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范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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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法律援助的覆蓋面,近年來頻頻出現在領導講話、報刊媒體、甚至相關的紅頭文件之中。筆者認為,法律援助的覆蓋面,關乎法律援助制度的終極目的,關乎法律援助事業的興衰成敗。所謂法律援助覆蓋面,它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律援助標準、范圍以及法律援助機構的提供能力,需要時能夠獲得法律援助的人口總數。通俗地講,也就是法律援助制度所能惠及的人群。
一、法律援助覆蓋面的現狀
法律援助覆蓋面是衡量一個國家(地區)法律援助制度發達程度的一個重要尺度。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經過幾百年的發展,他們的法律援助覆蓋面達到很高的程度。比如,法國達到總人口的70%,瑞典達到90%,英國達到60%,美國達到50%。我國的法律援助事業剛剛起步,只有十多年的發展歷史。根據2003年實施的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法律援助標準、范圍,當時我國的法律援助覆蓋面僅能達到總人口的2%~3%。近年來,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和社會對法律援助需求的增長,各省(市、自治區)陸續出臺地方性法規、政策。不斷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擴大法律援助的事項范圍。尤其是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規定,對農民工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標準,直接給予法律援助等。法律援助覆蓋面不斷擴大,2008年我國法律援助的覆蓋面達到了總人口的8%~10%。
二、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需要。吳愛英部長在紀念《法律援助條例》頒布五周年座談會上說:“擴大覆蓋面。更好地滿足網難群眾的需要,已成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項迫切任務,各地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神話發展水平,及時調整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降低門檻。將涉及教育、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與民生問題緊密相關的、困難群體迫切需要的事項都納入法律援助補充事項范圍上,進一步發揮法律援助在促進民生問題解決中的積極作用。”
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是滿足社會公眾法律援助需求的需要。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仍然處于體制轉軌和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過去積累的深層次矛盾和隨著改革深化出現的新問題相互交織特別是受國家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經濟發展遇到一定的困難,就業形勢嚴峻。城鄉居民增收壓力增大。一些新矛盾隨之產生,深層次矛盾進一步凸顯,困難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大幅增長。
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是實現法律援助制度終檄目的的需要。司法部一再提出“落實政府責任、擴大覆蓋面、擴大知曉率”是現階段法律援助三大工作任務。這三者的關系。落實政府責任是保障,擴大知曉率是途徑,擴大覆蓋面才是目的。
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是司法行政部門應對社會挑戰的需要。無論是從國外法律援助的發展歷史上看,還是從國內對法律援助的龐大需求上看,法律援助都是一項很有生命力的朝陽事業。
三、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面臨的障礙
1 現行的經濟困難標準不科學、不合理。2003年國務院出臺的《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宜的需要規定”。實際上,在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出臺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通過地方性法規、規章,把當地的最低生活標準作為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
2 法律援助事項范圍太窄。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法律援助僅限于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民生法律援助案件中,《法律援助條例》規定了六條事項。這些范圍遠遠滿足不了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公民在訴訟中獲得法律援助的比例是很小的。
3 部分地區法律援助機構力量薄弱。提供能力有限。時至今日。有些地方的法律援助機構仍然處在“一個人、一間房、一張桌子、一本卷宗”的辦公條件。“開不了門、找不著人”的現象在個別地方仍然存在。
4 法律援助的社會知曉率低。2007年年度,司法部和國家統計局啟動了“法律援助公眾知曉率和需求調查”,此次調查是我國首次開展的法律援助專項調查,調查社會公眾。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對法律援助基層知識的了解情況、需求事項,調查方式是入戶面訪和電話訪問相結合。調查結果顯示,56%的居民知道(聽說過)法律援助,44%的人沒有聽說過法律援助。這個結果基本反映出農村法律援助知曉率的狀況。
5 法律援助的便民程度不高。“門難進”。不少縣(市、區)法律援助中心在縣委、縣政府的大樓里,深宅大院,幾道門崗,幾次登記預約,都未必能找到人。“人難找”。有些地方的法律援助中心只有三兩個人,且主要精力用在辦案上,老百姓千辛萬苦找到法律援助中心,常常遇到找不到人,需要來回跑三兩次才能遞上申請。“事難辦”。即使找到人了,也遞交申請了,援助中心也常常以“不是低保人員,不符合援助條件”為理由拒之門外。
四、提高法律援助覆蓋面的幾點建議
1 選定某幾種目標人群。(1)低保對象;(2)農民工;(3)殘疾人;(4)老年人。
2 擴大事項范圍。最徹底的辦法就是取消事項范圍限制。2008年底出臺的《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就取消了法律援助事項范圍,意味著今后在廣東省申請法律援助就只有一個條件――經濟困難條件。所有的案件范圍都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了。
3 建立省級專項資金。隨著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開展,部分縣(市、區)法律援助辦案經費不足、地區面發展不平衡的問題日益凸顯。嚴重阻礙了法律援助事宜的協調法律。
篇2
關鍵詞:法律援助;制度;完善
前言:
由于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因此給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開展帶來了阻礙。為了更好的去開展我國法律援助事業,我國需要完善立法體系、健全管理和實施機構、擴大援助范圍、提供充足的經費。健全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可以更好的促進我國社會的穩定、和諧。
一、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現狀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特征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福利性、社會性、公平性的特征。
首先,法律援助是針對經濟困難的群體的,律師事務所可以為群眾提供有償法律服務,而我國法律援助是無償幫助群眾提供法律服務的。不是所有人民都可以得到國家法律援助,而是經濟困難而且有需要的社會成員才可,國家不僅為這類人群提供經濟支持,同時也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1]。
其次,只要是符合國家法律援助條件的人,不分男女老少、職業地位等都可享有法律援助的支持。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法律服務、人權保障、法制完善、扶貧濟弱、維護穩定的功能。
首先,國家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服務,前提條件必須是有需要的且有經濟困難的人群。其次,無論是社會任何階層的人,都可享有法律援助的保障。最后,法律援助機構可以使有需要的困難者獲得合法權益,實現合法權利。
(三)法律援助制度的實行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實行,需要很多條件。第一,有援助范圍,國家法律援助幫助經濟條件困難的人群。第二,有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有需求的人需要到專門的機構去辦理業務。第三,有援助經費,經費是給援助律師的最低保障。
二、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
(一)法律援助立法層次低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法律援助起步較晚,因此至今法律援助立法體系尚未完善[2]。我國法律援助立法體系層次較低,這就不利于法律援助在現實生活中的更好實現。我國完善高層次的法律援助立法,不僅可以鞏固法律援助已有的成果,而且還可以開辟法律援助發展新道路。
(二)法律援助程序不合理
首先,我國法律援助程序申請沒能對案件性質進行明確區分。我國法律援助分為幾個方面,而對于法律援助的某一方面沒有明確的細分,這樣容易給工作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同時也會給援助工作增加難度。
其次,援助申請的程序較為復雜。據有關調查顯示,很多人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可是因其申請過程較為復雜,所以會選擇其他渠道進行解決問題。
(三)法律援助范圍有局限性
法律援助是幫助有困難的人,為他們提供法律服務的,但是對于困難并沒有明確的界定。我國很多城市都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這也就成為很多人判斷困難與否的標準了。因此,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對援助對象的范圍有明確界定[3]。
(四)法律援助經費不充足
我國法律援助經費不足主要源于兩個方面:一是國家財政撥款不足;二是募集的資金有限。法律援助工作要更好的開展,需要足夠的經費,除去給工作人員的月薪以及必要的開支外,剩余資金少之又少,因此辦案效率是得不到保障的。
三、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體系
首先,將法律援助制度寫入憲法中。我國的憲法是最具權威性的,將法律援助章程寫入憲法,可以引起更多人的重視,也可以增強更多人對法律援助的認識。
其次,《法律援助法》應由最具權威的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制定。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不夠完善,所以不能發揮其應有的法律效應。法律援助自成立到至今為止,所受理的案件等相關細節問題更讓人反省,很多問題不僅僅涉及到法規的調整范圍,甚至涉及到立法的范疇[4]。
(二)健全管理及實施機構
首先,增強援助機構的職能。目前為止,政府援助機構的職能有兩種,一是管理職能;二是實施職能。前者負責法律援助等相關方面的制定和計劃,監督援助實施機構的具體實施,對相關工作給予指導;后者負責具體案件的具體實施。
其次,發揮社會其他團體的補充作用。法律援助機構在我國起步較晚,因此知曉率不高。很多人不符合法律界定援助對象范圍的條件,但是這些群體的確又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這時,可以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社會很多其他組織與特殊群體有更多交集,如婦聯、殘聯等,社會組織可以充分發揮力量,將援助組織推薦給需要的人。
再次,提高法律援助隊伍的素質。為需要的成員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專業人員素質一定要高,辦事效率高、能力強。除了從援助人員自身加強素質之外,還需要管理部門人員提高素質,優化配置人力、財力、物力資源,可以節省案件所用經費和更好提高工作效率。
最后,加強鄉鎮的法律援助機構建設。很多鄉鎮居民對法律知識了解少,而且多數弱勢群體生活在農村,因此,他們更需要法律援助。
(三)擴大援助范圍
首先,調整“經濟困難”中“困難”的標準。我國很多城市的居民,都會認為經濟困難的人是擁有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其實不然,我國還有很多階層的人群沒有擁有最低生活保障,可是他們也無力支付法律服務的費用。因此,我國需要調整并明確困難標準。
其次,援助對象范圍要擴大。我國目前要求援助對象只有幾類人群,實際上我國應該擴大援助范圍,真正做到給予需要幫助的人以法律援助。
再次,加強法律援助和司法援助相結合。我國法院做出司法援助決定的案件,法律援助結構是一定會提供服務的,可是法律援助機構做出法律援助決定的案件,法院是未必會提供司法援助的[5]。針對這一現象的發生,就會給法律援助工作帶來很大的阻礙。
最后,增加援助服務的內容。我國目前的法律中,訴訟和辯護是法律援助的主要內容。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成員對辯護和訴訟這兩種方式需求減少,相反對非訴訟有所增加,因此,我國應增加援助服務的內容,做到與時俱進。
(四)補足援助經費
法律援助經費是工作人員更好開展援助工作的保障,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所用經費問題暫且不說,他們受理案件時需要的經費問題是更為重要的。
目前,法律援助機構獲取援助經費的途徑有兩個,一是國家給予財政撥款,可是撥款所占比重小;二是募集資金,可是能力有限、數量有限,更多還是一些來自社會的閑散資金。因此,兩個途徑都是不能使國家法律援助機構得到充足經費的,需要國家補足援助所用經費。
四、結論
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幫助更多需要的且經濟條件不好的人維護合法權益,可是我國法律援助起步較發達國家晚,而且援助制度也不夠完善,因此我國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以更好的去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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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萍.大連市中山區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D].大連理工大學,2013.
