體來說就是對不同年齡段的失地農民區別對待,總的原則是年齡段越高的群體享受越多的養老照顧。只有實行這樣的“區別待遇”才能更好地推進工業園區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體系的建立。
2.“三位一體”的籌資模式。即有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籌措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政府出資部分可考慮從以下三方面籌集:一是從政府土地出讓金所得中抽取一定比例來作為社會養老保障的“本金”。二是集體出資部分主要來源于征地過程中國家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的補償費和鄉村集體資產的收益,包括集體資產改制中收回的價值形態的資產及股權收益、租賃收益等。三是個人出資部分主要來源于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等征地補償所得和農民的日常經濟積累。
3.“政府管理,統賬結合”的資金管理模式。工業園區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應實行“統賬結合”的資金管理模式,政府投資部分計入統籌賬戶,用于最低養老保障和社會再分配,個人繳納部分計入個人賬戶,集體繳納部分按比例分別計入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
4.“多元經營,社會監管”的資金運營模式。“多元經營”就是要設法把工業園區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死錢變活錢”,通過投資經營實現增值。可以交由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同時,必須加強投資的“社會監管”,監管主體應包括兩方面,一是政府要設置專門的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機構,二是應設立由投保人代表、村組集體代表和代表村組與個人利益的管理專家組成的監管理事會。 轉貼于
5.“自愿性和商業性”相結合的商業保險模式。商業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是使用固定收益和投資分紅作為養老金發放來源,和政府管理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相比,商業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具有自愿性、繼承性、增值性等明顯優勢。商業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可作為失地農民的過渡性保障,待條件成熟后,再建立面向所有農民的、由政府提供的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6.完善配套政策的多方共管模式。要實現工業園區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體系的完善,就應從以下幾方面做起:一是完善征地補償政策:二是配套的財政稅收政策:三是加大政府財政投入:四是完善“農轉非”政策:五是健全地方黨政干部政績考核體系。
(三)工業園區失地農民養老保障的對策與建議
1.建立合理的經濟補償機制,實行“市場化”運營。首先,應充分考慮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增長的實際,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提高現行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其次,應堅持市場化方向,照應城市化發展的總體規劃,對城市土地進行劃分,按地段、地類確定一個相對合理的基準地價,不同地價實行不同的補償標準。第三,兼顧國家、集體、農民三者的利益,對不同的用地類型采取不同對策。郊對公益性、開發項目性用地采取分類征占補償辦法,切實保障農民的利益。對工業園區建設和其他經營性項目的被征用土地,采取入股、收租形式,讓失地農民“失地不失權”。第四,制定標準的征地制度,實行公開、公正、公平的征地制度,賦予農民更多的權利,如知情權、參與權等,杜絕暗箱操作。最后,還應該改變原來農村養老保險“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的現象。實行農村養老保險與城鎮養老保險一樣的由“國家、集體、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以此保障失地農民的利益,消除城鄉差別。
2.豐富土地補償方式,創新補償費的使用辦法。首先,對于老年人,在提高其養老金水平的基礎上,還應充分發揮土地補償金的養老作用。可以設立專門的基金管理組織(機構),老年人可以自愿將補償金交給該組織(機構)。在此過程中,必須通過經濟的、法律的手段予以規范,加強監督,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和穩定性,最大限度地降低運營風險,以保護老年投資者的利益.其次,針對中青年群體,除了征地后的經濟補償,還應當給予必要的非經濟補償,例如通過政策優惠、資金扶持等方式發展農村地區的教育事業,提高農民的文化技術水平。同時,為中青年人設立個人養老金賬戶.采取就業促進措施幫助中青年人實現再就業。鼓勵用人單位錄用失地的中青年農民,使失地農民順利地向新的生活方式過渡。最后,對于未成年人,也應當給予非經濟補償。首先要保證他們全部能夠完成基礎教育,而不會因家庭經濟狀況而輟學。這也需要國家優惠政策的扶持,如減免學費、學雜費等。其次,還應當鼓勵他們接受更高一級的教育或技術培訓,促進其自身的發展。
