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師法律意識范文

時間:2023-10-11 17: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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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法治與人治相對,意指國家采取一系列完善的法律制度來規范和約束人們的行為,以維護社會秩序。一般而言,法治不僅包含著法律和制度,還包含著思想、意識和理念。前者是顯性的,后者是隱性的。隱性的“法治”決定著法律和制度的合理性及其能否獲取普遍的服從。

1.邏輯關系:共同使命征途上的“相依為命”

幼兒教師隊伍師德建設作為道德建設的一部分,隸屬于德治。故此,我們上升到概念層面從德治與法治的關系這一角度來理解幼兒教師隊伍師德建設亟須法治的必然性。其一,從內涵上看,法治與德治的價值互蘊。無論是德治,還是法治,我們首先要回答的一個問題是:德與法的標準是什么?顯然,只有體現社會普遍利益的法律才可以獲得社會的普遍服從。這就是說,法律的權威必須源于自身所包括的道德內核,譬如體現人們對幸福、安全的期盼以及對正義公平的追求,否則它就會成為形同虛設的“死法”。道德的標準也是一樣,多元化的道德必須借助于法治的民主與平等的意涵,方能為現代民主社會所接受。其二,就社會目的而言,都是維護社會統治。“法治”與“德治”均屬于上層建筑范疇,是維護社會秩序、規范人們思想行為的重要手段。在我國,兩者皆是為了建立和諧有序的社會秩序,使社會處于健康發展狀態。其三,從調節機制來說,兩者互成“補角”。前者主要借助于社會輿論、社會教育來培養人們道德情感,通過道德譴責來懲罰道德失范行為,是一種“軟調節”;后者是由國家立法機構制定或認可法律來約束或制裁人們的行為,主要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實施,是一種“硬調節”。其四,從法治建設對“德治”的作用來看,“法治建設不僅關乎法律的健全本身,而且關乎我國道德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基本走向,因此,以法治推進道德,是我們時代所面臨的偉大使命”。學前教育作為社會的一個子系統,同樣受到法治的影響。因此,用“法治”來推進幼兒教師隊伍師德建設從邏輯關系層面上來說是行得通的。

2.實踐訴求:幼兒教師師德失范行為需要法治的介入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各種思想文化相互激蕩,舊的道德觀念受到嚴重沖擊,新的道德規范尚在建立之中,而教師正處于新舊道德交替的歷史嬗變期,面臨著新的挑戰與考驗。在此情況下,由于道德調節本身的非強迫性,一些幼兒教師嚴重違法行為屢屢出現,包括常見于網絡的“虐童”事件、漸行漸遠的“喂藥”事件和偶有發生的“校車安全”事件等。對此,學前教育專家馮曉霞說道:“我們現在的法律太不完善,很多法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更像是一個宣言和原則,對于這些違法的教師太寬容,很多虐童事件曝光后,無法處置,難以量刑,當事人僅僅被拘留和罰款,最后便不了了之。對于這些不止一次毆打、傷害孩子的教師,我們不僅要讓他們負起相應的刑事責任,更要永久性地禁止他們進入這個行業。”很顯然,由于“法治”在幼兒園的缺位,致使一些幼兒教師為所欲為,即使獲得相應的懲罰,當事人受到了教訓,也不能從整個社會形成一種強硬的威懾力,幼兒教師在內心深處欠缺“法律的威嚴性”。故此,我們必須在加強幼兒教育領域的法治建設,以規范和引導幼兒教育實踐。

3.現實困境:法治建設在幼教領域的“擱淺”