[3]向章平.完善我國法律援助制度之理性思考[D].湖南師范大學,2009.
篇3
[關鍵詞]刑事法律援助;范圍;現狀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
所謂刑事法律援助又稱刑事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是指國家在刑事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過程中,對因經濟困難及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具體的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為貧窮的、無力支付法律費用或其他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免費提供辯護或的制度。這是現代法治國家實現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權的一個重要尺度。
刑事法律援助是一種國家行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現代化法制國家必須承擔的一種國家責任,法律援助實質上是國家通過制度化的形式,對法律服務資源進行再分配,以保障貧弱殘者不因經濟能力、生理缺陷所限而平等地獲得法律幫助,實現自己合法權益。
二、刑事訴訟中法律援助的范圍及對象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第十二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以上規定可以概括刑事訴訟中法律援助范圍的范圍和對象。
有兩種情況不屬于法律援助的范圍。第一,審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按照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審查階段有權委托辯護人。但《法律援助條例》只規定了被害人在審查之日起可以取得法律援助,沒有規定犯罪嫌疑人在此階段可以取得法律援助。第二,對于公訴人不出庭的刑事案件也不屬于《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法律援助范圍及對象。刑事訴訟中法律援助的主要范圍體現在公訴人出庭的案件的審判階段。在這一階段被告人與被害人及被害人法定人、近親屬都可以作為法律援助的對象。
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作用
(1)體現國家對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切實保障,為了消除法定權利的平等與保障權利實現的經濟條件下不平等的矛盾。國家對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實現其應有的合法權利,從而在司法體制上完善訴訟民主機制,保障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切實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實現司法公正,請不起或者沒有聘請律師對于刑事案件當事人來說,也許損失的只是應該享有的合法權益,對于國家來說,受到損害的卻是司法公正的原則和形象。
(3)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社會穩定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機制,切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和盲聾啞殘疾人等社會弱者群體的合法權益。
(4)完善法制,保障法律規定的社會關系的實現。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不僅在于減免當事人的費用,使其獲得法律幫助,還在于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調整和規范的死角,從而切實保障法律所規定的社會關系得以實現。
四、刑事法律援助的現狀
(1)刑事法律援助的經費不足;(2)法律援助的覆蓋面窄:(3)律師隊伍發展不平衡;(4)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保障;(5)法律援助服務水平和辦案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6)現在的法律援助主要還局限在訴訟領域。
五、刑事法律援助的建議
(1)加強對刑事法律援助的物質保障重新構建法律援助的財政撥款體系;(2)擴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3)大力推進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加強律師隊伍建設;(4)建立完備的刑事法律援助立法體系;(5)確立刑事法律援助的服務標準完善法律援助機構的設置;(6)援助方式多樣化重視對審前階段犯罪嫌疑人的援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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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英輝,《刑事訴訟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4)第1版。
[3]張耕,《法律援助制度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7)。
篇4
法律援助制度自五百年前在蘇格蘭王國萌芽,特別是20世紀40年代在歐美掀起熱潮,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尺。目前,世界上已經有140多個國家建立了以訴訟法律援助為基礎,涵蓋非訴訟法律服務領域的現代法律援助制度。【1】作為一項全球性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基本制度,法律援助也被納入世界人權制度之中,成為維護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最重要法律武器。反觀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法律援助長期未納入國家救濟體系之中,20世紀90年代初才初現端倪。新世紀以來,隨著我國經濟飛躍發展,貧富差距日漸拉大,社會弱勢群體也空前增多,如何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成為我們社會不得不面臨的重大問題,尤其是基層政府,受資金財政、人力物力、思想觀念等制約,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更迫在眉睫。
一、法律援助與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始于西方,最初是由一些私人律師和宗教團體及慈善機構等民間組織自發地位窮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慈善和道義行為。【2】它源自民間的社會道義,后來發展為一項國家責任,即建立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救助制度。對于法律援助的內涵,眾說紛紜,搜索網頁不難發現大家普遍認為“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為符合條件的公民提供無償的法律幫助。”,有的認為“是指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法律服務”。也有的認為“法律援助,是國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減、免收費的法律服務,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等等。【3】比較這些觀點,其實大同小異,都是強調法律援助是國家通過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對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法律服務,是一項現代社會法律保障制度。
二、基層法律援助現狀分析
我國幅員遼闊,轄23個省、4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2個特別行政區,各地自然地理、經濟文化不同,法律援助開展也不僅相同,尤其是縣級地方更是差些萬千。截至2003年底,我國各地政府已建法律援助機構2774個,地、市法律援助機構381個,縣、區法律援助機構2361個,其余32個為省級法律援助管理機構【4】。現以本人所在的黑龍江省大慶市紅崗區為例,對我區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現狀和問題進行淺析。
(一)基本概況
紅崗區地處大慶油田腹地,東臨龍鳳區、安達市,南接大同區,北與薩爾圖、讓胡路兩區接壤,面積623平方公里,是典型的資源型城區。全區轄5個街道和1個鎮。總人口17.4萬人。
全區共有法律援助機構5個。其中,法律援助中心1個,即紅崗區法律援助中心;公證處1家,即紅崗公證處;律師事務所1家,即紅崗律師事務所,為國資所;法律服務所2家,即解放法律服務所和紅崗法律服務所;全區共有法律服務從業人員19人。
紅崗法律援助中心編制3人,在編1人,加上主管領導共3人(不占法律援助中心的編制),平均年齡約35歲,黨員1人;其中碩士1名,本科2名。下轄法律援助工作站10個,其中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6個,即解放街道、紅崗街道、八百坰街道、杏南街道、創業街道和杏樹崗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編人員12人,平均年齡約33歲,黨員10人。其中,本科學歷11人,大專學歷1人。延伸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4個,即老齡委、殘聯、婦聯、教育局法律援助工作站。
(二)工作現狀
自2000年以來,紅崗區法律援助中心共辦結各類法律援助案件155件,解答法律咨詢2645人次。其中,僅2008年,紅崗區法律援助工作中心利用轄區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等,開展“法律進企業”、“法律大集”、“法律服務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法律援助在你身邊”等宣傳活動10余次,印發《法律援助條例》等資料1000余份,為群眾解答法律疑難130余個;在區政府網站報紙刊發信息報道55期,在市政府、市司法局網站報紙刊發6期。全年接受當事人申請56件,審查批準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6件,受援人數40人;“1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為廣大市民解答法律咨詢394人次,接待來訪49人次。
(三)特點分析
通過分析紅崗區法律援助工作開展情況,不難發現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是法援案件穩步增長。自2000年以來,法律援助案件申請與辦結都呈逐年遞增趨勢,特別是2005年以后該區法律援助案件增幅較大,法律援助工作有明顯提升。見圖表一:二是法援案件民多刑少。從紅崗區法律援助案件性質分析來看,民事法律援助占據85%以上,刑事案件所占比例較小,法律援助呈現民事主體化。見圖表二:
圖表二:2005年—2008年紅崗區辦結民刑法律援助案件一覽表
年份刑事(件)比例(%)民事(件)比例(%)合計(件)
200500%13100%13
200615%1995%20
2007312%2288%25
2008310.3%2689.7%29
三是法援對象明確穩定。從2005-2008年的法律援助對象統計來看,受援人數117人。其中,殘疾人8人,占受援人總數的6.84%;老年人40人,占受援人總數的34.19%;農民工25人,占受援人總數的21.37%;未成年人9人,占受援人總數的7.70%;婦女4人,占受援人總數的3.42%;農民等一般貧困者31人,占受援人總數的26.48%,整體較穩定。見圖表三:
三、基層法律援助問題剖析
從上不難分析,紅崗區作為地方基層,法律援助工作開展過程中面臨很大的難題,也真實反映了我國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現狀,工作開展困難,阻力壓力較大,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法律援助力量單薄。紅崗區法律援助從業人員人數較少,力量薄弱。全區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10人,還不足全區人口的0.06%。其中律師3名,大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由為數不多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來承擔,不堪重負,壓力大,法律援助工作質量很難得到有效保障。縱觀全國,以2002年我國基于立法測算數據來看,社會對訴訟法律援助案件的總需求量至少為74萬件,而2003年實際辦結法律援助案件16.64萬件,差口巨大,龐大的法律援助需求與有限的法律援助力量之間矛盾突出。