3.建立新型的培訓就業機制,促進失地農民就業。順利實現就業是解決失地農民生活來源,加快其生產生活方式轉變的重要保證。對于工業園區的失地農民,因工業園區本身就是一個需要大量勞動力的場所,可以對合適的失地農民進行就業培訓,使其具備一定的技術技能,能夠在工業園區這個人員需求比較大的地方直接找到適合自己的崗位,使補償措施具有預見性。首先是各級政府要樹立“就業是民生之本”的觀念,高度重視并認真落實失地農民的再就業工作,落實政策,改善服務質量,加大資金投入和出臺更多的幫扶政策,將失地農民的保障問題納入工業園區的建設和發展中,兩者實現雙贏。其次是促進失地農民摒棄依賴思想,積極轉變就業觀念,主動增強市場競爭意識,提高他們在勞動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三是建立健全失地農民的技能培訓機制,幫助失地農民提高勞動技能和綜合素質,實現再就業。四是拓寬就業渠道,增加就業崗位。對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失地農民,在稅收、貸款、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政策;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企業,積極建立準入門檻低、適合農民就業的公益性或生產性崗位:對吸納失地農民就業達到一定數量的企業,給予貸款、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增加社區服務工作崗位,如保潔員、綠化工等。
4.將失地農民納入城鎮養老保障體系。應健全工業園區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將符合條件的已轉為城鎮居民戶口的失地農民納入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通過以土地換社保的辦法,將土地補償費和勞動力安置費優先用于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實現社會保障對土地保障的有效替代。政府應該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按照被征土地的用途、價格,采用不同的比例,從土地征用款以及集體積累中提取一定的比例資金,采取“政府出一塊、征地主體拿一塊、集體補一塊、個人繳一塊”的辦法,為失地農民進行養老保險,解決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此外應健全失地農民醫療保障制度,已轉為城鎮居民戶口的失地農民應當參加城鎮醫療保障制度,仍為農村戶口的應當參加農村新型合作醫療,防止失地農民醫保兩頭落空。
5.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機制和科學的自我發展機制。首先在社會保障機制層面上,要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養老、醫療保障體系,從根本上解除農民對失去土地后養老問題的擔憂。為此,可建立由政府、集體、失地農民個人共同出資、合理負擔的出資體系,建立園區失地農民養老基金,同時完善醫療保障、救助制度,幫助失地農民解決看病難、住院難的問題,保障他們的身體健康。
篇10
[關鍵詞]農村養老;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社會保障制度
[中圖分類號]F323.8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5801(2008)04-0090-05
隨著農村老齡化水平的提高、農村老年人口和老年家庭數量的迅速增長、老年人口壽命的延長,我國農村對養老保障的需求日趨強烈。農村養老問題已經成為一個事關國家發展穩定全局的重大社會問題。應當看到,目前中國農村養老保障當中存在著許多難題。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能否順利地建立起來。取決于能否很好地破解這些難題。
一、國家財政缺位
社會保障制度屬于社會基本制度,普惠性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重要特征。享有社會保障是每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保證這一權利的實現也是政府必須承擔的責任。作為社會保障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的社會養老制度也應是所有社會成員享有的權利,不應該受到任何形式的政策歧視與制度歧視。所以,對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政府理應承擔責任;相應地,國家財政理應承擔相應的支出。
社會養老保障作為一項基本的保障制度,是國家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通過建立制度、制定法規而形成的養老保障體系(包括養老金制度、老年福利制度、老年服務體系、養老保險制度等),目的是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有可靠的保障。但是。目前我國財政用于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絕大部分撥付給了城市職工。而用于農村社會保障的公共支出甚少。絕大多數農村地區,除了對“三無”老人實行“五保”制度外,像養老金制度、老年福利制度、老年服務體系都還沒有建立起來。近年在許多地區開展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主要是以農民“個人交費為主”,國家財政沒有給予多少直接的財政支持,只是側重“給予政策扶持”。而且這些政策扶持也主要體現在鄉鎮企業職工參加養老保險上,大部分以種田謀生的農民,則享受不到這一待遇。而“集體補助為輔”在很多農村地區也成了一句空話。由于相當部分村組,即使集體經濟較雄厚的村組。公益金積累在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也很小,農保中的集體補助就更可想而知了。這就使得社會保險基金主要由農民自己支出或完全由農民自己支出,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實際上成了純個人儲蓄積累保險。失去了社會保障制度所應具有的“社會”意義。