宏觀層面,學前教育法律法規不完備,師德建設無“法”可依,需要“通過立法把發展學前教育納入法制軌道”。我國已有的學前教育法規從內容上看較為全面,如《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等。然而,這些法律法規在有效性和強制性上都存在著不足,還不能很好地滿足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此外,涉及幼兒教師隊伍師德建設的內容較少,缺乏有關幼兒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方面的相關規定。幼兒教師職業道德只能依據《教師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而這些法律法規具有普適性,其中教師行為規范也大多屬于指向性法規。指向性法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拓寬實踐的寬度,但無法為專業、特殊的幼兒教師群體提供可參考的實踐行為標準依據,從而難以約束教師道德失范行為。有關幼兒教師的職業道德規范等法律法規處于中空地段,不僅造成了幼兒教師的教育行為無法可依,還使學前教育管理部門在管理過程中難以做到有法可依。微觀層面,幼兒教師的法律意識不強,師德建設缺乏內在的約束力。法律意識在內容上包含“對法現象的知曉、理解和把握;對法規范和法行為的情感、評價和態度;對法現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在現實中,一些幼兒教師在以上三個方面表現得不盡人意。其一,對基本的法律常識的缺乏。譬如,一些幼兒教師為吸引家長以便獲得更多的生源,通常以本班、本園的兒童生活及活動的照片作為宣傳的噱頭,絲毫不知道這已經侵犯了《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兒童享有的“肖像權”。其二,對法的情感“疏離”。這主要表現為幼兒教師在工作中僅僅將法律(如《教育法》《教師法》等)作為自己行為的最低要求,形成了“在幼兒園工作只要不違法就行了”等類似的心態,缺乏對法律精神的信仰。因此,在日常教學中,由于環境影響的復雜性以及一些幼兒教師(特別是新手幼師)自身情緒自控性較低,屢屢曝出幼兒教師體罰、虐待兒童等師德失范行為。三是用法的意愿不高,當教師自己權益受到侵害時,很少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諸如一些民辦幼兒園教師與幼兒園簽訂《聘用合同》后,教師對待自己不合理的薪資待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問題時,不能積極運用法律的武器進行維權。

二、以法治推進幼兒教師隊伍師德建設的對策探尋

法治包括法律、制度和執行過程中的普遍服從。從法治的外延出發,基于其與幼兒教師隊伍師德建設的關系,可以從三方面探尋可行之策。

1.加快《學前教育法》的立法進程,做到有法可依

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以法治推進幼兒教師隊伍師德建設的先決條件。《教育法》明確規定:學前教育是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學制的第一階段,是基礎教育的基礎。這從法律上確認了學前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至此,社會各界就一直為制定《學前教育法》而努力。1998年開始,龐麗娟教授就學前教育立法問題提交提案,直到2001年,該提案才被作為民進中央的提案提交到政協大會。2003年,學前教育立法被列入十屆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立法規劃,2004年,該委員會開始進行立法調研,并于2006年年底委托教育部開展學前教育法案的研究與起草工作。2007年11月,教育部將學前教育立法納入了今后五年的立法工作重點。2011年2月,教育部在公布年度工作重點時,指出要在同年啟動學前教育立法。2012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將學前教育法列為立法項目,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努力加快立法工作進程。2013年,教育部已全面啟動學前教育法的起草工作,開展立法調研。綜上可知,從學前教育立法提案到現今,大約經歷16年,其立法進程是緩慢而艱辛的。而在此之前,《義務教育法》(1986)、《職業教育法》(1996)、《高等教育法》(1998)都相繼頒布與施行,而學前教育至今仍沒有全國性的專門法律,使其發展缺乏必要的政策規范和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要加快制定《學前教育法》,提高學前教育的法律地位,保障學前教育發展。加快《學前教育法》的立法進程還是“由學前教育本身特點所決定的;學前教育發展現狀的需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需要;構建完整的教育法制體系的需要;順應學前教育立法國際性趨勢的需要”。在推進立法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學前教育立法以《憲法》《教育法》以及《教師法》為直接立法依據,并適當考慮《未成年人保護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幼兒園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第二,遵循學前教育立法的基本理念與價值取向,包括“強化學前教育的公共性與公益性;強化學前教育的公共性與公益性;以公平和均衡為基本立法價值取向,優先保障并向農村和弱勢群體傾斜”;第三,突出幼兒教師師德的地位,對幼兒教師的師德行為給予明確、可操作的規定,并界定師德失范行為的程度以及相應的懲罰措施;第四,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學前教育法的立法相關經驗,并結合我國學前教育相關規章、制度條例等,從客觀實際出發,制定出科學的法律。