二是經費保障到位較難。根據我們2002年基于立法需要所做的測算,社會對訴訟法律援助案件的總需求量至少74萬件,平均每案補貼1000—1500元計算,74萬件法律援助案件總計需7億—11億元的經費支持。【5】以紅崗為例,僅08年26起法律援助案件辦案補貼可達3.9萬元(注:以上標注為02年的,考慮消費水平提高、物價上漲因素,實際法援補貼額還要大),加上法律援助經費黑龍江標準4萬元以上,地方基層法律援助機構負荷較大。紅崗區受地方財政緊張等因素制約,法律援助經費較少,深入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難度較大。特別是法律援助補貼一直不到位,市區兩級法律援助補貼缺位,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辦案“貼錢”現象時有發生,導致基層法律服務所辦案積極性不高,法律援助還不能完全滿足全區的需要。
三是法援受案范圍較窄。紅崗區法律援助受案范圍一直集中于農民工、殘疾人、未成年等少數社會弱勢群體,受案范圍較窄,門檻較高,特別是基層法律援助受財政資金制約較大,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社會弱勢群體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而《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在‘司法利益有此要求’時,被指控有罪的人有權利獲得指定的法律幫助,而且在他沒有足夠能力時不必支付費用”【6】,我國作為該《公約》的締約國,《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的范圍過窄,地方擴大適用范圍的也難以達到《公約》的最低標準。
四是社會力量關注不夠。法律援助工作是社會工作,但紅崗區法律援助工作集中在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法律專業人員上,社會關注、社會參與、社會救助還遠遠不夠,社會弱勢群體利益被忽視,難以得到全社會法律幫助。根據相關資料,我國縣級地方和西部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經費、人力等明顯不足,西部不少地區甚至沒有專職法律援助人員,正常開展法律援助活動都困難,也從側面上反映了社會對法律援助認識不夠、重視不足,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遠遠不夠。
五是法援工作站效果不佳。盡管紅崗區建立一套區法援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兩級體系,但實際工作中,受政府編制、體制等因素制約,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與基層司法所、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三塊牌子一套人馬”,職能過多,人員較少,工作量大,且專門法律人才往往很難配置到基層法援工作站,法援工作站難以發揮應有作用。縣級等基層法律援助力量薄弱是個老大難問題,如2003年我國還有超過1/5縣級地方沒有法律援助機構,不少法律援助機構與其他行政科室合署辦公,人員和經費由司法行政機關調劑等。
四、解決基層法律援助工作問題的幾點對策
通過分析紅崗區法律援助基本情況與問題,我們在問題中找到了解決辦法,在發展中看到喜人前景,總結經驗,再接再厲,剖析問題,對癥下藥,通過雙管齊下,提升基層法律援助質量,盡可能實現應援盡援。
(一)經驗總結
客觀來看,紅崗區存在在人員少、經費少、案件少的問題,但從整體上看,法援工作逐年穩步推進,法律援助案件穩步攀升,分析其中原因,不難得出:
一是責任落實是保障。盡管紅崗區法律援助工作人員較少,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力量嚴重不足,但法律援助相關人員都能強化法律援助為民責任,切實將法律援助工作作為自己本職工作,抓好落實,辦好案件。
二是思路創新是動力。近年來,紅崗區法律援助中心立足區情,不斷創新思路,通過對法律援助案件合理分流,提高法律援助受案質量;開辟農民工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大大提高了法律援助辦案效率。
三是宣傳到位是前提。紅崗區法律援助工作不斷拓寬宣傳渠道,活化宣傳方式,辟建司法局網站,特別是將法律援助宣傳納入我區的“法律廣場”、“法律大集”等活動之中,形成了普法宣傳與法援宣傳相互融合的局面。同時,實踐中還將“148”法律熱線解答咨詢與法律援助自我宣傳相結合,提升法律援助宣傳覆蓋面。
四是奉獻自我是源泉。紅崗律師事務所為國資所,人員少,承擔區、鎮兩級政府大量案件的,任務重卻積極承擔大量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特別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面對自身生存與發展保障難題,奉獻意識較強,克服行業競爭生存壓力,為我區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提供基本保障。
(二)對策與建議
法律援助直接面向社會弱勢群體,可謂“一頭牽著百姓疾苦,一頭系著政府關愛”,是政府聯系群眾、關心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也是政府維護社會弱者合法權益最基本手段,在當今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起到舉重輕重作用。今后,如何抓住問題對癥下藥,挖掘根源苦下功夫,確保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穩步持續深入開展,我個人建議:
(一)強化職責,實現法援投入制度化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基本職責,由政府財政負擔,其投入到位與否直接決定著法律援助工作的命運。從目前看,地方法援財政資金投入遠遠不能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需求,法律援助工作力不從心情況短期內還很難改變。這就要求各地政府高度重視,從投入入手,重點圍繞人、財、物三方面做文章。
一是加大人力投入。要嚴格按照省市有關文件精神,落實好法律援助人員編制問題,實現人、崗、編制度化,防止人編分離、一人多崗的現象發生。根據實際,增加基層法律援助編制,出臺優惠政策重點引進專業強、素質高的法律人才,配齊配強基層法律援助機構,擴大工作人員隊伍,解決地方法律援助人員少、力量薄弱、素質不高等突出問題。
二是加大財力投入。要繼續加大政府財政資金的投入,將法律援助資金納入政府同級財政預算,落實法律援助最低經費保障機制,實現法律援助專項資金、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制度化。同時,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方針,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開展募捐等活動,積極開辟籌措法律援助經費的新渠道。
三是加大物力投入。要在充分保障法律援助經費的前提下,在車輛使用、設施建設等方面向法律援助中心傾斜,加強法律援助硬件建設,將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地方司法行政系統“司法為民”窗口,切實使法律援助工作成為一項實實在在的“民心工程”。
(二)多措并舉,實現法援體系網絡化
法律援助為社會弱勢階層提供法律上應有的基本保障,直接關系著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是政府的一項德政工程,更是一項全社會法律資源合理配置的工程。這就需要多元化力量合力推進、多渠道信息資源掌控,建立起一套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網絡體系。
一是拓寬法援宣傳渠道。要以宣傳為突破,特別是縣級地方和西部地區,依托法律宣傳活動載體,將普遍宣傳與個案宣傳、日常宣傳與集中宣傳有機結合起來,強化法律援助宣傳報道,普及法律援助知識,使經濟困難群眾懂得用法律援助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使國家法律援助制度更加深入人心。今后,重點拓寬法律援助宣傳渠道,在加強現有報紙、刊物、網絡宣傳的同時,積極運用廣播、電視、流動宣傳車等媒體拓寬法援報道渠道,實現法律援助宣傳手段的立體化,使更多群眾掌握法律援助知識、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投身法律援助實踐。
二是健全法援機構網絡。要以法律援助工作站為重點,梳理疏通基層法律援助人事關系,強化基層法援站點職能,擴大法律援助聯絡點范圍,壯大法律援助隊伍,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組織網絡建設。今后,基層尤其是西部地區可以將地方公證處、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所、高等法律學校全部納入法律援助體系,加強司法系統法律援助信息聯絡。同時,要與財政、勞動和公檢法部門加強聯系,特別是將法院的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結合起來,形成一套全區性法律援助網絡體系。
三是強化法援服務力量。要依托現有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等法律援助服務人員的同時,可出臺優惠政策,吸引更多律所及律師、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工作者、法律專業性人才流向地方,可將法律援助專職律師納入公職律師序列,解決基層律師少的難題。同時,培育、引導、鼓勵以志愿者為主體的法律援助社會力量,增加法律援助服務人員,凝集力量,形成合力,盡快形成包括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志愿者在內的多元化法律援助服務力量。
(三)嚴格標準,實現法援管理規范化
法律援助要以規范化管理為突破,強化標準,注重細節,加強管理,嚴格監督,確保基層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全部投入到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救助上,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與質量,達到應援盡援的目標。
一是加強隊伍管理。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務承諾、限時辦結、考核考評、責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加強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培訓,強化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提升法律援助機構人員隊伍管理水平。今后,要以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監督管理為重點,加強對法律援助承辦案件跟蹤監督,杜絕承辦人員辦案時敷衍了事、走過場等現象發生,堅決禁止法律援助有償辦案。
二是加強資金管理。要把法律援助資金管理放在重中之重,單獨設立帳戶,實現法律援助經費專款專用,不截流、不挪用。今后,要建立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經費管理制度,實行審計跟蹤,完全實現補貼落實到位、發放到位。
三是加強組織管理。基層地方立足法律援助中心機構,以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為重點,加強法律援助組織機構領導,以管理求效率,全部實現法律援助辦案程序化、法律援助工作標準化。今后,尤其縣級及西部地區,可根據實際,加強法律援助機構與法制宣傳、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機構聯系,互相配合,延伸法律援助工作服務范圍。
(四)以民為本,實現法援機構人性化
法律援助為社會弱勢階層提供無償法律服務,是人道主義在政府法律工作中的重要體現。今后,基層法律援助機構要始終堅持以人為本,服務于民,加大法律援助服務力度,切實將地方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一項全區性民心工程。
一是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要在現有法律援助受案范圍基礎上,結合實際,逐步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將更多的貧困者納入法律援助對象之中,享受到有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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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實施主體;受援助對象