另外,社會保障不僅應當是非盈利的,而且國家還應當保證用于社會保障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上的投入,后者的費用不應該從社會成員所繳納的保險金當中提取。而在目前農村社會保險運作中,國家財政的不支持還體現在農村社會保險基層部門的運營方面,一是自收自支,二是保險基金的運營并未得到國家的充分保護和優惠。由于國家規定農村社會保險基層部門屬于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根據民政部門規定從保險基金中提取3%的管理費,這種行為實際侵占了投保人的利益,同時也違背了“非盈利性”的初衷。而且,3%的管理費,也遠遠不能解決各級農保機構的正常支出。有些地方提取的管理費連職工的工資都不夠,更無法解決管理運營、宣傳等其他工作所需的費用。加之近幾年農村社會保險進入整頓階段,停止接受新的業務,經費更是無從著落,財政又不補貼支持,致使農保機構生存面臨危機,甚至無奈動用基金應付日常開支。在目前農保基金尚未進入兌付高峰期的情況下。農保基金的收支不平衡問題尚未完全顯現出嚴重性,但長期下來,在基金收支問題上,財政不兜底。赤字責任無人負責,問題積重難返將會給農保事業帶來十分嚴重的后果,也會給國家造成極大的負擔。由此可見,國家財政支持力度不夠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事業發展滯后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因。
二、管理運作缺乏法制保證
我國現行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主要是以政府部門的政策法規和民政職能部門制定的實施方案為主,尚缺乏法律上的保證。農村養老保險工作,除民政部1992年出臺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之外,幾乎沒有其他規范化、法制化的法規。這種情況造成了幾種有害的結果:一是農村養老組織管理機構、制度不易健全,使得管理工作難以開展。二是養老基金籌集工作得不到有效的保證。三是容易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干擾。比如,有人認為農村養老保障增加農民負擔,等等。四是造成實際運作中出現較多漏洞,某些措施不能得到落實,尤其是管理運作問題突出。由于社會保險制度的管理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既有商業保險的技術要求,又有依法實施的政策要求,因而對管理水平要求很高,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要求就更高了。按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應遵循征繳、管理、使用三分離的原則,三權分立,互相制衡。從而保障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由當地的民政部門(后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獨立管理的,征繳、管理和使用三權集中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監控監督,而地方的民政部門又受當地政府的管理,所以,當地民政部門或政府擠占、挪用甚至貪污、揮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情況便時有發生。
另外。針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于國家只過一些原則性的文件,缺乏保險工作所要求的實施、管理、監督等方面的統一工作方式和方法,可操作性不強。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同時由于各地對這一工作的認識、掌握程度不一樣,往往依據自行摸索制定出的地方性規定,確定具體工作方式、工作方法,使得管理工作出現較多漏洞,影響了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有效進展。
三、政策缺乏持久穩定性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針對農民的正式的社會保險制度,其社會意義和政治意義是非常顯著的。在探索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過程中,’國家民政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由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是在法律的基礎上建立的,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撐,易受各種行政因素的影響。國家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時常變化。往往說辦就辦,說停就停,缺乏穩定性,進而使這項工作的開展大受影響。從1991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開始,全國各地尤其是一些富裕的農村地區工作進展很快。農民投保率也較高,但是幾年以后,卻出現嚴重的滑坡現象。各地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建立、實施、撤銷,對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運用、發放,大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領導的意愿進行。有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在上級領導的指示下一哄而上建立起來的,有些地方甚
至把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當作政績突破口,明確規定凡要求縣改市、鄉改鎮,要求扶貧、濟貧款和參加雙擁評比的農村基層,都必須完成社會養老保險的任務。這使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在農民理解和支持的基礎上建立的,更不是按照嚴格的法律程序實施的,而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一些臨時出臺的文件執行的,這樣就很難保證農民和政府之間契約的持久性。