2.構建有效的幼兒教師職業宣誓制度,內化外在約束

“道德需要制度的倫理關懷。通過制度的合理安排使各種復雜的社會利益關系得到正當解決,這是社會道德建設的基礎。……如果沒有制度調節來奠定和保持社會公平、正義的倫理基礎,那么道德自律在利益沖突面前是很難維持鞏固的。”制度在道德建設上無論是外在倫理關系的調節還是內在道德自律的鞏固都起著基礎性作用。宣誓作為一項儀式,具有“證明;相互取得信任;建立共同體;合法化”等作用,建立起職業宣誓制度,可以為職業道德的建設提供保障。目前,在我國醫生、公務員、律師、醫生等職業中已相繼建立職業宣誓制度。幼兒教師作為太陽底下最光輝的職業,卻缺乏有效的宣誓制度。實踐證明,宣誓對教師是有積極作用的,例如,可以內隱地強化教師的角色認知;有利于教師職業情感的陶冶;有利于未來教師職業行為的規范和激勵。更重要的是,構建幼兒教師職業宣誓制度是把法治落實到實處的應有之義和必然要求。誠如孟德斯鳩在其《論法的精神》上所寫:“誓言在羅馬法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沒有比立誓更能使他們遵守法律了”,便很好地詮釋了宣誓能夠促進法律的普遍服從達到內化的作用。構建宣誓制度,首先必須要通過明晰的法律條文對教師宣誓制度予以確定。如果在法律上缺乏制約,致使宣誓制度欠缺相應的地位,則易造成宣誓活動流于形式。因此,須從宣誓的主體(幼兒教師)、宣誓的對象(憲法等法律或國家)、宣誓的時間(入職時和教師節)、宣誓的內容、宣誓的儀式(奏國歌等)等方面做出翔實的規定。其次,重構新時代的教師誓詞。鑒于“追尋職業道德的源泉,學習職業道德的精髓,重構教師職業誓詞,是時展的要求”,因此,幼兒教師的誓詞應當主要包括:教師對于教育事業的信念堅守和獻身教育事業的專業理想;教育者對教育對象的職業態度及職業精神;教師對與教師職業相關的他人(領導、同事、學生家長)的承諾;宣誓者對本人的嚴格要求(教育者成為一個合格教育者的條件)和對教師實際生活(教師在其中所能體會到的甘與苦)的接受與承諾。其次,明確宣誓的流程。其流程可根據具體的宣誓大會而定,但筆者要強調兩點:一要有視、音頻等記錄,為幼兒教師日后工作提供自我監督;二應有其他非教育部門人員到場,以督促活動的進程。最后,要為宣誓活動的開展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通過經費的投入以確保活動的順利進行。

3.提高幼兒教師的法律素養,倡導依法執教

篇2

一、關注幼師的“煩”,解決疲憊不堪的困擾

由于教育對象年小無知、自我保護能力差,許多事都要教師親歷親為,可以說幼兒教師每天的工作就是在孩子們中間“疲于奔命”。同時,幼兒教師與其他教師職業不同。她們獨自擔負著幼兒的全面教育工作,教育內容涉及各個領域,還要負責家長工作和部分保育保健工作。除此之外,還有五花八門的文案,怎能不叫她們疲憊不堪呢?

1、控制“師幼比例”。有些幼兒園或因短期利益驅使。或因承受不了優質資源不均衡的壓力,盲目擴大幼兒園規模,班級幼兒人數迅速膨脹。無形中給教師增加了沉重的負擔,引起教師對職業的倦怠。幼兒園應以可持續發展的眼光來面對事業發展,按國家標準嚴格控制班級人數,保證合理的班級“師幼比例”。另外,幼兒園教師以女性為主,一般都會遇到婚期、孕期、哺乳期及各種需要請假的事情,幼兒園要做好應對措施,遇有教師請產假或非短期病假、事假應及時調配教師。班上有特殊需要的幼兒(如自閉癥、多動癥、心理有疾病的幼兒等),應適當增加保育人員或相應減少幼兒人數。只有合理安排教師工作量,才能保障她們在職責和任務明確的情況下做好日常工作。

2、樹立效率意識。為減少教師的工作負擔,管理者要率先樹立效率意識,注意引導教職工克服女聊天、辦事拖拉、目的性不強的弱點,引導教師早計劃、早安排,緊緊抓住主線,不要在細枝末節上花太多時間:應避免大肆表揚加班加點的教師,要有意識地樹立速度快、質量好、效率高的榜樣,引導教師講究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盡量不用周末或下班時間開會,大部分幼兒園每周都會利用一至兩次下班后的時間組織教師進行業務或政治學習,無形中增加了教師的工作時間。管理者可以利用上下午時間分別組織不帶班的教師進行學習,這樣,雖然組織學習的行政人員比較費時,卻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多數教師能按時下班。