“法律援助實質上是國家通過制度化的方式,分配法律服務的資源,來確保特殊群體不因其經濟能力、生理障礙所限而平等地獲得法律的保護。”最早誕生于15世紀的英國,經過數百年的大體分三個時期具有代表性的發展過程,已經相當健全與完善。第一階段是“慈善階段”,也即法律援助初期,僅是對窮人的法律援助,故常被稱為“法律救濟”。第二階段是“政治階段”。主要原因為資本主義在歐洲各國普遍建立,天賦人權成為各國憲法確立的原則,社會的發展要求法律援助進一步擴大,純粹的慈善已經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進而法律援助成為國家的責任。第三階段為“國家福利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生產力的恢復,歐洲各國經濟增長迅猛,一些國家的福利政策優厚,進而促進社會為本的觀念深入人心,反映在司法制度上就是案件的當事人有權獲得律師的法律幫助,這是綜合體現歐洲各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新的態勢。
而在我們這樣一個新興的法治國家,卻是一項新事物。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較晚。1995年11月9日,我國首家政府投資設立的專門辦理法律援助業務的律師服務機構――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揭開了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篇章。此后全國各地相繼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并迅速開展法律援助服務,經過近十年的發展,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已經打下堅實的基礎,《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順應了法律援助發展的必然要求,特別是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對人權尊重和保護的進一步確認重申,以及在政府大力開拓執政為民積極推進政治文明的堅強決心和智慧的背景下,法律援助自身也獲得了“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的勇氣和高度。
同時,也應當看到在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和發展存在的不足。法律立法層級不高;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法律援助經費短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隨意擴大和縮小援助范圍的傾向等問題。提出問題,應當解決問題,本文將試圖通過中外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比較,為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與完善,提供一些有益借鑒。
一、我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問題
1、不甚完備的法律援助立法體系,進而導致可操作性不強
由于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較晚,法律援助實踐相對落后,導致沒有形成統一,完善的立法體系。立法有廣義和狹義得了立法之分。廣義的立法,是指憲法作為根本大法,僅指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而對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地位卻沒有予以明確,同時,法律條文太籠統,可操作性不強。狹義立法,是指針對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全國范圍內沒有統一的立法,而最高層次僅以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為主,各地方頒布相應地方條例,非常分散,不統一,不利于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2、法律援助的經費匱乏,法院工作負擔漸增
考證當今世界各國,法律援助經費無一例外地由政府撥款,而我國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主要是我國政府,理論上各級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的經費納入年度預算,每年撥出專項法律援助的經費,以保證受援者的權利得到切實的落實。但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階段的初期,社會經濟發展還不能滿足這一需求;此外,國內目前也沒有形成一套相對接的民間捐助體系,民間社會捐助的途徑也不暢通。所以各法律援助機構,尤以民間團體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都陷入經費不足的泥潭無法自拔。
3、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隨意擴大或縮小司法救助范圍傾向
我國的法律體系不夠健全,法律條文不明確,加上司法工作人員司法觀念沒有更新,司法實踐中兩種不良傾向橫行:一是司法救助被濫用,對一些司法救助條件不滿足的當事人適用司法救助;二是司法救助的限縮,對一些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本應該得到法律救助卻沒有給予法律援助,造成制度的虛置,不能達到法律援助的實施目的。
4、對法律援助的認識不清,積極性有待提高
援助制度本身的宣傳不到位,部分公民的法律素養也不高,然后法律援助制度的對象恰恰是一些生活比較貧困的與特殊的社會群體,所以法律援助的重點應該放置在社會的基層。不盡如人意的是,一些地方機構將法律援助的宣傳針對基層的很少,反而害怕宣傳力度加大會增加自身的工作負擔。久而久之,形成惡性循環。有些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其本身法律素養不夠,法律業務水平也不高,對法律援助工作缺乏應有的專注與熱情,對來訪者態度不甚冷淡,甚至會出現不耐煩的情緒;有的地方迫于人情世故,或者領導的傾向性,不得不提供法律援助,嚴重挫傷法律援助受援對象的信心和積極性。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與完善的建議
(二)法人和其他組織、外國人應列入法律援助對象,拓寬主體范圍
1、法人、其他組織和外國人列入法律援助對象的必要性
(1)法律援助應該服務的受援對象,是作為有權申請和實際享受法律援助的主體而存在的,在一系列法律援助活動中居于主體地位。對于哪一類人可以成為受援的對象,歐洲國家幾乎都將援助的受援主體限制在公民或自然人的范圍內,而將法人和社會組織排除在法律援助受援主體之外,而我國理論界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理論觀點,問題的焦點在于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否可以成為法律援助受援的對象。筆者贊同將法人或者社會組織作為受援的對象待之,原因如下:第一,從訴訟民主機制的運行,司法公正原則的落實、以及化解糾紛和解決社會矛盾的角度來考量,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涉及這些問題的主體;第二,現實社會中,法人和其他組織也會存在嚴重的經濟困難,處于社會的弱勢地位,而其數量和困難難度并不見得就低于自然人;第三,從審判工作實踐來看,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受援對象有先例可循: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階段針對特殊案件,做出過相關司法救助的批示。如:最高人民法院3月17日發函(20號)《關于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函》,同意到12月31日止,對海南的積壓房地產案件按50%減收案件受理費和申請執行費,即能體現我國司法實踐中針對特殊情形是給予提供援助的。
(2)同樣的,筆者贊同外國人可以作為法律援助的受援對象,只要在我國居住,遇到法律問題,又需要法律幫助,并且符合法律援助的受援條件,應當成為被援助的對象。1990年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的《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二條明確規定:“各國政府應確保向其境內并接受管轄的所有人,不加任何區分,諸如基于種族、膚色、民族、性別、語言、政治或者其他見解、原國籍或這回出身、經濟或其他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歧視,提供關于平等有效地獲得律師協助的迅速有效的程序和機制。”
2、法人、外國人和其他組織列入法律援助對象的體現
(1)擴大法律援助實施主體的范圍,明確法律援助實施主體的相關責任
對于法律援助主體的界定,歐洲國家有兩種做法:其一是保證從事法律援助實施主體的專門性,也就是說只有專職律師和專門的機構可以勝任。如德國、日本、瑞典等國;其二是非營利性組織和兼職律師事務所也可以從事法律援助工作。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而我國法律的實踐則各有千秋,廣州成立由市政府撥款并由專職律師組織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上海浦東則要求所有律師每年至少承辦1件法律援助案,費用由律所承擔;鄭州則將此任務落實到律所頭上。這些援助主體都能積極發揮各自的有點,并且展示出極具特色的法律援助的特點,目前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所限,國家財政難以承擔一切法律援助的費用,走援助主體多元化道路是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和前景的。因此,筆者認為,實施法律援助主體以及責任形式可以相應概括為:第一:針對法律援助機構的公職律師,國家財政撥付其工資,讓其專門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第二:合作、合伙開業的職業律師,要明確其每年必須承辦結案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下限,由法律援助中心按相應的比例貼補其所需的費用;第三:針對從事法律援助的非營利性機構和志愿者的構成,要經過法律援助中心核準才能設立,其工作人員也要保證是從當地聲譽好的退休司法人員、法律院校師生、其他志愿者中遴選出來的;第四:加快高效法律援助組織建設,并在法律援助中心登記,接受其監管指導。
(2)拓寬渠道,著力解決供需矛盾和縮小地區之間存在的差異
充足的資金是法律援助實施的基礎,也是法律援助得以健康運行的前提。充足的資金也是一個理想化的狀態,這需要政府保障,能提供滿足困難群眾法律援助實際需求的全部資金,建立起能夠滿足群眾法律援助需要的最低經費保障機制。法律援助經費不能全部依靠政府財政部門的撥款,而更加需要拓展資金來源的渠道。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向社會的基金會和慈善機構募集資金,也可以自行設立公益資金,向社會大眾公開募集法律援助的款項。
積極推進律師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并且對其公益行為予以政策的鼓勵。政府可以擴大宣傳力度,對于積極響應的公益律師,要提高其在社會的知名度。既可以達到法制宣傳的效果,又可以滿足律師通過提高知名度來拓展其自身的業務,可謂一石二鳥,兩全其美。
(3)健全法律援助服務監督和管理機制,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質量及效率
要強化主管部門對法律援助機構工作的監管力度,完善案件指派制度,成立專門性指派案件監管小組,負責監督和管理外派案件事宜;建立結案評估制度和法律援助人員工作表現考試制度,完善懲戒處罰機制,以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質量以及效率,有效維護受援人員的合法權益。建立法律援助執業保險制度,因為其本身具有一般意義上的社會法律服務一樣的風險和責任的特征,所以建立法律援助執業保險制度也是很有必要的。這不僅能確保法律援助的信用,又能減輕辦案人員的心理負擔。真正的把法律援助制度發展完善到理想的狀態,真正為困難群眾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我國的法律援助體系借鑒了別國先進的法律援助制度結構體系,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自從產生到現在,已經取得相當矚目的成就,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目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明顯的缺陷與不足。面對多元的社會需求,以及我國更加深入的與世界接軌,我們的法律援助制度,既要立足我國的實際,也要面向世界,面向未來。既要滿足人民大眾的法律需求,也要加快步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貢獻力量。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具有廣闊的前景,不僅需要政府加大扶持的力度,也需要社會各種力量的支持,同時,也應借鑒國外先進的制度建設。相信,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有美好的未來。(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注釋:
[1] 張耕.中國法律援助制度誕生的前前后后[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1998.
[2] 嚴軍興.《法律援助制度理論與實務》,法律出版社,1999.
[3] 據肖揚同志在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成立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揭牌大會上的講話.
[4] 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5] 田紹軍,左平凡.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意義和發展[J].理論界,2005(3).
[6] 參見陶髦、宋英輝、肖勝喜:《律師制度比較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
[7] 宮曉冰:《中國法律援助立法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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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困難群眾的需求為著力點,繼續對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城市失業人員、農民工等弱勢群體擴大援助范圍,開通綠色通道,做到應援盡援。積極探索非訴法律援助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相結合的多元化援助方式,進一步增強法律援助服務困難群眾的能力。加強與各村法律援助聯系點的配合,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機制,實現法律援助站、點的全覆蓋。
二、深入推進“法律援助服務為民創優年”主題活動,不斷提升法律援助質量和效率
進一步發揮法律服務資源力量,將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法律援助服務隊伍信息在村(居)公開,讓群眾享受到最直接的法律服務。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工作站、聯絡點及法律服務所的積極作用,為困難群眾提供更多獲得法律援助服務的方式和途徑,使有援助需求的困難群眾及時得到援助服務,確保援助流程的提速;進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咨詢服務工作,提高便民服務水平。
三、進一步加強案件質量監控,保證法律援助的社會效果
進一步貫徹實施《法律援助條例》和全市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精神,堅持就近、便民、效率的原則,規范案件辦理程序,進一步明確辦案主體、辦案范圍、辦案標準、辦案責任。加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以開展“創先爭優”活動為載體,著重抓好法律援助“五個嚴禁”的貫徹執行,確保法律援助工作公正廉潔。進一步完善重大案件報告跟蹤制度。將重大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項及時與法援中心通報情況,及時溝通聯系,確保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確保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完善質量監控體系和監督投訴處理機制,采取質量跟蹤反饋、案件回訪等措施,加強對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監督,保證案件辦理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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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市貫徹實施《條例》的主要情況
近年來,全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實施《條例》,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網絡,完善工作制度,切實履行職責,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僅今年1-9月份,全市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387件,比去年同期增長43%,較好維護了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為全市和諧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市法律援助中心被評為“省級文明法律援助中心”,__縣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鄭玉錚被司法部授予“全國十佳援助律師”稱號。
(一)加強組織領導,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市政府重視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召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會議,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確保法律援助工作措施的有效落實。今年初,市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列為20__年度為民辦十件實事之一,年內為貧弱群體辦理1500件以上的法律援助案件。市司法局將法律援助辦案數量層層落實到各縣(市區)和市直律師事務所,把任務完成情況與執業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年檢注冊掛鉤,對完不成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實行一票否決。加大了對各縣(市區)的督導檢查力度,實行一周一調度、一月一會議、一季一通報,促進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本著“貼近群眾、方便群眾”的原則,大力推進援助網絡建設,市縣兩級在全省率先全部成立了法律援助委員會和法律援助中心,并在民政、工會、團委、婦聯、殘聯、老齡委、武裝部等部門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室),鄉鎮、街道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配備了法律援助信息員。市政府將法律援助辦案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逐年增加經費投入。市司法局與市財政局還聯合下發了《關于實施市政府為民辦實事法律援助工程,切實加強財政保障的意見》,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改善法律援助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微山、__、__等縣嚴格執行《條例》規定,將法律援助辦案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按時撥付到位。今年__縣法律援助辦案經費由2萬元增加到8萬元,較好保障了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工作。
(二)開展宣傳活動,擴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影響。我市積極開展《條例》的宣傳活動,編印宣傳資料,制作法律援助聯系卡,建立宣傳專欄,組織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開展義務法律咨詢,與婦聯、殘聯、工會等部門聯合開展為特殊群體提供法律服務專題活動,大力宣傳《條例》的精神和法律援助工作情況,使社會更加關注法律援助,讓困難群眾懂得通過法律援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市司法局與新聞媒體聯合開辦了《法治之聲》、《法治之光》等欄目,將法律援助工作納入市電臺兩月一次的“行風熱線”欄目,通過解答咨詢、案例摘要、以案釋法等專題,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法律知識需求。近期,又結合“法律六進”工作,積極開展了“法律援助入社區進鄉村”活動。市縣兩級法律援助機構深入鄉鎮、村居和廠礦、學校,開辦法律援助專題講座,廣泛宣傳法律援助的范圍、條件、程序和工作流程,現場受理援助案件,實現了服務方式由被動等待向主動上門轉變、事后援助向提前介入轉變。《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我市共開展大型宣傳活動7次,制作宣傳板面200余塊,散發宣傳材料1萬5千余份,義務法律咨詢8000余次,擴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影響。
(三)推行規范建設,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整體水平。為了全面貫徹實施《條例》的規定,推動法律援助健康發展,我市認真開展了規范化建設活動。一是加強了法律援助陣地建設。以基層司法所規范化建設為依托,把司法所建設與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結合起來,大力加強鄉鎮基層法律援助陣地建設,基本實現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有辦公室、辦公設備、辦公人員,為基層法律援助工作奠定了基礎。二是加強了法律援助隊伍建設。一方面健全法律援助機構,配強法律援助專業隊伍,組建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另一方面對法律援助人員實施培訓,提高工作效率和辦案水平。法律援助組織隊伍建設呈快速發展的態勢,市及各縣(市區)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機構,有近半數縣級法律援助機構升格為副科級單位,法律援助專業人員數量也有了較大增長。三是加強了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建設。將法律援助的各項業務實行臺帳管理,各個工作環節都制定相應制度并嚴格執行,確保了每個援助案件都有章可依、有據可查。建立法律援助公開制度,將援助的范圍、原則、工作流程、工作紀律、監督電話、受援 助對象的權利義務、援助律師的基本情況等上墻公示,自覺接受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為切實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實行了案件跟蹤反饋管理,完善了結案評估、案件抽查、投訴查處等制度。__縣推行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受援人承諾制度和法律服務人員向法律援助中心出據保證書制度,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證了案件質量。
(四)發揮職能作用,有力促進了我市和諧社會建設。全市兩級法律援助機構認真履行職責,對轄區符合條件的受援對象進行摸底調查,逐一登記,作到心中有數。熱情為受援對象提供法律咨詢,耐心為他們解答各種法律問題,增強了他們的法律意識。積極幫助受援對象調解糾紛,化解矛盾,努力消除社會不穩定因素,避免了多起群體性和越級上訪事件的發生,維護了社會的安定團結。__縣柘溝鎮連續六年實現“三無”,__縣今年1-9月份沒有發生過一起群體性越級上訪事件,總量比去年同期下降27%,法律援助和司法調解工作到位是重要原因。突出工作重點,加大了對“三農領域”、調解領域和特殊群體領域的援助力度,使困難群眾和弱勢群體得到了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__縣針對在外務工農民多的實際情況,加大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力度,設立農民工法律援助熱線電話,建立法律援助綠色通道,確保農民工及時獲得法律援助。創新工作方式,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努力實現“應援盡援”的工作目標。__市開展網上法律援助,在司法政務公開網開辟了法律援助咨詢窗口,將援助的法律法規、工作動態、申請指南、典型案例等內容在網上,在線回答網民咨詢,進一步拓展了法律援助范圍。