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態度也時常發生動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早按商業保險運行,但商業保險公司因成本高、保費難征集而失去積極性。1991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開始試點后,又有人提出農村養老保險不應由政府部門辦理,擔心增加農民負擔;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由民政部移交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移交工作緩慢,致使許多地方工作出現停頓、滑坡;1999年,《國務院批轉整頓保險業工作小組保險業整頓與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行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可以逐步過渡為商業保險。但由于已經進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實驗涉及面廣、涉及人員眾多,執行機構幾經變遷,由誰承擔已有成本一直難有答案,目前許多省份的農保陷于“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尷尬境地。全國310億元農保基金分散在1900個縣市。由于管理體制不順,省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縣市農保工作缺乏有效監管,農保基金近乎失控。時常變動的政策,導致了本來就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不十分了解、心存疑慮的農民更不愿意參加養老保險,參加的也不敢多投保險。許多調查所顯示的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三怕”――怕政策變、怕不兌現、怕不合算,客觀上也反映了這種政策不穩定所造成的負面影響。
四、覆蓋面過窄保障水平過低
從目前已經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情況來看。覆蓋面窄,“保富不保貧”、“保小不保老”是普遍存在的問題。在農村人口中參保人數所占比重非常低。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農村社會保險司統計,截至2005年底,中國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達到5442萬人,占農民總數的5.8%,基金積累達到310億元。在1997年農保“”期,全國參保農民曾高達8000多萬人。目前已退保的農民為2000萬左右。從歷年的參保人數變動趨勢可以明顯地看出這一點。而且投保的人群主要是中青年人,現在的老年人受益面很小。大多數馬上面臨養老問題的老年人沒有被納入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采取的是農民自愿的原則,國家鼓勵具備投保條件的農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國家對這項工作采取分類指導,不采用“一刀切”,即:“凡是達到全國和全省農民人均收入的農村居民,必須參加養老保險;凡是已經解決溫飽,且基層組織比較健全的地方堅持政府引導和群眾自愿相結合:凡是溫飽問題還沒有解決的地方暫緩開展這項工作。”所以,我國目前開展農村養老保險的,從參加的地區上來說,絕大多數是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從參加的人員來看,也幾乎是相對富裕的農村居民。而這些地區的參保人群實際上并不是未來養老存在迫切需求的人群,他們即使不參加農村養老保險,未來的養老相對來說也不會存在太大的問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最終目的,應該是重點解決那些未來養老存在困難的群體,也就是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目標人群應該是那些不發達地區和沒有能力投保的貧困的農村居民。但是,現在實行的農村養老保險恰恰是“保富不保貧”,沒有覆蓋這部分人群,不能解決這部分人的問題。
同時。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還存在著“保小不保老”的問題。由于農村養老保險采取的是完全積累型模式,即建立在個人賬戶基礎上的先積累后受益,積累時間越早獲益也就越多,短期積累幾乎是無意義的。農村養老保險規定投保對象為20-60歲的農村居民,如果一次性繳保費100元,對于現在20歲的人來說,到60歲開始領保險時,他每月將能拿到104元;對于現在是40歲的人來說,每月只能拿到11元;對于59歲的人來說,到60歲時每月拿不到1元錢。所以,一般來說,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受益時間是在幾十年之后,實際上的受益者也只能是現在的年輕人。這種“保小不保老”的狀況,使得現階段的農村中老年群體的養老問題沒有辦法得到解決,而現在正是老齡化上升速度最快的時期,亟須解決目前老年人的養老問題。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水平過低,是有目共睹的事實。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地區發展不平衡,絕大多數農村居民生活水平仍然偏低,可支配收入極為有限,收入與支出相抵之后,所剩無幾。在這種情況下,農民的投保能力就可想而知了。按照《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設計的月繳費標準,農民繳納保險費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個檔次繳費。但是很多農民考慮到收入有限以及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因素,在投保時選擇的往往是最低的繳費標準,也就是按2元/月的投保檔次投保。