3、減少文案工作。教師的文案工作五花八門,有專業學習記錄、教育反思、家訪與預約談話記錄、家園聯系手冊、活動設計、教研活動記錄、觀察與個案記錄等等,繁雜的文案工作往往壓得教師們喘不過氣來。管理者應根據工作實際考慮哪些該寫、哪些不該寫,對于無價值的或價值不高的文字材料應堅決去除。對于日常工作中必須的文案工作,由于教師的專業水平有差異,也不應一刀切,而應該提出不同的要求。如:對高級教師或大家公認的優秀教師可要求少寫、略寫或簡單寫,讓其有足夠的時間去深入研究教育教學,以便盡快地形成自己的教育風格和特色,更好地引領新教師的專業成長;對年輕教師或專業水平較差的教師則要求詳寫、細寫,使其不斷積累實踐經驗,盡快熟悉各種教育教學方法,尋求從量變到質變的飛躍。

4、鼓勵資源共享。資源共享,不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減少浪費。還可以解放教師的時間和精力,大大減少教師的工作量,減少或緩解因準備、收集資源所帶來的工作壓力。幼兒園應注意發揮集體力量,允許同年級教師在共享教育教學方案的基礎上,再根據本班實際進行調整。同時,要大力提倡、引導、鼓勵教師合理交流課件、教具、玩具及環境創設的材料,讓教師在交流中互相學習、互相借鑒、共同提高,從而實現資源價值最大化,達到資源共享、共同進步、輕松工作的目標。

二、關注教師的“懼”,解決擔心出事的困擾

在對待幼兒意外傷害事故的問題上,大多教師已經到了“談傷色變”的程度。出過事故的教師成了“驚弓之鳥”,沒出事故的教師則“惴惴不安”。然而,在處理事故時,幼兒園往往只一味關注事故給幼兒園形象帶來的損害,對責任教師不但不理解反而進行懲罰,這對已受到家長責難的教師來說無異于雪上加霜。給她們造成了極大的心理負擔。

幼兒傷害事故是家長和幼兒園都不愿意看到的,如果意外事故不幸發生,應客觀面對,依法分清責任,不應以主觀的感覺來判斷。然而,目前在處理此類事件時,很多幼兒園常常抱著息事寧人的心態,以損害幼兒同的合法權益為代價,以“私了”的方式解決糾紛,盡量滿足家長的索賠要求。這種做法,往往會給當事的老師帶來心理負擔,產生對安全的恐懼感。在當前依法治教的大背景下,幼兒同應該增強法律意識,有條件的可以聘請法律顧問,以法律為準繩,自覺運用《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及《民法通則》等法律武器。維護幼兒園、教師的合法權益。客觀公正地劃分雙方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而不是一味地讓步和妥協。在對待事故責任教師時,管理者應多一些理解和關懷,多一些換位思考,給予必要的心理疏導,幫助她們消除因事故帶來的恐懼和不安。感受到集體的溫暖。當然,對于由教師造成的事故則應對責任教師嚴肅處理。

三、關注教師的“悶”。解決焦躁抑郁困擾

幼兒教師的身心健康(特別是心理健康)不僅關系到自身能否集中精力完成教育任務,更會關系到幼兒良好人格的形成。幼兒教師具有細膩敏感、情感需要特別強烈等特點,她們希望體驗集體的溫暖,感受他人、特別是管理者的認可和鼓勵,當她們的情感、需要一直得不到滿足的時候,那種強烈的失落感也會造成她們對職業的倦怠。

1、疏導不良情緒,讓教師遠離“焦躁抑郁”。心里有了壓力,若沒有及時得到疏導,教師就很有可能將不良情緒向家人、同事甚至是幼兒發泄,往往造成不良后果。幼兒園管理者應隨時了解教師的心理狀態,及時和教師談心、溝通,消除她們的疑惑、誤解,疏導不良情緒。還可以定期舉辦心理健康講座、開設心理健康咨詢熱線、定期為教師進行心理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