二、貫徹實施《條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法律援助工作發展不平衡。各縣(市區)之間、各鄉鎮之間在法律援助機構硬件設施建設、工作規范化建設等方面差距較大,各縣(市區)立案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數量差距較為明顯。主要原因是部分縣(市區)對法律援助工作不夠重視,還沒有從以人為本、改善民生、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政府責任落實不到位。對《條例》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不夠,一些領導對法律援助了解不多,甚至認為法律援助只是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的事情。《條例》在群眾中的影響不大,知曉率不高。
(二)法律援助隊伍建設比較薄弱。主要表現在:一是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數量,不能滿足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的需要。二是有的地方法律援助中心人員結構不合理,辦案人員所占的比例不高,非辦案人員較多,影響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及時辦理(見表二)。有些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還有待進一步提高。三是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還沒有普遍組建,半數縣(市區)還沒有法律援助志愿者。
(三)法律援助經費投入不足。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辦案經費不能保障,導致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不高,甚至不能辦案,影響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開展。二是大部分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辦公場所較小,距離上級規定的“辦公場所60平方米以上”的“縣級規范化援助機構”標準相差較遠,與法律援助事業快速發展的現實不相適應。其主要原因有:一是部分縣(市區)財政保障還不到位,有的未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有的盡管列入預算,但是預算數額與所需實際數額之間的缺口較大。有的還存在急用急撥、不申不撥的情況,預算經費不能按時足額到位。二是獲得法律援助經費渠道單一。目前全市法律援助經費基本依靠政府財政撥款,社會捐助、行業奉獻、慈善經費及其他方面的經費投入基本沒有,我市至今尚沒有法律援助的基金會組織。
三、對今后貫徹實施《條例》的建議
(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領導。做好新形勢下的法律援助工作是維護人民權益的必然要求,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內在要求,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客觀要求,對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從講政治的高度,認真學習貫徹《條例》,進一步增強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堅持服務中心、服務大局,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為民,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切實維護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領導,把法律援助工作擺在更加突出位置,列入重要日程,經常檢查調度工作的開展情況,注重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切實落實政府責任。要堅持部門聯動,在各級政府的統一協調下,充分調動有關部門、社團組織和法律院校的法律援助力量,共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要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把法律援助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逐年增加財政資金投入。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積極拓寬法律援助資金來源渠道,形成多方籌措資金的經費保障機制。
(二)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法律援助工作良好氛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結合“五五”普法工作,加大對《條例》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通過新聞媒體、印發宣傳材料、開展義務咨詢活動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條例》的內容及其重大意義,使各級領導更加重視和關心法律援助工作,職能部門更加自覺地參與和協助法律援助工作,社會各界更加關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人民群眾更加知曉和理解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宣傳的重點內容放在法律援助的范圍、對象、條件和程序上,把宣傳的重點區域放在城鄉結合部和廣大農村,把宣傳的社會重點放在與法律援助密切相關的單位和部門上,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知曉率,形成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參與法律援助事業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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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凸顯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利益的特殊保護
在刑事案件中,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由于身心發育不全、法律知識欠缺以及心理上的恐懼,無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客觀上需要通過法律援助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由律師提供法律援助,代表其參與訴訟活動,維護其合法權益,這將有利于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利益的特殊保護。
(二)健全我國刑事法律援助體系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衡量一國刑事法治發展的主要標志之一。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是刑事法律援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其納入刑事法律援助體系中,不僅有利于擴大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而且也可以實現憲法和刑事訴訟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立法目的。
(三)切實提高刑事訴訟效率
由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所掌握的法律知識較少,生活閱歷較淺,因而,自身保護意識與保護能力較弱。而法律只規定了未成年被告人享有法律援助的權利,而未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違背了司法平等和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因此,賦予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均等的享受法律援助的權利,是實現司法平等的必然要求。法律援助律師可以從刑事、民事各個方面為其提供幫助,保障其訴訟權利的充分行使,有利于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刑事訴訟效率。
二、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之不足
(一)立法缺失
由于犯罪行為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身心危害嚴重,且未成年人自身缺乏防范意識,其在刑事個案中是典型的弱勢群體,因而,國家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使他們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保護和救濟。而我國新《刑事訴訟法》并未將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列入法律援助的范圍之列〔2〕。《法律援助條例》雖然將刑事案件被害人納入了法律援助范圍,但其規定援助的范圍、階段和程序,與一般成年被害人同等適用,未能充分考慮未成年被害人群體的特殊性,而且在申請法律援助的方式上僅僅規定“可以”申請,沒有規定強制辯護,這顯然不利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特殊利益的保護。
(二)缺乏有效的資金保障
法律援助經費是法律援助制度最基本的物質基礎。我國法律援助經費來源呈現單一性特點,雖然有來自于企業、社會組織的資金援助,但其主要來源仍是政府撥款。這種單一的資金來源模式導致法律援助資金不足,尤其對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缺乏專項的法律援助基金。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甚至有一些律師反映,在辦理完法律援助案件后無法拿到補貼。經費的欠缺嚴重影響了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
(三)法律援助人員素質偏低
刑事法律援助律師的介入,彰顯了國家對于未成年人刑事被害人的重視和保護,對于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專職、穩定且經驗豐富的律師隊伍是提高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質量的有力保障。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承擔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大多是新加入律師隊伍的年輕人。他們由于缺乏實踐經驗,很多律師事務所在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委托后,選派一些年輕人去辦案,目的也僅僅是讓他們去熟悉辦案流程,培養鍛煉新人。由于新加入律師行列,經驗不足,相關領域如教育學、心理學等綜合知識欠缺,因而嚴重影響了法律援助的效果。
(四)救濟體系不健全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濟包括國家補償、公益救濟以及心理救助等一系列制度。首先,我國尚未建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被害人如果不能通過訴訟獲得賠償,也無法獲得國家補償,生活將陷入困境。其次,我國公益救助制度缺乏規范化的管理,法律援助經費來源的單一性限制了法律援助活動的開展。雖然社會上不少愛心人士在得知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處境后愿意慷慨解囊,然而,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多數未成年刑事被害人難以得到社會公益救助而身處困境。第三,我國欠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心理救助制度。由于權利受到侵害,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往往情緒過激,不愿配合援助人員工作。如果有心理咨詢師通過心理疏導、心理干預加以關愛,幫助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緩解緊張、害怕等心理,那將有助于他們提高自身的心理調控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而目前這方面工作還很欠缺。