比如山東省平陰縣1992年開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全國農村社會保障工作做得最好的地區之一,調查時就發現,農民多數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按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交費領取計算表》計算,農民在繳費10年后,每月可以領取養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領取9.9元,若再考慮管理費增加和銀行利率下調或通貨膨脹等因素,農民領到的錢可能更少。這點錢對農民養老尤其是未來的養老來說,幾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即使每月按照4元、6元甚至10元的標準繳納保險金,對養老的作用也還只是杯水車薪。所以,這種低繳費標準帶來的只能是低積累、低待遇的低水平養老保障,而這種低水平的保障實際上是很難發揮養老作用的。
五、基金保值增值困難且安全存在隱患
按照現行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比較困難。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基金增值渠道單一。《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規定,“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這樣就使得存銀行和傳統意義上的買國債成為各級農保基金增值的主要方式。但是從1996年下半年以來,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為了資金能夠平衡運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原先承諾的養老保險賬戶的利率只好下調,造成投保人實際收益明顯低于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二是缺乏專門的投資機構,基金運營效率低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自試點以來,國家從未建立全國專門的農保基金投資運營體系,致使農保基金運營得不到優化投資指導和專業理財,產生了各地農保基金無序運營的狀況。農保的主要業務工作由縣級及以下的機構承擔,縣級機構既負責收費核算、發放,又負責基金的運營管理,造成基層工
作任務繁重,使其無暇對基金進行良好的管理和運營。三是提取養老保險基金3%的管理費,也大大妨礙了基金增值。
與此同時,基金安全也存在許多隱患。一是由于各級政府對養老基金不承諾財政兜底,從而迫使基層單位自行動用資金進行各種投資來實現增值,造成基金違規動用。這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違規基金較多的根源。在2005年底的全國農保基金統計表上,310億元農保基金中,由地方財政“管理”的農保基金高達92.57億元,“其他”類基金占40.15億元。后兩類占到農保基金總額42.8%。這些“其他”類資金更是處于失控狀態。二是監管機制不健全。雖然《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實施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但機構設置一直沒有明確。加之基金實行的是省、市、縣三級管理,按比例分級使用,職責和義務不明確,出現運營風險無人承擔,基金運營缺乏較好的約束機制。三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的過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規范,缺乏嚴格的監管措施,導致養老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貪污現象時有發生。據中國民主建國會湖南省委課題組2001年調查,當時湖南省農保基金共計4.84億元。其中違規存入非銀行金融機構8367萬元,占基金總量的17.2%;地方政府挪用4197萬元,占基金總額的8.7%:農保機構擠占挪用1204.4萬元,占基金總量的2.5%。上述三項占基金總額的28.4%。
六、觀念上不夠重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障在城市取得了相對較大的進展。但是,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方面,各級政府就總體而言沒有給予充分的重視。一部分領導干部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緊迫性重要性認識不足。有的人認為農民主要應該靠家庭和土地養老,有條件的農民可以搞商業保險,沒有必要搞社會養老保險。有的人認為農民養老是農民個人的事情,應由農民自己計劃安排自己的養老問題,政府無需過問。有的認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超前行為,是在加重農民負擔,甚至有的地方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混為一談,不予政府層面上的支持。
另外,受傳統觀念的影響,許多農民,尤其是老年農民,還是希望并習慣于在自己年輕力壯時把收入用于撫養子女、為子女置辦家產,年老以后由子女承擔供養自己的責任、照料自己的日常生活,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觀念上難以適應和認同,行動上更是缺乏主動性。加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效果到底如何農民并不能馬上看到,也不能馬上得到實際的好處,所以,很多農村居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都持一種懷疑、觀望的態度。
七、社區養老還屬于少數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