三、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之構建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在社會中處于弱勢地位,在遭受犯罪侵害時,國家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新刑事訴訟法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規定了強制法律援助制度,而對于未成年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缺乏相關規定。因此,我國有必要建立該制度,以實現司法平等。
(一)立法應明確規定未成年刑事被害人需要法律援助
2013年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22條第2款規定:“對未成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提出聘請律師意向,但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訴訟人的,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這一規定給檢察院提出了一項新的要求,就是要幫助未成年被害人申請法律援助,可以說,這是我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的一大改進。筆者建議,在將來的法律修改中,應當在刑事訴訟法中確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并將《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款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與此同時,再將《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進行相應的修改,從立法上真正確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對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權利實現多角度、全方位保護。
(二)建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基金
近年來,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案件日益增多,筆者認為,為了保證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有必要在法律援助基金中劃分出一部分資金,建立專項法律援助基金,專門為保證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提供資金保障,并對需要醫療救助的被害人提供經濟幫助。關于專項基金的來源,主要渠道還是應當從政府的財政中撥款,也可以鼓勵愛心人士進行捐贈。
(三)不斷提升援助人員的法律素質
未成年刑事案件涉及被害人的諸多隱私,因此,在辦理這類型案件過程中,忽略任何細節都可能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這就給法律援助人員的工作能力和綜合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從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特點出發,對從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的人員進行定期培訓,提升其各方面綜合素質,以適應辦理該類型案件的需要。筆者建議,可以建立一支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點、擁有一定的辯護經驗、致力于未成年人的感化與挽救、專職從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師隊伍,以對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更好的服務。
(四)法律援助與社會救濟相結合
對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利進行保護,需要社會各界的協同合作,對已經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被害人伸出援助之手,有益于改善其身心狀況,減少與避免二次被害現象的發生。在進行法律援助的同時,需要進一步完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濟體系,以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1.建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司法實踐中,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一般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由于各種原因,被害人通常并不能通過訴訟獲得賠償,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因此,有必要構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是指國家對一定范圍內因犯罪遭受損害而又無法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途徑獲得賠償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近親屬,通過法律程序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補償原則、補償對象、補償范圍等。
2.建立社會公益救濟金。在進行國家補償的同時,可以吸收社會公益力量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進行救助。有些案件經過媒體報道,不少愛心人士慷慨解囊,伸出援手。然而,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只有經過媒體報道的個別被害人有機會獲得來自社會的捐助,眾多同樣遭遇的被害人由于得不到媒體的宣傳身處困境。因此,有必要設立刑事被害人專項救助基金,使得社會公益救助制度化、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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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升了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水平。八個縣、市、區法律援助經費已全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截止到2010年底,全市辦案補貼發放比例達到100%。
(三)突出重點,強化措施,提升法律援助機構規范化建設水平。2010年除東阿法律援助中心外,其他七個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已全部達到了縣級規范化建設標準;出臺專門文件,加強了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
(四)深入開展“便民服務”主題活動,完善便民措施,提升法律援助民生服務水平。各縣、市、區法律援助中心設立臨街窗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建立法律援助“自選超市”制度;進一步擴大了法律援助范圍;向所有行政村和低保人口發放《法律援助便民服務手冊》及《法律援助綠卡》,發放比例達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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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關于加強規范性的基本方法
國內許多學者針對加強高校學生法律援助規范性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大多強調采用訂立完善法律法規的方式,如:楊鈺明等在《法制與社會》上發表的《論我國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與完善》一文中提出“提升法律援助的立法層次”和“確認高校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學生具有承辦案件的資格”①;鄒友寧在《教學實踐》上發表的《大學生法律援助事業研究報告》一文中指出“在立法方面可以給予高校法律援助機構一個通行的標準”②;劉振紅在《中國青年研究》上撰文指出“通過相關立法明確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地位,保障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權利。……國家應通過有關法律使其取得類似于法律服務所的地位,賦予其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使其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出具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各類公函。”③
筆者看來,通過完善的立法來規范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具有較大困難。首先,無論從主體還是資金來看,我國法律援助資源都是較為緊缺的,只能將資源優先提供給需求最急迫的領域,就高校學生法律援助進行立法,勢必需要開展配套的工作,也勢必牽涉司法行政部門的精力,消耗司法行政部門的資源,而司法行政部門所轄的法律援助中心將會不可避免的受到影響。其次,高校學生法律援助具有其特殊性,其參與主體為在校師生,只能對外開展兼職工作,冒然展開相關立法規范其運作,勢必給學校帶來新的負擔,其間利弊非短期可計較。
但筆者并非不贊同立法,而是認為應當“緩緩圖之”,設立雙重機制:
首先是立法機制。利用政府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政府規章等形式的規范,建立對外開展訴訟等具有較高專業性且影響較大服務的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的審批管理制度,使之接受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業務指導和資源支持,賦予其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取得類似于法律服務所的地位,對該類組織及其成員進行登記并公告,賦予其有調查取證、會見在押當事人等項權利。
其次是非立法機制。對未能達到上條標準的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則交由高校管理,不賦予其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也不享有調查取證、會見在押當事人等項權利。該類法律援助組織主要從事非訴訟法律援助事務。
雙重機制的設立,有助于激勵優秀的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建立良性的發展導向,便于公眾區分,同時也進一步豐富了我國法律援助體系的多元化。
第二節 關于加強規范性的責任主體
對于加強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的規范性的責任主體應當是國家還是高校,抑或是其他。筆者認為,首先我國的法律援助體系已經將高校學生法律援助囊括其中,那么毫無疑問,國家應當附有責任來規范其各方面的運作。對此,已有不少學者提出要盡快制定專門法律援助立法,并在民間法律援助部分將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納入其中從“法律援助機構的設立、援助主體、援助對象、援助范圍、援助程序、資金來源管理使用和被援助者的權利義務等作出一般性規定”④。
高校由于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的特殊性,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責任。無論從物質保障、資金撥給、專業支持還是協調高校學生法律援助與法律診所教育之間的關系,高校都能發揮其他主體無法替代的關鍵作用。而高校所應當發揮的責任,除了上述的四項內容外,還應當包含督促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進行自我完善。
第三節 立法機制中加強規范性的應有內容
自2001年宮曉冰編著《中國法律援助立法研究》以來,對于法律援助立法的呼聲日漸高漲,隨后延伸至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的立法問題之上,筆者認為這是我國法律援助規范體系日漸完善的必然趨勢,在法律援助法最終出臺前,針對高校學生法律援助可以以本章第一節所述的政府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政府規章等形式制訂過渡性規范。該過渡規范以規范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及其人員開展訴訟法律援助服務為目的。
一、援助對象的界定
高校學生法律援助訂立過渡性規范的首要問題,即具備何種資格、條件的人可以成為法律援助的權利主體,獲得法律援助。根據我國傳統理論認為,應當滿足“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當事人”⑤的條件,但在筆者看來所謂經濟貧困者和一些特殊案件當事人,并不足以涵蓋所有需要法律援助的對象,筆者認為采用社會弱勢群體更加恰當。所謂“社會弱勢群體”,并非僅指經濟困難或身體殘疾,根據目前比較流行的國際社會政策界對其的界定,即認為社會弱勢群體是“由于某些障礙及缺乏經濟、政治和社會機會,而阻礙社會上處于不利地位的社會成員的集合,是在社會性資源分配上具有經濟利益的貧困性、生活質量的低層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會群體”。⑥對其簡單歸納,即:經濟貧困,或者基本權利得不到體制保障,或者兼而有之的易受傷害的處于弱勢地位的特殊社會群體。權利貧困是社會弱勢群體的重要特征,所謂權利貧困,是指“一國公民由于受到社會法律、制度、政策等排斥,在本國不能享有正常公民權利或基本權利得不到體質保障,即根據制度和法律,是合法的不平等”⑦比如當今的美國華人,大多數人在經濟上并不貧困,但因受到主流社會排斥,在很多方面不能享有一般民眾的平等權利。
因此筆者認為,在援助對象的具體界定方面應當多方面考慮:
通常認為援助對象應當滿足經濟、案情的條件。經濟上的條件指的是:申請人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物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這是公民成為受援對象所應具備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條件。這里應當注意我國的區域生活消費的水平差異較大,針對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的經濟條件標準的設計不應籠統制訂一個全國統一的經濟困難標準,而是充分考慮當地生活消費水平加以制訂。案情上的條件是指申請人有充分理由證明自己的合法群益受到侵害,或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確實需要法律幫助。如果卻以本身不存在或毫無實現之可能,那么提供援助就成了一種資源浪費,因此必須就案情條件進行嚴格審核。尤其是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的資源原本就比較稀缺。
但除上述兩項條件之外還存在特殊情況,即特殊對象,在此參照我國法律援助的特殊對象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4條“因經濟困難以外的其他原因⑧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盲、聾、啞、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筆者認為在制定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的過渡性規范時,應當將特殊對象的范圍予以擴大:對身體、精神、文化等方面處于艱難無助狀態的人納入,并且并不限定于刑事領域。
二、對援助組織和援助主體的資格界定
高校學生法律援助與其他種類的法律援助的最大區別在于法律援助的主體不同。高校學生法律援助根據本章第一節關于立法機制的描述,勢必需要加強對于援助組織和援助主體的資格審批。
(一)關于援助主體的資格審批
參照第三章關于高校學生法律援助中的典型實例,不難發現,無論其模式如何,較為成功的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的成員均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如武漢大學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和人民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均要求通過司法考試者方能參與訴訟法律援助服務。
全國統一司法考試對于法科學生觀念中的法律體系梳理和鞏固發揮著重要作用,也是一名法科學生參與訴訟法律援助服務所應達到的標準,因此,筆者認為,對于法律援助提供主體的資格界定,應當以通過司法考試為標準。這也避免了司法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審核標準,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
但是這樣規定就意味著能夠在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的援助主體應至少是本科四年級。是否大二大三年級就不能從事訴訟法律援助服務了呢?事實上,一些優秀的本科二、三年級學生盡管沒有通過司法考試,但是應對一般的小額民事糾紛已經綽綽有余。筆者認為,由于標準另行制定和實施的成本過高,完全可以實現優秀個例通過自行開展的公民開展訴訟服務。只不過相關責任只能自行承擔。而以司法考試為標準,事實上是期望研究生、本科生能夠結合開展法律援助服務,如同人民大學法律援助中心一般,同時還能延長運轉周期,有利于援助組織的穩定發展。
(二)關于援助組織的資格審批
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的資格審批應當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年度登記和撤銷登記三個部分。
注冊登記、年度登記均需對其實際業務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信息進行審查,確保其具有持續對社會公眾提供穩定可信的法律援助的能力。這種能力的衡量,應當主要從其人事情況和業務情況來綜合體現。人事情況,主要審查指援助組織的高層人員的穩定性、法律顧問與學生的比例、通過司法考試的學生比例等。同時為了避免人浮于事,僅僅從名義上達到了相關比例和數據,因此對于辦案數量也有要求,主要指的是對個人最低辦案數量、人均辦案數量、總體最低辦案數量進行限制。變更登記主要是就其人動、地址遷移、信息調整等進行變更備案登記。
在注冊登記時應當著重對其內部制度建設、人事情況進行審查,在年度登記時應當就其人事情況和業務情況綜合審查。倘若申請注冊達不到要求的不予通過,年度登記達不到要求的則取消相關資格。
對援助組織和援助主體的雙重登記,合法相關證照,并且通過一定形式對外公布,從而實現對立法機制下高校法律援助的有效管理和及時監督。
三、援助范圍的界定
根據第三章典型案例的闡述,可以看出目前絕大多數的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在訴訟法律服務方面僅就民事法律糾紛提供服務,主要出于刑事法律糾紛的權利不對等性、行政法律糾紛的敏感性等方面的考慮。筆者認為高校學生法律援助訴訟服務應當主要針對民事案件,針對刑事和行政案件應當謹慎對待,因為這兩類案件通常具有更高的專業要求和更強的外界壓力,風險過高。而就民事案件而言,由于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的成員相比執業律師仍然具有實務經驗缺乏、專業程度較淺的短板,因此在范圍限定上,應當有所限額。
四、法律援助的申請和審查
關于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的申請和審查,應當區分對待,對于訴訟法律援助服務,筆者認為應當區分開展:各地方政府法律援助中心下發適用所在地區的一般標準,由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嚴格按照標準審查決定,對于超出一般標準,但援助組織認為確實應當援助的,由其隸屬的法律援助中心進行審查決定。
同時法律援助中心也可以直接接受法律援助的申請,并對其進行審查,發現可以由高校學生法律援助提供法律援助的,則指派給相應的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
申請人提出申請,應當按照規定的書面格式填寫書面材料,若申請人因文盲或其他原因無法準備書面申請時,可由高校學生法律援助人員代為準備申請書,并訂立相應的協議和提供人身份證明。除書面申請外,申請人還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包括身份證明、經濟情況證明、案件情況證明等。
對于法律援助的申請、審查程序設計,還應包括申請的拒絕與異議程序,許多國家的法律援助立法在原則性的規定了援助對象、范圍、條件之后,往往又專門對拒絕的內容作出詳細的規定,對此,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的規范訂立也應繼承這一立法習慣,通過概括法和否定列舉法的條款更好地對援助的范圍和申請時具體實務操作進行確定。異議程序,則是為申請人提供的法律救濟渠道,主要包括異議時效、異議決定機構等。異議時效應當充分考慮相應的訴訟時效,建議刑事法律援助申請拒絕后的異議時效為5日,民事法律援助申請拒絕后的異議時效為10日。異議決定機構方面,對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拒絕提出的異議的決定機構應當為其隸屬的法律援助中心,對地方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異議的決定機關為確定該援助中心的司法行政部門。
五、法律援助的實施
(一)接受指定和分配的法律援助的實施
接受指定,指的是接受法院指定辯護。盡管目前我國的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尚不能普遍從事刑事訴訟,但是隨著今后的發展,尤其是出臺相關規范性文件加強規范其規范性從而促進其發展之后,高校學生法律援助完全可以開展一定的刑事訴訟法律援助。法院在確定指定辯護的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時,應當遵循以地域管轄為主、承辦案件的援助組織與審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相一致的基本原則,從而便于援助組織和援助人員就近調查就近參與訴訟。
接受分配,指的是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隸屬的司法行政部門下轄的法律援助中心在司法行政部門的協調下,將部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分配給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的情況。高校學生法律援助作為多元化法律援助體系中的一元,當出現法律法律援助中心案件過多,負荷過重時,理應發揮其多元化作用,在共同上級部門的協調下分擔壓力。當然,這種分配,也必須經過援助申請者的同意許可。
(二)法律援助的指派
援助組織在接受指定、分配或接受申請人直接申請獲得法律援助案件時,應當及時指派援助人員實施援助,與受援人簽署法律援助協議,明確規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援助案件,應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和有關行政機關提交援助所指統一印制的公函和文書。
(三)法律援助的撤銷
按照各國法律援助法的一般規定,援助組織均有權作出撤銷決定,但應對其作出嚴格限制。首先,在援助的實施過程中,援助組織發現原援助決定因未能完全了解申請人情況而發生錯誤,或受援人未按援助協議履行義務,或申請人經濟狀況好轉等情況,但發現以上情況的法律援助人員,負有及時向援助組織報告的義務,不得自行拒絕或終止援助,只有建議權;其次,在訴訟進行過程中,法院發現受援人違反相關援助規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標準或以欺詐手段獲取法律援助或在進行法律程序時作出不恰當行為的,可隨時提出撤銷援助的建議或決定。一旦發生援助撤銷,則根據援助組織與受援人的協商,或為承辦人員從案件中退出,或為繼續辦理,但由當事人支付所有的辦案費用并且比照律師收費標準付費。
(四)法律援助的監督
法律援助的監督主要指對援助人員具體案件行為的監督,主要包括對援助人員案件辦理的一般過程、當事人的情況變化設計可能撤銷援助或更換承辦人員的情況、援助人員對有關訴訟項目的增加及費用擴大的情況、法律援助結果以及工作態度反饋等情況的監督。監督主體分為援助組織及其所隸屬的司法行政部門。具體方式可以分為:①援助人員向援助組織定期履行報告義務;②援助組織其所隸屬的司法行政部門定期進行匯報;③接受受援人的隨時報告。
(五)費用的結算與支付
我國法律援助的經費來源目前主要包含法律援助基金、各級政府財政撥款和少量的社會捐助。參照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通過注冊登記并享有一定權利的高校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其資金來源也將與之具有相似的結構。關于費用支付,我國目前的法律援助實踐中,大多采取一案一結的方式,這也符合高校學生法律援助之前的工作習慣,同時便于資金的及時流轉。(作者單位:上海大學法學院)
注解:
① 楊鈺明等,論我國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與完善[J],法制與社會,2008-8(下)
② 鄒友寧,大學生法律援助事業研究報告[J],教學實踐,2009-10
③ 劉振紅,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活動研究報告[J],中國青年研究,2008-3-5
④ 程捷肖偉,高校法律援助機構之現實困境與改革對策[J],宜賓學院學報,2008-3,第3期
⑤ 具體請參見本文第一章第三節的內容
⑥ 萬聞華,NGO社會支持的公共是政策分析:以弱勢群體為論域[J],中國行政管理,2004,第3期